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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第1篇: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范文

一、工作目标

综合治税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完善综合治税网络,依靠征管方式、征管手段、征管机制的创新,提高税收收入计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建立健全适应我区经济发展的综合治税工作新机制,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相关职能部门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缴税、社会各界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实现“政府主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共享”的综合治税新格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二、指导原则

(一)依法治税原则。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社会综合治税活动中依法实施监督和协助管理,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必须依法办事,不得超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力。

(二)客观公正原则。综合治税工作要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增强执法管理的透明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环境,保证税收征收管理的正常运行。

(三)监督制约原则。综合治税工作必须在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监督以及税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四)积极稳妥原则。在各乡镇、各街道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建立健全区级、乡镇(街道)、村级(社区)三级综合治税网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

(五)综合治理原则。大力发挥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参与税收监督管理的重要作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税收制度法治化、税收管理社会化、税源监控多元化、社会监督国民化”的新型立体式、网络化的税源监控体系,共同促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三、组织领导

为使综合治税工作开展更加有序、高效,成立区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区综合治税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全区综合治税工作组织网络,指导、督促综合治税各成员单位开展协税护税工作;定期召开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公布综合治税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负责对综合治税各成员单位的协税护税工作进行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常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财政、国税、地税、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农林水委、监察、审计、教育、科技、民政、卫生、文广体旅、人社、商务、统计、公安、国土、工商等部门以及各乡镇、各街道行政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治税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财政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四、加强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的控管

(一)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或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须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有关税收。

(二)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对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要按项目管理的要求申报缴纳税费;外来承揽、中标的施工企业,要到税务部门办理报验登记手续。工程结束后,没有取得税务部门完税证明的,建设部门不予进行竣工决算。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工程款时,须出具各项目施工单位提供的当期发票和完税凭证。

(三)加强物流运输业税收管理。地税部门应加强与运管、交通、海事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运输车辆(船舶)营运证的换发、车队管理、货运市场运行等情况,全面获取各运输企业的车辆数目、车辆型号及车辆变动等真实信息。国税、地税部门应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对企业抵扣增值税的情况进行交流核实。税务部门应对运输企业开票情况实行动态监控,落实“警戒线”制度;定期实地到运输企业的经营场所、仓库等地方巡查,认真审阅运输企业与委托单位的合同,全面掌握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坚决堵塞虚增运输收入、骗取增值税抵扣额的行为。

(四)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业、娱乐业、洗浴、足疗、网吧、房屋出租等行业的税收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要协助税务部门检查管理。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主管税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提请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房屋中介机构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屋出租信息,协助地税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五)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卫生部门要加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管理。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卫生收费取得收入的用途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税务部门。

(六)加强教育培训机构税收管理。教育主管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将所有教育、培训机构纳入税务管理,按规定统一使用税务发票,应税收入按期足额申报缴纳有关税款。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情况、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税务部门反馈信息。

(七)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中的经营性收费项目,要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财政部门方可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应税项目应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八)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对各类科技、福利、劳服、外资、吸收下岗职工再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民政、人社、科技、商务、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相应资格。

(九)加强对零散税源、异地缴纳税源的税收管理。建立和完善社会协税护税体系,加快个体税收征管社会化进程。推进各街道个体税收协税护税组织建设,成立街道财税所,统一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个体税收、零散税收的源头控管和纳税服务。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零散税源、异地缴纳税源的管理,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的原则,健全完善税务干部委派制度。

(十)加强跨国税源的税收管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跨国税源的分析,规范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建立与发改委、商务局、住建委、公安局、文广体旅局等政府相关部门信息互通互联制度,加大对企业跨境交易、投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跨境支付等业务活动的监控力度,切实维护国家经济。

(十一)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治理。公安机关要与财税部门密切协作,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要积极侦查,严厉打击偷税、抗税、恶意欠税和发票违法犯罪等行为;财政、税务和审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发票购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五、综合治税相关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事前税收行为审验。相关部门在办理纳税人特定事项时,要求其提供税务部门的纳税凭证(如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等)并审核验证,发现其存在应缴未缴、少缴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将信息反馈税务部门,待其补缴税款或纠正违法行为后方可予以办理。

(二)通力配合即时协作。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和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务,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堵塞税收流失漏洞。

(三)定期提供涉税信息。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定期向区综合治税办公室传递涉税信息。

(四)组织协税护税网络。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根据组织收入工作的需要,完善协税护税网络,积极发挥财政所(财税所)职能,宣传和发动社会中介机构、村(社区)、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积极参与综合治税,定期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综合治税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信息传递内容见附件。

六、工作制度

(一)建立综合治税工作例会制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会议,分析全区税收收入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

(二)建立奖惩制度。建立健全综合治税考核考评机制,制定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办法,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中。每年底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按照考核办法的要求,对综合治税工作中各单位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导致税款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

(三)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制度。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本辖区、本系统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明确一名精通业务的信息员,负责信息传送,通过网络、书面或电子信息等形式,及时提供本部门、本单位的涉税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税收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面广量大,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各部门要把综合治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特别是成员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协调工作,确保综合治税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部门在综合治税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能职责。涉及事前税收行为审验的部门,要严格执行,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纳税或有税收行为的,坚决不予办理;涉及即时协作的部门,应积极与税务部门建立协作制度,一经税务部门提请应当受理,不得借故拖延或变相拒绝;涉及提供涉税信息的部门,应定期及时准确的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涉税信息。严级、乡镇、街道之间相互挖税、混库行为,一经发现,除调整财政收入外,并扣减等额财力;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税收秩序规范有序。

第2篇: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范文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政府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近年来,随着全市追赶跨越步伐加快,经济发展水平快速提升,全市财政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同时,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日趋多元、纳税人经营方式灵活多变、部分税源零星分散等原因,导致税源控管难度进一步加大,保持财政良好运行势头的不确定性增加。实施综合治税,加快涉税信息平台建设,加强涉税信息交流,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对于规范税收秩序,提升税收征管的针对性,解决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综合治税工作重点

实施综合治税,要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共享涉税信息为核心,以涉税信息平台建设为抓手,以强化税源控管为目的,着力构建“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共享”的新机制,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收征管部门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新格局。

(一)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环节的税收管理。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等相关手续时,凡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国土部门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财税部门;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时,国土部门对土地使用人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财税部门。

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或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收。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和应缴各税完(免)税凭证。财税部门要与国土、城建、房产等部门建立房地产交易信息互通互联制度。

(二)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对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项目管理的要求申报缴纳税费;外来承揽、中标的施工企业,在到税务部门办理报验登记手续后,城建部门方可核发施工许可证。工程结束后,没有取得税务部门税收证明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决算。政府投融资的工程项目,项目单位申请支付工程款时,须出具各项目施工单位提供的当期发票和税收凭证。

(三)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办理车船年审、营运、年检等手续时,公安、交通等部门以已完税凭证或完税证明作为要件之一,实施“先税后审”。拥有并使用车船的纳税人,必须出具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完(免)税证明,公安、交通等部门方可办理年检等手续。

(四)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加强对餐饮、歌舞厅、洗浴、足疗、网吧、房屋出租等行业的税收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业主,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的,经税务部门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房屋中介机构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须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屋出租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五)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反馈财税部门。

(六)加强教育培训机构税收管理。教育、人社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将所有教育、培训机构纳入税收管理,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应税收入须按期足额申报缴纳有关税款。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情况、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定期与税务部门通报信息。

(七)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中的经营性收费项目,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及时进行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后,物价部门方可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

(八)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对各类科技、福利、劳服、外资、下岗职工再就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民政、人社、科技、商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相应资格。

(九)加强对个体零星、总分机构的税收管理。建立和完善社会协税护税体系,加快个体零星税收征管社会化进程。加强跨地区经营企业总分机构税收管理,鼓励总部设在我市或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各类企业,在我市缴纳税收。

(十)加强对跨国税源、异地缴纳税源的税收管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跨国税源的分析,规范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加大对企业跨境交易、投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跨境支付等业务活动的监控力度。加强异地缴纳税源的管理,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实行委托。

三、建立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一)建立综合治税组织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推进综合治税工作。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简称市治税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综合治税网络。

(二)建立综合治税联络员机制。各县、市、区和市级各涉税部门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涉税信息处理流程及计算机操作、具有一定综合协调能力的工作人员,作为本地区(单位)涉税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涉税信息资料收集、整理、报送和日常联系,协助市治税办开展协税护税工作,接受市治税办的监督管理。

(三)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和传递机制。各涉税部门要高度重视涉税信息传递工作,严格按照涉税信息平台建设需要,提供本系统(含县、市、区)涉税信息,确保涉税信息传递及时、完整、连续。加强涉税信息保密工作,严格实行涉税信息授权管理。

(四)建立涉税信息处理、反馈机制。市治税办要将异常税源信息及时提交税务部门处置,同时分解给县、市、区进行核实。税务部门充分利用各项涉税信息,认真分析,及时规范管理,追缴相关税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信息核实处置情况反馈市治税办。市治税办要定期召集涉税信息联络员会议,交流分析涉税信息,做好信息利用、落实和反馈工作。

第3篇: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综合治税;信息利用;强化措施;部门联动;取得成效

近年来,射阳县积极探索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新模式,努力形成“政府管税、专业治税、部门协税、社会护税、司法保税”的综合治税新格局,全力推动综合治税工作实现新突破,全县涉税单位能够履行职责,加强税源监控,提高征管水平,为促进财政收入快速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综合治税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肯定成绩,查找不足,客观总结综合治税工作成效

一是综合治税工作成效初显。全县综合治税工作体系逐步完善,从机构的建立到人员的配备,从平台的创建到涉税网络的建设,从涉税信息的传递到分析利用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去年9月份以来,采集传递各类涉税信息53000多条,清理漏征漏管并补办税务登记239户,组织税款入库超亿元。二是政府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射阳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十项规定(试行)》等文件,明确了工作要求,落实了工作措施,信息传递、委托、源头控管等工作不断加强。采取多形式宣传报道,出刊了《综合治税工作简报》5期,《射阳日报》、政府网站等媒介刊用宣传信息10多次,增强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协税护税意识,促进了综合治税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三是部门协税意识明显增强。县组织培训涉税信息员及分管领导2期共135人次,促进了各涉税单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主动加强与综合治税工作办公室以及国税、地税部门的沟通协作,解决了隐性零散税源易漏难管的问题,形成了齐抓共管、全面覆盖的税源管理新格局。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全县综合治税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一是思想认识尚需再统一。部分涉税单位负责人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上重视不够,认为综合治税是税务部门的事情,与自身本职工作关系不大,对综合治税工作应付了事,工作主动性不够强。二是宣传氛围尚需再营造。综合治税的社会化进程有待加强,纳税人诚信纳税的意识还需进一步加强,社会参与的共识尚未普遍形成,存有财税部门“一头热”的现象,大量的税源信息在不经意间流失。三是工作措施尚需再加强。综合治税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关部门创新理念不够,部分行业还存在征管漏洞、盲点的问题,个别单位协税护税措施落实不到位,信息采集不及时、质量不高,制约了综合治税工作效果。

二、创新机制,强化监管,全面提升综合治税工作水平

一要强化部门控管。将税收监管纳入规划、审批等管理服务环节,积极开展代扣、税款工作,共同发挥好控管税源的作用。在用财政资金进行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实行“先税后款”的办法,财政、项目管理单位以缴纳税款为前提进行结算拨款;在办理相关产籍权属过程中,实行“先税后证”的办法,住建、国土等部门以办结所有涉税事项为前提办理相关证件;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过程中,实行“先税后销”的办法,工商部门要以纳税人缴清所有经营期税款为前提进行工商注销登记。二要强化司法保障。财税部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把依法治税贯穿于综合治税和社会办税工作全过程,努力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和征管质量。公安机关要加强与财税部门的协作,积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积极配合财税机关对抗缴税款的纳税人采取强制措施,切实维护税收秩序。要及时受理并加大执行力度,确保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要强化专业治税。财税部门要切实发挥好主体、纽带作用,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指导各部门开展综合治税工作,要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建筑、安装等全过程入手,强化建筑工程动态控管。要注意研究租赁、社会中介、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综合治税新途径,挖掘增收潜力。要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以查促管,以查促收,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四要强化信息共享。涉税信息传递、交换和分析利用,是综合治税和社会化办税工作的基础和关键。国税、地税部门要根据全县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税源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涉税信息采集的广度和深度,把涉税有用信息最大限度地纳入采集、监管范围,消除税源监控上的“盲区”。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涉税信息管理,使综合治税与纳税评估、税负分析、涉外税收审计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提高信息综合利用效率。

第4篇: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区范围内私房出租税收由区地方税务局委托各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征收。区人民政府和各乡镇、街道分别成立私房税收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工作的组织实施。实行“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联动、委托”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区地方税务局是私房出租税收征管的主体。各乡镇、街道接受区地方税务局委托,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本辖区私房出租税收工作。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立“私房出租税收委托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在乡镇、街道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工作。

第四条私房出租税收的纳税主体:

(一)房屋所有权人(个人)为私房出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是纳税主体。无法确认房屋所有权人的私房出租行为由实际取得租金的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

(二)自有自用(含无租使用)房屋和有偿出租房屋的行为界定:对个人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须向地税机关或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等证明资料。凡法人、产权人、户主姓名均一致的,可视为自有自用房屋行为;除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无偿使用产权所有人房产,可视为无租使用外,其他无租使用房屋情形一律视为出租房屋行为。

第五条下列行为属私房出租行为:

(一)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他经济利益;

(二)承租人(个人)将租入的房屋再出租的转租行为;

(三)个人以房屋作价投资入股但不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只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的;

(四)个人以承包、租赁经营或以其他名义提供房屋使用权,并取得固定收入的;

(五)其他租赁情形。

第六条私房出租税收范围包括:

(一)非住宅私房出租,包括商业用房、产权商铺、写字楼和厂房、仓库、车库等非住宅房屋;

(二)住宅私房出租。

第七条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规定,私房出租税收按以下综合征收率征收: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区与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按4%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房产税;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的,按6%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房产税。对个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综合征收率为6%的房产税,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12%。

第八条委托的期限以区地方税务局与各乡镇、街道签订的“委托税款协议书”为准,一般期限为一年,每年签订一次。

第九条计税租金收入的确定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租金收入额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房屋出租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房屋所有人将自有房屋以无偿无租使用的名义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例举的无租使用情形除外);

(四)拒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或单位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的;

(五)《征管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核定方法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核定方法:一是参照政府授权部门公布的出租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核定;二是参照相同地段、相同类别房屋租金价格水平核定;三是其它合理核定。

(二)核定月租金收入计算公式为:

月租金收入=每平方米月租金×房屋使用面积

(三)出租房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第十一条私房出租税款征收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征收期限可实行简并征期,按年一次性征收或分次征收;对以前年度私房出租税收一律实行一次性征收。

第十二条单位应采取以下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一)工作站逐户排查登记,并按规定填写好《私房租赁表》,建立健全工作台账;

(二)纳税人自行填写《私房出租税收纳税申报表》,携带房屋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到工作站进行纳税申报;

(三)单位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在上述复印件上由纳税人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印章(签字)后,将相关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计算出应征税款,进行税款征收。

第十三条各乡镇、街道应严格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保管、填用、结报、缴销《税收通用完税证》(以下简称《完税证》),实行专人领用、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专人开票、专人结报、按期缴销。

(一)各乡镇、街道指定一名会计人员专门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领用《完税证》时,由该会计人员持《票证结报手册》,到地税部门领取,同时在所领取的《完税证》上全部加盖“区私房出租税收专用税票”章戳;开具时,由该会计人员实行电脑打印后交人员进行税款征收,并将所打印的税票进行登记,办理领用手续;缴销时,由该会计人员持《票证结报手册》、《委托税款结算报告表》和已开具的《完税证》,先到区税收协控联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协控联管办)进行核实后,再到区地税局进行税款解缴及票证缴销。

(二)各乡镇、街道指定的会计人员应认真做好票证填开、保管工作,打印填开《完税证》时要做到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应依票证顺序填开,严禁分次分联,跳号打印填开。票证打印填开错误时不得涂改,应注明作废字样,并全联次保存后于当月向区地税局进行缴销。

第十四条各乡镇、街道征收的税款要做到日结日清,由乡镇、街道指定的会计人员具体负责,当天打印填开的完税证交给人员征收税款后,应于当天对所征收的税款进行结算,对已收取的税款要全额收缴,对尚未征收到的税款的税票进行查验后进行收回保管。各乡镇、街道专门负责税票、税款管理的会计人员,应及时做好票证、票款的安全保管工作,对所征收的税款应于当天存入地税部门指定的税款待报预算收入专户,一律不得挪用,截留税款。同时,各单位应定期向地税机关办理税款及票证的结报,最长时间不超过十天。

第十五条区地税局私房税收管理办公室(设区协控联管办)负责对单位工作的政策辅导及日常检查与监督,每季度至少一次,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相关情况汇总向区人民政府、区地税局反馈。

第十六条承租人必须取得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私房出租的纳税人在单位缴清税款后,持《完税证》到区地税局办税服务中心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开具发票。区地税局办税服务中心窗口人员比对完税信息,开具发票后要在《完税证》原件上加盖“发票已开具专用章”,并留存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单位应按照如下规定建立档案,加强工作的管理:

(一)单位有义务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税务机关报告税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工作站应按税务机关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全部税款。税款征收后要按期分税种打印《税收汇总缴款书》缴入国库;

(三)税务机关将定期对单位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使档案管理规范化,单位应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对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单位要及时整理纳税人的登记、申报、征税、缴库等环节资料,逐户建档,实行帐表册纸制资料和电子档案双重管理,妥善保管,严禁丢失;

(五)年度终了一个季度内,各单位应按要求把上年度私房税收征管档案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后移送地税机关。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一)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乡镇、街道签订《委托税款协议书》,发放《委托税款证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单位人员由乡镇、街道公职人员组成,并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发放私房税收工作证后,方可进行私房税收工作;

(二)税务机关负责私房税收的业务辅导、票证管理、违法案件查处、税款上解等工作,有责任对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税务机关应及时向单位提供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完税证》;

(四)税务机关有权随时检查单位税款的情况;

(五)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委托税款协议书》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税务机关负有及时通知单位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第十九条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委托税款的规定,按照协议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税款;

(二)单位应该对拟聘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要求政治可靠、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确保人员综合素质,报地税局审核;

(三)单位有责任做好税法及各项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解释工作,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认真做好排查登记工作,填写好《私房租赁表》,辅导纳税人做好纳税申报工作,并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足额缴税;

(四)单位依据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税款协议书》条款履行职责,在授权征收的范围内正确使用《完税证》,并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做好《完税证》领取、使用、保管、报缴。如发生不按照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丢失等现象,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五)区人民政府按私房税收进度拨付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形成部门联动机制。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掌握不同时期、不同地段房屋的基准出租价格情况;工商部门负责在核发营业执照或进行执照年检时,必须查验工商户的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合同,并留存复印件备案备查;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员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出租房屋不申报缴税的给予纪律约束;公安部门要加大对不缴税对象的打击力度,凡属逾期未缴纳相关税收的纳税人要立案侦查,按偷税处理;财政部门要及时保证工作经费的拨付,确保工作顺利实施的必要经费。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5篇: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范文

为进一步强化地方税收征管,优化地方税收结构,按照“抓大、控中、协小”的税收征管思路和“重点税源精细化、一般税源规范化、零散税源社会化”的税源管理理念,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构建“政府主导、地税牵头、部门配合、街乡参与、司法保障、综合治税”的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和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局行政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二是成立各街乡协税护税办公室,各街乡行政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分管财税工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地税税务所、国税税务所、财政所、工商所、派出所、土管所、城管所、房管所、社会居委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三是以社会居委会为依托,成立各街乡税务服务站,各街乡分管负责人任站长,政府部门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外聘协税人员和国地税税收管理员等为成员。各街乡要在8月25日前成立协税护税办公室和税务服务站,并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并于8月25日前将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全面开展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和协税护税工作

为了提高执行力,增强有效性,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和地方零散税收协税护税工作合二为一,整体推进,综合治税。

(一)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职责和内容

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主要由有关部门配合区地税局完成,基本内容是协助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实现涉税(费)信息按时报送、(代扣)有关地方税收、实施零散税收源泉控管、加强税务司法保障等;基本目标是实现信息共享,以信息管税。

区地税局:负责主动争取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牵头搞好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和协税护税工作网络和机制建设,并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有效开展登记认定、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款征收等工作。

区国税局:负责按月互换税务登记设立、变更、停(歇)业、非正常认定、注销、迁出、外出经营信息;按季报送个体“双定”户定税营业额信息;按季互换企业所有税税种认定信息;按季报送重点税源户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入库信息;协助征收或委托临时经营户在国税局代开普通增值税发票时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环节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积极推进国税、地税联合宣传、联合定税、联合检查,努力建立国税、地税税收征管信息交换平台,保障国税、地税征收管理信息的实时交换和比对。

区财政局:负责按月报送国有资产出租、出售信息;每半年报送一次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处置、清产核资等信息;协助地税机关管理应税行政事业收费单位收据;按季报送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情况;负责核定地方税费保障和协税护税工作经费;协助区地税局共同做好地方税源和费源的调研工作。在编制、调制地方税费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充分听取区地税局的意见,使之与本行政区域的本级次税源和费源相适应,从而保证地方税费收入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协调同步。

区编办:负责每半年报送一次新成立的行政、事业单位登记信息。

区发改委:负责在年初报送重大项目建设计划,按季报送重大项目建设进度;按季报送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信息;按年报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宏观经济资料。

区经信局:负责按季报送技术开发项目立项计划、技术改造备案项目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和破产兼并企业、改组改制企业信息资料;按年报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名单及年检情况。

区审计局:负责按件报送被审计单位审计中发现的涉税信息、税收违法行为单位的涉税数据资料及其相关的审计结论。

区统计局:负责按季报送各项经济指标统计报表信息资料。

辖区金融机构:负责按照法律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记税务登记号码,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在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开立账户情况、实行税收保全及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给予协助,不得推诿和拖延。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非贸易及资本项目售付汇时,应当严格审核完税证明和税票或免税文件。

工商分局:负责与区地税局建立工商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按季度报送工商登记信息(开业、变更、停〈歇〉业、注销、吊销);按年报送工商登记年审信息;按月报送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负责工商、国税、地税联合办证关口把关。

质监分局:负责按季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放、检验等信息情况。

规划国土分局:负责按季报送采矿许可证发放和资源开采、土地回收、土地交易、土地划拨、土地转让等信息资料以及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和土地征用、出让、出租、交易等情况;协助征收或委托土地收储、整理、回购、转让、委托交易等环节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营业税、土地税值税等。配合区地税局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充分分挥税收杠杆对土地资源利用的调节作用;配合区地税局依法实施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区建设局:负责按季报送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名称、住宅总面积和门面、写字楼等非住宅总面积等信息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房统计表(预售房、现房、抵押房面积及销售价格、销售额)等信息资料;负责按季报送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和外来施工队伍信息以及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负责按季报送建筑工程平方米造价信息;协助区地税局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区房管局:负责按季报送房产交易(含二手房)信息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转移、变更、注销等登记与交易情况;协助征收或委托房地产交易契税、营业税和印花税。配合区地税局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切实做到先缴税后发证;配合区地税局依法实施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区交通局:负责按季度报送公路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信息;每半年报送交通运输企业及个体营运车辆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车辆数量;按年报送当年公路建设投资计划;协助征收或委托个体营运车辆营业税。

区民政局:负责每半年报送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福利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按年度报送福利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

区文体局:负责适时报送商业性文化演出、体育赛事信息。

区教育局:负责每半年报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登记信息。

区卫生局:负责每半年报送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信息。

区科技局:负责每半年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技术合同审核和认定情况。

区人力资源局:负责统一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号码,及时向区地税局提供缴费人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及社会保险费核定情况,并联合区财政局和区地税局定期开展缴费人的户籍、欠费清理工作,实行分类管理。每半年报送一次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名单;按年报送年审合格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的企业名单;按月传递各项规费核定信息。

区商务局:负责按季报送进驻企业相关信息。

区环保局:负责与区地税局共同建立排污费征收核定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和系统,按月传递排污费核定数据;定期与区地税局共同研究分析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理顺环保部门、地税部门、企业三者之间排污费核定、征收、缴纳的关系。

公安分局:负责按季报送所管辖车辆的登记、年审、转移、报送等数据信息;按季报送外来人口承租房屋等信息。协助区地税局依法实施部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与区地税局建立长效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打击伪造、变造、贩卖假发票及利用假发票进行犯罪的力度,依法查处、逃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区司法局:负责每半年报送一次办理鉴证、公证的情况;负责宣传普及税收法律、法规。

区安监局:负责按季报送各街乡涉税矿产计量数据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涉税信息(如关、停、并、转及自然灾害等)。

区综治办:负责按季报送“实有人口,实有房屋”信息;协助征收或委托私房出租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

区残联:负责与区地税局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和系统,及时向区地税局传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汇总表》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行政决定书》;负责每半年报送一次《残疾证》发放等信息。

区总工会:负责与区地税局建立工会经费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会经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区地税局沟通,建立健全涉地方税费信息共享制度。每半年以书面或电子的形式通报下列资料:外籍人员出入境、就业和流动情况;个人出版作品、向境外汇出工资、劳务费等情况;企业进出口贸易等情况;其他涉地方税费信息。

(二)地方税收协税护税工作职责和内容

地方零散税收协税护税工作主要由各街乡协助区地税局完成,基本内容是对个体等零散税收开展“四催”和税款,“四催”具体为:“催办”,催促无证户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催报”,催促纳税人到地税征收大厅或税务服务站申报税款;“催存”,催存纳税人预存刷卡税金;“催缴”,催税纳税人及时缴纳税款。

各街乡协税护税组织的职责: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法宣传、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催报催缴、协助地税机关核定应纳税定额(包括定额核定及调整)、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停歇业的管理、非正常户认定的管理、注销户的跟踪管理、协助税务机关落实对纳税人的行政处罚、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

各街乡协税护税组织协助区地税局征收的地方零散税收包括:个体户税收、市场税收、私人房屋出租税收、通过协税护税组织清查出的企业类漏征漏管户(含房屋出租经营户)在纳入正常户管前查补的税收、其他无证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应纳的地方税收。

三、高度重视,多措并举,确保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和协税护税工作取得实效

(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区地税局行使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区地税局在征管力量薄弱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税款,各受托单位要打破行政界限、克服一切困难、发挥自身优势,创造性地完成好委托税款工作。区财政局要会同区地税局研究制定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和地方零散税收协税护税奖惩措施,从而充分调动三级协税护税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6篇: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范文

一、考核原则

(一)促进税收征管的原则。通过制定考核办法,严格进行考核,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与义务,实现税收的有效监控,促进税收征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涉税信息和代缴税款为依据,按照考核标准计算分数,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综合治税工作。

(三)奖惩结合、激励促进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落后单位通报批评,充分调动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积极性。

二、考核对象

全区综合治税相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

三、考核内容

(一)区综合治税相关部门考核内容

1、领导重视情况。各综合治税相关部门确定一名领导分管综合治税工作,安排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提供涉税信息、税款代缴等工作。

2、涉税信息报送情况。各综合治税相关部门按要求时限报送综合治税信息。

3、代缴税款情况。各综合治税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代缴税款的责任和义务。

(二)各乡镇(街道)考核内容

1、组织领导情况。成立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指定专人负责综合治税工作。

2、制度建设情况。制定综合治税的各项制度,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3、涉税信息采集及利用情况。及时全面地采集各项涉税信息,并有效用于税收征管。

4、工作信息上报情况。及时向区综合治税办公室报送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

5、零散税收征收情况。对房地产交易、私家汽车、摩托车、出租车、个人客货运输车、个人出租房屋、个人装饰房屋等零散税收加强征管,切实防止税收流失。

四、考核评分标准

(一)相关部门考核评分标准

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区直相关部门综合治税工作分为涉税信息报送情况、代缴税款情况两项内容分别进行考核,总分各为100分(对既有涉税信息报送任务又具有代缴任务的单位分项考核,合并总分后折半计作最后得分)。

1、领导重视情况和涉税信息报送情况考核(100分)

(1)领导重视情况考核(20分)

①未确定一名领导分管综合治税工作的扣5分。

②未安排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提供涉税信息的扣5分。

③未安排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税款代缴工作的扣10分。

(2)综合治税日常工作及信息报送情况考核(80分)

①未按规定参加领导小组和综合治税办公室会议或业务培训的,每缺席一次扣2分。

②在行政审批中不严把“先税后证(审、批)”关,造成税款流失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③有信息不报送的,每漏报一项扣3分。

④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涉税信息的,每迟报一天扣2分。

⑤信息报送不真实的每项扣3分。

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2、代缴税款情况考核(100分)

(1)应签订而不签订委托协议书的扣100分。

(2)签订协议而未履行的扣100分。

(3)未建立税款代缴台帐的扣5分。

(4)超越权限代缴税款的,每发现1次扣2分。

(5)有行政制约手段而不认真履行代缴义务,应征税款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5分。

(6)未按规定及时解缴税款的,每发现1次扣2分。

(7)截留、挪用税款的,每发现1次扣100分。

(8)未按规定使用、保管、结报、缴销票证的,每发现1次扣2分。

(9)票证发生丢失的,每丢失1份扣10分。

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二)各乡镇(街道)考核评分标准

1、组织领导情况考核(10分)。未成立政府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扣4分;未成立综合治税办公室的扣3分;综合治税办公室未配有专职工作人员的扣3分。

2、制度建设情况考核(10分)。未制定印发综合治税文件并规定各部门、单位职责的扣4分;未制定并印发综合治税考核办法的扣2分;每年第二、第四季度各召开一次社会综合治税领导机构工作会议,每少1次扣2分。

3、涉税信息采集及利用情况考核(20分)。本级综合治税办公室采集录入信息不及时的,每出现1次扣1分;录入采集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过时的每项扣01分;未处理信息或处理结果错误的,每条扣05分。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4、工作信息上报情况考核(20分)。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1次综合治税情况分析报告;每少报1次扣1分,迟报1天扣01分。每月通报一次综合治税工作完成情况,每少1次扣02分。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5、零散税收征收情况考核(40分)。房地产交易税未实行“先税后证”或委托的扣5分;各类机动车辆有关税收未实行“先税后审”或委托的扣5分;个人出租、装修房屋有关税收未实行委托的扣5分。

五、奖惩措施

(一)对考评中涉税信息提报单项得分或涉税信息提报与代缴折算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且对财政收入贡献较大的部门或单位,由区政府授予“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对代缴税款单项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且对财政收入贡献较大的部门或单位,由区政府授予“代缴税款先进单位”称号;同时由单位推荐1—2名“综合治税工作先进个人”,由区政府一并进行表彰。

(二)年度考核得分前4名的乡镇(街道),由区政府授予“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予以表彰。

(三)对专、兼职人员每季进行考核,对信息报送及时、税款代缴及时的,进行表彰奖励。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单位,由区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年度综合考核中得分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单位。

2、应签订而不签订税款协议书的单位。

3、签订协议而未履行税款责任的单位。

4、对不认真履行综合治税职责,造成税收严重流失的,除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属于财政拨款单位的相应扣减单位经费。

5、对不履行法定代缴义务、违反税收票证管理规定和其他财务税收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7篇: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范文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着全县经济快速发展,财税收入持续平稳快速增长,财政支撑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经济主体和经济行为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税务部门不能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大量涉税信息,造成部分税收流失。因此,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税收协助,强化税收征管保障,实行社会化综合管税,构建“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协税”的税收征管新机制,是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与民生改善,实现我县在北加速崛起的必然要求。各乡镇、开发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综合治税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努力保持财税经济优质高效科学发展。

二、加强部门配合,合力推进重点行业重点税源控管工作

综合治税的新格局是“政府依法管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特别是对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必须强化部门协作,综合管理。

(一)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

对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项目管理的要求申报缴纳税费;外来承揽、中标的施工企业,在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住建部门方可核发施工许可证。工程结束后,没有取得税务部门完税证明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决算。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在结算工程款时,必须开具建筑业发票;建设方支付工程款时,必须以税务发票为付款凭证,不得接受施工方提供的异地建筑业发票。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人必须督促分包方开具建筑业发票,否则不予抵扣。产权交易部门不得为未取得建筑业发票的单位办理各类权证。

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在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工程款时,须出具各项目施工单位提供的当期发票和完税凭证。凡有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主动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工作。

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受托方取得的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监理收入,应开具税务发票,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收。

(二)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

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或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必须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并依法缴纳有关税收。

加强房地产使用及转让环节税收管理。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凡不能按相关规定提供税务发票、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房产、国土等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其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

(三)加强车船税和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所管理车船验(办)证和征收各项规费过程中,对完税情况进行控管,实行“先税后审”。对未足额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能出示地税部门完(免)税证明的,不得办理,应督促其足额缴纳税款后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四)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

加强对餐饮、歌舞厅、洗浴、足疗、网吧、房屋出租等行业的税收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业主,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房屋中介机构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须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屋出租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中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应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对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财税部门下达的不征收营业税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和超标准收费项目,一律依法申报纳税。

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登记工作。对不按规定进行认定登记和申报纳税的,财政部门停止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新增收费项目凡不办理应税认定登记的,物价部门不予办理收费许可证。财政、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每年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联合年审。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的检查力度,严格禁止不按规定索取合法发票作支出凭证的行为。

(六)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管理

对已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定期进行核验,发现医疗机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更正。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问题及时通报给地税部门。

地税部门要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税务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在参加医疗保险方面与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收费专用收据具有同等效力。

(七)加强教育培训机构税收管理

教育、人社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将所有教育、培训机构纳入税务管理,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应税收入须按期足额申报缴纳有关税款。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情况、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定期与税务部门通报信息。

(八)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

对各类科技、福利、劳服、外资、下岗职工再就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民政、人社、科技、商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相应资格。

(九)加强对异地缴纳税收的管理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跨境交易、投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跨境支付等业务活动的监控力度。加强异地缴纳税源的管理,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实行委托。对于应税劳务发生地在我县境内的工程项目,必须在我县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开具发票,如在外地缴纳税款或开具发票,付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

(十)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个人所得税法法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承包经营、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造成税款流失的,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我县范围内垂直管理企业和部门要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无论会计核算地和工资发放地是否在我县,只要在我县任职或受雇,都应在我县就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加强普通发票管理

发票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是经济活动中重要的商事凭证和记录生产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每年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国税、地税、审计、物价等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财务、税收大检查,时间不少于6个月。

(十二)实行委托代收,加强零散税征收征管

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并按规定解缴税款,具体要求按政发〔2012〕10号文件执行。

三、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综合管税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政府综合管税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上来,群策群力,齐抓共管。按照市政府要求,县政府成立了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的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治税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筹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监督评价,构建县、乡、村三级综合管税网络。

(二)健全工作机构。各部门必须指定专门机构,指定专人作为涉税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涉税信息的采集、整理、报送、反馈等工作,信息联络员必须熟悉涉税信息处理流程及计算机操作、具有一定综合协调能力,能有效协助县管税办开展协税护税工作,同时接受县综合治税办公室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全县综合治税工作。

(三)规范信息交换。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加强涉税信息的采集、传递和分析、应用。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涉税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实现涉税信息的科学应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信息平台建设要求,定期做好涉税信息上传工作(具体内容见附件),确保涉税信息传递及时、完整、连续。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综合治税办公室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8篇: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范文

一、__镇中心税务所情况

__镇中心税务所负责__镇城区及郊区的地方税税收征管,所内现有职工9人,辖区管户1404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321户;有限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行政事业单位83户。20__年全所共组织税收收入2982万元,占全县总任务的73.48%,社保费收入102万元,占全县社保费总收入的2.98%,人均负担税费342.66万元。

二、深入基层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召开全所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开展了谈心活动,了解了基层工作情况和职工的思想动态,听取了基层所人员对当前征管工作的看法和意见,相互交流了想法和认识。二是同__镇镇长及相关经济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进行了座谈,就__镇的经济发展现状、前景及地税工作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三是召开了__镇8个社区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交流了社区税收管理的经验,宣讲了社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三、典型经验及借鉴

通过一周时间的工作和学习,感受了基层工作的辛苦和繁杂,更加理解了向基层倾斜的深刻含义。特别是__旗地税局结合地税工作实际,紧紧把握“社区”这一地理行政区域特点,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积极推行社会综合治税职能,建立了社区税源管理新格局,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一是在城区内搭建协税护税网络,构建全社会参与税收管理的平台。__局根据地方税收税种多、税源分散、征管力量薄弱、税源不易控管的特点,在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的前提下,大力加强以“政府指导,地税主管,社区配合,群众护税”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建设,在旗内八个社区全部组建了协税护税网络,延伸了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范围,扩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

二是进行广泛深入的舆论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__旗地税局积极与当地政府联系并专题召开了由政府主要领导、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的动员大会,宣传税收法律知识,使社区居民进一步了解了社区税源管理工作的深刻意义。

三是成立社区税源管理领导小组,聘请责任心强、有一定税收业务知识的人员作为员,制定详细的方案,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在实施岗前业务培训后,对社区内的摩托车税收、上门装修、私人房产交易、房屋出租、幼儿园、培训班等地税机关难以正常控管的税源进行征收管理,并及时向地税部门反馈涉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而达到控管税源的目的。

四是完善措施,实施税源的分类管理。__局根据社区所涉及的涉税行业,结合社区税收管理的实际需求,对建筑业、装饰装修、房地产转让、房屋出租、幼儿园、培训班等征管项目分别制定了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明确了具体的税种、税目、税率及征缴方式,即便于员操作又提高了征管效率。

第9篇: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综合治税是指在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的机构参照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综合治税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协助市领导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本规定所列负有综合治税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审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关制度,建立综合治税的长效机制;

(二)协调成员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的关系;

(三)督促、检查综合治税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七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下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相关职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市财政局:

1.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2.会同税务机关及时转发和贯彻上级的税收政策文件,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检查落实税收政策;

3.会同税务机关开展重点税源培植工作,落实培植税源的扶持措施;

4.向税务机关提供财政直接支付的有关信息;

5.所属契税征收机构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名称,房地产转让价格、时间、面积、位置等信息,并严格要求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附上购房发票复印件。

(二)市国税局、地税局:

1.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和组织税收收入;

2.向财政部门等成员单位提供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欠税情况以及行业、产业、区域税收情况等各税种征收信息;

3.在办理税务登记、新增业户和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专项检查、稽查查补税款、发票协查等工作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

4.依照税收属地管理原则,会同财政部门协调处理本市各区、县级市之间的征管关系和税收分成工作;

5.组织或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

6.配合、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工作。

(三)市信息办:

1.负责*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为综合治税的信息共享、部门协作和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2.负责综合治税相关部门接入*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工作;

3.负责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目录和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制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的工作制度,促进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四)市工商局:

1.就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等信息与税务机关实现及时共享,协助查询企业的有关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及动产抵押等情况;

2.在受理业户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申请注销工商登记时,协助查询申请人的税务登记注销情况并通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3.对企业因纳税担保以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依法出具抵押登记材料;

4.对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户,及时按职权依法查处;

5.对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市国土房管局:

1.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做好对二手房地产交易税收的工作;

2.向税务机关提供预售证发放情况、可售总面积确定情况、可售房产的发售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土地分级分类管理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时收取预售款以及预售款拨付情况;

3.对通过协议、公开交易、协助司法执行等方式转让的土地(地块),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转让方、受让方的单位和个人名称(姓名)、土地地址、土地面积、交易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并通过*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按季度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

4.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权属证明和房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完(免)税证明;

5。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登记过户信息和房地产档案资料(包括已确权的房产和末确权但已出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资料);

6.依税务机关申请,提供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情况;

7.对纳税人以房地产作为纳税担保标的的,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协助办理房地产的查封或解封手续,协助办理房产、房地产项目及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六)市建委:

1.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等资料;

2.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施工的相关信息,包括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的承办单位情况等资料;

3.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相关信息;

4.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5.协助税务机关组织有关建设行政管理机构做好外来施工单位税款工作。

(七)市公安局:

1.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机动车辆的非秘密档案资料;

2.协助办理机动车辆作为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标的及拍卖过户等有关事项;

3.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外籍人员入境居留的审批情况、居民和外籍人员出入境记录等涉税信息;

4.协助税务机关验证居民身份证的真伪;

5.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网上税务违法信息的来源;

6.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协助税务稽查人员的税收执法工作,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

(八)市外经贸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

2.向税务机关提供外商投资企业项目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承包经营等事项的有关情况;

3.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市企业到境外投资的核准登记情况。

(九)市发改委:

1.向税务机关提供商品房建设项目计划备案情况,包括开发单位、项目、建筑面积(分住宅、商业用房、商务用房、其他用房部分);

2.向税务机关提供经济监测与分析报告。

(十)市劳动保障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劳动服务企业资格证明等的核发、管理情况及就业信息资料;

2.对再就业优惠证、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劳动服务企业资格严格审核把关,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资格认定或证明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3.向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名称、社保登记号、地税纳税人编码、组织机构代码等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和社保费退费数、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的信息。

(十一)市民政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福利企事业单位的认定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开登记资料、行政区划调整变更信息;

2.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福利企事业单位,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3.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解散、破产以及其他情形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其依照法律、法规先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把关,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税务机关。

(十二)市卫生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医疗机构的登记情况;

2.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医疗机构,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十三)市水务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堤围防护费的相关政策;

2.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向税务机关提供按专业批发计缴堤围防护费的缴费人名单;

3.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堤围防护费政策的宣传工作。

(十四)市规划局向税务机关提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包括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建设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已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及新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

(十五)市质监局及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协助做好税务登记工作。

(十六)市司法局向税务机关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有关涉税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律师和公证行业的税收征管。

(十七)市教育局向税务机关提供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资料。

(十八)市科技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合同的认定,严格审核把关,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十九)市交委按季度向税务机关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客运、货运经营许可证等的核发和管理情况,并协助做好征税工作。

(二十)市统计局向税务机关通报近期社会经济综合信息,提供统计信息以及国内生产总值完成情况。

(二十一)市经贸委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工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情况和工商业经济总体运行情况。

(二十二)市人事局向税务机关提供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相关资料。

(二十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税务机关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总账信息、单位开户审核信息、单位公积金年度汇缴明细信息。

(二十四)市残联向税务机关提供残疾人证的核况,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或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二十五)市审计局、监察局、法制办按各自职责,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落实本规定。

(二十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第九条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综合治税过程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十条成员单位应当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换信息。

信息交换可采取网络传输、磁盘、光盘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或纸质文件的形式。

第十一条成员单位定期交换本规定第三章所列工作职责范围的涉税信息,并逐步通过*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传递。

第十二条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发出公函,列明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

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公函后,应当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三条成员单位因业务需要税收征收信息的,可向税务机关发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

税务机关接到公函后,可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依法不能提供征收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协助和配合:

(一)组织涉税的联合执法;

(二)协助查询涉税信息;

(三)协助进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四)协助办理纳税担保;

(五)召开税务协作会议;

(六)建立委托和税务协管网络;

(七)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受委托单位在税款时,遇到纳税人拒绝缴纳应纳税款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成员单位不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由领导小组责成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不按本规定配合税务机关和提供涉税信息,造成税收流失的,按照财经责任问责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