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法律专业的认识精选(九篇)

法律专业的认识

第1篇: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一、在执业过程中,以严格标准要求自己,服务好每一个客户。

在思想上、精神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学习党中央文件有关资料,充分认识到深化改革的必要性。认真履职河南精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职责,带头参加、认真组织党支部的活动,以严格标准要求自己,在执业活动中,严格以事实和法律办案,维护当事人合法的权益,同时不给党和政府增加麻烦。

二、认真完成每项法律事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追求办案的结果和效果。

律师的每一项工作都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涉及法律的正确实施,努力做到在每一起案件中认认真真收集证据,认认真真研习法律,尽最大努力还原事实真相,尽最大努力正确适用法律。虽然律师累了,看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维护是一种莫大的幸福。

全年共担任12家单位的法律顾问,案件45起。其中法律援助案件1起。

三、遵守律师执行纪律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受到当事人的投诉,也没有三类案件。

遵守律师执行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律师执业的前提,本人没有任何违反遵守律师执行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受到当事人的投诉,也没有三类案件。

四、努力实践真专业、真规范、真精品、真团队的办所理念。

第2篇: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医学生知识结构单一,重专业轻人文高校本科教育的主导思想是应试,分数成为衡量医学生专业基础学科学习的优劣标准,导致医学生只注重考试科目的学习,对学科外的其他知识不够重视。[2]同时,医学行业的准入门槛不断升高,就业压力大,医学本科学历已经不能满足大中型城市普通医院的要求,甚至医学硕士学历也不一定能够进入三级医院,考研、考博成为医学生的主要目标。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还要复习研究生考试内容,难有余力对其他学科进行关注。(二)国内医学院校对学生的法学知识教育重视不够许多学校或系部不开设法律课程;有的仅作为选修课程由学生自行选择;有的作为一般考查课,仅讲授一些法学基础知识及普通法律知识,而针对医疗实践工作实用性的法律知识讲授很少。笔者所在院虽然开设了《大学生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但授课教师均为非法学本专业的教师,在着重讲授了大学生道德修养方面的内容后,涉及法律基础方面的内容仅占教学计划的四分之一。(三)医学生社会经验不足,不能敏感发现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据统计,笔者所在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大部分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占的比重很高,这批学生的成长轨迹几乎相同,从小学到中学再到大学,在父母的呵护下生活,很少接触社会,缺乏社会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从调查结果可知,68%的同学认为法律对自己日常工作、学习、生活关系密切;有32%的同学认为法律对自己日常工作、学习、生活关系不大。由于对法律知识不够了解,导致医学生不能敏感发现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从而也就无从谈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了。

解决的方法和建议

第3篇: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一、(略)(一)(略)

(二)就业法律教育是确保大学生就业质量的有力手段

随着近些年大学生就业形势的发展变化,就业工作已成为各个高校的重要工作。大学生的就业质量成为衡量高校教育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我们知道,大学生的就业质量不能仅仅体现在一次性就业率上,它不仅取决于大学生毕业走出校门时能否找到一份工作,更取决于其求职手段和过程是否合法、工作岗位和内容是否是法律所允许的,即其所从事的工作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能否得到社会的认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非法工作,即使工薪再高,也必然会为社会所唾弃,最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自然,这样的谋职就业,定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伤害,其质量如何就无需费墨评说了。培养大学生的就业法律素质旨在使大学生懂法、守法,其求职就业和未来的职业发展均合乎法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就业法律素质高的大学生在求职择业时不仅法律意识强,能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能够依法择业、就业,这为其将来的职业生涯顺利、稳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进而可以终身受益。因此,开展就业法律教育,提高大学生的就业法律素质是确保大学生就业质量的有力手段,是保障高校就业成效的有力措施。

(三)就业法律教育是促进高校教学科学化的重要措施教学是高等学校培养人才的主要手段。要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必然要有科学化、高水平的教学。科学化、高水平的教学不仅包括科学合理的教学管理,也包括切实有效的教学实践。在现代法治社会,科学化的高校教学必然符合了法制化社会的要求,也应该培养出法律素质高的大学生。大学生求职就业时所表现出的法律素质如何,自然也就能够反映出高校的相关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的科学化程度。然而,就现实而言,高校对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教育重视仍然不够,对其法律素质培养的实践与探索仍显不足。高校教学中还没有设计一套旨在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管理制度和课程体系。在课程设置上,法律教育课程在高校教学中占的比例很少,非法律专业只有大学一年级《法律基础》一门必修课程,且与《思想道德修养》并行开设,课时有限。大学生对《就业促进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难免导致就业应聘时出现法律盲点,如缺乏合同意识;对权利侵害现象缺乏明辨力;不知如何维权;违约、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等等,如此,我们不能不说,高校教学科学化不足难辞其咎。高等教育的最终目的没有实现。所以,促进高校教学科学化,必须加强对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教育。

二、高校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现状

开展素质教育,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是任何阶段的教育都应该追求的目标。毋庸置疑,开展法律素质教育是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当今就业形势下,培养学生的就业素质和能力成为了各高校的一项主要工作,其中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培养不可忽视。然而,总体上,我国高校对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培养还十分薄弱,亟待加强,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高校开展就业法律教育的重要性的认识尚显不够,没有对高校提出相关的指导意见和要求。从高校管理层面讲,多数高校的管理层尚没有认识到对大学生开展就业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没有对其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把该项工作纳入到学校教育工作发展规划之中,更没有把培养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作为一项专门工作来抓,自然也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考评机制和实现体制予以保障。所以在整个高校教育发展中,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基本上处于“缺位”状态。从一般教师层面看,专业课程教师多关注各自领域的专业知识传授,而很少关注或不关注学生就业方面的法律知识。从学生层面看,似乎已经习惯了被学校和老师引导,很多时候处于被动状态,对其就业时应该具备的法律素质几乎没有认知,处于无意识或弱意识状态,不知道应该怎样获取相关信息、怎样培养自己相应的能力。

(二)尚未建立起一套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课程体系。课程教学是高校的重要任务之一。完善的课程体系是高校提升学生素质的有效手段。要培养大学生的就业法律素质,自然离不开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就目前状况看,一方面,高校尚未把提升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相关课程列入学校的课程建设规划,在高校教学中还没有设计出一套旨在培养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课程体系。另一方面,如上所述,现有的法律教育课程在高校教学中所占的比例极少,课时有限。而与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有关的课程则几乎是空白,因此,大学生对与就业有关的法律缺乏系统的了解,亦难怪很多大学生对《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就业应聘时的违约、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甚至违法行为发生时很多学生竟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在企业出现违法招聘行为时也不知道该如何应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不知道如何维权。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教育应尽早提上高校课程设置的议事日程。

(三)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方法欠缺,难以收到实效。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培养不是一日之功,不会一蹴而就,需要一个长期积累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多种方法并用,唯此,才能真正获得实效。目前,不仅高校的课程设置无法满足培养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需求,而且,已有的很少的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活动,也是形式单一、方法缺乏有效性,难以收到实效。笔者曾询问过多家高校的就业指导负责人,他们要么说不曾开展相关的教育活动,要么就是只偶尔开展过相关的讲座,其他活动很少开展。如此状况不能不令人担忧。对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方法的探讨需引起高度重视,因为这直接关系着教育的效果如何。

(四)缺乏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教育教学队伍。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教育是一项专业性和应用性较强的工作,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教育教学队伍是必不可少的。目前,由于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教育尚没有引起各高校的关注,显然,专业化的教育教学队伍尚未建立,现有的就业工作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很少具有法律专业背景,非法律专业的各科专业课程的教师(法律专业除外)在教学实践中则多传授其专业知识,而对法律知识知之不多,难以或无法承担对学生的就业法律教育和指导工作。法律专业的教师则多对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开设相关课程,而很少对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开展法律教育。即使有的法律专业教师开设公共校选课,由于课时、人数和其他因素的限制,学生的受益面也很小。可见,一支专门的、专业化的教育教学队伍亟需建立起来。

三、加大改革力度,推进高校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工作

(一)要加强对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认识和理解。万事成功皆始于认识和理解。培养大学生的就业法律素质亦如此。一方面,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高校就业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其纳入日常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并对高校相关工作的开展进行指导。另一方面,高校则要提高认识,要把法律的学习视为大学生择业、就业的切身需要之一,应向学生广泛宣传国家制定、颁布的与就业有关的法律制度,把毕业生就业纳入法制轨道,使大学毕业生依法就业。要充分发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作用,为学生提供指导、答疑解惑。要明确就业法律教育在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列入学校发展规划,纳入日常的教学管理,并设计制定相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规范予以保障。专业课教师要强化自身的法律观念和意识,身体力行,在教学实践中不仅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塑造学生,而且以自己高尚的法律精神感染学生。此亦法治社会对公民的要求。同时,大学生自己也要加强对就业法律教育的认知和理解,强化自主学习,主动提升自己的法律素质和法律运用能力。

(二)构建较完善的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教育,着眼于提升大学生的就业法律素质和依法行事的能力,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既是高校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科学化的探索过程,也是大学生法律素质和能力逐渐形成、提升的过程,是一个延续不断的过程,应该贯穿整个大学教育阶段。结合我国目前高校教育的现状,构建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可考虑根据大学生认知和思维发展的特点按照年级设置专门的法律课程。如对刚刚跨入大学校门的一年级新生,不是引导他们如何找工作、签合同,如何维权,而是进行成才教育、基础法律知识的教育。可在已经开设的《法律基础》、《职业生涯规划》必修课的基础上,增加《职业生涯成功与法律》、《劳动法》、《合同法》等基础类课程,让学生知晓遵纪守法对于人生成功的重要性,增强法律意识,懂得自己作为一个合格公民、一个优秀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应该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和需要培养的能力,帮助他们认识自我现实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差异,了解当前学习活动与实现个人未来职业目标的关系,既使其懂得要为后面各个年级的学习做好准备,又激发了其更浓的学习兴趣。对大二和大三学生的就业法律教育,可设置专门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课程。亦可分专业进行相关法律教育,如信息工程专业可普及《保密法》、会计专业可开设《会计法》、《审计法》,师范专业可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1]公共管理类专业可普及《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等等,使学生掌握更为具体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内容,增强法律应用能力。对大四学生的就业法律教育,更多的则是较为具体的法律应用教育和实战训练,为学生求职签约、入职工作做准备,如涉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职业介绍规定》等等。基础性、专业性课程和专门性法律课程的结合构成了多层次的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

第4篇: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高职学生 法律意识 理念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9(a)-0149-02

沂蒙山区作为在全国范围内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前列的革命老区,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本文通过调查沂蒙山区的唯一一所医学院校医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分析医学生形成法律意识的影响因素,提出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措施。以此推动医学院校卫生法学的教学,加强学生依法行医的理念。

1 调查基本情况

1.1 调查对象

考虑到研究对象需要具备代表性、综合性和可行性等条件,所以在做研究时选取大一200名学生,大二200名学生,大三100学生,涉及护理学、临床医学、检验、药学四个专业。

1.2 调查方法

文献理论研究法:查阅国内外与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相关的书籍和文章,并以此为理论参考,进行对比梳理分析,争取提出自己的理论观点。

问卷调查法:根据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的不同特点,自行编制《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调查问卷》,问卷调查采取随机抽样。

(1)问卷收况。

本次共下发问卷500份,回收495份,回收率99%,其中无效问卷3份,有效问卷492份,有效率98.3%。回收率和有效率都较高。

(2)问卷对象的分布情况。

本高职医学院学生以护理和临床两个专业学生居多,选取的学生这两个专业占了大部分:大一200名学生中,护理专业100人,临床专业60人,检验20人,药学20人,大二200名学生各专业学生和大一人数相同,大三在外地实习医院进行实习的学生较多,所以选取的数量少些,100人中,护理专业60人,临床20人,检验10人,药学10人。500名学生中,由于护理专业学生中女生较多,所以总数中女生346人,占到69.2%,男生154人,占31.8%。

数据统计方法:问卷回收后工作人员将所有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录入,用Excel等工作软件建立相关数据库,运用相关软件对数据库进行分析。

1.3 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

(1)对法律一般常识的掌握情况,对现有法律体系的认知。(2)法律对自己日常生活的影响程度的认识。(3)对于医事法律法规的认识情况。

2 调查结果

2.1 学生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和对法律权威的认同程度

(1)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

从调查问卷分析,大部分学生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不容乐观。问卷题目“我国的根本法是哪部法律”是最基本的常识问题,回答正确只有率69.1%,在回答“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是哪个机关”这一问题是,答出的只有42.3%,“你能说出我国的政党制度吗”这一问题能够回答出来的只有26.4%,随着问题的稍稍加深,能够回答出来的学生比例大大降低,而问卷中的问题同属于最应该掌握的法律常识。由此可以看出,高职医学生普遍重视专业课的学习,但忽略了基础课,特别是法律基础课的学习。

(2)对法律权威的认可程度。

个体对法律权威的认可程度从侧面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对其实生活的影响程度,一个人只有从内心信仰法律,才能自觉的去学习法律、宣传法律、应用法律。本调查将认可程度分为四个层面:完全认可、基本认可、不予评价、完全不认可,调查情况见表1。

通过调查可以看出,我国大学生对我国现有法律体制的运行总体评价是良好的,但确实也有部分学生认为法律在保障公平方面还需要加强力度,大学生在遇到麻烦时有半数以上的同学认为自己能够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理性解决问题,不会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而知法犯法。体现了难能可贵的对自己做守法公民的信心。

2.2 大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学习法律的兴趣

针对“你认为大学生如何获得法律知识”这一问题调查结果见图1。

从图1可以看出大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还是通过课堂上老师的言传身教,课堂教学在加强学生法律意识方面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绝对不容忽视。网络媒体作为大学生接触多,又比较喜欢的一种传播媒介在习得法律方面显示的作用没有多少优势,也就是大学生上网并没有特别留意自己法律素质的提高。

在调查中,当问及你认为在学校里掌握法律知识对你将来的就业生活有帮助吗?有65%以上的同学选择非常有帮助,只有2%的同学认为意义不大,在回答“你希望学校多安排一些法律课程吗”?有52%的同学选择非常希望。当问到“你最想学习哪些法律方面的课程?”有23.6%的同学选择劳动法等跟就业相关的法律,有62.8%的同学选择医事法律,有11%的同学选择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民事刑事法律,只有2.6%同学选择不清楚。由此可以看出医学高职生对于学习法律表现出来浓厚的学习兴趣,特别是对于专业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就业相关的劳动法律表现出更为强烈的学习要求。调查数据还显示,男、女生在对法律学习兴趣方面无明显差异,但大一学生对法律的学习兴趣明显高于大二和大三学生。

2.3 对卫生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为了对高职医学生掌握卫生法律法规的程度有一个大概的了解,我们设计了6道和医学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学生作答,结果见表2。

由表2可以看到,6道题目都是要求将来作为医务工作者必须要掌握的法规,有些甚至关系到作为医生对自己权利的保护,但除了一道题答对率超过50%,其他的均未超过半数,由此可以得出高职医学生对卫生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不深,有待进一步提高。

2.4 对和医事法律相关的社会热点、伦理难点问题的把握

能够站在专业角度结合所掌握的医事法律法规,对社会热点事件和热门问题表达中肯的观点,这体现了高职医学生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法律修养,在回答“你认为当前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有15.7%的同学认为是“患方的无理取闹”,有21.2%的人认为“医务人员医德不高,责任心不强”,44.2%的同学认为是“媒体报道不实过度渲染,激化医患矛盾”,有18.9%的人认为是“医事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对于“安乐死”的讨论在民间和学术界一直持续不断,高职医学生也比较关注这一重大现实问题。在被问及“你认为阻止‘安乐死’实施的最大障碍是什么?”时,有44.6%人选择“安乐死尚未立法”,有20.4%的同学选择“安乐死中的自愿动机值得怀疑”,有24.1%的同学选择“实施安乐死有可能给社会带来难以预料的消极后果”,有10.9%的人选择“违背了传统的血缘亲情观念”。

1997年克隆绵羊Dolly诞生,这标志着高等生命所遵循的有性生殖被打破,生命可以通过无性生殖繁殖和“复制”。在被问及“人类能否克隆人?”这一问题时76.2%的同学持反对观点。当问及“你反对允许克隆人主要理由是什么?”有46%的人选择“克隆人会引起家庭伦理关系的混乱”,21.5%的人选择“有可能导致人口性别比例失调”,有6.74%的人选择“技术发展还不够成熟”,25.76%的人选择“会造成在法律认定上自然人和克隆人难以区分”。

3 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3.1 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1)法律基础知识储备不足。

尽管学生掌握的法律常识大部分都是来自学校,但由于中学阶段对法律的学习是分散的,不像语文、数学、历史等这些课程学习非常系统化,法律没有在一个时期进行集中系统的训练,学生掌握的知识也是零散的、不成系统的,学习的知识少、记忆不深容易忘记。和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接触的机会更少,在这方面的知识储备几近于空白。进入大学阶段的学习,70%以上的学生表现出对法律的学习兴趣,但从讲授卫生法学老师的座谈中了解,大部分学生仅限于关注现实生活中发生案例的来龙去脉,比如,2007年轰动一时的“北京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教师在讲这个案例时学生对案件的细节极为关注,但在对事件背后的深层次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时,学生的兴趣锐减。对卫生法律事件只止于现象,未触及事件的本质,这和学生对相关的知识背景一无所知有很大关系。

(2)重理轻文,忽视人文知识的学习。

医学即人学,医学和伦理学、法学密不可分,大医精诚说的就是作为苍生大医需要医生有精湛的医疗技术,又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成为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医生在人文修养方面除了加强道德修养,必须同时关注法律素质的提高,惟其如此才能为病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一些学生,甚至是实习医院的带教老师,认为只要自己不主动违法犯罪,学法律没什么用,一个好医生给病人看好病是主要的,这就使得我们的一些法律课程形同虚设,大部分是应付考试“临阵磨枪不快也光”,考完了也就丢到一边去了。

(3)课程体系设置不合理,未能适应学生就业要求。

我们无法按照法律专业人才的标准来要求医学生研修法律,但从教育规律来讲,每一门课程的学校都是由浅入深,大学一年级开始接触《法律基础》掌握基本法理,在大二以后可以陆续开设《卫生法学》《医患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处理》等课程。再针对不同专业学生侧重一两个部门法律的学习,比如,临床医学的学生可以重点学习《执业医师法》,药学专业的学生侧重于药事相关法律的学习,这样可以帮助学生构建比较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但是我们现在高职医学院校大部分只在大一阶段讲授《法律基础》,这还是国家教育部门安排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的一部分,没有安排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现在的公务员考试、医院、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试卷内容有一部分就是考的医事法律法规,学生对这部分内容根本没有接触过,无所适从。

3.2 建议

(1)发挥课堂主阵地作用,系统开设医学相关医事法律法规课。

法律意识的培养不能是空中楼阁,必须有所依附,高职医学院校让这些课程进入课本走进学生的课堂,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领会法的基本精神,再从深层次上学习和自己专业密切相关的医事法律法规,逐步学会运用专业法律指导工作、保护自己的权利。高职医学院校往往缺乏教授法律的师资,笔者建议可以从当地的综合性大学特别是法学院聘请理论素质较高的老师讲授,更好的选择是由当地的律师协会推荐,聘请名气较大的从事医疗卫生诉讼的专业律师,这些人专门从事法律实践,接触的案例多,讲起课来既有理论又有生动活泼的案例,效果会更好。

(2)创造一切条件让学生在医学实践当中提升法律素质。

法律知识仅仅进课本、进课堂还远远不够,医学科学说到底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医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提升。开设模拟法庭、到法院旁听审判过程等都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

医学教育有个最大不同,学生实习时间长,高职医学三年有一年在医院实习,学校可以在学生进入实习医院前由实习医院定期派人进行指导,使其明确作为实习医生的权利和义务,实习期间学生更要深刻领会课堂上学到的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程序,学习从法律角度如何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维护患者的利益。学习如何在工作当中注意证据的留存比如病例的书写规范。真正深刻领会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加重医生责任的含义。

(3)大胆引进医学前沿法律问题,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拓宽学生知识面。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有些医学科技成果不断被引入到法律法规当中比如《婚姻法》对近亲结婚的规定,《食品卫生法》第七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等。一些医疗技术不仅在伦理学层面引起广泛讨论,也为法学的研究带来新的研究课题,比如,堕胎、母亲、克隆技术、器官移植、安乐死,有些在国外已有立法,但国内立法条件尚不成熟。

教学过程中将这些前沿问题介绍给学生,让学生理解医学发展面临的许多法律问题迫切需要卫生法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更好的引导、促进医学发展。对于一些学生感兴趣的热点问题可以展开讨论,比如脑死亡和器官移植的立法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已有30多个国家接受脑死亡标准,我国为什么至今没能通过立法?脑死亡立法能不能一蹴而就?脑死亡立法的意义何在?究竟具备什么条件才能采取这一标准?你支持脑死亡立法吗?理由是什么?随着深入讨论这些问题学生会对医学和卫生法学的关系有更为深刻的理解,也会对继续深入学习卫生法律法规产生更大兴趣。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是个体对法律的性质、功能、作用、实现路径等方面的系统化的认识,学习和掌握医事法律知识,增强自己从业的法律意识,绝不能靠一日之功,应做到细水长流逐步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这既是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的义务,也需要学校、社会的关注和大力支持。

参考文献

[1] 李喜.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21-23.

第5篇: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一、法律专业化与民主法治关系的紧张

法律活动专业化可最终归因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13益细致,使其成为一种社会生活的必需”。法律专业化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但人们对法律专业化带来的弊端却注意不够,法律专业化、职业化在一些国家实际上已经出现了另一方面的结果,即法律行业的垄断。法律本来是与人们的社会生活紧密相联系的,但随着法律的专业化、职业化以及大量复杂的法律术语和耗时费力的程序的形成,随着法律逻辑与社会生活逻辑的脱离,法律活动变成了一个普通人除了依赖于法律专门人员外无法或也没有时问涉足的领域,法律运作成为一部分人的事情,对大多数人来说,只有最后的结果是真实的、可以接触的,而法律结论产生的过程及理由则是不可知的。

如果法律行业的垄断能给人们带来民主自由福祉的话,上述缺陷也无可非议,正如拥有医学知识的医生垄断医疗行业一样,恰恰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问题是法律行业的垄断在一定意义上引起了民主与法治的分离与对峙,导致了另一种隐性专制的出现,即“知识话语专制”,这种专制,同传统显性的政治主体专制殊途同归。

在一般观念的法治中,“规则统治”的观念是居于核心地位的,但是人们逐渐发现“规则统治”的观念是比较薄弱的。

问题的关键不是规则是否存在以及规则是否完善,即是否存在足够的、合适的、精确的规则,而是规则在运作过程中需要人们的主观理解涉及对法律进行解释的问题。法律解释是将规则性质的法律文字诉诸社会现实的必需通道。而法律解释产生出来的困难,主观理解者即使在良好道德意识和道德信念(比如所谓的法治信仰)的背景下,有时也深感困惑和棘手。因为,规则的语境含义,处于不同的社会环境及不同的人文观念场域中,是会呈现不同的意义理解的121。人们的任何解释都不可能是对事物原原本本的反映,任何解释都带有规范的和文化的属性,带有意识形态属性9J。法律专业化伴随法治现代化的深入展开,使独立的法律科层把持了法律意义的决定权,较高的收入和位置的稀少使得法律职业科层人员(尤其是法官)居于高位,声望显赫,为了维护本职业集团的特殊利益,他们倾向于排斥异己力量,拒绝接受职业集团外的不同意见。

民主与法治、正当与合法在法律解释的层面上开始逐步脱节,社会大众由此开始对法律逐渐产生陌生的感觉。而法律科层在对传统政治学中的统治者形成制约之时,又对社会大众形成了法律知识层面上的制约。许多已经实现或正在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国家,在摆脱了传统显性政治主体专制之后,又陷入了另一种隐性的“知识话语专制”。故而有学者担忧地指出:“专门词语和专门手段开始产生影响,使人意识到法律机构已与公众疏离??法律本身作为一系列条规和准则以及将之付诸实施的复杂程序,成了一个专业阶层的行业。””怯院的判决是否公正的问题需要从非法律的观点来回答,用纯粹法律的观点辩护或批判法律规则不可避免地导致恶性循环。法国学者托克维尔更为尖锐地提醒人们注意:如果政府专制是以暴力进行的,那么,当法律家替代政府进行法律管理约束之后,专制在法律家的手中便具有了所谓的“公正”和“依法办事”的外貌旧。

二、陪审制度与法律专业知识

现代法律知识已经具有了专业化的特点,法律知识是一门专业知识是法律活动专业化的主要支持理由,也是反对陪审制度的主要理论。在关于法律知识的属性上,有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包括技艺)两种观点.但把法律知识作为一种专业知识或技术知识的思路二者恰是一致的,它们都认为不通过一定的法律教育或者法律实践,就不会获取法律专业知识,就不可能掌握法律专业技术。

于是,在法律知识的认识方面就存在着值得探讨的I’n]题:

法律知识真的就是一门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知识吗?法官的素质就决定于他的法律知识吗?这个问题十分重要,如果不能加以必要的深入的澄清,就无法说清陪审制度是否有保留的价值。

从学科知识的角度讲,法律知识是通过法学生产的,法律知识就是法学知识。“在国外法学界,上世纪的使法学成为科学的梦已经基本结束了,今天人们已日益承认法学更多是或主要是一种‘实践理性’,尽管法学家所用的‘实践理性’一词在很大程度上也涵盖了亚里士多德‘技艺’领域”161。事实上,自法学产生以来,特别是近代的以司法为中心的法学发展起来之后.许多法学家都以不同形式强调了法学知识的特殊性,并已经形成了一种共识,即法学主要是一种实践理性,它无法完全通过讲授的方式传达。而必须依靠大量的实践才能逐渐掌握。法律知识更多的是一种实践理性的知识.而不是纯粹理性,它并不只是由一些普遍正确的命题所构成,它还需要大量的实践理性,需要许多难以言说、难以交流的知识。

法律知识的形成必须是亲历的,不是依靠法学院的言传身教,而是通过司法实践经验积累起来的。只有法官亲身经历的司法经验,也就是一种“在场”的经验,才能成为实践理性意义上的法律知识。按照这种逻辑,法律知识真的是-r]实践理性很强的专业知识,普通民众没有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不具备这种专业知识,就不具备参与司法实践、分享司法审判权的资格。

然而,笔者仍然质疑:法律知识是否真的具有那么强烈的司法实践性。是否必须依靠大量的司法实践才能逐渐掌握,法律逻辑(知识)与社会生活逻辑(知识)是否真的完全脱离了,法律知识是否真的具有那么的专业化事实上。法官判案不可能完全不依据生活知识,这是一种常识。其一,在调解和判决中,法官所需要的知识是不一样的。

在调解中,法官运用生活知识一般会占主导地位,他会通过当事人的具体描述来推测、判断是非曲直,揣摩当事人的心理决定调解进度。提出调解方案,并不失时机地劝说,甚至引诱或压制。在调解中,法官的知识更多体现的是一种解决纠纷的生活知识。其二。对证据真伪的判断,法官也会依据生活常识。因为法定的证据形式不可能全部由科技理性证明.尤其是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法官更会根据生活常识作出判断。其三,现代法律有一个逐渐向生活化发展的趋势,在这一过程中,法官要正确地适用法律。就必须具备生活知识,如法官必须知悉他生活地厌的民事习惯。尽管习惯有没有法律效力是由法律决定的,但是,习惯是地方性意义的规则建构,对习惯是否存在以及习惯的内容需要法官以自己的生活知识作出判断。其四,并不是所有的法律知识都必然脱离生活知识,民法、刑法等涉及每一个人生活与命运的法律,其生活品质依然浓厚。从部门法的情况来看,现代法官知识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是程序法,二是新兴的法律。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一方面,司法审判过程中需要的知识,既包括从法学院教育中得到的法律知识(理论知识).又包括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实践理性意义上的法律知识,还包括日常生活经验等法律知识以外的知识。就法律知识本身而言,相当多的法律知识并不一定是在法律实践中由法官的亲身“经验”形成的,而是在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因而法律知识仍然具有强烈的生活色彩。另外,法官的法律知识结构、水准实际上不可能整齐划一,法律问题因而也就无所谓正确答案,只有较为合理的答案。特别是当疑难案件出现的时候,人们对法律文本往往会出现理解的不同,对法律如何解释产生争议。实践中,对同一起案件,法官会出现对话语权的争夺。法律知识并不是一种客观中立的“真”知识,不具有科学性和普适性,不具有超越时空的品格。所以,法律知识并不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知识。

法律知识专业性论调,似乎在推行一种精英逻辑,这种逻辑,把传统上简单事情复杂化,使浅薄的东两显得更神秘,另外,法律活动既然已成为一种职业,它就要建构一套知识体系为自己存在的合法性辩护,法律人员的知识也闪此发生了相应变化,摇身一变,成了专业知识。

尽管现代社会比较复杂,但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纠纷以及所涉及的问题大多可以为普通民众所理解,比如婚姻、继承、收养、买卖、一般的刑事案件,人们无需职业训练就可以依据社会生活知识(例如普遍习惯的行为规则)作出比较恰当而又相当有效的“判决”;而且这些生活知识无论我们是否将之定义为法律知识,实际上起到了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作用。

“经验为知识的源泉或准则”17l。

因此,从司法审判知识的角度来讲,法律专业化并不能成为拒绝普通民众参与司法审判的借口,具有一般生活知识的普通民众显然是可以参与许多案件审理并做出合理裁决。法律推理并不能帮助人们决定什么,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社会的文化和意识。

陪审制度的强化,强凋普通民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张扬法律语境中的民主。同时并不否认法律活动的专门化。社会生活的错综复杂、矛盾冲突数量的增加,使社会对法律人员的需求量加大、标准提高。显然,以社会生活阅历来培养“法律”人员已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法律活动的专业化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客观需要。在纠纷大量增加的情况下,若每案都按照“陪审”的原则操作,实际上会由于耗费巨大而使得法律无法执行。所以,民众对司法审判的参与应该是适度的.强化陪审制度并不是反对法律活动的专门化,而是要使普通民众适度分享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解释权威。

三、陪审制度提升的民主意义

西方一些国家把陪审团保留了下来,这除了有他们在一般层面上的思考外,从更深的层面上看,现代社会的法律运作主要是审判)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职业化和权力集中化,越来越被法学家、法律家这样的一个文化阶层所把持,这个阶层通过法律的解释和证据的解释使审判几乎变成了精英文化的场所,于是,人们最初设想的“法治”便逐渐脱离了其所依赖的“民主”这个基础。换句话说,法学家、法律家总代表着一种精英文化,而一般百姓肯定代表了平民文化,前者与后者的区别引起了审判中“法治”与“民主”在一定程度上的分道扬镳。怎么办?恐怕只有在审判的过程中继续保持民众的声音,才能保持法治与民主的相互关系。“陪审团仍然是对已确立的当局权力进行控制的一个有潜在价值的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陪审团在法律程序中所履行的职能与下院普通议员在政治过程中所履行的职能不无相似之处。他们都是在一个具有极强专业性的程序中(一个是法律,一个是政府行政管理)代表外行人。他们都会给各自领域的专业过程带来盲从、偏见和不胜任;他们一般都需要与周围的专业人员——面是法官,另一面是大臣和文职人员—进行合作,并受这些专业人员的制约。但是,作为最后一招,他们都有权向专业人员表明有些事情是公众所不能容忍的”[Sl。在法律活动越来越专门化的今天,普通社会公众距离司法越来越远,越来越被边缘化。这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是相当危险的。虽然陪审制度在当代社会中的运作不尽理想或者在一些国家很不理想,但陪审制度始终为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提供了一种可能。它使一个社会的普通公民能够有机会参与作为国家三大政治权力之一的司法权的运作,它为民众提供了一种参与司法活动最为直接的形式,无疑,它“给每个公民提供了一个参与民主并在一个方面——即解决纠纷中——治理国家的机会,使得陪审员与公共事务具有更多的联系和更大的影响力”191。

由此可见,陪审制度的首要价值是民主价值。民众参与司法审判,在法律语境中张扬政治民主,反对话语专制,实际上是政治民主在法律语境中的一个逻辑延伸。如果在法律语境中缺乏必要的民主意识,政治民主终有一日也形同虚设,毕竟,政治民主是以法律化的运作作为体现的,而法律意义的决定权如果被一小部分人所垄断,就会形成一种话语专制,而这种专制与传统的政治主体专制殊途同归。日本司法改革的最大障碍在于包括律师和法官在内的职业法律家各自为政,热衷于维护自己的身份性特权以及垄断利益,这与政治家和行政官僚坚持小集团既得利益没有什么根本的区别”Ol。此外,过分强调法律知识的专业化,不注重法律语境中的民主,会造成法律与社会脱节、法治与民主分离、法律远离民众的结局。这样的话,法律很可能因脱离社会而得不到社会的认同,法官依据法律所作出的裁判也很难获得正当性,最终将削弱法律专业化角色的社会支持。法律实践的主要目标是满足社会的需要。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法律必须反映特定社会多数人的一般道德和价值取向。因此。法律需要在其运行过程中不断得到来自社会的补充和更新信息,从而使法律发展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和一般民众的意思。换句话说,法律并非存在于社会中的孤立规范,法律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需要不断从社会中吸取新的生命和活力,法治的运行需要建立在民主的平台之上。

而法律“知识话语专制”恰恰成为法律满足社会需要的障碍,从长远看,不利于司法权威的形成和维持,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第6篇: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航空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同。首先,航空法学以一般法律原则之外的航空特殊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并不研究一般的民事、商事、行政或刑事法原则。这使得航空法学首先是一门法律之中的特殊学科。作为特殊学科的航空法具有逻辑自洽的特性,无需借助其他学科来完善其特殊性。超越特殊性的规则属于一般法律原则与制度,不属于航空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其次,从航空法学的历史发展来看,航空法学虽然包含多个部门法学的知识基础,但这些知识基础是以追溯的方式而非自然积淀的方式呈现出来,因而其认识论基础是航空法的特殊性,而不是一般部门法的原则性。航空法学是以航空法特色为核心支撑的,没有航空法特色,就不能称其为航空法学。而航空法学特色专业则以航空法学为核心培养内容,并根据其培养内容需要而设置培养计划,因而航空法学特色专业是应航空法学及上述航空法特色而设立的法学专业,三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因此,航空法学特色专业具有以下几个最重要的特色:一是培养目标与普通法学培养目标不同。航空法学特色专业以培养理解和掌握不同于一般部门法的特殊航空法制度的法律人才为目标,而不是培养理解和掌握一般部门法基本制度的法律人才为目标。二是培养内容以航空法特殊制度为核心,辐射普通法学知识,而不是以普通法学基本制度为基础,简单叠加航空法课程。三是所设置的课群是以将航空知识与航空需求作为其前提的跨学科课群为主的完整课程体系。当然,航空法学特色专业还有其他一些特征,但至少应当满足上述三个特征,否则不能称其为航空法学特色专业。航空法学特色专业建设应当在对航空法的特色、航空法学特色的准确认识基础上进行。然而,就目前试图建设航空法学特色专业的大学来看,尚未有基于上述清晰认识的基础上进行建设的。下文以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的航空法学特色专业建设为例,来分析航空法学特色专业建设存在的基本问题及合理的建设路径。二、航空法学特色专业建设存在的问题目前,着力航空法学特色专业的院校虽有四五所,但以中国民航大学最为突出。故此,以该校的航空法学特色专业建设为蓝本研究其得失,无疑是一个不错的实证素材。早期的中国民航大学并没有法学专业,但为了满足让民航人才懂一些航空法律知识的目的,开设了简单的航空法课程。之后,学校认识到航空产业对于航空法人才的需要,结合学校作为民航专业院校的角色定位,决定设立法学院,并在此后的硕士学位授予权等工作中,逐步认识到民航大学的法学院应当是以航空法为特色的法学院,而非以普通法学为教育目标的法学院。这一点为包括学校教师及各层次评估专家所认同。“我国正处于由民航大国向民航强国发展的过程中,民航产业的做大做强,对民航人才需求不断加强,而能够服务民航的航空法学实务人才更是促进民航由大到强转变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2]因此,着力培养航空法特色人才成为该校法学院的基本目标。然而,由于对航空法专业特色认识不清,专业建设并未取得预期成果,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第一,朴素的1+1 培养模式不符合航空法学的特色。为突显民航法特色,民航大学法学院对本科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采取了普通法学课程加航空法模块课程的课程体系。“法学本科专业开设的主要课程除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普通法学专业课程外,还专门开设了航空法学、航空保险法、航空运输法、航空犯罪与预防、民航法律实务等航空法模块课程”,[3]并将此作为其特色培养模式的核心来理解。然而,此种培养模式并不符合航空法学的特色,不能满足航空法特色人才培养的需求。在一般的部门法教育基础上进行航空法教育的1+1 模式的设置前提是:航空法学是需要在普通法学教育基础上进行的一项模块教育。然而,毫无疑问的是,航空法学仅仅涉及不同于一般的部门法的特殊规则对航空活动的规制,其特殊规则之外的普通的部门法知识仅仅在航空法未有规定时才作为补充对航空活动予以规制。从法律发展历史来看,除航空法外,各个部门法的历史均具有较长的发展历程,但在发展过程中,航空法并未被列入法律发展的“计划”之中,因此才有了在今天绝对不可能出现的“有土地者拥有上至天寰下至地心的权利”的法谚。换言之,航空法的出现是出乎传统法律意料之外的,传统法律并未为航空法准备足够的养料。航空法唯一的养料来自于另一个同样充满特殊制度的法律部门:海商法。因此,航空法拥有自洽的逻辑体系,无需去向一般部门法寻求知识基础,但却可以通过自身的逻辑推演与一般部门法建立特殊法与一般法之间的适用逻辑。换言之,今天的一般部门法知识之所以可以构成航空法的知识补充,是因为航空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活动,仍植根于人们的普通生活之中,因而需要在特殊制度之外关照普适性规则的作用。因此,航空法学特色专业并非是普通法学课程加航空法模块课程的简单叠加,此种模式忽略了航空法本身的特色与发展历史,与航空法特色教育所需的基本模式不符。第二,课程设置与培养目标不符。目前,在民航大学法学院本科课程设置中,承担航空法学特色教育任务的课程主要是以下几门:《航空法学》《航空保险法》《航空运输法》《航空犯罪与预防》与《民航法律实务》。这些课程是在普通法学课程为核心的基础上叠加设置的,并不符合航空法学特色专业的培养目标。航空法学特色专业以培养理解和掌握航空法特殊制度的法律人才为目标,这就要求:首先,课程设置应以航空法学为核心,而不是以普通法学课程为核心。否则,培养的人才只能是普通法学人才,绝不能说因为多学习了几门重复性很高的航空法课程就是航空法特色人才。其次,课程设置应当构成完整的航空法学科体系。在目前民航大学所设置的五门课程中,《航空法学》是对航空法各个方面均有所涉及的简介性课程,而其他四门课程中,只有《航空保险法》《航空运输法》《航空犯罪与预防》构成航空法学体系的一部分,而其他应当具备的课程,如《通用航空法》《宪法与航空》《航空侵权法》《航空行政法》《航空合同法》《航空产业与劳动法》《航空物权法》《航空融资法》《航空企业法》《国际航空法》及《航空国际私法》等航空法学体系应有的大量课程却未能设置。很难想象在课程内容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所培养的法律人才是航空法特色人才。第三,课程设置应当满足航空法实践的需求。“法律实践的需求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内容,而法学教育的展开又将影响法学的学科建设”。[4]目前,航空实践中最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集中在通用航空、航空融资、航空劳资关系、航空安全运行法规与标准、空域制度、承运人、机场与旅客纠纷以及涉外航空法律服务等方面,然而民航大学所开设的航空法课程远远未能涵盖这些重要领域。不能培养解决航空现实法律问题的人才,就不能称之为有特色的专业。

第三,法学专业教学计划过于僵化。民航大学的教学计划一般四年一次小的修改,大的修改则需要由学校确定修改幅度、条件和时机。同时,法学院教师设置课程自由度较小,课程设置完全由教务处决定。而教务处组织的专家在确定是否设置选修课方面缺乏法学专家,导致新申请的航空法课程往往被砍掉。笔者就曾申请过《航空货物运输法》课程,但最终无疾而终。之所以开设该课程,是因为目前所有航空法课程都主要讲授旅客运输规则,并不讲授货物运输法律。而事实上,我国几乎所有开设航空法学的大学均将注意力集中在旅客运输法中,航空货物运输法都一笔带过。而航空货物运输随着电商的兴起正在勃发生机,故此,忽略航空货物运输法既是对实践的冷漠,也是对航空法学体系完整性的无视。教学计划的僵化与课程设置程序的不合理,导致航空法学的特色课程无法通过教师的学术兴趣与社会实践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整,难以培养符合实践需求的航空法特色人才。第四,法学教师缺乏航空法或者其他运输法律背景知识,影响对航空法学的准确理解。毫无疑问,对于普通法学专业毕业的法律人而言,航空法学与海商法学就是两个新的专业,他们利用以往所学的普通法学知识完全不能理解航空法学与海商法学知识,而需要重新学习,这是由航空法学与海商法学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然而,民航大学法学院的多数教师没有运输法律的知识背景,对航空法的理解多从民法等学科的知识视角出发,往往产生偏差。在此种境况下,如果不对教师进行专门的航空法知识系统培养,进行航空法特色人才培养就是一句空话。三、航空法学特色专业建设的可能路径如何革除航空法学特色专业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弊端,无疑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重点。航空法及航空法学的特色使得其不同于一般的部门法及其学科。因此,针对航空法特色的法学教育就必须以对航空法特色的充分把握为基础,以现有问题的解决为导向,设立以专业建设目标、课群设置、教育模式与师资培养方案为主要内容的培养体系。第一,在航空法学特色专业内涵的基础上确定新的专业建设目标。根据前述对航空法学特色专业内涵的描述,航空法学特色专业建设应当确立这样的建设目标:设置具备航空法学学科完整体系的课群体系,将1+1 教育模式转向航空法学向普通法学辐射的发散模式,培养能够解决航空活动中的现实法律问题并掌握通识性知识与航空法学知识的学生,拥有一批航空法专家型教师。上述专业建设目标抛弃了一些虚无宏大的目标,选择了距离我们最近又最迫切需要实现的目标。这些目标之间具有紧密的逻辑关系,要实现这些目标,就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

第二,以航空法学体系为核心设置课程,顺应航空法学特色专业的内涵与特征,航空法学特色专业课程应当以完整的航空法学体系为核心进行设置。笔者以为,应当将普通法学的16 门主干课程融入航空法特色课程之中,亦即将航空法特殊制度与相应的普通法学课程相融合设立课程。首先,《法理学》《中国法制史》《航空法学》与《宪法与航空》应当作为航空法特色的专业基础课,将《法律英语》课程改为《航空法律英语》,亦列入专业基础课模块。开设《地理与大气物理概论》《世界通史》《中国通史》《中国法制史》作为通识课程。之所以开设通识课程,目的在于为航空法特色课程的学习与实践打好基础,如地理知识对于航空知识的理解不可或缺,而历史知识对于法律而言更是理解法律文化与制度背景的必需储备。而以《民航概论》《航空运输》《航空史》作为专业背景课。上述课程亦列入专业基础必修课模块。此外,结合普通法学主干课,开设《航空刑法与刑事诉讼》《航空民商事诉讼与仲裁》《航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航空知识产权法》《航空产业与劳动法》《国际航空法》及《航空国际私法》《国际航空合作与竞争法》《航空侵权法》《航空合同法》《航空物权法》等课程,作为航空法学特色专业必修课。《航空安保法》《航空保险法》《通用航空法》《航空融资法》《航空企业法》《航空环境法》等作为专业限选课。而《商法》《经济法》《法律职业与伦理》《法律谈判》等相关课程则作为专业拓展课,列入任选课模块。上述课程包含了法学主干课,却是以航空法学的特殊知识与相关课程充分融合的方式展开。至于实践课程的开设,下文另有述及。第三,理论教学以“特殊到一般再到特殊”的归纳与演绎逻辑为宏观模式,实践教学从“旁观者模式”向“自体验模式”转向。对于前述课程的教授,不是航空法学知识与法学主干课程知识的简单叠加,而是通过讲授航空法知识,扩及法学一般知识,形成“特殊向一般”的归纳逻辑。此种讲述方式符合法律演进的过程:众多个别事实的重复导致规则的形成。比如《航空合同法》在讲旅客运输合同时,会讲述旅客运输合同与一般合同订立的基本差别,进而阐明要约与承诺的法律效力及其在旅客运输合同中的认定,避免了合同法知识太散、无法聚焦于航空运输合同制度的问题。在1+1 模式下,学生在学习了《合同法》之后,并不能自然地推演出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模式,因为电子订票系统与传统合同订立过程存在较大差异。同时,航空法学的很多特殊制度是一般的部门法规则所不能演绎出来的。因此,新的课程设置同时关照了知识递增的两种读书逻辑并体现了航空法学的专业特色。

第四,法学教育一直表现为一种“旁观者模式”,即“学生读书本上的法律规则,评价和分析他人的行为法律效果。因此,即便是我们采用所谓案例分析的模式,也无法摆脱隔靴搔痒的无奈,学生始终无法体验行为与法律结合的规则效果。多年来,无论我们如何改革,似乎‘旁观者模式’一直是个让人沮丧而无法摆脱的范式”。[5“] 在法学理论研习时,将自身经历或处理过的案件进行法律模拟评价,以判断自身当初行为的正当性,从而提高法学素养,这种法学教育模式以自身体验与法律再评价模拟为核心,可以称之为自体验法学教育模式(以下简称‘自体验模式’)”。[5“] 自体验模式”将案件旁听、案件模拟剧(非简单的模拟法庭,而是包含案件整个发生过程的回放式重演与审判模拟相结合的剧场化过程)、诊所式法律教育、企业等航空实务部门的实践等作为重要的课程形式列入教学计划之中。“诊所式法律教育是教育革新的资源之一,潜在的(至少)也是反对传统法学院课堂威权主义和内容贫乏的方式之一”。[6]民航大学也曾开设诊所式教育,但仅仅只是一个形式,基本的教育工作并未展开就已黯然退场。这不是因为该种教育模式不好,而是未被列入教学计划,缺乏制度保障,今后的特色专业建设应当注意吸取以往的教训。借鉴美国发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经验与我们的实际,该教育方式应当在二年级第二学期至四年级第一学期结束,以课程方式跨两个学年与至少一个暑假为期开设。同时,将目前的毕业实习改为航空法律社会调查。上述“自体验模式”的建构避免了“旁观者模式”的弊端,以回应霍姆斯“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的经典论断。

第7篇: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本人经由5年于北京XX警察专业学校的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各项专业课程,接受严格的军事化练习。认识社交礼节和各项商务谈判,有过4年的企业治理工作经验。具有亲和力能够组织各种会议和大型流动。能够制作各项企业规章和法律文书。会使用各种电脑办公软件,认识各种业务和企业治理培训课程。认识企业治理和人力资源治理流程。认识大型企业安全防卫知。

职业专长:

1、学习过专业射击课程懂得各种制式武器的使用与维护。

2、学习过专业的擒拿格斗技术擅长自由搏击。

3、认识各种安保举措措施,懂得各项安全护卫流程。

4、经由五年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认识各项法律程序。

第8篇: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首先,企业法律事务具有预防企业经营风险的作用。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现代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无论是投资阶段、运营阶段、财务管理阶段等都可能发生一些法律风险,给企业发展带来诸多不确定的因素。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可以为企业决策者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企业起草各种法律文书,杜绝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漏洞,维护企业权益。其次,现代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由于对国际市场的不熟悉,企业面临着诸多的涉外风险。国际合作伙伴对我国企业的规范程度要求越来越高,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滞后将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很多有远见的企业对法律事务工作格外重视,加强对法律事务工作的管理,这也是现代企业“走出去”战略的重中之重。

二、我国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能相对弱化。目前,很多企业依然没有成立法律事务机构,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大多由其他部门和人员代为办理,工作效率都大打折扣。尽管有的企业建立了法律事务机构,但仅仅是象征性的挂个牌子,没有制定规范的规章制度,导致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缺乏长效性和规范性,更无法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法律咨询、规避法律风险。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素质不高。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需要从业人员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越来越复杂,法律风险越来越多,对法律事务工作的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纵观当今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者大多为兼职人员,企业为了某一法律事务工作,从其他部门临时抽调来的,这些工作人员尽管责任性强、工作认真负责,但并非法律专业出身,缺乏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经验,业务能力不强,无法认识到企经营管理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影响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三)法律事务工作的效果不强。法律事务工作是企业重要的资源之一。企业在法律事务工作中付出了大量的成本,包括组织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和设备购置等。有效的法律事务工作将有效的降低企业在复杂市场环境中遭受风险的概率,为企业挽回大量的经济损失。然而,很多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价值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企业付出了大量的成本,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价值回报。

三、加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措施

(一)提高对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形成正确的认识。首先,企业领导是企业资源的支配者和决策者,企业领导对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视程度决定了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开展的顺利与否,如果企业领导法制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不到位,企业法律事务就无法得到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支持。因此,企业领导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树立现代企业经营的法律观念。其次,提升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员工是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执行者和服务者,只有全体员工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在日常工作中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行为规范,才能在企业中树立浓厚的法律氛围。为此,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市场经济法制培训,用鲜活的案例教育和引导员工,使全体员工能够支持和配合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

(二)完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企业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法律事务,由企业高层管理者挂帅,制定规范的、科学的法律事务工作细则,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具体工作的实施和执行,使得这一项工作能够落实到实处。并制定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执行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同时,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始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还需要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企业应建立协同合作机制。

第9篇: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法学教育;职业;困境;突破;法治

法学教育不同于一般专业教育,它的教育目标对中国未来的司法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法学教育的质量也直接决定司法的发展样态。为此,我们要关注对中国法学教育的研究,反思中国法学教育理念和教学模式,针对中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提出法学教育的创新模式,破解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人才需求的矛盾,促进法学教育理论与实践的融合,获得突破性的进步与发展。

一、依法治国建设中法学教育的重要意义阐释

中国法学教育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中的重要内容和构件,它对于国家培育法律职业队伍有不可忽视的重大影响和作用,在我国构建法治社会的战略引领下,为我国的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目标和任务要求,突显出法学教育在依法治国方略中的重要意义。

(一)法学教育可以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

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需要具有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的法学专业人才,学生通过法学教育可以获得正确的法治观念,淞⑵鹱陨淼姆律信仰,生成强烈的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而这些是社会意识体系中的重要而特殊的内容,学生通过法学教育可以获得对法的现象的主观认知和理解,并对法和法律这个特殊的领域范畴,产生自主的观点、情感和态度。

(二)可以生成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

在法学教育之中,要根据法治国家建设方略的指引和目标,培育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素质和实践技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而在培育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学教育过程中,法律职业伦理是必不可少的教育内容,它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在的象征和标志,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和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和基础性条件。通过法学教育的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的制度化建构和完善,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信念、法律职业角色和法律职业责任,遵循在法律职业中共同的价值观念和信仰。

(三)推动法律职业发展与进步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通过法学教育,可以培育出与中国法治建设相适应的法律职业人才,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发展进程中,法学专业人才可以成为我国民主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和基础。只有通过有效的法学教育,才能在依法治国的方略实施背景下,更好地为法治国家和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添加助力。

二、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困境分析

(一)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不够清晰

在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中存在不够清晰、不够明确的问题,现有的法学教育目标有其缺憾性。具体体现为:在教育模式上是采用何种教育模式,究竟是采取与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相同的目标,还是保持法学教育的特殊性和独立性,这是需要思考并解决的问题。还有观点认为将法学本科教育改变为六年制的法律职业硕士教育,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链接和延伸。我们认为,在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和培养模式上,片面的追求“司法考试”或单纯面向法律职业,这都是不可取的,而应当以国家法治建设方略为大背景,顺应时代的要求,不能使中国法学教育停滞于学科专业教育阶段,同时还必须与法律职业相链接,当然也还需要考虑不同地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状态的不均衡现象,以及不同地域对于法律职业人才需求的不同状态。

在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方面,尽管也开展了法学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模式,然而,还主要是以专业学科教育为目标,无法满足社会对于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使法学专业学科教育面临困境。

(二)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产生了影响

我国推行了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意味着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这是一种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测试方式,对于我国的法学教育也产生了较大程度的影响,并对法律职业队伍的发展产生了间接性的影响。

由于在司法考试的影响之下,在司法考试中的必考科目必然会在法学教育中得到强化,而司法考试的考试比例偏小的科目,则会在法学教育中逐渐忽略,这对于法学教育专业学生的法律知识面而言,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影响,使法学专业人才的法律知识视野逐渐狭小。另外,在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之下,司法考试的参与主体也变得多元化,不仅允许法学本科毕业生参加考试,而且允许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参加考试,这就使得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显现出与人文社会学科人才培养的相似性,缺少了法学教育的独立性特征,而增加了法学教育的行政性色彩,这显现出与法学教育的目标的不相符。因而,法学教育的行政化色彩与独立性的协调是当前法学教育面临的困境,也使我国法律职业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受到较大的影响。

三、中国法学教育在困境中的突破实现路径探索

(一)明晰中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具体目标

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目标模糊化状态,不利于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因而,在实现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突破的过程中,首先就要明确法学教育的目标,这也是法学教育模式重置的关键和首要问题。要充分认识到中国当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现象,意识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互动失效等问题,将法学教育纳入到我国的司法职业化轨道之中,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充分契合,在培育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要从法律的独特视角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国家也要充分看到法学教育的特殊性、独立性和自律性特征,要将其与其他人文社会学科教育相区别,要对现有的法学教育学科进行改革,并赋予高校以一定的改革权限。同时,还要加强我国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环节,要通过不同层次的法学教育实践教学体系,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伦理意识和职业专业技能,并且还要培育出法学专业人才的自主的司法风格,培育出与法治国家相契合的应用型、职业型、复合型的法律专业人才。

(二)推行“双主体”法学教育模式,实现法学实践性教育

中国法学教育适用于“双主体”教学模式,实现法学实践性教育,这主要是与以下现实需求密切相联的:

1、法律职业人才的高素质要求。在突破我国法学教育的困境过程中,不仅要注重法学专业人才的法律知识和学术知识,还要对其加以职业训练,要培育法学专业学生的缜密的逻辑推理和分析能力、语法严谨的表达能力、熟练的实践操作能力、社会交际能力,增强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解决争议的能力,充分发挥教师和学生双方的主体作用,创新中国法学教育模式。

2、法学教育的实践性需求。法学专业学生需要有较强的法律实践运用能力,作为一名法律职业工作者,法学培育要培养学生的社会判断力,通过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教学、模拟法庭等教学模式和方法,训练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批判性思维能力,从而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素质和实践技能。

3、法律思维的独特性需求。由于法学教育是一门特殊的教育,它也需要有自身独特的法律思维,法律职业者要依照法律的逻辑,在实践的法律事件或问题情境中,运用演绎推理等逻辑思维手段,从法律的角度看待问题和案件,通过观察、猜想、假设、推理、分析、判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推理能力。

(三)实现我国的司法资格考试制度改革

我国通过一段时间之内的司法资格考试制度推行,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加以研究和完善,在2015年1月20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就实现了我国司法资格考试制度的改革,不再允许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参加司法资格考试,而只有确认为具有法学教育资质的本科生、双学士、法学硕士生,才有资格参加国家司法资格考试。这样既保持了大陆法系的法学本科教育的优势,也借鉴了英美发达国家的经验,最大限度上利用了现有的法学教育资源,确保中国未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质量。而且,还可以由经过筛选和资格认证的法科院校,来负责对国家法定的司法考试的培训,这样可以确保中国未来法律职业共同体队伍,是基于高水平的法律专业人才前提之下而产生的。

(四)拓宽法学专业人才的法律知识面,培育复合型法学人才

中国法学教育要培育具有法律意识、理性思维和正义精神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队伍,这就需要法学职业共同体人才具有宽厚的知识基础和专长,要具有纵横向的知识优势,并且还要使法律职业共同体面向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建设实际,要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汲取营养,建构经常性的信息共享、人才资源共享的机制,使法律职业人才具有广博的法律知识、较强的语言交际能力、了解哲学原著知识等,培育复合型的法律专业人才。

(五)完善初任法官、检察官的录用制度

我国现行的初任法官、检察官的录用制度沿袭了普通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的模式,要求法律职业人员不仅要具备司法职业资格,而且还要通过公务员考试,这就稀释了法律专业知识测试的比重,而限制了法律高素质人才的进入。为此,应当将初任法官、检察官的录用制度与公务员录取制度相分x,科学地确定法学教育与职业考试制度的衔接关系,从而推动中国法律职业队伍不断发展。

四、结束语

中国法学教育进入了发展中的瓶颈阶段,为了实现对困境的突破,需要对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重置,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学教育的目标,构建理论与实践相联系的法学教育实践模式,并促进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更好地健全我国的初任法官、检察官的录用制度,培育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充实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队伍,更好地推动法学教育的职业发展。

参考文献:

[1] 焦富民. “法治中国”视域下法学教育的定位与人才培养机制的优化[J]. 法学杂志. 2015(03)

[2] 刘子曦. 法治中国历程――组织生态学视角下的法学教育(1949-2012)[J]. 社会学研究. 2015(01)

[3] 葛云松. 法学教育的理想[J]. 中外法学. 2014(02)

[4] 冯玉军. 略论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存在的问题[J]. 政法论丛. 20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