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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精选(九篇)

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第1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范文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中存在的问题

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一些问题,限制了其效果,在建设中对于信用的定义并没有达成一致,还有一些信用体系建设因素方面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这些都限制了体系的建立。在建设民商法中,有很多方面都要全面的进行探索,分析其价值,但是在因为缺乏细化的界定,且缺乏统一的观点指导信用建设,在建设中有很多规则也都不健全,存在不足和漏洞,有很多的因素使得其中的发展具有风险,企业在发展中也缺乏统一的基本原则,这些都给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带去消极影响。

当前民商法建设虽然在不断的发展和优化,在法律方面也有了明确的规定,确定将信用建设作为其建设的根本原则。然而在实际的建设中真正能够落实建设原则的却很少,且我国的经济还处在发展初期,使得在很多方面都有限制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条件,我国的经济并没有深入的优化和完善信用建设发展,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也不断增添危机,其中技术问题以及生产质量问题都影响了信用体系的建设,有关法律不安全也同样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形成阻碍。

二、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策略

( 一) 注重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诚信原则

信用和诚实是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法律中也对这一原则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信用及诚实的重视度,要注重这一原则建设内容,并且按照内容执行。民商法运行可以让我国的经济稳定发展,加强民商法中的信用和诚实建设,可以有效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以及有效性。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划分民事活动,规定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相应的权利以及责任,并将相关的内容进行区分; 第二,注重对地方商法的保护,可以有效降低政府对经济的作用,让经济发展具备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减少经济风险,有效的为市场发展指引方向; 第三,注重司法建设制度公开化、透明化,为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基础,确保其体系整体更加合理以及规范,让经济稳定的发展。在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中注重信用和诚实内容建设,可以有效提高体系在市场中的作用,并且还可以促进法律制度发展,不断完善制度内容,保证制度的执行,让经济政策能够得到实施。除此之外,建设民商法信用体系,可以增强对民商法的执行力及操作性,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活动义务以及权利,增强民事活动责任,健全司法制度,让法律内容更加透明,增强法律在经济活动中的可操作性。

( 二) 注重信用权的建设

在建设民商法信用体系时,需要注重对信用权这一内容的建设,其主要体现在要设置专门的立法机构,建立一种新的人格权以及立法权,让信用权从民商法中成为一个独立部分,这样可以有效的保证民事企业、当事人等的权利,他们会拥有更多的权利,去进行更多的经营活动,有效健全信用体系建设。建设信用权内容,可以更好的促进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让民商法发挥出其效应,维护经济发展秩序,有效的调整信用体系以及权利建设,架构有关的体系框架,推进经济发展。在建设信用体系过程中,信用权可以让人们更好的参与到经济活动中,也可以有效的维护民商法的信用权利和控制力度,让民事经济活动符合民商法规定,在其规定范围内,促进社会建立更全面的经济发展制度,其可以帮助民商法更好的维护经济发展。建设民商法信用体系就是为了要促进我国民营经济更好的发展,这就需要注重对信用权的建设好,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健全有关的制度约束能力以及制度执行能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促进我国的社会发展。

( 三) 提高政府的引导作用

政府信用对社会趋势具有引导作用,因此要建立有效、合理、科学的行政法律体系、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就需要设置专门的法律评估,对政府的经济行为以及信用进行有效的评估,保障经济互动可以规范化。这就需要政府的工作人员需要认识到信用的价值,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注重对信用的维护以及信息的保护。法律是保障国家和谐发展的基础和手段,是对道德社会内容的补充,政府的部门在工作中应该要按照法律以及制度要求,防止出现道德依赖起来,能够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进行相关的工作,鼓励并且维护信用、诚实原则,对于那些损害政府只能用、给信用维护带来消极影响的行为,需要严格惩戒,确保市场经济能够稳定的发展。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出自身的引导作用,有效平衡各经济体的权益之争,让社会经济能够稳定、健康的发展。

( 四) 建设完善的市场信用体系

要想保证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还需要建构健全的市场经济发展体系,并且要有针对性的结合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市场信用体系。只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才能保证我国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信用问题,然而市场发展是动态的,这就需要在建设市场经济发展体系时能够根据市场的发展情况进行相应的建设以及优化。因此就需要加强企业信息体系建设,企业发展因为受经济影响会经常变化,这就需要企业能够注重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在信用方面的承担能力,对企业债权人和信用度进行明确以及协调,避免出现信用波动问题,进而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影响。企业在发展中会有债务和贷款等程序,健全信用企业也是有利于企业这方面的发展,有效的维护企业在债务以及义务方面的稳定,对企业这几方面带来影响的因素较多,无论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企业都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进行信用管理,以此促进企业发展。其次,还需要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其是为了让个人可以在市场中更好进行经济活动以及经营的关键。在这方面的建设需要注重法律对个人的保护能力,而最有效的保证因素就是法律,因此需要明确有关的法律规定,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保障,还需要注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健全有关的法律关系,增强当事人在法律中的选择权以及执行权,增强个人对信息的确认与保护,健全信用体系建设,让市场可以在稳定的环境下发展。

第2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从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与基础、建筑市场失信的表现与原因和建筑市场诚信的标准和关系等几方面。论述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标准及其相关性,具有理论意义与应用价值。

本文从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与基础、建筑市场失信的表现与原因以及建筑市场诚信的标准和关系等几方面,论述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标准及其相关性,具有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1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与基础

建立与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举措,是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

“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指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按照一个指导思想(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二者同步推进(同步推进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和社会机构开展的综合信用评价),三方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评价机构的作用),实现四个统一(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其中指导思想是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前提。

在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为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为了能给建筑市场监管提供有力的手段,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也即信用体系建设要有体现德治的道德标准和体现法治的规则标准,这是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基础。

2建筑市场失信的表现与原因

由于我国建筑业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的特殊性,市场理性发展相对欠缺,有相当部分的市场行为承诺与实践不符,使得市场信任感匮乏,主要表现:

2.1一些地方政府诚信水平较低一是政出多门、政策易变、政令不畅,导致政策缺乏公信力;二是工作的公开性、透明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够,导致工作缺乏科学性;三是政企不分、行业垄断、行业保护、不公平竞争,导致诚信缺乏监管度。政府诚信水平的高低与社会运行成本成反比,一些地方政府诚信水平较低,造成社会运行成本的高昂。

2.2一些企业诚信水平较低一是市场交易中的失信现象,包括虚假招投标、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非法挂靠和越级承接任务等市场交易中不规范行为;二是定价行为中的失信现象,包括恶性压价竞争、偷工减料、降低建设标准、不履行质量责任和不遵守强制性标准等定价行为中不规范行为;三是企业竞争中的失信现象,包括不顾企业形象、抬高自己、贬低他人、合同履约率低、纠纷处理难度大和组织协调困难多等企业竞争中不规范行为。企业诚信水平的高低与经济运行成本成反比,一些企业诚信水平较低,造成经济运行成本的高昂。

2.3一些个人诚信水平较低一是一些政府官员、办事不公、官僚作风等现象严重,导致政府监管的成本高昂;二是一些企业领导抬高自己、贬低他人、恶性竞争等现象严重,导致企业经营的成本高昂;三是一些企业职工诚信意识低、利益要求高、工作责任低等现象严重,导致企业管理成本高昂。个人诚信水平高低与管理运作成本成反比,一些个人诚信水平较低,造成管理运行成本的高昂。

有资料表明,由于失信行为,我国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每年逃避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l800亿元,累积拖欠的工程资金总额已达6000亿元到l万亿元,这不仅造成市场混乱,更严重的约占国民生产总值l0~20%的巨额低效经营成本,它将给建筑业的发展带来很大风险。建筑市场失信行为主要原因:

(1)人们缺乏市场经济下的诚信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诚信经济,它包含道德经济与法制经济,缺乏诚信的市场经济,处处是陷阱,无法良眭发展。由于缺乏这些方面的诚信意识,导致建筑市场失信行为时有发生。

(2)人们缺乏市场经济下的诚信标准,人们追逐不当得利,以及追逐不当得利被发现和被惩罚的机会成本小之又小或甚至没有,缺乏市场的诚信标准,市场不规范,无法健康发展。由于缺乏这些方面的诚信标准,导致建筑市场失信行为屡见不止。新晨

3建筑市场诚信的标准与关系

处于转型期我国建筑业,在市场上出现大量的经济失信行为和现象,严重限制了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使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成本加大、效率降低。要使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得以维系:一要依靠诚信文化教育的工作,提高市场经济下的诚信意识及其诚信交易自觉性;二要依靠社会信用体系的规范,建立市场经济下的诚信标准及其失信惩罚制度化。前者具有诚信道德的原动力,后者具有惩戒失信的鞭策力,二者相辅相成,全面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因此,要减少和消除因失信行为给社会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就必须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机制,特别要建立能支撑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诚信标准。

建筑市场诚信的标准包括道德标准和规则标准两大方面:

3.1诚信的道德标准

就是要求人们在为人处事中,能够诚实守信,做到行为规范:在市场交易中要讲诚信,在定价行为上要讲规范,在市场竞争中要讲道德;政府官员要遵守官德,企业领导要遵守商德,企业职工要遵守公德。建立诚信的道德标准,就能提高人们的诚信意识及其诚信交易自觉性,这是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

3.2诚信的规则标准

就是要求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等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诚信原则,必须执行的政策法规:在诚信规则中,有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法律规则等;在规则标准中,有建立诚信信息系统的基础性标准、有建立诚信评价系统的监管性标准、有建立诚信法规体系的保障性标准、有建立诚信奖惩机制的鞭策性标准。建立诚信的规则标准,就能确保市场的诚信交易及其市场秩序规范化,这是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建筑市场诚信的道德标准和规则标准的相关性:诚信的道德标准,是道德准则的诚信;诚信的规则标准,是规则原则的诚信。规则诚信“源”于道德诚信,是道德诚信的规则化;规则诚信“高”于道德诚信,是道德诚信的制度化。道德诚信与规则诚信,两者相辅相成、相互维系:规则诚信必须有相应的道德诚信作为基础和依托,否则就会成为无根之木;道德诚信必须有相应的规则诚信作为保障和体现,否则就会成为无果之花。

第3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 个人 征信体系 建设

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资金流动更加频繁,用户为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缓解资金压力,越来越多的选择使用信用卡或者贷款的方式解决问题。因此,为促进我国银行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需要完善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下面,本文将就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出发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提出合理建议。

(一)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完善的征信体系是社会信贷体系的建设可以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经济社会中,信用对于个人的重要性相当于人的第二章身份证。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可以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提高银行业务的完成率和成交量,降低坏账率和不良贷款占比,提高银行的收益等。

1.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个人信用的确认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个人信用状况的确认需要依据,因此必须第三方信用机构的介入才能完成。因此,个人信用的确认是一个耗时耗力耗资的过程。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尚不完善,授信方为保证资金的安全性不得不提高贷款门槛,越来越高的信贷门槛难以满足大部分贷款人的需要,因为这会增加借贷时间,不能及时有效的满足借贷方需求。因此很多人会冒着巨大风险选择信贷门槛较低的民间信贷机构――非法信贷机构,增加了信贷风险,也助长了民间非法信贷机构的发展气焰。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提高个人征信审查效率,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2.防范信用风险,促进我国信贷体系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的银行贷款坏账率不断增长,根据2015年官方公布的数据来看,我国在2015年的银行贷款坏账率为1.5%,虽然很多海外机构对我国官方的银行贷款坏账率非常怀疑,但是这是由于各个国家的坏账率计算和归类方式不同造成的。

自2008年以来,我国的银行贷款呈高速增长模式,在银行贷款快速增长的同时,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也在不断增加。银行贷款的坏账呆账是银行贷款的风险之一,如果在放贷钱没有对受信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会增加银行信贷风险。自2013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得以迅速发展,得益于我国“互联网+”经济政策的支持,也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一个重大方向。建立有效的个人征信体系可以促进我国信贷体系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问题

在了解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现状后,笔者认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出现的主要问题有:缺乏健全的征信体系法律法规、缺乏有效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政府信用监管缺失、缺乏征信服务机构、各地区征信体系建设不一致等。下面,笔者将对以上问题逐条分析。

1.缺乏健全的征信体系法律法规

健全的个人征信法律法规是健全个人征信体系的支持和保障,在法律法规的支持下,个人征信体系才能有效发挥作用。

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法律法规并不健全,2002年,我国出台了《征信管理条例》,对征信方、征信方式、征信监督者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起到了规范我国征信市场的作用。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标志着我国个人信用征信行业的规范化有了更好的法律保障。此外,我国各个地方政府也根据自己当地实际情况对个人征信颁布了一些法规,起到了对个人征信市场的进一步规范的作用。

但是,我国的个人征信法律法规尚有确实,且法律执行率低,受信人的个人隐私的保护等问题还是时有发生,应该建立更有效更健全的个人征信体系法律法规。

2.政府信用监管缺失

对个人信用的评定和监管需要第三方机构完成,更需要政府的新监管。政府的监管对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以及信息的真实性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目前,我国政府在个人征信体系中的监管主要是事后监管,即在受信者信用出现问题后帮助授信者通过强制或法律手段保障授信者的合法权益。政府监管在保护受信者权益方面有较大差距。因此,政府信用监管缺失是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

3.缺乏有效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个人征信体系的构建需要建立个人信用状况数据库。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且没有相关的机构对个人的信用进行长时间的有效跟踪,因此,我国尚未建立一个完善的个人信用数据库。不过,随着近年来银行之间的合作增加,越来越多的银行选择信息共享,构成了一个小型的个人信用数据网络。目前,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发展,以前需要大量人力完成的事情可以通过互联网来完成,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4.征信机构数量质量不足

与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不同的是,其征信机构以社会征信为主而我国是以国家征信机构为主。美国的征信机构越为200多家,欧洲征信机构的数量为40多家,而我国现有征信机构150多家,其服务范围小、产品种类少、信息获取成本高和难度大,因此我国的征信机构难以满足社会需求。

我国的主要征信机构使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征信系统信息主要是银行以前的贷款信息。国外的征信机构也已经入主中国多年,但是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不能真实获得更有效的个人信用信息等。

5.各地区征信体系建设不一致

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经济发展的区域不平衡性,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性非常大。与我国经济发展趋势相同的是,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也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就目前我国征信机构的分布和工作有效性而言,东部沿海地区的征信体系较为完善而经济不发达的西部地区建设状况则比较差。征信体系的区域性差别不利于我国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而且,近年来,我国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建设和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需要完善的征信体系为经济建设提供保障。

(三)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现状和问题都是由于我国社会现状、经济体制等原因造成的。同时也与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有关,因此,我国可以借鉴他国在征信体系建设的经验的基础上建设我国个人征信体系。根据国外的先进经验,在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保证征信体系的建设,政府的监管作用也不可忽视,同时,需要建立有效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社会力量建立征信服务机构等。

1.完善征信体系法律法规

前面提到,完善的征信体系法律法规是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石。因此,我国需要加快对征信体系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征信体系法律法规应该对征信体系对征信体系中的信息获取、信息共享、信息安全、信用评定及评定标准的建立等多个方面进行详尽的规定和叙述,同时与国际标准接轨,打破我国与国际标准孤立的现状,对于我国走进国际市场有很大帮助。

2.政府加强信用监管

政府对个人信用的监管作用至关重要。政府除作为行政的执行者,更是一个好的监督者。政府对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评信机构的监督,监督信用评级机构能够公开透明依法办事,不编造、制造假的信用评级信息。同时,也需要对个人信用做有效监管,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政府的监督可以防止信贷企业或个人偷税漏税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3.建立有效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前面提到,个人信用数据库存储个人信用信息,在个人征信体系中的角色非常重要。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建立是一个耗时耗力的工作,且我国个人信用数据库没有做到有效的共享。我国在构建个人信用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建立有效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并促成各种信用评级机构和银行的合作,让其能够做到信息共享,减少银行信贷坏账的发生。

目前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有利条件是互联网的发展和大数据,利用互联网可以收集个人信用的有效信息,有效的降低了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建设成本,同时也增加了信息共享的可能性。通过互联网实现个人信用数据库中信息的共享,可以打破信贷体系中信息不对称等障碍,促进信贷体系健康发展,降低信用风险。

4.国家支持征信服务机构的建立

前面提到,我国现有征信服务机构较少,难以满足我国现有征信市场的需求,因此国家需要支持更多的征信服务机构的建立。国外征信服务机构以社会征信机构为主,我国也应该适当放宽社会成立征信服务机构的标准,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征信机构,解决目前征信市场供不应求的现状。

我国现有征信机构以国家建立为主,必不可少的存在着工作效率低下,处理信息的方式固化等问题,而社会力量的进入对提高征信市场的工作效率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国家在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征信体系的过程中,需要更多的承担监管和督促者的工作。

5.统一各地征信体系

各地征信体系的不均衡是限制我国征信体系建立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应对经济发展比较迅速的中东部地区的征信体系的建设加强重视。经济发展是需要资金支持的,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难以支撑当地经济发展时,贷款是解决当地建设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同时,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进入当地建设中,社会力量对贷款的依赖性更大。因此,需要国家统一各地征信体系,建立一个全国通用的征信体系,为各地区共同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第4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范文

摘要:本文从我国建筑市场诚信缺失的现象入手,深入探究我国建筑业诚信缺失的根源,并从国外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出发,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重点研究在现有基础上,如何从行业信用监督和评价机制、建设领域相关法制建设、几方面有效地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关键词: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信用平台

Abstract: this paper from China"s construction market lack of credibility of the phenomena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to probe the source of lack of credibility, and foreign construction market from the experienc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credit system, the effective method to solve. Key research in the existing basis, how from industry credit 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mechanism, construction areas related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several aspects effectively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credit system.

Keywords: construction market, the credit system, credit platform

中图分类号:F713.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在建筑市场的具体体现,其构建是基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进行规划和展开的。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由于建筑市场自身的特点和运行规律的特殊性,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从参与主体来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涵盖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上的各方主体、行业协会、还有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提供社会信息第三方机构等等;从内容上来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主要包括了信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管理机制、信用等级评定等内容。通过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使建筑市场各责任主体行为的价值取向发生变化,实现从失信、缺信向守信的转变,促进建筑市场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为建筑市场的有序高效运行提供良好的信用支撑,实现建筑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概括来说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就是关于建筑市场的一套综合治理机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信用法规建设、完善信用制度和机制、统一评价标准等,有效约束和惩罚建筑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并使各市场主体的价值取向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以信为本,自觉守信,诚信经营,从而提高建筑市场的整体信用水平保障建筑市场的有序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

一、我国建筑市场的信用缺失及其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建筑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建筑业目前诚信缺失现象还十分普遍,工程层层转包、大量资金在中间环节被“灰色蒸发”、建筑行业腐败惊人、高价低质的问题工程、在建项目隐患重重、长期拖欠工程款等。这些不诚信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引发了基础建设中的经济损失和严重浪费,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建筑行业的信用状况和许多行业一样,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的一个薄弱环节,开始制约市场经济和本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究其原因, 许多政策和措施通常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而采取的治标之策, 收效于一时,而且由于建筑市场涉及面广,交易额大,可变因素多,又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造成我国建筑市场目前信用缺失现象还十分普遍。因此需要从系统的角度,多视角、全方位地分析和研究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问题,并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市场信用体系构建模式的国际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二、国外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经验

当代国际上各个国家信用体系构建模式类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政府主导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即征信机构由政府组织设立,主要由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组成,征信机构和资信评价机构都是非营利性的,由政府统一实施监管,这一类型的代表是德国;另一种是市场主导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在市场化模式下,不仅具备了较为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而且与之相伴形成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方式建立,并依据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征信服务机构,这一类型的代表是美国。

就这两个国家而言,二者在信用体系法律制度方面都较为完善,在德国,诚信原则体现在法律制度中的方方面面,无论从联邦一级的《联邦宪法》《联邦承发包法》《联邦招投标法》等法律,还是州、市一级的如《北莱茵―威斯特法仑州建筑法》中都有对诚信惩罚方面的明确规定。政府通过立法,有效引导和强化市场中各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优化市场环境。美国有比较完备的涉及信用管理各方面的法律体系,美国正在实施的与信用相关的立法就多达数十项,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规范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体系,构成了一个健康的社会信用环境。二者在政府监管的方式上有所不同,德国采用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直接管理的方式,而美国则采取间接管理的方式,由市场主导。德国征信机构是由政府组织设立,美国则是由市场化运作组建。在征信机构类型上也有所不同,在德国,是政府直接监管下的由国家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审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构建的非营利性的征信体系。由中央银行从各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采集数据,建立全国信贷数据库,直接向各行业有关部门和协会提供业内企业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建立诚信档案,并接受联邦内审计部门的监督。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诚信平台,使企业的必要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有利于市场承、发包方在交易过程中的互相选择,有效改善了市场中交易各方信息不对称的现状。美国的征信机构则是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营利性股份制企业。在信用评价方面,德国政府各部门间建立了科学的联动协调机制,以建筑监管为例,由政府建筑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工商等各有关部门建立了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标预选企业名录,对于这些综合实力强、市场信誉好的企业,金融机构优先提供各类授信、贷款以及优质便捷的服务。美国的资信评价机构大多是按市场化原则运作的服务性机构。

三、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对策建议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是政府主导型,与德国的较为相像,因此,德国的成功经验对于我们来说更具借鉴意义,而美国的市场主导型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对于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来说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1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必须要有法律保障, 立法先行。一方面国家有计划地制定颁发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如现正在征求意见的《征信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整个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起着指导的作用; 另一方面, 建筑市场应出台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相应的部门规章和管理办法等。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法规建设, 首先要修改或完善现行的建设法律和部门规章, 整合现有的管理制度, 使之适应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 并没有专门针对建筑市场而制定的信用管理法律。但有一些专门机构关注和研究建筑市场的信用问题, 如美国的发展建设实践委员会( ICPC) 。ICPC 是美国全国信用管理协会(NACM) 下面的常设委员会, 为国家信用管理协会成员提供建筑业相关信息, 有计划地提高建筑业的信用管理水平, 研究并改进建筑业的相关法律、信用以及财务行为。目前, 我国许多信用管理工作需要政府牵头和经办。随着信用管理行业发展和国际交流增多, 发挥信用管理行业协会的作用有其重要性和可能性, 建议在完善中国信用管理协会组织机构和章程的基础上, 设立一个建筑业信用管理分会。

2充分发挥政府、行业协会及评价机构三方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作用

作为建筑市场上的重要主体,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评价机构在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起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就三者的主要工作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当前针对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情况,不仅要更加注重发挥政府在信用体系构筑中的指导、服务、惩治和监管作用,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体系建设具体事务性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建筑行业的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的建立,完善行业的自律机制,促进信用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再者,积极引导信用征信和评价机构加强对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的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的工作建议和意见,在市场化的信用征信和评价机制的构建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专业性优势。

四、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跟踪监管和工程担保,保证合同履行

1.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举措,也是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我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06〕239号)的要求,加快招投标信息化建设,提高招投标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及时公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活动、违法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和其他各类不良行为等相关信息,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工作,实现招投标信息共享。

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厅与省监察厅、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浙建监〔2006〕80号),加强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市场活动、信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将不良行为记录载入数据库,并上网公示,让社会监督。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其违法违规的成本,限制其参加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以引导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经营,以质取胜。

2.实行招标项目跟踪监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要建立招标项目跟踪监管制度,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回访招标人和中标人,落实投标承诺及合同履约情况,发现不良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实行中标项目经理锁定管理,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经理及其管理人员,未经招标人允许不得更换。招标人允许更换的,应在5日内报建设主管部门。

要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拖欠农民工工资、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

3.积极推进工程担保,保证合同履行。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证合同履行,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要求,充分认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义,明确目标和要求,认真学习试点城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工程担保运行机制的专题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工程担保工作的全面开展。

3建立健全诚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

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性环节。除了在法律法规、规章等给予明确规定,更要保障守信获益、失信惩罚基本原则的认真贯彻和有效落实。对于恶意拖欠工资、违法转包、发生安全事故等信用不良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相应的处罚处理,如经济处罚、吊销证照、撤销或更改建筑资质等,加大失信的成本 。同时通过全国范围内的统一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给予上网公示,通过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广泛使用,切实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联动机制,让失信者难以在市场竞争中立足。对于诚信经营的市场主体,则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和支持,做到奖惩分明,进一步调动和激发主动性、积极性,引导主体意识和理念的形成并不断地给予诚信行为以正面强化。同时相关负责部门或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要做好典型优秀企业的宣传,既是对于守信经营者的鼓励,也起到宣传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效果,进一步促进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的形成。只有双管其下,真正使守信者获益,失信者得到惩处,才能为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供动力上的支持。

结语:缺信经营的现象是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最主要、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 信用体系管理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尤其是占国民经济GDP 比重较大的建筑产业, 信用体系管理还远远不能适应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此, 我们要引起高度的重视。牢固地树立起科学的发展观, 从信用体系建设入手, 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用优良的企业信誉, 自觉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良好的经营环境, 推动建设领域经济的快速发展,这对于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张扬.国外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带给我们的启示[J].山西建筑,2009,36.

[2] 王孟钧, 何继善. 建筑市场信用机制研究[J ]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3

[3] 宿燕.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构建的研究.武汉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7

第5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范文

城市的园林绿化是城市规划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的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而园林绿化档案作为指导现代园林建设的重要风向标,对合理规划园林绿化用地,指导园林绿化工作的正常开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多元化档案管理体系的建设是在基于现代园林绿化档案实际使用的基础上,合理引进信息档案系统,依据园林档案的实际使用模式和查询效果而建立的信息化?n案管理体系,其系统建设目标是便于城市园林建设者和规划者快速的查询园林档案信息,要从根本上提升档案信息的使用效率,从根本上保障档案信息的真实可靠。因此,园林档案的多元化管理体系建设就要依据园林档案的动态性和变化性建立数据统计体系。因为在经济发展的带动下,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可谓日新月异,除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影响外,城市的发展规划建设也和园林绿化有着重要的关联,都会影响城市规划中园林绿化建设比重,影响整体园林规划布局。而基于城市规划建设的数据统计体系建设,就是在依据城市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城市固有的园林档案数据进行全方位的数据入库整理,最大程度上还原每个时间节点的城市园林面貌,便于规划者和设计者依据系统提供的信息资源及时作出决策。

二、多元化档案管理对园林绿化设计的影响

现代性的园林设计除了要与城市的整体风貌相得益彰外,设计者在园林设计建造之初还要查询城市原有的档案数据来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首先要根据城市景观因素的影响,查询原有的城市景观设计方案来合理做出规划设计决策,重点突出城市园林绿化所要表现的意境。因为城市的园林绿化设计除了要有必备的景观之外,还要在空间意象和空间资源上注重园林景观的布局,景观的设计布局要注重景观的现实意象,从旁观者的角度来说,景观的设计布局要注重视觉场景资源,如何将空间的景象和景观有机地结合在园林中,设计之初就要有充分的考虑。园林设计意境主要体现在:视觉资源的搭配,景观设计构造。园林景象的体现方面,设计者要在园林绿化设计之初,就要全面将景观元素、视觉资源、景象资源全面的融合到设计中,带给观赏者耳目一新的感觉,让观赏者完全沉浸在园林景观的意境当中。另外,城市的园林绿化设计人员还要将历史文化元素充分考虑进去,既要塑造一些历史景观来增强园林景观的人文性,也要塑造历史场景来体现园林的历史文化内涵,将历史人文意境充分体现在园林视觉效果当中,但是在实际设计的过程中,规划者往往没有过去的园林绿化档案作为设计参考,不知道从何角度出发来塑造园林的历史特性,而多元化档案管理体系的设计就是在以原有的城市档案全面存储的基础上,最大化地还原城市原有的风貌,便于规划设计者进行信息查询,找寻园林规划设计思路。

三、多元化档案管理体系对园林艺术布局的影响

多元化档案体系除了对园林绿化的设计有着重要的影响之外,还对园林的艺术布局设置有着重要的影响,设计者以历史数据作为支撑,不仅要全面的满足设计者根据历史资料对园林景观进行重新布局,还要将绿化和景观进行全盘考虑,因为园林的艺术性是现代园林设计的一个重要指标。设计者不仅要在园林的构思当中就将园林的艺术情感充分地体现出来,还要在园林绿化实施的过程中全面的考虑绿化的艺术性,既要考虑空间资源的艺术性,也要考虑场景意象的视觉资源,协调地表现园林景观的艺术性,统筹安排园林的视觉资源,将视觉艺术效果呈现在观赏者面前,这就要求设计者在重新规划城市园林绿化布局的时候,要依据园林绿化档案信息对城市园林新的设计方案进行充分模拟,将园林景观的整体艺术性和自然情感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突出园林的自然魅力,让每一位进入园区的观赏者都可以感受到园林的设计意境。

第6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范文

1.1新时期民航空管信息化建设要求分析

新的发展时期,民航空管信息化建设有着新的要求,需要贯彻落实民航空管“三横三纵”建设的纲要要求,加强对民航空管运行设备保障体系的完善建设,以及注重设备维护技术支持机制的建立等。这些机制的实施,对保障民航空管信息化水平的整体提高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能有效形成规范、统一及信息通畅的保障体系。在民航空管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要充分重视综合管理水平和要求的提高,在资源储备、布局方面要科学化地进行。只有从这些层面予以加强,才真正有助于管理水平的提高。新时期,在民航空管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对设备生命周期的管理,有效提高设备的利用效率,并注重大数据的积累,提高计划、决策的科学性。对有利用价值的设备的维修和检测要予以重视,保障备件储备的正常化,并要充分重视设备运用的匹配性。只有这些基础层面得到了保障,才真正有助于民航空管信息化建设水平的提高。除此之外,还要充分重视配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满足资源共享的要求。只有这些基础层面得到加强,才真正有助于信息化建设目标的实现。

1.2新时期民航空管信息化建设问题分析

新时期,民航空管信息化建设发展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有待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信息内容较为粗放化,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一些空管信息资源的实际利用效率相对较低,低层次应用及封闭式重复应用的情况较为多见,实时综合性信息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相对较低。不注重对信息的分类处理,公众市场的空管信息化细化应用需求与实际信息结构有着很大的矛盾。新的发展时期,民航空管信息服务的整体水平有待提高,没有形成一定的经济运作规模。从当前空管信息化服务状况来看,并不是按照系统管理市场运作的,是通过条块分割行政模式运行的;并没有有效实现有序的管制,对实际的管制要求也很难满足。再有就是,宏观信息化管理方面缺位的问题比较突出,没有形成规范化的管理形式。这些方面的不足给民航空管信息化建设发展造成诸多影响。

2新时期民航空管信息化建设策略

要加快民航空管信息化建设目标的实现,就要充分重视思想观念的及时转变,注重领导能力的提升和协调发展。总局空管局及各地区的管局要充分认识到空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合作,力争形成协调联动的形式,充分发挥空管生产运行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充分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只有如此,才有助于保障空管信息化建设水平的提高。构建综合性的标准化系统,并加强重视信息技术的多样化应用。在当前多元化信息的涌现下,子系统信息共享交互方面有着一定的局限性。这就需要构建标准化平台,将多种信息资源及服务都纳入到集约化管理运行中,从而有效提升空管的安全性,确保信息化目标的实现。在进一步深化改革措施的实施下,空管的业务模式也会发生改变,信息化建设为空管整体效率的提高打下了基础。只有充分重视信息化建设水平的提高,注重构建综合标准化系统等,才能为实际空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处在新的发展时期,在民航空管信息化建设中,要充分注重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立和完善。这就需要具备全局发展的观念,体现全生命周期的管理状态,并能面向地区空管局通信导航监视部等,实现地区空管局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计划执行和采购管理等,保障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和规范化。除此之外,还要充分重视运转流程、规章制度的科学建立,要与实际需求相结合,保障制度发挥真正的作用。加强信息服务及经营措施的科学实施。在空管信息化建设工作中,要加强对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要做好空管信息服务,最为基础的就是要为管制部门及管理部门服务,也要为航空公司及机务运行服务。新技术的应用为民航空管效率的提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有助于促进民航整体空管质量的提高。在未来的发展中,还需进一步强化这一方面。

3结束语

处于新的发展时期,要充分重视民航空管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多角度进行分析研究,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分级运作体制,从多方面加强空管信息化建设完善性目标的实现。在空管信息化建设中,需要制订相应的制度,应用综合性技术,以保障信息化建设的质量。希望此次理论研究能为对我国民航空管信息化建设目标的实现提供理论支持,为其进一步发展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

作者:罗郁葱 单位: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新津分院

参考文献

[1]廖锟磊.民航空管接入网设备选型测试方法研究[J].通讯世界,2015(17).

[2]任晓雷.基于GIS的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设计分析[J].硅谷,2014(07).

[3]申利民,白莲,隋峰,等.协同模型在航班进离港调度系统中的应用[J].计算机工程与设计,2014(15).

第7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社会信用 市场经济 法制

信用是经济发展的基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不仅能够改善投资环境,拓宽信息渠道,减低交易成本,同时还对合理的配置各种资源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是一个漫长而又艰巨的过程,尽管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全会以纲领性的文件确定了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目标和方向,并公布了具体的推进文件《关于社会信用体现建设的若干意见》,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强有力的监管,在实际构建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和约束。为了解决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困境,全面部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坚实的经济环境,国务院原则上通过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本文将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历程为基础,借鉴国外建设经验,结合《纲要》,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几点思考。

一、社会信用体系的内涵及发展历程

信用即诚信,具体表现为言出必行,童叟无欺,并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领域,并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如经济领域的经济信用、政治领域的政治信用;生活领域的社会信用等。经济学家经常信用与交易联系在一起,认为信用是交易主体间的一种借贷活动,是一个纯粹的经济问题,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系列非经济活动中的信用问题,引起了的社会学家的关注,因此他们认为信用并非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社会问题,是以制度为基础的,并将信用分为以道德内在制度为基础的道德信用。以法制外在制度为基础的法制信用,两者共同构成了社会信用。社会信用体系也是以该社会信用为基础,以道德信用和法制信用为基本形式的一个有机系统。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工作,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有限资源中的作用、稳定市场秩序、规范经济社会活动、增强市场的可预期。同时,尽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高速发展,并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但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比较严重的问题。其中,社会信用资源匮乏、信用体系缺失尤为。因而一直是党和政府关注的对象,并多次明确提出把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来抓。“十一五”规划期间提出了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要以完善信用记录为重点;2007年出台了纲领性文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同时召开联席会议落实部署重点推进十项工作;2008年进一步确定了人民银行的牵头职责;并在2011年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拓展到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等领域;2014年,我国处于经济改革转型的关键阶段,为了进一步发挥社会信用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全面部署完善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国务院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明确的提出了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原则和重要性。在中央政府的主导下,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响应,积极推行当地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 我国部分省市从本地具体情况出发,结合党和中央的指导方针,积极摸索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并广泛开展社会信用创建活动, 使得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水平有质的提升。特别是在经济环境较好的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早,进展迅速,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一系列宝贵的经验,并逐渐形成了上海、浙江、深圳三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行模式。尽管三种模式各具特色,但是从中我们仍然看出其共性:其一,法制建设,制度是信用的基础,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保障。三地把信用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放在首位,推行阳光政务、建立信息披露平台、统一信用标准,使信用征集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使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一个法制的环境中运行;其二,政府支持。社会信用体系是道德信用和法制信用的有机系统,涉及到社会宏观和微观层次的方方面面,为了保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顺利推进,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进行推动,尤其在建设初期, 政府的作用尤为突出重要;其三,建设公共数据库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公开,使各方参与者适时了解信用动态,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其四,逐步实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涉及到各方各面,其构建也是一个系统工程,由于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处于试水阶段,必然会遇到一系列未曾预料到的问题,因而不能一蹴而就。从三地的社会信用建设也可以看出明显阶段性特征,由简入繁、从易到难,先行试点、后手推开,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从而推动整体水平的提高。其五,营造诚信环境。信用的本质是诚信,积极推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营造诚信的生态环境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社会基础。与我国相比,发达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主要有三种,即美国的完全市场化模式;欧洲的政府和中央银行主导模式;日本为会员制模式。美国模式以第三方信用公司为主体,完全依靠市场规则,依赖行业自律性,政府负责监管和提供法律支持,能很好的避免信用范围过窄和效率过低的问题。欧洲模式则公立的信用机构为主导,强制收录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数据,并立法保证其真实性。日本模式则是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与商业性信用机构为支撑。而且发达国家普遍重视法律体系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保障作用,把信用数据库作为必备的基础设施,同时强化监督,推行诚实守信的理念,强调信用中介机构的不可替代作用。

二、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启示与推进

从上面可以看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政府推动、央行运作、相关部门配合的模式,经历了用经济范畴到社会范畴,从个别领域到社会整体领域,从单一行业到多行业,从中央到地方的发展过程,近年来还强调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实习多维度发展,并取得了良性发展,且与发达国家在基本面上认识一致。但是与国外相比仍存在不少短板,现实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在动力上,三地的建设模式我们可以看出都属于政府驱动,尽管其有利于在短时间内建设起社会信用体系框架,但是其效率远不如以第三方非盈利机构主导的美国模式,而且在数据处理和收集上具有明显的政府特色,难以保证其公平性和权威性;在实践上,地方与中央关系不明确,地方难以制定与中央相配套的地方规章,从而导致标准建设难以衔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清晰,政府力量强大降到如上海模式,行政介入过深,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市场和社会力量的作用;行业建设与合作共享难以协调,由于采取各部门相协调驱动模式,导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行业垄断、部门分割问题,严重阻碍了征信系统的完善和发展;监管机构与组织机构重叠,且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平台由不同的部门承建所引起的重复建设问题,严重影响到相关监督管理职能的发挥。

总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艰巨而又长期过程。其发展要立足于当下,着眼将来,逐步发展,从健全制度、完善体系、培育市场等一些列方面,明确短期目标、阶段性目标、长远目标及工作重点,有计划地推进。促进建立若干全方位、多维度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公开披露,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全面有序依法向中介机构开放,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发展、完善和活跃,并从政府的自身出发,重新塑造政府形象,定位政府作用,构建社会信用监管法律体系,搭建社会信用体系运行平台,推动相关服务业的发展,并逐步扩大社会信用体系的范围和适用空间。

参考文献:

[1]陈启青.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J].学习时报,2014-2

[2]董才生.美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教训对我国的启示[J].东北亚论坛,2008-11

[3]刘建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涵、模式与路径选择[N].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1-6

[4]唐晶晶.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效路径探析[J].特区经济,2014(4),47-50

第8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社会信用体系;顶层设计;制度构建

诚实守信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和优秀文化。信用体系建设也是关系到我国未来发展和命运的关键问题。良好的社会信用可以有效的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也是政府、企业、公民立足于社会的基本条件。我国分别于2013年3月颁布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并于2014年由国务院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确定了政务诚信、社会诚信、商务诚信、司法诚信等四大重点信用领域,并明确指出,到2020年,我国应基本建成以信用体系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总理在其主持的国务院的常务会议中审议通过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设立反映企业基本经营状况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企业名录制度。由此可见,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行业迎来了发展的关键期和黄金期。但是,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不断出台与社会违信行为的屡禁不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究其原因在于,我们并未妥善解决信用体系顶层设计中出现的几个重要问题,包括中央与地方的立法事权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行业建设与合作共享的关系、组织机构与监督职能的关系。

一、 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立法事权关系

中央和地方立法事权关系的核心问题是立法事项的划分,即哪些是中央的专属立法事项,哪些是(中央专属立法事项之外的)地方可以进行立法的事项;同时,由于在地方立法体系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具有最高地位,所以,如何划分省级地方性法规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三者之间的立法事项就成了我国分配与协调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关键。不同的立法主体,必须明确自身的立法权限边界,这样才能制定出"良法"。我国相关立法对立法权限的问题进行了规定,比如,《立法法》对于地方立法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但是,无论是《宪法》还是《立法法》或其他法律,都未能真正解决中央和地方立法事权的问题。例如,《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法律保留事项,包括国家、各级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的产生、职权和组织形式;特别行政区、民族区域、基层组织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的处罚和强制措施;税种和税率的设立及基本管理制度;基本民事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以及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立法法》第72条赋予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不违反上位法的情形下,制定地方性法规。第73条则进一步规定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对象和大体范围。第73条指出,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可以发现,以上规定较为原则地概括了立法权限,但在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中还应准确把握好中央和地方权限的关系和边界。因此,在处理中央和地方立法事权的关系时,应主要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加强顶层设计和组织领导。其一,要积极跟踪和研析国内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形势和有效经验,做好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问题等事项的设计和论证工作。其二,要全盘考虑、合理分配和整合有效资源,在中央层面及时出台国家立法、政策等,指导地方开展社会信用体现建设的相关工作,并协调和畅通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其三,中央应合理引导地方开展社会信体系建设,自上而下的推动和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效畅通中央和地方的立法事权。比如,在法律层面,我国对信用信息的公开披露并没有明确规定,信用信息的披露存在法律障碍,这就导致地方政府无法独立支撑和建设一个完整的信用立法、管理和实施体系,因此必须要求中央加强社会信用立法的顶层设计。

其次,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并协调和加强地方政府之间的沟通。目前,很多省市已经启动了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并提出了各自的建设方案。比如北京市、广东省、陕西省等省市都根据中央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和政策出台了各自的建设规划和工作要点。但仍然有不少地方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和具体任务等问题的理解出现了偏差,导致某些地方的建设方案存在定位重复、任务重复、与本地实际相脱节等现象。而且截止目前,国家并没有一个完整且全面的信用信息标准,全国各地社会信用建设不同步,部门和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标准不一致,会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严重不足、本地和外地企业竞争不公平等现象的发生。这就要求各地方要充分理解和正确把握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真正意图,找准定位,将中央的顶层规划和地方的实际发展有效结合起来,发挥各地优势、加强协调沟通,制定出符合地方实际、具有地方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二、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根据经济学的理论,与私人物品的排他性和竞争性相对,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也就是说,不能排除人们使用一种公共物品,而且一个人享用一种公共物品并不能减少其他人对它的使用。这种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就导致“搭便车”现象的发生。而存在搭便车的可能就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要付费去购买公共物品,这就出现了不公平的现象,即有人需要付费购买,而有人可以不用付费就能享用公共物品,这也就导致无人愿意提供公共物品。由此,通过市场调节的作用就无法真正的起到调配的作用,而这种市场失灵就意味着由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对这种失灵现象的调整具有了正当性。但政府也并非是万能的,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同样存在偏好、动力激励不足、经济人等问题,也同样会导致政府失灵。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调:“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仍然要坚持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发挥党和政府的积极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不是起全部作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根本上是要杜绝政府对企业的不当干预。而市场虽然起决定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弱化和否定必要的政府调控作用,并非只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而完全捆死政府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因此,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应该准确把握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将两者有效结合,发挥其最大效用。

为此,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应围绕以下原则和思路:

首先,总原则为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应该在政府的统一指导和规划下运行,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示范宣传等作用。同时,社会信用体系主要依赖市场的支持和运作,在建设过程中,政府主要发挥的宏观引领的作用,是运行和游戏规则的提供者,并非是直接参与者。假如政府部门插手参与市场运作,不可避免地会导致职能错位、资源浪费、竞争无序等现象。因此,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应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作为总体原则,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正确发挥市场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其次,企业、社会中介组织、个人等市场主体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体,要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一,大力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至关重要,可以在微观上管理社会信用主体,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的运作。在发展社会中介行业时,应注重社会中介组织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政府不应介入过深。减少政府的影响和政策性信用中介机构的数量有利于维护社会中介机构的合法利益,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自我治理和监督的作用。其二,强化企业自身的信用治理。政府应该在减少行政审批、完整保险机制、提供政策便利、加强平台建设、保证资金支持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全面的保证,而不是直接介入和指挥企业加强信用管理。由此,企业在外部环境完善的情况下,会自觉重视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重视社会认同和自我认同,自动减少因授信不当或者对履约缺乏控制而违约的情况发生,从而使企业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竞争和淘汰机制,将失信企业自动淘汰出市场,维护自身和客户的利益。其三,加强保护个人的信息权益。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严重不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应该在相关立法文件中,强调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建立信息异议、投诉及处理机制,完整违法泄漏信息的责任机制、建立个人信用修复的制度等。

三、 处理好行业建设与合作共享的关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的工程,涵盖面很广,涉及范围极大,需要中央到地方、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之间的协同合作。近年来,金融、工商、税务等行业信用建设成效明显,但同时也存在着信用体系建设的部门分割、行业垄断等突出问题,比如,现有的信用信息主要由政府部门垄断,设立信用评级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信息征集机构等主要是由政府机关直接负责或者由其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信用记录的采集、整理、分析也基本是由政府部门所垄断,而且各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并没有形成共享的机制,而信用信息的社会共享机制更无从谈起。以上问题都影响和阻碍了联合征信体系的发展,很难建立真正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体制。除了不同政府部门缺乏有效合作之外,目前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最大的难题为金融行业与非金融行业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和沟通体制。

针对以上情况,应主要完善以下方面:

第一,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和边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即信息的公开和共享,但如何把握信息公开的度是我们建立合作共享机制的核心问题之一。法律应该明确信息共享的具体范围,比如市场参与主体的身份信息、证券交易信息等是否属于可以共享的范围。第二,完善信息采集程序和方式。信息采集的程序和方式应该公正、合理,立法应该明确禁止采用不合法、不合理的征集手段和程序。在信息征集过程中,应事先获得被征集人的许可,通过"看得见"的方式征集信息,禁止采取欺诈、未经允许的手段征集信息。第三,建立信息合作共享机制。首先,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是目前我国乃至全球最大的信用信息中心,但由于没有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共享机制,导致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之间的信息无法进行有效共享。因此,当前急需建立的是金融业的信息共享机制,统一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征集平台,设立金融行业统一的信息接口规范,建立金融信息的强制报送机制,将金融行业的信息定期统一发送给该平台,并提取信用信息和产品,保证信息传输的精确、完整、及时,从而帮助金融机构全面掌握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信息,发挥筛选和预警功能。其次,在金融行业的信息平台基础上,加强金融行业与金融监管部门、非金融机构、企业、政府部门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将不同行业和不同部门的信息集合起来,建立一个全国统一、完整的、综合的信用信息系统。其中,应大力发展以市场化模式运作的、针对政务和商业信息为主要对象的信息登记机构,以此弥补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缺陷。而且要鼓励商业征信机构在立法允许的范围内,有偿的、公正的、合法的向信息提供者采集经济和商业的信息。此外,还应加大政府信息的披露力度,尽可能的公开政府机关在工作中发生的行政处罚、、奖励、许可、批准、撤销等信息,为各类征信机构提供信息渠道。

四、 处理好组织机构与监督职能的关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不是一个部门和机构可以完成的,还需要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配置充足的人员来协调各个部门共同完成。各地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时,基本上都设立了组织机构和人员,这对组织和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组织机构具有多元性、信用信息平台承担单位也各不相同、有些部门提交数据比较消极、信用信息专业人才严重缺乏等问题,都给协调和组织工作带来了诸多问题,也影响了监督职能的发挥,同时还存在重复建设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具体完善三个方面:

首先,强化立法监督制度。立法监督制度是指立法监督主体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立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监督制度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立法质量的高低以及社会公众的认同度。为了保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顺利完成,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在立法过程中的监督制度:首先,监督主体的多元化。除了完善已有的立法监督制度之外,还要强化法院的司法监督作用。此外,还应当将民意征集和信息反馈制度贯彻于立法的整个过程之中,将立法的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其次,监督程序的法定化。立法监督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可以有效促进立法权的正常行使,保证立法的有序进行。就立法性法规的监督程序而言,应着重完善监督方式和监督期限两个方面。(1)监督的方式的灵活化。立法监督既可以采用备案审查的形式,也可以采用现场和网络质询、听证会的形式;(2)应明确立法监督的期限。针对地方性立法,明确立法监督的期限,以保证立法监督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其次,建立立法协调制度。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中,为了解决组织机构分散、不同部门“各自为政”的现象,建议建立立法协调制度。(1)在立法机关内部,应完善和具体不同部门的立法权限,建立不同部门之间立法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防治和杜绝不同部门的利益冲突和扯皮;(2)明确立法影响的多元主体的范围,通过不同途径让这些利益主体参与到立法之中;(3)地方政府应以渐进式的原则和理念作为指导,发展和完善当地公众协商的组织体系,提高社会公众和团体的协商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将其与立法协商制度相结合,使社会公众和组织与地方政府建立一个共同的利益纽带,共同参与地方立法的全部过程,可以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和团体的积极性,增强他们对地方立法的认同度。

再次,加强社会信用专业人才培养。专业人才的培养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问题之一。信用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和道德素养。职业素养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需要的会计、审计、管理、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跨专业的知识体系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分析能力。道德素养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独立、公正的专业立场以及客户利益至上的专业理念。目前,我国社会信用领域的专业人才较少,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极大的阻碍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进程。为此,应该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设立专门的社会信用职业资格考试,明确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参考文献:

[1] 胡能.行业协会与行业信用建设问题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05,(8).

[2] 赵志凌.上海、浙江、深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及其启示[J].现代经济探讨,2007,(10).

[3] 吕进中.征信信息共享与信贷资源配置效率[J].上海金融,2015,(1).

[4] 肖萍,刘红梅.博弈与均衡:地方立法良性发展的不竭动力[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5).

[5] 邱念坤.我国征信信息共享机制构建研究[J].西部财会,2014,(2).

[6] 王冬芳.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合作机制:公共危机的应对之道[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

[7] 杨寅.论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分配与协调[J].法学,2009,(2).

[8] 郭忠金,林海霞.P2P网上借贷信用机制研究――以拍拍贷为例[J].现代管理科学,2013,(5).

[9] 齐萌.环境监管的公众认同:危机与化解[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4,(6).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研究”(项目号:11JZD009);上海市法学高原学科金融法方向(项目号:2015-2017)。

第9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 个人信用体系;问题;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信用的认识也在不断增强。现今人们不仅从传统的道德角度去思考、理解信用,更从经济的角度去衡量、评估信用,认为信用是货币与资本的等同物,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纵观世界经济发展史,信用不仅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着杠杆作用,也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推动作用,同时,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石也在于市场参与者的诚实守信。在看到信用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着强大作用的同时,我们也不应该忽视当前我国社会中依然存在的信用缺失现象。信用缺失现象的存在不仅与我国建设现代化经济强国的目标不相匹配,而且也会对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现阶段我国有必要大力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体系制度,以此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保障。

1 个人信用体系的概述

1.1 信用的含义

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信用具有不同的含义。从伦理道德上看,信用指的是某人信守诺言,这是一种良好道德行为的体现。从经济角度上看,信用指的是人们之间的借贷行为,债权人的借出以收取利息收益为前提,债务人的借入以按时还本付息为义务。从法律意义上看,信用指的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是受到法律约束的行为,双方当事人按照先前所订立的“契约”规定享有某些权利和肩负某些义务[1]。

个人信用体系是一套精确记录不同消费者所发生的不同信用活动的记录查询系统,该系统不仅覆盖了消费者所发生的不同信用活动的历史记录,也涵盖消费者的家庭收入总额、家庭资产总量等相关信息,同时也会记录消费者产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到的相应处罚[2]。

2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现状

由于受到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不同国家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进度存在一定差异。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和公民信用观念的逐步提升,加之国家相关部门对此的重视,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

在法律建设方面,我国现有的各类与征信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在逐步完善。2004年,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求尽快进行《征信管理条例》的修订并制定《信息披露条例》,力求通过法律手段规范社会征信机构业务的运营并强化对征信系统的管理[4]。2007年,我国政府为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由国务院办公厅批发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文件,该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我国今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具体步骤。201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该条例明文规定了征信机构资质、征信业务规则、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流程、监督管理措施和相关法律责任,堪称中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一座里程碑。

在信用数据方面,我国在个人信用数据的采集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各类信用数据的收集整合已初具规模。为了加快对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和共享,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各有关部门共同组建了“企业与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小组”,该举措迈出了监管部门对于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收集整合的第一步。2006年,全国统一个人数据库正式开通运行。根据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该数据库中已有近8亿自然人的相关信用记录和信用数据,而在这些存在信用记录的自然人中,有过信用贷款的比例约占30%[5]。

3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依然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解决的问题。

3.1 个人信用数据征集成本过高

衡量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是否完善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该体系能否较好地将分散于各部门的零碎信息进行归纳集中并及时更新[6]。而在实践过程我们发现,由于我国的个人信用数据较为分散且开放程度较低,这就导致了我国在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信用数据征集成本增加、效率低下和更新频率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影响了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进程,也会导致个人信用数据利用率的下降。

3.2 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程度较低

由于个人信用信息天生存在着分散、零乱的特征,因此个人信用信息在共享的过程中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区域性与局限性等问题,因此在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缺乏统一的信息交换平台,加之不同部门出于自身利益可能存在屏蔽信用信息的行为,因此个人信用信息不仅在不同部门间呈现相互割裂、共享不足的现象,而且在部门与地方间也难以实现有效共享[7]。在这种情况下,信用中介机构也就无法获得具体的个人信用信息并实现完全的信息共享。这种个人信用信息分散的状态不仅加大了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成本,也严重限制了个人信用信息效率的发挥。 3.3 个人信用奖励惩罚机制缺失

3.4 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发展不足

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个人信用中介机构是否足够强大是衡量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成果的重要指标。但由于现阶段我国绝大多数个人信用中介服务结构都处于业务发展的起步阶段,这些信用中介机构大都缺乏较强的专业性与市场性;加之社会上人们的信用意识也相对较为淡薄、信用服务需求程度较低,这些因素都阻碍了个人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9]。而且,由于我国的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大都采用小众化经营和分散化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在便于不同信用中介公司自身进行灵活管理的同时也造成了我国的个人信用中介机构由于缺少统一的标准和规模化运行而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3.5 个人信用相关政策法规缺失

个人信用相关政策法规可以从法律层面推进和保障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但近些年我国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始终忽略对相关政策法规的重视,现阶段市场上与个人信用相关的政策法规缺失严重。截至2013年,全国34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中只有深圳和上海市颁布了关于个人征信与信用评级的相关法规,其他省市在个人信用相关政策的出台上几近空白。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在法律方面仍然还存在着许多空缺,而这种空缺的存在可能就会导致征信过程中个人及其家庭收入不透明现象的出现,也可能会引发相关的道德和法律问题[10]。因此,个人信用相关政策法规的缺失不仅影响个人信用评估的真实信与可靠性,而且也不利于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

4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4.1 降低信用数据征集成本,提高信用数据更新频率

个人信用数据的征集与更新是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石,能否及时、完整和全面地收集信用数据关系到个人信用体系的整体建设进程。因此,我国在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应该重视对各关联方的整合,通过对不同关联方的整合来降低信用数据的征集成本并提高征集效率。就具体而言,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三大关联方中国人民银行、工商管理部门和司法监督部门应该通力配合,共同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规范个人信用行业,这样在增强了信用数据征集相关方开放性的同时也降低信用数据的征集成本,并提高了信用数据的更新频率,可以避免因为信用数据的更新时滞而造成的相关损失。

4.2 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信用信息使用效率

个人信用信息是不同机构对个人进行信用评价的基础。拥有一个高效、科学和专业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仅有利于提高不同机构间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效率,也有利于提高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效率。因此,我国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应该特别注重对于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完善。就具体而言,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专业化的征信机构,通过征信机构作为信用信息供求双方的中介组织来增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力度,提高信用信息的使用效率,进而推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

4.3 加强信用知识宣传教育,建立个人信用奖惩机制

无论是从道德层面或经济角度上看,信用最终都是要通过市场主体的实际行动来实现,而我们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如果缺失个人信用,就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进而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营造良好个人信用环境,政府和监管机构一方面可以通过健全个人信用制度来增强人们的信用意识,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提高社会信用意识来增加人们的信用意识。同时,政府也应该推出对失信人员的多部门联合制裁和社会舆论监督制度,并通过建立相关的信用奖励与惩罚机制,由政府、相关金融机构与社会机构共同做出市场化的奖惩承诺,对信用度较高的人给予相关的优惠和便利,使其感受到守信所带来的好处与便利;而对失信者给与道德与经济方面的惩罚,使其付出相应代价,以提高其失信成本。

4.4 培育专业信用中介机构,扶持信用中介机构发展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的程度上是以信用中介信用职能的发挥为前提的,因此也可以说信用中介机构职能的大小直接关系到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成败。因此我国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对专业化、市场化信用中介机构的培育。由于现阶段我国的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仍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信用中介机构大都不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市场性,因此,政府应该着力扶持和培育具有权威性、导向性为特征的信用中介机构,并以此来带动其他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此外,在建设个人信用体系的过程中,政府也应该加强对信用中介的管理,正确引导、扶持信用中介机构朝着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以此来推进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