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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培训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教学培训管理制度

第1篇:教学培训管理制度范文

一、干部教育培训宏观管理制度建设

要建立健全组织部门主管、职能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形成统分结合、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教育培训管理格局。现行的干部教育培训宏观管理制度,说到底,仅仅是党政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没有制定出明确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尽管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但远远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下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要求。目前,我国党政干部队伍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存在着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双重管理的体制,二者的体制运行在《公务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没有完全理顺,存在着交叉、并行、重复的管理矛盾。为此,建议完善宏观管理制度,由组织部门切实履行牵头抓总、宏观管理职责,中央、省、市建立相应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头落实、教育培训机构分别实施的大教育培训格局。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加大统筹协调的力度,统筹班子,统筹规模,统筹资源,解决多头教育培训、重复教育培训等问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队伍是一支复合型的人才队伍,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稀缺资源,需要具备多方面的素质和能力。目前,对这支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基本上处于“三无”状态:一是没有形成成熟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二是没有建立起专门的教育培训机构;三是没有建立起一支成熟的师资队伍和课程体系。为此,建议抓紧制定出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办法》,明确规定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由组织部门负责管理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促使形成高效、灵活、多样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队伍教育培训机制。要对各个企业所设内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职责、运行、考核、资金投入等,做出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在数量上最多,分布领域最广,这一群体的文化程度相对较高,职业稳定性强,所从事的工作对专业知识结构和相关技能技术要求比较严格,个体的成熟和成长与知识、技能和经验的积累密切相关。对这支队伍的教育培训,重点应当以更新知识为目标,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能、新方法、新学科方面的教育培训为重点。为此,建议在全面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二、干部教育培训激励约束制度建设

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学分制度、督学制度、考核制度,建立内在与外在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共同作用的干部教育培训动力机制。要通过建立干部任职资质制度、干部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干部学习情况登记制度、干部教育培训项目自我申报制度等,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建议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双学历制度。干部在获得相应的国民教育学历基础上,还要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获得由中央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考试的干部教育培训证书。建立通报制度,通过定期干部教育情况通报,对各班次综合情况、学员考试情况等内容,及时地进行通报,使各级部门和相关领导及时地了解干部教育培训的情况。尝试建立与干部晋升、评优挂钩的干部教育培训制度。

三、干部教育培训投入保障制度建设

设立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制度。干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单位、个人乃至社会共同投入的分级负担的多元投入的统筹机制,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顺利进行。建议制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队伍建设制度,要不断优化师资队伍,有计划地选派专职教师参加社会教育培训。

四、干部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制度建设

建议成立中央干部教育培训考试委员会制度。专门负责干部脱产学习和在职学习的考试考核,由各级干部教育培训院校承担具体的考试任务。将干部的任职资格考试和在职自学的考试,统一管理起来。应将干部任职资格考试成绩作为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依据,实行“双学历”制度,促进训用有机结合。建议中央和省两级成立干部教育培训教学质量评估指导委员会。专门负责制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指标体系,开展对省、市、县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质量评估工作,督促教育培训机构不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五、干部教育培训市场竞争制度建设

第2篇:教学培训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学分制 县级教师培训 管理机制

《学分制背景下县级教师培训管理机制的研究》是在顺应时代精神的要求,结合邵东县域文化、经济、社会发展实情,综合邵东县教师进修学校(以下简称我校)近10年来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本课题经湖南省继续教育指导中心批准,成为省“十二五”重点资助课题。

一、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一)、问题的提出

科教兴国,教育先行;振兴教育,教师先行。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现代化教师队伍,是我国教师培训工作的目标,也是我国教育事业振兴的基石。2011年,教育部颁发了《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有计划、有目的地对全体中小学教师进行分类、分层、分岗培训,今后五年,对每一位教师完成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2011年11月,湖南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教发[2011]61号),对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12年8月,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出指导性意见。党的十也强调了教师队伍建设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关键地位,在当前这种历史条件下,教师培训机构要适应时代需要,实现工作转型。

我校在2012年底对参培教师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39%的教师对学分制并不了解,50%的教师对学分制的了解一般。针对教师培训管理,教师反映的问题集中在:①工学矛盾突出;②培训经费短缺;③培训实效性有待提高;④学分制管理需要加强。在新的背景下,如何加强对教师培训的学分管理,充分发挥县、乡、校的引领作用,构建适合农村教师培训的县级管理机制,提升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成为亟需研究的课题,我们必须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作出明确的回答。

(二)、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建立完善的县级教师培训管理机制,让每一个教师都能得到培训的机会,进行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对教师专项培训的240学分和校本研训的120学分进行细化认定和注册登记,本着“重任务、增实效、创特色、求发展”的工作思路,克服教师培训内容单一、效果不佳、经费短缺等实际困难,解决教师工学矛盾,提升教师整体水平,有利于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拓展,从而提高教学质量,为建设教育强县提供师资保障。这是课题研究的现实意义。

探讨教师培训的管理机制的构建,结合省内的学分登记管理办法,摸索出教师培训管理的有益经验,发挥“县―乡―校”三级联动功能,确保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的落实。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从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形成教师培训管理的科学理论,这是课题研究的长远价值。

二、研究的目标和内容

(一)、研究的目标

从实际出发,依托现代远程教育技术,在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中,实施学分制管理,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全体教师进行分类、分层、分岗培训;细化学分管理项目,将学分制管理运用到教师全员培训、学历提升教育以及校本研训中,确保全县教师本周期内有机会修满360学分;建立教师培训管理机制,包括人力机制、服务机制、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为全县教师培训架构优质平台;增强教师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提高教师的专业发展能力,从而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快速、和谐发展,为实现邵东教育强县提供优秀的师资保障。

(二)、研究的内容

(1)研究县教育局的政策指导功能。县教育局落实国务院、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教师培训文件精神,制定配套的措施和政策,确保每一位教师都能参加培训。将学分制作为加强教师培训的重要手段,对教师专项培训的240学分和校本研训的120学分的细化认定和注册登记形成制度,争取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师训经费按全县教师工资总额的1.5%纳入财政预算,为教师培训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同时县教育局在教师培训中还应发挥指导、监督、评价的功能,将教师培训同教师的聘用、晋级和绩效工资结合起来,有效推动全县教师积极参加培训。

(2)研究县教师进修学校的工作转型。县教师进修学校必须树立“师训即服务”的工作理念,研究教师培训标准,在一线中小学建设教师培训基地,以一线中小学名师为主体组建教师培训团队,探索教师培训新模式,创建大校本培训体系,做好这五个方面的工作,教师进修学校真正实现从原来的直接培训向全方位的服务转型。

(3)研究教师进修学校的功能定位。县级教师进修学校是县级教师培训的指导者、管理者、服务者和评价者,我校提出“精心指导、精致管理、精细服务、精确评价”的基本要求,坚持“四到位”:一是指导到位,把教师培训工作作为中心工作,在县域内以开放、长远的眼光对教师培训工作作出合理规划和设计,从宏观层面进行指导,尤其加强对中小学的校本研训进行有效指导。二是管理到位,教师培训项目的规划和审核、教师培训学分的登记、培训档案的整理等都需要认真对待;坚持“一切为了教师成长”的宗旨,为教师培训提供软硬件保障,培训后做好跟踪服务工作;积极探索培训的新形式(课例研究、行动研究、顶岗实习、置换培训、远程培训、校本研训),细化各项管理,保证培训的实效性;三是服务到位,树立为教师服务的理念,在教师培训工作中承担项目的规划、课程的开设、师资的提供、信息的共享和后勤服务的任务,构建教师培训“由下而上”和“由上而下”相结合的计划制定模式,采取“联合”、“托办”方式等,在教师中开展培训需求调研,构建为基层教师服务的立体化网络;四是评价到位,我们以学分制为抓手,着重探讨从科学、合理、全面的角度来评价教师培训工作的成效,力争教师培训后,从师德、教学技能、教育科研能力和学科整体知识建构四个方面构建一个科学的评价体系,保证培训的“高水平、细服务、优效果、好形象”。

(4)研究在学分制背景下,如何构建“县―乡―校”三级联动机制。三级联动机制,就是要充分发挥县教育局和县教师进修学校、乡镇中心校、一线中小学的能动作用,为全县教师培训提供科学优质的指导服务体系。县教育局、县教师进修学校宏观调控,在全县范围内统筹管理、做好教师培训的各项服务工作;乡镇中心校中观管理,落实教育局的政策,做好宣传,建设好中小学教师培训基地校,为一线中小学教师的培训保驾护航;一线中小学校微观组织,在五年内有计划、有目的地选送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培训,扎实开展校本研训,提升教师综合素质,推动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

(5)研究在学分制背景下,创造性地构建四位一体的综合管理机制。一是人力管理,包括培训者团队管理和学员管理。在研究中加强培训者团队的管理制度建设,如任课教师准入制度、专家(名师)资源库、教师评价机制等;对学员管理,我们将强化学员约束制度、激励制度、成果评价制度。二是评价管理,包括对学员的学习评价和培训者的评价。学员评价主要从师德、教学技能、教育科学研究能力和学科整体知识建构四个方面进行,让学员参加培训后真正地学有所获,学有所用;培训者的评价依托教师进修学校和参培学员的综合评价,实时监督培训者的培训表现,促进培训者自我提升。三是服务管理,将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相结合,注重课程的设计、运行和开发,做到按需施训,通过完善教师进修学校网络建设,为教师培训提供优质的网络资源,建立一批优秀的教师培训基地和一线教学名师资源库,进一步强化后勤服务和经费保障制度。四是激励管理,以县教育局和教师进修学校为主体,各中小学为辅助,通过教师参加培训期间的综合表现评优评先,同时评优评先同教师的聘用、晋级、学分登记和绩效工资结合起来,充分调动教师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变教师培训“要我学”为“我要学”,使得参加培训成为教师自觉的行为。将以上四项管理融入学分管理之中,依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精神,进行细化,创新学分登记管理机制,制定符合地区特点的、科学灵活的学分管理办法,形成制度,让县内每一位教师都能够完成360学分。

(三)、创新之处

在管理机制上大胆创新,构建“一制双线三级四位五新”的管理模式。一制主导:以学分制为主导,制定符合地区特点的、灵活的学分管理办法,有效促进教师培训。双线配合:县教育局政策导向、县教师进修学校组织实施,双线协调配合,保证教师培训收到实效。三级联动:县教育局、县教师进修学校宏观调控,乡镇中心校中观管理,一线中小学校微观组织,为全县教师培训提供科学优质的指导服务体系。四个到位:指导到位,管理到位,服务到位,评价到位,四位一体,保障教师培训有序有效进行。五项创新:研究教师培训标准,建设培训基地校,组建培训专家团队,探索培训新模式,构建大校本研训体系,实现五项工作创新。

三、研究方法和步骤

(一)、研究的方法

调查研究法。在2012年底,课题组用自编问卷对我县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的推行情况进行了调查,获得了第一手资料。在2013年4月中旬,课题组深入四个实验基地校进行调研,了解一线教师对学分制管理的想法,获得了有价值的信息,收获了教师的建设性建议。

行动研究法。边工作边研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提出问题,遵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方案―实施方案―反思改进―总结评价”六个步骤,让我们的课题立足于教育第一线,立足于课堂。我们选取两市镇一完小、两市镇四中、杨桥镇和仙槎桥镇三中“一镇三校”作为实验基地。四个实验基地能充分体现办学上的示范性,教学上的指导性,管理上的科学性,发展上的前瞻性,建设成为学分管理的实验室。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全面推广,把培训基地校逐步建立在一线中小学校,用于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同课异构研讨、培训成果展示、主体论坛、经验交流和培训跟踪服务等活动,为全县教师培训提供一个示范性窗口。

文献资料法。查阅我国教师培训资料,在文献中发现教师培训存在的不足和应对策略,深化课题的研究。北京、沿海江浙发达地区的教师培训管理工作卓有成效,我们将结合县域内实际,有选择性地将发达地区教师培训的成功经验借鉴过来,以推动我县的教师培训的发展。

2、实施的步骤

本课题拟用两年时间(2012.10―2014.10)完成。

第一阶段,课题申报(2012.10―2013.03)。做好课题申报的各项工作,完善课题研究计划。

第二阶段,全面研究(2013.03―2014.06)。课题立项后进行全面的研究,深入研究县级教师培训管理模式的创新、内容的选择、资源的开发,研究“县―乡―校”三级联动机制的构建,研究教师培训的人力机制、激励机制、服务机制和评价机制的构建等。在研究中广泛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力争圆满地完成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三阶段,结题验收(2014.06―2014.10)。 在全面研究的基础上,预计在2014年10月系统归纳,提升研究成果,完善研究的理论建构,并结题请专家组验收。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2011.01.

[2].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2011.11.

[3].邓仕煌、薛剑刚.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体制研究[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1).

第3篇:教学培训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培训师;体制;人才培养;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D261.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351(2013)01―0134―03

为提高办学质量水平,打造名牌干部学院,适应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需要,增强党性教育、能力提升和作风训练的针对性、实效性,推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创新发展,构建先进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现结合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实际,就学院培训师队伍建设管理进行探索性研究。

一、培训师队伍建设管理的意义

一般而言,培训师是指经过专门教育和训练,熟练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实践,专门从事培训项目的设计、实施、管理和评估等的工作人员。目前,培训师队伍建设管理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尚属起步阶段,因此,探索干部教育培训师队伍建设管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1.加强培训师队伍建设管理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职业化的要求

从国际培训经验来看,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均建立了完备、标准的教育培训体系,如美国建有ASTD组织,英国建有职业培训师体系,德国建有双元制培训师体系,培训领导人才和公务员的培训师职业化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我国干部教育是理想信念教育,党性教育和能力教育。随着干部教育培训事业的蓬勃发展,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在不断扩大,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人员也在不断增加。

2.加强培训师队伍建设管理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专业化的要求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培训内容广泛,不仅包括党性教育,而且还包括执政能力教育。二是培训特点显著,与普通高校教育不同,不是知识传授,而是思想政治教育。三是培训方式多样,不仅有研究式教学,讲授式教学,而且还有体验式教学,情景式教学,以及案例式教学等。因此,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专业性很强。对培训师而言,他不仅要熟悉管理方面知识,如培训需求的调研,培训项目的设计、组织、实施与评估,而且还要熟悉教育学、心理学等方面知识,要求培训师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综合的个人素质和很强的组织、协调和创新能力。

3.加强培训师队伍建设管理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的要求

干部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遵循干部学习规律,而且还要遵循干部成长规律;不仅要涉及训前的需要调研,训中的教学实施,而且还涉及训后的跟踪服务;不仅要提高干部的思想水平,而且还要提升干部的执政能力;不仅要具有实效性,而且还要具有针对性,切实做到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干部成长缺什么就补什么。这就要求培训师在整个培训过程中进行及时调研、创新培训、科学评估,努力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发展。

4.加强培训师队伍建设管理是名牌干部学院内在化的要求

名牌院校的核心内容就是要有名牌课程、名牌管理、名牌教材和名师等,名牌院校的标准就是在学员评价、同行评价、社会评价和组织评价中负有名气。打造名牌干部学院,对队伍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名牌干部学院不仅要求管理队伍精干高效,要求师资队伍少而精,要求保障队伍稳定、熟练、安全,而且还要求培训师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切实增加组训能力,增加培训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二、培训师队伍建设管理的实践

培训师队伍在国外发展很快,许多国家都在领导人才培训和企业员工培训中推行培训师项目制。培训师在中国尚属比较新鲜的职业。2002年10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标准》,意味着企业培训师作为一种新的职业正式登台亮相。我国培训师队伍也在迅速发展,特别是在企业培训和社会培训领域中发展较快。但是,由于起步较晚,国内的培训师制度体系还远不如英美等发达国家那么发达,更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专业的系统。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和人力资源的开发,我国企业培训和社会培训机构在培训管理方面逐步走向专业化、职业化的道路,从业人员相应实现由管理人员向培训师的转变。20世纪90年代,国外一些培训机构纷纷涉足中国培训市场,推出国际培训师资认证。特别是境外保险行业、IT行业、直销行业在国内业务的开展,带动国内培训行业的火爆发展。1999年,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启动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起草工作,并于2002年推出试点。2005年上海在此基础上完善并制定出新的职业标准,2007年出版相关教材和辅助资料。在企业培训和社会培训机构的培训师队伍发展方兴未艾之时,我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正面临着“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新形势,干部教育培训体制机制面临着改革、创新和发展,不少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培训的设计、组织、管理和教学实施等方面,树立新理念,开阔新思路,不断借鉴与运用国外领导人才培训和企业员工培训的先进培训经验和方式方法,不断探索干部教育培训职业化、专业化和科学化发展的新路径。国家行政学院、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已成为这一方面工作改革创新的急先锋。国家行政学院尝试了专业培训师队伍的建设,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正在努力建设一支“双师型”教师队伍,把项目设计能力作为教师的必备能力之一。基于干部教育培训的政治性、理论性、实践性等特点,按照办学要求和功能定位,为使学院成为有名的党性教育基地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研究中心,打造新时期的“抗大”和党性教育的“延安模式”,中国延安干部学院从2011年开始,以课题的形式进行理论探索和实践调研,深入研究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方式方法,并在过去多年的教学组织与管理的基础上,取得了培训师队伍建设管理研究的新进展和新突破。学院针对干部教育培训的自身特点和培训组织管理要做到“干部管、干部教、教干部”的新要求,提出将培训师定级定职建设、分类分层考核和末位淘汰管理,通过岗位设置、职务评聘和考核激励等办法,将项目设计、培训组织、教学实施和效果评估等工作列入培训师工作职责范畴,从而形成培训师与教师“两位一体”的干部教育培训新体系。

三、培训师队伍建设管理的建议

目前,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域,培训师队伍建设管理尚存在体制性困难和操作性问题:一是缺乏统一的培训师标准。二是没有培训师资格认定机构。三是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等存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事业编人员两类人员,培训师属于哪种职业类型和职称系列,还没有明文规定,存在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的有机结合问题。四是在实际操作中偏向于事业编人员管理,但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有关法规条例有所冲突,要解决相关问题,丞待顶层制度设计。因此,根据国家人事部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学院工作实际,为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提升管理队伍的结构层次,提高开放办学的核心竞争力,营造教学相长、学学相长、教教相长的良好学风,培养和造就一支精干、高效、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培训师队伍,建议将培训师纳入职称系列加以考虑,在参公人员和事业编人员中选拔、培养培训师,设立高级培训师、中级培训师和初级培训师三个层级,实行评聘分离,并建立以下三个机制来加强培训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1.培训师的管理机制

培训师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组织者”、“引导者”、“研究者”、“服务者”和“主持者”,兼具设计师、评估师和管理师三个方面的职责,主要承担培训项目的设计、组织、实施、考核评估和培训需求调研等工作。因此,按照事业单位岗位分类管理办法,培训师宜作为特设岗位加以管理,不占用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在岗位设置上,坚持科学合理、职能高效的原则,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在岗位聘用上,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资格审查、培训演练、内部公示、院务委员会决定等选聘程序,实行资格认证、公开竞聘、择优聘用。在岗位管理上,按照学院院管干部有关规定和权限,坚持身份管理和岗位管理相结合办法,实行职级控制和数量比例控制,积极鼓励相关人员一岗多能。

2.培训师的考核机制

培训师的考核应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着重从态度、能力、业绩三方面进行考核。态度是看提供培训资料是否及时、组织教学准备是否充分、工作状态是否热情等;能力是看科研水平、培训项目开发能力、把握学员需求及成长规律等;业绩是看学员、教员的评价、完成项目情况等。按照全面、客观、系统的原则进行考核。所谓全面,就是要考核培训前的准备工作到培训后的效果;所谓客观,就是要分清是否是培训师能力范围内可以实现的,否则便不能拿来评估培训师;所谓系统,就是要把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技巧到培训教材等所有影响培训效果的因素都纳入考核范围。对培训师的培训效果进行考核时,人事部门必须事先与内部培训师做好沟通工作,明确考核的目的不仅在于督促培训师认真准备培训内容、提高培训技巧等,更重要的是帮助培训师提高培训效果,以免培训师对评估产生抵触情绪。要按照学院和培训需求方要求,坚持一项目一考核,一人一考核;培训质量考核由学院、培训方共同实施。

第4篇:教学培训管理制度范文

(一)成人教育培训市场广阔

除了传统的计算机培训、语言培训和出国培训外,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变化,大学生就业竞争压力增加,对成人教育培训的需求不断加大,一些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考试培训也迅速兴起。近年来,成人教育培训市场竞争发展,专业化教育培训机构市场细分不断成熟,逐渐形成品牌培训企业和连锁培训,出现了如时代光华、新东方、华图教育、中公教育、北大青鸟等品牌连锁培训机构。我国传统消费观是省吃俭用,但个人对学习培训一般舍得投入,这也给教育培训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二)成人教育培训种类繁多

成人教育培训是发展全民教育、全面教育、终身教育的重要手段。据2015年教育培训行业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有3.4万个,成人教育培训市场总值达到6500多亿。成人教育培训从最初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出国留学语言培训,到目前涉及公务员考试培训,考研培训,“四六级”、托福、雅思等外语培训,各类资格证书培训,音乐、体育、舞蹈等特长培训,计算机、会计、企业管理培训等,品种繁多,涉及63个行业和种类,其中新增物联网、微电子商务、游戏开发、创业教育、职业规划等18个行业,基本涵盖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

(三)成人教育培训办学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成人教育培训涉及行业较多,培训组织灵活多样,培训时间长短不一,成人教育培训的办学水平也参差不齐。很多培训机构没有固定的培训场所,进行“小作坊”“打游击”式的培训。有的中小型培训机构办学条件简陋,租用教室、民房甚至车库、地下室、仓库等开展培训活动;一些条件较好的培训机构会租用礼堂、宾馆的会议室等,收费较高。成人教育培训师资水平也有很大差距,一些职业资格和技能培训机构师资队伍非常不稳定,人员流动大,很多临时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成为培训教师,培训质量堪忧。

(四)成人教育培训收费偏高

相比于学前教育培训和中小学课外辅导教育培训,成人教育培训被认为是低投资、高回报的产业,是最具“钱景”的行业之一。很多培训机构收费高、利润高,培训费用少则几千元、动辄上万。据统计,2014年全国公务员考前培训项目的平均培训费用达到5600元,“MBA考前培训”前三名教育培训机构的盈利分别是2.3亿、1.9亿和1.3亿。很多培训机构打着“保过班、冲刺班、押题班、VIP班”的旗号收取天价培训费用。

(五)成人教育培训缺少法律监管

目前成人教育培训市场存在监管盲区和监管风险。教育部门对教育培训和民办学校的准入资格控制较严格,一些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就在工商部门注册“文化传播公司“”教育咨询公司”等,通过打球的方式“挂羊头卖狗肉”,来逃避教育部门的监管。教育、工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存在多头管理,同时也存在监管漏洞,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培训机构。当学员遇到虚假宣传、捐款潜逃、合同纠纷等情况时,不知该向哪个部门投诉,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缺失的表现

(一)缺少办学资质

目前成人教育培训市场上没有办学许可证和办学资质的机构随处可见。为保障办学质量,教育部门对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固定资产、招生章程、培训费用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制定了一套非常复杂的审批程序。有的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另辟蹊径,通过在工商部门注册了公司,有的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就开展教育培训业务。这些机构既不受教育部门的监管,又可以名目张胆地招生培训,致使培训市场乱象丛生。

(二)培训质量无法保证

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监管和约束,成人教育培训质量良莠不齐。一些机构是先招生,后租教室,聘教师,开课时间不确定,上课时间严重缩水,“一对一”变成“一对多”,“小班”变“大班”,培训质量难以保证。一些机构打着“专家、名师”的旗号招生,由于师资条件有限,常常是临时聘用毫无经验的研究生来冒充“专家”敷衍了事。

(三)培训纠纷频发

由于培训机构大多采取一次性预付学费的方式收费,并且不能开具正规发票,一旦学员对培训效果和质量不满意,想要退款就非常困难。同时这种一次款的方式风险非常大,有的培训机构收完学费后一夜之间就捐款潜逃或人去楼空了。培训合约中有很多不平等的条款限制和陷阱,导致学员很难维权,培训机构以各种借口拒绝退钱,一些所谓的“不过退款”和“不满意退款”的培训班,在退款时设置非常苛刻的条件障碍,在合同中规定参加培训人员不能迟到早退、不能将课堂讲义带出教室、不能录音录像等等,只要一条违反了合约规定就不退款,并且退款也只退一部分学费。

(四)虚假招生宣传由于成人教育培训市场竞争激烈,有的培训机构为了扩大生源,不惜编造虚假信息。有的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夸大学校办学条件和社会荣誉;有的伪造教师学历、夸大培训质量、宣称有雄厚的师资团队、教师有很高的押题命中率、有内部消息和特殊渠道可以“100%包过”等等;一些培训机构打着“不过退款”“签约通关”等旗号来吸引眼球,但是退款的时候不能100%退款。

三、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针对性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成人教育培训的监管没有针对性的法律监管制度。虽然国家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成人教育培训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准则,但是操作性不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以盈利性为目的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并不适用于该法中的法律监管和法律责任。教育部也明确指出社会培训机构不属于学校,因而无法监管。从法律监管的逻辑起点来讲,要想做到依法监督和管理,必须要有一个适用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明确的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这方面的法律建设还不够完善,对一些合同纠纷和违约行为都是参照《合同法》《广告法》来解决,没有关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监督和处罚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法律依据。

(二)办学审查门槛过高

目前我国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审查标准过高。虽然限制了一些不符合办学要求的培训机构进入培训市场,但过高的要求也导致一些培训机构对正规审批手续和办学资质望而却步,长期“无照”办学和“黑户”经营。这些没有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无法吸引投资,不能改善办学条件,不能有效地提高办学质量。不仅阻碍了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壮大发展,同时也使管理部门无法有效监管。另一方面,成人教育培训资质审批程序和手续也非常复杂,不仅要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同时对培训机构的办学规模、形式、管理、资金等都需要繁杂的申报材料,这些复杂的审批程序需要培训机构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办学资格审查门槛过高和审批程序复杂,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无证办学机构增加。

(三)监管部门不作为

由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和登记分散在教育、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各部门权责划分不明确。盈利性的培训机构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培训企业和机构,是按照工商行政登记要求办理,并没有在教育管理部门备案。这样就造成了成人教育培训市场上的法律监管主体多头,各个部门都有监管的职责,却都不作为,出现监管“真空”和“盲区”。这些部门普遍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对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监管不作为、监管失控。在出现重大违约纠纷和恶性携款潜逃事件时,主要监管部门互相推诿责任。

四、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路径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的健全是教育培训市场规范合理发展的基础和保障。目前的法律法规都没有针对教育培训监管的专门性法律,应建立起从全国到地方的涉及学前教育培训、课后教育培训到成人教育培训的全方位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全国性针对教育培训特别是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制度要统领全局,明确监管部门和法律责任、处罚标准和退出机制,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使教育培训法律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地方性的配套法律制度要根据地方特色和培训市场的保有量、行业发展情况,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将年度审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改变谁“都有权管、谁都不管”的局面,各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口径、统一处罚标准,各司其职。在建立相关法律制度之前,要充分调查研究,既有针对性和操作性,能规范培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又能促进培训机构自我完善和自我约束,推动行业自律,促进培训机构树立企业信誉和诚信办学的良好形象。

(二)设置宽严结合的审批标准

毋庸讳言,目前教育主管部门的教育培训办学资质审查和标准过于严格,而工商管理部门又过于宽松。建议加强成人教育培训办学审查标准的顶层设计,制定科学合理、宽严结合的审查标准,既要保证完善成人教育培训的办学资质,又要保护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积极性。对于繁杂的审批手续,要结合实际认真梳理、重新审视,该保留的保留、该简化的简化、该砍掉的砍掉,建立与审批标准相适应的审批程序。设置科学合理的审批流程,实行“一站式”办理。在审批办学手续时,实行成人教育培训教师实名备案制度,审查培训教师相关资质和教师资格证。培训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批符合办学资质和注册条件后,实行注册保证金制度,进行承诺监管,有效防范风险。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明确监管职责。实行分类管理,严格规范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杜绝天价学费,严格防止和严肃打击合同陷阱。

(三)完善法律监管体系

第5篇:教学培训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三章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章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六章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四条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七章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第6篇:教学培训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三章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章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六章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四条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七章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第7篇:教学培训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三章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章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六章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四条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七章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第8篇:教学培训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职业技能培训 资格框架建构 培训机构

[作者简介]姜伯成(1962- ),男,重庆人,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助理,副研究员,主要从事职业教育管理与研究工作;傅渝稀(1981- ),女,重庆人,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方面的研究。(重庆 400015)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18-0173-02

职业技能培训是我国由人力资源大国转向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载体,是不断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的主要途径。职业技能培训行业作为知识密集型的高端服务业,在以知识经济为主导的企业人力资源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从现实状况看,由于我国培训机构数量众多、所有制结构复杂、规制建设尚未全面到位等原因,部分社会职业培训机构不能有质量地完成好职业技能培训任务。为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督促各级各类培训机构提升培训质量,笔者提出了构建职业技能培训资格框架的设想,通过资格准入、资格认证、资格管理等制度把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入门关,走好培训质量保障的第一步。

一、构建职业技能培训资格框架的必要性

(一)培训机构无序竞争,导致培训市场混乱

由于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利润丰厚,吸引了众多投资者投资教育培训行业,培训机构迅速增加,导致教育培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这些社会培训机构也在承接政府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在竞争激烈的条件下,难免发生市场失范行为。

(二)培训机构良莠不齐,无法保证培训质量

现在成立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门槛很低,有些培训机构以小型作坊式经营,既没有规范的管理,也没有足够的专业培训教学硬件条件。社会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也比较薄弱。很多社会培训机构没有一支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培训教师大多是半路出家,临时聘请。有的培训机构甚至没有教师,只起承接培训项目、招生和中介作用,从社会上或客户那里得到了培训需求,组织到生源后,临时聘请几个教师,教师通常上课时来,下课就走。有的社会培训机构以追求经济效益为最终目的,既没有标准化教材、课件,更没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实验设备。有的培训机构有培训教材,但培训内容系统性差,缺乏有效的设施设备支撑,难以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有的培训机构为节约培训成本,随意更改培训计划,减少学时,偷工减料,缩短学员的实习时间和实习内容。这样的社会培训机构明显无法保证培训质量。

(三)多头管理现象普遍,无法有效形成合力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及社会培训机构实行多头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社会力量办学机构除了接受教育部门宏观管理,经营性的培训机构要由工商部门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并管理,公益性的培训机构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事业单位性质的培训机构由编制管理机关管理。综观办学审批机关和执照核发机关就可以看出,政府有多个部门在负责管理教育培训机构。这种多头管理现象,管理制度不能统一,无法形成管理合力,以致出现各自为政,最终形成重视审批而忽视监管的管理松懈局面。

二、基于专业的职业技能培训承训资格认证的思路及意义

(一)认证思路

资格认证以专业为对象,而非整个机构。由愿意承接培训项目或任务的培训机构,根据自身条件,确定一个或几个专业,向培训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训资格认证申请,通过专业承训资格认证的机构才有机会承办相关专业的项目培训。

(二)意义分析

1.有利于避免承训资格审批的随意性。培训项目主管部门目前对于有资格承办培训项目的机构管理比较宽松,由于没有具体指标要求,基本上有意愿承办的社会培训机构都可以通过资格审批,职业技能培训承训资格认证制度的执行,使培训项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专业来审批众多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格,避免承训资格审批的随意性。

2.有利于避免培训项目任务给予的随意性。目前,可以承接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众多,经常令培训项目主管部门眼花缭乱无所适从,而以机构为单位的现行培训资格审批制度又进一步为培训项目下达的有的放矢增加了选择难度,在海量的培训机构申报信息中,项目主管部门很容易“中招”将某个培训任务下达给并没有相应专业培训实力的机构。有了职业技能培训资格框架后,通过资格认证,项目主管部门可以清晰地辨认出符合培训项目专业要求的培训机构,再通过培训任务招标确定制度,在这些有资格承办培训项目的机构中确定承训机构,下达职业技能培训任务,从而避免培训项目任务给予的随意性。

3.有利于提高培训质量监管的针对性。在施行资格认证制度后,项目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专业标准对职业技能培训质量作更为细致的验收,大大提高了培训质量监管的针对性。

4.有利于提高培训机构管理的有效性。职业技能培训资格框架中有比较完善的资格管理制度,可以帮助项目主管部门提高对承训机构的有效管理。

三、职业技能培训资格框架及其建构策略

(一)资格框架建构

1.资格准入制度。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主体(即承训单位)主要是各级各类培训机构。为了达到更好的培训效果,笔者提出在现有基础上,构建一个资格框架,分专业进行承训单位培训资格认证,实行承训单位资格准入制度。资格框架构建以专业为对象,而非单个机构。通过资格认证的机构才能承担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任务。也就是说,以后培训项目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资格准入制度,根据专业来锁定承训机构,进而通过其培训方案的筛选下达培训任务。

2.资格认证制度。资格认证是资格准入的第一环,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步,通过资格认证的机构才有获得培训项目主管部门相应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可能。以专业为对象进行认证,要认证的是培训机构中某专业是否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移民技能培训所需要的条件和资质。

资格认证的对象为专业,可以采取两种认证办法,一是直接认证,二是评估认证。(1)直接认证。直接认证即采取依据现有第三方权威认证结果的办法直接确认。在具有招生资格的机构中,凡是经过国家、省市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均可直接认证,发给相应认可证明。得到认可专业的机构有资格承担相应专业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2)评估认证。除直接认证以外的机构,若要承接培训项目,首先必须经过评估认证取得准入资格(仍以专业为对象),获得相应认可证明,方可承担相应专业(技能)的培训项目。

评估认证的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五个一级指标:专业基础教学条件、课程设置、教师队伍、实训条件、管理水平及培训质量。另有13个二级指标(场地设施、资源配置、设置原则、课程计划、课程实施、队伍情况、学历职称、专业素质、实训基地情况、实训方式、实训效果、机构管理、质量保障),34个观测点(校舍条件、教师配备、教学设备、经费保障、资源建设、教育技术、目标定位、培训理念、培训教学计划、培训教学内容、培训教材选择、过程质量监控、教学方式方法、训后评价、专业教师数量、专业教师资质、学历状况、教学水平、学术及专业水平、教师来源、设备设施及价值、实训设备使用情况、实训基地承担社会培训情况、承担方式、学员满意度、规章制度、工作规程、学员考核、档案管理、质量保障体系构建、质量监控机制、培训实绩、学员收获、同行评价及社会声誉)。

承训单位专业资格评估认证工作(简称专业认证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的顶层机构领导,其下各省市机构组织,聘请第三方专门评估机构具体实施。承训单位专业资格评估认证程序包括:申请认证、机构自评、审阅《自评报告》、现场考查、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

第三方专门评估机构应根据认证结论,撰写认证报告,并以书面方式将认证结论及专业认证报告等材料提交项目主管部门的省市机构相关部门,如果这个部门未通过提交的认证结论,第三方专门评估机构须重新审议。重新审议之后,向其提交新的认证结论,由其再次审查,并以本次审查结论为认证的最终结论。认证结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的省市机构负责。

承训单位专业资格认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由项目主管部门顶层机构、其省市级机构、省市教育委员会、专门性研究机构等推荐专家组成,其办公室设在项目主管部门省市机构相关部门)对专业认证工作实施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或随机抽查专业认证的过程或环节,对认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3.资格管理制度。专业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的,有效期4年。在此期间,其机构应针对第三方专门评估机构提交机构的认证意见,就专业建设方面的改进措施和新进展,每年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一次改进报告。改进报告采用网上公示方式。如果申请认证机构不能按时提交改进报告,则终止其认证有效期。

通过认证的专业在有效期内如对课程体系做重大调整,或师资、办学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应立即向项目主管部门的省市机构相关部门申请,对调整或变化部分进行重新认证。重新认证通过者,可继续保持原认证结论至有效期满;对擅自缩短培训时间、套取培训经费、满意度低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立即终止原认证的有效期,两年内不准重新申请认证资格。通过认证的专业如要保持认证有效期的连续性,须在认证有效期限满前一年的上半年重新申请认证。

(二)资格框架运行的保障措施

1.强化资格管理意识。意识决定行动。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明晰资格管理的内涵和外延,重视资格管理的重要作用,强化职业技能培训资格管理的意识,严格实行资格准入、资格认证和资格动态管理制度,为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服务。

2.强化多种监管措施。一是资格认证情况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监督;二是培训项目公开,给予所有有资格的承训机构同等申报培训项目的机会;三是严格实行资格准入,培训专业审查申报机构的资格,不具备资格的一律否决;四是实行培训项目招标决定制度,对符合资格者采取公开招标办法,通过对其培训方案进行严格评审和比选,择优确定承训机构。

3.厉行违规惩戒制度。运用法纪、行政、民主监督、公示等多种手段监管职业技能培训资格框架各项制度的施行,对在资格准入、认证及管理中出现违规的主管部门、承训机构及其个人,要按照有关法规和制度严格追究责任,以保障资格框架的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1]陈公海,贺忠良.上海市有关培训机构调研报告[J].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9).

第9篇:教学培训管理制度范文

按照省市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绿色な榕嘌倒ぷ鞯耐骋话才藕筒渴穑苹SPAN lang=EN-US>2004年在全乡范围内培训300名农民绿证学员,为了把此项工作落实到位,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 培训目的:

在全乡范围选拔一批优秀农民参加此次培训。提高学员的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农业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并且通过学员的带动,使全乡农业生产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

二、任务目标

2004年度计划在全乡培训农民绿证学员300人(具体见附件)

三、培训内容

按照省市下达的培训内容结合我乡农业开发项目和种植业结构调整需求,我乡确定优质水稻栽培、高油大豆栽培两个专业,对优质水稻栽培、高油大豆栽培的操作规程进行系统培训。

四、保证措施及要求

1、要保证培训的任务落实。本年度下达的绿色证书培训,属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科技保证措施。为了保证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此次培训的学员均具有代表性,能真正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2、培训质量。按计划下达的培训人数和培训专业,组织开展培训重点选拔科技示范户和种田能手,参加培训,注重操作技能方面的训练。保证规定的学时数量。培训教材统一编、订、发放。培训结束后,按要求组织相应的考试,合格者发给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绿色证书。

3、规范管理。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培训台帐,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教案、学员点名册和记分册。学员登记表、学员情况统计表、学员情况统计表及各项管理制度,提供培训实验,实习场所,为学员创造良好的培训环境。

4、加强教学班管理。为保质保量地完成200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区绿色证书培训任务,特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见附表2),按专业成立了6个教学班(每个班50人)和班委会。制定学员守责、教师职责、考务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和班委会、教师名单并塑封张贴上墙。

附件:

1、2004年度XX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绿色证书任务表。

2、2004年度XX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绿色证书培训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3、2004年度XX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绿色证书培训班班主任及班委会名单。

4、2004年度XX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绿色证书培训学员管理制度。

XX乡200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绿色证书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省市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绿色な榕嘌倒ぷ鞯耐骋话才藕筒渴穑苹SPAN lang=EN-US>2004年在全乡范围内培训300名农民绿证学员,为了把此项工作落实到位,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 培训目的:

在全乡范围选拔一批优秀农民参加此次培训。提高学员的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农业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并且通过学员的带动,使全乡农业生产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

二、任务目标

2004年度计划在全乡培训农民绿证学员300人(具体见附件)

三、培训内容

按照省市下达的培训内容结合我乡农业开发项目和种植业结构调整需求,我乡确定优质水稻栽培、高油大豆栽培两个专业,对优质水稻栽培、高油大豆栽培的操作规程进行系统培训。

四、保证措施及要求

1、要保证培训的任务落实。本年度下达的绿色证书培训,属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科技保证措施。为了保证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此次培训的学员均具有代表性,能真正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2、培训质量。按计划下达的培训人数和培训专业,组织开展培训重点选拔科技示范户和种田能手,参加培训,注重操作技能方面的训练。保证规定的学时数量。培训教材统一编、订、发放。培训结束后,按要求组织相应的考试,合格者发给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绿色证书。

3、规范管理。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培训台帐,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教案、学员点名册和记分册。学员登记表、学员情况统计表、学员情况统计表及各项管理制度,提供培训实验,实习场所,为学员创造良好的培训环境。

4、加强教学班管理。为保质保量地完成200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区绿色证书培训任务,特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见附表2),按专业成立了6个教学班(每个班50人)和班委会。制定学员守责、教师职责、考务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和班委会、教师名单并塑封张贴上墙。

附件:

1、2004年度XX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绿色证书任务表。

2、2004年度XX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绿色证书培训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3、2004年度XX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绿色证书培训班班主任及班委会名单。

4、2004年度XX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绿色证书培训学员管理制度。

XX乡200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绿色证书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省市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绿色な榕嘌倒ぷ鞯耐骋话才藕筒渴穑苹SPAN lang=EN-US>2004年在全乡范围内培训300名农民绿证学员,为了把此项工作落实到位,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 培训目的:

在全乡范围选拔一批优秀农民参加此次培训。提高学员的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农业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并且通过学员的带动,使全乡农业生产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

二、任务目标

2004年度计划在全乡培训农民绿证学员300人(具体见附件)

三、培训内容

按照省市下达的培训内容结合我乡农业开发项目和种植业结构调整需求,我乡确定优质水稻栽培、高油大豆栽培两个专业,对优质水稻栽培、高油大豆栽培的操作规程进行系统培训。

四、保证措施及要求

1、要保证培训的任务落实。本年度下达的绿色证书培训,属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科技保证措施。为了保证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此次培训的学员均具有代表性,能真正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2、培训质量。按计划下达的培训人数和培训专业,组织开展培训重点选拔科技示范户和种田能手,参加培训,注重操作技能方面的训练。保证规定的学时数量。培训教材统一编、订、发放。培训结束后,按要求组织相应的考试,合格者发给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绿色证书。

3、规范管理。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培训台帐,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教案、学员点名册和记分册。学员登记表、学员情况统计表、学员情况统计表及各项管理制度,提供培训实验,实习场所,为学员创造良好的培训环境。

4、加强教学班管理。为保质保量地完成200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区绿色证书培训任务,特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见附表2),按专业成立了6个教学班(每个班50人)和班委会。制定学员守责、教师职责、考务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和班委会、教师名单并塑封张贴上墙。

附件:

1、2004年度XX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绿色证书任务表。

2、2004年度XX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绿色证书培训领导小组及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