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生命与非生命范文

生命与非生命精选(九篇)

第1篇:生命与非生命范文

【关键词】 非命题;逆命题;否命题;逆否命题;反证法

一、非命题

非命题是高中数学的简易逻辑中出现的概念,而在实际生活中,非命题类的语句也经常用到.“非”是否定的意思,对命题进行否定得出的新命题,我们称之为非命题.所以,当某一个命题为真命题时,将之否定得到的就是假命题,同样,若一个命题为假命题时,将之否定则是一个正确的命题,即真命题.一般情况下的这样两个命题称为一组“互非命题”.

我们来看一句话,为表述方便,把它记为A:“0的倒数是0.”这句话可以判断真假,我们称之为命题,又因为1/0在初等数学中没有意义,所以命题A是假命题,那么,将之否定将得到真命题,也即非A命题:“0的倒数不是0”是真命题.这是数学上的推理,然而在我们的日常口语习惯中,0的倒数既然没有意义,也就是前提不存在,那么结果无论是等于0还是不等于0都是不正确的.数学与逻辑有矛盾吗?

数学是头脑的体操,是逻辑的推演,结论是确定的、可控的,我们说“数学的世界里没有骑墙派”,当然不会产生矛盾.我们把刚才的命题数学化,写成条件命题的标准形式,若p则q形式,改写如下:若x=0则1/0=0;那么非命题为若x=0则1/0≠0,我们将1/0≠0理解成:这个整体可能根本不存在(无意义),也可能取某一个非零的值.换言之,它不仅包括原命题的反面内涵(也即非零值),还包括与之相关联、相和谐的一系列的相关外延.正是这一系列内涵与外延的独立,才使得利用逆否命题可以证明原命题.

二、反证法

反证法可以用来证明任何学科领域的命题.一般的,由证明若p则q形式,转而证明非q推出一系列结论,从而推出一个全新结论t,其中t与假设矛盾,或与某个真命题矛盾,从而判定非p为假,推出p为真命题.证明的一般步骤一般有三个:(1)假设命题的结论不成立,即假设结论不成立,即假设结论的反面成立;(2)从这个假设出发,经过推理论证,得出矛盾;(3)由矛盾判定假设不正确,从而肯定命题的结论正确.下面对这三个步骤详加说明.

步骤一:正确地作出反设.否定结论是正确运用反证法的前提,需注意所作出的反设必须包括与结论相反的所有情况,而提出否定假设相当于增加了一个已知条件.

步骤二:推出矛盾是用反证法证明命题的关键.在证明和推导过程中,已知的一些定义、定理、已知条件都正常应用,提出的反设也作为一个已知条件参与证明和推导.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否定事项只有一个,我们只要把这个反面驳倒,就能肯定原命题成立,如果否定事项不止一个时,就必须将结论所有否定逐一驳倒,才能肯定原命题成立.

步骤三:矛盾判定.需要针对具体问题看待矛盾,一般情况下,是与已知条件矛盾,特殊情况下,虽与已知条件相符(已知条件可在步骤一中参与推理),但与其他定义、定理、公理、事实等矛盾.

步骤四:既然产生了矛盾,必须推究产生的原因,因为在步骤二中的推演是合乎逻辑的正常推导,所以问题只能出在步骤一上,换言之,其反设有问题,由错误的条件产生的矛盾的结论,从而证明了原命题的正确.

三、逆否命题

在逻辑中的命题除了陈述和判定的语气、结构外,有些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判断,也即:

在某种条件下成立某一结论,这种情形通俗点说就是“如果怎样则结果如何”,在数学上称为“若则命题”,一般表示为“若p则q”,而与之等价的命题为“若非q则非p”,这种命题将原命题的条件用非命题的形式作为新命题的结论,将结论的非命题作为新命题的条件,我们称之为原命题的逆否命题.

在本质上讲,原命题与逆否命题的等价性是反证法证明的逻辑基础.原命题为“若p则q”,则反证法的第一个步骤寻找反设,也即是认定非q的过程,步骤二的推导,也即“若非q则非p”的过程,步骤三的矛盾判定,实际就是非p的判断,步骤四本质上就是原命题与其逆否命题的等价认定过程.

综合以上,我们知道,逻辑判断过程中的逆向思维是以“非命题”形式作为基础,以“逆否命题”作为桥梁,以“反证法”作为实践手段实现的,而且,在逆向思维的应用中,已知的情况以及使之成立的一切条件和与之相符相伴相和谐的一切都在逆向判断的范畴内,所以逻辑是思维的过程,而数学是思维发展的产物,逻辑与数学是共生共存的关系,并且两者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顾银丽.反证法在高中数学中的应用.数学学习与研究,2011(15).

[2]王永建.生活中的反证法.时代数学学习,2004(9).

第2篇:生命与非生命范文

浅析对生命权入宪的法律

一、案例分析

案例引发的思考:2007年l1月21日下午4点左右,北京某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单上面签字,焦急的医生、护士束手无策,院方试图联系该孕妇的其他亲属,并向上级请示“亲属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的紧急情况下,可否进行手术”,均未果。在抢救3个小时后,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笔者认为,对生命权的漠视是造成这种悲剧的重要原因。生命权是人的最高利益,如果没有生命权,其他的一切权利都无从谈起。在我国,这—重要的权利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未得到宪法的保障,这不得不说是中国法律的遗憾!近些年来发生的对生命权的侵害的事件不胜枚举。矿难事故不断发生,“非典”、禽流感等致人死亡的疾病层出不穷,有关死刑犯的冤案也不时出现。这一切都与公民生命权保护的立法不足和不完善相关。人的生命是人之所以为人并进而成为法律主体的根本前提,因此生命权也就成了其他一切人权的前提和基础。生命权自18世纪被美国宪法确立以来,已经得到了世界上许多国家宪法的确认,并载人多项国际人权公约。但由于我国宪法对生命权尚无明文规定,生命权在我国宪法中的地位只能算作—项隐含权利,这对于生命权的保障是极为不利的。因此,笔者认为在今后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国宪法的过程中应当首先将生命权入宪,尽快建立生命权的保障机制。

二、生命权的义涵

“生命权’’旁白自西方人权理念,生命权是人权中的首位权利,指自然人的生命不被非法、任意剥夺,仅是一种“生命拒害权”,含义是消极、保守的,价值是有限的。这与当时的历史背景有极大关系。那个时代,涂炭生灵、草菅人命的现象普遍,尤其是两次世界大战,更使任意剥夺人的生命的行径受到空前谴责,所以二战后许多国家的宪法国际人权公约纷纷确立了公民拥有生命拒绝不法侵害的神圣权利。然而到了上个世纪70、80年代,当法治与文明已成为世界发展主流、任意践踏生命的现象减少了很多之后,人类社会又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威胁生命的天灾人祸,特别是“人祸”,诸如邪教盛行、核威胁的存在、毒品泛滥、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建设工程安全隐患增多、剧毒工业品的广泛使用、农产品消费中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等等,这些现代“人祸”对公民生命的危害已远远超过了“天灾”、凶杀刑事案件和司法滥施死刑对公民生命的危害。于是,公民仅有的生命拒绝非法侵害权,已无法保全生命,“公民应享有生命危难救助权”的呼声出来了。因为“无救济就天叔利”已逐渐成为各国公民的共识。与此同时,上个世纪80年代国际人权立法中,出现了所谓的‘‘第三代人权”,其中之一即公民享有“接受人道主义援助的权利”。是指所有人类团体在急需时都有得到国际社会援助的权利。例如遇到流行病、饥荒、地震、洪水、台风、雪崩、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以及集体移民、难民和流离失所的人大规模集聚或类似事件等,不给予及时的、必要的援助就会引起人类大批死亡的后果,就需要国际社会及时伸出救援之手。特别是在援助任务已经超出任何单独的援助国或某一个机构(如国际红十字会或联合国救灾专员办事处)的能力的情况下,更需要国际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援助。

生命权的核心是生命安全。—个好的政府,首先应是—个对人民生命安全全面负责的政府;—个珍惜公民生命权的立法机关,应当重塑生命权的传统保护理念,与时代同步地正视危害其“安全”的因素,关注其“安全”的程度,寻求其“安全”的措施。笔者认为,现代宪法义上的公民生命之权,应由传统的“生命拒害权’拓展到“生命拒害权”与“生命危难救助权”的统一(生命安全权即二者的合一);由生命危机之前的权利延伸到生命危机之后的权利;由消极的生命保护观过渡到积极的生命保护观。因此笔者认为,生命权简单来说就是每个人.都有安全活着的权利,具体是指自然人以维持其生命延续为内容,以生命安全为核心,以生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也就是每个人的生命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不容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侵害或剥夺的权利。

三、生命权的体系构架

生命权不同于一般的人格权,它的最大特点在于:生命权的客体一生命利益与生命权主体的权利能力融为一体。因此,宪法意义上的生命权应当是—个完整的权利体系。关于生命权的构成(内容),学术界并未形成统一的共识,有几种观点为:生命权的内容包括自卫权和请求权;生命权的内容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司法保护权和生命利益支配权。尽管上述观点各有可取之处,但也有不足之处:自卫权并不是独立的生命权内容,而是生命安全维护权的具体内容;司法请求权属于维护生命和安全利益的派生权利,是基本权利的必有内容。因此,笔者比较倾向于将生命权的内容划分为生命存续权、生命安全权以及有限的生命利益支配权。

1.存续的权利

生命存续权是指自然人保有自己的生命依自然规律存续的权利。生命的延续是人体的正常功能,也是一种自然现象。生老病死是自然界不可抗拒的规律。法律规定生命权中包括生命存续权,并非确保人人.都长生不老,而是保护人的生命不因受外来的非法侵害而丧失。其实质是禁止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更高层次的生命存续权还应包含,当人的生命受到疾病等非人为因素的困扰而有丧失之危险时,有权得到尽可能的医治和救助。需要注意的是,生命存续权保护人的生命延续,不是通过提高身体健康程度而延长生命,这是健康权的内容。

2.生命安全权

第3篇:生命与非生命范文

>> 致命的“非致命武器” 致命 非致命武器 致命武器 非致命武器,很好玩 非致命性武器 非致命弹药也致命 美国新型微波定向非致命武器 致命武器归来 致命武器失灵 不是武器的“致命武器” 企业成败的致命武器 “本本”玩家的致命武器 致命杆菌 致命牌照 致命阴霾 致命假药 致命昆虫 致命光束 致命诱惑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 > 政治 > 非致命武器其实很“致命” 非致命武器其实很“致命”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 孙绍红")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催泪瓦斯是一种典型的非致命武器,经常被用于防暴行动中。供图/东方IC

近日,美国可能向乌克兰提供致命武器的消息在国际社会引起一阵骚动。一些国家领导人和国际机构对此纷纷反对。德国总理默克尔强调,向乌克兰提供致命武器于事无补。去年9月美国宣布将向乌克兰提供非致命武器时,也曾明确拒绝了乌克兰提出的提供致命武器援助要求。其实自乌克兰危机爆发以来,西方内部、西方与乌克兰之间就向乌克兰提供何种类型武器一直争执不断。那么,何为非致命武器?与致命武器相比,它有何特点和优势?

中国古人提出,“兵者为凶器,圣人不得已而用之”。在当前的国际新闻中,人们经常会看到使用催泪瓦斯、橡皮子弹等非致命武器的场景。随着维和、反恐等非军事行动的需求和国际人道主义呼声的高涨,非致命武器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今后将得到迅速发展与广泛应用。

一种新概念武器

非致命武器(也有人称为失能武器或软杀伤武器),是利用声、光、电、磁和化学等技术手段,使人员和装备暂时或永久地丧失正常机能,而又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人员的致命性和永久性伤害,以及对财产和环境的严重破坏的新概念武器。非致命武器对人员和装备的毁伤作用相对可以恢复,但“非致命”的叫法并不意味着零死亡或非永久性伤害。零死亡或非永久性伤害是目的而不是保证,此类武器也可能造成死亡,因而具有致命性。比如,2002年俄罗斯警方在莫斯科人质解救行动中使用了芬太尼麻醉气体,这种非致命性的麻醉气体却不幸造成人质大量死亡。

目前,各国已研制并装备了多种非致命武器,主要分为反人员和反装备两大类。反人员非致命武器是指利用低能激光、高功率微波、声波发生器以及光学弹药、软杀伤弹头、非致命化学战剂等使人员致盲或致晕从而暂时失去作战能力的武器。主要有激光致盲武器、声能武器、化学战剂、动能弹以及电能武器等。其中,低能激光致盲武器是国外发展较快、技术较成熟、应用较广泛的一种非致命武器。

反装备非致命武器主要利用一些物质具有的特殊物理、化学性质,阻止装备正常运行,以及破坏能源供应、毁坏基础设施,从而达到影响敌方作战行动、为己方争取有利战机的目的。主要包括物理类、化学类两类反装备非致命武器。物理类是指利用物理学原理,使装备或设施在不改变本身特性的情况下丧失能力的武器,主要包括超级剂弹、阻燃弹、碳纤维炸弹及电磁能非致命武器等。化学类反装备非致命武器是指利用物质的化学特性,使目标改变本身特性从而丧失能力的一种武器,主要包括金属脆化剂和超强腐蚀剂等。

实际效果往往很“致命”

非致命武器虽不以致命为目的,但其达到的实际效果往往很“致命”,可以实现致命武器难以达成的目标。

现代武器系统中光、电等核心设备最为关键和脆弱,而反装备非致命武器就是以破坏和摧毁这些核心设备为主要目标,这将造成通讯联络中断、武器系统失灵,从而使战场行动难以正常维系。1999年3月24日在北约对南联盟的轰炸中,美国使用了尚在试验中的电磁脉冲武器,使南联盟部分地区的通讯设施瘫痪了三个多小时。在伊拉克战争中,美军在对伊拉克国家电视台的空袭中再次使用了这种武器,使伊拉克国家电视台转播信号中断。另外,美军在巷战中也使用了这种武器,对城市建筑物中的伊军武器系统产生了很大的破坏力。

非致命武器还具有很强的威慑作用,占优势的一方能对另一方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比如,反人员非致命武器虽然不会导致人员大量死亡,但可造成战场人员眼睛失明、神经错乱、行为失控、心肺功能衰竭等,严重时也可导致死亡。这势必会对敌方作战人员构成强大的心理压力和生理上的痛苦,严重影响其战斗力正常发挥。英国是最早在实战中使用非致命武器的国家,在1982年马岛战争中,英国对阿根廷空军使用了“激光眩目瞄准具”,使阿根廷战机遭受了沉重打击。

新的需求与选择手段

1991年海湾战争结束后,美国海军军官麦克马丁提出了非致命性战争的概念。为了更有效地应对各种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使用非致命武器成为所有战争层次中共同的迫切需要。

在传统上,一支只配备传统武器的军队在执行任务时只有两种选择:威胁使用致命武器和使用致命武器。这种局限性本身就是一大弱点,对手会迅速发现这一点并加以利用。而且在近些年的局部战争中,高技术装备的巨大威力和作战效能在赢得战争的同时,也由于其对人类生命的大量杀伤和社会财富的巨大破坏,给使用者带来了严重的后遗症。而非致命武器则可以弥补传统杀伤武器的这一局限性,为使用者在“开枪或不开枪”之外提供了新的选择。可以说,在某种特定的作战环境中或需要达到某种军事目的但又不容许杀伤人类生命时,使用非致命武器可以收到比较理想的效果。比如,在海湾战争中美国试验性地使用了部分非致命武器,在达到军事目的同时相对减少了敌方或平民的伤亡,使自己在政治上不至于因大量杀戮而陷入不利处境。

总之,相对于传统致命武器,非致命武器在减少持久伤害以及附带伤害方面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可以广泛应用于维和、防暴、反恐行动中。特别是在发生骚乱暴乱等群体治安事件时,犯罪分子及别有用心的人往往与不明真相的群众混杂在一起。此时如果使用常规杀伤性武器将无法避免伤及无辜群众,而使用非致命武器则能在有效平息事态的同时避免误伤群众。五角大楼非致命武器联合研发局发言人凯利・休斯就指出,“非致命武器向当地民众、盟国和合作伙伴表明了我们保护平民的意图。”在前段时间,美国也陆续向乌克兰政府、叙利亚反对派等提供非致命武器援助。

给国际法提出诸多挑战

国际法对武器特别是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某些不人道的常规武器的限制和禁止,以及世界裁军潮流和国际人道主义运动的发展,从外因上刺激了非致命武器的发展。2014年6月,美国海军研究办公室发表公告,大力鼓励非致命武器研究开发,其他国家也不甘落后,竞相加入开发队伍。从目前形势看,非致命武器有三大发展趋势。

一是今后各国将继续研制高新非致命武器,注重发掘新的技术途径,重视对新机理、新材料、新技术的探索,力求在关键技术上有所突破。

二是将注重利用现有武器平台,实现致命和非致命打击能力的一体化。对现有武器平台进行非致命武器的加装和改造,使作战人员能够根据任务选择使用致命或非致命武器,从而彻底改变单兵武器功能单一的现状,大大提高士兵在各种环境下的攻防及生存能力,从而具有较好的经济性和作战灵活性。

三是将加强非致命武器作战效能可调控性研究。武器操作人员能根据不同作战需求调控非致命武器的作用能量大小,以达到告诫、惩罚、失能等目的,直至对目标进行致命杀伤。正如通过可调变阻开关能够任意改变电流大小一样,可调控式非致命武器将让指挥官不必歼灭敌人或摧毁设施就能实现行动目的。

但是,国际武器控制公约体系严格限制武器的使用,将武器命名为“非致命”并不能降低目前武器控制的国际法标准。因此,非致命武器虽然是军事专家、政治家和学者基于良好的愿望而创设的一个新概念,是科技与法律、伦理道德互相制约下的一种新现象,但是其在战争与武装冲突中的使用给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道法提出了诸多挑战。

比如,虽然激光致盲武器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对该类武器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1995年10月6日,参加联合国常规武器公约会议的44个国家一致通过了禁止激光致盲武器议定书。同年10月22日,美国防部宣布取消陆军的手持式激光对抗系统。

第4篇:生命与非生命范文

[关键词]生命;生命权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2 ― 0049 ― 02

自然界是由无生命和有生命的两大物质构成,无生命物质又叫非生物,如江、河、湖泊、电热、矿物等;有生命的物质,又叫生物,如动物、植物、人等。〔1〕生命是物质运动的一种形式,革命导师恩格斯对生命的定义为“生命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本质上就在于这些蛋白体的化学组成部分的不断自我更新。”〔2〕这种不断的自我更新被生物学界称之为新陈代谢。

法律上的生命,一般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赖以维持其生存、发展的新陈代谢的能力。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也就是说生命存在与否,是每个自然人能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关键。人只有在具有生命的前提下,才能成为社会中的一员,参与社会实践,并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创造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才能对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作出贡献。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的法律均把生命权列为最重要的一项法律权利,在民事法律中,生命权更是作为人身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生命权是指享受生命安全之人格利益之权利,生命为人格利益中之最高贵者。〔4〕 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其生存的新陈代谢能力。生命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基础,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不可转让不可继承。

一、生命权的法律特征

1.生命权是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安全为客体

人死不可复生,人一旦失去生命,无论采取何种补救措施,均不可使人再重新享有生命。因此,避免生命受到非法侵害,使生命在其正常的生理期限内得以存在、得以延续,是法律予以关注的问题。史尚宽先生更把生命权定义为:享受生命安全之人格利益之权利。由此可见,生命安全是生命权的客体。

2.生命权是基础性的权利

在所有权利中,首要的是生命权,从中而衍生其他权利和自由,诸如谋生的权利、授受教育的权利等。〔5〕可见,人所享有的权利无一不是在生命权的基础上产生的,人没有生命权,其他权利就不可能存在,试想一个死人如何可能享有自由权。

3.生命权是最重要的民事权利,是最根本的人身权

世界各国明文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6〕换而言之,没有生命,就没有权利。史尚宽先生认为,生命是人格利益中之最高贵者。当今最重要的涉及人权的国际条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政治人权公约》无一不把生命权列为人权的首位。从立法实践来看,亦莫不如此,例如《法国民法典》,《越南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均体现了上述精神。

4.生命权具有限的支配性

生命权固然属于最重要的民事权利,但民事主体不可随意处分自己的生命,这是因为自然人的生命不仅对个人有影响,而且对整个社会,整个国家亦有意义;任何国家机构,社会组织都不可以非法剥夺人的生命。即使个人自杀,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亦会介入干预,其目的不仅在于维护人的生命,更在于维护整个社会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二、生命权的起始

自然人享有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生命权是一种人格权,同其他人格权一样,亦始于出生。何为出生,学界中有若干不同观点,有“露出说”,即以胎儿部分或全部露出于母体之外为出生标准。亦有人主张“独立呼吸说”,即以胎儿脱离母体后,能独立呼吸为标准。有学者支持“断带说”,即胎儿露出母体后,还要剪断其与母体之间的脐带为胎儿出生标准。还有学者支持“泣声说”,即认为胎儿脱离母体后,能发出啼哭声为出生标准。另有学者主张“阵痛说”,即孕妇产妇开始感到阵痛为胎儿出生的标准。

笔者认为以上几种观点难免有偏颇之处,具体如下:(1)露出说,无论是采取胎儿一部还是全部脱离母体为准,如果胎儿出生后没有生命迹象,或者还在母体中时就是个死胎,不能认为其具有生命,所以露出不能作为生命开始的标准。(2)独立呼吸说,在医学实践中,存在胎儿不能独立呼吸而依赖于呼吸机的例子,但其能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交换,即具有新陈代谢能力,因此不能否认其享有生命。(3)“泣声法”,实际生活中,不论是天生的哑儿,还是一些不肯出声的正常婴儿,均不会哭出声,因此,以婴儿泣声为其出生具有生命标准的观点不科学。(4)阵痛说则最为荒唐,婴儿的生命与产妇的生命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生命,产妇有痛感,不等于婴儿有痛感,也不能等于胎儿已有生命,死胎或流产亦能让孕妇陈痛不断,因此阵痛说不成立。

相比较而言,学者郑玉波的观点较为全面,郑先生认为出生应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为出,即胎儿与母体相分离;其二为生,即脱离母体的婴儿应有生命特征,而不论其有在时间长短。杨立新先生认为,该标准不够具体,本人不敢苟同。本人认为,郑先生所提出的出生条件之一为外观条件,即胎儿与母体分离,如果胎儿于留母腹中,仍应视其母亲身体之一部分为佳,世界多个国家只有在极特殊情况下,如继承或人身损害赔偿才会视未出生胎儿为独立生命,不仅适用条件严格,而且其享有权利也受到极大限制。郑先生的条件二为根本条件,新陈代谢能力是生物体的最基本特征,也是判断出生婴儿有无生命的最科学标准,如果婴儿不具有新陈代谢能力,就不能视为具有生命。当然,医学对生命的判断标准会随着医学技术发展而有所改变,但万变不离其宗,不具有新陈代谢能力,不能认定其享有生命,更说不上享有生命权了,生命是生命权存在的前提。自然人拥有生命之初,即为其享有生命权之始。

三、生命权的具体内容

生命权作为最重要的一项人格权,其内容一直为学者津津乐道,但观点各异。如学者杨立新认为,生命权的内容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司法保护请求权、生命利益的支配权。〔7〕王利明先生则认为,生命权的内容包括有生命享有权,生命维护权,生命利益的有限支配权。〔8〕综合比较分析,笔者认为生命权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生命享有权

生命享有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利益享有权利。原因在于:首先,生命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它必然有权利主体。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不存在无权利主体的权利。其次,法律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因出生而享有,因死亡而终止〔10〕。一个自然人死亡了,也就无权利可言。但只要他活着,就必然拥有生命权,生命权则是他不可剥夺的权利。再次,生命享有权是生命权其他内容的基础与前提。民事主体只有在享有自己生命利益的前提下,才可能对自己的生命利益行使支配权(当然,通常这种支配权是在有限的范围内行使)。并有权采取各种措施保护自己合法的生命利益。

2.生命维护权

生命的维护权,应包含两个方面:

第一、生存维护权。即权利人可以采取各种合法的方式,措施使自己的生命以维持延续下去,自然人是一个生物体,新除代谢是维护每个生物体运作的自然机理,也就是说人要保持与外界的物质、能量交换。用通俗的话言之。即每天都要吃、喝、拉、撒,这就涉及到生命的生存维护权,它要求让权利人能维持自己作为一个生物体在生理方面的正常运作。

第二、安全维护权。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使自己的生命利益不受外界非法侵害的权力。生命安全维护权包含有三点:(1)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得以非法的理由,方式侵害他人的生命利益。除非合法的公权力机关,以合法理由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例如死刑。当然,死刑在法律界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但不是本文的主要议题,故不赘述。(2)权利人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自卫,以保护自己的生命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有学者认为,防卫是维护生命的手段而非权利。笔者认为,手段与权利并非泛谓分明的事物。自卫即可以是权利又是手段。况且,防卫权是法律明文赋予生命权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在生命权内容里,它不属于独立的生命权内容,而是生命安全维护的具体内容。(3)权利人在遭受非法侵害之时或之后,均可请求公权力机关的保护,如报警。公权力机关的保护,是安全维护权的最重要内容,其作用是前二点不可替代的,但它的行使,必须是在生命利益受到侵害的前提下,权利人才能行使,否则存在扩张权利的嫌疑,这是因为公共资源的有限性与公民权利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决定并制约。

3.生命利益的支配权

生命利益的支配权是指权利人享有对自己生命利益进行支配的权利。几乎所有的学者支持或主张生命利益的支配权是生命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一致认为该项支配权行使存在一定限度,学界能有此共识,笔者认为理由有三:(1)生命对人的重要意义,有人云:生命诚可贵。〔10〕其贵在人只有一次生命,任何人都不可能轻言放弃,不可任意支配。(2)民事权利能力因出生而取得,因死而丧失,民事主体无生命则无权利可言,学者不致于在无权利主体的基础上妄言权利。(3)当今社会是和谐社会,主张以人为本,我们的党和政府更是把这种观念定义为科学发展观列入我国的国策。学者尚不致于冒天下大不韪,妄言不宜

人的生命是人的最高利益,是人体维持其生存的新陈代谢能力。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不可转让不可继承,对人具有崇高的价值。因此,生命权是人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不容许侵犯。

〔参考文献〕

〔1〕 复旦大学生物学系.生物基础知识〔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

〔2〕 恩格斯.反杜林论〔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0.

〔3〕 〔苏〕奥斯特洛夫斯基.钢铁是怎样炼成的〔M〕.桂林:漓江出版社,1994.

〔4〕 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 杨立新.中国人格权立法报告〔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6〕 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7〕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8〕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第5篇:生命与非生命范文

从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生命科学发展的需要,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知识经济时代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这四个方面,浅析了在高校非生物专业类学生中开设生命科学选修课的必要性。

关键词:综合素质;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

21世纪是生命科学(亦称生物学)的世纪,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据权威机构预测,在新的世纪里,生命科学将成为新一轮自然科学革命的中心。为了普及生命科学教育,适应国家和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需要,在高校开设生命科学公共选修课,对于优化非生物学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提高非生物学类大学生的科学素质和综合素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

在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现代教育技术的发展也十分迅猛,这必将引起高等教育全方位的深刻变革,尤其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方面更为突出。我国高等教育部门正在把握时展的机遇,关注世界教育技术的前沿动态,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改革旧的教育模式、教育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为培养跨世纪的高素质人才作出应有的贡献。[1]

20世纪末,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已把生命科学的发展放在首位,在这样一个科技竞争、人才竞争的大变革时代,我国的高等教育如果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与时俱进,就会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越来越大。知识经济时代需要的人才规格较之工业经济时代有了很大的变化,这就要求教育必须处理好“专才”与“通才”的关系[2],尤其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跨学科专业的建设势在必行,要允许学生在系际、校际选修课程,甚至在必要时可以中途转系、转校国家教育部颁发了《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在对于“非生物学类专业生物学基础课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研究”这一项目中,对于在高校非生物学类本科生中开设生命科学公共选修课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高等教育专业和课程设置将出现多样化,从未来社会对社会成员的要求出发,对传统的学科课程体系进行改革,确立高等教育应为快速发展的未来社会培养综合型高素质人才。通过课程设置的改革,使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既有约束,又有自由学习的课程。[3]要求通过这样的学习,使学生具有牢固的、经久发挥作用的核心基础知识,又具有个性的、宽而广的知识面。新的教学模式不仅是传授知识,关键是为了培训大学生的技能,培养大学生以全新的方式,用新的思维模式来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我们知道不同学科有不同的思维方式、方法,生命科学也不例外,为了便于学生今后的学习和工作需要,给非生物学类学生开设生命科学选修课,有利于培养学生生命科学的思维方式、方法。

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首批批准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36所高校建立“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据介绍,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下文简称“基地”)是生物高新技术产业中人才链、技术链和产业链三者的结合体,通过积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与管理水平高、综合实力强、技术手段新、科技含量高的企业合作,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4]“基地”在完成国家建设目标,进行高层次生命科学领域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基础上,针对现阶段大学非生物学类学生和教师缺乏现代生命科学知识和意识、造成不利于学科间的交叉融合和结构调整的现状,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率先为全校非生物学类学生开设生命科学基础普及课程,加快校内外生命科学课程教师的培养。

高校给非生物学类学生开设生命科学选修课,要延续从选修到必修,从普及型课程到提高型课程,从学分少到学分多的发展过程,在课程设置上要有系列性,延续性。要有一批专门从事公共生命科学选修课教学和研究的教师,并能在教材编写工作中作一些探讨。

二、生命科学发展的需要

在20世纪里,生命科学有了重大的进展,以至在自然科学中越来越居于显赫的地位。2000年4月6日诺贝尔奖得主杨振宁在南京的一个题为《中国文化与科学》的演讲中指出,“假如说20世纪是物理学世纪的话,那么21世纪将是生物学世纪。生物学对人类的价值观念的影响恐怕比物理学对世界的影响更深远……”生命科学一直是农学和医学的基础,对农业、医疗、制药等方面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进而扩展到食品、化工、环保、能源、信息等方面。因此,生命科学的发展与人类的未来息息相关。[5]人类社会所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如人口、粮食、资源、环境、健康等,都对生命科学给予了重大的希望。如果我们浏览一下生命科学的方方面面,就会发现,生命科学的分支已多得难以计数,更有大量的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不断出现。学科间相互交叉,互相渗透,生命科学将会得到更大的发展,对整个科学发展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它将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物理学所起的作用一样,成为科学革命的中心。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融合,以至在人类思维向高级阶段发展的历史使命中,生命科学将起着越来越重大的作用。认识和了解生命科学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对学习其他科学知识也有帮助。

人类进入21世纪,生物技术已不再是单纯的生命科学的研究手段,它已经从生命科学的实验室里走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产业力量,近几十年来,生物公司和相关的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地建立起来。生物技术紧接信息技术而崛起,并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它将在生态环境、伦理、道德、法律等方面引发一系列新的变化,也带来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6]例如克隆人类胚胎的研究将给21世纪的医学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但是克隆人的出现将给未来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带来严重的后果。转基因技术可提高农作物产量,节省未开发土地,从而为野生生物提供更大的生存空间。然而,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是我们不得不担忧的,转基因食品究竟会不会对人产生有害的作用,科学界目前对此尚无定论。类似的还有生物多样性、生态与环境等。这些问题已不仅仅是生命科学领域所能单独解决的问题,还需要相关学科领域共同解决。

三、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20世纪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已充分证明,人类生存方式的技术含金量渗透到了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航天技术、海洋技术等世界高新技术及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对社会经济和生活产生了日益深刻的影响。生物技术和生命科学的研究更为直接地面对着人的生命,影响人的生命意义和生存方式。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政治多级化、科学多元化的今天,我们培养的大学生要能在参与国际、国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没有高素质是不行的。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必然进入产业化,这仅仅依靠生命科学专业人才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方面的人才,而这些人必须懂一些生命科学方面的知识,因此,我们的高等教育必须在非生物学类学生中全面开设生命科学选修课。另外,由于学科交叉,知识相互渗透,从事其他行业的人也需要掌握一些有关生命科学方面的知识,如果知识面太窄,那将对个人的发展起到很大的制约作用。教育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社会要求通才,全才,高校有义务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这就要求今天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断培养自己适应知识变化,工作变化,环境变化及人类生存的能力。

另外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现已出现诸如人口、资源、能源、环保等方面的问题,并且已经或将为之付出沉重的代价。国家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要使经济的发展同人口增长、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相适应,实现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从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相互协调中推动经济建设发展,并在发展中带动人口、资源、环境问题的解决而所有这些都与生命科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的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是未来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的生力军,他们认识和了解这些问题对他们将来从事经济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知识经济的主体,强调的不仅仅是对劳动的某一方面知识的掌握和应用,而是对各类知识的整合。因此在高校非生物学类学生中开设生命科学选修课,是势在必行的,但是由于课时的限制,不可能系统地、深层次地传授给学生许多有关生命科学方面的知识,其目的主要是通过在讲授某些生命科学知识的同时,以知识为“载体”,培养学生的现代生命科学意识和思维方式,更好地为经济社会服务。

四、知识经济时代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

大学生对生命科学的了解仅仅停留在中学的水平上,而那些知识毕竟是最简单,最基础的知识,根本不能满足大学生阅读比较专业的生物杂志和文章的需要,更不能满足学生自学生命科学的需要。如果要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生命科学方面的知识,那么在高校非生物学类学生中开设生命科学选修课就显得非常必要。[7]

知识经济要求教育部门培养出具有多种知识及多元文化融合能力的新型人才,这是因为,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具有系统性、综合性和整合性的特征,作为知识经济的主体,强调的不仅仅是对劳动的某一方面知识的掌握和应用,而是对各类知识的整合。因此在高校非生物学类学生中开设生命科学选修课,是势在必行的,以知识为“载体”,培养学生的现代生命科学意识和思维方式,更好地为经济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刘久成.知识经济与大学生素质论纲[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

[2]向显智,陈强.现代科学技术概论[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0.

[3]北大生科院编写组.生命科学导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4]杜占文.世界不需要转基因食品[J].科技文萃,2001,(11).

[5]李柯.生物技术挑战信息技术[J].科技文萃,2001,(9).

[6]高力.制约规范生命技术,符合人类整体利益[N].科技时报,1999.

[7]姜知然.我国三十六所高校获准建立国家生命科学基地[N].中国新闻社,2002.

第6篇:生命与非生命范文

 

国家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中在改革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章节进一步提出“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因此探索和建立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的长效机制,已成为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实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是高职教育自身改革发展的需要,在这种培养模式下, 高职学生将至少有半年甚至一年时间到企业单位顶岗实习。因此,实施“工学结合”模式下学生党员管理面临新的问题。

 

一、工学结合人才模式下,加强顶岗实习学生党员教育管理的必要性

 

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阶段,学生将近有一年的时间在企业实习,履行着“学生+员工”的双重职责,其中学生党员虽然已离开学校进入各实习岗位,但他们的组织关系仍然在学校,仍然是学生党员的一部分,必须接受组织的教育管理。另一方面学生入党动机多元化,部分学生党员入党动机不端正,党员意识淡薄,利己主义色彩浓厚,入党前后判若两人。同时学生党员政治素质、理论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政治修养是否合格是衡量一个学生是否已符合党员条件的首要标准。目前,我国社会政治健康稳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当今的学生党员没有经历过各种各样的政治斗争,因而不大注重政治修养的提高,造成有些学生党员政治意识淡薄、政治观念淡化。面对新世纪复杂微妙的国际环境对一些社会现象不能正确对待,导致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模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根基不牢等问题。

 

因此加强实习期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是当前各基层党支部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基层党支部做好党建工作的关键。

 

二、工学结合模式下,校外学习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存在的问题

 

1.党支部工作难以开展,党员教育管理难落实。一是时空问题限制了学校党支部管理职能的实施。高职学制本身就短,同时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要求学生有大量时间在企业顶岗实习,而且岗位分布较散,校内学生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与学习活动较困难。二是学生党员的双重身份使企业党支部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不高。

 

2.党员的考察和转正难以正常进行。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下,教育主体也从由学校教师担任转变为教师和企业实习指导教师交替担任,呈现多元化。这些变化一方面使得原有的团组织推优、党支部培养、党总支把关的三级体系无法适应,另一方面,组织对学生的考察与了解会失真,降低了学生党员的发展质量。

 

3.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难以发挥。顶岗实习后,学生党员的首要身份是企业员工,部分学生把主要精力放在适应企业环境和锻炼岗位能力上,放松了政治学习,党员的归属感淡化,责任感和自豪感衰退,因此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很难得到发挥。

 

三、加强实习学生党员教育和管理的对策与措施

 

1.构建三位一体的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模式。

2.第一,自我教育是核心。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党要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因此,要加强大学生党员自我教育意识,经历自我认知、自我评价、自我反馈、自我控制、自我学习、自我完善等不断循环的教育过程,充分发挥大学生党员的个体主观能动性,通过自学、自我修养、自我鉴定、思想小结、自我批评等形式,提高思想觉悟, 正确认识自我。

3.第二,学校教育是主导。工学结合是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重大创新和深刻变革,它的最大特点是学生学习的开放性、实践性和职业性。对高职院校来说, 实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可以充分利用企业生产条件和职业氛围,强化对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养, 把教育培养的课堂扩展到生产现场。

第三,企业和社会教育是主体。因直接面向全社会,又以社会政治经济为背景,它比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具有更广阔的活动余地,影响面更为广泛,更能有效地对整个社会发生积极作用,社会教育不仅面对学校,面对青少年,更面对社会的成人劳动者,这不仅可以弥补学校教育的不足,满足成年人继续学习的要求,有效促进经济发展,还可以通过政治、道德教育,促进社会安定与进步。

 

2.完善制度建设,规范党员教育管理。一是为了加强和改进实习学生党员的管理,确保党组织与实习学生党员的密切联系,使学生党员在为期将近一年的毕业实习中能够及时向组织汇报思想、参加党组织生活和政治学习,接受组织的教育管理监督,发挥学生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是在学生党员实习之前,党总支对准备顶岗实习的学生党员进行专题培训,一是讲解实习期间组织生活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二是完成党小组的划分,并推选出党小组长;三是教育引导学生党员充分做好圆满完成实习工作的思想准备,以辛勤劳动为荣,通过顶岗实习进一步锻炼意志品质,心灵得到进一步净化,思想得到进一步熏陶,认识得到进一步升华,觉悟得到进一步提高,在实习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总之,在实习期间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是不仅是党实现所肩负的伟大历史使命的需要,改善党员队伍的分布和构成的需要,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需要,学生党员成长规律的客观要求,也是新形势下的新课题,其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只有积极探索有效的实习学生党员管理体制,探索实习学生党员教育管理的新方法、新措施、大胆改革、不断创新、与时俱进,使校企合作过程中学生党建工作不中断,并形成自己的特色,开创学生党建工作的新局面,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实践。

 

作者:刘伟 来源:人间 2015年35期

 

高校毕业生管理要求高校在对毕业生的教育管理中,要考虑学生生命发展的非连续这一重要因素,我们必须先解读生命发展非连续性和高校毕业生教育管理两个重要概念,然后在此基础上透视生命发展非连续性语境下的高校毕业生教育管理中面临的困境,通过分析困境产生的原因,实现高校毕业生教育管理的新构建,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教育管理的合理化。

 

近十多年来,我国每年高校毕业生数量持续增多。对毕业生的教育管理对毕业生的素质修养、行为举动会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不仅关系到毕业生的就业前景,还关系到高校今后的持续发展,甚至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谐。在个体生命发展非连续性视域下,研究高校毕业生教育管理问题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对生命发展非连续性的初步认识

 

连续性和非连续性是哲学的重要命题,黑格尔曾说:“连续性就是单纯的,与自身同一的自身关系,这种关系不以界限和排除而中断。”①与连续性对应存在的是非连续性,非连续性“指的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间断性和突变性”②。生命的连续性是生命发展的普遍现象,但在生命的可连续发展中,存在着生命的非连续性的可能。生命发展的非连续性是指作为个体的人,在生命发展连续性过程中,在受到不可控制的外来因素刺激和自身内部矛盾的共同影响下,生命的连续性被打破,以致在生命中的某些时段出现非连续性发展的状况。生命发展非连续性和生命发展连续性并不对立,相反,二者是统一的整体。具体来说,首先表现为生命发展非连续性和生命发展连续性相互依存,一方的存在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前提,双方都蕴含着彼此;其次表现在发展的不平衡性,事物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转化,就像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多可以转为少、少可以转换为多。

 

谈生命发展的非连续性就不得不提非连续性教育。“非连续性教育是指通过儿童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危机而进行的教育。”③总的来说,教育是按照生命发展的顺序连续进行的,但是人的生命发展总是无法避免地充满着偶然性和不确定性,造成人生命发展的非连续性,虽然非连续性是暂时的,但是会对人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必须引起教育者的足够重视。

 

博尔诺夫是非连续性教育的创始人,他认为生命的非连续性必然要求有相应的非连续性教育,因为连续性教育“基本上揭示了教育过程的本质。但仅此还不够全面,还需要作一处重要修正”④。所以他指出“在人类生命过程中非连续性成分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同时,由此必然产生与此相应的教育非连续性形式”⑤。

 

随着生命发展的非连续现象的增多,国内关于生命发展的非连续性教育的研究逐渐丰富,但总体来说,关于生命发展非连续性教育的研究还很少,在日常宣传中也很少涉及非连续性教育,当前中国高校对毕业生的生命发展非连续性教育还处于初级阶段。

 

二、生命发展非连续性语境下,高校毕业生教育管理的困境

 

(一)毕业生思想活跃,易出现极端行为

 

毕业生处在毕业的特殊时期,思想异常活跃,非理性思维强烈,进入生命发展的非连续性阶段。思想变化导致行为不可预测,难以管束,本来就困难重重的毕业生教育管理变得更加困难。同时,大部分毕业生心智尚未成熟,往往难以接受突如其来的变故或者没有预料到的困难,他们容易采取极端行为,出现事故,这使得高校毕业生教育管理工作变得十分复杂。

 

(二)毕业生自我意识觉醒,思想矛盾

 

个体生命的非连续性加速了毕业生自我意识的觉醒,他们开始重视自己的价值,在就业时希望能掌握选择工作的主动权,想自由择业,而不是让工作选择自己,被动就业,但毕业生同时也认识到自己不一定能选择到满意的工作;毕业生怀着满腔的抱负,希望能在社会上有所作为,但是在选择工作时却有很多顾忌,对待遇和工作条件等抱有很高的期望;期盼在工作中有竞争,但又害怕竞争。虽然毕业生有追求、有理想,这是值得肯定、值得鼓励的,但是大部分毕业生还是只看到眼前的利益,缺乏长远的考虑,对自己没有正确的定位,这也是造成毕业生就业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学校管理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学校对毕业生的教育管理是成功的,因为学校的教学让学生掌握了专业知识,让学生具备了就业能力;另一方面,毕业生在就业时表现出的功利性心理又表明学校对毕业生的教育管理是失败的,毕业生并未形成科学的就业观。这种矛盾的局面就让学校开始思考究竟要不要改变当前对毕业生的教育管理模式?如果要改变,又该如何改,改到什么程度?

 

(三)毕业生行为松散,无视学校纪律

 

高校毕业生即将毕业,找工作、考研、撰写毕业论文等都需要大量自由支配的时间,但他们又尚未真正毕业,还是在校学生,所以学校把毕业学年的课程数量安排得比之前的学年少,以减轻毕业生的课程压力。没有课程的牵绊,课余时间增多,部分毕业生又存在自制力欠缺,缺乏学习主动性、对自身要求低等问题,这就导致学生上课不认真,缺勤率高,即便去上课也只是为了应付,修得学分,以使自己能顺利毕业。这样一来,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就被打乱了,教学效果当然会变差。另外,部分学生认为自己马上就要毕业了,所以开始无视校纪校规,不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不参加学校和班级活动。此外,学生在毕业之前一直都生活在环境单纯的校园里,他们对未知的未来不知所措,甚至畏惧,即便参加了相关的就业活动,也无法认清自己,无法给自己的未来设定目标,这就需要学校对这类毕业生的教育管理下更多的功夫。

 

三、个体生命发展非连续性语境下,高校毕业生教育管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环境的影响

 

1.就业难,社会发展产生的负面效应。有关数据显示,我国高校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仅为70%,虽然每年都会有大量新的就业岗位出现,国家就业政策也向毕业生倾斜,在一定程度上给了毕业生更大的自主择业权,但社会在发展,岗位要求在提高,毕业生仍然面临着很大的竞争压力,就业难问题依旧凸显。社会在发展的同时也助长了一些就业不良风气,加剧了就业的难度。

 

2.当今世界风云变幻,我国也正处于改革的攻坚期,社会正面临着转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市场的不确定性使得生产和需求的变化剧烈,部分传统产业遭遇寒冬,面临危机,对人才的需求有限,这也是导致毕业生就业难的重要因素。就业难是造成毕业生出现生命发展非连续性的原因之一,毕业生长期生活在校园中,很少经历挫折,但就业问题让他们突然承受沉重的压力,最后导致毕业生出现生命发展非连续性的状况。

 

3.虽然目前我国经济繁荣、政治稳定、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多元文化的不断入侵,社会上存在越来越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公共安全形势变得越来越严峻,近年来安全事故频发,这些都让毕业生的生命安全存在较大隐患。另外,在信息时代中,网络上传播着各种暴力、色情读物和游戏,这极易让人在精神上产生扭曲,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的事情也时有发生。这些现象都会对涉世未深的毕业生产生负面影响,随时可能会造成生命发展非连续性发展。

 

(二)高校毕业生教育管理失范

 

1.为了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高校对前来校园招揽人才的用人单位敞开怀抱,不仅组织专场招聘会,而且有些高校甚至在正常的教学时间里组织校园招聘活动,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另外,部分毕业生为了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往往会去参加校外的各类招聘,长期不在学校,这使得高校的毕业生教育管理工作难以展开。

 

2.就业前景较好的专业的毕业生往往签约较早,离正式毕业还有一段较长的时间,这部分已签约但又尚未毕业的学生就有了很多空闲时间,加上部分高校管理者认为学生签约就意味着完成了对学生的教育管理,甚至对这类学生放任不管,这就导致学校对毕业生的教育管理出现了真空。据统计,绝大多数学生在毕业学年中,都有请假、缺课的情况,超过80%的学生请假天数超过一周,学校对此很少追究。

 

3.高校对毕业生的教育管理还存在只重形式、内容空洞陈旧、缺乏新意、执行不力、缺乏长期规划等问题。

 

四、生命发展非连续性语境下,合理进行高校毕业生教育管理

 

(一)对毕业生开展生命教育

 

开展生命教育的意义就在于让毕业生正确认识生命,使其能够坦然地面对生命中的遭遇,重视生命的价值,最终让毕业生“接受生命中的一切必然和偶然,理解和善待生命,培养生命个体执著于生活的勇气,发掘生命的意义并珍惜生命”⑥。

 

1.对毕业生实施生命教育时,需时刻关注毕业生的生命世界,监测毕业生的生命发展非连续性现象,一旦出现危险征兆,就马上进行必要的干预,展开生命教育,化危机为机遇。

 

2.对毕业生实施生命教育时,需引导毕业生树立生命意识,使毕业生珍惜生命、敬畏生命、维护生命的尊严,因为每个生命都是平等和值得赞美的存在;还可通过实践活动使毕业生体悟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因为生命的意义“不可被经验,而只可被践行”⑦。只有这样毕业生才能深刻地认识到生命的真正价值,进而珍惜生命,发现自己,最终实现自我。

 

3.对毕业生实施生命教育时,需教育毕业生直面生命中的失败和困难,也就是要引导毕业生敢于面对生命发展的非连续性,让他们认识到人生不可能总是一帆风顺,总会无法避免地遇到一些困难,遭遇一些失败,面临各种挫折,面对生命中的种种不顺,只有迎难而上,战胜困难,才会有所收获,有所成长。

 

4.对毕业生实施生命教育时,需教育毕业生尊重生命个性,每个生命都是具体存在的,有着不同的特性,不同个体的人生道路各不相同,要承认差异的存在。接受了生命教育的毕业生,能够在意识到自己的生命发展出现非连续性后,及时找到有效的解决方式。同时,展开生命教育还可以减轻高校毕业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压力。

 

(二)优化高校毕业生教育管理方式

 

1.规范对毕业生的日常教育管理。虽然毕业生即将毕业,但并没有完全脱离校园,他们首要的身份仍然是学生,学校必须对他们负责。因此,学校要建立健全的教育管理制度,约束毕业生的日常行为,将严格的教育管理和实实在在的解决问题相结合。在管理的过程中,学校必须放下姿态,平等地看待学生,同时强化服务意识,注重与毕业生的交流工作。

 

2.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主要从形势和政策两方面展开。形势教育主要是指教育毕业生认清楚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教育毕业生对自身有一个准确的定位,让毕业生认识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就业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摒弃找工作只找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等“铁饭碗”的观念,将目光投向广大的民营企业,寻求更广阔的发展天地。另外还要认识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要求越来越高,毕业生对岗位和薪水要有合适的期望,树立先就业再择业的观念,以确保自己找到合适的工作,不至于毕业就失业。

 

政策的教育主要是让毕业生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高校要为毕业生组织专门的宣讲会,向毕业生详细解读国家的各项政策,如“双向选择”“选调生”“村官”“西部计划”等一系列和毕业生就业密切相关的、能扩大就业面的政策,还要让毕业生有明确的目标,了解自己在就业过程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3.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学校对学生就业指导可以以制定职业生涯规划为切入点。职业生涯规划是一个长期的计划,大学生从入学之日起就应在学校相关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大学生要根据自己的现实状况、社会大环境等因素,合理规划以后的职业发展方向和人生发展方向,并且要充分利用时间,努力学习,实现全面发展,最后才能获得令自己满意的工作岗位。

 

学校对毕业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学校能为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就业信息和相关服务,毕业生能获得有效、真实的信息,才能避免走弯路。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时,还可以对毕业生进行入职培训。由于每年都有大批学生毕业,学校每年都在做相关的就业信息统计,学校比较了解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因此,学校完全有能力对毕业生进行入职培训,提升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增加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毕业生的核心任务是就业,引发毕业生生命发展非连续性的重要因素也是就业,所以高校在思考毕业生教育管理对策时,主要应围绕生命教育和就业指导来展开,毕业生不仅可以通过这些途径顺利就业,而且其生命发展非连续性所带来的问题也将迎刃而解。

第7篇:生命与非生命范文

无数的哲学家、思想家都曾为生命的意义作过解释,但却没有定论。人活在世上,究竟为了什么,是听从于直觉的良心、他人的需要、社会的期待,还是听从于上帝的安排?谁都对生命的意义有自己看法,可是谁都无法对此做出完美的解释。

《走出非洲》是部讲述一位丹麦女性在非洲殖民地生活的影片。它通过描写女主人翁在非洲曲折的生活经历,对人们生命的观念提出了疑问,并引起了观众对生命意义的思考。

年轻的卡伦.布里克森,是丹麦一个富家女,她美丽、聪颖、性情深沉、感情丰富、但虚荣心较强。为了博得一个男爵夫人的称号,她不惜远离丹麦故乡而到东非肯尼亚去找在那里定居的表哥、瑞典男爵布罗.布里克森,并和他结婚。

但是,卡伦对名分的追求,却付出了感情的代价,她并不爱布罗,在感情上她非常失落。有一次她在行猎中,卡伦遇到一头猛狮,险被吞噬,幸好得一位男子芬奇.哈顿的营救,寂寞、空虚的卡伦对他一见倾心,两人迸出了爱的火花。

卡伦在非洲以经营农场来生活,她感到那里的土人十分纯朴、尤其是她的仆人和种植园农工,和他们的感情日益亲密。不幸的是她惨淡经营的咖啡园遭到火灾,几乎烧成灰烬。因此经济拮据,使她不得不卖出农场。可为了当地的土人能继续在自己的土地上生活,她不顾自己的名份,跪下来向总督求情。与此同时,她心爱得好友芬奇也因驾机失事坠入山谷而丧生。在经济和感情上的双重打击下,卡伦不得不告别度过了她青春岁月得非洲,满怀哀怨怅惘离开了她喜爱的非洲......

这样的结局是悲凉的,卡伦失去了他的爱人,失去了她的财产,失去了她的名份,失去了她留在非洲的权利。她在非洲这段生活,什么不复存在,唯有记忆残存。然而,这段生活确实改变了卡伦的一生,成了她的晚年重要的回忆,同时她也发现了这经历的重要意义。

农场的财富,男爵夫人的地位,与芬奇爱情,和土人的友谊,哪个是卡伦所追求和渴望的,哪个是她所痛心失去的,哪个是她短暂的非洲生命的真正意义?这部电影并没有直接告诉我们,这需要我们自己去思考。它所阐述的内涵是深刻的,因而只有对生命的意义进行深入的思考,才能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

可以说,在现实生活中,像卡伦早期一样追求名利和财富的人很多,也有非常多的人像她一样渴望甜蜜的爱情,这无可厚非,这些东西在人的生命中都是不可或缺的。如果你没有钱,你就无法生活,如果你没有地位,你就得不到尊重,而如果你没有爱情,你就会感到孤独和寂寞。人虽然是拥有文明的动物,但其本能的欲望却不可能因此而丧失。动物们为了填饱肚子整天为捕食而奔波,他们也为了在种群中占领优势地位和的权利而互相争斗。这些都是本性。映射到人类社会来,人们拼命地赚钱,使自己的生活变得好起来,同时想方设法地提高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让别人尊敬自己,并且渴望找到自己的恋人,得到真正的爱情,这些都是同样的本能。所以把这些作为人生奋斗的一种目标也是理所应当的,因为没有人喜欢作乞丐。然而,完成了这些是否就实现了生命的意义呢?如果是这样的话人的生命似乎就过于简单了,我们只是为了这些而活着吗?我们拥有文明,这是我们与其他动物社会的不同,但如果我们都以那样简单的生命目标来度此一生,则原始的野蛮社会也就足够我们的发展了,自然不会有如此高级的文明。现在的我们已经可以完全证明人类存在的意义了,因为我们创造了地球事实上空前的财富,并可以对我们的未知世界开启探索的大门,但这只是宏观上的意义,它的组成基于个体存在的意义也就是个人的生命意义。所以如果人人都以追求金钱,名利,感情这些本性作为生命的意义,那人类社会与其他动物的社会也就没有多大差异了。因而这些绝非生命的真正意义。

卡伦在非洲的生活中,金钱,名利,感情这些东西都失去了,她不得不离开非洲,但她却留下了许多东西。在非洲生活的这段时间,她让在她农场生活的土人们可以有土地来居住,并为他们提供了工作,而且土人的孩子接受了教育。即使在她倾家荡产时,她还是在为土人们居住的土地而费尽周折。卡伦是以一个殖民者的身份进入非洲的,像其他殖民者一样它的目的是追求金钱、名利、感情,但是在与土人的交往中,她渐渐明白自己不是这片土地的主人,所以她竭尽全力使土人们拥有自己的土地。这是她的一个巨大转变,而这个转变也正是我们值得思考的地方。她这么做对自己毫无意义,但这并不能表明事情本身是的没有意义的,因为土人们得到了继续在自己土地上生存的权利,而这对每一个土人都是有意义的,也正是这一点使卡伦放弃了金钱和名利。

这不禁让我联想到了居里夫人,同样也是这样的一位女性,在她与其丈夫皮埃尔一起寻找镭的过程中,他们付出的远比得到的多,但他们仍要继续下去,这不仅凭的是一种科学的精神,更重要的是这是一件对人类有意义的事。居里夫人很伟大,而卡伦却更生动,她曾象平凡的人一样追求物欲,过着没有多大意义的生活,所以在她转变后的所作所为就给人们留下了更加深刻地印象,从而使生命意义的无与有变得明确,让人们在思考中得出了结论。

第8篇:生命与非生命范文

生命权的主体客体均为人自身,具有高度同一性。生命是人格载体。为维持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不允许“把生命直接作为实现任何进一步目的之途径”,[1]即使生命权主体本身对客体并无全面的支配效力。生命权不能被抛弃,也不可被转让。依人格平等原则可知生命价值也应无高低贵贱之分。生命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生命权的内容也无法作全面完整的列举。生命是自然人享有一切权利的前提,自然人的任何其他权利均须附有生命权这一“法定条件”,即便以主体所拥有的一切权利或利益也无法换回生命,侵害生命权会导致主体权利能力的丧失,自然人一切权利随之消灭,其损害无法准确计量,生命权优先于其他权利在逻辑上不证自明。正因为生命权主体客体同一,生命与人格具有同步性,生命权之积极价值反而较少被注意,民法学者更多关注的也是生命权被侵害后的民事责任问题。生命权的丧失意味着自然人本人已不可能享有救济性权利,以由受害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主要救济手段的侵权法对生命权之救济力度明显捉襟见肘。

因此,基于生命权的特殊性,生命权的价值有积极价值、消极价值之分。前者是主体积极行使生命权直接体现出的价值,后者是生命权被侵害后通过救济措施,主要是损害赔偿,从消极层面间接体现出的价值。

生命权的积极价值具备优先性。在宪法确立的价值秩序中,相较于其他法益(尤其是财产性的利益),人的生命或人性尊严有明显较高的位阶。[2]人格权优先于财产权是维持现代民法体制的关键性基础,其中“生命权又为法律保护的最高法益”。[3]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牺牲个体的生命权,生命权因此成为不可被克减的权利。当意思自治与生命法益冲突时,意思自治也需退居劣位。

生命权的消极价值具有不可评估性。自然意义的生命是纯粹生物学意义的生命,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社会意义的生命是情感、社会评价的生物载体,是人的生存尊严和意义之所在,是连接全部社会关系的物质中介。两种意义上的生命均具有极端复杂性、不可认知性,其中蕴含的价值皆具有不可评估性。法律规范中的生命主要指社会意义的生命。依此进行规范设计更加重视生命权在社会秩序中的地位,因此自然人当然享有的自杀权会被社会秩序观所否定。在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中,只能是第三人作为请求主体,法律只能重视生命所联系的社会关系的重整。然而,法律又不能全部按照社会意义规范生命权,否则容易丧失最起码的人道主义关怀。例如,完全失去知觉的植物人、毫无治愈希望的病人,只要在医学上仍然活着,医院或病人家属不能据此而中止医治。

二、生命权的优先性

面对利益冲突法律必须作出优先劣后的选择,当生命权与其他法益冲突时,生命权应具有优先性,这种优先性在规范上表现为:

(一)生命权是不可克减的权利

生命权属于不可克减的权利,即使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在紧急情形下也不能被限制和征收。[4]

(二)生命防卫权

现代法中,为保全生命权,自然人有权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即便由此对他人的财产权、生命权以外的人身权造成侵害,也可在民法、刑法上构成免责事由;行为人甚至对危及生命权的不法侵害享有无限防卫权,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防卫措施。对此,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有明文规定。

(三)以生命权为客体的受害人同意无效

为维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私法的根本原则,在侵权法中,受害人同意一般可成为阻却违法事由,可免除行为人的责任。然而,以生命权为客体的受害人同意通常不产生法律效力。

1.自杀的违法性

自杀完全可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愿之结果,但此时的受害人同意违反了公序良俗而无效[5]。对自己的生命的侵犯同时意味着是反对公众法益时,同意的效力就被排除。[6]“自杀秀”[7]具有双重违法性:其以自杀为手段是违法的;其将自杀与某种目的相关联并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属于扰乱社会秩序、违公共利益的行为。这表明生命权绝非完全意义上的支配权;自杀也属违法行为,只不过这种违法行为尤其是自杀已遂的情形已无法或无必要追究责任。例外的情形是,战场上奋不顾身杀敌而英勇献身、为履行消防职责冲入火场殉职等行为因为完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而不具有违法性。

2.参与自杀行为的违法性

参与自杀行为指自杀人本身确有自杀意思,但却是在他人的积极行为帮助下实现了自杀结果,表现为教唆自杀、帮助自杀、嘱托杀人、同意杀人等情形。自杀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参与自杀行为的违法性则表现为助成违法行为的实现。

3.约定自杀的违法性

约定自杀不同于参与自杀,是履行约定义务的自杀行为。现实中表现为:其一,殉情自杀约定,如果双方约定为情自杀,这种约定因以相互处分生命权而无效。如果其中存在帮助自杀行为,则帮助行为也具备违法性,帮助自杀行为可构成杀人罪。其二,紧急避险中的约定自杀。例如,A、B、C三人在洞穴探险中,地基崩溃,入口堵塞。挖开洞穴需20天,但三人所带粮食只够生活10天。于是A提出,三人进行抽签决定输赢,二位赢者杀死输者以其肉维持生命。A由于抽签失败而被杀。[8]这种抽签定生死的协议(可属于射幸合同)也应无效。

(四)保护生命权的义务

生命权的优先价值须从相对方的保护义务体现出来。保护生命权的义务不能仅限于结果义务还应包括那些严重危及身体健康安全的行为义务,无论侵害生命权之死亡结果既遂或未遂,只要行为上存在害及生命的可能或目的,均属于违反了保护生命权的义务。这些义务可分为公法上的保护义务及私法上的保护义务。这些保护义务既包括了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也包括了积极的救助义务。以下侧重分析积极的保护义务。

1.公法上的保护义务

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应当积极地保护生命[9]。在立法上,涉及生命权的立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所谓“撞了白撞”的法规不应产生法律效力。国家应尽量废除死刑,不得已保留的死刑制度中应避免出现“对非暴力犯罪行为适用死刑”的状况[10]。在司法上,非经正当审判、适用严格程序不能适用死刑,由此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之举实值赞成。在行政上,涉及生命安全的事项须经严格的行政许可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确保生命安全。[11]警察负有救助生命的义务,违背救助义务可产生国家赔偿责任。[12]

2.私法上的保护义务

特殊行业工作人员依法负有积极救助生命的义务,医师不能因为患者未交医疗费等理由而见死不救。[13]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当事人负有保护相对人生命权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等。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主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生命权受侵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14]在劳动法上,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的安全保障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职业病,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济。[15]

3.救助生命的道德义务

尽管在道德上每位社会成员均负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的义务,但法律却不宜规定普通社会成员对他人所遭受的死亡危险负有积极的救助义务,普通人的“见死不救”也不能成为违法行为。[16]惟须指出,通常情况下当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发生冲突时,当事人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当保护生命权的道德义务与法定义务冲突时,道德义务可居于优先地位。例如,医生本应负有告知患者真实病情的法定义务,但是如病人知情后会不堪打击、加速死亡,则医生可从道德良心出发隐瞒其真实病情而不构成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因为挽救生命的道德义务优先是实质正义的要求,挽救生命可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履行此项道德义务可以违背法律义务。需要指出的是,挽救生命的道德义务优位于法律义务只限于抗辩,不授予义务人强制履行力。

(五)生命权并非绝对优先的权利

生命权具有优先性并不意味着生命权是优先于任何法益的绝对优先权。在公众道德观中,生命权并非绝对优位,所谓“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也一直为人们津津乐道。在法律上,生命权也绝非在任何情况下均优位于所有其他权利,例如,国家可在刑法上设置死刑,依法剥夺生命权。应该特别指出的是,由于自然人的生命处于同样等级,不同的生命权之间也不具备优先性。

首先,生命价值不存在质的差别。为保全自身生命权而侵害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不具备免责效力,法律不承认为保护自身的生命权而牺牲他人的生命权的行为的合法性,即便在紧急状态下也不例外。[17]其次,生命价值无法在量上比较,即不得根据自然人生命的数量进行权衡,不能说为了挽救多数人的生命,少数人负有牺牲生命的义务。[18]最后,数人陷入共同生命危险中,客观上已无法确保全体的共同生存,而任何一位或数位的牺牲可能导致其他人的存活。此时,并无理性标准确定危险共同体中的某人存在牺牲义务,[19]无论在伦理、法律上均存在选择难题。

三、生命权的不可评估性

侵权法以实现矫正正义为根本宗旨,其规范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对权益侵害的事后补救,将救济限定在补偿原告的损害所必需的范围内,以恢复被不法行为扰乱的原状。[20]生命权被侵害时,矫正正义的依托主体已不存在,恢复原状的目的已无法实现,侵权法的功能注定要落空。

(一)生命损害赔偿规范设计之失灵

首先,损害赔偿不能全面恢复生命损害。在侵害生命权致死的场合,主体资格丧失,其无法主张对生命本身的损害,价值上无限大的事物反而变得没有任何赔偿价值。[21]申言之,生命价值本不可以与折算为金钱的损害赔偿之间划等号。将生命价值简化为损害本身属于经折扣后的生命价值,其规范重点只能是弥补相关费用的支出与未来可得利益的丧失而不是对生命的恢复:由于死亡费用的支出可能远低于致残,这在表面上造成了法律责任的失衡状态。离开了刑法等公法上的责任,加害人致人死亡所受惩罚要比“仅”致人重伤好得多。[22]在未来可得利益丧失层面上,一定程度上法律将生命简约为经济单位(economicunit)而非具有伦理目的和追求生活享受的人[23],从而极大程度上降低了可能的生命质量,例如法律根本不考虑死者生命享受利益之损失,也不考虑死者未来可能存在的各种生活机会的丧失。[24]总之,法律不能在生命价值与财产价值之间建立等式,生命损害无法进行等值赔偿而只能以更趋近于生命价值进行赔偿。

其次,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客观化是对生命价值的进一步折扣。按照全面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应尽量采取主观标准计算损害。然而生命权的主观价值是无穷大的,评估无穷大的主观价值显然超越了法律的限度。因而总体而言,依仗社会标准评估生命权的客观价值是法律不得不作出的次优选择,尽管客观标准不能真实全面反映生命的主观价值。然而,为达到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等目的,以客观标准确定生命损害赔偿存在概括化、抽象化的趋势。而概括性、抽象性赔偿给人制造了给人命定价的假象,与生命的无价性渐行渐远。且按照客观标准确定生命损害赔偿必定需要依据死者的身份、地位确定赔偿标准,产生“同命不同价”现象,势必对经济弱势群体(例如,老人、家庭主妇、儿童、农民)构成歧视,[25]进而与社会道德伦理观念发生冲突。

最后,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只能是第三人。这决定了生命权消极价值确定机制的间接性、非全面性。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不承认对生命本身进行赔偿,即便是承认生命本身可成为损害赔偿客体的国家(例如葡萄牙),实际上也是以赔偿生命的名义进行对第三人赔偿。依此派生出的损害赔偿规范设计存在僵化倾向。其一,第三人请求权的目的不是“以钱赔命”,而在于维护继承利益或受扶养利益。关于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论基础,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生命无疑是侵害被害人之本来可以存在的剩余生命(余命),而因余命丧失导致收入受损进而致使继承人丧失继承利益,基于此可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扶养丧失说认为,侵害生命导致第三人受扶养权利的损失,此时与其说是生命权被侵害发生之损害赔偿债权,毋宁谓为因特定身份关系的人的身份权被侵害发生的债权。[26]多数立法例不主张对继承利益与扶养利益一并赔偿,解释上主张通过选择权说或请求权竞合理论抑制第三人获得双重利益,[27]从而使本来无价的生命赔偿还不得不进行折扣。其二,无论采取“扶养丧失说”抑或“继承丧失说”,都难免依“死者的身份重估价值”之弊,这将是对法律的更大的不恭[28],由此引发“同命不同价”等争论就在所难免。其三,为避免第三人损害赔偿范围的无限扩大,从“诉讼闸门”等理论出发,侵权法基本上将第三人限定于死者的近亲属或家庭成员而不涉及到其他社会领域,使得本就不全面的生命权价值评估方式更加不充分。

(二)规范失灵之对策

首先,侵权法制度内的对策。侵权法不能对生命价值提供全面救济的根本原因是生命本身难以获得赔偿。显然,制度内对策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案应该是将生命本身纳入损害赔偿范围。[29]然而此一方案会因为与“受害人主体资格丧失后就不能享有请求权”等民法内设前提构成冲突,硬要推行反而会破坏民法制度的体系性、安定性,改良成本过大。在维持现有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前提下,特别是为解决“撞残人不如撞死人合算”(生命损害赔偿额低于健康损害赔偿额)、“同命不同价”等不合理问题,法官应将加害行为所造成的财产上的及非财产上的损害视为不可分的整体,借助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弹性机制补充现有制度的缺陷。[30]具体而言:其一,应该提高生命损害赔偿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的额度,使生命损害赔偿的总额最起码超过造成严重伤残的损害赔偿总额。其二,如果因受害人生前实际收入与平均收入间有差距等原因导致生命损害赔偿额过低时,应提高非财产损害赔偿额。其三,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存在多位死者,因为死者身份不同导致死亡损害赔偿总额存在明显差别时,法官应发挥自由裁量权提高总额低者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以尽量实现同命同价。

其次,侵权法制度外的对策。生命权是兼具公权私权性质的权利,需从公私法多层面考察才能折射出其价值。尤其针对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行为,单纯靠侵权法提供救济明显不足。[31]即便“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额是极巨大的天文数字”也难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同时,极高的赔偿数额往往远高于侵权人的实际偿付能力,最终法律不得不采取有期徒刑或死刑等刑罚措施作为补救。[32]在承认刑事责任对侵害生命权的救济的不可或缺性的同时,在必要的情形下法律应适度承认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互相转化机制,对于非故意侵害生命权致死的情形,将损害赔偿的额度及执行情形作为降低刑罚措施的情节。[33]

此外,为克服矫正正义之弊,特别是在分配正义理念及福利国家思想影响下,现代国家多通过在侵权法制度外设立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社会安全制度等,以形成多层次的综合性损害救济体系。通常情况下,综合性救济体系中存在多种损害救济之间的协调问题,以避免使受害者获得不当利益,但是在生命损害赔偿中,不应过多考虑多种救济间的协调,应允许它们并存。

第9篇:生命与非生命范文

一、生命化教学要真实自然

叶澜教授在《什么样的课算好课》一文中强调,一堂好课的基本要求是:有意义、有效率、有生成性、常态性、有待完善性。这几大标准为焕发课堂的生命活力,起了一定程度的引导作用。但我认为叶教授的五大标准有交叉,可以浓缩为三大标准,即有意义、有效率、有待完善性。笔者之所以把生成性与常态性的标准都囊括在有意义的标准之中,是因为非常态性、非动态生成性的教学是毫无意义的。叶澜教授反对过度准备及带有表演性质的公开课,笔者非常赞同叶教授的观点。教师要时刻谨记授课的对象是学生,而非同行或领导。否则,非常态的课堂只会与公开课的初衷背道而驰。

后现代课程观提倡创设混沌的自组织话题,给学生造成干扰,从而形成刺激。笔者认为这对创设真实自然的课堂大有裨益。师生、生生在思维交锋中形成对文本的感受合力,这有助于丰富文本意蕴。如教师讲授《鸿门宴》时,创设这样的自组织话题――刘邦得以脱险,最应该感谢谁?学生若要找出立论根据,必定会自发挖掘文本中的人物形象。在探究中,学生的思维自然会相互碰撞。当然创设自组织话题只是打破课堂的沉闷与虚假活跃的突破口之一。教师要全面调动课堂,需在实践中探究。

二、生命化教学要尊重学生情感

在语文教学中常存在忽视忽略学生情感的现象,如碰到爱情篇章就绕道而行的行为便是与生命化教学相背离的。许多教师对《关雎》的解读止步于君子追求爱情的故事,有的教师甚至认为《关雎》是教学的尴尬,面对正处于青春期的孩子不便于讲,因而有不少语文老师对这篇课文采取规避态度。笔者认为教师的尴尬源于其本人未深入走近文本。该诗是教人如何树立树立正确的爱情观:认识到怎样的人值得去爱,怎样去获取恋爱的资格。孔子认为,“《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李华平老师从《关雎》中挖掘出了淑女与君子的标准:“淑女”――文静美好、热爱劳动、情趣高雅、对待爱情理智慎重。“君子”――爱的执着、爱得尊重、为爱改变自己、为爱提高自己。李华平老师的解读是尊重文本内蕴、尊重学生情感的表现。如此,古人“风天下”的愿望,才真正落到了实处。笔者认为当下学校语文教育中不仅不必回避“爱情”,反而可以借助“爱情”篇章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爱情观。

三、生命化教学要关注生命意识

语文教材中有许多选文都渗透出了强烈的生命意识,如尊重生命、热爱生活、直面挫折、活出自我等,这体现出对生命的终极关怀。然而,令人人痛心疾首的是当下存在着学生不珍爱自己与他人生命的现象。“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生命力的正常发展”(蒙台梭利),作为有良心的教育者有必要对学生的精神层面进行介入,使其关注生命的价值。充分利用选文并挖掘出文本中的生命意识,这不仅有助于提升教师自身对生命、对人生的感悟,更能感染学生,使其对生命和生活由衷地热爱。

语文教材中有诸多选文渗透了生命意识,如:朱自清的《春》描绘出了春天万物蓬勃而旺盛的生命力;普希金《假如生活欺骗了你》阐发了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高尔基的《海燕》以海燕在暴风雨来临前仍展翅飞翔,赞美了海燕的勇敢与对自由的追寻;刘成章的《安塞腰鼓》,通过描写西北汉子擂鼓的场面,歌颂了激荡的生命与磅礴的力量;宗璞的《紫藤萝瀑布》阐发了花与人的不幸时有发生,每个人都应如紫藤萝上盛开的花朵,以无限饱满的生命力和执着的精神遨游于生命的长河。语文教师应适时激发学生相关的情感体验,促进学生对生命的理解。

生命化教学落脚点是师生互动生成、共同成长。以上主要从三个方面粗浅而谈――生命化教学在课堂的呈现状态及文本解读应关注学生情感、激发生命体验。生命化教学任重而道远,每位教师应自觉践行。

参考文献:

[1]叶澜.让课堂焕发出生命活力――论中小学教学改革的深化[J].教育研究,1997(09).

[2]叶澜.什么样的课算好课[J].校长阅刊,2006(12).

[3]李华平.古代”君子””淑女”的标准――《诗经・关雎》的教学解读[J].中学语文教学,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