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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含义精选(九篇)

电子支付含义

第1篇:电子支付含义范文

关键词:电子支付;网络外部性;双边市场

我国电子支付产业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末,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已经由产品生命周期的最初起步阶段逐步进人了高速发展阶段,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的经济学特征逐渐显现。

一、我国电子支付产业发展现状

(一)电子支付定义  在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将电子支付的定义界定如下:“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我国电子支付产业历经了传统支付向以网络支付为主的新兴支付的转变,其涵盖范围也从ATM取款、POS消费扩大到B2C、B2B、C2C等网络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领域。

(二)我国电子支付产业发展状况  随着我国互联网普及率的逐年提高,互联网正在走进人们的工作与生活。据CNNIC最新的《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调查显示,商务交易类应用的用户规模增长最快,平均年增幅达到了68%。其中,网上支付用户年增幅80.9%,在所有应用中排名第一。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500亿,2010年网络购物市场将迎来更大规模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电子支付产业模式呈现出网络支付(B2C、B2B等)蓬勃发展,移动支付、电话支付蓄势待发的特点。网络支付按照机构类型主要划分为三种类型:商业银行支付网关、中国银联支付和第三方支付平台。

1、商业银行支付网关  我国最早推出网上支付的机构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支付网关系统由各家商业银行自行开发,制订统一的接口标准,通过与商户服务器直连,借助网上银行系统满足网上购物和客户商户间的资金结算的需要。银行支付网关的推出,有助于各家商业银行拓展新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扩大本行银行卡、网上银行的影响面进而绑定客户存款、获得综合收益。银行支付网关已经成为各商业银行近年来发展的重点及未来市场争夺的焦点。  2、中国银联支付  中国银联支付由银联公司与商户服务器联接。商户并不与发卡各商业银行连接,银联通过现有的银联收单系统实现各发卡行与商户间的资金清算。银联支付可以受理各家银行卡且支付方式简单,用户只需输入卡号、密码就可以进行付款,但也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3、第三方支付平台  主要是指商业银行支付网关和银联支付网关之外的支付平台。目前国内比较知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支付宝、网银在线、上海环迅、腾讯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由非金融机构创建,但已基本实现了与各商业银行的直连,能够受理各家银行卡,而且比普通商业银行支付网关功能完善、能够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电子商务服务,因此虽然起步晚,但竞争力强,成为很多中小商户和网上支付消费者的首选。

二、我国电子支付产业经济学特征

电子支付产业中包含着众多的参与者:商业银行、商家、消费者、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监管机构等。各参与者之间关系复杂。但随着产业规模的扩大,一些经济学特征逐渐显现。

(一)网络外部性特征  1、网络外部性定义  网络外部性(Network Extemality)最早是Jetlrey Rohlfs在研究电信服务时发现的,后来的经济学家对这一概念进行了进一步完善,Katz和Shapiro对网络外部性是这样进行解释的:网络外部性是指产品使用者来自消费该产品的效用会随着其他使用该相同产品人的数量增加而增加的效应。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是指当采取同样行动的人(Agents)的人数增加时该行动所产生的净价值的增值。网络外部性实质上是网络规模扩大过程中的一种规模经济。  网络外部性有正负之分,产品使用效用既会随着消费该产品的人的数量增加而增大,导致正的网络外部性;同样消费者也会因该消费产品的人的数量增加而增大外部成本,从而产生负的网络外部性。  网络外部性根据产生方式不同分为直接网络外部性与间接网络外部性。直接网络外部性是指通过消费相同产品的市场主体数量的增加而导致的直接物理效果产生的外部性,例如电话网络、电子邮件、网络游戏等。而间接网络外部性是指随着某一产品使用数量的增加,该产品互补品数量随之增加,价格逐渐降低,从而间接提高了该产品的价值。间接网络外部性比较典型的例子如电脑操作系统,随着终端使用客户数量的增加,在该操作系统上进行软件开发的公司逐渐增多,新软件产品不断丰富,从而进一步吸引越来越多的客户使用该系统的终端,推动操作系统这个平台的价值不断提升。  2、电子支付产业网络外部性特征分析  电子支付产业的网络外部性同样既有正的网络外部性又有负的网络外部性。随着网上消费群体与商户群体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能够购买到网络提供的物美价廉的丰富商品而不用再受地域、时间的限制,能够享受到电子支付带来的方便快捷的购物新体验;网上商家能够从网络这个巨大的无形市场中吸引到天南地北的客户,同时降低交易、库存等成本,赚取丰厚利润;同时电子支付的发展完善了电子商务产业链,大大带动了上下游相关产业(如银行卡、物流等产业)的发展。这些方面无疑都提升了电子支付产业的价值,是电子支付产业正的网络外部性的体现。  同时,电子支付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商家、金融机构以及物流等电子商户相关产业联系在一起,它的发展也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网络上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电子支付过程中,客户账户、联系方式、住址等大量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上进行传播,拥有此类信息的各相关机构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发大规模客户隐私泄漏风险。再比如,电子支付实现方便快捷支付的同时,也引发了比如信用卡套现、网络洗钱等新型犯罪问题。这些又体现出电子支付产业负的网络外部性。  从直接网络外部性和间接网络外部性划分角度上分析,电子支付产业的网络外部性应该属于间接网络外部性。因为单纯电子支付消费者数量的增加并不能提升价值,消费者选择是否进行电子支付取决于网上商家的多少及产品种类,网上商家选择是否接受电子支付这种结算方式也取决于另一端消费者的数量。这就体现出了间接网络外部性的特征。 转贴于

(二)双边市场特征  1、双边市场定义  目前常见的双边市场(Two-sided Markets)定义有Arm- strong2004年提出的:双边市场是指两种参与者需要通过中间层或平台进行交易。而且一组参与者(最终用户)加入平台的收益取决于加人该平台另一组参与者(最终用户)的数量。更确切的定义是Rochet和Tirole2004年提出的:平台两端市场的定价总和固定,如果交易平台上成交的交易总量与两端之间的价格结构有关,或者说与两端的相对价格有关,则这样的市场就是双边市场。

2、电子支付产业双边市场特征分析

电子支付产业是具有典型的双边市场特征的产业。按照双边市场的定义,双边市场是一种类似于“哑铃形”的产业结构。当平台对两端的参与者制定的价格总水平保持不变时,价格结构或两端的相对价格改变将影响到双方对平台的需求和参与平台的程度,并会进一步影响到平台实现的交易总量。在电子支付产业中,电子支付平台提供机构(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网上消费者和网上商户提供结算服务的同时也对平台的两端实行收费,收费价格策略的制定既包含对消费者端收费价格策略,也包含对网上商户端的收费价格策略。  电子支付产业中只有电子支付平台两端的参与者达到一定规模,电子支付平台才能够正常运转,并在一定的规模临界值之后实现盈利。要使平台两端参与者同时达到一定规模,就必须制定合理的定价策略。相较于平台两端的价格总水平,两者间的价格结构更为重要。在实际的电子支付平台运营中,常常采用定价平衡法则,平衡法则是指为平衡两边用户的需求,交易平台通常对一方采取低价策略或转移成本的方式,以吸引其来平台注册交易。具体来讲,就是仅收取网上商户的费用而对网上消费者低收费或不收费。这正是双边市场特征的明显体现。

三、我国电子支付产业的发展建议

我国电子支付产业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来的网络外部性及双边市场等经济学理论特征研究为促进我国电子支付产业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1、大力扶持,合理定价,促进电子支付产业发展

第2篇:电子支付含义范文

[关键词] 经济效果传播效果电子支付

1994年10月,美国《热线杂志》站点卖出了全球第一个网络广告,开创了互联网广告的新时代,也标志着数字媒体开始成型。今天,大大小小的网站上都挂上了各种网络广告。2005年全球因特网上的广告支出已达到147亿美元,2006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将达到46亿元;至2010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预计将达到157亿元。

网络广告效果的测定,不仅能对企业前期的广告做出客观的评价,而且对企业今后的广告活动,能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它对于提高企业的广告效益,不论是宏观的经济效益或是微观的经济效益,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网络广告效果评估的含义和意义

1.网络广告效果评估

网络广告效果是指通过广告调查、广告策划、广告创意和制作、广告和实施等网络广告活动,对广告主、消费者,以及社会所产生的效益和作用。

按广告效果内容分类网络广告效果可分为经济效果和传播效果。本文正是以这两个为基准进行效果评估的。

(1)网络广告的经济效果。网络广告的经济效果是指广告活动在促进产品、劳务销售,增加企业利润等方面的作用。网络广告的经济效果是广告活动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效果,也成为网络广告的直接效果。

(2)网络广告的传播效果。网络广告的传播效果是指广告活动在消费者心理上的引起反应的作用。广告的传播效果是一种内在的具有长远影响的效果,也成为网络广告的间接效果。

2.网络广告效果评估的意义

(1)有利于完善广告计划。通过网络广告效果的评估,可以检验原来预定的广告目标是否正确,网络广告形式是否运用得当,广告时间和网站的选择是否合适,广告费用的投入是否经济合理等等。从而可以提高制定网络广告活动计划的水平,争取更好的广告效益。

(2)有利于提高广告水平。通过收集消费者对广告的接受程度,鉴定广告主题是否突出,广告诉求是否针对消费者的心理,广告创意是否吸引人,是否能起到良好的效果,从而可以改进广告设计,制作出更好的广告作品。

(3)有利于促进广告业务的发展。由于网络广告效果评估能客观地肯定广告所取得的效益,可以增强广告主的信心,使广告企业更精心地安排广告预算,而广告公司也容易争取广告客户,从而促进广告业务的发展。

二、常用的网络广告效果评估方法

1.网络广告经济效果评估的内容及指标

网络广告的最终目的是促成产品的销售,广告主最关注的是由于网络广告的影响而得到的收益。收益是广告收入与广告成本两者之差,网络广告经济效果评估的内容及指标主要包括网络广告收入和网络广告成本。

(1)网络广告收入(income)。网络广告收入就是指消费者受网络广告刊登的影响产生购买而给广告主带来的销售收入。

(2)网络广告成本(cost)。目前有以下几种网络广告的成本计算方式:①千人印象成本(cost per mille)。千人印象成本是指网络广告所产生1000个广告印象的成本,通常以广告所在页面的曝光次数为依据。②每点击成本(cost per click)。所谓每点击成本就是点击某网络广告1次广告主所付出的成本。③每行动成本(cost per action)。所谓每行动成本就是广告主为每个行动所付出的成本。

cpm是目前应用最广,也是使用起来最简单的指标。其含义是:广告显示1000次所应付的费用。cpc也是目前常用的指标,在这种模式下广告主仅为用户点击广告的行为付费,而不再为广告的显示次数付费。由于cpm和cpc两个指标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所以有人提出了cpa指标。cpa指标对于广告主最有借鉴意义,因为网络广告的最终目的就是促进产品的销售,这是通过消费者的行动来实现的。

2.网络广告效果评估基本方法

(1)通过服务器端统计访问人数评估;

(2)通过查看客户反馈量评估;

(3)通过广告评估机构评估;

(4)通过网络广告效果评估软件评估。

三、电子支付评估网络广告经济效果

1.电子支付的概念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和资金转移的行为。

电子支付从基本形态上看是电子数据的流动,它以金融专用网络伪基础,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传输电子信息来实现支付。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按照支付指令的传输渠道电子支付可以分为卡基支付、因特网支付和移动支付。

2.电子支付工具

电子支付系统中使用的支付工具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1)银行卡电子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2)电子现金支付工具,如mondex、netcash等;

(3)电子票据支付工具,如电子支票等。

3.电子支付评估网络广告经济效果的原理

电子支付评估模型

网络广告引起的购物过程

(1)无效果阶段。顾客可能被网络广告的广告词、画面或者是其他因素吸引进入产品页面,但并未对所宣传的产品产生兴趣,于是离开。这个阶段可视为广告失效,并未对顾客产生任何效果。

(2)传播效果阶段。顾客对产品产生了兴趣,于是浏览该产品。但可能因为诸多因素,顾客仍然会离开,不选择购买产品,但其对产品已经有了一定了解,留下印象。如果顾客对产品感兴趣,便会有购买欲望,当顾客下订单,选择支付方式,便完成购买。但这个阶段并不代表顾客已经完全确定购买商品,存在许多因素使得顾客改变购买计划,取消支付,那么网络广告的经济效果并未实现,实现的是网络广告的传播效果。这样的潜在用户可能会有再次购买行为,产品的特性已经印在他们的脑海中。

(3)经济效果阶段。处于该阶段的顾客已经完成支付过程,即不会出现退货或者未支付货款行为。电子支付的完成,标志着网络广告经济效果的完全实现。因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许多顾客会选择线下支付,选择线下支付的顾客在完成确认订单后视为经济效果实现,因为商家在收到线下付款后便会确认订单,然后发货。

第三个阶段的完成,说明了网络广告为企业直接带来了经济效益,以电子支付完成为评估点,每完成一个,说明网络广告该次点击是有效的。在支付系统中设置一个计数器,来统计完成电子支付的次数n,确认订单数为m(等于电子支付次数n和非电子支付次数m-n之和),商品价格x,每次购买量y。在确认订单处设置开关n,当n=1时,表示支付完成;当n=0时,表示未完成支付。在电子支付处设置开关s,当s=1时,表示选择电子支付;当s=0时,表示选择线下支付,s取值的前提是n=1。nsx∑y称为纯电子支付经济效果,记为ne=nsx∑y;(1-s)(m-n)x∑y称为非电子支付经济效果,记为e=(1-s)(m-n)x∑y。那么网络广告实现的最终经济效果为:n[nsx∑y+(1-s)(m-n)x∑y],记为b=n[nsx∑y+(1-s)(m-n)x∑y]=ne+e。

例如,一位顾客某一次点击网络广告并完成购买,那么n=1,若选择电子支付,那么s=1,所购商品单价为10元,一共购买了5件,那么网络广告实现的最终经济效果就是纯电子支付经济效果,因为(1-s)=0,那么,s=1,x=10,y=5,n=1

ne=nsx∑y=1×1×10×5=50

若该顾客选择线下支付,则,s=0,x=10,y=5,m-n=1-0=1

e=(1-s)(m-n)x∑y=(1-0)(1-0)×10×5=50

两次所得结果虽然相同,但是所包含的意义不同,第一次是电子支付经济效果为50,第二次为非电子支付经济效果为50,那么为什么网络广告实现的最终经济效果为两者之和e+ne,仍是50。因为我们计算的只是一次购买行为,选择了电子支付,ne就为0,选择线下支付,e就为0,因为一个人一次不可能又选择电子支付又选择线下支付,所以选择电子支付时b=n[nsx∑y+(1-s)(m-n)x∑y]=ne+e=ne+0,选择线下支付时b=n[nsx∑y+(1-s)(m-n)x∑y]=ne+e=0+e。再来看个例子,某商品在一个月内的购买情况如下:

被确认订单购买了10次,即m=10,其中有6次选择电子支付,即n=6,那么m-n=10-6=4,该商品单价x=10,在6次电子支付中,每次购买的数量为5,3,6,7,1,4,即y1=5,3,6,7,1,4,另外4次线下购买中,每次购买的数量为2,4,9,1,即y2=2,4,9,1。

则,

记住,单位可不是元,因为效果并不是效益。这里的几个结果所反映的是网络广告到底产生多少经济效果,而网络广告的传播效果是无法精确计算,例如每个人对产品的记忆程度是不同的,或者是偏好有所不同,导致广告对其影响程度会有很大差异。

四、电子支付评估网络广告经济效果模型的利弊

1.直接反映出网络广告带来的经济效果

本模型的根本目的就是估算网络广告的经济效果,因为对经济效果的评估是网络广告效果评估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目的。对经济效果的科学估算,可以为企业对网络广告的实施效果提供分析基础,企业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分析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不仅可以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也可以为其他网络广告提供有用的参考数据。

2.与电子支付相结合,完全的电子化是未来发展必然趋势

电子支付已经成为网上购物一种必不可少的支付手段,方便快捷的特点使得电子支付替代线下支付成为可能,但电子支付存在的各种不安全因素也制约着电子支付的普及进度,也就会影响本模型的使用。但随着网络安全性地提高,电子支付趋势势不可挡。

3.将网络广告经济效果和传播效果基本分开,有利于评估直接经济效果

网络广告的经济效果和传播效果是很难完全分开的,因为广告对人们心理造成的影响会导致购买行为,但也会慢慢消失。如果顾客一次点进就完成购买,这样评估便容易许多了。本模型利用电子支付完成确认订单就增加一次经济效果评估系数n,可以很清晰的将传播效果和经济效果分开。

4.以技术手段进行评估,排除人为因素对评估效果的影响

因为评估的采集和计算都是由计算机完成,因此可以排除很多人为造假因素。技术手段进行评估更为科学、准确,并且评估结果能够用数据来表示。

5.模型简单,不能完全反映出例外情况

模型构造还不够完善,只是简单的总体评估。支付模式本身也存在很多不同的形式,所以例外情况不可排除。

6.参数数值存在缺点,不适合过大数据的计算

参数的设置对于小数额的评价极为有利,但是网络广告经济效果的数字评估结果往往是巨大的数额,这样对计算和显示都存在不利,也就会失去评估的意义。在公式参数的选取和效果的计算上,应更科学准确。

7.线下支付很难统计,为评估模型带来新挑战

第3篇:电子支付含义范文

1994年10月,美国《热线杂志》站点卖出了全球第一个网络广告,开创了互联网广告的新时代,也标志着数字媒体开始成型。今天,大大小小的网站上都挂上了各种网络广告。2005年全球因特网上的广告支出已达到147亿美元,2006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将达到46亿元;至2010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预计将达到157亿元。

网络广告效果的测定,不仅能对企业前期的广告做出客观的评价,而且对企业今后的广告活动,能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它对于提高企业的广告效益,不论是宏观的经济效益或是微观的经济效益,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网络广告效果评估的含义和意义

1.网络广告效果评估

网络广告效果是指通过广告调查、广告策划、广告创意和制作、广告和实施等网络广告活动,对广告主、消费者,以及社会所产生的效益和作用。

按广告效果内容分类网络广告效果可分为经济效果和传播效果。本文正是以这两个为基准进行效果评估的。

(1)网络广告的经济效果。网络广告的经济效果是指广告活动在促进产品、劳务销售,增加企业利润等方面的作用。网络广告的经济效果是广告活动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效果,也成为网络广告的直接效果。

(2)网络广告的传播效果。网络广告的传播效果是指广告活动在消费者心理上的引起反应的作用。广告的传播效果是一种内在的具有长远影响的效果,也成为网络广告的间接效果。

2.网络广告效果评估的意义

(1)有利于完善广告计划。通过网络广告效果的评估,可以检验原来预定的广告目标是否正确,网络广告形式是否运用得当,广告时间和网站的选择是否合适,广告费用的投入是否经济合理等等。从而可以提高制定网络广告活动计划的水平,争取更好的广告效益。

(2)有利于提高广告水平。通过收集消费者对广告的接受程度,鉴定广告主题是否突出,广告诉求是否针对消费者的心理,广告创意是否吸引人,是否能起到良好的效果,从而可以改进广告设计,制作出更好的广告作品。

(3)有利于促进广告业务的发展。由于网络广告效果评估能客观地肯定广告所取得的效益,可以增强广告主的信心,使广告企业更精心地安排广告预算,而广告公司也容易争取广告客户,从而促进广告业务的发展。

二、常用的网络广告效果评估方法

1.网络广告经济效果评估的内容及指标

网络广告的最终目的是促成产品的销售,广告主最关注的是由于网络广告的影响而得到的收益。收益是广告收入与广告成本两者之差,网络广告经济效果评估的内容及指标主要包括网络广告收入和网络广告成本。

(1)网络广告收入(Income)。网络广告收入就是指消费者受网络广告刊登的影响产生购买而给广告主带来的销售收入。

(2)网络广告成本(Cost)。目前有以下几种网络广告的成本计算方式:①千人印象成本(Cost Per Mille)。千人印象成本是指网络广告所产生1000个广告印象的成本,通常以广告所在页面的曝光次数为依据。②每点击成本(Cost Per Click)。所谓每点击成本就是点击某网络广告1次广告主所付出的成本。③每行动成本(Cost Per Action)。所谓每行动成本就是广告主为每个行动所付出的成本。

CPM是目前应用最广,也是使用起来最简单的指标。其含义是:广告显示1000次所应付的费用。CPC也是目前常用的指标,在这种模式下广告主仅为用户点击广告的行为付费,而不再为广告的显示次数付费。由于CPM和CPC两个指标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所以有人提出了CPA指标。CPA指标对于广告主最有借鉴意义,因为网络广告的最终目的就是促进产品的销售,这是通过消费者的行动来实现的。

2.网络广告效果评估基本方法

(1)通过服务器端统计访问人数评估;

(2)通过查看客户反馈量评估;

(3)通过广告评估机构评估;

(4)通过网络广告效果评估软件评估。

三、电子支付评估网络广告经济效果

1.电子支付的概念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和资金转移的行为。

电子支付从基本形态上看是电子数据的流动,它以金融专用网络伪基础,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传输电子信息来实现支付。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按照支付指令的传输渠道电子支付可以分为卡基支付、因特网支付和移动支付。

2.电子支付工具

电子支付系统中使用的支付工具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1)银行卡电子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2)电子现金支付工具,如Mondex、NetCash等;

第4篇:电子支付含义范文

关键词:航空公司;呼叫中心;电子支付;电话支付;手机支付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3)13-3040-03

现代企业都注重电子商务和直销渠道的拓展,而网站和呼叫中心正是电子商务的两条重要渠道。现在的许多呼叫中心早已不是以前的单纯以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成本中心,而是转型为以销售为主的利润中心。随着移动电话的普及,通过手机、电话等进行营销,依然有着沟通交流方便快捷的优势,许多公司都通过呼叫中心销售其生产的产品或服务。因此,完善呼叫中心的电子支付系统,对支撑呼叫中心销售业务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比网站的在线支付,呼叫中心的电子支付具有更悠久的历史和成熟的经营模式,而且具备独特的安全性。通过对这一领域系统的开发和不断完善,可以大力推动呼叫中心发挥其在电子商务中的重要作用。

1 呼叫中心电子支付业务需求分析

1.1 业务概述

呼叫中心电子支付主要包括三种支付方式:无卡POS支付、电话支付、手机支付。

无卡POS支付是通过在POS机上手工输入卡片信息进行支付的方式,支付过程中,不需要实体卡片的出现,因此称为无卡POS。这种方式由于需要手工输入,并通过POS机和银行进行通信交易,耗时长,支付效率低,且需要安装POS机,成本高。因此只在早期的时候有使用,现在主要是作为特殊情况下的备份支付方式。

电话支付是通过和银行支付网关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连接,将支付卡片信息传递到银行进行支付的方式,只针对信用卡,而且也是无卡支付,只需要收集卡片信息,不需要出示卡片。具有快速、便捷的特点,是目前主流的支付方式。

手机支付,是专门针对借记卡的支付方式,采用非实时、异步支付方式。呼叫中心收集卡片信息和支付手机号,然后将支付请求提交给银行,银行外呼持卡人手机,并通过自助语音服务,由持卡人输入密码完成支付,银行再将支付结果反馈给呼叫中心。该方式主要用于覆盖没有信用卡,但持有借记卡的用户,且安全性高,主要缺点是非实时、异步方式,且需要持卡人参与,导致支付耗时长,容易产生支付失败。

另外,在呼叫中心开展电子支付业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呼叫中心的运营不仅仅以服务为目的,需要具备销售职能,销售才能产生电子支付需求。

单笔支付额和整体交易量都需达到一定规模。过小的支付额和交易量,会使客户、商家、银行都失去使用电子支付的意愿。以开展这项业务的航空业为例,单张机票金额在成百上千元人民币,每日有大量的机票销量,产生大量的交易金额。

呼叫中心销售的产品、服务必须具备实名制和可追朔性。出于电子支付安全性的考虑,实名制和可追朔性的产品将有力的规避电子支付的风险和欺诈行为。如机票,不仅在购买时是实名制,在办理值机手续、安检等环节都有严格的身份验证,有效避免冒用,并可追朔。

因此,开展这些业务的往往是航空业和保险业。其它行业如果具备以上条件,也可考虑开展电子支付。

2.2 系统接口设计

电子支付系统最核心的部分,就是与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支付网关之间的接口。保证双方交易事务的准确性、一致性,是整个系统的关键。因此,交易接口的逻辑规则和对异常情况的处理是非常重要的,需要双方进行明确的约定,以下是对接口设计的探讨。

2.2.1 交易接口的逻辑规则

以电子支付系统最常见的三种交易接口的逻辑规则进行介绍。

支付接口:1)支付准备:支付系统首先生成双方唯一的“请求序列号”,并记录在数据库中;2)支付请求:支付系统将订单号、卡号、有效期、校验码、金额等数据和请求序列号一并发送给银行支付网关;3)银行支付网关收到请求后,记录在数据库中,然后进行卡片信息、余额等验证,并进行扣款等业务处理,支付成功后,支付网关将“支付成功”的结果,以及“交易流水号”、“请求序列号”一并反馈给支付系统,如果校验不通过,未进行扣款,则支付失败,支付网关将“支付失败”的结果,以及失败原因、“请求序列号”一并反馈给支付系统;4)支付系统收到结果后,核对“请求序列号”,并将“支付成功”或“支付失败”的结果记录入库。

查证接口:当交易出现异常时,需向银行支付网关查证交易结果。1)支付系统将之前记录在数据库中的“请求序列号”,发送给银行支付网关;2)银行支付网关查询该笔请求的交易结果,并将结果返回;3)支付系统根据返回的结果记录入库。如果查证不成功,可多次反复发起查证,查证接口可支持支付、退款、当日撤销等多种交易接口的查证。

退款接口:1)退款准备:支付系统首先生成双方唯一的“请求序列号”,并记录在数据库中;2)退款请求:支付系统将之前支付成功的“交易流水号”、退款金额等数据和请求序列号一并发送给银行支付网关;3)银行支付网关收到请求后,记录在数据库中,然后进行交易信息、退款金额等验证,并进行退款等业务处理,退款成功后,支付网关将“退款成功”的结果,以及“交易流水号”、“请求序列号”一并反馈给支付系统,如果校验不通过,未进行退款,则退款失败,支付网关将“退款失败”的结果,以及失败原因、“请求序列号”一并反馈给支付系统;4)支付系统收到结果后,核对“请求序列号”,并将“退款成功”或“退款失败”的结果记录入库。

2.2.2 交易异常的处理

在电子支付系统中,由于交易的准确性和资金的安全性至关重要,因此对接口的各种异常情况需要进行充分的考虑。在交易过程中,虽然产生交易异常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按照异常发生的环节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交易传输过程中的异常,例如请求超时,网络中断、报文格式有误等。二是银行支付网关内部程序抛出异常,主动返回“交易异常”, 要求支付系统后续进行查证。三是支付系统自身程序抛出异常,例如数据库记录错误、日志记录错误、IO异常等,需要后续进行查证。

对异常的处理,在许多电子支付系统中都是非常复杂的。大量设计、开发人员的主要精力都不是在接口的业务逻辑实现上,而是在对各种异常情况的处理上。因此,有的系统只提示异常,不对异常进行处理,交给业务人员人工干预,甚至有的系统还需要业务人员自己每天在大量交易数据中进行筛选、比对,查找出异常的数据。这样的方式远远不能满足一个有着大量支付交易的系统日常运转,不仅需要业务人力的投入,而且遇到异常就需要人工干预,线下查账核对,影响业务开展。本系统经过多年实践、改进,总结出无论是系统主动抛出的可捕获的异常,还是遭遇最极端的程序出现灾难性故障,无法捕获异常,导致交易不完整的情况,其实都可以通过加强系统、程序的健壮性,加强对异常的逻辑处理规则由系统自动进行处理,基本不需要人工干预。前提是要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 支付系统和银行支付网关双方要对交易接口的逻辑规则进行严格、清晰的定义。

2) 支付系统和银行支付网关双方要保证自身在对交易请求的处理上,内部事务处理结果要和反馈回的结果始终保持一致,即符合原子性、一致性、独立性、持久性。

3) 支付系统和银行支付网关双方要对“支付成功”、“支付失败”、“支付异常”的含义进行明确约定。

4) 支付系统自身要对各种能捕获的异常进行定义,并明确后续处理流程。

5) 支付系统自身通过对业务逻辑、数据完整性检验,即时遭遇最极端的程序出现灾难性故障,无法捕获异常,也能根据不完整的交易记录,对异常进行处理。

2.3 安全性

电子支付系统包含了大量的账户信息、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等敏感数据,保障安全性是非常必要的。建立完善的安全体系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如管理方面包括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业务流程、实施软件全生命周期安全、健全运维体系等,系统方面包括体系架构、物理环境、网络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交易安全等。而且各方面是相互配合、逐步改进、不断提升的安全体系。

本系统在应用级安全机制主要包括:用户角色控制、功能权限控制、日志记录,数据传输和存储加密。

接口用户认证:使用SSL、电子证书身份认证、防止抵赖和信息完整性。

加锁机制:在业务操作层面采用悲观锁的方式、在数据库层面采用乐观锁的方式,既能有效避免业务并发引起的事务竞争风险,又可防止在数据库层面采用过严的锁导致死锁问题或引发性能问题。

3 结束语

该系统经过在航空公司呼叫中心多年的开发、不断改进完善,已经成为航空公司呼叫中心开展电子支付不可或缺的关键系统。每年为支撑呼叫中心的各项销售任务,完成销售指标,提供的有力的系统支撑。同时,也为航空公司拓展直销渠道,提升销售业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帅青红.电子支付与结算[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2011.

[2] 曹红辉.中国电子支付发展研究[M].2版. 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

[3] 徐天宇.电子商务系统规划与设计[M].2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4] 宫小全.电子商务系统分析与设计[M].北京: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

[5] 帅青红.电子支付与安全[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6] 张新谊.电子支付与信息安全实践教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第5篇:电子支付含义范文

【关键词】电子支付 电子货币 中介指标

一、电子支付概述

电子支付与电子支付工具,正逐步走进我们的生活。从大额支付到零售贸易,伴随电子交易量的剧增,电子支付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电子支付的快速发展加快了货币流通,减少了流通中的通货,从而对货币政策的中介指标产生了影响。

所谓电子支付,指的是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商家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

二、电子支付对货币政策中介指标的影响

货币政策中介指标是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选定的中间性或传导性金融变量。货币政策中介指标应具有可控性、可测性、相关性、抗干扰性以及与经济体系、金融体制良好的适应性。目前,世界上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一般选择利率、货币供应量、超额储备金和基础货币这几个金融变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指标,而有些国家也把汇率包括在内。电子支付中电子货币的引入将不可避免的对货币政策的中介指标产生影响。

1、中央银行可控制的基础货币的规模将趋于减少

在现代银行制度下,货币供应量取决于基础货币和货币乘数两大因素。货币供应量是基础货币和货币乘数的乘积。如果用M表示货币总量,B表示基础货币量,m表示货币乘数,则全社会货币供应量可用公式表示为:

M=B×m

B=M0+银行准备金总额=流通中的通货+银行准备金总额

电子支付的发展将减少流通中的通货,而银行准备金的数量则由法定准备金率与超额准备金率决定。电子支付对现金的替代作用,使得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规模发生变化,为维持资产负债表的规模,可能会引起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准备金的变化,由于他们共同决定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数量,为简化讨论,将他们合称为准备金率。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如表1-1所示。

在资产负债表中,中央银行最大的负债是流通中的通货。

资料来源:BIS Basel Oct. 1996 Implications for Central Banks of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Money.

电子支付的使用使流通中的通货减少,从而降低了资产负债表的规模。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金融当局不仅通过发行货币来得到铸币收益,还通过发行公共债务(包括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来得到铸币收益。

电子支付的发展与电子货币的非中央银行垄断发行使流通中的货币需求减少,减少了金融当局的铸币收益。如表1-3所示,铸币税收入对中央银行支出具有显著的影响。

资料来源:BIS Basel Oct. 1996 Implications for Central Banks of the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Money.

可见,由于电子支付的替代作用,使得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的规模缩小,而且铸币税收收入减少。中央银行在进行公开市场操作调节货币量时,可能会因为资产不够而发生困难。如上所述,在中央银行没有特殊干预的情况下,银行准备金总额将处于下降趋势。同时由于电子支付的替代作用,流通中的通货将会减少,因此基础货币也呈下降的趋势。

2、电子支付对货币供应总量的影响

电子支付减少了流通中的现金,直接影响到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数量,并通过货币乘数对货币供应量产生巨大影响,尤其是对M1的影响。在现代银行体制下,存款是通过基础货币的再创造而产生的,货币供给等于基础货币量与货币乘数之积。基础货币等于流通中的通货加上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也就是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数量,可见,电子支付对流通中的通货的替代作用会通过三个途径影响 :(1)由于流通中的通货数量减少而影响M1;(2) 通过改变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数量而影响M1;(3)通过货币乘数对M1产生影响。

货币供应量可以表示如下:

M=B×(1+k)/[(r + e)(1+k)+k]=B×m

r为法定准备金率,e为超额准备金率,t为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的比率,k为现金与存款比率。

短期内,在货币乘数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基础货币减少,并通过货币乘数的作用,将会使货币供应量大为缩减。但从长远角度看,银行间竞争加剧,会适当减少超额准备金。而流通中现金的日益降低,会使现金与存款比率大为缩减,从而使货币乘数加大,因此,即使基础货币下降,但乘数的加大所产生的乘数效应将使货币供应变化不大,或略为上升。

传统上,具有交换媒介功能的主要是通货和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因此M1由这两种资产组成。由于电子货币的特殊性,同时也是为了分析的需要,在不影响M0、M1、M2等原有货币定义等基础上,本文将定义新狭义货币M1e,借以引入电子货币。

M1e=现金十活期存款十电子货币存款

引入电子货币存款后的货币定义见表1-4。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假如资金从储蓄存款账户转向电子货币存款账户,M1e就会上升,而M1却不受影响;当资金从活期存款账户转入电子货币存款账户M1就会下降,而M1e不变,这些都是因为M1e本身已包含了电子货币存款账户。

这说明,货币乘数m1e和m2的大小是与现金与存款比率k成相反方向变化的。随着流通中的现金被电子货币取代,k的大小将毫无疑问地下降,此时,新狭义货币乘数m1e和广义货币乘数m2也将变大。即使货币供应量B下降,通过乘数效应将不会使货币供应发生很大的变化。可见,电子支付,尤其是电子货币对流通中通货的替代作用,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基础货币的作用弱化。

3、电子支付对利率的影响

利率是一定时期利息额与借贷资本额的比率。利率的高低是资本借贷市场上的资本供应量和资本需求量共同决定的。

如果货币供给与货币需求不是同步变化,则利率必然会变化。当货币供给小于货币需求时,利率将会上升,必将使货币资本向借贷市场大量流动,但是货币流通速度的加快,必然会对利率的上升幅度和上升期限进行限制,使得利率上涨的幅度不至于太高,上涨期限也较传统货币大为缩短;反之亦然。

也就是说,电子货币的出现,货币流通速度加快,使得利率的变化幅度变得更小,浮动期限更短,如果中央银行不能准确、及时判断资本市场的变化,那么它通过利率进行宏观货币供给的调控能力就会减弱。这无疑给中央银行的调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此可见,电子支付的替代作用使得基础货币减少,但对利率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影响,只是利率变化更为敏感。

【参考文献】

[1] 黄达:货币银行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2] 周虹:电子支付与网络银行[M],北京,中国人们大学出版社,2006年:295-302。

[3] BIS,Basle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Risk Management for Electronic Banking and Electronic Money Activities”, Basle, March 1998。

第6篇:电子支付含义范文

中央银行垄断发行的现代货币制度,不以任何商品(金属)作为货币本位,因此,与商品本位制度相比,是一种“没有本位的货币本位”制度。由其垄断发行的货币符号——中央银行基础货币,充当本位货币,是经济生活中法定的最终清算支付手段。在中央银行垄断发行的制度框架内,实际经济生活中发挥货币职能的并不主要是基础货币,而是银行存款货币、信用卡甚至电子货币,但是,其他任何形式的货币“发行”必然要受到基础货币的“统治”。私人电子货币是一种完全独立于中央银行的电子化货币手段,其特征并不在于由谁来发行,而是要看它是否在中央银行货币本位制度之外出现并流通。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IT技术在支付领域的运用,大型公共运输公司、通讯服务公司、互助基金,甚至 Pay-Pal、PepperCoin等基于网络的新兴“支付公司”都纷纷提供小额零售支付产品。而银行间的私人清算机构CHIPs(Clearing House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也宣布从2001年开始,实施所谓的实时最终清算安排。然而,非银行机构提供的主要电子支付产品和机制,均以央行基础货币标价,并与之保持平价自由兑换关系。因此,此类电子支付产品不过是中央银行货币本位基础之上的一种延伸性支付安排——代用货币而已,根本还谈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私人电子货币。即使目前日均支付数量高达27万笔、日均支付金额为1.4万亿美元,并且自称实现了最终实时清算的美国银行间私人清算系统CHIPs,也并未创造出一种独立于央行货币的清算支付手段——私人电子货币。

现存电子货币的代用币性质表明,其发行数量必然要服从前述的货币发行规律制约,接受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统治”。

二、e时代的货币自由化前景:基于货币制度变迁中的激励分析

私人电子货币的出现并流通,不单纯是一种新货币形式的生成问题,同时更是一种新的货币本位制度兴起的过程。在目前中央银行垄断发行的货币制度条件下,是否存在足够的激励促使现有制度向另外一种新的货币本位制度演变呢?下文运用诺斯(1994)制度变迁方式的理论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推动私人电子货币的激励分析一:诱致性制度变迁角度

如果私人电子货币的出现并流通是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那么源自于需求方的激励不足,则构成了其不可逾越的重大障碍。从需求方来看,使用电子货币的好处主要在于,获得更加快捷、方便、安全、节约甚至时尚的交易手段。正是因为共同利益基础之上的供求双方互动,近一、二十年来,电子支付产品和机制已经获得了极大的发展。但是,私人电子货币作为在现有货币支付体系外出现并流通的货币手段,人们使用它的激励却很弱,这反过来“打击”了供给方提供私人电子货币的积极性。一个基本原因是,在现有的货币支付体系条件下,若人们使用另外一种完全不同货币本位基础上的私人电子货币时,同一商品和服务会有多种不同的标价,而货币手段之间(私人电子货币之间,或私人电子货币与现有货币之间)由于蕴含的风险和流动性等因素差异,使其既不能按平价兑换,且兑换比率也处于不断的变化当中。因此,一个完全独立于现行货币体系的私人电子货币的出现,无疑加大了交易者获取价格信息的成本。在不发生恶性通货膨胀的条件下,这种“额外”的信息成本足以阻止经济社会使用私人电子货币的冲动。纵观人类的货币史,单一货币最终能够胜出,就是因为它降低了经济交易中的信息成本。历史上的金银两本位向单一金本位演变、银行券的发行最终由分散走向集中,均说明了这点。根据StefanW Sehmitz(2005)等人提供的思路,不利于私人电子货币使用的原因还有间:①在现行主导性(Dominant)的央行货币流通条件下,加入私人电子货币因素之后的价格水平形成机制分析表明,作为备选性的私人电子货币并不会受青睐,因为用私人电子货币所进行的交易,相对于主导性的货币而言,意味着更高的价格和更大的买卖差价。②网络效应对使用私人电子货币存在负向激励。任何一种支付手段的使用都需要一个支持性的网络系统,这类似于信用卡的情况。私人电子货币因为是在现有货币支付体系之外生成,其网络系统必然很小。这如同一种信用卡,如果没有广泛的特约商户、银行支持的话,人们使用这种信用卡的积极性就很低。反过来,人们如果因此而不愿加入这个小型系统,那么这个新生的小型支付系统,就完全有可能被锁定在一种自我强化的无法发展状态之中。③沉没成本(Sunkcost)对使用私人电子货币“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加入新出现的电子支付系统时,个体需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投资,包括软件、获取必要的新技术能力,以及购买初始电子货币余额等方面的“投资”。

(二)推动私人电子货币的激励分析二:强制性制度变迁角度

货币本位制度属于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因此,即使已经发生了诱制性的制度变迁现象,货币制度变迁过程的最终完成,还需要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来推动。那么,在推动私人电子货币的制度进程中,政府实施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激励又从何而来呢?从理论分析看,政府推动币制改革的激励主要源于:建立一个更为稳定和铸币税最大化的货币制度安排。下面从这两个方面展开分析。

1.从稳定性方面的分析。现行的中央银行纸币制度有其内在的稳定性特征:首先,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条件下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审慎性的银行监管制度,形成了一种有效的“银行——货币”体系的稳定机制。其次,近20多年来,货币政策在控制通货膨胀方面显示出了突出的有效性。上个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货币政策单一稳定目标的确立、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纸币制度条件下的币值不稳——即通货膨胀问题,已经得到了基本解决。如近20年来,世界主要发达经济体的通货膨胀动态呈现出了非常明显的趋弱特征。美国的消费物价指数(CPI)在过去的20年间,其涨幅与上个世纪60、70年代比,已明显的大幅收窄,在1994-2004的10年间,涨幅仅为24.1%,而日本的CPI动态在过去的30年间,则表现出更为突出的趋弱特征,刚刚过去的10年中,指数几乎维持不变。对拥有12个成员国的欧元区而言,反映其总体物价态势的调和消费物价指数 (HICP)在过去的10年间仅上涨了21.6%。

而未来私人电子货币流通条件下的稳定机制会如何呢?(1)如果发行机构是银行,当私人电子货币相应地采取“电子支票存款”的形式,该银行发行的电子货币,以其投资所形成的流动性金融资产(可随时交易的票据、债券、股票等)作为货币本位资产。由于发行银行除了持有流动性强的证券资产外,还有大量交易性差的贷款资产,显然,该银行的货币发行实行部分准备金制度。在没有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条件下,金融市场特有的不稳定性及其不稳定预期,会使发行银行经常面临强大的挤兑冲击,处在破产的危险当中。进一步地,当此类“电子支票存款”变成一种非兑现的纸币式私人电子货币时,币值的稳定是不可能实现的。在Costa.C&De.Grauwe(2001)提出的类似模型中,价格水平不仅是不确定的,而且是无限的。(2)如果发行机构是开放式基金,那么电子货币则表现为随时可转让或赎回的电子化“基金份额”,该基金发行的电子货币以其全部的证券投资组合为货币本位。在这种情况下,基金机构除了要受到类似于前述银行所面临的“挤兑”压力外,由于基金份

额的价值随时跟着金融市场行情的变动而变动,其“币值”自然难以稳定,因此,基金份额型电子货币的普遍接受性就成为问题。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在 Palley(2002)的模型中,更具稳定性的央行基础货币没有被这类电子货币完全取代。

当然,如果上述的电子货币发行机构——银行或者基金机构,仅以国库券等低风险资产作为货币本位资产的话,情况会如何呢?一方面,类似于Wallace (1983)所谓的“发行均衡”就可能会存在,恶性通货膨胀在所难免,币值稳定无从谈起;另一方面,Charles Freedman(2000)所担心的国库券可获得性困难,会使货币发行经常难以扩大,通货紧缩倾向则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了。

总之,私人电子货币支付体系,从本质上是反政府控制的自由“货币一银行”体系。如果没有了中央银行建立在垄断发行基础上的调控干预,货币银行系统能否在自由竞争的制度环境下实现稳定,则是一个充满着极大不确定性的未知数。即使历史上存在过White(1984)所推崇的苏格兰自由银行制度能够稳定的成功案例,但其普遍适用性值得怀疑,而且,支撑其运行的金银货币本位制度也难以再现。

2.从铸币税方面的分析。纸币制度条件下的中央银行铸币税源于其无息或低息负债与有息资产之间的“利差”,包括两个方面:无息通货负债与之所形成的有息资产之间的利差;无息或低息存款准备负债与其相应的较高利息资产之间的利差。其中,主要的部分是由发钞引起的铸币税部分。John Hawkins(2003)估算了一部分新兴市场国家和发达国家由通货负债所带来铸币税情况(见表1)。

虽然,过去的20年来,随着通货相对数量的减少,各国的通货铸币税占GDP的比例已大幅度下降,但1999-2001年间依然

保持在大于或等于0.1%以上的水平,如果进一步考虑到由存款准备引起的那一部分铸币税,以及中央银行在垄断发行基础上延伸出来的其他一些服务收入,更加广义的“铸币税”收入依然还是可观的。而私人自由电子货币制度可能意味着全部铸币税收入的损失。

综上所述,在诺斯制度变迁的框架内,无论是从民间还是政府方面而言,均没有推动私人电子货币发展的足够激励,因此,私人电子货币所承载的货币自由化呈现的将是一个暗淡的前景。在现有货币制度条件下,缺乏激励本身说明了现有货币制度处于一种“均衡状态”。作者认为,在技术提供了可能性的条件下,私人机构虽然进入到了电子清算支付领域,其提供的产品甚至已经大规模地取代了传统的央行货币,但是,这并没有带来货币本位制度的任何改变。事实上,在电子支付技术的强大冲击下,各利益相关者已经在现有货币支付体系的框架内实现了新的利益均衡:私人机构进入到了电子货币发行领域,并获取了与之相关的收益;消费者通过使用电子支付产品,增加了“消费者剩余”;政府允许甚至鼓励私人机构参与提供电子支付机制,提高了本国货币支付体系的总体效率。因此,电子支付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制度外潜在收益,事实已经被“内化”成了现有货币制度——央行垄断发行制度内的收益。

三、私人电子货币的未来:基于货币替代效率的进一步思考

如果不考虑私人电子货币生成并发展所面临的制度约束,单纯将其看作是一种与现有货币手段一样能够满易需要的流通手段时,私人电子货币的前景又如何呢?显然,这时私人电子货币的出现并流通过程,是与现有货币手段展开竞争并获得其货币空间的过程。可以预见,私人电子货币可以在清算支付的某些局部领域,以其相对的交易成本优势而形成对现有货币的部分替代,并获得其相应的初始货币空间。在这种货币竞争条件下,私人电子货币对现有货币手段的替代效率,可以为我们研判私人电子货币的前景提供一种依据。

为此,作者将建立在央行货币本位基础上的所有现存货币形式,称之为政府货币,包括:传统的纸制或需纸处理过程的货币、新兴的电子化货币。而将完全独立于现有货币本位的电子货币手段称为私人电子货币。并且进一步假定:1.现实经济生活中只存在两种货币,即政府货币和私人电子货币,而且,这两种货币之间存在一个自由兑换的货币市场;2.私人电子货币从趋近于零的水平起步。然后,根据柯布——道格拉斯效用函数,建立经济交易中的货币使用效用函数及其约束条件:

其中,Mg、Mpe、M分别表示经济交易中所使用的政府货币、私人电子货币、货币总额,Pg、Ppe分别表示基于同一价值标准衡量的政府货币和私人电子货币的“价格”,0 用(2)式除以(3)式,得到持币者均衡条件下私人电子货币对政府货币的替代率(MRSMpe、Mg):

由于政府货币以政府信用为支持,并且作为货币手段,在使用中存在巨大的先发优势——具有广泛的可接受性,因此在两种货币的兑换市场上,私人电子货币对政府货币必然有一个贴水,即它们的“比价” (Ppe/Pg)小于1。进一步地,必然有:

表明,在人们实现了最优的“货币篮子”里,私人电子货币在交易中可以部分替代政府货币,但替代的效率很低。这也表明,在现行的货币制度条件下,即使已经出现了类似于E-gold等网络公司所提供的“微小、试验型”私人电子货币,但若要进一步通过取代现有货币手段来开拓其货币空间,由于固有的低效替代特征,以及几近于零的起步水平,这类私人电子货币试图通过竞争而兴起面临着巨大困难。因此,即使抛开私人电子货币要受到的制度约束,单纯从与政府货币竞争的“技术角度”而言,其发展前景也难以令人乐观。

四、电子货币流通的货币政策含义

根据前文所述,未来e时代的货币自由化,面临的将是一个暗淡的发展前景。因此,就本文的分析结论来看,并不存在货币自由化挑战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命题:如果流通中的电子货币主要是建立在央行货币基础之上的依附型代用货币,那么它对现行的货币政策就不会有任何实质性的影响。根据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BIS,2004)的报告,被调查的 95个国家或地区的中央银行中,均不认为电子货币对其货币政策能力有什么重要含义。但是,根据鲍莫尔——托宾的交易性货币需求分析框架,电子货币的流通及其所依托的电子银行发展,无疑会提高货币需求的利率敏感性。而货币需求的利率敏感性提高,将对货币政策操作具有重要的政策含义。

“鲍莫尔——托宾”货币需求模型成立的前提,在于债券市场较低的交易成本,使得人们将交易性的备用货币投资于债券市场能够获利。这种获利机会提供了人们在交易性货币余额与债券之间进行“套利”操作的动力机制。而正是人们的这种“套利”行为,导致了交易性货币需求的利率敏感性。并且,债券交易成本所代表的“套利”成本越低,人们“套利”的动机就越强,交易性货币需求的利率弹性也就越高。随着电子货币及其所依托的电子银行、电子支付技术的发展,人们在债券投资时所花的佣金、信息费、时间甚至“跑路费”等成本均会出现下降,人们把原本用作交易准备之用的货币余额进行短期投资的机会也大为增加,因此,交易性货币需求的利率弹性也必然随之增强,这进而导致了货币需求的总体利率敏感性提高。例如,美国银行家协会(American Bankers Association,2001)提供的资料显示,人们通过网络银行所做得最多的“业务”是获取有关利率和银行产品方面的信息,而不是进行实际的交易。这说明,随着电子银行的出现,人们获取信息的成本降低后,日常生活中的利率敏感性提高了。

货币需求的利率弹性增强,具有以下两个重要的货币政策含义:①利率操作的政策效应将增强。在利率的货币需求弹性提高以后,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调控利率水平的政策操作,更加有效地影响与货币需求相关的支出水平,加入电子货币因素后的调控效果将变得明显增强了。②数量型货币政策效果将减弱。货币需求的利率弹性增强,意味着IS-LM模型中LM曲线的斜率变小,形状将表现得更加平缓。这时,以针对货币供应量操作为特征的数量型货币政策效果下降。

第7篇:电子支付含义范文

关键词:电子货币;电子支付;反洗钱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2-0066-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2.16

电子货币是技术创新和金融创新相结合的产物,同时也是网络经济时代的新型货币形态,在主要发达国家得到了高度重视,对它的监管也不断在发展完善。我国由于金融信息化和支付电子化的发展历程相对较短,目前对电子货币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2009第7号令中第一次出现了电子货币,但对它没有提出一个统一的官方定义,这并不意味着电子货币未引起足够重视。事实上,围绕着电子货币的发展以及由其引起的洗钱等违法犯罪行的讨论一直在进行。本文拟对我国电子货币环境下的洗钱风险进行分析,并探讨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电子货币与电子支付概述

从广义而言,电子货币是所有电子支付工具的总称。国际清算银行将电子货币的基本要素归纳为:将货币价值存储在电子设备上、依现行货币单位计算及储值型或预付型。而欧盟新电子货币监管制度将电子货币定义为:电子货币发行商通过收取货币资金发行的用于支付教育目的、且能够被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接受的电子化的货币价值,表现为电子货币持有人对发行者所享有的请求权。欧盟委员会认为电子货币具有四个要素,即货币价值请求权、存储在电子工具上、收取的资金不少于已发行的货币价值及被发行商之外的其他企业接受为支付方式[1]。

电子货币的种类和称谓林林总总各不相同,但功能基本相似。根据电子货币的流通形态,可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类。封闭式电子货币包括银行卡、电子票据等,是查询和划拨银行存款或对现存货币进行支付的电子工具,交易信息必须返回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开放式电子货币包括智能卡、电子钱包和电子现金。智能卡是把等额货币金额和相关的信息记录在卡上的芯片或磁条上,可以脱离银行账户使用,持卡人占有、支配该卡就跟使用传统货币一样,如社会保障IC卡、公交IC卡、电话IC卡、商场购物卡等。电子钱包是一个可以由持卡人用来进行安全电子交易和储存交易记录的软件,这类软件通常与银行账户或银行卡账户是连接在一起的①。电子现金(又称数字货币、数字现金)是一种以数据形式流通的货币,它把现金数值转换成为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数,通过这些序列数来表示现实中各种金额的币值。电子现金具有可传递性、匿名性和不可跟踪性。

电子支付,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安全的信息传输手段,用电子货币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广义的电子支付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在我国包括大、小额支付系统和银行行内系统等基础设施。二是网上支付,指网上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商家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的电子支付手段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目前网上交易的主要支付手段是银行账户和银行卡,网上支付最突出的发展是第三方支付企业从事的电子支付活动。三是电子支付终端,指利用ATM、POS、手机、电话等自助终端进行的支付,其中以手机支付为代表的移动支付在我国尚处初级发展阶段,但发展迅速。

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首次在公开场合提出,将于2010年12月正式推出“超级网银”,即网银互联系统,它能为个人和单位用户提供跨行24小时实时的资金汇划、跨行账户和账务查询①。该系统将实现各家银行网上银行的互相联通,通过一个操作界面就能登录所有银行网银,直接向各家银行发送交易指令并完成汇款操作。此外,超级网银还允许第三方支付企业接入,利用该系统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由此可见,各种电子支付方式开始走向相互渗透和结合之路,使得电子货币的支付功能更为全面和强大,支付服务更为便捷高效。

二、电子货币环境下的洗钱手法趋于复杂

电子支付的便利性在为社会生活和经济金融提供更好服务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方便。在洗钱过程中,不同类型的电子货币及电子支付方式、便利程度和安全性高低有一定差别。在支付系统内流转的电子货币处于传统金融机构和法律体系的监控下,能有效降低洗钱的风险,但也不能完全杜绝。智能卡、电子钱包、电子现金都是为方便生活而发展出来的电子货币,主要用于进行小额支付,洗钱的风险相对较小;相比之下,网上支付是犯罪分子最常利用的洗钱渠道。但随着电子支付方式的发展,利用电子货币开展的支付方式越来越灵活,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多种方式配合,进行复杂的资金运转,使黑钱的来源变得越难以追踪,以下是几则案例。

案例1,犯罪分子指使马仔用现金在实体商店购买高档奢侈品如女手提包,同时犯罪分子将小额的现金融入到金融体系。这一阶段发生在实体商店,这些店缺少反洗钱意识。犯罪分子将购买的高档奢侈品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在网上出售,在这一过程中会损失一部分犯罪收益,出售后回收的资金被支付到了出售者在国外的银行账户。

案例2,2010年6月12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公布了一桩第三方支付企业为网站提供支付服务的案例。境外集团“乐天堂”在国内成立了以“谷中城”公司为主的分支机构代为操纵和运作巨额赌资。人员将赌资通过网上银行转给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上海快钱,参与。上海快钱将收到的赌资转入谷中城开立的虚拟账户,谷中城再将大部分非法所得转给境外集团,小部分作为回扣转给其招募的人账户。此案涉及的境内账号达数十万余个,每天交易数万笔。截止案发,谷中城每个月的转账金额2亿元左右,两年内共计50亿元。

上述案例1显示犯罪分子巧妙地利用实体商业机构交易和网络交易两种方式进行洗钱,以较低的金额进入金融系统,避免被监管者监测。案例2是一起典型的网络案件,并涉及到资金的跨境流转。境外犯罪分子在境内设立机构,用于发展人员和操纵赌资,境内机构则利用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平台中的虚拟账户,迅速地收付资金,并将其流转出境。案例显示,现代犯罪分子能熟练运用各种电子支付方式在不同的行业和领域流转资金,使洗钱行为更为复杂和隐蔽。

三、电子货币环境下洗钱监管的难点

许多国家均视洗钱行为为犯罪行为链中重要的一环,都加以预防和打击。我国从20世纪末开展反洗钱工作以来,已建立了一套以金融机构为主的预防和打击洗钱行为的法律法规,成立了金融情报机构,即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每天接收来自于金融机构的海量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信息并进行分析。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推出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拉开了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序幕。该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要建立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对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要依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进行处罚[2]。本办法第一次明确了包括第三方支付企业在内的电子支付服务商的反洗钱义务,弥补了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商的监管空白,扩大了反洗钱监管领域,使得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大大提高。但在取得这一系列成果的同时,反洗钱仍是一项复杂的技术含量高的工作,依然存在不少难点。

(一)电子货币流转快捷性与监管滞后性之间的矛盾

电子货币的流转速度很快,可以在不到一分钟的时间内到达指定的账户。洗钱行为通常以清洗黑钱为目的,为了防止黑钱被追踪,往往不会在一个地方停留过长时间,而是通过快速流转后就尽可能脱离监管机构的监管,回到犯罪分子手中。电子货币的方便、快速正符合洗钱分子的需要。与这种快速性相对的是监管手段的滞后性,洗钱行为从开始到被发现需要一个过程,经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分析确认后,移交给司法部门处理也需要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洗钱分子往往已成功地完成资金在支付系统内的转移,并有充足的时间将资金脱离支付系统,资金一旦脱离了支付系统就很难追踪其去向了。在上述公安部通报的案例2中,公安机关查实的涉案资金高达50多亿元,但由于涉案账户分布在全国各地,造成了资金追查的困难,导致最后被冻结的资金只有1.1亿元,其余资金均已流转一空①。这除了办案程序的原因造成外,也暴露了我国的账户管理制度上的一些问题。

(二)第三方支付服务反洗钱义务履行问题

在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2号令实施前,对第三方支付监管的缺失导致了反洗钱工作的诸多困难,第三方支付的种种规定一直受到诟病,如第三方支付的匿名性、允许用虚假资料开立虚拟账户、资金的流转不受监测、第三方支付服务者对利用其开展的一些违法行为的不作为等,以上监管的缺失必然导致第三方支付不需要对其客户进行身份识别。没有了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工作就失去了根基,也就无法开展了。随着中国人民银行2号令的出台,明确了第三方支付的基本从业规则,也明确将其纳入反洗钱义务履行主体,但实际操作还存在问题。如2号令规定,支付机构应当遵守有关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义务。但目前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均只针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对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的规定还是空白,第三方支付履行义务的依据就成了无源之水。因此,要想真正推动第三方支付开始履行反洗钱义务,必须推出更为详细和有针对性的制度。

(三)反洗钱数据关联分析难以开展

这里的关联分析是指将个人或企业、其他组织的银行账户来往、交易行为、投资等不同类型的对象联系在一起的技术,通过探索这些不同对象之间的关系来标出交易活动的网络,从而发现非法活动。关联分析是在分析者广泛占有各行业信息和数据基础之上的。目前进行的洗钱活动大多具有交易频繁、交易主体多变的特点,同时还存在实体交易和虚拟交易混合,电子货币和现金使用并存,大量利用支付系统、网上支付等实现异地外汇资金划拨等现象。要识别这些行为,理清其中的脉络关系,进而掌握犯罪事实,都离不开关联分析。但目前我国反洗钱监管部门获得洗钱线索的来源和方式都比较单一,主要依靠金融机构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同时,我国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严重,共享程度低,因此,就反洗钱信息和数据的广度和深度来看,还远不具备开展关联分析的条件。

(四)电子货币转移的跨地域性与管辖权的有限性矛盾

电子货币的支付体系,突破了资金划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仅仅通过一网的计算机就能够瞬间完成跨国资金周转。与此相反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网上支付的监管责任存在差异,对与网上交易与支付相关的司法管辖权也不同,这些问题给各国FIU和执法部门调查和处理跨国洗钱案件带来困难。特别是在对洗钱行为打击不力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无能力对洗钱行为进行调查和,这种不平衡状态削弱了打击洗钱行业的效果,为跨国洗钱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加强防范电子货币洗钱后的对策建议

(一)改革监管技术和手段,提高对洗钱线索的处理效率

电子货币和电子支付仍处于发展中,可以预见其的应用会越来越广泛,功能也会越来越强大。与此相适应,监管技术和手段也必须进行革新,大力发展反洗钱网络监管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电子支付系统的监管。首先,不断完善数据筛选和分析工作,提高数据采集、筛选的准确性,从而挖掘出可疑资金的转移和支付线索;其次,不同种类的电子货币内部应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如各地都在发展自己的非接触式智能卡,标准、实施方法都是不一样的,统一标准带来的通用效果将使得不同的智能卡受理终端可以低成本共享,实现跨行业、跨地区发展,同时也便于统一监管;第三,建立统一的反洗钱电子实时监测系统,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反洗钱电子实时监测系统,搜集电子货币运营者的每日交易信息,包括支付系统、网上支付、电子钱包等各种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多层次分析,客户交易一旦不符合通常模式,将自动被计算机识别,实时提醒,由人工进一步甄别;最后,建立重大可疑线索的快速反应机制,对有重大洗钱嫌疑的线索应采取特别程序予以处理,提高办案效率。

(二)细化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者反洗钱义务,建立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

打击洗钱行为是建立在传统金融机构的“了解你的客户、交易记录保存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三项基本义务上的,这三项义务同样适用于作为资金流动中介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者。在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者的反洗钱义务细则时,应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不能与客户面对面的情况下,如何确保支付服务者准确地识别客户的身份信息;二是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者提供的支付服务一般具有金额小、交易量大的特点,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既要避免标准过于宽松造成大量的垃圾数据产生,又要防止因标准过严造成有价值交易信息的遗漏;三是要建立对脱离传统金融机构支付系统的电子货币的监管制度,包括利用第三方支付、智能卡、电子钱包等载体流转的电子货币的交易轨迹的跟踪和记录保存问题,以及如何确保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等。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关联分析机制

要形成关联分析的能力,前提是必须有足够的信息支持,在这方面美国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做得比较成功。“金融犯罪执法网络”(The Financial Crimes,简称 FinCEN)是由美国财政部组建的金融情报机构,它综合金融机构报告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形成金融交易数据库,并结合其他政府部门及公众的信息(如执法信息库、商业信息库等)提供情报报告,并按需要反馈给金融、执法等相关部门。FinCEN的这种情报综合和系统分析的运作特点使其具有很强的洞察力,能挖掘出表面上毫无联系的工商企业与银行账户之间的内在联系,并能给出关联机构的信息。在具体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只需抓住任何一个环节,就能挖出整个洗钱链条[3]。我国应借鉴FinCEN的作法,努力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利用:一方面,应允许金融机构合理使用政府部门掌握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和居民身份信息,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准确度;另一方面,反洗钱部门应与反贪、禁毒、缉私、反恐等部门加强合作,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此外,实现共享的同时还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和交流机制,为开展关联分析提供必要条件,提高打击洗钱及上游犯罪的能力。

(四)加强国家间的反洗钱行政合作和司法合作

反洗钱行政合作主要指情报的交流和共享。通过情报交流的进展可以逐步完成较大规模的数据库,对洗钱行为的流程做出更高层次的动态分析和量化分析,构建以科学手段打击洗钱的全球性信息化网络。行政合作的前提是各国均有金融情报中心或类似机构,集中一国的金融情报和相关信息,同时要有与收集和分析信息相适应的软件系统和信息技术,才能实现情报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反洗钱司法合作包括刑事管辖权、引渡、调查取证等方面的合作,要有效打击洗钱犯罪,需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冲突,一方面要消除消极冲突的存在;另一方面还要对积极冲突下的刑事管辖权进行协调,合理确定刑事管辖权的顺序,避免出现管辖真空。同时,各国在对洗钱犯罪进行调查取证、引渡时应相互提供最广泛的法律协助,最终确保跨国洗钱犯罪无论何时何地都能及时受到制裁。

(五)借鉴国际经验,制定针对电子货币的反洗钱规定

应尽快制定关于电子货币发行管理的相关法令法规,加强对电子货币的监管,防止利用电子货币从事非法交易、非法转移资金及洗钱等犯罪,控制电子货币的风险。首先,限制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通过法规明确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资格,并将所有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纳入金融监管范畴,规定其必须履行反洗钱义务;其次,应对电子货币的存储额加以限制,如欧盟新电子货币监管制度(Directive 2009/110/EC)规定,不能充值的电子货币存储额不得超过250欧元,可充值的电子货币一年内最高交易限额为2500欧元;香港对Mondex电子现金的最高储值金额为3000元港币。通过限额管理防止洗钱分子利用电子货币大规模洗钱。

参考文献:

[1]钟志勇.电子货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7(9).

第8篇:电子支付含义范文

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拒付是有条件的:一是不符点真实存在;二是拒付要式满足《UCP600》第16条f款规定。这两个条件需同时满足,否则开证行无权宣称受益人交单不符。因此受益人在接到银行转来的不符点通知时,也不需反应过激,过度惊慌,更不应束手就擒。受益人完全可以根据留底的交单单据,对照银行所提不符点,结合信用证条款,《UCP600》及《ISBP745》适用条款,判断不符点是否真实存在,开证行的拒付要式是否满足。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拒付要引用具体惯例条款,配合交单银行积极抗辩,争取货款及可能发生的利息早日安全收回。

下面结合一些具体实务例子来分析开证行的拒付是否满足上述的两个条件。

一、外贸业务中开证拒付存在的几种情况

(一)信用证条款表述不清引起的开证行拒付

受益人收到这样的一份信用证,金额466300美元,不允许分批装运。货物描述为“2,400 MT Gross/Net of Kidney Beans at USD 185/MT”(2400公吨 芸豆,每公吨185美元)。受益人在交单期内提交的发票显示:“shipment of 2520.28 MTs Gross Weight, 2486.929 MTs Net Weight of the goods, the price was charged as USD185/ MT gross for net. The amount of the claim under the L/C was USD466,251.80 (i.e.,USD185×2520.28 MT).”(装运货物毛重2520.28公吨,净重2486.929公吨,单价以毛作净每公吨185美元,信用证项下索汇金额466251.80美元,即USD185×2520.28 MT的积)。

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上述单据拒付,理由为“Invoice showing unit price at USD185/MT Gross for Net instead of USD185/MT”(发票显示货物单价以毛作净每公吨185美元,而非每公吨185美元)。那么这个不符点是否存在呢?

在贸易实践中,如果没有特别说明,货物以重量计量的一般都是指净重。芸豆是农产品,价值较低,对于低值农副产品,包装材料一般都简陋轻盈,价值可以忽略不计,在以重量计价时,通常都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

本案例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开证行认为计价重量应为净重,并且 “Gross for Net”在信用证中并没有出现;而受益人以毛作净,分歧在于“Gross/Net”能否表示“Gross for Net”?关键是有多重含义的斜线(/)在各方当事人的理解中能否达成统一认识,显然在本例中开证行与受益人对斜线的理解是不一致的。《ISBP645》与《ISBP681》的第7段都明确表示“斜线(/)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得用来替代词语,除非在上下文中可以明了其含义。”在今年4月国际商会刚通过的《ISBP745》中,其A2段a款更是明确“斜线(/)可能导致不同的含义,不应用来替代词语。尽管如此,如果信用证还是使用了斜线,且上下文含义不明,那么将允许使用其中的一个或多个选择”,并以“红/黑/蓝”3种颜色举例说明。据此理解,“Gross/Net”可以是“Gross Weight”、“Gross for Net” 或者是“Net Weight”中的一个或多个意思。因此开证行由于在信用证中使用了含义不清的斜线造成受益人理解上的不同,其指示不清的后果只能由开证行自己来承担,受益人发票显示的内容并不与信用证的货物描述矛盾。本案受益人根据ISBP中的这一段进行抗辩,最终以开证行付款结案。

由此可见,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条款意思表达要清晰,开证行对意思表达不清的条款应负澄清义务,引起受益人理解歧义应承担责任。

(二)开证行能否二次拒付?

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注意到上述案例信用证要求装运的货物重量为2400MTs,而发票上的重量显示毛重为2520.28MTs(Gross for Net),这个重量已经违反《UCP600》第30条b款的规定(2400MTs上浮5%是2520MTs)。那么开证行能否在上述不符点(“Invoice showing unit price at USD185/MT Gross for Net instead of USD185/MT”)被受益人成功抗辩后再提这个超量装运的不符点呢?这是不是一个实质性不符呢?

先看第一个问题,开证行在交单人成功抗辩后再提其他不符点继续拒付是否可以?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根据《UCP600》第16条c款之规定,银行的拒付通知,应该是一份单独的通知(Single note),列出每一个不符点(each discrepancy)。也就是说一次交单,只能拒付一次,不符点应该一次性全部提出。但是,如果在银行发出拒付通知后,交单人在交单期内重新交单替换不符单据,银行对重新提交的单据再审核,可另提不符点再拒付,但仅限新交单据中出现的,包括原来已提但并没有实质纠正的不符点,而原来已存在但并没有提出的不符点不在此列,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在其R328、R530号等多份咨询答复意见中均有明确阐述。

再看2520.28MTs是否超量?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仅从数量关系上肯定是超了,但2520.28MTs是毛重,买卖双方交易中约定的交货重量一般是货物的净重,本证交单的货物净重为2486.929 MTs,并没有超过5%的上限。可能有人会说货物是按2520.28MTs计价的,所以信用证货物描述中的2400MTs也应该是计价重量,问题的焦点又回到“Gross/Net”中的斜线来了,受益人还是可以引用《ISBP745》A2段的a款来进行抗辩的,开证行要为其开证意思表达含糊承担后果。

本案例中如果受益人提交的发票没注明净重,那么不管是按净重还是按毛重还是以毛作净,这都是一个实质违反《UCP600》第30条b款的不符点,但开证行需在第一次拒付中一并提出来才有效。

(三)开证行能否以发票金额不足或超出信用证金额拒付?

有读者也可能注意到上述案例中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但交单的货物金额与信用证金额相比,是不足的,少了48.2美元,这是不是不符点?根据《UCP600》第30条c款,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已全部装运,规定的价格没有降低,允许支取的金额有不超过5%的减幅,显然48.2美元是在这个幅度之内的。如此金额是可接受的。

那么如果发票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就一定是不符点吗?这个问题在一些《外贸单证实务》或《国际贸易实务》的教材里经常被表述成“发票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发票金额不能超过汇票金额”等,这是非常误人子弟的表述。信用证如果要求汇票,汇票金额是根据发票金额处理的,所以“发票金额不能超过汇票金额”首先在逻辑上就不通,反过来倒是正确的,因为发票反映的是销售(发运)的货物价值,而信用证(汇票)金额是在信用证项下可支取的金额。实务中买卖双方经常会在合同中约定装运的货物一部分金额在装运前电汇预付,剩余金额以信用证结算,这样的贸易背景开出的信用证金额肯定小于合同金额,出运的货物金额肯定大于信用证金额(不考虑分批),因此发票金额大于信用证金额的情况在实务中是常见的,只要在信用证项下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可以接受金额大于信用证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这是《UCP600》第18条b款的明文规定。

比如不允许分批装运的信用证32B场规定金额为USD14000,42C场规定draft at sight for 70% of invoice value(汇票期限即期,金额按发票金额的70%),那么提交的发票金额显示USD20000,汇票金额显示USD14000,这是相符交单。如果这份信用证的42C场没有“for 70% of invoice value”的表述,提交的发票如果显示金额为USD20000,在其自由表达区另外注明“30% of invoice value (i.e.,USD6000) paid by T/T advance out of this credit”(30%的发票金额即6000美元已在本证外通过电汇预付),汇票金额显示USD14000,这也是相符交单。

二、拒付要式是否满足

(一)拒付通知的内容要求

《UCP600》第16条c款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决定拒绝承付或议付时,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该拒付通知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素:

一是拒绝承付或议付;二是拒绝承付或议付所依据的每一个不符点;三是被拒绝的单据处置方式。单据的处置只能选择下列四种处理方式之一:(1)银行留存单据听候交单人进一步指示;(2)银行将退回单据;(3)银行将按之前从交单人处获得的指示处理;(4)开证行留存单据直到其从开证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或者其同意接受对不符点的放弃之前从交单人处收到其进一步指示。

据此,银行发出拒付通知时,上述三项内容(下称“拒付三要素”)要齐备,尤其是四种单据的处置方式一定要选择恰当并准确表述。

下面有五份银行拒付电(假设只有一个不符点,发报时间满足UCP600要求):

(A)We refuse to honor due to the discrepancy: late shipment.(我行拒绝承付,不符点是:迟装运)。

(B)We find the discrepancy in the documents: late shipment. We are advising ABC CO.to take the documents away from our counter as your instrution on BP NO. ××× .(我行发现不符点:迟装运。我行将按贵行×××号寄单面函指示通知ABC公司来我行柜台取走单据)。

(C)We refuse to honor as documents are discrepant. We are returning the documents to you.(单据不符,我行拒绝承付。我行将退回单据)。

(D)We refuse to honor due to the discrepancy: late shipment. We are holding the documents at your disposal.(我行拒绝承付,不符点是:迟装运。我行留存单据听候贵行指示)。

(E)We refuse to honor due to the discrepancy: late shipment. We are holding the documents waiting for the waiver from applicant.(我行拒绝承付,不符点是:迟装运。我行留存单据等待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

让我们来分析哪几份是三要素齐备的拒付通知。

A电文明确表示“拒绝承付”,满足要素⑴;指出具体的不符点“迟装运”,满足要素⑵;但没有要素⑶单据的处置的具体内容,因此不是有效的拒付通知。

B电文指出具体的不符点“迟装运”,满足要素⑵;单据处置的方式表述满足要素⑶之③的规定;但没有“拒付”的明确意思表达,不满足要素⑴,因此不是有效的拒付通知。

C电文明确表示“拒绝承付”,满足要素⑴;单据处置的方式表述满足要素⑶之②的规定;但只是笼统表达发现不符点,没有列出具体的每一个不符点,不满足要素⑵,因此不是有效的拒付通知。

D电文明确表示“拒绝承付”,满足要素⑴;指出具体的不符点“迟装运”,满足要素⑵;单据处置的方式表述满足要素⑶之①的规定,因此是有效的拒付通知。

E电文明确表示“拒绝承付”,满足要素⑴;指出具体的不符点“迟装运”,满足要素⑵;但单据处置的方式表述与要素⑶之④的规定比较,意思不完整。开证行提出交单不符并拒绝承付,那么除了交单人外的其他人是无权处置单据的,该电文中关于单据处置的表达完全置交单人于事外了,因此也不是有效的拒付通知。

(二)拒付通知的发送方式与时间要求

《UCP600》第16条d款规定,c款规定的拒付通知必须以电讯方式发送,只有电讯方式不可能时才可以其他快捷方式发送;发送的时间不能迟于银行收到单据第二天起算的第五个银行工作日结束时。

因此,拒付通知如果是通过快递的方式发送时,就有可能会导致该拒付无效。发出通知的时间如果超过了银行收到单据后翌日起算的五个工作日(受益人或寄单银行可凭寄单快递运单号通过快递公司网上查询跟踪系统查询开证行的收件时间),也是无效拒付。

目前银行的国际业务多通过SWIFT电讯系统完成,那么SWIFT系统的通讯故障是不是电讯不可能的情形呢?显然不是,因为电讯的通讯方式除银行专用的SWIFT系统,还有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多种电讯方式。但像2006年12月26日晚至27日凌晨台湾南部海域连续发生多次7.2-6.7级强烈地震以及2011年3月11日日本本州岛附近海域发生9级强烈地震,多条海底通信光缆中断,造成我国大陆、台湾及港澳地区与日韩、欧美等地区的国际电讯通信中断,维修工作持续数日。这时如果在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第五个银行工作日结束前使用电讯发送拒付通知还是不可能的,那么可以在第五个银行工作日结束前使用其他的快捷方式,如有时效保证的国际快递(应该注明电讯不可能的原因)。

在贸易实践中,开证行晚发拒付通知构成无效拒付的情况并不少见,但还没引起受益人的足够重视,即在接到拒付通知时不去留意这个通知是否过期发送。

例1:半天工作日带来的无效拒付。某地的银行周六上午上班半天办理信用证相关业务,下午及周日为休息时间,那么该银行在周五收到的单据在下周五上午发拒付电就是无效拒付了,因为周六上午的那半天已是它的第一个工作日了。或者在周一收到的单据在下周一上午才发拒付通知亦属过期通知,无效拒付,因为收单日后的周六是它的第五个银行工作日,上午下班时是它的第五个银行工作日结束之时。

例2:非银行工作日签收单据如何起算收单日。大多数国家的周六周日都是非工作日,银行对外营业也都只是办理私人储蓄业务,不办理对公的信用证业务。我国某银行某分行在2008年6月7日(星期六)由值班室门卫签收了由快递公司送来的国外议付行寄来的单据,该行国际结算部的工作人员在6月9日(星期一)上班时取走该套单据,进行后续业务处理,由于当周该分行国际业务量大,该信用证项下单据种类多且复杂,对该套单据项下审出的不符点6月16日才向国外议付行发送拒付电,国外议付行以拒付通知的发送时间已超过《UCP600》第16条d款规定的五个银行工作日抗辩,国内开证行以《UCP600》第33条“银行在其工作时间以外无接受单据的义务”为依据回应,认为6月9日才是该行真正收到单据的时间,因此6月16日的拒付电是在收到单据后第五个工作日发送的,并无不妥。不符点成立,开证行成功免除其付款责任。后来经进出口双方商量,同意进口商支付80%的货款赎单,议付行后来来电明确指示开证行在开证申请人支付80%的信用证金额后放单给开证申请人。

第9篇:电子支付含义范文

【关键词】电子货币 传统货币 流通

电子货币是适应人类进入数字时代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新兴的电子化货币,是货币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它利用银行的电子存款系统和各种电子清算系统来记录和转移资金,完成价值储存和支付清算职能。尽管从目前来看,我们仍处于一个纸质货币和电子货币并存的时代当中,但是有研究者指出,由于在降低交易费用上的巨大优势,电子货币取代传统通货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

众多学者在研究电子货币问题的时候,都对什么是电子货币提出了自己的定义和看法,然后在自己界定的概念下研究特定的问题,如电子货币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电子货币带来的安全性问题、电子货币发展对央行货币政策的影响等。由于各种文献对电子货币的概念和层次认识不同,定义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导致建立在此之上的研究结论不尽相同。因此,本文试图将讨论集中到问题的本源,参照传统货币定义、职能及层次划分的方法,对电子货币的定义做明确的界定和层次划分,为进一步研究电子货币问题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一、传统货币的含义、职能及层次划分

在现实生活中,“货币”一词在不同的场合代表不同的意义。对经济学家而言,货币是指“在商品或劳务的支付过程中,或在债务的偿还中被普遍接受的任何东西”(Mishkin,1998)。货币具备三种基本职能:交易媒介、计算单位和价值储藏。在我国,传统货币按照流动性由强到弱被划分为四个层次:M0,M1,M2和M3。其中,M0是流通中的现金,M1为狭义货币,M2为广义货币。通常所说的货币供应量,主要指M2。由于上述公认划分标准的存在,政策制定者和研究者在研究货币存量及其影响等问题时,能够针对特定层次的货币展开相关讨论。而对于电子货币来说,定义问题尚且众说纷纭,更不用谈统一的层次划分,这导致相关研究进展缓慢,难以深入。

下面,我们仿照传统货币的定义和层次划分,先采用货币的一般定义描述电子货币,然后根据货币的职能将电子货币划分为三个层次。

二、电子货币的层次划分

1、广义电子货币

仿照经济学家对传统货币的定义,很自然地,我们可以对电子货币作如下定义:电子货币是指在商品或劳务的电子化支付过程中,或在债务的电子化偿还中被普遍接受的任何东西。根据此定义,只要在交易的过程中使用电子化支付的方式来转移价值,那么被转移价值的载体就是电子货币。我们将电子化支付或偿还过程中的这种价值载体称为广义电子货币,记做EM2。

对照上述定义,我们来看一下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与银行有关的借记卡是否属于电子货币的存储工具。借记卡是持卡人在消费时使用的一种可以接入到他开户银行活期账户的卡片。我们大多数人持有的银行卡都具有借记卡的功能。由于消费者使用借记卡购物时对商家进行的是电子化支付,在购物金额从消费者活期账户转移到商家活期账户的过程中涉及价值的电子化转移,所以从表面上看,借记卡成为了电子货币的存储工具。

为了清楚理解这个问题,我们将瞬间完成的支付过程分拆成几步。当消费者A使用借记卡向商家B进行支付时,第一步是消费者A的活期存款减少,商家B的活期存款不变,此时消费者A的活期存款转化成等额的电子货币;第二步是电子货币从消费者A的活期账户转到商家B的活期账户;第三步是等额的电子货币转化成商家B账户上的活期存款。由于银行电子化资金划拨的速度太快,电子货币在这个过程中迅速产生又迅速消失了,我们看到的只是消费者A的活期存款减少以及商家B的活期存款增加。

因此,在持卡人使用借记卡进行消费的过程中,虽然持卡人对商家进行的是电子化支付,但是由于电子货币迅速产生并迅速消失,借记卡根本无法存储这个价值载体。实际上,借记卡扮演的角色仅仅是一种通过计算机网络连接银行活期账户的接入设备,卡片本身并不能存储这种过程中产生的电子货币。而且,这种方式产生的电子货币由于存在时间太短,根本不可能具备货币的价值储藏职能。

如果电子货币无法发挥价值储藏职能,那么它就无法替代传统货币。因此,我们必须从广义电子货币中找到一个能够被存储的子集。

2、狭义电子货币

国际清算银行对电子货币的定义为:“记录消费者能够使用的资金或价值的储值或预付产品,这些产品储存在消费者持有的设备上。这个定义包括预付卡(有时称为电子钱包)以及使用计算机网络的预付软件产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如互联网)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机制”。显然,在这两个定义中,电子货币的范围比我们所定义的广义电子货币狭窄一些,它们谈到的电子货币是电子化转移价值过程中的价值载体,而且是能够被存储的。因此,我们将狭义电子货币定义为具备价值储藏职能的广义电子货币,这个集合是EM2的一个子集,记为EM1。这一定义与国际清算银行以及巴塞尔委员会对电子货币的定义是一致的。

在现实生活中可以举出不少符合上述定义的例子,如腾讯Q币、网易POPO币等网络货币,以及手机储值卡、公交IC卡和学生食堂使用的饭卡中储存的价值载体,都是狭义的电子货币。

对于手机充值卡、公交IC卡和食堂饭卡等储值卡来说,使用模式基本相同。人们利用传统货币购买储值卡或对储值卡充值,然后使用卡上存储的电子货币支付服务费用,支付对象为发行电子货币的商家,如电信公司、公交公司和食堂。然而,食堂饭卡是不能用来支付公车费用的,公交IC卡也不能用于支付我们的手机话费,也就是说,消费者并不能用这些储值卡上储存的电子货币向发行人之外的商家进行支付。此外,一旦储值卡中的电子货币在支付中被发行者接受,这种电子货币就会消失,因而这些电子货币的流通仅局限于消费者和发行商家之间。

腾讯Q币、新浪U币、网易POPO币等网络货币的情况也跟储值卡类似。以腾讯Q币为代表的网络货币,实际上是用户使用网站增值服务的一种统计代码,用来计算用户使用各种服务的种类、数量或时间。例如,QQ用户通过腾讯公司及其授权经销商购买Q币并充值到自己QQ号码对应的个人账户中后,即可使用Q币进行支付。由于网络货币由各自的互联网厂商推出,且基于厂商间竞争性商业利益的考虑,各种网络货币不能够相互兑换,因此,消费者并不能用某种网络货币向其发行人之外的互联网厂商进行支付。

问题是,上述储值卡中的电子货币和网站推出的网络货币是否能在消费者之间流通呢?对于消费同种服务的消费者而言,可以。例如,两个中国移动的用户或两个QQ用户可以使用某种手机充值卡或QQ币作为两人之间的交易媒介。但是,很难想象一个根本没有QQ账号的老人会同意接受100个QQ币作为他某种服务的报酬。也就是说,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QQ币并不是一种能够被普遍接受的交易媒介。原因在于,几乎所有储值卡和网络货币的发行者都不提供储值卡或网络货币兑回现金的服务,储值卡上的电子货币和网络货币这种单向流通的特性决定了它们无法充当一般等价物。

3、流通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若要实现对传统货币的完全替代,必须能够充当一般等价物而被消费者广泛接受。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之一是电子货币不能由各商家独立发行、各自为阵,而必须由类似于中央银行的发行机构统一发行。这种电子货币的发展经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接受电子货币的商家不能继续使用它,而只能通过发行机构将其转换成传统货币。商家接受这种电子货币的原因是发行机构和他之间签署了转换协议。在这个阶段中,电子货币只是部分替代了传统货币的职能,尚未实现完全替代。第二个阶段是接受电子货币的商家不需要通过发行机构将其转换为传统货币,因为这些电子货币可以在以后作为支付工具继续使用。在这种情况下,电子货币被普遍接受,行使交易媒介的职能,实现了对传统货币的完全替代。这种货币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流通电子货币。它是上述狭义电子货币EM1的一个子集,我们将其记为EM0。

这种流通电子货币代表了对发行者有要求权的货币价值,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存储在电子设备上;二是其价值等于发行机构收到的传统货币价值;三是通过承诺可被使用者外的人接受为支付媒介。目前我国还没有出现完全具备这些特征的电子货币。图1描述了我们定义的各种电子货币之间的层次关系。

三、结论与展望

信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造就了电子支付体系中众多的电子支付产品。仿照传统货币的定义形式和层次划分,电子货币从大到小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广义电子货币、狭义电子货币和流通电子货币。按照这个划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的是狭义的电子货币,它们并不能实现对传统货币的完全替代。

电子货币在中国尚处于萌芽阶段,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电子货币的日益成熟必将对我们个人以及社会造成深远的影响。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能使我们对电子货币的发展将会带来的变化或问题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同时为电子货币的发展带来一些启示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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