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宏观调控的内涵范文

宏观调控的内涵精选(九篇)

宏观调控的内涵

第1篇:宏观调控的内涵范文

一、宏观经济学与货币政策的界定

1.宏观经济学(Macroeconomics)

宏观经济学,也叫作收入理论或者就业理论。宏观经济学研究的对象为国民经济总过程的活动。其内涵就为利用总体性统计的概念,如国民收入、经济整体的投资、消费等来分析经济运行规律。

2.货币政策(monetary policy)

(1)界定

货币政策,界定货币政策可以从狭义、广义两个角度来看。从狭义的角度来看。货币政策就是指中央银行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而控制、调节信用量、货币供应量的措施。从广义的角度来看,货币政策包括了政府、中央银行以及有关部门所有有关货币的规定和一切采取的影响金融变量的措施。

(2)目标

第一,操作目标。操作目标考虑的内容单纯为央行实际准备金、基础货币、市场利率。其特点包括相?P性、可测性、相应可控性。操作目标就是货币政策的近期目标,具体来说就是央行通过有关工具能够实现目标变量的控制的目标。

第二,中介目标。中介目标考虑的内容包括货币供应量、利率、通货膨胀、汇率等。中介目标是货币政策的远期目标。中介目标与货币政策工具可达到的操作目标由较远的距离,接近于最终目标。

第三,最终目标(政策目标)。最终目标就是央行、政府最想要通过货币政策实现的目标。从最终目标的定义就可以看出,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不尽相同的。一般来说,最终目标需要考虑的内容包括国际收支平衡、物价稳定、充分就业、经济增长。

二、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内涵

有关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内涵国内外不同学者持有不同的意见。有的学者认为,如果货币政策能够对国内经济变量产生直接的影响,就具有了有效性。这种理论主要的衡量指标包括了货币政策是否影响经济支出、是否和产出关系稳定、是否能够良好控制货币等。

也有学者认为,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是一种“意义”上的内涵。他们认为,研究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就需要从意义层面展开研究。这种观点提出,货币政策是与国民总收入、总需求之间紧密相关的。从这种角度来看,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就取决于货币政策对产出、通货膨胀带来的影响。

虽然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内涵定义和理解范畴“众说纷纭”。但是,可以从不同的观点中提取如下共性:

(1)货币政策对宏观经济性变量(如稳定物价、经济增长)等实际产生的影响,说白了就是对国内经济运行作用力的大小。

(2)央行、政府、有关机构是否适时利用货币政策达到预期的宏观经济方面的调控效果。

从中可以看出,货币政策与宏观经济存在一种“工具”与“目的”的关系,那么,我们以宏观经济学的视角来分析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是切实可行的。

三、从宏观经济角度分析我国不同阶段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此处笔者从整体宏观经济特点入手,从4个具有典型代表事件的时间段分别分析国内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第一阶段:金融危机

这一阶段的时间范围为(1998-2002)年。从整体宏观经济角度来看,金融危机的出现使得国际环境不佳,也造成我国经济下滑。在这种宏观经济背景下,我国政府、央行采取的货币政策有:(1)大幅降低利率(5次),存款利率由5.66%降至2.24%,贷款利率从8.66%降至6.38,还一并调整了利率结构;(2)强化公开市场的操作力度、扩展交易工具。政策(1)极大的、快速的提高了有效需求,刺激国民进行投资和消费,带给国民长期无间稳定的良好预期,进而起到了降低经济波动的作用。政策(2)灵活的、良好的操作公开市场,为公开市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促使经济危机背景下国内社会需求良好扩大、消费、投资明显提高,公开市场发展明显增速。

第二阶段:防止“经济过热”

这一阶段的时间范围为(2003-2007)年。从宏观经济角度来看,这一阶段国内经济涨势迅速。为了实现经济稳定发展,防止经济过热,我国采取的货币政策为--利率市场化。通过提升商业银行、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放开结息、贷款利率的确定方式、制定再贷浮息制度(2005年)、构建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系统(2006年)、上调存款利率(2007年,物价上涨)灵活控制经济发展,在确保稳定健康的经济增长趋势时,良好的控制了经济过热,促进信贷、投资合理增长,稳定维持物价水平,正确引导和有效调节国民对通货膨胀的合理要求。

第三阶段:次贷危机

这一阶段的时间范围为(2008-2009)年,从宏观经济学角度来看,由于次贷危机的迅速蔓延,世界各国都深受其害。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我国采取的货币政策主要有连续调低利率,调整存款准备金。经过这些政策操作,将有效的降低了次贷危机对我国国内经济的影响。

第四阶段:经济复苏

经济复苏阶段可以视为从2010年至今。这一阶段,我国的经济回升明显。为了确保经济的长足发展,国家对存贷款基准利率进行了调整(2012年-2013年,人民银行存贷款基础利率3次上调,而国家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浮动空间进行了优化调整)。同时优化了货币政策工具以强化公开市场利率弹性。国家还对信贷结构予以调整(以文化产业、节能减排领域、高新产业为典型,予以信贷优惠政策等)。通过这些货币政策对于强化市场竞争、调控房地产、经济发展、促进居民配置自身财富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促使我国GDP、CPI实现稳健、较快增长。

第2篇:宏观调控的内涵范文

关键词:行政合同;民商合同;经济行政合同 

    一、对行政合同的界定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平等的;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民事合同是实现私权利主体的个体利益,通过民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市场经济主体的自发行为。行政合同目的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现行政管理的特定目标;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一方面是配合行政主体履行职责,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实现个体利益。行政合同出现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结果,是从“夜警”国家到行政国家的产物。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体现管理的人性化和管理即服务的现代公共管理理念。行政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政行为,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补偿的不同之处在于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不具有单方意志性;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在合法合理前提下行政主体可以直接实施,不必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具有单方意志性。行政合同从内容上分类,主要包括经济行政合同、人事聘用合同、计划生育合同、国家科研合同等。下面将运用行政法和经济法理论分析经济行政合同内涵。

    二、经济行政合同的内涵

    (一)经济行政合同产生基础

    经济行政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产物。现代市场经济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政府调节为必要条件的市场经济。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不可能出现经济行政合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市场经济不是现代市场经济,只有市场的自发调节,缺少政府的干预和调控。1776年斯密的传世之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出版,他的经济自由理念对各国影响深远:市场自发调节,政府不干预经济只充当“守夜人”角色。这种理念和思潮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主流价值观,不可动摇。在纯粹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也不可能出现经济行政合同。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市场调节之手被大大削弱甚至被砍掉,政府干预之手无休止地延伸,无论是微观经济领域还是宏观经济领域只有指令性计划和服从,没有双方的合意,是纯粹的行政管理。19世纪末20世纪初,私有制和自由资本主义引起社会矛盾激化,发达国家走向了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被政府有限干预的市场经济取代。政府干预、国家管理等理念占据主流。经济行政合同只有在现代市场经济即混合经济中才可能出现,“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协同并用时才能出现。

第3篇:宏观调控的内涵范文

【关键词】 宏观;质量管理;认识;思考

随着国际经济形势不断变化,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稳步提升,整体市场改革不断审图,人们对于质量问题关注意识逐渐形成,导致质量管理问题成为目前的整体宏观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通过长期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反思,传统的政府职能管理采用的是大包大揽式质量管理模式,整体的工作效果不够显著,实质性成果较少,因此在政府对于质量管理工作应当逐渐从宏观角度出发,做好政府综合质量管理能力的提升,通过宏观质量控制达到微观状态下的提升。加强质量宏观管理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从质量大局出发来将控制主体下放,从而更好地完成落实。

一、宏观质量管理基本特征

(一)战略性

根据指导思想作为核心保证宏观质量管理工作中心,第一步站在服务社会的大局做好相关战略性部署,不仅能保证宏观质量特征,同时作为后期工作开展的指导理念。只要前期做好战略规划的制定,才能在后期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做好部署。如果没有建立服务社会大局为重战略目标,整个宏观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将会缺乏管理,没有整体的核心思想作为指导在后期开展工作过程中,整体的社动态把握都会存在一定的偏差。

(二)导向性

宏观质量管理工作能够直接对工作起到指向性作用,宏观状态下的质量管理将会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重要的作用,通过宏观质量管理工作对于措施的指向性作用制定,引导社会建立良性的发展竞争机制,宏观状态下完成对于微观内容的质量监督,采用新型管理理论,将整体的工作基础做到扎实稳固,持续提升产生服务质量,建立完善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市场经济繁荣快速发展。

(三)系统性

宏观质量管理的系统性指的是在执行落实过程中,宏观质量管理必须以社会实际作为基础,确定合理的工作范围控制,将可控的质量范围进行全面的确定,紧抓规定环节深度,把工作做实。建立系统性的管理工作体系,在政府机关和企业中,多方进行系统构建精细的管理网络,整合出合理的宏观质量管理小组,定期检查和监督企业中各项质量管理问题,提升企业的自觉性。

(四)公共性

宏观质量管理工作的核心执行者是政府部门,政府需要承担所有部分的组织者和落实者,在公共范畴内,全面落实影响范围下公共特征的把握,建设合理的社会普遍意义的质量管控系统,并非单独建立少数几个针对性部门,而是通过大范围覆盖条件下对不同的企业质量监督过程进行管理,具有公共性特征。

二、宏观质量管理系统性工作

宏观质量管理是建立宏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角度提出的质量管理理念,因此正确的理解和执行宏观质量管理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整个行动开展的核心和困难点。

(一)深化质量管理工作内涵

质量管理工作内涵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安全质量,保证安全质量是一项 产品的最基本标准,没有产品安全性保证所有的其他附属属性都是没有意义的。在宏观质量管理过程中,需要确保安全性作为重要的、最普遍的部分来控制,而政府必须通过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效果来管理安全质量的影响,没有安全质量,所有的监管都是空白。第二,制造质量,制造质量是指在产品使用时的体验需要保证较高质量, 不仅需要满足符合需要的基本要求,同时还要保证具有良好的适应性。第三,服务质量,该标准需要满足产品之外的附加服务能够满足高层次用户的要求,使顾客的使用满意度和忠诚度更高,相对简单的产品质量而言,服务质量标准更加多样化。第四,卓越质量,质量的卓越性是指在整体角度,能够具备整体的、综合的质量管理要求,是保证整体国家或者地区的发展准则。

(二)协调质量工作体系

宏观质量管理工作是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一项综合性质量工作。随着质量工作内涵深化及多样性,必然要求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质量工作新格局,进一步明确政府与社会各方的质量责任与职能,完善质量工作体系,确保其系统性,提升整个工作体系的协调运行能力。

在目前的质量工作环境下,完善宏观质量工作体系首先要把握两个重点:一是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协调。宏观质量涉及各个政府部门的职能,作为质量工作的主管部门,质量技监局应在市委市府的领导下做好全市质量工作的组织协调,在质量工作中形成部门合力;二是强化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要进一步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质量工作中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社会资源在质量工作中的配置。

三、有效开展宏观质量管理

为了有效的做好宏观质量管理工作,需要注意两个方面工作:一是有效利用有限的政府质量工作资源,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建立协调融合、目标一致的新型质量工作体系,构筑覆盖全面的质量公共管理网络,提升质量公共服务的能力;二是协调运用质量管理、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等质量工作措施与手段,加强对总体质量水平的科学评价与分析、加强对质量发展的战略规划、加强对区域及行业质量发展的引导与指导、加强对质量安全风险的研判与有效控制。只有如此,政府质量工作才能真正由偏向微观向宏观进行蜕变,公共质量管理模式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发展趋势。

四、结束语

宏观质量管理绝对不是将质量管理监督的范围扩大,而是更直接的深入控制核心点,将与社会经济发展存在较深影响的质量管理工作产生本质的联系,将工作的重心向集中化规范。将质量管理工作在单纯依靠产品质量向服务质量来转变,从符合要求的基本向卓越品质的转变,通过转变的态度要求可以发现质量工作的发展方向将会以社会实际水平为标准来逐步向高级程度迈进,社会的推动作用十分明显。

参考文献:

[1] 程虹,李丹丹.我国宏观质量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J].中国软科学,2009(12):169-178

[2]马小平.宏观质量管理与质量竞争力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08

第4篇:宏观调控的内涵范文

    【关键词】行政合同;民商合同;经济行政合同

    一、对行政合同的界定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平等的;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民事合同是实现私权利主体的个体利益,通过民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市场经济主体的自发行为。行政合同目的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现行政管理的特定目标;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一方面是配合行政主体履行职责,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实现个体利益。行政合同出现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结果,是从“夜警”国家到行政国家的产物。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体现管理的人性化和管理即服务的现代公共管理理念。行政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政行为,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补偿的不同之处在于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不具有单方意志性;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在合法合理前提下行政主体可以直接实施,不必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具有单方意志性。行政合同从内容上分类,主要包括经济行政合同、人事聘用合同、计划生育合同、国家科研合同等。下面将运用行政法和经济法理论分析经济行政合同内涵。

    二、经济行政合同的内涵

    (一)经济行政合同产生基础

    经济行政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产物。现代市场经济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政府调节为必要条件的市场经济。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不可能出现经济行政合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市场经济不是现代市场经济,只有市场的自发调节,缺少政府的干预和调控。1776年斯密的传世之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出版,他的经济自由理念对各国影响深远:市场自发调节,政府不干预经济只充当“守夜人”角色。这种理念和思潮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主流价值观,不可动摇。在纯粹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也不可能出现经济行政合同。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市场调节之手被大大削弱甚至被砍掉,政府干预之手无休止地延伸,无论是微观经济领域还是宏观经济领域只有指令性计划和服从,没有双方的合意,是纯粹的行政管理。19世纪末20世纪初,私有制和自由资本主义引起社会矛盾激化,发达国家走向了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被政府有限干预的市场经济取代。政府干预、国家管理等理念占据主流。经济行政合同只有在现代市场经济即混合经济中才可能出现,“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协同并用时才能出现。

    (二)经济行政合同内涵

    经济行政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不同点,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点同样适用于经济行政合同。只是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合同。经济法是政府对经济参与、干预(规制)和调节之法,既包括政府对宏观经济的介入,又包括政府对微观经济的介入。在微观经济领域,对应的是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通过市场规制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规范企业行为,控制市场结构和状态,创造充分、公平、适度的市场竞争环境和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在这个领域里是纯粹的经济行政管理,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社会控制手段对市场活动主体检查监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可能出现双方的合意。所以在市场规制法中不可能出现经济行政合同。现代市场经济是政府宏观调控为必要条件的市场经济,而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政府管理方式由直接管理转为间接管理,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参与将由直接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指挥转向公开市场操作和间接干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化趋势。宏观调控法的主要调整方法是引导,即经济利益诱导和计划指导。政府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变化经济参数如税率、利率等,诱导微观主体,履行宏观调控职责,实现宏观调控目标。这种方法是导向性的,不是强制性的,是以政府意志为主导的,但要求微观市场主体配合,要求微观市场主体的同意。经济行政合同只存在宏观调控法中。通过以上分析,对经济行政合同界定如下:政府为了履行宏观调控职能,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与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该合同体现了政府意志主导性和宏观经济效益性。

    三、经济行政合同的种类

    经济行政合同具体包括哪些,现在还没有定论,现将比较典型的经济行政合同加以分析,进一步证明经济行政合同的内涵。

    (一)政府采购合同

    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机构和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或者采购人委托机构与供应商签订的就政府采购事项达成的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采购资金是财政资金,是预算收入,是纳税人的钱,一般买卖合同资金是私部门资金,是买受人支配的资金,政府采购要符合《预算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目的一方面是满足政府需求,另一方面目的是通过政府采购规模和结构调控宏观经济。一般买卖合同是实现私人物品所有权的转移,满足生产生活需求。政府采购合同不同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政征用,从财政学角度考察,政府采购支出属于购买性支出,要求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要求双方合意。政府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通过变化政府采购规模和结构调控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实现总供给和总需求在总量和结构上的平衡。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是通过各级采购部门与一个个供应商的采购行为完成的。各级采购部门与一个个供应商的采购行为似乎是微观活动,但实质是为了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履行调控职能运用的合同,属于经济行政合同。

    (二)再贴现合同

    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通过贴现业务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转让,借此获得中央银行的资金融通。实质上是中央银行通过再贴现业务向商业银行提供资金融通。对中央银行而言,再贴现是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票据,是一种信用业务;对商业银行而言,再贴现是出让贴现票据,解决一时资金短缺困难。整个再贴现过程,实际上就是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票据买卖和资金融通过程。再贴现合同是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就再贴现事项达成的协议,包括再贴现对象、再贴现率、再贴现金额等内容。再贴现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贴现合同。贴现合同的主体是商业银行和工商企业、自然人,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再贴现合同的主体是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中央银行是行政机关,和商业银行不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贴现合

    同目的,对于商业银行是提供金融服务,实现利润最大化;对于工商企业,是筹集资金,实际上是民间的资源配置。再贴现合同目的,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是筹集放款资金;对于中央银行而言,是通过再贴现业务控制货币供应量和资金流向,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再贴现合同不是中央银行的单方意愿,中央银行是被动的,要有商业银行的申请才可以,是双方的合意,不具备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再贴现率是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政府通过再贴现率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币值稳定、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实现通过一系列再贴现合同完成,再贴现合同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形式,属于经济行政合同。

    (三)公开市场业务合同

    公开市场业务指中央银行通过在金融市场买进或者卖出有价证券,借以改变商业银行准备金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一种措施。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开始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选择了一批能够承担大额债券交易、有效传导货币政策商业银行作为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货交易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公开市场业务合同是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就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进或卖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达成的协议。公开市场业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证券买卖合同。公开市场业务合同一方必须是中央银行,一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行政机关,与相对方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一般的证券买卖合同是资本市场上普通的投资者和筹资者,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公开市场业务合同目的,对于中央银行而言,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控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对于相对方是实现投资收益或者投机利益;一般的证券买卖合同是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筹资者筹集所需资金。既然是市场业务,就要遵循市场规律,不可能向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公开市场业务是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政府通过公开市场业务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币值稳定、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通过一系列公开市场业务合同实现,公开市场业务合同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形式,属于经济行政合同。 

    【参考文献】

    [1]柯梅森.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第5篇:宏观调控的内涵范文

一、调控龙头:国家发改委

在我国目前的宏观调控体系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的地位是最为重要的,居于宏观调控权力体系的核心,其独一无二的定位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在中央的机构改革及官方文件中多次显示出发改委稳居中央部委宏观调控权力序列的“头把交椅”。多次机构改革方案中与相关文件中,在“三部门”或“四部门”时期,关于宏观调控部门的论述都明确的指明了发改委(包括其前身计委)的“领头羊”身份。在2008年最新一次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中央提出要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其中无论是在各宏观调控部门的改革方向上,还是在核心宏观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方面,文件都将发改委列为宏观调控部门的排序之首。更加说明问题的是,即使在央行和财政部各自的“三定”方案中关于宏观调控部门的“健全协调机制”部分,都一致性地将发改委列在第一位。这既源于一直延续下来的“计划”在我国各种调控手段中一贯的独特地位,也源于央行和财政部对中央“语调”的高度服从,无论如何在中央部委这一层面,发改委强有力的权力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第二,发改委的职权范围决定了其在宏观调控体系中充当“领头羊”。发改委以下三项职责最体现其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其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其二,承担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等重要规划的责任。其三,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平衡工作。可见,发改委的职权范围涵盖了极其重要的规划、投资管理与产业政策三方面,这些方面构成事关我国目前宏观调控方向、总量与结构等方面最为关键的领域,经济发展目标、路径以及多项经济指标与其都密不可分;发改委还在价格、重要商品总量平衡、节能减排等方面拥有强大的话语权。

第三,发改委的特殊功能注定使其在当下我国处于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风口浪尖”。相对于央行和财政部,发改委具有二者不可替代的作用。央行与财政部分别通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影响宏观经济的总量和结构,二者对于经济的介入作用同样具有跨地区、跨产业的“宏观”效应,但与发改委比较,后者还有一种超越一般性宏观作用的“增值”作用,表现在:其一,发改委的规划职能相对于财政手段和货币工具而言更具引导性,财政与货币两只手都是围绕既定的规划与目标进行实施与落实的;其二,发改委具有协调的功能,既有产业上的协调,也有区域上的协调;既协调改革,又协调发展;既有整体目标的协调,又有针对具体问题的协调,可以说在发改委各项职能的表述中都可以找到“协调”的字眼。引导功能使发改委在宏观调控中具有更基础性的作用,而协调功能则赋予了发改委的综合性角色;二者中的任一方面都足以将发改委推向经济、改革与宏观调控场景的最前台。

二、调控的“钱袋子”:财政部

财政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国家财政收支,并主管财税政策和实施财政监督的职能性部门。由于享有财政政策介入宏观经济的工具性优势,财政部我国实施宏观调控的核心部门之一,在我国宏观调控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

通过对财政部各项现有职能逐一检索分析,与宏观调控直接相关的大致有:宏观职能法律文本、中央财政的收支、税收、财政管理等工作。而财政部的内设机构从更微观的角度体现了在财政部的宏观调控职能特色,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财政部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特有定位:

第一,宏观调控职能的综合性强。从各内设机构中可知,与拟订与实施财政政策直接相关的机构有综合司、条法司、税政司、关税司、预算司、国库司,这几个机构的设置与职能尤其体现了财政部在调控中明显的综合性特征。

第二,可用的财政政策手段多样。针对不同的宏观经济形势与特殊领域,财政部可以运用多元化的财政手段进行专门性调控。

第三,财政政策受众面广泛。除去综合性强的内设机构外,财政部还针对不同的对象设置了专门性机构,这些机构涉及了经济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教科文卫、企业、金融、国防等方面,几乎涵盖了对宏观经济总量和结构所有的关键领域。

综上,财政部自成立以来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一直占据重要地位,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宏观调控职能愈发显性,财政部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前述分析揭示,职能上,财政部拥有多种具体财政工具;机构设置上,财政部的绝大部分内设机构都与宏观调控有关联,并且分工明确。这些信息明晰地表明财政部的主要权力都指涉宏观经济的多个方面,在宏观调控体系中提供财政政策,对我国的宏观经济形成积极与有利作用,就是财政部的主要目标与准确定位。

三、货币政策调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为“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增长。”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国人民银行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手段包括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尤其是货币政策工具是央行介入我国宏观经济的重要方式。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与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后,其目标定位已经比较明确,即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与提供金融服务,并一直延续至今。在200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中国人民银行的新“三定”方案并未改变这种格局,但透露出一些新的信号与趋势。在职能调整方面,央行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并且,要“加强综合协调并推进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研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重大问题的职责。”新方案还增加了央行“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的职能,金融稳定局被赋予了新职能――“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机构设置方面,新“三定”方案在内设机构中新设立了汇率司,并赋予其“跟踪监测全球金融市场汇率变化;研究、监测国际资本流动”等职责。外部关系方面,新方案明确了金融政策及监管政策的协调。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应与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协调机制以提高宏观调控的水平。

根据2003年和2008年两次机构改革,中国人民银行的角色已经明朗化:第一,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宏观调控部门,主要通过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增长。第二,货币政策职能更强化,汇率将更多的成为我国央行的调控工具,这源于经济的跨国性日益突出。第三,“协调”成为央行的重要作业,除央行内部货币政策工具之间,如汇率政策与利率政策需要协调外,货币政策与信贷政策之间的协调,央行的金融政策与财政部门的财税政策的配合,包括央行货币调控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之间的协同等,都是宏观调控体系中的应有之义。

四、商务介入宏观经济:商务部

商务部前身是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成立时整合了三方面的权力,分别是原国家经贸委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权,国家计委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职权。商务部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一般思维,商务部所辖范围更多是流通领域,与宏观调控无涉。但从不同角度深入分析商务部在现实中的功能与,可以发现其与宏观调控有着以下联结点:

第一,从商务部职责范围来看,其主管事项与投资、产业、消费、价格、进出口等重要宏观经济指标都有联系,其中投资、消费、出口拉动经济的“三驾马车”之需求几乎与商务部每一项工作都紧密相关。

第二,在行使权力的方式上,商务部可以通过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等方式在宏观调控中发挥一定的作用。

第三,从近年商务部的对外资的政策文件来看,23号文、50号文、171号文都是针对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是整个房地产调控政策中的组成部分,而《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涉及宏观调控审核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54号)更是积极配合国家宏观调控工作的表现。

五、土地调控:国土资源部

随着我国经济出现的众多诘难与新形势,国土资源部的微观管理职能逐渐显示出宏观化的趋势,其政策标志是国务院于2004年、2006年分别公布的两个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6] 31 号)。从新“三定”方案中反映出,国土部参与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有所增强。将土地纳入宏观调控中考量的背景有三:其一,当下我国面临诸多现实问题,如房价过快增长、盲目投资情况严重、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等等,由于我国市场化程度不够等原因,传统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对我国相关领域调控的效果并不充分;其二,土地具有资源和资产的双重属性,尤其是近年来土地要素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力越来越大,土地供应对劳动力、资金、能源等方面的投入量和投入方向有能力施加一定程度的影响力;其三,现代经济的复杂性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使对经济领域的调控往往需要多重政策的合力,在我国土地公有的前提下,土地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系统的手段是一个国家介入经济的有效抓手。

第6篇:宏观调控的内涵范文

关键词:和谐发展观    领导行为

 

我国的改革发展已经进入关键时期,这个时期同时也是“经济容易失调、社会容易失序、心理容易失衡、社会伦理需要调整重建”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产业之间以及占有资源不同的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还会拉大,而随着收入提高及差距拉大,各种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如果处理不当,就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在这个时期,社会消费升级日益多样化,人们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要求日益提高,而新的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定型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新旧体制、机制的衔接又不及时,不到位,就有可能产生社会无序、行为失范等问题。鉴于此,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命题。我理解,这是党中央继科学发展观之后提出的又一崭新的发展观----和谐发展观。这一发展观旨在改善参差不齐、自相矛盾的发展现状,其主旨是不求最佳,但求和谐,营造一个社会各个阶层都能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社会各阶层互惠互利,各自的利益都能得以基本满足,各阶层间的利益关系能够不断得到协调的社会。它给我们把握现代化建设中的矛盾及科学地处理问题提供了一种新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

一、和谐发展观的核心理念

     1.关注人际关系,统筹阶层和谐

和谐发展观,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在社会建设层面合乎逻辑的展开,它拓展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我们党提出并正在着手解决的城市与农村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以及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之间存在的不协调问题,既触及了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突出矛盾,也触及了社会建设层面存在的不和谐之处。“五个和谐”渗透和推进到社会结构层面,必然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问题,就产生了和谐发展观。这个发展观从“五个统筹”中抽象出人际关系,强调阶层之间的和谐。

和谐发展观把侧重点放在人际关系的统筹上,是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的基础上,为适应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样化而提出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我国正处在历史性的经济社会转型中。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我国社会结构正在发生一系列新的变化:(1)经济多样化,各种新的产权主体和利益主体不断发展,产权关系和利益关系越来越清晰;(2)社会阶层多样化,除了推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和广大农民,在20多年的社会变革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3)思想意识多样化,诸种文化信仰和价值取向“百花齐放”。伴随着这种多样化趋势的深化,必然产生一些新的社会矛盾。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在这场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变迁面前,如何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协调多元力量之间的关系,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就成为社会治理的新课题。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探索新的社会运转和社会服务机制,将会形成一套与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样化相适应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这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2.微观求“和”,宏观求“谐”,和、谐皆本

社会是宏观的,它是由许许多多的“会”与“社”等微观组织组成的,是宏观与微观的统一。构建和谐社会,对宏观与微观的要求是不同的。就微观来说,一个家族、一个学校、一个工厂、一个机关、一个局部乃至一个地方,要致力于求和,把矛盾解决在辖区之内,把活力奉献给社会;就宏观来说,要注意政治、经济、文化的和谐、城乡之间的和谐、不同阶层之间的和谐,妥善处理相互之间的矛盾,减少摩擦,使社会处于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当中。

“和”是相互关系中比较满意的状态,而“谐”是指妥协共处的状态。和谐发展观之所以强调微观求“和”、宏观求“谐”,是为了便于我们找到构建和谐社会方位。自从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以来,关于指导思想、科学内涵和主要任务都有了框架,问题在于这些理论框架有些抽象,落实到每一个单位、干部和群众的行为上还不够具体,似乎人人有责,但又很难去负责。原因在于构建和谐社会宏、微模糊。基于此,笔者提出微观求“和”、宏观求“谐”这一观点。就微观而言,一个单位、一个领导和一个群众,要致力于求和,求团结,把本单位的工作做好。这是非常现实和可能的。因为一个局部,情况比较清楚,矛盾比较单纯,资源配置比较灵活,积极因素容易调动,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哪里有“不和”的因素就把工作做到哪里,每个人都能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方位。而宏观社会,涵盖面广、跨度大,要素多而复杂,需要整合的东西多,局部、部分、系统、整体之间不仅有层次之分,而且要素之间的距离也相对较远,这些远距离的要素之间,矛盾容易激化,处理不好会产生阶层对立、党群对立。这些矛盾要靠方针政策去调整,要靠法律制度去调整。协同起来费时耗资,社会成本较大,简单地用上述求“和”的方法很难奏效。因此,对于构建宏观和谐,关键是求“谐”,先求满意,再求最优,和谐皆本。

3.“和谐度”是和谐发展观的内核

和谐就是适度,和谐发展就是科学用度,关注和谐度。在以往学习中,我们普遍接受的是哲学上讲的“度”,也就是决定事物量、质变的界限,而在和谐发展观中,我们要引入三个“度”的概念,还有科学用度的问题。

从物理学的意义上讲,任何事物都存在着某种能量,其中有一种能量叫作势能。它告诉我们物质的势是随着空间位置的变化而变化的,其能量大小与位置有关,故又称为位能。它是物质运动的状态,处于相对静止的势,蕴藏着能量,处于动态的势放出能量。这种能量,可以起破坏作用,也可以为领导者作用。在领导活动中,势往往表现为组织外部环境的变化给领导者带来的机会和挑战,通常叫作形势、态势、趋势和大势等。势从静到动,从小到大,有着蓄势、造势和审时度势等过程。这里面存在着一个对事物的结构和要素的调整和形成蓄势待发的条件问题,这个条件就是一种度,过度就会势不可挡或势不两立,不足就会导致势不可及或势均力敌。

第7篇:宏观调控的内涵范文

一、工商行政管理属宏观调控的职能之一

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是国家的重要职能,如果说在市场机制被捧为“万能”时期这种职能还受到排斥的话,那么在商品经济日趋发达、市场绝非万能且存在严重失灵的今天,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已普遍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且各国都在采取措施强化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由若干政策措施、调控手段和调控职能构成的体系。从政策措施来看,主要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收入政策、经济增长政策、人力政策及消费政策等宏观和微观的政策;从调控手段来看,主要包括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管理;从调控职能来看,主要包括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经济管理职能和经济监督职能。工商行政管理作为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职能,对性质界定人们的看法基本相同,即属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种性质究竟从哪些方面体现,或者进一步说工商行政管理究竟如何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人们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并不一致。笔者认为,就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范围和其承担的任务而言,其宏观调控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大方面:

1培育市场,促进完备市场体系的构建。市场的发育成熟及完备的市场体系的形成既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典型特征,也是其赖以运作的基础。凡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都把促进市场的发育、构建市场体系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多年束缚,市场发育十分滞后,以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为特征的市场体系远未形成。因此通过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促进市场的发育和市场体系的尽快形成,不仅是当前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也将是今后相当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这被有些人称为是当代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工作。工商行政管理作为我国市场监管的职能,培育市场、促进市场发育可以说是其职能中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不仅表现在工商部门参与培育各种具体的交易场所(在办管分离体制下不再直接建设交易场所),更重要的表现在工商部门立足本职规范各类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促进市场主体的成熟,推进市场规划的健全和完善,即从更高层次上促进市场的发育和成长。

2控制市场主体准入,从特定层面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也有人认为是国家进行经济管理的高级形式,主要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布局政策等,其中核心是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政策。目前我国已经逐步认识到了产业政策的重要性,并已经开始运用产业调控经济运行。工商行政政管理以其特有的职能可以说正是国家产业政策的实现形式或实现工具。如比根据国家的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目标,通过市场主体登记职能,控制市场主体进入的数量、规模及结构,从而实现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的目标;通过控制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规模条件,实现产业组织的合理化,实现生产规模适当集中和规模经济的要求;还可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及反垄断,即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同时也保持经济的适度竞争,从而实现国家的产业组织政策目标。仅从这一点讲,工商行政管理是通过管理微观主体、进而达到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其管理层次是很高的。

3规范市场竞争和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经济运行需要正常的市场秩序,而正常的市场秩序尽管依靠市场主体的自觉、自律行为有进也会形成,但由于利益机制的趋动及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等原因往往不会自发形成,它既需要作为经济运行规则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范,同时更需要作为经济管理机关的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强制确立。因此不论实行什么样经济体制的国家,都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作为其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工商行政管理作为专司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一种职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可以说是其最重要的使命和天然职责,这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属宏观调控体系的最重要方面。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与其他宏观调控职能的最主要区别也在于此。工商行政管理所应维护的市场秩序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进出市场的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以确保市场统一开放,公平合法,竞争有序。

由上述三个方面可以看到,工商行政管理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职能,是我国宏观调控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发展各类市场、完善生产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清除市场障碍以尽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以及健全市场规划、加强市场管理,从而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创造条件。这些规定无疑为专司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提出的发挥作用的要求和方向。现在我们应该认识到,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不仅是完成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本身的需要,同时还有更深刻的意义,那就是履行国家宏观调控应有的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讲,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任何不到位,执法力度的不够从而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身的失职,更涉及到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

二、对现阶段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发挥状况的基本分析

改革开放的十几年,我国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得到了飞速发展,尤其自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与此同时,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也为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趋向繁荣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也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发挥强有力的规范效应,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准入职能方面,工商行政管理为规范市场主体,促进市场主体的发育成熟和其合法性,把好市场准入关从而维护正常的市场进入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在监管职能方面,工商行政管理履行了政府对市场主体的交易和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发挥商标管理、广告管理、合同管理、市场管理等作用,为使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符合市场规则要求,为创制有序的市场环境,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通过培育监管等方式促进市场的发育和市场体系的形成,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挥基础性作用,这突出地表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运用自身职能促进各类消费品市场和部分生产资料市场的发展、完备方面,尽管在当时主要是通过既管市场、又办市场的方式培育市场的,但无论如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我国市场的发展上功不可没;第四,在执法职能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严格执行法律,依法监管市场,保证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第五,在保护职能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的监管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有效地保护了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进一步发挥了对市场的规范效应,同时也有效地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

在看到近些年工商行政管理事业迅速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历史性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尽管工商行政管理已经纳入了我国的宏观调控体系并为宏观调控的加强和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工商行政管理尚没有充分发挥国家赋予的宏观调控职能,其蕴含的巨大管理能量或其应该发挥的职能作用还没有充分地发挥出来。换言之,在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的地位与其应该发挥的职能作用是不相称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尽管工商行政管理的市场准入职能可以发挥使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及产业布局合理化的作用,同时企业登记制度由审批制向准则制的转变也为工商行政管理调控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和产业布局提供了前提条件,但由于工商部门自身在观念、能力等方面的欠缺及市场发育不健全等原因,工商行政管理并未实现这种高层次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也并未完全成为国家产业实施链条上的重要一环,以致有些人至今还认为工商部门就是盖图章、发执照、干些程序方面工作的部门。因此,当务之急是使工商行政管理的企业登记职能能着眼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在高层次上强化登记管理。

2由于体制制肘、市场主体不完全成熟、工商管理能力与所承担的职能失衡等原因,工商行政管理的效果还不十分理想,有时管理力度不够的问题比较突出,使市场秩序并未达到最佳状态,有时甚至还比较混乱。如假冒伪劣商品仍时而充斥市场,商标侵权行为仍时有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时仍很猖獗,不规范的市场主体及市场主体的不规范行为仍时有出现等。这不仅使工商行政管理的效率大打折扣,也使工商行政管理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3在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整个大市场以及监管领域、监管对象及监管层次都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况下,工商监管的方式方法还未发生相应的转变,具体表现在一些地方的工商部门仍陷入微观管理领域而不能自拔,从而放弃从高层次上监管市场。比如在对市场的培育方面,一些部门仍囿于管理集贸市场或仍习惯于用管理集贸市场的方法(如进驻式管理)管理整个市场,而不是从促进市场主体的成熟、规范市场客体、推进市场规则的健全等高层次上培育市场;再如一些部门仍完全习惯于那种“重点整治”或“集中治理”式管理方式而放弃或放松应有的日常监管。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钳制了工商监管效能及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强化工商行政管理的思路

1转变观念,即深刻认识工商行政管理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所肩负的崇高历史使命。转变观念作为强化工商行政管理的对策之一,这几年也一直在强调,但通过实践我们可以看到,这一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比如对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深刻内涵还缺乏准确的把握,仍停留于监管集贸市场而不能自拨就是一个突出的证明。因此,对于习惯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思想、管理方式方法的广大工商管理干部尤其是基层工商干部来说,转变观念不是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当前,转变观念就是要求广大工商干部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涵,认清工商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调准管理观念和管理思想,自觉提高管理层次,从狭隘的监管集贸市场和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模式中摆脱出来,增强监管的自觉性和准确性,防止“穿新鞋走老路”。

2优化监管的外部环境。工商监管总要在一定的环境中进行。这个环境涉及的因素主要包括:有关的政府部门、执法的手段、管理经费、管理对象对管理主体的认同及其成熟程度等。不可否认,尽管工商部门行使监管职能的内外环境从总体上说是好的,但也存在一定问题,而这些问题又会不同程度地制约监管职能的有效发挥。这些问题主要包括:(1)经常受到来自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从而阻碍工商部门的严格执法;(2)由于财政经费的不足,使得工商部门一直受到管理经费不足及干部工资、福利待遇无法落实的困扰,从而使工商部门不得不把筹集经费和解决工资、福利问题作为优先考虑的目标,这无疑会因目标的多元化而制约管理的效果(市场管办难以脱钩、工商部门难以割舍管集贸市场和个体户主要就是因为经费的困扰);(3)执法手段不强,如工商监管所必须的查封、扣压、冻结等强制手段不具备,使监管力度大打折扣;(4)有关的职能交叉部门由于利益、权力的碰撞,有时互相制肘,从而影响监管效果;(5)市场主体不成熟,有时对工商监管缺乏认同感,甚至产生抵触,这也会严重影响监管效果。因此,要强化工商行政管理,必须改善监管的外部环境,使工商部门在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中发挥职能作用。改善或优化监管环境,主要解决好以上五个问题,即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解决困扰工商部门的经费不足问题,赋予必要的强制监管手段,加强与各有关的职能部门的配合和协调,促进市场主体的尽快成熟。

第8篇:宏观调控的内涵范文

一、对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认识

工商行政管理是一门较为成熟的学科,其无论是在体系上还是在理论范畴上,都达到了可以揭示规律的程度,工商行政管理是一种管理行为,其具有一定的价值,能够有效的实现行为与规范之间的高效统一。现阶段,工商行政管理理论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独立体系,然而其却在不断的升华和改进,在社会市场经济以及社会政治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前提下,其也在进行不断的改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就会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门类。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中所包含的内容主要有概念、范畴以及基本的体系等,这一理论主要是在公共行政学的基础上所发展得来的,因此,其具备公共行政学中的一些要点。针对工商行政管理理论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可以从市场以及其自身的管理职能等方面入手,深入到市场中,对市场中的一些行为进行监管和控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依据市场准入原则对商品进行有效的质量检查,实施产权保护等,在这一系列的范畴内,可以看出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作用,针对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解释以及规律的揭示,可以从工商行政管理行为以及规范的统一范畴内来进行解读。

二、工商行政管理与市场

要想清楚的了解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就需要对工商行政管理与市场的关系进行入手,而所谓的工商行政管理与市场的关系,也就是政府与经济的关系,可以说,工商行政管理与市场的关系就是经济与政府之间关系的一个具体层面。政府对经济有着宏观调控的职能,其对经济进行调控和干预的时候,需要遵循相应的价值和经济规律,采取有效的干预手段,在遵循市场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的有效开展,从而对市场进行合理的监督,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只有市场在失稳的情况下,政府才有理由干预市场经济,而造成市场失稳的主要在于公平和效率,市场自身虽然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但是却无法有效的克服来自市场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干预,市场外部的干扰只能够通过政府来进行消除和调整,政府利用其干预手段,对市场中的竞争秩序进行合理的维护,合理分配收入,调节市场准入份额,实现对宏观经济的有效调控,稳定市场经济的发展环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是尤其必要性的,然而,政府却不可以过多的干预经济,其只能够做到适可而止。其余的经济就需要市场自身进行调节和干预。总而言之,政府与市场之间既不是放任自流的状况,也不是完全干预的状况,两者在权利上是处于一种平衡的状态,政府以及市场对经济都具有调节的作用。

三、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中管理与服务的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中,包含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所以对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行探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到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要点。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有很多,但是其中的服务职能其是否具备,还有待进一步的讨论。而针对工商行政管理的服务职能,也是各人有各人的见解。可以说,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中,管理和服务之间有着一种较为特殊的关系,而对两者的关系进行梳理的时候,也需要能够将服务加入到管理中,依据管理活动来对服务职能进行探讨,从这一点上来说,服务职能无法离开管理而单独存在,两者之间是一种依存的关系。工商行政管理是国家在市场监管执法领域权力、法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和贯彻执行者。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积极为经济基础服务。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就是要帮助和促进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并及时调整使之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因此,不能认为强化市场监管与为经济发展服务相悖,强化市场监管执法也就是强化为经济服务的职能。这种从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的视角上所谈论的服务是一种宏观层次上的服务,可称其为“大服务”。

第9篇:宏观调控的内涵范文

一、可持续发展与“整体本位论”

可持续发展的提法始于本世纪70年代。这一概念从提出发展到今天,其涵义已远远超出了原有的内容。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想是强调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科技协调发展,永续不断。可持续发展要求把发展的负面效应和代价降低到最低程度,使地球的资源和环境免遭或少遭破坏,既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保持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危及后代子孙安居乐业,继续发展,从而实现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统一。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发展观、哲学观具有整体性、系统性、综合性、长期性、协调性、反波动性等特征。(注:王全兴,樊启荣。可持续发展立法初探[j]。法商研究,199 8(3)。)笔者认为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经济法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首先,可持续发展的整体性强调经济、人口、社会、科技、环境、资源的协调一致,共同发展。从空间上看,可持续发展是各地区、全国乃至全球作为一个整体的发展,是全社会范围内,各阶层、各集团、各单位都增进利益的共同发展。“整体本位论”作为经济法的哲学基础,以社会整体为其出发点和归宿,以社会整体的共同利益为最高利益,个体利益为次,客观地反映市场经济的社会性要求,其目的也在于实现社会整体控制与协调发展。

按照可持续发展理论,经济法的调控、规制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总体上对国民经济运行协调和控制,以及在具体方面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限制和引导的统一过程。

民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而个人权利本位以自然权利理论为其哲学基础,它有利于保证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实现,以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每个个体得到充分发展,在民法看来,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并组成社会利益。只有充分保证个人利益的最大实现,才可以促成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注:陈云生。权利本位价值模式的历史命运[j]。政法论坛,199 7(3)。)

同民法着眼保护利益最大化的个体利益本位思想相反,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重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协调个人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会共同价值目标。在经济法看来,社会利益是个体利益的整合,不是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社会利益决定个体利益,只有站在共同利益之上,才能协调各层次利益关系,而个体利益至上,必然破坏利益均衡与和谐。所以,经济法所坚持的利益原则是整体利益至上原则,利益均衡原则,保护并限制个人利益原则,保护社会弱者利益原则。(注:何文龙。经济法理念简论[j]。法商研究,1998(3)。)

其次,按照可持续发展理论,经济、人口、社会、环境的发展,不仅要全面协调发展,而且要稳定、永续发展。经济法与民法促进个体(私人)经济安全不同,经济法应着眼于国民经济全社会整体安全。这种整体安全首先是指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和持续发展的协调状态。协调是关于发展过程和系统总体状态的规则,是指一系统存在多重因素关系和多种相互作用条件下,把不同质的因素和不同类型的相互作用统一起来,满足指定功能的过程,表现了系统结构与功能关系的客观规定性同人与社会发展目标的主观规定的统一。(注:王宏波。论社会发展的协调范畴及其意义[j]。中国社会科学,1994(1)。)国民经济发展协调状态是一种理想状态。一方面,在总体上,它表现为社会需要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一种适应与满足的关系;另一方面,在具体上它表现为经济系统中的多种因素和多种力量的多重促进、多元互补的合理配合关系。

可持续发展的无波动性还要求通过经济立法抑制经济系统中不协调因素与力量,防止经济疲软、过热和动荡以及通货膨胀、经济危机等消极状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对促进消极意义上的经济安全具有更大的重要性。(注:积极意义上的经济安全是指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协调状态。)

再次,经济法还致力于促进整体效益。(注:欧阳明程。整体效益: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主导价值取向[j]。法商研究,1997(1)。)效益作为一种法律价值,导入法学领域始于60—70年代法律经济学的兴起。作为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器,民法和经济法都必然把促进效益作为其重要的价值目标,但其具体精神并不相同。民法的私人经济生活本位和个体利益决定了它追求的效益首先是个别的、微观的,然后以此去最终促进社会整体效益,所以,它难以解决个别效益与整体效益,微观经济效益与宏观经济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矛盾。只有经济法能摆好这些矛盾之间的关系。(1)经济法以促进社会整体效益为目标。发展经济效益以提高和不损害社会整体效益为导向,把经济效益纳入社会整体效益中评价。(2)协调个别、微观的经济效益以取得国民经济整体效益最优。把微观经济效益纳入宏观经济效益中评价。(3 )经济活动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把宏观、微观经济行为纳入经济效益中评价。(4)提高经济效益,须以促进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环境、人口、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可见,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经济法的哲学观、价值目标是一致的。

二、可持续发展与宏观调控法

按照可持续发展理论,人口、经济和环境是可持续发展中最重要的因素,人口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总体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人口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总体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在全部可持续发展诸要素中,人口是可持续发展的中心,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要实现人口、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注:陈银娥,杨艳琳。可持续发展需要宏观调控[j]。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8( 4)。)。而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它通过计划法、投资法、价格法、信贷法、税法等保障实现国民经济的总体目标,这种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

第一,通过宏观调控法,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各种比例关系。社会化大生产客观上要求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和再生产各环节之间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而这些比例关系又受到人口、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等因素的影响。如人口再生产与物质资料再生产的协调关系受到经济增长、人口增长的影响,企业的再生产受到资源配置方式的制约,经济增长和人口增长又会破坏生态环境,造成资源的浪费,而资源短缺又会制约经济发展,收入分配不公会扩大社会的贫富差距,从而影响社会稳定与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通过宏观调控法如:资源法、环境法、计划生育法等,运用政府的“有形之手”才能保持这种比例关系,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第二,通过宏观调控法弥补经济发展中市场机制的缺陷。尽管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作用,在调节经济运行、管理经济活动中起着其他调节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自发调节,存在“市场失灵”问题。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必然出现周期性的经济波动和经济危机,影响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并会导致资源浪费,带来环境恶化,同时也会产生地区发展不平衡,造成社会贫富两极分化等。如生态环境是公共产品,应通过法律手段,而不是市场手段来实施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如征收资源税和环境污染税,由此,企业将资源税和环境污染税也作为成本的构成而计入生产成本。在我国现阶段还未形成环境成本的概念,只对一些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征收环境保护费。但是,事实上,一些在生产过程中未造成直接污染的企业,对环境也可能间接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如摩托车在其生产过程中也许对环境污染的影响不大,可是其在消费过程中带来的环境问题却非常严重。因而,从宏观经济过程观察,经济增长中环境成本是很大的,付出的代价是很高昂的。日本学者枇杷木在《论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经济理论结构》一文中提出“增值价值环境税”的理论主张不仅对每个生产阶段的增值价值要征收环境税,而且要“对商品的服务和生产不加以区别的对其‘增值价值’进行课税”,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另外,我国目前的自来水收费,既不是资源费,也不是污水处理费,而是制造自来水的费用。如果按照综合成本理论,应当加收资源税或污水处理税,那自来水的价格就要高得多。因此,要克服市场在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发挥政府“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完善资源法、环境法和税法,通过开征资源税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与节约。开征环境税、防治污染税,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通过宏观调控法,协调好可持续发展中的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建立在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协调的基础之上的,宏观调控法就是要协调各种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从而为社会经济总体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主要经济利益关系有:社会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与局部利益、眼前利益的关系,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之间的关系,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各地区之间的关系,等等。通过产业调整法、预算法、投资法、税法、银行法等法律协调好社会经济发展中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才能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宏观调控不到位或不能有效地协调好各种经济利益关系,那么,宏观经济就很难获得持续、稳定和协调的发展,从而也就不可能有社会总体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宏观调控法有助于保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宏观调控目标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保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平衡,主要目标是实现经济适度增长、充分就业、资源优化配置、国际收支平衡以及社会收入公平分配,实现财政、信贷、外汇与物资的综合平衡。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是稳定与增长,经济保持相对稳定是经济增长的前提条件,如果经济稳定受到严重破坏,要实现经济的高速增长是不可能的。作为宏观调控手段之一的法律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而经济发展必须有宏观调控来引导。也就是说宏观调控是手段,经济发展是目的,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由于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宏观调控法能保证经济发展,从而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因而,宏观调控法的目的就是要保障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币值稳定、资源优化配置、社会收入分配公平等目标的实现,有助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从宏观调控法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看,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更离不开宏观调控法律保障。建国以来,之所以出现“有增长而无发展,有发展而不能持续”的情况,是因为缺乏政府有效的宏观调控,更缺乏完善的宏观调控法。可持续发展思想理论成果的出现,必将进一步丰富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和体系,进而促进经济法的发展。同时,完善的宏观调控法也保障了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三、可持续发展与市场规制法

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两大基本亚体系,一是反映国家干预市场的市场规制法律体系,二是反映政府参与经济活动,从全局出发,调控社会总产品和总需求平衡关系,保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经济调控法律体系。二者在整个经济法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注:王继军,李建人。经济法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j]。法律科学,1999(1)。)

有学者认为,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原则是效率优先。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原则是公平至上。(注:莫俊。论现代经济法的价值取向[j]。山东法学,1998(4)。)笔者认为公平原则不仅体现在宏观调控法体系,而且也体现在市场规制法体系。公平和效率作为经济法的两大价值目标在经济法里应得到完美的统一。一般认为,公平既包括机会公平,也包括结果公平。机会公平,意味着制度规则公正。经济运行机制公正合理,是实现效率,进而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逻辑前提。经济法对机会公平的维护突出地体现在市场规制法方面,如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打破垄断,禁止少数大企业凭借其经济优势限制、支配他人的经营活动,使中小企业的地位和利益得到恢复,获得在市场上进行竞争的机会,从而在垄断者与弱小企业间实现了机会公平。基于社会福利和人道主义的观念,经济法还将追求结果公平引入自己的价值取向中。经济法要求国家对不平等的收入和财产实行直接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结果公平,强调的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对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予以一定的补偿或救济。这主要体现在税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如税法规定累进所得税、累进财产税、遗产税、利息税等,收入越高的人纳税的比率越高,收入低于法定纳税水平的,则不纳税。从而通过对高收入者的一种直接“剥夺”,实现结果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