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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汇报方案精选(九篇)

年会汇报方案

第1篇:年会汇报方案范文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关键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对企业一年来企业所得税的一个汇总计算、多退少补、提供证据等的过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配套、补充政策文件,也废止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配套、补充政策文件,要科学合理地根据纷繁复杂的税收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规避企业所得税汇算风险,本文认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键问题。

一、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

企业所得税的特点是按年计征,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期限是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这是给企业一个全面自查自核的机会,也是最后一次的调整机会。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补充政策文件的规定,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风险和责任很大,纳税人要想控制企业所得税上的风险,避免巨额的滞纳金和罚款,就需要摒弃侥幸心理,扎扎实实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弄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因此,所有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核定征收中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三、按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及时掌握相关税收政策新变化

在实践中,企业未能正确履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义务而招致损失很大一部分源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或误解。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随着我国税收法规和政策的调整而不断的变化。这就要求企业的财税人员通过有关涉税的报刊、杂志、网络、参加财税实训等多种信息渠道,及时学习和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新变化,为企业正确纳税、避免汇算清缴风险提供支持。如: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由原自行计算扣除和经税务机关审批扣除两类改为现行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若企业没有及时了解掌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新变化,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而自行扣除的损失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及时办理汇算清缴备案事项

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少,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企业要享受这些优惠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比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需要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进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才能在本年度申报及下一年季度预缴申报享受优惠税率20%,未按规定备案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列入事后备案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规定的资料。

六、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企业所得税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涉及大量税收法规,而且与企业会计处理密切相关,要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企业应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自查调整工作。

第2篇:年会汇报方案范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涉及利润分配的事项,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不涉及损益和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调整事项涉及所得税时,如果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在会计上要调整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其他相关项目,同时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缴的所得税等,还应调整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在会计上仍然要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和费用等,则税法规定在此期间调整事项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而不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结果和税法处理结果出现了差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的规定,这种差异应该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分别计算其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数。

笔者认为,处理此类问题时,关键是分清调整事项发生时间是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还是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以及会计和税法对调整事项确认不同而对所得税的影响。现就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以及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诉讼案件结案的不同处理方法,谈谈自己的看法。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所得税会计处理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会计》第492页举例如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供销合同,合同中订明甲公司应在2007年8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2007年12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50万元。2007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按或有事项准则对该诉讼事件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2008年2月10日经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400万元,甲、乙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赔偿400万元。甲、乙两公司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08年3月20日完成(假定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预计时税前扣除,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扣除)。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记录支付的赔偿款。并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00(1000000×25%)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000(3000000×25%)

注:甲公司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日为2008年3月20日,诉讼案件于2008年2月10日结案,调整事项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前。根据法院判决结果调整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000

注:2007年末,原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计税基础为0。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00万元,按25%的税率将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冲回75万元(300×25%)。

借:预计负债 3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3000000

借:其他应付款 40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0

(2)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人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000

(3)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75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00

但是在《中级会计实务》教材第323页中,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的会计处理时,没有确认支付赔款(《中级会计实务》教材中为50000万元)对2007年度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分录。除此之外,其他会计分录同上。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法,即考虑支付赔款对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合理。企业会计核算的确认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和稳健性原则,对于报告年度年末已经存在但最终结果尚未确定的诉讼事项,会计上必须本着上述原则按最佳估计数进行合理反映,确认为预计负债;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实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费用项目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只要法院的判决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发生,企业就可以将应支付的赔偿款作为报告年度的费用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该例中,法院判决的时间为2007年2月10日,而甲公司在2008年3月20日才完成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甲公司应在确认支付400万元赔款时,而不是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其赔款作为2007年度的费用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人认为甲公司应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上述赔偿款作为报告年度的费用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笔者认为不妥。所得税汇算清缴属于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管理内容,费用扣除属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考虑的因素,二者有着本质区别,将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费用调整到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有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一般原则;另外从所得税汇算实务来看,在所得税汇算期间,需要纳税调整的事项很多,也要求企业及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纳税调整事项,从而正确计算,及时缴纳企业应缴的所得税。《中级会计实务》教材在确认支付赔款计算甲公司2007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时,并没有将上述赔偿款予以扣除,未能正确反映调整事项对报告年度财务报表及所得税的影响。

若调整事项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在税法上已经不能再调整报告年度应交的所得税,涉及所得税问题应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和报告年度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待本年年末时再作为纳税调整事项将“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入“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假设上例中,2008年2月5日甲公司完成了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法院于2008年2月10日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赔偿款,此时甲公司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除了涉及所得税调整的会计处理和上述第一种情况不同之外,其他的会计处理均与第一种情况相同,即把上述第二、三个会计分录改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4000000×25%)

笔者认为,将上述调整事项对所得税的影响,直接计入“递延所

第3篇:年会汇报方案范文

《财经》记者 王宇 刘泸

中美建交30多年来,人民币汇率问题从未像现在这样成为双方论战的焦点。

3月15日,130名议员致信美国财政部长盖特纳(Timothy Geithner)与商务部长骆家辉(Gary Locke),要求解决中国“操纵汇率”问题。次日,参议院一个跨党派小组草拟议案,要求奥巴马政府就人民币问题向中国施加更大压力。

中美之间在汇率问题上的争执,牵动中国出口和美国就业的真金白银,关乎中国美元资产和美国在华直接投资的实际价值,更攸关中国汇率改革的主导地位。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美国问题研究所所长袁鹏对《财经》记者说,如果美国财政部将中国列为“汇率操纵国”,对中美关系的影响将是“伤筋动骨”的。

根据《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力法案》,美国财政部须每年两次向国会提交报告,其中涉及判定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是否为“汇率操纵国”。自1994年起,财政部均未将中国列入该名单。

“平常年份也罢了,但美国刚经历金融危机,如今要面对高额赤字和高失业率,再加上中期选举在即,因而人民币汇率问题就卷土重来了。”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咨询委员会成员、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弗兰克尔(Jeffrey Frankel)对《财经》记者说。

虽然做出是不是“汇率操纵国”判定的是财政部,而据此展开相关具体工作则需要商务部的配合。因此,在财政部定于4月15日提交报告的日期临近之际,国会山的议员们向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施压。

何为汇率操纵国

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国际金融体系尚未建立有效秩序。实行盯住美元汇率政策的经济体,动用其外汇储备以稳定本币汇率司空见惯。那么,“汇率操纵国”一词如何理解?

即使在美国政界,如何界定操纵汇率也不清晰。在英文里,操纵(manipulation)源于拉丁词根“手”(hand),因此采取盯住汇率政策的国家,非放任自流而采取积极手段干预外汇市场的行为就是“操纵”。仅从字面上理解,没有几个国家能够脱掉干系。

然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协议条款却赋予了“操纵”特殊的意义。1977年,IMF成员通过了《关于监督汇率政策的决定》,其中有条款要求所有成员应当“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体系,从而避免收支平衡调整或获得较其他成员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在解释IMF这项政治性谈判的条款时,美国国会的研究人员桑福德(Jonathan Sanford)在研究报告中写道:“IMF禁止成员国通过操纵货币而获得不公平的贸易地位。”此外,《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力法案》也将矛头直指“操纵汇率而获得贸易优势的国家”。

但是,“操纵这个词没有经济学意义,”弗兰克尔对《财经》记者说,“很难判断一个国家做出相关举动,是否是有获得贸易优势的企图。”

另一方面,“定义‘不公平的贸易地位’,则应表明不公平所指的对象。在中国,人民币币值被低估有利于生产者,不利于消费者;而在美国,这就利于消费者,却不利于生产者,很难一概而论。”南京大学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经济学教授雷天宇(Jonathan Leightner)对《财经》记者说。

因此,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亨宁(C. Randall Henning)在2008年提出,国会应当修改《1988汇率与国际经济政策协调法》,明晰“操纵汇率”的具体含义。

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研究人民币汇率问题的美国学者普遍表示,考虑到“操纵”这个词的争议性,他们更倾向于用人民币“被低估”的表述。

尽管“人民币被低估”之说是美国、欧盟以及IMF的一个普遍共识,但在“中国是否操纵汇率从而获得不公平的贸易地位”这一问题上,则较难做出判断。在美国商务部采取措施之前,美国必须先解决第一个问题,即财政部得先认定中国是否符合“汇率操纵国”的标准。

2010年3月16日,美国参议员舒默(Charles Schumer)与参议员施塔贝诺(Debbie Stabenow)提出了一个题为《汇率监督改革法案2010》的立法议案。这项旨在“加强货币监督”的议案,其中一个内容是要求把《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力法案》中的“汇率操纵”(Exchange Rate Manipulation)改为“汇率错位”(Exchange Rate Mis alignment),因为“操纵”需要提供意图证明,降低了发现的客观性。

该法案提出,财政部虽然发现一些国家的货币币值被低估,但由于定义“汇率操纵国”的法律标准很高,所以没有把这些国家列入“黑名单”。鉴于此,该法案要求废除原有的有关法律条款,代之以一个新的法律框架和更为客观的新标准,在此基础上,要求财政部辨别“汇率错位国”,并对这些国家采取行动。

为何现在发难中国

事实上,美国财政部并非一夜之间发现中国“操纵汇率”――人民币汇率问题存在于中美关系中良久,只是双方过去一直低调处理。

2009年1月22日,美国财长盖特纳在自己被提名为财政部长的国会听证会上就曾说,他认为“中国操纵汇率”。他还表示,在这个问题上未来的财政部将比布什政府时期更为强硬。这番话当时曾引起一片哗然,而这位新财长很快就放软话语,息事宁人。

而一年之后,为何关于人民币汇率的问题集中爆发?

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与国家经济研究局提交给第44届经济政策小组会议的研究报告中提到:“数量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尽管其他经济变量也很重要,但财政部的裁决(是否操纵汇率)严重受到美国双边贸易赤字的影响。”

通过分析中美汇率问题的历史,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弗兰克尔对《财经》记者指出,由于在2003前的七年间,中国对美国的贸易盈余并不大,因此无论是媒体还是市场上,在此之前都没有太多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呼声。但随着近十年来美国政策制定者和国际经济研究者越来越关注美国贸易赤字问题,以及中国对美国贸易盈余的持续走高,因而,2003年就成了汇率问题的分水岭。

2003年9月,时任美国财政部长的斯诺造访北京,并在随后的报告中表示要对人民币汇率问题采取强硬态度,最终要让中国政府做出人民币在国际市场上可自由交易的承诺。

不久以后,斯诺在迪拜会议上成功获得七国集团的支持,声明要提高汇率的浮动性。在当年10月30日美国财政部提交国会的半年报告中,财政部提出对中国货币增强中国在双边谈判的地位问题表示关切――这是时隔九年之后,财政部再次提到这个问题。

此外,斯诺在国会听证会上还表示:“在汇率浮动性这一重要的全球议题上,中国正面临扮演领导角色的一个机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美国财政部来说,一项重要的长期愿景就是促成国际范围内的浮动汇率。此外,针对实行盯住美元政策的中国,美方则又附加了逐渐开放国际收支的资产项目的诉求。

在国会的压力和不激怒中国之间,过去几年美国财政部力求保持着微妙的平衡。卡内基和平基金会高级研究员裴提斯(Michael Pettis)对《财经》记者说:“有些时候,美国政府不想明着说,而是希望中国自己能发生改变。”

然而,金融危机造成的巨额赤字和一度攀至十位数的高失业率,令美国政府如坐针毡,而美国企业及劳工组织也就此问题施加以前所未有的压力。

同时,即将出炉的财政部半年报告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国内政治时间表的影响,今年11月拉开帷幕的中期选举是其中最大的因素――要知道,事关美国经济民生,两党都要在汇率问题上表明姿态。人们或许还记得,2003年底布什政府出台那份再度关注人民币汇率问题的财政部半年报告之后,在接下来的2004年美国总统大选中,在野的就立刻打出“人民币被低估”的政治牌。

3月15日,130名国会议员在致盖特纳和骆家辉的信中,援引了盖特纳2009年1月在国会听证会发表的证词,即“有理由将中国列入汇率操纵国”。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美国商务部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应当注意盖特纳做出上述陈述的具体时间。”他认为,盖特纳当时的表态很有可能只是为了成功通过国会的考核而做出的政治权宜之计,并不代表财政部最终会这么做。“不论是总统大选还是中期选举,一旦接近选举,这份半年报在美国国内就会变得十分敏感。”

接下来会怎样

“虽然做技术性的研究是经济学家,但最后如何则很可能需要经过一个高层的会议讨论。”弗兰克尔告诉《财经》记者:“而且和以往一样,这份报告很可能延期。”

根据参议员舒默与施塔贝诺在3月16日提出的立法议案,如果财政部认定一国货币汇率错位,商务部则需要做出相应措施以抵消该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这些措施包括对该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以及采取反倾销手段。

该议案还表示,如果被列入黑名单的国家在财政部做出裁定60天内未采取任何措施,美国将咨询IMF停止对该国的联邦政府采购计划。一年后,美国贸易代表将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讼。

此外,还提出即便财政部没有判定该国汇率错位,公司法人也可向商务部提出该行为对本公司造成损害。

“许多国会议员都等着财政部半年报的出炉,他们就能随时根据财政部的裁定展开各项有利于美国企业的立法活动。”裴提斯对《财经》记者说。

而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曼则担心,一旦给中国贴上“汇率操纵国”的标签,美国会面临中国抛售美元资产的政治风险。因此,他建议美国应当像1971年对德国和日本一样,对中国征收一项进口关税,从而促使中国对其汇率重新估值。

与此同时,政界、学界的一些人士也看到了汇率问题上的争执可能给中美关系带来的风险,以及施压会带来的反作用。《纽约时报》3月17日的社论指出,双边渠道中的论战可能会引发一场贸易战。美国应该在多边框架内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因为在多边场合里“中国就无法扮演一个正义的弱者”,“其报复和威胁手段也就缺乏正当性”。该社论还建议美国政府向IMF施压,要求该组织判定中国操纵汇率,从而将问题上升至WTO层面加以解决。

而英国《经济学人》近日发表的社论也给美国人这样的建议:与其在双边关系中制造摩擦,美国还不如联合G20中的经济大国去说服中国,将人民币升值作为全球退出战略的一部分。

无论如何,接下来人民币可能要面临来自四面八方的压力。而当前最直接的作用因素是美国财政部计划在4月15日出台的报告。《财经》记者走访的大部分美国学者对目前的形势都表示了悲观。 “我很担心双方都逐渐变得非理性,如果汇率问题上发生争执可要比美国对售、奥巴马会见达赖喇嘛等事件严重得多。” 裴提斯对《财经》记者说。

第4篇:年会汇报方案范文

二、省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五、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六、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主任会议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议意见。

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的立法必要性、主要内容的可行性和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七、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八、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省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九、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结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实行三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实行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提案人为法制委员会的,在全体会议上不再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或者辩论。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十一、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十二、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组织公民旁听。

十三、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时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在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征求意见。

十四、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就地方性法规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和调查研究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十五、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提出审议结果或者修改情况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制委员会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十六、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草案修改稿提出修改意见的,由法制委员会再进行研究、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表决前,由法制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进行说明。

十七、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十八、地方性法规案表决前,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对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表示异议的,可以向主任会议书面提出,由主任会议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十九、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十、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公告予以公布。

二十一、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依据;

(二)法规草案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二十二、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二十三、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二十四、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二十五、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浙江日报》上全文刊登。

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二十六、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程序,适用上述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二十七、地方性法规自公布后的三十日内,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十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发现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与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建议。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

监督工作有哪些程序

一、提出监督工作议题

(一)每年9月上中旬,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提出关于制定下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机关有关处室,明确提出监督建议议题有关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每年10月中旬,办公厅印发通知,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委和“一府两院”等征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监督议题,对有关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三)各专工委和“一府两院”办事机构按照要求,紧紧围绕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出专项审议、执法检查等监督建议议题及具体说明,并于10月底前报送研究室汇总。

(四)提出建议议题的途径和分工

1.省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2.省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3.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研究室主要根据常委会会议简报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4.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委员会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厅办公室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研究室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7.“一府两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监督议题建议,由其办事机构汇总整理,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五)常委会工作报告起草小组结合报告起草赴市县人大调研,听取市县人大关于监督议题的建议,重点听取对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的执法检查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交研究室整理。

(六)秘办分管领导召集有关方面对建议议题进行沟通协调后,提出若干项备选议题及具体说明,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后,分别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专工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对议题作进一步完善。

二、制定监督工作计划

(一)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编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既突出重点,又考虑可行,注重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整体性,努力增强监督实效。

(二)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审查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工作的具体内容、组织实施主体、时间安排等。

(三)11月中下旬,研究室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草拟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及说明。

(四)秘办分管领导召开专工委及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会议,就计划所涉及的内容、时间等安排情况进一步听取意见,进行沟通协调。

(五)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通过召开全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座谈会等方式,进一步听取各市人大的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征求“一府两院”意见,对工作计划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六)12月上中旬,研究室将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七)工作报告起草小组应将主任会议通过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写入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八)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常委会工作报告后,即将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以办公厅文件印发“一府两院”、专工委以及市县人大常委会。

三、监督工作前期准备

省人大常委会每年开展的监督工作,除常规性议题之外,另有以全省统一部署的方式开展专项审议、执法检查和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三方面的监督,议题重大、涉及面广、需要投入的人力和精力比较多,准备工作也要更加充分。具体如下:

(一)常规性监督的准备工作流程

1.根据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有关委员会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的2个月前,提出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案,就组织实施工作进行安排。

2.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及时提交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并以办公厅文件印发“一府两院”和有关市人大常委会。

3.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执法检查组听取省级有关部门的汇报,专门听取各有关方面、人大代表的意见,赴基层调研,采取多种形式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4.根据主任会议通过的工作方案,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就有关监督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并做好服务保障。

5.根据前期调研、检查情况,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执法检查组起草调研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

6.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20日前,“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

7.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对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等报告进行研究,并及时将意见反馈“一府两院”。“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并在有关报告中作出回应。

8.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有关专工委向主任会议汇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执法检查等报告有关准备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并决定将有关调研材料由办公厅印发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9.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及省有关部门应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签发稿和电子稿送办公厅,办公厅一般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10.常委会执法调研一般委托有关专工委组织实施,起草执法调研报告,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执法调研情况。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执法调研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

(二)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的专项审议的准备工作流程

1.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4个月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在调研基础上提出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厅印发市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审议重点内容、组织安排、审议要求及其它工作安排等。

2.成立以有关专门委员会为主的审议工作小组,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审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秘办1名成员担任,成员由有关专工委组成人员担任。审议工作小组设办公室,工作人员以有关专门委员会处室为主,也可从机关其他处室抽调。

3.审议工作小组适时召开工作会议,对审议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4.“一府两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工作方案,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及有关方面下发通知,就配合审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5.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2个月前,各市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调研和审议工作。

6.审议工作小组分成若干调研小组,赴市县调研,了解情况。围绕审议重点,以适当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形成情况反映,由办公厅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阅。

7.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1个月前,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将调研、审议情况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8.审议工作小组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并就有关问题与省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系,起草好调研报告。

9.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审议工作小组向主任会议汇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有关准备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专项工作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并决定将有关调研报告和材料由办公厅印发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三)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的执法检查的准备工作流程

1.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4个月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在调研基础上提出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厅印发市县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及省级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和目的、内容和重点、组织安排、检查要求及其它工作安排等。

2.成立以有关专门委员会为主的执法检查组,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秘办1名成员担任,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为成员,一般应邀请若干名省人大代表参加。

3.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召开全省执法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和“一府两院”分管领导分别讲话,对开展执法检查进行动员部署。会务工作由执法检查组会同办公厅落实。

4.“一府两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要求,下发通知,对开展自查自纠、配合执法检查提出要求。

5.执法检查组适时召开工作会议,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研究和具体部署。

6.为配合执法检查工作,结合常委会理论中心组理论学习与法制讲座年度计划,一般在开展执法检查前安排一次与执法检查内容有关的法制专题讲座,有关专门委员会也可会同办公厅举办以市县人大同志为主的法制培训班。

7.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2个月前,执法检查组听取“一府两院”及省有关部门执法情况的汇报,赴有关市县调研,进行前期检查摸底,提出执法组赴各地检查方案。

8.执法检查组分成若干检查小组,赴市县开展执法检查。各小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带队,成员由常委会委员、有关专工委组成人员、秘办成员和省人大代表担任,工作人员由人大机关抽调的干部担任。“一府两院”有关部门负责人陪同检查。

9.受委托的市人大常委会一般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1个月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并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

10.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1个月前,主任会议听取各执法检查小组的汇报。根据主任会议研究的意见,执法检查组汇总整理有关情况和材料,起草执法检查总报告。

11.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执法检查组将检查报告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一般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常委会会议作执法检查报告。

(四)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准备工作流程

1.在规划实施的第三年上半年,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前与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系沟通,要求其做好有关评估准备工作。

2.一般在常委会审议报告3个月前,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以办公厅文件印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审议范围和重点、组织安排、审议要求及其它工作安排等。

3.成立审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担任,成员以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为主,其他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秘办成员各1名担任,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4.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由一个主报告加若干专项规划评估报告组成。主报告由审议工作小组负责调研、初审,专项规划评估报告由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调研、初审。

5.根据工作方案安排,审议工作小组听取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汇报,相关专门委员会听取省级有关部门关于专项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汇报,并分别赴市县开展调研,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6.省政府办事机构将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主报告送审议工作小组、部分省人大代表等征求意见,省有关部门将专项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送相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

7.审议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省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对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意见,并进行初审。

8.相关专门委员会将有关研究审查意见交审议工作小组汇总,由审议工作小组进行分析整理,并起草初审报告。

9.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审议工作小组向主任会议汇报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有关准备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中期评估主报告、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和审议工作小组初审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

四、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一)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会前准备过程中,应与有关方面沟通了解向常委会会议作报告的“一府两院”领导和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并将沟通情况反馈给办公厅。

(二)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日前,办公厅通知落实到会作报告的“一府两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全体会议,听取有关监督方面的报告。

(三)分组审议时,“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派人员到会,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执法和检查等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执法检查组、审议工作小组也派人到各组听取意见。

(四)联组会议一般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主持,省政府和省高院、省检察院领导列席。一般安排参与前期调研或检查的若干位常委会委员发言,必要时可安排若干名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省人大代表发言。发言的委员由各小组推荐,市人大常委会发言人选由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指定,并报主任会议同意。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负责草拟主持会议的常委会领导讲话稿和组织委员发言材料。办公厅负责会务、起草主持词等事宜。

(五)举行联组会议时,与报告有直接关系的省有关部门派人员到会听取审议发言,办公厅负责落实,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协助。

(六)会议期间,研究室根据每组联络员的记录整理,及时编辑审议有关报告的简报,由办公厅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送“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

(七)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根据审议情况、简报,汇总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审议意见的交办落实

(一)常委会会议结束后,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结合前期调研情况,认真提炼并充分发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内容和意见建议,起草审议意见初稿。

(二)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对审议意见初稿进行研究后,交办公厅修改完善,提交秘办会议讨论。

(三)一般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10日左右,经秘办会议讨论后,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报告审议意见情况,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四)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7日内,以办公厅文件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附有关调研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

(五)对上下联动的专项审议、执法检查及其它重点监督工作的审议意见,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可以适时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当面交办,提出整改落实要求。

(六)对上下联动的专项审议、执法检查以及其它重点监督工作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有关专工委认真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可以将有关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列入下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开展跟踪监督,视情组织开展审议意见研究处理落实情况的满意度测评。

(七)其它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专工委进行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六、监督工作的公开公布

(一)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印发后,办公厅、研究室及时将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在省级主要媒体、浙江人大门户网站、《浙江人大》公报版等向社会公布。

(二)研究室对年度监督工作新闻报道进行研究,对重点监督工作提出新闻报道方案,经秘办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对上下联动的专项审议、执法检查等重要监督工作,研究室联系落实新闻媒体对有关工作会议、调研、检查等组织实施过程进行宣传报道。

(四)对常委会审议重要报告的情况,研究室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对报告审议情况进行深度报道;办公厅联系安排浙江人大门户网站、浙江在线网站对监督议题重要的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进行网络视频即时直播。

(五)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办公厅及时将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执法检查等报告以及审议意见、有关调研报告,编入《浙江人大》公报版,同时通过浙江人大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5篇:年会汇报方案范文

自2009年8月全国分局长座谈会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提出了要推动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实现“五个转变”的管理思路起,外汇局实际上已经在管理理念上开始构建外汇管理生态环境基础。但由于未明确外汇管理生态环境建设目标,使得外汇管理改革注重管理技术改革多于管理理念改革,注重法规体系的完善多于治法环境的塑建。这种自下而上的改革方式容易遇到的改革瓶颈一是只能达到遇到问题解决问题的管理成效,二是管理当局容易处于被动应对的位置。而以建立外汇管理生态文明为目标的自上而下的改革路线,以尊重和维护经济发展客观规律以及“理性经济人”的行为准则为前提,以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为宗旨,以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为内涵,引导人们走上持续、和谐的发展道路为着眼点的改革理念,能淡化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对立性,强调监管人与被监管人的双赢结果,达到监管人与被监管人的和谐共存状态,从而共同推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外汇生态建设以前瞻式、引领式的改革方式能避免现行改革方式的潜在改革瓶颈问题。

二、生态文明环境与传统环境下的外汇管理效果比较

由于我国经常项目已自由可兑换,目前我国主要的外汇管理限制集中在资本项下,这种半开放式的外汇管理制度让不少不愿与繁多审批限制打交道的资本项下跨境资金借道经常项目流动,所以本文以资本项下跨境资金管理问题作为研究对象。

(一)对个人境外投资的监管短板目前我国外汇管理制度中只允许了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行为,未放开个人境外投资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可以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实现个人境外投资。如境内个人(境内股权转让者)与外方(境外股权受让者)签订一份以外汇现汇支付股权转让款的阳合同用于行政审批,私下双方再签订一份以境外股权置换境内股权的方式支付境内股权对价款的阴合同的方式实现境内个人的境外投资。外汇局在发现阴阳合同时会由于如下法律漏洞无法对行为人实施相应的处罚。一是定性难。以现汇支付的股权转让外汇变更登记实际上为事前登记,即在企业转股支付对价前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获得收付汇额度后,方能到外汇指定银行进行股权支付对价款的收付汇。外汇局在为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只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做表面上的真实性审核,无法确定之后的实际交易方式是否为现汇交易。只要企业提供的变更事项批文和批准证书确为上游主管部门颁发,外汇局就可以为企业办理变更登记业务。中外双方又以换股的方式绕过了银行对实际交易与登记备案一致性的监管环节,使得外汇局无法获取企业支付对价行为与在外汇局登记备案不一致的证据,因此无法以虚假登记为名对公司违规行为定性,只能定性为企业未完成实际支付或未办理出资确认。同时由于外汇管理法规没有明确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办理时限,虽然企业财务上已确认股权变动,外汇局也无法以未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为名对公司进行违规定性,只能敦促企业补办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但企业实际上无法提供现汇支付证明材料,无法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业务。二是处罚难。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但中外双方可以私下股权置换方式绕过商务部门和外汇局审批环节,使原中方完成了个人境外投资行为。原中方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但由于外汇局难以联系上已脱离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本人,所以无法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者立案处罚成本过高。三是无法对后续的违规行为实施有效制止。在被发现违规行为后企业会为避免违规处罚而执行阳合同,即从境外汇入外汇现汇以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然后再到外汇局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业务。具体是为配合阳合同的执行以走账方式从境外汇入股权对价款给原中方,再通过其他绕开外汇局的方式将从境外汇入的资金再汇出境外。上述做法导致中外双方因执行阳合同从而符合外汇局表面真实性的审核后不得不违规汇出资金。以规范境外投资者境内投资为目的外汇管理法规未能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反而催生后续违规行为,与立法者的初衷完全背离。上述类型的案例在监管实践中不在少数,影响了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效果。如果我们形成了外汇管理生态文明,这种情况在外汇管理生态文明的环境下发生的机率将会大大减少。因为在生态文明状态下,人人重视自身的信用记录,不仅注重行为带来的短期后果,更注重行为带来的长期效应。在经济生态文明状态下,微观经济体经过长期的试错经历,总结出只有保持自身良好的信用级别,并且只与信用良好的其他微观经济体进行交易时,交易成本最低。所以外汇管理生态文明状态中的主体不会因眼前的短期利益而轻意做出影响今后交易成本的不良行为,微观经济体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自觉遵守规则。而在外汇管理生态文明中的监管者也因为有征信机制的帮助而无需花大量的成本在对违规者的定罪和处罚上,监管成本也因此降至最低。监管者只是起到对经济运行的观测者、秩序维护者和经济突发事件的“消防员”的作用。

(二)对资本项下跨境资金借道经常项目的监管短板在中国当前这种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部分可兑换的“半开放”式外汇管理现状下,资本项下资金借道经常项目流出入境内的情况对监管者来说是防不胜防。以利润汇回方式支付先行回收投资协议中的固定回报就是其中一种资本项目资金借道经常项目跨境流出的一类例子。但外汇局对这类案例也由于如下法律难点而无法实施有效管理。一是法规重叠造成法规漏洞。该类案件汇出资金既是先行回收投资资金,又是利润汇出资金,两者在形式上有独立的外汇管理规则,但具体适用法条在内涵上有重叠之处。2005年颁布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8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先行回收投资,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以分取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成的资金以及其他方式,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其投资的行为。”即判定是否为先行回收投资除回收资金的形式外,更重要的是是否存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行为,案件中虽是以税后利润方式汇出,但其性质已属于先行回收投资。2008年资本项目业务操作规程要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需经外汇局核准后方能在银行办理。但根据《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9号)文件精神,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汇出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无需经外汇局的核准。此类案件中的合作公司正是利用了利润汇出直接在银行办理了资金汇出的政策,以合法形式回避了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核准审批程序。二是追究难。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通知》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条前两款中的“发现”是指,“由外汇局发现的,以制作立案报告、事实确认书或者调查笔录等时间中最早记录的时间为准;由其他机关移送的,以该机关发现的时间为准;向外汇局举报的,以外汇局收到举报的时间为准。”在此类案件中的当事人公司均是以利润分配方式执行先行回收投资协议,并且企业每年都有足够的利润用于分配,所以外汇局难以发现该企业的先行回收投资行为。三是部门间法及新旧法衔接不到位导致难处罚。在2008年版的资本项目业务操作规程中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业务的法规依据之一是《审批办法》,其第九条提到财政机关审批的先行回收投资应在批准后将其批复及合作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报送的承诺函抄送同级外汇主管部门,但在法规依据列表中唯一列明的外汇管理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并没有对企业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需经外汇局核准及审核所需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复等要求,部门间法规无法衔接。虽然操作规程中明确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需要外汇局核准,但由于业务操作规程只能算作外汇局内部操作依据,不能用于对外处罚文件依据,因此无法依此实施处罚。新法规《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第六条第一款明确了企业需在银行办理先行回收购付汇前在外汇局的业务系统中有相应的登记信息,从而解决了法规等级和对外效力问题。但59号文件只对2012年12月17日之后发生的业务有效,对之前已发生的业务不具追溯力,又形成了新旧法规的衔接空档。本文认为上述案例中法律难点是由于法条过时造成的。首先,过去国家为了维护经济利益的分配合理性,防止当时国内一些人为了引外资而签下不平等的利润分配合约,在《审批办法》中对固定回报进行了人为限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中国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议价能力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中国人已不再是过去那个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毫无话语权的“矮子”,而是以平等身份与外国投资者进行公平交易。所以《审批办法》中对固定回报的规定也已不合时宜。其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生效的三个实质要件: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二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案例中中外方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以税后利润的方式进行固定回报,一是合同是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定,二是以税后利润方式进行固定回报既没有损害其他第三人利益,也没有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但由于《审批办法》规定固定回报需经财政部门审批,而案中的固定回报合同并没有经财政部门审批,使得合同违法。在外汇管理生态文明下,这种由于法条内容过时而导致的法律尴尬是不存在的。因为外汇管理制度是与经济发展阶段保持一致,并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来制定和修订的。同时外汇管理内容也会充分考虑到“理性经济人”的行为准则,以“便利投资化”为原则,外汇管理仅对恶意投资行为、虚假投资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等行为进行监管,外汇管理当局仅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失效时充当“消防员”角色。

三、构建外汇管理生态文明

从对上节中的案例分析,可以总结出外汇管理生态文明形成的条件是:一是有健全的信用制度和遵循经济发展客观规律、尊重“人性“的法律制度。二是微观经济体通过对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学习和反思,已形成了自觉、自律遵守法律规则,注重维护自身信用,尊重经济发展客观规律,以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为宗旨,认识到只有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才能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三是监管当局只是经济运行的观测者和经济信息提供者、秩序维护者和经济突发事件的“消防员”。正如本文在“第二部分生态的重要性”一节中提到的“生态系统结构越复杂,能量流和物质流循环的途径越多,其调节能力或者抵抗外力影响的能力就越强。反之,结构越简单,生态系统维持平衡的能力就越弱。”构建自我调节能力和抵抗外力影响能力较强的外汇管理生态系统不是可以一蹴而就或一朝一夕能完成的事。所以外汇管理生态文明的实现也需要几代管理当局去一点点的勾画和构建。现阶段,在易纲局长提出的外汇管理“五个转变”的改革思路下,在继续做好外汇监管系统开发的前提下,外汇局需要与人民银行的征信制度管理系统联合,先解决外汇管理生态环境构建制度层面的事情,将生态环境硬件做好。对于外汇管理者的管理职能转变和管理手段的改革则需要在制度的完善中逐步的实现。基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构建外汇管理生态文明应从中长期目标考虑:

(一)中期目标1.构建外汇管理征信体系,为外汇管理生态文明打基础。借助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构建全国外汇管理征信体系,对有违规记录且未能实施处罚的主体登记在案并在全国外汇管理系统,杜绝违规主体“打一枪,换一地,只要能不罚,全国各地跑”现象的发生。外汇管理征信体系的构建还能为多年无违规的守法主体开通外汇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创造条件和依据,增加外汇局投资便利化手段。外汇管理征信系统的构建,将形成让违规者主动受罚,否则将无法在中国开展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让守法者享受因守法而获得投资和经营便利优待的公平法治外汇管理环境,进一步降低执法成本,构建法制投资环境。2.加快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环境会直接影响外汇管理生态,法制的好坏会明显改变微观经济主体的预期。从宏观上看,一个好的法律环境、好的司法和执法环境与不好的情况相比,国家需要的资源差别可能是几千亿甚至上万亿。笔者认为好的法律应以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规律保持一致,并充分考虑“理性经济人”原则。不能以便于监管或从监管者角度出发来制定法律,而要充分考虑到人的本性问题。

第6篇:年会汇报方案范文

9月21日,三门峡市召开全市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汇报会,听进度、促落实,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市委书记、市长赵海燕在讲话中强调,城市建设进度事关经济发展和群众福祉,要进一步优化完善规划方案,细化工作措施,严格节点进度,强化责任意识,加大督查力度,以良好的作风抓好工作落实.

市领导郭绍伟、杨骁、吕挺琳、高战荣、吕均平、宋跃、王峰等出席汇报会.

会上,市住建局汇报了2016年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和“十三五”期间城市道路建设计划,湖滨区、开发区分别汇报了近期和2016年道路建设及城市建设工程计划.会议还听取了“以克论净深度清洁”城市环卫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在听取工作汇报后,赵海燕对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给予肯定.她指出,城市道路规划建设要严格相关手续,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打好提前量,紧扣时间节点,明确责任,强化跟踪督查,严肃问责问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湖滨区要强化与市直部门的联动意识,进一步细化规划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开展全面调查,切实摸清背街小巷底数,设立基本情况台账,明确背街小巷名称,确定具体点位,从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做起,进一步优化道路规划设计,真正让人民群众受益.要高标准、严要求做好“以克论净深度清洁”城市环卫工作,以工作成效检验作风转变成效,以整洁优美的环境促进休闲文化城市建设,争创一流城市管理水平.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市“加强作风建设、推动转型发展”大会精神,把会议精神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切实在工作实践中改进作风,以良好的作风抓好工作落实.

第7篇:年会汇报方案范文

1926年“三一八”之后的3月底,带领国共两党北方领导机关迁入东交民巷苏联大使馆旁边的旧俄兵营内,继续领导北方的革命斗争。考虑到在的白色恐怖下,这里相对安全一些。根据《辛丑条约》规定,中国军警不得随意进入东交民巷使馆区,更不准携带武器入内的。

可是,从迁入东交民巷,为破坏国共两党北方领导机关、逮捕,进行了一系列阴谋活动。一是派遣特务监视行动。派特务伪装人力车夫,天天在兵营门口窥视。对从兵营出来的人跟踪盯梢,直至逮捕拷问,负责交通的阎振山和到市内买菜的工友张全印,就是这样被捕的。二是派暗探打入内部。为弄清兵营内部的详情,利用兵营内招用工友之机,派遣了4名暗探打入兵营。这4名暗探在旧俄兵营中“经过三月,所有党中一举一动,俱已调查明晰,并经绘图报告。”(1927年5月1日北京《晨报》第二版)三是收买叛徒。沈维翰讲,他当时任北洋反动政府的京师警察厅司法科长,它们以“多方劝导”,使曾在身边工作、因散发传单被捕的李渤海变节。李渤海“将隐匿在东交民巷俄国大使馆之情报及其他共党分子名单供出”,“并引导警察厅人员携带消防队设法将李等捕获。”(《访问搜查俄使馆法官沈维翰先生》,载《传记文学》第32卷第6期)

此时,已将奉军改称安国军,要其总部派人先找当时任公使团团长的荷兰公使欧登科,接着与英、法等国公使交涉,得到签订《辛丑条约》八国公使默许安国军可以进入东交民巷,搜捕等人。有了帝国主义的支持,安国军和“京师警察厅”三百多名军队、警察、宪兵、侦探,全副武装,身佩红线作为标记,于1927年4月6日上午11时半进入东交民巷,头目在荷兰使馆内坐镇指挥。首先把住各个路口,随后进入苏联大使馆及旧俄兵营内进行搜捕。于是,和夫人赵纫兰、子女一起被抓走,同时被捕的共有六十余人,有共产党员,也有左派人士。当时被称为“党案”。(关于奉系军阀勾结帝国主义者搜捕的情况,见《国闻周报》4卷15期《俄使馆党案始末》。亦见《东方杂志》24卷12号《时事日志》,1927年4月7日北平《晨报》报道:搜查苏联使馆已获荷兰公使等谅解。)

既然定为“党案”,就应履行司法程序,迫于强大舆论的压力和社会各界的大力营救,不敢举行公开审判,决定走个形式,由安国军司令部、京畿卫戍司令部、京师高等审判庭和京师警察厅组成“会审”,4月28日上午11时开始,“会审”没超过70分钟,就宣判等二十人处以死刑。秘密地用六辆汽车拉到西交民巷的看守所。“当日看守所马路断绝交通,警戒极严”,“两旁均有宪兵警戒。”用极其野蛮的“三绞法”杀害了为国为民的革命者。首登绞刑架者为,神色不变,从容就义。(1927年4月29日北京《晨报》第二版)

面对中国人民的痛加谴责,苏联政府和人民的强烈抗议,必须对党案有一个交代。连英国报纸上也发消息说,“应迅速发表党案文件,过迟则恐引起俄人误会。”英国人觉得这种军警进入外国使馆抓捕的行为实在太过分了,竟然还得到了外国使团的同意。对此,表示:“党案文件尚在清理中”,“俟检出文件翻译完竣”,一定有个完满的交代。这就是《苏联阴谋文证汇编》的由来。

《苏联阴谋文证汇编》编选经过

《苏联阴谋文证汇编》是1927年4月6日北京军警搜查驻京的苏俄大使馆后得到的文件,搜查到这些文件时,有的已经烧毁,所以《苏联阴谋文证汇编》中有些文件是残缺不全的。“俄馆案中之证据文件,堆满两屋,清检不易。其俄文部分,更需逐一翻译,尤费手续,迭经警厅公布,多只目录清单。”而其所公布的重点,主要是“军事秘密之侦探”和“苏俄在华所用经费”两项。

《世界日报》在关于抓捕及审讯过程,先后发出的报道上百条,涉及到党案文件目录和编印《苏联阴谋文件汇编》一事的报道就有:

1927年4月16日的“当局对党案仍未决定办法 警厅仍在积极整理搜获文件中”;17日的“昨日公布之检查党案文卷事由目录单 共24卷”;18日的“警厅公布之党案证据汉文部分文件 共计38件”;19日的“警厅公布之党案文件 汉文部分续之四”;21日的“党案重要文件日内检查完毕 其余文件拟设一编译委员会清理”;22日起连续刊出的“警厅公布党案文件:北京苏联大使馆会计处致广东军事顾问加伦函”;“警厅公布党案证据文件 汉文部分续之六”;“警厅公布之党案文件 汉文部分续之七”;28日,还刊出专门邀请“各外使参观党案文件 昨日下午偕赴警厅”。

1927年5月以后,因为等20人已被绞杀,社会舆论哗然,更是加大了文件公布的数量,5月1日:“警厅续布党案文件:照译1927年1月30日军事会议案笔录”;11日:“警厅续布之党案文件:照译一九二七年一月三十军事会议案笔录”;10日:“警厅续布之党案文件:照译苏俄利用冯玉祥计划文报告”;“警厅续布党案文件:照译1927年3月13日军事会议案笔录”;“警厅公布党案文件:北京苏联大使馆会计处致广东军事顾问加伦函(按此件足以证明加伦鲍罗庭等确系苏联政府所派”;“警厅公布党案文件:国民第三军训练工作之计划及训练团之人员(续)”等等,一直到1925年12月25日还在刊出“警厅续布党案文件:莫斯科致俄使馆武随员指令”。依据报刊上登载的文件,苏联外交人民委员李维诺夫对所谓的党案文件发表谈话:“依官方所发表观之 足证多为普通消息报告”(1925年5月8日《世界日报》)

1927年11月24日,《世界日报》刊出:“党案文件 出资两万元印书”。1928年3月3日刊出:“党案文件业已出版 张学良等并有序文”;3月19日刊出“党案文件刊印成书 将编送中外各机关”。

1927年4月中旬,把张国忱召来整理党案文件。为什么要让张国忱来编译这些资料呢?张国忱,原是清朝东三省政权1911年时选送给中东路商务学校的生员,从小在俄国人家寄住,所授课程全是俄文课本,学制长达10年,不但要求学好俄语,就连生活习惯和世界观也要学帝俄那一套。张国忱毕业后曾担任白俄头目霍尔瓦特的家庭教师,与“反赤”一派亲密无间,被视为‘自己家的孩子’。1925年,张国忱成为奉天方面中俄会议成员,自称“从奉苏协定到一系列的中苏交涉,()都对我委以重任。”由张国忱等编译资料,以便向全世界宣传等确实是“赤祸”(张国忱:《父子当权时对苏关系和中东铁路内幕》,载《天津文史资料选辑》之二)。

张国忱到北京后,先成立起“搜查苏联阴谋文件编译会”,分二个组,每组各五人,张任第一组组长。两组人员日夜加班翻译,却没能发现有组织暴动的计划和苏联准备出兵的重要材料,大失所望。却天天来催问,“搞出来什么没有?”张国忱无奈,只好在夜晚陪吸鸦片烟时,对说,这么重要的事情,哪能很快搞完。总是要几个月时间才行。最后在1928年的3月初,印出了四本《苏联阴谋文件汇编》。给送去的,则是特制的线装本,用黄缎子做书面,书套也是黄缎子的。一看,很是高兴(《烈士被捕被害经过》.cn)。

后来,张国忱回东北任东三省交涉总署交际处长。1928年9月,张学良准备让张国忱接手张焕相的哈尔滨行政长官职务。杨宇霆知道后说:“不行,青年人当长官还行!”不等张国忱到哈尔滨,杨宇霆就急忙发表张景惠为哈尔滨行政长官,张国忱只好到哈尔滨市当了教育厅长。

《苏联阴谋文证汇编》流传情况

《苏联阴谋文证汇编》印制的版本有两种:

——《苏联阴谋文证汇编》,京师警察厅编译会编,普通精装,十六开本,共四册。1928年编印。书前有六篇序言,首篇为张学良所写。

——《苏联阴谋文证汇编》线装本,张国忱等编译,(两函11册),1928年出版。(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有线装本第1册。)

此外还有一种英文版:

——《苏联阴谋文证汇编》英文版,上海英国别发书庄(1870年英商别发洋行创办别发书庄,经理施露)。

《苏联阴谋文证汇编》所编选的内容,确实大多是主持北京执行部工作的文件,应该说有价值的文献并不多,依据长女星华的回忆可以得知:

“在那些日子里,父亲格外忙,他每天夜里回来得很晚,早晨不知道几时又离开了房间,有时候他也留在家里,埋头整理一些书籍和文件。我们住的那座院落后面,有一个僻静的小院子,父亲和他的同志们在那里生起一个小火炉,一叠叠的文件被父亲扔进熊熊的炉火中。我常常蹲在旁边呆呆地看着。那些书籍和纸片扔进炉子后,立刻冒起一股浓烟,随后‘忽’地一下烧着了,它们变成一些深灰色、浅灰色的蝴蝶飞了出来,在空中不住地飘舞盘旋。父亲的脸上显得十分严肃。我问父亲:‘爹!为什么把它们烧掉呢?怪可惜的。’父亲没有立刻回答我的问题,待了一会儿才说:‘不要它们了,就把它们烧掉。你小孩子家,不要管这些事。’”“当时共产党同在组织上的界限十分清楚,两个机关走一个大门,相隔不远,但人员要严守纪律,彼此不能往来。早在工友阎振山被捕前,父亲就把我党的文件、名单都烧掉了,这是我亲眼看到的。”(李星华:《回忆父亲》)

可见,真正重要的文件早已销毁了。当我们要引用这其中的文件时是应该十分慎重的,在有了《共产国际与中国革命资料选辑(1925-1927)》和《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革命文献资料选辑(1926-1927)》这样的权威文件选辑之后,理所当然地不会再过于看重它。再者,《苏联阴谋文证汇编》,它也不能算是一部公开出版的书籍,而是在特定目的要求下编选的阴谋文证、绞杀等革命烈士的罪证,对这样一部书怎么可以用来作为研究共产国际与中共关系史的信史资料?

这部书在当时是轰动一时的,但也只是能读到此书的知名人士,就连当时的总理和外长顾维钧也只是回忆:“1927年4月6日,我任总理和外交总长时,中国宪兵袭击了苏俄使馆并没收了大量秘密文件。袭击的命令是大帅下的,由安国军宪兵在总司令部外事处的指挥下执行的。”而没有对《苏联阴谋文证汇编》说上一句言语。

《苏联阴谋文证汇编》中,关系到汪、蒋关系的资料,曾受到有关人士的关注。

邹鲁《回顾录》中有:“后来,张学良在北京搜检苏联大使馆的时候,在文件中发现一个鲍罗廷的报告,其中有‘汪兆铭有野心,无宗旨,可利用。’共产党因此利用汪以除异己,来扩展势力,而汪则借共产党以满足自己的野心。毋怪汪、鲍胶漆相投了。”

陈立夫《成败之鉴》中有:“那时俄国方面也不愿和蒋先生的关系恶化,后来在北平苏俄大使馆的文件中,发现当时俄顾问受莫斯科的责备,称他们轻举妄动。因为他们知道中国北伐成功对俄国只有好处,虽然我们革命是以三民主义为基础,但三民主义和共产主义都是社会主义,相当接近,对反对帝国主义是站在同一战线上的,当时可以互相获益。”

仅凭这几句话,还无法确切地证实邹鲁、陈立夫真的读过《苏联阴谋文证汇编》。

陈公博读过《苏联阴谋文证汇编》,读的是英文版。他在《苦笑录》中有:“恰好那时在上海的英国别发书庄出版了一本英文书,那是在北京围抄俄国大使馆,没收许多共产党的秘密文件,翻译成英文发刊,作为反对国民革命军的一种宣传。里头对于三月二十日之变以前的阴谋,一点也没有记载,独至在三月二十日之后,俄国顾问团在东山开秘密会议时,那讨论和决议倒清清楚楚的有记录。当时黄埔军校的俄国顾问斯板诺夫在会议上报告三月二十的经过,说事变之前,一点也不知,但他的意见以为为求国民革命完成起见,俄国仍应利用。就是俄国使馆给莫斯科的报告,也有同样的献议。为了这事,我写了一封很长的信给蒋先生。第一,说明我在武汉当时已面质过汪先生,汪先生极力否认此事,而且证以当日汪、蒋相依为命的情形,汪虽至愚,也不至出此。第二,说明别发书庄有这些俄国秘件,如果汪先生和俄国顾问有谋害他的事,何至于一些痕迹也没有,至三月二十日之后俄国顾问还主张要利用他。第三、我以为在汪、蒋合作时期,立夫先生不应在市党部作这种挑拨离间,和混淆视听的演说,致党又发生破裂。末后我更请他买这一本英文小册子一看,因为宋美龄夫人是懂英文的。”现在,这种英文版的《苏联阴谋文证汇编》,更难找见。(以上资料引自谢泳教授的《关于中山舰事件研究中一件档案的使用问题——从〈苏联阴谋文证汇编〉的版本说起》一文,刊于《中国政法大学人文论坛》第2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共产国际与中国革命史研究的源文献

与《苏联阴谋文证汇编》内容相关的史料丛书,是后来出版的《共产国际与中国革命资料选辑(1925-1927)》和《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革命文献资料选辑(1926-1927)》。国内先后有了中文版本。台湾则有由沈云龙主编的《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三编、第41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88年影印出版)。

如《苏联阴谋文证汇编》中的《斯切潘诺夫出席广东苏联委员团共产部集会对于与俄共产党间之分裂及利用计画之报告(极要第十七卷第六六号)》和《斯切潘诺夫关于与俄人冲突后俄人在广东现时情形之报告(极要第十七卷第六六号)》,这两个报告在编入《共产国际与中国革命资料选辑(1925-1927)》一书时,分别名为《关于“三二零”事件的报告》和《关于“三二零”事件后广东情况的报告》。

《共产国际与中国革命资料选辑(1925-1927)》,是俄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内部出版的共产国际与中国革命文献资料汇编,收录80件共产国际重要档案,有一部分与《苏联阴谋文证汇编》内列入的文件目录相同。中文版有两种版本:一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翻译室编译:《共产国际有关中国革命的文献资料》,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3月第一版。另一是孙武霞、许俊基选编的《共产国际与中国革命资料选辑(1925-1927)》,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谢泳教授在《关于中山舰事件研究中一件档案的使用问题——从〈苏联阴谋文证汇编〉的版本说起》一文中肯定地说:“就我所见到的材料判断,国内最早使用《苏联阴谋文证汇编》的是《共产国际与中国革命资料选辑(1925-1927)》一书。可以肯定地说,本书编者所使用的材料与我所见到的是同一版本。因为在前述的两个斯切潘诺夫的报告中,《苏联阴谋文证汇编》有一处把‘李之龙’错成了‘李成龙’。后来的编者特别用脚注形式加以说明,可见使用的是同一版本资料。如果不是同一版本,不可能错处也完全相同。”

可如果正是谢教授所说的源文件就存在着这个错误,又怎么能断定《苏联阴谋文证汇编》和《共产国际与中国革命资料选辑(1925-1927)》不是同一版本,就不可能错处也完全相同呢?

《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革命文献资料选辑(1926-1927)》,则是俄罗斯科学院、历史文献保管与研究中心和德国柏林自由大学东亚研究会合作编辑的大型系列文件集,已经出版1917-1920年卷、1920-1925年卷、1925-1927年卷,将出版1927-1931年卷等卷,这将是研究共产国际与中国革命的一部信史。

1925-1927年卷中有一部分与《共产国际与中国革命文献资料选辑(1925-1927)》相同,也就是与《苏联阴谋文证汇编》的文件目录相同。中文版书名为《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文献资料选辑(1926—1927)》(上、下两册),是根据原书第二卷翻译的,也列为《共产国际、联共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三、四卷(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黄修荣主编,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第1版,1998再版。)据编选者所言,选辑中共收录文件268份,基本上都是首次发表,主要有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讨论中国问题的会议记录;斯大林、托洛茨基、布哈林、季诺维也夫等人谈及中国革命问题的文电;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驻上海)远东局会议记录;布勃诺夫使团关于华南形势和“三二事件”的报告;苏联和共和函电,以及苏联和共产国际领导人同胡民、邵力子等人的谈话记录和往来书信等。

上册的目录为:

编者说明

一、鲍罗廷与二大

对中国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1926年1月6日)

鲍罗廷在华工作经过(1926年1月6日)

在国民政府欢迎中国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宴会上的演说词(1926年1月1日)

在中央执行委员会欢宴第二次代表大会代表席上之演说词(1926年1月19日)

鲍顾问与白崇禧之谈话 (1926年2月3日)

二、苏联共产国际与冯玉祥和国民军

一个志愿兵的札记(摘录)(1925年4月--7月)

关于骑兵的报告与普里马科夫同志座谈的速记记录(1926年2月15日)

附:《冯玉祥与国民军》前言(1967年)

冯玉祥莫斯科之行日记(1926年5月9日—8月16日)

刘伯坚同志自库伦报告(1926年9月8日)

冯玉祥回国宣言(1926年9月18日)

蔡和森自莫斯科给守常同志信(1926年9月26日)

冯玉祥给仲甫同志信

冯玉祥回国后之国民军

三、布勃诺夫使团与中山舰事件

中山舰李之龙事件经过详情(1926年4月20日)

关于“三二”事件的报告(1926年)

关于“三二”事件后广东情况的报告(1926年4月)

关于“整军肃党准期北伐”向中央的建议(1926年4月3日)

与二届二中全会(1926年5月14日—22日)

第二届二中全会整理党务案

附1:切列潘诺夫关于布勃诺夫使团的回忆(1976年)

附2:在《苏俄在中国》一书中关于中山舰事变的论述

附3:关于整理党务案的回忆

附4:关于国民革命的分歧——中山舰事件和布勃诺夫使团(1977年)

四、加伦与北伐战争

今后南方工作展望或曰1926年军事规划(1925年9月20日)

加伦对计划的意见(1925年9月20日)

北伐前夕——康奇茨日记(节录)(1926年3月20日—4月18日)

加伦关于国民革命军北伐第三期作战部署简述(1926年12月16日)

附1:布勃诺夫听取关于北伐问题的汇报(1976年)

附2:中国国民革命军的北伐(节录)(1976年)

附3:炮兵顾问的回忆(1974年)

五、北伐期间的青年共产国际与中国共青团

青年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宣传部致中国共青团的信(1926年10月15日)

青年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致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书(1926年10月18日)

青年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反对武装干涉中国的声明(1927年2月6日)

在中国共青团第四次代表大会上青年共产国际代表的报告(1927年5月13日)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1927年5月26日)

六、罗易来华与“四一二”

中国革命的意义(1927年2月22日)

一个警告(1927年2月27日)

注意领导人(1927年3月9日)

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就发动反革命告

全世界无产者和农民以及一切被压迫民族书(1927年4月14日)

革命的基础和社会力量(1927年4月13日—15日)

中共中央关于继续北伐问题的决议(1927年4月16日)

第三国际代表团为帝国主义威吓武汉及背叛宣言(1927年4月22日)

七、罗易与中共五大

陈独秀在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27年4月29日)

中国革命问题和无产阶级的作用(1927年4月30日)

无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1927年5月3日)

中国革命的前途和性质(1927年5月4日)

国民革命和社会主义(1927年5月4日)

非资本主义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和无产阶级(1927年5月5日)

布尔什维克的党(1927年5月9日)

中国共产党第五次代表大会(1927年5月12日)

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大会之意义(1927年5月13日)

八、大革命紧急时期的共产国际及其代表

中国共产党同的关系和中国共产党的独立性(1927年5月24日)

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给中共中央的信(1927年5月)

反革命活动和共产党人的策略:防御还是进攻?(1927年6月9日)

罗易给冯玉祥的公开信(1927年6月10日)

陈独秀根据政治局意见致共产国际电(1927年6月15日)

中国(国共两党)国民革命纲领草案(1927年6月15日)

国民革命纲领(1927年6月15日)

国民革命的危机和无产阶级的任务(1927年6月20日)

书记处致上海区委的信(1927年6月23日)

反帝斗争和阶级斗争(1927年6月28日)

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电(摘录)(1927年7月8日)

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关于中国革命当前形势的决议(1927年7月14日)

党的机会主义史(1927年9月)

附:马日事变后共产国际及其代表关于中国革命问题的资料(1963年)

九、附录

负责中国方面工作的共产国际机构

大革命时期来华工作的苏联人员

下册的目录为:

编者说明

一、共产国际、联共(布)中央关于中国问题的争论(上)

关于中国革命的提纲(摘录)(1927年4月14日)

中国革命问题(1927年4月19日)

中国革命问题(1927年4月21日)

中国革命与斯大林大纲(1927年5月7日)

二、共产国际、联共(布)中央关于中国问题的争论(中)

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第八次全会(1927年5月18日—30日)

布哈林的报告讨论

布哈林的结束语

中国问题委员会的报告

中国革命和共产国际的任务(1927年5月24日)

附:托洛茨基关于中国问题的第二次发言

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第八次全会的总结(节录)(1927年5月)

三、共产国际、联共(布)中央关于中国问题的争论(下)

时事问题简评(节录)(1927年7月28日)

中国革命运动与反对派(1927年8月18日)

对反对派的批评意见(1927年9月27日)

布哈林在中共六大上的政治报告(节录)(1928年6月)

中国革命的回顾及其前途(1928年6月8日)

陈独秀告全党同志书(1929年12月10日)

附:我们的政治意见书(1929年12月15日)

四、附录

反托洛茨基主义和中国机会主义(1929年9月)

关于中国大革命失败的结论(1929年)

陈独秀主义的历史根源——苏联中国问题研究院1930年学术讨论会记录

关于中国共产党在1925—1927年革命中的错误问题(1930年)

论陈独秀主义(1931年9月10日)

托洛茨基给伊罗生的四封信(1936、1937年)

彭述之为《托洛茨基论中国》一书所写的导言(1976年)

由此可知,《共产国际与中国革命资料选辑(1925-1927)》、《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革命文献资料选辑(1926-1927)》中,尽管有的文件目录和《苏联阴谋文证汇编》一书目录所列相同,但是这些文件并不是使用的《苏联阴谋文证汇编》一书中的文字,当然,为了取得确凿的证明,理应进行对照核实。只是目前还不易做到,因为《苏联阴谋文证汇编》实在难找。

谢泳教授说:“关于中山舰事件国内的研究概况,大体以杨天石的观点为基本定论。杨奎松、罗志田等学者在他们的相关文章中多次强调过这一点。我注意到,对中山舰事件研究成果的评价中,有一件重要的档案材料极少为人提起,这就是《苏联阴谋文证汇编》(本文称为档案,只是在一般的意义上使用这个说法,严格说它也不是源文件)。对这一材料的忽视,可能有其它方面的原因,但不指出这一事实,对于学术研究的判断来说是不恰当的。也反映了目前学术研究的规范、学术境界以及学术风格问题,而这一问题如果不是直接触原始材料,有时候是很难发现的。”这表明他是很看重“不是源文件”的《苏联阴谋文证汇编》的,还要进一步研讨对其“忽视,可能有其它方面的原因”,而且会带来“对于学术研究的判断”的“不恰当”。这实在是言过其实了。

据谢泳教授说,到目前为止,只有杨天石教授在1992年发表的《中山舰事件之后》、主编的《中华民国史》,其中有的引文在注释中明确说明是引自《苏联阴谋文证汇编》。可是,这些引文都是可以在《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文献资料选辑(1926——1927)》中找到的,只不过是《斯切潘诺夫出席广东苏联委员团共产部集会对于与俄共产党间之分裂及利用计画之报告》和《斯切潘诺夫关于与俄人冲突后俄人在广东现时情形之报告》,在《共产国际与中国革命资料选辑(1925-1927)》中,题目改为《关于"三二零"事件的报告》和《关于"三二零"事件后广东情况的报告》了,文字并没有不同,为什么还一定要从《苏联阴谋文证汇编》中引用呢?

当然,杨天石教授在探讨中山舰事件时,这些资料选辑尚未出版,退而求之《苏联阴谋文证汇编》,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特别加以注明正是负责任的态度。

如果仅就中山舰事件的研究而言,在当时没有《苏联阴谋文证汇编》中提供的资料,如谢泳教授所说:“就没有后来对中山舰事件的新认识,这也就是为什么几乎所有关于中山舰事件及相关的研究中,斯切潘诺夫的报告是引用率最高的一个基本文献。可惜这套早已成型的资料汇编,很少有研究者对它来源及版本情况详加说明。其实在前面提到过的那些回忆录中,已有多处涉及这套资料。”

第8篇:年会汇报方案范文

一、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

“物流配送”是物流管理课程中的一章,其理论教学内容有物流配送的含义及功能、物流配送的类型、物流配送合理化的要求及配送不合理的表现形式等内容。物流配送是一种现代的流通方式,其内容具有很强的社会实践性。

“物流配送”的教学目标是全面理解物流配送的含义及其功能,熟悉物流配送的典型类型及特征,掌握物流配送合理化的活动要求,了解物流配送过程中不合理的表现形式。整个教学目标侧重于让学生充分认知物流配送实践流程和具体活动内容。

二、高职学生的学情分析

本课程的授课对象是三年制高职学生,普遍存在着基础薄弱、学习兴趣不高、学习主动性差和缺乏自信等特点,如果采用传统教学中教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往往导致学生接受度低、效果差。但要在形象直观的教学场景中完成授课内容和目标,目前又局限于教学实体设备的欠缺,难以进行现场教学。由此,通过采集了社会上最近也是最新的企业实践案例,围绕教学目标设计了相关问题,引导学生进行课前自主预习,课堂中运用头脑风暴、小组讨论等方法引导学生分析案例,在分析讨论过程中让学生深入理解并掌握物流配送的具体流程和活动内容。

三、教学实施

(一)编制案例

考虑到学生普遍热衷于网络购物,对阿里巴巴、京东有较多的认识,加上近几年由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物流配送瓶颈,教学案例即选取了2014年双十一活动中京东和天猫的物流实践,具体案例内容由任课老师从网上进行资料搜索,整编而成。

[案例内容]从2009年到2014年期间,由于信息科技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习惯、消费方式的转变,加上快递行业的崛起,天猫、京东这两个电商巨头在双十一的销售额每年都在巨额的增长。天猫在2013年双十一的包裹量为1.52亿个,2014年双十一产生的包裹量约2.78亿个,增长约82.9%……(略)。

要求:请认真阅读案例资料,分别画出天猫和京东的物流配送图,并从各自的配送模式和部署细节两个角度,分析比较各自配送流程的优缺点,提出个人建议。

(二)教学过程

第一步:知识点衔接回顾。用提问的方式,请学生回忆并回答物流运输知识点,引出本次课堂主题:物流配送。引发学生思考:物流配送与运输有什么不同?

第二步:用案例教学法。引出案例,提出问题:什么是配送?配送流程涉及到哪些环节和活动?

第三步:小组讨论、汇报并相互问答。用“头脑风暴教学法”引导学生积极思考,用小组讨论完成问题的解答,统一小组观点,形成汇报成果。

讨论问题:物流运输与配送有什么区别?天猫和京东的物流配送有什么不同?

任务布置:

1、画出天猫和京东的物流配送图,能进行具体描述;

2、比较天猫和京东在物流配送模式和部署中的联系与区别,分析其不足,提出建议;

3、小组展示成果并汇报。

注:期间有确定议题,分组,确定组长(主持人)和记录员。

第四步:小组问答。在小组的成果展示和汇报过程中,其它小组成员可以自由提问,请汇报小组成员回答。

第五步:老师点评讲解。老师根据学生汇报和问答情况,点评小组表现,并讲解相关的知识点、疑点。

第六步:用拓展式教学法。课堂教学环节完成后,老师进一步抛给学生问题:如果天猫和京东各自全部用自营物流或第三方物流来完成双十一的物流配送,会遇到哪些问题,双十一的物流配送又会是什么结果?

时间分配:第一步(5分钟)―第二步(10分钟)―第三步(45分钟)―第四步(15分钟)―第五步(10分钟)―第六步(5分钟)

三、教学设计的创新点

1、采用“理实一体化”教学

通过引入2014年的最新配送案例,引导学生分析思考等方式,把理论教学和实践环节结合起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发挥自身的潜能,激发学生学习、创新能力。

2、凸显了教学中学生的主体地位

构建设计课前、课中和课后的系列问题,引导学生自主思考并学习,在头脑风暴过程中自由发表各种意见。分小组进行案例分析讨论,引导学生在小组中积极参与,彼此相互尊重,允许合理批评,出现矛盾时小组共同讨论解决,所有成员共享信息。在限定时间内完成讨论后,每个小组在黑板上张贴讨论成果,由各组代表上台汇报。汇报过程中老师不直接评判,而由其它小组进行打分评定,予以客观评价。

3、灵活运用了多种教学方法

教学设计上整体体现了问题导向的特点,其中交叉运用了各种教学方法,如从社会实践案例引出教学基本问题“什么是配送?配送流程有哪些活动环节?”。课堂中运用了头脑风暴法,引发学生积极思考并回答“天猫和京东的物流配送有什么不同?”。案例分析过程又采用了小组讨论法,在小组讨论汇总的基础上,画出天猫和京东的物流配送图,找出彼此的差异,并进行小组汇报。小组讨论过程不但突出了学生这个主体,同步也较好地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和能力。

4、选用了贴近学生生活的社会实践案例

第9篇:年会汇报方案范文

关键词:水利工程;水文特性;预报方案

中图分类号:TV5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州河是渠江左岸最大的一级支流,沿岸分布有宣汉县、达县、达州市等城区,这些城市防洪标准不高,防洪压力较大。2004年“9.3”、2005年“7.8”、2007年“7.5”以及2010年的“7.17”等暴雨洪水,给州河达州城区两岸的城镇和居民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州河干流自上而下有江口、罗江口、金盘子等多座梯级水电站,这些水利工程改变了局部水文特性,导致洪水传播时间和降雨的产汇流时间缩短,给流域的水文预报增加了困难。

2 流域自然地理

州河流域位于四川省东北部,是渠江左岸最大的一级支流,流域面积11102km2,占渠江流域总面积29%。全河长309.5km,宣汉以上长198km,平均比降2.8‰,宣汉以下长112km,河道平均比降0.5‰。上游主要支流有前、中、后河,下游有明月江、铜钵河和东柳河,其中大于1000km2的有前、中、后河和明月江。

州河流域水利工程较多,已建水电站有:干流上的江口、罗江口、金盘子、舵石鼓等。规划建设的水库有:土溪口、固军、鲜家湾等大型水库。州河流域主要水利工程及水文站点分布图见图1。州河流域主要水利工程特征值见表1。

3 暴雨洪水特性

州河流域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地处大巴山暴雨区的边缘地带,暖湿多雨。受太平洋副热带高压移动影响,降水在年内变化呈双峰过程,7月、9月为降雨高峰期。

受暴雨影响,州河流域洪水较为频繁。上游前、中、后河是典型的山溪性河流,暴雨强度大,汇流时间短,流速大,洪水涨落急剧。导致州河干流洪水具有峰高量大、陡涨陡落、历时短的特点。过程线形状多单峰,单峰洪水历时约2~3天,复峰历时5~6天。绝大部分洪量集中在一天之内。

4 洪水预报方案

在州河流域的原有洪水预报方案中,主要预报河段为东林水文站和达州城区,通常选取东林水文站为上游的控制站,达州水文站为达州城区防洪预报站。东林水文站采用降雨径流预报方案,以上游区域内10余处报汛站雨量,按不同权重计算面平均雨量,查P-Pa-R曲线图获取R,按暴雨中心分上中下三条单位线,查算获取该站预报流量。该站位于江口水库下游约10km,区间无较大支流,因此该流量也通常作为江口水库的入库预报流量。

达州水文站采用东林站及区间站点流量合成的预报方案,以东林站实时流量,明月江大风水文站实时流量,合成演算至达州,并考虑区间降雨,获得达州水文站洪水预报结果,该结果为达州城市防洪抢险的关键依据。

5 水利工程对预报的影响

江口水电站是州河流域梯级开发中最大的水电站,为不完全年调节水库,蓄水能力强,于1990年蓄水发电,受其影响,上游前中后河上的洪水至江口水电站的洪水传播时间大大缩短,导致降雨产汇流时间缩短,直接影响了东林水文站的降雨径流预报方案。

江口水库具有1.33亿m3的调洪库容,如合理运用,在上游洪水未来之前,腾空库容,有一定的削峰错峰作用,若调度不当将人为增大洪峰和洪水量级。

东林水文站下游约18km处是罗江口水电站,罗江口水电站库容不大,调蓄能力较弱,于2007 年蓄水发电。该电站位于达州城区上游12km,电站洪水下泄至城区传播时间缩短,加大了城区防洪压力,增大洪水预报难度。罗江口水库调度执行《达州市州河联合防洪调度预案》,基本上是来多少水放多少水,达到出入库平衡。

达州市城区下游39km处有金盘子水电站,回水直到达州城区,金盘子水电站对达州下游的三汇、渠县等城镇有一定的削峰作用,但涨水时若调度不当,库区洪水对达城洪水位有较大的顶托影响,会增加州河达州城区防洪压力。

6 预报方案调整

随着流域梯级水电站开发建设,电站的蓄水发电使得原天然河道洪水传播时间和降雨产汇流时间已大大缩短,加之各水库电站的洪水调度调蓄影响,原有的天然河道预报方式已不能满足州河流域洪水预报作业要求,需要对洪水预报方案进行调整和补充。

一是对原有方案进行修编。主要工作是重新率定水库形成后上下游站点的河道传播时间和降雨预报方案中的单位线,提高预报精度。分析梯级水库建成后,回水线大大延长,上下游站的传播时间缩短,摸索新的传播时间;分析由于水库影响,产汇流时间缩短,汇流单位线调整,修订后的单位线峰值出现时间更早,量值更大。

二是建立新的预报方案。利用《中国洪水预报系统》软件(水利部信息中心开发),采用模型预报措施,建立新的预报方案。通过历史系列资料,建立江口水库入库预报模型方案,掌握水库上游洪水入库情况,为水库调度提供依据;建立达州城区洪水预报模型,利用江口下泄流量(或调度流量)作为输入,采用马法演算至达州城区,叠加区间降雨汇流量,由此获得达州市城区洪水预报结果。

三是根据降雨情况,提前预报洪水来量,提前调度水库蓄水量,腾空各级电站水库库容,再根据实际发生洪水情况,调整水库调度方案,错峰运行,从而削减洪峰,减少淹没损失。

7 预报实践

以州河“20070705”洪水为例,7月2~6日,州河流域连续出现暴雨或大暴雨天气过程。6日14时,根据当时雨情,利用洪水模型及经验方案作出了江口水库库峰量将达到7040 m3/s。按照该入库流量,如果不加以调度调节,直接汇流到州河干流,达州市城区洪水将达281.50m,将淹没城区滨河路2m左右,有可能造成沿河两岸广大人民群众重大财产经济损失。

6日14时江电下泄流量已达5000 m3/s,要决策加大还是减少下泄流量,既要考虑江口水库自身的安全,也要考虑达州城区防洪的问题,这时,准确预报和科学决策树关键。根据水库当时库水位以上的可调节库容有2000万m3的实际情况,利用江口水库的入库洪水预报,模拟下泄流量5500 m3/s和6000 m3/s对水库蓄水和达州城区洪水进行预报。通过预报,江口水库按照5500 m3/s调度下泄,可以确保洪水不淹没达城滨河路,江口水库保持平稳蓄洪。6日20:30州河洪峰顺利通过达州城区,洪峰水位279.42m,洪水稳稳的控制在滨河路边。江口库区的最高水位达到了330.6m的设计水位。

归纳本次州河洪水成功预报原因,一是对流域内的降雨产流做出了精确的预测;二是较好地掌握了上游水电站的入库情况、调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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