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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管理精选(九篇)

海洋生态环境管理

第1篇:海洋生态环境管理范文

关键词:海洋经济;生态建设;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生态建设视角下发展海洋经济的路径探寻――以漳州为例

收录日期:2014年9月11日

福建是党的十以来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第一个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也是海洋经济发展的试点省,拥有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先试的有利条件。作为省内拥有海洋资源优势并提出“十二五”期间要由海洋经济大市向海洋经济强市跨越的漳州,在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同时也不可忽视海洋生态建设问题。

一、漳州海洋经济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漳州市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发展,2012年海洋经济总产值达到997.7亿元,增长21.2%,占全市GDP比重从2011年的19.8%提高到20.7%,初步形成临港工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生物科技、海洋渔业、海洋现代服务业等为主体的产业体系。但从生态建设视角来看,发展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海洋生态环境失衡的压力趋大。漳州正处于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初级阶段,按照“十二五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制定的发展目标,未来海洋第二产业比重将占据主导,2013年占68%,2015年为77%,2020年为72%。其中,临港工业发展将成为漳州海洋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但漳州当前港口及海洋基础设施建设仍然比较薄弱,投入相对不足,综合集输运网络相对滞后,仍有陆源污染物未加处理直接排入海域;池塘养殖开发规模过大,含有大量的养殖废水排海;大面积单一品种的浅海设施养殖,导致海水营养成分失衡,海洋生物群落组成改变,藻类衍生,严重影响了周围海域海水质量,这些都给海洋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陆源污染仍是海域污染的源头。根据《2011年漳州市海洋环境状况公报》,2011年漳州监测的11个陆源入海排污口,其中6个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现象,超标污染物有总磷、粪大肠菌群、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和六价铬。龙海市龙海桥市政排污口邻近海域综合环境质量等级为差,其中水环境质量为极差;常山开发区竹港排污口邻近海域综合环境质量等级为极差。随着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的突出,对海洋资源深度开发、综合利用造成负面影响,临港工业发展也会受到环境容量制约。今后海洋开发与保护的矛盾将日益突出。

(二)海洋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经济片段化特征明显。漳州海洋经济发展总体上还比较滞后,海洋产业规模还不够大,发展质量还不够高。目前,海洋经济增长主要依靠资本、资源和劳动要素的投入数量的增加来推动,资源依赖型产业占相当大比重,海洋经济增长以资源和环境的损耗为代价,还没有通过技术进步和生产效率的提高来推动海洋经济增长,增长方式粗放。海洋三次产业中除了海洋渔业,大部分是利用海洋作为通道和载体的港口航运和临海工业,对海洋资源深度开发的内涵式产业很少,工业产品的总体档次偏低,高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名优产品、名牌产品较少,产品外向度不高,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未能形成规模,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不足,代表价值链高端的港口物流、航运服务、海洋生物、海洋新能源等发展还比较滞后,战略产业不突出。从2012年漳州市海洋经济数据看,三次海洋产业比例为16∶49∶35,第二产业比重偏小,竞争力强的海洋特色产业、龙头企业不多,海洋能源开发与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尚未形成规模与竞争力。漳州海洋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产业链较短。在海洋经济产业结构、政策力度等方面,漳州与厦门、青岛、宁波等海洋经济先进地市相比差距还较大。而基于传统经济线性和片段价值创造的观念和模式,漳州七个港区发展定位有雷同现象,几个沿海县区大都规划发展水产品加工、海洋生物、船舶制造、滨海旅游等产业,产业同构较严重,缺乏从产业链、产业集群及循环经济发展角度来综合考虑整个漳州海洋产业的联系与发展,产业经济呈现片段化。这种地方产业的同构加上行政分割往往会使得地区之间表现为竞争而非协作的状态,不利于海洋资源的有效利用。

(三)各级政府海洋管理部门分权不明。我国现阶段的国家-省-市-县自上而下的四级海洋经济管理体制和以省级行政单元为主的区域海洋经济管理制度,主要囿于行政区划的影响。沿海各县区海洋综合管理机构尚未健全,体制尚未理顺,多头设置海洋和渔业等管理体制,为统一管理带来困难。目前,海上执法部门,如海监、渔政、环保、港监、公安、边防、海关等力量各自为政,力量分散,形不成合力,无法对海洋实施统一、有效的监督和监察。目前,海洋经济管理机制具有海洋综合管理、海洋行业管理并存的特点,海洋资源产权管理和使用权划分不清,资源开发利用中缺乏有效的协调管理机制,各行业各自为政、无序开发状况仍然存在。海洋环境保护问题是单纯的行业管理无法解决的,地方管理部门又容易受地方利益的驱使,对本区域的海洋管理行为、过度开采行为采取姑息包容的态度,不利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四)海洋生态建设亟须的财税政策欠缺。当前漳州海洋生态建设财税政策欠缺严重制约了海洋生态建设发展。第一,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国际经验告诉我们,环保投入占GDP的比例达到1%~1.5%时,只能基本控制环境污染的加剧;当环保投入占GDP的比例达到2%~3%时,才能改变环境状况。而根据《漳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漳州市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十二五”期间,漳州市计划投入53.4亿元用于环境保护领域,只占到“十二五”漳州确定的目标GDP的0.7%左右,可见,环保投入严重不足,这将直接导致环保目标难以实现;第二,税收政策不完善。虽然有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建税等税种,为环境保护提供一定的资金来源,但其相关规定不具体,缺乏协调性,而且至今未开征环保税,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稳定的、专门治理生态环境的税收收入来源;第三,现在实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缺陷。一是收费标准过低,其收费数额大幅度低于治理成本;二是收费项目和收费对象不明确、不规范,根据《漳州市排污收费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试行)》,收费规定主要只对废水、废气、噪声、危险废物污染源进行收费,而没有对生活垃圾等收费;三是收费标准不合理,仅对排污超标的污染物征收,对已经达标或未达标的不予征收;对同一排放口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对机动车、轮船、船舶等流动性污染源暂不征收排污费,这实质上是对排污行为的纵容。

(五)海洋高等教育不足,生态意识难普及。漳州要建设海洋经济强市,则亟须适应海洋产业发展需要的创新型人才、技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要不断提高海洋知识和技术创新水平,这就需要加强海洋高等教育。目前福建省只有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厦门大学、集美大学、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这些海洋专业人才培养学校,漳州仅有的海事职业技术学校主要是培养航海、海事人员,没有开展海洋相关科研工作。海洋高等教育缺乏,海洋科技教育力量比较弱,知识和技术创新水平不高,吸引海洋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和技能人才的环境欠佳。忽视海洋生态意识的普及,公众普遍缺少对海洋生态的环保意识,不了解哪些行为和活动会对海洋生态造成影响,漳州民间的环保组织和人士很少,形不成海洋环保的影响力。

二、漳州发展海洋经济路径选择

(一)统筹规划,加强涉海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第二次党政联席会议的部署,加紧联合厦门、泉州共同开展《厦漳泉海岸带综合开发和保护专项规划研究》,开展新一轮市、县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加强漳州涉海规划与全国、全省涉海规划衔接,争取更多布局进入上级规划,为大项目审批和落地奠定基础。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拟订并执行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

加强涉海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加快推进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重点海洋经济发展区域基础设施步伐,推进双鱼岛、招银港区和后石港区、古雷港区码头泊位群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承接重大产业的承载功能;二是加快临海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加快建设沿海大通道等集疏运体系,建成干支相连、江海互通、水陆一体、海空配套、公铁衔接、分工协作的现代化交通综合运输体系;三是加紧海洋生态监测和预报体系建设。加紧设立和完善市级海洋环境监测与预报中心,推进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健全漳州海洋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强化海洋环境监测,在沿岸及近海增加监测点位,进一步扩大监控面,开展实时监测,加强对海洋赤潮、水域污染等海洋渔业灾害的监测和预报,严格对海洋工程、海岸工程进行环境动态跟踪监测,建立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滨海旅游海域环境质量信息公告制度,增加海洋管理部门工作的透明度,既可以使人们及时了解海洋生态状况和变化趋势,又可以起到监督作用。

(二)优化产业结构,构建海洋经济产业链网络体系。传统的海洋产业活动更多的关注于投入产出的过程以及产业活动的物质结果,产业的扩张各自为政、难以协同,自然造成海洋资源利用效率低、社会成本高昂、增长方式粗放,亦难以形成有机的产业体系。为了摆脱路径依赖、实现海洋资源的永续利用,应致力于海洋产业的生态化发展,发挥生态供应链上各产业的功能,实现产业与产业、产业与资源、产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海洋产业生态化更应关注海洋产业自身的结构转换能力、产业之间共生性和产业增长糅性的提升。

漳州应构建海洋经济的产业链网络体系,以可循环的产业网体系代替片段的海洋产业经济,以集群化形式代替零散的产业布局,以新的生产方式和新的技术延长产业链并衔接产业体系。可将滨海旅游业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发展目标,为海洋经济发展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集垂钓、观光、餐饮、娱乐于一体的休闲渔业,坚持保护环境与休闲渔业开发协调一致的原则,把生态文化、生态养鱼、生态捕捞等融入休闲渔业开发的全过程,开发建设具有海岛特色的、滨海渔文化为依托的休闲渔业新产品。海洋船舶制造业应以园区的形式布局,由于其产业循环链的构建与钢铁、机械、电气、电子、轻工业、航运等数十种工业、行业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通常以集群形式发展。临港石化产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石油、煤炭和化工原材料,排放大量的废水、废渣、废气,因此应采用生态工业园区的模式。

(三)实施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科学综合管理。从传统的、以部门为主线的海洋经济活动分割式管理向“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岸带综合管理”转变。该管理方法强调的“综合”是在海岸带综合管理(ICM)的部门间、政府间、空间(海陆统筹)、科学管理(或海岸带资源管理涉及学科间知识和信息共享)、国际行动五个方面综合的基础上,又渗透了MEBM所含的可持续发展意义上的综合,即生态、经济和社会系统的综合。

漳州要强化海洋综合管理职能,完善有关部门协调合作机制,改变多头管理的局面。可考虑以厦漳泉同城化为契机,与厦门、泉州建立较高层次的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机制,按照符合海洋生态系统的客观规律确定海洋环境保护各管理主体的分工。研究推广流域联防联治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合审批、跨行政区域污染事故应急协调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坚持陆海统筹、海陆联动,全面开展入海排污口检查,依法查处陆源污染。

(四)加紧制度创新,实施支持海洋生态建设的财税政策

1、设立海洋生态建设专项资金,设立市政府海洋环境管理财政专户,加大对海洋生态资源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引导设立蓝色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海洋新兴产业、现代海洋服务业、现代海洋渔业等海洋产业发展。

2、加强和完善环境税收、生态补偿、绿色信贷、绿色税收、绿色贸易、绿色保险等工作。在增值税改革方面,实现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实现循环经济的税收优势。在税收优惠方面,增强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环保的针对性。

3、建议实行海洋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与排污收费相比更有利于降低治理污染的成本,使资源配置更有效率。

4、完善财政补贴制度。政府财政的环保补贴应由以往的环境设施建设前期补贴转变为设施建成后的运营期补贴,即根据环境设施实际处理的污染物的数量和成效给予补贴,切实发挥环境设施建成后的环保功能,提高财政发展海洋生态经济的补贴实效。

(五)加强海洋高等教育,增强海洋生态意识和观念。继承和发展传统海洋文化精华,发展具有新时代特征的现代海洋文化,转变单纯以开发、扩张、追求商业利益为目标的传统海洋文化观,树立科学发展、谋求海洋经济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新的海洋文化观。

1、加强海洋高等教育,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和储备高级专业人才。密切与厦门高校和科研单位的合作,抓好国家海洋三所科技兴海研发中心、厦门大学东山太古海洋中心、城洲岛全国海岛生态试验基地的建设,加强漳台在生物医药领域合作交流,重点发展海洋生物技术和海洋生物医药。

2、强化海洋与渔业文化宣传,吸引社会公众对海洋的关注和支持。继续通过举办“世界海洋日”、“增殖放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水产品美食节”等活动,借助“渔博会”、“6・18项目成果交易会”、“9・8投洽会”、“11・18农博会、花博会”等展会平台,宣传海洋与渔业文化,凝聚社会公众对发展海洋与渔业事业的共识。开展海洋与渔业文化进校园活动,让海洋走进基础教育,从儿童抓起,为海洋事业的未来打下基础。提高和增强社会公众的海洋意识和海洋观念。

3、建立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公众投身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大力推动海洋保护区、海岛特别保护区和海洋公园建设,创建“蓝色郊野公园”。保护与利用协调,经济与文化共荣,努力形成关心、珍惜、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海洋生态文明理念。

主要参考文献:

[1]曹忠祥.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思路与重点[N].经济日报,2013.7.14.

[2]王海兰.基于可持续发展的海洋产业生态化问题研究[J].港口经济,2011.10.

第2篇:海洋生态环境管理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指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省管辖海域范围内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保护优先、开发利用服从保护的方针,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开发海洋资源。

第五条沿海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履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加强对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领导,将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力度。

第六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建设与管理。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管辖海域内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沿海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管辖海域内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跨市、县(市、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由共同的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海洋特别保护区发展规划和全省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会同省发展改革、环保等有关部门制订全省海洋特别保护区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洋特别保护区规划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利用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八条下列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

(一)海洋生态系统敏感脆弱和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区域;

(二)单种资源密度特别高的海洋生物定居区或多种海洋水生野生保护动植物的栖息、繁衍区域;

(三)能对区域环境、生态系统产生重要影响的海洋水文、地理环境,如涌升流、汇聚流、环境自净区、岛礁区等独特区域;

(四)领海基点等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区域;

(五)具有特定保护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文化遗迹分布区域;

(六)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亟待恢复、修复和整治的区域;

(七)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九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分为生态保护型、生物资源保护型、非生物资源保护型、自然遗迹保护型、资源利用保留型等多种类型,根据区域内保护对象和海洋经济发展方向确定海洋特别保护区类型,制定相应的保护区管理制度。

第十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分为部级和省级。

具有重大区域海洋生态保护和重要资源开发价值、涉及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及其他需要申报部级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列为部级海洋特别保护区。

除本条第二款之外的其他海洋特别保护区应当列为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

第十一条海洋特别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洋资源环境状况、海洋经济发展情况及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标准,组织选划论证和提出建区申请,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

部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跨行政区域的海洋特别保护区,由各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政府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申报海洋特别保护区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海洋特别保护区申报书;

(二)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论证报告;

(三)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管理方案。

海洋特别保护区申报书(空白)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论证报告按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编制大纲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建立、调整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名称按照“海洋特别保护区所在行政区”(或“地名”)加“海洋”加“类型”加“特别保护区”的形式命名。

第十五条经批准建立的海洋特别保护区范围和界线,由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适当位置设立界标,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海洋特别保护区的撤销、调整和变化,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经批准建立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加大对海洋特别保护区的资金投入,必要时可以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开展海洋特别保护区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

(二)制定保护区的管理制度章程;

(三)制定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和保护与开发计划;

(四)负责保护区内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和评价;

(五)组织开展保护区内的日常巡护管理;

(六)组织保护区资源可持续利用开发活动和生态保护与恢复;

(七)组织开展保护区内宣传、教育、培训、国际合作交流和科学研究等活动。

第十九条经批准设立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其管理机构或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年内编制完成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部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分区管理,可以根据保护与开发的需要和资源及环境的特点,适当划分出生态保护区、资源恢复区、环境整治区和开发利用区等。

生态保护区和资源恢复区内除保护区总体规划所明确可以开展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外,不得从事其他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环境整治区和开发利用区内可以开展

不与保护目标相冲突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

第二十一条根据对主要保护对象进行保护的需要,海洋特别保护区可以确定特别保护时段。在特别保护时段,严格控制对保护对象有较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

特别保护时段由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社会公众告知。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进行炸岛、炸礁、采砂、围填海、砍伐林木等改变海岸和海底地形地貌或者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行为。

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狩猎、放牧、捕捞、采集、垦荒、开矿、采石等活动;

(二)采捕野生鸟类、鸟蛋;

(三)炸鱼、毒鱼、电鱼;

(四)加工、销售、运输和携带以受保护的动植物与岩石等为原材料制作的旅游纪念品;

(五)采挖野生羊栖菜、水仙花、贻贝、泥蚶等水生和陆生动植物种苗;

(六)移动和破坏海洋特别保护区界标及保护设施。

第二十四条严格保护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和重要的海洋生物洄游通道、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栖息地等重要生境。

第二十五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及区内开发活动使用海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开发活动和建设项目应当与保护区规划相协调,鼓励开展生态养殖、生态旅游、休闲渔业、人工繁育等与保护区保护目标相一致的生态型开

发利用项目,建立协调的生态经济模式。

第二十七条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环境保护要求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措施,保护和恢复海洋生态。

第二十八条严禁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影响景观的生产生活设施。在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和海岸工程建设,必须依法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须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第二十九条海洋特别保护区不得新建陆源污染物的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当逐步关停或改造成离岸排放,对入海污染物实行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制度。

第三十条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不得擅自倾倒任何废弃物,生活污水必须实现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须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当地旅游部门制定旅游规划,科学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合理控制游客流量。

第三十二条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区内有关单位共同制定防止海洋污染、生态破坏及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遇突发性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对保护区的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状况定期进行调查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对生态保护、资源恢复、生态环境整治和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的效果进行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区内保护与开发计划。

部级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与开发计划调整应当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与开发计划调整应当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管理评估制度,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海洋特别保护区进行监督检查,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保护区总体规划,及时调整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与开发计划。

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管理评估和考核制度,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或不遵守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相关管理制度,导致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或环境破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因管理不善致使海洋特别保护区受到破坏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保护区管理机构予以纠正。

第三十七条因破坏严重而失去保护区存在价值的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政府批准,取消海洋特别保护区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3篇:海洋生态环境管理范文

关键词:海洋资源;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海洋事业;环境污染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X826 文章编号:1009-2374(2017)01-0087-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7.01.043

1 我国海洋概况

我国海洋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海岸线延绵达1800公里,海岸线资源异常丰富,具有得天独厚的渔业资源、旅游资源、港口资源和辽阔发展的空间。有极其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物物种多达26000多种,鱼类3000多种、浅海和滩涂生物资源2200多种,长久以来在平衡生态环境,保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当然我国的海域划界也存在着激烈的争端,在黄海、东海、南海与周边各国均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管辖权争议。在资源日益枯竭的今天,因为科学水平的因素,被保存完好丰富的海底能源,将会为国家发展提供巨大的Y源保障。目前,其他国家在清洁的可再生能源方面投入颇大,海水也是不少可再生的能源,如潮汐能、浪能、水温能、盐度差能等。随着开发的深入,我国也前所未有地污染和破坏着海洋生态环境,海水富养化、物种多样性快速减少等问题,使海洋保护工作迫在眉睫。

2 海洋环境保护现状及原因分析

2.1 我国海水受污染情况非常严重

2.1.1 海洋环境问题的首要表现就是海洋水体遭到污染,随着近海岸海域富营养化程度的不断加剧,赤潮现象频频发生,且不断扩大规模,不断出现新的赤潮生物种,给海洋生态环境、人民群众健康和海洋经济造成了重大危害。

2.1.2 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作为能源战略的石油在陆续大量建设开发,海上运输石油频繁如织,开采石油规模不断扩大,风险源更加分散分布更广,风险源强度更大,溢油的潜在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发生突发性溢油污染事故的概率也在大幅增加。近几年,我国油船溢油事故和海上开采石油的泄露与井喷事故迅速攀升,每年石油排入大海约12万吨。渤海湾“7・16”溢油事故和山东蓬莱“19-3”重大溢油事故更是给海洋生态环境以沉重打击同时给人们敲响了安全的警钟。

2.1.3 海运航行和作业中的船舶所产生的污染物源源不断的排入海洋,也可能发生事故,如碰撞、爆炸等,所产生有害物质排到海水中,使海水再次受到污染。

2.1.4 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因素并不是这些源污染物,一半以上的污染物来自于陆地废弃物的排放。人类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不经处理随意排放废弃物和污水,直接进入河流系统;农事生产所用如农药、化肥等化学成分污染物,经过雨水浸泡,流入地下暗河,随着河流和地下水,最终进入大海,海洋环境受到了污染,海洋生态遭到了破坏。海水的自净能力是有限的,更需要漫长的时间消化,无限度流入污染物,海水自身净能力必然会入不敷出而导致水体污染。

2.2 过度开发海洋资源,生物多样性减少

我国海域内海洋生物种类繁多,还有很多珍稀品种,过度的捕捞极大地破坏了海洋物种资源的繁殖能力,致使海洋生物极速减少,严重的甚至濒临灭绝。与此同时,环境质量下降,生态系统异常,致使鱼、虾、蟹和贝类以及有保护水环境功能的大量藻类等因无法适应环境而快速消亡。虽然采取休渔期的政策,投放鱼苗、虾苗,但在利益的驱动下,仍然出海作业的大批渔民将还未长大的鱼、虾、蟹捕捞上来,其既无法从数量上的增长形成种群,之后便出现了更加尴尬局面,原本数量不多的海洋珍惜物种濒临灭亡,而数量众多的物种将成为珍惜海洋生物。

2.3 水域面积缩减、海岸侵蚀状况严重

大量海岸因受经济开发的影响,人为改造滩涂在不断增加、自然的原始景观在逐渐缩减、很多重要的海湾面积在不断缩减;大量的填海造地投入其中,更是兴建了大面积的海参、鲍鱼养殖场,疏于管理的大面积养殖场,使海滩面积和海岸湿地急剧减少,养殖场内的污染也十分严重,污染物随着潮汐进入海中,海水受到了污染。另外,开发海洋工程建设、石油、天然气的海上开采作业、海洋生物制药等化工产品的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都从侧面给海洋环境以沉重打击。

2.4 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缺失的管理机制

我国海洋的环境立法工作发展较晚,相关法律体系相对滞后,然而在海岸线的立法管理方面有很多漏洞。海洋环境的政府管理部门责任不清,职能重叠现象、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极易出现,与之相关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执法队伍需要进一步提高水平,以上均严重影响着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明确了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1983年颁布施行的,是我国专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法律,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方面意义非常重大。法律体系中保护海洋方面的,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根本,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中心,三个辅法律:(1)《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六个相关法律法规;(2)和海洋防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3)有具体执行标准的保护海洋环境性法规,如《海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等。以上法律、法规、准则构成了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中起到了法律支撑的作用。由此不难看出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并不能适应新时期保护海洋环境的重任,且相比其他发达国家对于海洋的立法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3 我国面临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不足与对策

目前,在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之时,保护海洋近岸生态环境与前者成为了不可调和的利益矛盾点,承受着继续破坏和污染不断加重的巨大压力,有些部分重点地区海洋环境受损情况触目惊心,已无持续发展的后劲可言。所以加强产业结构性调整、优化产业部局,严控污染源,在减轻沿岸近海和流域污染现象之时,进一步加大海洋生态保护力度。提高生态系统的自我保护功能和的抵御灾害的综合能力,保持生物基因多样性、恢复海岸自净能力、逐渐提升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防卫能力,具体措施:

3.1 加大建设海洋环境保护设施和机制措施力度

3.1.1 要大力兴建部级保护区,各地也要以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岸带生态系统为目标,建立生态保护区或海岸生态隔离带,极大保护及恢复海岸生态系统,加强海岸生态建设。

3.1.2 恢复海洋岸线原生态景观,在沿海重点旅游区、经济开发^,加大力度修复沙滩海岸、退耕退垦还滩还海,建设原生态自然景观和廊道,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蓝色空间和愉悦、唯美的滨海景观。

3.1.3 加强污水处理水平,控制海洋污染,建立污水排海标准,制定统一污水、废水排放浓度标准,排放污染物要定时监测、申报登记、控制入海污染物总量等,以保证海产品质量,保护群众身体健康。

3.1.4 建立评估海洋生态环境风险体系,开展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对海洋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消除及生态恢复都至关重要。

3.1.5 加强海洋环境应急处置能力。把深入开展海洋环境灾害的防治工作和应急处置管理机制有效融合,在多样性的海洋灾害频发的形势下,严重威胁了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发生生态灾害种类如赤潮、绿潮和海洋生物病毒病害、重大海上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等,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防控工作,设立监测点、完善浮标、探头,利用航拍、卫星遥感技术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监测系统,提高预警机制和应急响应能力,在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或生物灾害时,能够及时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灾害造成的损失。应急工作要常备不懈,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

3.2 建立适应新时期发展的法律体系

3.2.1 应当适时出台一些法律法规来填补法律空白,又能解决新问题。在建设大量人工养殖场以用来替代和缓解渔业资源枯竭压力,而随之产生了许多问题,如生态环境被破坏、海水被污染、生物链严重失衡等,需要法律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来规范养殖行业,严格禁止养殖密度过大,坚决防治养殖疾病等,建立高标准人工养殖场;同时重视生物入侵,越来越多的生物入侵案例,惨痛的表明同样是破坏生态的重大因素,这些问题的逐渐凸现,迫切的需要用法律手段进行制约。

3.2.2 海洋的经济价值与海洋的生态价值相比后者更应得到重视。在取得经济价值的同时,而损害生态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应当完善、强化、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补偿制度,海洋环境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制度,所有的海洋经济行为都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保存好生态环境,保持物种多样性和基因品类多样性的生态环境。

3.2.3 持续加大海洋执法监督力度。制定的法律能否保护海洋环境,关键就是要执法必严,如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就会导致其形同虚设变成一纸空文,而且还应该有完善的处罚措施,使触碰法律的自然人、法人心生畏惧,法律所赋予的责任、义务,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4 结语

我国现已进入经济体制改革的深水区,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使得资源环境的约束与发展之间的矛盾更加显现。为突破陆地资源环境短缺的瓶颈,保护海洋环境,可持续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显得极为重要,要使其具有更为广阔的前景,就要立足当前,放眼未来,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的眼光看待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科学谋划,构筑蓝色的海岸生态屏障,树立海洋道德意识、海洋文化意识、提高蓝色国土意识,促进文化强国、海洋强国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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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马凤媛.我国海洋强国战略视角下的海洋环境保护

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4.

第4篇:海洋生态环境管理范文

关键词:海洋溢油;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索赔主体;康菲溢油事件

中图分类号:B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3)06-0078-06

随着国际海上运输的发展和海洋资源的勘探开发,海洋生态环境受到巨大的威胁,由船舶溢油和油井溢油导致的海洋溢油污染事故频发。2011年6月发生的“康菲溢油”事件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海洋渔业财产损失和难以估量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本文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康菲溢油”事件所显现出来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局限性为视角,探讨进一步扩大我国海洋溢油生态损害索赔主体范围及其法理依据。

一、现行法律关于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规定的局限

(一)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我国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专门性法律是2000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5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二)现行立法关于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的规定过于原则化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为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有权代表国家行使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诉权,使得行政机关可以作为国家的代表对海洋生态损害提起索赔请求有了法律依据。但该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到底应该由哪一级、哪一个行政机关代表国家索赔、行政机关之间应该如何明确各自的职权,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其诉权的范围包括哪些,其可以提出索赔的污染责任者包括哪些人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等。

虽然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的规定,我国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海洋部门、海事部门、渔业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等主管部门,但是由于有这么多个行政机关都对海洋环境具有监管权限,有时几个部门对同一个问题还有交叉、重叠的监管权,而且有时当损害发生在多个区域时,如 “康菲溢油”事件影响了环渤海的多个区域的海洋环境甚至给渔民造成损失,那么到底是由哪个区域的哪个行政机关来代表国家提起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呢?因此,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不同的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例的索赔机关多样化的现象。例如,在1983年“东方大使”号船一案中,代表国家进行索赔的是环保和水产部门;[1]在1997年“海成”号轮一案中,代表国家进行索赔的是渔政部门;[2]在1999年“闽燃供2”号轮溢油案中,代表国家进行索赔的是环保和水产部门;[3]在2002年的“塔斯曼海轮”一案中,代表国家进行索赔的是海洋和渔政部门。[4]而在此次的“康菲溢油”事件中,代表国家行使海洋生态索赔权的又将是哪个行政部门呢?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将能行使索赔权的海洋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职责范围确定下来,使它们分工明确,在发生具体纠纷时也不至于在由谁代表国家索赔的问题上发生相互推诿的现象。2002年的“塔斯曼海轮”事件中,天津海洋局代表国家作为索赔主体的地位曾多次遭到被告的质疑,并且在一审中生态损害赔偿请求被驳回,那么在“康菲溢油”事件中,应该由哪个行政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权呢?如果代表国家行使生态索赔权的行政机关的诉讼遭到驳回,我国的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权将很难得到保障。

(三)加拿大立法的启示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加拿大的有关立法,加拿大《海洋法》确立了渔业与海洋部为管理和协调全国海洋事务的牵头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海洋管理工作。[4]渔业与海洋部主要负责综合性海洋事务的统筹和协调,制定综合性海洋政策和规划,管理渔业资源,保护海洋和生态环境等。我国也应该在相关立法中明确具体行政机关在监管海洋资源中的具体职能及权限范围,尤其是当发生海洋环境污染案件时,要根据具体案件类型、损害赔偿的种类以及损害发生的区域等要素来清晰明确地判断代表国家进行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的具体机关。

二、海洋溢油生态损害索赔主体资格的法理分析

(一)传统的诉讼主体理论受到挑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必须要与客体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才能就遭受的相关损失提起民事诉讼,即诉讼主体必须是所谓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这里所说的损失是指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导致的直接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而没有包括本文讨论的生态损失或环境损失。因此,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由于海洋溢油受到人身(这类损害相对较少,但也不能忽略不计)和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如渔民当然可以向海事法院提起海洋溢油污染损害赔偿之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他们却无法要求国家给予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因为海洋生态损害对他们来说没有直接的只有间接的甚至没有近期的只有远期的影响。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也规定了,受害人可以对由海洋污染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提讼,但却没有规定受害人可以对海洋生态损害提讼,这与海洋生态损害侵害对象的多样性和广泛性的特点不相符。

因此,随着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纠纷的逐渐增多以及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传统意义上的诉讼主体的相关理论受到挑战和人们的质疑。[5]根据我国目前海洋溢油事件的发生频率以及处理结果来看,对于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都是极为不利的,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的海洋生态环境必须扩大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的范围。而要扩大我国海洋溢油生态索赔主体的范围就必须突破传统意义上的诉讼主体理论,进而发展相关的理论。

(二)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索赔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领海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作为海洋事务的管理者,对于海洋生态权益当然拥有所有权,当海洋生态遭受损害时,理所当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国家是抽象主体,其诉讼权应当由行使海洋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代为行使;行政机关作为海洋行政事务的监督管理者具有处理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当然有权利代表国家提起索赔诉讼。并且,当行政机关为治理海洋污染而有所花费时,这种花费就可以相当于是行政机关因这种污染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害,此时,行政机关就有当然的理由对污染者提起索赔诉讼。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的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以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第13条的规定,“各级法院要妥善审理各类环境保护纠纷案件,保障和服务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我国的相关海洋环境保护部门拥有代表国家提起海洋溢油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众所周知,被称为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第一案”的2002年“塔斯曼海轮”溢油事件中,天津市海洋局就代表国家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讼,塘沽等地渔民协会代表渔民提出索赔,使这一事件得到较好的解决,使国家海洋权益和渔民的利益得到维护。

因此,具体到此次“康菲溢油”事件,有权代表国家进行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相关行政部门可以是国家海洋部门、渔政部门、环保部门等。这些部门作为主管国家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事务的行政主管机关,既有权利也有义务可以从国家海洋生态损害角度、渔业资源损害角度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角度,代表国家向康菲(中国)以及中海油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三)公民作为索赔主体的法律依据

当海洋生态遭受损害时,公民直接或间接地会遭受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以及生态损失,关于公民由于海洋油污导致的财产损失索赔我国法律已有相关规定,而关于公民的海洋油污生态损失索赔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海洋生态损害是海洋溢油所导致的对海洋的主要污染损害,而公民是海洋环境的主要利用者和保护者,海洋生态损害对于公民也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以,在此基础上,公民对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提讼也是符合法理的。但是,公民的力量和能力毕竟有限,所以一些活跃的环保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就可以用来保护国家海洋生态环境。

三、扩大我国海洋溢油生态损害索赔主体的范围

“康菲溢油”事件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非常严重,如果由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索赔主体提讼,那么我国的海洋生态利益很难得到有力的保护,将来的生态恢复也将受到影响,因此就必须扩大我国海洋溢油损害索赔主体的范围。

(一)将检察机关纳入索赔主体的范围

此次“康菲溢油”事件中污染主体实力雄厚,普通的公众或者社会组织根本没有实力与之对抗。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如果检察机关参与诉讼,就能够对实力雄厚的污染主体形成震慑作用,至少能够使其在今后的海洋活动中注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例如,《罗马尼亚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出于保护国家或公众利益或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合法利益的需要,检察长就可以参加诉讼。 [6]而美国、法国等国家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二)将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等普通民事诉讼主体纳入索赔主体的范围

将这类主体纳入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范围,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扩大民事诉讼原告的请求权范围。与海洋生态损害事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提起环境侵权诉讼的同时,也可以作为提起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案件的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类与海洋溢油损害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主要表现为:如由于油污受到渔业污染损害的渔民、由于海洋油污受到影响的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等,这类主体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律和程序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油污损害赔偿之诉讼,但对于油污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由于生态损害与他们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现行立法其不具备索赔的资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只能就可以看得见的损失并且与其自身紧密联系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提起侵权赔偿,这一规定所产生的问题是,没有将生态损害纳入对这些主体的损害之中。

在司法实践中可否扩大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范围呢?如可以在公民或法人就油污给自己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诉讼索赔的同时,代表国家进行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诉讼即环境公益诉讼,这样既增加了国家利益获得保护的机会,也节省了法院的司法资源,因为在举证方面,可以与之前的财产及人身损害相结合。由于这一类主体对海洋生态损害有切实的感受,他们在主张对自己人身与财产利益损害赔偿的同时,完全有资格也便于提起生态损害诉讼。

第二,将社会一般公众纳入到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范围中来。公民的主人翁地位以及海洋生态的公共性,决定了社会一般公众都可以针对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提讼。这样做不但体现了公民当家做主,也可以弥补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损失。据统计,每年我国沿海都发生多起重大油污损害事故,但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责任人提起索赔的却寥寥无几。[7]将公众纳入到索赔主体范围,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行政机关的不作为。

海洋环境关系到全球的生态平衡,与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海洋溢油不仅危害了国家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公民个体的利益。因为海洋环境受到污染,整个生态系统都会受到破坏,那么生活在其中的公民的利益必定受到损害,尽管这种损害表现的并不是那么明显和直接。而且,海洋溢油损害不仅会立即呈现出经济以及生态上的损害,而且还会出现许多现阶段无法检测的破坏,其影响可能会在若干年以后显现出来。如1989年美国阿拉斯加发生的Exxon Valdez号油轮泄漏事故造成的海洋生态破坏至今没有完全恢复,就是一个例证。如果将公众排除在索赔主体之外,作为国家主人的公民的环境损害应如何获得赔偿呢?

我国应参考美国《1990年油污法》的规定,扩大油污损害索赔主体的范围。美国《1990年油污法》在名词解释部分界定了“索赔主体”的含义,认为“索赔人”是指依据油污法提出索赔的任何人或者政府。这里的“人”是指个人、公司、合伙企业、协会、国家、市政当局、委员会、政府部门或者任何州际组织。①该法还规定,当自然资源遭受损害时,其托管人有资格提讼。②这一规定为保护自然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除此之外,在美国个人还可以提起除关于自身损害以外的生态损害。“学生诉州际商务委员会”案③使得普通公民的生态损害索赔主体资格得以确立。

在此次“康菲溢油”事件发生后,已经有很多渔民就油污导致的渔业损失向法院提讼,但到2011年底距漏油事件发生半年之久,只有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一起与康菲漏油事件有关的渔民提起的油污损害赔偿诉讼,更别提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了。[8]虽然海洋油污损害赔偿诉讼是一般的民事诉讼,依据侵权法的一般原理,直接遭受油污损害的民事主体,如被石油污染了养鱼水域的渔民以及出口水产品的出口商等,均有权提起油污损害赔偿之诉讼。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这些与海洋油污损害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是适格的原告,有资格向污染者提起民事诉讼。而如果这些受害者的诉讼能被受理的话,他们可以同时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以保护国家海洋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这些环境污染受害者面临着举证的困难,要承受事故责任人否认其损失与此次漏油事件的因果关系的风险,因此,这些污染受害者的索赔诉讼需要律师以及环保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援助。

(三)环保非政府组织在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中的地位应予考虑

公民环境权是环境法的理论基础,是各种环境法制度产生的前提,也是环境保护诉讼发生的根据。我们强调要扩大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范围的主要理论依据就是要保护作为海洋环境保护的参与者和受益者的广大公众的利益。在提倡将公民纳入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范围的同时,也要强调一些环保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承认环保非政府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例如,在2009年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中,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依据国家批准的主要职能,为维护生态环境和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9]

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索赔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向来就不是单纯依靠污染受害者自己的力量,而是受害者与政府、有实力的环保非政府组织以及律师等合力运作的结果。从国际相关同类司法判例的运作经验来看,也是如此。如美国石油巨头雪佛龙公司在巴西海域的原油泄漏案、西方石油公司在秘鲁北部亚马逊的卡利加诺污染案,最终之所以能够得到快速、成功的处理,与环保组织的力量分不开。

当然,环保非政府组织参与到此类诉讼中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由于有权利和义务代表国家行使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权的行政机关出于多种原因不行使诉权,出现国家海洋生态利益无法得到保护的情况。在此次“康菲溢油”事件中,如果相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代表国家提起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则可以由环保非政府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直接渤海油田漏油事件的责任人;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且应该代表国家提讼的海洋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环境公益诉讼与普通诉讼最大的区别,在于原告的范围可能会有所扩大,并不仅仅局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这种扩大囊括了较多的有能力和实力与公益损害人相对抗的组织,更有利于环境正义的实现。在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中,最适宜的应该就是环保非政府组织了。[10] 环保非政府组织参与诉讼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其对国家环保问题的关切和对油污受害人及社会一般公众的关心。现在,已有不少环保组织打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向此次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但是与当前渔民状告污染者案件同样存在举证难的问题,能否被法院立案也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但无论如何,将环保非政府组织纳入海洋生态损害赔偿主体中,至少可以使一些大型石油企业在作业时能注意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其行为会受到经常性的公众监督,同时也为单个公民在环境损害诉讼中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技术和法律的支持。

四、结语

我国目前关于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但是海洋生态环境影响的广泛性决定了海洋生态损害其危害的广泛性,因此应该有更多的主体被赋予提起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权利,以此来维护受害人的权利以及保护海洋环境,而更为重要的是,扩大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的范围,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可以提高公民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以使我国的海洋环境得到更好的保护。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溢油相关法律制度一定会不断完善。同时随着 “康菲溢油”事件的发展及处理,不管其最终结果如何,都会促使我国立法、司法和海事实务界反思我国当下的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进而建立起既适合我国国情又能保障海洋溢油受害人合法利益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而这一制度的最终建立,必将会使我国的海洋生态环境得到更好的保护。

注释:

① 参见美国《1990年油污法》第1001条第4和27项的规定。

② 参见美国《1990年油污法》第1002条第2项的规定:因自然资源的毁坏、破坏、损失或失去其用途而遭受的损害,包括评估损害的合理费用,应由美国受托管理人、州受托管理人、印第安部落受托管理人或外国受托管理人受偿。

③在此案中,学生认为美国州际商务委员会关于提高铁路运费的决定会导致可循环利用的物资的能耗量降低,这样一来全国范围内会有更多的废弃物,他们就无法像以往一样愉快的享受游览当地公园的风景。美国最高法院审理认为,学生们确有资格对州际商务委员会的行为提起控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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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刘斐斐.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35.

[6] 徐祥民,高振会等.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与技术研究[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9.171.

[7] 李志文,王慧婷.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进行沿海油污索赔主体地位分析[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2).

[8] 天津海事法院正式受理康菲溢油致养殖户损害案[EB/OL].http:///20111231/n330850896.shtml,2012-01-31.

第5篇:海洋生态环境管理范文

    论文关键词 海岛及周边海域 环境保护 可持续发展 海洋综合管理 风险预防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岛屿或岛是指四面环水并在涨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我国拥有6536个面积大于500m2的海岛,海岛总面积约80km2。海岛四周被海水包围,成因、形态和价值各不相同,但都与其周边相关海域一起形成了特殊的生态环境体系。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中,由于偏重海岛海域的经济开发,而忽视了对海岛海域环境的保护,造成目前海岛海域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局面。

    我国作为海洋大国,近40年来,与海洋相关的法制建设已得到重视,在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基础上,我国关于海洋的综合立法和单独立法陆续出台。一些海洋、海岛和海域环境保护立法的研究也在不断地深入,研究成果逐步为各级立法机关所采纳,海域环境保护立法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

    尽管如此,由于各种原因,与主要海洋国家相比,我国海域环境保护立法,尤其是在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上仍相对落后。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环境保护立法中出现了一些适应海洋发展需要的新原则和新理论,例如风险预防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海洋综合管理理论、环境影响评价机制以及生态修复原则等。但我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对上述原则和理论的借鉴和体现还显不足。我国需要将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作为整体,综合考虑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建立立足国情并与世界接轨的环境保护法律框架。

    一、我国海岛及周边海域的环境问题

    由于海岛生态系统十分脆弱、稳定性差、易遭到损害且被认知度不足,一旦受到人为的破坏,就难以或根本不能得到恢复。目前我国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有:第一,资源开发无序。很多无居民海岛上存在掠夺式的开采现象,采石、挖沙、挖掘珊瑚礁和贝壳堤、砍伐树木和捕捉岛鸟等,都严重干扰和破坏海岛资源。第二,海岛海域生态失衡严重。由于非法开发及陆源污染物的影响,在华东、华南的海岛周围海域赤潮频发,不顾及海岛的环境容量,超负荷接待游客,加剧了海岛及周边海域污染、干扰海岛生物的繁衍栖息和生存、造成了海岛及周边海域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失衡。第三,监管不力。海岛具有四面环水的自然特点,这也就决定其与大陆之间交通不便,经济交流不畅,国家对海岛进行法制监管存在困难。我国相当一部分海岛仍存在着炸岛、炸礁,修建实体连岛坝和海岛大面积围垦等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属性的行为。

    二、我国的相关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在经济高速发展和海岛资源全面开发中,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海洋和海岛开发中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逐渐加强了海洋、海岛相关立法。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中国政府作出了履行《21世纪议程》等文件的庄严承诺,于1994制定颁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我国第一部关于海岛保护与管理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于2010年3月1日开始施行,这填补了我国海岛保护法律体系的立法空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一道初步建立起海岛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在规范海洋环境保护行为中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我国海岛及海域环境保护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方面尚未成熟,表现在立法上就会出现一些立法空白,例如,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属性的行为,海岛及周边海域自然矿产资源的勘探,鱼类资源开发及合理捕捞,旅游资源的开发等影响海岛海域环境的问题都亟需法规制度建设。

    三、思考与探究

    在海岛和海洋环境保护领域,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已明显不能满足海岛海域环境保护对立法的需求。在国际层面,一些理念和原则被逐渐引入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因此,应该放眼世界,针对我国海岛海域环境的现状,在我国现行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借鉴先进的立法原则和技术来改良整个海岛及海洋保护立法体系,以达到国内海岛海域环境立法与国际相关先进立法的无缝对接。

    第一,在我国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中规定风险预防原则,以弥补法律法规制定的滞后性。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并逐渐发展到区域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在1984年的第二届国际北海保护会议中获得共识并被采纳,会后发表的《伦敦宣言》中,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风险预防原则。1992年《里约宣言》中的第十五项原则对风险预防作了最为权威的表达 。1990年以后生效的所有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几乎都就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规定,例如《波罗的海海域环境保护协定》及《联合国跨界与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公约》等。随着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及各国立法中逐步被借鉴和采纳,其适用范围也从海洋环境保护领域逐步扩展到环境法的其他领域,并日渐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风险预防原则是近二十几年来国际环境立法中最具创新性,最具影响力,且最重要的新兴概念和原则,现今许多国家在国内海洋环境立法中都引入风险预防原则,例如《比利时海洋保护法》、《加拿大海洋法》、《英国防止石油污染法》及《澳大利亚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等。然而,在我国现行环境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中都还没有规定风险预防原则,但在2002年10月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风险预防原则已有体现,该法规定建立环境预测和评估机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国内法学界,尤其是在环境法学研究领域,对风险预防原则不乏探讨,经过多年研究,学者们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基本内容、基本构成和内在逻辑性已经有了十分清晰的阐述和分析。也有学者提出,未来我国有必要在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引入风险预防原则。但我国传统“治理已造成损害的环境污染”的环境价值理念与该原则有所冲突,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出“以法为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基本政策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的环境问题。

    第二,探讨将海洋综合管理理论应用于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之中,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海域环境保护立法。海洋综合管理是政府对特定海域涉海事务进行管理的高层次形态,20世纪30年代起源于美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序言中指出,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有学者对其可行性提出了质疑,因为海洋难以用一种单一的海洋综合管理系统来管理。我国学者最早于1997年阐述了海洋综合管理的概念、客观基础及其与行业管理的关系。海洋综合管理的“综合”是把海洋区域作为一个资源和使用者的完善系统来管理,是国家通过各级政府对海洋的空间资源环境和权益等进行的全面的统筹协调的管理活动,以在整个国家或地区建立起海洋综合管理的立法框架。此外,对海洋综合管理模式的选择应适合各个国家自身的特点,例如,中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海岛管理中存在一些职责交叉、条块分割以及权力和义务混乱的局面,因而我国有必要调整国家海洋管理模式,建立并实行以综合管理为主,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三,要充分考虑海岛及海域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海岛海域环境劣化的现实,开展海岛海域环境修复的立法。我国海岛保护法已提及对遭受建设工程项目破坏的海岛进行修复,但是在海岛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没有涉及海岛及海洋环境生态修复的规定。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应政策提出加强海岛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的同时,应尽早将生态修复作为保护海岛及海洋环境的重点内容进行立法,使得我国海岛海域生态可持续发展有法律的保障。当然,在海岛海域生态修复的立法过程中,必然面临着问题和挑战,一方面选择何种方式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进行修复需要跨学科深入研究;另一方面,要保障相关法律有效施行,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还是在于并付诸实施。未来的法律要在加大整治和修复力度,推进景观保护,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大海岛监管力度,打击非法活动,促进海岛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配合行政法律规定,明确相应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切实推进海岛及其海域生态修复。

    世界离不开中国,海岛海域环境保护是国际责任,割裂中国与世界的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的关系无疑是非理性选择。因此,我国在研究制定海岛海域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国际公约的各项原则,也要借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海岛及海洋立法的成功先例,以国际的视角,从立法到执法尽可能多的和国际环境法形成协调一致。

第6篇:海洋生态环境管理范文

11近岸海域水文动力环境改变围填海项目建设是要按照“先围后填”的原则,通过在工程修建海堤、围堤、护岸等永久性水中构筑物将填筑区域与海相隔,然后通过推填、吹填等方式形成陆域。新建的海堤、围堤、护岸一般即为新形成的海岸线,此类岸线多为笔直或呈弧形,与原有自然岸线相差较大,邻近海域的潮汐、波浪都将发生改变,进而影响到区域的水动力、泥沙冲淤、地形地貌等。如郭伟等[6]发现经过20年的围填海,到2000年深圳西部海岸滩槽演变剧烈,伶仃洋海岸地区纳潮量减少20%~30%,深圳湾纳潮量减少15.6%,造成了一系列严重影响;大连市于普兰店湾、复州湾和大窑湾内部进行大面积围填,使得水动力条件不断减弱,海域淤积严重,进而丧失海湾属性[7];厦门西海域和同安湾开发直接改变了海域潮流运动特性和水动力条件,大大减少海域纳潮面积,出现明显的淤积现象。大规模的围填海工程甚至可能影响到项目所在海湾的纳潮量和防洪排涝,对沿海城市处理风暴潮和内涝等突发性自然灾害时产生风险隐患。

12沿岸海域生态系统受损围填海占用的是海洋空间,是将海洋变成了陆地,作为海洋的“原住民”———海洋生物所受的影响和冲击是最大的,海洋生物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被破坏,迫使游泳动物举家搬迁,浮游动植物随波逐流,潮间带和潮下带底栖生物大部分遭遇灭顶之灾,红树林、芦苇等环境敏感湿地植物被砍伐填埋,从而丧失了生态调节功能,区域生物的种类、密度、多样性和群落结构都将随之改变、演替[9],这种变化和影响会通过生态链、食物链逐渐延伸到沿海陆地生态系统、滩涂湿地生态系统、河口湾生态系统和沿岸浅海生态系统,而且其影响程度和结果都是不可测的。如胶州湾沧口潮间带的生物种类从60年代的141种锐减到90年代的不到10种,且在2007年的海洋生态系统评价中被评为亚健康。

13滨海湿地生态和景观破坏滨海湿地除了在净化海洋、降低海洋污染、防治海岸侵蚀方面有重要作用外,芦苇、红树林等滨海湿地也可为丹顶鹤、白鹭和黑嘴鸥等多种珍稀鸟类提供栖息、繁殖地及迁徙的中转地,独特的、优美的滨海景致和自然风光,也是进行户外活动、体验自然、促进身心健康的首选。可是当大片滨海湿地被围填海项目占用后,原有的自然景色风貌必然消失,原有的自然岸线变得趋于平直,曲折率大幅降低,使得高生态功能的自然景观向低生态功能的半自然或人工景观转变,沿岸生物栖息地遭到破坏,生物生境的自然性下降或丧失,生态功能衰退,严重的则造成珍稀物种的消失。兴化湾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围填海,滩涂湿地景观生态人工化和破碎化日趋加剧,导致生物多样性下降,生态服务功能严重衰退;马玉等通过对珠江口滨海湿地调查发现受滩涂开发与围填海等的影响,珠江口滨海湿地围垦严重,使得天然湿地面积减少,湿地生产力不断下降,湿地环境状况不断恶化。

14渔业资源受损滨海滩涂潮间带、河海交界、沿岸海域是主要经济鱼类、虾蟹和贝类的产卵场或栖息地,围填海工程建设导致滩涂面积大幅减小,海岸带的自然生态平衡和鱼类洄游规律被打破,海洋渔业生物因生境遭到破坏而无法生存,尤其是各种水生生物的幼卵会被覆盖掩埋,使得渔业生物资源大幅减少甚至灭绝。舟山群岛作为我国四大渔场之一,近年来受大面积围填海影响,渔业资源锐减;被称为“中华蚬库”的大连庄河市蛤蜊岛附近海域生物资源亦因连岛大堤的修建,生态系统被破坏而彻底消失。

15海水质量下降海湾内围填海工程导致纳潮量减小,使得湾内水体交换能力变差,降低了海湾的环境容量,削弱了海水的自净能力,从而也引起水环境质量下降。胶州湾海域因受围填海养殖的影响,富营养化指数在20世纪60年代为0.03,本世纪初已上升至2,赤潮发生频率也日渐增多。根据海洋环境调查结果,泉州湾海域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含量近10几年来亦有大幅增加,富营养化问题依然严重。此外,围填海工程在建设期间涉及修建围堤、取沙、海上吹填、陆域推填等工艺,施工过程中泥沙、油污等或多或少的将进入海洋,影响到海洋环境。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产生的生产生活污水、废弃物又将是海洋污染的一个来源。

2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建议

围填海使沿海地市的海洋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以较低成本快速地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增长,不过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螺旋式发展,上述问题又逐渐转变成制约海洋经济继续向前的“瓶颈”,这就需要采取多种手段、措施来推进海洋产业结构的调整、转型和升级,强化海洋生态环境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21切实优化用海项目产业布局要实现海洋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确保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也就是说要协调海洋产业的发展和海洋环境的保护,从优化结构、保证重点、合理用海、长远发展的角度来建立海洋产业布局,提高各级政府对围填海工程建设规划的宏观调控水平,摒弃高能耗、高污染的项目,防止粗放型用海造成的过度开发利用,对规模性用海项目在运营后的排污处理、防洪防涝做统一考虑和规划,做到合理选址、达标排放,降低用海项目叠加和累积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环境容量压力增大。

22开展用海项目不可行性论证评估虽然围填海项目在申请用海之前都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环境评估等工作,但在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政治经济利益面前,行政力量干预、经济利益交换甚至申报虚假项目等情况并不少见,更遑论在项目立项后改变用途,项目运营后造成环境污染等。因此,有必要针对某类大规模围填海项目开展不可行性论证,深入研究项目用海对海洋生态环境存在的风险,论证评估其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和环境代价,以供海洋行政主管单位综合考量决定。

23加强海洋环境动态监视监测和监管围填海项目建设涉及海洋生态、海岸地貌、水文动力等多学科多专业方面的工作,且在项目运营后带来的风险尚不可测,为保证其不会对海洋环境形成污染和影响,对某些重特大型围填海项目,从建设之初就要实施动态监视监测和监管,对于变更用途的进行严肃查处;对于施工或运营后对海洋环境的不利影响的,及时纠正甚至关停整改,同时通过在项目周边布设固定的监测站点,定期进行生态环境调查,长期跟踪生态环境的变化情况。

24建立区域海洋生态预警机制在某些典型的、脆弱的海洋生态系统海域可开展敏感指示生物研究,加强对环境质量出现明显变化时的监控,建立区域性海洋生态预警机制,当出现恶劣影响或污染时,能及时地、有组织地开展应急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结果能及时提供给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决策者,为其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提供依据,同时能及时通告社会民众,降低或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避免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涸泽而渔”。

25加强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的建设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建立各类海洋保护区210多处,面积大约3.3万km2,占海域面积的1.1%,海洋保护区网络已初步建立,下一步要深入开展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在示范区内加强珍稀物种的保护性研究,加强对海域环境容量的研究、加强对生态保护和修复技术的研究,探索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模式,制定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估办法[19],提高对海洋生态文明的认识和科研水平,并将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和进步源泉。

26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保障海洋生态文明是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求或者说是基石,并不是作为政府或者管理者的政绩口号而存在,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海洋生态文明的建设、发展和不断改进,用现代的海洋经济理念和法律制度来管理海洋、开发海洋、保护海洋。通过海域使用金、海洋生态税的规范缴交和使用,为海域开发利用的科学推进和海域使用管理技术研究提供资金保障,促进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通过加强海洋执法的联动性、交互性,消除行业执法的孤立性,推动和扩展海洋环境保护的范围,通过建立公众参与用海监督的模式或渠道,增强公众参与海洋管理的意识,用广泛的群众路线来积极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3结束语

第7篇:海洋生态环境管理范文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的海域以及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本省管辖海域污染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海洋环境保护应当遵循海河统筹、海陆兼顾、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洋与渔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保护和修复海洋生态,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所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按照职责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海洋与渔业、环保、海事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对海洋污染事故或者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联合调查、联合执法。

因陆源污染物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环保部门或者海事部门调查处理时,应当吸收海洋与渔业部门参加。

前款规定的海洋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海洋与渔业部门调查处理时,涉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应当吸收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第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生态建设、海洋环境监测等海洋环境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逐步加大资金投入。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海洋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省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省环保等有关部门拟定全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拟定本行政区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重点海域名录由省海洋与渔业部门商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八条 沿海设区的市以上的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定期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

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向环保部门提供编制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环保等部门应当向海洋与渔业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防治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做好防治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加强赤潮监测、监视、预警、预报和信息;发生赤潮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省海洋与渔业部门。

单位和个人发现赤潮时,应当及时向当地海洋与渔业部门报告。

第十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

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体健康和海洋生物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公众通报或者公告。

第十一条 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划定为海洋特别保护区。

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由省海洋与渔业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半封闭海湾、河口兴建影响潮汐通道、行洪安全、降低水体交换能力以及增加通道淤积速度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挖海砂、砾石或者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的,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改变海岛地形、岸滩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 海水养殖应当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划定的养殖区域,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农药、兽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四条 沿海设区的市以上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定期对黄河口、胶州湾、莱州湾等海洋生态敏感海域进行海洋生态调查和评价。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海洋环境容量、海洋功能区划和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省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制定当地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海洋环境的整治与恢复。

第十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和完善排水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滨海酒店、宾馆、医院等单位应当将产生的污水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标准后,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自备污水处理设施。

污水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标准的,不得排放。

第十八条 港口、码头、石油开发以及船舶制造、维修、拆卸企业等用海单位应当防止污染物、废弃物进入海域,并清除本单位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

第十九条 从事海上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

滨海从事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进行处理,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条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在港口、码头和利用海上装卸设施从事散装油类、有毒有害液体货物装卸作业活动的,必须依法编制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港内作业的船舶和在港内停泊三十日以上的船舶,应当对其污水排放设备实施铅封措施。

第二十一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由海事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清除、打捞或者拖航等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属于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处理海难事故的费用,依法应当由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的,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及时缴清;未缴清或者未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开航。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征求海洋与渔业、海事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和沿海重要的渔业水域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海洋与渔业部门核准,并报同级环保部门备案,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立项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跨设区的市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保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或者核准;其他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沿海设区的市环保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或者核准。

第二十五条 海洋与渔业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必须征求海事部门的意见;涉及军事禁区、军事保护区的,必须征求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环保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专家、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环保部门和海洋与渔业部门发现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有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改正等补救措施;建设单位自己发现有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也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或者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从事填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止海洋污染的有效措施,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填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治和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或者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

(二)采挖海砂、砾石或者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未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

(三)在半封闭海湾、河口兴建影响潮汐通道、降低水体交换能力或者增加通道淤积速度的工程项目的;

(四)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填海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清除本单位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废弃物或者将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用海单位承担,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其他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时,未依法予以制止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

(二)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核准前未依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

(三)违反规定或者越权审核、批准、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四)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核准,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其建设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岸工程,是指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以上,为控制海水或者利用海洋完成部分功能,并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海洋工程,是指工程主体和工程主要作业活动位于海岸线以下,并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指确定和衡量海洋环境好坏的一种尺度。它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一般分为三类,即海水水质标准、海洋沉积物标准和海洋生物体残毒标准。制定标准时通常要经过两个过程。

首先,要确定海洋环境质量的基准,经过调查研究,掌握环境要素的基本情况,一定阶段内海水、沉积物中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生物体中各种污染物的残留量; 考察不同环境条件下,各种浓度的污染物的影响,并选取适当的环境指标,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基准。其次,标准的确定要考虑适用海区的自净能力或环境容量,以及该地区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

于1982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经1999年修订后,从20xx年4月开始实施。新法在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防治海洋污染工程建设项目和遏制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第8篇:海洋生态环境管理范文

一、“十二五”海洋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

(一)海洋战略地位更显突出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坚持陆海统筹,制定和实施海洋发展战略,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明确要立足国家安全和发展的战略全局,着力构建和推进与我国国际地位、国家权益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海洋事业,提高海洋综合管理能力。加强海洋经济的指导和调节,促进海洋产业集群化、规模化发展,将沿海打造成为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竞争的战略前沿,为建设海洋强国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互动不断增强,保障通道安全任务更为艰巨

近年来,全球经济增长中“中国元素”凸显。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化和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中国经济仍将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并将对世界经济产生更加重要的影响。我国对世界经济的贡献加大,外部对中国市场的依存度上升,有利于我国发展开放型经济,更好地实施“引进来”与“走出去”战略,扩大我国在全球配置资源的余地。2009年我国货物贸易规模居世界第二位,其中出口居世界第一位,进口为第二位,已成为名副其实的贸易大国。航运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腾飞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85%的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的,世界航运市场近1/5的大宗货物运往中国,22%的出口集装箱来自中国,我国商船队的航迹遍布世界1200多个港口,成为依赖海洋通道的外向型经济大国,保障海上通道安全已成为新时期的重要任务。

(三)资源瓶颈凸显,对科学开发海洋资源提出更高要求

随着世界人口持续增长,对资源需求也持续增加。海洋被誉为“蓝色国土”,日益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空间和资源宝库。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享有和管辖权的海域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相当于陆地面积的1/3。随着海洋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和海洋开发利用能力的快速提高,国际海域空间和资源也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未来经济社会发展会越来越多地依赖海洋,科学开发海洋资源,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积极开拓海洋发展新空间,将成为缓解我国资源短缺的一个重要途径,科学开发海洋资源将提到重要议事日程。

(四)环境压力加大,对海洋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近海海域总体为轻度污染,但江河湖口局部海域环境极差。按照监测点位计算①,2009年一类、二类海水占72.9%,比上年上升2.5个百分点;三类海水占6.0%,比上年下降5.3个百分点;四类和劣四类海水占21.1%,比上年上升2.8个百分点。四大海区近岸海域中,黄海和南海近岸海域水质良好,渤海近岸海域水质轻度污染,东海近岸海域水质较差。

从国际环境分析,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全球范围内遏制海洋资源衰竭和生态环境恶化,走海洋可持续发展之路成为必然趋势。实现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洋综合管理,以环境容量优化海洋经济区域布局,以环境改善倒逼海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将成为“十二五”期间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紧迫任务。

(五)技术创新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近年来,我国在深海技术、海水开发利用技术、海洋生物技术等海洋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已成为世界上能制造深潜器的少数国家之一。“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实施重大科技专项作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抓手,可再生能源开发、水污染治理、新药创制、转基因技术、深海探测、深地勘探等领域将会取得新突破。在国内外科学技术进步的推动下,海洋生物技术、海洋新能源、深海资源勘探和开发、船舶制造的高端技术将为我国海洋产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成为重要的增长极;空间技术、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将大大促进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化工、海洋油气业、海水利用业、海洋工程、港口物流业的升级和壮大。

(六)人口和经济向沿海聚集,对海洋公益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

沿海11个省(市)用全国12.4%的土地,承载了全国42.4%的人口,实现了56.8%的地区生产总值。未来一段时期,沿海地区将继续发挥对全国经济的重要引领和支撑作用,人口和经济向沿海聚集的趋势将持续。

随着沿海地区人口和经济总量的增加,要求海洋资源调查、海洋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库、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预报、海上交通安全、海洋防灾减灾等公益服务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快速提高海洋公益服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是海洋事业中需要加强的关键环节,特别要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准确及时各种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减少灾害损失。

二、“十二五”海洋事业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

(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维护海洋权益任务更为艰巨

随着我国国际地位和影响力的提高,走向世界和走向海洋不可避免地引起猜疑和遏制,涉海矛盾日益突出,海洋热点升温,海洋权益争夺更趋复杂。

维护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除了岛礁、海洋划界、海洋资源争端以及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外,还面临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海上通道安全和海上恐怖主义等新的挑战。除了渤海是我国毫无争议的内海外,与8个海洋邻国在黄海、东海、南海都存在海上划界问题,海域划界潜在矛盾表面化,划界谈判提上日程,岛礁争端尖锐复杂,海洋资源争端突出,海洋领土纠纷不断,周边国家海域争端成为维护海洋权益的突出问题。近年来,海洋邻国纷纷采取实际控制、国内立法、国际联盟等多种手段,试图将侵犯我国海洋权益的行为事实化、合法化和国际化。此外,美国、印度等域外势力介入南海问题,使本来复杂的南海问题更加错综复杂。海上军事调查也成为我国海上安全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十二五”时期解决海上划界争端、宣誓、维护和拓展海洋权益的任务更为艰巨。

(二)海洋资源重开发、轻保护仍然存在,加快转变海洋经济增长方式任务更为迫切

我国绝大部分海洋活动都集中在近岸海域,近岸资源过度开发,已大大超过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岸线开发混乱,70%的沙质海岸侵蚀严重,50%以上的滩涂湿地丧失,近海大部分经济鱼类已不成汛,过度捕捞、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等造成了海洋生物资源日益匮乏。沿海陆地与海域开发建设失衡,近岸海域污染加重,大部分海湾、河口、滨海湿地等生态系统都处于亚健康或不健康状态。2009年,全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14.7万平方公里,比上年增加7.3%,73.7%的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主要污染物的80%来源于陆地,沿海开发建设向海洋扩张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十分突出。不合理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带来了生态系统结构失衡与功能退化,典型生态系统受损严重,生物多样性和珍稀濒危物种减少,海湾、河口及滨海湿地等典型生态环境丧失或改变问题愈加突出,赤潮等生态灾害事件爆发的频率和强度持续增加,生态系统健康严重受损,服务功能急剧衰退。随着沿海地区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海洋资源破坏和环境恶化趋势有进一步加剧的可能。

面对日趋严峻的海洋环境形势,必须增强危机意识,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强海洋经济宏观调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实行陆海统筹,加大陆源污染治理,规范海洋开发秩序,强化海域和海岛管理,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加强海洋保护区建设,修复海洋生态。同时要加快调整海洋产业结构和布局,增强安全高效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能力,推动海洋“走出去”战略取得突破性进展,切实保护和修复海洋生态环境。

(三)海洋自主创新能力不强,难以适应建设海洋强国的需要

我国海洋关键技术自给率低,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据统计,我国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足20%;海洋科技对海洋经济的贡献率不足30%,而一些发达国家已达70―80%。我国海洋科学和技术装备水平不高,主要海洋仪器依赖进口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特别是在深海资源勘探和环境观测方面,技术装备水平明显落后。

随着全球能源短缺日趋严重和国际油价日益高涨,世界各国加强对海洋开发、争夺和控制的态势已初露端倪,其中最重要的取向就是向深海进军,抢占深海技术制高点。我国要成为真正的海洋强国,必须改变海洋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技术总体落后和装备依赖国外的状况。“十二五”期间,力争在海洋生物技术、海水淡化技术、深海装备技术、海洋生态修复技术、海水养殖技术等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并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为海洋产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四)海洋综合管理保障能力不能适应海洋事业发展的要求

在海洋法规建设方面,我国出台的海洋开发、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绝大部分是专项性的,尚无一部综合性海洋法律,因而也不利于综合管理海洋事务、维护国家海洋权益。需加紧制定《海洋基本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的配套法规,研究制定《海洋观测预报条例》、《南极考察活动管理条例》,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在海洋执法方面,既包括海监、海政、海事、边防(公安海警)和海关5支主要海上执法力量,也有中央和地方执法队伍的划分。除海关缉私和海事外,其他海上执法队伍既有国家队伍,也有地方队伍,各部门的管理体制差异较大。除了5支执法队伍外,承担海洋执法任务或涉及海洋管理的还有军队、环保、国土、文物、石油、旅游等10多个部门,在职能上存在交叉和重叠,多头执法一直成为困扰我国海洋执法的突出问题。强化海洋执法能力,形成统一、强有力的海上执法力量已成为海洋综合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协调资源开发和保护海洋环境方面,海洋是多部门、多产业活动区域,许多部门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时,往往更多考虑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利益,有的甚至为了当前利益而不惜浪费资源或损害其他部门和国家的长远利益。海洋产业部分各自为政,使海洋开发纠纷增多、秩序混乱,统筹协调能力有待提高。海域管理界限不清,涉海部门之间关系没理顺,海洋污染事故查处权力分散,海域综合管理体制亟待完善。

三、推进由海洋大国迈向海洋强国的建议

(一)全力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加强海军、海洋监察船队、科学考察船队和各类海洋科学专家队伍建设,加强基础性、常态化海洋科学调查与海洋测绘工作,构建国家海洋安全体系。加大对我国管辖海域及敏感水域的有效控制,确保领海和岛屿不受侵犯,确保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和管辖权不受侵犯,逐步形成维护航道安全活动的制度化,确保海洋贸易通道和重要航线安全。利用我国的政治优势和地缘优势,防止南海争议扩大化和国际化。

(二)提升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能力

海洋是开放型经济的纽带,新时期海洋综合管理不能局限在近海和专属经济区,加快提高对国际海域的控制能力,拓展海洋权益,维护国家海洋通道安全。加强近岸海洋资源和环境调查,提升深海资源环境综合调查评价能力。积极参与联合国海洋事务,加强与传统海洋强国的沟通和协调,推进与新兴市场国家合作,努力提高我国在国际海域规章制定中的话语权。增强国际海域“资源先占先得”意识,提高在国际海底区域和南北两极的影响力,根据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勘探的新形势,在太平洋、印度洋和大西洋谋划布局,增加战略资源储备;进一步开展《南极条约》及相关条约研究,积极参加北极国际事务。加快推进海洋外交,加强与海上邻国、海洋油气资源丰富的国家与地区合作。支持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开发海洋资源,建立稳定的供给体系。

(三)加快海洋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从工业化中期向工业化后期转变的过渡时期,也是推进海洋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稳定发展海洋第一产业,逐步实现海洋渔业、海洋盐业由大变精;积极发展第二产业,实现海洋油气业、海洋化工业、海洋船舶制造业做大做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实现滨海旅游业、海洋交通运输业由大变强。着力发展海洋医药、海水利用、海洋能利用等海洋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海洋产业,积极发展海洋产业集群,壮大海洋经济实力,增强海洋产业的辐射带动作用。

(四)提高海洋经济科技含量

海洋科学技术要围绕维护海洋权益、增加海洋财富、保护海洋环境、提高海洋服务能力的目的,实行高技术先导战略,形成高技术、关键技术和基础性研究相结合的战略部署。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要研究提出海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领域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海洋资源调查与评价、海洋环境监测、防灾减灾、深海探矿与加工等领域的科技攻关,提高我国海洋科技核心竞争力。支持建立若干国家海洋高科技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以产业基地为载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逐步使我国海洋经济向产业化、规模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

(五)强化海洋资源综合管理

加强对国外海洋管理体制研究,提出我国海洋综合管理改革方案,建立综合性、权威性的海洋管理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海洋主管部门要在规划编制、制度建设、政策制定,以及统筹协调、维护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加强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建立统一、多职能、准军事化的海上执法队伍,全面监视近岸海域,基本控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各种违法活动和突发事件。健全海洋环境、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理体系。加大对国际海洋立法跟踪研究力度,及时提出我国的立场和主张,加快国内海洋立法进程。

注:

第9篇:海洋生态环境管理范文

关键词:广东;海洋生态文明;现状;问题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5-46 -03

“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在党的十会议上,中共中央正式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理,2015年将生态文明建设列入国家五年发展规划。海洋作为生态系统中的重要部分,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在资源不断枯竭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目光转向海洋,我国在中共十报告中也提出海洋强国战略,“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广东省是我国重要的沿海省份之一,濒临南海,海域辽阔,海陆架宽广,资源丰富,经济发展水平居全国前列。2004年广东省政府做出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决定,建设海洋强省,此后广东省坚持海洋开发与海洋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大力建设海洋生态文明, 2015年广东省海洋地区生产总值达1.5万亿元,占全省GDP的21%,海洋经济全国领先。但是在取得瞩目成就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海域污染、生态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因此客观描述、分析目前广东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发现海洋生态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今后完善海洋的开发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生态文明

关于生态文明我们从两个角度来认识它,从广义角度来看,生态文明是人类历史的一个发展阶段,学者陈瑞清(2007)认为,从人类和自然的关系来看,人类先后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三个阶段,并即将迈入生态文明阶段;从狭义角度来看,余谋昌(2006)认为,生态文明是人类的第四种文明,它是社会文明的一个方面,并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共同构成了社会文明,其中,物质文明是物质保障,政治文明为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精神文明是社会进步的智力支持,生态文明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础,它们形成了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简言之,生态文明就是用新理念来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工业文明发展的基础上,用更文明的态度对待自然,积极谋求发展的同时认真保护生态环境,从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

(二)海洋生态文明

海洋生态文明作为生态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学术界尚未形成明确、统一的定义,马彩华(2010)借助生态文明的概念用于海洋领域,提出海洋的生态文明指人类按照客观规律开发和利用海洋,实现经济和社会进步,实现人与海洋和谐的社会文明形态。学者刘健(2014)提出“六因子论”, 他认为海洋生态文明的内涵,可以概括为海洋意识、海洋产业、海洋行为、海洋环境、海洋文化和海洋制度六个因子相互作用,实现人类、海洋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所以说,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实现人海和谐,人类与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这一方面要保护海洋系统的生态平衡,另一方面是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满足人类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综上所述,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在海洋生态文明理论的指引下,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尊重和保护海洋,解决人与海洋的矛盾,治理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建立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提高海洋生态社会生活水平,发展海洋科技和海洋教育等方面的具体探索和实践。

二、广东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

根据前文对海洋生态文明相关概念的界定,对于广东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现状的研究,从海洋经济、海洋生态环境、海洋资源、海洋文化建设和海洋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海洋经济现状

据2015年中国海洋经济统计公报数据显示, 珠江三角洲地区海洋生产总值13796亿元,占全国海洋生产总值的21.3%。首先,从海洋经济总体实力来看,据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经济数据,2015年广东省海洋经济总量保持全国领先,海洋地区生产总值达1.52万亿元,约占全省GDP的20.9%,海洋经济成为广东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俨然成为广东经济的重要增长点;其次,从海洋经济产业结构来看,海洋第一、二、三产业的比例由2010年的10:42:48调整为2015年的1.5:43.5:55,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生物医药业等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有所发展,基本形成了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二)海洋生态环境现状

1.近岸海域海水水质

2015年广东省在春、夏、秋、冬季对全海域水质进行监测,包括盐度、PH值、油类、悬浮物、活性磷酸盐、活性硅酸盐、无机氮、铜、铅、锌、镉、汞等,依据《海洋水质标准》2015年广东省海域春、夏、秋和冬四季,第一类水质占近岸海域面积的比例分别为89.1%、67.2%、79.2%和87.5%,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比例年均值为4%,比2014年有所增加。广东省绝大多数海域水质属于清洁或较清洁海域,劣四类海域主要分布在湛江港、汕头港和珠江口的局部海域,其中主要污染物质包括活性磷酸盐、无机氮等。

2.海洋生态多样性

海洋生态状况的检测主要是开展对海洋生态多样性的检测,主要包括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和大型底栖动物。广东省对雷州半岛西南沿岸、珠江口及大亚湾等重点海域进行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结果表明:(1)浮游植物类,雷州半岛西南沿岸海域多样性指数平均值① 为3.6等级为较好,珠江口海域平均值为2.23等级为中,大亚湾海域平均值为2.01等级为中;(2)浮游动物类,雷州半岛西南沿岸海域多样性指数平均值为2.82等级为中,珠江口海域平均值为3.95等级为较好,大亚湾海域平均值为2.9等级为中;(3)大型底栖动物类,珠江口海域多样性指数平均值为1.36等级为较差,大亚湾海域平均值为1.92等级为较差。

(三)海洋资源现状

1.海洋生物资源

广东省海岸线漫长,海域辽阔,海洋资源丰富,共有浮游植物406种、浮游动物416种、底栖动物828种。鱼类、虾类、蟹类等的数量占据全国前列,2015年广东省渔业经济总产值2532亿元,同比增长7.8%。此外,广东省大多数海域地处热带,海洋生态系统类型丰富,海洋珍稀物种分布最多。2015年广东省对主要珊瑚分布区普查,共记录了石珊瑚8科18属35种,鱼类10种,其他无脊椎动物14种;珠江口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目击海豚2416头;江门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海豚约300头;惠东港口海龟自然保护区截止2015年共孵化6f多只小海龟。

2.港口资源

广东省拥有众多港口资源,其中最为代表性的五大港口,分别是广州港、深圳港、湛江港、珠江港和汕头港,它们为广东省交通运输、贸易往来等提供了便利。2013年广东港口全年共完成货物吞吐量15.6亿吨,居全国第二,同比增长11.08%,从主要港口来看,广州港完成货物吞吐量4.72亿吨,同比增长4.7%;深圳港货物吞吐量2.34亿吨,同比增长2.6%;湛江港货物吞吐量1.8亿吨,同比增长5.3%;珠海港货物吞吐量完成10023万吨,同比增长29%;汕头港货物吞吐量5038万吨,同比增长10%。

3.滨海旅游资源

广东省地处热带和亚热带地区,气候温暖,空气质量状况优良,海岸线曲折,总长达4300千米,大大小小的岛屿约有1000多个,此外广东省各地滨海风情习俗独特,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丰富。据统计,广东省共有可开发滨海沙滩170多处,沙滩总长约570公里,近年来,全省各沿海城市大力发展滨海旅游,形成一批著名的滨海旅游度假区,其中阳江大角湾、汕头中信高尔夫海滨度假村、汕头南澳岛等被评为国家4A景区。

(四)海洋文化建设现状

1.海洋文化宣传

海洋文化宣传是海洋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海洋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及海洋国防等海洋知识的普及与宣传活动,举办海洋知识竞赛和海洋主题演讲活动,有助于提高公众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增强海洋意识。2015年5月,惠州开展“美丽海洋,魅力惠州”海洋文化主题活动,通过对海洋生态、海洋经济和海洋文化的展示,引导公众认识和关注海洋。2016年6月8日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在广东阳江市海陵岛启动,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及志愿者等共400多人参加,活动期间组织增殖放流等活动,倡导社会各界关爱海洋。

2.海洋文化公共设施建设

公共设施建设是海洋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应积极实施海洋文化公共设施建设,例如建设海洋博物馆、海洋馆、海洋公园等。目前广东省形成了以深圳海洋馆、珠海广东文化公园、湛江霞山观海长廊、广东海洋大学水生博物馆等为代表的海洋文化公共设施,2016年7月,阳江市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被国家海洋局列为首批国家海洋廉政文化示范点。

3.科教投入

广东省在中山大学、广东海洋大学、南海海洋研究所等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增设一批涉海专业博士后流动站、博士点、硕士点和部级重点学科、本科重点专业,加强对海洋相关重点学科的建设,这为海洋的开发和保护提供了人才保证。在资金扶持上,广东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并提出科技专项资金向海洋倾斜的政策。

(五)海洋管理现状

1.组织机构设置和规章制度

2009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海洋和渔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管理、协调和指导海洋的开发和管理,承担海洋经济运行、海洋环境监测以及处理突发涉海类公共事件等工作。根据职责,省海洋与渔业局设立办公室、海洋综合开发协调处、资源环境管理处、渔业与远洋捕捞处、水质量安全监督处等9个机构。

在规章制度方面,主要是制定和颁布政策法规,包括综合性法律法规、海洋性法规和渔业性法规等。近年来,广东省颁布一系列涉海法规,包括渔业管理、休闲渔业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海砂开采管理、人工鱼礁管理、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等条例,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面对新的现实问题,政府与时俱进地对相关条例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例如,2013广东省人民政府提出《关于推动海洋渔业转型升级提高海洋渔业发展水平的意见》,2014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在深圳湾部分海域设置禁渔区的通告, 2015《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渔业类)》(2015年修订版),同年组织编制了《广东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行动计划(2015-2020年)》,2016年公布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治理与保护的具体实践

广东省及各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海洋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近海海域生态进行综合治理与保护,包括削减陆源污染物排放总量、人工鱼礁建设、海域海岸带修复和建设海洋类保护区等。“十二五”期间,广东省确定沿海各市工业污染防治重点工程17项;投入8亿元资金建成人工鱼礁区40个,礁区面积2.4万公顷,在粤东、粤西等多个海区开展海洋经济物种增殖放流活动;2015年共投建成海洋与渔业类保护区101个,保护区数量、面积和种类均居全国首位;2015年,湛江、汕尾、潮州等沿海城市投入7亿元开展港湾整治;2020年,广东省计划全省沿海红树林面积达到3万公顷以上。

三、广东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自中央和国务院大力推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以来,广东省作为先行省也在积极地贯彻和执行,在海洋环境治理、海洋文化宣传、海洋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为满足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海洋开发的规模和强度也不断加大,尤其是早期海洋野蛮开发造成许多生态破坏遗留问题,广东省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

(一)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依然突出

近年来随着沿海城市化建设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海洋作为众多流域和陆源污染物的总汇,陆源排污量日趋增加,这主要包括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农业污水等。2015年广东省入海污染源中,市政排污口污水水质超标高达51%,排污河污水水质超标率超过40%,河流径流携带入海的污染物271.39万吨,部分海域尤其是珠江口海域污染严重。目前污染治理方式仍以末端治理为主,缺乏对陆源污染的源头控制,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仍处于被动局面。

(二)海洋产业结构不合理

目前,广东省海洋产业结构不合理,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缓慢,新兴产业比重低,说明目前广东省海洋经济仍然是粗放型的,耗能大、产品附加值小的传统产业仍占据重要的比重,尚未形成集约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中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相违背。此外,海洋科研力量较为薄弱,尤其是粤西地区,高校、研究所类等机构较少,难以为新兴的海洋产业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

(三)海洋文化建设薄弱

海洋文化建设是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目前广东省在海洋文化建设进程上比较缓慢,这主要表现为公众海洋意识薄弱、海洋文化产业发展缓慢等。首先,长期以来从社会到个人多重视陆域发展,海洋观念较为薄弱,政府对社会公众关于海洋知识的宣传与教育力度不足。其次,广东省对外缺乏对本土海洋文化品牌的宣传,在现阶段省政府宣传部门缺乏与文化传媒企业的合作,政府应当利用传媒受众范围广的特点,开发一些具有广东省本土特色的影视作品、综艺节目等,在发展海洋文化产业的同时,提升广东省海洋品牌知名度。

(四)海洋管理混乱

首先,在管理规章制度上,大多是针对某一海洋功能区或区域制定的专项规章制度,制度冗杂、互相冲突,此外政府推出的制度缺乏相应的配套细则和执行标准,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其次,在管理体制上,我国实行统一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这种管理方式使得各部门间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导致缺位和越位等问题。最后,在具体实践上,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模式,缺少与公众的沟通和协商,缺乏公众参与,使得执行进程缓慢。

四、结语

综上所述,广东省在未来应继续大力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以问题为突破点, 以规章制度为准则,实现人类和海洋的协调发展,促进人海和谐,努力建设美丽富饶的“海洋广东”,强力支撑广东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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