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饲料调查报告范文

饲料调查报告精选(九篇)

饲料调查报告

第1篇:饲料调查报告范文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14年一季度末,官渡区范围内共有25家饲料企业,其中3家为农业龙头企业(部级1家、省级1家、市级1家)。据统计,目前已有24家饲料企业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持,截止2014年9月末,贷款余额累计达到86,145万元。

从调查情况看,辖区饲料企业主要面向省内市场,以民营企业为主,除政府扶持的农业龙头企业外,均以自有资金为主,涉及政府银行资金少,基本是靠独立经营和发展。因云南省属于内陆地区,因此企业饲料产品以肉蓄料的生产和加工为主,涉及水产饲料较少。

二、存在的困难

(一)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高

1.社会环境因素影响。近年来,随着昆明市滇池生态建设工作的推进(“四退三还一护”即退塘、退耕、退人、退房,实现还湖、还林、还湿地和护水),过去滇池周边的厂房、单位、经营性建筑的逐步拆除,滇池流域核心区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人员逐步实现转移。在此背景下,过支在流域较为集中的传统养殖户和饲料企业也在搬迁范围。因此,企业搬迁后需要重新建设厂房,重新改造升级生产设备造成成本加大。由于搬迁后一般厂址均设在郊县,因此造成原料运入和产品运出的双向运输成本加大,我区“昆明云山广卫饲料有限公司”由原滇池周边搬迁到嵩明后,以上问题显现比较突出,给企业日常经营造成成本增加较大。

2.国家政策因素影响。国家对饲料企业的扶持政策是:国家税务局对做饲料的产业化企业有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这就导致一旦此类企业在地方要进行经营生产,就不能够为地方带来税收收入,因此对企业在当地建厂有一定的阻力。因此在调研过程中也了解到有一部分企业用地是通过租地的方式获得生产经营用地,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

3.劳动力成本因素影响。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非农就业岗位的创造速度的加速,农业转移为非农人口的生活成本、子女教育成本、医疗成本、住宿成本等成本的加大,国家对劳动者利益的立法保障等原因,劳动力供求关系正在发生变化,由过去的供大于求逐步转变为供过于求,由过去低成本逐步转向高成本,人口红利正在逐步消失。招工难、招工贵会将会常态化和长期化存在,因此,在饲料行业也面临招工难、用工贵的情况。

(二)受上下游企业影响较大

1.上游企业原料价格波动大。饲料企业为原料加工工业,对主要原材料的依赖性很强,农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对本行业的制约作用很明显。若相关的种植业和初级加工业的技术和生产水平没有普遍提高,则本行业的发展也会相应的限制。生产饲料的很多原料,如大豆,玉米等,特别是大豆,现货价格由于受国内大豆进出口政策(免征,或暂缓免征增值税的原因)和国外供求信息的影响,导致大豆现货价格大起大落。近几年来大豆的价格变化涨幅很大,这样会导致企业的成本增加。

2.下游企业抗风险能力弱。饲料加工企业产品系饲料产品,消费者主要为中国农民和专业养殖户,消费者对饲料加工企业产品的购买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国家农业政策、价格政策、气候、自然条件变化,消费市场的变化等等,需求弹性较大且不易把握。下游企业一般为养殖企业,而养殖企业家禽传染性疾病发生频率较高、流行较快,如果在发生流行性传染病扩张开来的情况下会影响饲料的销售。例如;年初辖区一金融机构贷款户“鹏程标准化蛋鸡养殖示范园区”内发现部分蛋鸡染病死亡,随后政府对该园区进行封锁,并扑杀园区内约180万只蛋鸡,蛋鸡养殖户损失惨重,程鹏集团斥巨资倾力打造的标准化蛋鸡养殖基地面临关门停业的危机,家禽企业及养殖户的贷款还款来源难以保证,金融机构有可能遭受信贷资金损失。虽然此事在我支行要求贷款行立刻采取措施,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施策”的原则,通过降息、续贷等方式,稳定受损养殖户情绪,恢复企业生产经营信心,防范和化解了信贷资金风险。但是从中也可以看出下游企业抗风险能力是非常薄弱的。同时许多饲料生产和销售企业对下游企业不提供赊销服务,因此更加增大了下下游企业的风险和经营难度。

(三)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情况长期存在

资金是企业正常运转的保障,没有资金,企业就会严重受压,如得不到及时的舒缓,压力积累与传导可能导致三大后果:一是内向传导。企业陷入恶性循环,没有资金得不到发展,没有发展更得不到资金。二是外向传导。或是拖欠上游的原料方账款,或是提前支取下游的经销商账款,企业之间陷入三角债。三是全局传导。三角债恶性膨胀,再加上高利贷的链条原本脆弱,某一根稻草就可能引爆区域性金融风险。

1.银行融资难。我行调查的辖内25家饲料生产及贸易的企业,其中24家为小微企业,只有一家中型企业。由于饲料生产及贸易的企业整体实力薄弱,再加上数量众多,在目前的金融体制下,一是不具备对金融机构的议价能力。二是很难进入金融机构的服务半径,如果国家银根收紧,小微企业常常首先被挤对。三是金融机构服务门槛高,例如,辖区涉农金融机构对该类企业贷款必须达到信用等级评定A-以上,符合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政策。四是企业有效抵押物少,且折扣率高。五是贷款手续复杂,期限短,一般是一年期短期贷款为主。

2.民间融资成本高。许多饲料生产及贸易企业因得不到足够的银行融资,因此不得不进行民间融资。这是小微企业不得不面对的巨大挑战,众多饲料生产及贸易企业原本利润就不高,而背负高利率的借贷或融资,往往还得使用担保或质押,压力无疑是巨大的。另外,民间融资法制保障不够,也给借贷方带来无形的压力,其中的资金链断裂风险是必然的。

3.融资成本贵。一是在调研中有企业反映,即便享受到银行的服务,实付利率也不低。这主要是合同外的额外费用导致的,包括账户管理费、融资咨询费、顾问费等。二是企业在获取贷款时采取担保公司担保的形式,综合费率也比较高。例如:辖内一家企业,其获得400万元一年期银行贷款,其利率是按照基准利率上浮68%,支付担保公司3%的手续费为12万元,还要交10%的保证金为40万元,如此计算下来企业实际到手的可用资金为348万元,同时要按期支付银行利息,因此可用资金的运用成本是较高的。

(四)民营化程度高,产业竞争激烈

1.行业竞争激励。饲料生产及贸易企业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支持和发展的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但同时随着生产能力的广泛提升,同行业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同时,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外饲料业巨头的进入已经影响饲料制造企业产品在中外市场的市场占有率,使有限市场的争夺更趋激烈。

2.发展形势严峻。作为和农业相关的产业,应该看到全产业链才是未来畜牧业的出路,在经营饲料的同时想到如何打通上下游的全产业链生产状态,才是长期生存发展的根本所在。所以,对饲料企业来说面临的形势是十分严峻的,是需要放眼重新整合提升和产业重组是关键。

3.食品安全问题。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多发,其中与饲料质量有关的问题也时有发生,如含有三聚氰胺的牛奶、鸡蛋、含有瘦肉精的猪肉等,这些食品安全问题都出在饲料生产与使用环节,使得饲料行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在我们调研的企业中,除了辖区龙头企业外,其他大部分企业生产的饲料,均是以传统饲料加工为主。有经营比较稳健的企业,其产品的销售点,仍然是以价格低、牲畜出栏快为主要卖点,对饲料的环保性和安全性的考虑并不充分。在添加剂的使用上,因成本控制需要,有机原料使用较少,化学添加剂使用较广泛。

三、意见和建议

(一)政府做好行业引导和政策倾斜

1.行业标准执行到位。新时期的饲料生产已经超越了畜牧业范畴,变成与广大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自2014年7月1日起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及其配套规章的实施,饲料企业在选用添加剂产品时会越来越理性和现实,在研发方向紧贴实际的前提下,生产微生态制剂等抗生素替代品,减少甚至不使用抗生素以及一些公众敏感的添加剂。同时,由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性,饲料企业,面临的舆情环境更加复杂,这对企业、金融机构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网络声誉管理、舆情应对等都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因此,制度的执行是否到位?违规处罚是否到位?也对有关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应该加大对此行业的日常监督的管理,应制定企业一旦违规不可再进入此行业的处罚措施。

2.对产业结构进行指导。一是引导发展绿色产品。饲料生产企业大多只注重本身的生产,很少考虑到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越来越受宠的今天,饲料行业很有必要调整产品的市场竞争。二是引导企业在原有基础上发展适合自己企业模式的产业链。如辖区部级龙头企业昆明华曦牧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级龙头企业云南邦格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都有自己集团公司包括饲料生产、养殖、屠宰、销售等一系列的产业链,对于自身品牌的打造和产业发展的稳定性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三是对于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龙头企业多进行推介和宣传。不但可以使地方企业走出去,同时也可以为其他企业做到一个示范效应。

3.加大对企业的政策支持。一是通过财政政策积极扶持。目前,财政的科研经费补助和利息补贴等资金大都拨付给经营效益较好的龙头企业,却把真正需要资金的小微企业排除在外。所以,目前应该制定相关的财政扶持政策,建立专门针对发展前景好,符合产业政策的饲料生产企业的财政专项补助基金,和对其贷款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二是对银行发放的饲料生产小微企业贷款,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税率,适当减少或减免小微企业贷款企业所得税,以此促进银行对饲料生产企业的信贷支持。三是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直接融资能够降低资金成本,所以对符合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应支持其上市,发展直接融资,增加其融资正规渠道。

(二)加强金融支持

1.完善信用风险评估机制。由于饲料生产企业规模小、资金不足、经营管理较为落后、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偏低,所以,涉农的金融机构在开展对饲料生产企业的贷款业务时,必须在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健全、完善的信用风险评估机制,规范对企业的征信、评级以及信息,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使金融机构能积极、主动地提高对饲料生产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让其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健康发展。

2.实施灵活的信贷政策。一是同一抵押物可以分次借贷。企业贷款,一般情况下是一次核定金额和期限,对于企业来说,某一段期间可能资金有节余,但是利息照样承担,是否可以推出在核定总的贷款额度后,按照企业用款进度进行实时放贷,随借随还和政策。二是加大对下游企业的支持。(1)饲料企业的下游企业的经营和生存状况直接关系到作为上游饲料企业的正常经营。因此,加大对牲蓄养殖企业的扶持也就是间接扶持了饲料生产企业。目前,很多养殖企业的有效抵押物很少,因此企业很难获得贷款,使得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资金比较紧张,其经营发展有很大的限制。建议金融机构设定相应的政策,设计提供对以活物为抵押物的贷款等贷款政策。(2)建立受损家禽企业和个人金融服务应急机制。对于发生役情的企业金融机构积极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对于符合信贷条件、信用记录良好的受损客户及时安排应急资金;对受到疫情影响最终的个人贷款户,应该实施下调利率;灵活确定贷款还款方式,减轻到期还款压力;通过金融创新,建立监督补偿款使用管理机制,确保养殖户政府补贴资金专门用于恢复生产经营,实时监督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有效避免了补贴资金挪作他用,确保贷款还款资金的稳定。

3.规范发展民间借贷市场。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要求,强化对民间借贷的监督与管理,有效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同时,在法律上应该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正确区分正常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活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在法律上保护正常民间借贷;同时,要正确引导民间借贷机构比如典当行、中介公司转化为小额贷款公司和财务公司,从而使民间借贷专业化和规范化。只有这样,才能减轻小微企业的融资压力和负担,使其融资行为规范化。

(四)企业主动适应市场发展

1.生产环保安全饲料。新时期的养殖场不仅要求饲料质量合格、价格低廉,还需要饲料企业提供有效的售后服务,甚至是全程保姆式服务。他们除了关注如何养好家禽外,还希望获取更多有价值的市场信息,提升自己的生产经营水平。由于他们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饲料企业如果能在提供优质饲料产品的基础上,提供企业经营方面的分析和预测、投资与赢利分析、市场风险分析等有价值的信息,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增值服务,就会主动赢得用户的信任。因此,饲料企业必须做到销售与服务的有效结合,在把产品销售给养殖场的同时,也要打包售后服务,以实现及时、便利、全方位的技术服务。

第2篇:饲料调查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确保家畜及其产品的食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家畜及其产品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瘦肉精”的监督管理,凡在本县行政区城内从事家畜饲养、交易、屠宰及畜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监督管理,是指对以下生猪产品质量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

(一)在生猪饲养环节监督抽检发现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

(二)在生猪屠宰或流通消费环节监督抽检发现生猪产品“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呈阳性的;

(三)生猪产品和肉制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造成人体中毒事故的。

第四条县农业部门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经营和生猪养殖环节的监管。

县贸粮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管。

县质量技监部门负责非法生产加工“瘦肉精”行为的排查和肉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管。

县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肉类经营者的监管。

县公安部门负责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犯罪案件的侦查。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并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第二章源头监管

第五条各乡镇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层层落实与村和养殖户(场)的责任,制订指标量化、操作性强的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辖区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监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切实增强广大生猪养殖户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第六条县农业部门应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在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无机砷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会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缔无质检设备、无技术人员、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饲料加工单位(店);加强对广大生猪养殖户、养殖场从业人员的技术指导,重点做好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及相关知识的普及工作;加快标准化、无公害养殖技术的推广步伐;建立生猪源信息制度,规范生猪耳标管理工作,做到一猪一标,可追溯、可查证。

县农业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生猪饲养过程中的“瘦肉精”的日常抽查监管,对“瘦肉精”阳性检出率高、质量事故频发的地区要实行重点监管,开展拉网式的抽样检测,并建立养殖场(户)使用禁用药物的“黑名单”制度,落实养殖场(户)告知承诺制度。对检测确认“瘦肉精”呈阳性的生猪和相关的饲料实施控制,监督养殖场(户)对“瘦肉精”呈阳性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依法对养殖户(场)作出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第三章屠宰监管

第七条县贸粮部门应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监督屠宰企业建立和执行屠宰企业宰前“瘦肉精”自检制度、台帐登记制度,严格实行屠宰企业生猪进场、肉品出厂台帐登记,做到生猪来源和屠宰加工后的肉品去向可查询、可追溯。

县农业部门负责对定点屠宰场“瘦肉精”的宰前检测。县贸粮部门会同县农业部门对检测呈阳性生猪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会同县农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取缔私屠滥宰行为。

第八条定点屠宰企业对未经县农业部门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一律不得屠宰。对宰前抽检和自检发现的“瘦肉精”呈阳性的生猪,立即报告县农业和贸粮部门,并保留尿样至复检结果确认为止。由县农业部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对该批生猪进行扣养。事发所在地农业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执法监督抽检,并将抽检样品向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送检。复检确认阳性的生猪,由县农业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决定。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农业部门牵头另行制定。县农业部门应对被处理的生猪查根溯源,追查饲养场(户)的责任。

第四章市场监管

第九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监督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经营活动,加强对非法销售“瘦肉精”等禁用药物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不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生猪经营者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帐。

第十条县质量技监部门加强对以鲜猪肉为原料生产加工肉制食品企业的监管,加大对猪肉制品监督抽查和质量问题的处理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原料进货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一旦发现非法生产加工含“瘦肉精”猪肉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从严查处。

第十一条县卫生部门依法对餐厅、食堂等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开展“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抽检,督促餐饮单位建立肉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登记和品质验收制度,专人负责验收,确保购进猪肉均有生猪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做到加工制作食品不使用来路不明和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以及病死猪肉或私自屠宰的猪肉。同时,引导自办筵席的农村家庭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猪肉。

第十二条县公安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涉嫌“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犯罪的案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同时,对一些重大案件,及时主动介入调查。

第五章责任认定与追溯

第十三条县卫生部门应建立生猪产品质量事故快速反应处理机制。一旦发生疑似生猪产品质量事故,应立即进行立案调查,确定中毒性质。

第十四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卫生部门的报告开展调查,查清有毒猪肉的来源,确定直接责任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应将相关调查记录、检测报告等资料移交给县农业、贸粮等相关部门,以追溯屠宰及饲养环节中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的监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瘦肉精”专项整治的牵头协调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专项整治的动态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处理整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六条县农业、质量技监、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贸粮、公安等部门对在日常抽检中查实的“瘦肉精”监管安全事故,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通报后的24小时内,将部门通报的情况反馈给各有关部门。

第3篇:饲料调查报告范文

据媒体报道,光明乳业已表示,对广州市场上销售的同批次产品进行了下架回收。

而7月25日,负责南山奶粉生产的湖南亚华乳业相关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如果购买了涉毒的5个批次的奶粉,可以不需要购物小票直接拿着产品包装就近去超市或者母婴店退货,但是暂时还没有赔偿方面的考虑。“如果担心孩子的身体健康,可以去正规医院做检查,如果检查结果显示和我们的奶粉有关,我们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老牌乳企陷致癌门

7月22日,广州市工商局公布了今年第二季度流通环节乳制品及含乳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此次抽检中问题最严重的是南山奶粉,共抽检该品牌奶粉5个批次,结果全部含有强致癌性物质黄曲霉毒素M1;问题奶粉由湖南长沙亚华乳业公司生产,倍慧较大婴儿配方奶粉400g盒装与金装,分别于2011年8月23日及2011年8月4日生产、倍慧幼儿配方奶粉900g罐装及2011年8月8日生产、倍慧较大婴儿配方奶粉700g包装及2011年7月9日生产、金装倍慧较大婴儿配方奶粉400g盒装及2011年12月17日生产。

7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李元平在新闻会上通报了有关湖南亚华乳业问题奶粉情况。湖南省质监局已责令企业全面停止生产销售,召回问题产品,并在地方政府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查找问题原因,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黄曲霉毒素M1 属于黄曲霉毒素一类结构相似的化合物中的一种,该类毒素是由常见的黄曲霉菌和寄生曲霉菌产生的代谢产物,在湿热地区食品和饲料中出现黄曲霉毒素的几率最高。黄曲霉毒素1993年被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癌症研究机构划定为1类致癌物,是一种毒性极强的剧毒物质,对人及动物肝脏组织有破坏作用,严重时可导致肝癌甚至死亡。

资深乳业专家、广东省奶业协会副会长王丁棉告诉时代周报记者,由于黄曲霉毒素M1相当稳定,巴氏灭菌法也无法将其杀灭,按照《生鲜牛乳收购标准》,“抗生素残留”和黄曲霉毒素 M1都是必备检测项目,《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也规定,乳制品生产企业需要检测项共有37项,其中黄曲霉毒素M1也是明确要求为“必检项”。也就是说,无论是原料奶还是成品奶,在产前产后都要进行检测。

首先是饲料环节,这部分由农业部负责,农业部、各省的农业厅、各地市的农业局下面都设有专门的饲料管理办公室,负责饲料的质量安全,会定期地抽查饲料厂的产品质量。

其次,乳制品企业和牧场在购买饲料时,会要求对方出具检测报告,包括饲料的营养情况和质量安全情况,检测项目主要包括蛋白、水分、酸性纤维、碱性纤维、农药残留、黄曲霉毒素等,由于一般饲料都是大宗商品买卖,存储期有半年之久,保存不当可能会出现受潮霉变,因此饲料使用前应该进行再次检测。

再次,企业收取原奶和牛奶加工环节,乳制品企业有多种检测指标,其中黄曲霉毒素都是必检项目。对于生产环节,主要靠企业自检,而且应该做到批批检测。

最后一道安全保障是产品上市前质监部门的抽检以及流通环节中工商部门的抽检。

王丁棉还告诉记者,饲料分为单向饲料和混合饲料,不管哪种黄曲霉素都是检测项目,奶牛的饲料很多,常见的就有二三十种,在进行青储时,将粗饲料集中、破碎、打推、自然发酵一个月左右,青草青菜就变成腌制过的饲料,如果水分控制不好,或者氧化出现问题,饲料很容易腐烂,饲料存储过程中要保持通风干燥,否则也会腐烂霉变。王丁棉指出,饲料变质是常见的事情,但是腐烂到有这么多的黄曲霉毒素就不常见了。

据了解,南山奶粉同时拥有湖南南山四季常青牧场、内蒙古呼伦贝尔大草原特泥河牧场绿色奶源基地,南山牧场号称是“中国第一牧场”,始建于1956年,1974年时任农垦部部长的王震亲自将“南山农场”更名为“南山牧场”,农业部还把南山牧场作为我国南方草山开发的示范工程,早在30年前,南山牧场就开始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并在全国率先实行“家庭牧场”制。

有业内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公司+农户”的发展模式存在很多问题,现代化的养殖牧场,奶牛的喂养中应该一牛一床,水草是温控加热的,挤奶方式采用全封闭的挤奶,每次挤三把奶是不要的,在挤奶前和挤奶后,使用一些温毛巾进行擦拭,避免了传染病的发生,挤奶过程中采用全封闭的真空挤奶,避免人手的接触污染牛奶,挤出的牛奶迅速地被降温、冷却到3℃-4℃,挤完奶之后对挤奶设备进行清洗,避免细菌的残留和滋生。但是这些“公司+农户”的生产方式还满足不了。

时代周报记者致电湖南长沙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其工作人员表示一直在开会处理南山奶粉的问题,已责令亚华乳业有限公司停业整顿,但是具体原料来源目前还不清楚。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理事长、国际乳联中国国家委员会副主席宋昆钢曾告诉时代周报记者,乳业安全要把产业链监管前移,从奶牛养殖开始严把关。

南山奶粉前世今生

北京东方艾格咨询公司乳业分析师陈连芳告诉时代周报记者,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爆发前,南山奶粉的销量非常好, 一度进入婴儿配方奶粉销量前10名,旗下的奶粉和液态奶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产品覆盖湖南及大部分省市。但是2008年之后,随着外资品牌奶粉的攻城略地,南山奶粉的销量就开始逐年萎缩。

公开资料显示,湖南亚华乳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由原湖南亚华南山绿色食品开发分公司、湖南亚华宾佳乐乳业公司、南山乳品营销公司等乳业资产组建而成,2006年,“南山”、“宾佳乐”两大品牌旗下的系列乳制品销售总收入突破15亿元,其中奶粉总产量、利税总额均占据湖南奶粉行业的70%以上。

第4篇:饲料调查报告范文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饲料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巩固2008年饲料专项整治成果,根据农业部有关要求,2009年我厅决定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颁布实施10周年为契机,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保障饲料安全,推进健康养殖——饲料质量安全执法年”(以下简称“饲料执法年”)行动,即2009年饲料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安全、促发展为总目标,以规范饲料企业生产经营,查处在饲料中添加和使用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为重点,以抓法制、抓监管、抓源头、抓基础为手段,着力强化饲料质量安全日常监管,提高饲料基础支撑能力,全面促进饲料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饲料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查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杜绝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有效防范重大饲料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蛋白原料、自配料和非蛋白氮及其类似物; 三聚氰胺、瘦肉精、镇静剂类、苏丹红、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

(二)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畜禽养殖场(户)。

(三)重点区域:饲料原料生产企业,饲料原料及饲料产品批发、集散地,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安全隐患大、问题突出的地区。

四、整治任务

(一)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品、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

(三)扩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抽检范围,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查处力度。

(四)提高饲料行政许可门槛,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饲料企业,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

五、总体要求

(一)统一组织,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农业(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按照省农业厅的统一部署,抽调得力骨干,切实落实行动方案,将职责任务层层分解到州(市)、县的具体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各级农业(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派出督导组,落实方案各项要求,对重点地区及时进行督导检查。

(二)细化方案,明确工作进度

各级农业(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根据总体方案,制定本地区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验收、有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交流,及时报送信息

各级农业(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从2009年2月开始,每月14日和28日分两次向省农业厅“饲料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厅草山饲料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材料内容包括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查处情况和量化指标,及时反映进展和成效。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立即报告,及时处置。

(四)加强联动,形成整治合力

各级农业(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围绕本方案制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工作。要加强协调,搞好衔接,形成合力,突出成效。

六、工作安排

“保障饲料安全,推进健康养殖——饲料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总体安排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启动阶段(2月20日-3月10日)

1. 2009年2月,根据农业部有关要求,制定我省饲料执法年总体实施方案。

2.2009年3月,召开“饲料执法年”活动启动仪式,成立全省“饲料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部署总体行动方案。

3. 各州市农业(畜牧)饲料管理部门成立“饲料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细化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要求各州市于2009年3月10日前将活动领导小组名单上报省农业厅草山饲料处。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10日-11月底)

1. 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009年全年以蛋白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检测为重点,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例行检测、饲料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对监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及时查处。各州市饲料管理和饲料质检机构在本辖区内开展监测和执法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对饲料生产企业及养殖场(户)进行重点检查,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省农业厅每季度对重点地区饲料监管工作进行督导,主要检查“饲料执法年”活动的进展及执行情况。对饲料企业和畜禽养殖基地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标签、使用记录、检验记录等进行重点检查。各州市农业(畜牧)饲料管理部门也要安排督导,加强检查。

3. 举办中期总结暨饲料执法培训班,提高执法水平。7月,组织各州市农业(畜牧)饲料管理部门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交流经验,查找不足,督促各地按照工作方案和时间要求完成全年各项任务,并组织对州市(县)饲料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4. 举办饲料安全宣传月活动。9月,开展以各级管理部门和相关事业单位为主体,以展览、宣传册、新闻媒体专题报道等为手段的宣传月活动。各级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充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特点和优势,进行主题宣传。一方面通过对曝光的案例进行报道,对掺假售假和添加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另一方面正面宣传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质检机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等对饲料安全所做的工作与成绩,向社会公众介绍饲料管理、科研、检测等方面的成果和成效,介绍企业保证饲料质量安全采取的措施,宣传科技成果,彰显监管成效,为饲料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总结表彰阶段(12月)

召开“饲料执法年”活动总结大会,全面总结活动成效与经验,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附:

云南省饲料专项整治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张泽军 省农业厅副厅长、省畜牧局局长

副组长 徐祖林 省农业厅草山饲料处处长

成员 马兴跃 省草山饲料工作站站长

宋学林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张思东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张存焕 省农业厅草山饲料处副处长

王文惠 省农业厅草山饲料处

赵梦莹 省农业厅草山饲料处

高婷婷 省农业厅草山饲料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农业厅草山饲料处,徐祖林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2009年云南省饲料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安排表

阶 段时 间工作名称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目标

第一阶段2月20日-3月初启动部署成立全省“保障饲料安全,推进健康养殖—饲料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部署总体行动方案。

3月1日-3月10日各地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全省“保障饲料安全,推进健康养殖—饲料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启动仪式,各地成立“保障饲料安全,推进健康养殖—饲料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细化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各级农业(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有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验收、有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要求各州市于2009年3月10日前将方案、进度及领导小组名单上报省农业厅。

3月10日-3月15开展自查各级农业(畜牧)饲料管理部门对辖区企业开展自查。重点产品:蛋白原料、自配料和非蛋白氮及其类似物;三聚氰胺、瘦肉精、镇静剂类、苏丹红、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畜禽养殖场户;重点区域:饲料原料生产企业,饲料原料及饲料产品批发、集散地,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安全隐患大、问题突出的地区。

第二阶段3月15日-11月底开展监测,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以蛋白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检测为重点,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饲料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各地农业(畜牧)饲料管理部门对监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及时查处。州市饲料管理部门要组织饲料质检机构在本辖区内开展监测和执法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月15日-11月底督导检查省农业厅对重点地区饲料监管工作进行督导,主要检查“保障饲料安全,推进健康养殖—饲料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的进展及执行情况。对饲料企业和畜禽养殖基地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标签、使用记录、检验记录等进行重点检查。农业厅每季度督导一次,各地畜牧饲料管理部门也要安排督导,加强检查。

7月举办中期总结暨饲料执法培训班组织各州市农业(畜牧)饲料管理部门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交流经验,查找不足。并组织对州市(县)饲料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督促各地按照工作方案和时间要求完成全年各项任务,并在全省范围内培养一批能执法、敢执法、会执法的基层管理人员,提高饲料执法能力。

第5篇:饲料调查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保安全、促发展为总目标,以规范饲料经营,查处在饲料中添加和使用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为重点,以抓法制、抓监管、抓源头、抓基础为手段,着力强化饲料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全面促进饲料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饲料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查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杜绝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有效防范重大饲料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蛋白原料、自配料和非蛋白氮及其类似物;三聚氰胺、瘦肉精、镇静剂类、苏丹红、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

(二)重点单位:饲料经营企业和畜禽养殖场(户)。

(三)重点区域:全县经营饲料及饲料原料的单位和个人。重点是:田园镇、柯街镇、卡斯镇、漭水镇、湾甸乡勐统镇。

四、整治任务

(一)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品、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

(三)扩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抽检范围,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饲料产品。

五、总体要求

(一)统一组织,落实监管责任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按县局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认真落实方案各项要求,对重点区域及时进行梳理和排查。

(二)细化方案,明确工作进度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根据总体方案,制定本辖区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安排、有重点活动、有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交流,及时报送信息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2009年4月开始,每月14日和28日分两次向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材料内容包括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查处情况和量化指标,及时反映进展和成效。

(四)加强联动,形成整治合力

各级农业(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围绕本方案制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工作。要加强协调,搞好衔接,形成合力,突出成效。

六、工作安排

“保障饲料安全,推进健康养殖——饲料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总体安排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启动阶段(4月20日-4月30日)

1.2009年4月,根据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我县饲料执法年总体实施方案。

2.2009年4月,召开“饲料执法年”活动启动仪式,成立全县“饲料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部署总体行动方案。

3.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成立“饲料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细化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责任,要求乡镇畜牧兽医站于2009年5月10日前将活动领导小组名单上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0日-11月底)

1.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009年全年以蛋白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检查为重点,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例行检测、饲料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及时查处。

2.对饲料经营企业及养殖场(户)进行重点检查。县领导小组将对重点区域饲料监管工作进行督导,主要检查“饲料执法年”活动的进展及执行情况。对饲料企业和畜禽养殖基地的产品合格证、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标签、使用记录、检验合格证等进行重点检查。

3.举办中期总结暨饲料执法培训班,提高执法水平。7月,组织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交流经验,查找不足,同时督促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按照工作方案和时间要求完成全年各项任务,并组织对各乡镇畜牧兽医站饲料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4.举办饲料安全宣传月活动。9月,开展以各乡镇畜牧兽医站位主体的宣传月活动。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充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特点和优势,进行主题宣传。一方面通过对曝光的案例进行报道,对掺假售假和添加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另一方面正面宣传管理部门对饲料安全所做的工作与成绩,向社会公众介绍饲料管理、科研、检测等方面的成果和成效,介绍企业保证饲料质量安全采取的措施,宣传科技成果,彰显监管成效,为饲料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6篇:饲料调查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区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工作思路,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结合实际,围绕瘦肉精整治关键环节,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机制。

(二)工作目标。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规范生猪、肉牛,饲料的生产经营,杜绝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详见附件瘦肉精品种目录),建立健全“瘦肉精”全程监管工作机制,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瘦肉精”源头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加强对有关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严禁向饲料生产企业、生猪养殖户等销售可能添加于饲料的药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制定严禁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的办法,会同质监部门加强普通化工企业监管,对莱克多巴胺的生产进行全面清查,严肃查处违法生产行为。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瘦肉精”行为。各镇(街办)、相关部门(单位)要对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要加强对“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公安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立案侦察,并坚决予以打击。

责任部门:各镇、街办,区农粮局、市药监局直属分局、区工信局、市公安局分局

(二)饲料生产销售环节整治。农业部门要会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所有生猪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整治排查,重点检查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过程、企业货仓货库、原料进货、检验记录和销售台账等,加强饲料监督抽检严禁生产销售“瘦肉精”饲料;对在饲料生产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企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责任部门:区农粮局

(三)养殖环节整治。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养殖场(户)的巡查,定期对本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养殖场(户)进行拉网式大检查并登记备案,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对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予处罚;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行为。

责任部门:区农粮局

(四)收购贩运环节整治。农业部门要对所有贩运企业、合作社和经纪人进行一次排查登记,把收购贩运企业、经纪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会同工商等部门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所有收购贩运企业、经纪人的基本情况,并登记造册,存档备案并纳入管理,督促其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加强监督检查,发观含“瘦肉猜”的活畜要及时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实施无害化处理;农业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入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行为。

责任部门:区农粮局

(五)屠宰环节整治。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所有定点屠宰厂(场、点)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检验、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农业部门要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生猪,配合商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商务、农业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区农粮局

(六)加工环节整治。质监部门要对以肉为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会同公安都门严厉打击使用“瘦肉精”肉品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责令企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巡查,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记录制定,严防“瘦肉精”肉品流入市场。

责任部门:区质监局

(七)流通环节整治。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和执法力度,监督肉制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销售“瘦肉精”肉品行为,发现“瘦肉精”和“瘦肉精”肉品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

责任部门:区工商局

(八)餐饮服务环节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餐饮单位尤其是小型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建工食堂等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强化监督抽检,督促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发现“瘦肉精”肉品及时通报公安和相关监管部门。

责任部门:市药监局直属分局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6月)

一是制定工作方案。在全区范围内部署“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镇(街办)、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具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定各阶段具体工作重点和工作内容,迅速部署开展整治工作。

二是开展普法宣传。各监管部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生产、销售“瘦肉精”行为;结合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向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大力宣传查处“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内容,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三是清缴公告。区农粮局会同有关部门清缴“瘦肉精”公告,限于年6月30日前主动上缴“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肉品的免予行政处罚,以养殖场户和收购贩运经纪人为重点,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6月—年1月)

一是开展执法检查行动。各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排查登记表,对所监管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逐一登记检查情况,并将排查登记表存档备查。排查率应达100%。

二是签订《承诺书》。各监管部门制定相应监管对象的《承诺书》,组织各地结合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逐一签订《承诺书》,承诺不违法生产、购买、使用“瘦肉精”,不使用“瘦肉精”饲料养殖猪、牛等,发现有关“瘦肉精”线索及时报告等。

三是开展监督抽检。各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年风险监测和统一抽验,将“瘦肉精”抽检作为重点抽检内容,制定具体监督抽验计划,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检测范围,对不合格样品及线索要追根溯源,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四是严查违法案件。结合监督检查和抽验情况,对违法生产销售“瘦肉精”、在饲料生产中添加“瘦肉精”、使用“瘦肉精”饲料养殖牲畜、以及采购和使用“瘦肉精”肉品的,要彻查到底,深挖源头,依法从重惩处。

(三)总结阶段(年2月)

区农粮局按照农业部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办法,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各镇(街办)、相关部门(单位)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将有关工作资料收集汇总,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部门为区农粮局、区监察局、市公安局分局、区工信局、区卫生局、区质监局、区工商局、区商务局、市药监局直属分局,联席会议由区农粮局负责牵头组织,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农粮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工作信息收集、分析、上报等工作。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落实各项具体工作措施。监察部门要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加大打击力度。各镇(街办)、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执法检查,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瘦肉精”违法行为;对含有“瘦肉精”的饲料和肉品一律实行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所有损失由违法生产经营人员承担;各部门发现“瘦肉精”和含“瘦肉精”牲畜及肉品线索,须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农业部门,农业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发现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或者含“瘦肉精”的饲料及供人食用的动物、肉品的,伪造检验检疫合格证书的,以及发现明知是使用“瘦肉精”养殖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在掌握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材料后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诉;公安部门对投诉和各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瘦肉精”案件线索,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察,对影响重大的进行挂牌督办。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但不依法移送或者立案查办的,要依法予以监督纠正,并强化跟踪监督,确保案件及时侦查终结。

(三)健全长效机制。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健全工作制度。抓紧制定畜牧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办法,制定活畜养殖、屠宰、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生产经营主体“瘦肉精”检验制度,推动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落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7篇:饲料调查报告范文

可以通过活动物的先检疫,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屠宰产品的低温或高温处理(疯牛病除外)基本能得到解决。物理性因素,可以通过动物宰杀过程中的肉眼检查和屠宰产品的金属探测也基本能得到解决。化学性因素,屠宰后不能去除,只能靠宰前防范。防范的重点是在动物的养殖环节。因此,加强投入品(兽药、饲料、饮水)安全特别是饲料的质量安全是保证畜产品安全的大事情。

2饲料中的不安全因素

饲料中不安全因素很多。主要包括:

2.1在饲料中非法使用违禁添加物农业部第176号公告、第193号公告、第806号公告和第1519号公告中禁止在饲料中使用的添加物有几十种,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苏丹红、三聚氰胺、碘化酪蛋白、地西泮、氯丙嗪、氯霉素、呋喃唑酮等等。

2.2在饲料中不按规定使用药物添加剂农业部第168号公告规定允许在商品饲料中长期添加使用的药物添加剂共32个品种,但实际生产中严格遵守此规定的不多。(1)不按规定使用,如喹乙醇只适用于35kg以下的猪,屠宰前35d停药。目前有的养猪场大猪饲料也加喹乙醇,甚至有的小猪料用于养猪全期,在肉兔和鱼的饲养中也有违规使用喹乙醇的现象。(2)目前养殖场使用的兽药有不少是通过拌料给药,且都规定有预防量和治疗量,是典型的兽药。但是,在养殖实践中养殖场户则按预防量长期在饲料中添加使用。(3)还有一些加入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不在标签上标识,或标识的药物添加剂品种和实际添加的不一样,有时造成养殖户重复添加药物添加剂,以致发生中毒事件。

2.3滥用饲料添加剂,追求特殊功效随着营养研究的进展,一些稀有元素和重金属不断应用于饲料中,如硒、铬、砷、铜、锌。但由于这些稀有元素的安全剂量和中毒剂量十分接近,畜禽动物的采食又是自由采食,如果饲料生产过程中搅拌不均或计量不准,极易导致动物蓄积中毒,或通过粪便排泄而污染环境。并且由于一些饲料生产企业不适当地宣传,造成许多饲养上的误区,如猪吃了饲料要皮红、毛亮、粪黑、肯睡等等,以致乱用、滥用各种饲料添加剂。

2.4饲料原料中伴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如饲料添加剂产品中的铅、砷、汞、镉和谷物饲料原料中的黄曲霉毒素、亚硝酸盐等等,也影响饲料的卫生与安全。

2.5其它不安全因素如农药残留、饲用油脂污染(二恶英)、肉骨粉污染(疯牛病)等。

3饲料安全的重要性

饲料不安全,其危害性极大。

3.1人身受害饲料中的不安全物质通过饲喂畜禽从而进入人的食物链,而消费者则难以识别和防范。一些有毒有害物质在人体内多系慢性蓄积,短时间内发生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一旦发现为时已晚。如疯牛病病毒(一种沅蛋白)的潜伏期为8~10年,英国80年代中期发生了牛的“疯牛病”,进入90年代则陆续发现人患了“疯牛病”。到目前为止,还仍是全世界的一大顽疾。

3.2出口受阻由于抗生素药物耐药性传递等问题,目前欧盟仅允许莫能霉素钠、黄霉素、盐霉素钠、阿维拉霉素等4种抗生素作为动物促生长剂在饲料中添加使用。也就是说,目前我国政府允许在饲料中使用的32种药物饲料添加剂中,只有4种是欧盟允许使用的。可见,我国畜产品要大量出口欧盟,还需要技术、政治和外交的共同努力。

3.3污染环境过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如砷、铜、锌、铬、氮、磷,还通过动物粪尿排入土壤和水中,严重污染环境,给子孙后代留下隐患。据统计,有机胂制剂按目前推荐量使用,一个万头猪场5~8年后,其粪便中残留的砷可达1t。这一吨“毒土”将长期影响周围的土壤和地下水。如人们长期饮用被砷污染的水,可致皮癌。

3.4消费恐慌畜产品中含有违禁物质以及药物残留超标,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极易引起消费者的心理恐慌。如“疯牛病”事件使人们对牛肉产生怀疑;“瘦肉精”事件使人们对猪肉产生疑问;“速生鸡”事件使人们对鸡肉产生怀疑;特别是“三聚氰胺”事件,几乎使我国的奶业遭受到毁灭性的打击。

4我国新饲料法规和规章的新亮点

十几年来,我国政府针对饲料安全问题,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措施。自2012年5月1日起修订实施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0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农业部新规章,与1999年5月29日首次实施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规章相比,有12个新亮点:

4.1明确了企业是第一责任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4.2对新产品设立监测期5年监测期内不再批准国内其它企业生产该新产品,也不允许从境外进口该新产品。

4.3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的《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2014年第1号令)规定,饲料生产企业必须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4.4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的《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2012年第1773号公告和2013年第2038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农业部2013年第2045号公告)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2001年第168号公告)一起构成了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物质,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物质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4.5实施饲料原料采购查验和检验制度生产者采购需要行政许可的饲料原料,应当逐批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对无法提供或提供不实的不得接收和使用;采购不需行政许可的饲料原料,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对无法提品质量检验报告和经检验不符合原料接收标准的,不得接收和使用。

4.6企业之间可以委托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可以在生产企业之间委托生产:委托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在双方饲料生产许可范围内;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双方都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双方要签订委托合同,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标明双方的相关信息。

4.7生产企业可以定制产品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可以为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定制产品:定制产品可以不办理产品批准文号;定制产品的标签应标明“定制产品”字样和定制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其生产许可证编号;定制产品仅限于定制企业自用。

4.8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饲料产品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机构进行销售。

4.9实行问题产品召回制度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产品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通知经营者和使用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

4.10可以公布饲料企业不良记录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公布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4.11养殖者应遵守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4.12罚则更严厉新《条例》规定:对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可以实行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产品、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违法生产的生产设备,罚款,收缴、撤销、吊销许可证明文件,限制申请行政许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责令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新《条例》和农业部新规章,对饲料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执法等环节都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但是也应当看到当前在饲料管理和执法实践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如饲料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小、装备差、管理乱、素质低的问题;饲料经营店户数量多、分布散、种类杂、管理乱的问题;养殖环节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超剂量、超期限使用药物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甚至在饲料中直接使用兽药、人药、化工级产品等问题;执法工作中乱执法、乱收费、乱罚款,以培训代罚款、以行政处罚代刑事处罚,甚至钓鱼执法、养鱼执法等问题。因此说,我国饲料安全问题所面临的形势还很严峻,任务还很艰巨。

5主要对策

5.1认真宣传贯彻饲料法规和规章饲料管理部门首先要学法、懂法、执法,不仅管理人员自己要学,而且还有告知企业学法、懂法、尊法的义务。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更要把学法、守法贯穿到企业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全过程。全员学法、守法固然很重要,更重要的是企业的高中层领导,因为企业的违法并不仅是设备或技术的问题,更多地是企业领导的大脑出了问题。

5.2严格实施饲料生产准入制度农业部先后的《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2012年第1849号公告)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2012年第1867号公告),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机构与人员、厂区布局与设施、工艺与设备、检验与质量管理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不可过多地强调省情、市情、县情甚至企情,使饲料生产的准入变了味、走了样。

5.3认真推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的《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包括原料采购与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贮存及运输、产品投诉与召回、培训卫生和记录管理等内容,其核心是要求企业必须重视饲料生产的日常管理,是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有益补充。在饲料企业强制推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是《条例》的最大亮点。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努力推行、认真执法,使《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真正成为饲料企业生产的纲领性文件,真正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5.4严把国门,防止不安全产品进入我国新《条例》规定:农业部门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对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建立进口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实施日常的监督监测。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施进口饲料产品的检验、检疫,并对其包装和标签进行核查,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不准许入境。两个部门之间还应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和良好的沟通渠道,共同把好国门关。

5.5实施饲料安全例行监测和预警监测农业部已连续10多年在全国范围内对几乎所有品种的饲料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例行监测和预警监测,大多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也开展了相应的工作,但是监督对象大都落在了重点市县、重点产品和大、中企业,对小企业和一般产品的监督监测则很少顾及到。市、县两级特别是县级,由于财政压力或领导重视等多种原因,并没有将饲料质量安全监测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因此,市、县两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借鉴农业部和省里的做法,积极向本级政府争取资金支持,早日开展饲料安全例行监测,特别是快速监测工作。

第8篇:饲料调查报告范文

按照XX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工作部署,我科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全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现将半年年工作情况小结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情况

(一)抓好XXXX等动物疫病防控。落实专人持续做好XXXX紧急疫情排查日报告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加强养殖、屠宰、调运等重点环节的监管,督促指导落实XXXX防控措施。加强人畜共患病等防控指导,兼顾做好本地区动物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控指导工作。

(二)抓好春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拟定下发春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通知,及时安排部署工作。加强春防行动期间跟踪检查指导,规范技术操作。做好春季集中免疫信息录入,推进免疫工作进度。组织开展春季防控行动督导,确保以“强制免疫、圈舍消毒、牲畜驱虫、疫病普查”为主要内容的综合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实现全区应免动物免疫密度、圈舍消毒面、牲畜驱虫面、疫情排查面均达100%。及时收集、汇总春防行动相关信息,按时报送春防工作总结。

(三)抓好规模养殖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完善动物防疫条件、严格兽药饲料的管理和使用。半年来,出动执法人员47(人次),检查规模养殖场25家(次),对1家规模养殖场下达了整改通知书。

(四)抓好动物产地和屠宰检疫。全力推行“基于监(检)测报告或风险分析评估报告”的产地检疫制度,对8个动物检疫申报点开展了检查;督促镇街落实屠宰企业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结合屠宰监管检查,对3家屠宰企业驻场检疫监督组开展了检查;指导官方兽医规范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半年来,全区产地检疫生猪1.2799万头、牛0.0124万头、家禽11.0801万只;屠宰检疫生猪7.5909万头、牛0.6373万头、羊0.1192万只、家禽18.5882万只。

(五)抓好动物调运监管。落实专人做好动物调运备案工作。半年来,全区动物调运备案1605批次、282228头(只),其中:生猪1080批次、75808头,牛412批次、5966头,羊5批次、654只,家禽108批次、154800只;动物产品调运备案807批次、292.1498万公斤,其中:猪肉产品388批次、276.9626万公斤。同时,强化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已对全区88台生猪运输车辆进行了备案登记。

(六)抓好畜禽屠宰监管。加大对区内3家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疫病防控主体责任。半年来,出动执法人员49人(次),检查屠宰企业28家(次)。

(七)抓好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强化产品质量和安全监管,半年来,出动执法人员71人(次),检查饲料生产企业18家(次)、兽药饲料经营企业22家(次),对3家兽药经营企业和5家饲料经营企业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完成整改。

(八)抓好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监管,规范动物诊疗行为,半年来,出动执法人员24人(次),检查动物诊疗机构16家(次),对1家动物诊疗机构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完成整改。

(九)抓好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监管。加强养殖、屠宰环节病死及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监管检查。落实专门人员分别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数据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半年来,全区无害化处理生猪161.57头(其中:养殖环节727头,屠宰环节356.86 头)。

(十)积极做好兽医行政许可现场审查。落实工作人员,按时完成区农业农村委交办的兽医行政许可现场审查工作。半年来,出动工作人员 人(次),现场审查规模养殖场15家(次)、兽药经营企业8家(次)、动物诊疗机构5家(次)。

二、存在的问题

(一)养殖环节监管在弱化。一是镇街从事兽医工作的人员减少,养殖环节日常监管力量不足,包片兽医包片包村、挂牌兽医包养殖场的巡查监管责任制度难以执行;二是受非洲猪瘟疫情影响,生猪规模养殖场普遍实行封闭式管理,执法监管人员难以入场实施现场监管检查。

(二)畜禽屠宰监管有难度。一是个别镇街农贸市场“白板猪肉”时有发生,农村生猪“私屠滥宰”监管缺乏有力手段;二是家禽屠宰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环节禁止活禽交易和宰杀工作阻力大,家禽集中屠宰工作推进困难。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持续抓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

二是抓好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

三是加强规模养殖场监督检查;

四是加强动物检疫监管;

五是加强畜禽屠宰监管;

六是加强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第9篇:饲料调查报告范文

2013 年,美国鸡蛋生产商努力推动农业法案的修订以通过鸡蛋条例法案。鸡蛋条例法案和所谓的King修订的最终命运(会响加利福尼亚州为确保购入的鸡蛋满足该州2 号提案标准所付出努力),截至本文发表时仍未得以确定。

2 01 3 年,对鸡蛋生产商来说,最好的消息莫过于美国谷物获得了大丰收,饲料价格连续3 年不断高企的形势终将结束。谷物价格下跌加之鸡蛋价格相对较高,使得许多鸡蛋生产商在2013 年利润丰厚。

一、公司排名情况

2013 年美国鸡蛋生产商排名情况基本保持稳定(表1)。截至2013年12 月31 日,Cal-Maine foods 公司蛋鸡存栏量为3 200 万羽,位列年度蛋品行业企业排名首位。据该公司报告称,与2012 年12 月31 日相比, 2 01 3 年蛋鸡存栏量减少了1 5 0万羽。Rose Acre Farms 公司在本次调查中仍位列第二位,蛋鸡存栏量为2 460 万羽,比前1 年稍有增长。Moark 公司在本次调查中位列第三位,蛋鸡存栏量为1 608.4 万羽,恰好比前1 年存栏量增加了100 万羽。在本文发表时,据业内人士称,Moark公司的母公司Land O’Lakes 公司正在寻求转让Moark 公司的资产。

Rembrandt 公司的蛋鸡存栏量为1 356 万羽,比上次调查上升了一位,位列第四位,Daybreak Foods公司位列第五位,蛋鸡存栏量为1300 万羽,同比去年减少了50 万羽。

Michael Foods 公司,受高盛资本合伙人基金(GS Capital Partners)控股,以1 130 万羽的蛋鸡存栏量位列第六位。高盛投资资本合伙人基金是高盛集团旗下的一家股权机构,于2013 年从Thomas H. Lee Partners手中以17 亿美元收购了MichaelFoods 公司。目前,Michael Foods公司已经要求高盛集团的银行部门和美林银行来帮助做好转让MichaelFoods 公司的准备工作。据已发表的报告称,卖方报价为至少20 亿美元。Trillium Farm Holdings 公司在本次调查中上升至第七位,蛋鸡存栏量为939 万羽。Midwest PoultryServices 公司上升至第八位,蛋鸡存栏量为850 万羽。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Centrum Valley Farms 公司、Hillandale Farms 公司和WeaverBrothers 公司,存栏量均为750 万羽。

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在本年度调查的60 家蛋品公司总计存栏2.639 亿羽蛋鸡,而据美国农业部国家农业统计局统计(USDA NASS)的2013 年12 月鸡肉与鸡蛋报告显示, 截至2013 年12 月1 日, 全国共计存栏2.964 亿羽产食用蛋蛋鸡。调查结果主要来自鸡蛋生产商本身,但在估算其他未调查公司的蛋鸡存栏量时,调查人员也对多名业内人士进行了咨询。

二、蛋鸡存栏量继续增长

据USDA NASS 统计数据显示(图1),2013 年每月首日的蛋鸡存栏量均高于2012 年相应月份的蛋鸡存栏量,每月均多出将近600 万羽。据美国蛋品中心估计,201 3 年带壳蛋和蛋制品出口量均有所增长,尤其是对墨西哥出口,这有助于保持鸡蛋生产商在2013 年盈利水平。

三、2025 年蛋鸡饲养方式展望2013 年,美国超过90% 的蛋鸡均采用传统鸡笼方式饲养,仅有不足1% 的蛋鸡饲养在丰容鸡笼内,另有4% ~ 6% 的蛋鸡采用散养的方式。

根据当前的情况,在没有对舍饲蛋鸡进行适当立法的地区,调查人员询问了鸡蛋生产商如何看待2025年蛋鸡饲养方式变化情况,调查结果表明,受访公司预计在2025 年美国将有一半的蛋鸡仍采用传统鸡笼方式饲养,另有将近4 0% 的蛋鸡饲养在丰容鸡笼内,其余11%的蛋鸡采用散养方式(图2)。

调查显示,饲养在传统鸡笼内的蛋鸡比例的预测范围为0% ~ 89%,平均为6 0%。饲养在丰容鸡笼内的蛋鸡比例的预测范围为1 % ~ 9 0%,平均为3 5 %%。散养预测范围为6% ~ 25%,平均为10%。

四、2013 年鸡舍建设情况有7 家鸡蛋生产商表示,他们于2013 年修建了大量新鸡舍,总计可容纳166 万羽蛋鸡。其中有两家鸡蛋生产商表示他们会转用丰容鸡笼,其中总计涉及46.4 万羽蛋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