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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会议制度精选(九篇)

经营会议制度

第1篇:经营会议制度范文

论文关键词:帕累托改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社会保障

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在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政策允许农民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其目的在于引导农业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农业效率,推动农业的现代化进程。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帕累托改进效应及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帕累托改进是建立在帕累托最优的基础上的概念,帕累托最优是指在一个完全竞争的、一般均衡的市场体系中,资源配置的任何改变都不可能使一个人的境况变好而不使别人的境况变坏,即在不损害一方福利的情况下,就不能增进其任何他人的福利。帕累托最优是现代福利经济学判断一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是否达到最优状态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标准之一。

过多的劳动投入与过少的资本和技术投入的均衡是传统农业资源配置的特点,这显然是农业发展的低阶均衡,农业的高阶均衡应该是资本、技术的投入与农业产出的均衡。传统的农业要发展起来必须打破低阶均衡,使剩余劳动力流出农业部门,而资本与技术等要素流人农业部门。要想逐步改进我国农业的低阶均衡的状况,进行土地规模化经营是一个可行之路,规模化经营必然要求资本与技术的大力投人。

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涉及到完善土地流转制度问题。美国和日本分别采取租用别人土地、出台促进流转土地的法律和政策及采取措施扩大农场规模。我国可以模仿美国和日本通过土地租赁实现规模经营扩大的经营模式,这对于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所需要的规模要求是适用的,这就需要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土地的产权是清晰的,在保证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外,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是归农民个人自由支配的(但不能改变土地的农用耕地用途)。

市场是配置资源的基本形式,任何有限经济资源的利用,如果不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配置将缺乏效率,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更不能例外。而清晰的产权是市场发挥作用的前提,产权的清晰界定和自由转让,以及制度的完善,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Coase,1937,1960;North,1990;张五常,2002),可见,制度约束对于农地市场的作用和经济的效率具有显著影响。只要产权是排他性的和可转让的,不同的合约安排就意味着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张五常,1996)。我国目前的产权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所以不同的合约安排(包括形式和时间)都影响着资源的配置效率。

2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其改进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农村逐步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对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创新,极大的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可以说是我国农业改革发展的第一次飞跃。

2.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现状及存在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局限性也逐渐暴露出来,影响和制约着农民增收和农业、农村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制度需要进行新的改革,实现我国农业改革与发展的第二次飞跃,客观上要求农村土地必须走规模经营、集约发展的道路。政策允许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疑将有助于促进我国土地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和建立,加快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进程,为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奠定坚实的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即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损害农民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转移和流动。现阶段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是转包式流转,指土地承包方自愿将一定期限内的承包权转包给他人,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转包的期限和转包金额及其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

这项制度尚处于初期的探索发展阶段,存在一些问题也是在所难免的,重要的是要正确的认识问题之所在,积极探索其解决之道。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比较普遍的问题是流转中的“五多”和“五少”。所谓“五多”,即农民自发流转的多,零星流转的多,口头协议的多,债权不清的多,隐性问题的多;所谓“五少”,即有流转服务的少,有秩序流转的少,有操作规程的少,有规范合同的少,有档案管理的少。

另外,流转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混乱。多数地方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的市场,有些地方客观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但市场往往具有隐蔽性、无序性、地域性强、市场狭小的特点。各地虽然均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象,但是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影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公平。因此,中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仍然只是具有雏形,尚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且发育缓慢,需要政府的引导和相应的政策措施的支持。在我国农村非政府组织或者说是民间组织不是很发达的情况下,政府的官方认证、支持和引导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2.2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机制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应在这几方面着手:一是清理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手续,保证土地产权的界定清晰。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二是完善法制体系,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原则性的条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有许多是原则性的条款,应将其进一步的细化,以便在实际的操作中有可依的具体规定,减少在执行过程中自由裁量过大而带来的不良影响。三是提高农民素质,加大对农民教育和培训的投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民,农民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和完善,同时,也对资本技术投入增加后所实施的规模经营提供人力资源的支持。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土地是传统农业社会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在当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和健全,土地依然是大部分农民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唯一依靠,是农民的基本的社会保障,对于大多数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民来说,失去土地,投身于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将面临很大的风险。所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建立在积极而稳定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将农村的社会保障由依靠土地转为依靠社会和制度,包括养老、医疗、生育等保障。解决好农民自身的保障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土地的流转自然就会加快。地方政府在开展土地流转工作的过程中,应积极推进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可以采取地方政府、失地农民和土地受让方各拿一点的方式,为失地农民建立起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既可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也可为我国社会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3.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完善

3.1.1建立和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农村低保制度研究”课题组(2007)认为,在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背景下,构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一个正确的发展方向。农村低保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石”,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也必须是从这里起步。而且,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也是对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建立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农村低保制度来丰富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公民生存权的保障。是“最后的安全网”。作为一种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它不是以前那种随意性的临时救济,不是一种施舍性的行为,是人们保证自己生存权的一种应有的权利。基层政府应当重视农村低保工作,为农民的生存提供基本的保障,具体的低保政策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情况来制定,要保证其有可行性。目前,在我国农村,因病致贫、因教育致贫等现象是比较严重的,如果没有低保来兜底农民的基本生存,后果不堪设想。贫困是动荡的主要诱因,贫困特别是大面积人群的贫困具有明显的负的外部效应,纠正这种负的外部效应,避免动荡,维护社会稳定是政府的应尽职责。 转贴于

3.1.2健全农民合作医疗体系,保证其病有所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自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试点推广以来,全国各地已经取得了较多制度建设和基金扩面成效。截至2007年9月底,全国已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有2448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85.53%;参加新农合人口达到7‘26亿,参合率达到了85.96%,已有9.2亿人次享受到新农合补偿,共补偿资金591亿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进一步的完善,政府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对这部分的投入支出要加大,保证这项制度的健康运行有稳定持续的资金支持。2009年,全国财政收入61316.9亿元,比2008年增加9995.12亿元,增长19.5%,这说明,我国现在的财政收入是完全可以支撑新农合所需资金的。

3.1.3养老保障可借鉴日本的农民年金制度

在农民达到一定年龄后,规定他们必须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政府给予这部分农民足以保障其生活的补贴,这种做法相当于给了农民退休金,采用农民年金制度会促进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的提高。这样就使农民的晚年生活有了保障,同时也极大减轻土地的社会保障负担,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农民养老方面,也要发挥原有的家庭养老的作用,多给老人们精神上的慰藉,让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能很好的结合起来,让农民也能安享幸福的晚年。

3.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建设

从另外的一个角度来看,不仅仅是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促进农业的集约化和适度规模经营,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为我国向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迈进,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

我国现阶段的城乡二元体制是由我国的二元经济模式导致的,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二元经济模式并不是经济发展中必须要经历的阶段。但是,现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基本上都存在着二元经济结构,发展中国家的二元经济结构与其所处的经济大环境及采取的经济政策是密切相关的。在和平发展的世界环境中,发展中国家要推动本国的经济发展就要积极地进行工业化,而工业化所需的原始资本积累已显然不能像西方发达围家那样通过殖民掠夺来实现,由此,发展中国家只能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硬性的、人为的划分农村和城市,通过政府的政治强制权力来保障城市工业发展所需的资源、资本等,在这其中最典型的应属前苏联的斯大林模式。

斯大林模式的根本特征就是大规模的全国公有制与高度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全国公有制的本质,是国家掌控资源;高度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本质,是国家配置资源。其目标指向,是加速苏联的工业化进程,并倾斜于重工业化与军工化。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掌控经济的发展,为了给社会主义工业化进行原始积累,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切断农民与市场的自然、自发联系,剥夺其自由进出市场并依据市场价格信号决定自己经济行为的权利,人为压低农产品的价格,以低价收购或强制征收的方式,通过“剪刀差”来获取工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政府以自己规定的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强制收购农副产品的途径,来为国家进行工业化积累巨额资金。

第2篇:经营会议制度范文

(一)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召集人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组长,也可由领导小组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区工商分局、发改委、商务局、建设局、安监局、卫生局、劳人局、环保局、广电局、农水局、市容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交通分局、质监直属分局、烟草稽查所、杨庄电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联系。

(二)主要职责

1.研究制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措施。

2.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

3.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

4.指导并督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相关工作。

(三)工作机制

1.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坚持总体调度和个别调度相结合,召集涉及的部门参加会议。遇有重大问题,应成员单位提议,可临时召开。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提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2.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3.组织开展检查、督办,并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情况。每年年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将本单位年度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情况,书面报送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议事程序

1.提出申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就有关事项向联席会议召集人提出审议申请,并报送审议项目的相关书面材料。

2.拟定参会成员名单。联席会议召集人视审议事项的具体情况,决定参加会议的成员和需要列席会议的相关单位名单。

3.确定会议日程。申请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安排具体会议日程,准备会议材料,并通知参会人员。

4.召开会议。联席会议召集人主持会议,参会人员就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对审议事项形成决议或会议纪要,以联席会议或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名义行文下发。

二、建立和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抄告制度

(一)明确抄告事项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许可、谁负责”的处理原则,在抄告时限内书面抄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

1.对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抄告最先许可审批部门。

2.对无须取得前置行政许可或已经取得前置行政许可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抄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对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抄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二)抄告送达方式

抄告采用书面形式,可直接送达,也可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由接收单位指定专人签收,以签收日为送达时间,邮寄送达以挂号件邮戳时间为送达时间)。

(三)规范抄告文书

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填写统一格式的抄告文书(见附件)进行信息抄告。

(四)落实抄告事务

对各类抄告事务须在20个工作日内落实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正式函件的形式反馈给抄告单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应及时向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各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抄告事务工作台帐和工作档案,实时跟踪反映抄告事务落实、反馈情况。

(五)各单位职责划分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或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需吊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4.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公安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旅馆、公章刻制、典当等特种行业、场所,枪支、爆炸等危险品经营,以及其他依法需取得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其他须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经营的场所,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4)经济和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配合监督管理煤炭生产经营(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除外)、供电营业、食盐批发等须经济和发展改革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5)商务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生猪屠宰、成品油零售、仓储等须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6)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勘查、开采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勘查开采行为。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8)卫生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和保健食品、餐饮服务、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9)劳动和人事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劳动和人事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0)建设部门

负责配合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1)交通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等须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2)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生产、食品进出口、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等须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3)环境保护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等须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4)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监督管理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等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配合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电影业等须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3.配合监督管理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出版物进口、印刷业、音像制品制作等须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5)农业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蚕种、种畜禽生产经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兽药生产经营、生鲜乳收购,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等须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6)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须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烟草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其中,无证零售烟草制品需给予处罚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7)电信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等须通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8)市容部门

负责查处取缔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及流动摊点的无照经营行为。

(19)其他相关部门

依据法定职责,负责监督管理须本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无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镇(街道办事处)、村(居)等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本辖区内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等经营条件,及时执行相关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

三、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管责任制度

第3篇:经营会议制度范文

  市公司2009年营销工作会刚刚落下帷幕不久,我们就召开公司市场营销工作会议,主要目的是总结公司2009年营销工作成绩和经验,部署2009年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动员公司营销战线全体干部员工,为确保顺利完成公司年度营销工作目标任务而努力奋斗。在与会代表的共同努力下,会议圆满地完成了各项议程,即将结束。按照会议安排,下面进行会议总结。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

这次会议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市公司2009年营销工作会议精神,总结成绩,分析形势,研究部署公司2009年电力营销工作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开得很及时,短暂而高效。刚才,王总的报告总结了2009年营销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深入分析了当前营销工作面临的形势,明确提出了2009年营销工作的思路,对09年的主要工作进行了安排。市公司领导也作了重要讲话,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希望和要求。相关单位和科室作了专题发言,对2009年工作要点作了说明。会议还表彰了2009年度营销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各基层单位也都签订了营销目标责任书。会议的成功召开,对于我们全面落实市公司营销工作会议精神,实现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保证和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二、会议的主要收获

(一)总结了成绩,坚定了信心。

2009年公司营销战线广大干部职工紧紧围绕公司“1281”的年度奋斗目标,克难奋进,团结拼搏,使得公司的各项营销指标得到了优化和提升,营销工作呈现又快又好的发展态势。营销指标再创历史新高,经营质效取得一定进步,营销精细化管理全面展开,营销基础管理进一步加强,各项重点工作稳步推进,优质服务明显改善。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更是营销战线广大干部职工辛勤劳动的结果。这些成绩的取得为确保**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也坚定了我们搞好2009年营销工作的信心。

(二)认清了形势,提高了认识。

会议充分肯定了2009年营销工作的成绩,在全面总结工作经验的同时,还认真分析了当前公司营销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一是营销指标压力较大。二是营销基础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营销队伍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报告对当前营销工作形势的分析使大家在看到成绩同时,更清醒地认识到当前营销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增强了全体干部职工在2009年搞好营销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三)明确了目标,指明了方向。

针对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王总的报告明确了2009年营销工作思路,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营销工作的目标,即认真贯彻落实市公司营销会议和公司2009年工作会议精神,以营销精益化管理为主线,通过抓基础管理、抓过程管理、抓规范管理,促进效益提升,深入推进营销基础管理和营销标准化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营销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创营销优良业绩,全面完成2009年的营销工作目标任务。在报告中王总对下一步工作重点作了具体安排,思路很清晰,措施很得力,这对于促进公司营销工作在新的一年里再上新台阶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为今后的营销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

(四)布置了措施,突出了重点。

王总的报告,紧紧围绕公司“12331”年度总体工作目标,提出了2009年营销工作的总体工作思路,确定了2009年营销工作将以精益化管理为主线,着力于抓基础、抓过程、抓规范,重点搞好十项工作:即加大增供扩销力度,确保电量的稳步增长; 严格执行电价政策,确保均价合理上扬; 加强电费回收风险控制,切实保障经营成果; 突出线损管理工作,努力实现降损增效; 加强营销分析和考核,促进营销指标全面完成; 推行营销精益化管理,提升营销整体管理水平; 加强营销基础管理,提高营销工作质效;推进营销标准化管理,全面规范营销作业; 创新优质服务举措,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加强营销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十项新措施的提出使得我们2009年的营销工作思路更清晰,重点更加突出,实际工作中更具可操作性,这对于公司09年的营销工作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几点意见

今年的营销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在以后的工作,我们营销战线的干部职工,要以崭新的精神风貌,过硬的工作作风,顽强的拼搏精神,扎扎实实抓好各项工作的管理。

(一)贯彻会议精神。当前公司的营销工作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员工的市场开拓意识和业务水平有待提高,会后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员工学习会议报告和下发的十五个管理办法和制度,对于会议精神要入脑入心并迅速地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要结合会议精神,大力开展各类营销培训及竞赛活动,在培训及活动的形式、实效上下功夫,力争在员工开拓意识和业务技能上有较大的提高。

  (二)抓好过程管理。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此次会议精神,围绕企业管理创新工作,按照营销工作09年重点安排,对照此次下发的15个制度和办法,加快对失效、过期制度和办法的清理,加快对突出、急需解决问题的整改进度;要进一步理顺明确上下、左右、内外的工作关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流程的执行;要加快抄核收等控管体系建设进度,合理调整营销系统管理权限;要进一步加强内稽外查力度,强化问题闭环管理,实现对营销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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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规范营业行为。要大力推行制度管人、标准管事的理念,严格执行下发的十五个制度和办法,进一步规范营业行为,强化内部协调,完善内部流程的传递手续,抓好关键环节的控制点,抓好管理和执行的协调配合;要建立和完善营销工作质量评价体系,制定工作行为量化标准;要积极探索有效的考核模式,加大对营销工作质量的考核力度,用制度和标准来规范营销行为,用指标来考核工作质量;要加大考核结果的兑现力度,通过经济手段来引导员工进一步规范工作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四)确保增收创效。09年营销工作要紧紧围绕精益化管理,狠抓“量、价、费、损”不放松,力争全面完成年度营销经营指标。一是要抓电量增长,实行抓大不放小的原则,注重培植大的、新的电量增长点,同时也要加大对农村客户增供扩销力度,实现电量稳步增长;二是要抓电价执行,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业务变更,加强基本电费、力调、分时电费的管理,确保政策执行到位;三是要抓线损管理,加强两级关口管理,严格考核,加大反窃电力度,加大计量装置改造力度,实现降损节能目标;四是要抓电费回收,要进一步创新电费回收手段,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完善电费回收评价和考核体系,大力推广居民批扣缴费业务和预付费制,切实保障经营成果。

第4篇:经营会议制度范文

一、工作目的

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长效监管机制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安全生产、人体健康、公共安全、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诚信经营等重大问题。对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实施长效监管,具有监管对象差异大、涉及面广、处罚项目涉及部门多、专业性强等特点,需要多部门齐抓共管,进行综合治理。通过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达到各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责、综合运用监管资源的目的,使全市无证无照经营状况得到根本改善。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市政府办主任和市工商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副总召集人,联席会议由各成员单位主管副职参加,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安局、工信局、商务局、卫生局、国土局、住建局、房产局、文广新局、农业局、交运局、质监局、安监局、环保局、畜牧兽医局、人保局、教体局、消防大队、药监局、城管执法局、烟草专卖局、工商局,也可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工作需要,可及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将名单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不另行文。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承担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市工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市工商局企业监管股股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个职能股室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及处理相关事宜。成员单位更换办公室成员和联络员应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主要职责

(一)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有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指导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2、研究、分析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问题,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3、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工作措施;

4、开展调查研究,向市政府提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整治工作意见和建议;

5、组织协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组织对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评议;

7、落实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联席会议有关决定的落实,主要职责如下:

1、在联席会议的领导下,按照联席会议的决定和相关规定,牵头组织起草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计划、工作规程、工作制度和其它有关文件。督导和配合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计划、工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2、对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定期编写情况通报,上报市政府并分送各成员单位。

3、应成员单位要求,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并具体组织会议。

4、做好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四、议事程序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经许可召开一次,同时,视其议题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主要听取有关重要事项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一)提出申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就有关事项向联席会议提出审议申请,并报送审议项目的相关书面材料。

(二)拟定参加会议成员名单。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副总召集人可视审议事项的具体情况,决定参加会议的成员以及列席会议的相关单位的名单。

(三)拟定会议日程。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审查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安排具体会议日程。

(四)准备会议资料。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审议事项的相关材料和会议通知提前送达联席会议有关成员。

第5篇:经营会议制度范文

第一条 根据(所在国家)合资经营法,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的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合同,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营公司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地址为: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营公司为_________(所在国)国法人,受_________(所在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_________(所在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营公司宗旨为:加强中_________两国_________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采用_________技术和先进的_________科学经营管理方法,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利益。

第七条 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根据合营公司的情况写)

第八条 合营公司经营规模为:_________(根据合营公司的情况写)

第九条 合营公司产品在_________(所在国)国内及国外市场销售。国内外销售比例和数量:_________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___美元。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美元。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___美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___美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

乙方以经营所需实物为出资。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的_________(所在国)公认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聘请的_________(所在国)公认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的董事长和会计师据以签发出资证明书给出资方。

出资证明主要内容是:合营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按原投资比例增加投资,并经各方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第十七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后,由甲、乙双方签署协议,并报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使用和贷款等);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修改合营公司的章程;

(6)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7)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会计师等高级职员;

(8)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9)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_________人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任期为_________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30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七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有2/3以上董事(或其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或其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终止、解散;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5)董事会认为应一致通过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一条 对于第三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须董事会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定。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经营和技术管理、财务、业务部门和专、兼职人员。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和任命。总经理由甲方推荐,副总经理由乙方推荐。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叫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_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合营企业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九条 合营公司设会计师1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四十条 会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营公司开展俩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会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果不称职,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_________(所在国)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_________文书写。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采用_________(货币名称)为记账本位币,_________(货币名称)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_________(所在国)国的外汇管理部门公布汇价计算。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在_________(所在国)银行开立账户。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合营公司财务会计账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合营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合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应向合营各方规定的管理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

第四十九条 合营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经会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 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公司账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五十一条 合营公司按照_________(所在国)国有关法规,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_________(所在国)国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三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另行规定除外。

第五十四条 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的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得利润额。

第五十五条 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五十六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_________(所在国)国劳动法和劳动管理监督法以及企业的劳动管理等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合营公司所需要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工程师),由乙方派遣并负责管理,其他人员由合营公司在_________(所在国)国择优录用。

第五十八条 合营公司有权对违反合营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开除。

第五十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的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六十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工作。

第九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一条 合营期限为__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甲、乙双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_________个月前向有关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三条 甲、乙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有关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营: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公司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公司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本条(2)、(3)、(4)、(5)项情况发生,应由董事会提出合营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在本条(3)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公司协议、合同、章程义务的一方应对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十五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入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六十六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七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矩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六十八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资产中优先支付。

第六十九条 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的债务全部清算后,其剩余的财产按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条 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有关审批部门提出报告,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一条 合营公司结业后,其各种账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二条 合营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____文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中、_________(所在国)两国有关审批机构批准方能生效,修改时亦同。

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盖章):_________ 中国_________市_________公司(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第6篇:经营会议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如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已成为困扰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难题。而会计信息质量与公司治理有着密切的关系,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关系到公司治理的成败,公司治理的完善程度制约着会计信息质量。2006年实施的《公司法》,完善了我国的公司治理,有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

一、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关系

1999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DECD )制定的《公司治理制度》中给公司治理做了如下的描述:‘公司治理是一种据以对工商业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公司治理明确规定公司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诸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并且清楚地说明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同时,它还提供一种结构,使之用以设置公司目标,也提供达到这些目标和监控运营的手段。”会计作为‘当今公司治理结构的语言”(Jeol Seligman , 1993),主要体现了公司治理的机制和效果,其基本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利于其决策的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充分、透明的会计信息降低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以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会计信息既可以用来评价经理层的业绩和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又可以降低投资者在决策过程的不确定性,减少投资决策失误。而公司治理结构是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制度性和非制度性安排。健全完善的公司治理能够防止会计造假行为的发生,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它通过一系列监督机制迫使经理层释放信息,均衡信息,从而防范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信息系统与公司治理有着天然的联系:公司治理机制有效,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是公司治理的基本条件。

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及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一)‘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内部人控制是指拥有控制权的经营者,他们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上市公司,凭借自己手中对财产的控制权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甚至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内部人控制下的企业,其经营者和股东的目标不同,经营者追求的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利用国家在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和经营上的“超弱控制”与国家政府进行博弈。凭借信息的不对称,经营者比股东掌握着更多的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信息,这为经营者进行会计造假创造了客观条件。经营者可能为了增加自己的利益而不惜损害股东的利益,误导投资人的信息,或有意隐瞒他所掌握的信息。尤其在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不佳的情况下,经营者只能通过财务造假来满足自身利益的需要,虚增经营业绩来提高自己的身价,从而造成证券市场上会计信息失真。经营者的这种愿望在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和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就顺利地变成了现实。

(二)董事会运作不规范、独立性不强

董事会作为代表广大股东利益的执行机构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监督公司经营情况等。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基本上是改制前原国有企业的原班人马,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治理形式和政企合一的模式仍有较强的影响。董事会地位模糊、董事会作用微弱现象广泛存在,表现为董事会内部构成不合理,内部董事居多。有资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内部董事占2/3以上,有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甚至全部由内部董事构成;董事长、总经理由一人担任。

(三)监事会职能弱化

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仅有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更无董事和经理的任免权。其成员多是企业内部管理人员,使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其成员整体结构呈现出内部人员比例高的特点,不利于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监督力量的均衡。加之监事专业知识的缺乏,难以保证监事会有效地对董事会、经理层进行监督,监督不力的现象普遍存在。由于监控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公司会计信息对股东和利益相关者不透明,有些公司甚至用虚假或不透明的信息误导投资者。

(四)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

经营者是为股东和企业带来利益最大化的关键者,公司治理就是如何有效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使他们在为股东和企业带来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相应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但实际情况是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不足。一方面是激励不足,使部分公司经营者的收入偏低,经营者的贡献没有很好地体现在个人收人上,造成一些经营者的心理不平衡,导致其追求合法报酬之外的‘灰色收人”或‘黑色收入”,这时的激励机制就被扭曲,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大大增加。另一方面却是激励不当,缺乏约束机制。由于所有者缺位,使权力高度集中于主要经营者手中而缺乏相对的监督约束机制,在部分上市公司存在着经营者‘职位消费”水平过高,特别是其报酬并不总是与公司盈亏挂钩,经营者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利用政府在行政上的‘超强控制”推卸经营上的责任,转嫁经营风险,甚至和大股东合谋牺牲中小股东利益来满足自己的私利,编造虚假的会计信息。

三、((公司法》完善了公司治理,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针对我国公司治理中的缺陷,修订后的《公司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司治理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一)削减了董事长的权力

为从根本上消除董事长滥用权力的根源,制约董事长的权力,避免董事长悠意凌驾于董事会之上,新《公司法》从根本上削弱了董事长的决策权,保留了董事长的四项职权。倘若董事长怠于履行上述职权,副董事长或者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可自动代行董事长职责,而无需董事长的授权或者指定。 原法规定只能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这使得法定责任无法得以真正的落实。新《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这也从侧面削弱了董事长的决策权,董事长不再是公司当然的法定代表人。

(二)修改了股东大会制度

公司治理权的根基在股东权,而股东权发挥作用的主要平台在股东大会制度。为避免大股东或董事会独占股东大会的提案权,使小股东关注的问题在股东大会上引起众股东重视,新《公司法》对临时股东会提议权及股东会召集权进行了修改,赋予了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股东更多的临时股东会提议权及股东会召集权。

(三)强化监事会制度

1.新《公司法》充实了监事会职权。该法第54条新增的职权包括:①弹幼权。监事会有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②股东会的召集权与主持权。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③提案权。监事会有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④诉权。监事会有权对违反诚信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2.强化了监督手段。新《公司法》主要有以下规定:对职工代表在监事会所占的比例规定了下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这样的修改加强了公司的民主管理,保护了职工权益,强化了职工代表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3.对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有特殊规定。新《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四)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

以前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只是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的要求,现在是《公司法》的根本要求。这项规定突出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强制性色彩。独立董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制约控股股东、监督经营者的作用,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运作程序缺乏严格的制度保证,新法只是规定了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但是没有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五)强化了经营者的诚信义务

为落实经营者的诚信义务,新《公司法》详细列举了《公司法》禁止的七大失信行为,并设置了兜底条款‘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从而有助于将各类经营者的道德风险一网打尽,约束经营者。而且,新松司法》对经营者诚信义务的规定遍及立法体系的各个角落。

(六)规定了上市公司其他治理制度

1.新《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7篇:经营会议制度范文

今天上午,把大家请上来,目的就是共同研究探讨对全市通信邮政、公用事业等具有独占经营地位的垄断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作风,开展消费满意度评议的问题。各位老领导和各部门的领导,以及各界消费代表于百忙之中亲自出席今天的会议,并发表了很好的意见。在此,请允许我代表市消协消费评议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同志,同时也代表××市工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对各位领导和评议代表的到会,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们××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紧密结合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际,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消费环境、打造环境品牌》以及中消协《全国各级消协组织开展消费评议活动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强化维权手段,拓展维权领域,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我市的经济和发展服务。经市消费者协会新一届八次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从今年_月份开始,正式启动“消费评议活动”。现在,我就如何搞好全市经营性的消费评议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的,树立作好评议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全面提高,具有独占地位的垄断性经营企业和部分特殊“窗口”服务单位在服务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已经成为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的热点和难点,具有独占地位的垄断性经营单位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剥夺消费者的权利、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广告宣传缺少透明度、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等问题,既给企业信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又给消费者带来不应有的经济利益的损失,不利于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为了从源头上制止和减少因商品和服务质量而引起的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消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我市部分具有独占地位的垄断性经营服务行业和特殊“窗口”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服务作风和服务水平进行公开评议,以解决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积极推动各企业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阳光化,进一步完善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大力促进全市垄断性行业和部分特殊“窗口”单位服务质量和服务层次的提升。

_、开展消费评议,促进行业服务作风建设,是实现、

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客观要求。这次开展的消费评议活动,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得到了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以及被评部门和单位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是一项体现群众参与、民主监督和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的好制度,是一项深得人心的“德政工程”。因此,搞好这次评议活动,对于塑造部门良好形象、树立行业新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搞好这次评议活动,市消协消费评议办公室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工厂、学校、新闻单位、农村和居委会以及离退休干部等社会各界中聘请了__名评议代表,应该说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评议代表将深入到被评单位和人民群众之中明察暗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经过综合分析归纳后,对被评单位的行风状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了扩大群众的参与面,市消协评议办公室还印刷了_千份消费满意度问卷调查表,由评议代表直接发放到群众手中并直接收回,听取群众“原汁原味”的呼声,避免群众意见被“加工”或“过滤”处理,力求把被评单位的服务状况掌握得更加准确。

_、开展消费评议,是加强社会监督的有效形式,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现监查并举、综合治理的有效途径。部分具有独占地位的垄断性经营服务行业在服务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具有极强的顽固性和再生性,尽管政府各部门和各级消费者协会花了很大的气力,作了很多的努力,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服务中的霸王条款”、“虚假广告”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问题仍然存在。为了打破这种根深蒂固、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固有模式,××市消费者协会在实际工作中探索出了一条着眼未来、立足当前、从严治标、深化治本、综合治理的消费评议新路子。从健全和完善群众监督机制方面入手,把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裁判权交给群众,调动全社会的监督力量,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进而推动垄断行业和部分特殊“窗口”服务单位的作风建设,化解社会热点、难点等问题。

(二)、把握重点,抓住关键,使消费评议活动取得扎实的效果

这次开展的消费评议活动,时间紧、任务重、规模大、要求严、标准高,我们一定要按照市消费评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围绕当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工作来展开,要把握重点,抓住关键,精心组织,加大力度,扎扎实实地作好对每个单位的评议工作,突出评议的重点问题。

一、利用独占经营地位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具有独占地位的垄断性行业和部分特殊“窗口”服务单位,大都属于公用服务行业,直接受益于经济体制等“政策性保护”、独此一家的垄断经营优势,使消费者在别无选择的“唯一”条件下,往往处于被动消费、甚至被迫消费的弱势地位,这些企业不能严格遵照《消法》、《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来执行。因而,开展对这些公用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服务作风和服务水平的消费评议活动,有利于监督和促进垄断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转变服务作风,预防和禁止强加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有效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利用独占经营地位随意侵害群体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这些具有独占经营地位的经营企为业,往往利用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随意剥夺消费者的权利。“霸王条款”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内,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目前这些霸王条款已经成为束缚、阻止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障碍之一,并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三、具有独占经营地位,但不能完全履行业职责的行为。这些具有独占经营地位的经营企业,利用他们的垄断优势,在经营过程中往往表现出:一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来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二是这些企业对广大消费者的反映和呼声置之不理,将“企业自行制定的霸王条款”强加于消费者,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三是在业务宣传上存在虚假宣传现象,并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不能严格履行行业规范和职责。因此,我们今年在全市六大行业,开展了行业协会的组建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通过消费者组织和行业组织就有关问题进行广泛的征求意见之后共同制定一个行业自律条款,将不公平因素降到最低程度。

四、消费者反映强烈,且久拖不决的问题。消费者目前遇到的最大问题是这些具有独占经营地位的经营企业都是有组织的,而消费者虽然人数众多,但是因为很少有人愿意去抗争,很难形成有组织的力量去对抗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因此消费者始终是弱者,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久拖不决的案件比比皆是。如:供热问题、短信问题、故障原因不能退费问题、保险问题、收费标准随意制定问题、资费透明度等广大消费者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都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因而这时,我们市消费者协会在全市开展的对具有独占经营地位的经营企业的消费评议活动,很及时、也很必要。

五、独占经营地位的企业不良服务作风的问题。虽然目前随着市场引进经济竞争机制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规范,但是部分具有独占垄断地位的经营企业在服务过程中,仍然暴露出:“门难进、脸难看”的服务工作作风,使得我们广大的消费者只能委屈求安、被动接受。殊不知,这些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业“霸王作风”,目前已正在成为全国各级消协组织重点评议的对象。我们××市消费者协会正是为了倡导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免避广大消费者的强迫、被动的消费权利,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对具有独占经营地位的经营服务企业的消费评议活动。

(三)、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把消费评议活动引入规范化制度化

一是要加强对消费评议工作的领导。消费评议工作能否取得实效,领导是关键,组织是保证。经市消费者协会新一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决定,成立了市消费者协会消费评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我作为办公室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因此,我要求办公室其他成员,要把这次消费评议工作当作密切联系群众,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大局的一条重要途径,作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纠正公共服务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措施。增强搞好消费评议活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上下联动、条块结合,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面向社会、注重实效”的工作思路,在市消费者协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健全工作网络,确定评议代表,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消费评议工作。

二是要抓好评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首先要明确这次评议的重点对象和重点问题。“抓服务、抓质量、抓管理”是这次开展的消费评议活动的重心。要积极协调好与被评单位的关系,使被评单位明确这次评议的目的不是“整谁、打击谁、搞垮谁”,恰恰相反,是帮助企业提高服务质量,转变服务工作作风,赢得广大消费者的信赖,为全市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同时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配合,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力,积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三是要抓好评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首先要明确公共服务行业是我们这次评议的重点对象,“抓服务、抓质量、抓管理”是这次开展的消费评议活动的重心。要积极协调好与被评单位的关系,使被评单位明确这次评议的目的不是“整谁、打击谁、搞垮谁”,恰恰相反,是帮助企业提高服务质量,转变服务工作作风,赢得广大消费者的信赖,为全市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同时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配合,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力,积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是大力支持评议代表认真履行职责。评议代表能否履行职责,是消费评议工作的关键所在。这次市里选聘了一批政治素质高、政策观念强、敢于正义直言的同志担任消费评议代表,并赋予“知情权、调查权、评议权、监督权和表决权”,评议代表成为了消费评议的主体和“主角”。为了加强消费评议代表的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市消费者协会评议代表的管理暂行办法》,希望各位代表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在市消费评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开展工作。四是采取得力措施抓好整改。开展消费评议活动,不仅仅在于看出问题、发现问题,更重要的在于解决问题,要切实把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发现问题后,要帮助被评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规定整改期限。通过建章立制,规范行业行为。通过大力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优质规范服务、建立诚信机制等工作,弘扬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廉洁高效、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文明服务新风,提高行业服务作风建设的总体水平。我在这里强调一下:第一,各被评单位要根据评议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作出整改承诺,公布违诺的投诉程序和处罚办法,将整改置于群众监督之下。第二,查出的问题要处理到位。对评议代表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负责任地将核实处理情况书面或告知评议代表,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对已稠查核实的问题,要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三,要建立防止反弹机制,巩固整改成果。要实行回访制、公示制和跟踪测评制,切实做到“三个挂钩”。要通过此次评议活动,使被评单位不敢含糊、马虎,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避免“评议时激动,评议后松动”的现象发生。第四,要认真听取消费者的呼声和意见,遵守评议活动规则、恪守职责、仗义执言,要勇于坚持原则,对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热点的问题坚持“硬碰硬”的评议。同时要求各位消费评议代表要按照市消协消费评议领导小组的统一按排,将这项活动作为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一项长期的、细致的、系统的中心工作来抓。

同志们,消费评议工作任重而道远,希望大家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市消费者协会消费评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扎实实做好消费评议工作,为我市的经济和谐、环境和谐、社会和谐,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8篇:经营会议制度范文

答:林权是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为客体的一项权利,凡是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都可以归入林权这一范畴中。

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享有林权。

2、我县林权制度改革经历了哪些主要阶段?

答:景谷集体林权制度的演变始于1954—1958年的农业合作化时期,原属各家各户的山林折价或带林入社,归集体所有,社员房前屋后的零星果树、竹林归农户所有。之后,经历了三个较大的改革阶段。第一阶段:1962年的“四固定”工作

集体山林由集体管护、支配,自用部分免缴山价税,国有林由国家和集体共同管理。确定了全县山林面积为914.7万亩,其中集体林275.7万亩,占30.14%,人均占有集体林14.4亩。其中集体林与国有林的比重为30:70。

第二阶段:1979—1983年的林业“三定”工作

全县开展了以“稳定山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和划定自留山”为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森林资源所有权的归宿得到进一步的确认,全县集体林361.7万亩,占林业用地总面积的38.6%,人均占有集体林13.9亩,集体林与国有林的比重为40:60。1983年底,开展了“两山一地”到户,落实了责任山,划定了自留山和轮耕地。同时,划定使用权归集体的公共放牧场和机动山,把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放在“五山五证”上:一是落实国有代管山,签订代管合同证书;二是落实责任山,签发责任山使用证;三是划定自留山,颁发自留山使用证;四是划定轮耕地,颁发轮耕地使用证;五是划定放牧地,颁发牧场使用证。对全县集体山林实行生产责任制,颁发林权证书,初步界定了森林资源资产主体。

第三阶段:1994—1997年的“三山换一证”工作

将荒山、荒地的使用权有偿出让给农户和个人,将“林业三定”和“两山一地”划定给农户的自留山、轮耕地以及农户自行开垦的小片荒地,本着“变无偿为有偿,变无期为有期”的原则,统一发换了新的《自留山使用证》。这在全省乃至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可谓是突破性的创举。其间,1995年,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推行林业股份合作制改革,作为试验示范,在景谷乡创建了五个林业股份合作林场,把分散到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和零星分布的小块国有林,折价入股进行重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开发、规模经营、年终按股分红。从经营体制和产权上解决了“一户多山、一山多主、分散经营、得利甚少”的问题。被人们称为“云南林业股份合作第一村”。

然而,在景谷的林权制度改革历史过程中,除了所有权和产权主体基本明晰外,主要是在林地、林木使用权上兜圈子,而关键和核心的产权利益即处置权、收益权仍然得不到保障。随着景谷林产工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集体林权制度与景谷林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3、为什么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解决林业发展动力机制的一项根本性措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林产工业的不断发展,集体的统一经营与林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趋突出,集体林存在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的发展和林业增收。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措施,就是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激发广大林农和各种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我县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要求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我县已在民乐镇翁孔村开展了试点工作,为我县全面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其重要意义有:

(一)林业是景谷富民强县的重要支柱。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景谷是云南省林业大县,全县共有林地面积894万亩,占国土总面积的79.1%,森林覆盖率达74.7%,活立木蓄积量4832万立方米。在林业产业发展上,坚持把原料林基地的培植摆在林产业发展的首位,认真贯彻“生态立县,工业主导,以林为主”的方针,走“林纸、林板、林化”结合的林产业发展路子,林产工业获得长足发展,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门类较为齐全的林产工业体系。林业已成为景谷经济发展和山区各族群众脱贫致富的支柱产业,农民人均从林业上获得收入520元,林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达74%,成为财政增长、农民增收的最大支柱,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4、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这次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林业改革发展全局,在林业“三定”和分类经营的基础上,全面改革,整体推进,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搞活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依法维护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解放林业生产力,发展林区经济,增加林农收入,促进林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的有序流动,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5、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村民增收、村财增长、社会增效;激活林业机制、盘活森林资源、搞活林业产业;转变群众观念、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干群关系;确保林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确保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生态环境改善,确保林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6、这次集体林权改革的任务有哪些?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包括:

(1)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机制,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

(2)开展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对改革范围的集体林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查图核证。对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一经明晰,及时开展林权换证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对图证不符,但能通过林权调解,理顺关系的及时登记换证,对调处不顺的待调处无争议后再进行换证登记。

(3)规范流转机制。遵循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原则,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机制。

(4)创新林业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稳住公益林、搞活商品林、放开人工林”的运行机制,实现“还山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的目标,调动全民爱林护林育林营林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保护体系、管理体系、产业体系和合作体系,创建一批现代林业经济组织,逐步实现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全面提升林业管理水平。

7、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的含义是什么?

答:明晰所有权:就是把集体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济实体,并确权发证。

放活经营权:是指在《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程的规范下,适当放活,放宽对林地和林木的经营权。

落实处置权:是指林权所有者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进行处置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林木依法流转和对生产的木材及其产品的处分权,包括继承权、流转权、担保抵押权。

确保收益权:是指确保林权所有者在经营林木或林地过程中获得收益的权利。

8、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须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须遵循的原则有:

(1)依法依规原则。改革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两大法律,使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等享有承包经营集体山林的权利。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森林法》、《云南省实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和《云南省农村工作守则》的要求开展工作。

(2)分类指导原则。要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依据社情民意、村情林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一村一策,稳妥推进,不搞一刀切。

(3)尊重历史原则。改革中必须注意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尊重历史,取信于民。对已明确林权,并为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且大部分群众满意的经营形式,予以维护;对在改革前签订的合同,只要是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转让行为规范,合同真实有效并依约履行的,均予以维护;对合同不完善和不规范的地方,则采取“动钱不动山”的办法进行利益调整。

(4)群众主体原则。要在改革的目的上以实物或货币形式保障林农的利益;在改革的主体上以广大林农为主体;在改革的方式上要充分体现民意;在改革的保障上及时开展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用法律形式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做到体现民意,谋求民利,符合民心。

(5)利益兼顾原则。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分配关系。要坚持把林业经营收益的大头留给林农,确保林农从改革中得到实惠,增加林农的收入;同时,要保障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林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6)稳定第一原则。必须认真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的关系,坚持把稳定放在第一位,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依法依规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对群众暂不理解的地方,待条件成熟后再开展改革。

9、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什么?

答:主要是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尚未明晰的集体商品林、牧场、机动山及县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其中,集体商品林是重点,一次改革到位,落实到户、联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以及国有、民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购买和租赁经营的林地林木原则应予稳定,经权属核实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合同,确认登记并发换林权证。天保区集体林和一般公益林必须落实代管责任,签订责任合同具体到人或经营主体,明确责、权、利,管严管好;已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集体林,原签订的管护责任和形式不变。承包到户管理的生态公益林和天保区集体林,按照国家生态公益林、天保工程林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经营。

10、明晰产权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答:(1)家庭承包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可按现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2)集体统一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

(3)有偿转让经营:将现有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内部自由组合,联户承包,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转让费可采取一次清缴、分期缴付、按年计收等形式。

(4)股份合作制。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林木由持股者共同经营管理或委托管理,财务单独核算,收益70%按股分配,30%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股权持有者享有相应部分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允许继承或流转。

确定集体林权改革,必须根据群众意愿和林木收益情况依法确定,无论采用何种改革方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完善或补签林木、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林权证书。

11、集体林权改革中林地使用金和林木资源费如何收缴和管理。答:依法获得集体商品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用权的经营者,不论农户承包、联户经营还是其他经营主体,应当缴纳林地使用费和林木资源费。林地使用金按地类差、中、好划分,每年按每亩2—4元收取,林改时一次性缴纳林地使用金的,按照每亩50元—100元收取;林木资源费在采伐林木时按销售收入10--20%的比例一次缴纳。林地使用金和林木资源费主要用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搞好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事业建设,其中,80%用于村民小组公益事业建设,20%上缴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公益事业建设费用。

林地使用金和林木资源费具体标准、收取办法、管理使用由各村组在改革中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12、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答: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召开研究承包方案的村民会议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是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根据我县农村林地大部分属村民小组所有的实际,研究承包方案的会议一般应为村民会议。

答:转变林业管理职能,更好地为广大林农服务,是确保林业产权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转变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要强化林业社会化服务管理,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造林规划指导、林权登记、市场信息化服务等纳入公共事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要减少审批环节和手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对符合即申即批条件的采伐申请,应即时办理采伐许可证,其它林木采伐申请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要向林农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林农反映问题的渠道,凡林农举报经核实无误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22、怎样保护你的林权?

答:随着非公有制林业的迅速发展,以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核心内容的林权的保护日益成为包括林农在内的广大林业建设主体关心的问题。只有林权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保护、其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障,林权的保护问题得到法律解决,各种社会力量才能更积极地投身林业建设,促进林业快速发展。

那么如何保护自己的林权呢?国家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已为保护林权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撑,只要林业建设主体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武器就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林权。

我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这是我国林权法律保护的直接依据。现结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法律适用原则,将我国林权保护法律制度简述如下。

(1)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

(2)当事人经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4)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6)当事人拟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的行政决定提请行政诉讼的,应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在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提讼。

(7)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9篇:经营会议制度范文

答:林权是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为客体的一项权利,凡是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都可以归入林权这一范畴中。

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享有林权。

2、我县林权制度改革经历了哪些主要阶段?

答:景谷集体林权制度的演变始于1954—1958年的农业合作化时期,原属各家各户的山林折价或带林入社,归集体所有,社员房前屋后的零星果树、竹林归农户所有。之后,经历了三个较大的改革阶段。第一阶段:1962年的“四固定”工作

集体山林由集体管护、支配,自用部分免缴山价税,国有林由国家和集体共同管理。确定了全县山林面积为914.7万亩,其中集体林275.7万亩,占30.14%,人均占有集体林14.4亩。其中集体林与国有林的比重为30:70。

第二阶段:1979—1983年的林业“三定”工作

全县开展了以“稳定山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和划定自留山”为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森林资源所有权的归宿得到进一步的确认,全县集体林361.7万亩,占林业用地总面积的38.6%,人均占有集体林13.9亩,集体林与国有林的比重为40:60。1983年底,开展了“两山一地”到户,落实了责任山,划定了自留山和轮耕地。同时,划定使用权归集体的公共放牧场和机动山,把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放在“五山五证”上:一是落实国有代管山,签订代管合同证书;二是落实责任山,签发责任山使用证;三是划定自留山,颁发自留山使用证;四是划定轮耕地,颁发轮耕地使用证;五是划定放牧地,颁发牧场使用证。对全县集体山林实行生产责任制,颁发林权证书,初步界定了森林资源资产主体。

第三阶段:1994—1997年的“三山换一证”工作

将荒山、荒地的使用权有偿出让给农户和个人,将“林业三定”和“两山一地”划定给农户的自留山、轮耕地以及农户自行开垦的小片荒地,本着“变无偿为有偿,变无期为有期”的原则,统一发换了新的《自留山使用证》。这在全省乃至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可谓是突破性的创举。其间,1995年,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推行林业股份合作制改革,作为试验示范,在景谷乡创建了五个林业股份合作林场,把分散到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和零星分布的小块国有林,折价入股进行重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开发、规模经营、年终按股分红。从经营体制和产权上解决了“一户多山、一山多主、分散经营、得利甚少”的问题。被人们称为“云南林业股份合作第一村”。

然而,在景谷的林权制度改革历史过程中,除了所有权和产权主体基本明晰外,主要是在林地、林木使用权上兜圈子,而关键和核心的产权利益即处置权、收益权仍然得不到保障。随着景谷林产工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集体林权制度与景谷林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3、为什么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解决林业发展动力机制的一项根本性措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林产工业的不断发展,集体的统一经营与林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趋突出,集体林存在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的发展和林业增收。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措施,就是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激发广大林农和各种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我县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要求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我县已在民乐镇翁孔村开展了试点工作,为我县全面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其重要意义有:

(一)林业是景谷富民强县的重要支柱。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景谷是云南省林业大县,全县共有林地面积894万亩,占国土总面积的79.1%,森林覆盖率达74.7%,活立木蓄积量4832万立方米。在林业产业发展上,坚持把原料林基地的培植摆在林产业发展的首位,认真贯彻“生态立县,工业主导,以林为主”的方针,走“林纸、林板、林化”结合的林产业发展路子,林产工业获得长足发展,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门类较为齐全的林产工业体系。林业已成为景谷经济发展和山区各族群众脱贫致富的支柱产业,农民人均从林业上获得收入520元,林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达74%,成为财政增长、农民增收的最大支柱,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4、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这次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林业改革发展全局,在林业“三定”和分类经营的基础上,全面改革,整体推进,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搞活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依法维护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解放林业生产力,发展林区经济,增加林农收入,促进林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的有序流动,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5、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村民增收、村财增长、社会增效;激活林业机制、盘活森林资源、搞活林业产业;转变群众观念、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干群关系;确保林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确保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生态环境改善,确保林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6、这次集体林权改革的任务有哪些?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包括:

(1)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机制,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

(2)开展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对改革范围的集体林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查图核证。对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一经明晰,及时开展林权换证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对图证不符,但能通过林权调解,理顺关系的及时登记换证,对调处不顺的待调处无争议后再进行换证登记。

(3)规范流转机制。遵循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原则,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机制。

(4)创新林业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稳住公益林、搞活商品林、放开人工林”的运行机制,实现“还山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的目标,调动全民爱林护林育林营林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保护体系、管理体系、产业体系和合作体系,创建一批现代林业经济组织,逐步实现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全面提升林业管理水平。

7、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的含义是什么?

答:明晰所有权:就是把集体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济实体,并确权发证。

放活经营权:是指在《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程的规范下,适当放活,放宽对林地和林木的经营权。

落实处置权:是指林权所有者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进行处置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林木依法流转和对生产的木材及其产品的处分权,包括继承权、流转权、担保抵押权。

确保收益权:是指确保林权所有者在经营林木或林地过程中获得收益的权利。

8、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须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须遵循的原则有:

(1)依法依规原则。改革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两大法律,使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等享有承包经营集体山林的权利。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森林法》、《云南省实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和《云南省农村工作守则》的要求开展工作。

(2)分类指导原则。要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依据社情民意、村情林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一村一策,稳妥推进,不搞一刀切。

(3)尊重历史原则。改革中必须注意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尊重历史,取信于民。对已明确林权,并为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且大部分群众满意的经营形式,予以维护;对在改革前签订的合同,只要是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转让行为规范,合同真实有效并依约履行的,均予以维护;对合同不完善和不规范的地方,则采取“动钱不动山”的办法进行利益调整。

(4)群众主体原则。要在改革的目的上以实物或货币形式保障林农的利益;在改革的主体上以广大林农为主体;在改革的方式上要充分体现民意;在改革的保障上及时开展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用法律形式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做到体现民意,谋求民利,符合民心。

(5)利益兼顾原则。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分配关系。要坚持把林业经营收益的大头留给林农,确保林农从改革中得到实惠,增加林农的收入;同时,要保障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林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6)稳定第一原则。必须认真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的关系,坚持把稳定放在第一位,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依法依规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对群众暂不理解的地方,待条件成熟后再开展改革。

9、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什么?

答:主要是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尚未明晰的集体商品林、牧场、机动山及县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其中,集体商品林是重点,一次改革到位,落实到户、联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以及国有、民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购买和租赁经营的林地林木原则应予稳定,经权属核实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合同,确认登记并发换林权证。天保区集体林和一般公益林必须落实代管责任,签订责任合同具体到人或经营主体,明确责、权、利,管严管好;已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集体林,原签订的管护责任和形式不变。承包到户管理的生态公益林和天保区集体林,按照国家生态公益林、天保工程林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经营。

10、明晰产权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答:(1)家庭承包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可按现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2)集体统一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

(3)有偿转让经营:将现有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内部自由组合,联户承包,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转让费可采取一次清缴、分期缴付、按年计收等形式。

(4)股份合作制。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林木由持股者共同经营管理或委托管理,财务单独核算,收益70%按股分配,30%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股权持有者享有相应部分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允许继承或流转。

确定集体林权改革,必须根据群众意愿和林木收益情况依法确定,无论采用何种改革方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完善或补签林木、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林权证书。

11、集体林权改革中林地使用金和林木资源费如何收缴和管理。答:依法获得集体商品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用权的经营者,不论农户承包、联户经营还是其他经营主体,应当缴纳林地使用费和林木资源费。林地使用金按地类差、中、好划分,每年按每亩2—4元收取,林改时一次性缴纳林地使用金的,按照每亩50元—100元收取;林木资源费在采伐林木时按销售收入10--20%的比例一次缴纳。林地使用金和林木资源费主要用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搞好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事业建设,其中,80%用于村民小组公益事业建设,20%上缴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公益事业建设费用。

林地使用金和林木资源费具体标准、收取办法、管理使用由各村组在改革中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12、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答: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召开研究承包方案的村民会议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是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根据我县农村林地大部分属村民小组所有的实际,研究承包方案的会议一般应为村民会议。

答:转变林业管理职能,更好地为广大林农服务,是确保林业产权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转变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要强化林业社会化服务管理,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造林规划指导、林权登记、市场信息化服务等纳入公共事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要减少审批环节和手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对符合即申即批条件的采伐申请,应即时办理采伐许可证,其它林木采伐申请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要向林农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林农反映问题的渠道,凡林农举报经核实无误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22、怎样保护你的林权?

答:随着非公有制林业的迅速发展,以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核心内容的林权的保护日益成为包括林农在内的广大林业建设主体关心的问题。只有林权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保护、其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障,林权的保护问题得到法律解决,各种社会力量才能更积极地投身林业建设,促进林业快速发展。

那么如何保护自己的林权呢?国家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已为保护林权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撑,只要林业建设主体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武器就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林权。

我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这是我国林权法律保护的直接依据。现结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法律适用原则,将我国林权保护法律制度简述如下。

(1)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

(2)当事人经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4)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