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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精选(九篇)

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1篇: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范文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长期以来,我局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逐步形成了由分管领导负总责,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格局。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我局以建设诚信税务机关为目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确定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为各项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在摸清全地区审计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明确了符合审计系统实际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思路、方法和步骤,做到了有的放矢。

(一)推进审计制度化建设。,我局对历年来制定的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紧密相关的制度、办法进行了梳理,通过狠抓各项工作制度和措施的落实,为打造“信用地审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二)转变观念,推动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结合我局实际,切实推进3个转变,即:“在执法理念上,由监督型向服务型转变;在管理方式上,由粗放式管理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转变;在队伍建设上,由注重人员数量向注重人员素质转变”。通过实现3个转变,努力提高审计机关执法水平,更好的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明年工作思路和努力的方向

我地区审计系统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不断的总结和完善。下一步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制度建设,确保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序开展。要自觉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到地区审计总体工作之中。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干部自觉主动地做好审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落实能力。

第2篇: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范文

县委、县政府将信用环境建设作为优化投资环境、提升人的素质、提高科学发展水平的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来抓,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统一标准、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多方受益”的原则,着力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效缓解了农民贷款难问题,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初见成效:

一、群众“信用”意识普遍增强

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县委、县政府率先垂范,在财力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归还乡镇政府、学校在农村信用社的陈欠贷款283万元。同时,由县纪委牵头,对党政机关干部银行贷款进行全面清理,共收回贷款1350万元。这些举措,极大地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增强了农民群众金融意识和信用观念。各乡镇都把“信用村”作为发展地方经济的无形资产,想方设法帮助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形成了良好的信用氛围,目前全县已初步形成以农村信用户为主体,信用社、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农户“四位一体”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

二、农村信用社营销机制进一步优化

农户信贷评分体系不仅对信贷相关信息进行评分,而且对家庭信息、综合信息等能表明农户非信贷情况信息进行评分,从而能更全面、更准确地对农户进行评价。信用评价体系推动了信用社贷款营销机制的变革,促进了信用社资金的合理使用,扩大了信用贷款的覆盖面,有效满足了农民的贷款需求。

三、金融服务经济的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旬阳县建立了“创业贷款”和外出务工人员贷款制度,加大了对农村进城务工经商户、小型加工户、运输户和其他与“三农”有关的城乡个体经营户创业金融信贷服务和支持力度;试点推行林权抵押和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制度,拓宽了信贷条件;建立了“订单农业+信贷”服务模式,大力支持烟叶等主导产业发展;推行“富秦家乐卡”业务,实现了信贷消费一体化,还款还息智能化,开辟农户小额贷款“绿色通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评定授信个体工商户1842户,授信总金额3万元,组成“信用共同体”349个1109户,占授信总户的60.21%,有效破解了个体工商户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瓶颈问题。

四、密切了社群关系

信用工程建设不但给农民、个体工商户提供了经营资金,而且送科技、送信息,架起了信用社与客户的连心桥,使群众体会到信用社是“农民自己的银行”,使社村、社群关系更加融洽。信用工程创建为农村信用社赢得了支持,赢得了地位,各村普遍与农信社建立了良好的互信关系,村级企业和村民的闲散资金,绝大部分存入信用社,壮大了农信社的实力。信用社以解决农民贷款难的实际行动,赢得了良好信誉,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有效地促进了自身发展。

第3篇: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范文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组织领导

完备的法律法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保障。信息公开是信用信息服务业即征信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可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有利于公共服务和监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在这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既要规范信用机构和征信行为,还要适应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需要,促进信用业健康发展。二是征信与保护隐私的关系。发展征信业务必须建立在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基础上,注意平衡信息披露和信息保护的关系。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在隐私保护、信用征集等许多方面要区别对待,各有侧重。三是信用活动与其监管的关系。必须明确哪些机构或行为需要监管、谁来监管以及如何监管等问题。四是注意衔接配套,注意与现行法律法规相互衔接配套。

二、培育现代信用服务体系,加快信用服务行业国家标准化建设,形成完整、科学的信用标准体系

信用服务业具有智力密集、技术密集、专业化程度高、市场集中度高的特点,承担着信用信息收集、加工、处理和传递的功能,在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信用交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加大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力度,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尚。要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三、完善行业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行业信用记录纳入信贷征信体系,有利于促进行业信用管理。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要依托“金税”、“金关”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个人偷逃骗税记录。要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要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定期产品质量信息,加强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和价格信用建设。要发挥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此外,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第4篇: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范文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党的十提出了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__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__—2020年)》,明确了目标任务及分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各行各业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市委、市政府也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各个行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文件,专门成立了由翁杰明常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张智奎副秘书长及市发展改革委、人行__营管部、市工商分局分管领导为副召集人,46家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全面统筹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以说是再一次吹响了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集结号,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必将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此,全区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学习,认真研读《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__-2020年)的通知》(国发〔__〕21号)和《__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渝府办发〔__〕135号)等指导性文件,切实吃透精神实质,统一思想认识,努力把__打造成为诚信高地,力争在全市乃至全国都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既事关当下,更惠及长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首先,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落实国、市要求的责任担当。中央、市就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明确要求,基于取得的初步成效和工作基础,市委、市政府将我区作为全市四个综合试点区县之一,这既是一份荣誉和信任,也是一份责任和工作安排,而且是要交账的,因此,各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积极作为、大胆探索,充分发挥试点示范效应,才能不负信任、不辱使命。其次,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区正处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方面能够充分调动市场自身的力量净化发展环境,降低发展成本,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扩大市场消费需求;另一方面也是增强社会诚信、促进社会互信、减少社会矛盾,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同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提升__发展软实力的重要手段。新常态背景下,我们说再造__发展优势,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一个方面,优良的信用环境也非常重要,这与前几天宏伟书记在招商引资专题调研会上专门提出的“优质服务,再造优势”的指示精神是一致的。如果通过努力我们真正建成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的“诚信__”,这必将极大地提升我区发展软实力,有利于形成人流、资金流和其他要素汇集的“洼地”,积极推动__加快发展、提质发展、特色发展和科学发展。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既是一项全局性工作,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和渐进发展的社会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在全市乃至全国都属于改革创新领域。因此,要想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有所作为,必须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如果不务实,工作浮于表面、流于形式,那信用记录就建不起来;如果不务实,决策部署停留在会议上,政策措施停留在文件里,那联合惩戒就实施不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就成了一句空话。为此,各相关单位特别是今天在座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思考,主动建言,大胆探索,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推进表,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试点各项工作,力争在深化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领域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方面取得突破。同时,还要抓住我区法、检两院都是全国司法改革试点院的契机,力争在司法公信建设上取得一些突破;此外,也要针对当前社会上对政府信用的质疑较多,要求建立政务诚信呼声较高以及宏伟书记把提供优质服务作为再造优势的要求,力争在政务诚信上取得一些突破,确保全区有一两个领域在全市形成推广应用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真正发挥试点示范带动作用。区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区发改委,每季度对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促检查并通报,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要向联席会议提交书面说明和下一步整改措施。

第5篇: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范文

一、建立机构,落实人员

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市、县的安排部署,我局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副局长梁恩伟为组长,市场体系建设运行科科长杜英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体系建设运行科,杜英兼任办公室主任,科室其他人员为成员。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不走过场。

二、宣传动员,提高认识

一是组织各乡、镇生猪屠宰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管理办法》,充分领会其精神,不断增强了他们的法律意识;二是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切实加强宣传力度,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印制成册,上门送到各经营户手中,紧紧围绕《条例》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利用各种会议、培训等方式,打造声势;三是走访各屠宰厂(场)、酒类食品经营户,摸排我县生猪、酒类的经营情况,做到监管心中有数,进一步督促经营者依法经营;四是鼓励消费者对生猪、酒类等流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社会监督。

三、采取措施,强化管理

根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要求,我局采取了各种措施强化对生猪屠宰和酒类流通的管理。一是采取措施强化对屠场的管理。针对专项整治的要求,我局制定了《生猪屠宰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并要求各屠场与我局签订了《生猪屠宰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生猪屠宰加工企业产品质量承诺书》,制定了“肉品退出制度”等“五项”制度并张贴上墙,严格实行“两章”“两证,登记购销台帐,以建立生猪肉品溯源制度,强化了对屠场的管理。二是采取措施强化对酒类流通的管理。要求销售酒类的业主制定了“商品准入制度”、“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等五项制度,严格按要求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强化对酒类流通的管理。

第6篇: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范文

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组织制度建设

(一)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总结厦门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试点经验,召开全省工作会议进行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市工作进行检查督导、综合评价,对省直各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并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表彰工作。

(二)由各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辖区内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健全相关协调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信用基本情况调查,制定本设区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方案,选择基础较好的县(市、区)进行试点,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在试点基础上组织在其他县(市、区)推广,及时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三)由厦门市政府负责,继续做好全国和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二、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建设

(四)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制定部门监管对象食品安全信用基础数据标准及格式,并报送省质监局。

(五)由省质监局牵头,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地方现行有关的食品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基础,制定部门监管对象食品安全信用分类基础数据统一标准及格式等省地方标准。

(六)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福建省食品安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信用信息的行政部门、协会、认证机构、内容、程序及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该办法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省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协调小组讨论通过后,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七)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征集、整理、汇总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认证机构报送的信息,建立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向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部门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

(八)由省经贸委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监督检查、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九)由省工商局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食品生产经营信息、监管等级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由省质监局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备案、监管等级、检验、监督检查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一)由省卫生厅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单位(含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证情况、量化分级管理分级情况、监督检查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二)由省农业厅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三)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生产经营单位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四)由省建设厅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市政供水、二次供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五)由省水利厅负责,汇总本系统全省乡(镇)、村以及部分县集中供水、二次供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六)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汇总本辖区各口岸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十七)由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汇总福建省境内各车站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三、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十八)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规范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行为,明确有权披露的单位、披露的内容、方式及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该办法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小组讨论通过后,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十九)由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依法向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信息。

(二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加快建设福建食品安全信息门户网站,开设食品安全信用专栏和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及查询系统,依法综合披露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二十一)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铁路办事处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和部门法定职责,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必要时在其他媒体上披露本部门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信息。

(二十二)由各相关行业协会、认证机构等结合业务依法披露有关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四、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建设

(二十三)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所主管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后,由省质监局。

(二十四)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数据和本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组织开展对所主管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的评价工作。

(二十五)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分别制定本部门对监管对象实行信用分类的标准和程序,开展对本部门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的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不同的监管力度,实行分类监管。

(二十六)由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良好农业生产规范认证工作;由省农业厅负责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

(二十七)由省质监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推动开展食品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工作。

(二十八)由省经贸委负责,培育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的中介机构,开展信用评价服务;会同省社会信用监督管理办公室制定相关信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五、食品安全信用奖惩机制建设

(二十九)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定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在各种媒体上进行宣传,对信用记录差的单位给予曝光披露。

(三十)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定期公布监管对象的分类监管信用信息,分别制定对本部门监管对象的信用激励和惩戒办法,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给予扶持,对失信单位依法进行信用公示、警告提示、降低等级、行政处罚等方式的惩戒。

(三十一)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行业内从业单位信用奖惩制度,根据行业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奖惩。

六、食品安全信用宣传教育制度建设

(三十二)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开展对下属单位及本部门市、县(区)两级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人员和监管对象有关食品安全信用建设的业务培训。

(三十三)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铁路办事处等有关部门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活动,倡导诚信经营,推动各类食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推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自律。

第7篇: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范文

建立较为完善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机制,信息公开全面、准确、及时,初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完善基础信用信息,行业信用监管制度,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2012年3月底前,依托县政府网站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栏”,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目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2012年4月,初步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达到专栏开通率100%、专栏链接率100%、目录内容覆盖率100%的“三个百分百”目标。2012年3月以后,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转入常态化、长效化、规范化阶段,项目信息公开全面、准确、及时、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比较健全并持续完善。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充分利用县统一建设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将相关信息在平台上进行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专人负责,对各相关股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协调。

(二)统一规范,突出重点。局将按照统一的信息公开规范,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平台和项目公开专栏,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信息。以信息公开为重点,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三)因地制宜,务求实效。按照《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和《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和其他部门需求强烈的信息,要加快整理和。

(四)完善机制,强化检查。要立足实际,着眼长远,完善信息机制和诚信建设机制,建立长效机制。水利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股室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通报。

三、参与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股室

局办公室、建管股、农水股、水保办及其它相关股室。

四、工作任务

(一)编制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目录,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按照《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和《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公开相关信息。明确和细化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和责任主体,规范有序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二)构建项目信息公开平台和部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项目信息。基于互联网和政府门户网站,按照统筹规划、统一建设的原则,依托县级统一的项目信息公开平台,整合本县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实现页面展现、信息导航、访问权限等、管理及服务功能。在县级项目信息公开平台上,建立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实现信息统一。

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及信息整合由局办公室负责。公开信息的收集由局相应股室负责。相关股室配合。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及信息整合依托县政府网站,及时收集公开信息。

(三)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制度。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制定有关信息机制、工作考核办法、责任追究办法,加强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及时、准确、全面更新信息,增强信息公开实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四)促进从业单位和人员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采集整理水利行业信用基础数据,基于“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栏”及时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信息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中的共享应用。围绕水利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并行业信用信息管理、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认定、信用评级评价等相关规定,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五、工作安排

(一)成立协调机构。2月底,成立“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二)制定并上报工作方案。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工作方案,并上报县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工程建没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执行和细化行业信用建设规范。按照省水利厅制定省水利行业信用建设相关规定,明确信用信息的范围、征集方式、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信用评价和监管办法等内容,指导本行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并结合实际,进行细化和完善。

(四)落实任务分工及完成时限。县水利局先自行清理2010年1月1日以来建设项目信息拟于2012年3月底在县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五)实施工作进度检查和监督。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的集中度、查找效率、内容完整性、规范性及更新情况等,有关情况上报县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县工程治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和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成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工作。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水利局党总支书记、局长担任,局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办公室、建管股、农水股、水保办等相关股室负责人组成。

第8篇: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范文

关键词:工程招标;机构;信用体系

建设工程招标机构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招标机构市场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筑业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工程招标机构的主要工作流程是为业主挑选合适的承包商,在这个过程中它在建筑市场中起着主导作用,关系到整个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机构信用体系能有效的约束招标机构市场中的一些不规范和违信行为,对于建筑行业和招标机构市场的有序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一、工程招标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必要性

近30年来,招标采购作为一种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交易方式,在我国的工程建设、能源、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医疗等各个领域已得到广泛应用,发展迅速,成为了推动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方式。由于招标行业起步晚,其很多方面发展都不够完全,尤其是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十分滞后。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招标机构的信用问题已成为阻碍其发展的最大因素,例如挂靠、超越资质承揽业务、虚假招标、泄漏保密信息和乱收费等等问题。若是不对这些违信行为采取一定的措施,将严重危害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并且对社会经济系统和社会道德系统带来不良影响。所以,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标机构信用体系亟不可待,只有建设工程招标机构信用体系才能保证工程招标机构的良性运行,保证个人和社会的发展不受危害。

二、工程招标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框架

(一)建设信用法律制度体系

相应的法律法规是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前提条件,而信用管理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市场交易的各个环节中。所以,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为其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信用法律制度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能有效的进行约束和规范,工程招标机构信用法律制度体系包括《企业信用管理法》、《个人信用管理法》、《信用信息使用法》、《使用报告法》、《信用档案法》这五个方面的内容。

(二)建设征信体系

所谓的征信就是为信用活动提供的信用信息服务,实践中的征信具体表现为专业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评价,以此来满足市场主体在即、市场交易中对信息信息的需求,征信体系是信用体系的基础。工程招标机构的征信体系包括征信法律法规、征信数据库、征信机构、征信监督管理四个方面。

(三)建设信用评价体系

工程招标机构的信用评价是以工程招标机构综合信用行为为表现对象的评价过程,主要是根据一般企业信用评价理论,针对工程招标机构的实际情况和具体特征,通过分析和研究其信用数据,建立起专门适用于工程招标机构的信用评级模型,采用该模型对受评工程招标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工程招标机构信用评价体系主要包括信用评价组织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信用评价方法以及信用评价信息系统。

(四)建设信用信息支撑体系

信用评价的基础是详实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包括工程招标机构的基本信息、市场经济活动信息、奖惩信息、社会经济活动信息和声誉等。设计工程招标机构信用信息支撑体系应遵循实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开放性和及时性原则,方便更大范围内的用户快捷使用,进而为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提供技术支撑。信用信息支撑体系包括信用信息征集数据库、信用评价系统和信用结果管理系统这三个模块。

(五)建设信用服务市场体系

信用评价的目的是通过相应的符号或数值衡量企业信用状况,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进而为市场交易提供参考依据。因此,信用评价的结果只有切实的为市场服务才能具有真正的意义,才能提高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意识,从而提高市场经济活动效率,也只有立足于信用服务的市场化,工程招标信用体系建设才能较好的发展。

三、工程招标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建议

目前,随着招标采购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广泛应用,工程招标机构的信用问题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招标机构信用体系的建设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在工程招标机构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应当重点考虑加快工程招标机构信用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加强政府对工程招标机构信用需求的引导和培育、尽快执行制定征信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的技术标准计划明确工程招标机构信用监管部门及其职权这几个方面的基础工作,对于加快工程招标机构信用体系的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结束语

工程招标机构信用体系的建设能有效的保障工程建设活动高效有序的进行,加快工程招标机构信用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政府加强对工程招标机构的引导和培育、明确工程招标机构信用监管部门和其职权,从这几个方面入手,相信对工程招标机构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将会有很大帮助。

参考文献:

[1]张俊,要翠灵,高超.工程招标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之探讨[J].招标采购管理,2013,13(05):27-30.

第9篇: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范文

近年来,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以及在农村经济中活动的日趋活跃,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与其相适应的信用体系建设相对缓慢,严重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一)相关立法建设步伐滞后,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无法可依。

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征信立法工作也进展缓慢。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业务活动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特别是近年来快速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特殊的经济主体,其信用活动和信用体系建设更是无法可依。2007年国家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主体地位,这为进一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然而,由于该法未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经营活动等过程中的信用行为做出创新性规定,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等级评价、信用信息共享和管理等问题无法明确,使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各方职责不清,甚至是相互推诿,严重影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二)政府主导推动作用不足,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展缓慢。

近年来,人民银行各基层机构紧紧依靠地方政府,组织各涉农金融机构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序开展,也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对当地农村经济活动提供了较强的信用支持。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涉及的领域和部门较多,无法仅依靠几个部门来完成,此项工作的系统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地方政府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主导地位,而目前地方党政部门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投入规模都不够,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缺乏系统性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没有系统性、长远性规划,特别是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实质推动作用的关键性工作,地方政府主导推动作用明显不足。这就导致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无法统一思想认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展缓慢,特别是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快速发展的新型农村经济组织来说,相应信用体系建设更无法及时配套跟进。

(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缺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活动无所适从。

随着农业生产方式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成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而现有的农村信用体系基本上是以农户为主线,开展了农户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而没有把当前快速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新兴农村经济主体纳入到农村信用体系的征信主体范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征信真空,在信用活动中无所适从,从而严重制约了其筹融资活动和经济交易行为。同时,现有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没有全局性建设规划,基本上由农村信用社一家金融机构独立开展,这就难免导致建设工作的片面性,信用体系建设和征信对象选择都以农村信用社自身利益和业务发展需要为基本原则,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促进自身农村金融业务发展的重要作用,因此征信对象仍然是以农户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它经济组织很少,而且征集和积累的征信主体相关信息仅限农村信用社内部掌握,其他机构和经济主体既难以共享又难以认可。这种片面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被排除在农村信用体系之外。

(四)信用短缺的刚性约束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信用建设的瓶颈。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处于起步阶段,信用活动较少,信用信息的不对称程度较高,加之初创时期经营模式不规范、管理粗放等因素影响,形成了自身信用短缺,直接制约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短缺的主要表现为:第一,信用程度受自身建设拖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运行机制不完善、财务管理能力差等原因,为了自身利益,财务信息披露不充分甚至财务信息失真的风险较高,导致信用程度会受到自身建设的拖累。第二,逃废债务的高风险使信用短缺程度被放大。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必要的金融知识和信用意识,当其财务状况不佳、信用观念不强时,它们逃废债务的风险会较高,而其信用短缺程度因这种高风险被相对放大。第三,运行管理模式不完善使信用程度大打折扣。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体制不完善,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模式不规范,资金来源、流向无法有效监控,财务报表数据真实性低,使其信用程度被大打折扣。信用短缺加大了资金供需双方交易的信息成本,并且这种信用短缺是刚性的,道德风险加大,也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信用建设的瓶颈因素。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可以有效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能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的培育,使其自身信用建设和外部信用环境建设形成良性循环,进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可以促进整个农村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进一步推动现代农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加快农村信用法律体系建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法律体系建设滞后是当前征信工作的最大掣肘因素,因此,加快征信立法建设是当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当务之急。应进一步加快征信立法建设,明确信息征集主体,规范信息征集及使用行为和范围,为信息征集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通过农村征信的法律、法规和行为标准的建立,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责任,使其信息的征集、管理、信用等级的评价和失信行为的惩戒有法可依,以解决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征信主体确定、信用行为监督和信用等级评价等相关问题,进而推动农村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

(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到农村信用体系之中。

地方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农村信用体系在推动区域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制定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全局性长远规划和工作机制,积极发挥政府的主导推动作用,协调和推动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共同维护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明确各方职责,形成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完善的整体工作思路,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兴农村经济组织及时纳入到农村信用体系之中,并逐步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完善工作推向深入。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可以借鉴农村信用社对农户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做法,先由农业银行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和信用等级评价等工作,然后在条件成熟时,在地方政府的主导推动下实现与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共享整个农村信用体系征信主体的信用信息,逐步建成比较完善的与区域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村信用体系。

(三)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建设,提高信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