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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业优势精选(九篇)

法律事务专业优势

第1篇:法律事务专业优势范文

关键词:税法律师;优势;机遇;挑战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2

众所周知律师业务的分化,给律师职业带来十分明显的挑战和机遇。律师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突出,律师所的壮大和律师个人发展专业领域非常重要,不言而喻而且成为一种发展趋势。近几年,房地产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知识产权律师、人力资源律师、公司律师等专业化分工都给律师带来了丰富的回报和美好未来。这些专业律师让同行们从寂寞中走出来,可谓前途无量。与此同时随着律师专业化分工,北京、上海等经济较发达地区税法律师也应运而生。在纳税人权利意识日渐高涨和纳税人主体意识日益彰显的今天,“直面纳税人权利时代”到来,这也是税法学兴盛的标志。西方谚语称:“人生有两件事情不可避免:死亡和纳税。” 市场大潮下,人们的消费、生产、生活和交易,每一个环节都与税收密不可分,就个人与企业而言同样面临着赋税。税法实务当中的问题又是非常复杂。税法的问题秉性印证了税法的独特性,税法既有其独特的核心概念、逻辑结构、研究对象和内容体系。同时,税法又是典型的交叉学科,它跨越公法和私法的部门法界限,将公法和私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以税法的问题意识为纽带和切入点,牵引公法和私法多方面的知识资源并综合运用,有些问题甚至分别涉及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多学科知识的参酌和运用。随着中国法制社会的建设进程的加快,税法律师应当站在税法服务的前沿,并赢得社会的普遍尊重,成为不可或缺的专业人员和专业力量。

本文也旨在扩大财税律师知名度和重要地位,希冀能给律师带来新兴专业的发展前景。

一、税法律师与其他税法服务人员相比的优势与互补

目前,中国税法(或称为“税务”,本文统称“税法”)服务市场主要有税法律师、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等提供专业服务。各主体在税法服务领域所起到的作用不同,但提供税法服务时存在业务交叉,并且服务对象有时难以选择更适合自己的服务主体。所以,笔者就税法律师与其他职业相比主要有以下优势不同与互补做以简要阐述。

(一)企业需要的全方位税法服务

1.税法律师的优势

税法律师的业务领域一般集中于企业对外经济活动领域,如对外投资、兼并重组、进购销售等,这种经济活动在法律上界定为受公法调整的是经济法律关系。现实中需要经济活动主体在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衡、比较和筹划,以改变其在征纳关系中的法律性质,得以寻求税负最优。由于律师全面掌握经济法、商法、行政法,会更为宏观、更合法化找到最佳权益解决方案,实为律师所长,当然对于专业从事税法服务的律师来讲更加得心应手。

2.与会计师、税务师比较

纳税大多数发生在业务实施的过程中,而财务人员只是在事后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成果,很少参与纳税的计划和具体实施过程。而相对于税务师、会计师的业务领域,则一般集中于企业内部管理领域,如账务分析、账务处理、账务调整、及税赋负担上面。所以,在企业各项事务发生过程中,都需要税法律师参与进来,即事前介入。

(二)企业需要合法纳税

税法律师偏重方案合法性的分析,由于律师职业习惯和思维定势,更能够仔细甄别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这为税法律师的首要任务,税法律师重在度的把握。在作业方式上直接表现为调查取证、对客观事实真实性判断以寻求低税赋法律依据;会计师、税务师偏重于研究不同方案的账务处理效果,仔细甄别不同方案可能达到的经济效果的高低,为其所长,税务师、会计师重在量的把握,在作业方式上直接表现为计算、分析、比较,会缺乏合法性研究。

(三)介入司法程序

由于税法具有三个特性,即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纳税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目前的中国,税务法制的环境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权大于法、税务机关行为不规范等现象仍有存在,这就更需要税法律师的存在和帮助。税法律师首先具有律师资格,法律工作素养和介入司法程序的经验较为丰富,可以参与涉税司法程序。对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驾轻就熟。这有助于促进司法程序的公正,也有助于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公正裁判。相对于会计师、税务师而言,对于司法程序了解和经验显然较律师略差一些,不适合独立介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另一方面而言,税收筹划需要严谨的会计处理支持,正确的会计核算和高质量的涉税会计信息对税收筹划非常关键,只有会计核算准确,税收筹划才能进行。而会计师、税务师对经济活动具有天然的账务处理能力,往往不同的账务处理会产生很大的税赋差别,在账务处理技巧上,非税法律师所及。 这是税法律师处理税务纠纷时所寻求客观事实的基础。

所以,税法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之间存在优势互补。但是伴随着律师专业化的细化分工,律师在专业领域更深入的学习,执业律师兼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不见少数。也为提供专业、全面的税法服务提供强有利的保障和硬件支撑,使税法律师在税法服务领域游刃有余,其地位和作用也日渐获得更高的重视。

二、探究税法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内容

第2篇:法律事务专业优势范文

论文关键词 社会管理创新 律师 着力点

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2011年2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律师行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11年4月1日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工作职能作用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贯彻落实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对律师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出了明确要求。

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有自身独特优势,如对社会利益差别的认识优势、广泛参与的执业优势、相对中立的执业优势、精通法律的专业优势等。本文根据全国律师协会《意见》的精神,就如何发挥好律师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这些优势,为社会管理创新做出律师行业的贡献进行探讨。

一、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出新的着力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意见》指出,要积极拓展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找准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结合点,为社会管理制度的创新、社会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可从以下方面着力。

(一)继续做好各类法律顾问工作

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职能,促进政府依法决策。一是要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农村征地、城市房屋拆迁、社会保障及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积极开展调研,及时发现和反映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协助政府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和应对机制。二是要协助政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重大改革、重大决策等进行事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三是要建立健全律师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集体讨论制度,积极为政府和职能部门处理重大涉法事件提供法律论证和法律咨询意见。四是要通过陪同党政领导接访、下访、把握涉法信访案件的特点与动向,并找出涉法信访问题的原因,帮助政府有的放矢的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为政府化解社会矛盾和正确决策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

要深化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一是要通过以案说法、专题讲座等形式,进企业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宣传,不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二是要帮助企业运用法律手段防范企业经营与规范治理方面的风险和漏洞,要引导企业通过合法的程序和途径表达诉求,解决纠纷。三是要全力帮助企业进行“法律体检”,制定相关服务措施,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风险意识,提高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要在做好各类法律顾问基础上,推动律师参与解决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等方面工作,依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二)积极参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要积极参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具体而言:

律师办案要坚持调解优先原则,要把“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办案的指导思想。努力探索促使当事人和解的方式与途径,通过诉前调解、庭内调解、庭外和解及其他非诉讼手段,积极做调解和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更多地通过调解和其他非诉讼手段消除纷争,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以有效疏导、分流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要通过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积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律师在参与涉法涉诉信访中通过向来访者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以及参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的法律论证等,从法律角度进行利害关系分析,引导信访当事人依法、有序、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劝导信访当事人息诉罢访、化解矛盾。

要通过具体个案研究形形色色的矛盾、纷争以及信访问题中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善于发现制度、机制及工作方法中的问题与弊端,向党政部门提出完善制度与机制、改进工作的建议,通过为党政部门提供事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法律论证和法律咨询意见,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

(三)面向基层,做好服务民生工作

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体系,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要按胡锦涛同志上述讲话要求,面向基层,做好服务民生工作。

一要积极参与法律服务走进农村、走进社区。律师进农村、进社区,一方面有利于搭建起村委会、社区与村、居民之间更为有效的沟通平台,让民众通过这个平台有序表达诉求,并通过这个平台协调解决问题,维护自身权益,促进民生改善;另一方面律师深入农村、社区,了解民情民意,掌握民生诉求,通过为民众解决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提供法律服务,为社区管理提供更加有建设性的意见,也可以有效提高社区的民主管理水平,拓宽民主参与渠道,创新民主参与方式,更好地服务和改善民生。律师走进农村、社区,要当好矛盾纠纷的调解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当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员,强化市民法治观念;当好居民涉法事务的服务员,满足群众法律需求;当好社区管理的参谋员,提高基层民主自治水平。

二要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扶助弱势群体。弱势群体能否有效、及时地实现自己的正当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与正义能否得到维护,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安定。律师要进一步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援助与扶持,为他们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特别是在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以及拖欠民工工资等事由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处理中,律师应当帮助弱势群体整合、梳理并恰当调整利益诉求,引导弱势群体用理性的、合法的的方式解决纠纷,防范这类纠纷恶化,尽量减少和降低纠纷所形成的负面影响。

三要进一步扩展律师的公益性服务职能。要从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实际状况出发,向低收入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困难群众主动减免服务收费,切实减轻群众负担,让上述群体能请得起律师,打得起官司,也使律师业获得更为广泛、更为坚实的社会基础。

四要积极参与普法活动。普法也是预防与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律师除通过解答法律咨询、刑事辩护、诉讼、调解、参与涉法信访等方式进行普法外,还可通过参与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办的法制宣传、法律咨询节目,直接向大众宣传法律知识、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建议。

(四)积极服务政府经济建设中心工作

律师要认真学习领会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准确把握“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为本地党委政府制定和实施“十二五”规划,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以及经济转型发展提供法律服务。要围绕政府重点工作以及新兴产业、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生态保护、知识产权等重点建设项目、重点领域组织专业律师服务团队,开展全程式、全方位的专项法律服务。

具体到浙江省,国务院先继批复同意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温州金融改革试点等规划,律师要了解这些改革、试点的内涵,不断更新理念、拓宽视野、丰富知识,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和能力。要通过对企业的走访、调研,了解、掌握企业参与改革试点的前沿问题,收集对律师服务的的最新需求,不断提升律师服务的针对性。

二、推进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常态化的若干建议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律师要充分认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服务好创新社会管理工作。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

律师工作作为政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创新社会管理中具有独特优势与作用。律师要从抓住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重大责任,坚持不懈地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为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要加大培训力度

律师协会要以科学发展观及律师队伍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努力打造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同时,围绕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政策、方式方法等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能力与工作质量。

(三)要加强考核与奖惩

律师协会要把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实绩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以激发律师事务所与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热情,增强律师事务所与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广泛宣传服务社会管理创新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要充分发挥党员律师的作用

在服务社会管理创新中,一是要充分发挥党员律师的模范作用,党员律师要做促进社会政治稳定的模范,做坚持公平正义的模范,做服务经济建设的模范,做维护人民群众正当权益的模范,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模范。二是要充分发挥党员律师在的骨干作用,组织党员律师和非党员律师开展结对帮扶活动,不断强化党员律师的宗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带动非党员律师积极服务于社会管理创新,从而形成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整体合力。

第3篇:法律事务专业优势范文

法律顾问的邀请函范文一尊敬的XX商会领导:

您好!

十分感谢您于百忙之中阅读本函件。几分钟宝贵时间的耗费,不平凡经营理念的诞生,我相信您一定会物有所值的!

当前,我国许多单位对于聘用律师的认识还基本停留在有麻烦、打官司找律师,即诉讼律师的层面上。然而事实上,律师在投资、融资、改制、提供见证、认证等方面,也可以起到十分积极、甚至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聘请律师很重要的一个作用是防患于未然,企业有许多经营活动,如果事先有律师参与,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则完全可以避免事后不必要的诉讼和纷争,从经济效益角度讲,前期花一些律师顾问费,要比出现问题后再聘请律师效益更高。

因为,在各类复杂的法律事务面前,非专业人士处理起来往往力不从心,事倍功半,有时甚至误入歧途。对于法律的漠视与无知更有可能招致无法挽回的败局。当深陷危局之时,才想起律师,殊不知,此时已经冰冻三尺了。这时不管聘请多么高明的律师,都难以在短期内化解危机,付出的代价将可想而知。

聪明的企业决策者可能已经意识到,为成功地避免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致命性风险,聘请专职执业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在做出重大决策之前听取律师的建议,可以成功地避免后患,其睿智程度无异于以极小的代价购买多份兰德公司的报告结论。

因此, 我所愿竭诚为贵商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为了能让贵商会感受到我们的诚意,我们拟定为贵商会提供一次免费的法律服务。服务的形式可以是讲座、培训、法律咨询或是其他形式,具体方案会在于贵商会沟通后及时提出。

若贵商会对我们的这次免费法律服务感到满意,愿意聘请我们做为贵商会法律顾问的话,我们将会为贵商会及会员提供如下服务项目:

一、专业诉讼服务

民事、商事、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劳动仲裁、普通经济仲裁等仲裁案件。

二、非诉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法律咨询、各类合同审查、律师函、参与重大项目合同谈判、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法律风险尽职调查等非诉法律服务。

顺颂

商祺!

XXXX律师事务所

20xx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律顾问的邀请函范文二尊敬的 黄耀和 律师(老师):

为了提升律师办理企业并购与重组业务的技能,提高企业并购与重组律师服务的品质,我们决定开办一期并购与重组律师专业技能高级研修班。该班拟聘请国内资深并购与重组律师、高校知名并购重组学者、政府主管部门专家以及并购重组纠纷审判专家联袂授课。

鉴于您在业界的学术地位、成就和影响,我们真诚地聘请您为点睛网高级培训师,并邀请您在百忙之中拨冗前来为本班授课。现就本班的有关情况向您报告如下:

一、本班名称

本班名称:并购与重组律师专业技能高级研修班。 二、时间安排

1、20xx年3月26至20xx年 月 日之间,共授课8-10天。 2、授课时间为上午9.00时-12.00时,下午1.30时-4.30时,晚上(如有)6.30时-9.30时。

3、每天面授上课共6个小时,即8节课(45分钟/课)。 三、授课方式

1、本课程开设面授班和远程班,采取面授、网络、光盘等立体覆盖教学模式。即北京学员在现场听课(同时录制网络课件);外地学员在网上听课;不能或不愿上网的学员,通过课件光盘、讲课录音和教材讲义等方式学习。

2、特别敬请各位老师理解本班的立体教学模式,并许可我们在面授的同时以网络视频、光盘课件或讲义教材等方式使用本课程内容进行教学使用,并取得相应回报与收益。

3、如无特殊约定,每位老师每次授课安排半天(即3小时,4节课),每次详细讲授1-2个实务技能专题。

四、听课对象

1、面授班即在现场听课的对象为北京市及周边地区执业在二年以上的律师,计划招收70人。

2、远程班即在网上听课的对象为全国各地的执业在二年以上的律师,每班计划招收学员100人。

五、授课内容

1、详见附件一(课程单元表)。

2、我们建议您的授课方向为《并购与重组律师业务概论》。具体内容请老师确定大纲,填入回执表反馈我们。我们收到您的反馈意见后进行统一协调平衡,最终确定您的讲课内容。

3、重要建议:选题尽量考虑律师业务的实用性、不宜太大,小题大作为好;以案例教学;课后可留15-20分钟互动;尽量每20分钟左右讲完一个章节,以方便网络课件的分集制作。

六、授课时间

我们希望您20xx年 月 日上午(或在此后至20xx年 月 日间的周六或周日,预选一个半天)前来授课,并填写回执告诉我们,或者电话商量具体授课时间。 七、课酬回报

1、课酬:授课老师每小时课酬标准为1000元,讲课半天为3小时计3000元整。如果您认为以上课酬太低,请将您所期待的数额反馈我们再行商定。

2、杂费:授课老师的交通费、住宿费由我们安排报销,中午工作餐或晚餐我们负责招待。

八、确认邀请

授课老师如果同意接受我们的聘请,可以下列方式反馈意见: 1、填写以下回执(见附件),通过email或传真发回我们。 2、直接在电话中确定讲课时间和讲课内容。 邀请函回执

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XX(教务)XXXX

XX(主编)XXXXXXXX

邀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法律顾问的邀请函范文三尊敬的各位同仁:

20xx年是国家xx规划的开局之年,我们盈科律师事务所亦将紧随国家经济发展的宏观布局,调整思路,开拓进取。近几年矿产行业和矿业企业成为了国民经济中的重中之重,越来越稀缺的矿产资源势必掀起更高的投资热潮。而基于矿产能源行业的飞速发展,对专业的矿业法律服务的需求也将随之迅猛增长。

在刚刚过去的 20xx年,盈科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已与国内外各矿业投资机构、各矿业协会、tcm矿业总裁班等诸多矿业精英群体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达成共识,同时结合盈科律师的专业优势及人脉资源,一个集矿业投融资和法律服务为一体的全国性矿业服务平台已初具规模。为了更进一步的发展,盈科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决定,邀请有意于矿业发展方向的律师同仁加盟本部,共同打造盈科矿业服务体系,以总所矿业部为纽带,在各分所联合设立分所矿业部,组建一支不少于四十人的矿业服务团队,形成一个全国性的矿业投融资平台和专业的矿业法律服务平台。

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分所矿业部(或专职矿业律师)设立及人员要求。

1、分所矿业部(或专职矿业律师)设立要求:根据分所实际情况可选择设立分所矿业部或专职矿业律师,并设固定联系人一名,专人一对一地与总所矿业部联系。每个分所以个人名义加盟的专职矿业律师原则上不超过2名。

2、人员要求:由于矿业服务的专业性与特殊性,申请加盟盈科矿业

的律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分所矿业部负责人或专职矿业律师;【法律顾问邀请函】

. 拥有矿产资源类企业 3年以上工作经历;

. 拥有为矿产资源类企业提供过 3年以上的法律、会计、金融或相关服务的工作经历; . 拥有 10位以上矿产资源行业的客户或者有意投资矿业的投资类客户。

加盟律师须能够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能够完成总所矿业部的工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承担矿业部期刊相关专题的撰稿工作等。

3、具体流程:

(1)加盟律师,须填写申请表(附件1),并请同时附上个人简历(附件2)、相关业绩及近期个人照片,由当地分所主任签署同意,于20xx年3月20日前发送至邮箱:。

(2)加盟律师须做出声明,同意总部可将其信息用于宣传推广和业务投标;

(3)总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将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价,审核通过的律师,须与本部签订《盈科矿业律师合作框架协议》,方可成为本联盟的正式成员律师。

二、总所矿业部的优势及支持。

1、总所矿业部的优势:

(1)资源优势

在十几年的酝酿期中,我们与诸多矿业投资机构、矿业协会、勘察机构等已建立了广泛而密切的联系,拥有充足的客户群,掌握了大批的矿业投融资项目。

(2)人脉优势

经过多年的经营,矿业部亦与各地相关政府机构保持了良好的沟通,其中包括国土资源部、各省国土厅等司局级单位。同时也与多家教育及培训机构、勘察机构、矿交所等建立了紧密

的战略合作关系,平台广阔,人脉资源丰富。

(3)见解独到

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国内一流法学院,团队核心成员兼具矿业从业背景,对矿业产业的现状和前景无论在整体把握还是局部分析上均具独到见解,认识深刻、视野开阔,并具实际可操作性。

(4)信息共享

受矿业本身专业性强的影响,矿业法律服务受众面相对较窄,因此如何对外推广是各个分所矿业(或专职矿业律师)加盟后第一个要面临的问题。总所计划通过定期举办矿业法务讲座、召开全国性或地域性矿业行业会议、发行矿业部专业期刊等方式有针对性的向客户进行推广,在维系既有客户群的基础上挖掘潜在客户群。同时,这部分信息也将免费提供给各加盟律师。需要提醒的是,各分所加盟律师签约后应积极掌握矿业行业动态,增加矿业相关知识储备,紧跟总所推广步伐。

2、总所矿业部支持:为了把盈科矿业打造成全国性的行业平台,提升盈科矿业服务的影响力,更为了律师个人在矿业领域内的快速发展,打造有竞争力的专业矿业律师团队,矿业部将居中协调,为资源的整合保证畅通的沟通渠道。矿业部将通过以下方式对加盟律师给予有力支持,帮助加盟律师树立专业形象,使相应客户群体能以最直接的方式看到并了解团队律师在矿业法务、投融资领域的优势。. 总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将对成员律师进行具体、实时的业务指导;

. 成员律师可以成为中国矿业交易网的正式会员,可以利用该网络平台免费、获取、交流矿业信息;

. 定期举办矿业律师专业研讨会;

. 定期出版专业期刊《盈科矿业法律专刊》;成员律师可以担任期刊的编委、撰稿人,可将该期刊作为专业资料寄送客户;该期刊将对成员律师进行包装、推荐。

. 合作开展各项矿业法律服务,如交易信息及投融资渠道的共享、合作开展矿业并购项目等;

三、收益分配

矿业律师的收益来源主要是两方面:一是来自专业的矿业法律服务,二是来自项目居间信息服务。矿业法律服务项目包括矿产能源投资项目的收购与重组,矿产能源企业的反向收购、私募、海内外上市与融资,矿产能源企业矿权法律事务等多个方面;项目居间信息服务主要是矿业律师通过各种方式帮助项目转让方和受让方对接,最终促成交易完成。

收益分配原则,按所里规定办理,具体项目可特殊处理。

四、结束语

随着xx各项规划的展开,矿业行业面临更为深化的全面洗牌,各矿业企业间的横向联合和纵向整合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而近几年各地方政府对推进矿业企业的改革的关注也持续升温。这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盈科律师事务所矿产能源法律事务部本着快速发展,

合作共赢的理念,诚邀所内有识有志之士加入矿业团队,互助互利,共同打造金牌矿业法律服务团队,共创美好未来!

联系方式:XXXXXXX

第4篇:法律事务专业优势范文

摘要:专家因其身份的特殊,在现实社会中所处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专家和专家责任,尤其是律师专家责任的定义和性质都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律师在违反专家责任时,承担的责任在民法学界还存在一定争议,本文认为对于律师专家责任应该定义为一种违约和侵权的竞合责任。

关键词:专家 专家责任 律师专家责任 竞合责任

一、律师专家责任的定义

所谓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专家责任,又称为律师责任。在本文范围内探讨的律师责任仅指民事责任,不涉及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关于律师的民事责任,一般认为,是指律师在执业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律师应承担的相关民事责任。但也有学者认为律师责任即律师赔偿责任。

分析律师专家民事责任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第一、律师专家责任是律师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民事法律后果。同时,律师必须是在为他人的诉讼活动中才发生律师专家责任问题。第二、律师专家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本人。

二、律师专家责任性质的争议

(一)专家责任的性质在两大法系中的体现

关于民事责任的性质,各国的学说和判例上有着较大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侵权责任说、违约责任说和责任竞合说。

英美法一般认为,当专家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专家服务合同时,专家对委托人的民事责任认定为侵权责任,这一点在英美法系基本上是没有异议的。而在法国《民法典》中,专家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形,以违约责任界定专家对委托人民事责任的性质。

综上所述,就专家对委托人民事责任的契约性而言,两大法系均无异议,但英美法系较多的认为专家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大陆法系则认为是一种违约责任。

(二)律师专家责任的性质在我国民法学界中的争议

依一般民法理论,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因出现差错而发生的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竞合责任三大类。

1、违约责任说

这种观点认为律师专家责任是一种建立在专业委托合同上的违约责任。有些学者认为违约责任不限于合同所载明的义务,还应该包括专家对委托人的默示担保义务,这主要包括高度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2、侵权责任说

这种观点认为,律师专家责任虽然表现为外在的平等合同关系,但由于专家拥有知识、信息和专业技术,普通公众很难从专业服务合同中得到实质的平等保护。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就必要的在合同关系之外寻求其他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予以保护,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达到当事人利益的平衡,这一重任自然就交给了侵权法。

3、竞合责任说

所谓竞合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具有违约和侵权的双重性质,从而在法律中导致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共同产生。这种责任的认定,必须比作为普通民事责任的合同责任要严格的多。

三、律师专家责任认定为竞合责任的优越性

(一)律师专家责任认定为竞合责任的比较优势

1、竞合责任比较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说仅仅看到了律师依据有效成立的委托合同对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但没有充分考虑以下几种情况下律师责任的性质:其一,合同没有成立或者合同宣告无效;其二,合同对相关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其三,律师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同当事人订立委托合同;其四,律师同诉讼当事人的亲属订立合同等等。

2、竞合责任比较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说虽然揭示了律师专家责任的民事法律特征,即律师责任更多的来源于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对于律师作为专家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义务。但是却忽视了委托人直接依据委托合同约定向律师主张赔偿的情形。只有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结合起来,才能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优势都彰显出来。

(二)律师专家责任认定为竞合责任在构成上的优势分析

律师的注意义务要求律师在从事委托事项时应该依法运用自己的技能、知识和经验并达到某种勤勉尽职的程度。

律师的忠实义务忠实义务要求着律师必须以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为目的,来完成委托人的事务。

律师保密义务来源于律师与委托人之间不可缺少的信任。律师的法律服务和帮助需要对委托人充分了解认识,这就要求委托人能够与律师进行充分坦率的交流,这种情形产生的前提是委托人对律师有充分的信任。这种信任能够产生的基础就在于规定律师的保密义务。

律师专家责任的三大构成要件之间往往存在着复杂、紧密联系的关系,我们能够发现律师专家责任在认定时往往会具有双重性质,如果对于律师专家责任仅仅以一种责任加以认定,必然会出现顾此失彼的情况,这对于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都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三)律师专家责任认定为竞合责任的现实意义

第一、在诉讼时效方面,侵权诉讼有其优越性。二者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同。违约责任自违约行为发生时起算,而侵权责任自损害行为发生时开始计算,这两种行为发生的时间点往往不同,一般来说损害发生时间要迟于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

第二、竞合责任来定义律师专家责任的性质能够很清晰的对律师的行为加以规制。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律师的违法或过错行为具有多重性质,因而同时符合合同法和侵权法中的不同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竞合责任在现实社会体现法律价值方面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侵权法较之合同法在保障主体合法权益方面更加全面,不但包括主体的财产权益还包括人身权益。而合同法在保障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方面更具有优势性。

正因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本身都有着自己的缺陷,故两者都不可能涉及对方的核心价值。再看竞合责任,由于竞合责任把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具体情况中予以很好的结合,两者结合的法律效果必然要优越于其中的一方。

综合上文所述,经过对专家责任以及律师专家责任三者的定义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内外不同法系的不同规定,以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本文认为把律师专家责任的性质认定为一种违约与侵权的竞合责任是最为准确的。

参考文献:

[1]【日】能见善久,著. 梁慧星,译.论专家的民事责任[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

[2]严兴军.律师执业损害赔偿[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

[3]田韶华,杨清.专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

[4]屈芥民.专家民事责任论[M].长沙:湖南科技出版社,1998年

[5]俞信吉,俞欣妙.关于专家责任若干问题的探析[J].三江论坛,2008年第7期

[6]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1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第二版

第5篇:法律事务专业优势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精神,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和谐社会和殷实小康社会建设,积极开展品牌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律师工作专业优势,进一步提升我市律师队伍的服务水平,进一步扩大我市律师队伍的社会影响力,努力实现我市由律师大市向律师强市的新跨越,为我市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保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主要内容

律师事务所品牌化建设是律师事务所为提高自身竞争力,向社会展现的一系列长期性的、带有根本性的总体发展规划和行动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化管理创品牌。规范化建设是品牌化建设的基础工作。要大力加强事务所的规范管理工作,从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完善监督、强化自律等多个基础环节入手,进一步提升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水平。提倡管理创新,要积极探讨、大胆引进专职合伙人管理制度和职业经理人制度,使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向深度推进,并在此基础上打造规范化管理品牌。

(二)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创品牌。着力培养2—5个执业律师在5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在扩大规模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专业分工。律师事务所要注重整合本所律师资源,通过培养、引进等各种方式储备人才资源,通过参观学习、交流等多种方式设计自己的专业化发展之路。专业化发展过程中,事务所要优化配置各种人才资源,进行部门设置、业务规划、业务培训、业务协调和业务指导,大力推进项目服务,使项目服务专业化、专业服务团队化、团队服务具体化。业务部门要根据业务特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国家政策和相关判例制定一套完整的、规范的、实用的业务流程,实行流程化管理,把法律服务业务变成法律服务精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事务所建立业务部门联动机制,从业务上对各业务部门进行指导、协调、管理、监督。要注重培养团队协作精神,实现业务捆绑、资源共享、团结协作。把业务部门打造成金牌团队。不断提高我市律师的国际竞争力,为我市律师参与国际业务提供基础。

(三)律师个人创品牌。律师个人要在专业定位的基础上,设计个人法律服务的专业品牌。事务所要为律师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提升律师专业素质,打造专业化律师。要通过评优活动宣传、培养专业化律师,努力造就一批在相关专业领域对业务知识有精准把握和了解,并能利用这些知识熟练地为客户提供深度法律服务的律师队伍。

(四)党建工作创品牌。事务所要把党建工作写入合伙人章程。通过表彰“先锋律师”、“先锋基层党组织”,推进党建品牌创建工作。加强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创新完善律师党建工作制度,不断推进律师党建与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有效结合,使党建工作深层次融入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进程中,在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过程中发挥政治保障作用。

(五)社会责任创品牌。积极倡导全所律师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勇于承担社会责任,重视面向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工作。要把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作为律所建设的重要内容,提高全所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积极参与普法依法治理各项活动,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发挥专业优势,化解各种矛盾,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服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自觉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

(六)文化建设创品牌。律师事务所要注重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文化建设对品牌建设特别是对律师事务所团队精神的培养具有重要的作用。要不断创造条件,创立所训,创办所刊,开通网站,包括在媒体、法律文书上广泛宣传事务所文化。律师事务所要根据办所理念、发展规划以及人力资源状况等因素,从基本规章制度中高度提炼,从而确立自己特有的文化。通过树立先进典型,感召全所律师。坚持开展理论、业务研讨,形成互相沟通、互相交流、互相合作、互相促进的良好氛围,把律师事务所的文化精髓作为全体律师团结奋进的纽带。

三、创建措施

(一)品牌创意。品牌创意是品牌化建设的首要工作。提倡律师事务所组建专家顾问委员会,由资深律师、法学教授、媒体人士和企业高管组成,为律所品牌化建设出谋划策。律师事务所要坚持质量第一、诚信至上的原则,分析行业环境,寻找或创造特色业务。要借鉴商业领域的品牌理念,结合律师法律服务的特点,设计品牌创意,确定品牌建设的方向。

(二)品牌打造。在品牌建设方向确定的基础上,着力进行品牌化打造。品牌打造过程中要注重运用多种方式方法,积极争取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以及社会各界支持,品牌打造要定位准确、个性鲜明。品牌个性包括品牌命名、品牌标识、品牌理念、品牌价值、品牌风格、品牌形象、品牌适用、品牌承诺等。品牌打造要重点突出质量,要具有合法性、科学性、应用性和可操作性,将品牌做成精品,为做大做强我市律师业搭建平台。

(三)品牌营销。事务所要把品牌营销上升到战略发展的高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律师品牌营销工作。要刻意制定策划营销方案,进行品牌传播和推广活动。品牌传播,包括广告风格、传播对象、媒体策略、广告活动、公关活动、口碑形象、品牌代言、品牌销售、终端展示等。律师事务所要创造条件,通过网站推广、宣传材料、内部刊物、律师论坛等多种方式做好品牌营销推广工作。

(四)品牌管理。品牌管理包括品牌维护、品牌创新、终端建设和人员更新等方面的工作。律师事务所要对品牌进行持续的传播、推广。要建立法律服务的质量保障体系,建立与客户的工作反馈制度和关系维护制度,注意收集品牌应用效果,更新内容,改进服务。

四、工作要求

第6篇:法律事务专业优势范文

关键词:律师调解;特点;理论依据;实践基础;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114-02

在“诉讼爆炸”的背景下,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成为目前各国选择解决纠纷方式的趋势。对于我国来说,是否存在“诉讼爆炸”还没有定论,但是不可否认的一点是,基层法院案件很多,占用了大量诉讼资源。因此,ADR作为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在客观上能对法院的案件进行分流,妥善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将损失降到最低。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接受委托或者指定,采取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对维护基层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

一、我国律师调解制度的内涵解读

律师调解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上的律师调解通常包括两种:第一种是指由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分析法律关系,当事人参与调解的进行,在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与对方达成和解。第二种则是指,律师并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人,而是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来主持调解,在此过程中律师运用自身的法律专业技能及律师执业经验,积极促使纠纷能够以各方当事人均能接受的方式获得解决。狭义的律师调解仅仅包含第二种含义。本文所指的律师调解也是按狭义所理解的。

二、律师调解的特点

自2006年我国在青岛挂牌成立第一家律师调解中心以来,这几年,全国各地相继成立了律师调解服务中心,这从客观上证明了律师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律师调解作为调解方式的一种,有着与其他调解方式共同的优势。首先,缓解了法院的压力,优化司法机关的资源配置。如果人民群众遇到纠纷,只通过法院裁判和调解,那么审判机关的任务会非常繁重,一些“缠讼”行为更是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调解的存在为法院分流了案件,缓解了压力。其次,节约了诉讼成本。对当事人来说,用诉讼维权的成本过高,但是执行难度却偏大,因此成本和收益并不成正比。而调解为当事人减少了成本,也减少了法院的司法成本。最后,能够获得较高的维权效率。通过诉讼手段去解决纠纷,诉讼周期漫长是不可避免的问题。而调解却不像诉讼一样那么强调程序性,它处理问题比较灵活,允许双方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让步,能够提高维权效率。

相对于人民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等传统调解制度来说,律师调解作为一种新型调解方式,有其自身独有的特点,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律师调解具备专业性的特点

律师调解具有调解员的身份高度统一这一特点。无论是人民调解还是仲裁调解,调解员都是来自社会的各行各业,有着自己特有的文化背景和社会背景,他们对法律问题的看法并不具有专业性,只是从自己的角度出发,以自己的经验进行调解。这样就会导致同一事件,由不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会得到不同的结果。这多多少少会让民众对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产生不信任。而律师调解中,调解员都是具有深厚法律知识,具备专业素养的律师,对他们来说,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再加上坚实的专业知识,这是其他调解方式中的人员不具备的优势。

2.律师调解解决纠纷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

在一个信任度很高的社会,即使社会成员出现了纠纷,也能很快得到解决,这主要是因为社会成员对诉讼以及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信任。如果说诉讼的方式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那么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要依赖这种信任了。传统调解作用的逐渐弱化与当事人的不信任有着很大的关系。这主要也是因为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小岛武司说过,“正义的实现是从律师开始的,如果欠缺了法律服务,权利就会成为空洞的东西,社会正义也将不复存在。”律师调解中,一方面,律师与当事人站在平等的地位上,而不是像法院调解中,法官和当事人并不平等的地位会让当事人觉得法官无法理解自己的想法从而产生不信任。另一方面,律师的专业性毋庸置疑,当事人不会出于对专业性的怀疑从而不信任其主持的调解。

3.律师调解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

有些人将律师看做是玩弄法律技巧,钻法律空子的人。而事实上确实有些律师为了获得案源和完成当事人的委托,千方百计地钻法律空子为当事人争取利益,包括灰色和黑色利益。但是律师的角色定位应当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中坚力量,律师从事调解工作,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强化社会效益的有效途径。从长远角度来说,通过调解纠纷,律师还能够从专业的角度引领协助政府转变职能,走向法制化,这样其服务社会的功能也得到了彰显。

三、我国律师调解制度运行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首先从理论层面来说,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调解活动的法律,但是律师从事调解业务是有法律依据的。现行的《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以下业务: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因此,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参加调解活动,参与的形式有两种,正如前文所述律师调解的定义,既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人,也可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主持调解活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7月24日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为包括律师调解在内的民间调解的调解协议的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解释,也对当事人如何依据调解协议实现救济作出了程序性的规定,这从侧面反映出国家对于律师调解等民间调解的支持与鼓励。

再从实践层面来分析,第一,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很多人在诉讼时或者诉讼前就会咨询或者聘请律师,因此整体上来说,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人数是众多的,而这些人足够担起律师调解员的重任。第二,虽然我国的律师总体上人数众多,但是分布并不均匀。在东部发达省份,律师人数接近于饱和,而在偏远的西部,有些县城甚至连一个执业律师都没有。这种分布不均匀的情况导致在律师众多的发达省份,有些律师案源很多,有些则非常少,而开展律师调解业务无疑可以扩大律师的案源,增加收入。律师也可以和当事人签订协议,如若调解不成,可以接受其作为诉讼人进行诉讼,这对拓展律师的业务渠道无疑是有好处的。

四、现行律师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建议

律师调解虽然具有自身独特的优越性,但不能否认的是,在它发展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问题和障碍。

1.传统观念的影响

在普通民众看来,有官司应该找法院,即使不找法院,也应该找行政机构来处理。律师在人们的心目中往往是受一方委托,维护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形象,并不具备中立的特征。一旦在调解的过程中有所差错,就会让当事人误认为主持调解的律师肯定是收了对方的好处。因此在人们的观念转变之前,开展调解工作很有难度。

2.律师调解制度缺乏法律的统一规定

我国律师调解制度并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定,实践中,律师调解机构一般是自己规定人员聘用、受理范围等等。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福田模式、佛山模式、北京模式等多种模式,这使得律师调解制度陷入混乱状态,对同一矛盾纠纷,不同地区的不同律师调解机构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难以保证公正性。

3.律师调解书的效力缺乏公权力的保障

目前法律仅规定了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和调解书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调解机构的调解协议仅具有普通合同的效力,这也就意味着执行力得不到保证。如果一方当事人后悔,又要进入诉讼程序,反而浪费了人力物力。

4.律师调解制度还存在着律师资源和知识架构的问题

律师是专门的法律工作者,有比较深的法学功底,但是调解工作不仅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这是一项与人进行沟通交流的工作,因此只有综合能力较强、具有丰富社会经验的律师才能做到灵活地将法律、道德、风俗、习惯加以融合,说服当事人达成调解共识。而我国律师目前来说,知识架构过于单一,缺乏丰富的社会经验。另一方面,现在律师调解业务是处于探索阶段,这方面的业务较少,收入也不如诉讼业务,所以有很多律师并不愿意从事此项工作。这就导致了律师资源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的律师调解制度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存在滞后状态。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第一,针对观念的问题,应加强对公民的普法教育,着重宣传民事纠纷的多种解决方式和优缺点,让群众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在此过程中,要多强调律师的社会价值,这样在人们心目中才能改变律师只是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的看法。第二,从立法角度来看,应当从立法上确认和规范律师调解制度。针对目前我国存在多种模式的现状,应从立法上对律师调解制度的受案范围、程序的设定等加以明确规定,使律师调解制度有法可依。合法性得到确认也有助于促进律师调解制度的发展。第三,确认律师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律师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仍然需要立法来加以确定。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能够被确认的律师调解书仅仅限于法律委托的调解。这样不利于减轻法院的负担。因此,扩大司法确认律师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是势在必行的。第四,针对律师资源的问题,一方面,律师应注重自身能力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亦可采取律师调解准入制度,只有符合条件,通过考试的律师才可以从事律师调解工作。另一方面,律师应当加强与法院的联系,建立调解案件合作机制,适合调解的由立案庭将案件疏导至律师调解机构,这样有利于案件的尽快解决,也确保了从事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资源问题。

五、结语

虽然我国的律师调解制度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但是它的重要性和优越性是不言而喻的。律师以其专业优势主持调解工作,既维护了私权,也体现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因此,在大调解背景下,律师调解制度是我国调解制度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石茂生.律师法学[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

[2][英]迈克尔·努尼.法律调解之道[M].杨利华,于丽英,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梁莹.浅析我国律师调解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9).

[4][日]小岛武司.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M].陈刚,郭美松,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第7篇:法律事务专业优势范文

为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援助

 

——记保德县法律援助中心

 

保德县法律援助中心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份成立以来,一直在专业人员欠缺的条件下探索性地开展工作。二OO二年八月,具备律师和公证员双重资格的康之强任主任以来,我中心根据县政府有关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法律援助工作自身的特点和县情实际,坚持“维护法律,热情服务,扶弱济贫,匡扶正义”的法律援助基本原则,牢固树立“法律援助无小事”的指导思想,较好地履行了法律援助中心的基本职能,按期完成了构筑保德法律援助大厦的基础工程,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树立了优秀的社会公众形象。

一、借助司法行政普法职能,搞好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我中心首先大力加强了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初步做到法律援助宣传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近几年来,我们的主要宣传手段是:

1、配合局宣教股在全县城乡开展了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和《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活动,参与人数达9万人次;

2、利用县属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的优势,配合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活动,共为3000人次提供了义务法律咨询;

3、向弱势群体散发法律援助传单近20000份,其中利用集会在街头散发放15000份,利用双休日上门发放5000份;

4、利用全县乡村社区的普法黑板报,累计出了30期法律援助宣传教育专版;

二、探索刑事法援对象的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中心早在2003年就与县检察院签订了《关于为弱势群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协议》, 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协议签订以后,我中心积极与县检察院配合,在开展为弱势群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始终将弱势群体维权工作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截止到2005年5月份,我中心共受理县检察院指定的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2件,占我中心法律援助案总数的五分之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弱势群体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2005年4月,我中心又与县检察院续签了《关于为弱势群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补充协议》,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决定不起诉的法律援助工作,并初步建立了双方联合回访等制度。

三、加大法律援助调解力度,及时维护法援对象的合法权益。

维护法援对象的合法权益,并不都要通过诉讼途径实现。有时候,通过调解也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的环节。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不但迅速简便,而且可以很好地起到减诉息事的作用。几年来,我中心共居间调解解决息事并制作调解协议书22份,基本上都得到了履行。只有1件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而被诉至法院。最后经法院审理,因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要求而被法院判决维持。

四、整合社会团体力量,健全法律援助组织网络。

我中心先后在县妇联、工会、残联成立了法律援助站。为了使法律援助工作深入社区方便群众,我中心又在城关街道办成立了“社区法律援助站”,专门为城区妇女儿童、老弱病残和家庭困难者答疑解惑。实现了即时援助、就近援助,以援助介入案件,以调解解决矛盾,更好地实现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有力保障,从而形成了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枢纽,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各社团和街道办为基础的保德县法律援助组织网络,促进了法律援助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五、搞好上门服务工作,提高弱势群体依法维权意识。

为了方便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我们制定了上门服务制度,把法律送进千家万户。近三年来,我中心共主动上门为群众协议、诉状、申请等法律文书近30份,解答咨询200多人次,调解各种民事、经济纠纷11件,回访20多次。上门、咨询、调解数量分别占到总数的10%、15%和50%。近三年来,我中心还联系法律援助顾问单位9家,诉讼和非诉讼案件100多件。通过为广大群众、企事业单位提供广泛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50多万元,使援助服务对象通过接受法律援助服务,充分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的作用和地位,逐渐形成了自觉依靠法律,自觉运用法律的良好习惯。

六、加强内部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中心内部基础工作的健全与完善,是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基本保证。近年来,我中心围绕“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运行高效”的工作目标,着重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立案件办理制度。

在实践中,中心与县检察院起诉科建立了指派、受理案件等的操作程序;指派专人对口负责县检察院起诉科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坚持按照规定的条件,遵循严格的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查,以保证有限的资源发挥充分的社会效应。

我们要求各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将案卷交于我中心,由我中心对业务档案进行立案、分卷、归档,便于我中心对法援案办案质量进行检查。

对指派下去的援助案件的办案情况做到案前有布置,案中有检查,案后有反馈。中心将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不断提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形成有效制约的机制。具体做法有开展行风评议活动、问卷调查、上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等方式。

2、抓好信息反馈工作。

做到咨询接待"一月一分析"、"一季一信息"、"半年一简报",坚持一事一报,急事急报;

3、创新办案激励机制。

中心设计《法律援助登记册》,使律师、法律工作者人手一本,将每个律师、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予以汇总登记,对承办数量较多者予以表彰。

七、加强专职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近几年来,我中心一直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把深情爱民、真心为民精神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切实提高了法律援助人员的政治素质,使他们认识到法律援助的重要性,认识到法律援助是联系党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把温暖送给人民的窗口。为此,我们不断加强法律援助专职人员的业务学习工作,具体做法是:

1、建立了业务学习制度和定期业务测评制度;

2、定期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3、建立了每周一次的新法律法规的学习制度。

第8篇:法律事务专业优势范文

××司法局下辖××个律师事务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加上新设立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共有××个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勿庸讳言,在服务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也日益明显,有待规范、调整和拓展。本文着眼于赫山区基层法律服务的现状,通过解剖麻雀,就如何规范和拓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谈点粗浅看法,与同仁商榷。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现状分析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特别是律师业恢复重建20多年来,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其作用和地位日益提高,已发展成为基本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需要的法律服务产业。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大力推进,基层法律服务业所暴露出的问题和影响制约其发展的因素日渐明显,具体表现在:

——基层法律服务内部环境欠佳。一是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区法律服务人员共××名,其中律师××名,法律大专××人,法律本科××人,而真正熟悉WTO规则,懂经济、懂外语的从业人员廖廖无几。二是法律服务秩序混乱。受利益驱动影响,少数从业人员不顾职业道德为争揽业务,相互拆台,相互压价,一旦业务到手,不守诚信,巧立名目,向当事人索拿卡要,影响法律服务业整体形象。此外,“黑律师”、“土律师”等不良律师时有出现,恶性竞争、偷税漏税时有发生。三是从业人员特别是律师的潜能没有真正发挥出来。由于经济发展、执法环境以及从业人员自身素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执业人员一般仅拘限于担任一般的常规案件的人和辩护人,所任法律顾问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难于拓展,至于股票、期货、涉外法律业务几乎断档。四是规范化管理不到位。民众普遍认为,律师是自由职业没有约束。这与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有关。目前我国对律师采用的是司法行政和律协“两个婆婆”双管齐下,实践中有些环节却出现政府与行业“两不管”,一些规章制度流于形式。所务内部管理也松散,缺乏科学、统一、规范的规章制度。律师的行为规范大多依靠律师良知的自我约束,难免不出问题。

——外部执法环境差影响和制约法律服务的发展。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特别是律师的执业特点决定了律师与公、检、法之间成为一种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关系,律师在实践办案中往往会碰到这些部门为保护本部门利益出发自行制定的种种规定,人为阻碍其正当执业的情况,造成律师介入会见难、调查阅卷难、出庭辩护难和随后的执行难,律师的法定权利受到侵害,甚至连最基本的人身权和自由权有时也得不到保障。近几年来,某些司法机关因财政紧张,办案经费难以到位,人为的给办案人员规定办案数量和经济指标。某些执业人员为了胜诉,首先不是从证据和法律的角度参与诉讼,而是从选法官和法官拉关系来达到其胜诉的目的。执法人员和执业人员为各自目的,办关系案、人情案就不足为奇了,但最终损害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失去的是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和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此外,法律服务人员特别是律师一般经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学习和严格的司法考试,娴熟法律,能够最广泛接触社会各阶层,有其自身优势,但这种优势并未被利用,律师参与立法,律师参政议政未引起重视,律师改行当法官、检察官的更不多见,律师的执业理念和执法价值追求受到限制。

二、科学定位,规范管理,促进基层法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基于目前法律服务业存在的问题,要使基层法律服务健康有序长效发展,必须规范运作,强化管理。首先,要科学定位,明确认识,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要各司其职。律师在专业层面、业务范围诸方面都较广,具有其他法律工作者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法律服务中起主力军的作用,应将律师作为扶持和管理的重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具有贴近民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但由于受专业水平、属地管辖和业务范围的限制,其与律师服务形成了拾遗补缺的作用。因此,把握其工作性质定位,有利于加强监管力度,要按属地原则有效调控其规模,结构和布局,调整业务范围,使之发挥其自身优势良性发展,不致于冲击和影响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体系框架。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履行其职责为弱势群体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既有法律援助的义务,又有组织协调律师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承担法律援助案件的职责,法律援助的性质定位决定了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有偿服务,不得影响和冲击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从事法律服务。

其次,要强化管理,提高素质,促进法律服务业有序发展。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特点对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者既要懂管理,更要娴熟法律,做管理的行家里手。同时,要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如诚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廉政制度、定期培训制度,以制度管人,将制度落实到人。对“黑律师”、“土律师”扰乱法律服务秩序的要清理整顿,加大惩处力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9篇:法律事务专业优势范文

我国企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尝试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时至今日,已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目前全国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有9万多人;从1998年推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来,已有3万多人取得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初步形成了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专业人才队伍。

回顾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史,可将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不规范发展阶段。此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企业尝试推行企业法律

顾问制度到1997年5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在这一时期,企业法律顾问尚未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企业法律顾问以及相应的企业法律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室、企业法律室、法律事务处、法律事务部等)的设置都是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自愿设立,或者依据其上级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什设立,如1990年交通部颁布了《交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在交通类企业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该办法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二,规范发展阶段。此阶段从1997年到2002年。1997年3月12日,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对企业法律顾问明确规定实施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并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年5月,国家经贸委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有了一部全国统一的法律性文件,从而使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规范发展的阶段。第三,深入发展阶段。此阶段从2002年7月至今。2002年7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人事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国家重点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目前,已有70家国家重点企业实施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天津、山东、湖北、吉林、安徽、宁夏自治区等地还依据上述指导意见,制定了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方性规定:2003年1月,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小组组织了企业总法律顾问高级培训班,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深入发展的阶段。

二、社会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之比较

二者的相同之处:1、二者都是法律专业人员,国家对其都实施了严格的准入制度;2、二者都是实施注册登记,严格管理的专业人员;3、二者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相同的职责。

二者的差异之处:1、两者性质不同。律师属社会法律工作者,是社会自由职业者,其为企业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属外部的专业,属有偿。企业法律顾问在执业中只能在为企业负责人负责的前提下才有一定的独立发表法律意见的权利,其无社会独立性;2、二者执业条件不同,知识结构存在差异。律师是通过全国司法(律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并依据《律师法》取得执业证书。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依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两个考试是互不认可的。在考试内容上,司法考试全部是法律知识的考试,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除了法律知识外,企业管理知识(财务知识)约占考试内容的30%。在实践中企业法律顾问大都具有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也有一部分具有律师资格,知识面较律师广。其他专业知识背景是企业法律顾问做企业法律事务更得心应手,具有考虑周全,能利用专业优势做法律事务的特点,弥补了法律知识相对不足的缺陷。这种知识结构的差异却显示出企业法律顾问在承办企业法律事务中的优势;3、二者承办企业法律事务的依据不同。律师承办企业法律事务的基础是企业的委托合同。而企业法律顾问属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其职责就是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承办企业法律事务是其履行职责的必然。这将导致二者在考虑问题时的出发点不同,前者更追求一事的圆满,后者则要考虑更多的长远利益与整体利益。

三、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鉴于社会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的异同以及因此引出的深入问题,我建议应该参照国际上的先进制度与经验,完善我国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促进企业改革。具体建议如下:

1、将企业法律顾问界位在律师之上。

因为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代替律师处理企业法律事务,但企业法律顾问的有些功能外聘律师不可代替。为保证这一界位可行,可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予以改革,确立只有通过司法或律师资格考试后,才有资格报考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规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者不得应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2、企业法律顾问重新定位角色。

审核合同、处理纠纷、建章立制,这些传统法律顾问业务固然应该加强,但是随着企业生存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等方面的深刻变革,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具备创新意识,尤其是要树立现代企业观念、世贸规则观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必须迎接的挑战包括:推进企业制度创新,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参加企业投资、招投标、合同谈判,预防企业经营失误风险;参与规划企业发展战略,为企业日常决策当好参谋助手:配合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了解相关国家法律政策,参与国际贸易争端等。

这就要求企业法律顾问迅速提升素质,重新定位角色。由单纯解决事务纠纷向介入决策、以事先防范为主转变;由法律专业人才向复合型人才转变,由被动向主动出击转变。

3、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优势互补。

一些企业的老总们会想,我既然要请一个内部法律顾问,就是为了不请外部律师,省钱。这种想法是有偏差的。因为内部法律顾问所起到的作用比省钱要多得多。它能够把整个公司的法律体系系统化,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外部律师的工作质量,然后跟外部律师联手,达到更好的效果。如果一家企业里面的法律顾问日常监控做得非常好,建立了一个市场机制的法律制度,一些前期工作做得非常扎实,对于后面不管是诉讼也好,或是在国外进行反倾销听证也好,都奠定了非常成功的基础。

内部律师的优势在与对公司的方方面面,了如指掌。外部律师只在权限范围内对公司负责,内部律师则是对公司事务全面提供法律意见,有主动提供法律意见的责任。

外部律师对企业的意义在于,能够为企业提供更专业化的服务。为了避免正面冲突,有时候内部律师要找外部律师去做领导的说服工作。外部律师和内部律师应该是一个互动的关系。

4、创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