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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精选(九篇)

行政监管措施

第1篇:行政监管措施范文

【关键词】 行政单位; 财务监管; 措施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飞速发展,各个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也都依照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进行着积极的调整。各单位、各部门协调配合,通力合作,上下一心,行政单位内部的财务监管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效,其成果是有目共睹的。然而,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产生于复杂的背景下,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体制上的弊端,管理也相对滞后于其应有的发展水平。正是由于这种非人为的不可抗因素的存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监管也存在着各种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我国整体经济水平和综合国力,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尽善尽美地与国际接轨,必须正视本行业存在的这些问题,并尽可能更好更快地弥补缺陷,完成改革。

一、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体制中存在弊端

目前,全世界有且仅有五个社会主义国家,在1993年苏联解体后,我国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意味着我国目前所走的道路全是凭借着试探、摸索和一股拼搏的劲头。我们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没有任何体制可以模仿,没有任何措施可以借鉴。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得我国的经济面貌焕然一新,为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打开了新的局面,也为财务管理专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新生的体制必然不够完善,存在着一些非人为的不可抗缺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监管工作还相对滞后,尚未完全跟上国家经济发展的进程。因此,必须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监管工作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二)工作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

从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监管工作的从业人员有几十万,然而这些财务监管工作者的素质良莠不齐,先不说其本科毕业率低,很多从业者甚至连专业资格证书都尚未考取。让如此之多的非专业人员坐镇如此重要的工作岗位,其工作质量可想而知,而其后果的严重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就算不少从业者有着过硬的专业知识,但整个财务监管行业的工作浮于形式,使得这些有知识、有能力的从业者或壮志难酬,或有心无力,或在其位而难谋其政。这不仅造成了专业人才资源的流失和浪费,更是加剧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监管工作质量低下的严峻形势。

真正专业知识过硬的财务监管工作人员还存在着一些对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的现象。这固然有某些机关单位行政不作为的“传统习惯”的原因,也有老一辈工作人员精力有限,而年青一代尚未完全成长成熟的缘故。不得不再次强调,在目前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从事财务监管工作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是否端正直接关系着行政机关单位内部财务监管工作是否能够良好运作,更是间接关系着整个权力机关是否能够良性发展。

此外,由于此项工作地位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工作人员还需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因此,财务监管工作的工作人员对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的后果是异常严重的,必须加以重视。

(三)工作过程不规范

就财务监管工作的现状而言,尚存在着各种工作流程上的缺陷与不规范行为。加之某些财务监管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不达标,更使得这一行业的工作漏洞百出。

首先,票据的使用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不规范。票据与财务管理工作的关系基本上相当于水和鱼的关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有一部分财务监管的工作人员甚至分不清各种票据的类型,更不用说它们的用途了。这种连工作内容都分不清的财务监管人员如何能起到监管财务的作用呢?那就更不用说监管之后的纠错、改正了。于是许多财务工作人员就利用了这个漏洞,乱用票据、篡改数据为自己谋私利,极大地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严重损害了行政机关及人民群众的利益。

其次,执法过程不严格,甚至某些程度上还存在监守自盗的问题,有些职业素养不过硬的工作人员会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款、。这种极其不道德的行为严重制约了财务监管工作的开展,也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良好发展。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监管工作的可行措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GDP迅速上升,特别是加入WTO,这对我国的财务监管专业来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针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监管工作的现状,需提出一系列可行性措施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使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能顺应时代的要求,满足实际的需要。

(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监管工作的依据,在进行财务监管工作时,必须严格依照这套规范进行监管工作,从根本上实现监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根据收入来源和管理方式,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开票与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二条规定:各项收入应当由单位财会部门统一收取并进行会计核算,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收款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业务部门应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副本交存财会部门备案,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追缴责任。

第二十三条规定:有政府非税收入征缴职能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这是该套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体现,所有的财务监管人员在进行内部财务监管工作前都应以这套规范为主要依据:体制和法规是现行各种行业的基础。只有不断完善体制,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才能切实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监管工作的质量。

首先,必须加强建设财务监管的立法工作。事实告诉我们,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才能真正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监管的工作过程和工作内容,明确财务监管的工作范围,从而使行政机关的财务监管走上法制化的道路。

其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财务监管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使监管人员在工作时目标明确,能够更好地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促进行政机关工作的良好开展,为人民群众谋福利,促进社会和谐。

(二)大力培养本专业的高素质从业人才

财务监管必须以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作为规范的准则,而且其涉及和运用其他技术经济学科的成果,是一项政策性、知识性、经济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由此可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人员除了应对本专业的知识有很好的掌握外,还应懂经济学、项目管理、经济法律法规,通晓计算机应用等,成为具有丰富的监管经验,融理论和实践于一体,具有多层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因此,我国应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教育工作,如大学教育、国内培训、国外培训等。更重要的是,由于此项工作地位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工作人员还需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监管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

应根据国情及目前行政财务监管工作的发展进度适当地调整从业者的准入门槛,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以促进本专业的发展。

(四)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认识

行政机关是我国治党治国的中坚力量,其发展前途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命运。其中的绝大多数部门也确实扎实地贯彻着执政为民的宗旨,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勤政廉政恪守职业道德,以身作则起到了榜样作用。但同时,也必须承认,某些财务监管的工作人员存在着各种错误思想,特别是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认识。

(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整顿规范财经秩序,加强财务监管,发展经济,加快社会进步,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而又重要的工作任务。目前全国各地普遍实行了财务人员委派制度,但不能认为一派就灵,还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必须进一步明确:财务监管是对政府组成人员经济权利的监管,是一种政治权利,必须靠法律和规章制度来保障。一是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明确职能;二是研究有关文件,将有非税收入单位的财会人员的编制、晋级和工资关系进行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撤换财会人员。财会人员统管后,各单位减少相应编制,不再另设财务机构和增加财会人员。

(六)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加强对财会人员的监管

一是制定《统管财会人员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统管财会人员职责范围和考核实施细则》等文件,根据这些文件规定,将委派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细分为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银行账户管理、会计基础工作管理、会计信息与会计档案管理、业务培训与法规学习等方面,实行百分制考核,与工资直接挂钩;二是实行交流轮岗制度,对全体委派财会人员采取两年一交流的办法,有效地规避财务风险和人力资源的科学配置;三是在实践中逐步探索“管理、监督、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即由记好账、算好账到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充分履行监督职能、认真为派驻单位搞好服务,以服务促监管;四是搞好财务人员离任审计;能者上,庸者下,错者究,充分调动财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增强财会人员的紧迫感。

(七)畅引源头活水,狠抓征收监管

一是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建立考核目标与工作目标相结合的收入计划执行机制,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二是深挖增收潜力,达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应收尽收,应管尽管。三是收回减、免、缓批准权,防止资金流失。四是加强对单位所属内设机构和二级单位的资金管理。五是从争取项目许可、足额执行标准、清缴往年欠费,理顺收入挖潜新机制。要积极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入状况普查,实行单位内部预算配套执行制度。

(八)细化资金控制,严加资产监管,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打造集约型社会,建设富强国家,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支出监管的重点是确保单位按照预算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坚决杜绝超预算、无预算及不合法支出。抵制任何形式的乱发奖金和实物的做法。对每一张支出原始凭证采取预审制度、对大额支出采取会审制度、对重大财务活动实行跟踪制度。国有资产是单位开展工作的基础性物质,在监管过程中必须把好资产的购置关、清查关和处置关,做到账款、账物、账卡相符,确保单位资产台账规范化。

(九)狠抓稽查监管,有错必究

稽查工作是强化财务管理与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坚持月度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对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遏制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检查与规范相结合,重整改、促规范。坚持做到违规必查、查实必纠、再犯重处、决不姑息。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及时下达整改意见书,抓好整改措施的回访和落实工作。

三、结束语

总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监管工作的质量是一件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而其现在的水平还远远达不到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因此,更应加大其建设力度,促进财务监督事业的发展,从体制、制度以及人员上采取全面的可行性措施,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的监管工作,推动行政事业单位的良好发展,促进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 庞铁锋.浅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外资(上半月),2011(10).

第2篇:行政监管措施范文

一、涉及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法》第几条将行政强制措施界定为五大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又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概括性定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法》实施之前,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三类:一是先行登记保存:二是查封、扣押设施、财物;三是查封场所。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依据是《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下称《乳品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这些行政强制措施仍将在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中适用,但是适用的依据、程序、方式、对象等将受到《行政强制法》的影响和制约。

二、《行政强制法》对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影响

(一)先行登记保存将受《行政强制法》的规制

在《行政强制法》出台之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先行登记保存是否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一直存有争议。比较《行政处罚法》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定义和《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笔者认为先行登记保存有以下几点与行政强制措施相吻合:一是适用的时间,都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适用,先行登记保存更明确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收集证据时适用;二是适用的目的,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以“防止证据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为目的,这也是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之一:三是适用的方法,先行登记保存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这是行政强制措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具体表现。基于此,笔者认为先行登记保存也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受《行政强制法》的规制。其适用程序应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而当事人也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

(二)查封、扣押的期限受到严格的限制

目前《食品安全法》和《乳品监管条例》对查封、扣押的期限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涉及查封、扣押的食品安全案件,只要最后能认定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财物应予以没收,那么查封、扣押在时间上就等于没有限制。在没有时限的情况下,如果涉案财物尤其是食品、原辅材料被排除涉嫌而应解除查封、扣押时,可能会因为查封、扣押时间过长导致过期,或因为保管不当而变质,工商部门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行政强制法》实施后,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般的案件查封、扣押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案件经负责人批准后也不得超过六十日,并且要在上述时限内作出没收、销毁或者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工商部门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多数情况下要没收查封、扣押的财物,这也意味着必须要在上述时限内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就给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办案期限上了一个“紧箍咒”。一旦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就必须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财物退还当事人。

(三)实施程序更加严格

由于《食品安全法》和《乳品监管条例》都没有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具体规定,因此,目前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主要依据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下称28号令),内容相对简单、笼统。《行政强制法》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程序,不仅有“一般规定”,还有针对“查封、扣押”的特别规定。与28号令相比较,这些规定有些是新设定的,比如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执法人员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等。有些是进一步明确的,比如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四)法律责任更加完善

《食品安全法》和《乳品监管条例》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责任都未作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也仅限于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八条都涉及行政强制措施,内容非常详尽、严格。

三、工商部门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的主要措施

(一)提升办案效率

如前所述,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中经常会适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对查封扣押期限已作了明确规定,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最长六十日的查封、扣押期限并不能想当然的按以往“工作日”的标准来计算。《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换言之,笔者认为超过十目的期限应当理解为自然日。这样一来,对案件办结的时限要求就尤为严格,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可能会招致行政诉讼败诉等不利后果。因此,提高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水平,提升行政处罚办案效率是当务之急。另外,食品安全案件经常涉及对食品质量的检测。《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工商部门并不掌握食品质量检测的准确用时,因此要与检测机构做好沟通并督促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检测工作,才能避免延误案件进程。

(二)严守法定程序

在以往的食品安全监管中,特别是在处置大规模突发性事件中,由于时间紧任务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经常忽视程序的合法性。由于《行政强制法》提出了更高的规范性要求,笔者认为首先应当重新审视以前的监管行为,及时予以修正规范。例如在清查含三聚氰胺乳制品的工作中,对某些商品采取了责令下架就地封存的措施,其实质也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现在看来其程序并不完全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如何保证清查工作中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合法性值得研究。其次,要进一步强化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强化案件审核过程中对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合法性的检查,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

(三)梳理执法依据

近年来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也可能出现与《行政强制法》相悖的情况。为此,笔者建议,省级工商部门应当对本省范围内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涉及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梳理,从而指导下级工商部门正确适用行政强制措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3篇:行政监管措施范文

其实,银行监管者的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由国家以法及法律的形式,赋予监管者针对被监管对象(包括机构和个人)的具体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可以采取的一系列的纠正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权力。“国家以法及法律的形式赋予”说明其权力的来源,“按照法定程序”说明监管者应依法监管,不可滥用权力。

以法律的形式赋予银行监管机构独立监管权是国际通行做法。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一个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能否对银行实施有效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是否赋予银行监管当局“正式监管权力”,以及监管当局能否依据法律的授权充分、及时、公平、公正地行使相应的权力。在《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中,原则22具体体现了“正式监管权力”的内容。该原则强调:银行监管者必须以法律或法规为后盾,并掌握完善的监管手段,以便在银行未能满足审慎要求或当存款人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在紧急情况下,这些措施应包括撤销银行执照和建议撤销银行执照。

对监管者正式权力的阐述

监管当局行使监管权力必须有法可依;监管当局必须依法、独立行使监管权力;法律应赋予监管者针对被监管机构的不同问题采取灵活的、递进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权力;监管当局行使监管权力应受到严格的监督和问责

原则22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概述如下:(一)监管当局行使监管权力必须有法可依。即任何监管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才能存在。否则,监管者无权对被监管对象实施任何监管手段、监管措施以及行政处罚。

(二)监管当局必须依法、独立行使监管权力。即监管者必须有充分的自,及时、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不受任何干扰(包括政府的行政干预)。

(三)法律应赋予监管者针对被监管机构的不同问题采取灵活的、递进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权力,以保护存款人和债权人,最终保护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纠正措施中既包括比较温和的处理,如当所发现的问题相对较小时,监管者可采取与银行管理层进行简单的口头或书面联系、特别报告、专项审计等非正式措施;也包括其他的挽救措施或整改措施;还包括其他具有惩罚性的处理,如有权力对银行的业务进行限制(如限制银行当前开展的业务,并停止批准其开办新业务或收购活动),对银行实现盈利的分配进行干预(限制或暂停向股东支付红利或其他收入),对银行的资产转让及购回自己的股权提出禁止性要求(禁止资产转让及购回自己的股权),具备有效的手段解决银行管理方面的问题(其中包括有权撤换银行控股方、银行管理层或董事,限制其手中的权力,并可在监管者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将这批人永远逐出银行业)。在情况严重时,监管者应有能力对未达到审慎要求的银行进行接管。在极端的情况下,监管者可对不具备生存能力的银行采取严厉的强制处罚措施,参与该机构的重组或合并,直至最终吊销其执照,以保证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

(四)监管当局行使监管权力应受到严格的监督和问责。即法律必须明确对不作为以及滥作为的监管者要实施严格的监督和问责,即《核心原则》强调的“法律或法规对无故延误采取纠正措施的监管机构不能姑息”。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上述第(一)项、(二)项和第(三)项是一国监管当局有效行使其正式监管权力必须具备的内容,第(四)项则是对监管当局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各国应努力实现的目标。

实施监管权力方面的进展

明确规定了监管机构采取监管强制措施的权力,完善了监管措施;初步建立了监管机构及监管人员的问责制;加强了社会监督力度,增加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2003年5月,中国银监会成立了巴塞尔核心原则自我评估小组。根据《巴塞尔核心原则评价方法》,评估小组对我国银行监管状况进行了自我评估。在对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实施银行监管权力的评估方面,评估小组认为:

(一)近年来,我国的银行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管权力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对有问题的机构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并实施了有针对性的行政处罚。如对部分违法违规的银行采取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下达监管意见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罚款以及取消相关责任人任职资格或建议银行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等措施,对问题特别严重的银行,采取了责令停业整顿、接管等措施(如汕头市商业银行),对严重资不抵债、救助无望的银行实施了关闭或撤销等较为严厉的处罚(如海南发展银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撤销及拟撤销机构的多数存款人的利益,阻止了金融风险的蔓延,为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银监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银行监管者实施监管权力的状况较以前有一定的改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新明确了对银行机构实施监管的权力主体。银监会设立前,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机构实施监管,2003年4月,中国银监会设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由中国银监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银行监管职责。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银监法》,又通过法律的形式授权中国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明确了监管机构的权利、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对监管机构实施监管行为的权限、方法、程序和要求等加以限定,为银监会今后更有效地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是明确规定了监管机构采取监管强制措施的权力,完善了监管措施。根据近年来监管工作实践经验,借鉴《核心原则》的相关条款,并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的实践,在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原有的监管权力的基础上,《银监法》赋予监管者可视银行具体情况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权力,原监管机构可采取的措施单一、手段较少的缺陷得到改善,监管者实施监管权力的状况较以前也得到一定的改进。《银监法》第四章、第五章的相关条款授权中国银监会有权根据银行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如授权银监会在一定条件下,采取递进的监管强制措施权力,这些措施既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也有对银行业股东的,还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包括:(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3)限制资产转让;(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又如授权银监会拥有对严重违法违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撤销等行政强制措施权、拥有查询涉嫌金融违法行为人的存款或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违法资金权。再如授权银监会拥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权;对违法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银行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权、直接给予其行政处罚(警告、罚款)和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等权力等。

三是初步建立了监管机构及监管人员的问责制。《银监法》在授予银行监管机构充分的权力的同时,也考虑对其履行监管权力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的不当使用及滥用这一问题。《银监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银监会执法监察工作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等法律、规章、制度等均明确要求银监会要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和内部监督制度,对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情况进行规范、考核和问责,对银监会工作人员工作拖拉、相互推诿、不作为、滥作为甚至、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处理措施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银监法》还明确了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依法对银行监管机构实施外部监督等规定。

四是加强了社会监督力度,增加依法行政的透明度。要求银监会履行监管职责时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如制定的规章在前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银监会网站公布监管信息、要在限期内完成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并公开审批结果等等,增加社会公众对监管法规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了解,加强社会公众对银监会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

进一步加强监管权力

建立和完善分类纠正和处置的制度安排;结合风险评价和预警结果,根据被监管对象的风险程度及合规经营情况,及时采取纠正与处置措施;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监督、评价,落实问责制.

对照《核心原则》的要求,我国监管机构在行使监管权力方面尚存在一些差距:如没有建立完整的、可操作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法规,对有问题银行缺乏判断、处置的制度安排;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如部分银行违反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的要求)的处罚缺乏力度,基层监管机构行使其正式权力的自主性受许多因素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有法不依(讲人情)、执法不严(处罚不到位)、违法不究(纵容、放任违规行为)的现象;监管问责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等等。

第4篇:行政监管措施范文

金融服务贸易是服务贸易中的最大领域。WTO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以下简称金融自由化或自由化)中的监管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监管与自由化以及为推动自由化而需要建立的多边纪律的关系问题。金融离不开监管,而金融自由化所能够带来的巨大的潜在利益需要对自由化进行推动,为此需要建立必要的纪律对各国国内政策包括监管政策进行规制。研究解决自由化中的金融监管问题,首先应当理清自由化及其纪律与监管的关系问题;同时,亦需要对WTO规则下审慎措施的标准及审慎措施在国内政策中的体现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WTO与金融自由化

包括金融服务在内的服务贸易在乌拉圭回合前的国际贸易谈判中长期被忽视,原因在于服务在传统上被认为是无法进行贸易的。这其中既有经济技术方面的限制,也有政策、体制的因素。就前者而言,由于传输技术的限制,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同时发生,服务贸易在传统上需要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相互接触和同时存在;就后者而言,传统的服务业多属于公共行业,由政府实行垄断,在政策上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实行准入限制。但近一、二十年间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在金融领域,技术的进步使诸如国际电子资金划拨、金融网上交易、网上远程服务提供和数据处理等众多业务成为现实并大量涌现。同时,众多国家进行金融业的改革和对外开放,引入竞争。欧盟对欧盟内金融机构实行的“单一护照”制度在成员国金融体制间甚至具有引发竞相革新的效应。技术的进步和各国变革的进行使金融服务的非贸易性质得到了极大的改变。

据WTO截止其成立前后的有关研究和统计,金融服务业在快速增长的同时,其国际交易亦增长迅猛。1970年至1995年期间金融服务部门增加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份额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相当增长,其中香港、新加坡、瑞士和美国等国家或地区已达到7—13%。金融服务部门的就业在许多发达国家同期增长25—50%,占总就业的3—5%。从国际交易来看,1996年前的10年间国际借贷、证券交易和衍生市场经历了快速增长,1995年银行的国际融资额达到了6.4万亿美元,净借贷款额4.6万亿美元;证券业务值从1万亿美元增长到1995年的5万亿美元;衍生交易增长了10倍,1995年未平仓的利率、汇率和股票指数金融期货期权值达到10万亿,相当于全年国际贸易值的两倍,未结清的互换和与互换有关的衍生工具金额高达25万亿美元。此间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增长了三倍,截止1995年作为银行业商业存在指标的外国拥有的银行资产在一些国家达到将近20%。金融国际化、全球化势头十分强劲。尽管如此,由于衡量金融服务生产和贸易比许多其他服务部门更加复杂,很大比例的服务贸易并不需要跨越国境提供,有关的统计数据常常不能准确地、充分地衡量金融服务贸易流量。不仅如此,金融业的性质使金融的重要性远远超出其贸易流量。金融业和金融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为把金融服务纳入WTO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了基础和动因。

金融服务贸易在取得巨大增长的同时,也面临着重重贸易壁垒。金融等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相比,其显著特征之一在于无形性,即服务的空间形态基本上是不固定的,不直接可视的。这一特征对国际贸易管理所产生的重要影响就是,各国不能像管理货物贸易那样运用诸如关税、数量限制及其他边界措施,而是普遍借助于国内法规政策的形式,如通过禁止或限制准入,进入后拒绝给予国民待遇,以及许可、技术和资格要求等对服务贸易进行规制。而金融业由于其特殊性质所在,在各国通常是规制最严的行业。技术的进步并未使各国自动放弃对金融业的规制。因此,以美国、欧盟等为代表的服务业发达的国家一直致力于建立一个类似《关贸总协定》的全面的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在乌拉圭回合中力主将服务贸易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之内,从而推动各国服务市场的开放。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迫于压力,一方面需要资本和良好的金融基础设施来寻求发展,同时担心如果不积极参与谈判将会出现由发达国家决定和制定多边服务贸易规则的危险局面,因此,在乌拉圭回合中,包括金融服务在内的服务贸易被首次纳入多边贸易框架之内,几经周折最终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称GATS)这一框架规则协议,并于1997年12月完成了金融服务贸易谈判。

GATS的达成和金融服务谈判的完成确立了以规则而不是以实力为基础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关系。具体来说,WTO的金融服务规则框架包括规定一般规则和义务的GATS,根据金融业特点而制定的金融服务附录(以下简称附录)和各国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承诺表以及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等三重结构。根据GATS和附录,WTO框架下的金融自由化涵盖了除政府行使权力提供的金融服务之外的所有金融性质的服务。WTO为推动金融自由化除要求成员方作出承诺外,还规定了规制各成员方政策的普遍性义务,使成员方的政策不构成对金融服务贸易的不必要限制。这些义务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和国内法规等普遍义务,⑤其中国内法规的规定与自由化以及监管具有密切关系。GATS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成员国应当制定必要的纪律以确保有关措施不构成对服务贸易的不必要障碍,该条款(b)项还进一步规定制定这些纪律的目的在于确保规制措施“不构成保证服务质量的不必要负担”。根据该条款授权,服务贸易理事会成立了专业服务工作组(WorkingPartyOnProfessionalServices)以制定必要的纪律,保证该条规定的实施

二、WTO框架下监管与自由化的关系

1.WTO框架下金融监管与推进自由化的多边纪律具有冲突的一面

金融构成现代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为其他许多部门的发展提供要素,关系到众多部门和整个经济的繁荣和稳定,因而也成为各国政府调控国民经济的必不可少的工具。金融行业所具有的这种影响全社会利益和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公共性”的特点使它不同于其他行业,需要特殊的监管。其次,金融业作为高风险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以银行业为例,它是一种典型的高负债行业,是一种以部分准备金为支点,以借短放长的期限变换为杠杆,依靠资产组合的资产扩张来盈利的产业,它的经营必然受利率、存款结构的规模、借款人偿债能力、汇率等变化的影响,从而使金融机构面临种种风险。金融业的高风险性和内在的不稳定性客观上需要通过监管使金融机构依法运作,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和清偿能力,以保障金融机构资金利用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最后,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商品的特殊企业,是以少量的资本准备金为支点,大量吸收公众存款、投资等形成其资产的主体。因此,金融机构的生存在很大程度上维系在公众的信任上。如果金融机构经营不善,有可能引发挤兑,并可能波及其他金融机构,从而引起金融业的系统风险并可能危及整个经济领域。为此,GATS第十九条规定,自由化应尊重国内政策目标和成员方的整体和具体部门的发展水平,同时附录的核心规定即审慎例外(prudentialcarve-out)也特别指出:“无论本协定任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不应阻止一成员为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

金融服务自由化所导致的开放的和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市场能够通过影响储蓄和投资以及跨部门、跨国家和跨时段地改善资源配置来促进经济增长。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利率的放开以及新的储蓄工具的出现都可能导致投资回报的提高,从而进一步刺激总储蓄和投资的进一步抬升,而总储蓄和投资的抬升会转而促进经济的增长。金融服务自由化所导致的竞争能够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并提供更多的服务品种,使金融服务的消费者从丰富的服务品种、低廉的服务收费、更高的存款利率和更好的服务中受益,从而增进消费者福利。此外,金融开放亦将促使政府改进宏观经济管理,减少国内政策对金融市场的干预,金融开放的压力和动力迫使各国改善金融部门的规制和监督,所以市场约束可以导致好的监管。

但是,推动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没有相应的多边纪律约束是行不通的。首先,金融自由化客观上具有要求对金融活动放松管制的一面,如放松或取消对利率水平、贷款规模的限制等,而金融业在传统上是受国内规制最严的行业。在多边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如何处理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的关系,如何将金融自由化的扩展与监管的加强有机地协调起来,需要有章可循。其次,在WTO框架下(以下或简称WTO下)金融自由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各国金融利益按WTO“游戏规则”的重新分配,而国际社会的现实是林立、利益相异,如果没有多边纪律的约束,极有可能出现以下情形:一方面要求其他国家尽可能多地开放市场以便从自由化中获得更大利益,而另一方面出于本国利益考虑则不惜以审慎措施为名逃避承诺和义务。最后,审慎监管与贸易保护主义客观上所具有的相混杂的情形也为多边贸易体制提出了重大挑战,即如何获得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带来的利益而不损害各国政府追求监管目标的自由。困难在于:旨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保护存款人的审慎监管措施有时也免不了对GATS下的承诺和义务造成损害,而贸易保护主义则可以以监管为借口逃避承诺和义务。应对这一挑战也需要一定的纪律将二者区分开来,使前者得以解脱,使后者得以制止。因此,GATS在序言中明确提出需建立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使服务贸易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得到增长。同时附录也对审慎措施进行了必要的约束,并规定当审慎措施与GATS的规定不一致时,这些措施不得当作该成员逃避其GATS承诺或义务的工具。

2.WTO框架下审慎监管措施不受GATS自由化条款的羁绊

监管与自由化是WTO在金融领域的两大支点,二者在多边意义上的关系最终取决于WTO金融服务规则框架对二者的权衡后所作出的定夺。根据附录的规定,WTO不阻止成员国采取措施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存款人等,WTO的目标是金融服务自由化而不是不要监管。

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对于促进经济发展、金融稳定和公众福利等具有积极作用。然而,金融自由化促进经济增长、金融稳定以及社会福利的效果的实现不是没有条件的,而是需要一定的条件,其中主要是宏观经济的稳定和监管制度的健全与有效,这也为成员方实施金融自由化提出了挑战。宏观经济与金融服务自由化的关系问题是影响金融自由化成功的重要问题,但已超出本文范围,故不做探讨。但需要指出的是,金融在营造宏观经济环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它是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从而也构成影响宏观经济的重要因素,宏观经济稳定在现代经济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状况,而金融状况又取决于监管。就监管对金融自由化的作用而言,有关金融规制和监管的研究普遍认为,纠正市场失灵和金融业外部效应需要规制政策,认为金融自由化所能带来的利益必须以国内存在合适的监管和规制机制为基础和条件。不仅如此,许多研究还表明,审慎监管能够增强开放条件下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需要着重指出的是,监管对于处于开放条件下的金融业更加重要。在开放的环境中,宏观经济稳定与金融稳定的相互依赖性增强。同时,由于金融开放而引起的竞争加剧通常导致金融机构利润率下降,而减少的那部分利润本来是可以用来弥补因管理或政策失误带来的损失的。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服务自由化如果不伴之以有效监管,则更容易引起金融乃至整个经济的动荡。而有效的监管则有助于改善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及早发现问题,从而赢得更多的时间采取纠正措施,减少危机发生的可能和强度。正是因为金融自由化利益的实现需要以监管为条件和基础,WTO规则在推动成员国取消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和逐步实现金融自由化的同时强调成员方有权采取审慎监管措施。WTO前总干事鲁杰罗曾指出,贸易和投资一体化程度越深,就越需要加强全球市场的规则、结构和治理,加强市场与开放市场应提到同等重要的议事日程上,重点放在健全的规则架构上。

三、WTO审慎监管措施的标准及其范围

1.WTO审慎措施的标准

WTO的审慎措施是什么,即哪些措施属于WTO的审慎措施,从而不受GATS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条款的约束?这一问题并未随着自由化与监管的关系的明朗而解决,构成探讨自由化与监管关系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然而,WTO并没有对审慎监管进行定义或列举清单,其他一些从事监管标准的研究组织如巴塞尔委员会等也没有对监管进行定义,而是推出上述领域的最好做法(bestpractices),供各国参考采用。根据GATS特别是附录的有关规定,本文对WTO下的审慎措施的标准探讨如下:

(1)辨别监管措施的依据是其目的性。附录规定,不阻止成员国为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这实际上已经揭示监管的某些内涵,即监管出于审慎之目的。这一规定表明,WTO下辨别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是其目的性而不是其客观效果,即一项措施是审慎措施还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伪装,主要应看其是否是为了审慎监管之需要,而不是看是否对GATS下的承诺和义务造成了损害,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它就构成监管措施,否则,则相反。此外,附录规定中的措辞还表明,WTO下的审慎措施并不限于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护存款人等具体目的,使用“包括”就意味着在上述两类目的之外还存在其他的审慎目的和为这些目的而采取的监管措施,这对于确定审慎措施所涵盖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2)对于某项措施是否出于审慎目的从而是否构成审慎措施,通常应由采取措施的国家认定,这是现实的需要。首先,从横的方面来说,各国金融市场结构、发展水平、传统等不尽相同,情况千差万别。对于一国来说是必需的审慎监管措施,而对于其他国家来说可能并不构成审慎措施甚至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伪装,反之亦然。例如,一些国家实行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对于这些国家来说这一制度具有审慎的目的,然而可能被采用混业经营的国家视为不具有审慎的成分。从纵的方面来看,金融业在不断发展,金融创新在不断涌现,有效的审慎监管措施只能是在当时的条件下对当时的金融状况行之有效的措施,金融状况发生了变化,监管措施亦应随之改变。这说明即便是在一个国家的不同阶段也存在着监管措施的不同标准。其次,金融业具有公共性等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各国的监管机构需要保有采取适当监管措施的足够的灵活性,特别是在金融危机期间更是如此。正如马来西亚代表在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会议上指出的那样,马来西亚经历过金融危机,根据经验当需要采取措施时因受制而不能采取措施,将会产生很大的负面作用。因此,对审慎措施只能由不同的金融制度作出不同的解释,否则,监管就很难发挥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存款人的作用,甚至会动摇金融自由化的基础。

(3)审慎措施的标准因国而异,尤其应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使其享有更多的灵活性。具有不同发展水平或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所需要的监管措施不尽相同,因此监管措施的标准也不应当是统一的。GATS已经注意到并承认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的特殊需要。GATS第19条规定自由化的进程要反映各国的发展水平和政策目标,明确规定应给予发展中国家适当的灵活性。所以,无论从金融业的实际情况还是从GATS的有关规定来看,对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都应当有不同的标准,对在实践中对发展中国家的审慎措施提出异议要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对监管灵活性的特殊需要。

(4)对审慎措施的必要约束。将审慎措施纳入WTO多边纪律之中,就不可能不对各国权力产生一定的约束。没有约束或限定得过于宽松,就会失去纪律的意义;限定过严,又不能适应各国的不同情况。审慎措施的必要约束就是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平衡点在哪里?从WTO的相关规定来看主要有两点:禁止用作逃避金融自由化承诺、义务的手段和目的的直接性。前者是附录对审慎措施所施加的一项明确限制,禁止在审慎措施不符合GATS规定时用作规避该成员在GATS下承诺和义务的手段。然而,如前所述,一项措施究竟是审慎措施还是逃避金融承诺或义务的手段,应通常由采取措施的国家根据采取措施的目的来认定。后者是指监管措施需直接地、主要地出于审慎之目的。因为世界的各种事物之间都存在着联系,法律上的联系通常须是直接的联系,就各国规制金融业的法规和政策的内容来看,大多包含有审慎的成分。如果将所有包含审慎成分的措施都作为审慎措施,审慎措施与金融法规政策几乎别无二致,通过规制各国法规政策来推进金融自由化将是一句空话。

一方面审慎的目的由采取措施的国家来认定,另一方面又要对之进行上述约束,一个不可避免产生的问题是如何进行约束。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通常由采取措施的国家认定审慎之目的并不意味恣意认定,规则和纪律本身就意味着对行为的约束和对恣意的制止。不仅如此,任何目的总能通过一定的客观因素如各国的金融体系、传统、发展水平、采取措施时的金融态势、措施与目的的对应性等来衡量,这就为对采取措施的国家进行必要的约束提供了条件和基础。其次,WTO争议解决机制提供了具体的办法。一方面它使各国能够自行认定审慎之目的,自由采取监管措施,另一方面不妨碍其他国家提出异议,从而通过争议解决程序来确定有关审慎措施是否违反了必要的约束。这种做法看似有些事后审查的味道,但是如果其他国家感到审慎措施不具有审慎的目的或有逃避义务之嫌,却又无法在多边法律框架内解决,那么它们特别是那些强国会自行采取措施,“没有争议解决制度,国际贸易关系会很快退化为强权政治”。而WTO与其他国际组织的不同就在于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适用规则的。事实上,金融附录对因审慎措施而引起的争端解决也作出相应的规定,指出“关于审慎措施和其他金融争端的专家组应具备与争议中的具体金融服务有关的必要的专门知识”。尽管如此,无论提出异议还是解决争议都应当考虑监管在WTO下的特殊性。

2.WTO审慎措施的范围

如前所述,金融业是受国内政策规制最严的行业,而WTO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要手段是规制各国政策。因此,WTO下审慎措施的涵盖范围主要是考察审慎标准与政策的关系问题,即依审慎标准考察哪些国内政策通常可能构成审慎措施。在现实中,审慎措施与政策通常相互混合、相互包容,政策中包含有审慎措施,而审慎措施又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政策目标。二者关系的微妙之处在于:一方面,GATS及附录对各国规制金融服务的政策建立丁两套规则,一是国内规制,二是审慎措施。国内规制并非由东道国任意支配,而是要受GATS第六条所施加的诸多义务的限制,审慎措施通常可以由各国任意采取。而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政策中既有国内规制又有审慎措施,而哪些属于国内规制,哪些属于审慎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成员方追求政策目标的不同自由程度;另一方面,由于各国规制金融业的政策大多包含有审慎的成分,如何分辨规制金融业的国内政策中的审慎措施与非审慎措施,决定着自由化能否得到有效推动和金融业的稳定。例如,如果将所有包含审慎成分的措施都作为审慎措施,那么,审慎措施与金融法规政策几乎别无二致,通过规制国内政策来推动金融自由化的努力将化为泡影。因此依审慎标准分析哪些国内政策通常可能构成审慎措施,可以大体上弄清WTO下审慎措施的涵盖范围,有助于在实践中对审慎措施的把握和充分发挥监管的作用。

现有研究多将影响金融业的政策分为4类:宏观经济政策、审慎规制、追求除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贸易限制目标以外的公共政策目标的非审慎规制和对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贸易限制。

在宏观经济政策中,常见的对金融自由化具有影响的措施通常有货币政策和外汇政策等。货币政策对金融服务的提供所产生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例如,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必然影响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等,从而对整个金融市场产生影响。类似的例子还有对银行的准备金要求等。GATS及其附录将行使政府职权所提供的服务排除在GATS的适用范围外。上述措施无疑构成行使政府职权所提供的服务,因而可以排除GATS的限制。然而,这些措施显然也可以被认为是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而采取的审慎措施。

GATS第十一条是关于国际支付与划拨的重要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除非依第十二条,一成员方不得对与其具体承诺有关的经常易实施国际支付与划拨的限制。该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成员方不得对任何资本交易实施与有关资本交易的具体承诺不一致的限制,除非依第十二条或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要求。但该条注释指出,如果一成员方作出了与跨境提供有关的市场准入承诺,如果跨境资本流动是该服务的必不可少的部分,该成员方有义务允许有关资本流入其境内。由此可见,成员方仅承担了跨境提供有关的资本流动义务和与商.业存在有关的资本流入的义务,而对于除此之外的资本流动则不承担义务。因此,一国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危机而采取的限制短期资本流入等措施,在多数情况下不在GATS的调整范围内。即便这些措施与上述义务承担有关,成员方仍可以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进行限制。根据有二:一是当出现严重的收支不平衡或对外金融困难或威胁时,根据GATS第十二条对其已承担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进行限制,包括对与之相关的国际支付与划拨进行限制;二是如果对国际资本交易的限制措施是为了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这些措施亦构成审慎措施,成员方可以自由采取。“”版权所有

第5篇:行政监管措施范文

一、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建设组织机构

组长: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副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各股(室)、分局、稽查局负责人

办公室下设监察室,监察室主任为主任,监察室干部为联络员具体负责效能政府四项制度日常事务。

二、目标和总体要求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是省委、省政府,省、市地税局和县委、县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坚持从源头预防腐败、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局在新形势下深刻认识和把握权力运行特点与规律、进一步加强系统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证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探索,对构建为民、务实、高效、透明、清廉的地税机关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我局将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通过加强行政管理,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审核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逐步完善监督体制,明确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从重点领域、关键岗位、重点环节入手,排查廉政风险,健全内控机制,构筑制度防线,形成以积极防范为核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科学防控机制。加大监督力度,突出监督重点,前移监督关口,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和执行制度的监督,实现对重点人员、关键岗位、重点环节、重要职能、重要事项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切实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自觉规范行政行为,确保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清正廉洁,促进腾冲地税干部自觉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促进腾冲地税机关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地税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行政的原则,防止行政行为失控,促使行政权力依法合理行使,规范有序运行。二是突出重点的原则,以人、财、物的审批、管理和使用等行政行为为重点,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行为监督机制。三是实事求是的原则,紧密结合实际,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岗位与重点环节,认真查找问题,完善监督机制。四是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网上审批、信息公开等功能,拓展网络监督等方式,强化监督,切实增强行政行为运行的透明度。

(三)实施范围

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制度适用于全县地税系统。

四、实施方法、主要内容和时间安排

按照省、市、县政府和省、市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县地税系统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要有计划、分步骤进行。具体方法和步骤如下:

(一)抓好学习教育

全县地税系统要认真抓好学习教育活动,纪检组、监察室,分局兼职监察员应承担起宣传学习职责,充分利用纪检日和党风廉政学习日,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地税干部认真学习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总理在国务院廉 政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二是省委八届八次全会、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省纪委八届五次全会、省政府2月25日全省实施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三是《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40号)、《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4号)、《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工作方案》(云监〔〕6号)、《关于加强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意见》(云监〔〕5号)和《云南省地方税务系统实施行政行为》。四是全省地方税务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省局关于推进效能政府建设的领导讲话精神和文件要求,全市地方税务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五是结合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等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纪律要求,加强对本部门制度、运行规则的学习教育,提高自觉执行制度的意识。全局地税干部要通过学习,达到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掌握方法的目的,深入领会和把握建设效能机关、加强行政行为监督的精神实质,准确掌握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具体事项、方式方法和实施方案等内容,把学习教育工作贯穿于整个实施工作的全过程。全局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做遵章守纪的表率,增强贯彻落实各项制度和纪律要求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严格组织实施

县局将按照效能政府建设和加强行政行为监督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确保行政行为监督制度有序推进。

1.认真实施对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等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行政行为的监督

腾冲县地方税务局将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地方税务系统实施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科学配置权力,健全运行机制,围绕以下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完善监督措施。一是行政管理权行使过程中,人、财、物的管理使用等关键岗位和环节。二是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关键岗位和环节。三是税收执法权行使过程中的征收、管理、稽查等关键岗位和环节。四是涉及领导干部违法违纪举报、案件查处等岗位。五是群众关注、反映较为强烈且问题易发多发不正之风的行政管理和税收执法环节。六是县局确定的其他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

4月1日前,腾冲县地方税务局将以人、财、物的管理使用等为关键岗位,以行政审批权力运行为重点环节,认真查找、分析、确定3个以上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认真组织实施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加大预防力度。具体做法是:(1)在认真梳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风险主要表现形式的基础上,提出改进监督、加强监督的防范措施,并认真填写《云南省行政部门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行政行为监督登记表》(表二),在全局范围内公示和征求意见,除事项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报市局监察室备案,同时报县监察局备案。(2)县局按照部门主要职责,提出行政行为风险防范措施,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重要部门作出接受监督的承诺,填写《云南省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监督承诺表》(表三),并在本单位以通报或张贴方式公示。(3)全局在职公务员按照本人主要工作职责,提出行政行为风险防范措施,作出接受监督的承诺,填写《云南省个人行政行为监督承诺表》(表四),本人应亲笔签名,在本单位以通报或张贴方式公示。

实施行政行为监督以年度或项目为周期,分为排查、执行、评价、完善4个环节,实行循环管理。一是排查。县局将结合反腐倡廉工作实际,认真查找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并以预防、监督和处置为手段,制定工作措施,于每年4月1日前报上一级地税局监察部门。二是执行。严格实施排查阶段制定的工作措施,通过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补救,有效规范行政行为。三是评价。于每年7月1日前,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行政行为监督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报上一级地税局监察部门,抄报当地监察机关。每年12月1日前,通过明查暗访、专项检查及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全年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完善。腾冲县地方税务局将每年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完善措施,并确定下一步行政行为监督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每年4月1日前,在总结上一个年度实施行政行为监督工作基础上,结合本年度工作重点,确定本年度行政行为监督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提出监督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上一级地税局监察部门和当地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2.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重要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按照高效、廉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地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积极推进电子化审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实现行政审批的透明、便捷、公正,促进行政审批高效运行。推进电子政务和电子政务监察,严格对行政审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实施有效监督。7月1日前,推进省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网上办理,按照省、市、县监察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推进网络监察。通过视频监察、网络监察和统计监察等方法,实行电子监察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及违纪违法的行政行为。

五、监督检查措施

腾冲县地方税务局将把加强监督检查作为推进行政行为监督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纪检组、监察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工作实效。

(一)严格自查自纠

紧紧围绕省政府《决定》、省政府办公厅《实施办法》、省局《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重点和主要目标,严格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自查中要做到“五看”:一看广大地税干部是否普遍受到了教育,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意识是否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是否提高。二看是否找准了工作中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是否采取了“一岗双责”等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工作。三看各类重要制度是否完善,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是否到位。四看电子政务监察系统建设是否有效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实现有效监督。五看制度的权威性和落实制度的有效性是否得到提高,保证各项制度和内控机制执行的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二)抓好整改落实

县局将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责任。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马上进行整改,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同时适时向社会通报整改落实情况。

(三)严肃责任追究

县局坚持把贯彻执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 查、一起考核。把责任追究作为贯彻执行省政府《决定》、省政府办公厅《实施办法》和省局《实施方案》的重要措施,通过明查暗访、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搞形式主义、不积极推进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要坚决纠正;对工作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要督促其采取措施,及时推进;对欺上瞒下、有令不行、超工作要求时限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有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直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行政管理和税收执法的每项制度都要明确监督执行的责任部门,使制度执行的监督责任无可推卸,对执行制度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行为,必须从严查处。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落实

各股(室)、分局、稽查局要在“效能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行政行为监督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妥善处理好实施行政行为监督与推进业务、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关系,精心部署,抓好结合,做到相互促进。各级领导班子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把制度执行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使制度转化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自觉行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纪检监察干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组和领导班子做好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二)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健全完善行政行为监督制度

各股(室)、分局、稽查局对开展行政行为监督的情况要及时总结报告。对推进制度落实的进度、采取防控措施取得的成效和不足之处要认真总结,查找分析问题要全面深刻,提出的整改措施必须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系统性和配套性。

按照省、市、县局的统一部署,各股(室)、分局、稽查局要将推进行政行为监督情况按时上报。一是行政行为监督制度推进情况实行双月报告制度:逢双月底前(4月起),分局、稽查局要将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推进情况(含自查自纠、整改落实等情况),报送县局监察室。二是认真做好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每年6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分局、稽查局要将贯彻落实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情况(含自查自纠、整改落实等情况),报送县局监察室。三是县局对各基层分局、稽查局的双月报告、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情况进行汇总,于当月30日前报送市局监察室和县监察局。同时,县局、分局、稽查局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和报道本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

第6篇:行政监管措施范文

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建材价格监管情况,年初,市政府连续两次下发明传电报,指导全市建材价格监管工作。市物价局也于2009年4月8日召开了全市建材价格监管工作座谈会,对全市建材价格监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县委、县政府针对市政府关于建材监管工作的要求部署,在大力肯定我局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做了明确批示,要求我局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维护建材价格的持续稳定,并成立了由县主管领导任组长的**县建材价格联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建材供应及价格监管工作,确保各项监管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二、采取措施、强化职能,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

全市建材价格监管工作座谈会结束后,我局积极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经请示县政府同意,于4月27日召开了有主管建材监管工作副县长及联合监管工作各成员单位和各机砖生产企业负责人、建材经营户参加的**县建材价格提醒告诫会。会上,对机砖出厂最高限价政策和建材销售的差率控制措施向各生产经营户进行提醒、告诫,并签定机砖销售价格承诺书,同时,也对联合监管工作各成员单位的监管职责做了严格要求。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重建建材价格监管工作的通告》要求,各机砖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限价,以低于0.35元/块的价格销售机砖,并要求于4月底在砖厂醒目位置做好对建材价格监管的有关政策、措施的公示工作,5月初,我局对各企业限价政策执行和公示情况开展了严格检查。

第7篇:行政监管措施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以强化预防和监督为重点,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制度建设为抓手,逐步建立健全以人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的廉政风险点防控机制和超前预防、全程监督、制约有效的廉政风险防范体系,进一步推进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服务型、法治型、清廉型”的干部队伍,为促进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目标要求

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结合中心反腐倡廉工作实际,以强化资金安全管理为主线的信息管理新系统的开发建设为契机,紧紧围绕队伍管理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财务管理权等重点岗位和环节,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到2010年底,在全中心基本建立以领导岗位和关键业务岗位为重点、覆盖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节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体系。通过对廉政和监管风险点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主要内容

紧密结合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的特点和规律,紧紧围绕权力的设定、行使、监督、评价、问责等环节,在完成职权清理、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基础上,对照权力运行流程图,以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为重点,从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认真排查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风险点,并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防控措施,逐步形成以岗位职责为基础、廉政风险点为控制节点、制度问责为手段的权力运行实时监控机制。

四、方法步骤

按照整体规划、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齐抓共管的原则,各科室、管理部结合自身实际,在进一步明确职责和权限的基础上,重点围绕查准找全风险点、制定完善相关措施、实施有效监督、严格检查考核和建立健全预防腐败长效机制,开展工作,进行系统管理。

(一)准备工作阶段

一是成立组织领导。中心成立由党组书记、主任张凌翔同志任组长,姜向东副主任任副组长,各科室、管理部负责人为成员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决策、指挥、调度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稽查科,具体负责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考核等,确保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责任到位。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召开全中心干部职工大会,进行广泛思想发动,组织专题学习,运用多种形式,营造工作氛围,使全体干部职工明确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工作、制定防控措施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工作方法和步骤等,提高全体人员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查找风险点阶段

廉政风险点和监管风险点是指容易发生廉政和监管风险,可能使干部职工责任追究的工作环节和具体事项。各科室、管理部要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坚持“对岗不对人”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能,认真梳理本科室职权,编制工作流程,分析职权行使的每个工作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按照“职工岗位找、科室和管理部查、分管领导审、领导小组评”的程序,对照《岗位廉政风险排查表》、《岗位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统计表》(见附件),查找已经构成或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防控机制。

一是职工岗位找。按照全员参与的要求,每一位干部职工对照岗位职责,结合以往履行职责、执行制度、遵章守纪的实际,查找出廉政和监管风险点,并认真填报个人《岗位廉政风险排查表》。

二是科室、管理部查。个人自查结束后,各科室、管理部召开风险点排查专题会议,在对个人自查情况进行审核修改确定的基础上,对本单位职权行使的每个工作环节可能存在的廉政和监管风险进行自查,并认真填报单位《岗位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统计表》。

三是分管领导审。各科室、管理部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科室、管理部的自查情况,认真细致的进行逐项逐条审查把关,并经确认后上报领导小组评审。

四是领导小组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提交的《岗位廉政风险排查表》和《岗位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统计表》,进行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确保风险点找全、找准。

(三)风险等级评定阶段

领导小组将在确保查找风险点质量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对每个环节和岗位风险点,依据廉政风险点的多少和权力的重要程度、权力行使的频率、腐败现象发生的几率等内容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建立三级风险评定机制,按照风险大小确定风险等级。根据不同等级风险,分别制定相应预防措施和制度规范,以便有的放矢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有效防范。

一是一级风险评定标准。中心主要领导、具有审批权和执法权的岗位、以及从事人事、财务、物资等管理的岗位,属于容易产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廉政与监管风险点,均应评定为“一级风险”。

二是二级风险评定标准。凡是容易产生严重违规、违章行为的廉政与监管风险点,均应评定为“二级风险”。

三是三级风险评定标准。凡是容易造成轻微违规、违章行为的廉政与监管风险点,而容易受到内部责任追究,被通报批评、诫勉或提醒谈话的,均应评定为“三级风险”。

(四)制订措施落实阶段

领导小组将在风险点查找与风险等级评定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及特点规律,狠抓具体防范措施的制订和落实。

一是制订防范措施。各科室、管理部要围绕排查的关键环节、风险岗位存在的每一个风险点等级评定为着力点,综合运用教育、制度、监督、问责等方法,针对风险等级逐条制订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防范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对各科室、管理部制定的风险防范措施进行汇总的基础上,和中心办公室一起制定中心完善的廉政风险防范措施,上报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确定,建立廉政预警、动态监督和保护挽救的风险控制机制,实行诫勉提醒、诫勉督导、诫勉纠错“三诫勉”制度,发挥风险预警、风险处理、风险分析“三风险”功能,构筑前期预防措施、中期监控机制、后期处置办法“三道防线”,形成符合中心工作实际和具有中心特色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

二是明确防范职责。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的要求,针对每个科室、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制订的具体防范措施,逐级逐项明确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岗位具体人员、纪检监察等的各自职责,坚持在党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

三是狠抓督促落实。有了风险点,有了防范措施和防范职责,落实是关键。领导小组将依据责任、运用考核抓落实,将廉政与监管风险点防范措施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强化监督考核,严格责任追究,促进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五)总结完善提高阶段

中心将在狠抓防范措施落实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对风险点防范效果进行总结、完善和提高。针对风险点随改革发展不断转移的规律,建立经常性的风险排查制度,进一步调整、完善和提高风险点防范措施,坚持查控结合,动态管理,使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持续得到关注和防范,确保防范的效果。同时,把廉政与监管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畴,作为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进一步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科室、管理部要高度重视,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的落实机制。通过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要将各项工作细化落实到每一名干部职工,最终实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腐败的目的。各科室、管理部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方案(包括业务工作流程图)和《岗位廉政风险排查表》于9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防范措施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统计表》于10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把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各科室、管理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预防腐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第8篇:行政监管措施范文

本文介绍了市政工程管理的意义,析了市政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市政工程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市政工程;管理;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在我国的城市建设中,市政工程建设是城市基础建设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随着市政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现有工程管理满足不了市政工程建设的需要,带来一系列问题。分析市政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市政工程管理措施,不仅能保证工程质量,使工程使用功能得到最大发挥还能节约国家资产、减少浪费,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市政工程管理的意义

市政工程是城市建设的一项综合工程,市政工程会设计到城市建设的各个方面,如:城市的排水系统、城市的绿化、城市的电力供给、城市的煤气供给等。市政工程所涉及的工程量非常大,这也容易造成

监控的难度大,任务繁重,因此更应该确保市政工程的管理,不断提

高管理水平。关于市政工程的管理措施,除了日常施工单位进行自我

检测之外,相关的监测部门也要加强手段进行监督。在监督的过程当

中要注意工程的质量和效率,使用必要的手段进行管理,对于不符合

规范的工程要进行处罚,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

二、市政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市政工程管理受到很多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导致了很多市政工程管理都得到有效的实施,这些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到市政工程的质量。

1、市政工程的市场管理措施不规范

管理措施不规范是导致工程质量下降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市政工程的建设当中,施工过程施工单位并不负责任何的法律问题,只是负责工程的城建问题,这就导致了一些施工单位会将施工的重点放在工程的进度当中,而往往忽视了施工的质量问题。当工程的质量出现问题之后,却采取推卸责任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由此看来,市政工程的管理存在着相当大的漏洞。

2、关于市政工程管理措施缺乏一套完善的机制

在我国的市政工程管理措施当中,相关人员并没有制定一套完整、统一的工程监理体系。这就导致了不同地方的市政工程管理要求都不

一样,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等现象出现。一些中小型的监理单位的专业

化程度较低,对现场施工情况的监察管理会相对较差、管理人员缺乏

管理经验等。

3、市政工程的工程意识不强

近年来,我国各地都充斥着“豆腐渣工程”,市政工程施工的过

程中,一些施工承包商为了节约成本,获取利润最大化,不惜一切代

价地在城市工程建设的过程当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为工程埋下安

全隐患,这样做严重威胁到城市居民的人生安全。

4、政府对于市政工程管理不完善,具有任意性

现在很多地方政府都非常重视市政工程的工程进度,他们认为市

政工程是代表着“民心工程”,表着该城市的主要形象。因此,市政

工程都会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然而这种重视并非对质量的重视,而

更多地重视工程的进度,再加上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因为一己私利而贪

污腐败,置市政工程的质量于不顾,因而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的管理。

5、监理工作没有效果

一些建筑企业在进行管理的过程当中对监理工作的认识不够,一

些企业的领导主要认为监理工作人员是建筑单位雇佣委托的,因此,

监理工作人员受控于企业单位。这样一种错误的想法导致了监理工作

人员无法更好地形式权力,对于工程的管理工作也得不到更好的落实。

6、监理监督人员的管理不严格

除了上述几点问题之外,监督人员的管理措施不严格也是其中一

个问题。一些监督人员在对工程进行检查的过程当中,会多少受到施

工单位人员的阻挠。针对这种现象,一些监督人员却认为多一事不如

少一事,因此存在着得过且过的思想,对于现场的检查也并不严格。

这样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地进行检查,不利于保证市政工程的施工质量。

7、监理工作缺乏客观的支持

缺乏客观条件的支持也是导致监理工作缺乏力度的原因之一。所

谓的监理工作的主要重点内容指的是工程的质量监控控制。关于这一

点,市政工程的监理单位就必须要有属于自己的质量检测中心,以便

更好地进行检测工作。然而,非常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监理单位还

没有一个属于自己的监控基地,这就导致了监测工作不能做到客观、

公正,给人一种弄虚作假的感觉。

三、加强市政工程管理措施的分析

要加强市政工程的管理措施,是提高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的一个基

本前提。下面本文针对加强市政工程管理措施,提出几点建议:

1、相关部门要加强市政工程的管理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在不断迅速地发展,市政工程的建设

一定要与城市的发展规模相结合。在进行市政工程施工之前,设计人

员一定要对市政工程作出明确的规划,对于着眼于现在的城市建设要

点和未来的城市发展布局,并加大力度对市政工程施工进行管理。在

管理的过程当中,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工程的资料,在进行施工的同时

进行监理工作,为市政工程的建设提供指导和管理依据。

2、管理人员要强化工程的质量管理意识

强化质量管理意识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点:第一,在进行招标的

过程当中,业主应该与一些信誉良好、拥有强烈工程意识的建筑团队

进行合作。为强化工程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二,要制定完整、合

理的市政工程管理制度,将管理落实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当中去。包

括设立一些奖罚制度,对于管理工作认真、态度负责的工程管理人员

应该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一些管理工作不落实、不负责任的管理

人员应该要予以处罚,严重者更要开除。第三,在强化工程质量管理

的过程当中,管理人员还必须要对施工的器材、设备进行管理。例如,

在施工单位购买了施工材料之后,管理人员要及时对其进行检测,并

进行分类管理工作,对于有问题的材料一定要及时停止使用,并反馈

给上级,避免因为材料出现问题而发生安全事故。第四,除了要落实

后工作以外,管理人员的专业程度也非常重要,因此应该不断加强对

施工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管理水平。

3、企业一定要健全相关的监理制度

提高市政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理工作必须要做好,其中包括对工

程的进展和质量的检测。监理工作人员在实施工程管理的时候,一定

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手段进行,包括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合同管

理实施控制。另外,市政工程的质量监理难度非常大,它需要监理人

员具有综合性(园林、排水、煤气)工程专业知识。因此,相关部门

一定要健全监理制度,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监理力度,其

中包括以下集中具体方法:对监理人才的培养,提高监理质量;在监

理人才的培训过程当中,要注意结合城市的实际发展进行培养;相关

部门完善监理制度,将其真正落实到市政工程管理当中,保证市政工

程施工质量过关。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市政工程能够很好提高城市居民生活水平、提升城市

形象、展示城市经济实力,特别是在目前市政工程项目越来越多的情

况下,加强对市政工程的管理水平更显重要,这也是保证工程项目的

质量、提高市政工程社会效益的关键所在。要加强市政工程管理水平,

必须建立核心管理体系、完善市政工程项目的制度规范化管理、提升

市政工程的整体规划的整体性、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管,保证市政工程

安全、高质、高效完成,让市政工程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好的服务于

市民。总之,市政工程关系着城市中每一个人的生活,不可谓不重要。

因而在市政工程中的施工质量问题也具有举重若轻的地位,既关系民

生也关系市政,应当牢牢抓住市政施工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

对待、谨慎分析、严格把关。以保证我国市政工程管理达到一个新的台阶,以保证居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

参考文献:

[1]薛咏涛.关于加强市政工程管理及措施的探讨[J].科技与企业.2012(03)

第9篇:行政监管措施范文

关键词:项目施工;环境管理;监理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 A

在施工质量上,我们经常讲所谓的质量通病,意思是说在工程质量上经常出现的质量问题。而我认为,在建筑行业上很多人都轻视了施工环境管理这种现象就是一个通病。这里面原因有很多,第一就是在意识上没有重视起来。第二就是在经济上没有算好账,算透账,眼光不长远。如果投入按计划中属于该类管理的资金来预防施工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成本应该是可控的甚至是很少的。如果没有组织施工环境管理,一旦出现问题,则善后的成本将是不可控的。所以我们一定要将施工环境管理重视起来,并于工程项目中的成本管理等管理分项紧密结合起来。

对于施工环境管理,很多管理办法并不是一成不变、死搬硬套的。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为了建筑施工的与时俱进,我们更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主动的去探寻改善施工环境管理的方法。

一、加强政府监察力度,深入上层宏观控制

主管建筑施工的相关政府部门应实事求是,根据当地实际施工情况,制定出具体的监管政策和管理办法。例如城建执法部门应该成立专门的施工环境监察小组,针对施工行为影响的环境进行监管和指导。必要的时候,应该用经济处罚手段来促使施工单位对施工环境管理重视起来。专门监察小组全年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对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施工工地进行评分,低于及格分数的施工工地应该与之进行特别监管,并于该项目部管理人员以及该项目部所隶属的建筑公司建立常规联系。对于因施工环境管理不到位而已经造成了严重影响的施工项目,应通知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并对该项目予以停工整顿。经施工单位整顿合格以后,才能允许继续施工。在这里,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到适时跟进,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只有这样,才能最正规的将施工环境管理落实到实处。

二、建设单位发挥主导地位优势,利用资金投入办法创建有根基的管理

在中国建筑施工领域存在着不成文的行规,那就是建设单位所重视的各项规定,建筑公司项目部也有意的会放在第一位,建设单位看轻的,即使是政策法规的强制措施,建筑公司项目部也会得过且过。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处于主导地位,所以如果建设单位对施工环境管理重视起来,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该管理上最根本的难题。在建设项目开展的开始,建设单位就要把施工环境管理放在重要位置上。建设单位的施工现场甲方代表要加强自身的业务水平,经常组织自我学习,把施工环境管理的知识和管理办法熟记于心,运用到日常施工现场管理上。对于施工单位项目部的管理人员,要做到定期开展学习活动。更直接有效的手段就是对于施工单位的施工环境管理应该进行专款专用,单独拿出文明施工费拨付给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环境管理使用,确保项目部在该项管理上资金充裕。只有建设单位做到这一点,施工环境管理才算是做到脚踏实地的管理。

三、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环境监理实施要点

(1)审查环保项目施工单位施工和安装资质,核查项目环保工程及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检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中的环保措施是否可行。

(2)对施工现场作业和施工区环境敏感点,进行巡视或旁站监理,检查环评文件中提出的项目环境保护对象和污染治理设施、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如下内容: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监理。检查和监测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达标排放情况.施工影响区域应达到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②生产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环境监理。内容包括来源、排放量、水质标准、处理设施的建设过程和处理效果等,检查和监测是否达到了污水排放标准。施工期生产和生活污水的环境监理。③固体废物处理措施的环境监理。包括施工废渣、生活垃圾的产生与处理,监督固体废物处理的程序和达标情况,保证工程所在地现场清洁整齐,不污染环境。④噪声控制措施的环境监理。为防止噪声危害,对产生强烈噪声或振动的污染源,应按环评文件要求进行防治。监督施工区域及其影响区域的噪声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的标准,重点是靠近生活营地和居民区施工,必须避免噪声扰民。⑤光污染的监理。施工工地的光污染可以分为施工光污染和照明光污染。在城市当中施工工地的光污染非常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尤其是在夜间更是如此。在施工光污染中最明显的就是电焊弧光外泄造成的光污染。对于这类光污染,电焊操作人员应该在电焊处采取遮挡措施,防止电焊弧光外泄。⑥人群健康措施的环境监理。监督生活饮用水安全可靠,要求建设单位预防传染疾病在施工人员中传播,并提供必要的生活安全及卫生条件等措施。⑦施工期危险化学材料的管理的环境监理。监督危险化学材料的放置场所、使用行为和处置方法措施是否符合环保要求,保证危险化学材料的安全使用和处置。⑧核实项目环境保护工程和污染治理设施、环保措施建设,落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环境保护工程和污染治理设施、环保措施的变更审批意见。

(3)工程建设中产生环境污染的工序和环节的环境监理。包括车辆运输过程;尾矿库、灰渣场、取土场的建设过程及建设达标情况;砂石料场开采、加工、储存及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取、弃土场防护恢复措施及施工材料运输过程中的环保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施工便道修筑和使用情况;生态环境脆弱、敏感地带或敏感点施工;临时用地植被恢复及水保措施等。

(4)根据施工环境影响情况,组织环境监测,依据环境监测结果,行使环境监理监督权。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环保设施的施工安装过程进行旁站监理,检查环评和设计中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

(5)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理突发环保事件。

四、施工单位强化管理,坚持自查自纠

建筑公司成立专门管理小组,或者是项目部派专人对施工环境管理进行指导。作为工程项目建设者,应该积极主动将施工环境管理资金单独列出使用,确保管理顺利进行。施工管理人员应该定期进行学习,将规范落实到平时的施工过程中。对于各工种工人,应该在每日工作前由管理人员进行施工环境管理施工工艺交底。

参考文献

[1]张保利,杨林,王浩等.环境监理处置施工现场环境污染事故探讨[J].环境科技.2010, 23(6): 58一60.

[2]周青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现状与对策[J].山西建筑.2008年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