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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精选(九篇)

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

第1篇: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范文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现状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

所谓刑事法律援助又称刑事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是指国家在刑事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过程中,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具体的说,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贫穷的、无力支付法律费用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辩护或的制度。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尺度。

刑事法律援助是一种国家行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化法制国家必须承担的一种国家责任,法律援助实质上是国家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服务资源进行再分配,以保障贫弱残者不因经济能力、生理缺陷所限而平等地获得法律帮助,实现自己合法权益。

二、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的范围及对象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第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以上规定可以概括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范围的范围和对象。

有两种情况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第一,审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但《法律援助条例》只规定了被害人在审查之日起可以取得法律援助,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此阶段可以取得法律援助。第二,对于公诉人不出庭的刑事案件也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及对象。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的主要范围体现在公诉人出庭的案件的审判阶段。在这一阶段被告人与被害人及被害人法定人、近亲属都可以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

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作用

(1)体现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为了消除法定权利的平等与保障权利实现的经济条件下不平等的矛盾。国家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实现其应有的合法权利,从而在司法体制上完善诉讼民主机制,保障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实现司法公正,请不起或者没有聘请律师对于刑事案件当事人来说,也许损失的只是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对于国家来说,受到损害的却是司法公正的原则和形象。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切实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盲聋哑残疾人等社会弱者群体的合法权益。

(4)完善法制,保障法律规定的社会关系的实现。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在于减免当事人的费用,使其获得法律帮助,还在于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调整和规范的死角,从而切实保障法律所规定的社会关系得以实现。

四、刑事法律援助的现状

(1)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不足;(2)法律援助的覆盖面窄:(3)律师队伍发展不平衡;(4)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5)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和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6)现在的法律援助主要还局限在诉讼领域。

五、刑事法律援助的建议

(1)加强对刑事法律援助的物质保障重新构建法律援助的财政拨款体系;(2)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3)大力推进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加强律师队伍建设;(4)建立完备的刑事法律援助立法体系;(5)确立刑事法律援助的服务标准完善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6)援助方式多样化重视对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援助。

参考文献

[1]田文昌,《刑事辩护学》,群众出版社,2001(1)第1版。

[2]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4)第1版。

[3]张耕,《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7)。

第2篇: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范文

法律援助是对那些需要参与诉讼或者需要与有关国家机关交涉事项,但经济上又非常困难,请不起人、辩护人的公民,由国家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公民,特别是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公民权利。自20世纪中叶以来,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相继建立起了与本国实际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制度,开展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活动,使那些需要法律援助但经济上又困难的公民,能够获得由国家为其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自1994年开始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1996年起在全国各地逐步推开,对维护司法公正、调解和处理社会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是从20__年起步的。20__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条例于20__年9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的意义和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保障公民获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保障公民获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是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条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公民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从而公民有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是法律援助制度所追求的直接目标,即保障公民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去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

2、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具体的实施工作亦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这已是当今世界已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以及我国法律援助立法前后的法律援助工作实践所证明了的,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平等地实现公民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法律援助的申请与审查、法律援助的实施与程序、法律援助的管理体制以及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可操作性规范,都需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予以规范,从而保证公民平等地获得应有的法律援助,也使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活动按照一定的规范运作。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援助条例》立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使法律援助制度的运作实施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以确保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功能得到真实、有效的实现。

二、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和应具备的条件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是一项政府主办的事业,立法中确定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是,既要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又要考虑我国国情;既要考虑所涉及的案件情况,又要考虑当事人经济困难的程度;既要考虑能让经济困难的公民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又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1、对人的适用范围,即“符合条例规定的公民”。其中包括三个方面的人员:一是有需要事项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费用的公民;二是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三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

此外,根据我国加入或者签定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等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也可以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

2、对事项的适用范围,即“咨询、、刑事辩护”的事项。其中包括的事项有:一是需要咨询、的事项,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或者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教育费、抚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此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事项之外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二是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没有委托人但需要的事项,包括: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的事项;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的事项;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的事项。三是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指定辩护的事项。

上述范围的人和事,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无偿的法律服务。

具体有那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呢?(一)在民事、行政诉求中公民对下列需求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也就是说可以向设在县级司法局、地、市级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3、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4、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5、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讨侵权赔偿的;6、无法履行劳动行为的民事权益的。(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

律师的;2、诉讼案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具备那些条件?(一)有我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公民;(二)案件发生在本市并且依法由本市司法机关或者公证,仲裁机构受理的;(三)有事实证明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四)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持法律服务费用的;经济困难的持证参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规定执行。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一)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状况证明;(三)与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件证据材料;(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和管理

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费用。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只要有两种渠道:一是基于政府责任财政支持,即财政拨款,这是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的主渠道和基础。二是社会捐助,这是法律援助经费的补充渠道,包括以基金形式接受的捐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援助的或者对某些社会弱势群体的捐助,法律服务组织的捐助。其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专款专用的原则。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贫困当事人能够平等地实现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援助经费的性质类似于救济款项。国家对救济款项的使用和管理都有比其他经费的使用、管理更为严格的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贫困当事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无论哪种渠道来源的法律援助经费,都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法律援助经费的用途和性质。贪污、挪用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原则。这种监督是对法律援助经费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的检查监督,是检查监督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社会效益的重要手段。

3、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检查和经费的规划。法援经费的使用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规划、预算、结算,包括各类案件补助标准的审核。特别是市、县(区)司法局每年对法援经费的使用至少要有两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

四、法律援助的申请方式和审查受理

1、申请方式

法律援助的申请方式有两种: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这两种申请方式中以书面申请为原则,口头申请为例外。一般来说,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在特殊情况下,有些申请人不识字或者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确实无法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时,才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条例之所以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有利于公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便于法律援助机构顺利进行审查,并及时顺利地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对申请的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消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第3篇: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范文

【关键词】指定辩护 刑事诉讼 法律援助

一、研究意义

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积极作用,该制度在中国起步较晚,且任意性指定范围太广,未能充分体现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现代司法理念,现代法制对于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任何涉及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处罚的审判,都必须给予他充分的辩护权,包括保障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为此,在审判实践中,指定辩护制度平衡控辩双方的地位,从而有效地制约司法权力的滥用,保护涉诉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指定辩护制度的设置,意在帮助诉讼中的弱者,而且刑事被助者不仅仅是能否得到法律援助的问题,而是怎样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问题。只有遵守司法程序公正的最基本要求,刑事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才能得以维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活动兼具的两项功能,无论何时,维护社会秩序都不能忽视司法正义的需要。在当今中国社会迈向法治之国的进程中,不但控制犯罪和人权保障应同时成为刑事法律的终极追求,公正本位,兼顾效率本应当成为现代司法的恒久主题,而且程序优先,实体与程序并重也应当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选择。就指定辩护制度而言,关注刑事诉讼中的弱者,对完善科学且人性的诉讼程序体系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指定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畴,是一个国家司法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指定辩护制度在使公民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保障特定主体的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已成为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诉讼中部分被告人享有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然而,目前我国的指定辩护制度无论是在立法规定、制度建构以及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较大程度的缺陷与不足,直接影响到指定辩护基本功能的发挥,进而影响到整个刑事辩护制度功能的实现,乃至整个刑事诉讼的发展,亟待加以完善。

二、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立法规定及概念辨析

(一)刑事指定辩护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辨析

刑事指定辩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进行辩护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入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刑事指定辩护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是两个外延不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从广义上讲,法律援助包含了指定辩护。但是,从狭义上讲,他们并不是同一概念。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范围不同。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的第三条规定:“(一)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①刑事案件;②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③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④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⑤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⑥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⑦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相关规定,指定辩护的范围仅仅是符合特定条件的部分刑事诉讼案件,从范围看,指定辩护是法律援助的一个组成部分。

其次是对象不同。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 “法律援助的对象:(一)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①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②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③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而指定辩护只限于刑事诉讼关系中符合特定条件的被告人;而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范围更广一些。另外,对于外国人多数国家确定在刑事和行政诉讼中,外国人可以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民事诉讼中外国人不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对于法人多数国家没有把法人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这是因为法律援助是一种保障制度,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因此,各国一般都不对法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是条件不同。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有:①经济困难者。世界各国的法律均规定,只有经济困难者方可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从司法上对经济困难者进行救济的一项制度。旨在避免公民因经济困难,无法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在我国,对于确实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申请法律援助。②确实需要帮助者。为了避免有人利用法律援助而滥用诉讼权利,世界各国的法律大都规定,申请法律援助者须有正当理由进行诉讼,即须有胜诉的可能性。如日本法律规定,法律基于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给予诉讼帮助,但仅限于该案有胜诉的希望。在我国规定,确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可申请法律援助。

而指定辩护的条件是指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来成年忍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具有法定的七种情形之一。

第四是程序不同。根据《司法部关于开疑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的第四条规定,属于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案件(即刑事诉讼法第34条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第36条、37条所规定的案件),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再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定律师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其它法律援助案件,则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或向其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指定辩护与法律援助不是同一概念,但法律援助在某种意义上讲包含了指定辩护,指定辩护仅仅是法律援助的一部分。

(二)我国关于形式指定辩护制度的立法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定辩护包括任意指定辩护和强制指定辩护两种。任意指定辩护是指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①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②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③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④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⑤具有外国国籍的;⑥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⑦人民法院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强制指定辩护是指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①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②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③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此外,在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如第ll条规定,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12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肓、

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三、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缺陷

(一)指定辩护制度在适用范围上的规定有局限性

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处所的相关数据显示,2000年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共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500件,其中刑事被告人是盲、聋、哑的案件4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23件,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346件,该三类案件共计373件,占74.6%:区县的法律援助中心共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733件,刑事被告人是盲、聋、哑的案件125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467件,两类案件共计592件,占80%。另外,从2006年的统计数据看,2006年全国共办理指定辩护案件为96762件,其中未成年人案件53591件,可能被判处死刑案件24206件,盲、聋、哑人案件5017件,一般贫困者案件7056件,其他指定辩护案件6892件。上述五类指定辩护案件的比例为56:25:5:7:7。

通过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在适用指定辩护的案件中,绝大部分指定辩护的适用对象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成年人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而被指定辩护的案件较少。

法律规定的强制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包括三种特殊被告人。但在实践中,需要保护的特殊群体不仅仅局限于此,除肓、聋、哑人以外,身体有其他重大残疾的被告人、或是虽不够判处死刑但可能被判处重刑的被告人都属于需要法律特殊保护的对象。由于强制指定辩护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为三种特殊被告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不享有指与不指之间的自由裁量权,只能依法直接操作。该制度在适用范嗣上规定的过于狭窄,使得受该制度保护的被告人的范围也就很小,那么所谓的法律援助实际上并没有最大程度地顾及所有需要特殊保护的被告人。

对于任意指定辩护,我国法律规定了7种情形,多数针对有经济困难的被告人。“任意”是指人民法院享有两可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7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辩护律师,即使不给特殊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也不违反法律。在司法实践中,与死刑犯、未成年犯的数量相比,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占很大比重,笼统地将这些被告人列入任意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中,会由于法院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很多贫穷被告人无法获得国家提供的免费辩护。如何更好地行使司法权力,同时又能充分保障受追诉者的权利,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二)刑事指定辩护制度在适用阶段上的限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指定辩护制度只适用于审判阶段。换言之,在审判前的侦查、审查阶段,刑事追诉机关不承担指定辩护的义务,受追诉者不享有获得指定辩护律师帮助的权利。这种仅在审判阶段才可获得指定辩护人帮助的规定,对特殊被告人来讲是十分不利的。按照现行法律,特殊被告人可以获得指定辩护律师的时间是开庭10日以前,这就要求,被指定的辩护律师必须在开庭前的短期内完成会见被告人、阅卷、调取证据等辩护准备,由于从时间上显得太过仓促,故不能保证取证的质量和出庭辩护的质量,指定辩护制度并没有发挥出充分协助被告的作用。因此,指定辩护制度在适用阶段上的规定存在缺陷。被指定的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过晚,无法作充分有效的准备,也不可能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虽然在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但申请法律援助并不代表在侦查阶段可以获得指定辩护。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的律师的身份不是辩护人,只能算是提供法律帮助的顾问。因此,法律援助条例中的这一规定不能说明指定辩护适用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

四、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完善

(一)扩大刑事指定辩护的适用对象范围

联合国准则明确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穷无钱聘请律师的,要为其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贫穷者的利益,防止因经济条件的不平等而在司法上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将指定辩护分为强制性的指定辩护和任意性的指定辩护,实际上剥夺了一部分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毫不否认生理、心理有障碍或可能被判处极刑的被告人应当得到特别的保护或慎重对待;但是是否身心健全,经济困难,罪行较轻的被告人就不应得到法律上的特别保护?答案是否定的。由于行使辩护权方面的特定要求,刑事诉讼中的弱者并不是指生理上、心理上有困难的人,而是指无力充分有效自我防御以对抗国家公诉权的人,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所有经济上有困难而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告人都是弱者。因此,有必要将强制性指定辩护的范围扩大,将因贫困无力自行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纳入到指定辩护惠及的的范围中;换言之,将强制性指定辩护和任意性指定辩护合并,不存在所谓的“可以”指定的情形,但凡涉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是因为贫穷无力聘请律师,都有权利获得国家为其指定的免费律师——从而打破刑事法律援助适用上的不平等。

(二)将指定辩护的适用扩展至侦查阶段

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之后活着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是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但是,这仅仅是从法律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权利能力”,至于他有没有实际能力来行使这项权利,法律似乎是在所不问的。如果我们采用目的解释的方法来推敲这一条款,即法律既然规定了当事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那么在他未明示放弃该权利而又确无能力委托律师时,负责侦查的侦查机关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协助其行使辩护权应当是“有权委托辩护人”的题中应有之义,也符合该条款设立之意旨。惟有如此,才能为律师提供充足的时间来就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取证以提高辩护质量,也才能真正做到保障人权,消除在法律保护方面的“贫富差距”。此外,将指定辩护的阶段向前延伸至侦查阶段,可以使指定辩护人获得更加充足的时间去取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抑制刑讯逼供的频繁发生。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辩护制度的实证考察[J].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1).

第4篇: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范文

*法律援助中心自20*年7月成立以来,一直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支持,始终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县政府的法定职责和民心德政工程,这是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希望,也是全县民众的福音。几年来,*法律援助中心从建立民信政府,兑现政府工作报告的承诺出发,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法律援助各项工作都取得了一定成绩,为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我就*法律援助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保证质量,攻艰克难,社会效益不断彰显

1、积极主动提供服务,不断拓展受援范围。自*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法律援助案件逐步由刑事向民商事拓展,受援范围不断扩大。几年来,全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达31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10件,民事法律援助21件;受援对象达48人次,其中老年人5人,残疾人4人,未成年人3人,妇女12人,其余均为贫困者。此外,法律援助中心还参与调处各种矛盾纠纷50余起,解答法律援助咨询1740多人次。群众满意率为100%。为满足我县公民法律援助的需求,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受援范围基础上,我们又增加了几条规定,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援助。一是将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损害赔偿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二是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提高到家庭人均月收入200元以下;三是针对某些案件的费用很高,超过当事人承受能力的,也可以获得法律援助。通过我们积极热情的服务,众多的社会弱势群体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2、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当好党委政府参谋。在做好解答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等基础工作的同时,及时收集、掌握、分析重大民间纠纷信息,跟踪社会热点、难点,积极协调、主动参与,身体力行,通过向县委、县政府反映情况,为依法行政提供决策信息服务。在解决由“蚁力神”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引发的大规模的群体上访案件中,*法律援助中心均参与到了县政府的决策中去,并提出了很多可行性的建议,受到了县领导的重视和一致好评。

3、努力营造亲情氛围,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在接待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上门服务和法律帮助中,实行“一条龙”服务,对前来申请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的当事人送一个微笑、打一个问候、让一个座位、倒一杯水、给一个圆满答复的“五个一”服务,在服务态度、言行举止、接待接听等各个环节营造家庭式的亲情氛围。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还上门提供服务;对一些紧急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事件,先行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同时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登记等工作,省去当事人奔波烦累,既方便了群众,又提高了法律服务的工作效率。此外,我们还发挥全局优势,凝聚全系统的公务员、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构建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和服务优势,形成对内各负其责,相互促进,对外沟通联动,协同作战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优势,使法律服务水平和质量得到充分的保证和提高。

二、夯实基础,健全机制,规范建设初见成效

1、构建三级网络体系,奠定坚实组织基础。*司法局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工作的重中之重,确定一名副局长主抓,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法律援助工作,*法援中心配备了3名工作人员,在各乡镇司法所分别设立了18个法援工作站,各工作站又在所辖居委会、村委会设立多个法律援助联系点。把法援服务领域拓展到了基层。建立健全了法律援助的接待、受理、回访、档案、学习、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方便了广大求助对象,确保了法援工作有序进行。这样,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组织有序、覆盖全县的法律援助三级网络体系已经形成,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2、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加大办案监管力度。我们*法律援助中心紧紧围绕“机构规范、管理规范、服务规范”的要求,制定了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保证了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一是局机关加大了对法律援助主体的监管力度,采取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出庭旁听、结案审查、定期通报办案质量等措施,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督指导。二是建立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强化了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援助案件的质量责任意识。三是坚持法律援助不得违规收取费用的原则,制定了严格禁止借法律援助之名搞有偿服务的规定和措施,通过公开办案成本、受援人签名归档、审查结案报告等管理监督措施,严格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程序,保证了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社会效果。

三、多措并举,扩大宣传,社会影响日益扩大

1、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法援制度深入人心。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支持和帮助法律援助事业,我们*法律援助中心不间断地开展了一系列《法律援助工作条例》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学习,使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理解了加快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的重要意义,并主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部门、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学习宣传。通过学习宣传,全县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性质和作用,增强了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承担义务。

2、开展主题宣传活动,畅通社会参与渠道。去年9月,我们开展了以“实施法律援助,实现公平正义,共筑和谐社会”为主题的纪念《法律援助条例》实施5周年宣传周活动,并在七里河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娱宣传演出活动。针对农民工分布广、流动大、权益易受侵犯等特点,我们切实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宣传深入工地,不断强化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二是维权走进工地,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三是温暖送到工地,扎实为农民工办好事、实事。在整个活动周期间,我们共发放《法律援助条例》1.8万份,其它普法宣传材料2万份。遍及城乡的强大宣传声势,使法律援助成为群众的热门话题,极大地畅通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参与渠道,有力地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认知度,使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贫弱群众了解并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人员不足,经费短缺,办公条件亟待解决

几年来,我县的法律援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实际需要和上级要求仍有差距。

1、法援人力不足。*法律援助中心仅有工作人员3人,面对越来越强烈求援呼声以及不断增多援助案件,仅靠现有的人力资源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法律援助宣传的盲区和死角还很多,许多群众还不知道政府有法律援助的职责,有的职能部门对法律援助的意识及自身职责也模糊不清。

2、工作条件不够。按全省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必须3间以上办公用房,并配套空调、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交通工具、档案柜、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而我县由于经费和条件的限制,法律法援中心仅有办公用房1间,工作条件简陋,远远达不到规范化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援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3、部门协作不畅。一个具体的法援案件,有可能涉及法院、公安、工商、劳动、国土、建设、卫生、档案等多个职能部门,虽然是免费,但牵涉立案诉讼、仲裁、查档等事项仍需收费。要想让困难群众真正得到法律援助带来的实惠,仅靠免费还远远不够。

第5篇: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范文

加法律援助办案数量,全省办案总数要达到3.6万件,力争实现递增20%的目标,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深化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发挥专项经费的使用效能

1.继续推动地方政府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解决3个县(市、区)未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问题。已经纳入财政预算的,要继续加大协调争取力度,实现一定数量的经费增长,建立法律援助经费的动态增长机制。

2.争取与省财政厅出台相关文件,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建立办案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全面落实向承办人员发放办案补贴,全省办案补贴发放率力争达到90%以上。

3.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监督,规范业务经费的使用范围、使用主体、监督主体,建立定期审计、上报制度。尤其对中央财政、省财政拨付的专项法律援助经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依法规范使用。

二、以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省综治考核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

1.要按照“实有人员5人以上、业务经费5万元以上、年度办案数量100件以上,办公面积60平米以上,无违纪投诉”的标准,继续推动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对39个尚未达标的县(市、区)建立台帐,挂牌督办,达标比例力争达到90%以上。

2.继续加大法律援助检查考核力度,强化落实检查考核措施,重点考核财政

经费投入、人员编制队伍、法律援助办案数量、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法律援助台账利用情况,确保考核评价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3.推动各地参照省、青岛市等地的做法,创造条件,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综治考核,解决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不足,管理手段滞后、效率不高的问题。

三、以推进法律援助信息化为突破口,进一步狠抓法律援助业务规范化建设

1.按照司法部关于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快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构建省、市、县三级网络联动平台,实现法律援助案件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实时监控,对案件实现动态监督管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2.制定《**省法律援助程序规定》,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有关规定,完善、规范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结案、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业务规范化运作水平。

3.进一步强化对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市按照《**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办法》对本辖区本年度办案质量进行检查,推广**案件质量评议的经验,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机制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水平。

四、以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为契机,探索构建法律援助便民长效机制

1.认真研究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法律援助目标人群的需求,进一步挖掘潜力,加大办案力度,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全省办案总数要达到3.6万件,力争实现递增20%的目标,将每万人案件数由3.19提高到3.86,切实做到应援尽援、能援多援。

2.按照“场所便民、设施完善、业务规范、服务专业”的要求,参照济宁市法律援助服务大厅的做法,创造一切有利条件,在临街、一层等方便人员来往的地

点设置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解决法律援助“门难找”的问题。

3.在工、青、妇、老、残、信访、劳动保障和法院、派出所、看守所等部门设立法律援助申请、受理联系站(点),暂时没条件的,要与上述部门建立稳定长效的工作联系制度,畅通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

4.开

展“关爱弱势群体,法律援助进万家”活动,向全省248万低保人口全部发放法律援助绿卡,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持卡群众可以凭卡直接免费获得法律援助。

5.在全省所有行政村发放《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手册》,方便农村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对象、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联系电话,实现法律援助无缝隙、全覆盖。

6.创新服务方式,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对于持有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工会组织发放的特困职工证;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其他社会救济、救助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就申请事项涉及的案 件已决定对申请人给予司法救助的证明文件;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重度残疾并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依靠 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案件,也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7.继续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力度,联合**卫视、**电台、大众日报等省级媒体,制作法律援助公益广告,提升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

五、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

1.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立省、市、县三级培训机制,使广大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能力和水平

2.积极吸纳社会力量从事法律援助事业。继续巩固与工、青、妇、老、残、部队等社团组织的合作,发挥各联络站(点)的作用。与省律协协调出台《取得法律职 业资格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实习的相关规定》,鼓励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联络站(点)实习。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发挥法 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

3.推广**等地“点援制”做法,走律师专业化发展模式,培养法律援助高精端人才,为受援群众提供更优质、更人性化的法律服务。

六、进一步强化宣传工作,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

1.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宣传工作,转变观念,加大投入,落实宣传人员、经费和设备,为做好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提供基础保障。利用好系统内信息平台,注重网络媒体宣传,彰显宣传的社会效果。

2.创新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增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实现法律援助宣传由对上宣传向对下宣传转变,由单一媒体宣传向媒体宣传与行政宣传相结合转变,由一般形式向深入形式转变,营造有利于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第6篇: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范文

一、推动政府责任落实

1、加大法律援助办案力度。各乡、镇及中心的办案数应随着《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实施和法律援助经费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在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办案数量。加强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

2、推动法律援助经费增长。抓住《省法律援助条例》贯彻实施的有力契机,贯彻落实李炳军副省长重要批示精神,不断增加法援经费的财政预算,力争今年我县同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不少于市下拨法律援助经费总投入的30%。

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3、开展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制度调研。《省法律援助条例》已将公证、司法鉴定列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各所、处及服务站要主动与法援中心沟通,研究工作如何衔接,收集沟通后的问题和意见,及时上报县局法援中心。

4、建立健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完善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刑事法律援助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继续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确保今年社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比例不少于35%,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比例不少于70%。

三、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

5、充分发挥示范服务窗口平台的作用。扩大社会宣传面,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强化法援工作管理。把示范服务窗口真正成为服务于我县民生工程的便民、利民窗口。

6、启动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工作站是法律援助的一个重要窗口。各乡、镇分期分批用5年时间,全面完成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从人员、场地、经费、工作流程、工作职责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发挥工作站便民、利民的独特区位优势。

7、加强法律援助联系点工作。重点在队伍方面做工作。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明白人的培育工作,拟用3年时间,每个联系点建立一支3至6人的法律援助明白人队伍,不断强化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

8、启动“远程法律援助进农家”工作。从今年开始,全县每年要选择1至2个有基础、有条件的工作站设立“远程法律援助进农家”互动平台,定期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服务,满足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

9、继续实施“法律援助公示牌进万村”工程。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力度,全面完成“法律援助公示牌进万村”工程,实现农村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全覆盖”。

10、开通“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提升服务质量。加强“12348”专线管理,规范“12348”专线服务,创优“12348”专线服务民生品牌。进一步健全完善“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舆情分析制度。

四、加强法律援助监督管理

11、加强法律援助队伍教育管理。完善法律援助队伍“层级”培训工作机制,围绕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业务技能、管理技能和心理疏导技能培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服务能力和水平。

12、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监管。严格按照《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要求,用好管好法律援助经费,坚决防止并严肃查处侵占、截留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行为,确保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进一步规范办案补贴发放,逐步推行采取转账方式,将办案补贴发放到承办人。

13、强化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健全完善旁听、回访等办案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案件质量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案件补贴挂钩,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中表现优秀人员的宣传表彰力度。依据《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与评估办法》和《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认真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活动。

五、强化法律援助宣传

第7篇: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范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优化法律援助质量与效果,保障困难群体安居乐业,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符合标准。2020年全县计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84件。

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全面推行,刑事案件律师辨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扎实开展,法律援助案件及服务质量大幅提升。民生领域法律援助服务进一步深化,法律援助基本公共服务便捷化、均等化水平不断提升。

三、实施内容

(一)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

1.《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等十一类事项。

2.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和范围。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中共市委政法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的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援助事项。

(二)法律援助对象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2.5倍的公民。

2.符合规定条件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诉人及其法定人。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

4.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等群体。

依照《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十三类情形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与之对应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包括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与服务质量

1.案件质量。根据《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和《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省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省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省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等规定,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

2.服务质量。按照《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指导标准》《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形象识别系统规范》的要求执行。法律援助中心要切实履行质量监管职责,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同行评估、第三方评估等。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过程监管,推动专业化办案,引入社会监督,切实改善困难群众的受援助体验。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机制。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地方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贯彻落实《省法律援助条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总结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经验,落实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政策保障机制。

(二)严格审核机制。按照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规定的事项范围、援助对象等内容,严格受理审查制度,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等行为。严格执行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落实到位。县司法局安排专人,通过省法律援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监测各地项目进展情况,每月采集一次数据,予以通报。

(三)优化实施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细化、实化监督措施,确保所有案件符合质量标准。法律援助机构在做好案件办理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公共法律知识教育,安排律师在便民窗口和工作站值班,面向社会公众和特殊群体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开展公共法律服务。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形成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合力。

(四)规范拨款机制。县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共投入资金88.4万元,其中中央和省财政承担44.2万元,县级财政承担44.2万元。中央和省财政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直接下达至县财政。县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五)健全资金监管机制。法律援助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县法律援助中心应设法律援助独立项目帐,单列科目,建立独立账簿,如实记载法律援助收入、支出明细,单独核算和反映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当年投入的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经费应全部用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严格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第8篇: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范文

一、创新法律援助工作举措

1、简化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因时间紧迫或交通不便的,可先行安排人员办理,事后补办审批手续。审批法律援助申请原则上做到当即受理,当即作出决定。向外出农民工发放法律援助便民联系卡,凭卡申请法律援助不再审查经济条件。

2、落实便民举措。推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办事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受理和审批法律援助申请。严格执行法律援助值班制度,做到服务热情周到,解答及时准确,充分发挥咨询平台免费服务群众的作用。对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实行倾斜政策,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

3、降低援助门槛。有序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放宽经济困难标准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2倍以内执行,援助对象由低保对象逐步扩展到低收入人群。逐步放宽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就业、就医、就学、城镇开发、新农村建设等与民生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4、试行点援制度。提供更温馨、更人性化的服务,指派案件承办人员时,允许受援人点选案件承办人员。受援人没有点选要求的,由审批人员指派人员办理。

二、打造法律援助示范窗口

1、规范日常管理。建立案卷调用登记制度,有关机关或人员调用法律援助案卷的,须登记去向,待归还时再行注销,确保案卷去向明确。完善咨询登记制度,接待人员不但要负责解答咨询,还要填写咨询登记表,并及时将咨询事项录入法律援助管理系统。

2、增强人员素质。3月份,中心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新版法律援助管理系统使用手册,熟悉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工作人员集中学习新颁法律法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和工作规程,集体讨论重大疑难法律援助案件,着力提高业务能力,增强职业道德。

3、打造咨询平台。按照省厅和市局要求,做好开通12348法律援助咨询热线的准备。铺设了网络线路,购置了专用电脑和相关设备。

三、加强法律援助监督管理

1、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了法律援助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监督检查等25项制度,编印成册,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中心按制度规范运行,人员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实行一条龙服务。工作人员挂牌上岗,着装整洁,服务热情规范,举止得体。接待咨询有记录,有台帐,有舆情分析报告。案卷资料完整准确,管理科学规范。

第9篇: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范文

今年上半年,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关心重视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紧扣“规范、创新、发展”主题,以人民满意为标准,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上半年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件,比上年同期增加件,其中民事案件件、刑事案件件。同时还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法律咨询、送法进社区、镇村、军营场次,解答法律咨询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万余份。上半年县法律援助中心获得了江苏省妇女维权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县局被评为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并获得受援人赠送的锦旗面、感该信封,现将我县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

法律援助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为了使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工作,我们从广泛性、生动性、长效性三个方面着眼,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一是开展了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今年月日——月日我们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第二个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县人武部、法院、检察院、总工会、团县委、妇联、老龄委、残联、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等部门参加了这次活动。在宣传周活动中,先后在全县八个镇、驻溧部队巡回宣传法律援助知识以及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益保障法》、《未成年****益保障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解答了有关经济纠纷、土地承包、婚姻家庭、损害赔偿、职工合法权益、军人军属维权等方面的咨询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万余份,现场受理援助案件件。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的开展,使全县广大公民更深入地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掌握法律援助知识,增强了维权意识,扩大了社会影响,拓展了扶贫、济弱、助残法律援助渠道。通过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的开展,使法律援助这项系统工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更加密切了与各法律援助分部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二是利用法律进社区、市民热点连线、“”广场等活动形式通过展板展出、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法律援助案例等广泛宣传法律援助有关知识。同时,还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法律援助及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健全工作机构,构建法律援助工作主体网络

法律援助是政府为民服务的“民心工程”,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才能使这项社会系统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真正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构建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我们在全县八个镇已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县妇联、老龄委、总工会、团县委、人武部、残联等部门分别设立维护妇女权益、维护老年****益、维护职工权益、维护青少年权益、维护军人军属权益、维护残疾****益分部的基础上,今年,还在各镇村、社区、机关团体、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中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人,举行了颁发聘书仪式并进行了业务培训,建立了一支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通过法律援助志愿者对法律援助的宣传,畅通了法律援助信息,使全县的弱势群体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援助。

三、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按照“高起点、规范化、稳步推进”的工作目标,我们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规范法律援助工作运行机制。一是严格按《县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关于法律援助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受理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严把案件审查关。二是在办案过程中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四统一”,即: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援助案件标准、统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统一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援助案件、统一监督检查援助案件质量,使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考核制,把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列入法律服务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落实奖惩措施,促进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四、拓展援助渠道,打造司法行政窗口形象

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为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县法律援助中心职能作用,不断拓展全县法律援助新领域,我们一是注重各镇援助工作站作用,密切同工青妇、老龄委、人武部、残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以召开联席会形式探讨法律援助工作新思路,形成全县联动的整体合力。二是积极开展了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老年人及军人的特色法律援助,把法律援助延伸到军营、到社区、到工厂、到镇村。上半年全县共承办妇女援助案件件,老年人援助案件件。三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系列宣传,不断提高全县广大公民的维权意识,使法律援助工作在全县营造了良好的氛围,法律援助案源不断拓展,援助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上半年全县共承办援助案件件,比上年同期增加了件。援助案件的拓展不仅为全县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使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明显提高,而且树立了司法行政部门为民办实事的良好形象,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更加突出了法律援助工作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五、进行案件回访,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积极宣传建立法律援助体系对于实施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案质量,我们对去年承办的件民事案件进行逐个上门回访。通过回访,一是征求了受援人对承办案件的意见; 二是对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进行了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法律援助工作;三是使受援人更加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四是促进了法律服务人员服务质量的提高,促进了作风转变,增强了诚信为民的服务观念,把法律援助作为为全县弱势群体排忧解难,作为县委、县政府便民、亲民、近民的一项具体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