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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精选(九篇)

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1篇: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兽医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并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的部级区域兽医实验室、省级兽医实验室、地(市)级兽医实验室和县(市)级兽医实验室。

第三条国家实行兽医实验室考核制度。兽医实验室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方可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

兽医实验室考核不合格、未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该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应当委托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兽医实验室承担。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部级区域兽医实验室和省级兽医实验室考核,具体工作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市)级兽医实验室和县(市)级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

第五条兽医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能力承担本行政区域及授权范围内的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其它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技术工作,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实验室建设符合兽医实验室建设标准,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场所、仪器设备,且仪器设备配备率和完好率达到100%;

(三)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熟悉实验室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少于80%;

(四)从事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活动的人员参加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并培训合格;

(五)建立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并运行正常;

(六)近两年内完成上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诊断、监测和检测任务;

(七)建立科学、合理的实验室程序文件,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实验室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实验室记录和检测报告统一规范;

(八)建立健全实验活动原始记录,实验档案管理规范,整理成卷,统一归档。

第六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兽医实验室,可以向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兽医实验室考核。

第七条申请兽医实验室考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兽医实验室考核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近两年年度业务工作总结;

(三)现行实验室质量管理手册;

(四)保存或者使用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名录;

(五)实验室平面布局图;

(六)实验室仪器设备清单和实验室人员情况表;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现场考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在5日内补齐。

第九条现场考核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从兽医实验室管理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考核组负责。

专家考核组由3-5人组成。专家考核组应当制订考核方案,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日将考核时间、内容和日程等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现场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指定。

第十一条现场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申请单位的工作汇报;

(二)现场检查有关实验室情况:

(三)查阅相关资料、档案等;

(四)对实验室人员进行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

(五)随机抽取所检项目进行现场操作考核,可采用盲样检测或者比对的方式进行,考查检测流程、操作技能和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六)按照实验室考核标准逐项考核。

第十二条在现场考核过程中,考核专家组应当详细记录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项,并进行评议汇总,全面、公正、客观地撰写考核报告,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当由专家考核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评审意见分为“合格”、“整改”和“不合格”三类。

第十三条专家考核组应当在现场考核结束后10日内将评审意见和考核记录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收到专家考核组评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考核建议,并报农业部审查。农业部应当在收到考核建议15日内作出考核结论。

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考核组评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考核结论。

第十五条对考核“合格”的兽医实验室,由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对需要“整改”的兽医实验室,申请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报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经再审查或者现场考核合格的,颁发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对考核“不合格”的兽医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复评申请。

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原则上实行材料复评,必要时进行实地复核,提出最终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考核合格的地(市)级和县(市)级兽医实验室情况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八条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兽医实验室需要继续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测等任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

第十九条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兽医实验室,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实验室工作情况报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兽医实验室,实验室条件和实验能力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撤销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应当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兽医实验室管理,对兽医实验室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工作出色或有突出贡献的兽医实验室,由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2篇: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建设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体制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应有一名(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的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职务评聘工作。

规模较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逐步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规模较大、师资与技术力量较强的高校、也可实行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主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的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的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重点高等学校综合性开放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工作先按高校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部委所属院校的实验室,由国家教委与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计量认证;地方院校的实验室,由各地省政府高校主管部门与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考核。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高等学校的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人员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党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地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作。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进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八条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教备局字00*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九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作职责的有关条例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四十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提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求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3篇: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范文

第一条为了推动工业投资项目建设,规范建设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以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工业投资项目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政〔2008〕4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范围内各类工业投资项目竣工投产验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投资项目竣工投产验收实行主动申报、统一受理、归口复核、综合评价的原则,验收合格的,方可申请办理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凭换发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四条由县工业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会同县发改、经贸、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成立工业投资项目竣工投产验收小组: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查项目产业政策执行情况;

(二)县经济贸易局审查项目投资总额、投资强度、资产构成等情况,及生产设备采购和安装到位情况;

(三)县国土资源局审查项目履行投资协议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补充合同的执行情况;

(四)县规划局审查项目土地用途及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规划指标执行情况;

(五)县建设局审查项目的开竣工日期及建设期限执行情况。

第三章验收依据及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二)项目备案通知书、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总平面布置图(标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

(三)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的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及投资协议书等;

(四)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县的有关规定等。

第六条业主需提供的资料

(一)县工业投资项目竣工投产验收表;

(二)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总平面布置图)和施工许可证;

(四)土地出让合同及投资协议书;

(五)宗地及房产测绘资料;

(六)环保、工程质量等单项验收意见;

(七)其他资料。

第四章验收条件

第七条项目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主要生产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测试合格并已投入生产;

(二)生产性和辅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基本建成,并能满足生产使用;

(三)环保、能耗、消防、工程质量等已通过单项验收。

第八条项目验收时间

项目基本建成投产,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试生产后一个月之内,由项目投资业主提出验收申请,县工业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并作出综合评价。

第五章验收程序

第九条申请受理。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投资业主备齐有关验收资料,填写《县工业投资项目竣工投产验收表》,并经项目落地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县工业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统一受理。

第十条资料审查。县工业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报资料后,进行当场审查,经审查认为资料不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项目投资业主。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要求的,县工业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一条现场验收。县工业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须指派人员准时参加。参加验收人员现场集中验收,并在《县工业投资项目竣工投产验收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分期验收。分期批准供地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期验收。具体依据项目备案通知书或经核准的申请报告批复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等实施。

第六章验收结果及处理

第十三条经竣工投产验收后,由县工业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验收意见,告知申请验收单位。

第十四条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对项目投资业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协议书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产业政策、项目投资强度未达到约定要求的,由县经贸局进行处理;违反《土地出让合同》及投资协议书约定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项目落地单位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建设项目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超过《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协议书约定的,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超过规划许可证及《土地出让合同》和补充协议规定的,由县规划局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由县工业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限期(不超过三个月)整改处理意见,项目投资业主自行按期限整改,经归口复核部门检查,认定整改到位的,通过项目竣工投产验收。

第七章其他

第十六条申请验收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要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单位和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4篇: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范文

【关键词】血站实验室;生物安全

1 影响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因素

血站实验室检测的标本,都是来自无偿献血者,易使检验者放松警惕,认为都是健康人,不像医院实验室病原体多,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制度和各种防护措施常不能认真执行:在实验室内抽烟,吃东西放置个人物品;一些人在操作时不戴口罩帽子,重要的操作不戴防护眼镜,不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不按要求对工作现场进行有效的消毒,废弃物不按规定正确处理等。

检测献血者的血样时,乙肝、丙肝经常被检出,梅毒、艾滋病也时有发现,还有许多没有列入检测项目的细菌、病毒 、许多目前人类未知的微生物、处在窗口期的肝炎、艾滋病、试剂盒中的阳性对照血清、质控血清等等,这些都有可能是潜在的传染源。

日常工作中,实验人员如果不能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皮肤黏膜就有可能受到污染.采集样本时针头的刺伤、离心标本时试管破裂溢出的血液,离心标本时形成的气溶胶、仪器设备和工作环境没有进行正确有效的消毒、废弃物不按规定正确处理等等,不仅危及自身安全,还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此外实验室还存在不可避免的意外事故,这些都是造成实验室生物安全隐患的重要因素。

2 积极培训,制定措施

血站业务部门应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全员培训和“普遍性防护原则”安全意识。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接受生物安全培训和考核,新进人员要进行上岗前培训,考核合格者才能工作。

实验室要制定有效的生物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首先要建立实验室人员健康检查及免疫制度,每年要对实验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健康检查,注射(或加强)乙肝疫苗,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建立实验室进入人员管理制度,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特殊情况时如设备维修人员需进入时,要进行登记。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时不能戴首饰等饰品,要穿工作衣、工作鞋,戴工作帽,乳胶手套,严禁在实验室内吃东西、吸烟、接待外部人员。

实验室要“建立和实施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程序,覆盖从标本采集到检测报告整个血液检测过程[2]。” 要建立锐器具安全使用和检验标本安全处理制度,一次性采血针用后应小心置于利器盒内,达到2/3时应更换。操作时对所有的检验标本、试剂和质控品都应按传染物对待,进行可能发生溅出的操作,必须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要建立实验环境及仪器设备消毒管理制度,每天检验完成后要用消毒液对工作台、地面和使用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用消毒机进行室内空气消毒,应科学配置消毒设备,有关部门应定期监测消毒效果。

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实验室内的所有的废物均应视为感染性废弃物,应置于专用密封防漏容器中,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条例》进行处理。还要建立意外暴露的应急处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等。制定的制度可操作性强,才能使大家易于执行并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3 配置设备,加强监管

为了使工作人员能够按照各项生物安全制度进行规范操作,血站应及时配置合格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具、有效的消毒用品、与实验室级别相匹配的生物安全设备。

血站还要积极为实验室配置自动化程度高的检测设备,不仅提高检验结果的准确度、减轻工作人员的工作强度,还能减少工作人员接触标本的机会,也是一项增加生物安全的有效手段。

血站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按照国家和卫生部的相关文件,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才能使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和提高。

生物安全对医疗机构实验室来说,是一个以前长期被忽视而现在急需加强的工作。SARS实验室的沉痛教训给我们再次敲响警钟,这不仅是我们自身安全的问题,而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大事,也是我们医务工作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目前,我们许多实验室在生物安全方面,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还很不完善,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随着国家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和我们思想观念的不断提高,相信我们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工作会不断加强和完善。

参考文献

第5篇: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范文

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提高城市的综合发展和防护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和有行政职能的经济组织,及上述单位所属二、三级单位(以下简称省级机关)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省级机关应牢固树立国防意识和人民防空观念,认真贯彻平战结合、全面规划的原则,制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长远规划,以实现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机关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并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济南市的有关事宜。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管理

第五条  省级机关新建办公、住宅、教学、科研、宾馆、医院等民用建筑,均按下列范围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10层以上或者9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3米以上的,按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9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小于3米,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  新建7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建筑,按一次下达的新建总建筑面积2%的工程造价,交纳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收取的方式及省、市分成比例,由省人防办牵头会同济南市及省有关部门具体商定。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但确因地质、地形、结构和施工等原因不宜建防空地下室的,经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建筑面积的造价,向省级机关人防办公室交纳易地建设费,办理免建手续,方可立项开工。

第八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项目,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占用地上建筑面积的计划指标,资金来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符合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向设计单位提交《委托设计任务书》时,应根据本单位情况,向设计单位提出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的具体要求,《委托设计任务书》应抄送省级机关人防办公室。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持证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按国家人防设计规范和有关规定设计。扩初设计完成后,根据用途确定防护单元、防护等级、进排风方式。有关防空地下室的图纸经省级机关人防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多方案论证比较,选用最佳方案。凡符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不得设计成普通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应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凡需提高或降低防护等级的工程,必须经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第三章  施工与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必须由持有施工执照的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熟悉设计图纸和人防工程技术要求,采用先进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以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图纸设计要求,遵照有关人防工程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施工,未经人防部门和设计单位同意,不得变更设计。

第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省级机关人防办公室会同省人防工程质量站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重要部位的施工、预埋防护密闭门铁件、伸缩缝、施工缝的处理须经综合检查后再施工。

第十六条  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如渗漏水),必须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后,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章  工程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后,由省级机关人防办公室会同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主体结构分项工程(底板、侧墙、顶板);

(二)孔口防护设备分项工程(含防护密闭门、消波活门、管线密闭及安全口口部防倒塌处理等);

(三)内部装修、通风、除湿、电路、给排水等分项工程。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防空地下室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设计要求,全部土建完工,设备安装齐全,检测试运转合格;

(二)口部防护门、密闭门和消波活门等符合三防要求,通风、除湿设备性能良好;

(三)整个地下室(包括安全口)无渗漏水现象;

(四)施工技术文件、记录、资料齐全。

第二十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对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分为“优良”、“合格”工程。整个建筑项目优良工程评比,应就地面工程和地下工程综合评定,凡地下室验收达不到合格工程者,整个工程不得评为全优工程。

第二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交付后的开发,实行“质量保修期”制度,时间为两年。在保修期内,地下室出现渗漏水及其他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无偿处理。返修和损害赔偿按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的技术档案,由建设单位组织整理,列入竣工验收项目,档案内容包括:

(一)人防工程情况登记表;

(二)建筑地理位置图(即总平面布置图),比例为1:500;

(三)整体工程1层平面图;

(四)整体工程正立面图;

(五)地下室平面图;

(六)地下室主剖面图;

(七)地下室水、风、电等有关设施平面图。

以上图纸资料一式3份,在工程开工的同时,报送省级机关人防办公室。

第五章  开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设施,除各级人防指挥所、通信工程外,凡可以使用的,建设单位应本着“平战结合”、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使用规划,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发利用。

第二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自己安排使用。如本单位常年闲置不用,人防部门经商原单位后,可以统一调整安排使用,并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偿。

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防空地下室,不得在主体结构部位(外墙、顶板)打眼开洞。如确因开发使用需要,须经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必须报省级机关人防办公室办理使用手续,其中开发利用易地建设的地下室,须按有关规定交纳使用费,用于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使用费按简易防空地下室每月每平方米0.5?2元,其他每月每平方米2?5元收取。

利用人防工程兴办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室,各单位自用的会议室、办公室,学校教室、图书馆等公益设施,免收使用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省级机关人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因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6篇: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范文

【关键词】药物;临床试验;准备工作;材料

2010年1月我院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公告22号),其9个认定专业为心血管、呼吸、消化、骨科、神经外科、普通外科、烧伤整形科、肿瘤、妇科。现在就结合我院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的实际工作情况,就如何做好药物临床试验准备阶段工作的体会。

1保持与申办者沟通临床试验前资料审核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作为日常事务工作处理部门,首先要与诸多合同研究组织(CRO)公司、新药研制单位和制药企业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为申办单位的临床试验研究项目的申请打好基础,申办方或CRO来我院药物临床研究机构进行洽谈新药临床试验时,机构办公室主任、秘书首先进行临床试验前的审查,主要审查该药物SFDA临床研究的批件,临床试验方案、临床研究者手册、伦理审查申请材料等有关资料。接到申办的临床研究意向申请后,机构办公室会尽快把试验方案等有关资料送递给专业组负责人或有专业组负责人指定主要研究者研读[1]。

对于有意向参与的研究项目需根据研究项目的周期、试验过程中所涉及的检查项目、病例报告表内容等情况进行临床试验成本测算,并根据测算结果与申办方协商签订临床研究合同。

2负责伦理审查材料的审核及材料准备的工作

根据临床试验专业组反馈的意见,机构办公室着手准备伦理审查的材料,准备的材料内容包括:该药物SFDA临床研究的批件复印件并加盖申办单位红章,临床试验方案(最新版本),临床研究者手册,病例报告表(CRF)样表,知情同意书样稿和知情同意的程序,本批临床试验药物和对照药品的药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并加盖申办者单位红章,申办方的药品GMP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申办者单位红章,药品生产许可书复印件并加盖申办者单位红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申办者单位红章,委托书(指药品注册申请单位委托CRO进行临床研究的组织和检查工作的文件),新药的安全性资料(如临床前安全性评价资料和已有的临床安全性资料),受试者的赔偿和保险措施,多方协议,中心伦理委员会的批件复印件并加盖申办者单位红章等,公司对项目委托人的委托函并加盖公司红章,证明性文件加盖公司红章,对提供的文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伦理委员会召开做材料准备[2]。

3确定项目负责人

为保证研究的质量和速度,机构办公室和专业组负责人通常根据研究项目特点和情况确定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合格的项目负责人要求能充分领会GCP的深刻内涵,具有科研严谨性,有充足的研究时间,能带领协调好本专业研究人员对试验方案和标准操作规程(SOP)的执行,保证对整个临床实验的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3]。

4组织药物临床试验前培训

根据伦理委员会的审查通过意见,在每一项临床试验启动前,都要召开药物临床研究项目启动会,由机构办公室组织对拟参与临床研究的所有人员,包括医护人员、药品管理员、检验人员、影像、医技等进行临床试验项目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规和技术二个方面。

4.1法规及制度培训①《药物临床质量管理规范》,重点是受试者权益保护,研究者职责。②赫尔辛基宣言和国际医学组织委员会颁布的《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③药物临床试验各项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4.2技术培训重点是临床试验方案的培训,包括:①本项临床试验程序或步骤。②选择受试者标准。③如何取得知情同意书。④观察指标和观察时点。⑤试验用药品管理制度。⑥不良事件的记录、报告、与处理,破盲方法与要求。⑦原始病例和CRF书写培训。⑧多中心实验时对检验人员检验方法和步骤的统一培训以及质控培训。⑨受试者损害处理预案的培训。⑩临床试验的关键点、容易出错的环节等。B11不良事件的记录,严重不良事件的上报流程等。使所有参与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了解试验项目情况。

培训后由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试验。以保证临床试验规范、有序、合法地运行。

5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措施

每一项试验开展前机构和专业组负责人共同指定专业秘书、质量监督员、试验用药品管理员、文件资料管理员。为保证试验安全、有序的进行,病房管理、急救药品管理、急救设备管理都有专人负责。专业秘书主要协调试验项目的相关活动,如监查、访视、与相关科室的协调、沟通。文件资料管理员负责本项目所有资料的及时归档,试验用药品管理员负责试验用药物的领取、保管、储藏、发放、试验进行中试验用药物使用状况的确认、药物的回收。

本机构实施三级质控,质量监督员负责本项目进行各阶段的督察,研究者负责各自承担任务阶段的质控。主要研究者(PI)负责项目的整体情况,检查、督促研究人员执行临床试验方案、SOP的情况[4]。机构办公室质保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或有因检查,每一个项目开始实施前机构办公室人员都要到专业科室对其人员的配备、设施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急救设备的完好情况,急救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临床试验能安全有效地进行。符合GCP的有关规定后,机构才会批准其开展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是在人体进行的药物系统研究,以评价新药的疗效和安全性,确定最佳使用方法,是药品注册上市的主要依据。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我院在获得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后,应不断总结经验,对临床试验管理进行不断的探索完善,逐步形成有自己特色的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9月起实施).

[2]田少雷.药物临床试验与GCP.北京: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3,5.

第7篇: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范文

关键词: 实验室;管理;开放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2-0231-020 引言

高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培养人才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开放是进行实验教学方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的有效途径。它对提高学生的实验操作技能、培养良好的科研作风和素质具有重要意义[1]。

青岛农业大学数字网络显微互动室是由山东易创电子公司开发的显微互动教学系统,配置了40套学生用机和1套教师用机,由数字化多功能数码显微镜、软件教学平台、图像处理与分析模块、双向语音交流系统、多媒体教学设备等组成。实验室投资较大,为了提高投资效益和实验室的利用率,2009年开始进行开放管理和建设的探索。

1 信息化建设

数字网络显微互动室隶属于生命科学学院的生物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要承担的教学任务是《微生物学实验》。面向全校生物类课程及学生开放后,课程数目及使用人员显著增加,为了保证实验室的安全和仪器设备的规范操作,在硬件条件上,建立了监控系统,对实验室进行24小时监控运行,主控室设置在实验中心办公室,由实验室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根据使用时间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软件条件上,我们开发了一套网络预约系统,在校园网上运行,供全校师生预约使用。该系统除主要的预约功能外,同时也可作为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设有指导教师管理、实验室管理、实验科目管理、实验项目管理和实验安排管理等。实验室管理包括实验室介绍、配置的主要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管理员等。实验中心各实验室的有关信息,同时搜集各高等院校公开发行的实验课件做成网络实验库,并链接至国家精品课程,供使用者参考。

2 实验室管理

2.1 管理人员保障 青岛农业大学的实验室管理实行校、院二级制管理,数字网络显微互动室属于生命科学学院的生物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此中心由学院院长担任中心主任,下设1名副主任。每一教学实验室均配有专职的实验技术人员,并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义务,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行。

实验室开放以后,使用时间延长,为了减轻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我们采用勤工助学人员进行辅助管理。每学期初,根据勤工助学学生的上课情况,合理安排好值班顺序,在每天实验技术人员下班之前半小时进行交接,并做好记录。

2.2 管理制度保障 学校制定了《实验室工作条例》、《实验室安全守则》、《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实验室开放规则》等规章制度,学院制定了《实验室预约开放管理办法》和《仪器设备预约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同时开放实验室根据本实验室的特点还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如《互动显微镜室开放管理办法》、《互动显微镜室的安全和卫生制度》等,维护开放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使用人首先进行网上预约,并填写《实验室预约开放申请表》和《仪器设备预约使用申请表》。由管理者根据实验室具体情况和实验项目,统筹安排,签字批准。使用时,使用人首先学习有关的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然后才可以使用,使用后要做好仪器使用记录及实验室使用记录。实现了程序化和规范化管理。

2.3 安全保障 数字网络显微互动室的仪器主要是电脑和显微镜。电线分布密集容易发生火灾,为此我们除了配备足够的灭火器以外,还要求每位使用者在使用前都要学习《互动显微镜室的安全和卫生制度》,尽可能减少意外的发生。

计算机是常用的工具,而图像采集需要存储设备,现在几乎每个学生都有U盘或MP3等移动存储设备,这些设备在许多机房使用,非常容易感染病毒,一旦其设备携带有病毒,并在实验室里使用,会导致计算机运行速度变慢甚至整个局域网瘫痪,严重威胁到正常的实验教学。为此我们安装了硬盘保护系统。并要求学生把文件放置于桌面上,用完删除,实验技术人员会在每周一上午进行硬件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

显微镜属于精密仪器,镜头的保养尤其重要,我们除了要求每次实验结束后都要擦拭镜头外,实验技术人员还会定期进行全面维护,延长镜头的使用寿命。

实验室配有监控系统,严格按管理制度执行。管理者发现使用者违反操作规程及工作流程时,有权处罚。管理制度规定第1次违规可以当面纠正,第2次违规给予警告,第3次违规可以停止其使用权。

3 实验室开放的实施

3.1 实验室的开放时间 可分为随时开放和定时开放,使用时均需要预约。

随时开放主要针对数量较少的使用对象。实验室管理员在开学第一周,进行仪器保养和维护,然后根据实验教学计划任务的安排列出时间表,在预约系统上,供使用者参考。使用者通过网上预约,事先向实验室提出要做的实验内容和所需的实验仪器设备,只要实验室没有计划教学实验任务及实验设备满足预约要求,使用者就可以随时进入实验室实验。

第8篇: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范文

1、为了规范、加强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要求,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2、实验室隶属于国防科工委,依托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挂靠于市政环境工程学院。接受国防科工委、科技部等有关上级组织的领导、督促和检查。

3、实验室是我国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及城市水环境相关领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聚集,以及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4、实验室的目标是,根据国际相关学科发展趋势和我国国家需求,确立其学科方向和布局,鼓励和提倡多学科的交叉研究。针对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开发利用及其相关领域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以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5、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依靠多年来在城市水资源和水环境领域中的科研优势,联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及大型企业,在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环境重点难点及国家重大需求的科学技术方面,进行综合性、前瞻性、创新性研究。

6、实验室立足国内,面向世界。坚决地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开放运行管理方针,实验室对国内外开放,欢迎国内外专家学者来实验室进行课题研究或合作研究。

7、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验室设实验室主任1名,副主任3名。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实验室主任由哈尔滨工业大学推荐,国防科工委聘任,报科技部备案。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哈尔滨工业大学聘任。

8、实验室实行主任全面负责制。主任对实验室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财务、专职人员聘任、研究生教育、资产、行政后勤、安全卫生等实行统一管理。实验室内一切重大事宜均须经实验室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同意方可实施。

9、为了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实验室设立主任负责制下的室务委员会。

10、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课题指南、基金评定以及其它重大学术事宜。

11、实验室设立专门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一名,设办公室秘书和财务助理各一名,协助主任、副主任等处理日常事务。

12、实验室下设首席科学家引领的研究中心、研究中心下设若干责任教授课题组,责任教授的职责是管理课题组的日常运作。

13、实验室接受科技部、国防科工委、哈尔滨工业大学等的拨款以及社会各界的赞助。同时,实验室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的各类科研经费。

14、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补助费中列支,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

15、实验室应充分发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作用,室务委员会的民主决策作用,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开放)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资源,将实验室建设成为在国内具有一流水平、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通过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创新,营造良好的研究、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使其成为人才培养基地和科技工作者的创业乐园。

16、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包括客座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研究生、博士后及临时工等都必须遵守本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

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制度

为保障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正常建设和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1、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服从上级领导安排,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各项研究任务和工作任务。

3、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爱护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不得私自占用和转让实验室的各种仪器设备和材料用品。

4、实验室人员在工作时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学习环境。

5、实验后的有毒污染的废物要及时进行专门处理,以免污染环境。

6、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衣着整洁,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和工作鞋。实验人员实验完毕后应将公共工作区域清理干净。

7、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得在重点实验室聊天及大声喧哗。私人待客均须在会客室内进行。未经办公室批准,任何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区。

8、重点实验室的钥匙除各人分管之外,实行统一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未经办公室批准任何人不得另配钥匙,流动工作人员不得配备本实验室钥匙。

9、实验室所有资料、文件均需存档保管、专人负责。

10、重点实验室所有仪器必须建立仪器档案,每台仪器指定专人管理、维护,要经常保持清洁和维持正常运转,各项技术指标均应定期测试,贵重精密仪器更要做好各项登记并存档。

11、实验室人员接待外来人员时,应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

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实用管理办法

1、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运行效率,更好地为实验室科学研究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2、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按照其功能类型设专人负责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

3、对于新进入实验室流动人员(兼职教授、客座人员、研究生等)、第一次使用仪器者必须经相关仪器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取得仪器使用操作资格,方可进行仪器操作,且第一次使用时必须有管理人员在场指导。

4、实验室仪器管理人员应定期举行有关仪器基本原理和操作的讲座与培训,编写培训手册、仪器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建立仪器使用的预约登记制度。

5、全体实验室工作人员对实验室仪器设备拥有使用权,但使用仪器设备必须按操作要求进行。

(1)操作前认真查阅仪器操作说明和使用注意事项。

(2)检查仪器运行是否正常,并在仪器使用本上登记,记录仪器运行状况、使用时间等。使用人发现问题,须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

(3)

仪器一旦在运行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在使用本上写明情况并报告管理人员。

(4)

管理人员根据仪器出现问题的程度,有权暂停使用,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强行使用。

(5)

管理人员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实验室主管负责人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同意后,管理人员负责联系修理事宜。

(6)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或发生事故的情况,视其损坏程度和情节,对责任者处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处罚等。

(7)任何人有权制止违反规章的操作。

(8)使用仪器设备人员必须维护公共卫生、保持清洁,保持良好的实验工作环境。

(9)仪器设备使用完毕,使用人必须报告仪器管理人员,确认仪器设备运行正常方可离开。

6、任何人不得私自将仪器设备借给非本实验室人员使用。如属工作需要必须事先请示管理人员,经批准同意后预约安排时间,并遵守本办法规定,按操作要求进行。

7、任何人不管何种原因损坏了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都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

维修费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由当事人全部赔偿。

(2)

维修费在1000元至10000元,当事人赔偿1000元,余额由课题组支付。

(3)维修费在10000元以上,实验室承担一半经济损失,另一半由当事人与课题组负责。

(4)仪器设备全部损坏,不能维修,按其实际价格进行赔偿,其当事人与课题组赔偿金额参照上述条例执行。

8、为鼓励实验室人员充分利用仪器设备多出成果,仪器设备使用仅收取维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的实际消耗品成本费,所收取的费用只能用于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的维修维护和耗材购买。

9、实验室大型仪器购置及平台建设需在广泛听取实验室研究人员对仪器设备需求建议的基础上,经室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活动条例

1、为建立和加强学术联系,扩大实验室在国内、国际的知名度,开阔专业视野,了解学科动态,实验室将定期及经常性地举办学术讲座活动,邀请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来室做学术报告。

2、

实验室鼓励本室研究人员(包括教师和学生)的学术交流,如日常学术进展报告、专题讲座及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情况介绍等。

3、

为保证学术讲座活动的经常性和条理性,实验室于年初制订本年度学术活动计划,由室务委员会及各课题负责人根据实验室重大的学科方向和研究动态提供学术讲座候选人,筹划可能产生重大效应的方向性报告。

4、实验室主持科研项目的固定人员每年至少做学术报告一次(以正在主持进行的科研工作内容为主)。

5、每个课题组每半年进行一次学术交流或报告会议。

6、全体实验室人员每年举行一次全面的学术交流(2天)。

7、对应邀来实验室进行学术讲座的专家、学者(已在本实验室做阶段性研究和访问者除外),由实验室支付部分费用:

(1)顺访:邀请做学术报告,实验室负责在哈尔滨2天内的食宿。

(2)专门邀请:实验室负责3天内国内旅费和食宿,4~7天内国内旅费和食宿由实验室与负责邀请人分担。

(3)实验室不负责国际旅费部分。其他情况由室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8、每次学术活动应保留相关照片、资料等,由本次报告的直接联系人配合办公室整理,由办公室统一存档保管,以便用于宣传、上报材料、参考借阅等。

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

1、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为了保证实验室的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科研、行政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全体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学校安全保卫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实验室人员须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和设备使用规定。

3、不准随便丢弃、倾倒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及其废液,需按有关规定处理。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应设置专用储存库房,在实验室中的存放量不准超过一个星期的实验用量,必须随用随领。

4、剧毒物品应统一购买、统一存放。存放剧毒物品须用保险柜和铁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实验人员必须当日向保管员领取,当日使用。剩余部分须立即交还保管人员妥善保存。一旦发现丢失,必须立即查找,同时向学校保卫处及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5、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防护管理的规定。

6、实验室人员在进行试验研究工作和具有潜在危险的操作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如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穿防护鞋、戴防护手套等,并严格按照规范的操作步骤进行。

7、实验室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搬动。值班人员应学会使用消防器材,管好消防器材,积累消防经验,有情况及时通知办公室工作人员。重大问题要迅速报学校保卫处或派出所。

8、不准擅自拉接电线、改装电路、增加电器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以及自行加大线号和保险丝。

9、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必须锁门、关窗、关水、关气和关闭除冰箱培养箱之外的仪器设备和电源。

10、不准在实验室吸烟、做饭、住宿、聚餐和跳舞等。

11、节假日需明确安排值班人员,值班人员要经常巡查,在锁门前应检查门窗、电源等是否关闭。发现有盗、火、水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工作人员。重大问题要迅速报学校保卫处或派出所。

12、凡携带物品出门,必须持实验室开具的“携带物品出门许可证”,方可出门。

13、实验室工作人员每人只能持有所在实验室的钥匙,不得自行复制其他实验室的钥匙。实验室工作人员丢失钥匙,需要用值班室的备用钥匙另配钥匙时,须经办公室同意。

14、流动人员结束工作离开实验室时,须将钥匙交回办公室。

15、每个房间必须有一把钥匙集中在办公室,以备万一时使用,平时任何人不得使用。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要认真保管好各房间的钥匙,不得丢失,只能将钥匙用于防盗、防火、防水等安全保卫工作,不得另作他用。需要换锁的房间,工作人员应将一把新钥匙交到办公室备用。

16、本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客座人员和学生)应尊重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及值班人员,配合值班人员工作,严格遵守安全保卫制度。

仪器设备概况

实验室现有使用面积8000余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约3900万元,其中主要包括物化指标与结构分析测试平台、微生物与分子生物学基础研究平台和数值模拟与大型计算基础研究平台。

物化指标与结构分析测试平台包括用于物质成分分析的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全谱直读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仪、气相色谱、液相色谱、多功能色谱系统、离子色谱、原子吸收光谱仪、总有机碳/总氮测定仪等大型分析仪器,以及用于物化指标和结构分析的顺磁共振波谱仪、电化学分析系统、Zeta电位测定仪、粒径分布及颗粒计数仪、原子力显微镜、比表面及孔径分析仪、富里叶红外光谱仪、荧光光谱仪、快速动力学停留装置、热分析系统等大型设备。同时还配备了在线余氯分析仪、在线氨氮分析仪、在线溶解氧分析仪、在线总锰分析仪、在线臭氧分析仪等多种在线仪表,可随时接入各种模拟系统,为科研研究提供各种分析手段。

微生物与分子生物学基础研究平台包括微生物基础与应用研究和分子生物学研究两部分。配备遗传分析系统、脉冲场电泳系统、显微操作系统、原子力显微镜、荧光显微镜、MIDI微生物鉴定系统、凝胶成像系统、突变检测系统、梯度PCR扩增仪、双向及普通电泳系统、全自动发酵罐、低温及超低温冰箱、高速离心机等大型设备。

数值模拟与大型计算基础研究平台拥有高性能计算集群和多种仿真软件,可进行流体与河床动力学计算与建模、多维环境质量模式计算、环境工程仿真、化学与生态系统模型计算、3S技术应用与开发等工作。

随着实验室研究人员科研工作的不断深入,科学研究活动非常活跃,对大型仪器设备实验平台的需求不断增长,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保持在95%以上,部分大型仪器甚至一直处于满负荷运转。

建设期间,实验室将所有的大型仪器设备和实验平台(20万元以上)纳入到依托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网络(202.118.253.19/Index.jsp),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共享,需要使用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上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网络进行网上预约。

为了更好地体现实验平台为科学研究服务的宗旨,配合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培养博士生、硕士生独立操作大型仪器设备的能力,实验室正着手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平台非工作时段服务管理办法》、《仪器设备平台操作培训及独立操作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力争使实验室仪器设备公用平台达到全天候为科学研究服务的目标。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和实验平台的开放共享,大大扩展了实验室的辐射范围和作用,提高了实验平台的利用效率。

在功能平台建设方面,实验室人员结合研究方向,研制了一系列可以共享的新设备,包括废水生物处理设备、膜组合工艺设备、絮体形态原位检测装置、高级氧化除污染装置、流域水质监测模拟水槽等,可以作为公共研究平台提供给实验室人员使用。

物化指标与结构分析平台

元素分析仪

气相色谱仪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全自动固相萃取仪

总有机碳分析仪

固体总有机碳分析仪

顺磁共振波谱仪

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仪

傅立叶红外光谱仪

荧光光谱仪

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

快速动力学停流装置

微波消解萃取仪

原子吸收光谱仪

Zeta电位测定仪

电化学综合测试系统

多功能色谱系统

高效液相色谱仪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颗粒计数器

微生物与分子生物学平台

遗传分析系统

显微操作系统(数控显微操作仪+倒置荧光生物显微镜)

脉冲场电泳

冷冻干燥机

絮凝剂絮凝形态检测分析系统

扫描仪

包衣机

振荡培养箱

双层全温度恒温振荡器

离子交换层析系统

箱式电阻炉

离子色谱

超纯水仪

石蜡切片机

超声波清洗器

超低温冰箱

光照培养箱

电子天平

保藏柜

粗纤维测定仪

数值模拟与大型计算平台

高性能计算集群

热线热膜分析仪

ISO国际标准热水散热器热工性能试验台

维护结构构件综合能耗试验台

第9篇: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定范文

【关键词】高职教育;实践教育;管理

一、加强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可促进高职学生技能水平的提高

高职院校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的,侧重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社会能力的培养,而实训室是学生从理论走向实践的重要学习环境,是社会工作环境的一种模拟,是高校实现产学研相结合的基地,是培养应用技能型人才的场所。实验室的建设及管理的好坏,关系到高职院校教学及科研的成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因此,积极探索实训室建设、管理及运行的机制,提高实训室管理的有效性和运行的高效性,最大化发挥实训室的育人效益,是高职院校办学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有效地进行学生实训组织和分类

专业课堂教学必然是素质教育的主渠道,而开足上好实验课,是科学教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尽量变演示实验为分组实验。演示实验通常只是老师做,学生看。而有些演示实验可见度差或现象不明显,教学效果受到影响。为了增加学生亲自动手的机会,促进思考,发挥所有感官的功能,可积极创造条件把许多演示实验改为分组实验。

2.尽量变分组实验为单人实验。按一般规定,学生实验是多人一组,可努力提高实验室的利用率,把一些难度较大的实验改成较少人员一组来做,大大扩展学生独立思考的空间,有利于使每一个学生真正掌握实验的知识和技能,能有效地克服多人一组实验时的时间浪费,争抢仪器等现象。这样做虽然会使教师的工作量成倍增加,同时也给仪器设备的管理增加了难度,但学生会十分满意。

3、尽量变封闭型实验为开放型实验。凡是课上没有完成或效果不佳的实验,学生均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再到实验室重做。实验室都应予以满足,并且允许学生挑选仪器,设计独特的实验项目。

三、建立制度,有效规范实训室的管理

高职校内实训室管理应适用高职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要体现现代化职业教育理念,为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改革创造条件,要为项目导向、任务驱动的教学模式改革提供保障。作为学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工作可在学校管理和教学管理规律与原则指导下,提高管理水平,使实训室更好地服务于教学改革的探索和发展。

要提高实训室管理水平,需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实施规范、科学的管理。学校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如颁布实施《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实践教学管理与考核办法》、《实验设备管理制度》、《实训老师工作职责》、《实训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度与办法。形成一整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实训室管理的科学性和实训室建设的合理性,提高设备的投资效益,使学校实训室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四、不断学习,提升实训室管理的绩效

学校学期初可订好科学教学实验计划,凡课程标准与教材规定做的演示与分组实验,应保质保量的给学生开出。每次演示与分组实验应预先写好实验通知单,课堂上的演示、分组实验有仪器配备、使用情况、过程等应有整体效果记录。实验完毕后的仪器能够履行仪器借还手续,进行全面的检查后整理收放原处,以便下次使用。同时可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要求,进行专业调整,重新布局专业群,以专业群为基础单位,设立专业群实训中心。在专业群的基础上,实现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实训设备和实训内容、理论教育和实训指导教师一体化管理。

高水平的实训室管理直接体现于实训设备的高利用率,提高实训设备利用率的有效途径是实现设备资源共享。可以将必需的常规仪器设备归各实训室专管,而实训中心对贵重仪器和通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和调度,让不同的实训室分时使用,或实现一室多用。从而实现各实训室之间通力合作,共享仪器设备和场地,提高设备资源利用率。

各实训室也可根据相关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学生需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向学生进行开放,让学生能够充分利用一些课余时间和节假日时间来进行技能训练,变封闭式管理为开放式管理。建立预约开放制度,规定若干开放时间,或局部开放,或全部开放,从而调动学生训练专业技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实验管理单位可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办法对实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全力提高实训教学效益。

以上,是我对高职教育实训室管理的学习与总结。通过以前报关员工作经历、工作方法的积极探索,让我以后能在实训培训管理方面有进一步提升,更好地为教学质量提高服务。

【参考文献】

[1]陆恩.高职院校实训室管理研究[J].经济师,2010,9(4):4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