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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自我鉴定总结精选(九篇)

护理自我鉴定总结

第1篇:护理自我鉴定总结范文

  这一部分的调研工作,调研组主要通过对未来改革的利益各方,即法官群体、检察官群体、律师群体、鉴定人群体和侦查人员群体进行问卷调查的形式展开,以期掌握这些司法群体对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整体需求及具体的改革意见和建议,为后续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立法和理论研究提供翔实、准确、客观的实证资料。

  (一)司法鉴定制度的宏观改革

  1.改革的整体需求

  关于现行鉴定制度是否需要进行改革的问题,总体而言,86. 59%的调查主体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进行改革,13.4%的调查主体认为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当前刑事诉讼发展的要求,在近几年的时间内不需要进行修改。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分析,在填写问卷的74名法官中,认为需要修改现行鉴定制度的有61人,占法官总数的82.43%;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13人,占法官总数的17.57%。在填写问卷的85名检察官中,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的有65人,占检察官总数的76.47%;认为鉴定制度无需修改的有20人,占检察官总数的23.53%。在填写问卷的61名律师中,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的有54人,占律师总数的88. 52%;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7人,占11.48%。在填写问卷的20名鉴定人员中,17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占鉴定人总数的85%;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3人,占总数的15%。在填写问卷的49名侦查人员中,42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占总数的85.71%;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7人,比例为14.29%。

  以各调研地区为轴线进行对比分析,北京市有118名司法人员认为应当对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修改,占北京地区调研总人数的84.89%;青岛市有52名司法人员表示修改现行鉴定制度很有必要,占青岛地区调研总人数的77.61%;在呼和浩特市,有69名司法人员表示赞同修改现行鉴定制度,占内蒙古地区调研总人数的83.13%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从总体而言,还是各地区抑或各司法部门的角度,赞同改革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比例都在75%以上。可见,在实践中对于修改司法鉴定制度的需求比较高。

  第二,与上文司法鉴定制度落实情况的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约36.39%的司法主体认为虽然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能够得到基本落实,但仍然需要对其进行改革。这说明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所反映出的各种问题,不仅仅是由于各司法部门有法不依造成的,现行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2.改革的主要方面

  课题组设计了“目前司法鉴定制度中亟须改革的事项”这一问题,选择内容共涉及“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鉴定人的选任程序”、“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和“鉴定结论的效力”五个方面。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104名填写问卷的法官中,有41人选择了首先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1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9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15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18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45名检察官中,有57人选择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17人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18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22人选择修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31人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05名填写问卷的律师中,有36名律师首先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5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8名律师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25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1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在23名填写问卷的鉴定人中,有7名鉴定人选择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名鉴定人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5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8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62名侦查人员中,有3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2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4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14人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

  比较上述数据,可以发现:法官和检察官群体对改革事项选择的比例是大致相同的,都认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最需要改革的事项,其余各方面的比例都维持在10%至20%之间。在律师群体中,仍然以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为首选改革事项,但其迫切程度显然要低于法官和检察官群体。此外,律师群体中仅次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需求是鉴定人的启动权问题,其比例接近25%。在侦查人员群体中,首选事项为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其次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鉴定人的选任程序”和“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二者的比例相对较低,都低于10%,这可能是因为这两个改革事项与侦查人员自身的侦查工作关系不大的结果。对于鉴定人来说,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比例最高,远远超过其他群体对于这一改革事项的比例,其次为鉴定结论的效力和鉴定事项的范围,可见,这三类改革事项都与鉴定人的日常鉴定工作有重要的联系。

  以修改的主要事项为主轴进行统计,五类改革事项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占总数的38.95%;“鉴定结论的效力”,占总数的20.96%;“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占总数的16. 17%;“鉴定事项的范围”,占总数的13.21%和“鉴定人选任程序”,占总数的10.71%。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北京市的五类司法主体中,有86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2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34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31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45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青岛市,有37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4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19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5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呼和浩特市的五类司法主体中,有52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1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20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2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具体对比见下图: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总体而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司法主体普遍认为应当进行修改的事项,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同样也占有较大的比例。这就说明,虽然《决定》对司法鉴定体制进行了改革,但改革之后,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

  第二,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主观意见可谓各有侧重。例如,侦查人员对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最为关注。鉴定人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最为迫切,其比例近乎半数。律师对于鉴定程序启动的改革较为关心,其比例是各主体同一改革事项中最高的。各主体对于改革事项的侧重点具有鲜明的职业特征。对于侦查人员来说,鉴定结论无效将直接影响其侦查的效果,鉴定管理体制对于鉴定人个人来说至关重要,律师对于鉴定制度能否向控辩平衡改革即辩护一方能否取得与控诉方相同的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为主要关注点。由是观之,在推动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要注意各诉讼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第三,从调研城市的角度进行分析,三个城市的大致比例是相同的,都是以“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为最需要修改的事项,其次为鉴定结论的效力,鉴定管理体制的比例都在35%至45%之间。其中,青岛市的这一比例略低,呼和浩特市略高,北京市居中。即在司法鉴定改革的宏观方面,地域之间的差距并不明显,经济因素不是导致其改革的主要因素。

  (二)司法鉴定程序改革

  1.控辩双方的鉴定程序参与权

  鉴定程序参与权是一项非常广泛的权利集合,其一般包括鉴定程序的启动权、鉴定结论的质证权、鉴定过程的审查和监督权、鉴定的知情权等一系列具体的诉讼权利。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没有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鉴定程序参与权,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官享有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等各项与法官相同的鉴定程序的权力,辩护一方的当事人享有的鉴定程序参与权极少,其只享有申请鉴定人回避和鉴定程序启动的申请权。如何维持控辩双方诉讼力量的基本平衡,遵循对抗制下平等武装的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权行使,是改革鉴定程序参与权分配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课题组针对该问题设计了控辩双方都享有鉴定程序的参与权和控辩双方都不享有鉴定程序的参与权两种改革的模式。总体而言,在所有受调查的276名司法主体中,有215人认为控辩双方都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较为合理,占77.90%;有61人认为双方都无权的改革模式更合理,占22.1%。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填写问卷的76名法官中,有61人倾向于控辩双方都享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方式,占法官总数的80.26%;有15名法官认为控辩双方都无权的方式更合理,占法官总数的19.74%。在检察官群体中,共有83名检察官参与了调查,其中有58名检察官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检察官总数的69.88%;有25名检察官支持控辩双方都没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30.12%。在61名律师中,有58名律师赞同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的参与权,占律师总数的95.08%,其中有部分律师强调这种参与权必须是平等有效的,有1名律师特别说明如果无法保障控辩双方享有相同的参与权,则其宁愿选择控辩双方都没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有3名律师选择支持控辩双方都没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律师总数的4.92%。在20名参加调查的鉴定人中,有17名鉴定人表示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占鉴定人总数的85%;另有3名鉴定人持反对意见,占总数的15%。在侦查人员群体中,36名侦查员中有21人赞成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其比例为58.33%;认为控辩双方都没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更符合我国国情的有15人,占侦查员总数的41.67%。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北京市的135名参与调研的人员中,共有102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75.56%;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33人,占总数的24.44%。青岛市的59名接受调研的人员中,有47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79.66%;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12人,占总数的20.34%。呼和浩特市的82名被调研人员中,有66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80.49%;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16人,占总数的19.51%。

  这组统计数据着重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大部分受调查群体都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模式,其比例与各地区之间的比例大致相同。各司法主体之间赞成赋予控辩双方程序参与权的比例要高于反对该改革措施的比例。在各调研地区之间,这一比例也不存在本质性差异。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态度上还是能够解读出部分对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有价值的信息。显而易见,律师是赋予控辩双方程序参与权这一改革建议的最大支持者,其比例高达90%以上。而相对来说,其他诉讼主体对待该问题则要平和得多,尤其是鉴定人群体,两种模式的支持率几分秋色。律师支持赋权给双方当事人是因为在现行制度下,辩护人一方根本无法参与到鉴定程序中去,无形中加大了辩护工作的难度。而对于鉴定人来说,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的参与权意味着其鉴定工作将在一定程度上面向当事人公开,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审查和监督,其对待该问题的支持率与其他主体相比处于最低也就是可以预料的了。

  2.鉴定程序的启动权

  从本文对司法实践中鉴定程序启动的实证调研统计来看,目前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刑事司法鉴定都是由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自行启动的,由控辩双方当事人依其诉权和法官依职权启动的鉴定程序极少。而从对鉴定制度改革的总体评价的统计中,可以看出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在所有鉴定制度改革事项中排第三位,仅次于鉴定体制改革和鉴定结论的效力两个事项。由此可见,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是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大的鉴定事项之一,也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重点问题。

  课题组认为,目前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中鉴定程序启动问题的症结在于立法赋予了检察官作为控诉一方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力,而实践中,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在追诉犯罪问题上的立场是高度一致的,由侦查机关启动并完成的鉴定程序,一般而言符合公诉机关的利益。因此公诉机关一般不会再自行启动鉴定程序。而作为诉讼控辩中的辩护人一方,立法没有赋予其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其享有的只是针对鉴定问题要求法院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权。而实证研究的数据表明,实践中,辩方当事人向法官提出的该种申请,有相当一部分被法官驳回。由此可见,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力而怠于行使,一方当事人想要行使而苦于没有权利。正是因为缺乏应有的对抗,使得对立的双方之间在该问题上没有形成交集,享有权力的一方不行使其权力而无损其利益。

  自1996年对抗制的积极因素引入到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中之后,控辩平等对抗的思想日渐深入人心。在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上,控辩权利的不对等直接导致了控辩力量的失衡。因此,在鉴定程序启动的改革问题上,首先要解决的即建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鉴定启动机制。根据这一原则,未来的改革可以分为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控辩双方都只是享有鉴定程序启动的申请权,即削减检察官现有的程序启动权,通过控辩双方都无权的方式达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第二种思路是赋予辩护人一方的司法鉴定启动权,使其享有与检察官相同的鉴定程序的参与权,即在检察官基本权利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增加辩护人一方的权利,以此达到控辩平等的目标。

  对于该问题,调研组主要调查了利益相关的检察官和律师群体的意见。对于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问题,呼和浩特市的16名检察官中,有3人认为可以接受这一改革措施,有13人认为不能接受,其中,有10名检察官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有3人认为实行这一改革措施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检察工作的效率。在青岛市共有7名检察官选择接受该改革措施,另有20名检察官认为该改革措施不可以接受,其中15人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3人的理由是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了工作效率,2人的理由是会造成程序的失控。北京市接受调查的51名检察官中,有13名检察官选择“可以接受”,有16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因为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应该享有与法院相同的鉴定启动权”,有18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因为可能会降低工作效率,受制于法院工作”,有4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会造成程序的失控”。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三地接受调查的检察官中,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24.47;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75.53%

  从检察官反对取消其鉴定启动权的理由来看,最主要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占57.74%),其次是“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检察工作的效率”(占33.80%),最后是“会造成程序的失控”(占8.45%) 。

  律师群体对待该问题的态度与检察官相比可谓天壤之别。

  在律师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23名律师认为这一改革措施非常合理,有4名律师表示反对实施该改革措施。在青岛市,11名律师全部赞同该改革措施。北京市有14名律师认为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非常合理,有9名律师认为此举不合理。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接受调查的律师中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78.69%,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21. 31% 。

  这组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律师群体与检察官群体在该问题上形成了鲜明的对立,超过70%的检察官明确表示反对取消其鉴定启动权,超过70%的律师表示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说明这一问题的改革与两个司法群体各自的执业利益皆有较大的关系。

  第二,与检察官群体各地趋于一致的支持比例相比,律师群体对待该问题在不同地区形成的意见有所不同。北京市有接近半数的律师表示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而青岛市受调查律师则100%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可见,在律师群体内部,对于该问题似乎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

  第三,从检察官反对取消鉴定启动权的理由进行分析,超过半数的检察官反对取消该权利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可见,虽然我国的对抗制改革引入刑事诉讼以逾10年的时间,但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思想仍旧停留在改革的表面而没有深入到改革执行者的思想之中。这些认为检察机关法律地位优于辩护人一方,不承认控辩审三角诉讼结构的检察官必然会坚决地反对推进控辩平等武装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由是观之,在推进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进程中,最大的障碍并非具体的技术性设计,而是如何使改革的各方接受和顺应改革的理念,只有改革的各执行方真正地接受了改革的理念和原则,刑事司法鉴定改革才能切实地深入进行,达到改革的目标。

  上文可见,对于取消检察官鉴定程序启动权这种改革思路,律师群体与检察官群体的意见出现了本质上的分歧。对于保留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并且同时相应地赋予辩护人一方相同的鉴定启动权,而不仅仅是现行制度下的鉴定申请权,作为控辩双方的律师群体和检察官群体的态度依然存在差别。

  如果赋予控辩双方完全相同的鉴定启动权,呼和浩特市有8名检察官认为不合理,其中有5人的理由是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有2人认为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有1人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有5名检察官认为较为合理,可以接受。青岛市有16名检察官认为不合理,其中有4人的理由是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有5人认为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有7人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也无法保证技术顾问的中立性。有9名检察官认为较为合理,可以接受。北京市有16名检察官选择“不合理,因为可能会实际加大检察官的公诉难度”,有10名检察官选择“不合理,因为我们国家从来没有这一传统,不符合国情”,有9名检察官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有17名检察官选择“合理,可以接受”。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从总体而言,共有31名检察官表示可以接受这一改革建议,认为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占检察官总数的34.44%。有59名检察官反对该改革建议,比例为65.56%。

  从检察官反对赋予辩方鉴定启动权的理由来看,多数认为“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占42.37%;另有认为“我国从来没有这一传统,不符合国情”,占28.81%;还有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也无法保证技术顾问的中立性”,占28.82%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大部分的检察官反对赋予辩护人一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但与单方面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相比,这一改革方案的反对比例降低了近10%。也就是说,两种改革鉴定启动程序的改革措施中,后一种改革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受到的改革阻力可能要小得多。

  第二,与上一组统计数据得出的结论相同,对于司法鉴定的启动问题,基本不存在地域之间的差别,三个调研城市对待该问题的态度基本一致。

  第三,对检察官反对的理由进行分析,加大公诉的难度是最主要的理由。增加诉讼成本和不符合中国国情二者并重,都占28. 81%。调研组认为,采行这一模式的改革措施确实会加大检察官的公诉难度,但这一措施可以使控辩双方当事人在同一高度的诉讼平台上进行司法较量,符合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理念,顺应国际司法发展的潮流。

  3.非法鉴定结论的排除程序

  我国1996年的刑事诉讼改革有限地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但是对于非法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如何处理,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未来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对于鉴定过程不合法、检材不合法或者鉴定人不适格等各种非法的鉴定结论是否应当被排除于法庭之外,课题组针对五类司法主体进行了调查。

  总体而言,在所有的受调查主体中,有87.8%的人认为非法的鉴定结论应予排除;9.49%的人认为不一定排除,应当因案而异;2.71%的人反对将其排除。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分析,在填写问卷的76名法官中,有68名法官选择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法官总数的89.47%;有6名法官选择因案而异,占法官总数的7. 89%;有2名法官直言反对排除该类鉴定结论,占法官总数的2.63%。在填写问卷的87名检察官中,有79名检察官选择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检察官总数的90. 8%;有7名检察官选择因案而异,占检察官总数的8.05%;有1名检察官选择反对排除该类鉴定结论,占检察官总数的1. 15%。在律师群体中,共有61名律师参与该项调查。其中,有56名律师选择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律师总数的91.8%;有3人选择因案而异,占总数的4.92%;有2名律师反对排除该类鉴定结论,占总数的3.28%。在填写问卷的21名鉴定人中,17人选择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总数的80.95%;有4人选择因案而异,占总数的19.05%;没有鉴定人表示反对排除。在50名侦查人员中,有39人选择支持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总数的78%;8人表示因案而异,不可一概而论,占总数的16%;另有3人对非法鉴定结论的排除持否定态度,占总数的6%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在北京市,共有127人选择支持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总数的89.44%;选择因案而异的有12人,比例为8.45%;选择不排除的有3人,比例为2. 11%。在青岛市,有59人选择支持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总数的85.51%;选择因案而异的有10人,比例为14.49%。在呼和浩特市,共有73人选择支持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总数的86.9%;选择因案而异的有6人,比例为7. 14%;选择不排除的有5人,比例为5.95% 。

  上述统计数据充分说明,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司法主体对待非法鉴定结论是否排除的问题基本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即绝大部分的司法主体倾向于排除非法获取的鉴定结论。这一观点无论是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三个调研城市,还是在职业利益各异的五类司法主体之间都没有本质性的分歧。因此,在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调研组认为应当设立非法鉴定结论的排除规则,以填补目前鉴定立法的空白,满足司法实践发展的需求。

  4.辩护人鉴定程序知情权的保障措施

  通过上文中对司法实践中辩护人一方在庭审之前对鉴定结论和鉴定程序的知悉情况的调研,可以看出目前辩护人对鉴定结论的知悉权并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有接近半数的辩护人在庭审之前无法查阅到与案件相关的鉴定结论。在刑事司法鉴定的改革中,要着力改善这一现状。

  关于获取控方鉴定结论的最有效方式,呼和浩特市接受调查的28名律师中,有13名律师认为直接到检察院阅卷最为有效,6名律师认为通过检察院移送到法院的案卷材料中查阅最为有效,还有9名律师认为建立鉴定结论庭前开示程序最为有效;青岛市接受调查的12名律师中,有10名律师选择了庭前开示程序,2名律师选择到法院查阅相关案卷;北京市26名接受调查的律师中,有5名律师选择“直接到检察院阅卷”,有4名律师选择“通过检察院移送到法院的案卷材料中查阅”,有15名律师选择“建立鉴定结论庭前开示程序”,有2名律师选择“其他方式”。

  这一调查结果显示,三个调研城市的律师对于该问题的改革方式存在较大的分歧。青岛市的律师群体绝对多数赞同建立庭前鉴定结论开示程序,其比例高达90%。北京市也有近70%的律师赞同这一主张,其后依次为直接到检察院阅卷、到法院阅卷和其他方式。呼和浩特市,律师的主张在几个选择之间趋于平衡,没有某项方式得到超过半数的支持。相对而言,直接到检察院阅卷,是呼和浩特市律师认为的最佳选择。

  综合三个地区的调研数据,“直接到检察院阅卷”的比例为30.3%,“通过检察院移送到法院的案卷材料中查阅”的比例为15.15%,“建立鉴定结论的庭前开示程序”的比例为51.52%,“其他”的比例为3.03%。

  上述比例数据说明的问题是:对于律师群体而言,其选择的首要方式是通过建立鉴定结论的庭前开示程序来获取相关的鉴定信息,这一比例超过了通过检察院移送案卷查阅和直接到检察院查阅的总和。可见,律师群体是希望通过建立控辩平等的诉讼程序来保障其司法鉴定程序和结论的知悉权,而不是把改革的希望寄托在与之利益相对或相关的国家司法机关自身的改革方面。该组数据所反映出的这一信息也可以体现出律师群体对鉴定制度改革措施具体设计思路的选择,即摒弃现行制度下对司法机关的依赖,通过正当诉讼程序来行使和保障自己的诉权。

  (三)鉴定结论及其效力改革

  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涉及多个方面的问题,但课题组认为,当前最突出的是如何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重复鉴定的问题。为此,课题组针对在未来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应否有明确的鉴定次数的限制性规定问题,面向五类司法主体开展了相关的调研工作。

  总体而言,在290名受调查群体中,有165人选择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制在2次以内,比例为56.9%;有46人选择不可以就同一问题进行重复鉴定,即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1次,比例为15.86%;有40人认为无需限定重复鉴定的次数,只要案情需要,就可以无限制地进行重复鉴定,比例为13.79%;有39人认为重复鉴定的次数需要进行限制,但不宜限制得过于严格,只要限制在3次之内即可,其比例为13.45%。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76名填写调查问卷的法官中,有15人认为不应当允许重复鉴定,比例为20.27%;有37名法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2次之内,比例为48.68%;有14名法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比例为18.42%;有10名法官认为无需限定次数,比例为13.16%。在83名填写调查问卷的检察官中,有10人认为不应当允许重复鉴定,比例为12.05%;有52名检察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2次之内,比例为62.65%;有13名检察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比例为15.66%;有8名检察官认为无需限定次数,比例为9.64%。在61名填写调查问卷的律师中,有7人认为不应当允许重复鉴定,比例为11.48%;有41名律师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2次之内,比例为67.21%;有4名律师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比例为6.56%;有9名律师认为无需限定次数,比例为14.75%。在21名填写调查问卷的鉴定人中,有5人认为不应当允许重复鉴定,比例为23.81%;有9名鉴定人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2次之内,比例为42.86%;有2名鉴定人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比例为9.52%;有5名鉴定人认为无需限定次数,比例为23.81%。在49名填写调查问卷的侦查员中,有9人认为不应当允许重复鉴定,比例为18.37%;有26名侦查人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2次之内,比例为53.06%;有6名侦查人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比例为12.24%;有8名侦查人员认为无需限定次数,比例为16.33%

  以各调研城市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北京市参与调研的142人中,选择不允许针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鉴定的有22人,占总数的15.49%;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制在2次之内的有76人,比例为53.52%;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的有23人,比例为16.2%;认为无需限定次数的有21人,比例为14.79%。在青岛市参与调研的66人中,选择不允许针对同一事项进行重新鉴定的有5人,占总数的7.58%;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制在2次之内的有46人,比例为69.7%;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的有8人,比例为12. 12%;认为无需限定次数的有7人,比例为10.6%。在呼和浩特市参与调研的81人中,选择不允许针对同一事项进行重新鉴定的有19人,占总数的23.46%,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制在2次之内的有43人,比例为53.09%;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的有8人,比例为9. 88%;认为无需限定次数的有11人,比例为13.58%。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总体而言,大部分的受调查人员认为以2次为限进行重复鉴定是较为合理的。其次分别为不得重复鉴定、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和无需限定次数。这一顺序在各调研城市之间也大致相同。可见,从比例变化的趋势而言,司法实务人员倾向于对目前实践中针对同一事项的重复鉴定问题进行明确的次数限制。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而言,对待该问题的总体评价是相似的,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别。其中,值得一提的是鉴定人群体的意见。相对于其他群体而言,鉴定人群体对待该问题的态度很有特点。一方面,在五类群体中,仅有鉴定人群体选择“无需限定次数”的比例超过了总数的20%,为各群体之中的最高比例。另一方面,其选择不允许针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鉴定的比例也是五类群体中最高的,其比例与无需限定次数的比例是基本持平的。说明在鉴定人群体中,存在两种司法理念,这两种理念源于其对司法鉴定制度性质理解的差异。一种理念认为,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断地追求其本真的面目,因此,只要案情需要,就不需要限定重复鉴定的次数,而是以获得最终结论为目标。与之相对的理念认为,司法鉴定程序是嵌套在刑事诉讼之中的子程序,因此,司法鉴定的诸多原理和理念都要顺应刑事诉讼的原理和理念。“定纷止争”的程序设计根本不允许将司法鉴定无限制地重复下去,因此其选择不允许进行重复鉴定。

  (四)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自《决定》颁布至今已逾三年的时间,从上文对鉴定体制实施现状的调研数据可以看出,目前实践中自侦自鉴的情况仍然普遍存在,控辩之间难以实现鉴定程序的平衡和对抗。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是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体制的改革方向直接关系到整个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成败。关于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课题组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调研。

  1.鉴定人的选任方式改革

  关于鉴定人的选任方式,呼和浩特市参与调研的19名法官中有9名法官认为由控辩双方协商选任最为合适,有7名法官认为由合议庭指定最为合适,有2名法官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较为合适。青岛市接受调查的10名法官中有7名法官认为由控辩双方协商选任最为合适,有2名法官认为由合议庭指定最为合适,有1名法官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较为合适。北京市被调查的47名法官中有13名法官认为由合议庭指定最为合适,10名法官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较为合适,1名法官认为由检察机关指定较为合适,23名法官认为由控辩双方协商确定较为合适。综合三地调研的数据,在全部接受调查的法官中,主张由控辩双方确定的,占56.31%,主张合议庭指定的,占28. 85%,主张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占14. 13%,主张由检察机关指定的,占0.71%。

  在鉴定人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1名鉴定人认为由控辩双方协商选任最为合适,有1名鉴定人认为由合议庭指定最为合适,有6名鉴定人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最为合适;青岛市有1名鉴定人认为司法机关指定最合适,4人认为控辩双方进行协商最合适;北京市有39名鉴定人选择“合议庭指定”;有8人选择“控辩双方协商确定”,没有人选择“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和“检察机关指定”。综合三地调研数据,在鉴定人群体中,主张由控辩双方确定鉴定人的占55. 18%,主张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占31.67%,主张由合议庭指定的,占31. 67%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总体而言,法官群体和鉴定人群体都支持通过控辩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案件的鉴定人,两个群体对该改革措施的支持比例大致持平。有所差别的是,在控辩双方协商确定之外,法官群体倾向于通过合议庭指定的方式确立鉴定人,而鉴定人群体则希望通过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方式来确定某一案件的鉴定人。

  第二,从地域差别进行分析,在法官群体中,三个调研城市法官的主张没有本质性的差异。都是首先支持控辩双方的协商确定,其后依次为合议庭指定、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和检察机关指定。在鉴定人群体中,三个调研城市鉴定人的主张差别较大。由此可知,绝大部分的北京市和青岛市的鉴定人都倾向于由控辩双方协商确定案件的鉴定人,而呼和浩特市的鉴定人群体则更倾向于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定来确立鉴定人。

  第三,尤为值得一提的是,通过检察机关指定的方式确立案件鉴定人的改革主张,在法官群体中,只得到了占总数0.71%的法官的支持;在鉴定人群体中,没有人支持这一主张。这说明,无论是鉴定人群体还是法官群体,都是倾向于在鉴定人选任的程序中保持控辩双方之间的大致平衡,并且通过这种控辩力量的平等对抗来保障鉴定的中立性。

  2.当事人获得专业帮助的程序化改革

  现行鉴定体制下,当事人缺少必要的鉴定辅助是导致当事人极少对案件的鉴定问题提出异议的主要原因之一。面对专业性极强的鉴定事项,如何辅助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鉴定问题进行监督和审查,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虽然目前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检察官和律师在案件的过程中会向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由于没有形成一定的制度和程序,其辅助的效果并不明显。根据课题组对检察官群体和律师群体的调查,在检察官群体中,明确希望在诉讼中获得专业鉴定人员帮助的有74人,占填写问卷的检察官总数的86. 59%。认为是否得到鉴定人辅助无关紧要或明确不希望得到帮助的有11人,比例为13.41%。在律师群体中,有59名律师表示希望在诉讼过程中得到专家的协助,比例为96.72%。持相反意见的律师仅有2人,占填写问卷的律师总数的3.28%。

  对于希望获得专家协助的原因,呼和浩特市被调查的律师中有2名律师认为专家的协助能够帮助法官做出判断,使案件得到迅速地处理,有23名律师认为专家的协助可以使辩护在鉴定问题上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9名律师认为可以据此有效反驳控方的指控。青岛市有7名律师认为其有助于增加辩护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5名律师认为其能够有效反驳控方指控,4名律师认为可以迅速帮助法官判断选择。北京市有13名律师认为获得专家的辅助可以帮助法官迅速做出判断,有21名律师认为其可以增加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17名律师认为其可以有效地反驳控方的指控。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认为获得专家协助可以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的,占50.86,认为可以有效反驳对方指控的占30.35%,认为有助于迅速审结案件的,占18.79%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无论是作为控方的检察官还是作为辩方的律师,绝大部分都希望在诉讼过程中获得专家的协助。相对而言,律师群体对专家辅助的需求要比检察官群体的需求更高。这也可以间接地说明,目前由于专家辅助制度的缺失,已经给控辩当事人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或障碍。

  第二,从律师希望获得专家协助的原因分析,超过半数的律师表示获得专家的协助能够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律师表示能够有效反驳对方的指控,这两个主要原因都说明律师将获得鉴定专家的协助视为是加强辩护力量,与公诉方进行对抗的有力手段。

  如果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出庭,呼和浩特市被调查的21名法官中有9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2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10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青岛市被调查的11名法官中有5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4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2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北京市被调查的47名法官中有31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利于案件审理;6名法官认为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10名法官认为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

  与法官群体不同,在律师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23名律师认为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4名律师认为这一做法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青岛市有8名律师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名律师认为无助于案件审理,2人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北京市有21名律师选择“有助于案件审理”,有6名律师选择“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

  在鉴定人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1名鉴定人认为允许控辩双方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有1名鉴定人认为其有可能拖延诉讼,有6人认为这一做法会有利于案件的审理;青岛市有1名鉴定人认为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协助庭审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人认为有可能拖延诉讼,有3人认为有利有弊;北京市有4人选择“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人选择“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3人选择“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在接受调查的鉴定人群体中,认为允许控辩双方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助于案件审理的,占65.45%,认为有利有弊的,占18.79,认为不利于案件审理的,占15.67%。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

  第一,总体而言,无论是法官、律师还是鉴定人都支持当事人平等地聘请鉴定人协助参与诉讼活动。其支持的总比例达到65%。其中,对其表示反对和担忧的司法主体的主要原因是担心这样做会降低庭审效率,拖延诉讼过程。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而言,律师群体对待该做法的支持率最高,可以说明绝大部分的律师希望通过这一改革措施改变目前辩护方力量过弱,控辩失衡的现状,以此加强辩护能力,协调控辩对抗机制,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在三类受调研群体中,相对较为保守的是鉴定人群体。课题组在设计该调研题目之初认为鉴定人群体会是该改革主张的最大拥护者,因为目前实践中,大量的社会性鉴定机构鉴定案源不足,鉴定资源出现了空置和浪费的情况,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参与诉讼活动,会使鉴定业务的需求量成倍增长,为鉴定人,特别是社会性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提供用武之地。事实却恰恰相反。结合调研报告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实施现状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问题的症结在于鉴定人不愿意以出庭的方式参与诉讼活动。可见,鉴定人的出庭问题是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的核心技术问题,鉴定人出庭问题得不到妥善的解决,与司法鉴定制度相关的其他一系列改革措施都难以切实地得到执行。

  对于如果法律允许,是否会聘请技术顾问提供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法律咨询和服务的问题,呼和浩特市有9名律师表示肯定会聘请,有13名律师表示有可能聘请,有5名律师表示将视当事人的经济情况而定;青岛市有1名律师表示肯定会聘请,有6名律师表示有可能会聘请,有4名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不会聘请;北京市有9名律师选择“肯定会聘请”,有8名律师选择“有可能会聘请”,有11名律师选择“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

  如果未来的司法鉴定改革允许辩护人一方聘请鉴定人,呼和浩特市有19名律师表示将选择聘请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为己方服务;有4名律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委托过的鉴定人;有3名律师选择在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挑选。青岛市有8名律师优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合作过的鉴定人;5名律师选择权威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北京市有14名律师选择“在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中从业的鉴定人”;有9名律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委托过的鉴定人”;有4名律师选择“在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挑选”。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从辩护律师聘请鉴定人的需求而言,在填写问卷的66名律师中,有19名律师表示如果法律允许,肯定会聘请,比例达到了28.79%,表示可能会聘请的达到了40.91%,明确表示不会聘请的只有4人,还有24.24%的律师会根据当事人经济情况来确定。这就说明,一方面,如果该改革主张得到确立,在实践中会有相当一部分律师实际实施该措施。另一方面,还有近四分之一的律师要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情况确定。可见在改革措施的论证和研究过程中,要考虑到国家对经济困难被告人的鉴定援助制度的配套。

  第二,从辩护律师选择鉴定人的标准分析,其优先选择的是较为权威的、所在鉴定机构级别较高的鉴定人。这与课题组对法官的调查的答案是基本一致的。可见,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在选择鉴定人时,都是将鉴定机构的级别作为考虑的首要因素。这也可以解释实践中鉴定资源利用不合理,大量社会性鉴定机构资源空置浪费的现象。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鉴定机构社会化,各鉴定机构之间应当是平等的,不存在级别上的差异,只有如此才能彻底解决鉴定资源分配不合理的难题,实现鉴定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第三,从三个调研城市的数据来看,呼和浩特市和北京市的比例配比大致相同,青岛市的律师则更倾向于从较为熟悉的鉴定人中挑选。此外,三个城市对于通过名册随机挑选鉴定人的方式都不支持。

  关于聘请的鉴定人的身份问题,调研组设计了“证人”、“诉讼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身份或无法说清”四个选项供三个调研城市的受调研主体选择。总体而言,在290名填写问卷的司法主体中,有77人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身份,占26.55%;有142人认为其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48.97%;有33人认为是诉讼人,占11. 38%;另有38人表示无法界定这些人的身份,占13. 10%。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分析,在接受调查的76名法官群体中,有15名法官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身份,占19. 74%;有17名法官认为其是诉讼人,占22. 37%;有32名法官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42. 10%;有12名法官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占15.79%。在接受调查的80名检察官群体中,有21名检察官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占26.25%;有1名检察官认为是诉讼人,占1.25%;有52名检察官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65%;有6人表示无法说清,占7.5%。在接受调查的61名律师群体中,有26名律师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占42.62%;有4人认为他们是诉讼人,占6.56%;有22人认为其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36.07%;有9人认为该问题说不清,无法界定,占14.75%。在接受调查的21名鉴定人群体中,有2名鉴定人认为是证人身份,占9.52%;有5人认为是诉讼人,占23.81%;有9人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42. 86%;有5人认为该问题说不清,占23. 81%。在接受调查的52名侦查人员中,有13名侦查员认为是证人身份,占25%;有6人认为是诉讼人,占11.54;有27人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51.92%;有6人认为无法界定其身份,11.54%。

  以各调研城市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呼和浩特市,认为这些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为26.55%,认为是诉讼人的比例为11.38%,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48.97%,还有13%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在青岛市,认为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与认为是诉讼人的比例相同,都是20%,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53.64%,还有6.36%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在北京市,认为这些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为40.5%,认为是诉讼人的比例为15.5%,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37.5%,还有6.5%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

  第一,总体而言,有接近半数的受调查人员认为控辩双方聘请的协助参与刑事诉讼的鉴定专家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后依次为证人和诉讼人。另外尚有13%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可见在这一问题上,理论的研究尚待深入,在实务界尚未形成一致性的意见。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的主观意见分析,除律师群体外,其余各司法主体都首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这一诉讼角色,律师群体首选“证人”身份。与之相对,鉴定人群体中,认为这些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是最低的。课题组认为,这一组对比虽然只是身份上的争论,但能够反映出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和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主观态度。对鉴定人而言,由于其在实践中强烈排斥出庭,其必然反对以证人的身份协助当事人参与诉讼。对律师而言,其之所以支持该改革措施,直接的目的即加强辩护力量,以便与公诉方进行对抗,证人的身份最有利于其掌控技术顾问在诉讼中发挥的实际作用。对检察官而言,由于其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其自身即扮演了国家的诉讼人角色,其必然否定鉴定人的诉讼人身份。由此可见,对技术顾问的身份定位看似是纯粹的技术性问题,其实质上反映出了司法鉴定体制的宏观结构,在未来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如予采纳,需要明确其身份定位。

  3.法官获得专业帮助的程序化改革

  当面对专业程度极高的鉴定结论时,呼和浩特市参与调研的19名法官中有1名法官认为由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10名法官认为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7名法官认为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6名法官选择了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选项。在青岛市填写问卷的12名法官中有7名法官认为由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2名法官认为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能够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2名法官认为建立技术陪审员的方式更有效;有1名法官选择了其他方式的选项,并在其后注明其认为最有效的方式是让鉴定人出庭与专家证人进行对质;没有法官选择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选项。北京地区参与调研的47名法官中有23名法官认为由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22名法官认为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8名法官认为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3名法官选择了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选项。

  总体而言,选择“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这一方式的法官比例最高,达到了36.96%;其后依次是“允许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比例为33.7%;“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的方式,比例为18.48%;“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方式,比例为9.79%;其他方式,比例为1.1%。

  以各调研城市为主轴进行分析,呼和浩特市的法官群体中,最倾向的改革方式是“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比例为41.67%;“建立技术陪审员”和“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两种方式所占比例基本持平,约占调研法官总数的26%;赞同法官自行聘请专家顾问方式的法官仅有1名,比例为4. 17%。在青岛市,法官自行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最受欢迎,有58.33%的法官支持这一主张。支持“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和“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的比例是相同的,都占总数的16.67%。在北京市,允许法官自行聘请技术顾问的方式支持率最高,达到41.07%。其次是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比例达到39.29%。建立技术陪审员的方式和依靠控辩双方聘请技术顾问的方式分占14. 29%和5. 36%。

  上述统计数据可以说明:

  第一,在法官群体中,针对该问题并没有形成统一性的意见。建立鉴定咨询委员会和允许法官自行聘请顾问的方式相对而言支持率较高。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技术顾问的方式比例最低,可见,在我国法官群体中,法官更倾向于依据职权主动解决专家协助的问题,而并不赞同英美法系中法官消极居中裁判,完全依靠双方当事人辨明是非的诉讼方式。

  第二,各地区法官在该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北京市和青岛市的法官都倾向于法官自行聘请专家顾问,而呼和浩特地区的法官针对该方式的支持率极低,相对而言,呼市的法官对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方式较为感兴趣,这一地区间的差异,课题组认为其可能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法院经费的分配有关。

  三、几点初步结论

  通过对我国现行鉴定制度实施现状和各调研主体对未来改革措施的实证调研,可以看出,《决定》的颁布和实施确实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部分问题,例如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问题都已基本得到解决。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本次调研的过程中还是暴露出大量亟待解决的鉴定问题,这些暴露出来的问题嵌套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之中,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绊脚石。

  课题组认为,根据上文分析的统计数据,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权力配置不平衡”、“资源分配不合理”和“配套措施不到位”三个方面:

  (一)权力配置不平衡

  在现行司法鉴定体制下,权力配置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鉴定制度能否在实践中顺利的运行。权力的配置并非鉴定体制内部的独立问题,其与刑事诉讼中诉权与审判权的博弈以及诉权之间的对抗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鉴定制度中的权力配置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对于审判机关而言,其享有权力而难以行使权力。法官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裁判者,是通过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来做出最终的判决。鉴定结论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自然也要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由法官对其证据能力进行审查,对其证明力作出综合判断。即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是法官行使裁判权的一部分。此外,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赋予了法官依据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力。但是根据调研的统计数据可知,在实践中,法官极少运用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也几乎是名存实亡。当然,根据上文法官对合议庭权力的主观评价可以看出,法官并非怠于或不屑于行使这些权力,而是难以行使这些权力。鉴定结论多产生于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其封闭性、行政化的特点决定了法官无法触及鉴定的过程;鉴定人不出庭又使得法官无法当庭审查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而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在实践中也往往没有对鉴定过程、鉴材提取、实验室条件和鉴定标准的记录,使得书面审查鉴定过程无法完成。由此,法官只能望权力而兴叹。

  第二,对于公诉机关而言,其享有权力而怠于行使权力。我国现行鉴定体制下,检察官享有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但根据课题组本次实证调研的数据来看,实践中检察官极少行使这一权力。课题组认为,检察官不行使该权力,并非与法官一样难以行使,而是其根本无需行使这一权力。这是因为,在我国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中,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的职业利益是趋于一致的。实践中绝大部分的鉴定结论都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启动鉴定程序做出的,检察官一般说来使用侦查机关提供的鉴定结论提起公诉即可,其不需要再自行启动鉴定程序重新进行鉴定。

  第三,对于被告人而言,其渴望权利而无法享有权利。与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相比,作为辩护一方的被告人在鉴定制度中享有的权利可谓少之又少。其不享有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无法自行启动鉴定程序。作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其只能就鉴定程序的启动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调研数据可知,对于这仅有的权利,还存在相当的比例是法官当庭驳回了被告人的申请。在司法鉴定制度中,辩护人一方是否需要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以及一系列相关的权利?答案是肯定的。根据调研数据的统计,超过70%的辩护人表示能否在庭前获知鉴定结论对其辩护效果至关重要。超过60%的辩护人认为现行鉴定体制下鉴定人的中立性没有得到保障。从控辩对抗、平等武装的诉讼理念而言,我国现行鉴定制度中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已经严重失衡。辩护人一方在鉴定程序上根本无法与控诉方展开对抗。不仅辩护方没有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其对鉴定结论的知悉权也无法正常行使。这是因为,是否允许辩护人在庭审之间接触到案件涉及的鉴定结论,是由作为对抗一方的检察官自行决定的。由是观之,辩护一方在鉴定程序中所行使的所有权利—重新鉴定的申请、鉴定人回避的申请以及鉴定结论的知悉权—都需要依赖其他主体的认可或批准。这也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实践中即使是仅有的几项权利,辩护人一方也往往难以实现。

  (二)资源分配不合理

  与其他司法资源相同,一个社会的鉴定资源的总量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确定的。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各种高科技犯罪在实践中逐渐增多,诉讼对司法鉴定的需求也就不断扩大。这就与相对有限的鉴定资源之间产生了矛盾。

  从调研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实践中有限的司法鉴定资源并没有得到合理的分配和运用。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决定》的实施,原属于法院和检察院内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被剥离出来,大量进入到社会性的鉴定机构中,增强了社会性鉴定机构的鉴定力量。而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刑事司法鉴定都是由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由社会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只占所有刑事鉴定结论的五分之一左右。这就导致了大量的社会性鉴定资源闲置,无法得到充分的利用,而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由于资源相对较少而又承担了大量的鉴定工作,往往无法保障鉴定工作的质量。另一方面,根据课题组对法官判断鉴定结论效力的一般标准,超过70%的法官是以鉴定机构的级别和鉴定人的权威性为标准判断鉴定结论的效力。这就导致实践中当事人更倾向于委托鉴定级别较高或具有官方背景的鉴定机构,无疑在社会性鉴定机构内部进行了资源的重新再分配。少数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吸引了相对较多的鉴定案件,大量普通的鉴定机构却只能承接到极少的鉴定案件。

  (三)配套措施不到位

  配套措施不到位也是本次调研实践中暴露出的大问题。课题组认为,几乎目前实践中司法鉴定制度产生的所有问题都与配套措施的缺失有不可分割的关联。在现行鉴定制度中,配套措施不到位的例证可谓比比皆是。例如,在鉴定人出庭问题上,通过对鉴定人群体的调研数据统计可以发现,鉴定人主观上排斥出庭作证与“无经济补助”、“无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等配套措施的缺失有重要的关系。再如,在鉴定人回避问题上,仅仅在立法上明确了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赋予被告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但却没有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使被告人在开庭之前根本无法获知鉴定结论的内容,更不必说查明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了。

  目前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权力配置的不平衡”、“资源分配的不合理”和“配套措施的不到位”三者并非完全隔离,互不影响,而是存在着互为因果的紧密联系。权力配置的不平衡导致了实践中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而在权力配置中处于弱势的当事人由于无法决定资源的利用与分配,使得资源的分配实际上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而配套措施的不到位又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权力配比上的失衡状态。三者之间形成了恶性循环,成为困扰司法鉴定实践的最大难题。

  结合对未来改革措施的实证调研统计,课题组认为,要切实地解决司法鉴定实践中所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仅仅移植外国的相关制度难免有扬汤止沸之嫌,难以真正打破目前实践中所形成的恶性循环。要标本兼治,就必须要结合我国的法律传统,以结构层面的改革为主体,以技术层面的改革为补充。从国情出发,选择适合我国的司法鉴定发展模式,同时吸收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的有益因素。一言以蔽之,即将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模式和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模式进行融合。考虑到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结构和近百年的司法传统与法律文化,结合十年来刑事诉讼对抗制改革的成败经验,课题组认为,我国鉴定制度结构层面的改革应以大陆法系司法鉴定模式为主,在技术层面,可以大胆地引进英美法系专家证人模式的有益因素,强化鉴定程序中当事人的对抗性。

 

 

 

注释:

  {1}参见司法鉴定管理局编写《保障司法公正,服务和谐社会,进一步推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86。

  {2}在被调查的法官中,有10人没有说明自己的学历情况,故将该10人排除于该项统计结果之外。

  {3}在被调查的法官中,有11人没有说明自己工作年限的情况,故将该11人排除于该项统计结果之外。

第2篇:护理自我鉴定总结范文

论文关键词 医疗纠纷 诉讼 解决机制

我国医患关系一直都处在一个紧张的环境中,尤其是最近这几年,医患矛盾更加激化,医疗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严重阻碍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进程。为了缓解医患之间的这种矛盾,促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进程,我们需要对医疗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进行探讨,以便能缓和医患关系。

一、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特征分析

(一)有利于维护社会正义

在目前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大多数都是采用调节制度解决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的调节制度只是为了找到一个令医患双方都满意的医疗纠纷解决方案,很多医院愿意以和解的方式化解这次的矛盾,只是为了缓和医患之间的关系,维护医院的形象。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虽然是公平的,得到的结果是双方都满意的,但是却不一定能得到社会多数人的认同。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调节制度对医患双方是公平合理的,但是却不一定能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地位。而医疗纠纷诉讼制度的建立,不但可以解决各种医疗纠纷,还能有效的维护我国法律的地位,保证依法治国的顺利实施。

(二)可以为同类型的医疗纠纷案提供参考

通过医疗诉讼制度解决的医疗纠纷案,不但能解决医疗纠纷中的各种问题,还能形成一套统一的解决思路,为其它类似医疗纠纷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因为我国走的是依法治国的道路,以任何一种方式解决医疗纠纷都必须以法院可能的判决结果为前提,而调解的结果也只能对案件双方的当事人起到约束作用,不会对案件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影响,而医疗纠纷诉讼解决制度则可以对案件以外的第三人进行约束,因此医疗纠纷诉讼解决制度的效力远远高于调解等非诉讼解决机制。

(三)具有强制性

在利用诉讼解决机制解决医疗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国家作为主体参与到了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因此无论何种解决方式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进而保证了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结果的合理、合法性,削弱了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意识控制。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人以妨碍公务罪提起告诉,避免了一些外力因素对诉讼结果的干扰。当一方当事人不愿意履行判决结果的时候,法院有权强制其实施,这一特点刚好可以提现国家法律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国家解决纠纷的规范性、强制性。

(四)在解决程序上更具有严格性

医疗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所以具有严格性,主要是因为从当事人提起诉讼开始到法院作出判决结果的每一个环节都是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程序完成的,比非诉讼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审理过程更加严格。在审理的过程中,法院必须要查清楚整个医疗纠纷案件的事实,这也是法院代表国家维护社会正义的体现,符合公正解决医疗纠纷的客观需要。

二、现行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病历的认证上存在困难

首先,医院还无法全面的认识到病历的重要作用,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中,很多医护人员还不能认识到病历的重要性,认为病历只是对病人医疗活动的一种简单的记录,却没有认识到病历应该是医生临床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解决医疗纠纷有效的法律依据,由于医护人员的在病历的认识上存在误区,进而影响了病历的真实性。其次病历相关内容不完善,病历是解决医疗纠纷案件的最有效的证据,因为病历记录了病患整个的医疗过程,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病历却经常出现问题。例如病患的住院病例中缺少护理记录或者是护理记录的时间不正确等等,因而影响了病历的使用。最后,缺乏完善的病历管理制度,因为病历是医生临床工作总结,因此一般都是医生手写的,有的医生为了追求速度字迹可能比较潦草,不容易辨认,再加上由于病历管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很可能导致病历遗失,进而影响到病历后期的使用。

(二)司法诉讼的诉讼效率不高

首先,诉讼的负价值性远远高于正价值性,因为很多病患认为在诉讼中获得经济利益远远要小于调解中获得经济利益,因此他们会尽量避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医疗纠纷。其次,诉讼的成本过高,超出了大多数病患的承受范围。目前,我国医疗纠纷案的诉讼解决机制主要是依靠政府的立法,通过人民法院来审理案件,再加上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原被告都是委托律师来进行诉讼的,需要缴纳一部分律师费,除此之外,还需要缴纳其它的一些费用,总的来说诉讼成本比较高,病患在接受医疗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已经用光了所有的积蓄,无法再承担如此昂贵的诉讼费用,因此他们会选择成本较低的非诉讼解决方式。最后,诉讼过程比较复杂,时间比较长,根据以往的案例我们不难看出,由于诉讼涉及到很多的过程,在每一个环节执行的过程中都需要浪费一定的时间,从原告提起诉讼到法院审判中间经历的过程都比较复杂,例如医疗纠纷的过错认定、患者的伤残鉴定等,都需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这些鉴定机构又有自己的一套鉴定程序,因此会浪费大量的时间。

三、医疗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措施

(一)提高病历重要性的认识,做好病历管理工作

1.提高医护人员对病历重要性的认识

医护人员最应该认识到病历的重要性,因为每一份病历都是医护人员临床工作经验的总结,可以为医护人员以后的医疗工作提供参考,因此主治医生在填写病历的时候应该有耐心,字迹要清楚,不要一笔带过,以提高病历的证据性。

2.增强医护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医护人员的服务不到位,得不到病患的认同,因此医护人员应该增强自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医院在提高医疗水平的同时应该做好医院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注重医德的培养,医护人员应该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努力赢得病患的认可。医护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了,自然而然就会提高服务水平,病历的填写的过程中错误也就会相继减少。

3.建立完善的病历管理机制

由于大部分病历都是由主治医生手写的,因此医院应该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医务人员的书写过程进行规范,保证手写病历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另一方面,医院应该建立电子病历,手写档案固然重要,但是手写病历在保存的过程中面临的不可抗力太多,很容易发生遗失,因此医院应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完善病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病历,将病人的情况及时录入到系统当中,实现病历的信息化管理。

(二)提高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诉讼效率

1.降低诉讼成本

病患或者病患家属不愿意选择诉讼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诉讼成本过高,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该适当的缩减诉讼成本,调整各个项目的收费标准,另外,医院还应该给予适当的补贴,对于利用诉讼机制解决医疗纠纷的病患或者病患家属,国家应该给予一定的补贴,采用比例分摊的方式为诉讼人承担一定的费用,以减轻病患或者病患家属的负担,进而吸引更多的人用诉讼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2.建立医疗纠纷预案登记制度

在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医疗纠纷诉讼之后,法院立案受理之前,应该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有调节可能的案件,在得到当事人的同意之后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到社会法庭、调节委员会或者是相关结构进行法院委托下的调节,调节不成在由法院正式立案受理。这样不但可以达到诉讼与调解的配合,还能符合司法价值取向,得到社会的认同。同时相关部门应该注意的是预立案和委托调节应该是免费的,委托调解的结果应该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在公证以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结果,法院有权强制其实行。这样不但可以降低诉讼成本,还可以缩短诉讼时间,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3.减少鉴定过程,缩短鉴定时间

我国新颁发的有关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当中规定,医疗赔偿纠纷有两种,一种是由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另一种是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医疗赔偿纠纷,并根据诉讼理由分别采取两种鉴定方式和赔偿依据。由于不同的当事人对该规定的看法不同,因此诉讼方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力图在鉴定机构、赔偿标准上都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理解,进而引发了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二元化现象。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还浪费了一定的司法资源,使诉讼过程更加复杂,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减少不必要的鉴定过程,全力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二元化现象,取消一些非必要的医疗事故鉴定方法,减少鉴定的次数,以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4.注重医法综合型人才的培养

经过我们对最近几年审理过的各类医疗纠纷案件的研究分析发现,医院面临的医疗纠纷和法律性问题进一步增加,因此医院对既懂医学又懂法学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也逐渐增加。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涉医法律问题,则需要有一大批既懂医学又懂法学的高精尖的复合型人才来为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政府相关部门也需要及时引进一批高精尖的医法综合型人才。因此医院和国家相关部门应该为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培养一批医法综合型的专业化人才,最大可能的维护医疗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有关的鉴定制度

1.成立专门的鉴定机构,完善鉴定体系

目前医院鉴定过程较慢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一个专门的鉴定机构,在诉讼过程中凡是需要鉴定的材料和事故责任等需要去不同的机构进行鉴定,这种做法虽然提高了鉴定结果的可信度,但是却延长了案件审理的时间。因此政府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鉴定机构,专门负责诉讼过程中相关材料的鉴定工作,根据目前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关的鉴定体系。另外还要配置专门的鉴定人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人员中做好选择医疗协会推荐的专业人才为鉴定小组成员,这样不但可以节省鉴定的流程,缩短鉴定的时间,还能提高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

2.统一医疗损害鉴定标准

第3篇:护理自我鉴定总结范文

实习,是一种期待,是对自己成长的期待,是对自己角色开始转换的期待,更是对自己梦想的期待;学习,也有一份惶恐,有对自己缺乏信心的不安,有对自己无法适应新环境的担忧,更有怕自己会无所适从的焦虑.

带着一份希翼和一份茫然来到了北京304医院,开始了我的实习生涯.从此,我的身份将从一个学生变为了一个实习护士,生活环境将从学校转为医院,接触的对象将从老师,同学转变为医生,护士,病人.对于这三大转变,对于如何做一个合格的实习护士,虽说老师对我们已是千叮咛万嘱咐,可我心里还是忐忑不安的,怪不适应,怕被带教老师骂,害怕自己做得比别人差怕,自己不知从何入手……

第一个轮转科室是ICU,我的带教老师是万凌老师,她是院里的操作能手,干活麻利,动作漂亮,操作规范,这无形中给了我很大压力.实习生活的开始就让我有种挫败感,在老师面前感觉自己很渺小,甚至于工作都不带脑子,只机械的执行任务,每次只想把工作做好,可越想先做好它越出错,越错越害怕,越怕越错,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以至于我都不敢主动要求做操作,可这样老师又觉得我干活不主动,有时候觉得委屈了就自己大哭一场.每天面对着老师如鱼得水忙碌的身影,我心里只有怨叹,怨自己无法将理论应用于实践,怨自己在以前见习时没有好好学,愿自己笨手笨脚.可能是我适应能力差,又不会与老师沟通,进了CCU还是处在彷徨中,但我也很感激我的带教老师,对我很耐心,也很关心我.到了手术室李楠老师每天都能看到我的进步,即使是一点点她也鼓励我,即使我很笨犯了错她也会给我讲原理,让我知道错误的根源而不是训斥.它起到了一个引导的作用,我开始有了自己的思路,又重新有了工作的激-情,不管多苦多累只要心里舒服,我就可以开心度过每一天!

现在我进入了第四个轮转科室骨三.本以为可以很快适应,但现实确泼了我一头冷水,感觉自己变得更傻了,不知该干什么,而老师也觉得我们实习了这么长时间,又是本科生,做起事来应得心应手才是,面对老师的无奈我真无地自容!我又一次陷入了低谷,又回到了没脑子的生活,做事一点条理也没有.然而何婷老师知道了我由于自卑,不主动而没有得到操作锻炼时,她就给我讲操作技术的重要性,并帮我寻找锻炼机会.是老师又一次激发我的热情,真的很感谢老师对我的关怀,我也会加倍努力,不辜负老师对我的期望!

医院护士科室自我鉴定二

为什么我们总是跟不上时间的步伐。总是这样,转眼间三个月的实习生活就要结束了。这几个月以来,在单位领导教师们的精心培育和领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无论思想上、学习上还是工作上,我领悟到了很多很多。下面对这次实习的鉴定。

在思想上,我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法规。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理论为指导。与时具进,开拓创新,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思想及‘八荣八耻’的内容来严格要求自己。

在工作中,我严格遵守医院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护士职责,尊敬领导、团结同事、关心病人、不迟到、不矿工、塌实工作,努力做到护理工作规范化,技能服务优质化,基础护理灵活化,爱心活动经常化,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做到理论学习有计划,有重点,护理工作有措施、有记录,工作期间始终以‘爱心、细心、耐心’为基本,努力做到眼勤、手勤、脚勤、嘴勤“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全心全意为患者提供服务,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我更严格遵守科室制度,按时参加护理查房,熟悉病人病情,能正确看待问题,规范进行各项基础护理操作及专科护理操作,正确执行医嘱,严格按照无菌技术,‘三查七对’操作。

从进入实习单位至今,我从没有放弃学习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我一定要用理论知识来联系实践这样工作才能更新。我抱着不断进取的求知信念,在提高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修养。加强了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积累了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深知:在当今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里,每一个人都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我已经培养了较强的学习能力,相信能够对新的工作和新的知识进行快速的学习和掌握,从而较快的胜任新的工作。

医院护士科室自我鉴定三

个人自我鉴定:在妇科实习护士期间掌握了妇产常见病的护理,理论结合实际,各方面 了提高。实习期间,遵守医院和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实习护士的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尊老爱幼,能够细心呵护病人,关心照顾病人,按时上下班,基本上掌握了常见病的护理,产程观察处理。熟练掌握听诊胎心音,骨盆外测量,灌肠等等。

指导医师评语:该生在妇科实习期间,能自觉严格的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对病人有爱心,有关心而且很细心。基本上掌握了阴道分娩的基础知识和常见病的护理常规。希望以后能继续努力,争取更大的进步。

内科护士实习自我鉴定及评语

个人自我鉴定:在内科实习期间我掌握了护理程序,对多发常见病能进行整体的护理,在指导老师的带领下严格执行"三查七对"无菌操作技术,对内科常见病的护理操作能独立完成,病情观察等。希望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能更加完善自己。

指导医师评语:该生在内科实习期间,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掌握了基本的内科常见病的护理,是个很优秀的实习生。

儿科护士实习自我鉴定及评语

个人自我鉴定:本人在儿科实习期间,不迟到不早退,悉心呵护每个病人,独立很好的完成对新生儿的各项护理工作和生命体征的测量。提高了自己的见识,能充分的把理论结合到实际中去。

指导医师评语:该生在儿科实习护士期间,能细心的照顾新生儿,做好了自己的岗位工作,和同事和睦相处,掌握了各项儿科护理知识。

外科护士实习自我鉴定及评语

个人自我鉴定:我在外科实习期间,能够积极主动的完成护理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了手术前备皮,术后护理,熟悉换药,拆线,包扎,各种引流管与胃肠减压的使用与装置,掌握了外科常见器械,物品的清洁消毒,污染敷料的处理。提高了我的动手能力,熟悉外科常见病的诊断处理和手术适应症。

指导医师评语:该生在外科实习期间,积极主动的学习,掌握了外科常见病的术前护理以及护理宣教,了解了心电监护和各种仪器的使用,能独立完成各项技术操作,以及静脉输液,给氧,肌肉注射等。

急诊科

第4篇:护理自我鉴定总结范文

体检科2011年下半年工作总结时间总是悄悄地从你身边走过,一晃又是半年过去了,我们科的工作在紧张而有序的进行着。每个人都本着“质量服务至上”的原则,并向更高更远的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结 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纪委三次全电信工作者个人鉴定范文 在电信公司工作期间,在领导的精心教导下,个方面都有所提高,以下是我的个人鉴定: 1、注重克服思想上的“惰”性。 我坚持按制度,按计2012上学期学校安全工作计划为确保师生安全,营造和谐校园,我中心校讲安全工作作为头等大事,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年安全工作计划,望各部门老师认真实行!一、 认电视剧合作拍摄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班主任年度工作报告光阴流驶,岁月如梭,一年时间转眼即逝。如果说,人生是一部电视连续剧,那么我就又为我的人生写下了第四十五集。他的主题则是我的学生为我确立:拼却老标准的入党志愿书范文敬爱的党组织: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高中个性发展自我评价刚开学时的我在新的学期,新的环境下我们要重新开始,无论过去是失败还是成功。忘记以前的成功与失败,我们只需要把经验和教训铭刻于心。面对失败,让中等职业学校美术教育专业的自我鉴定 在大学期间,我由一个只知道读书的小女孩,变成一个有着自己个性和思想的先进青年。我刻苦学习,认真钻研,思想不断进步。作为一个大学生党校学习思想汇报 敬爱的党组织: 经过一年的努力与奋斗,我终于赢得了这次上党校的机会。而党校的第一堂课,主题为“入党的程序和要求”。 下面 专科护士自我鉴定 光阴似箭,一晃眼,从学校走上社会,走进医院,成为一名救死扶伤的护士已经好几年了。自中专卫生学校毕业以来,一直以严谨的态度和积极的热情投身于学习和工作中,有成功的喜悦,也有失败的辛酸。真正接触到临床后,才发现,临床护理和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还是存在着差距,自己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熟练的临床操作,良好的职业道德,还必须培养自己的耐心和爱心等等。然而日益激烈的行业竞争也使我充分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一定要有过硬的专业技能和思想政治觉悟才能在这个高科技突飞猛进的社会主义社会拥有一席之地。于是,20xx年xx月份我又完成了xx医科大学脱产两年的大专课程,来弥补自己的不足之处。 在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自己积极上进,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有很强的上进心,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能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积极参加医院和科室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能尊敬领导,团结同事。 村委主任坚持发展创业致富先进事迹王叁,男,汉族,1967年12月出生,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省**市**区**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为了改变家乡的贫困200年第二学期少先队工作计划一、指导思想根据全国少工委和市少工委XX年的工作思路,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指导,狠抓学生的养成教育,以《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2010年教师工作计划过2009年的努力,在年终工作总结中,我被评为校级骨干教师。为此,我感到高兴和欣慰,一来是自己的努力终于看到了想要的结果;二来感谢学校领导及各老师2010大专毕业生自我鉴定 本人入校三年以来,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本人追求上进,无论在思想,政治,学习或个人生活方面始终以高标准要求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更报社实习报告自我鉴定报社实习报告自我鉴定 理论与实践的代沟--报社实习报告在学校里原本以为学习理论知识就够了,可是在暑假期间经过十天的报社实习,才发觉了理论与实践2010年最新大学生入党申请书敬爱的党组织: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 我出生在一个共产党员的家庭,爸爸、妈妈都是共产党员,从小,他们的言传身教就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团支部团日活动总结护理081班团支部本学期的团日活动已全部顺利完成。在活动中同学们积极参与,都非常用心地完成了活动内容。同学们对这些活动也有很好的反响,她们不仅在活国际贸易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 第1条 定义 1.1 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由甲方制造并以其商标销售的(产品名称)和随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实习报告 一、实习的目的和意义 “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是工科专业,是与实际生产联系紧密的一个专业。所以我们在本科的四年的学习中,国庆节致辞范文范例 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满怀喜悦的心情,在这里欢聚一堂,共同庆祝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6周年。首先,我代表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向高

第5篇:护理自我鉴定总结范文

    家人将医院告上法庭,可是因为鉴定问题,连法官也糊涂了。最后法院和医疗部门展开了一场关于医疗鉴定问题的大争论。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邀请的法学教授语出惊人:医疗事故不一定要找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鉴定。

    糊里糊涂连挨三刀

    今年64岁的李全清老人是四川省合江县某林业公司的退休干部,因得胆结石病于1995年4月住进了合江县人民医院,当时院方很快就给他实施了胆囊摘除手术。可是手术后,他却出现了异常反应。

    李全清老伴:第二天这个人就黄了,第三天就黄得不得了啦!解手尿都不尿了,第四天、第五天皮肤巩膜全部黄染,而且整个人完全是没人气儿了。

    原以为一刀就可以解决问题的,李家人没有想到这一刀非但没能使病人病情好转,反而又让李全清老人在不到40天的时间里又经历了第二次和第三次手术。如果说第一次手术是胆囊摘除术的话,那么第二次手术和第三次手术又是什么内容呢?为了了解有关情况,我们走访了合江县人民医院。遗憾的是,院长不在,而一位副院长又说,她不能接受我们的采访。另据病人家属介绍,除了接连三次手术,从1995年6月出院至今,李全清还因胆道感染,先后住院10多次,累计400多天,而医院从未对此做过合理的解释。

    李全清老伴:好几回,真是受不了哇!我们家里面我儿大小全都跟着他转,这个没钱也得给拿,那个没钱也得给拿,就给借,后来就啥事都可以忍了。

    在李家人看来,李全清的后两次手术和多次感染住院,与院方有直接关系。

    而医院对此又予以否认。无奈之下,李全清老人决定让法院帮自己讨一个明白的说法,并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和续疗费16万元及精神损失费8万元。

    肝胆总管被误切

    合江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找到了合江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要求对李全清的病情、损害程度进行技术鉴定。

    瞿朝志(合江县法院法官):他们就说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大多数都是人民医院的专家,为了维护其公正性,他们研究是回避。

    由于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回避,合江县人民法院就委托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科对李全清医疗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王和斌(泸州中院技术室主任):李全清本来胆囊里面有结石,经常反复感染、疼痛,就必须把他这个胆囊摘除,应该在这个胆囊管的地方把它结扎。但是手术的时候就把肝总管和胆总管两个一起结扎了,把胆囊一起拿掉了,这样拿掉以后,肝脏分泌的胆汁就没办法进入这个肠道,就全部反流到全身。由于没有这个括约肌,肠腔的食物就经常进入肝总管,后来引起肝总管及胆道的反复感染、发烧。这就是它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原来,李全清老人在进行第一次手术时,也就是胆囊摘除术时,胆肝总管被意外切除约两厘米。院方在第二次手术时,发现这一问题,并采取了应急措施,用一尿管将胆汁引流到体外。第三次手术才重新将胆肠吻合。泸州中院法医鉴定最终结论为,李全清肝胆总管被结扎切除和术后胆道反复发作感染,均是县医院医生在手术过程中的技术过错所致,病人由此构成了 7级伤残,对此,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自己给自己鉴定

    依据这样一个鉴定结论,合江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年底开庭审理此案。

    这时,被告方,也就是合江县人民医院又提出本案鉴定程序有问题,原告李全清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能起诉,要求重新鉴定。1999年1月,合江县人民法院根据医院方的要求,委托泸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李全清病情损害是否医疗不当造成进行技术鉴定。可市里又说县里没有鉴定,他们不能鉴定,无奈,法官们又折回了县里。

    1999年的2月2日,合江县法院委托了合江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李全清的案子进行鉴定。这次,合江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没有再提出回避。4个月后,他们出具了鉴定意见,认为李全清胆部有炎症,因而手术时难以避免伤及胆总管,最后结论为本事件不属医疗事故。

    李全清老伴:你说不属于医疗事故,为什么要胆肠吻合?你说不属于医疗事故,为什么要缺损了两公分?原告人:作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是现在出鉴定书的法定代表人,所以说自己给自己鉴定,只是换了个位置,这样的鉴定结论显然是违背了国务院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应当进行回避。

    鉴定问题难倒法官

    由于患者一方对县级鉴定提出质疑,1999年6月,合江法院又将复议申请和委托鉴定书送往泸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可这次法官们又碰了一鼻子灰。泸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超过复议时效拒绝受理。不是这个鉴定不行,就是那个不能鉴定,面对这种情况,法院的办案人员也多少有些头疼。法官一时无法弄清到底哪一个鉴定算数,审理工作暂时陷入了困境。无奈,县法院就有关问题向市中院进行了汇报。

    据有关部门统计,1997年以来,泸州地区的两级法院每年要受理医疗纠纷案件20多起,而处理起来的主要难度就是一个依据什么的问题。由于原告被告双方对现有证据都互不认同,1999年9月,合江县人民法院又委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科对李全清因医疗后的损害结果进行伤残等级评定。1个月后,鉴定结果出来了,和泸州中院法医鉴定结论大致相同,也为7级伤残及肝胆总管被意外结扎切除,是医方失误所致。

    新的鉴定结论有了,接下来就是哪一个算数的问题。如果医院方再对这个鉴定结果提出质疑该怎么办?此时最为焦急的还是原告李全清和他的家人。从起诉到现在,他们已经等了将近两年的时间,李全清老伴:我们在没钱的情况下,借钱处处碰壁。向这个借,向那个借,儿子还好一点。我儿子贷了3万元钱,我才把那些零星的帐适当还了一些。

    法院文件引发争论

    而此时,法官们也并没闲着。经过反复的讨论,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下发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的一个通知性文件,目的是规范审判行为,缓解因适用法规不完善而引发的种种矛盾。

    法院文件是否合法

    但由于这个文件在许多方面改变了以往的观念和做法,泸州市医疗卫生部门首先对它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崔炳生(泸州市卫生局局长):需要调整也需要国务院来作出这个调整,而不是你中级人民法院来给调整。

    而泸州中院的解释是,这根本不是法。

    祝昌焱:(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也不算法,也不算规章。它只是我们在工作当中的一种操作性指导意见,也就是说,是工作规范。

    患者和医院谁来举证

    在泸州中院下发的这个文件里,明确指出了医疗损害应按一般侵权和合同违约的归责原则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这个提法,卫生部门表示不能认同。

    崔炳生: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这种不属于医疗事故,就不该赔偿。

    泸州中院还认为,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没有举证责任,应该由医院来举证。作为躺在手术台上的患者,不可能知道在手术过程中医生到底有什么样的过错。这个时候还强调患者来举证,显然不符合我们民法的基本原则。

    尹廷贵(泸州市卫生局法律顾问):一般来讲,谁主张,谁举证。如果说病人每提出一点疑问都要医院来举证的话,医院是承担不起的。

    鉴定结论谁说了算

    双方的第3个主要争议是,鉴定结论到底谁说了算。泸州中院认为,采信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还是采信法医鉴定,应该由法庭来最终决定。但是在卫生部门看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法定的鉴定机构,法医不能够与之相提并论。

    尹廷贵:一个地方有两个鉴定组织同样会把这个事情搞坏。举个例子说,如果我们这个地方有两个中级人民法院,我究竟听哪个审判机构的?对此,泸州中院又说,如果一切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准,那么,许许多多像李全清一样的患者就永远没有申诉的机会。

    法院保护谁的利益

    由于种种原因,泸州中院这个文件一下发,就引起了各界的关注。表示赞成的不少,坚决反对的也大有人在。这个文件在泸州地区,乃至整个四川省引发了一场关于医疗改革问题的大争论。

    刘先赋(律师):作为一个专业律师,我们觉得是非常欢迎这个改革的,而且在我们看来是这个改革更有利于公正审判。

    医务工作者:我个人认为,如果按照泸州中院这个文件执行下去的话,最终损害的是病人。另外就是我们这个地区医疗事业的发展要受到阻碍。

    法官:法院是裁判,是运动场上的裁判,居中裁判,既要保护患者利益,又要保护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因此为了某一方面的利益,下某一方面的文件,我觉得不是很恰当。

    医院赔偿2.7万

    虽然双方的讨论没有一个结果,但泸州的法官们心里显然已经有了底数。

    祝昌焱:如果我们这个意见不能得到社会的支持和拥护,人民不满意,即使国家立的法,如果是人民群众,社会不满意,不拥护,同样不能够施行。

    2000年1月,合江县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中院有关意见,采信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医技术鉴定结论,判决被告——合江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全清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费共计2.7万多元。

    ■专家说法医疗事故鉴定谁说了算

    主持人:医院方的诉讼人提出,这是一个医疗纠纷,所以一定要有医疗事故正式的鉴定报告才能立案,才能去审理,这个观点您是不是能够赞同?梁慧星:医疗损害案件作为民事案件来说,不必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举例来说,到医院去拔牙,医生马马虎虎把好牙拔掉了,坏牙留下了,像这样的损害肯定是比较轻微的,按照《民法通则》,照样可以构成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只要有过错,造成公民的人身财产损害,构成侵权行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不以这个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条件。我们过去是有这样的误解,因为我们有一个《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但是医疗事故鉴定起什么作用我们就有混淆。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可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有责任的医生进行行政制裁,比如说,吊销他的医生资格等等。但这个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能够直接作为民事裁判的一个什么根据,或者是刑事裁判的根据,它至多可以作为一个证据来使用,由法院决定是否采纳。那同样法院可以委托法医来作鉴定,照样可以作为证据。

    主持人:医疗鉴定和司法鉴定,究竟它们的法律位置是不是一样高的?

    梁慧星:《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案件遇到技术性的问题可以聘请专家和鉴定机构来作鉴定,法律条文上没有说必须聘请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鉴定。因此法律条文所说的,这些专家和鉴定机构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法医、最高法院、公安部、高检中设立的那些鉴定机构,甚至包括民间的、大学的这些鉴定机构,当然也可以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来作鉴定。最终取信哪一个鉴定由法院来决定。

    主持人:泸州中院的文件到底有没有合法性?梁慧星:法院执行法律,但是一个法律条文怎么样执行,在泸州中院的管辖范围内若干个县法院之间,如果理解不一致,就会作出不同的裁判。泸州市中院作出这个解释性的意见,在泸州中院范围内,统一法官们的思想,使裁判符合法律,作出一致裁判,这是正确的,这也是我们法院经常的做法。

    主持人:泸州中院说,要保护患者的权益,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就是我们在法律上叫做“举证责任倒置”。

第6篇:护理自我鉴定总结范文

辅警转正自我鉴定书篇三我在上级领导指导下,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及“____”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一方平安”为己任,充分发挥作为一名社区民-警的职能作用,有效地维护辖区的社会治安稳定,为一方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回顾一年我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始终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指导方针,把维护政治稳定放在首位。

1、积极预防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密切重视社会动态,有效的将苗头控制在萌芽状态及处理在基层,维护了辖区的社会稳定。

2、做好“两会”期间的防护工作。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两会”期间的各项防护措施,密切注视社会治安动态强化信息收集,确保“两会”期间辖区社会治安稳定。

二、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1、按照上级部署,能够根据辖区治安情况设卡查车、巡逻预伏、统一清查等行动,坚持严打精神,做好各项打击防范工作。

2、积极采取各种公开和秘密的措施,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三、根据辖区治安情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不断加强社会治安的防控能力。

1、强化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

(1)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督促用工单位、出租屋主配合做好管理工作;

(2)大力宣传相关的法规政策,并听取屋主意见和情况反映,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和调整管理工作的思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严打斗争和专项整治行动,反复多次对辖区内的出租屋、工地、工棚等容易藏污纳垢的地方进行清查,消除治安隐患;

(3)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切实保护外来人口的权益。

2、加强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主要是加强行业的日常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有针对性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同时对发现存在隐患果断采取措施坚决予以整治,此外,积极配合文化、工商等职能部门适时对该行业进行检查和监督。

3、做好重点人口的管理和跟踪帮教工作。

根据辖区治安情况一方面加强侦察破案和辖区三队巡逻防范等积极措施;另一方面重点抓好以吸毒人员为主的重点人口管理和跟踪帮教工作,定期对戒毒人员开展验尿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戒毒人员的戒毒状况,加强对戒毒人员的教育和引导工作。

4、做好片警访千家工作,密切警民关系,广泛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依靠人民群众,做好群防群治。

在这一年中能够认真学习公安部“五条禁令”和省厅7号令。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五条禁令”的各项措施,与省厅7号令结合起来,加强了个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了个人的政治素质。自从在所领导精心部署,深入动员,按照上级各阶段的任务,认真学习各文件思想。我在工作中树立了牢固的政治、群众、法制意识,自觉改进工作中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工作方式、工作机制,树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一年来,我在上级的领导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做的离上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有待日后不断加强和改进,将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维护一方平安,继续努力工作,再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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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护理自我鉴定总结范文

护士实习,你的收获是满满的,可是却不知道护士实习鉴定表内容怎么写呢?那么2021护士实习鉴定表自我鉴定该怎么写呢?下面由小编精心整理的护士实习鉴定表自我鉴定范文,希望可以帮到你哦!

护士实习鉴定表自我鉴定范文一

20_年3月至6月,在护士长和科室各位老师的大力支持下,我很荣幸地参加了由四川省卫生厅举办的第七届血液净化专科护士培训班。时至今天,一个月理论、两个月临床实习均已结束。通过这次培训,现如今满载而归。在此,感谢四川省人民医院血液净化中心给我们提供优越的培训场地及各位护理专家们给我们的辛勤教导。

还记得省医院血液净化中心老师给我们带来先进的血透室管理及严谨的血透技术标准操作规程。课堂上毫不保留,讲课生动具体,使我们很轻松地掌握了血液滤过、免疫吸附等技术操作原理及操作规程。还有各位临床带教老师将她们多年来的临床经验一一传授给我们,使我们对血液净化中心的管理及质量持续改进有了更全面认识,对血透实践工作中常见的问题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及更好的解决方法。三个月的学习在不知不觉中就过去了。通过这三个月的知识灌输,使我对血液净化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更觉自己责任重大。在此向各位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通过这次学习,有以下几方面让我感触颇深,现与各位老师分享如下。

首先,是先进的科研理念。带入许多国内有关血液净化方面的先进科研项目,让我们大开眼界,而其中最让人印象深刻的莫过于对品管圈的开展。虽然护士长很早提出品管圈这个概念,但由于我自己缺乏学习的主动性,所以对品管圈的认知仅限于皮毛,甚至连这点皮毛也是几乎全错。通过学习才深刻认识到品管圈在工作中应用的重要性和可操作性,这让我对自己的自觉学习能力产生了反省。

然后是省医院的病人依从性。这绝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通过了医护人员不断的宣教及讲解,渗透到每一个病员心里的。并且在每一位病员的病例后面附着个体化的健康教育表格,每次透析都有针对性的进行健康教育。由此,对我们健康教育计划的执行力度产生了反省。

最后,作为绵阳市中心医院血透中心的一员,我也是非常骄傲和自豪的。我们不但有完善的卷宗,还建立了非常标准的操作规程;不但有先进的水处理系统,还有颇具规模的血液净化设备。我们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并且在逐渐增强执行力度,我们还能开展很多先进的血液净化方式。当然,我们还有和谐的工作氛围。这一切都使得我为我能成为我们血透中心团队一员而无比自豪和骄傲,并且坚定了将这份骄傲和自豪予以巩固的决心。

护士实习鉴定表自我鉴定范文二

7月进入本院参加工作以来,我先后在_科、_科_科和ICU轮转学习。通过这一年的实践学习,感觉要想将以前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实际临床工作相结合,就必须在平时的工作中,一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并多请教带教老师,另一方面利用业余时间刻苦钻研业务,体会要领。

在_科期间,第一次接触__方面的专业知识,对各类癌症的化疗方案、化疗适应症、化疗禁忌症以及并发症都比较陌生。经过4个月的学习,感觉学到了很多有用的知识,比如:各类化疗药对外周静脉的刺激性不同;在化疗期间,如发生药物外渗应立刻采取的护理措施;长期化疗的病人行深静脉置管术后的护理。另外,在化疗过程中,病人患者会出现胃肠道、皮肤黏膜、心理状态等一系列化疗反应,这时就需要我们护理人员分外地热情关怀病人,尊重并耐心倾听病人的主诉,做好床头交接班,给予病人情感方面的支持。

在_科期间,学到了__相关知识。术前准备有心理疏导和肠道准备、饮食指导。术后生命体征监测、切口观察、协助咳嗽排痰、观察输液量及输液速度、各种引流管的护理、尿管的护理、饮食护理以及术后并发症观察和护理等等。由于妇瘤科患者的特殊性,在日常工作中,就要求我们更耐心地去与她们交流与沟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护理质量,让病人信任我们工作。

现在我在_X病区轮转,这是一个综合科室,有超声刀、介入科、中西医和化疗。我感觉在这里要学的东西很多,比如:超声刀术后要注意皮肤的保护、肢体温度感觉活动度及肢端足背动脉搏动等;介入科术后应嘱患者患肢制动,沙袋加压,观察病人排尿情况。

通过近一年的学习,除熟悉了各科室的业务知识外,我还很注意护士职业形象,在平时工作中注意文明礼貌服务,坚持文明用语,工作时仪表端庄、着装整洁、发不过肩、不浓妆艳抺、不穿高跟鞋、响底鞋、礼貌待患、态度和蔼、语言规范。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法律法规,积极参于医院组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学习活动,丰富了法律知识,增强了安全保护意识。在护士长积极认真指导下,我在很多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提高,平时坚持参加科室每月一次的业务学习,每周二的晨会,坚持危重病人护理查房,护理人员三基训练,在护理部组织的2次技术操作考试中,均取得优异的成绩。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在一年的工作中,能始终坚持爱岗敬业,贯彻“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提高了自身素质及应急能力。

当然,我身上还存在一些不足有待改进。比如,在学习上,有时仍有浮躁的情绪,感觉要学的东西太多,心浮气躁,尤其是在遇到挫折时,不能冷静处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在工作上,有时存在着标准不高的现象,虽然基本上能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但是在主动性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这都是我今后需要改进和提高的地方。

在即将过去的一年里,要再次感谢院领导、护士长和带教老师给予的教育、指导、批评和帮助,感谢同事们给予的关心和支持。回顾过去,有许多进步和提高,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展望未来,应当发扬自身的优点与长处,克服不足。

护士实习鉴定表自我鉴定范文三

时间稍纵即逝,转眼已是四月,我们护理实习快接近尾声了。回顾这一路走来,心里满满地装着丰收的喜悦,每天都在进步中,日子过得忙碌,倒也安静踏实。想起 刚进临床时候的自己,带着对实习生活美好憧憬和期待来到湖北省人民医院(武汉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心中怀揣着满满的激情;不觉当中九个月的学习时光 悄然过去了,收获颇丰,下面我对自己的实习生活做一个总结。

第一,医疗工作方面。在这短暂而又漫长的九个月中,我按照学校教学办公室所规 定的要求,总共轮转了13个医院科室,其中包括内科、外科、儿科、妇科。这近一年的实习是一个医学生走向医务工作最重要的过渡。实习生的工作无非就是和正 式工作一样的参与,治疗班给病人作治疗,配药打针及各项专科护理操作,主班就帮病人拿药,送病历,请会诊,副主班就是坐在电脑面前为病人记账,打印输液 卡,贴瓶签,护记班就写护理查房,补护理记录等等,内容看似简单枯燥,但是过程却烦琐冗长,等忙完了这一切,这一天的光景就结束了。时间寸土寸金,只有晚 上的时间才是自己的。面对一天的工作,总结是很重要的,头脑中必须强迫自己回忆一天发生的事情:某某床病人今天添加了什么药,又撤除了什么药,增加了什么 药的剂量,又减少了什么药的剂量,可为什么教授要更改这些药品的使用呢?该药品的使用指证又是什么呢?有时候,教授会故意不告诉我,锻炼一下我的思考能 力,我就从它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入手,一个个的对着来,可是往往出差错,第二天跑去告诉教授,常常受打击,但也就是这样的打击,我才把这一个个的知识点牢固 地刻在了心里,即使在以后找工作的三个月中,我也没忘记,回到临床上来,跟三个月前的一样。

在既往的实习岁月中,我不断的感受到内科与外 科的强烈不同,其中一个重要的不同点就是:内科强调诊断的思维,而外科强调手术治疗的过程。针对病人身上的某个症状或体征,内科往往考虑多种疾病。拿急性 腹痛做一个例子,内科医生往往考虑的不仅是简单而常见的胃肠溃疡穿孔,还有急性胰腺炎、急性阑尾炎、急性心肌梗死、胆道疾病、肠梗阻、宫外孕等等,这些疾 病的确诊需要我们医生做详细的病史采集和体格检查,除此之外,还必须辅以实验室和影像学方面的检查,逐步排除相应的疾病,最后得出明确的诊断。我的临床教 授曾这样对我说过,“内科医生有时就像是一名侦探,想尽一切办法和手段去寻找病人身上的蛛丝马迹,最后抓出‘作案真凶‘。”这无疑揭露了一位内科医生的工 作实质。所以说,内科不光是要学会处理多少个疾病,更重要的是对一种疾病的一个严谨的诊断思维,不断的总结,每天都在进步,就像蝉蛹一样,一层一层地蜕 变,最后一定会变成一只美丽的蝴蝶。医学路漫漫,吾将上下而求索,而待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方可香自苦寒来。

第二,思想品德及医德医风方 面。在这近一年的临床实习中,我深刻地感受到:护理,不仅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学科,而且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学科,作为一名护士,除了专业知识和技能过硬之 外,个人的品德和作风都要体现着大家风范。古时的文人都以“悬壶济世”、“妙手仁心”等成语来形容医生,近代也已“白衣天使”来形容护士,可见护士和医生 同等的重要。在心血管内科实习中,我亲眼看到黎教授不顾辛劳,为一个个诊断不明的病人跑上跑下地请会诊;考虑到病人的经济情况,他在不影响治疗效果的条件 下往往选用最便宜的降压药或降血脂药。在呼吸内科的实习中,我曾亲眼看到丁续红教授把两百块钱塞进一位丢了治疗费的穷苦支气管扩张的病人手里。这一幕幕的 场景深深地烙在了我的心里,让我相信,一位医生绝不是只看病人的钱救命的黑心人,而是有血有肉、无私奉献的白衣天使。在他们身上,我看到了热情、看到了责 任心、看到了真诚的一群在生命线上努力挽救生命的兢兢业业的老实人,人类的伟大莫过于此。

第三,临床教学方面。在这一年的实习过程中,我 和小组的其他实习成员总共经历了三次教学查房,虽然花了我们许多精力和时间来准备,但是我们却收获了许多课本上看不到的临床知识,加深了我们对疾病的理解 和认识,打开了我们诊断疾病的思路,现在想来,真是很感谢那段忙碌的时间,给了我们许多学习的机会。另外,在心内科专业科室轮转的半年里,我还有幸为几位 外国留学生担当临时教师。刚开始的时候,确实有点担心,因为自己从没跟外国人交谈超过十五分钟,而这次却要给他们讲课,真是难啊!可这时,黎教授在旁鼓励 我,说不怕,你一定行。我当时将信将疑地,也就壮着胆子去了。刚开始介绍病人病情的时候,还真是有点难的,虽然每个疾病的专业表达方法我都知道,但是如果 连成一句话,又要符合美语的习惯,还真是要斟酌斟酌,我就这么慢慢地,一个单词一个单词地往外蹦。看着那群外国留学生的眉头一直在紧锁,我真是捏了一把 汗,下决心对自己说,要快点把单词连成句子,绝对不能给老师丢脸!就这样,慢慢地我的语速就加快了,最后我发现,那群留学生的眉头舒展了,眼睛发亮了,我 知道他们弄懂了我说的意思。在临走的时候,他们个个竖起大拇指,称赞我说,你的英语真好。我笑了笑说了声,谢谢!

实习即将结束,除了总结自己的收获外,也对自己的不足做个总结。在与人相处上不够大方,发言较少,在学习时遇到的问题不够主动询问,有时在处理事情上不够细致等,这些都是自己需要注意的,因此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一定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各方面能力,定好目标,踏实前进。

护士实习鉴定表自我鉴定范文四

ICU护士必须爱病人胜过爱自己。培训期间,有好多积极的事情感动着我,好多积极的人物带动着我,帮助我进步。面对飞速发展的特殊的医疗事业对护士提出的业务要求,面对当今社会对护理事业不断提高的服务需求,我曾经有过这样感概:当护士难,当好护士更难,当一个ICU好护士难上加难,学习期间老师们的敬业精神让我深受教育,我们的老师用自己的成绩告诉我们付出就有回报的道理,我深切体会到爱病人胜过爱自己是ICU护士必备的品质。体会原来我可以做得更好。在没参加培训的时候,我以自己在科室最年长的经历和较高的职称享受着科内同事们对我“老师”的尊称,我坦然的指导着同事,积极的带教着学生,参加完专科护士培训后,方知自己其实与专科老师的要求相差太远,实是惭愧。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在这次培训过程中,我对省内高尖端的医学领域有了近距离接触和较多的了解,认识到护理事业职业内涵的深遂与广阔,领略了省内护理界精英宋燕波她们为ICU护理事业所作出的努力与贡献,同时也使自己对ICU这份工作增添了更多的热情。我也要做得更好!

理论学习与临床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是培训最佳的方式。说实话,在参加专业培训以前,受晋升与考试的需要,我们一直也在学习着,培训中很多的理论知识我们在自学大专和自学本科的书本上都学习过而且考试过,但由于只为考试而学习和缺乏动手的物质环境,所以所学到的知识很快就成过眼烟云,随着考试的通过而丢弃。这次专科护士培训的学习方式给了我们全新的感觉,两方面让我们学员特别满意。一是课程内容安排合理,所学的即是我们工作中所需要的。ICU是个年轻的学科,所有ICU护士都是在ICU成立后从其它科室抽调而来,大多ICU护士的知识面相对局限,在工作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那样棘手情况不知如何处理,所以这次课程周到的培训内容让我们大家都非常满意。二是充足的临床实践让我们有足够的时间消化所学内容。看得出,省护理学会为我们的培训化费了很大心血,各实习单位也为我们的实践提供了十分好的人文环境和操作场所,让我们学到了要学的东西,在此谢过。

总之,一年的培训中,我付出了该付出的时间、精力和财力,相比我所得到的知识、经验与感悟,后者更值。ICU是个需要不断学习和乐于付出的专业,选择这个专业,既需要勇气,也需要底气,既需要体力,更需要智力。不管怎么说,既然选择了它,就要坚定做好它。为期近一年的ICU专科护士培训即将结束,本次正规理论学习与临床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收获超过以往任何短期的学术活动,不仅改变了我对ICU工作的认识,丰富了我的理论,同时提高了我急救与监测能力,受益匪浅。

护士实习鉴定表自我鉴定范文五

今年暑假,我怀着无比兴奋的心情来到自己家乡的人民医院,开始了那为期一个月的护理见习生涯!

没有学院的介绍信,许多人说医院很难接收。可是我,凭着那份对专业的热情和信心,踏进了医院的大门。带着微笑,我向护士小姐询问了如何才能到医院临床护理的见习。她,一位白衣天使,细心的告诉我说,您可以去门诊八楼的科教科找_科长询问一下。还是带着微笑,向她说了声谢谢。

迈着轻盈的脚步,走到了那里。_科长很客气,看了我的学生证之后,让我填了一份入档资料,还给我打印了一张见习证件。去了护理部,按照_科长的要求,我找到了潘老师,一位和蔼可亲的老护士。她微笑的接待了我,安排了我去住院部十病区参加见习,联系了那里的护士长周悟颖老师,还对我说,小伙子,好好干。

于是我找到了自己病区的护士长李_,和她说明了情况后,李护士长欣然的接受了我的请求,同意我在她那见习一个月,并安排了我的老师,梁老师。

见习的第一天早上,我早早的来到医院,那时七点半交接班还没开始,我跟着护士帮病人换被单,帮他们量体温等等。到了七点半, 医生和护士门准时交接班,值夜的医生和护士将昨夜病人的情况进行 报告,然后各个管床医生分别开始查房,我也跟着他们,认真的听他们如何检查病人和如何询问他们。看着他们那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我的心里不禁充满着崇敬之情。首先,医生们对病人进行询问,问他们的病症,比如:有无发热,有无疼痛,饮食如何,排泄是否正常,有无多尿少尿等等。然后,医生仔细观察病人的体征,有时还做下叩诊,最后开出医嘱。这时,护士们开始了紧张的比对医嘱,并且按照医嘱进行取药和进行治疗,护士每隔4小时查一次体温,并且绘成温度曲线,供医生参考,另外,每隔半小时进行一次巡房,检查是否有异常情况出现。在这一个多月里,我坚持的,就是给一位又下肢胫骨曾经骨折,现在还在养伤的病人伤口消毒。他跟别人不一样,固定的不是内钢针,而是外面的,四根粗粗的钢针,硬生生的插在他的小腿上,由于与外界相连,他的伤口常常发炎便红肿,所以,我们护士每天必须两次给他消毒,防止伤口的炎症。因为我在脊柱外科和泌尿的外科的病区,截瘫病人很多,所以,作为那里的护理工作人员时而常常要去病房给病人做翻身,叩背,检查他们的身体皮肤,有没有褥疮生成。

有人说,任何一件简单的小事清,如果能连续做上_年,就是一件伟业!我也记得王老师曾对我说:“干我们这一行,就是要坚持认真二字,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马虎不得!这是对我们的要求。”的确,生命是脆弱的,何况是身患疾病的人呢。在我见习的那段日子里,曾经有病人从床上摔下,尽管没有受到太大的伤害,但给我们带来的是反省,我们没有给病人在床两侧都装上护栏。在普通的病房,虽然基本是家属在照顾,但是,他们毕竟不是专业的,没有一些警惕的意识,所以作为护士,我们要给家属和病人做好宣教工作以及护理工作,以防止这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我国首届南丁格尔奖获得者王秀瑛说:“病人无医,将陷于无望;病人无护,将陷于无助。”

“爱在左,同情在右,走在生命的两旁,随时撒种,随时开花,将这一径长途,点缀得香花弥漫,使穿杖拂叶的行人,踏着荆棘,不觉得痛苦,有泪可落,却不悲凉。”也许冰心老人的这段话,就是对护士职业的最好诠释。

见习期间,我跟随带教老师,细心听取讲解与指导,了解了许多医疗设备的基本操作,观摩并实践了许多种医疗操作,比如生命体征测定(体重、血压、呼吸、脉搏、体温)、心电监护,静脉滴注、肌肉注射、静脉推注、外伤换药等等,许多专业仪器我都是第一次见到。有许多看似简单的护理操作,真正做起来才知道并非如此。在医院的短短一个月,新鲜事物接踵而至,时时给我带来兴奋的冲击。我充满好奇,留心观察,积极提问,护士们耐心的给我讲解,使我了解到了一些医疗仪器的使用方法、基本掌握了护理操作的要领和注意事项。她们生动的分析一个个看似简单的操作,并且在规章制度允许的前提下给我很多实践的机会,让我有机会使用这些仪器和设备,实践护理操作。这些都使我对将来从事的工作有了一定的感性认识。

一天下午,带教老师让我去给几个i级护理病人测量血压,这可是再简单不过的事情了。但是,一个人单独给病人测量血压,这还是第一次。测量过程还比较顺利,病人也比较配合。但这几个病人都有心电监测,而我测量出的血压均比心电监测的高。心中不免对自己的测量水平有所怀疑。当我向带教老师说起此事时,她告诉我,人工测量的结果是应该比心电监测的高一些,并告诉我应该自信一些。的确,作为一名医生,将来如果连自己都不敢相信,那就还怎么去诊断疾病,怎么去治疗病人。这些天的所见所闻告诉我:自信是一名医生所必备的心理素质,不管在将来的实习还是工作中,我定将更加自信。

第8篇:护理自我鉴定总结范文

  外科实习医生自我鉴定1

  转眼,一个月的外科实习生涯已告一个段落,虽然这段实习有点累,还是挺让人开心的.查房、换药、写病程录、跟手术、学出院小结,每天的生活在这样重复的忙碌中度过.在普外科,早上七点半就查房,之后换药.;当然,在外科最苦的是跟手术,往往一站就是好几个小时,学习开化验单,写病历,换药、拆线、上手术等。

  基本上都是从零开始,我也第一次知道看似简单的操作实施起来竟然这么困难.手术虽然不是每个都积极上台,即使跟台看看还是很长见识的,切甲状腺,切胆囊,切脾,切阑尾,胃大部分切除,结肠癌根治等等.对腹腔镜技术的了解还有介入治疗都是我耳目一新.

  在一个科室里待久了,感觉大家真的如同一家人一样,老师的关心和教导,整个科室的协作,让忙碌的工作变得充实而快乐.外科医生大都是性情中人,平时再好,一但做错事,他们批评起人来不给你留一点的面子.等做完手术后又会和嬉嬉闹闹,好象没有什么事都没有发生一样。

  医生做手术时压力很大,特别是手术不顺利的时候,所以我所能做的仅仅是尽量不要犯错,否则的话真是欲哭无泪,只有挨骂了.我的带教老师,他人好又很严谨,教会了我不少东西,耐心的示范讲解,都是年轻人沟通起来很容易.

  外科实习医生自我鉴定2

  转眼间实习期马上就要结束了,在这段时间里我进行教育社会实践学习,回想起实习的日子,收获丰富,特别感受到以下是本人此次学习的一些实习鉴定。

  在实习过程中,本人严格遵守医院及各科室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护士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踏实工作,热爱儿童事业,全心全意为患儿着想。同时要理解家属,正确处理好护患关系,能做好解释与安慰工作,多说“对不起”,是家属也理解儿科护士的工作,减少不必要的误会或过激行为的发生。在老师的指导下,我基本掌握了儿科一些常见病的护理以及一些基本操作。

  特别是对于小儿头皮针的穿刺技术,在工作的同时我也不断的认真学习和总结经验,能勤于、善于观察患儿病情,从而及时地掌握病情变化,作出准确判断。总之我觉得在这段实习的日子里,我学到了很多,虽然我还只是学生,也许我的能力有限,但是我用我的努力充实我的知识与技能,希望能用我的微笑送走病人健康的离去,渴望在学习中成长,真做一名默默歌唱、努力飞翔的白衣天使

  1.实习前对心内科的一些基本操作要掌握,如做心电图、测血压、心脏的体格检查等,不要小看这些,以最简单的测血压为例,很多人都没有规范的掌握。

  2.搞熟心内科常见疾病的书本知识,如高血压、心力衰竭、心肌并瓣膜并冠心病等;然后再在临床上将上级医生的诊疗方案与书本相对应,看看如何与患者个体结合,不懂就问,水平会提高很快。

  3.学会一些急诊处理,如高血压急症、急性肺水肿、心律失常等,急诊的东西会处理了,后面慢的也不用着急,这样做到心中有数,“一切尽在掌握”,呵呵!

  4.还有就是,医生不光要掌握高超的医术,同时还要很好的沟通技巧,与患者、与同事,平时多学学上级老师的沟通、谈话方法和技巧,等到真正工作了会很快上手。

  这段外科的实习经历,其中复杂的滋味也许只有亲身经历过的人才能体会,酸甜苦辣,无论是什么滋味,都挺值得回味的。当然更重要的是知道了好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也认识了几个不错的朋友,或许这比书本更有价值吧

  在老师的辛勤指导下,经过不断的努力,在心内科的实习很快结束,取得了很大成绩。首先,在基础理论方面,温故而知加强了巩固和提高;其次,在临床放面学到了新的知识和处理方法。总之。经过在心内实习,是我对常见并多发病的诊断治疗有了重新的认识和提高,在突发病方面,学到了应对的知识和技巧。我一定把学到得知识应用到今后的工作中去,并不忘记老师的教诲,不断地学习进步。

  外科实习医生自我鉴定3

  外科实习小结是我在外科实习中的一次总结和回顾,在这里我学到了许多学校里学习不到的东西,外科实习小结是我在在医院实习的一个里程碑。以下就是我的外科实习小结:

  实习是每个医学生必要不可缺少的学习阶段。作为一个在临床经验上十分欠缺的初学者,除了自己的带教老师外,病房其他的医师、护士和患者本人都是值得请教的老师。因此,我保持谦虚、认真的学习态度,积极参加病房所有的学习、医疗、讨论等活动,从最基本的查体、病程记录做起,逐步磨砺自己。

  在进入icu前带教师向我讲解icu内管理制度和消毒制度,并介绍icu环境,使我对监护室有所了解,工作起来得心应手。特别安排专科疾病知识讲座,即对胸心外科常见病的介绍,使我对胸心外科疾病有一定的认识,有利于术后监护。此外,还进行基础护理方面带教,如对病人术前教育、心理护理和生活护理。

  首先使我了解中心静脉测压的意义和重要性,它是直接反应左心功能和衡量血容量的客观标准,指导补液速度和评估血容量。影响中心静脉测压值的因素:

  ①零点的测定;

  ②卧位腋中线的第四肋,半卧位腋前线的第四肋;

  ③病人必须在安静下测压;

  ④测压管必须保持通畅,确保导管在腔静脉或右心房;

  ⑤应用呼吸机peep时,必须减去peep值,才是真正的中心静脉压。同一时间由老师和我分别测压,对比我测量的准确性。注意无菌,避免从测压管注入血管活性药物,并确保管道通畅在位。

  在进入临床实习后,我往往把学习重心放在了操作上,而对理论学习和临床思维的训练有所放松,在胸心外科尤其如此。胸心外科病种多、手术多,我极易把注意力全部放在手术操作上。所以我把多上手术、多练手作为实习的主要目的,手术后的病理生理会发生很大改变,我必须全面准确的综合病史、体征、病情程度、手术方式等多方面考虑,方能准确掌握要害所在,看清本质,理解手术对患者的影响,制定正确的处理措施。使其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方能逐步提高其临床工作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过一个月的实习,使我对胸心外科术后监护有所了解,基本掌握监护仪,呼吸机,除颤仪,微量泵等的临床应用和注意事项,并能独立完成中心静脉压的检测,气管插管内吸痰,护理记录单的书写,出入量的总结等监护技能。最后均能通过理论和操作技能考试。

第9篇:护理自我鉴定总结范文

2.自我鉴定的特点

篇幅短小,语言概括、简洁、扼要,具有评语和结论性质。

3.自我鉴定的作用

(1)总结以往思想、工作、学习,展望未来,发扬成绩,克服不足,指导今后工作。

(2)帮助领导、组织、评委了解自己,作好入党、入团、职称评定、晋升的依据材料准备工作。

(3)重要的自我鉴定将成为个人历史生活中一个阶段的小结,具有史料价值,被收入个人档案。

4.自我签定的格式

自我鉴定的结构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构成。

(1)标题。自我签定的标题有两种形式:

1)性质内容加文种构成,如《学年教学工作自我鉴定》。

2)用文种“自我鉴定”作标题。如果是填写自我鉴定表格,不写标题。

(2)正文。正文由前言、优点、缺点、今后打算四部分构成。

1)前言。概括全文,常用“本学年个人优缺点如下:”“本期业务培训结束了,为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以利今后工作学习,特自我鉴定如下:”等习惯用语引出正文主要内容。

2)优点。一般习惯按政治思想表现、业务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内容逐一写出自己成绩长处。

3)缺点。一般习惯从主要缺点写到次要问题或只写主要的,次要一笔带过。

4)今后打算。用简洁明了的语言概括今后的打算,表明态度,如“今后我一定×××,争取进步”等。

自我鉴定的正方行文,可用一段式,也可用多段式。要实事求是,条理清晰,用语准确。

(3)落款。

在右下方署明鉴定人姓名;并在下面注明年、月、日期。

5.自我鉴定的实例

<实例>

自我鉴定

本人自一年以来,能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关心国家大事,拥护以同志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政治上要求进步;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钻研业务,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班委工作认真负责,关心同学,热爱集体,有一定奉献精神。不足是工学矛盾处理不够好,学习成绩需进一步提高。今后我一定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争取更大进步。

光阴似箭,大学三年的美丽时光已近结束;也是我人生的一大转折点。我于2002年9月以优异的成绩考入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三年的校园生活,使我自身的综合素质、修养、为人处事能力以及交际能力等都有了质的飞跃;让我懂得了除学习以外的个人处事能力的重要性和交际能力的必要性。大学生活与社会生活是相互映射,所以大学阶段的个人综合素质与能力的培养、提高;才是我们作为当代大学生的主题。

除此之外,课余时间我经常利用网络带来的便利,关注最新科学技术动态;尤其是有关本专业的知识。使自己始终紧跟世界最新发展潮流和时代的步伐。因此我学习熟练掌握windows、office等软件的操作和安装系统,熟悉网页设计;一直以“一专多能,全面发展”来严格要求自己,勤奋拼搏、刻苦好学。踏实并系统地学习所开的课程知识,并取得了优异成绩。

在校期间,我虚心求学、刻苦认真、吃苦耐劳,工作兢兢业业,及时总结;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培养自己的自学能力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丰富多彩的大学生活中,为了扩大知识面和培养自己的业余爱好;积极参加校内外的实践活动,重视团队合作精神;作为系学生会干部的我,有较强的组织、宣传、管理和应变能力;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人际关系。在出色地完成上级交予的任务外,还在校内组织和开展一些有意义的活动中,能有力地组织同学及调动同学们的积极性;从中也锻炼和提高了自己的组织和领导能力。表现出较强的与人密切合作的能力和良好的环境适应能力;并且深受同学们和老师以及领导的认可。

在日常生活中以积极的态度和与同学们的相处极为融洽,受到同学们的欢迎;同时自身的交际能力随之增强,作为一名有志青年,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并且已向党组织靠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