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原则范文

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原则精选(九篇)

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原则

第1篇: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原则范文

(一)界定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客体是问责的前提和基础 问责,就是对责任进行追究。问责的组成要件应该包括:谁来问责(问责主体),向谁问责(问责客体),什么情形问责(问责范围),依据什么问责(问责标准),怎样问责(问责程序),问责对象承担什么责任(问责结果)等。问责的核心问题是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因此,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必须准确界定问责客体,这是问责的前提和基础。

(二)界定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客体是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的客观需要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厘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履行责任的情况,其实质是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状况的审计。通过审计与评价,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因此,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必须客观、准确地界定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有效问责。而责任人一旦被确定为问责对象(即问责客体),就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这从一定意义上来讲,也会促进领导干部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加努力地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

(三)界定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客体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现实要求 审计监督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审计机关利用其独特的优势,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职情况的审查、监督、鉴证和评价,从而来确定哪些部门、单位和领导符合问责情形应当问责,哪些不具备问责条件不予问责,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必须向审计问责主体提供出责任人第一手准确资料,然后由审计问责主体决定责任人是否作为审计问责客体。而有关部门、单位和领导一旦被确定为问责客体,那么它就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代价和后果。这就为领导干部敲响了警钟,让他们充分认识到,有职必须要尽责,违法必然被追究。

二、影响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客体界定的因素

(一)外在因素 (1)审计问责法规的影响。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审计问责法律。虽然现有的《审计法》、《会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为审计问责提供了重要依据,但是对问责的具体执行和操作还缺乏相应规范。因此,当务之急是抓紧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审计问责法,以使审计问责的法律依据更权威,问责的标准更明确,问责的程序更规范,问责的效力和效果更显著。

(2)审计问责主体的法律界定。问责主体就是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问责情形时,由谁来问责,即由谁来负责向有关责任人(问责客体)追究责任。这方面目前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问责主体有问责发起主体和问责决定主体之分,即:问责发起主体为问责决定主体提供问责的信息和资料来源,而后由问责决定主体依法界定审计问责客体。这里所说的问责发起主体主要包括:审计机关、上级领导机关、司法监察机关、执政党、派、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等,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则是对问责客体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唯一合法的问责决定主体。

(3)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从近几年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来看,审计的难点在于最后的审计评价。审计评价之所以难,是因为没有一套科学、规范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这既是制约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也是下一步直接影响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客体界定的重要因素。因此,无论是从经济责任审计的角度,还是从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的角度,都应当制定出一套国家统一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4)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包括审计的业务范围、时间范围和资料范围。审计业务范围的大小、时间范围的长短、资料范围的多少,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客体的界定有着一定的影响。不同的地区、部门、单位和领导,其经济管理权限和业务范围是不相同的,根据权力与责任相对应原则,他们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也是不尽相同的。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整个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所开展的审计,因此,应当扩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全面开展任职期初审计、任职期中审计和任职期满离任审计。按规定和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种资料。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如何,与被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有着直接关系,也进一步会影响到问责客体的界定。

(二)内在因素 (1)职责权限的划分。职责权限清晰明确是实施问责的基本前提和必备条件。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客观现实,我国的党政关系错综复杂,领导干部的岗位设置及其职责规定不明,党政之间、上下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职能及权限有交叉重叠或模糊不清的现象,致使某些部门、领导有权无责或者有责无权,这是目前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在真正操作时所面临的最大难点。因此,必须更加严格、规范地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与权限,以便为问责扫清一切制约和障碍。

(2)的公开化与透明度。实行党务政务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是实现民主政治和建立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接受群众的监督,尽职尽责为人民做事。如果缺乏公开化与透明度,那么,问责主体对问责客体就难以深入了解,从而难以对问责客体进行准确界定,问责也就无法实施。因此,必须加快政务公开的立法进程,从制度上、法律上规范政务公开,以确保对公共权力运行进行有效地制约与监督,也为问责打开方便之门。

三、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客体的范围

(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二条指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根据这些规定,当上述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未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出现问题时,审计问责主体则会根据情形,依法依规将其列为问责客体,进而追究他们的相关责任。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国有企业主要是指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和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里的主要资产是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受托代表政府和企业行使国有资产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并承担着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的责任。因此,《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条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列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当这些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未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出现问题时,审计问责主体同样会根据情形,依法依规将其列为问责客体,进而追究他们的相关责任。

四、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客体的责任认定

(一)责任认定原则 (1)坚持依法认定原则。《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问责主体应当根据此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既不能偏听偏信,也不能主观臆断。在进行责任认定时,还要排除各种来自外界的干扰,坚持原则,秉承公平正义,以实际行动体现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坚持权责对等原则。权责对等是指领导干部享有的权力与其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也就是说,领导干部在依法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的同时,也必须无条件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领导干部手中所掌管的权力越大,其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就越大,二者是高度统一、相辅相成的。因此,在进行责任认定时,必须把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密切联系起来分析判断:一方面,分析判断领导干部是否正确行使自己的职权,有无的现象;另一方面,分析判断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完成的如何,有无渎职或不作为的现象等。只有这样,才能敦促领导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3)坚持独立性、客观性和全面性相结合原则。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在对问责客体进行责任认定时,也必须坚持独立性原则。审计问责主体既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也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即问责主体既不能与问责客体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也不能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扰、约束和影响。客观性原则就是要求问责主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和界定问责客体的责任,要不偏不倚,不带有任何个人色彩或好恶。全面性原则就是要求问责主体进行责任认定时,要从大局着眼,充分考虑地域和行业特点、单位性质及业务的范围、领导干部的分工及任职时间、上任领导对本单位工作的影响等,综合地、全面地来考量问责客体的责任大小,切忌片面性和形而上学。

(4)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问责主体在对问责客体进行责任认定时,必须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首先,要对被审计对象定性,也就是说,要分析判断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符合法定问责的情形,即是否应将其确定为问责客体;然后,分析确认问责客体所犯问题的轻重、造成损失的大小及其影响程度等。把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可以更加合理、准确地界定问责客体的责任。

(二)责任认定体系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明确把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这就为责任认定提供了执行标准和框架体系。(1)直接责任的认定。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是相对而言的。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并不意味着整个单位的全部责任都由其一人承担,而应根据领导分工的不同区别对待。对其直接分工负责的工作出现问题,应负直接责任,班子主要领导对其他成员分工的部分出现问题,只负间接责任或者负管理不善的领导责任。

(2)主管责任的认定。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时,应负主管责任。对协助他人分管的工作出现问题时,应负次要责任。但也要视其后果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追究其领导责任。

(3)领导责任的认定。领导责任是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因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而应当承担的责任。在界定领导责任时,一定要严格区分领导集体责任和领导个人责任。即使是追究集体责任,也必须同时追究班子中“一把手”的领导责任。

五、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客体的合法权益

(一)申诉 被问责官员对问责决定不服时,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复审。允许被问责官员提出申诉,主要是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以期实现问责的公平与正义。提出申诉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被问责官员本人提起申诉;(2)必须是向问责决定主体申诉;(3)必须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理由。申诉权是被问责官员享有的法定权利,因此,既不能剥夺该权利,也不能因为行使该权利而加重对被问责官员的处罚。在申诉期间,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原问责决定,以维护问责决定的严肃性和问责决定主体的权威性。至于申诉后是否能撤销或变更原来的问责处罚决定,则完全取决于问责决定主体复审的结果。

(二)复出 问责客体被问责后能否复出,一直是公众争论的焦点,也是问责机制推行及其效果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被问责官员是否复出,不能一概而论,应严格按照程序(提名—考察—讨论决定—任职公示等),在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前提下区别对待。既不能把所有被问责官员都“一棍子打死” ,也不能让问题官员“不痛不痒” 甚至逍遥法外。这就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加紧建立和完善被问责官员复出的法律规制,让问责更加人性化、科学化、法治化。

参考文献:

第2篇: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原则范文

本文试从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概念不同来区分两种责任,以期为我国注册会计师实务中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科学划分提供理论依据。

一、会计责任的理论追溯

任何一个从事某项活动的主体,之所以对其活动及结果负责,是由于社会赋予其特定的权利来完成特定的目标。权利与责任是统一的,社会同时要求该主体对行为结果负责。会计人员利用组织赋予的职权从事会计工作,也要承担一定的会计责任,保证实现会计目标。所以,不妨选取这样的角度来认定会计责任,即:会计本质-->会计目标-->会计责任

1.会计本质-->会计目标

会计是一种管理活动,这一点,可以从管理的定义以及会计职能的发展来证实。

管理是维系人类组织(集体)中个体的纽带,能使组织力量大于组织中个体力量之和,放大每一个体的功效,并产生个体力量不具备的功效,从而实现组织目标。管理由五个基本功能组成;预测和计划,组织和指挥,监督和控制,教育和激励,挖潜和革新。会计从近乎原始的结绳记事开始,发展至现代会计,职能不断拓宽,涉及到预测、计划、决策、监督、控制、激励等各个领域。会计不是被动地适应各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而是通过提供会计信息,能动的影响决策行为。会计处理经济业务,对其合法性、经济性作出判断,从而直接履行对经济活动的决策、控制等职能,成为现代决策管理系统中最为灵敏、有效的控制系统。因此可以说,会计是一个开放管理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本身所从事的活动就是一项管理活动。

会计既然是一项管理活动,其整个活动过程所表现出的职能就是反映、监督、控制、预测、分析、决策六大项。会计不仅记录过去,反映现在,更注重预测未来(这并不取决于会计人员是否要求这样,而是由会计本质决定)。会计的反映、监督职能,旨在对过去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记录、报告,以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其着眼于经济活动的过去和现在。而会计的预测、分析、决策职能则是对未来经济活动进行有目的、有倾向的引导,使其向符合决策者意愿的方向发展。可见,会计行使其职能,是为了达到以下目标:①满足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②为企业外部各有关方面了解其财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信息,③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供信息。

2.会计目标-->会计责任

对于会计责任,可以从外部责任和内部责任来划分,即会计的外部责任在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而会计内部责任则在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无论内部责任,还是外部责任,都是为了保证会计目标顺利完成。

同时,会计作为一项管理活动,根据事先确定好的标准来编制财务报告,对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记录、报告并由审计证明其公正性,以提供给社会公众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从而会计应向公众负起财务责任。会计活动,在对过去和现在进行记录的同时,提出预测性的指导方针用以影响未来经济活动,保护各种资源得到经济有效的利用,从而导致了会计的管理责任。

可以看出,无论是从财务责任、管理责任角度,还是从内部责任、外部责任角度,会计责任都是会计作为管理活动应承担的。与会计责任对应的是一种会计权利正因为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主体要向公众承担如此诸多的会计责任,才应比其他人更有权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职业判断,来对会计信息进行处理,从而使其具有真实完整性,更加有利于管理。

综上所述,会计责任是指与会计目标相对应的,会计活动应承担的责任是保证会计目标的实现。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涉及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随着企业规模、业务量逐步加大,交易处理逐步复杂,掌握企业经济命脉的财务部门,在会计核算程序上可能发生的错误、舞弊现象也逐步增多。因此,建立健全企业内控制度,才能保证企业有效运营。(2)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只要两权分离,所有者将经营权交与经营者,经营者就应责无旁贷地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因此会计不只是简单地核算,还要承担起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监督的责任,防止企业资源(对于国有企业,就是国有资产)流失。(3)向企业外部各方提供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正确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国家宏观经济决策部门、企业管理者、投资人、债权人需要了解企业真实的会计信息以供决策。企业集团要从总体上反映整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要求独立核算的部门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从而保证集团整体决策需要。

二、审计责任的理论追溯

1.独立审计行为的演进

独立审计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于一定时期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政治体制、法律制度、经济发展、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其中经济环境的变化是审计行为演进的直接动因。考查独立审计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独立审计行为的演进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1721年至20世纪初。股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使经营者对所有者负有直接的受托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直接导致了独立审计的产生。在这一时期,审计的目标主要是查错防弊,通过对公司会计科目的详细审计来评价受托经济责任的完成情况。审计的外部关系人主要是股东。

(2)20世纪初至30年代。金融资本向产业资本渗透,使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复杂化,责任对象既有股东,也有债权人。因此,审计目标是判断信用状况。在审计方法上,引入抽样审计,对企业资产负债表进行审计。其外部关系人也发展为股东、债权人。

(3)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这一阶段,沉重的经济危机使全社会承受了巨大损失,从而,对经营者的受托责任更加关注。在会计、审计人员看来,会计信息失真,审计质量低下,是导致1929年经济危机的重要原因。因此,审计目标变为对报表的可信性发表意见。要求不仅对资产负债表,而且要对利润表进行审计。审计方法发展为以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的抽样审计。审计的外部关系人范围更加广泛,除股东、债权人外,还包括证券交易机构、金融机构和潜在投资者。

(4)20世纪30年代至今。经济国际化趋势加剧,跨国公司空前发展,使经营者受托责任进一步复杂化。审计的外部关系人已发展为全社会。审计目标在于对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允性发表意见。利用制度基础审计、EDP审计等多种方法,对全部报表进行审计。国际审计准则已出现并逐步趋于完善。

2.审计行为-->审计责任

通过对独立审计行为演进的分析,可以看出,外部经济环境对审计行为的影响取决于一定阶段经营者受托经济责任的特性。生产力的发展引起受托经济责任的变化,是推动审计行为演进的根本原因。审计的目标在于评价受托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是为了审查评价受托方所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从而确定或解除其应负的受托经济责任,以确保其切实履行。如何实现审计目标则是审计责任。

经济发展至今,受托经济责任的对象已扩展为全社会,责任范围进一步扩大,责任强度也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要负的审计责任就在于审计报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审计报告要如实地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表示的审计意见;(不偏不倚、不受任何偏见的影响,对影响会计报表公允表达的所有重大方面都应予以披露;(r)具有可验证性,即事后如需验证,可按相同的审计程序,获得相同的审计结论。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审计报告合法性所负的责任,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三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不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执行业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说,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自己的评价和鉴证所承担的责任。

由此可见,在内容及性质上,审计责任有别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两者不可以互相代替或免除。

三、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的国际比较

现有的中外审计准则,对会计、审计责任的界定,并没有给出一个精确的解释。各国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在审计目标、审计责任上还存在着分歧。本文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比较、分析。

第一类:以瑞士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对审计师查找重大差错和舞弊方面的责任极少规定。在瑞士,审计目标是使审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的合规性发表意见。审计师的职责是对向股东大会提交的账目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瑞士审计师并不鉴证账目的真实性与公正性,而是鉴证账目的合法性、合规性。根据瑞士审计职业惯例,审计师不必系统地查找舞弊。因此,审计师即使找出非法行为,也不需承担在审计中是否采取应有的谨慎责任。在这一点上,瑞士同德国几乎一样。

第二类:严格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与查找舞弊的责任。这类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日本,以美国为代表。美国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的公正性发表意见,表述财务状况与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将确定财务报表的公正性作为审计目标是从早期审计目标发展演变而来的,这就是查找舞弊。虽然审计不是专门查找舞弊的,但是,审计师对能导致财务报表重大差异的舞弊和差错负有责任。至于查找舞弊和差错的法律责任,如果审计师因疏忽造成损失,就要对客户和第三者负责。

第三类:没有具体准则与法律规定。主要是中东一些国家,如约旦、科威特等。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国对于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不同,分歧的焦点在于对审计师是否有责任查找舞弊的认定不同。国际审计准则在协调各国分歧的基础上,指出:“注册会计师应能为检查出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舞弊和错误,提供合理的保证。”同时也指出:“未检查出会计报表的重大错误和舞弊,并不表示审计工作未按一般公认审计准则执行,而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可见,只要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业,就不应负审计责任。对于报表中的虚假信息所造成的影响,由被审计单位承担会计责任。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较晚,在两者界定上,更多的借鉴了国际审计准则的意见。

四、两概念在实务中难以界定的原因分析

可能引起的审计责任,主要有:(审计人员自身的原因,比如注册会计师未完全严格遵照《独立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执行,或是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深圳原野”案件、“长城案件”、“衡水诈骗案”旧三大案件,以及“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新三大案件,均是由于审计人员未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去做;(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客户的错误、舞弊、违法行为以及客户的经营失败。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中还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引起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不清,主要原因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足

独立审计的主体是处于超然独立地位的注册会计师,是一种受托审计,而非强制性审计。因此,独立审计应具备双重独立性,既要独立于委托人,又要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挂靠制”(尽管“脱钩”工作正在进行)和行政干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难以实现真正的独立,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这是造成实务中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不清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二)两概念理解上的分歧

我国目前主要在两方面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理解存在着分歧。

1.会计执业界同公众之间理解上的分歧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在于通过其审计,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以供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做出合理判断和决策。但注册师审计并不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百分之百的承诺,对被审计单位未来发展和经济效益与效率做出肯定性的保证。然而,注册会计师事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公众对民间审计行为的性质,审计报告的意义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误解,公众审计期望与审计实际作用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差距,这也是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定不清的又一个客观原因。

另外,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公众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理解与协助作用也有很大程度的欠缺。例如,在审计业务中,需要用函证的方法来获取审计证据,事务所向与被审单位相关联的各方发出函证,却并不能保证有效地收到回函。公众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潜意识的不配合无疑给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从而影响到审计质量。

2.企业与事务所之间的分歧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难以界定、两者互相转嫁风险的原因之一,是由于两责任的承担者的角度不同,代表的是不同的利益主体,被审计单位同事务所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

被审计单位总是以“审计单位理应检查出存在的问题”为由推脱会计责任。然而,现代审计由详细审计发展到抽样审计,从审计取证的广度上而言,不可能涉及到企业的所有凭证、帐簿;从审计取证的深度而言,审计工作只是短时间内对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公允性的一个再认定,审计人员只是从原始凭证中去推理业务发生的起因、经过,了解的程度非常不全面。若企业管理者、会计人员及相关方面串通舞弊,审计风险将会大大增加。因此,只可能承担由于审计失误而造成的审计责任。

在目前我国普遍存在会计人员素质偏低的情况下,一些事务所从事的业务,诸如记帐、代编报表等,也确实造成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定的困难。注册会计师进行业务时,身为审计人员,但代表的是会计主体,事务所再对以错误、甚至虚假的会计信息为根据编制的报表进行审计,两者的责任界定就会变得非常含糊。

(三)法律上的不完善

1.会计准则的不确定性

会计准则对许多交易及事项采用可选择的会计方法,这种选择性以及准则外业务的会计处理,是诱发会计与审计责任不清的动因。这种选择性使得公司据以编制会计报告的备选会计方法很多,独立审计人员在评价会计方法的选用上又缺乏明确的标准,使得会计责任容易向审计责任转嫁,从而引起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2.责任对象不明确

我国现行准则中,对审计人员责任对象无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对企业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对象明文规定。既然无责任对象,在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上就可能模糊。

3.职业判断无明确依据

独立审计过程中,经常需要运用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在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时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例如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进行的评估,会计准则、审计准则,都对此做出了规定,但均需会计人员、审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由于所处环境与各自目标不同,两者所做出的职业判断不可能完全相同,而对重要性原则的判断又是影响审计质量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一旦涉及到两者的责任,很难去界定到底是会计人员误用会计政策,还是审计人员未保持应有职业谨慎。

再例如,公司改组上市的审计中,也同样存在这一问题。目前上市公司大多是在原来的国有企业基础上改组而成,在上市之前所进行的公司整体改制、分立式改制或合并式改制中,需要对改组之后的企业的前三年的会计报表进行模拟。尽管模拟的会计报表也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但由于目前没有与报表模拟有关的会计准则及审计准则,这使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更多地依赖其职业判断,在出现问题时,难以分清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和资产评估责任。

除以上因素以外,引起两者责任相互混淆,还有部分原因是双方在一些比较容易模糊的概念上大下文章。诸如“错误与舞弊”、“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审计的“真实性”、“合法性”与会计上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不同含义等等。实务操作上主观性较强,很难严格界定。

五、界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实务做法

目前审计实务中,比较可行的方法有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实行会计资料承诺制,还可以通过强化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和加强社会监控力量,建立健全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以提高会计工作和审计工作质量,尽可能地去避免引起注册会计师法律诉讼的发生。

第3篇: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原则范文

关键词:国家理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政府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是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展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新领域。由于当前国家政治授权产生的问题与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是当前对权力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的两个“暂行规定”和2006年修订通过的新审计法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尚处于探索阶段,尤其是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制尚未建立起来,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特殊, 审计范围广泛, 不同层面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差距很大,因此,探索和规范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具有重要意义。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是针对“个人”的责任审计,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直接涉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的是非功过,关系到党政领导干部的升黜,因此,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诸环节的核心与关键问题。本文拟在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的国家理论基础上,构建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整体框架,并扼要探讨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具体评价指标设置的原则,为进一步出台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细则或经济责任审计准则的制订、规范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一个参考依据。

一、相关研究评述

界定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是构建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框架的基础。2006年修订的新审计法第25 条规定: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仅仅给出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总体内容,对构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提供了指导意义。现实中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十分复杂,想用一把尺子来界定其审计内容是很难做到的。吉林省审计学会课题组[1]在总结一些典型地方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归纳了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他们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范围分为四个层面、三个范畴和二个系统。四个层面主要由省部级、地厅级、县(区)局级、乡、科级四个层面的干部。三个范畴主要包括块块领导干部、条条领导干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二个系统包括党委系统和行政系统。并提出采用一般分类与特别分类两种办法来探讨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认为党政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的一般内容应该包括三个方面:(1) 审计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2) 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在执政期间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的效益。(3)审计、评价党政领导干部在执政期间主要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最后根据行政区党委,行政区政府领导、政府部门领导界定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特别内容。在审计署2007—2008年立项课题研究报告(2009)中,以蔡春教授领衔的西南财经大学课题组[2]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研究》将党政领导和企事业负责人的目标经济责任的内容分为治理责任、管理舞弊控制责任、经济权力控制责任、效益或绩效责任和环境保护责任,并根据各类目标经济责任,构建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将党政领导经济责任评价指标分为民主政治建设和绩效两个方面的评价。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主要包括权力范围、组织结构和问责体系、信息透明度、廉洁自律、申诉和执行机制、党风廉政内部监督制度落实、政务公开程度等指标;绩效方面包括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投入产出的“3e”、内部控制、资源利用等指标。青岛市审计局课题组[3]的《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研究》将政府部门分为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和社会事务管理部门,在确定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基础上,将部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分为经济决策权指标、经济管理监督权指标、经济执行权指标和履行廉政职责情况指标四大类。刘世林和牛玉韬[4]认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应与评价对象、评价责任、任职目标、评价范围挂钩,并构建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给出的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一级与二级指标为:(1)财政财务收支评价(主要包括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资金收入与支出、企业财务收支情况等)。(2)资产管理与购建评价(主要包括资产综合情况、长期资产管理情况、流动资产管理情况、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3)经营业务管理绩效评价(主要包括综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环境情况、领导干部决策能力和水平等)。(4)个人及行政执法情况评价(主要包括组织性违法违纪情况、个体性违法违纪情况)。?

以上研究对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局限性:(1)审计内容界定和审计评价指标框架的构建多采用归纳法对评价指标进行分类,没有运用演绎法,将审计评价指标框架构建在一个扎实的理论基础上。(2)各研究采用不同的分类标准构建审计评价指标框架,但由于主要采用的是归纳法,没能显示各类指标之间逻辑关系,同时各类指标也难免存在一定的重复交叉内容。本文拟以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中的国家理论为基础,着眼于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整体框架的构建及具体评价指标设置的原则,但本文并不涉及具体的审计评价指标的构建。?

二、以国家理论为基础的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框架的构建?

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中的国家理论包括规范的国家理论和实证的国家理论。所谓规范的国家理论,主要是对国家行为的矛盾性质进行思考,它有三个基本内容:一是从国家在某些方面所具有的任何其它组织和个人所无法替代的角度论证国家行为的合效性;二是从信息的缺失和国家行为的个人性来论证国家行为所包含的违背经济效率原则的性质;三是界定国家经济行为的边界;而实证国家理论主要是探索国家行为根据的理论,主要是关于国家的本质和对国家“悖论”的解释。由于规范国家理论可以为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提供了理论依据,所以这里是以规范的国家理论来构建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框架。根据规范国家理论,国家在产权界定、保障私人权利、提供公共物品等方面具有任何其它组织和个人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具有合效的性质;但由于国家行为的强制性(即非市场自由交易)和关于国家行为成本和收益的可靠信息的缺乏以及国家行为的个人性可能导致国家行为对帕累托效率的偏离,具有违反效率的性质。国家经济行为的边界是国家组织比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具有优势的经济领域。图1是从规范国家理论的角度,给出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整体框架。

在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实务中,六个审计评价模块可进行相应简化:(1)国家界定产权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很强的程序性,一般不能归结为党政领导的“个人责任”,因此,有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一般不作为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与评价的内容。(2)权利范围模块并入日常行政与执法和重大经济决策两个模块中,但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现代国家大多偏离了古典经济学中的充当“守夜人”的国家模型,现代国家基本奉行凯恩斯的经济干预政策,不仅是公共物品的供应者,而且充当了私人物品的供应者和需求者,因此,重大经济决策审计评价不仅包括了提供公共物品经济决策,也包括了其它如大额非常规经济拨款、大额非日常采购等重大决策。总之,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框架可分为四个模块:(1)日常行政与执法,简称“日常行政”评价模块。(2)重大经济决策,简称“重大决策”评价模块。(3)遵纪守法与廉政建设,简称“遵纪廉政”评价模块。(4)工作业绩、经济目标完成情况与社会满意度等,简称“工作业绩”评价模块。?

由于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具体指标在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党政部门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且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具体指标也是动态变化的,所以本文将着重于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整体框架的构建(如表1所示)。?

在以上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几个模块中,重点和难点是重大决策中的重大经济决策和工作业绩的评价。重大经济决策的特点是:(1)重大经济决策责任一般可以直接问责到负责人。(2)重大经济决策的效果复杂,往往涉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很多效果无法进行定量分析。(3)重大经济决策的效果往往具有时滞性,甚至有的项目的短期和长期效果是矛盾的,党政领导重大经济决策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按照决策—执行—结果的顺序,主要是对三个方面的评价:重大决策的合规性评价、执行过程评价和结果的效益性评价,效益性评价是对重大经济决策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和环境性评价,即通常说的“5e”评价。显然具体评价指标对于不同的重大经济决策也是不同的。由于公共投资项目是重大经济决策中最为复杂,审计评价最难的,所以这里给出公共投资项目的评价指标体系,如表2所示。?

表2党政领导重大公共投资项目?

决策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评价内容层次与具体指标

合规性立项程序合规性;可行性研究科学性;概预算合理性

决策执行过程项目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项目责任制、建设程序控制、现场控制);概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进度;项目质量指标;项目安全指标

效益性经济效益(常规的财务指标如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财务净现值,财税贡献等);环境效益(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等指标);社会效益(增加就业,增加群众收入,促进公平等)?

党政领导的工作业绩、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和社会满意度的评价在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政府部门间的差异最大,变化最大,这方面的评价往往存在着指标设计争议大,数字不易获取,缺乏客观评价标准等困难,工作业绩评价指标如表3所示。

表3中社会和谐度评价的具体指标包括恩格尔系数、贫困人口占总人口比率、就业率、居民平均受教育程度等;社会满意度评价的具体指标包括基尼系数和群体事件发生率等;干部管理水平评价指标包括:中层以上干部群众评议合格率、中层以上干部群众投诉升降率和高级技术人才流失率。?

三、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设置的原则?

下文笔者将在扼要分析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特点及各评价模块间的逻辑关系基础上,总结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设置的原则,但完整具体的评价指标不是本文研究内容。?

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是对党政领导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评价,包括对“经济履行过程”和“经济履行结果”的评价。“日常行政”模块是对党政领导日程行政执法的经济履行过程的评价,包括对财政财务收支、行政执法、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权力范围等内容的评价;“重大决策”模块是对重大经济决策程序合规性、决策执行管理与重大经济决策结果的效益性等三方面的评价;“遵纪廉政”是反映党政领导在日常行政和重大经济决策过程中的遵纪守法和廉政建设情况;“工作业绩”模块从履职结果上集中反映了以上三个模块的履职情况。由于不同类型、不同级别政府部门的工作业绩表现不同,所以该模块宜分不同类别、不同级别设置评价指标。各模块的逻辑关系如图2所示。?

?

图2 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模块的关系图?

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与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相比,具有的特点主要有:(1)由于党政领导从事的社会宏观经济、社会事务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其工作结果大多不能进行定量分析,所以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设置应涵盖党政领导履职过程与履职结果,而对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偏重于负责人对企业最终经济业绩的影响。(2)动态性。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政治体制的改革,党政领导的职责与目标经济责任在不断发展,因此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应是动态发展的,这点在“遵纪廉政”和“工作业绩”两个评价模块中表现更为突出。(3)差异性。区域党委、区域政府、政府部门之间;经济管理政府部门与社会事务管理政府部门之间;不同级别政府之间,其党政领导的经济责任存在很大差别,因此,不同类型和级别的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设置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点在“工作业绩”评价模块表现最为突出。?

综上所述,我们可将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设置原则总结为:?

(1)逻辑统一原则。各评价模块的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设置保持逻辑一致,应避免指标间的重复、脱节和冲突的现象。(2)过程与结果并重原则。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设置要涵盖党政领导履行经济过程和履职结果。(3)动态发展原则。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设置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在评价指标的框架内,做到动态调整和不断发展。(4)一般指标和特殊指标相结合的原则。正如上文所述,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工作业绩”评价模块上,为了设置简化科学的评价指标,对“日常行政”、“重大决策”与“遵纪廉政”三个评价模块,可设置通用的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至少可设置通用的二级评价指标,而对“工作业绩”模块,可分不同类别、不同级别设置特别的评价指标。

参考文献:

[1] 吉林省审计学会课题组.谈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界定[j].审计月刊,2007,(4).

[2] 西南财经大学课题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研究[r].审计署立项课题研究报告(2007—2008),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

[3] 青岛市审计局课题组.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研究[r].审计署立项课题研究报告(2007—2008),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

[4] 刘世林,牛玉韬.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j].中国内部审计,2006,(12).?

第4篇: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原则范文

1.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划分问题。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遵守国家财经法纪情况。而在实际工作中,上述内容在实际操作中有些责任难以划分,主要是表现在如何界定经济责任的边界,即划分标准;如何确定经济责任的承担者;如何界定承担经济责任的程度。要分清这三项责任,就不可避免的要涉及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尤其是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的划分难度很大,问题也很多。因为现任经理任期内出现的问题不一定都是现任经理造成的经济责任,有些问题是前任经理遗留的,而前任经理在结束其经营行为时并未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所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经营成果、资产、负债、损益的确认就比较困难。

2.审计力度不大。目前,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操作中,缺乏统一的审计标准和依据,审计范围随意性较大,而且多数经济责任审计的结论只作为前任领导与现任领导交换的依据,而忽略了对发现问题的处理,削弱了审计力度。

3.审计结果应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本应作为考核、任免企业经营者的重要依据。然而在现实中,法规依据不完善,使审计执法力度受到影响。通过审计发现有些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经济责任和领导责任,但又缺乏明确的法规依据对其进行惩罚和处理,形成这些经营者虽有经济责任,但对其没有明确的定论和说法,审计结果因此而不了了之。

针对以上问题,为了使经济责任审计卓有成效地开展,达到其特有的审计目的,应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合理选择审计时机,加快审计速度,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是经济责任审计时效性的前提条件。

如果选择审计时间不合理,不符合干部管理要求,一年半载后才完成审计报告,而审计报告又未被企业采纳运用,也就谈不上经济责任审计的时效性。

由于领导干部任期长短不同,有的离任后追溯时间长,情况变化大,客观影响因素多,审计工作难度大,而经济责任审计往往任务急、时间短,要求速度快,但审计受其自身机构,人员配备,审计时限,审计业务规范等条件的限制,难于在短时间内完成领导干部任期全过程的经济责任审计,影响了审计的客观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做到先审计后离任。但先离任后审计,当事人已离任,审计有问题难以核对,责任难以明确划分,整改措施难以有效落实,经济责任已经无法和经济效益挂勾,任职期工作业绩优劣,评价也就起不到实际参考作用,该分享的利益已经分享,该任免升迁的已成事实,事后经济责任审计就成了完成任务式的走过场,没有实际效果和目的的一纸空文,被束之高阁。即使审计报告颇有建树,质量很高,评价客观合理,整改意见很好,但事过境迁,也很难得到有效的采纳和落实,这样严重的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整体效果,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了严肃经济责任审计这一审计监督的效能,注重经济责任审计的时效性,就必须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基础上适应需要,提高审计速度。

干部任免制度的特殊性和时效性,给经济责任审计时机的选择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这就需要组织部门配合,提出计划,合理安排选择审计时机,努力做到先免职、后审计、再调任。

选择审计时机时:

一是要考虑审计力量的组织。组织审计力量是审计的关键,审计人员的素质高低,决定了审计质量的好坏,按行业对口进行审计恰似自己审自己,存在弊病,组织具有专门技术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是搞好经济责任审计的必备条件。

二是选择经济责任审计时机要和日常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有机地结合起来。审计法把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界定在领导干部任期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及其有关问题上,这就是说明经济责任审计有别于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审计,但同时覆盖和包括了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的内容。要善于汇总、利用、对比、查证、分析干部任期各年度的审计报告资料,同步选择经济责任审计的时机,以缩短领导干部任期全过程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时间,加快审计速度。

三是经济责任审计要和干部管理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接壤,要考虑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考虑干部任免制度的时效性原则,合理及时地选择审计时机。

二、寻找经济责任审计改进方法的突破点,提高审计质量,是达到经济责任时效性目标的途径。

任何审计项目都离不开被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就帐查帐,序时核帐,综合性测试,以检查财务收支的合理合规,确认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以否,测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检查企业的财政财务法规执行情况等常规的审计模式。经济责任审计鉴于审计内容基本相同,同为企业的财务收支,也要从基本审计模式入手,但关键在于财务收支审计主体是单位整体,而经济责任审计主体是领导干部个人,二者绝不能混为一谈,因此必须在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把审计的重点转移到对领导干部整个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经营成果、经济行为,投资决策,管理水平,实施状况,廉洁自律等的量化考核上,判别明确其应负的经济责任。

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除按程序听取领导干部任期述职报告,查阅分析会计资料,任期经营计划,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统计考核资料,任职期初与期末财产、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状况比较以及任职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外,还要根据实际需要,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搜集帐外反映、体外循环的经济活动和违法违规经济行为。重大经济问题要和纪检部门配合,采取内查外调形式,一追到底,按规定由有关人员签字认定,送交有关部门查处,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在审计过程中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规范的记录、编写审计工作底稿,为审计评价提供真实、可靠经得往历史检查的依据。

为使经济责任审计向宽度和深度拓展,让经济责任审计卓有成效,应该大胆偿试改进审计方法,提高审计质量。

1、对会计资料的审计一般采取详查法,弄清帐务处理的来龙去脉,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2、对财产物资、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一般采取抽查法,并要达到一定的抽查面。对重要的机械设备、重大的固定资产要到现场查看。

3、对一些帐面不能完整反映的问题一般采取查询法,向知情人有的放矢进行审计调查和审计查证,确保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三、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进行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所在。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关系到审计质量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编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重点和难点。

1、审计评价的原则

审计评价的原则归纳为八个字: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客观是以事实为依据,一切从企业的实际出发,真实反映企业的情况;公正是以法律为准绳,按国家颁布的会计法律、法规及本系统、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全面不但要反映主要业绩,而且要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作到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准确是以写实手法,一切以数据说话,评价观点一定要鲜明,用词一定要准确,切忌清描淡写、模棱两可,含意不清。

2、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要掌握重点、划清五个界线。

一是要划清任职期与非任职期的界线。一般以经济活动的发生日期为准,确定其责任所在。

二是要划清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界线。一般要分清是否是由法定代表人直接造成的责任还是企业其他人员直接造成的责任。如果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造成的即为直接责任,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造成的即为间接责任。

三是划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的界线。企业领导班子根据当时、当地客观条件集体讨论的决定是以企业更好的求生存、求发展为目的,但由于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造成决策失误的属客观原因。而其决定夹杂个人目的或有碍企业生存、发展,造成企业损失的则属主观原因。

四是划清改革偿试与违法违纪的界线。由于改革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借鉴。党和国家的政策指明不改革没有出路,但改革中也会有这样那样的失误,出现一些问题在所难免。只有在吸取教训中进一步深化改革,才能把企业推向前进。而企业违法违纪是党和国家决不允许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五是划清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的界线。审计主要是以量化指标为依据,对财务中所涉及的会计资料进行全面的分析,以此提供决策所需要的数据资料。应此经济责任审计是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的数据基矗而非经济责任主要是从宏观决策上把握企业发展的方向。

第5篇: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原则范文

【关键词】行为审计 经济责任界定 路径

一、引言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的完善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经济责任审计的需求进一步扩大。但是和扩大的经济责任审计的现实需求相反,经济责任审计理论还不够完善,尤其是经济责任审计理论中责任界定不清的问题一直没能彻底解决,这成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的重要瓶颈。

行为审计作为从社会学、心理学等角度来分析审计过程中各种行为的研究范式,与传统审计研究分析问题的角度有较大区别。本文从行为审计的视角,针对经济责任界定问题进行探讨,旨在从不同的审计研究角度对经济责任界定的路径进行进一步探讨。对经济责任的界定路径探究,不仅是为了解决经济责任界定不清的问题,同时也是为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作用,更好地对被审单位制度文化问题提出建议,发挥审计能动作用。

二、文献综述

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独有的一种审计方式,责任界定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部分也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大难点,无论是实践还是学术上都逐渐受到了大家的重视。我国学术界早已认识到经济责任界定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的重要性,朱海丁(2012)认为对于审计出的问题事项,若没有对被审计单位领导人的经济责任进行界定,则不能称之为经济责任审计。李颖丽(2012)对2000年到2010年间经济责任审计理论相关研究进行归纳,认为我国在经济责任审计理论的研究上应加强对经责审计评价标准和内容的细化以及责任界定的明确化。针对经济责任界定存在的问题,彭思瑶(2014)认为责任界定主要存在责任分类模糊、界定的标准模糊和审计报告中对责任界定的表达模糊三个问题。对于解决经济责任界定难度大等诸多问题,陈丹萍(2003)指出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任界定,不仅要结合定性和定量,还要充分考虑现实中存在的各种情况,不能以指标代替分析。

随着审计行为和行为科学的不断发展,行为科学在审计活动中得到了更多的运用,行为审计应运而生。刘小年、岳阳(2005)指出行为审计是行为会计的重要构成部分,研究比重从1987的28%逐渐上升至1991的58%。针对行为审计的定义和研究方法,王胤宇、叶磊(2009)认为行为审计是从社会学和心理学角度对审计行为的分析,有独特的审计方法如实验法、观察法和条件反射法。在行为审计理论的创新上,夏明(2012)认为,行为审计的研究内容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计人员本身的审计行为,二是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的行为,主要研究被审单位蕴藏在审计数据背后相关人员的行为以及影响这些行为的心理和社会因素。郑石桥,宋夏云(2014)具体比较了行为审计和信息审计的区别,对行为审计理论做了归纳性的总结和拓展,强调了行为审计中动机的重要性。

从学术界已有的研究中可以看出,针对经济责任界定中存在着责任分类模糊、界定标准模糊等问题,学者们和审计人员早已认识到了重要性并且做出了相应探索,但是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而现有文献对行为审计的研究大多集中于理论层面,鲜有研究对于行为审计在实际操作中的的运用进行进一步探讨,行为审计在经济责任界定中的运用更是少之又少。结合经济责任界定在理论与实际中存在的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基于行为审计的研究方法和思路,从经济责任界定过程中的审计人员行为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的相关行为着手,以期在经济责任界定途径的探索上有所创新。

三、经济责任界定对行为审计相关思想的需求研究

(一)基于行为审计角度研究经责任界定的基础

1.经济责任界定实务操作中存在问题。从法律角度看,我国目前针对经济责任界定还缺乏细化的标准和规范。2014年《党政主要领导人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责任界定的要求,细化列举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的情形。《规定》和《实施细则》将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虽然两办规定和实施细则对界限的划分提供了较多依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情况下审计人员只能通过审计实践和有关经验,通过主观判断作出评价,责任界定难度大。基于行为审计的角度的分析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改善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界定中的实务操作难、法律法规依据不足的现状。

2.行为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的共性。行为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两个不同的审计类型,无论是在实际运用还是理论研究程度上都存在较大差异。但是两者也存在很多共性。从审计对象上来看,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对象具体内容上是针对受托行为人履行情况的,和行为审计类似,都是针对行为人的审计。从审计主体上来看,经济责任审计是政府审计中很具特殊性的一个领域,而行为审计虽然不局限于政府审计范畴,但是在机会主义倾向严重的领域如政府审计,行为审计的需求较强烈,因而两者都是政府审计中的重要部分。从审计动因上来看,经济责任审计中党政领导干部选拔的任命制和业绩考核是导致其产生虚假政绩和经营业绩的动机,领导干部机会主义行为及其对经济社会影响的问题严重,而相应的,机会主义也是行为审计的动因,的机会主义表现为不按委托人的期望或约定来实施特定的行为或过程。从审计目标上来看,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是鉴证或认证受托行为人所承担的任期目标责任的履行是否符合要求,而行为审计的目标是对行为的合法或合规性进行鉴证,判断人的某些行为是否符合委托人期望,两者都是对行为是否符合标准或要求进行鉴证。基于经济责任审计和行为审计在审计对象、审计主体、审计动因和审计目标这四个方面的共性,将行为审计的研究方法和思路运用于经济责任界定的研究上具有很大的可行性。

(二)行为审计思路在经济责任界定中的具体应用研究

1.加强审计主体建设。行为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人的行为,具体来说,对人行为的分析在审计现实操作中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审计人员的主观行为及其影响因素的分析,二是对被审计单位人员相关行为及其动机心理的分析。两者都强调对审计人员的激励和行为管理,注重制度和环境的改善。行为审计中体现了很多行为学的思想,从这些思想的角度看经济责任界定,可以从审计人员这个角度更好地解决经济责任界定方面存在的问题,接下来主要从行为学的个体行为、群体行为和组织行为三个角度来展开分析。

从个体行为的视角看,审计人员的行为是由于内外原因共同作用产生动机进而导致的。从外因来看,要注重对审计风险的控制。在经济责任界定过程中,对责任的判断存在高风险,有时尽管审计人员想保证客观性和结果的真实性,但是无形中还是难以避免判断中存在的风险。因而审计人员个体应避免在审计过程中有大量需要主观判断和决策的情况,在经济责任界定中合理选择审计程序,向审计程序的规范化靠拢。从内因来看,要注重审计人员自身素质的提升。行为审计的研究重心逐渐从研究审计人员的认知过程向研究审计人员的判断能力发展。经济责任界定作为比较依赖审计人员主观判断的一项审计行为,尽管法律法规提供了界定的标准,但是在实际情况下,仍存在很多需要审计人员自己判断的情况。影响审计人员判断能力和决策能力的因素有很多种,除了知识因素外,还包括学习归纳能力、沟通技巧、职业判断力和洞察力等。

从群体行为的视角看,审计群体行为理论在经济责任界定中主要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有所展现:一是避免羊群行为,二是群体力量的有效运用。在实践中提到较多的群体行为是羊群行为,也就是从众行为,即审计人员的行为因为大众舆论和行为而发生改变,而不是依靠收集到的信息和证据。在经济责任界定过程中,审计人员应避免受到外部大众舆论和行为的误导,同时也要注重运用群体的力量,结合不同专业人员的知识,改善审计专业判断的力量。现在很多政府审计部门在审计时,会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加入审计小组,每个小组还会配备专业计算机人员,相比单一的政府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有了更多的技术支持,加强了审计判断的有效性。

从组织行为的视角看,组织行为理论在经济责任界定中可以具体分成两方面有所体现。一方面,行为学在审计中的一个重要运用就是找出异常经济行为的的原因进而通过科学方法实施控制管理,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因此根据审计人员行为剖析制度原因和控制因素可以有效的提高经济责任界定的效率。另一方面,从组织行为的角度看,不同组织之间的沟通是否良好取决于审计人员个体是否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规范良好的沟通可以有效地提高审计的客观性和准确度。

2.划清经济责任界限。行为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人员相关行为及其动机心理的分析这一思路用到经济责任界定中,主要集中在划清经济责任界限这一部分。在界定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这三种责任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必须首先要界定清楚以下这些责任的界限,即现任领导责任和历史责任的界限、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界限、故意责任和过失责任的界限、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的界限以及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的界限。本文从责任界定中相关责任界限的划分入手,将行为审计的相关思想运用于解决以下界限划分问题。

一是针对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界限划分问题。根据两办规定和实施细t,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法的相关人员需要负直接责任,但是如何判断审计对象是纵容包庇还是无意为之,在界定直接和间接责任时就可以从被审计人员的行为动机着手,分析影响其行为的社会因素和经济因素。二是针对现任领导责任和历史责任界限划分问题。不管是企业还是政府经济行为都具有连续性,因而在界定经济责任时都要注意责任期间的界定。加强对前任领导人的离任审计,看他是否存在因为短期任职进而好大喜功片面求进的心理问题。而对于现任领导人对于前任遗留下来的问题是否有努力解决的行为,也应进一步探讨,判断现任领导人因此所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大小。三是针对故意责任和过失责任界限划分问题,若行为的发生认定为有意识的,如利用职务谋取私利或有意欺骗上级的,都应界定为故意责任。对于该行为是否是有意造成的,需要研究其这个行为是否经过策划和预谋,是否会对行为人自身产生较大的经济利益,行为人是否在作出这个决策之前经过缜密的判断和研究。四是针对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界限划分问题,大多数国有企业进行决策是通过集体讨论程序,而将集体的经济责任划分到个人身上又面临问题,领导班子中成员各应承担多少责任需要审计人员根据具体事项进行进一步研究,需要对当时决策时领导班子里各个成员的行为入手,分析他们在这一决策中起到的推动作用的大小。五是针对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界限划分问题。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划分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时,存在比如领导人员做了很多的努力但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避免经营决策的失败或者领导人将他的主观过错归咎于客观原因等值得探讨的情况。单从主观责任这一方面考虑,存在主观恶意和主观善意两种情况,根据因果联系原则,只有主观意向所形成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才需领导人承担较大经济责任,因此,审计人员应该考虑领导人主观善意的如何界定领导人所承担的责任。判断领导人主观上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需要对被审计对象的行为进行进一步研究,看其是否面对问题恪尽职守、不、审慎地进行处理。

四、基于行为审计的经济责任界定路径研究

第6篇: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原则范文

【关键词】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审计;同步审计

一、引言

经济责任审计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本身在理论与实践上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进步的内因为审计特别是经济责任审计自身在理论与实践上的不断突破、发展和完善,外因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审计环境的不断变化要求经济责任审计在目标、内容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不断地自我修正和完善。随着社会民主意识的增强,社会公众要求透明了解及监督领导干部的履责情况和公共部门运行的效率与效果的呼声越来越高,这对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我国过去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效来看,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几方面的不足:一是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多,而对党委主要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少,同步审计更少,“板子总打在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头上”,使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公平性”受到质疑;二是单方面审计的经济责任难以真正落实,在当前的行政体制中,地方各级党委领导干部是党在当地执政团队的带头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承担最终决策人的责任,只审计政府主要领导干部而不审计党委主要领导干部会导致很多问题的责任难以落实。基于此,从2007年开始,我国部分省市就已经开始了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试点工作(本文所探讨的经济责任同步审计专指“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同步审计工作在客观、准确的界定经济责任,全面考察领导干部履责情况等方面的优势已经凸显出来。如何顺利高效地开展同步审计,充分发挥政府审计的公共监督机制作用,将是政府审计机构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就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中的责任界定进行探讨,以资借鉴。

二、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意义

虽然同步审计在我国刚刚起步,其优越性已经在审计实践中逐步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第一,有利于经济责任的真正落实。对于某一经济事项而言,需要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共同分担经济责任,如果仅仅实施单方面的经济责任审计,就可能出现“板子打错人”或者“该挨板子的人没挨板子”的情况。另外,过去的经济责任审计在违纪问题上很少追究个人责任,许多违纪行为都是“集体决定”的,“责任由集体负责,实际是无人负责,集体研究决定成为许多单位集体违纪的借口”,有的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都是集体性的,导致许多违纪单位对审计署的点名、曝光有恃无恐。因此只有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人实施经济责任“同步”审计,让可能承担主要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同步接受问责,才能全面、客观、公允地评价其应负担的责任,将问责的板子真正打到具体的领导干部个人身上,使主要领导干部无法以“集体讨论决定”的借口来为自己开脱。第二,实施同步审计有利于审计资源的节约。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人员的素质要求相对较高,仅仅掌握专业的审计相关知识根本无法胜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还必须通晓经济学、管理学、环境学、工程学、法学及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还需要通晓党委与政府机关的运作流程及可能存在的漏洞等等,这就使得能够真正胜任此项工作的审计人员非常紧缺,而实行政府机构改革后,审计机关所能拥有的在编人员都是有限的,无法通过大规模引进审计人员来解决人手不足的问题。在同步审计中,由于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审计的经济事项大多都是重合或者交叉的,通过审计某一个事项的来龙去脉就可以达到同时审计多位领导干部的目的,节约了审计资源。在具体的审计实践中,通过采取“一审多人”的办法,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同时立项、同时审计、同时评价、同一报告,一次审计就同时反映多个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共同责任和各自责任,节约了审计资源。第三,同步审计有利于经济事项的相互印证,使得审计结论能够更加公允和客观。在同步审计中,能够收集到更多可用的证据,相关联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有利于弄清经济事项真实的来龙去脉,从而使经济责任的界定落到实处,增强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和有效性。

三、同步审计中经济责任的界定

(一)经济责任界定的理论依据

对于经济责任的界定和解释,是经济责任理论研究的起点。陈波(2005)认为“经济责任,其更为准确的表述应该是‘受托经济责任’,即由于受托管理他人资产而承担的相对于委托人的责任”。秦荣生(2004)认为“现代政府审计不但因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产生而产生,而且因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发展而发展。”而关于什么是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第三届大会发表的《关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指导方针》的东京宣言中,给其赋予如下定义:“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是指受托经营公共财产的机构或人员有责任汇报对这些财产的经营管理情况,并负有财政管理和计划项目方面的责任”。根据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观点,受托管理公共资源的机构或人员,由于其资源或资金主要由国家或地方提供,由此便产生了与这些提供资源或资金有关方面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

在我国,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承担的经济责任在本质上也体现为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即政府官员应按照法律规定取得公共资源,合法并经济有效地使用公共资源,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共福利。由于公共资源主要来自于征税,“受托经济责任”又常常被通俗化地理解为政府对纳税人所承担的责任(陈波,2005)。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本质上是接受代表人民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对公共资源行使管理和支配的权利。这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同级人民政府便发生了公共资源的委托和受托关系,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接受委托后,就负有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是否切实地履行了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就必须由政府审计机关通过审计公正地对其履行公共受托经济责任作出评价,进而确定或解除其所负的受托经济责任。

将经济责任界定为“受托经济责任”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指导意义在于:第一,奠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基础,即公共受托经济责任乃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经济责任审计的直接目的就是评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内对其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而最终目的就是要监督和促进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第二,为经济责任审计实务中确定经济责任的内容和范围提供了理论依据,即确立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范围的基本原则是“以权定责、以责定评”。经济责任审计应充分关注党政主要领导人的公共经济受托责任,而对经济责任以外的其他责任不作评价,既全面关注受托经济责任,又不盲目扩大范围。审计机关毕竟不是纪委和组织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规避了经济责任审计风险。

(二)同步审计中各自经济责任的界定

经济责任的界定应遵循“以权定责,以责定评”的原则,即采取“谁决策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思路,权力在哪里,责任就在哪里。但是在我国当前的行政体制中,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在工作职能上并不完全独立,是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关系,既有共同承担的经济责任也有各自承担的经济责任,要明确界定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有较大的难度。因此,一方面需要根据我国行政体制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各自的权力和职责来进行界定,另一方面更要依据各地党委和政府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界定。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如下对比:

1.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的区别

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主要体现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上,其经济责任界定的重心在于与其经济决策权相匹配的经济责任;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主要体现在全部政府性资金的运动上,其经济责任界定的重心在于与其经济政策执行权相匹配的经济责任。因此对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考量主要包含出台的经济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本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制定是否务实和具有开拓性,已经作出的经济事项的决策过程、执行过程及取得效果的情况等;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考量则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经济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和地方党委制定的政策措施情况,对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对提高民生的具体措施等。

2.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的联系

在实际工作中,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和职能并不是完全独立的,经常互有交叉,互有合作,在经济责任上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第一,所有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都必须为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负责,都要对重大经济决策和重大经济事项的程序和效果负责;第二,所有主要领导干部都必须对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的情况负责,在界定各自经济责任的标准上有共同之处;第三,所有主要领导干部都必须对所辖工作范围内的财务收支、财政收支及重要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型负责;第四,所有主要领导干部都必须对各自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负责。

第7篇: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原则范文

[主题词]  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   审计评价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审计制度,它是对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一种客观公正的审计鉴证,是审计结果的人格化。它不仅将审计监督引入了干部管理制度, 关系到党和政府对干部使用的导向,而且在维护财经法纪、促使领导干部提高管理水平和遵纪守法意识,推动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必须运用一系列的评价指标体系,分别从不同角度及不同层次,对其任期内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负的经济责任进行客观而公正的审计评价,这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内容,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础。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现状 

当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评价依据不充分,评价内容笼统,过于格式化。无论是《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审计署、国家各部委办和各省审计厅所发的文件等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都是从几个大的方面做了规定,具体评价的内容没有细化,没有评价的量化指标,也没有评价的综合标准,审计评价缺少充足的依据。如:对“经济发展项目”、“企业发展状况”具体应该评价那些方面,什么标准界定其为“好”、“较好”、“一般”、“差”,又以什么为依据综合评价“很好履行”、“较好履行”、“基本履行”、“没有履行”经济责任。另外审计报告文本非标准化,没有评价的具体框架,审计评价难度增加,多数情况只能由审计人员根据自身素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价。这样作出的审计评价常出现如下情况:一是评价超出审计范围。对一些与审计事项无关的业绩加以确认,与经济责任无关的责任也加以界定。二是评价主观性太强,语言绝对化,违背谨慎性原则,轻易下结论。评价变成了鉴定式,又无具体事实证明材料支撑,大大增加了审计风险。三是审计评价往往就事论事,泛泛而论,只对单位不直接对责任人,而且评价内容过多,造成评价目的不明确。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削弱了审计的作用,增大了审计风险。 

二、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意义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学适用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各地审计评价标准不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约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入进行。在当前形势下避免和消除这些现象,建立一个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规避和减少审计风险,无疑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是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进行全方位监督的需要,是促进和激励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经济责任的需要,是补充完善领导干部量化考核体系的需要,是规避和减少审计风险的需要。对此,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总的原则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具体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法制性原则。审计评价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审计评价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授权和委托范围内作出符合事实的判断,不得使用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用语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二是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以审计的事实为依据,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不附带任何主观成分,要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貌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过程中还要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依靠审计调查取证所获得的可靠数据,进行计算、比较和分析,力求真实可信。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审计评价不能违背客观事实,笼统地进行评价。必须限定在领导干部任期范围内履行的经济活动,不属于审计职责范围的不评价,与审计无关或未涉及事项不评价,以防止带来不必要的审计风险。同时,评价要坚持历史的观点,划清前后任的责任、前后任的政绩,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切忌把所有成绩归功于一任领导的政绩来评价,或把单位存在的所有问题都归责于一任领导。对被审计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评价中必须鲜明地分清责任,既要划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又要弄清是主观责任还是客观责任,真正客观地界定领导应负的责任。 

四是坚持谨慎性原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要保持谨慎的态度,该评价的评价,不该评价的不评价。对审计未涉及、证据不充分、依据不明确、责任不清楚、职责超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对应该评价的事项,还要充分听取被审计领导的陈述和申辩,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同时还要注意用语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不可言过其实作出过高或过低的评价,在把握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准确的判断,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对一时搞不清楚的和发生的重要经济事项难以下定性结论的问题,要以写实为主,对事项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给以客观的说明,以保证审计评价的准确性。 

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1、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者对有关问题应承担的责任。一是事实性评价。通过对被审计单位账表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数据与审计机关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进行审计认定后的数据相符合程度的比较,作出会计资料真实、基本真实、不能真实反映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评价。二是合法性评价。根据审计查证的事实,作出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符合、基本符合、违反财经法规的规定的评价。三是效益性评价。在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实绩与相关的目标、指标、标准的比较,对经济效益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四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通过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置情况的审查,作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通过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测,作出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在对被审计单位作出上述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审计查实的事实,作出被审计者对有关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评价。 2、执行财经政策和遵守财经法纪情况。被审计者作为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不仅有自觉遵守财经法规的义务,而且有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的责任。因此,通过审计,应对被审计者作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遵守财经法纪情况好、较好、差的评价。同时,还应对被审计者廉政建设情况及在改革中的经济举措作出评价。3、经济管理实施情况。一个单位管理的好坏,经营水平的高低,除了客观因素以外,很大程度取决于领导干部管理能力的强弱、努力程度的高低。要针对资产管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对被审计者的管理能力、努力程度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4、经济目标完成情况。经济目标分为量的目标和质的目标,量的目标包括各项经济指标所要完成或达到的数值,质的目标包括单位经济管理能力、经营水平等内容。通过对被审计者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和经营实绩的计算、比较,对各项质的目标实现情况的检测,凭借审计查证的数据和掌握的资料,作出定量和定性分析,肯定业绩与成效,指出差距与问题。同时,对被审计者所起作用程度作出评价。

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既要注重综合评价指标,也要注重量化评价指标。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经济发展指标,企业综合绩效,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福利费和招待费的控制率,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情况,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等。在综合指标下设置考评分值,系数在0.75至1之间,用分值乘以系数得出单项得分,一般分三个等次,“好”的系数为1,“较好”的系数为大于等于0.75小于0.90,“一般”的系数为小于0.75。量化评价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税收增长率/gdp增长率,出口总值增长额,农村人均纯收入,城镇人均收入增长率,科技、教育、计生、新农村建设的投入,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状况等。在量化指标下设置考评标准,如:“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大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评价“好”,等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评价“较好”,小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评价“一般”。

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

根据国家、省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实际,提出以下标准:

一是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评价标准。分为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真实性评价运用调整比率与审计专业判断相结合的办法。真实等次的标准为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审计调整幅度≤3%;基本真实的标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完整,审计调整幅度>3%、≤6%;不真实的标准为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调整幅度>6%。

二是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合法性的评价标准。分为合规、基本合规、不合规。合规性评价运用违规比率与审计专业判断相结合的办法。合规的标准为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规行为轻微不需要处理的;基本合规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比值≤5%;不合规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比值>5%,或者违法违规金额虽然不大,但性质严重的。性质严重是指: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以及挪用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资金、救济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救灾、扶贫、移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等。

三是重大经济决策规范性评价标准。分为规范、基本规范、不规范。规范的标准为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健全,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决策时履行了民主程序,决策的内容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基本规范的标准为建立了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决策的内容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但个别程序执行不充分;不规范的标准为缺少重大经济决策制度,没有履行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听取集体意见等决策程序,或决策的内容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

四是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有效性评价标准。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无效。有效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全面实现决策目标;基本有效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基本实现决策目标;无效的标准为决策没有被全面执行,没有实现决策目标。

五是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情况的评价标准。如果发现领导干部有违反廉政规定问题,则不予评价,可以在审计结果报告、移送处理书中反映。对未发现问题的,一般应表述为:经过对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未发现某同志任职期间个人在费用报销、资金使用、领取报酬等方面有违反廉政规定问题。对领导干部住房、汽车配备情况,采取写实的办法,不作评价。

第8篇: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原则范文

【关键词】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同步审计

一、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含义

关于审计风险的定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认为审计风险“是指当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国际审计准则第6号《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中指出:“审计风险是指审计师对含有错误的财务报表表示不恰当审计意见。”《美国审计准则说明》第47号(SAS47)则认为:“审计风险是审计师无意地对含有重要错报的财务报表没有适当修正意见的风险。”可见,国内和国际的相关准则对审计风险的定义均强调了审计主体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而不管其是有意或无意。由此我们对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提出如下定义: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主体对含有重大错误的经济责任主体的经济责任履责情况表达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上述定义中,“审计主体”既包括政府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也包括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注册会计师以及内部审计部门的内审人员;“重大错误”是有别于舞弊或欺诈等行为的事项;“不恰当审计意见”既包括审计主体错误地否定了经济责任主体的履责情况,也包括审计主体错误地认可了经济主体的履责情况,即错误拒绝和错误接受。总之,不能公允地对经济责任主体履责情况表达审计意见;“可能性”即潜在性抑或必然性,意指审计风险的发止与否以及程度如何须视审计报告对经济责任主体所造成的影响而言,但其本身具有客观必然性。

二、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成因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集传统的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与绩效审计为一体的综合性审计活动。这项审计的目的和性质决定了它比一般的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等更具风险性。究其成因来看,可以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个方面。

(一)主观原因

1.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失范是造成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内在因素。一些审计组织及其审计人员对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件认识不足,不能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不能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和应有的职业谨慎,上作中随心所欲,马马虎虎,导致审计风险。更有甚者,一些审计人员以为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行政行为,最终决策权在于纪检人事部门、自己没有什么责仟,因此主观上放松工作要求,从而使审计工作质量下降,审计风险增加。

2.违反审计工作授权审批制度是导致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直接原因。经济责任审计由于其审计对象的特殊性.它除了一般审计应具备的规范的审计程序外,还应当包括其他一些附带程序。在操作过程中,要以《审计法》为依据,严格按照既定程序进行。但实际工作中,存在违反程序操作、越权处理处罚等情况。

3.审计过程不严谨为是造成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潜在因素。经济责任审计因其对象复杂和内容广泛,加之经济舞弊手段隐蔽、审计时间有限以及审计成本制约和审计方法落后,使审计人员收集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难度很大。如果审计人员不能获得足够的证据、或者不能收集到直接证据,就只能运用间接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然影响到审计工作的质量。另外,如果审计人员在查账过程中对重要的审计事项事实认定不清,责任界定不明,特别是对被审计单位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等事项不能进行全面揭露,就会使审计意见存在不真实、不客观、不公正的可能,甚至造成判断上的失误。对被审计单位这些问题揭露不了,长期失察,是经济责任审计当前最大的风险。

4.结果评价不准确是造成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重要因素。结果评价不当造成的风险主要有:引用法律法规不当,如新出台的法规定性以前的问题,或以地方规定取代国家法规评价当前问题;措辞运用不规范,对性质相同的问题定性却不一样,最终因审计定性不当引发审计风险;对非评价审计事项进行评价,如对审计人员无法从会计资料、统计资料等经济资料中取证的事项而予以评价,超越了《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标难》规定的范围,属越轨行为;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进行盲目评价,使审计评价失去严肃性;对审计证据不足的事项进行评价,使审计评价过于随意而风险大增;对审计评价用辞不当、态度暧昧、模棱两可、敷衍塞责等等。

(二)客观原因

1.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及目标的日趋复杂加大了审计的难度。经济责任审计是对特定对象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的审计,既对“事”也对“人”,审计目标尤为复杂。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与对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目标上具有较大差异,随着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审计范围的不断扩大,审计判断和评价的对象也日趋复杂化,这将导致审计人员发表适当审计意见的难度加大,审计风险也将明显增加。

2.民众对经济责任审计期望的越来越大是审计风险加大的一个重要原因。从审计目的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而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可见,经济责任审计绝非简单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而是通过对其履行责任的评价,进一步规范和整顿吏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国家组织人事部门选拔和任命领导提供依据。随着经济责任审计的不断深入,经济责任审计的覆盖面也在不断深化,民众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期望将会越来越大,而审计工作本身是一种“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民众期望与审计实际效果之间的落差将会加大经济责任审计风险。

3.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欠规范也是审计风险存在的原因之一。日前,各地、各单位普遍的做法是:在实施具体审计项目时,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确定不同的审计内容,进而确定不同的经济指标,而且,经济指标主要以财务指标为主,而非财务指标如环保指标、可持续发展战略指标、社会绩效指标以及经济增长指标等都相对偏少。财务指标固然是评价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指标之一,但由于财务指标届历史性指标,具有事后性特征,以此为依据难免引发责任人的短期行为。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受托审计,不同的委托单位有不同的要求,如果指标体系不明确、不科学、不统一,容易削弱这项工作的严肃性。

4.经济责任界定的复杂性也将导致经济责任审计风险。近年来,审计发现的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及经济犯罪行为手段愈来愈巧妙、隐蔽。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则要反映领导干部在任期间有无违反财经法纪、行贿受贿等经济问题,如果这此问题不能为审计所发现,其后果是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得不到遏止,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得不到追究,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还会以“审计过了”充当合法的“保护伞”。同时,也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核心是合理界定经济责任,而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主要有经济决策失误、国有资产流失、内部财务管理混乱、经济行为失控等责任,这些责任的界定既涉及到责任依据问题,也涉及到界定标准问题。这两个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经济责任的界定就很困难。

三、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对策

风险识别、风险评价和风险应对是处理风险的基本思路,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最好的办法是避免和预防引发事件,为采取各种措施对审计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从而消除审计风险或者将其降低至可接受范围之内。

(一)严格界定经济责任

对于经济责任的界定和解释,是经济责任理论研究的起点。陈波(2005)认为“经济责任,其更为准确的表述应该是‘受托经济责任’,即由于受托管理他人资产而承担的相对于委托人的责任”。秦荣生(2004)认为“现代政府审计不但因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产生而产生,而且因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发展而发展。”而关于什么是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第三届大会发表的《关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指导方针》的东京宣言中,给其赋予如下定义:“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是指受托经营公共财产的机构或人员有责任汇报对这些财产的经营管理情况,并负有财政管理和计划项目方面的责任”。根据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观点,受托管理公共资源的机构或人员,由于其资源或资金主要由国家或地方提供,由此便产生了与这些提供资源或资金有关方而的受托经济责仟关系。在我国,经济责任在本质上也体现为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即领导干部应按照法律规定取得公共资源,合法并经济有效地使用公共资源,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共福利。由于公共资源主要来自于征税,“受托经济责任”又常常被通俗化地理解为政府对纳税人所承担的责任。领导干部是否切实地履行了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就必须由政府审计机关通过审计公正地对其履行公共受托经济责任作出评价,进而确定或解除其所负的受托经济责仟

(二)严格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强化审计复核机制

严格的审计程序是确保审计质量的前提,因此在经济责任审计的每一阶段和每一个环节都应严格按照《审计法》和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先审后离”的原则,做到依法审计,依法处理处罚。同时对每一个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必须经专门复核机构审核,对重大审计项目还要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对可能发生的审计风险进行全面监控,及时处理和防范。此外,对需要组织听证会的要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及其责任者本人,并积极组织听证。上级审计机关要对受理复议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及时复议,认真处理,给当事入圆满答复,避免引起行政诉讼。

(三)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强、难度大、涉及面广的综合性审计项目,要求参加审计的人员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因此,要大力加强审计人员的思想政治、政策水平、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同时,努力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积极培养和造就一支奋发向上、勤政务实、廉洁高效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全面完成。

(四)持续改进审计工作模式,推广经济责任同步审计

从我国近十几年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来看,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预防和治理腐败、建立和健全权利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及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而如何搞好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是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需要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中国审计学会、审计署,2011)。自2007年开始,我国已经有部分省市开始了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试点工作,比较典型的有浙江省、吉林省、重庆等省市。2011年4月中国审计学会、审计署经济责任审计司关于召开了“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研讨会”,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人经济责任界定,同步审计的程序、方式方法、审计重点和评价标准,审计结果的运用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和交流(注:本课组研究成果入选该会议论文集并作了主题发言)。在审计署出台的《“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将深化省部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探索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在此背景下,各级审计机关应充分认识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审计风险的理论研究,提高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理解和认识,在具体的审计工作中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不断进行审计方法和手段的创新,从而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审计署审计科研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理论与实务[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2,5.

[2]陈小林,廖康礼.经济责任同步审计中的责任界定问题探讨[J].会计之友,2011,6.

[3]李江涛,苗连琦,梁耀辉.经济责任审计运行效果实证研究[J].审计研究,2011,3.

第9篇: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原则范文

[主题词] 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 审计评价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审计制度,它是对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一种客观公正的审计鉴证,是审计结果的人格化。它不仅将审计监督引入了干部管理制度, 关系到党和政府对干部使用的导向,而且在维护财经法纪、促使领导干部提高管理水平和遵纪守法意识,推动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必须运用一系列的评价指标体系,分别从不同角度及不同层次,对其任期内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负的经济责任进行客观而公正的审计评价,这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内容,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础。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现状

当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评价依据不充分,评价内容笼统,过于格式化。无论是《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审计署、国家各部委办和各省审计厅所发的文件等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都是从几个大的方面做了规定,具体评价的内容没有细化,没有评价的量化指标,也没有评价的综合标准,审计评价缺少充足的依据。如:对“经济发展项目”、“企业发展状况”具体应该评价那些方面,什么标准界定其为“好”、“较好”、“一般”、“差”,又以什么为依据综合评价“很好履行”、“较好履行”、“基本履行”、“没有履行”经济责任。另外审计报告文本非标准化,没有评价的具体框架,审计评价难度增加,多数情况只能由审计人员根据自身素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价。这样作出的审计评价常出现如下情况:一是评价超出审计范围。对一些与审计事项无关的业绩加以确认,与经济责任无关的责任也加以界定。二是评价主观性太强,语言绝对化,违背谨慎性原则,轻易下结论。评价变成了鉴定式,又无具体事实证明材料支撑,大大增加了审计风险。三是审计评价往往就事论事,泛泛而论,只对单位不直接对责任人,而且评价内容过多,造成评价目的不明确。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削弱了审计的作用,增大了审计风险。

二、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意义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学适用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各地审计评价标准不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约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入进行。在当前形势下避免和消除这些现象,建立一个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规避和减少审计风险,无疑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是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进行全方位监督的需要,是促进和激励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经济责任的需要,是补充完善领导干部量化考核体系的需要,是规避和减少审计风险的需要。对此,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总的原则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具体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法制性原则。审计评价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审计评价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授权和委托范围内作出符合事实的判断,不得使用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用语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二是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以审计的事实为依据,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不附带任何主观成分,要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貌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过程中还要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依靠审计调查取证所获得的可靠数据,进行计算、比较和分析,力求真实可信。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审计评价不能违背客观事实,笼统地进行评价。必须限定在领导干部任期范围内履行的经济活动,不属于审计职责范围的不评价,与审计无关或未涉及事项不评价,以防止带来不必要的审计风险。同时,评价要坚持历史的观点,划清前后任的责任、前后任的政绩,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切忌把所有成绩归功于一任领导的政绩来评价,或把单位存在的所有问题都归责于一任领导。对被审计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评价中必须鲜明地分清责任,既要划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又要弄清是主观责任还是客观责任,真正客观地界定领导应负的责任。

四是坚持谨慎性原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要保持谨慎的态度,该评价的评价,不该评价的不评价。对审计未涉及、证据不充分、依据不明确、责任不清楚、职责超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对应该评价的事项,还要充分听取被审计领导的陈述和申辩,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同时还要注意用语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不可言过其实作出过高或过低的评价,在把握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准确的判断,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对一时搞不清楚的和发生的重要经济事项难以下定性结论的问题,要以写实为主,对事项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给以客观的说明,以保证审计评价的准确性。

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1、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者对有关问题应承担的责任。一是事实性评价。通过对被审计单位账表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数据与审计机关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进行审计认定后的数据相符合程度的比较,作出会计资料真实、基本真实、不能真实反映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评价。二是合法性评价。根据审计查证的事实,作出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符合、基本符合、违反财经法规的规定的评价。三是效益性评价。在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实绩与相关的目标、指标、标准的比较,对经济效益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四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通过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置情况的审查,作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通过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测,作出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在对被审计单位作出上述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审计查实的事实,作出被审计者对有关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评价。 2、执行财经政策和遵守财经法纪情况。被审计者作为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不仅有自觉遵守财经法规的义务,而且有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的责任。因此,通过审计,应对被审计者作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遵守财经法纪情况好、较好、差的评价。同时,还应对被审计者廉政建设情况及在改革中的经济举措作出评价。3、经济管理实施情况。一个单位管理的好坏,经营水平的高低,除了客观因素以外,很大程度取决于领导干部管理能力的强弱、努力程度的高低。要针对资产管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对被审计者的管理能力、努力程度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4、经济目标完成情况。经济目标分为量的目标和质的目标,量的目标包括各项经济指标所要完成或达到的数值,质的目标包括单位经济管理能力、经营水平等内容。通过对被审计者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和经营实绩的计算、比较,对各项质的目标实现情况的检测,凭借审计查证的数据和掌握的资料,作出定量和定性分析,肯定业绩与成效,指出差距与问题。同时,对被审计者所起作用程度作出评价。

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既要注重综合评价指标,也要注重量化评价指标。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经济发展指标,企业综合绩效,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福利费和招待费的控制率,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情况,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等。在综合指标下设置考评分值,系数在0.75至1之间,用分值乘以系数得出单项得分,一般分三个等次,“好”的系数为1,“较好”的系数为大于等于0.75小于0.90,“一般”的系数为小于0.75。量化评价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税收增长率/gdp增长率,出口总值增长额,农村人均纯收入,城镇人均收入增长率,科技、教育、计生、新农村建设的投入,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状况等。在量化指标下设置考评标准,如:“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大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评价“好”,等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评价“较好”,小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评价“一般”。

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

根据国家、省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实际,提出以下标准:

一是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评价标准。分为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真实性评价运用调整比率与审计专业判断相结合的办法。真实等次的标准为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审计调整幅度≤3%;基本真实的标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完整,审计调整幅度>3%、≤6%;不真实的标准为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调整幅度>6%。

二是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合法性的评价标准。分为合规、基本合规、不合规。合规性评价运用违规比率与审计专业判断相结合的办法。合规的标准为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规行为轻微不需要处理的;基本合规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比值≤5%;不合规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比值>5%,或者违法违规金额虽然不大,但性质严重的。性质严重是指: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以及挪用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资金、救济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救灾、扶贫、移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等。

三是重大经济决策规范性评价标准。分为规范、基本规范、不规范。规范的标准为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健全,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决策时履行了民主程序,决策的内容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基本规范的标准为建立了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决策的内容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但个别程序执行不充分;不规范的标准为缺少重大经济决策制度,没有履行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听取集体意见等决策程序,或决策的内容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

四是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有效性评价标准。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无效。有效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全面实现决策目标;基本有效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基本实现决策目标;无效的标准为决策没有被全面执行,没有实现决策目标。

五是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情况的评价标准。如果发现领导干部有违反廉政规定问题,则不予评价,可以在审计结果报告、移送处理书中反映。对未发现问题的,一般应表述为:经过对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未发现某同志任职期间个人在费用报销、资金使用、领取报酬等方面有违反廉政规定问题。对领导干部住房、汽车配备情况,采取写实的办法,不作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