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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政策论文精选(九篇)

宏观政策论文

第1篇:宏观政策论文范文

根据凯恩斯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一国政府的经济波动主要有投资、消费、政府购买三大需求引致,而结合相关的原理、公式及乘数作用,政府可以采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经济进行调节,以匹配不同时期的需求,消除经济波动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此外,政府还必须根据本国国情,结合世界形势发展需要,制定一些适合本国发展的宏观产业政策,从而有别于他国的经济发展道路,以又好又快发展本国经济。

1财政政策对本国经济发展的调节

财政是一国政府赖以生存的命脉,发展到今天,财政手段日趋完善,财政工具也日趋成熟,财政调控意识也趋于主动,根据一定时期国民经济发展的特点,运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手段,或者二者交替使用,对国家宏观经济进行调控,具体有税收政策、收费政策、支出政策、预算政策、国债政策等组成。

财政政策具备自动稳定经济功能,利用财政工具与经济运行的内在联系来影响经济运行,这种内在联系是指财政政策工具在经济周期中能够自动调节社会总需求的变化所带来的经济波动,因此,这种财政政策工具经常被称作“内在稳定器”。所得税与各种社会保障支出是最典型的内在稳定器。在经济繁荣时期,个人收入与公司利润都增加,符合所得税纳税规定的个人或公司企业也随之增加,就会使所得税总额自动增加;同时,由于经济繁荣时期失业人数减少,各种社会保障支出也随之减少,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总需求的增加与经济的过分扩张。反之,经济衰退时期,个人收入与公司利润都减少,失业人数增加,那么所得税总额会降低,各种社会保障支出需要增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有效需求,防止经济进一步衰退。

对于短期的、较小的经济波动,内在稳定器可以取得一定的效果,但对于长期的、较大的经济波动它就有些力不从心了。尤其是一国经济经历比较长的萧条、复苏、繁荣、衰退、周期时,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局限性很大,不能帮助一国迅速走出经济困境,恢复经济增长。因此,许多国家越来越重视采取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根据经济波动的周期,相应地实施“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进行有效需求管理,以取得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这一政策的主要目标不是平衡政府预算,而是通过积极地运用财政政策去平衡经济。实行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要求政府根据客观经济形势的不同状况,机动灵活地采取一定的财政政策和措施。当整个社会需求不足,以致失业率提高时,政府就应增加公共工程等基础建设投资,大兴土木、水利,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带动经济增长,此外,还要变动税率,减免一些可能的税种,以减轻家庭收入水平下降而可能导致的消费水平下降,使其收入因纳税的减少而有所提高,政府还要增加转移支付救助穷人、消除贫困,帮助这些家庭渡过难关,增加其实际购买力,促使经济升温;当社会上需求过多,致使通货膨胀猛烈发展,政府就应减少支出增加收入;当社会上借贷资本过剩,就应出售政府债券;当社会上资金不足,就应回收政府债券。总之,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要求政府不必拘泥于预算收支之间的对比关系,而应当保持整个经济的平衡。

2货币政策对本国经济发展的调节

货币政策是一国央行根据客观调控目标,有目的地变更整个社会的货币供给量和利率,以影响宏观经济活动的政策。为使调控目标更确切,调控效果更显著,通常与财政政策结合使用,以匹配一国经济增长和经济波动的需要,但发展到今天,货币政策执行彰显独立性,往往为特定的目标而实施。

笔者认为,货币政策的核心的是利率、汇率和央行的基础货币供给量,尤以利率和汇率为核心,三者具有密切联系,互动、互为影响,调控着一国货币市场、资本市场、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除了国家调控大局的一般性目标外,货币政策还担负着一些特殊的金融管理目标,如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防止大规模的银行危机出现,稳定汇率,保证货币购买的稳定性等等。如财政政策目标一样,为消除经济波动的四个周期,在货币政策上,对货币的供给量也要予以限制,以相机抉择,匹配经济周期需要。货币政策最根本的目标就是为一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货币环境。在现代信用本位条件下,货币供应量的变化对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以及二者的平衡都会产生直接影响,从而影响整个宏观经济的运行。因此,要使货币的供应不成为重大经济波动的根源并不破坏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必须根据社会总供求状况制订货币政策,维持适度的货币供应,不能因为货币过多或不足而造成经济的过度繁荣或长期衰退。在社会总需求不足情况下,整个社会经济处于衰退或萧条状况,资源大量闲置,企业开工不足,社会经济发展停滞。这时,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应该是扩张性的,要增加货币供应量以刺激总需求增加,从而促进生产的恢复与发展,促使社会总供求趋于平衡;在社会总需求过多情况下,宏观经济处于过热状态,生产迅速发展,投资剧增,市场供给不足,过多的货币追逐过少的商品,物价上涨。这时央行的货币政策应是紧缩性的,即缩减货币供应量,抑制社会总需求,促使经济适度而稳定增长,促使社会总供求平衡。此外,在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构成不相适应的情况下,一些部门需求不足,商品相对过剩,生产停滞不前;而另一些部门则需求过度,商品供不应求,价格上涨,生产发展很快。其结果将是整体经济比例失调,畸形发展。此时货币政策应有紧有松,松紧结合,通过调整货币供给的构成和流向,改变社会总需求构成与总供给构成不相适应的状况,促使总供求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结构上都平衡,保证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一国央行为顺利实现上述货币目标,稳定总供给和总需求,消除经济波动带来的危害,通常借助一些货币政策工具来实现,主要有再贴现率、公开市场业务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三种。再贴现率作用:当出现通货膨胀压力的时候,中央银行就提高再贴现率,这使商业银行因借贷成本提高而缩小准备金和放款规模,从而使价格得以稳定或者回落;反之,中央银行也可以降低再贴现率,而使商业银行以至工商企业增加借贷,增加总需求。公开市场业务作用:当整个市场价格水平上升,需要加以抑制的时候,中央银行就卖出证券,使得商业银行的准备金下降,贷款规模缩小,从而使投资以及物价总水平的上升得到控制或逆转。当经济呈现萧条迹象时,中央银行就买进证券,使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增加,信贷规模扩大,从而使投资需求和收入水平上升。法定准备金比率作用:中央银行通过提高这个比率,使货币乘数变化,从而通过影响货币存量而对整个经济产生作用。由于它直接影响到各商业银行利润,因而效果非常猛烈,一般情况下不常使用。

除三大政策工具外,央行还可以采用选择性信贷控制工具,如证券市场放款和消费信贷。中央银行还可运用自己在金融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威望,通过对各金融机构实施“道义劝告”(或“窗口指导”),来影响它们的放款数量和投资方向,以达到控制信用的目的。同时,依照法令,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实施直接干预和控制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种选择工具。

3产业政策对本国经济发展的调节

产业政策,是指政府为改变产业部门的资源分配和各种产业中私人企业的某种经营活动而采取的政策。也就是说,它是促进某种产业的生产、投资、研究开发、现代化的产业改组而抑制其他产业的同类活动的政策。通常不作为应对经济波动的政策选择,但作为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在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要求下,我国更应根据本国国情,本国的自然历史状况,探索适合本国发展的宏观经济运行政策。而一些学者干脆认为:产业政策就是当一国产业处于比其他国家产业落后状态,或者可能落后于其他国家时,为加强本国产业所采取的各种政策。总之,都是由一国政府制定的,主动干预一国经济运行的政策集合,具有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一样的指导作用,不可忽缺。

产业政策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产业结构政策:协调供需矛盾,三大产业结构合理,淘汰落后,支持先进,推进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要有高级化的趋势。(2)产业布局政策:产业发展均衡,区域发展均衡,避免“集聚效应”,关注国计民生,体现政策引导,要有合理化的趋势。(3)产业组织政策:合理资源配置,消除垄断,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第2篇:宏观政策论文范文

财政赤字政策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应对短期经济波动熨平经济周期的重要手段,在经济发展某些阶段上也是扩大公共投资、提高经济长期增长率的重要方式。赤字政策的使用,既要有量的考虑,即赤字率高低的选择,也要有质的考虑,即赤字使用方向上的选择。赤字政策如果运用得当,能够起到维护宏观经济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一、财政赤字政策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

纵观各国经济发展史,特别是美国、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史,我们发现财政赤字政策使用相当广泛,这些国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借鉴。

1、财政应追求长期平衡而不是短期平衡

财政收支平衡是宏观经济政策追求的基本目标之一。但这种平衡主要应立足于长期平衡,而不仅仅是短期平衡。从历史上看,美国、日本和欧洲的赤字率在短期内都曾出现过较大的波动,如从1981年到2000年的20年间里,美国、日本、法国、德国和英国的赤字率最高分别达到过6%、7.3%、6.0%、3.3%和7.7%,但其长期赤字率则基本稳定在2.5%左右。上述几国过去20年间平均赤字率分别为2.6%、2.5%、3.1%、2.2%和2.6%。这说明在一定时期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一些短期的财政赤字,以此换来财政长期的平衡是必要的。归根结底,财政平衡是要以经济长期持续发展为基础,脱离经济总体情况的财政平衡既无意义也不可持续。

财政赤字在短期波动而在长期平衡首先是由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引起的。除去战争因素赤字较高的年份往往都是经济比较萧条的年份,如美国20世纪以来出现过四次赤字比较严重的时期,赤字率超过了3%,究其原因都是由经济萧条引起的。而随后的赤字率下降甚至赤字减少出现赢余又都是经济状况转好、经济进入复苏和高涨期的结果。比较典型的如美国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的经济高增长最终消除了美国的巨额财政赤字,并转而出现赢余。因而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上,财政收支是不平衡的,而在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中,财政收支则又应是相对平衡或是基本平衡的。

除周期性因素外,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也对财政的短期与长期平衡产生影响。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要求政府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相应政府的支出强度与结构也有所区别。在某些阶段上政府为实现特定的公共政策目标,赤字会大一些,结果可能导致在某些阶段上财政的不平衡。但财政的短期不平衡是为了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奠定比较牢固的基础,运用得当能够为财政实现长期平衡提供重要保证。如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和日本20世纪60年代的公共工程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虽然导致了持续时间较长的赤字,但为其以后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反周期的赤字政策仍然是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

赤字财政政策虽然一直被世界各国在不同时期以不同方式加以普遍使用,但对这一政策的有效性却一直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新古典学派的兴起,自由主义经济思想重新占据上风后,西方经济理论界出现了否定赤字财政政策有效性的倾向,也不断有政界人士出面反对赤字财政政策。这种思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国财政政策的制订与实施,需要认真加以分析。从欧美日等国的财政政策实践来看,尽管有学者否定和政界人士反对,但赤字政策仍然作为最主要的反周期政策被使用,一直到现在从未被放弃过,只是使用的强度和方式随着时代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变化罢了。从历史数据上看,美日欧等国的赤字率具有明显的逆周期特征,与经济增长率呈反向变化。直到今天美国政府仍在使用财政政策来调节经济景气度。如最近布什政府在美国赤字率已经接近3%的情况下,又提出了高达6740亿美元的10年经济刺激方案。各方普遍预计美国今后几年的财政赤字将超过3%。

造成赤字理论与实践的反差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反周期财政政策中的相当部分已经被制度化为自动稳定器,在经济波动时自动发挥作用,导致财政赤字随经济周期逆向波动。经济理论界并不特别反对自动稳定器的作用,他们主要反对在自动稳定器之外所谓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的作用。其次,反对财政政策的一些理论基础并不牢靠,也没有得到广泛认同,如财政政策无效论的重要理论基础李嘉图等价定理就没有得到实证研究的支持。其三,对赤字政策的批评和反对很多是出于选举政治中党派斗争的需要,而非完全从科学角度出发。美国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历次总统选举中赤字问题都成为在野党攻击执政党的重要武器,但以反赤字为旗帜上台的新总统又都无一例外地继续执行赤字财政政策,甚至比起前任有过之而无不及。如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中以新政闻名的罗斯福总统就是以平稳预算为竞选纲领登上总统宝座的,他的执政开创了美国和平时期长时间财政赤字的先例。1980年里根竞选时也承诺要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但他执政的结果是美国形成了和平时期最高的赤字率。

当然,西方国家的财政政策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存在有效性不足甚至下降的问题。如财政政策的"时滞过长"问题,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常常有经济刺激措施出台时经济已经复苏的情况。导致财政政策"时滞过长"的重要原因是西方三权分立的政体和多党制,政府和议会往往就预算问题争执不下,迟迟不能决策。美国从大萧条时的胡佛总统开始直到今天的布什总统,每遇经济萧条或是衰退时,总统总是指责国会中的反对党拖延时间延误时机。对财政政策的另一个指责是在萧条期或衰退期增大的财政支出在繁荣期也很难削减,结果导致了赤字滚雪球般的累积,这是与多党制相联系的一个问题。执政党为了取悦选民,巩固自己的票基,常常不顾政府的财政状况大派福利,这是赤字变得难以控制的重要原因。如里根执政期间,他一方面通过减税取悦高收入者,另一方面他也不愿意大幅削减社会福利而开罪中产阶级,结果必然是赤字爆炸般增长。另有研究表明,像意大利这样由多党联合执政的国家赤字明显高于单独执政的国家,因为在多党联合政府里有更多利益集团的利益需要得到照顾。显然,在政治体制完全不同的国家里,这些问题就不一定存在,财政政策也就可以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国发展阶段也是决定财政政策是否有效的重要因素。美国和日本早期财政政策明显有效,与当时公共基础设施比较薄弱有关。在当时情形下,社会需求指向明确,政府公共投资有充分发挥的余地。公共投资也与当时的产业结构匹配较好,政府投资的带动作用明显。相比之下,在发展后期,这些发达国家财政政策可应用的范围明显缩小,一般多集中在转移支付领域,赤字财政政策的效果也因此而大打折扣。

因而对赤字财政政策的有效性要作历史的和科学的分析,特别要从一国的具体情况出发,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3、简单的财政规则既不能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又难以真正改善财政状况

为财政政策设立某种规则防止赤字无限度膨胀是必要的,但规则本身又不能损害政府运用财政政策刺激经济增长熨平经济周期的能力。财政状况的好转根本上还是要依赖经济形势的好转,西方国家赤字变化的历史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西方国家的经历也表明,为总体财政赤字设置上限的简单规则在实践中难以奏效,对限制财政赤字的实际作用也不大。比较典型的如美国限制赤字增长的Gramm-Rudman-Hollings法案。1987年在里根政府财政赤字急剧扩大的背景下,美国国会通过了Gramm-Rudman-Hollings法案,该法案要求财政赤字应逐年减少,并在1993年彻底消除赤字。为此国会应每年制定赤字上限,超过上限就自动按比例消减除国防开支外的全部开支。这看起来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法规,但实际上却无法得到认真执行。由于赤字上限预测得过于保守,国会经常被迫提高年度赤字上限,行政当局也通过一些会计手法来使赤字合法,如出售政府资产、晚列支出早列收入、把一些项目移出预算等等。结果到按法案规定应是消除财政赤字的1993年,美国联邦政府的财政赤字不仅没有消除,反而由法案制定时的1500亿美元上升到了2551亿美元,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也由2.9%上升到了3.9%。日本也有类似的情况,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多次通过财政重建法案,最终都因经济形势的恶化而不了了之。

有些人认为,这些规则失效的原因是由于规则本身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仍不够。《马约》标准的出台是试图通过国家条约的形式进一步强化规则的权威性与强制性。但是目前《马约》标准明显受到来自内部的挑战,欧盟中的核心国家德国、法国和意大利公开指责《马约》的标准过于严厉,有可能导致经济衰退。甚至欧盟委员会主席普罗迪也公开指责该标准是"愚蠢的,跟所有死板硬性的决定一样"。最近欧盟内部又在酝酿修改规则,重新定义财政赤字概念,引入"结构性财政赤字"概念,把经济周期对财政赤字的影响考虑在内。这一修改会大大增加规则的灵活性,赤字率的透明度则会大大下降,标准的约束程度也会放松。

在一国内或一个区域内使用简单规则已经存在很多问题,在不同国家间使用同一个简单规则就更有问题了。就政府财政赤字这一概念而言,《马约》指包括中央与地方的全部政府赤字,但由于各国预算制度与经济体制的差异,全部政府赤字的范围也有很大的区别,在有些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甚至国有企业的收支都是包括在全部政府收支中的。各国情况不同,政府潜在的收入与支出也有很大的不同。显然,不顾各种区别而只统一用一个百分比来衡量政府的财政状况是不适当的。政府债务余额也存在着相同的问题,有些国家政府债务余额仅指政府部门的债务,而有些是指整个公共部门的债务余额。况且政府债务余额也不是一个很好的衡量政府财政状况的指标,一般谈论政府债务余额都是指粗债务余额,没有扣除政府的金融债权,实际上扣除后的净债务余额更客观地反映了一国政府的财政状况。如日本政府的国债余额已经超过GDP的130%,远远高于《马约》60%的标准,但日本的财政状况虽不能称好可也远未崩溃,日本政府仍有余力实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关键就在于日本的净国债余额占GDP的比重只有50%左右,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相差并不太大。

4、对不同性质赤字的影响应作区分

一般认为赤字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有以下几类,一是导致通货膨胀率提高;二是挤出私人投资;三是降低储蓄率进而影响资本形成和长期经济增长率。但是以上这些结论都是在假设经济处于充分就业状态下得出的,当经济运行处于不充分就业状态时,以上这些结论都不能成立。经济运行处于不充分就业状态的标志是需求不足、生产能力利用率低,失业率高等。这时增加赤字可以降低失业率,提高经济资源的利用率,改善全体人民的福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支出不但不会挤出私人投资,还会由于乘数效应而带动、挤入私人投资。

不仅处于经济周期不同阶段的赤字对经济的影响不同,不同性质的政府支出对经济的影响也是不同的。长期以来,西方国家统计中对政府支出没有严格区分投资性支出和消费性支出,很多分析只是笼统地把政府支出作为非生产性的消费支出,由此得出了高赤字将降低储蓄率、减少资本形成并影响长期经济增长率的结论。但实际上,政府投资也可以成为资本形成的重要渠道,这对私人部门发展相对滞后的后发国家更是如此。政府公共投资形成的基础设施是高生产性资本,对一国经济长期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与保障作用。从另一方面看,政府的投资支出同时形成了资产,政府总的资产负债状况没有恶化,这和其它性质的政府支出只增加政府债务不增加政府资产的情况迥然不同。从历史上看,政府支出中投资比例较高的日本的经济增长率也一直高于其它西方国家,日本长期发行建设国债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在国际上,赤字只为政府投资支出融资的规则被称为黄金法则(GoldenRule)。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财政重建时实行这一法则,既保证了经济增长又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财政状况。英国从1997年也开始采用黄金法则,目前英国已是欧盟成员中财政状况最好的国家之一。

二、我国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财政赤字政策的选择

无论是从我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来看,还是从我国政府的决策机制来看,我国当前都有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有利条件。要积极利用财政政策来促进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制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应简单地将《马约》标准作为我国财政政策的准则,而是应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并参照相应的国际经验,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满足当前发展阶段需要的、且又是充分谨慎的财政政策规则。

1、财政要为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支付必要的成本,加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运行的自动稳定器,其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进一步突出出来。我国目前面临的内需不足问题与体制转轨时期社会保障不健全有着直接的关系,因而必须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近期可以考虑通过发行社会保障特别国债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使其尽快正常运转起来。每年社会保障特别国债的发行数量也要视当年的财政收支状况而定,但最多不应超过当年GDP的1%。社会保障基金正常运转后并能做到可持续性的收支平衡后,应停止发行社会保障国债。

2、政府经常性支出要向公共财政方向转变,增加教育、健康和扶贫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支出

对重点领域的支出应固定一个增长率,在财政收入不足以保证重点领域支出的增长时,应允许政府通过借贷或发行国债的方式筹措资金保证支出,以起到财政支出以增量调整促存量调整的目的,但数量应严格限制在当年GDP的0.5%以内。当公共服务支出达到财政支出中适当的比例后,应不再允许以负债方式支付公共服务支出。

3、充分利用公共投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力量办大事

我国目前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人民群众的一般商品需求已经能够得到基本满足,但在社会基础设施方面仍存在着较大的缺口。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水、电、路、机场、通讯等设施仍很落后,严重制约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和消费的增长;二是广大农村的文化、教育、医疗、保健以及体育娱乐等设施十分短缺,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难以提高;三是大江大河治理和国土整治工作尚未完成,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未得到根本扭转,这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产生出不利影响;四是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设施与装备还相对落后,投入不足,创新能力差将会影响到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与增长潜力。以上这些领域都是公共投资可以大有作为的领域或者是需要公共投资进行引领的领域,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公共投资仍存在着巨大的现实需求,公共投资可以成为我国扩大内需的重要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日本在历史上都有过通过扩大公共投资加快经济发展的经历,日本历史上的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过7%-8%,瑞典等国也达到4%,而目前我国财政用于基本建设的总投资规模仅占GDP的2.6%,这还是实施了积极财政政策后的结果。因此我们建议要把我国财政中用于公共投资的比重逐步提高到5%左右,建设资金首先考虑从经常性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可以考虑通过发长期建设国债来筹措,每年发行建设国债的量由当年的财政状况决定,考虑到日本等国的经验教训,建设国债最高不超过GDP的4%。在基础设施得到比较大的改善后,这一比例应逐步递减,以防止国民经济对公共投资的过度依赖。

4、上述领域外的所有支出应严格遵守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允许出现赤字

第3篇:宏观政策论文范文

随着我国居民住房需求和支付能力的提高,房地产市场的潜在需求也随着居民消费结构的不断升级得以提升。2013年我国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为35%,根据国际上的经验,住宅消费比重在恩格尔系数下降至0.4~0.5之间时,增加至18%左右,由此说明我国居民已经逐步将消费转向以住宅、教育等方面为重心,居民住宅的消费比例伴随着消费结构的升级而不断提高。但从整体上来看,我国房地产市场呈现出非均衡的发展态势。在房地产市场中,潜在的总需求大于有效需求,而实际供给却大于有效供给,随即出现了超额需求与超额供给并存的状态。从房地产经济来源的角度来看,房地产投资依然呈上升趋势,2014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额95036亿元,比上年名义增长了10.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9%),其中住宅投资64352亿元,增长9.2%,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67.7%,可以看出投资方向已由商业用房转向住宅用房。2014年房屋新开工面积179592万平方米,比上年下降了10.7%,降幅扩大了1.7个百分点,其中住宅新开工面积124877万平方米,比上年下降了14.4%。房屋竣工面积107459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了5.9%,其中住宅竣工面积80868万平方米,增长了2.7%。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到,与往年相比积压土地的现象减少、开工面积增多的同时,竣工面积却增长缓慢,出现了囤积土地现象减少但工程进度缓慢的现象。由此可知,随着房地产调控的不断进行,投资者为了保障其利益,开始由囤积土地,转向使用土地,但放缓使用进度的趋势。从房地产业的销售情况来看,2014年销售面积方面为120649万平方米,比2013年下降了7.6%。且住宅销售面积和办公楼销售面积均呈下降态势,分别下降了9.1%和13.4%,而商业营业用房销售面积则呈增长状态,增长了7.2%。商品房销售额76292亿元,下降6.3%,其中住宅销售额下降7.8%,办公楼销售额下降21.4%,商业营业用房销售额增长7.6%。截至2014年12月末,全国的商品房待售面积为62169万平方米,比2013年增长了26.1%。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到,住宅销售面积开始减少,大量商品住宅楼闲置的局面仍然存在,新楼盘不断开工,但是大多数的中低收入群体却买不起,导致大量楼盘空置。国际上在衡量房地产泡沫时,空置率和房价收入比是两个比较重要的衡量指标。空置率是某一时刻空置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的比率。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当空置率在5%~10%时为合理区,在10%~20%时为空置危险区,在20%以上则进入了商品房严重积压区。相关数据显示,中国城镇地区住房空置率2013年末达到17.7%,因此截至2013年底,我国商品房处于空置危险区的状态。房价收入比是指住房价格与城市居民家庭年收入之比,通常3~6倍为合理区间。而我国实际房价收入比平均在9~10倍,一、二线城市则达到15倍,北京超过20倍。因此,我国房地产泡沫较为严重。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发挥着重要作用,房地产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互促进,同时房地产业又能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最终形成一种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业的盲目、过热发展也会给国民经济带来较大的危害。通常认为,美国的房地产泡沫源于美联储错误的政策和联邦政府的不当干预,与此相比,房地产长期作为我国经济的支柱产业,其泡沫的破灭必然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为此,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通过合理的宏观调控使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极为必要。

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中存在的问题与策略分析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定位与目标会对房价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如何保证宏观调控既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又能让广大老百姓真正受益是重大的现实问题,使其既可以为央行制定货币政策、强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起到指导作用,也可以帮助金融机构了解房地产市场的本质及行情,做出合理的判断与决策。自2004年起,为规范房地产市场能够健康稳定的运行,国家不断出台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政策。房地产调控措施在十年间共出台103项。每次调控都对房地产市场的运行起到了一定的改善作用,保障了宏观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2014年,在我国提出的“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经济工作指导方针下,各领域共同努力使得房地产泡沫化风险问题得以缓解。2014年上半年对房地产业的调整使得其销量、价格开始下行。特别是随着一些行政性的限购措施的放开,金融信贷政策的相应调整,房地产开始出现了一些积极的变化。70个大中城市的住宅销售价格降幅在收窄,一线城市的综合环比房价转正,房地产的销售面积和销售金额降幅在收窄,一线城市销量呈环比增长。2014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额为76292亿元,比2013年下降了6.3%,占同期GDP的比重下降至11.99%。可以说中国的房地产在某种程度的去行政化,房地产市场开始呈健康发展状态。对房地产的调控已经进入了关键期。倘若放松当前的调控政策,可能会引起房地产价格的反弹,给国民经济和社会运行带来更大的风险,使消费者对调控丧失信心,进而导致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如继续维持当前的调控政策也可能会带来一些风险,例如经济增长下行对地方财政带来消极影响不利于供求矛盾的改善。通过对房地产业一系列的调整与改革,宏观调控的手段较之以前逐渐趋于合理,但也不可否认仍存在一些问题。

1.货币政策问题与策略分析

货币政策是现阶段我国对房地产进行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货币的快速增长、宽松的信贷条件以及实际负利率都会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效果产生一定影响。M2广义货币供应量余额占GDP的比重在国际标准中上限为100%。而2014年底,我国M2广义货币供应量余额122.8万亿元,GDP为63.6万亿元,M2广义货币供应量余额占GDP的比重高达193.1%。该数据说明我国货币的发行量超发严重,在缺少其他有效投资渠道的情况下大量投资涌入房地产市场。因此政府应从源头抑制房地产的投资过度,控制货币发行量以减少民间的货币存量。但控制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只能是在短期内控制M2广义货币供应量增长的速度,长期来看还是会反弹且持续稳定的增长。同时由于国家经济的需要,M2广义货币供应量不断上升。因此长远来看,控制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并不能控制房地产投资的增长。房地产业的投资与银行贷款密切相关,因此信贷政策对房地产的投资有调节作用。宽松的信贷政策会带来房地产市场的供给与需求的增加,而紧缩的信贷政策会减少房地产市场的投资。但由于信贷规模伴随经济的增长很难控制在既定的目标内,同时由于利益的驱使,银行方面不愿意放弃房地产贷款这一贷款资源,信贷规模难以控制,因此信贷政策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幅度并不是很大,效果并不显著。此外,利率变动对房地产周期变动的影响也很明显。利率升高则住房贷款成本增加,从而抑制了房地产需求,反之则会刺激房地产需求。但对于房地产业来说,需求又可以分为消费需求和投机需求。普通购房者会因为利率的上升而引发消费需求的下降,但对于投机需求者来说,利率上升的幅度若低于房价上涨带来的收益,则其需求仍会增加。鉴于无法区分消费需求与投机需求,利率调整效果并不显著。目前房地产处于刚性需求状况,因此通过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来调控房地产价格比减少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效果理想。减少贷款短期内可达到抑制房价上涨的效果,但从长远来说会导致供给减少,从而使房价再回升的结果。因此应当通过央行引导银行的信贷投向,紧缩流动性来抑制投资性购房,对房地产信贷进行适当收缩,调控房价时,通过提高存款准备金作为主要货币政策工具。使用利率政策时,区分投机性需求与消费需求,采取灵活的措施,对于正常购房的低收入人群采取优惠的信贷政策与利率,对于二套以上购买者提高按揭利率,从而控制投机性需求。由美国金融危机可知,对于实体经济来说,资产价格的波动有可能会带来巨大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剧烈变动有可能引发长期的经济衰退与通货紧缩。因此除控制通货膨胀外,更应重点关注资产价格的膨胀以防止其泡沫的破灭。

2.财政政策问题与策略分析

由于信息不对称与垄断性的存在,在房地产市场中消费者、开发商、政府以及金融部门等各主体之间存在严重的利益分配与博弈机制的扭曲。由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与支出严重存在缺口,将土地收入作为地方财政主要来源收入。地方政府大力支持房地产业的发展,通过土地收入来限制地方债的过度膨胀,导致了土地价格疯狂上涨,房地产开发商为将此成本转嫁于购房者,提高房价。为此人们形象的将地方政府利用土地换取财政收入的短期行为称为“土地财政”。地方政府通过土地税收、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融资、土地金融等方式获得收益来直接或间接增加财政支出。十年间,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持续在40~50%,更有甚者达到70~80%。2013年全国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59.79%。在土地财政对房地产业如此依赖的形势下,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必然会引起市场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的调整,因此带来了各方对待调控政策的不同态度和方式,从而影响调控效果。特别是对土地财政的高度依赖的地方政府成了调控中最大的利益受损方,由于担心调控的结果可能会波及到地方财政收入,影响经济发展,所以地方政府在执行宏观调控政策中态度消极,从而削弱了中央宏观调控的效果。这样做既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也不利于很多产业的转型升级。针对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问题,建议改革财政体制,完善地方税制,依法赋予地方更大的财权,从根本上解决地方财政资金紧缺的状态。可以通过建立多元化城市公共投资机制来降低政府谋求预算外收入的动机,为使地方政府有相对充裕的自有财力,也可以通过扩大地方政府的税源与税基,进一步减少对房地产业的过度依赖。尽早全面开征房产税、遗产税等地方税种,建立完善的地方税体系,推动地方政府从土地财政转向税收财政。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改变以往GDP和财政收入为主的考核标准,把控制房价格过快上涨、增加保障房建设等内容纳入考核目标中,以约束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行为。当然,对于保障房建设的资金,既可以考虑由地方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划拨出来一部分用于保障房建设,也可以考虑吸收社会资金。同时在保障房的申请过程中要确保公正的审核、监督与执行,充分实现保障房的利用率。

3.土地政策问题与策略分析

我国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已有数十年,为促进经济发展而推出的各项土地政策在调节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从早期偏重土地供给调控转为更为优化的调控思路,更加重视后期用地的管理以及预期调控,对开发商的行为也加入了一些约束性的管理方式,使调控方式逐步完善,但执行起来效果有限。理论上讲,在房地产市场投资过热时,应减少土地供给量,当供不应求时应扩大土地供给量,但是由于其特殊的属性,土地具有不可再生性和稀缺性,土地的供应总量是有限的,因此扩张性的土地政策只能在一定范围内采用,同时土地政策与货币政策相比,时滞性较长,从用地审批到成品房销售时间较长,相对来说限制了其短期内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效果。此外,现有土地政策缺乏差异化和弹性化,没有按细化、差异性和弹性的实施方法来对待不同区域、不同城市规模、不同用途、不同结构的土地供应量配给。土地的供给直接影响房地产的价格,因此土地市场规范化是国民经济稳健发展的基础,也是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应该形成市场化的土地供应制度,在强化土地审批和监督的前提下,改变目前土地规划、土地审批、土地出让金收取等权力集中于政府的状态,在增加土地供给量时,应提高保障房建设土地供应面积在所有土地供应面积中的比重,但也要控制土地供给的速度,防止过度开发与透支。在控制供给速度的基础上应调整好供给结构,保证各领域的合理使用土地。政府部门在规划土地出让计划时,应根据房地产市场现状以及土地市场的需求水平高低调整计划,相应进行房地产用地供给量的增减调配。在需求水平较低时,适当减少房地产用地供给量,增加其他产业用地的供给量。在制定土地政策的内容时,应根据区域不同、城市规模不同以及住房用途不同等因素来制定弹性和差异化的政策。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变换土地用途和保障房用地建设的行为严格查处以维持房地产市场的秩序。同时对开发商用地应进行及时监管,对开发商闲置土地或囤积土地的行为应予以惩戒,追究责任。将土地政策的执行作为地方官员绩效评估的指标,通过健全硬性和软性约束机制来约束地方官员执行土地调控政策的力度并及时通报、纠正地方官员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此外,调控手段也应向多样化和规范化角度发展,增加法律及经济手段的使用,尽量减少短期性行政管理手段。

4.金融体系安全问题与策略分析

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高负债情况,银行存款以及金融系统对房地产的介入程度较深,但风险的防范意识与能力不足,如果发生问题则会影响相关产业及经济增长,从而影响到金融体系的安全。银行业与房地产业存在极强的风险关联性,银行贷款在房地产资金来源中所占比例大约在70%左右,商业银行之所以将大量贷款集中于房地产业,主要源于房地产业的高预期收益,商业银行自身所拥有的房地产价值越高,则越愿意持有更多的房地产作为主要形式的资产。因此如果出现问题,会导致空置房增多,带动银行贷款变成负资产等一系列问题。商品房的供需平衡是房地产市场可以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供给过度将带来高空置率,高空置率带来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偿还贷款,风险转嫁于银行。需求过度则会抬高房价,带来泡沫,从而引发危机。因此无论是供给过度还是需求过度都将给银行带来不良的后果,甚至引发经济和金融危机。此外,住房预售制度也成为了房地产开发商转嫁风险的手段,该制度降低了开发商的融资成本与压力,为开发商牟取了暴利的同时也防范了风险,但没有考虑购房者及银行方面所面临的风险,将金融风险直接转嫁于购房者与银行。为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问题以应对房地产信贷风险,应采用金融手段来控制房地产信贷规模,提高房地产贷款风险系数,增加房地产贷款资本金。地方政府将土地作为抵押来贷款进行城市发展建设时,抵押的土地往往是政府储备的土地,因此应对抵押的土地进行评估,依据土地价值而非政府信用来进行放贷。积极支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和区域交易所,在全国建立覆盖中小金融机构的统一结算体系以分流大银行的资金,从根本上对大银行的房地产信贷加以抑制。加大企业直接融资的力度,减少房地产资金向大银行过度集中的弊端,改变目前金融体制的单一性,从而使房地产业的金融风险降低。

三、总结

第4篇:宏观政策论文范文

国家行政学院 决策咨询部形势分析课题组 今年国际形势极为复杂,各种积极变化和不利影响此消彼长,短期问题和长期矛盾相互交织,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相互影响,宏观经济政策选择面临多重“两难”问题。 重化工业主导的经济恢复与结构调整力度加大之间的冲突。2009年7月以来,重、轻工业增速差持续扩大。重工业强劲上涨是这次经济快速恢复的重要支撑力,但也造成一系列的增长压力。首先,由于重化工业资本有机构成较高、投资需求大,其过快发展导致投资对消费的挤压,引发供给与需求的严重失衡。其次,重化工业的过快增长造成的能源资源消耗压力过大,同时伴随着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这对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形成严重的负面影响。金融危机后,外需减速,产能过剩问题加剧,国际社会对我国节能减排压力增大,这要求我们必须加大结构调整的力度,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改变经济增长对重化工业的过度依赖。但从去年中期以来的形势看,投资与消费增长的不平衡、三大产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还在继续发展。 房地产作为民生产业与作为支柱产业的冲突。去年下半年以来房地产开发投资和消费持续偏快增长。同时,地方政府“以地生财”的冲动更加明显。但房地产信贷比重过高及房价持续非理性上涨不仅给宏观经济平稳运行和金融系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引发经济大起大落,而且产生诸多社会问题。目前,房价问题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高房价及住房市场分配的严重不公平,对居民的其他消费形成很强的“挤出效应”,影响消费需求的中长期稳定增长。 作为贸易战略的汇率政策与作为金融战略的汇率政策的矛盾。金融危机后我们面临的贸易保护主义压力增大。汇率政策作为我国贸易战略的政策工具,尤其在国内经济仍未完全企稳的情形下,这种作用更为明显。人民币升值将会削弱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对出口造成不利影响。短期内高涨的升值预期还将导致国际热钱大量涌入,加剧房地产等领域的资产泡沫。从贸易战略看,我们还不能贸然让人民币过快升值。我们必须策略地处理汇率政策问题。 货币政策回归正常与保证中长期投资项目后期资金之间的矛盾。国际上,美联储已经基本终止了各种特别流动性便利,一季度大规模的资产购买方案也被终止。欧洲央行在3月份议息会议上宣布收回部分非常规融资工具,并表示年底将信贷标准收紧至金融危机之前的水平。国内情况,银行贷款的快速增长和积极的财政刺激政策提振了经济增长,提升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短期贷款偿还能力。2009年下半年以来,企业效益的快速增长也表明了这一点。从长远来看,也带来一些问题,诸如投资项目质量降低、不良贷款风险加大以及资产泡沫等。如果信贷量收缩过多,可能会造成中长期项目的后续资金缺乏。如何在防止过多的货币积累的同时,适当降低新增贷款规模,防止出现烂尾工程,需要合理掌握货币政策的力度和调控时机。 我们认为,宏观调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创造有利于调结构、转方式的宽松宏观环境。不论是来自国际上发展低碳经济的呼声,还是来自国内产能过剩、资源能源消耗过大的压力,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是我国未来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调结构、转方式要多管齐下。一是要改变地方政府的业绩考核理念。在业绩考核中要加大环境保护指标及民生指标的权重。二是创造调结构、转方式的宽松宏观环境。要加快结构调整和促进发展方式的转变,经济增长速度不能太慢,更不能太快。经济适度增长,才是调结构、转方式的最佳环境。我们认为未来几年将经济增长速度稳定在8-9%是非常必要的,这将有利于调结构、转方式。三是把发展新兴战略性产业和重化工业升级作为调结构的重点,探索产业和资本融合的新方式。 提高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力,促进房地产合理调整。近期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房地产的调控措施,其政策效果有待观望。要落实好已出台的各项政策,注重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强化政策的执行力和可预期性,并努力建立和完善长效防控体制。一是要不断完善政策,减少政策执行可能出现的漏洞,并拟定一揽子调整方案,保证政策的后续性和效果。此次调控只能成功、不能失败。二是要尽快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统一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房贷的标准等。三是提高政策的可预期性。给市场调整以确定的预期和明确的方式

第5篇:宏观政策论文范文

关键词:土地政策;宏观调控;微观规制;房地产;差异

一、引言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主要是通过经济政策(Economic Policy)来进行的。经济政策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的国民经济运行情况,为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问题和实现经济发展目标而制定的各种措施和规定。从其范围来看,可以分为宏观经济政策和微观经济政策,宏观调控政策主要有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和国际经济政策;而土地政策是为达到特定的国民经济发展目标,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的与土地利用有关的政策措施和手段。

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作为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大战略举措,于2003年首次提出,目前很多学者也认为土地是宏观调控的手段,国土资源部是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是我国特殊国情特殊发展阶段的正确选择。如卢为民(2008)在《土地政策与宏观调控》中从土地的生产要素理论、土地的资产理论、土地产权理论和特殊体制背景下的特殊选择等方面阐述了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理论依据,并设计了提高我国土地调控有效性的路径[1]。尹锋(2007)在其论文《土地政策的宏观调控绩效研究》中提到,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应该是: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在此前提下,根据国民经济冷热的具体情况,适当微调年度建设用地的供应量和企业取得土地的成本,以调控投资增长的规模,实现物价稳定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2]。

但从另一个角度,土地作为一种基础而重要的生产要素,其供给量的有限决定了土地是稀缺资源。而稀缺资源的价值主要由需求决定,而土地的需求又是一种“引致需求”,宏观调控的目的在于通过调节宏观经济总量和产业结构来实现对微观主体决策的引导,进而影响到对土地要素的利用,所以宏观经济调控决定了市场对土地生产要素的需求,而我们不可能通过土地政策来调节宏观经济运行,毕竟宏观经济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是众多要素利用的市场行为博弈的结果,土地要素的利用只是其中一个。这两者的差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二、宏观调控与土地政策的差异分析

1、内涵属性差异

宏观调控主要是针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是政府运用宏观调控政策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运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协调社会成员利益和增加社会福利、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发展。现代社会经济出现周期性波动是不可避免的,虽然理论上市场机制能够自动调节经济至均衡水平,但在经济达到均衡之前可能需要经历一个较长时期的经济萧条,意味着民众必须付出这段时期的总体社会福利下降的代价[3]。因此,政府在必要时可以运用一定的宏观经济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国际经济政策等)去调控经济总量及其运行,以减少依靠市场机制调节出现时滞而产生的高昂成本。因此宏观调控的内涵是调整宏观经济总量,但其作用的结果又必然会间接地影响到微观主体的行为。而正是这种直接对象与间接结果的传导才体现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这也是宏观调控必须有坚实微观政策规制的原因。

而土地作为一种基础生产要素,土地政策指为达到一定的目标,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的与土地利用有关的政策措施,如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税收政策等。因此土地政策当属于微观市场的范畴,而对于微观市场进行调节或干预属于微观政府规制(Regulation)范畴。从规制的本意来看,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以维护公众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矫正和改善“微观市场失灵”的活动,是政府对企业等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所进行的限制或制约。因此作为一种基本的微观制度安排,土地政策是对土地及其房地产业的结构及其社会经济影响的直接的政府规定。

2、政策目标差异

宏观调控的结果会影响到微观主体的行为决策和产业结构调整,但宏观调控的对象却并不直接针对具体的行业和部门,否则宏观调控就等同于微观规制。作为微观市场调节的土地政策的目标却是直接针对具体产业,如政府通过土地的收购、储备并有计划地投放市场,增强其对土地及房地产市场的调节;通过用地结构调整以抑制商品房价过快增长和控制相关产业用地需求。土地投资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有着重要地位,也就是通常的“地根”,且在土地投资之后还会带来一系列的其他投资,如工业用地后的厂房、机器设备投资,商住用地后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等投资,还有高速公路、铁路、机场建设中的大量材料等。同时社会发展存在着许多不公平的因素,如地区发展差异、城乡收入水平差距、中低收入阶层住房困难、农民被征土地补偿等问题。国家通过土地政策维护公民权益,加大对廉租、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供应量以保证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这些土地政策都可为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另一方面,现代经济学也论及宏观调控的目标主要是经济持续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微观土地政策的目标是实现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推进社会公平稳定。因此两者的目标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3、实施措施差异

政府实行宏观调控政策的前提条件是由于宏观经济不稳定性、公共物品供给的有效性不足、负的外部效应等所导致的市场宏观失灵。故而在通常的论述中,宏观经济调控的措施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外贸政策、产业政策等,这些政策手段要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并且必须把握好政策的时机和力度,这体现出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综合性和间接引导性的特点[4]。而实施微观土地政策的经济学依据是由于政府对一级土地市场的垄断、对稀缺土地资源的过分竞争(招、拍、挂形成“地王”频出)而导致的地价高涨、房地产市场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市场垄断、流动性充足而带来投资性需求剧增等原因所造成的市场微观失灵。故而微观土地政策主要有土地利用规划、用途管制、供地计划、房地产价格规制、房地产税收调整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直接强制性的特点。

三、宏观调控下土地政策的制定建议

透过以上分析,作为微观规制的土地政策只能作为调节微观市场的工具之一,不能参与代替宏观调控政策。其根本原因表现在:①特有的土地出让制度为地方政府青睐“土地财政”创造了条件,而这种对“土地财政”过渡依赖,导致地方政府不断突破每年的用地计划,使得中央政府的土地政策难以落实;②对高GDP增长率的盲目崇拜和对经济规律的认识不清,导致地方政府对经济增长率盲目崇拜,并采取简单有效的方法―鼓励投资,尤其是房地产投资来刺激短期经济增长,这样的过热投资定会引起国民经济的波动;③土地政策的制定依靠突击治理和整顿,缺乏长期性和持续性,其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往往是某个部门就能随时出台,这样不利于市场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基础环境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若要土地政策切实产生作用,为宏观市场运行提供一个长期稳定的微观制度环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1、明确土地政策目标定位

国家的宏观调控有其明确的目标,作为微观范畴的土地政策就是要协助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而不是对冲或削弱宏观调控。在土地政策与宏观经济的关系中,后者对前者的影响是主导,而土地政策对宏观调控的作用机制只能是协助。比如早在2006年3月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中就指出,“过度投资导致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等行业产能已经出现明显过剩”。很明显,产业建设生产离不开土地,那么国家有调控政策,并且一些产业用地也已列入禁止供地目录,为什么这么多过剩行业仍能顺利建设投产?直到今年,国家还在调控钢铁、电解铝、焦炭等的产能。可以说明,这么多产能的扩张,土地是先行,而这个闸门如果地方政府能真正严格“把守”,这会对宏观调控是一个促进,反之会削弱宏观调控的效果。

2、把握好土地和房地产政策的力度

市场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政府应尽量少用行政手段和短期强硬手段来压制市场。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合理的必要干预,可以实现宏观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目标。同时要看到政策的长期效果,尽可能让房地产市场本身发挥调节作用。2006年-2010年的很多政策中均有关于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等的论述,而2011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提出安居工程建设、住房用地供应、税收调整等措施,说明以前的政策并未真正落到实处。再如违法用地和囤积土地这两个长期存在的问题,虽然政府明白长期存在但却没能从根本上加以制止,国土资源部近期的严厉约谈才表明整改的力度,显得力度很大,而这却只会给市场造成利用行政力量强制打压的不利影响。这里的焦点就在于长期以来积累的问题想在某个时点通过政策来强制一次性扭转,必定会造成宏观市场的非正常波动。

参考文献

[1] 卢为民.土地政策与宏观调控[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26.

[2] 尹锋.土地政策的宏观调控绩效研究[D].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7.9:10.

第6篇:宏观政策论文范文

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30年来,“宏观调控”日益成为“中国模式”的重要组成。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的关键在于制度建设与创新。绩效评估、法制建设、行政问责是宏观调控制度建设与创新的主要任务。绩效评估应以政策程序为评估内容、以程序成本为评估方法、以地方政府为评估对象;法制建设应从宏观调控法和绩效管理法两个进路出发;行政问责应以科学评估和法治调控为前提。由此形成的“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仍要以宏观调控法治化为终极取向。

面对国内经济在通胀与增长之间的艰难徘徊、以及国际金融风暴的愈演愈烈,中央政府毅然启动了新世纪以来的第二轮宏观调控。相对于2003一2004年首轮调控而言,本轮所处的环境更为复杂、条件更为困难、争议更为激烈。从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经验来看,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不仅在于政策的选择、更在于政策的施行。本文试图就宏观调控的绩效评估、法制建设、行政问责等问题展开讨论,相信此种讨论既可为当下调控建言献策,亦可为“中国模式”拾薪添火。

一、宏观调控的绩效评估

作为典型的中国化国民经济管理术语,“宏观调控”有别于日常的政府经济管理行为[1],对其进行的绩效评估显然也应与一般意义上的政府绩效评估相区别。关于政府绩效评估的理论与实践不胜枚举,但迄今为止尚未有直接针对宏观调控进行的绩效评估,此中难处一方面在于作为“例外行动”的宏观调控自身的复杂性,另一方面则在于评估内容、方法与对象的模糊性。

(一)评估内容:实体与程序之辨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行为当然具备实体与程序的双重属性,调控实体主要指具体的政策选择,调控程序主要指具体的政策实施。关于调控实体的绩效评估本质上属于目标绩效评估,也即对政策目标与政策结果之间关系的考察[2],经济学界对此已经有着较为充分的讨论,例如丁伯根法则、政策损失函数等政策评价的技术方法[3]。暂时不考虑评价技术设计的目标选择问题,对调控实体绩效评估的理解并不困难,而且基本属于学院派的理论讨论和政策争议,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政府绩效评估范畴。

相比之下,调控程序绩效更应成为评估的核心内容,一是因为调控程序较之调控实体更充分地表现了政府公共管理和危机管理的基本能力;二是由于宏观调控的高度专业性与临时性使得实体评价的成本过高、风险过大,而历次调控的基本程序却相对稳定;三是源于政府集体决策的“公共负担原则”,对调控程序的问责比对调控实体的问责更有意义。

(二)评估方法:成本与收益之议

经典的绩效评估理论本质上就是一种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政府绩效评估的大多数类型也属于此,西方国家近年来盛行的标杆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平衡计分卡等技术方法均深刻体现了这一思想。但是,将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直接引人政府经济管理、进而是宏观调控领域,则会出现一系列困难和悖论。例如,宏观调控引致的全社会福利水平的变化可能并不会在短期内得到完全体现,也即所谓的“管理时滞现象”,再加之收益的无法完全货币量化的特点,使得绩效评价至少在理论上是难以操作的[4]。

客观地讲,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等经济管理工作确实要占用一定的社会资源,无论是物质的、货币化的,还是非物质的、非货币化社会资源,都是调控成本的必要组成,绩效评估目的之一就在于逐步降低“成本/收益”比率,但问题依旧在于比率量化的困难。此外,由于‘快策黑箱”的存在,使得实体绩效较之程序绩效的成本收益分析更为困难,而行政程序实施成本相对容易把握,那么关键就在于调控程序收益的技术处理。考虑到调控中政府自身限制因素的影响[5],调控收益可以量化为包括政策实施时间、政策分解效果、政策执行程序以及主要实体指标及其改进情况在内的一整套指标体系[6]。

(三)评估对象:中央与地方之争

在西方国家“政府干预”的理论体系中,主要矛盾体现为政府与企业间关系,那么评估对象自然为克服市场失灵的政府主体。但是,从历次宏观调控实践来看,我国矛盾主要体现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关系,而且调控程序的实施成本也主要来自省级政府的“政策化解”,由此导致了宏观调控绩效评估对象问题的复杂化:调控实体的问题主要出现在中央层面、调控程序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地方层面。

第7篇:宏观政策论文范文

——以T市H区政府为例

 一、论文拟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从整体经济到实体企业的发展都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和世界经济形势的风云变幻带来的严峻考验,出于保障经济形势平稳的需要,中央政府已经习惯于在宏观层面对经济社会发展进行各项政策调控,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特殊形势下更会采取强有力的政策调控措施支持企业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各地方政府如何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正确贯彻落实好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将其快速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措施,从微观层面直接帮助企业克服各种困难,创造和抓住机遇,使企业在确保生存的同时取得进一步的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最紧迫和实际的课题。

本论文试通过研究分析在金融危机形势下,T市H区政府如何贯彻中央各项宏观调控政策,采取符合自身实际的政策措施直接扶持企业发展,及其取得的经验和效果进行概括总结,力争具备一定的指导性。

研究解决上述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在现实意义方面,一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经济越来越融入世界经济,全球性大范围的经济波动对我国的影响将越来越大,地方政府如何应对金融危机等特殊形势,采取何种政策措施帮助企业保持良好发展态势,将会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对其进行研究总结尤其重要;二是中国幅员辽阔、国情复杂、地方差异巨大,中央政府的决策部署必然突出指导性和原则性。当中央宏观调控政策逐级传达到地方后,地方政府在实际落实上级指令的过程中,必然会结合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定适应自己区域特定情况的操作办法,调度区域经济,在金融危机等特殊形势下直接扶持企业发展。那么,总结概括一套符合地方实际、适应地方政府操作的有效的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操作办法,现实意义十分巨大。

在理论意义方面,我们可以发现,研究国家层面经济调控政策的研究非常集中,而对地方政府如何在微观层面扶持企业发展进行分析研究的不多,更没有形成一套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地方政府扶持企业发展的相关理论。本文即尝试从上述角度进行研究,力争为相关理论的形成做出一些贡献。同时,金融危机形势下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及其指导下地方政府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很多是应对危机的非常举措和直接干预手段,政企在金融危机特殊情况下联系十分紧密,明显有别于我们普遍倡导的政企分开等发展方向,由此将会引出金融危机形势下对政企关系的重新界定。

 

二、论文基本理论、核心概念及相关文献综述

由于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必然从政府财政分配及其提供公共服务职能角度出发,因此本文以公共经济学、政府经济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相关理论为支撑,并作为概念框架来分析。

本文研究的基本范畴是由政府经济学研究衍生的,具体指金融危机特定经济形势下地方政府如何从微观角度发挥服务企业职能。核心概念包括:政企关系、地方政府、扶持企业等。

通过有目的地查阅相关文献,我们认为,国外与国内从宏观角度研究把握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文献比较丰富,成果比较丰硕,特别是从宏观角度研究分析社会转型期如何理顺政企关系的文献很多。同时,结合地方政府职能和施政特点,从微观角度研究其施政过程中如何具体为企业发展服务的文献较少见,更少有对社会主义国家地方政府如何采取非常措施扶持企业发展的研究,没有一套具备较强操作性的规范实施办法,更没有形成具备一定借鉴意义的相关理论及概念。对此,本文在克服相关文献较少的困难,尽量搜集查阅相关资料的同时,更多地采用联想推理、逻辑判断、数字比较等方法对涉及问题进行原创性思考和分析研究。

   

三、论文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

    本论文研究思路(逻辑进程)主要是:首先,概括总结金融危机形势下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政策的背景和方法。其次,结合上述背景分析,以T市H区政府为实例,综合分析研究基层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所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的目的、实际操作办法及其效果。最后,试归纳总结出具备一定借鉴指导性的、符合地方政府施政特点的金融危机等特殊形势下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思路办法。

本文的研究方法,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方法论外,主要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实证分析与规范经济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历史分析与逻辑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包括定量统计分析法、试验方法等研究方法。对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进行调研,掌握企业需要政府提供的服务其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并通过准确的统计数据分析,对企业在接受政府直接扶持后生产经营效果变化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得出结论。

    本文具备以下特点:一是选题原创,比较符合时势,具备较强现实意义,创新性总体较强;二是论文纵向跨度较大,从宏观经济走向、中央政府调控到地方实体企业发展形势、地方政府措施都需要阐述,从政府经济学相关理论到地方政府对促进经济、服务企业的施政尝试都需要分析研究,分析的层面、角度较多;三是研究方法涵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四是以顺应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形势的有代表性的地市级行政区为研究实例,采用资料真实客观、鲜活;五是提出观点、得出结论在当前具有较强的借鉴性、实用性、推广性。

 

四、论文基本框架结构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选题缘由

第二节 选题研究的目的意义和理论贡献

1.2.1选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2.2选题研究的理论贡献

1.2.2.1金融危机特殊形势下对政企关系的新界定

1.2.2.2对地方政府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操作办法进行总结

第三节 选题研究的创新点和下一步研究方向

第四节 研究方法及整体架构

第二章 政府与企业关系概述

第一节 研究政企关系重要性

2. 1.1 研究政企关系的理论意义

2.1.2 研究政企关系的现实指导意义

第二节 政企关系基本概念和理论

2.2.1 政企关系研究的历史脉络和趋势

2.2.2 政企关系核心概念和基本理论

第三节  我国政企关系特点

2.3.1 我国政企关系的复杂多样性

   2.3.1.1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

   2.3.1.2政府与三资企业的关系

   2.3.1.3政府与中小企业的关系

2.3.2 我国政企关系的发展变化性

   2.3.2.1改革开放前政企关系发展特点

 2.3.2.2改革开放后政企关系发展特点

   2.3.2.3金融危机特殊形势下政企关系特点(比照美国凯恩斯主义)

2.3.3 改善我国政企关系的途径

第三章 中央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宏观调控政策分析

第一节 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方式

3.1.1 政府宏观调控的历史演变和现实必要性

3.1.2 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方式

3.1.3 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趋势

第二节 21世纪初全球性金融危机及其对我国企业发展的影响

3.2.1 21世纪初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到来

3.2.1.1 金融危机的起因及发展趋势

3.2.1.2 各国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政府直接干预经济)

3.2.2 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发展的影响

3.2.2.1 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

3.2.2.2 金融危机也为我国企业发展带来了机遇

第三节 中央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宏观调控政策

3.3.1 金融危机形势与我国保持经济快速增长的背景分析

3.3.2 中央政府应对金融危机宏观调控的具体政策(财政、就业等)

3.3.3 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效果及发展趋势

第四章 金融危机形势下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实例分析—以T市H区为例

第一节 地方政府施政特点概述

4.1.1 地方政府施政环境特点

4.1.2 地方政府施政方式特点

4.1.3 地方政府落实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方式及效果

第二节 T市H区区域发展背景概况

4.2.1  T市H区区域发展的战略定位和规划定位(具备滨海新区特殊背景)

4.2.2  T市H区区域快速发展的趋势

第三节 金融危机形势下T市H区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实践

4.3.1 金融危机对T市H区企业发展的影响

4.3.2  T市H区政府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具体实践

4.3.2.1 扎实开展基层调研并制定落实中央调控政策的实施方案(从政府的经济调节职能角度,结合区域发展规划)

4.3.2.2 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从政府经济调节职能角度)

4.3.2.3 努力扩大内需消费(从政府经济调节职能角度)

4.3.2.4 潜心打造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公平环境(从政府市场监管职能角度)

4.3.2.5 全力保障企业人员就业、分配和生活水平稳定(从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职能角度)

4.3.2.6 利用政府优势直接扶持企业发展(分为正常服务和特殊政策措施方面)

4.3.3  T市H区政府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过程中的特点和创新

4.3.4  T市H区政府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观察

第五章 结论

第一节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措施的归纳总结

5.1.1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遵循原则

5.1.2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具体操作方法

第二节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相关问题展望

5.2.1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的发展趋势

5.2.2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的相关理论研究

结束语

第8篇:宏观政策论文范文

内容提要: 面对金融危机及政府救市措施,宏观调控法关于目标、原则、价值、主体、责任等诸多研究成果却缺乏适用性。因此,迫切需要变革研究范式,构建程序主导模式的宏观调控法,并具体拓补宏观调控动议程序制度与退出程序制度。

面对金融危机,各国政府秉承凯恩斯主义理论,以货币和财政手段强力干预经济,试图熨平经济周期。我国政府积极应对,适时把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从“防经济过热、防明显通胀”调整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控制物价过快上涨”,后又果断地把宏观调控的着力点转到“防止经济增速过快下滑”上来,并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推出了四万亿元的经济刺激计划。在经历了初期的恐惧、震惊和暂时的成功之后,人们进入了对危机及其挽救措施的冷静与理性反思阶段。经济法学界也从经济法理论、金融监管法、竞争法等视角对金融危机的产生、扩展和解决展开了深入研究。但是,面对上述“眼花缭乱”的宏观调控措施变化,与之相关的宏观调控法(或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在这一进程中却几近“失语”。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取得的“理论成果”面对复杂的宏观经济世界为何显得如此“贫困”?

一、危机中的危机:宏观调控法理论研究的困惑

我国政策上明确使用“宏观调控”一词始于1988年2月。(注释1:学者一般认为1989年11月中共中央十三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据笔者掌握的资料,1988年2月10日国务院《关于广东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中已经明确提出这一概念。)法学界对宏观调控法的研究也始于这一阶段,初始研究带有明显的注释法学倾向。20世纪90年代后,宏观调控法研究逐步在价值、主体、权利配置、运行、责任等多层面展开。但回顾危机进程及政府救市措施,我们储备的这些知识却未能在危机“大考”中取得优异成绩,我们“错”在哪里?

(一)宏观调控法的价值目标

一般认为,宏观调控的具体目标即减少失业和通货膨胀,防止经济衰退或过热。但不同的目标又相互矛盾,如反通货膨胀和反失业,往往需要痛苦的权衡与抉择。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往往又区分宏观调控的目标和宏观调控法的目标,认为宏观调控法的价值目标与宏观调控法的目标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或认为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具有层次性:即理性价值和实践价值。通过宏观调控法的实施,能够直接保障宏观调控行为的安全、科学和有效率,能够间接保障经济危机的克服和避免、宏观调控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以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或认为发展公平与经济安全是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定位[2],等等。如此定位宏观调控法目标似乎是对宏观调控目标的法学超越,使其更具有法律品味。但这一论断也使目标进入了更为不确定性的层面。众所周知,即使宏观经济学领域用了大量数模或实证研究方法,其对同一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实现的判断也总是争论不止。而现在,宏观调控法的价值目标被界定为诸如经济安全、公平、平衡等更加不可计量的目标。假若,我们自问一下:此次危机应对政府实施的宏观调控中宏观调控法价值目标实现程度如何?我们又该如何作答呢?

(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学似乎有一种天然的对原则研究的偏好,宏观调控法也没逃脱这一定律,也一如既往的出现了诸如三原则、四原则、五原则、六原则现象[3]。当然,原则的主要功能是指导意义,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基本准则。但是,此次政府救市宏观调控法这一原则是否实现了指导功能呢?政府救市是干预过度,用“高压水枪灭小火”呢,还是“果断及时准确”呢?这一结论还依赖于时间的验证。

(三)宏观调控法的主体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是宏观调控法研究领域内又一长期争议的话题。或者认为宏观调控法主体仅限于中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认为应包括地方政府;或认为应包括全国人大;甚至有的学者走的更远,论证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宏观调控主体地位[4]。理论上的成果并未为本次政府救市作贡献,倒是救市的实践为理论研究提供了启示。

(四)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式

对于宏观调控法调整方式或认为只有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或认为应该涵盖计划、产业政策、税收调控、财政调控、金融调控等。本次危机中,政府自2008年9月开始,在两个半月的时间里,央行五次下调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三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除此之外,国家还采取了印花税单向征收、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调整出口退税率等措施。大规模增加政府支出,实施总额四万亿元人民币的两年投资计划,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大范围实施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等。显示了我国宏观调控的中国特色,也提示我们宏观调控法的研究更应立足于中国转型经济的特征。

诸如上述等等,宏观调控法的特征也许是为上述困惑提供了最好的注解,为什么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制定宏观调控法呢?简而言之,是宏观调控法研究对象上的经济性、专业性或技术性特质弱化了其制度性色彩和法律品味,使其在追求“实体真实”中遇到了难以逾越的障碍,使我们对宏观调控法理论前景充满希望的同时,也陷入了实务操作上的困惑。

二、程序主义消解:宏观调控法的出路

宏观调控法的理论与实务“悖论”是现实存在的。如果我们仅用“经济法的模糊性”[5]进行注解显然并非是一种解决方案,其根本出路首先在于对我们既有的研究进行整理。实际上,我们始终遵循的“主体—权利(权力)—行为—责任”的研究范式,根本上是在一种实体法框架下展开的。尽管,我们一再声称:宏观调控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但是,程序法始终未能成为宏观调控法的一个主导问题加以讨论。这主要是由于三个原因所致:一是大陆法系长期以来偏爱于通过法典化的实体法来规范和调整社会行为;二是我们传统观念上对法律程序总是以诉讼法为核心;三是宏观调控中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间,由于宏观经济变量或参数的介入使得调控中往往并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的直接争端。

行文至此,笔者试图表达这样一个观点:宏观调控法本质上是程序法,或者说程序主义是宏观调控法解救自己的最好路径。这就如一枚硬币的两面,宏观经济政策是一面,宏观调控程序规范又是一面,宏观经济学与宏观调控法各自主导其一。倘若越界过大,各自在对方领域中话语权的消失也就在所难免了。一如本次政府救市过程中我们所闻:有关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时机、救市措施的实效等实体性问题的争论并无法学界的参与,有的只是律师提出程序上的质疑(注释2:上海律师严义明分别向发改委和财政部提出了公开财政预算与四万亿投资计划的信息公开申请。)。程序之于法治的意义,学者已有很好的解读:其一是对于恣意的限制;其二是作为理性选择的保证;其三是将其作为国家与公民个体间联系纽带的功能;其四是其反思性整合的特性。尽管这完全能够运用到宏观调控程序法框架之内,但程序之于宏观调控法的特殊价值仍有必要在现有成果基础上进一步证明。[6]

(一)信息选择价值

宏观经济经济关系纷繁复杂、变动不居。任何决策都会受到众多要素和系统的干扰。一个精巧的宏观调控程序将通过角色定位分工、时空限制、内容集中、专业判断等造就一个中立的过滤机制。通过对信息与理由的加工、分析,选择最有效和最相关的数据信息。

(二)说服价值

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行为,具有明显的外部输入性,而非当事人的合意,客观上具有遭遇阻力的可能。程序的民主设计则具有疑虑与对抗的消解功能。正如日本学者谷中安平所言“世界已变得越来越错综复杂,价值体系五花八门。常常很难就实体上的某一点达成一致。一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因人而异,因组织而异。程序是他们唯一能够达成一致的地方。而且他们能达成一致的程序是能够保证程序公正的程序,因为他们一旦同意了程序,则无论结果如何,都必须接受所同意的程序带来的结果。”[7]

(三)教育价值

由一系列晦涩而抽象的专业术语构成的宏观调控,远非一般公众所能理解,假若一个政策或立法的出台受到其影响的法律关系主体甚至难以去读懂它所表达的内容,那将是一件灾难性的事件。宏观调控法所论及的术语、内容迫切需要进行反复学习与认识。程序天然的直观性加上信息公开与参与机制的配合,将会使任何一次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动成为一个宏观调控教育最好的范本。

三、纯粹程序正义:宏观调控程序法的定位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8]正义包括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约翰·罗尔斯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形态:完善程序正义、纯粹程序正义以及不完善程序正义。完善程序正义具备两个特征,即具备结果正义的独立标准,并可以设计一种保证达到结果正义的程序;纯粹程序正义是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过程或者程序,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当的;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是,当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显然,是否存在一个正当结果的独立判断标准成为三种程序正义形态划分的关键,宏观调控程序法的定位也就主要取决于此。

从理论上讲,宏观调控结果体系是一个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的多重判断标准。其中,经济增长是对效率的追求,增加就业则意味着公平,物价稳定则关乎秩序。可见,结果并非唯一,各种结果之间也难以孤立的判断。

从实践上看,宏观经济政策也并非如操作机器一般的简单,我们也无法对一次宏观调控对国民财富的影响进行一次物理学似的实验,各种调控手段的选择意味着该路径的各种可能结果的概率分布。

从判断上看,这样的一个概率分布,也需要一个长时间的等待去验证,甚至长时间等待后的结果评价仍然是分歧不止。因为解释同一经济问题具有不同的理论与模型,不同的经济学家又有着不同的模型偏好,不同的模型选择又意味着不同的结论。

因此,宏观调控过程中我们无法寻求一个确定的结果标准,宏观调控法律程序具备了纯粹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这一判断也可从之前我国历次宏观调控后效果总是“众口难调”的事实中得到验证,也一如本次金融危机中政府救市成效的再次分歧;这一判断也再次印证了宏观调控间接性特征而无法溯及每个市场具体主体特殊利益的论断;这一判断也能为解决宏观调控程序制度构建中的若干分歧提供一个解释工具。当然,这一判断的前提是决定结果正当的程序必须被严格而实际的执行。

四、宏观调控程序法构建之拓补

在纯粹程序主义形态之下,具有独立要求的宏观调控程序法如何建构?学界已有不少研究成果,以下尝试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对其不尽完善之处略做“拓补”。

(一)宏观调控程序法构建之模式转换

法学角度分析,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9]。仅就文本意义而言,我国现有宏观调控法也并非毫无程序的“影子”,但这些文本意义上“程序”无不总是体现出这样一个共性的特点:程序中审批事项总是按照政府级别高低、抑或官员职级大小“逐级申报”,政策落实总是遵循“上级传达,下级执行”的路径。这样的调控程序与其说是法律程序,倒不如说是一种封闭于机构之内的上下级之间的“手续”。宏观调控的专业性与技术性也决定了绝不是“职级越高越可能达到理性”。宏观调控不仅仅需要“程序”,更需要一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程序”。

整体而言,未来宏观调控程序法的构建需要两个模式转换:一是由“行政机关主导决策”向“权力机关主导决策”转换;二是由“纵向权力分配”向“横向权利分配”模式转换。

第一种模式转换不难理解,被广泛支持。纵观本次金融危机救助中,没有哪个法治国家在如此重大的关于国计民生的问题完全是靠行政权力决策的。这不仅有违基本法理,而且也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背离。

第二种模式转换要求在宏观调控全过程中,由纵向权力对权力的负责转为宏观调控参与权利的分配。比如,过去受控主体主要通过被动服从的方式接受调控;而模式转换后,受控主体通过知情权、建议权等方式参与调控执行过程,化解了消极抵抗的因素,有利于宏观调控的顺利施行;此外,横向权利的配置上,还可以考虑赋予权力机关质询权、监督权和公共媒体的监督权等。

(二)宏观调控程序法之具体制度补缺

从宏观调控手段的角度,宏观调控程序法之具体制度可按照计划程序、产业政策程序、货币政策决策程序、财政预算程序、减税程序和政府投资项目程序进行划分。这也构成了宏观调控秩序法的具体内容。实际上,我国在没有一部宏观调控法典的情况下,上述程序规范也主要散见于各实体法规范之中。但从宏观调控法研究的共识来看,学者们更偏好依据宏观调控程序法的过程进行概括性分类,即宏观调控程序制度主要包括宏观调控决策法律程序、宏观调控执行法律程序和宏观调控救济法律程序、宏观调控监督法律程序。

1.宏观调控程序法过程尚需完备

就整个宏观调控过程来看,上述程序尚存缺陷。从过程的完备性和科学性角度而言,还应包括宏观调控的动议和终止,因而需要设置并完善动议程序和终止(退出)程序。

动议程序的设置应把握一个原则,即要保持与决策程序的独立性和“对抗性”,就调控方案进行充分论证,从源头最大程度地保证宏观调控的科学和完善。因此,该程序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动议主体与决策主体保持独立(注释3:比如,《预算法》中,预算草案的制定主体与批准主体之间独立;《中国人民银行法》中,货币政策动议主体与决定主体应保持独立。基于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可通过动议程序的独立性,赋予货币政策委员会在宏观决策中更加独立的地位。)。其二,动议方案作出所依据的信息来源及其完备性要求;(注释4:这一问题至关重要。就做出政府大规模经济刺激方案而言,其动议的做出不能仅靠决策部门的主观判断,或者政府部门的简单统计资料,信息的来源必须可靠、完备。要求动议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广泛获取信息,征集民意,尽可能掌握全面、客观的材料信息。这里还体现了宏观调控的广泛参与问题。公众可以在动议阶段即对宏观调控提出建议。)其三,宏观调控方案中明确调控的基本目标及期限设定。尤其是针对本轮政府大规模救市方案而言,这种前置性程序显得尤为重要。应当对刺激经济的目标和时效有明确的规定,避免随意性;动议程序的设置对政府救助方案的科学性提出更高要求,并保证在执行前得到充分的论证,最大程度做到决策的科学性。

终止(退出)程序是整个宏观调控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任何宏观调控措施不能无期限、无休止地反复进行。因此,应当设置宏观调控的终止程序,并详细规定终止的条件。比如,宏观调控设定的目标已实现;客观经济环境已发生变化,继续调控已无必要;预定目标无法实现等(注释5:基于本文将宏观调控程序界定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因而我们可以设计完善的程序,但由于宏观调控面对的经济形势异常复杂,并不必然能够保证调控目标的实现。而当预定结果无法实现时,应当为宏观调控设置一种及时退出的程序。)。我国政府金融危机救助计划中预设了总额为四万亿的资金支持。但是,当预设目标已经实现,或者客观无法实现时,应当适时终止计划,避免资金等资源的浪费。

2.救济程序的再思考

救济程序完善的逻辑起点是对宏观调控可诉性的认识。对于宏观调控可诉性的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焦点。(注释6:参见邢会强:《宏观调控的不可诉性探析》,载于《法商研究》2002年第9期;胡光志:《论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载于《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我们认为,除了理解宏观调控的本质以及现有诉讼制度的供给之外,还可从宏观调控程序法本质的角度作为切入点,作为支持国家宏观调控不可诉的理由。基于宏观调控程序法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经济形势的复杂多变性和决策主体认知的相对有限性,决定了其目标的实现具有不可预见性。因此,只要确保宏观调控主体严格依照程序行事、谨慎克己,则调控结果免受法律追究。这便对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需要通过宏观调控的程序正义,充分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尤其在应对金融危机这样的重大问题时,调控主体无法保证一定出现期待的结果。过分苛责法律责任的追究,可能由于调控主体出于顾虑过分犹豫从而影响调控的最佳时机。当然,免受法律追责,并不代表不承担责任。救济程序的完善,还有赖于其他制度的配合,比如消极不作为或滥用权力的行政责任承担、政治责任担当、权力机关的监督等等。

总之,本次金融危机政府救市为宏观调控法研究反思提供了很好的一个契机。假若论证中的宏观调控基本法是一部程序主导的立法,应该不会再被讥笑为是“很好玩的事”(注释7:在谈到宏观调控法立法时,一位经济学家认为进行宏观调控法立法不可行,并认为是一件“很好玩的事”。);我们也期望它更应该是一部具有强制拘束力和可执行的程序性的基本规范,不再是一部仅仅宣示性经济活动纲领性的一个“软法”文件。

注释:

[1]李昌麒,胡代光.宏观调控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理分析[J].中国法学,2002,(2):1011.

[2]叶珊.发展公平与经济安全是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定位——试析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定位[J].行政与法,2007,(11):39~41.

[3]刘定华,肖海军,等.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61~62.

[4]鲁 篱.论最高法院在宏观调控中的角色定位[J].现代法学,2006,(6):107~111.

[5]陈云良.经济法的模糊性研究[J].法学家,1998,(4):68~73.

[6]季卫东.法治程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5~19.

[7][日]谷中安平.程序工争论[A].宋 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76.

第9篇:宏观政策论文范文

〔关键词〕 宏观调控;法;政策;房地产

〔中图分类号〕DF0-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4)04-0075-06

一、问题的提出

宏观调控宜法律化抑或政策化,这是关乎国家、市场与法律三者关系以及宏观调控如何运行的基本命题。基于宏观调控所与生俱来的不确定性,有学者主张宏观调控更多地适宜于行政部门通过按照法定程序而产生的政策来调整;〔1〕而多数学者则从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出发,认为宏观调控宜法律化(或制度化)。〔2〕法律作为市场主体必须遵行的规则,既规范市场,同时更重要的是约束政府的行为,宏观调控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调控的手段、程序、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3〕然而问题在于,法律化与政策化未必就是相互对立的,无论就制度设计还是行政过程而言,法律化也未必总是优先于政策化的,因此基于法治原则而直接得出宏观调控宜法律化的推导并不令人信服。〔4〕隐藏其后的问题是:宏观调控究竟由哪些法与政策构成?法与政策在宏观调控中分别因何而生,发挥着何种作用?二者相互之间具有何种关联性?

为此,我们先从理论上对法与政策进行定义: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上,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而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了区别起见,学者通常将广义的法律称为法)。〔5〕本文所谓的“法”也正是指广义的法律。而“政策”一词原为公共管理学或政治学上的概念,政策“现有的主要内涵”是:政府、政党、统治者和政治家等采取或追求的一系列行动;所采取的任何有价值的行动系列。政策不仅仅是一种决定,而是一系列的行动。〔6〕公共政策“是公权力主体制定和执行的用以确定和调整广泛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包括“法律、法规、战略、规划、计划、条例、规章、政令、声明、指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7〕

就法与政策的关系而言,公共管理学和政治学意义上的政策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但却不仅限于此。政策是法的上位概念,各个层次的法均为公共政策的载体和工具。〔8〕而从法学的角度来说,法与政策的关系既不是明确的种属关系,也不是截然分离和对立的,而是互有交叉融合:一方面,由于一些重要的和长期的政策必须借助法律手段才能获得权威性、稳定性和实效性,因而政策常常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并经由法的实施机制予以落实;另一方面,就二者的价值功能、表现形式和构成要素而言,法与政策又有着较为明晰的区别:首先,就调整对象而言,法律解决的是规律性问题、长期性问题、确定性问题,而政策解决的常常是一些新问题、阶段性问题、不确定性问题;〔9〕其次,基于二者调整对象的差异性,与传统意义上法律的稳定性特征不同,政策具有实验性、阶段性、灵活性等特征,因而政策的表现形式多为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通知”、“决定”等;再次,上述两方面的差异性进一步决定了法与政策的内容(或者说构成要素)也具有明显的差异。法律规则是法律的主要构成要素,是法律具有独立性的最主要支点。〔10〕而法律规则有其自身的逻辑结构,通常应当包括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11〕但政策性文件的内容往往并不符合法律规则的基本特征。

①之所以选择1993年6月作为检索的时间起点,是因为当时的房地产市场开始出现持续性增长,1993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意见》,开始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大规模清理整顿,治理房地产泡沫,这被认为是第一轮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开始的标志性事件。而选择2013年8月作为检索的截止时间,则是基于论文写作的时间。

虽然关于法与政策的定义尚有讨论的空间,但无论如何,通过检索某个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是一种能够比较完整地展现出该领域法与政策全貌、进而分析法与政策关系的研究方法。囿于篇幅,本文不可能对我国宏观调控中的法与政策进行全景式扫描,而只是以房地产宏观调控为例,来分析宏观调控中法与政策的关系。

二、宏观调控中法与政策的分布结构

笔者运用“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检索系统”中的“中央法规司法解释”数据库进行全库检索,将检索条件设置如下:全文关键词为“房地产”,日期为“1993年6月1日至2013年8月1日”。①检索结果共计3800项,其中法律54项、行政法规224项、司法解释135项、部门规章3011项、团体规定行业规定及其他368项(当然,这里得出的数据只能解读为“与房地产有关”的法与政策的数量,但不能简单等同于“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法与政策的数量)。

在上述检索结果中,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与房地产相关的54项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1)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2)历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计划),包括:“九五”计划、“十五”计划纲要、“十一五”规划纲要、“十二五”规划纲要;(3)由全国人大审查批准的每一年度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上一年度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据查,自2008年以来每一年度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均明确提及房地产调控;(4)由全国人大审查批准的每一年度中央和地方预算以及上一年度的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据检索,在1995、1996、2001、2005、2008、2009、2011、2012年的预算中,都涉及房地产调控问题。

在国务院的224项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据检索,与房地产调控相关的包括以下几类:(1)直接以加强或改善房地产调控(包括稳定住房价格)为主题的有18条;(2)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为主题的有13条;(3)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有36条;(4)与收入分配相关的有33条;(5)与土地市场和土地管理相关的有24条;(6)与金融调控相关的有9条;(7)与产业政策相关的有9条;(8)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的有9条。而对于3011项与房地产有关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由于数量众多,笔者先以“部门”为标准,逐一检索了国务院所有组成机构的发文数量,发文较多的部门及其与房地产相关的宏观调控职能如表1所示。

在以上检索到的各部门发文中,究竟有哪些属于宏观调控的范畴?涵盖了哪些方面的法与政策?又有哪些调控政策(或政策工具)是房地产宏观调控中最重要、最常用的呢?为了解答上述问题,笔者采用的方法是首先在各部门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运用不同的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这里所据以检索的关键词的得出,一是根据各部门与房地产调控相关的行政职能(见表1)来进行“猜测”或“推测”,二是通过浏览各部门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题名来进行归纳。为了避免重要的遗漏,笔者尽量多地尝试运用各种不同的关键词进行检索,并根据检索结果的多少来确定是否将其纳入统计范围。在此基础之上,对于运用关键词检索得出较多结果的法与政策,笔者进行了逐一阅读,以确定每项发文是否属于宏观调控的范畴及其政策主题,并最终得出了以下统计数据(见表2)。例如,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含原建设部)所的843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笔者用“保障性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行检索(先全文检索而后逐一阅读),分别得出21项和53项结果,并将其归纳为“保障房政策”。当然,由于一项发文可能涵盖多方面的内容或由多部门联合,因而会被多次检索到,即在运用不同关键词检索得出的检索结果以及各部门发文的检索结果中必定有一些是重合的,但这并不影响统计数据的说明力。

至此,我们对20年来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整体面貌做了一个体系性的概览并可得出以下初步结论:首先,房地产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政策(而非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来完成的。这既体现在宏观调控发文的调整对象和内容上――发文多为解决短期性、阶段性和具体化的问题,且就同一问题所作的规定经常发生变化,这些都符合政策的基本特征,也可从宏观调控发文的效力层级和表现形式上得到印证,即发文主要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且在名称上以“通知”、“决定”等居多。其次,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是由一个复杂的政策体系所构成的,其中较为常见的调控政策是住房政策、财税政策、土地政策、信贷政策、城市建设政策、产业政策、外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计划等。最后,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宏观调控进行的同时,规范与房地产相关的经济体制的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在发生密集而重要的变革――主要内容涉及土地制度、住房制度的改革以及房地产市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那么,这些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是否以及如何影响房地产宏观调控,又是否与调控政策的体系构成与作用发挥具有某种联系,就是接下来所要讨论的问题。

三、宏观调控中法与政策的功能互动

(一)土地制度与房地产调控政策

我国土地市场(确切地说,是土地使用权市场)的建立,始于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出让和转让。此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便一直延续下来,并成为土地市场赖以存续和运转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但是,由于我国实行“双轨制”土地所有制――根据《宪法》第10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包括房地产开发在内的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而不能是集体土地,故而,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很快出现了建设用地紧张、土地市场供不应求的局面。为此,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建立了征用制度,从而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进入土地使用权市场提供了合法途径。在这样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下,政府掌握着征用集体土地和向土地市场出售城镇土地使用权的权力,从而实际上垄断着土地一级市场,使得土地资源这一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无法实现市场化配置。而作为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替代机制,《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制度。①

①参见《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2款规定、第24条规定。

也正因如此,在20年来的房地产调控中,土地政策成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首要途径,主要表现为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规划、住房(主要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等,控制和调节土地供给的总量以及各类房地产商品的结构。其实质,是在土地资源不完全实行市场化配置的制度背景下,政府通过决定土地资源供给和将土地在不同属性用途之间进行配置等方式,来参与和调节土地市场。

(二)住房制度与房地产调控政策

我国住房制度的全面改革始于1994年7月18日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为了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进程,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又《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而住房制度改革的进展状况也深刻地影响着房地产宏观调控:一方面,为了培育和发展房地产市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制度:1994年12月15日,建设部等部门《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2月6日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标志着以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和大中城市居民住房困难为主要目的的安居工程正式开始实施。1998年的《通知》则进一步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同时采取扶持政策(包括划拨土地的土地政策、税费和贷款的优惠政策等),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至此,经济适用房政策不仅起到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给结构和市场规模的作用,甚至还发挥着调节社会总需求和社会保障等宏观层面的调控作用,从而被作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为了提高居民购房能力、刺激住房消费,我国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补贴制度。《通知》在提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改革要求的同时,也明确规定“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人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在此基础之上,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正式把住房公积金纳入法制化轨道。而无论是住房公积金还是住房补贴政策,都具有重要的宏观调控作用:一是强制性地调整消费结构,使得城镇居民必须把一部分收入积累起来用于住房消费;二是具有社会统筹和互质,居民可以从社会归集的公积金中贷款用于住房消费;三是通过对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和低息贷款等优惠条件来刺激住房消费。

由此可见,我国的住房体制改革,尤其是围绕“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总目标而逐步展开的住房供应体制和住房分配体制改革,不仅为房地产宏观调控提供了一些独特的调控手段和调控机制,主要有经济适用房政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政策,而且也在客观上使得这些调控政策成为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和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特定历史时期内最有效和最常用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手段(而这也为表2的数据所证实)。

(三)房地产市场制度与房地产调控政策

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说,我国房地产市场并不是一个完全的市场。这固然源于作为一种商品的房地产所固有的特征,例如,房地产具有不可移动性和异质性,其价值或价格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所处的地理位置,位置不同的房地产即属于不同的商品,无法产生直接竞争。房地产市场因此而被空间分隔开来,一般而言,空间单位只能是同一个城市,甚至是一个城市内的某个区域,而不存在理论意义上的统一市场和充分竞争。〔12〕但与此同时,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完全市场属性,也与法律法规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制度安排有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法律法规对于房地产市场设置了较为严格的准入资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于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定了较高的条件。而根据2000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资质等级管理制度。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唯有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可不受限制,且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与此同时,我国对于外资企业进入房地产市场持谨慎态度,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6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通过这些准入条件的设置,现行法律法规事实上限制了房地产市场上经营主体的数量和资本的进入与自由流动,使得房地产市场无法实现充分竞争。在此种制度背景下,通过适当的产业政策来引导和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合理配置资源,并且抑制垄断、促进竞争就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通过一系列的外资准入政策和外资产业政策,控制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从而调节房地产市场的规模和竞争结构;参见2006年7月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2007年5月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2011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另一方面,由于国有企业具有天然的规模优势和政策优势,易于在房地产市场上形成垄断,因而宏观调控中经常通过国有企业投资管理、主业设置等政策来控制国有企业参与房地产市场的规模以及房地产市场的集中程度。例如,从2004年11月-2005年9月,国资委曾先后三次“关于公布中央企业主业的通知”。在三批公布的中央企业中,许多企业的主业内容中均涵盖了“房地产开发经营”。2010年3月,国资委要求78 家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加快调整重组,在完成自有土地开发和已实施项目后要退出房地产业务。

其次,我国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严格的事前审批制度。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每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都必须经过土地、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计划等方面的事前审批。参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0条。而事前审批制度的采用,实质上是政府限制甚至替代了市场对各种生产要素的配置作用,使得房地产市场的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房地产价格易于出现严重扭曲。这些都在客观上要求房地产调控中必须采用大量的价格管制政策,并且更多地依赖于土地利用计划、城市规划等方面的政策来调控土地资源的供给与配置以及房地产价格。

最后但绝非是最不重要的,作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市场机制尚不健全和完善,商业银行的房地产信贷受到较多的管制与调控。如学者所言,除了《中国人民银行法》所规定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基准利率、再贷款等五种常用工具之外,其他可供政府选择的货币工具还包括直接信用控制和间接信用指导(但须报国务院确定)。而提高首付、控制贷款上限等就属于直接信用控制措施。也正因如此,“贷款首付款比例”和“按揭购房贷款利率”成为房地产调控中非常重要和经常使用的政策工具。通过调节贷款首付款比例和按揭购房贷款利率,既可以加大对购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刺激和鼓励住房消费;参见《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又可以实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在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抑制投资投机型购房需求。例如,2010年1月7日出台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年4月17日出台的《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和2011年1月26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均要求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作出了越来越严格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囿于篇幅,本文仅分析了与房地产宏观调控关系最为紧密的几方面经济制度(土地制度、住房制度以及房地产市场制度)与房地产调控政策之间的关联性,然而,其他若干方面的制度(例如财税、计划、投资体制等)及其经济体制改革事实上也与房地产宏观调控具有相关性,而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与调控政策之间的关联性则尚需进一步研究。当然,这并不影响、而只会强化前文的结论(即宏观调控中法与政策的功能互动)。

四、结论

以房地产宏观调控为例,笔者认为,法律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决定了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和方式,例如前文提及的在我国房地产调控中经常使用的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城市规划、贷款首付款比例和按揭购房贷款利率等,都有其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法律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宏观调控所要解决的问题及其调控对象,例如,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为房地产市场设置了较为严格的准入资格和事前审批制度,从而导致房地产市场的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失灵,成为宏观调控中亟须解决的问题。相应的,政策则是宏观调控实施的表象,是在现有法律制度下达至宏观调控总目标的具体化对策。

当然,仅仅将法律理解为宏观调控政策的背景与依据也是不准确的。因为法律本身并不是先验式的或者一成不变的,法律(制度)的出台与变迁,在很大程度上服从并服务于宏观调控的需要。例如,1998年住房体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住房投资与消费快速增长、促进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并以此来应对经济危机和配合国有企业改革。由于当时我国并不具备成熟和发达的金融体系,甚至房地产市场机制本身还不健全,大多数国民也并不具备足够的住房消费能力,导致一些理论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措施(例如财税政策和信贷政策)无从发挥作用或收效甚微,因此,必须也只能以一系列的体制建构和变革来代替理论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措施的作用,从而催生了法律的制定与修改。从这个意义上说,有关于经济体制的法律的制定与修改也具有宏观调控的作用,并且构成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最具根本性的宏观调控。

基于法与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体系性分布与功能互动,我国的宏观调控呈现出特有的逻辑结构和体系架构:无论就宏观调控的调控目标、调控对象还是政策工具而言,都与西方经济学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截然不同。本文以房地产宏观调控为例,试图管中窥豹式地描述我国宏观调控的真实图景。而此种宏观调控模式以及宏观调控中法与政策关系的正当性,则应当从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历史进程、不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背景乃至与此相关的复杂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之中去寻找根源性的答案。

总而言之,宏观调控中法与政策的关系,决不能简单化和静态化地理解为通过法律来规范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或者通过法律来遏制和治理宏观调控政策化的倾向。从一种动态和历史性的观点来看,法与政策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着相辅相成的作用,而宏观调控中法与政策的分布与互动则统一于我国特有的市场经济体制及其制度变迁的宏大场景之中:如果说宏观调控中的法律是我国不完善、不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及其制度变迁的历史记录,那么,宏观调控中的政策则是政府如何主导和维护这种不完善、不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有效运行(至少是不断解决各种问题)的真实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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