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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精选(九篇)

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

第1篇: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范文

宏观调控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基本方式,规范或者控制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规范是宏观调控法。在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中,各国政府使出浑身解数,采取了各种宏观调控措施以救市。伴随此过程,一个强烈的共识逐渐清晰: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实现宏观调控的法治化,宏观调控法治化是当代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

宏观调控;市场经济;法治化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在这场全球共振的金融风暴中,各国频频出台各种各样的救市政策,如大幅度降低贷款利率,金融机构注入巨额资金,大规模增加公共工程投资,刺激消费,强化监管等等,不一而足。毫无疑问,任何救市的宏观调控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视野。

市场机制是配置资源最主要的机制,但是市场机制不能独臂支天,不能自给自足,面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各类市场失灵现象,仅靠市场自身的调节是无法恢复的,这就需要用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当前,中国主流经济法学者基本共享其中法律手段是基本的、主要的。但是,在传统法律观念惯性的影响下,宏观调控法从立法到理论都未得到人们应有的重视,许多问题尚处于探讨的过程中。在当前各国应对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宏观调控法的地位更加突显,急需完善我国宏观调控法制建设,规范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行为。

一、宏观调控法治化的必要性

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不允许存在超法律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宏观调控是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其中法律手段是宏观调控的基本方式,是其他调控手段的载体。宏观调控法治化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宏观调控法治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政府调控的权力和管制措施需要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而不应在法律之外自我授权。只有将宏观调控纳入法制化轨道,调控才不至于在具体实施中被扭曲,市场才可能健康发育。市场经济的运行,客观上要求市场主体在法律规定的秩序中进行活动,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这是因为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和制度成为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常规手段:市场主体的资格要用法律来确认;市场主体的行为要用法治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要用法治来保障;宏观经济调控需要法治来完善。

(二)宏观调控法治化是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我国制定的《预算法》、《人民银行法》、《税收征管法》、《价格法》等单项宏观调控法律,对保障和促进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仅靠单项宏观调控法律并不能完全处理各项宏观经济政策之间的相互矛盾,保障宏观经济政策之间的相互协调,必须通过系统的宏观调控法治化加以解决。

(三)宏观调控法治化是依法处理利益冲突的重要途径

一方面,正确处理重大经济关系,迫切需要宏观调控法治化。要正确处理好我国带有全局性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速度和效益的关系,经济建设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的关系等重大经济关系,必须有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化解部门、地区之间利益冲突同样离不开宏观调控法治化。要统筹中央和地方关系,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这些思想必须上升到法治层面,成为国家意志,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四)宏观调控法治化是确认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法律地位的需要

国家的经济职能包括宏观调控职能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行为来实现。只有明确政府在宏观经济调控活动中的法律地位,赋予政府法定的宏观调控权,确定其法定的调控手段和应遵循的程序,才能保证政府作为法定的调控主体依法调控,约束政府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宏观调控权,防范和制止“政府失灵”、行政性垄断等现象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危害。

(五)宏观调控法治化是提供社会公平与社会正义的最重要途径

一方面,市场机制无法提供完全的社会公平与社会正义,因为存在信息偏差等市场失灵情况,市场机制的自动运作会导致“穷者愈穷,富者愈富”,需要国家介入对二次分配进行干涉;另一方面,国家介入干预需要法治化,否则就有可能出现行政行为恣意等政府失灵情况,侵害市场主体的利益。

二、宏观调控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障碍

(一)宏观调控的技术性和灵活

宏观调控法治化首先要求有法可依。宏观调控具有两项典型特征:一是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宏观调控必须是在占有大量经济数据的基础上,基于对当前经济形势的把握和对未来经济发展趋势的认识,采用一定的手段来影响经济发展的方式、走向,平抑可能出现的经济波动。二是灵活性。宏观调控就是相机抉择,因时之需,灵活多变。

当前,我国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和灵活。主要表现在:

一是立法步伐不够快,体系建设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一些重要的宏观调控立法项目,如计划法、投资法、宏观调控法等至今仍未出台。

二是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立法或授权行政部门起草法律的惯常做法,往往让部门利益“私货”塞进法律,使得宏观调控法律起草协调工作难度增大。

三是与已出台的宏观调控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制度措施滞后,宏观调控法律之间缺乏统一的协调,影响了现行法律的实施。即便如此,当经济生活中出现较大的问题时,这些有限的法律法规往往被抛在一边,真正起作用的主要还是直接的行政手段。这主要是因为计划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力经济、行政经济,它与严格意义上的法治经济是排斥的。

(二)我国转型时期宏观调控的特殊性带来的障碍

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一般认为,转型是指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而事实上,伴随这一伟大转型同时发生的,还有另外三种模式: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型、从集权经济到分权经济的转型、从传统意识形态到现代意识形态的转型。这四大转型共同构成了我国的转型时期宏观调控的基本环境。转型时期的宏观调控带有明显的转型烙印,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宏观调控法治化相比,其法治化面临更多的障碍。

影响我国转型时期法治化的整体水平主要因素有:①政府和人们的法治观念还不强,还存在对人治的某种迷恋,对宏观调控法治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②市民社会培育不足,政府权力独大;③崇尚“和为贵”的文化意识难以培育出监督制衡的现代法治理念,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未能对行政权力形成有效制衡,等等。以上原因导致我国转型时期法治化的整体水平不高,从某些方面制约了我国转型时期宏观调控法治化水平。

转型时期宏观调控法治化遇到很多的障碍,但都不能否定我国的宏观调控是有效的,宏观调控法治化的必要性。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已经被确定,宏观调控是国家治理的一部分,不应当游离在法治之外。在转型时期,虽然宏观调控存在多变的特点,但多变并不妨碍它遵循法律的规定,只是需要我们探讨适合转型时期宏观调控法治化的实现方式而已。

三、金融风暴平息后宏观调控法治化的路径

尽管目前金融风暴已经得以平息,我国的宏观调控是有效的、经济仍然在高速增长,但如果不进一步推进宏观调控法治化进程,那么就无法改变目前这种粗放型的增长方式,我国也就无法建成真正的、完全的市场经济。为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全面推进宏观调控法治化。

(一)树立正确的宏观调控法治理念

在宏观调控和其他经济活动中,树立法治理念比立法更重要。法治精神的充盈是宏观调控法治化的保证。宏观调控表面上调控的只是经济,但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也是一个重大的契机。当前,我国改革与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的路径日渐重合,按照科学发展观推进宏观调控法治化应当成为共识。在思想观念上要加深全社会对法的认识,加强对法的功能的理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具有规范功能、制约功能、保障功能、导向功能和调节功能。法治化的宏观调控,就是依法、依权、依序调控,即宏观调控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根据严格的授权、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即便必须借助行政力量,也要赋予其法律的形式和程序。要加快政府体制改革,牢固树立正确的宏观调控法治理念,坚持依法行政;加快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环节的公正性;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建立法律制约机制,督促政府不断提高宏观调控的法治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国宏观调控的法治基础

要实现宏观调控法治化,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国宏观调控的法治基础。这是伴随我国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法制建设进程而逐步推进的一个过程。

1.宏观调控体制法定

宏观调控体制包括宏观调控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划分。宏观调控决策权由中央政府和省级地方政府两级行使;宏观调控执行权和宏观调控监督权由各级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行使。另外,决策权的划分还包括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划分。转型时期的宏观调控体制具有过渡性,是可以调整的。例如,按照税收法律主义的原则要求,税收立法权应当归属立法机构,但我国目前很多税收法律制度还是行政法规。严格说来,这不符合法治的要求,但这正是转型时期的特点。转型时期是一个逐渐实施法治的过程,即从没有规则到有行政规则再到法律规则。在确定了宏观调控体制之后,不享有宏观调控权的机构就不能行使宏观调控权,这对于防止政府越权行为有积极意义。

2.宏观调控方法法定

依法规定宏观调控方法。要对宏观经济进行有效调控必须有法治化的方法。一是宏观调控方法要合法化,要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二是宏观调控方法要法律化,要成为法律规则和行为模式,具有可操作性,并普遍适用。三是宏观调控方法要依法行使,要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主体、职权、程序、要求进行,不得非法行使。具体来说,就是要依法设定税收调控、信贷调控、预算调控、投资指南、计划指导、外贸协调、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等宏观调控的手段。

(三)宏观调控程序法治化

程序本身也是规则,是实行实体规则的方式。正当程序是法治的典型标志。没有程序的约束,执行者就可能为所欲为,滥用权力,而程序则通过对权力行使方式的规定对之加以约束。宏观调控程序是宏观调控权实现的方式,对于树立宏观调控的正当性、可信性,保障宏观调控权正确行使,防止宏观调控权滥用等,均具有重要意义。宏观调控法治化必须规定宏观调控程序。宏观调控程序法治化的目的是规制宏观调控主体的行为,使宏观调控在程序的保障下安全、健康运行,最终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宏观调控程序法治化的度就是要找到一个合理的契合点,使我们对法律程序的设计不只是停留在限权的层面,而应着力于设权和促进权力正当、合法行使上,既要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更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强化宏观调控程序法治化,必须建立宏观调控决策法律程序、宏观调控执行法律程序、宏观调控监督法律程序、宏观调控后果处理程序。

(四)加强对宏观调控相关法律的实施监督

任何权力都有滥用和腐败的趋势,绝对权力,绝对腐败。宏观调控权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该权力的行使影响很大,其滥用的后果也特别严重,故必须加强对宏观调控权行使的监督。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转型时期,大量的本应由立法机构行使的权力通过委任立法的形式委托行政机关行使,这种监督显得更为重要。在没有授权给政府的情况下,政府的越权行为会显而易见;在立法机构通过委任立法方式授予政府自主设定宏观调控权的情况下,政府完全可以将其各种不适当的宏观调控行为通过立法形式合法化。因此,除了建立一般性的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外,必须建立违宪审查机制,以保障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不至于侵害人民的基本权利,不至于超越宪法的规定。

宏观调控法治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在2008年金融危机及其应对过程中,坚持法治救市的方法为多个国家普遍采用。本文的探讨是粗线条的,也存在诸多不足。坚持宏观调控手段的法治化,包括种种应对金融危机的方式,都必须尽量纳入法律的规范范围,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制。

参考文献:

[1]胡光志.论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J].现代法学,2008(2).

[2]徐鹏程.宏观一调控政策的成果!问题和经验教训[J].生产力研究,2007(4).

[3]万勇.30年来我国宏观调控:经验趋势与完善路径[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8(4).

[4]王新红.转型时期宏观调控法治化的障碍及其实现路径[J].中南大学学报,2012(9).

[5]胡光志.宏观调控法研究及其展望[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作者简介:

李娜(1985-),女,汉族,许昌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助教,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宏观经济发展等。

第2篇: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范文

一、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对比分析

1、理论基础 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不同的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贫富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贫富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政府的干预。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调控法以政府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2、侧重点 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源,但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政府干预的失灵(如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同样会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政府规制的失败,就要求必须确立对政府干预的规范,其中包括约束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的行为,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笔者认为对市场管理法来说,它着重强调的是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观调控法则更加注重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政府的宏观调控权的正当行使。所以,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管理法侧重于确立政府干预,宏观调控法侧重于规范政府干预,但只是侧重,两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的双调整基础上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3、调整方式 由于两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的差异,市场管理法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制度之类的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如通过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依法严禁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确立一个直接的、强制性的选择标准。宏观调控法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由此可看出,它为市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的标准,具有可选性,如通过体现法律规范特点的一些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明确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信息,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到鼓励,哪些不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限制等。

4、调整对象 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查处中所形成的市场交易管理关系,主要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具有直接性、强制性等特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具有间接性,选择性等特点。

5、调整范围 市场管理法以市场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其主要发生在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从其体系结构来看,市场管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宏观调控法以宏观调控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宏观调控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产业关系、计划关系等。体系结构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无论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体系结构来看,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都要比市场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宽泛。

6、调整方法 在关于两者的调整方法上,笔者认为:市场管理法由于国家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和交易行为,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市场管理权的不正当行使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防止有关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场主体利益而采用“合法”的形式损害相关主体利益,所以市场管理法的调整方法只能使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以维护和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通过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选择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导性,选择性,而且其涉及面广,贯穿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所以,可以采取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的调整方法,但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进行。

二、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在讨论两者关系之前,笔者认为应先谈一谈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因为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所以,在一定层面上,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可以反映出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是与宏观调控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基础。竞争首先是市场的竞争,没有市场,宏观经济调控就没有了对象和基础,就失去了运作的机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观调控不立足于市场,则是一种盲目的,形而上学的调控,就会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要发展市场经济关键是鼓励和维系市场竞争。另外,宏观调控还受到市场竞争的制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它是第一性的、基础的。只有在市场调节无法起作用的领域,才有必要实施宏观调控,凡是市场可以竞争的,就没必要进行宏观调控。此外,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因为市场竞争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基本途径。

其次,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由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对市场运行进行调控,可以克服市场波动和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运行稳定,而市场主体也只有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才能进行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还对市场竞争范围及竞争目标进行调控,规定在哪些范围可以竞争,哪些范围不允许市场竞争,那些竞争是无所谓的、无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励的。此外,由于市场主体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体,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部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自由,而这些问题是市场竞争自身无法解决的,宏观调控的实施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三、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管理与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经济运行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两者有所侧重,各有分工。而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关系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也在不同的经济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市场管理法主要存在与作用于微观自治领域,而宏观调控法主要立足于、作用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但两者是密切相关的。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从作用机制

的外在表现来看,市场管理法的目的是通过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创造自由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其根本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市场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的竞争,而市场管理法的目的就在于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维系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其外在的表现为促进市场竞争。而宏观调控法则通过对市场竞争的范围、竞争的目的等作出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外在的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市场竞争。从这一视角看,两者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根本目的是为了实施和组织更好的市场竞争,而且从两者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这两方面看,二者是统一的,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都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能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所以,二者又是统一的。

2、宏观调控法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在于保证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及调控的合法性。而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其内容来看,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宏观调控法所要实现的和维护的市场独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场管理法在微观层次的作用的发挥,并且市场竞争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观调控法的目的之一。宏观调控法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离不开市场管理法,尤其是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非法的产业结构,它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的根本途径。此外,由于上文所分析的宏观调控对市场竞争的依赖性所致,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它的制定必须依赖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调控,所以,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3、市场管理法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

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必须以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为其最终目标,为市场竞争指明了发展方向,避免了盲目、无谓的竞争。宏观调控法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自由和秩序,为市场管理法所追求和维系的自由竞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实现最优化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法要实现的产业结构优化的目的,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和条件。此外,宏观调控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文献,也为市场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南。

四、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反垄断法在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被奉为“经济宪法”,是同其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尚未出台,但其制定和颁布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里,笔者想结合上文就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简单谈一谈自己的认识,笔者将从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两方面谈起。

作为市场管理法的核心内容,反垄断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和鼓励竞争,维持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而我国当前市场竞争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发育不全面。我国的市场经济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类要素市场有的尚未建立起来,有的刚起步,有的还未开放,市场发育不全面,导致了市场竞争机制在这些领域尚未完全建立,尚未完全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2、市场竞争不充分。在已经形成的市场中,市场竞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竞争还是不充分。但对于尚未放开的市场来说,市场竞争对想进入这一市场的市场主体来说则是一种理想。目前,我国许多行业仍然处于行政垄断的阴影下,在这些行业中,市场是存在的,但竞争是缺位的,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也不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政方针。

2、“宏观调控法”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我国宏观调控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a、调控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应由谁来制定,也就是谁拥有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在这一点上,目前比较混乱,各级政府甚至出于地方利益而制定与国家总体方针相悖的经济政策。b、调控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政策应当如何制定,遵循怎样一种程序;宏观调控的实施应当如何进行,应当遵循怎样一种程序,我国在对宏观调控程序的控制和监督上是欠缺的,也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c、调控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宏观调控作为一种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受市场竞争的制约,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调节是基础的,第一性的;宏观调控是辅助性的,第二性的,凡是能市场竞争的,就不能进行宏观调控,调控内容是否合法,也是目前我国宏观调控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市场竞争是不充分的,须在促进和维系现有市场竞争的基础上,继续放开和建立各类要素市场,在这些市场中形成竞争,而反垄断法则能很好地实现这一功能。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我国目前市场发育不全面,竞争不充分,通过反垄断法,可以更好的促进市场的健全,促进市场竞争的优化和升级,同时,也可以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鼓励竞争的信息。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增长,因而应将宏观调控法置于我国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此,笔者认为不妥,正如上文所分析,作为市场经济,市场调节是基础,必须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这是基础,是根本,只有在良好的市场竞争基础上,宏观调控才能更好的发挥指导作用,宏观调控是相对于市场调节而言的,没有市场调节,就无所谓宏观调控。而且,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不是调控力度不够大,调控范围不够宽的问题,恰恰相反,是调控力度过大,范围过宽,而且由于存在调控主体的不合法,调控程序的不合法,调控内容的不合法等问题,加之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对宏观调控的理解错位,造成调控的盲目性和不正当性,不可避免的导致了行政垄断等问题,而这些障碍的排除,有待于反垄断法的制定和良好实施。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方面,需要及时解决的是制定一部《宏观调控法》,继续健全宏观调控法体系,真正做到依法调控。此外,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调控目标,需要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来实现。而且,如果将宏观调控法置于核心地位,是否会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限制竞争的错误信息?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参考文献

杨紫烜主编 《经济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潘静成 刘文华主编 《经济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3篇: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范文

【关  键  词】宏观经济/宏观调控/宏观经济调控法……

宏观经济调控法是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核心。在贯彻宪法关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以来,我国的宏观调控立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目前尚缺少一部统率各层次和各门类宏观调控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因而无法从法律上确认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宏观经济调控权”,无法集中规定宏观经济的调控原则、调控主体、调控客体、调控程序、调控责任和宏观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等基本问题。为使我国现行宏观调控法律法规系统化,确保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和持续增长,迫切需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宏观经济调控法》(以下简称《宏观调控法》)。

一、《宏观调控法》是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的基本法

法是贯彻和实现政策的有效手段。从各国的实践看,每项重大的宏观经济政策都有法律作后盾。

货币政策是宏观调控的重大宏观经济政策。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为了保障其货币政策的实施,大都制定了反映该国政策的金融法规。如美国1913制定了《美国联邦储备法》(即中央银行法);英国1979年制定《英格兰银行法》;日本1942年制定《日本银行法》;德国1957年制定《德意志联邦银行法》;新加坡1970年制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等。

财政政策包括财政支出政策和财政收入政策。国家通过扩张性或紧缩性财政政策的不同影响,作用于经济运行,起着某种自动抑制社会总需求过分扩张或收缩,促进社会经济稳定的基本功能。世界各国普遍重视财政法的宏观调控作用,都制定有预算法、税法等,有的国家还制定了《财政法》法典。

此外,各国还通过制定产业规划法和价格法等贯彻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

在我国,近年来国家制定的《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即中央银行法)、《税收征管法》、《价格法》等各单项宏观调控法律,在贯彻和保障宏观经济政策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仅靠各单项宏观调控法律还不能处理和保障各项宏观经济政策之间的相互配合问题,难以克服政策之间的相互矛盾,难以避免“一脚踩油门、一脚踩刹车”的自我较劲现象。因此必须有统领各单项宏观经济法律的《宏观调控法》。

二、《宏观调控法》是处理重大经济关系的法律依据

江泽民同志关于《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一文中,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搞现代化建设所遇到的涉及全局性的新矛盾和新问题,明确提出必须处理好的带有全局性的12项重大关系。如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速度和效益的关系、第一、二、三产业之间的关系;经济建设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等,都是涉及到全局性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的解决,迫切需要制定《宏观调控法》。这样,在处理重大经济关系就有了法律依据。

三、《宏观调控法》是解决部门、地区之间利益冲突的法律准绳

中国国情的基本特点之一是地区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平衡。1995年9月,中国政府明确提出“坚持区域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的方针。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全国经济发展与地区经济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建立区域经济与发挥各省区市场积极性的关系,正确处理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关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当前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所以说区域经济协调关系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政府在解决部门、地区之间利益冲突中制定了一些单项法规,如《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等,对合理安排产业结构、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促进产业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这些单项法规的权威性比较低,各法规之间也不够协调统一,亟待出台《宏观调控法》。

四、《宏观调控法》是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法律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点是,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能够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和正确运用经济杠杆的机制。计划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社会财力、物力可能,合理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宏观调控目标,并通过实施产业政策及投资政策,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因此可以肯定的说,国家的计划是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的特征。但是,完善宏观调控体系、使用计划调控手段,必须更新计划观念,健全计划机制。

健全计划机制,就必须重视计划决策、管理、调控的制度化、法律化。善于采用法律形式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定和实现。采用法律形式,主要在于使法定计划能够尊重经济规律、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使计划和市场两种经济手段在法的规范作用下结合起来。更新传统的计划观念,就不能把所有国有企业的经济活动统统纳入国家计划体系。在法的调整下,使计划关系成为一种计划法律关系,使计划活动成为一种计划法律行为。为此,就必须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法》,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计划原则,建立各项具体的计划法律制度。

运用法律保障政府计划的实现,也是某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措施。例如,法国是采用计划指导经济较早的国家。1946年1月3日法国政府正式颁布了实施中期计划的法令。以法律形式推行“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计划”。日本在宏观调控方面也使用所谓的“法令性计划”指导市场经济活动。在计划调控的具体措施上,在如何通过经济法律手段实现政府计划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济,以完善我国的宏观调控体系。

与此同时,为了协调计划调节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调节的关系,发挥各种调节手段的综合力量,制定一部统领包括《计划法》在内的所有宏观经济调控单项法律的《宏观调控法》也是非常必要的。

五、《宏观调控法》是确认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法律地位的需要

第4篇: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范文

一、宏观经济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

任何一种新的法律或法律部门的出现,都有其一定的客观条件或产生的一般原因。为了阐明宏观经济调控法的概念和本质,具体考察一下它产生的一般原因或条件是十分必要的。

(一)宏观经济调控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人类社会物质资料生产的历史表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以此为基础而产生的社会分工的发展;社会生产逐渐由一般的简单协作发展到与社会分工相联系的较高级的复杂协作,继而发展到系统的、社会化大生产。在这种大生产条件下,要保证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保持社会再生产的合理比例和基本平衡,避免或者减少大的波动,客观上就需要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出的:“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1]在这里马克思将经济的职能管理,比做乐队指挥。其实这种指挥就包括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因此,为了使社会化大生产的管理和调控能规范有序地进行,一方面需要公司法、企业法、经济合同法等调整微观经济活动的经济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还需要体现国家对生产过程、宏观经济行为进行引导、规制和监督的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以协调和管理社会再生产各环节之中的经济活动,使之服务于宏观经济效益的统一目标。

(二)宏观经济调控法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共同要求

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作用。首先,市场机制本身不能够解决社会目标问题,有时还会造成对社会公正的严重损害,激发社会矛盾;其次,市场经济无法承担公共职能;再次,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事后性和惯性;最后,市场还会造成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其他的市场失灵现象。上述种种弊端,如果不采取一些宏观调控的措施加以防止和纠正,则非但市场自身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而且会给整个国民经济带来严重的后果。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运行施加宏观经济调控措施,把“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有效结合起来,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所谓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其中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许多现代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都制订了称之为“市场经济”的反垄断法、反竞争限制法和预算法、税法、银行法等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以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宏观经济调控法是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集中反映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越来越重要。20世纪以来,不同国家都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不介入经济生活的作法,更多的注意发挥“有形之手”(即国家干预)的调节作用。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最主要的经济职能,这种经济职能作用需要一定的法律保障,如税收杠杆作用的发挥离不开税法强制力。由于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需要借助法律形式,宏观经济调控法便应运而生。无论哪个国家制订的宏观经济调控法都集中地体现了国家经济职能的要求。

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和特征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过程,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财政关系

财政作为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在全社会范围内的集中性分配活动,同社会再生产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政已从只是单纯地组织收入以满足政府活动的需要,发展为对国民经济运行实行调控的有力手段。政府运用财政调控手段,其中包括预算支出结构的安排、税率的提高和降低、国家信用、财政补贴等,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所谓财政关系是一种以国家权力为依托的对社会产品祖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所产生的特殊分配关系。它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二)金融关系

由金融活动产生的金融关系是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贷相联系的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一类经济关系。货币调控和信贷资金的调控是国家调整经济的极为重要的手段。因此,调整货币发行和流通关系;银行信贷关系和外汇管理关系是宏观调控法的重要任务。

(三)产业关系

国家通过对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形式和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和安排,达到对经济建设的总体的合理的布局,是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之一。因此,应当将产业关系纳入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

(四)固定资产投资关系

固定资产投资膨胀,是造成国民收入超分配的重要原因。要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必须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同时不影响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因此调整投资关系也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任务。

(五)计划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经济运行要以市场为主体,但这并不排斥计划的作用,而是要实行市场调节手段和计划调节手段相结 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近期要在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体制的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三者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因此,计划的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宏观经济调控法应

当调整好计划关系。

(六)价格关系

价格作为市场参数,是调节市场最有效的手段。市场价格的变化,既关系到生产者的利益,又关系着消费者的利益。《决定》指出:“在保持价格总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平抑市场价格。”要保持物价总水平的相对稳定,理顺政府定价,平抑市场价格。这就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也有必要在特殊条件下对价格进行干预。

(七)个人收入分配关系

正确的个人收入分配政策,不仅是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战胜工资(成本)推动通货膨胀的有力武器,是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决定》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微观分配过程中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在宏观收入调节过程中,要贯彻公平原则,把少数人收入畸高降下来,国家应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把过低的收入补上去,使收入分配差距保持在适当的范围内,避免形成两极分化。因此,个人收入分配关系的调整也是宏观经济调整法的任务。

(八)对外宏观经济关系

《决定》指出:“国家主要运用汇率、税收和信贷等经济手段调节对外经济活动。”同时,“对少数实行数量限制的进出口商品的管理,按照效益、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实行配额招标、拍卖或规则化分配。”为保持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健康发展,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国家需要对涉外经济贸易活动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因此,由国家宏观调控措施作用产生的对外宏观经济关系,应当由宏观调控法调整。

(九)市场竞争关系

《决定》指出:“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市场竞争能够保证经济活动的最大效率,但是,伴随而来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也不可避免地带来许多社会和经济问题,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国家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出面保护公平竞争,反对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制定被称为“市场经济”的竞争保护法。从维护国民经济整体利益角度看,市场竞争关系应当纳入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范围。

上述九大类经济关系涉及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体现国家宏观调控的意志,具有许多共同的特点:

其一,这些宏观经济调控关系,都具有经济活动内容,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因为经济管理本身就是一种经济活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资本家的管理不仅是一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特殊职能,它同时也是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2]按照马克思的这一观点,资本主义经济管理虽然具有两重性(即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但经济管理依然是生产过程的组成部分;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直接受客观经济规律的支配,也就是说在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经济规律,而不是行政首长们的主观意志;在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中,作为主体一方的国家与对方当事人,虽然地位不平等,但是双方存在的经济利益是主要纽带,组织上的联系是为经济目的服务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主体之间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利益,而主要不是政治利益。因此,就其本质而言,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

其二,这些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体现着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国家干预既有直接的干预,也有间接的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采取经济办法间接调控经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因此,间接调控关系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主要对象。

其三,在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中,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机关始终是这几类经济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即调控主体),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间的关系,既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性质,也存在着协调合作的性质。

其四,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在实践中已经被纳入了市场经济立法的轨道。例如,计划法、预算法、税法、投资法、信贷法、中央银行法、外贸法、物资储备法、反垄断法等都已列入国家宏观调控立法规划。上述情况表明,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已经形成为一类独立的社会关系体系,应当由宏观经济调控法统一调整。同时我们认为,根据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经济性、国家干预性的基本特征,宏观经济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三、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原则

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原则,是在宏观经济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经济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本质特征和基本精神的体现,同时也是宏观经济调控法区别于经济组织法、微观经济运行法等其他经济法制度的显著的标志。笔者认为,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原则有以下几项:

(一)平衡优化原则

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所谓经济总量的平衡,就是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的平衡,是社会经济运行保持协调状态的前提条件。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国民经济活动总成果可以用一定的总量指标来反映。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反映国民经济活动总量的指标主要有:社会总产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国民生产总值等。经济结构是指国民经济诸组成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内在形式和方式。经济结构的内容非常广泛,如产业结构、投资结构、市场结构、消费结构、劳动力结构等都是经济结构的内容。经济总量的平衡是经济结构赖以实现的基础,经济结构优化是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质内容。

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是宏观调控的目标和重要原则。宏观经济调控法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形式。形式必须反映内容。宏观经济调控法必须确认平衡与优化则就治理不下来。“[3]但是,国民经济运行存在不同的环节和层次,而且国家大情况复杂,要处理好重大经济问题,必须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必须实行分级管理,赋予地方和部门必要的调控权限,促进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的发展。统分结合的原则反映了宏观调控体系内部结构的客观实际,具有科学性。宏观经济调控法确认这一原则,从法律上保障合理分权,既能使整个国民经济总量平衡、经济结构优化和全国市场的统一得到切实的保证,又能充分调动地方、部门的积极性。

四、宏观 经济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我们认为,按照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的要求,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方法上要包括引导、规制和监督三种。

(一)引导的方法

所谓引导的方法包括两层意思:一是采用经济利益诱导的方法。具体说就是国家通过制订经济法规确定价格、利率、税率、汇率和工资标准等经济参数调节经济活动。因为经济参数是一系列变量,这些变量的上下变化,不断改变着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从而调节各种生产要素,以实现宏观经济目标要求的合理配置和组合。本来多数经济参数完全可以自发地发挥调节作用,即无形之手,但也可以由政府根据价值规律和宏观经济发展情况自觉地运用这些经济参数发挥调节作用。这就是说政府通过法律中介将经济参数转换为国家参数或政府参数来使用。之所以将经济诱导方法称之为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调整方法,是因为经济参数在一定时期的确定与变化,须通过经济立法程序确认和公开,全体经济主体都必须执行,而且必须由享有宏观经济调控权的国家机关掌管和运用。例如,税率、汇率、利率的确定都是法律规定的,称之为法定参数,分别由税务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和中央银行掌管和运用,任何个人和其他机关不得擅自变动。二是采取计划指导的方法。前面我们引用了邓小平同志的论述:“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计划不同于一般的经济诱导方法,计划指导方法是通过直接作用于经济活动的经济计划指标来引导经济行为的,其影响力要比经济参数作用直接得多。但这种计划指导又不是计划部门的行政指令,而是通过计划法确定的原则和程序来制订经济计划、修改经济计划,一切计划执行主体必须依法实施计划,完不成计划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这种计划指导不是一种行政手段,而是一种由法律规范着的经济手段。计划指导方法应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特有的方法之一。经济诱导和计划指导都属于经济手段的范围,我们将二者归为一类,称之为引导的方法。应当注意的是引导不是一般意义的引导,而是通过法律中介转换的引导,它是属于宏观经济调控法的特有的调整方法,而不是民事方法,因为具有行政干预的因素;它们不是行政手段,因为在这里不是偶然的、一次性适用的、临时的行政指令,而是通过法律形式固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在市场经济件下,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引导或调整方法是以诱导为主,结合计划指导的方法。

(二)规制的方法

“规制”一词来源于英文“Regulation”或“Regulatory constraint”,其含义是有规定的管理,或有法规条例的制约。[4]它与“管制”、“控制”、“制约”等概念有紧密联系,但又有一定的区别。在日本学术界一般将“Regulation”译为“规制”,以区别于“管制”、“控制”等概念。在我国,“规制”一词是八十年代从日本引进的名词。

规制作为法律用语,其含义是丰富的。据日本著名的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先生的解释:一般所谓“规制”,“在最狭义上,可以理解为是由于对一定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5]广义上“可将‘国家的干预’换言为‘规制’。”[6]我们将规制诈为一种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方法,其内在涵义是:政府依照一定的规则对经济主体的行为所进行的某种限制。这里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施行这种方法的只限于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关;二是必须依照事先制定的规则,这种规则可以是法律、法规,也可以是政府的规章,但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和制度不能作为政府规制的依据;三是规制的目的是限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相背离的行为和损害宏观经济整体效益的行为。从上述分析可知,我们使用规制的概念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因为广义的规制是国家干预的同义语。而国家干预一般涉及积极行为(促进保护等)和消极行为(权利限制)两个方面。积极的干预我们是采用引导的方法(“引导法”),消极的干预我们就采用规制的方法(“规制法”)。国家干预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最重要的特征。引导和规制两个手段,保证着干预目的的实现。

规制的方法在宏观经济调控法中适用性较广,既可规制影响公正分配、经济稳定增长、经济总量和结构保持平衡等行为,也可规制可能造成地区封锁、部门集团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行为。

(三)监督的方法

所谓经济监督是对经济行为的监察和督导。监察宏观经济活动,就是检查、考察宏观经济行为是否符合既定的宏观调控目标,调查一系列体现目标要求的标准、指标与定额是否出现偏差及偏差的程度,指示行为者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督导宏观经济活动,就是通过检查等方式督促、指导经济主体从事符合既定目标的经济活动,从而预防偏离目标的行为发生。

宏观经济调控法所采用的监督方法具有如下四点特征:第一,监督所参照的标准、指标和定额等是由经济法规如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标准化法、质量法等事先规定的,也就是说这种监督是以法律为依据的;第二,这种监督是由政府机关或政府机关授权的单位进行的,而不是任何个人或企事业单位或群众团体可以实施的;第三,监督者有权责令被监督者纠正偏差行为,这种监督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监督;第四,具有法定的监督程序,任何监督活动均按程序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法的监督办法一般通过计划监督、财政监督、税收监督和国家银行监督等具体方式作用于监督对象。

上述三种调整方法各有特点和长处,同时也都有自己的局限性,所以要综合适用,发挥整体功能。

通过对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将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的概念理解为: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国家管理经济职能需要而产生的,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之间,以及政府与经济主体之间因实施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形成的具体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是我国经济法体系中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国家要加强经济立法,就必须建立和健全宏观经济调控法,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真正走上法治的轨道。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67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23卷第368页。

[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77页。

[4]参见(日)植草益著,朱绍文等译《微观规制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第304页。

第5篇: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范文

关键词: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条件和计划经济条件中宏观调控的差异何在,存在以下几点意见: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存在诸多差异,研究,识别和利用不同的是从根本上改变计划经济下宏观调控体系的劣势,建立一个符合客观规律的新型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必要的条件。

一方面,控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是指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资源的调配,经济运行之决策完全由政府掌握,一切经济运行无法按照自身的发展规律运转,不能决定自身的发展方向,所谓的计划指令和激励制度,也主要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和精神性管理指令。大多数企业事业单位,要么是要服从的计划指令,以政府的指令为方向,否则就不会受到政府重视,发展不起来,地位也会受到影响,企业自身的经济下降也必然的。在这种经济制度现状面前,可以说计划经济中宏观调控只能是行政手段为主导,优先考虑,或完全遵循行政手段调控经济,企业本身无任何自由发挥的空间。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国家也好,政府也好,宏观调控的措施的一般都是是政府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按照政府颁布的分层计划指令下属单位接受政府的计划指令下级单位执行计划指令。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的条件下孕育而生的。具体的原因在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下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的直接区别点在于在宏观经济容易导致市场发展不均衡,但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本质区别来看,这是两个不同的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有根本的差异,导致宏经济不平衡的原因有差异,也是导致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下宏观调控差异的根本原因。

2.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中宏观调控的具体功能的不同。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的条件下产生的具体原因不同决定了实际行动上的差别。虽然在两种经济环境下,宏观调控是纠正和防止宏观经济失衡。但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宏观调控本身的解决的方案和计划的实施往往容易片面,进而会导致宏观经济调解力度不到位,市场发展失衡。由于计划经济的本质是政府主导,所以宏观调控主要是弥补政府管理漏洞,弥补自身缺陷。

3.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的系统不同。在现有的基础上,不同的条件下,宏观调控是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政府本身享有有无限的经济自由,政府掌握实施宏观调控并不需要单独的立法授权,因为政府宏观调控措施所凭借的行政手段,即使用直接调控措施,也是经济的综合控制的一部分,不需要特别单独的立法。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实施宏观调控措施和控制是,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授权来提供制度支持,法律是先决条件,更是是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关键环节,该系统基于现有的条件,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总体上来说,是指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征服所面临的问题都不是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改进,但向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根本改革,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运作,建立新型的宏观调控体系。

4.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中宏观调控和经济之间的关系,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自由的市场经济,和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不同的条件下,调控手段是不同的,政府的宏观调控是采取行政手段,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直接干预,达到调控经济运行的目的,这决定了政府干预享有充分的自由,和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被剥夺是此消彼长的。

5.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和监督,对指令是政府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宏观调控是政府对国民经济的直接干预微观经济单位的实现,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在本质上是强制性的。

第6篇: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范文

当前,国家宏观调控受信息不对称、调控力量和技术限制以及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等因素的影响,存在诸多问题,国家审计又刚好能够解决当前宏观调控所面临的难题,国家审计在宏观调控发挥重要作用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对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的国家审计在宏观调控中的全新作用进行归纳,有利于全面把握和理解国家审计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国家审计未来将会更加系统、科学地为宏观调控服务,将会更多地利用大数据参与宏观调控,更加注重发挥其综合性、专业性的优势。

关键词:

国家审计;宏观调控;作用机制

2013年底,总理在听取审计署工作汇报时指出,国家审计是重要的宏观调控工具;2014年总理又提出,审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器”,是重大宏观调控政策落实的“督查员”,这充分肯定了国家审计在宏观调控中所发挥的重大作用。2014年10月国务院48号文件提出“持续组织对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和“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进行宏观分析的能力”的意见,这是对国家审计充当宏观调控工具、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具体要求,是国家对审计在宏观调控中作用的全新定位。国家宏观调控主要有财政、货币、产业等政策,这些调控政策有很多的实施工具,比如财政政策有税收、投资等中介工具,货币政策有利率、存款准备金等中介工具。虽然这些传统的宏观调控工具在保持经济增长,维护经济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宏观调控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很多宏观调控目标完成得不好甚至不能实现。国家审计的本质特点和属性决定审计监督可以解决宏观调控当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例如,审计监督可以保障宏观调控政策得以畅通无阻的实施,可以催化传统宏观调控工具的充分发挥作用、增强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可以在审计中采集宏观调控需要的信息,可以通过提出审计意见或者督促整改等方式协调各部门进行宏观调控。经济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中核心要素之一〔1〕,宏观调控又是当前经济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审计又刚好能够解决当前宏观调控所面临的难题,因此可以说国家审计在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水到渠成的结果,是应国家治理需要而形成的。深刻把握和体会总理“国家审计是重要的宏观调控工具,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器,是重大宏观调控政策落实的督查员”这一全新定位和国务院48号文件对审计工作的意见,以此为基础梳理和总结其中所蕴含的重要理论贡献,进一步挖掘国家审计完善国家治理的功能,拓宽审计理论研究工作的方向,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研究,都是非常必要且具有现实意义的〔2〕。

一、当前我国宏观调控存在的问题

宏观调控顺利的实施需要完善的宏观调控体制予以保障。目前我国宏观调控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宏观调控的问题具体表现为:部分职能部门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方针和内容;宏观调控主体无法掌握调控效果的充分信息;宏观调控各部门间协调不足;宏观经济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够;调控针对性和灵活性不足。

(一)部分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宏观调控政策部分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不落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弄不清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有些地方政府和部分部门分不清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只顾打自己的“小算盘”,为谋求地方、部门和行业利益“各吹各的调”,不顾长远全局的利益,弱化党和国家宏观调控效果,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二是部分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不执行或者不完全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地方政府和部分职能部门对党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阴奉阳违,搞两面派政策,对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只是停留在会议上和口头上,没有落实和完善已出台的政策措施,没有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方法。

(二)宏观调控主体无法充分完全掌握调控效果的相关信息由于信息不对称,宏观调控主体无法充分、完全掌握调控效果的信息。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体制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信息传递通道受阻,上传下达效果大打折扣。有一些体制性机制性的制度设计可能会影响到宏观调控信息传递,比如说地方业务部门是地方政府的组成部分,地方业务部门人财物都受地方政府统管,中央部门对于地方业务部门的指导还不够有力,地方业务部门受到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于是中央业务部门不能完全或者充分掌握地方政府宏观调控的相关信息。二是宏观调控主体受制于自身力量和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全面了解宏观调控的效果。宏观调控的主体力量有限,不可能深入到宏观调控各个实施现场去收集第一手信息,同时由于技术和手段的有限,宏观调控主体也无法一一控制调控结果。三是宏观调控的客体出于自身利益需要,可能存在传递着误导性、不完全甚至虚假的宏观调控信息。例如有些地方可能是为了保持经济的发展,隐瞒一些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处理的情况,这样就影响到宏观政策的调控效果。

(三)宏观调控各部门间协调不足经过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后,我国基本上形成较为完整的三大块的宏观调控主体,其中发改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为三大核心综合经济部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工信部、环保部、商务部、证监会、银监会和国家统计局等专业职能部门为补充宏观调控主体,以各地方政府为主体宏观政策执行部门。由于宏观调控部门众多,我国宏观调控部门间有协调和衔接不足的问题,存在九龙治水的现象。宏观调控部门间协调不足主要体现在宏观调控综合部门直接政策协调机制不健全,综合调控部门和专业调控部门协调程度不够高,中央综合调控部门、专业调控部门和地方政府协调不一致。

(四)宏观调控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够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相依性不高,呈现为离散性和跳跃状,宏观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待提高。宏观调控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宏观调控的多重目标以及目标侧重点发生变化引起的。我国宏观调控的目的包括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由于宏观调控的目的具有多重性,而不同时期宏观调控的目的侧重点还有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宏观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存在一些问题。二是不同调控风格导致宏观调控没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例如,宏观调控的模式从相机决策切换到规则抉择模式也会导致宏观调控政策的不稳定性。

(五)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不足目前,我国综合经济部门宏观调控针对性和灵活性不足,我国货币供给属于总量工具,而税收、利率等宏观调控工具属于间接工具,这些工具的特点就是针对性较弱,灵活性较差。当实施宽松货币政策增加货币供给的时候,则仅能增加货币总量,这些货币会造成整个经济社会的货币增加,包括那些不需要更多流通货币的地方,而有些需要货币的地方又满足不了需求。例如四大商业银行可能自有资本很充足,不需要更多的货币,而一些区域性的商业银行可能需要更多的流动性,这种总量的宏观调控工具就失去了针对性和灵活性,这样的总量调控没有抓住关键环节、重点领域、薄弱地带来进行调控,造成了“大水漫灌”现象。专业部门调控亦存在着同样的问题,例如,住建部门普遍性的限购可能就是不适应那些房地产供给过剩的二三级城市。宏观调控应该针对特定的目标,进行定向调控,摒弃“大水漫灌”思维,要“滴灌“”喷灌”,要定向发力。

二、当前国家审计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优化政府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宏观调控是政府的重要工作,这说明政府主导的宏观调控至少应该包括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模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审计监督是对行政权力运行制约的监督之一,这为国家审计在宏观调控中发挥更好的作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国家审计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贯穿于宏观调控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整个流程当中〔3〕。国家审计之所以能够在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是因为国家审计自诞生起就投入到宏观调控服务的工作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宏观调控经验,另一方面是因为国家审计能切实解决当前宏观调控中遇到的问题,可以说国家审计在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一般来说,国家审计是行政权中监督过程的主要执行力量,为决策提供独立第三方的意见,但不直接参与到执行过程中。根据国家审计本身的特点和服务宏观调控形式,可以将国家审计在宏观调控的作用归纳如下:国家审计可以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贯彻实施,国家审计可以采集和分析宏观调控的信息,国家审计可以协调各部门进行宏观调控,国家审计可以创新和催化传统宏观调控工具,国家审计是进行宏观调控的微观依托基础,国家审计是宏观调控工具的引导工具。具体作用机制见图1。

(一)国家审计保障宏观调控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审计是保障宏观调控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机制设计,也是“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保障”的具体体现。国家审计按照宪法和审计法赋予的职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以及根据自身审计实际,对宏观调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以保障宏观调控政策贯彻落实。保障工具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日常审计过程中揭示和发现有关宏观调控政令不通的体制机制性问题,从根本上保障宏观调控政策能够在适用的地方顺利得到贯彻和执行。二是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工作部署,对党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得以顺利实施。例如,审计署按照国务院部署,在2011年和2013年开展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2013年和2014年开展财政存量资金摸底,2014年开展稳增长等宏观调控政策落实跟踪审计,这些审计都围绕中心工作,保障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得以顺利进行。三是国家审计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量力而行、因地制宜,积极主动开展系列审计,保障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和落实。2012年,审计署对能源节约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等节能减排方面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审计,这保障了资源能源节约利用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了地方政府加快调整经济结构的步伐。四是国家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当中将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否将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作为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内容,经济责任审计将是否落实宏观调控政策责任直接划分到个人,等等,这样有效地督促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二)国家审计是宏观调控的信息采集和分析工具国家审计是宏观调控的信息采集和分析工具的论断则是“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的具体体现,因为信息和数据就是国家治理的基础。由于市场机制的失灵不完善,宏观调控主体受制于自身力量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宏观调控的客体出于自身利益需要可能存在传递着误导性、不完全的信息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使宏观调控当局无法全面了解宏观调控的效果。国家审计能够解决宏观调控的数据信息问题,能够综合利用各方面数据信息为国家审计和其他部门为国家治理提供有效的信息。国家审计作为宏观调控的信息采集和分析工具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审计可以发现和反映影响宏观调控信息收集和传递方面的体制机制性问题,打通宏观调控信息的传递通道和拓宽宏观调控信息传递渠道。例如,国家审计可以揭示中央—地方之间管理而导致的宏观调控机制问题,揭示和发现的问题得到整改之后,就打通了宏观调控信息的传递通道,甚至也拓宽了原有的传递渠道。需要强调的是,国家审计本身就是宏观调控信息传递的载体,这也拓宽了传统意义上的宏观调控信息传递渠道。二是国家审计实行全国一盘棋的作战方式,不留盲区和死角,实现审计全覆盖,这为全面准确采集和获取宏观调控信息打下基础。国家审计组织方式和审计模式破除了有关综合调控部门和专业调控部门自身技术和手段有限的藩篱,深入到宏观调控各个实施现场去收集第一手信息,这一方面保证了宏观调控部门宏观调控信息的真实性,可以排除那些具有误导性、不完全甚至虚假的宏观调控信息,另外一方面也完善由于其自身力量不足而遗漏的信息。三是国家审计具有整合各方面宏观调控信息的资源和优势,并能综合利用数据。由于工作性质和业务限制,各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专业宏观调控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他们各自都能详尽地掌握自身所负责的相关宏观调控信息,他们所做出的分析和判断也是依据自身掌握信息所得出。在信息资源这方面国家审计有着绝对的优势,拥有的信息质优且量多,国家审计可以综合利用各方面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得出结论,同时可以利用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进行相互印证,检验宏观调控的效果。

(三)国家审计协调各部门进行宏观调控国家审计在完成宏观调控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工具的角色之后,可以进一步利用宏观调控信息数据的结果,对各产生宏观调控数据源的部门提出审计建议,督促他们进行协调和合作,为共同的调控目标通力协作。国家审计宏观调控的协同作用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审计充当协调宏观调控“看不见的手”作用。国家审计对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专业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出宏观调控政策方面的审计建议后,这些宏观调控部门整改之后的结果就自然达到协调一致的效果,审计在其宏观调控当中扮演的角色就类似于亚当•斯密对于市场的定位———“看不见的手”,国家审计就是宏观调控中“看不见的手”,虽然看不见国家审计在宏观调控中协调作用,但是宏观调控协调中却到处都有审计的影子。二是国家审计主动发挥宏观调控协调作用。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以其全局性、宏观性的视角,主动发现和识别宏观调控中不协调、不配套的问题,有意识地站在国家治理的战略高度提出审计建议,要求各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专业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保持各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专业职能部门协调一致,保持各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地方政府衔接的通畅。在这个方面,国家审计可以建立政策模拟仿真系统,为协调各方面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建立科学的基础和依据。

(四)国家审计是宏观调控政策的创新工具和催化剂国家审计是宏观调控的创新工具和催化剂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监督纳入了宏观调控政策体系。跳出宏观调控仅仅只是一个决策程序的框架,将宏观调控看作是囊括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系统。这个系统前后联系且动态变化,通过国家审计的反馈和监督,然后就可以在监督基础上产生一个更好和更完善的决策和执行程序,这创新了原宏观调控体系。二是国家审计让已有现存的宏观调控工具发挥了更大的作用,让他们的功能得到充分的释放。国家审计在宏观调控体系、催化传统宏观调控工具方面发挥了更大的作用,释放更大的能力,提高这些政策的利用效率,这就是催化剂功能的体现。国家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刺激经济的时候,也可以利用审计去催化这些政策的执行。例如,可以开展财政政策实施情况跟踪审计,督促那些没有落实到位的资金到位,这样就催化了财政政策的实施效果;再例如,配套以存量资金的审计去挖掘出很多的财政资金,可以让积极财政政策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国家审计为宏观调控提供微观依托基础国家审计为宏观调控提供微观依托基础的论断也是“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的具体体现。国家治理的宏观性是建立在众多微观基础之上的,无数微观主体就是治理基础和基石,无数微观主体的有机结合就是宏观。目前,新凯恩斯主义也非常强调宏观调控的微观基础,因为现实的社会体系不能脱离于微观主体而存在。在中国也一样,科学的宏观调控需要坚实的微观基础,中国的国家审计非常合适而且非常胜任,能够担当起这个重任。最初的国家审计仅仅是一项微观实践活动,但是随着国家治理对国家审计提出更高的要求后,国家审计一直是在坚持微观的基础上竭力为宏观服务。立足宏观全局,坚持微观查处、揭露和总结已经成为当前国家审计的基本特征。国家审计宏观调控的微观基础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一是审计机关有机会接触大量微观实体,掌握各微观主体的情况。按照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审计机关采取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思路,每年审计的项目超过十万之巨,审计的单位则是不计其数,大量接触微观主体为收集宏观调控的微观信息提供可能。二是审计机关按照审深审透的原则,掌握大量微观主体的真实可靠的情况。一个个微观主体的有机集合就形成了整个宏观系统,审计机关一一审深审透各个微观主体就相当于弄清整个宏观系统。三是审计机关具有处理微观信息的能力,并可以将这些信息用于宏观调控。因此可以说,国家审计为宏观调控提供了强有力的微观基础。

(六)国家审计是宏观调控政策的引导工具国家审计会针对经济社会中的关键环节、重点领域、薄弱地带进行有重点的审计,在审计过程中会积极地提出具有建设性、针对性的建议,引导已有宏观调控政策进行精准调控,定向发力,以避免造成了“大水漫灌”的现象。国家审计是宏观调控政策的引导工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审计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审计要目等形式向党中央国务院反映目前宏观调控政策体制机制性的问题,建议党中央国务院层面出善和优化宏观调控政策的法规。例如,当经济面临下滑的时候,建议不搞那种全面大规模的刺激扩张政策,要出台那种可以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前瞻性宏观调控政策。二是国家审计在日常对宏观调控政策制定部门和执行部门进行审计时候,直接通过审计建议督促这些部门向关键环节、重点领域、薄弱地带有针对性地定向进行宏观调控。例如,针对直接发行基础货币造成流动性泛滥的现象,可以要求以创新方式向流动性紧张地方发行特别支持工具,针对那种全面调高准备金造成部分社会资金紧张的情况,审计可以建议有关调控部门实行定向增加准备率,即让那些风险资本较高的中小银行施行较高的准备金率,较大银行可以施行较低准备金率。三是审计机关在日常综合利用数据分析和政策研究当中主动适应国家治理需要,对现有的宏观调控政策进行综合和梳理之后,提出相关引导宏观调控政策的理论研究报告。

三、国家审计和传统宏观调控工具的联系与区别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宏观调控体系的目标。国家审计是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一个组成部门,国家审计自身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并正在推动传统宏观调控工具的发展和完善〔4〕。为便于国家审计在未来宏观调控体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有必要将现有的国家宏观调控工具进行整理和总结,探索各宏观调控工具的特点,厘清各宏观调控工具的关系。

(一)宏观调控工具的特点和分类我国宏观调控部门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其中一类是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这是宏观调控的核心部门,主要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可使用的工具有很多,例如基础货币供给、利率和减免税收等等;另外一类是专业职能调控部门,这一类主要是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等部委,这一类的宏观调控部门工具比较有限。从表1可以看出,宏观调控职能主要集中在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综合调控部门,他们常用宏观调控工具有15种,而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专业职能调控部门的宏观调控很有限,他们常用的调控工具只有6种,而且差不多每个部门只有一种宏观调控工具,国土资源部是个例外,它有两项宏观调控的工具。根据宏观调控工具的特点,可以将宏观调控工具分为宏观调控总量工具、间接工具、行政干预型宏观调控工具和监督工具等。第一类是总量型宏观调控工具。总量工具是那些只能从总量上控制,并且可以直接影响到总产出的工具,总量工具主要包括基础货币投放量、信贷供给总量。第二类是间接型宏观调控工具。间接型工具的特点是使用间接性调控工具作为中介影响产出的关键参数指标,进而改变总产出的工具,这类工具有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公开市场业务和再贴现政策等。第三类是行政干预型宏观调控工具。行政干预型宏观调控工具就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直接动用行政力量干预市场的行为。例如严把土地供应“闸门”和限制居民购房等,就是典型的行政干预型宏观调控工具。第四类是监督型宏观调控工具。监督型宏观调控工具本质上是一种保障、引导和催化现有宏观调控政策的宏观调控工具。例如国家审计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是典型的监督型宏观调控工具。

(二)国家审计和传统宏观调控工具的联系与区别国家审计和传统宏观工具联系和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分属于行政运行机制的不同流程当中,二是作用的宏观调控的受力点不同,三是参与的范围和程度不同,四是组合方式和效果也不同。国家审计与传统宏观调控工具联系区别具体关系见下页图2。1.国家审计是宏观调控体系中独立性很强的监督工具,传统宏观调控工具都属于宏观调控体系中的执行实施工具。国家审计是整个宏观调控体系中的监督工具,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它一方面保障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另一方面还反馈宏观调控整个过程中的信息,为新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和修订提供基础和依据。国家审计是宏观调控的保障和催化工具,并且反作用于宏观调控,而其他宏观调控都属于宏观调控体系中的执行实施工具,他们属于宏观调控的不同体系。2.国家审计间接作用于宏观调控,传统宏观调控工具直接作用于宏观调控。目前国家核心的宏观调控政策主要有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这些政策使用本身就是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而监督则不直接参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监督只是保障这些政策的贯彻和落实。监督不直接发挥宏观调控作用,这是因为监督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才使得监督具有宏观调控的功能和属性。传统宏观调控工具能够独立于国家审计发挥宏观调控功能,而国家审计不能脱离了这些传统宏观调控工具单独发挥作用。如果说传统的宏观调控工具(例如货币供给量、税收政策)可以直接作用或者影响到经济系统,那么国家审计则是通过影响这些传统宏观调控工具间接作用或者影响经济系统。3.国家审计可以全面参与宏观调控,传统宏观调控工具则是部分参与宏观调控。作为宏观调控工具,国家审计综合性比较强,传统宏观调控工具则是专业性比较强。由于国家审计是宏观调控政策贯彻落实的督察员,所以它可以跨部门地渗透到宏观调控体系的所有方面,它可以和所有的宏观调控工具配合使用,广泛地参与宏观调控的各个方面。传统宏观调控工具则是以守之以专,达之以强的精神参与宏观调控,传统的宏观调控工具一般只负责一个具体事项、领域或者方面,左右和影响的方面都比较有限。4.国家审计和传统宏观调控工具是纵向合作关系,传统宏观调控工具之间则属于横向合作关系。国家审计一般是单方面推动和催化传统宏观调控工具更有效率地发挥更大的作用,国家审计一方面先解决信息不完全的问题,让传统宏观调控工具尽可能在完全信息下充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国家审计和传统宏观调控工具结合,催化传统宏观调控工具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国家审计和传统宏观调控工具之间是一种纵向合作关系。传统宏观调控工具之间则属于横向合作关系。传统宏观调控工具之间互相补充,互相配合,消除彼此之间的负面影响,共同将宏观调控作用发挥得更完美。例如,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之间的配合和协调,可以部分解决经济增长和通胀之间的矛盾。传统宏观调控政策相互配合甚至产生出非常著名的丁伯根规则。

四、国家审计未来进一步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展望

(一)国家审计在未来的宏观调控系统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国家审计可以在宏观调控中发挥更为重要作用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经济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中核心要素之一,宏观调控又是当前经济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宏观调控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宏观调控政策不能被很好地贯彻落实,宏观调控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宏观经济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和系统性不够,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不足等,而国家审计又刚好能够解决当前宏观调控所面临的难题。所以,国家审计义不容辞的作为重要宏观调控的工具走上了前台,且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说国家审计是宏观调控工具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的水到渠成的结果,是因国家治理需要而生。二是国家审计本身的特点和丰富的宏观调控实践经验决定了国家审计可以很好地在宏观调控中发挥作用。国家审计自诞生起就积极参与宏观调控,并在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形成了诸多宏观调控实践经验;同时国家审计具有专业的技能和独特的条件,自身的特点和积累的经验让国家审计非常胜任宏观调控工具这一角色。

(二)国家审计将会更加系统、科学地为宏观调控服务目前,国家审计是较为碎片化和发散式地为宏观调控服务,还没有形成系统化的服务机制;同时为宏观调控的服务没有建立在数量模型分析的基础上,譬如说一些成果不能进行精确地量化。不过我国审计机关比较注重对现代先进技术的运用,并将其糅和到审计实践当中。因此,未来国家审计也可能会建立政策模拟系统,采用模拟仿真技术对于审计参加宏观调控的政策进行模拟和推演,精确地计算出审计结果,提高国家审计服务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同时国家审计还可以根据模型计算的结果,统筹国家审计进行宏观调控安排,以增加国家审计服务宏观调控的科学性、系统性、持续性和协调性。除了建立自己的宏观调控政策模型系统以外,审计机关还可以对有关部门的政策模拟模型进行审计,检验他们模型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以促进他们科学地进行宏观调控。

(三)国家审计利用大数据参与宏观调控,增加宏观调控效果国家审计已经建立了国家审计数据中心,并将有关部分财政、税收、海关及工商和金融数据进行了整合。这些在坚实微观依托基础上采集的真实和完整的大数据,有助于准确判断宏观调控形势,采取正确宏观调控措施和有效评估宏观调控效果。

(四)国家审计将会在宏观调控中更加注重发挥其综合性、专业性的优势国家审计将通过发挥其综合性优势促进各宏观调控部门协调合作,增强宏观调控政策组合拳的整体性和协同性,提高宏观调控效果。国家审计将会充分发挥其在整个决策系统中的独特作用,为宏观调控提出前瞻性和预见性的审计意见,引导有关部门积极出台具有长效机制的宏观调控政策。

参考文献

〔1〕刘家义.论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J〕.中国社会科学,2012(6):60-72.

〔2〕高培勇.论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建设〔J〕.中国社会科学,2014(12):102-113.

〔3〕刘家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3.27-34.

第7篇: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范文

一、共同话语是经济法学与经济学互动的基础

(一)问题:宏观调控在经济法学上的含义与经济学上的含义不一致?有些经济法学者认为,宏观调控在经济法学上的含义与经济学上的含义是不一致的。在这些经济法学者中,也还存在分歧,有的认为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的外延大于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的外延,有的则认为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的外延小于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的外延。分述如下:(1)郑少华、吴晓晖在《论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前提及方法》一文(以下简称“郑、吴文”)中指出:“由于‘宏观调控’一词的本源是经济学,而经济法是对经济现象的法律规制,因此,法学对经济学概念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在内涵和运作机制层面上,要保持一致。但是,由于法学有着自己独立的研究体系,如果保持完全一致,势必打破法学长期以来形成的研究路径,因此,在构建一个子部门法体系时,不必拘泥于经济学的严格界定。比如:宏观调控法的体系问题。如果严格按照经济学语境下‘宏观调控’的内涵,宏观调控法体系只应当包含利用货币政策进行调控的金融政策法和通过财政政策调控的财税政策法。但法学出于研究行为的学术传统,从宏观调控行为的整个流程来考虑,将规划法也纳入其体系之中。从经济学上讲,‘产业政策的实质是政府根据自己确定的经济变化趋势和目标设想来干预资源在产业间的配置,其资源配置方式与计划经济是相同的……’①,它并不是宏观政策工具或宏观调控针对的直接对象。但是,调控主体通过财政和货币政策,可以影响产业结构的优化,因此,宏观调控法也将‘产业政策法’或‘产业调节法’纳入其中。”②(2)漆思剑在《剔除附庸性:经济学之宏观调控的经济法改造———兼论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以下简称“漆文”)一文中虽然也同样认为经济法学上宏观调控的含义不同于经济学对宏观调控的界定,但对“经济学语境下‘宏观调控’的内涵”有着与“郑、吴文”完全不同的理解,认为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就是指国家干预。“经济学之宏观调控明显不同于经济法之宏观调控。经济学的宏观政策是从广义上理解的,其前提是自由经济。因此,大凡国家对经济的干预都是宏观经济政策。对应经济法领域,不仅包括宏观调控法,还包括国家投资经营法,也包括市场规制法。如果把经济学概念照搬到经济法学领域,那经济法也应更名为宏观调控法了。这一点,经济法学界是不可能接受的。在经济法学界看来,宏观调控只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方式,是与市场规制和国家投资经营具有同等地位的概念,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再者,经济学之宏观经济政策着眼于提高经济总量,而经济法之宏观调控不仅要提高经济总量,还要促进国民经济整体(包括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协调、健康发展;经济学之宏观经济政策立足于充分就业、价格稳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四个目标,而经济法之宏观调控融入了价值判断,引入了社会经济公平,立足于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经济总体公平。这些差异非常显著。”③以上两种来自经济法学界对宏观调控的解释虽然迥然不同,但却殊途同归,共同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与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含义是不同的。对此,笔者有以下疑问:首先,法律对宏观调控的规制是以经济生活中的宏观调控行为为对象的,如依“郑、吴文”所言,规划、产业政策不属于宏观调控,那有什么必要把调整规划、产业政策的法律称为宏观调控法呢?这样不是徒增纷争吗?直接叫规划法、产业政策法不是更好吗?况且,它们既然不属于宏观调控,应当具有区别于宏观调控的特殊规定性,对法律调整也应当有特殊的诉求,由宏观调控法调整也不合适。如依“漆文”所言,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就等于国家干预,那么相应地,经济法就是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也就是经济法,两者等同,经济法学界为什么不接受呢?又有什么理由不接受呢?其次,“郑、吴文”指出法学要与经济学上的概念在内涵和运作机制层面上保持一致,当法学上的宏观调控概念扩展到超出经济学上宏观调控概念的外延时,两者如何能保持一致?最后,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既然不同于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那经济生活中的宏观调控究竟是指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还是指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呢?如果指后者,作为经济法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法就变成了无的放矢,如果指前者,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以上疑问表明:即使不能就此判断“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不同于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的观点是错误的,但至少可以说两篇论文对此观点的论证是不充分的,有关这一问题的分析还需另辟蹊径。

(二)分析:经济与法律、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的相互关系要搞清楚“经济法学是否应与经济学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宏观调控的概念”这一问题,必须从经济与法律、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的相互关系说起。关于经济法与经济的关系,我们首先想到的是马克思关于法与经济关系的经典论述:“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①经济法也是由经济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其次,我们想到了近年来颇为流行的法经济学,法经济学认为,法律制度的构建反映或者应当反映经济效率的要求。这两个方面确实反映了经济法与经济的密切联系,但是,这不是专门针对经济法而言,而是所有法律均具有的与经济的密切联系,并没有反映经济法与经济关系的特殊性。两者关系的特殊性主要是由经济法的内容所决定的。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经济之法,国家要调节经济,必须建立在对经济规律的深刻认识的基础之上,否则,国家调节就缺乏科学的依据,难以达成预期的目标。许多经济法的问题,实质上是经济问题,没有对经济规律的认识和理解,也就难以找到解决经济法问题的钥匙。经济学发展到今天,成为了经邦济世的显学,在法治社会,经邦济世的技术必须转化为法律制度,才能实现其价值,经济法就是转化经济学经邦济世技术的法律,不懂经邦济世的经济学,经济法学就难有所为。对此,著名经济法学者漆多俊先生早在1993年就曾深刻地指出:“一个出色的经济法学家,应该同时是一位够格的经济学家。”②经济法学与经济学均以经济生活中的各种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为研究对象,经济学揭示经济运行的规律以及国家干预经济的绩效、时机和方式;经济法学为国家干预的法治化、保障国家干预目标的实现提供理论指导和法律制度建构建议。经济法学与经济学就其研究的共同对象———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应当有共同话语,否则,两者难以协同推进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

(三)结论:经济法学应与经济学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宏观调控的概念宏观调控是一类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总称,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共同关注的对象,经济学研究宏观调控的绩效,应该何时、采用何种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解决为什么要进行宏观调控、怎样进行宏观调控的问题;经济法学研究宏观调控中的权力配置、权力行使和监督,保障宏观调控权力的配置并防止其滥用,两者相辅相成,共同达成宏观调控的目标。离开经济学的研究,经济法学无法进行宏观调控权的配置研究,因为根本不知道应该给谁配置权力、配置多大的权力;离开经济法学的研究,宏观调控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的保障和制约,必然出现宏观调控权的滥用和腐败,甚至可能沦为利益集团实行经济掠夺的工具,难以达成宏观调控的预期目标。因此,经济法学与经济学只有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宏观调控的概念,形成共同话语,两个学科才能相互配合、互相支持,共同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服务。如果两者使用同一个概念,表达的却是不同的含义,就很难产生协同作用。

二、宏观调控的界定

(一)问题:众说纷纭的宏观调控说“一千人心中有一千种对宏观调控的理解”可能有些夸张,但人们对宏观调控的理解确实是千差万别的。综合国内学术界及实践中对“宏观调控”的界定和使用情况,可以划分为四大类,笔者在此按照其外延的大小,分别用“微”、“小”、“中”、“大”来概括。(1)“微”。该种观点认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运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的行为。如许小年认为,宏观调控指的是运用宏观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宏观政策”和“总需求”。宏观政策有且只有两类,即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政府控制货币供应总量、税收与财政开支,调节以国内消费与投资为主的社会总需求。宏观调控从来不以供给为目标,从来不以产业结构为目标。①樊纲等人认为:“宏观调控不是指‘经济计划’,也不是指产业政策和收入政策,而是指通过政府支出与货币供给政策,对经济运行的总量关系进行调节。”②吴敬琏也指出:“现在认识和实践上还有一种误区,就是把产业政策等同于宏观调控。这种说法完全混淆了宏观调控的概念。宏观调控是总量的调控,指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总量手段调解社会总需求,而不是指具体部门的发展、企业的运营。”③(2)“小”。该种观点认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熨平经济波动、保证经济稳定增长,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政策等经济政策,以及必要的行政措施对国民经济总供给、总需求以及总价格、总就业量等进行调节,促进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宏观调控的主体是政府或国家,客体是国民经济的总量,主要是指总供给、总需求以及总价格、总就业量等。手段是货币、财税等宏观经济政策,不包括产业政策、结构优化标准和环境政策等。④(3)“中”。该种观点认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间接调节供给与需求,以及国民经济结构,使供给与需求达到平衡、国民经济结构得到优化。①(4)“大”。该种观点认为,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就是国家干预,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所采取的一切干预措施。“为了实现所谓的宏观性经济目标,必须采取必要的经济政策。在斯蒂格利茨和萨缪尔森等西方著名经济学家看来,宏观调控相当于宏观经济政策的运用。这些经济政策不仅包括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价格、产业政策等经济杠杆,也包括反垄断和国有化等政策。”②“可见,在西方经济学中,宏观政策工具(调控)几乎可与国家干预通用;国家为弥补市场缺陷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和控制的各种措施都可归纳为宏观政策工具,包括反垄断、国家投资、各种宏观经济手段。所以,在西方经济学中,市场规制和国家投资经营(国有化)也是西方经济学所谓的宏观政策工具。目前非常流行的西方经济学的经典教材除了涉及到财政、税收、金融、价格、产业政策等宏观政策工具外,对反垄断、国有化和私有化也都有涉及。”③

(二)分析:不同定义的立足点第一种观点将宏观调控限定在运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对总需求的调节,范围极其狭窄。但这却是与西方宏观经济学中宏观经济政策最为契合的界定。在西方宏观经济学中,宏观经济政策实际上只是一种总量控制,追求和实现的经济平衡属于总量平衡。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宏观经济政策专指政府利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控制总需求水平,以减缓或消除经济活动水平波动的政策。第二种观点与前一种观点相比,范围有所扩展,认为宏观调控不仅调整总需求,也调整总供给;不仅使用经济政策,而且使用行政措施。这种观点也是将宏观调控等同于西方宏观经济学中的宏观经济政策,20世纪80年代以后,有些西方经济学家(新凯恩斯主义学派)主张增加有效供给的办法稳定经济。因此,从总体上来说,第二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简单来说,这两种观点是将宏观调控等同于宏观经济学意义上的宏观经济政策。与前两种观点相比,第三种观点大大扩展了宏观调控的范围:(1)将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纳入宏观调控的范围;(2)扩展了对供给与需求的调节范围,将对局部供给和局部需求的间接影响措施都纳入宏观调控的范围,不限于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就结构调整来说,包括城乡结构调整、区域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需求结构调整、投资消费结构调整、进出口结构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调整等。就局部供给和局部需求的调整来说,如专门针对证券市场的宏观调控、专门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这是我国实践中理解的宏观调控,见于党政机关的文件和政府官员的讲话,也得到部分经济学者的认同。但是,这显然不是宏观经济学意义上的宏观经济政策,当代著名的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卢卡斯2004年5月访华时对中国的一些宏观调控政策作出评论:中国出台了这么多措施,没有一项是宏观政策,全部都是微观政策。④那是不是说,该种观点错了呢?这需要进一步的分析。至于第四种观点,将宏观调控等同于国家干预,定义过于宽泛,与我国的实践也不相吻合,只是有些政府官员为了给直接干预经济提供借口的一种故意混淆行为。学术界很少有此种观点,实践中也受到人们的批判。

(三)深究:宏观调控的语源和发展正确认识宏观调控的含义,需从宏观调控的语源说起。在西方宏观经济学中,并没有“宏观调控”这一范畴,“宏观调控”一词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的。其最初是为了给扩大企业自提供依据,强调政府不能过多干预企业的微观管理,而只应当从宏观上调控经济。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先使用了“宏观调节”概念。1989年1月,中共中央十三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指出:“进一步完善各项改革措施,逐步建立符合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的经济、行政、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的宏观调控体系。”在此之后,宏观调控这一概念被广泛使用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中。到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党和国家更是强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不应直接干预企业的内部事务,实行“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1993年,“宏观调控”一词被写入《宪法》,当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当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宏观调控的任务和手段阐述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近期要在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体制的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200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宏观调控体系做了如下表述:“进一步健全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2011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在阐述“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时指出:“加强财政、货币、投资、产业、土地等各项政策协调配合,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预见性,增强针对性和灵活性,合理调控经济增长速度,更加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实现经济增长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从宏观调控的语源和发展可以看出,尽管中央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宏观调控的内涵并没有做过专门的界定,但以下几点是显而易见的:(1)宏观调控始终是作为与国家对企业的直接干预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而存在的,主要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的间接干预,但也包括在特定条件下基于宏观经济需要所采取的必要的直接干预措施。(2)宏观调控既调整总量,也调整结构。(3)宏观调控的手段以经济手段为主,也包括必要的行政手段;在经济手段中,既包括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还包括计划以及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和土地政策等其他政策。由此可见,宏观调控与宏观经济学中的宏观经济政策并不能划等号,用西方宏观经济学中的宏观经济政策来界定宏观调控,难免有削足适履之嫌;而指责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宏观调控的理解“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原有之意则越来越远”①,显然是犯了将“宏观调控”等同于“宏观经济政策”的错误。

(四)结论:对宏观调控的正确界定宏观调控既然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土生土长”的一个概念,打上了“中国特色”的烙印,我们就不能用西方宏观经济学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概念去限定它,而应从中国的实际去理解它。上述第三种观点对宏观调控的理解是为中国官方和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的一种理解。我们可以在我国政府的文件中、国家领导人和中央政府部门负责人的讲话中看到在这种意义上使用宏观调控的概念。从实践中的调控措施来看,我国的宏观调控不仅调整总量,也调整结构;不仅“谋全局”,也“谋一域”;不仅使用经济手段,也使用行政手段。当然,这种论证方式可能受到循环论证的指责:先假定了宏观调控调整结构,然后把调整结构的措施纳入到宏观调控中来,并反过来论证宏观调控包括对结构的调整。对此,笔者的回答是,实践中采取了这些措施,且采取这些措施的机构认为这些措施就是宏观调控措施。

不过,第三种观点虽然是中国官方和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的对宏观调控的界定,但表述并不准确。在法治社会,一切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将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并列并不合适。因此,宏观调控的定义应修正为:政府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依法调整运用其掌握的某些经济变量(如财政支出、货币供给)和行政权力,来影响市场经济中各种变量的取值,从而影响微观经济行为的政策过程。该定义包括三个要点:

(1)宏观调控既调整总量,也调控结构;既调控全局,也调控局部。宏观调控的目标是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影响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既可能是总量不平衡,也可能是结构不合理;既可能是全局性问题,也可能是局部性问题。因此,宏观调控既调控总量,也调控结构;既调控全局,也调控局部。

第8篇: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范文

关键词: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微观规制;结构调整;政府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规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经济机制,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与控制,是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目标。除此之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落实国家规划提出的各项具体任务,调整经济结构和调节社会分配,还需要与产业政策相配合,保持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深入持久地做好各项微观规制的基础工作。

一、总量调控与结构调整

实施宏观经济管理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其中,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整是政府经济管理的两大基本方面。通常政府实施的宏观调控主要是指对国民经济运行总量调控,政府对国民经济结构进行的调整则属于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微观规制。保持国民经济运行的良好态势,即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基本平衡,需要政府进行宏观总量调控。宏观总量调控又称价值调控或信贷调控,是对社会总供给价值层面的调控,是通过控制货币总量而实现的对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控,其对宏观总量的调节是要达到对宏观供给总量控制的直接目的,并以此间接约束社会总需求。宏观总量调控的具体控制力表现在对货币发行总量、信贷供给总量、证券市场规模等方面价值总量的控制上及对银行储蓄和贷款的利率、银行法定准备金率的直接变动。宏观总量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表现,是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的重要方面。政府拥有宏观总量调控的职责,却并不需要天天运作这种对宏观经济干预的职能。只有在国民经济运行态势偏离正常状态和秩序时,即社会总供求出现明显失衡时,才需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必要的价值调控。宏观总量调控的重要性和有效性是由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证实的。根据新古典理论,包括理性预期学派的观点,政府的宏观经济职责只在于维持市场秩序,让市场的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由市场利率和价格的升跌来调节投资、消费、信贷等等,政府不应为减少周期波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等目的而对市场的价格信号和资源配置进行直接干预。尽管至今在宏观经济理论的研究中,还有不少人传承新古典理论,主张自由市场经济,反对宏观调控,但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中,排斥政府作用,反对政府宏观调控的声音早已销声匿迹。

需要明确的是,宏观总量调控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认的,而宏观总量调控的有效性是有局限的。这就是说,在政府发挥宏观经济管理作用中,总量调控的作用是显著的、必要的,但却不能解决国民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所有问题,不能取代政府其他方面的宏观经济管理作用。就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两大基本面来说,总量调控只能解决总量问题,即解决经济的过热或过冷问题,解决投资总规模的过大或过小问题,解决国民经济发展已经或可能偏离基本运行轨道的问题,等等,不能用于解决经济结构调整的问题。因此,不能将经济结构调整混同于宏观总量调控,不能期望通过总量调控改变国民经济结构,总量调控肯定影响经济结构调整,但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区别于宏观总量调控,经济结构的调整不可用总量调控替代且不同于总量调控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内容。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生产的两大部类包括物质生产,也包括劳务生产。两大部类的平衡包括国民经济运行中所有产业供给与市场需求间的结构平衡。这种结构平衡不仅是在价值层面上探讨总量平衡关系,而是对实际生产能力的结构的适当要求,并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范围内要实现结构平衡。这其中,所有的供求结构平衡都源自生活消费品的供求结构平衡要求。正是从满足生活消费的需求出发,才产生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结构平衡要求。这就是说,为实现生活消费品的供求结构平衡,其他所有方面的产品供求结构都只是一种逻辑对应关系,即都是在生活消费品生产适当的基础上一层接一层展开的生产消费品的生产供给与市场需求间的结构对称要求。由于生产生活消费品是生产的最终目的,生活消费品的供求结构平衡是社会最基础的供求结构平衡,所以,在调整社会生活消费品需求方面,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结构平衡的影响最为基础和最有连锁反应效力。

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应从满足社会生活消费品需求出发,不断地对国民经济的结构进行调整。这种结构调整与总量调控有别,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微观规制的重要方面。

二、微观规制的基本特征

对国民经济进行结构调整属于微观规制。微观规制包含调整结构,却不只是表现在结构调整方面,还有更多内容。但表现在国民经济运行多层面上发挥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作用,微观规制不同于宏观总量调控的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长期性

宏观总量调控基本上是短期性的,而进行结构调整的微观规制具有长期性特征。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政府的微观规制表现在国民经济运行的哪个层面,都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必须长抓不懈的内容。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刘树成指出:“节能减排,以及把住土地闸门等,本属于政府的微观规制职能。我们常说把住两个闸门:一个是信贷闸门,一个是土地闸门。信贷闸门属政府的宏观调控问题,而土地闸门属政府的微观规制问题。但由于政府的微观规制是‘政府’的职能,很多人就将其视为‘宏观’问题而归入宏观调控职能中。这样一来,不利于节能减排和把住土地闸门的贯彻执行。因为宏观调控是针对经济运行的短期波动和变化而采取的措施,根据经济形势的‘冷热’变化,其方向和力度可以时松时紧。但节能减排和把住土地闸门等这些属于微观规制方面的长期任务,却不能时松时紧,而必须‘长’抓不懈。现在,一些地方由于抓紧了节能减排和土地利用等审批工作,因此经常有人问,什么时候宏观调控可以转松。其意思是,什么时候节能减排的审批门槛和土地闸门可以放松。所以,要把节能减排和把住土地闸门等这些政府的微观规制从宏观调控中剥离出来,以利于‘长’抓不懈,下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针对性

宏观总量调控对微观经济实体的影响具有普遍性或共同性,而不具有局部的针对性;而微观规制在国民经济运行各层面的作用都具有约束被规制者的针对性,即其作用不是泛泛地铺天盖地,而是针对具体的局部解决具体的规制问题。如,结构调整要解决钢铁产能过剩的问题,就要有针对性地对钢铁产业进行有效规制,做出具体的减少产能的安排并落到实处,直至达到调整目的。

(三)绩效性

宏观总量调控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影响具有时效性,一旦情况发生变化,宏观总量调控必须极为迅速地随之变化,而在此之前的调控即失去时效,不再有延续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而微观规制是长期性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具体内容,因此,微观规制具有政府实际工作成果的绩效性,是长期的工作积累,与宏观总量调控的时效性有所不同。如,政府对土地资源的微观规制,是长年不断的工作内容,而控制好土地资源,就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工作的重要绩效。

(四)法制性

宏观总量调控是对国民经济运行做出的价值调控,虽然是依法实施的经济调控,但这种调控并不体现具体的法律规制,而更多的是经济政策层面上的直接反映。因此,准确地讲,宏观总量调控表现出很强的政策性,是国家主要宏观经济政策走势的集中体现。但对微观规制来说,不论是哪一方面的工作,都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办事,不可能脱离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微观经济实体进行规制,因此,就这一点而言,与宏观总量调控具有的政策性表现不同,微观规制具有鲜明的法制性,表现为任何规制都要严格地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于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为具体承办的政府部门就要依法接受有关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严格制止未经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五)基础性

宏观总量调控治标不治本,因此,具有时效性和热点性,而不能在对国民经济的调控中直接触及和解决运行基础的建设问题。凡进行宏观总量调控,都必定要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成为一段时间内的经济热点问题。但与宏观总量调控的治标不治本不同,政府承担的各方面的微观规制任务,都是既治标也治本,而且重在治本。所以,严格的说,政府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实施微观规制是为解决国民经济运行中各方面的基础问题,具有基础性特征。如,政府对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就是一种基础性的规制电力行业经营与发展的宏观管理手段,可以通过这一手段的运用达到有效约束电力行业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进步、网点分布等直接的规制目的。

三、微观规制的多层面表现

政府微观规制负责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多层面进行调整。其职责是市场经济体制的赋予,是国家法律的规定,是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落实。

(一)调整经济结构

保持经济结构平衡是保持国民经济运行良好态势的基本面。微观规制的长期任务之一就是保持经济结构平衡,因此,政府微观规制的工作重点就是要不断地根据经济运行的情况变化调整经济结构,基本实现国民经济运行中经济结构的动态平衡。通过具体的协调工作,运用适当的产业政策,政府调整经济结构微观规制的成效表现为:一方面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另一方面保持市场供求结构的基本平衡。

(二)配置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土地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除土地资源外,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还有:石油、煤炭、矿山、河流、风力、海洋、森林、野生动物,等等。耕地是最宝贵的土地资源,保护耕地是全国人民的神圣使命。按照宪法的规定,农村耕地是农民集体的生产资料,归农民集体支配。但各级政府对农村耕地的保护是义不容辞的,必须落实到实处。无论何时何地,保护耕地都是政府微观规制的重要任务,是政府经济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而城市土地及其他非农民集体所属土地由各级政府负责支配。政府对土地资源的配置是重要的微观规制权力,是政府参与国家经济建设和干预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只要政府把好土地使用关,就是做好宏观经济管理中最基础的微观规制工作,就可基本保障国民经济运行在实体经济领域不发生大问题。至于其他自然资源的宏观配置,也是均由政府的各专职部门负责。肩负重任的政府职能部门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认真履行微观规制职责,按国家规划妥善配置各类自然资源,以满足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

(三)创办政府企业

政府企业亦称公营企业、公共企业、公企业,是政府财政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欧洲共同体在1980年的法规指南中明确地对各个国家都存在的公营企业,即政府企业,界定为:政府当局可以凭借它对企业的所有权、控股权或管理条例,对其施加直接或间接支配性影响的企业,而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创办政府企业可直接调整国民经济结构,稳定和维护市场秩序,满足居民对某些生活必需品的需求。所以,政府企业属于规制经济范畴,是政府实施微观规制的重要方面,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表现。在世界各国,几乎无一例外,都存在由政府企业构成的规制经济,只是各国之间的规制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有些差别。目前,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是,中央政府企业的数量相对减少,而地方政府企业的数量相对增多。只要直接为民众服务的责任在地方政府,那么地方政府就有责任设立企业以满足社会需求。有关国家安全的生产部门,自然垄断行业及提供重要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产业,应是政府设立企业的主要领域。

(四)实施行政管理

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微观规制对国民经济运行的服务还表现在需要实施多方面的必要的行政管理。

1 工商行政管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工商行政管理体现政府部门对微观经济实体进入市场经营的基础服务,为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及其他必须办理的手续。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服务是微观规制,也是对企业资格的确认。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政府要对微观经济实体的各方面服务做到周全而细致。

2 就业资质管理。在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必定要突出表现政府的微观规制作用。这就是政府要对劳动力进行社会保障性质的就业培训,还要对各种就业的资质给予确认。政府的这方面工作亦属于微观规制的内容。这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对劳动力市场给予的规制,是政府引导劳动力市场走向规范的重要举措。

3 行政许可证管理。建立行政许可证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微观规制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立的行政许可证制度是我国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微观规制的重要内容。由中央政府授权的各专门机构实施的各类行政许可证管理对规范市场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4 反垄断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建立的政府反垄断组织机构,负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反垄断管理。政府的此项工作属于微观规制,是市场走向成熟时产生的微观经济对政府行政管理的特定需求。

5 文化市场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市场是一个特殊的市场,政府对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是一种特殊的市场管理。因此,政府对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也属于政府微观规制。在这一领域,政府的管理工作含有十分复杂的规制内容。做好文化市场的规制工作,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6 价格管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要市场化,但还要保留一小部分政府管制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政府对这方面管制价格的行政管理,也属于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微观规制工作。

(五)保护生态环境

保护生态环境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的微观规制职能必须体现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工作中。十一五规划纲要指出:各地区要切实承担对所辖地区环境质量的责任,实行严格的环保绩效考核、环境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要将环保投入作为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健全环境监管体制,提高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实施排放总量控制、排放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环境标识和环境认证制度,严格执行强制淘汰和限期治理制度,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和企业环保信息公开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并监督环保。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建立社会化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加快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与发展事务,认真履行环境国际公约。

(六)保护知识产权

保护知识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极其重要的政府微观规制内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各级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微观规制工作,十一五规划纲要要求做到:加强公民知识产权意识,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加强计量基础研究,完善国家标准体系,及时淘汰落后标准。优先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发展专利、商标、版权转让与、无形资产评估等知识产权服务。

四、微观规制的放松与改善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微观规制是重要的基础,也是政府工作职责的表现。根据国民经济运行不断变化的情况,政府的微观规制运作也要适应变化的情况及时做出放松规制或改善规制的相应安排。

(一)微观规制的放松

实施微观规制是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对国民经济运行各层面不同程度的强化干预的表现。在国民经济运行较为顺畅的时期,政府微观规制的干预范围可以有所收缩,干预强度可以有所减弱,这就是所谓的微观规制的放松。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为战争的需要,美国政府投资设立2000多家政府企业,专门生产军火和其他军用物资,待战争结束后,这些企业全部被政府卖掉,这就是微观规制放松的典型实例。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根据发展的需要,如果将一项原先政府严格规制的项目降低控制强度,那就是单一项目的微观规制的放松。如,在我国改革后,起初是政府管制全部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而现在只是对少数著名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进行管制,这就是比较明显的政府微观规制的放松。

第9篇: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范文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实行宏观调控的现代市场经济。在房地长市场的运作过程中政府的培育和引导功能至关重要,政府通过各种宏观调控手段不断地调控着房地产市场的走向繁荣和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就是国家采用行政、法律等手段从宏观上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节,以保证其供需平衡,保证房地产市场稳定的运作。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节过程中,法律手段是不可或缺的,这要求宏观调控要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做到有法可依。研究经济法视野下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问题,对加强当前我国宏观调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力度,从而从根本上遏制房价上涨速度过快有着重要意义。

一、从经济法视角看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应具备的特征

(一)整体性

整体性,体现在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以及调控对象上。社会整体利益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受益主体的非特定性;第二,公共利益的设定不应出于个别主体的商业目的,但是公共利益的设定并不排斥整个社会的商业目的,也不排斥旨在促进公共利益的次级群体利益;第三,公共利益的确定及实现应通过法定的正当程序来实现,并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经济法基本原则要求宏观调控要着眼于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总体运行,目标涉及社会经济增长、经济稳定、结构协调等宏观指标和各类经济总量,影响对象的范围是社会经济全局。观调控往往是指向未来的,具有超前性,宏观经济形式是变幻莫测的。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是介于一般性与特殊性、原则性与灵活性、自治性与强制性之间的法律。因此,经济法要比一般的法律更抽象、更一般,只有这样才能涵盖整个宏观经济全局,如果规定得太具体就会导致因小失大,不能进行宏观调控。

(二)间接性

间接性,指宏观调控主要通过计划、税收、以及各项经济政策等手段,间接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的特性,主要体现在调控方法及手段上。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具备很强的政策性,政策是宏观调控的灵魂。宏观调控政策对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无视宏观调控政策就不可能进行宏观调控。经济法是宏观政策的法律化,为贯彻和落实宏观政策提供了一套法律程式,有利于依法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宏观调控政策为制定经济法的具体条款进行有效尝试,国家主要操作直接影响有关经济总量的经济杠杆,影响和带动社会众多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

二、从经济法的角度看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中的问题

(一)未真正以经济法为原则理解宏观调控的意义

提到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人们总是将房地产宏观调控和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政府调节混为一谈。健康的房地产市场实现的应该是均衡价格,并且自然形成消费市场从高到低的梯度分布。如果要分析宏观调控法调整房地产市场的目标、手段以及评价宏观调控法调整房地产市场的不足问题,则必须准确界定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前提。房地产市场的外部效益并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市场机制在公共价值的实现上是失灵的。价值规律对市场的调节属于事后调节,从价格形成、信息反馈到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差。房地产利润暴增诱发的房地产市场乱象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可能最终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如果说这种区分在社会层面没有被重视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在法学研究中忽视这种区分则是不可接受的。

(二)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不完善,与房地产市场相关的经济法研究有待加强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房地产市场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无能为力。房价不断上涨,超出了大多数有购房需求的老百姓的承受能力,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和稳定的发展。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大都以下发文件、通知等形式进行,立法层级较低,缺乏完整的法律框架和结构。大部分文件无法自上而下顺利执行,无法起到积极良好的执行效果。因此,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体制就要完善其法律规范体系。土地的自然垄断性特征决定了房地产的垄断性特征,它体现为房地产市场的非同质性。当前,法学界对房地产市场法律调整的研究忽视了市场秩序规制法、市场监管法、国有经济参与法对房地产市场的法律调整。经济法其他组成部分对房地产市场的法律调整尚未受到重视。

(三)宏观调控的主体权力义务范围不明确、调控主体之间关系不明确

在房地产市场主体各自追求利润最大化和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房地产市场经济法律关系混乱,以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主体之间关系部明确。当前我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常常未明确主体权力的义务范围。由于宏观调控的主体之间关系不明确,房地产市场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机制的活力。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流转和协作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房地产市场主体享有法律赋予的财产权、经营权、经济请求权等权利,作为经济法主体,房地产市场主体要促进公共经济利益的公平与公正。房地产市场主体需要掌握较多的知识和信息,才能成为理性的市场参与者,才能作出其最优决策。因此,需要国家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广告法等来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维护合理的竞争结构,实现良性的竞争模式和经营秩序。房地产市场有较高的门槛,具有高交易成本特征。对于调控主体来说,要建立相互监督的机制,要明确每一级执行主体的权力义务,要保证信息公开,保证每一个调控主体和执行主体都能掌握相对应的信息。

三、经济法视野下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路径

(一)规制政府行为,在房地产宏观调控中体现经济法价值

我国经济体制是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就是说是从全面的国家干预走向市场的,政府不但养成了直接参与微观经济活动的惯性。经济法所表达利益的全局性与总括性的保护,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之家是紧密相连。干预经济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来说,往往有着干预经济的本能和惯性。政府本身难以为市场失灵定出一些具体的标准或界限,使干预行为处于不确定状态。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主要矛盾是政府干预过多,国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其权利不能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靠合意去克服,要通过经济法的变动去克服。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公平,这并不与效率优先相矛盾。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基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对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利和义务、范围、手段、时效等做出具体的规定,防止政府权力滥用。强调市场主体自由竞争,由市场机制进行资源的配置。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也是经济法所倡导的法治理念。

(二)建立房地产宏观调控立法体系,规范市场主体

运用以法律手段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业运行环境,是促进我国房地产业持续增长、实现房地产市场稳定运行的有效途径。经济法视野下宏观调控是国家职能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经济法的立法既要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发挥政府在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作用,以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下经济法的调控要求。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及时调控需要在法与经济之间建立新的参量经济政策。具有强制性法律手段主要是通过规范房地产市场主体行为,并且在协调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房地产市场的力度与程度会影响市场主体的积极性,这是政府介入房地产市场的适当性和合法性问题。中间层主体对市场主体的规制权来源于市场主体的共同约定,中间层主体对市场主体的规制难以达到应有效果。当法律手段被当作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建立并完善一种可操作性强的房地产宏观调控立法体系。尽管目前我国的经济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在立法中的部门利益,但政府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对法律的形成仍有实质影响。

(三)规范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手段,实现科学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