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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总结精选(九篇)

宏观调控总结

第1篇:宏观调控总结范文

(一)抓住宏观调控时机,加大结构调整力度,经济增长质量进一步提高

农业经济稳步发展。出台农民种粮直补政策,粮食播种面积呈恢复性增长,总产量达15.7万吨,粮食安全保障得到加强。引导优势农产品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生产,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8家,新增无公害农产品产地13个、绿色食品标志8只,“清明早”茶叶通过国家有机食品认证,杨梅、马蹄笋基地分别被列为省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和效益林业精品基地。工业经济增势强劲。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整合优化工业产业布局。完善工业“四十条”扶持政策,加强对主导行业的规划和引导。规模企业强力引领行业发展,实现产值238.6亿元,增长27.7%,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突破50%,其中产值超亿元企业达到41家。品牌创建成效显著,获得“中国胶鞋名城”称号,新增国家免检产品1个、省知名商号5家、省著名商标3个、省名牌产品6个,擒雕牌炼乳、厨工牌“*老酒”通过国家原产地标记注册认证。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商贸流通保持较快增长态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3.8亿元,增长10.8%。成功举办“*旅游节暨高楼杨梅节”,积极争创“中国优秀旅游城市”,通过旅游“创优”考核验收。金融保险、邮电通讯、信息咨询等行业保持较快增长。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开放创新带动作用进一步显现

创新国有资产管理营运模式,组建商贸、工业、城建三大国有投资经营公司,努力完善国有资产监督营运机制。加大招投标市场监管力度,建立招投标统一平台。改革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村帐乡镇制度,实行村级财务电算化三级查询联网。探索农村信用社和供销社体制改革,新组建的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成为全国首批试点单位。企业资本经营迈出新步伐,华峰氨纶公司通过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瑞立集团在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买壳上市”,实现*民企上市零的突破。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增长,出口总额5.9亿美元,增长51.8%,机电产品出口增长79.4%。利用外资取得新进展,实际利用外资3694万美元,增长113.5%。积极鼓励民营企业跨国经营,新增境外投资项目24个,胜华波、瑞明等11家企业相继同世界500强公司建立贸易合作关系。

(三)大力推进“双百计划”,加速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

实施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新区、飞云南市区、塘下中心区前期工作稳步推进,组团式城市发展格局加速形成。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实施中心城区道路整合十项工程,推进旧城改建和整治,促进新老城区联动发展。集中精力加强重点建设,*广场、市行政学校、凤山水厂一期等工程相继竣工,56省道*段工程完成主体建设,飞云江三桥及接线、东新路、文化艺术中心、市三中、盖竹输水等工程进展顺利,污水处理、温福铁路*段等工程陆续开工,城乡基础设施滞后状况逐步好转。继续实施“千百”、“康庄”工程,启动村庄整治95个,新建、改建通村公路187公里,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全面启动生态市建设,加快环城河、温瑞塘河和瑞平水系治理,加大区域性、行业性污染整治,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农村清洁能源利用率达81%。理顺环卫管理体制,市区主要道路保洁实行市场招标。加大违法建设整治力度,拆除各类违法建筑25.6万平方米。加强民防地下工程建设,城市防护能力稳步提高。

(四)高度关注民生,强化社会保障,群众生活进一步改善

推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覆盖面,实现职工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目标,社会保险总参保人数41.5万人次。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对象达1.4万人。新建、改建4座敬老院,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分别达70.4%和86.4%。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扩面工作,分别有4.4万和1.2万名农民纳入保障范围。实施山区海岛“万人饮用水”工程,受益面达54个行政村、6万多人口。实施“十万农民五年培训计划”,有2.2万人次接受培训,农民就业能力进一步提高。加强山海协作,投入各类扶贫专项资金2032万元,落实扶贫开发项目96个。积极推动“慈善一日捐”、“博爱送万家”等活动,募集各类慈善资金1483万元,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落实有序高效用电措施,实行居民和工业用电分线供应,基本保证了城乡群众生活用电。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健全企业欠薪预警机制,全年追回欠薪554万元。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有序推进土地二轮承包完善工作。群众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620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6766元,分别增长15.9%和12.3%;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居住面积分别达33.1平方米和40.6平方米;年末人均储蓄余额达11397元,增长8.8%。

(五)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繁荣社会各项事业,城乡文明程度进一步提升

加快科技创新步伐,新增各级高新技术企业20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15家。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年活动,专利授权量达486件。认真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继续推进“五个一百”人才工程和“十百千万”素质提升工程,建成市人才新村,人才工作取得新进展。巩固和扩大省教育强市创建成果,基本普及学前三年到高中段*年教育。继续加大校网调整力度,加快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新建、改建校舍4.6万平方米。扩大“教育助学凭证”受益面,落实各类助学资金885万元,资助学生1万余人次。着手编制公共卫生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处理预案。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成功举办首届农民运动会和第四届文化艺术节,顺利开播“数字电视”,城乡群众文体生活不断丰富。高度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组织性别比专项整治。加强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深化城乡基层“双建设、双整治”活动。通过省老龄工作先进市验收。经济普查工作进展顺利。《*市志》出版发行。市红十字会被评为全国先进集体。妇女、青少年、残疾人事业有了新进步,人武、外事、侨务、台务、档案、民族宗教等各项工作取得新成绩。

(六)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治市进程进一步加快

定期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及时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政务情况,广泛听取各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建议意见。全年共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667件,政协提案243件。深入开展“四五”普法,不断增强公民法律意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行政许可事项,取消22项行政许可项目,废止15件规范性文件,制订出台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配套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努力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扎实开展“三项评议”活动,全面落实“六严禁、六不准”,效能建设成效显著。加大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力度,立案查处违法违纪案件269件。强化审计监督,查出违规资金8464万元,减少财政支出2000余万元。全面推进“平安*”建设,坚持“打黑、破案、禁毒、追逃、整治”多管齐下,成功破获一批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全年刑事案件发案增幅下降42个百分点,群众安全感明显增强。加强安全生产队伍和机构建设,组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精心组织安全生产“铁网行动”,深入开展各类专项整治,限期整改企业7712家。严格工作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类。积极推进民主法治村创建,基层民主建设得到加强。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绩,这是在中共*市委正确领导下,全市百万人民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市人民政府,向付出辛勤劳动、作出无私奉献的全体市民,致以崇高的敬意!向给予政府工作大力支持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向各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向驻瑞部队、武警官兵和公安干警,向来瑞投资、经商、务工人员以及所有关心、支持*建设发展的海内外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清醒地看到,*发展过程中还面临较多困难和问题,政府工作也存在不少缺点和不足。主要是:要素资源瓶颈制约日益突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存在薄弱环节,经济集约化水平不高,增长方式有待进一步转变;产业升级滞后于经济增长,“低小散”问题仍然突出,产业竞争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居民收入继续拉大,有所增加,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维护社会稳定任务十分繁重;环卫、排污等市政设施建设与城市化进程仍不相适应,非法占地、违法建设问题还未得到有效遏制,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政府职能转变还未完全到位,少数部门服务意识不强,政府工作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要求尚有差距。特别是对照既定的目标任务,一些工作尚未达到预期进度和效果。这既有社会大背景、体制等客观原因,更与我们的思想观念、工作力度等主观因素有关。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下大决心,花大力气,积极化解矛盾,不断改进工作,争取更大成绩。

20*年,是全面实现“*”计划、精心谋划“*”发展的重要一年。纵观国内外形势,我们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大背景没有改变。世界经济稳步回升,国内经济呈现总体趋好的发展态势。与此同时,区域竞争日趋激烈,标兵渐远,追兵日近,*面临着巨大的发展压力。千困难,万困难,只有发展才能真正解决困难;千任务,万任务,坚持发展就是第一要务。机遇是金,抓住就赢。面对不容错失的难得机遇,面对不进则退的激烈竞争,我们必须紧紧咬住发展不放松,以抢先发展之锐气、自加压力之勇气、义无反顾之浩气,迎难而上,破难而进,坚定不移地推进新发展。

今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部署,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围绕“三城”战略,着眼于增强发展后劲和区域竞争力,加速工业化城市化两轮互动,加速开放型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统筹区域协调并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建议20*年主要预期目标是:全市生产总值增长12%,财政总收入增长13.8%(调整出口退税因素增长5.8%),外贸出口总额增长2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8%,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以内。

二、加速工业化进程,着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

工业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必须坚持工业强市、工贸联动,走效益型、集约型的新型工业化发展路子,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一)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

发展先进制造业、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是转变增长方式的重要途径。一是构建工业发展平台。主动承接温台沿海产业带,编制《*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调整优化现有工业布局。理顺工业基地管理体制,严格把握准入标准,建立扶优汰劣机制,将基地资源向优势行业、重点外商投资项目以及高科技项目倾斜。编制完善三大主导行业发展规划,着力打造部级轻工机械产业基地和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制造基地,积极做好不锈钢市场迁建前期工作,加快发展眼镜、针袜、胶鞋、服装等特色行业,推动主导优势行业集聚升级。二是在企业做大做强上求突破。加快企业制度创新,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通过“强强联手”、“民外嫁接”和上市融资等办法,促进企业上规模上档次。运用调控手段,优化资源配置,着力培育主业突出、带动能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库,筛选200家成长型、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三是着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做好重点技改项目的筛选贮备工作,引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确保工业性投资增长20%以上。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改善知识产权申报和应诉服务,形成有利于培育自主创新能力的政策环境。鼓励企业培育品牌、提升品牌、经营品牌,力争部级品牌零的突破。

(二)改善资源要素支撑,提高经济集约化水平

改善要素支撑、集约利用资源,既是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一是积极发展资源节约型产业。倡导循环经济理念,引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支持发展低能耗、高效益的新产品。制订《*市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限制“三高一低”产业发展,加快淘汰落后的技术和工艺。二是促进土地集约化利用。巩固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成果,严格基本农田保护。修编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建设用地,高效率配置土地资源。实行土地产出水平综合统计监测,调整提高投资强度和建筑容积率“双控”指标,鼓励建造多层厂房和标准厂房,做好“零土地招商”、“零土地技改”。通过用地结构调整、闲置土地依法收回、村庄整治整合和荒坡造地等办法,盘活土地存量。加快丁山二期、阁巷围垦等工程进度,增加土地战略资源,拓展发展新空间。结合工业用地供给,制订实施中心城区“退二进三”政策,建立旧厂房用地退出、置换机制,探索试行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扩大土地市场化配置范围。三是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鼓励绿色消费,倡导节约型生产生活方式。完善节能降耗激励政策,广泛开展节水、节电等活动,提高各类资源利用率。

(三)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不断增强国际竞争力

无外不快、无外不活、无外不高、无外不强。必须加快实施开放带动战略,以大开放促进新发展。一是提高引资质量和水平。拓展招商领域,加强项目库建设,加大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的招商力度。坚持“以量为重、质在其中”,突出抓好基地招商、民企招商、大项目招商,努力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和著名品牌企业。二是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继续推进贸易方式多元化,注重发展加工贸易,扶持壮大一批加工贸易重点企业,培育新的外贸增长点。继续推进出口商品多元化,不断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比重,支持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提高出口商品附加值;鼓励企业进口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紧缺原材料。完善外贸服务信息平台和预警机制,积极应对国际贸易壁垒。加快筹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三是推动对内对外经济合作。引导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利用境外资源,建立生产基地、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提高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坚持内外并举,重视对内开放,充分发挥各地*商会作用,最大程度参与区域经济交流合作。按照“留得住、引进来”的思路,主动呼应*总部经济建设,优化资源配置,优化发展环境,千方百计留住大企业大集团,想方设法吸引在外*人资金回流、人才回归、企业回迁。

(四)坚持工贸联动,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现代服务业是提升工业化水平的助推器。必须主动顺应新形势新变化,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在总量扩大、领域拓展和水平提高上求突破。一是整合提升商贸流通业。实施《*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优化商贸流通业布局。高起点编制*广场周边商圈规划方案,着力打造融休闲、旅游、购物于一体的城市中心商业广场。整合滨江大道、虹桥路和广场路商业资源,促进精品集聚、品牌加盟,精心打造特色街区。适应群众消费需求,大力发展以连锁经营为主的新型流通业态,加快传统商贸业转型。二是不断壮大旅游经济。巩固创优成果,实施“政府主导型”战略,进一步提高城市旅游经济发展水平。编制完善景区(点)规划,切实保护旅游资源,加大寨寮溪玉女谷与龙潭、桐溪、铜盘岛、梅龙溪等景区建设开发力度,健全中国木活字印刷文化村、圣井山等景区配套设施。高品位、高标准建设玉海文化游览区,争创国家4A级旅游区。整合资源,联动促销,大力发展山海生态游、文化体验游、经济探秘游,不断提高*旅游知名度。三是加快都市型产业发展。结合城市化进程,加快建设都市型重大三产项目,促进人流、物流、商流集聚。坚持以居住为主、市民消费为主、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政策调控,逐步适应广大市民的住房需求。积极培育会展商务经济,引导发展社区服务、文化休闲、体育健身等服务业。适应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要求,推动金融保险、电子商务、信息咨询等与生产密切相关的新兴服务业发展。

三、加速城市化进程,积极融入*大都市区发展格局

城市化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我市新一轮发展的重要突破口。要坚持城市化与工业化两轮互动,并驾齐驱,推动*现代化建设更快更好发展。

(一)坚持科学规划,拓展城市规模

强化“都市区”发展理念,按照“接轨*、辐射周边”的要求,深入实施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在原有“一城五镇”构架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拓展融合提升文章,推动“城镇模式”向“都市模式”转型。一是加速新区建设。完善*新区配套设施,积极实施*新区开发;以万松东路、富民路为重点,加快莘塍中心区建设,推动莘塍与中心城区的连片融合。编制飞云组团分区规划,结合飞云中心区和江南物流中心建设,实施跨江提速发展。加快塘下中心区及汽车文化走廊建设,促进城市组团的融汇贯通。二是有序开展旧城改建。加强重点历史地段和历史风貌区保护,组织修复孙诒让故居等名宅、名居。启动心兰苑等组团改造,稳妥推进旧城保护和建设。加快滨江三期工程进度,整治更新完善旧城西线配套设施,推动城市西延战略取得新进展。三是大力支持中心镇集聚发展。依托马屿小城市建设,将仙降、桐浦、碧山、陶山、荆谷等乡镇作为有机整体,统一纳入中部组团概念设计。启动碧仙大桥及接线工程前期,实施以陶马公路改造为重点的交通设施建设,促进区域互动互进、资源共享,承接*及*市区辐射。充分发挥高楼、湖岭片区生态优势,努力挖掘山水资源,建设都市“后花园”。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发展后劲

按照现代化、网络化要求,加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全面增强城市综合功能。一是构建大交通格局。主动接轨*大都市交通圈,积极做好龙丽温高速公路*段、新城大道(*南塘大道南延段)、滨海大道、*大道、中心汽车站前期工作,启动57省道建设,加快温福铁路*段、飞云江三桥及接线、塘下大道、瑞枫公路、东新路工程进度,早日打通连接主城区的交通大动脉,努力构筑“半小时交通圈”。实施城市“九路六口”整合工程,建设*路与经济开发区连接道路、罗阳大道与经济开发区连接道路、烟墩山路与东新路连接道路、塘河北路与解放东路连接道路、商城西路与滨江大道连接道路、莘阳大道,打通邮电南路南端卡口,整合瑞光大道、滨江大道,完成1*国道塘下路口、1*国道汀田路口、*大道莘塍路口、*大道罗阳路口、*大道*路口、万松东路与*路交叉口渠化工程,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二是强化水电气供给保障。修编燃气专项规划,启动经济开发区和塘下片区管道燃气工程,接通*新区和旧城区燃气管道。新建和改造220KV东新、110KV东经、直洛、里北垟等输变电工程,完成城网改造,努力改善电力供给。启动凤山水厂二期项目,加快盖竹输水及江北水厂二期进度,提高城乡供水能力。三是完善城市防洪排污设施。开工飞云江堤防、下埠水闸综合工程,加强城市防洪建设。开展飞云江综合治理、江南片城镇排污总体规划等一批重大项目论证工作,实施新一轮城镇生活小区和工业企业截污纳管工程。启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加快莘塘片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工程进度,着力提高城市清污能力。

(三)立足山水特色,建设生态城市

围绕生态市建设目标,坚持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努力营造优美宜人、舒适和谐的人居环境。一是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编制完成城市总体设计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精心设计城市主要街道、标志性建筑的立面、色彩和轮廓,着力体现素雅大气、显山露水的城市气质。编制自然山体保护规划,加快“三山”公园建设,加强环城河、温瑞塘河和瑞平水系综合治理。启动南滨江大道概念设计,整合北滨江大道景观资源,开辟外滩长堤休闲区,打造城市滨水购物休闲景观带。二是开展重点领域污染治理。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规定,着手废塑料洗涤业整顿,全力做好电镀、化工和印染等行业污染控制和治理,进一步巩固罗凤小熔炼整治成果。切实抓好烟尘污染防治,力争高速公路、国道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95%以上。深入开展餐饮业综合整治,稳妥实行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三是全力建设生态家园。创新政策导向,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建立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快生态乡镇的规划和实施工作,努力建成一批生态乡镇,力争曹村镇达到省级生态示范镇考核标准。继续实施城市绿屏工程,加大风景林、公共绿地建设,努力提高森林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四、统筹区域发展,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充分发挥工业化城市化对“三农”发展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支持农业、关爱农民、服务农村的强大合力和良好氛围。

(一)加快产业化经营,发展高效生态农业

坚持以工促农,加快农业结构调整,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鼓励引导工商企业投资农业开发和农产品加工,推进农业规模集约经营。继续实施“强龙工程”,扶持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建设省级海产品精深加工科技兴海示范区,大力发展海水养殖业、水产品加工业,不断壮大海洋经济。设立农业创新试验示范基金,加强加工、储运等环节的技术研发,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行标准化、绿色化生产,新增绿色食品标志10只以上。实行重点农产品风险补偿机制,继续做大做强优质米、马蹄笋、杨梅、番茄等10个特色农产品基地,新增基地面积2万亩。大力发展外向型农业,鼓励更多的龙头企业和种粮大户到市外建立优质农产品基地,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完善种粮扶持政策,鼓励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健全粮食储备体系,确保25万吨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小流域综合整治,做好天井垟、金潮港及陶山片防洪排涝治理工作,抓好水库除险加固,增强农业保障能力。完善农业防灾体系,认真做好森林防火、气象服务、防汛抗旱和动植物防疫等工作。

(二)加强农村新社区建设,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坚持以城带乡,以农村新社区的理念指导村镇规划建设,全力实施“五大工程”,加快城市文明向农村辐射。实施“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完善配套措施,加大政策扶持和引导力度,建立健全旧村改造指挥协调机构。按照村庄布点规划,稳妥撤并整合弱小行政村,进一步优化村庄总体布局。突出典型引路,注重因地制宜,推动24个示范村改造,启动100个行政村整治。实施移民脱贫示范社区工程。编制下山移民规划,加快建设规模适度、设施配套的示范小区,有序引导高山、库区困难群众异地脱贫。积极争取、适当增加移民示范小区用地指标,加强政策和资金扶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报批、统一建设。突出帮扶重点,加大补助力度,支持山区海岛发展“短平快”种养项目1000个。实施“乡村康庄”工程。启动66个项目建设,新建、改建通村公路250公里,全面完成81公里省道县道“砂改油”任务,力争全市等级公路通村率、通村公路硬化率均达到85%以上。加强乡村客运站场建设,延伸公交线路,增加客运班次,方便群众出行。实施山区海岛“万人饮用水”工程。编制农村饮水工程总体规划,逐步解决区域性饮水难问题。分步改造农村供水管网,新建、扩建一批供水设施,提高群众饮水质量。实施“农村环境净化”工程。加大环卫设施投入力度,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系统建设,逐步改变农村环卫基础设施滞后状况。同时,继续做好改厕工作,新建、改建30个农村卫生公厕。

(三)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稳定增收

推动更多农业劳动力向二三产业和城镇转移、促进农民分工分业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继续实施“十万农民五年培训计划”,整合培训资源,力争全年培训8000人次,努力提高农民劳动技能。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体系,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把就业服务延伸到农村社区。制订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本地农民就业,促进被征地农民、转产转业渔民、下山移民稳定就业。取消限制农民进城务工的体制障碍,帮助解决居住、就医、子女就学等实际困难,创造有利于农民进城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切实解决拖欠工资等问题。参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探索海岛转产转业渔民的社会保障办法。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免征农业税,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

五、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构筑和谐社会

工业化、城市化越往前推进,越需要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必须更加注重改善民生,协调兼顾各方利益,让更多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一)强化大保障理念,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重视社会保险,加强社会救助,全面提高城乡保障水平。一是继续扩大社会保险。重点做好非公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力争参保人数净增3000人以上。稳妥推进公费医疗改革,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参保人数达9.5万人。强化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服务,满足多层次保障需求。二是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强化低保对象分类救助,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扎实推进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力争供养率分别达80%和95%。继续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稳步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不断扩大家庭贫困学生就学资助范围。三是加大帮困救助力度。建立完善社会帮困机制,整合各类帮扶资金。组织开展领导干部结对扶贫帮困,推动“慈善一日捐”、“博爱一日捐”等活动,充分发动社会团体、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切实解决“孤寡残疾”人员生产生活问题,确保社会弱势群体不失温饱、衣食无忧。

(二)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推动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围绕争创省级示范文明城市目标,统筹城乡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社会各项事业,不断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全面提升教育水平。高标准普及*年基础教育,继续实施学校标准化工程,建成省一、二类标准化学校4所。支持碧山、平阳坑、荆谷创建*市级教育强镇,推动优质教育均衡发展。大力扶持民办教育,促进办学主体多元化和办学模式多样化。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加强农村师资队伍建设。构筑科技人才新高地。加快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启动科技孵化器项目,开展重点科技项目攻关,积极争创省级科技强市。扩大科技交流合作,健全网上技术市场,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完善人才流动“柔性机制”,畅通人才“绿色通道”,鼓励用人单位引进外来优秀人才。争创省级卫生强市。健全疫情监测和药品监管网络,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应急救治、疾病防控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优化整合医疗卫生资源,实施中医院迁建,加快建设公共卫生中心、人民医院传染病分院。推动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方便城乡群众就医。加强卫生健康教育,普及医疗保健知识。大力推进无偿献血工作,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迎接省级卫生城市复检,争取通过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县)评估验收。协调发展其他社会事业。稳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保护优秀传统文化遗产,鼓励文艺精品创作。深化文化下基层、进社区活动,支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增强社区服务功能。重视抓好新闻和对外宣传工作,把握新闻舆论正确导向。加快广播电视网络改造,积极实施“数字电视”工程。深化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强化综合治理,全面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启动体育中心二期工程,实施体育场改建,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全面备战*市第十三届运动会,积极争创全国体育强市。深化殡葬改革,巩固“青山白化”治理成果。重视国防教育,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和人防建设。组织编制“*”规划。关心支持妇女、青少年、老年人、红十字等事业。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发、双拥、市志、档案、外事、侨务、台务和民族宗教等工作。

(三)打造“平安*”,维护社会稳定

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必须维护好稳定大局,全力建设“平安*”。一是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重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健全监管体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整治和规范化管理活动,加大整改力度,坚决关闭安全生产隐患严重而无法整改的企业。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支持企业实施安全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二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经常性“严打”工作机制,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坚持打防控并举,深化“一十三百”平安示范建设活动,强化流动人口管理,不断完善治安防控体系。理顺协警管理体制,重视基层“二所一庭”建设。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坚决制止各类非法宗教活动,积极发挥爱国爱教宗教团体的作用。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等组织。三是妥善处置各类矛盾纠纷。完善下访、约访制度,试行听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要求。重视劳动维权,切实解决劳资纠纷。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四是全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把经常性社会管理与公共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制订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加快建立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体系,加强专业队伍建设,落实应急保障措施,提高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完善办实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群众利益

维护和发展群众利益是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把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作为政府工作的重点,建立健全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促进办实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定期公布实事办理进展情况,真正把评判权交给群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今年,市政府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以下10件实事项目:1、稳步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试点扩大到14个乡镇(办事处);建立医疗救助制度。2、改善山区、半山区40个行政村饮水条件。3、扩大“教育助学凭证”受益面,资助5000名家庭贫困学生及1000名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加大教育帮困力度,实行北麂、北龙适龄儿童、少年就地免费接受义务教育。4、完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建立覆盖全市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项目;在全市食用农产品市场(摊位数200个以上)全部设立检测点。5、新建、改建垃圾转运站12座,建设4个垃圾填埋场,逐步完善乡镇环卫设施。6、免费为欠发达地区小学生注射计划免疫范围外的预防疫苗。7、稳定海岛电视信号,切实解决海岛群众收看电视难问题。8、继续实施“光明行动”,帮助150名贫困白内障失明者复明。9、实施“农村放心商店”工程,指导创建100家农村“示范店”。10、新建、改建6座敬老院,帮助解决200名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问题。

六、加强行政能力建设,提高政府工作水平

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全面完成今年各项工作任务,必须更加注重自身建设,创新管理和服务,不断提高政府工作水平。

(一)加强民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积极支持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进一步提高办理质量。加强与各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的联系,主动听取各方面意见。完善政府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强化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和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结合“四五”普法,深化法制教育,加强法律援助。指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做好选举工作,深入开展村民自治模范村创建活动。

(二)加强效能建设,全面改进政府服务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进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式,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深化审批制度改革,降低行政成本,建立行政提速长效机制。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门户网站、市长公开电话和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运行机制,积极构筑便民利民服务渠道。深入开展“三项评议”,全面实行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提高机关服务水平。严格执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落实交办、督办、查办制度,着力解决一些部门作风不实、效率不高、落实不力问题。加强教育管理,重视能力培养,努力建设一支业务精、作风优、想干事、能干事的公务员队伍。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广大基层干部,积极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廉政建设,全面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第2篇:宏观调控总结范文

关键词: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微观规制;结构调整;政府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规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经济机制,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与控制,是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目标。除此之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落实国家规划提出的各项具体任务,调整经济结构和调节社会分配,还需要与产业政策相配合,保持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深入持久地做好各项微观规制的基础工作。

一、总量调控与结构调整

实施宏观经济管理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其中,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整是政府经济管理的两大基本方面。通常政府实施的宏观调控主要是指对国民经济运行总量调控,政府对国民经济结构进行的调整则属于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微观规制。保持国民经济运行的良好态势,即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基本平衡,需要政府进行宏观总量调控。宏观总量调控又称价值调控或信贷调控,是对社会总供给价值层面的调控,是通过控制货币总量而实现的对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控,其对宏观总量的调节是要达到对宏观供给总量控制的直接目的,并以此间接约束社会总需求。宏观总量调控的具体控制力表现在对货币发行总量、信贷供给总量、证券市场规模等方面价值总量的控制上及对银行储蓄和贷款的利率、银行法定准备金率的直接变动。宏观总量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表现,是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的重要方面。政府拥有宏观总量调控的职责,却并不需要天天运作这种对宏观经济干预的职能。只有在国民经济运行态势偏离正常状态和秩序时,即社会总供求出现明显失衡时,才需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必要的价值调控。宏观总量调控的重要性和有效性是由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证实的。根据新古典理论,包括理性预期学派的观点,政府的宏观经济职责只在于维持市场秩序,让市场的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由市场利率和价格的升跌来调节投资、消费、信贷等等,政府不应为减少周期波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等目的而对市场的价格信号和资源配置进行直接干预。尽管至今在宏观经济理论的研究中,还有不少人传承新古典理论,主张自由市场经济,反对宏观调控,但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中,排斥政府作用,反对政府宏观调控的声音早已销声匿迹。

需要明确的是,宏观总量调控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认的,而宏观总量调控的有效性是有局限的。这就是说,在政府发挥宏观经济管理作用中,总量调控的作用是显著的、必要的,但却不能解决国民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所有问题,不能取代政府其他方面的宏观经济管理作用。就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两大基本面来说,总量调控只能解决总量问题,即解决经济的过热或过冷问题,解决投资总规模的过大或过小问题,解决国民经济发展已经或可能偏离基本运行轨道的问题,等等,不能用于解决经济结构调整的问题。因此,不能将经济结构调整混同于宏观总量调控,不能期望通过总量调控改变国民经济结构,总量调控肯定影响经济结构调整,但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区别于宏观总量调控,经济结构的调整不可用总量调控替代且不同于总量调控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内容。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生产的两大部类包括物质生产,也包括劳务生产。两大部类的平衡包括国民经济运行中所有产业供给与市场需求间的结构平衡。这种结构平衡不仅是在价值层面上探讨总量平衡关系,而是对实际生产能力的结构的适当要求,并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范围内要实现结构平衡。这其中,所有的供求结构平衡都源自生活消费品的供求结构平衡要求。正是从满足生活消费的需求出发,才产生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结构平衡要求。这就是说,为实现生活消费品的供求结构平衡,其他所有方面的产品供求结构都只是一种逻辑对应关系,即都是在生活消费品生产适当的基础上一层接一层展开的生产消费品的生产供给与市场需求间的结构对称要求。由于生产生活消费品是生产的最终目的,生活消费品的供求结构平衡是社会最基础的供求结构平衡,所以,在调整社会生活消费品需求方面,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结构平衡的影响最为基础和最有连锁反应效力。

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应从满足社会生活消费品需求出发,不断地对国民经济的结构进行调整。这种结构调整与总量调控有别,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微观规制的重要方面。

二、微观规制的基本特征

对国民经济进行结构调整属于微观规制。微观规制包含调整结构,却不只是表现在结构调整方面,还有更多内容。但表现在国民经济运行多层面上发挥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作用,微观规制不同于宏观总量调控的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长期性

宏观总量调控基本上是短期性的,而进行结构调整的微观规制具有长期性特征。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政府的微观规制表现在国民经济运行的哪个层面,都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必须长抓不懈的内容。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刘树成指出:“节能减排,以及把住土地闸门等,本属于政府的微观规制职能。我们常说把住两个闸门:一个是信贷闸门,一个是土地闸门。信贷闸门属政府的宏观调控问题,而土地闸门属政府的微观规制问题。但由于政府的微观规制是‘政府’的职能,很多人就将其视为‘宏观’问题而归入宏观调控职能中。这样一来,不利于节能减排和把住土地闸门的贯彻执行。因为宏观调控是针对经济运行的短期波动和变化而采取的措施,根据经济形势的‘冷热’变化,其方向和力度可以时松时紧。但节能减排和把住土地闸门等这些属于微观规制方面的长期任务,却不能时松时紧,而必须‘长’抓不懈。现在,一些地方由于抓紧了节能减排和土地利用等审批工作,因此经常有人问,什么时候宏观调控可以转松。其意思是,什么时候节能减排的审批门槛和土地闸门可以放松。所以,要把节能减排和把住土地闸门等这些政府的微观规制从宏观调控中剥离出来,以利于‘长’抓不懈,下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针对性

宏观总量调控对微观经济实体的影响具有普遍性或共同性,而不具有局部的针对性;而微观规制在国民经济运行各层面的作用都具有约束被规制者的针对性,即其作用不是泛泛地铺天盖地,而是针对具体的局部解决具体的规制问题。如,结构调整要解决钢铁产能过剩的问题,就要有针对性地对钢铁产业进行有效规制,做出具体的减少产能的安排并落到实处,直至达到调整目的。

(三)绩效性

宏观总量调控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影响具有时效性,一旦情况发生变化,宏观总量调控必须极为迅速地随之变化,而在此之前的调控即失去时效,不再有延续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而微观规制是长期性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具体内容,因此,微观规制具有政府实际工作成果的绩效性,是长期的工作积累,与宏观总量调控的时效性有所不同。如,政府对土地资源的微观规制,是长年不断的工作内容,而控制好土地资源,就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工作的重要绩效。

(四)法制性

宏观总量调控是对国民经济运行做出的价值调控,虽然是依法实施的经济调控,但这种调控并不体现具体的法律规制,而更多的是经济政策层面上的直接反映。因此,准确地讲,宏观总量调控表现出很强的政策性,是国家主要宏观经济政策走势的集中体现。但对微观规制来说,不论是哪一方面的工作,都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办事,不可能脱离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微观经济实体进行规制,因此,就这一点而言,与宏观总量调控具有的政策性表现不同,微观规制具有鲜明的法制性,表现为任何规制都要严格地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于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为具体承办的政府部门就要依法接受有关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严格制止未经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五)基础性

宏观总量调控治标不治本,因此,具有时效性和热点性,而不能在对国民经济的调控中直接触及和解决运行基础的建设问题。凡进行宏观总量调控,都必定要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成为一段时间内的经济热点问题。但与宏观总量调控的治标不治本不同,政府承担的各方面的微观规制任务,都是既治标也治本,而且重在治本。所以,严格的说,政府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实施微观规制是为解决国民经济运行中各方面的基础问题,具有基础性特征。如,政府对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就是一种基础性的规制电力行业经营与发展的宏观管理手段,可以通过这一手段的运用达到有效约束电力行业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进步、网点分布等直接的规制目的。

三、微观规制的多层面表现

政府微观规制负责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多层面进行调整。其职责是市场经济体制的赋予,是国家法律的规定,是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落实。

(一)调整经济结构

保持经济结构平衡是保持国民经济运行良好态势的基本面。微观规制的长期任务之一就是保持经济结构平衡,因此,政府微观规制的工作重点就是要不断地根据经济运行的情况变化调整经济结构,基本实现国民经济运行中经济结构的动态平衡。通过具体的协调工作,运用适当的产业政策,政府调整经济结构微观规制的成效表现为:一方面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另一方面保持市场供求结构的基本平衡。

(二)配置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土地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除土地资源外,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还有:石油、煤炭、矿山、河流、风力、海洋、森林、野生动物,等等。耕地是最宝贵的土地资源,保护耕地是全国人民的神圣使命。按照宪法的规定,农村耕地是农民集体的生产资料,归农民集体支配。但各级政府对农村耕地的保护是义不容辞的,必须落实到实处。无论何时何地,保护耕地都是政府微观规制的重要任务,是政府经济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而城市土地及其他非农民集体所属土地由各级政府负责支配。政府对土地资源的配置是重要的微观规制权力,是政府参与国家经济建设和干预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只要政府把好土地使用关,就是做好宏观经济管理中最基础的微观规制工作,就可基本保障国民经济运行在实体经济领域不发生大问题。至于其他自然资源的宏观配置,也是均由政府的各专职部门负责。肩负重任的政府职能部门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认真履行微观规制职责,按国家规划妥善配置各类自然资源,以满足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

(三)创办政府企业

政府企业亦称公营企业、公共企业、公企业,是政府财政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欧洲共同体在1980年的法规指南中明确地对各个国家都存在的公营企业,即政府企业,界定为:政府当局可以凭借它对企业的所有权、控股权或管理条例,对其施加直接或间接支配性影响的企业,而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创办政府企业可直接调整国民经济结构,稳定和维护市场秩序,满足居民对某些生活必需品的需求。所以,政府企业属于规制经济范畴,是政府实施微观规制的重要方面,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表现。在世界各国,几乎无一例外,都存在由政府企业构成的规制经济,只是各国之间的规制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有些差别。目前,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是,中央政府企业的数量相对减少,而地方政府企业的数量相对增多。只要直接为民众服务的责任在地方政府,那么地方政府就有责任设立企业以满足社会需求。有关国家安全的生产部门,自然垄断行业及提供重要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产业,应是政府设立企业的主要领域。

(四)实施行政管理

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微观规制对国民经济运行的服务还表现在需要实施多方面的必要的行政管理。

1 工商行政管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工商行政管理体现政府部门对微观经济实体进入市场经营的基础服务,为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及其他必须办理的手续。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服务是微观规制,也是对企业资格的确认。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政府要对微观经济实体的各方面服务做到周全而细致。

2 就业资质管理。在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必定要突出表现政府的微观规制作用。这就是政府要对劳动力进行社会保障性质的就业培训,还要对各种就业的资质给予确认。政府的这方面工作亦属于微观规制的内容。这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对劳动力市场给予的规制,是政府引导劳动力市场走向规范的重要举措。

3 行政许可证管理。建立行政许可证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微观规制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立的行政许可证制度是我国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微观规制的重要内容。由中央政府授权的各专门机构实施的各类行政许可证管理对规范市场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4 反垄断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建立的政府反垄断组织机构,负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反垄断管理。政府的此项工作属于微观规制,是市场走向成熟时产生的微观经济对政府行政管理的特定需求。

5 文化市场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市场是一个特殊的市场,政府对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是一种特殊的市场管理。因此,政府对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也属于政府微观规制。在这一领域,政府的管理工作含有十分复杂的规制内容。做好文化市场的规制工作,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6 价格管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要市场化,但还要保留一小部分政府管制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政府对这方面管制价格的行政管理,也属于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微观规制工作。

(五)保护生态环境

保护生态环境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的微观规制职能必须体现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工作中。十一五规划纲要指出:各地区要切实承担对所辖地区环境质量的责任,实行严格的环保绩效考核、环境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要将环保投入作为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健全环境监管体制,提高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实施排放总量控制、排放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环境标识和环境认证制度,严格执行强制淘汰和限期治理制度,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和企业环保信息公开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并监督环保。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建立社会化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加快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与发展事务,认真履行环境国际公约。

(六)保护知识产权

保护知识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极其重要的政府微观规制内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各级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微观规制工作,十一五规划纲要要求做到:加强公民知识产权意识,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加强计量基础研究,完善国家标准体系,及时淘汰落后标准。优先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发展专利、商标、版权转让与、无形资产评估等知识产权服务。

四、微观规制的放松与改善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微观规制是重要的基础,也是政府工作职责的表现。根据国民经济运行不断变化的情况,政府的微观规制运作也要适应变化的情况及时做出放松规制或改善规制的相应安排。

(一)微观规制的放松

实施微观规制是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对国民经济运行各层面不同程度的强化干预的表现。在国民经济运行较为顺畅的时期,政府微观规制的干预范围可以有所收缩,干预强度可以有所减弱,这就是所谓的微观规制的放松。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为战争的需要,美国政府投资设立2000多家政府企业,专门生产军火和其他军用物资,待战争结束后,这些企业全部被政府卖掉,这就是微观规制放松的典型实例。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根据发展的需要,如果将一项原先政府严格规制的项目降低控制强度,那就是单一项目的微观规制的放松。如,在我国改革后,起初是政府管制全部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而现在只是对少数著名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进行管制,这就是比较明显的政府微观规制的放松。

第3篇:宏观调控总结范文

内容提要:面对金融危机及政府救市措施,宏观调控法关于目标、原则、价值、主体、责任等诸多研究成果却缺乏适用性。因此,迫切需要变革研究范式,构建程序主导模式的宏观调控法,并具体拓补宏观调控动议程序制度与退出程序制度。

面对金融危机,各国政府秉承凯恩斯主义理论,以货币和财政手段强力干预经济,试图熨平经济周期。我国政府积极应对,适时把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从“防经济过热、防明显通胀”调整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控制物价过快上涨”,后又果断地把宏观调控的着力点转到“防止经济增速过快下滑”上来,并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推出了四万亿元的经济刺激计划。在经历了初期的恐惧、震惊和暂时的成功之后,人们进入了对危机及其挽救措施的冷静与理性反思阶段。经济法学界也从经济法理论、金融监管法、竞争法等视角对金融危机的产生、扩展和解决展开了深入研究。但是,面对上述“眼花缭乱”的宏观调控措施变化,与之相关的宏观调控法(或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在这一进程中却几近“失语”。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取得的“理论成果”面对复杂的宏观经济世界为何显得如此“贫困”?

一、危机中的危机:宏观调控法理论研究的困惑

我国政策上明确使用“宏观调控”一词始于1988年2月。(注释1:学者一般认为1989年11月中共中央十三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据笔者掌握的资料,1988年2月10日国务院《关于广东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中已经明确提出这一概念。)法学界对宏观调控法的研究也始于这一阶段,初始研究带有明显的注释法学倾向。20世纪90年代后,宏观调控法研究逐步在价值、主体、权利配置、运行、责任等多层面展开。但回顾危机进程及政府救市措施,我们储备的这些知识却未能在危机“大考”中取得优异成绩,我们“错”在哪里?

(一)宏观调控法的价值目标

一般认为,宏观调控的具体目标即减少失业和通货膨胀,防止经济衰退或过热。但不同的目标又相互矛盾,如反通货膨胀和反失业,往往需要痛苦的权衡与抉择。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往往又区分宏观调控的目标和宏观调控法的目标,认为宏观调控法的价值目标与宏观调控法的目标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或认为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具有层次性:即理性价值和实践价值。通过宏观调控法的实施,能够直接保障宏观调控行为的安全、科学和有效率,能够间接保障经济危机的克服和避免、宏观调控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以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或认为发展公平与经济安全是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定位[2],等等。如此定位宏观调控法目标似乎是对宏观调控目标的法学超越,使其更具有法律品味。但这一论断也使目标进入了更为不确定性的层面。众所周知,即使宏观经济学领域用了大量数模或实证研究方法,其对同一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实现的判断也总是争论不止。而现在,宏观调控法的价值目标被界定为诸如经济安全、公平、平衡等更加不可计量的目标。假若,我们自问一下:此次危机应对政府实施的宏观调控中宏观调控法价值目标实现程度如何?我们又该如何作答呢?

(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学似乎有一种天然的对原则研究的偏好,宏观调控法也没逃脱这一定律,也一如既往的出现了诸如三原则、四原则、五原则、六原则现象[3]。当然,原则的主要功能是指导意义,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基本准则。但是,此次政府救市宏观调控法这一原则是否实现了指导功能呢?政府救市是干预过度,用“高压水枪灭小火”呢,还是“果断及时准确”呢?这一结论还依赖于时间的验证。

(三)宏观调控法的主体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是宏观调控法研究领域内又一长期争议的话题。或者认为宏观调控法主体仅限于中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认为应包括地方政府;或认为应包括全国人大;甚至有的学者走的更远,论证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宏观调控主体地位[4]。理论上的成果并未为本次政府救市作贡献,倒是救市的实践为理论研究提供了启示。

(四)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式

对于宏观调控法调整方式或认为只有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或认为应该涵盖计划、产业政策、税收调控、财政调控、金融调控等。本次危机中,政府自2008年9月开始,在两个半月的时间里,央行五次下调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三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除此之外,国家还采取了印花税单向征收、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调整出口退税率等措施。大规模增加政府支出,实施总额四万亿元人民币的两年投资计划,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大范围实施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等。显示了我国宏观调控的中国特色,也提示我们宏观调控法的研究更应立足于中国转型经济的特征。

诸如上述等等,宏观调控法的特征也许是为上述困惑提供了最好的注解,为什么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制定宏观调控法呢?简而言之,是宏观调控法研究对象上的经济性、专业性或技术性特质弱化了其制度性色彩和法律品味,使其在追求“实体真实”中遇到了难以逾越的障碍,使我们对宏观调控法理论前景充满希望的同时,也陷入了实务操作上的困惑。

二、程序主义消解:宏观调控法的出路

宏观调控法的理论与实务“悖论”是现实存在的。如果我们仅用“经济法的模糊性”[5]进行注解显然并非是一种解决方案,其根本出路首先在于对我们既有的研究进行整理。实际上,我们始终遵循的“主体—权利(权力)—行为—责任”的研究范式,根本上是在一种实体法框架下展开的。尽管,我们一再声称:宏观调控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但是,程序法始终未能成为宏观调控法的一个主导问题加以讨论。这主要是由于三个原因所致:一是大陆法系长期以来偏爱于通过法典化的实体法来规范和调整社会行为;二是我们传统观念上对法律程序总是以诉讼法为核心;三是宏观调控中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间,由于宏观经济变量或参数的介入使得调控中往往并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的直接争端。

行文至此,笔者试图表达这样一个观点:宏观调控法本质上是程序法,或者说程序主义是宏观调控法解救自己的最好路径。这就如一枚硬币的两面,宏观经济政策是一面,宏观调控程序规范又是一面,宏观经济学与宏观调控法各自主导其一。倘若越界过大,各自在对方领域中话语权的消失也就在所难免了。一如本次政府救市过程中我们所闻:有关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时机、救市措施的实效等实体性问题的争论并无法学界的参与,有的只是律师提出程序上的质疑(注释2:上海律师严义明分别向发改委和财政部提出了公开财政预算与四万亿投资计划的信息公开申请。)。程序之于法治的意义,学者已有很好的解读:其一是对于恣意的限制;其二是作为理性选择的保证;其三是将其作为国家与公民个体间联系纽带的功能;其四是其反思性整合的特性。尽管这完全能够运用到宏观调控程序法框架之内,但程序之于宏观调控法的特殊价值仍有必要在现有成果基础上进一步证明。[6]

(一)信息选择价值

宏观经济经济关系纷繁复杂、变动不居。任何决策都会受到众多要素和系统的干扰。一个精巧的宏观调控程序将通过角色定位分工、时空限制、内容集中、专业判断等造就一个中立的过滤机制。通过对信息与理由的加工、分析,选择最有效和最相关的数据信息。

(二)说服价值

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行为,具有明显的外部输入性,而非当事人的合意,客观上具有遭遇阻力的可能。程序的民主设计则具有疑虑与对抗的消解功能。正如日本学者谷中安平所言“世界已变得越来越错综复杂,价值体系五花八门。常常很难就实体上的某一点达成一致。一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因人而异,因组织而异。程序是他们唯一能够达成一致的地方。而且他们能达成一致的程序是能够保证程序公正的程序,因为他们一旦同意了程序,则无论结果如何,都必须接受所同意的程序带来的结果。”[7]

(三)教育价值

由一系列晦涩而抽象的专业术语构成的宏观调控,远非一般公众所能理解,假若一个政策或立法的出台受到其影响的法律关系主体甚至难以去读懂它所表达的内容,那将是一件灾难性的事件。宏观调控法所论及的术语、内容迫切需要进行反复学习与认识。程序天然的直观性加上信息公开与参与机制的配合,将会使任何一次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动成为一个宏观调控教育最好的范本。

三、纯粹程序正义:宏观调控程序法的定位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8]正义包括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约翰·罗尔斯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形态:完善程序正义、纯粹程序正义以及不完善程序正义。完善程序正义具备两个特征,即具备结果正义的独立标准,并可以设计一种保证达到结果正义的程序;纯粹程序正义是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过程或者程序,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当的;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是,当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显然,是否存在一个正当结果的独立判断标准成为三种程序正义形态划分的关键,宏观调控程序法的定位也就主要取决于此。

从理论上讲,宏观调控结果体系是一个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的多重判断标准。其中,经济增长是对效率的追求,增加就业则意味着公平,物价稳定则关乎秩序。可见,结果并非唯一,各种结果之间也难以孤立的判断。

从实践上看,宏观经济政策也并非如操作机器一般的简单,我们也无法对一次宏观调控对国民财富的影响进行一次物理学似的实验,各种调控手段的选择意味着该路径的各种可能结果的概率分布。

从判断上看,这样的一个概率分布,也需要一个长时间的等待去验证,甚至长时间等待后的结果评价仍然是分歧不止。因为解释同一经济问题具有不同的理论与模型,不同的经济学家又有着不同的模型偏好,不同的模型选择又意味着不同的结论。

因此,宏观调控过程中我们无法寻求一个确定的结果标准,宏观调控法律程序具备了纯粹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这一判断也可从之前我国历次宏观调控后效果总是“众口难调”的事实中得到验证,也一如本次金融危机中政府救市成效的再次分歧;这一判断也再次印证了宏观调控间接性特征而无法溯及每个市场具体主体特殊利益的论断;这一判断也能为解决宏观调控程序制度构建中的若干分歧提供一个解释工具。当然,这一判断的前提是决定结果正当的程序必须被严格而实际的执行。

四、宏观调控程序法构建之拓补

在纯粹程序主义形态之下,具有独立要求的宏观调控程序法如何建构?学界已有不少研究成果,以下尝试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对其不尽完善之处略做“拓补”。

(一)宏观调控程序法构建之模式转换

法学角度分析,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9]。仅就文本意义而言,我国现有宏观调控法也并非毫无程序的“影子”,但这些文本意义上“程序”无不总是体现出这样一个共性的特点:程序中审批事项总是按照政府级别高低、抑或官员职级大小“逐级申报”,政策落实总是遵循“上级传达,下级执行”的路径。这样的调控程序与其说是法律程序,倒不如说是一种封闭于机构之内的上下级之间的“手续”。宏观调控的专业性与技术性也决定了绝不是“职级越高越可能达到理性”。宏观调控不仅仅需要“程序”,更需要一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程序”。

整体而言,未来宏观调控程序法的构建需要两个模式转换:一是由“行政机关主导决策”向“权力机关主导决策”转换;二是由“纵向权力分配”向“横向权利分配”模式转换。

第一种模式转换不难理解,被广泛支持。纵观本次金融危机救助中,没有哪个法治国家在如此重大的关于国计民生的问题完全是靠行政权力决策的。这不仅有违基本法理,而且也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背离。

第二种模式转换要求在宏观调控全过程中,由纵向权力对权力的负责转为宏观调控参与权利的分配。比如,过去受控主体主要通过被动服从的方式接受调控;而模式转换后,受控主体通过知情权、建议权等方式参与调控执行过程,化解了消极抵抗的因素,有利于宏观调控的顺利施行;此外,横向权利的配置上,还可以考虑赋予权力机关质询权、监督权和公共媒体的监督权等。

(二)宏观调控程序法之具体制度补缺

从宏观调控手段的角度,宏观调控程序法之具体制度可按照计划程序、产业政策程序、货币政策决策程序、财政预算程序、减税程序和政府投资项目程序进行划分。这也构成了宏观调控秩序法的具体内容。实际上,我国在没有一部宏观调控法典的情况下,上述程序规范也主要散见于各实体法规范之中。但从宏观调控法研究的共识来看,学者们更偏好依据宏观调控程序法的过程进行概括性分类,即宏观调控程序制度主要包括宏观调控决策法律程序、宏观调控执行法律程序和宏观调控救济法律程序、宏观调控监督法律程序。

1.宏观调控程序法过程尚需完备

就整个宏观调控过程来看,上述程序尚存缺陷。从过程的完备性和科学性角度而言,还应包括宏观调控的动议和终止,因而需要设置并完善动议程序和终止(退出)程序。

动议程序的设置应把握一个原则,即要保持与决策程序的独立性和“对抗性”,就调控方案进行充分论证,从源头最大程度地保证宏观调控的科学和完善。因此,该程序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动议主体与决策主体保持独立(注释3:比如,《预算法》中,预算草案的制定主体与批准主体之间独立;《中国人民银行法》中,货币政策动议主体与决定主体应保持独立。基于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可通过动议程序的独立性,赋予货币政策委员会在宏观决策中更加独立的地位)。其二,动议方案作出所依据的信息来源及其完备性要求;(注释4:这一问题至关重要。就做出政府大规模经济刺激方案而言,其动议的做出不能仅靠决策部门的主观判断,或者政府部门的简单统计资料,信息的来源必须可靠、完备。要求动议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广泛获取信息,征集民意,尽可能掌握全面、客观的材料信息。这里还体现了宏观调控的广泛参与问题。公众可以在动议阶段即对宏观调控提出建议。)其三,宏观调控方案中明确调控的基本目标及期限设定。尤其是针对本轮政府大规模救市方案而言,这种前置性程序显得尤为重要。应当对刺激经济的目标和时效有明确的规定,避免随意性;动议程序的设置对政府救助方案的科学性提出更高要求,并保证在执行前得到充分的论证,最大程度做到决策的科学性。

终止(退出)程序是整个宏观调控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任何宏观调控措施不能无期限、无休止地反复进行。因此,应当设置宏观调控的终止程序,并详细规定终止的条件。比如,宏观调控设定的目标已实现;客观经济环境已发生变化,继续调控已无必要;预定目标无法实现等(注释5:基于本文将宏观调控程序界定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因而我们可以设计完善的程序,但由于宏观调控面对的经济形势异常复杂,并不必然能够保证调控目标的实现。而当预定结果无法实现时,应当为宏观调控设置一种及时退出的程序。)。我国政府金融危机救助计划中预设了总额为四万亿的资金支持。但是,当预设目标已经实现,或者客观无法实现时,应当适时终止计划,避免资金等资源的浪费。

2.救济程序的再思考

救济程序完善的逻辑起点是对宏观调控可诉性的认识。对于宏观调控可诉性的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焦点。(注释6:参见邢会强:《宏观调控的不可诉性探析》,载于《法商研究》2002年第9期;胡光志:《论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载于《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我们认为,除了理解宏观调控的本质以及现有诉讼制度的供给之外,还可从宏观调控程序法本质的角度作为切入点,作为支持国家宏观调控不可诉的理由。基于宏观调控程序法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经济形势的复杂多变性和决策主体认知的相对有限性,决定了其目标的实现具有不可预见性。因此,只要确保宏观调控主体严格依照程序行事、谨慎克己,则调控结果免受法律追究。这便对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需要通过宏观调控的程序正义,充分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尤其在应对金融危机这样的重大问题时,调控主体无法保证一定出现期待的结果。过分苛责法律责任的追究,可能由于调控主体出于顾虑过分犹豫从而影响调控的最佳时机。当然,免受法律追责,并不代表不承担责任。救济程序的完善,还有赖于其他制度的配合,比如消极不作为或滥用权力的行政责任承担、政治责任担当、权力机关的监督等等。

总之,本次金融危机政府救市为宏观调控法研究反思提供了很好的一个契机。假若论证中的宏观调控基本法是一部程序主导的立法,应该不会再被讥笑为是“很好玩的事”(注释7:在谈到宏观调控法立法时,一位经济学家认为进行宏观调控法立法不可行,并认为是一件“很好玩的事”。);我们也期望它更应该是一部具有强制拘束力和可执行的程序性的基本规范,不再是一部仅仅宣示性经济活动纲领性的一个“软法”文件。

注释:

[1]李昌麒,胡代光.宏观调控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理分析[J].中国法学,2002,(2):1011.

[2]叶珊.发展公平与经济安全是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定位——试析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定位[J].行政与法,2007,(11):39~41.

[3]刘定华,肖海军,等.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61~62.

[4]鲁篱.论最高法院在宏观调控中的角色定位[J].现代法学,2006,(6):107~111.

[5]陈云良.经济法的模糊性研究[J].法学家,1998,(4):68~73.

[6]季卫东.法治程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5~19.

[7][日]谷中安平.程序工争论[A].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76.

第4篇:宏观调控总结范文

【摘要】土地管理作为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可以实现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文章分析了目前我国土地管理参与宏观经济调控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土地管理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若干途径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管理 宏观调控 土地

1 引言

自2004年开始,中央提出将土地政策作为一种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纲领性文件,明确要求国土部门利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调控,对土地总量和利用结构进行干预,以加强对经济总体运行进行引导和调节。2006年8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成为我国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转折c,体现了中央决定通过土地闸门(又称之为“地根”)实现对经济调控、土地保护等多重目标,这是我国在快速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背景下宏观调控措施的必然选择,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重大战略措施。今后,必须从站在实施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高度来充分发挥土地管理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积极有效地提高土地管理在宏观调控中的影响力和作用力,从而实现对我国宏观经济进行重要的调控作用,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

2我国土地管理参与宏观经济调控存在的问题

2.1缺乏土地管理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意识

长期以来,我国在制定具体的土地管理政策时缺乏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意识,主要是由于将土地管理作为国家或地方宏观调控手段还处于摸索阶段,既缺乏理论研究成果,又缺乏实际经验。基于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要实现土地管理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功能,不仅要求土地管理能有效解决市场经济体制下土地市场混乱、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土地违法现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一系列问题,还要求土地政策能够从战略层面上对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例如通过不同地区的土地政策来引导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促进区域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及地方经济转型发展。

2.2 中央和地方土地管理目标相互博弈

长期以来,中央政府一直强调要加强耕地保护、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要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则一味地追求GDP第一,过于强调经济增长,正是由于中央和地方在土地管理目标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博弈,才导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制定具体的土地利用政策时,存在着相互打架的现象。众所周知,由于土地是不动产,加上土地利用的不可逆性,中央政府牢牢把握着土地的监控权和审批权,而具体的土地使用权则在地方手中。一旦等到中央查出地方政府在具体土地利用过程中存在土地违法违规现象时,土地用途已经发生改变。正式由于上述土地利用违法现象存在时间差,才导致地方政府一味地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和领导个人政绩而乱占滥用土地,尤其是大量占用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耕地,使得土地“闸门”长期控制不紧而直接影响了国家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效果。

2.3土地收益分配和监督机制不完善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30%要上缴中央财政,70%要留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但事实上这70%的有偿使用费由于中央对地方的监督机制不完善,在现实中往往不能完全做到“专款专用”,实际上被大量地被挪作他用,而中央政府显然不知情。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就是由于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征收和出让行为,可以获得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这种不完善的土地收益分配和监督机制使得许多地方政府对于中央的土地政策执行力度不够到位,甚至“阳奉阴违”。因此,要使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和政策真正能发挥宏观经济调控作用,首先就必须要对财政分权体制下的土地收益进行合理分配,同时也要更进一步地加强对土地收益分配的监督。

2.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未发挥“龙头”作用

从我国前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情况来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并没有真正发挥出规划的“龙头”作用,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难以在实际中落实,使得规划只是流于“手上画画、墙上挂挂”。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现行体制下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约束力不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经过多方论证并由上级政府严格审核批准并实施的,从法律层面来说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约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旦审批通过,就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而现实情况却是现行的规划大多数反映的是地方政府部分领导的意图,一些领导一味地为了追求个人的政绩而无视规划的严肃性和其法律地位,使得规划在执行中权威不够、约束力并不强,难以操作;二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上下级衔接不够,具体表现在一是由于前期基础工作不扎实,规划编制采用的基础数据不实和缺乏深入调查研究、评价反馈及论证等步骤,导致基础数据不详实、上下级沟通不畅、相互衔接不力,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并不能有效发挥出来。

3土地管理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途径

3.1调整土地供给结构,优化土地利用配置

如何有效实现土地管理积极有效参与宏观经济调控、引导和调节宏观经济总体运行,首先要看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能否起到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作用。土地供给政策不同,则其所产生的激励与约束作用也会有所差异,会导致土地利用主体、相关利益主体在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表现出不同的行为选择结果,从而会直接影响土地资源利用及配置效率。运用土地供给政策实现参与宏观经济总体运行调控,就其本质而言,是以各级地方政府对土地供给总量的控制和和土地利用的直接干预,充分合理的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以及优化土地资源在不同地区、行业和部门之间的配置,进而实现对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

3.2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充分发挥“统领”作用

目前,我国依然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市场机制自身还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仅仅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很难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因此客观上要求中央必须加强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我国《土地管理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及其严肃性,根据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城乡土地利用布局、功能分区和控制不同用地类型的数量,从而达到从宏观上来协调区域经济发展、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布局、调控土地供应总量和结构以及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目的。今后,要更加突出各级土地利用规划参与区域宏观调控的作用,继续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坚持以供给引导需求的原则,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统领”作用;同时,严格执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运用新一轮规划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严禁修改调整高标准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对于确实需要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务必要从严审查、从严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

3.3构建土地政策调控体系,强化其与其他政策的协调配合

目前我国土地管理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政策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政策、土地供给政策、土地市场政策、土地税收政策、不动产登记政策等。今后,要实现土地管理积极参与宏观调控的职能就要努力构建有效的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体系,加强在不同的土地政策之间、不同的土地政策与外部实施环境之间形成有效的配合与互动关系,尤其是要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资产和资本“三位一体”的属性,要充分地意识到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不仅是调控土地资源、土地资产,更是调控土地资本。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政策和其他各项财政金融政策的协调。因此,要实现土地管理积极参与宏观调控,就必须要坚持土地管理政策和其他宏观调控政策实施的步伐一致、协同推进。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加速转型,如果完全采用发达国家或地区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方法,难以有效完成现阶段宏观调控目标。因此,在现阶段积极有效推进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完善、有效发挥调控功能的同时,要强化土地政策与货币、财政政策的协调与配合,这就要求未来土地宏观调控政策要坚持国家一揽子宏观调控政策统领,既要主动出击、积极参与宏观调控,又要能够及时与其他政策协同一致;又要适时考虑自身角色,既不能“失位”,也不要“错位”,只有如此真正实现土地管理参与宏观经济调控。

参考文献:

[1]关涛,吴次芳,宋晓杰.土地管理宏观调控政策的思考[J].农场经济管理, 2004,(5).

[2]叶剑平,吴正红.正确理解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J].中国土地,2006,(11).

第5篇:宏观调控总结范文

论文摘要:2008年,一场严重的经济危机在世界范围内爆发。面对危机,各国政府均实施了救市方案,我国运用了宏观调控的各项手段,其中包括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但是由于各项政策手段对于经济目标的作用力不同,所以应该制定宏观调控手段综合协调制度才能使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一、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的必要性

宏观调控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国家需要衡量各方面的利益与关系,制定经济发展的决策。在宏观调控法的概念中,我们知道其具体目标是经济增长、币值稳定、充分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在经济运行中,这四个目标是相互关联并且存在着矛盾。宏观调控各项目标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关系,与这些目标相对应的是,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手段由于是不同的部门制定与实施,也常常会出现作用方向不匹配,作用力度不一致的情况,甚至出现“一脚踩油门,一脚踩刹车”的自我较劲现象。如何发挥宏观调控各手段的组合效应,需要政府把握好当前国民经济运行的具体形势,确定一个主要的宏观调控目标,在这个目标指引下,各项政策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有可能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各项政策之间需要配合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1)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之间需要配合。这两项政策是宏观调控中的两大工具,二者之间的配合基于这两项政策调节的不同点:就作用时效来说,财政政策起效的时间相对较短,对经济存在着直接的拉动效应,而货币政策的作用较为缓慢;就作用杠杆来说,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税收的增减,国债的发行等手段来影响社会总需求,而货币政策主要是通过影响流通中的货币量来影响社会总需求;就调节侧重点来说,财政政策对资源配置与结构优化能起到更为明显的效果,货币政策更侧重调节社会需求总量。在当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摆脱经济危机所带来的阴影,刺激经济的繁荣与复苏。面对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国政府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日前国务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灵活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税收政策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一系列的税收调整,如2008年1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宣布适当调高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通过这项举措应对我国贸易出口下滑的境况。这些政策分别在经济总量与结构调整方面起着相互配合的作用。(2)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需要为产业政策的实现提供支持。产业政策一词,源于日本。在下河边淳、菅家茂编纂的《现代日本经济事典》认为,“产业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某种经济与社会目的,以全产业为调整对象,通过对全产业的保护、扶植、调整与完善,积极或消极参与某个产业或企业的生产、经营、交易活动,以及直接干预或间接干预商品、服务、金融等的市场形成和市场机制的政策的总称。”1国家财政的投资规模和和投资结构、财政补贴与中央银行所制定的信贷利率与规模及商业贷款的政策都会对产业政策产生影响。日前全国发展改革会议指出,“着力推进经济结构改革战略性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大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保护和发展好支柱产业、骨干产业、重要产品和重要生产能力。”针对这一产业政策,财政部应加大对支柱产业的投资规模,在税收政策上应给与这些产业优惠;中央银行应放宽对属于支柱产业中企业的信贷约束。

二、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具体措施

笔者认为,要避免宏观调控政策之间的矛盾对经济目标的实现造成反作用的冲击,使宏观调控达到综合协调,除了应以遵守宏观调控法原则为基础,具体来说应该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机制,这在当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尤为重要,上面已经述及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有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货币政策,相应的我国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主要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组成。宏观经济调控的决策、规划、实施、协调等工作,也是由这几个经济职能机构共同来完成的,因而有必要在组织机构上建立起综合协调的机制,才能更有效地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以控制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其一,在制定决策时,各个部门之间应该进行沟通,向其他部门论证自己部门实施此项决策的可行性、目的及具体的实施步骤,并且说明这项政策对其他部门所产生的影响及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如产业政策的制定部门必须与财政、货币的宏观调控部门进行协商,以取得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支持。对于将要确定的政策,由相关专家及部门进行评估,明确利弊,在国务院批准此项政策后,针对此项决策将要产生的消极影响,建立一套预警方案,由此确立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及颁布流程,确保此项措施不对其他部门的决策造成破坏性作用,以致影响宏观调控整体目标的实现;其二,不同的宏观调控部门拥有巨大的宏观调控权,其使用的经济变量如利率、税率非常敏感,这些变量对价格、成本及利润的变动起着决定性作用,对经济、市场主体和普通的民众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因此以国家立法机关及审判机关为核心,针对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权力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并且各部门之间达到相互监督与制约。

结语: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是为了客服单一宏观调控手段其自身的局限性而建立的,其职责是为不同宏观调控部门之间制定经济政策提供使之协调的程序和措施,避免宏观调控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影响宏观调控总体目标的实现;通过对宏观调控各部门之间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防止出现宏观调控权力的滥用,使其最大限度的达到宏观调控的目标。

参考书目:

【1】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丘本著:《宏观调控》,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版

【3】邢会强著:《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法律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吕忠梅、陈虹著:《经济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5】綦赞超:《浅谈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清华学术期刊,2007年第二期

注释:

第6篇:宏观调控总结范文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了重大成就,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是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宏观调控。”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特别是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基本上建立了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和宏观经济法律体系。但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在进一步深入,还有许多宏观经济法律需要制定和完善。加强宏观经济法的研究,加快有关宏观经济法律、法规的立法,创立和完善宏观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宏观经济与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是经济活动和经济运行的两个不同层次。宏观经济是指整个国民经济或国民经济总体及其经济活动和运行状态,如总供给与总需求;国民经济的总值及其增长速度;国民经济中的主要比例关系;物价的总水平;劳动就业的总水平与失业率;货币发行的总规模与增长速度;进出口贸易的总规模及其变动等[2](P.12)。

微观经济是指个别企业、经营单位及其经济活动,如个别企业的生产、供销、个别交换的价格等。微观经济的运行,以价格和市场信号为诱导,通过竞争而自行调整与平衡;而宏观经济的运行,有许多市场机制的作用不能达到的领域,需要国家从社会的全局利益出发,运用各种手段,进行宏观调节和控制[2](P.13)。

社会经济活动本身就是一个整体,宏观与微观之间,生产、流通、分配、交换的各个环节之间都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计划和市场是两种不同的经济调节手段。在现代社会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只有合理运用计划与市场这两种配置资源的经济手段,才能更有效地实现社会生产按比例发展。计划与市场两者,市场处在更基础的位置,计划则是在市场作用下发挥宏观调节功能和微观指导功能。只有将计划和市场有机结合,才能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国家特别需要用宏观经济法律手段进行调控。

宏观经济法是指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的运行,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民经济是指一国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总和,以及社会产品再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总过程,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国民经济运行有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市场机制主要侧重于微观层次,直接支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调整这些活动的法律为微观经济法,例如市场管理法等。宏观经济法侧重于宏观层次,国家通过政府及经济管理机关,以市场为基础,运用计划、财政、金融、税收、价格、国际收支平衡等法律,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而调整这些经济活动的法律为宏观经济法。

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统一的宏观经济法,目前,宏观经济法是由许多调整宏观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构成。因此,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总称为宏观经济法。

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宏观监管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运行,实行宏观经济调控和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国家同各级政府和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同企业、事业等社会组织或公民之间在宏观经济调控和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宏观经济法的功能和任务,是规范国家在宏观经济调控和监管中各有关主体的行为,维护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秩序,保障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顺利进行和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快速发展。

二、宏观经济法的任务和宏观经济法的特征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规定为“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是指:保持总需求和总供给之间的大体平衡。社会总需求包括投资需求、消费需求和出口需求;社会总供给是指一国国民生产总量和进口量。使总需求和总供给在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上做到总体平衡,是保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避免大起大落的基本条件。结构优化是要求资源配置合理化。保持不同产业和部门通过适当的投入产出,彼此间形成最佳组合的比例关系,使各种资源相互作用形成合力,使资源创造出最好的经济效益。以上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从总量、结构、速度和质量方面,概括了宏观经济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应该成为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成为我国宏观经济法的立法宗旨,并在宏观经济法中加以规定。

宏观经济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其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或概括性的特征。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规范。宏观经济法除了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特征外,还有本身特有的特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宏观经济法具有宏观性、总体性的特征

首先,从调整对象分析,宏观经济法不是以个别企业或经营单位及其相互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而是以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各种宏观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因此,这些经济关系具有宏观性、总体性的特点,处于决定经济全局的地位。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检查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财政税收经济关系;货币信贷经济关系等,都带有关系全局的性质。处理不好,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对这些关系国民经济全局性、总体性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是宏观经济法的重要特征之一。

(二)宏观经济法的主体一方必定是国家及其授权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包括经济职能部门或综合经济部门

实行宏观经济的管理和调控,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职能,用法律手段调控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通过国家的有关职能部门如经济管理部门和经济部门以及社会监督部门等互相配合,共同协作,才能贯彻实施。因此,用法律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政府机关必须彻底转变职能,从过去那种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方式为主直接管理经济,转到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来间接调节和控制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宏观经济调控主体一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宏观经济调控主体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对国家的宏观经济进行管理、调节和控制。

第7篇:宏观调控总结范文

一、宏观调控法的理论渊源和在我国的发展演进

(一)宏观调控法的理论渊源

宏观调控是针对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提出来的,亚当·斯密在1776年的《国富论》提出,政府退出市场,提出了用市场无形的手去自行调节市场中出现的问题。亚当·斯密的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在工业革命时期的确有着巨大的作用。随着社会化生产的日益复杂,自由市场经济的弊端显露无疑。最明显的是在20世纪30年代爆发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面前,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没有任何的办法。于是,以国家全面干预调节经济为主要特征的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在其1936年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当中,提出摒弃自由经济理论,要求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

与此同时,美国总统罗斯福为抗击经济危机而采取的一系列“新政”,则被视为国家用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调节市场经济运行过程的一次重大实践。如《全国产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1933年银行法》等被视为最典型的宏观调控法。

笔者认为,当市场失灵或者市场缺陷出现的时候,市场本身的机制无法自行愈合的时候,就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之手把经济重新拉回正轨,为了避免宏观调控的滥用和保证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因此,宏观调控必须法治化。

(二)宏观调控法在我国的发展演进

然后,由于种种原因,“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

“宏观调控”是在中国的改革开放中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兴概念,在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次出现了“宏观调节”的提法;1993年3月我国《宪法》做了重大修改,一个是把“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另外一个是增设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通过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给“宏观调控”赋予了新的重大历史使命。为了将宪法的宏观调控加以落实在2001年3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明确的把“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列入“经济法”中。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中也提到了“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法律制度”。

目前,理论界对于宏观调控法也有了普遍的共识:那就是宏观调控法是法律。我国经过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随着《宪法》和全国人大通过的工作报告明确的说明了宏观调控是法律,尽管现在有很多的不尽如人意,但无论如何,政府的宏观调控行政行为是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管制的。

二、宏观调控法的定义

关于宏观调控法的定义,典型的观点有:

一是宏观调控法是规制政府宏观调控行为,调整宏观经济关系的子部门经济法。

二是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体系中重要的部门法,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三是宏观调控法是指宏观调控体系、宏观调控程序、宏观调控手段(措施)的法制化。

四是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笔者比较赞同胡光志的观点,认为宏观调控法是国家调控市场经济的法这样的认识是有偏差的。在这种理解中,宏观调控是国家手中的一个工具,作为宏观调控的一方当事人的政府,是法律的主宰还是法律的规制对象?宏观调控法到底调控谁?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不是政府的工具,而是管住政府闲不住的手的手铐。

三、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典型的观点有:

一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这几种: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计划、规划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投资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价格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

二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涉及现实社会中的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的根本与长远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计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投资调控关系、战略物资储备调控关系、涉外经济调控关系。

三是宏观调控的对象是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运行,是各种经济总量。

笔者认为,尽管学者的表述更有千秋,但基本上都可以把宏观调控法分为计划(规划)、财税、金融三大类。

四、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一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是指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即对宏观调控关系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式、手段的综合,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概括出不同的宏观调控的调整方法:

1.按照宏观经济政策业务范围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主要包括:财政调控方法、货币调控方法、产业政策调控方法、价格政策调控方法、涉外经济政策调控方法。

2.以对经济行为影响的力度与方式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利益诱导方法、规划指导方法、强行控制方法。

二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或称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式,它是指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式、手段的总和。

笔者对前两种观点表示赞同,但在实际的调宏观调控中,经常出现“治乱循环”,宏观调控法在调整方法上应该以诱导性调控为主,以强行控制为辅。政府少举“杀威棒”,多发“胡萝卜”才能使宏观调控的效果更加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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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立法的方向标,也是宏观调控的实施主体和调整对象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法律的指导思想。

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应该是宏观调控法王冠上的那颗蓝宝石。典型的观点:

一是促进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的合理原则、政府依法调控的法定原则、政府有限调控的适度原则、政府调控注重实现经济利益的效率原则。

二是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原则、政府调控法定原则、政府调控适度原则、注重调控效益原则。

三是决策集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维护受控者权利原则、保障宏观调控理性运行的原则、调控手段法治化原则。

各家的学说都有一定的合理成分,毫无疑问,这些会成为我们继续前进的养分。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应该具备这几点:

(一)宏观调控法定原则

多数的学者都同意宏观调控法定原则,笔者十分赞成。宏观调控法定主要包括两个领域,一个是宏观调控职权法定,另一个是宏观调控程序法定,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旦政府可以随意超越法律进行无法监督、管理的宏观调控,毫无疑问将对国民经济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由于宏观调控决策主体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并不能保证每次宏观调控的政策都能够正确、有效,于是,职权法定和程序法定能有效的对政府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避免权力寻租,纠正政府不恰当的调控行为,最终实现国民经济效益最大化。

另外,由于宏观调控具有暂时性的特点,并不适合将具体的调控内容法律化,一个是因为法律化的过程漫长,势必错过最佳的救治经济的时机;更为关键的是,宏观调控是针对瞬息万变的国内外环境所指定的特殊政策,比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就应该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而在和平时期,就应该调整政策。由于宏观调控政策的灵活性特点,程序的完善也变得更加重要了。

(二)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原则

以国家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应该是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之一。

评价宏观调控是否成功的唯一标准应该就是从国家利益去考虑。比如中国的改革开放是否成功,从中国近30年来的奇迹增长就不难看出是完全成功的,让中国人能够体面生活,并且有效的刺激了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的发展,激活了经济的发动机,让中国不断的往前奔跑,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去分析,无疑是成功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一个宏观调控政策的时候,不应该只算经济账,而不算未来帐。任何不科学的发展带来的危害是无法在财务报表里体现的。比如现在日益严重的土地沙化、非法占用耕地等现象。尽管对当地的gdp是有拉动,但从长远来看,容易造成环境对人类的报复,而等到这一天,再去治理,那么这样的经济效益是需要打一个问号的。因此,在任何宏观调控政策、法律的制定中,必须考虑可持续发展这个前提,在保证经济利益的同时,保证发展的延续性,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

(三)宏观调控适度原则

马克思提出了划时代的理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而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法律要针对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来制定,而不应该超前或者滞后。从这个角度讲看,宏观调控的力度应该掌握。在宏观调控中,毫无疑问,中国的改革开放是小步快跑,从农业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开始,一点点的撕开体制的口子,使得中国到今天的经济富强。同样是对于中国,也出现过“大跃进”等不针对生产力发展水平制定政策的情况,而无疑,对于国民经济是灾难。场经挤结构的建立与发展以及当代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

笔者认为,在使用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时候,一定要进行科学系统的思考,一定要适度,不能盲目而为,只有两者相辅相成,才能最大程度的给中国的经济造福。

(四)宏观调控政策为主和宏观调控法律为辅相的原则

宏观调控法政策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指导政策,具有原则性、抽象性,这类政策一般不具有可操作性,只是作为总则和方向来看待。另一种政策是实施政策,这类政策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并且具有法律的效果。但是,这种政策只能作为宏观调控法所确认的一种手段,而且在制定过程中必须经过严格制定程序和监督机制。由宏观调控法律影响宏观调控政策,只有当出台的政策符合法律的认可,政策才获得法律的效力。反之,则只是一句口号而已,是不具备强制性的。

笔者认为,无论是政策还是法律并不是一定要宏观调控的相关成文法律在前或者政策在前,而是要在法定的程序中合理的安排先后,如先通过政策试点,再通过法律最后确定;也可以先通过法律来进行总则性规定,再通过政策进行小范围调整。但无论如何,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选择,而不应该本本主义,造成国家经济利益的不必要流失。

六、宏观调控法的实证分析

马克思曾经说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通过实践,才能确定理论的正确性。在人口众多,海内外环境复杂的中国,保持了持续三十多年的高速增长,尽管有很多地方还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中国一定是做对了什么才能跑得如此之快。笔者认为,这个答案就在过去的宏观调控法的立法实践中。笔者转贴于

将就我国的重大宏观调控立法实践中的分税制改革进行剖析,力图破解中国奇迹的密码。

(一)分税制改革的背景

自从开始对国有企业开始实行利改税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发生了重大的改变,针对各地不同的经济情况确定上缴数额或补贴的财政体制。但在实际执行中去事与愿违,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使出各种对策:比如有的地方给企业减免产品税,然后通过非财政途径的各种摊派收取企业费用归地方支配。而其中最明显的莫过于北京和上海,中央对北京市实行收入递增包干分成模式,约定年增长率4%以上上缴递增,北京便连续多年财政增长为4%,直到“王宝森案”,才发现北京隐瞒了财政收入98亿元;上海实行上解加递增分成模式以来,规定了每年财政收入165亿元的定额,其中100亿归中央,65亿留在上海,超出定额部分55分成,执行结果是上海每年财政收入都不超过165亿元,实现了惊人的零增长。

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造成的结果就是“弱中央”。然而,自从利改税后,财政收入中,中央拿三成,地方拿七成,财政支出,中央支七成,地方支三成。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1992年,全国财政收入为3500亿元,其中中央为1000亿元,地方为2500亿元。与此同时,中央的财政赤字高达1000亿元,弱中央,穷中央,严重地削弱了中央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中央与地方的财税分配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分税制的具体办法

针对这样的情况,在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做出《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即中央税和地方税。

(三)分税制的实施效果

分税制的实行,让中央财政得到了有效的缓解。1994—2002年,我国财政收入年均增长率17.5%,其中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了55%,比1993年提高了33个百分点。有效的解决了中央的财政赤字问题。

(四)从宏观调控法的基本范畴来评价此次宏观调控

1.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来看属于财税类;

2.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来看属于宏观经济政策业务中的财政调控方法;

3.从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分析:

(1)基本符合宏观调控法定原则的要求,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并没有权力滥用行为。(2)实现了国家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使中央有效的把财权集中,在税收上削弱地方政府的比重,解决了中央的财政赤字问题,为改革开放后续政策的实施夯实了基础;(3)从适度原则来看却明显的感觉过度了。地方政府经过分税制改革后的税收收入几乎都是来源不稳定、分散、征收和管理难度较大的税种。反而地方政府容易破产,造成了不少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卖地来维持收支。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

七、论宏观调控法在调结构、转方式中的作用

在发展这个问题上,过去的中国强调的是速度,以大量的环境资源作为代价进行发展,走的是高消耗,低效率的发展方式,毫无疑问,这样的发展方式是对物质资源的极大浪费,增加了未来社会的成本,为中国未来的发展无异于埋下一枚定时炸弹。笔者认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必然的,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光是由调节民事主体的民法和调节行政主体的行政法都是很难做到的,而能够肩负这个历史使命的就是调节公与私的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

在调结构、转方式中,通过宏观调控法的积极作用体现在:

(一)调控的主动权永远掌握在政府的手中

拿这次房地产调控为例,第一轮宏观调控用的是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减少流入房地产的流动资金。第二论的宏观调控是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命令—限购令。通过对购买主体实施限制来减少投机性购房行为的发生,进一步遏制房价的上涨。而第三轮调控,极大程度上就是目前传得疯传的房地产税。可以预见的是,如果房价无法稳定,房地产税就基本会出现在重庆和上海等中心城市,而先期的房地产税对市场产生的影响将决定下一步对房地产税的征收力度和试点的推广程度。在这样的政策压力下,如果试点城市的房地产价格能够稳定,那么试点的推广甚至都可能不放在议程中。如果说达不到预期,那么将迅速全国铺开,对楼市形成大规模的压制,甚至可能加大征收力度。一把在头上摇摇欲坠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来掌握调控的主动权。

(二)资源配置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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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宏观调控法来调结构、转方式能够用政府的强壮的双手矫正市场经济的轨道,形成经济的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

笔者认为,必须要警惕宏观调控法在调结构、转方式过程中可能带来的消极方面:

一是宏观调控决策者的“权力寻租”,由于宏观调控主体的责任追究、处罚还不完善,因此只有不断的推行法治化的进程才能有效的杜绝这一隐患。

第8篇:宏观调控总结范文

[关键词]宏观调控;目标;决策

多目标决策(multipleobjectivedecisionmaking)是20世纪80年展起来,并综合运用运筹学、经济学、心理学等知识而形成的交叉学术领域,主要适用于在某个问题具有多个目标时,决策者可以依据不同的问题、条件、环境来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当前,我国经济增长由“偏快”转向“过热”趋势有所缓解,但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继续坚持和完善宏观调控是经济学界的共识。然而,各国的宏观调控都必须达到经济、物价、就业、外汇等多个目标的均衡与协调,是一个典型的多目标问题,必须进行系统思考,理性决策。下面,笔者拟从多目标决策视角对我国宏观调控问题进行初步研究,以求教大方。

一、我国宏观调控的多重目标

在当代世界,虽然各国宏观调控的手段配置和操作方法有所不同,但都是努力保证国民经济增长过程中的总量平衡,即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均衡增长。如何衡量社会总供求是否达到平衡,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采用五大指标:即物价上涨率、利率、汇率、失业率和经济增长率,通过调节各项指标来求得社会总供求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过程中,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和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共同作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全过程。我国经济学界一般认为,基于国际国内经济运行的经验,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经济增长,指在坚持质量、效益、结构和速度相统一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实现经济的适度较快增长;二是就业充分,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就业门路,努力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三是物价稳定,既要防止通货膨胀,又要防止通货紧缩,保持商品与服务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四是国际收支平衡,指积极发展进出口贸易,不断完善外贸与金融外汇管理体制,实现包括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金融交易在内的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二、影响宏观调控的多种因素

无论是国外的五项指标体系,还是中国的四个主要目标,都表明宏观调控问题是一个多目标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从多目标决策视角看,经济增长、就业充分、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四个相互独立的目标,都有各自的评价指标体系,而同一目标的评价指标可能是互相影响、互相制约的,不同目标的评价指标更可能是互相矛盾、互相冲突的。正确决策首先必须对宏观调控多个目标的影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一)从经济增长来看,经济保持高速增长,但结构性矛盾突出。2002年至2006年,我国按现价计算的GDP总规模翻了一番,从2001年的10.96万亿元扩大到2006年的20.94万亿元,与1978年至2001年平均每五年翻一番的速度大体一致;按可比价计算的GDP平均增长10.1%,比1978年至2001年年均增长9.6%快0.5%。虽然我国经济总量平衡,但经济持续增长也面临着一系列矛盾和问题:一是投资与消费关系失调。近年来,我国投资增长速度较快,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与此同时,消费增长却相对缓慢,从1978年到2005年,我国消费增长了将近43.2倍,但最终消费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却从1978年的62%下降到了2005年的53%。二是工业结构矛盾仍很突出。从总体形势看,2007年前三季度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值同比增长18.5%,比上年同期快1.3个百分点,意味着工业生产和市场热度升高;从主要行业看,耗能高、加工水平低、大部分要靠出口来消化其产能和产量的原材料增速都在20%以上,结构性非均衡的工业高速增长,会加大工业结构调整的难度;从重点调控行业看,目前钢铁、水泥等行业增长速度仍然过快,重复低效竞争仍然激烈,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的压力仍然很大。三是流动性过剩问题突出。近两年,我国货币供应量的两个重要指标M1、M2的增速均突破了学界所定义的“稳健区间(12%-20%)”的上限。资金具有逐利性,过多过剩的流动资金,对于一个市场发育和监管体制还不健全的国家来说,有时甚至是可怕的,亚洲金融危机就是前车之鉴。从多目标决策的视角来看,控制投资增长过快的通常做法是提高利率,增加投资的成本。但在产能过剩的情况下,提高储蓄利率会降低消费需求,使产能过剩的情形更难摆脱。如果只提高贷款利率而不提高储蓄利率,则会扩大利差,使银行有更大的增加贷款的冲动,结果和控制贷款以抑制投资增长的愿望相违背。

(二)从就业情况来看,就业总量增加,但失业率逐年攀升。改革开放初期,失业率一直呈现下降趋势,从1978年的1.3%下降到1985年的0.48%。但是,从1986年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以后,失业率就缓慢地上升,从1986年的0.51%上升到2004年的2.11%。在就业规模扩张中,城镇就业率上升,城镇就业占总就业的比重从1978年的23.69%上升到了2004年的35.21%。乡村就业率下降,从1978年的76.31%下降到2004年的64.79%。从1998年至2003年,中国经济平均每年增长7.3%,失业的却达500万人。2003年至2006年,中国经济增长10%至10.5%,失业将近1000万人。因为工业化和市场化的推进,1985年中国经济增长一个百分点,带来的就业岗位是240万个;1995年,经济增长一个百分点,带来的就业岗位是170万个;现在经济增长一个百分点,带来的就业岗位不到90万个。从多目标决策的视角来看,中国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货币政策总量的目标选择越来越困难。如果选择扩张,固定资产需求已经连续40多个月过热了;而选择紧缩,失业率又会成倍的增加。究竟是扩张还是紧缩,让决策者面临两难。

(三)从物价水平来看,物价总体水平较低,但近期CPI增长较高。我国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中,通过稳定需求,促进供给特别是基础产品供给增长,保持了经济总量关系的大体平衡,实现了物价的基本稳定。从1997年11月开始,中国的物价保持了一段时间的负增长,2001年、2002年是零物价。也就是说,中国经历了30多个月的负物价、20多个月的零物价。但2007年以来,我国物价上涨进入2002年以来的第二个上升期,1至11月累计上涨4.6%。一些学者认为,本轮CPI上涨完全是因为一些食品和猪肉价格上涨引起的,不会向别的行业和领域蔓延。而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本轮CPI上涨是成本推动型的,不是供求失衡造成的结构性的。从1978年至2002年,我国居民消费价格累计上涨433.5%,年均上涨6.3%。因此,虽然近期CPI增长较高,但相对于GDP增长而言,目前CPI增幅依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物价上涨对低收入阶层和困难群众的生活影响较大。从多目标决策视角看,我国经济在新的上升通道中总体应该保持一种较高增长和较低物价的格局,不出现价格水平的大幅上涨或大起大落。(四)从国际收支来看,内需增长不足,但外需增长迅速。出口和外商投资构成的外需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外需增长导致国际收支双顺差(经常项目顺差和资本项目顺差),经济对外依存度逐年上升,人民币升值压力加大,外汇储备成本提高。一方面,出口大于进口,经常项目出现顺差。我国连续6年出口增长维持在20%以上的高水平,实现了连续10多年的经常项目顺差。另一方面,外商投资推动经济增长,资本项目顺差,外资对中国经济控制力增强。根据国际资本的输出规律,输出国际资本和引进国际资本的比例,发达国家平均为166:100,发展中国家为18:100,但我国只有1.5:100;外商投资企业商品进出口在整个中国进出口中的比重占到55%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对外贸易中已经占据主导地位。经常项目顺差和资本项目双顺差使得外汇储备增长,必然产生外币贬值的预期和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因此,双顺差越大,外汇储备越多,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越大;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又加大了外资流入和国际收支顺差的扩大,进一步增强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虽然我们正在为如何实现内外需平衡而费尽脑筋,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一样,从经济决策选择理论的角度看,目前“正的不平衡(顺差)”比以往“负的不平衡(逆差)”具有更大、更主动地选择余地,有钱之难好于无钱之困。

三、完善宏观调控的多维视角

多目标决策的目的是挑选或拟定最优的方案使决策目标极大化。而决策的环境是面向将来的,需要决策的问题会或多或少地表现出一定的不确定性,对于宏观调控这样的复杂问题来说,这种不确定性将更为突出。当前,经济运行中的一些体制性、机制性及结构性矛盾和问题还比较严重,经济增长仍然偏快,价格上涨仍然较多,节能减排压力较大,世界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也在加大。在这样的背景下,要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就必须坚持对宏观调控问题多角度思考,多措施并举,多角度整合。

一是注重宏观调控时机的前瞻性。我国具有宏观调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在1979至1981年、1985年至1986年、1989年至1990年三次宏观调控中,因为动手较晚、延误最佳时机,而且在实施上存在着犹豫不决、贯彻不力的问题,导致不能充分发挥经济增长的潜能。近年来,我国提出并运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宏观调控全过程,提高宏观调控的前瞻性,认真进行跟踪分析形势,科学预测月度、季度和年度经济变化趋势,及时发现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苗头和矛盾动向,并及早动手缓解、遏制这些矛盾和问题。比如,为应对“非典”冲击,2003年上半年采取了宽松的财税和金融措施,银行信贷和投资快速增长。在抗击“非典”胜利后,中央及时察觉到经济运行中的不稳定、不健康因素,及时预警,并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早控制苗头性、局部性问题,宏观调控的频率、手段、节奏和力度都掌握得比较好,使2003年的经济保持了稳定快速增长势头。2007年以来,我国投资、信贷、工业、净出口增长再度加速,金融市场流动性偏多,出现了由“偏快”转向“过热”的势头。针对这些情况,中央又及早动手,采取偏紧的措施操作,打出了一系列“组合拳”,促进经济运行转入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轨道。历史的经验表明,宏观调控必须坚持审时度势,准确把握国内外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抓住有利时机,运用有效的政策组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早建立防御机制,对已经出现的问题予以迅速解决。

二是注重宏观调控政策的组合性。一般而言,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和主要工具,在实现政策目标方面具有不同作用,二者的协调配合十分重要。在1998年至2003年的宏观调控中,为了有效治理东南亚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通货紧缩,选择“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组合:财政政策方面,较大幅度地增发长期建设国债,调整收支规模和结构,在财政投资结构改善基础上保证总需求扩大;货币政策方面,对内灵活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贷投放,使其稳定在一个比较合理的区间内,为经济总量稳定提供货币和信贷保证。这种“松财政、稳货币”的优良政策组合,有效地遏制了经济衰退和通货紧缩,是一次比较成功的政策组合应用。2004年以来,根据我国消费需求相对不足,同时投资内需和出口外需过旺造成的总需求扩张过快的具体情况,我国财政政策从“积极”转向“稳健”,逐步减少增发国债投资规模,多次调整出口关税政策,减轻人民币升值和出口增加的压力;货币政策则在保持总体稳健的姿态下多次频繁调整准备金率、利率和公开市场业务,以保持货币信贷稳定增长。这种“双稳健”的财政货币政策组合既不全面扩张,又不全面紧缩,实践证明效果非常理想。当前,中央提出按照控总量、稳物价、调结构、促平衡的基调做好宏观调控工作,推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是符合我国经济运行现状的,有利于解决突出问题。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我们还需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土地政策、产业政策、外汇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的协调配合,实行适当的组合模式,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是注重宏观调控手段的多样性。一般而言,政府的宏观调控有三大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是指政府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如价格、利率、汇率等),通过市场机制,间接地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控;法律手段,是指政府运用各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通过法制力量,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控;行政手段,是指政府运用行政机构的权力,通过强制性指令,直接对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控。在1988年至1990年的宏观调控中,我国尝试改变原来单一的行政调控,引入经济和法律手段,初步进行现代意义上的以财政货币政策为主的间接调控,但因对经济手段的运用不够熟练,导致调控过度。2004年以来的宏观调控,逐步强化了经济和法律手段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特别是更多地运用利率、汇率以及其他财政货币政策工具来间接影响经济主体行为,保证了宏观调控的客观性和科学性,积累了更为丰富的经验。在目前地方竞争体制更多带有行政色彩的背景下,中央政府在实行宏观调控时完全不用行政手段,也可能会影响宏观调控的效果。从总体上说,在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我国宏观调控方式实现了从依靠单一的行政手段调节转向三种手段调节并用,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调节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成熟,竞争机制不断完善,我国的宏观调控应当越来越多地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逐步缩小行政手段的调控范围,防止因行政调控越位或错位而造成宏观调控效率下降。

参考文献:

[1]郭亚军.综合评价理论、方法及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2]吴一丁.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比较与借鉴[J].学术探索,2004,(10).

[3]王健.健全宏观调控体系的对策思考[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2).

第9篇:宏观调控总结范文

1.目标的选择。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流行的看法是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是总量的绝对平衡与结构的相对平衡的统一。这个观念取得了较为一致的意见,因而学者重点讨论的是控制总需求还是控制总供给的问题上。宏观经济作为一个超级系统其调控目标是系列的、有层次的,稳定、协调、有序是宏观经济调控的基本目标,并且这些目标要分级或分层界定。在非正式约束的影响下,目标选择要依据区域特点进行宏观调控目标的制定,要符合区域文化和区域的价值观与道德观念。

2.调控的顺序。从传统的事后调控转为事前调控。传统的调控模式存在严重缺陷,第一存在严重时滞,不能及时解决会错失良机;第二力度很难把握,使经济过冷或过热。因此要改变这种被动模式。

3.调控机制的完善。在非正式约束下要不断完善市场秩序和市场机制,要保证市场进出的规则,优化市场结构;制定作价规则和严格的竞争机制,形成良好的市场道德秩序和价值观念,形成公平、平等的市场秩序。同时,规范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使政府与企业肩负起社会责任。

二、非正式约束的宏观调控工具模式的创新

现有的调控工具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与观念的进步宏观调控的工具模式也出现了创新和改革。

1.民债。民债是国家在国民经济遭受通货紧缩压力或危害时向公民发行的;在国民经济遭受通货膨胀压力危害时要求公民偿还的,仅具有货币购买功能的购物凭证。与其他债券相比民债的主要特点是:(1)与国债相反。国债是国家向公民借钱用于投资民是国家借钱实际是只能用于消费支出的购物凭证给公民用于消费。(2)债券都是有息的而债无需债务人付息利息由中央政府支付。(3)民债只能用于消费而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限比天内用于消费支出。(4)民债的对象是全体有稳定收入或偿还能力公民。(5)它是记式的公民无需用货币购买。(6)民债只能参与购买价格高于其面值的商品或服务。(7)民债在行时不规定偿还时限。民债在萧条期可以提升总需求曲线使其与供给曲线重新相交,是总需求与总供给在充分就业下达到新的平衡。在经济过热时期则有降温作用。

2.国土资源。邱铃章(2006)研究指出自2003年以来,土地参与宏观调控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者从体制创新、市场配置、规划编制及部门间协调配合等方面分析了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一些问题,曹清华(2004)认为土地供应政策要像金融货币政策那样,成为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而程烨(2011)认为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包括土地产权制度、土地登记制度、土地产权市场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土地金融制度等。

三、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