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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法理论论文精选(九篇)

语法理论论文

第1篇:语法理论论文范文

然而令人感到奇怪的是,这十几年间,语文教学改革一直十分活跃,一些新理论、新观点、新教法层出不穷,为什么情况还是无大变化呢?我思之再三,觉得问题就出在这十几年来,我们改革语文教学用的是“加法思维”,即不断地给语文教学累加上去许多新的负载,使本来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

有人提出,语文教学要发展智力、培养能力。发展智力、培养能力要不要呢?自然是要的。不去发展智力、培养能力,学生将来怎么去建设四个现代化呢?有人提出,语文教学要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发散思维能力要不要呢?自然是要的。没有发散思维能力,学生将来怎么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呢?有人提出,语文教学要培养学生认识事物的能力,要让学生认识事物之间的联系,认识事物的发展与变化。认识事物的能力要不要呢?自然是要的。不去培养学生认识事物的能力,学生将来怎么能确立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呢?还有人提出,语文教学要培养学生认识美、爱好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审美能力要不要呢?自然是要的。不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怎么能使学生具有高尚的情操,鼓舞学生为实现共产主义理想和创造一切美好的事物而奋发向上呢?

无疑,这么一些提法都是正确的,都是要在语文教学中好好落实的。于是一项一项地累加上去,语文教学的头绪便越来越复杂,任务也越来越重。无怪乎有些教师不无感慨地说:“语文教学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然而,头绪越是复杂,任务越是繁重,语文教学的目标便越不明确。诚如张志公先生所说:“说法越多,花样越多,头绪越复杂,目的越不明确,结果是教者辛辛苦苦,学者迷迷糊糊,闹到毕业,还是不通。”事实正是如此。我们在1991年曾对部分毕业班学生的语文学习状况作过调查,其结果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学生写字姿势大都不正确,根据抽样调查,语文毕业考试试卷的书写工整率仅达17%;在25篇作文中,光病句就达104个,平均每人4.16个。2500个常用字的回生率高达29.1%.距要求相距甚远,实际上还是没有“过关”。

语文教学的时间是个常数,语文教师的精力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头绪越复杂,教师的精力分配便越分散。语文教学要跟着潮流走,于是每当一个新的说法提出来,教师便要兢兢业业地去钻研这些新概念,去体现这些新精神,这么一来,课堂中那些事倍功半的教学活动多了起来,那些华而不实、形式主义的东西多了起来,从而挤掉了学生对课文本身的诵读、理解、揣摩和语言文字的训练、运用,如此进行语文教学,其效率怎么能高得起来呢?

近来在报上读到这么一则消息,说的是华中理工大学最近作出的一项决定:95级的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入学后,都要参加中国语文水平考试。未通过考试者,再以选修、自学的形式进行学习,然后参加以后每年一次的语文考试,毕业前通过考试者才授予学位。该校校长杨叔子意味深长地说:“作为一名中国大学生,为什么不通过四级英语考试拿不到学位,而中文不过关,作文不通,错别字成堆,却可以拿学位,这怎么解释?”从校方作出的这个决定中我们可看到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尽管不少人已经成为理工科的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生、博士生,语文却仍然不过关。本来就应该在中小学解决的问题,为什么还要让大学去补这个课呢?这不是很值得我们从事小学语文教学工作的同志去深思吗?

怎么来解决这个长期困扰我们的老大难问题呢?我有一个不成熟的看法,就是要变过去的“加法思维”为“减法思维”。要给语文教学减轻负担,使之头绪简化,目标集中,轻装前进。用“减法思维”来看问题,语文教学并不是那么复杂。叶圣陶先生过去曾将语文能力概括为听说读写四个字。其实就这四个字来说,也是不应该等量齐观的。我以为小学生进入学校学习语文主要是学习书面语言,而兼及学习口头语言,这是因为小学生在入学之前就已经基本上掌握了口头语言,进入学校学习语文是要使口头语言更加规范,而口头语言的规范也是有赖于书面语言的学习的。至于听,就更是无所不在。教师讲课要听,别人朗读课文、复述课文要听,别人回答问题、讨论发言要听,同学们口述作文也要听……总之听的训练是寓于上述这些训练之中的,似乎不必专作安排。

经过这么层层筛选,我以为,在小学阶段衡量“语文过关”要突出以下几项指标:--能识2500个常用字;--能背200篇好文章;--能写一手好字;--能写500字左右的通顺作文。

--能读程度适合的书报;

第2篇:语法理论论文范文

在南京,游玄武湖,到了无锡,当然要望望太湖,到了杭州,不用说,四天的盘桓离不了西湖。

实际上,这个例句中,“玄武湖”“太湖”后都可用分号。但为什么用了逗号而不算错呢?原来,我们发现这个例句层次清晰、结构简单,用逗号后,阅读起来不会产生误解,这样也就可以不用分号了。

所以,在复习时光靠死记硬背一些理论肯定是不行的,应该灵活运用各种方法。下面结合几组实例介绍一种方法——对比法,也就是将标点的常用现象和活用现象进行对比分析,找到不同点,然后归纳出规律。这样就容易掌握牢一些疑难点,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对比一

例①随着年龄的增长,儿童会问“月亮为什么会跟我走”“天有多高”“世界上为什么会有坏人”这些问题。

例②教室里布置简单,只要三幅标语挂在墙上:“学贵有恒”,“于无疑处见疑,方是进矣”,“百川归海”。

解析在这组例子中,同是几个引用的并列,例①中没用逗号或顿号,而例②就使用了。通过对比分析发现,例①的几个引用的并列是作为句子内容的一个整体部分来修饰或限制后面的内容,不能分开,它们之间不用标点符号,用了就影响句子的意思。而例②就不同,它们是在句子的末尾,没有起修饰或限制后面内容的作用,它们是几个独立部分的并列,它们之间要有停顿,所以用逗号分隔。

对比二

例①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环境物理学分为以下五个分支学科:

——环境声学;

——环境光学;

——环境热学;

——环境电磁学;

——环境空气动力学。

例②五年来,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我过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总的形势是很好的。

——国家经济实力继续得到显著增强。……

——国民经济的重大比例关系进一步趋于协调,宏观经济效益有了提高。……

——城乡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

解析咋一看这组句中的两个例子都相似,都是考查破折号表示事项的列举分承这个知识点。其实要注意的是例①句中“五个分支学科”后的冒号和例②句中“总的形势是很好的”后的句号使用的不同。仔细观察,例①句的几个列举分承部分后都是用的分号,也就是说每一部分都没有把内容说完,只有五个部分组合成一个整体才能作为冒号所关涉的内容,它们是不能分开的,这就决定了在它们前面必须要有冒号。例②句中的几个列举分承部分后都是用的句号,也就是说它们可以独立成一个部分,不受前面标点符号使用的制约,并且前面一句的内容也说完了,后面使用句号。

对比三

例①打好这一仗的关键是:一要发动群众;二要找准目标;三要速战速决。(错)

例②必须重申党的纪律:(一)个人服从集体;(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

解析这组句子我们要注意冒号后面的分号的使用,因为前面有冒号,所以几个部分之间不能用句号。下面这样用就是错误。必须重申党的纪律:(一)个人服从集体。(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那为什么例①这样使用就错了呢?我们通过比较知道,例①和例②的不同就在于一个序次语加了括号,一个就没有加。没有加括号如例①,序次语和后面的内容在读时不能有停顿,所以它们之间只能用逗号,不能用分号。而例②中的序次语则加了括号,就等同于这种形式了:“一、”“二、”“三、”“四、”或“一,”“二,”“三,”“四,”在读时就要停顿一下,所以这几部分之间要用分号。

对比四

例①我们清楚地看到,上海市广大人民群众在这次抗洪斗争中为江浙人民作出了重大贡献。

例②科学的研究表明:人类是由猿猴进化而来的

解析同是动宾之间,一者用逗号,一者用冒号,为什么?例①用逗号的条件是,宾语是一个比较长的主谓词组,不用逗号隔开,读起来就会感到吃力。例②用冒号的条件是为了强调宾语的重要性,因而把它放在比较突出的位置上。

对比五

例①私家车辆猛增,道路设施落伍……种种现状阻碍着中国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错)

例②感受场馆,观察对手,摸清自身……都是这次奥运会前的热身赛预定的几项任务。(对)

解析省略号有一种用法是表列举同类事物的省略,但有一个规定是列举的内容至少三个,只列举了两项内容的话,后面省略的部分就不能用省略号来表示,可以用“等等”“等”词语。所以例②的省略号的使用就错了。

对比六

例①第五册中的《阁夜》《旅夜书怀》《客至》《咏怀古迹(其三)》《登岳阳楼》都是杜甫后期著名的律诗代表作。

例②斯汤达的《红与黑》、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狄更斯的《双城记》、哈代的《得伯家的苔丝》等都是19世纪批判现实主义文学的代表作。

解析标点符号新规定,并列的成分如果完全是由带引号或带书名号的短语或文章、书籍组成,那么并列的成分之间不能用顿号,如例①。但是,如果在这类并列成分中还有其他的词语对它们修饰或限制,则仍需要只用顿号,例②即属此类。

对比七

例①我们要大量培养、发现、提拔、使用“四有”人才。

例②但是它伟岸,正直,朴质,严肃,也不缺温和,更不用提它的坚强不屈与挺拔,它是树中的伟丈夫。

第3篇:语法理论论文范文

一、交际法语言测试理论

语言测试是一门跨学科的综合性科学,其目的由逐项测试学习者对语音、词汇、语法等语言系统知识的掌握,扩展到了测试人们对语言能力的运用,尤其是在一定的语境中使用语言进行有效交际、交流思想情感、达到相互沟通的目的。语言学习者的交际能力成了被测试的对象,在Widdowson,John?son,Brumfit,Candlin,Wilkins等应用语言学家所倡导的交际法语言教学的基础上,LyleBachman的交际法语言测试理论应运而生。

交际法语言测试理论认为语言的交际不只是简单的信息传递,而是发生在情景、语言使用者和语篇之间的动态交互。语言测试应测量包括语法、语篇、社会语言能力和策略能力在内的语言交际能力,同时它还以真实为准则,使受试者能同时处理清晰的语言信息和隐含的言语意义或功能意义。Bach-man(1990:81-110)认为语言交际能力由语言能力、策略能力和心理生理机制组成5。

这一理论的优势和意义在于它不仅考察了传统语言测试所覆盖的语言知识,还考察了受试者在语言交际语境中恰当使用语言的能力。它把语言的使用看成一个动态的过程,突出语言能力不仅是指对语言知识的掌握,更重要的是运用所掌握的知识进行有效的交际。这就意味着测试时要把涉及交际能力的各种因素结合成一个整体加以测试。基于答辩的过程和本质,笔者认为它对评估学生在毕业论文答辩中的表现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毕业论文答辩中蕴涵的交际法语言测试理论

就学生而言,本科毕业论文答辩的基本过程包括5分钟的陈述和10分钟的问题答辩(时间长短各校有异)。陈述(presentation)是学生对自己所做论文的选题、研究意义、论文主要结构和观点等做出简明扼要的口头展示,可以借助多媒体等手段提纲挈领地突出论文框架和观点,增强直观性,有效浓缩论文要点,让评委和听众对其论文迅速产生整体的印象和兴趣。陈述时尽量脱稿以体现流畅和对论文的熟悉程度。第二阶段是教师提问,学生或答或辩。通常教师会针对论文提出一些知识性的基础问题或学术性的探讨问题供学生回答和辩论,通过对问题的认真倾听、正确理解和快速反应及清晰表述,学生不仅深层次上体现自己对所研究课题的深入理解、判断、分析、归纳、逻辑思辩等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水平,而且全面展示自己的交际语言能力、临场应变能力等综合素质。

答辩是审查论文写作质量的一种补充形式,通过学生的陈述和回答可以进一步了解学生立论依据及处理课题的实际能力3,就其本质来讲是一个复杂的口头交际过程。在这个动态的交际过程中,学生要和教师、听众以及论文之间形成有效互动,教师根据事先制定好的细致科学的评估参照标准体系,在真实的交际情景中考察学生的语言能力、策略能力以及心理生理机制,这种对受试的整体考察以及主观评估方式正是交际法语言测试理论的一大特点。因此,毕业论文答辩中蕴涵着交际法语言测试理论。

三、根据评估参照标准,制定答辩应对策略

交际法语言测试将受试在完成测试任务时的表现同事先制定的评估参照体系进行比较,据此判断受试在测试中所达到的程度。同样,答辩时教师在评判学生的表现也参照着一份评估标准体系,虽校际之间的具体标准在细节上有差异,但总体覆盖的几个层面大致相同,个人陈述和回答问题两部分纳入答辩评估的参照标准有所侧重。答辩学生可参照评估体系的各项能力要求,制定相应的答辩策略。

1.陈述主要考察论文的结构、主要观点、论据的说服力及逻辑性。本部分是整个答辩的开篇,简明扼要的论文总体介绍,鲜明的观点以及充分有力的论据无疑会给教师及其他听众留下深刻的印象,激起他们对答辩学生的关注和对该论文的兴趣。答辩前的计时对镜演练或同学间的相互陈述,可以?

及时发现不足,强化时间观念,熟悉陈述内容,直至现场的完全脱稿。

2.问题答辩部分的考察项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理解能力正确的理解是回答问题的前提。对于英语专业的答辩学生来说,这是对其听力理解能力的检测。学生接受教师问题的语言信息到理解问题的过程实质上是其心理生理机制发挥作用的过程,即语言交际时的一种神经和生理过程,如在接收语言过程中使用的是视听技能;而在产出语言的过程中使用的是神经机能2。这一过程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学生对论文本身的熟悉程度,英语听辩能力,抗高压的心理素质,听力条件和外界干扰,提问老师的语音、语调、语速、口音及有个性特点的语音群等。要获取信息理解问题,答辩者必须沉着冷静,围绕论文主题的大语境,把握关键词,对问题的语义进行智力加工和整合,提炼出重要的语言信息,快速做出反应。

(2)反应速度论文答辩是由答辩委员会的教师和答辩学生为主体构成的一个学术互动的语言交际情景。在这样的口头交际中,教师的问题虽围绕论文提出,但依然具有不确定性,学生听到的信息稍纵即逝,因此,答辩和口译一样,具有很强的现场性和即时性,对答辩学生的快速反应和敏捷思维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往往学生在听到教师提问之后的几秒之内,要迅速做出反应。否则就会出现冷场,学生的表现也会因此大打折扣。答辩现场的快速反应能力基于平时的专业基本功和答辩前的充分准备,英语听力、口译、演讲等技能的训练不仅可以强化记忆,而且对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有一定帮助。对论文关键词、主题的了解和熟悉,也能让答辩学生在听到问题之后迅速激活大脑中储存的记忆信息,做出反应。

(3)语言能力语言能力在Bachman的交际语言能力中被分为组织篇章能力(如词汇、语法、句法、衔接、组织等)和语用能力(如言语知识和社会语言知识)。表达是交际的产出阶段,作为答辩的最后一个环节,语言能力体现的是答辩者的专业水平、心理素质、逻辑思辨等综合素质。

在弄清了教师所提问题的确切涵义后,学生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出反应,要充满自信地以流杨的语言和肯定的语气把自己的想法讲述出来。因此,回答问题要思路清晰,抓住要害,简明扼要,层次分明,具有针对性;对于没有把握的问题,要谦虚诚实,尽量回答,争取得到提问老师的启发,不可强辩,避免东拉西扯,答非所问,逻辑混乱,没有内在连贯性的作答4。

(4)策略能力认为策略能力即指具体情景下运用语言知识进行交际的心理能力,是一种综合运用已掌握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将语言使用者的语言能力与知识结构和交际情境的特征联系起来,补偿语言能力出现障碍的不足,保证交际的顺利进行2。

答辩的本质就是一个复杂的口头交际过程,其现场性和即时性等特点使答辩学生难免在理解或表达的过程中遇到始料未及的困难,如没听懂问题,或不知如何作答,或中英文切换时的短路等等。此时恰当使用策略无疑可以降低由此对答辩造成的不良影响,保证答辩的顺利进行。没听懂问题时可以用Ibegyourpardon?或Doyoumean…?的方式请老师重复或简化问题;为争取思考时间,避免冷场、停顿,偶尔使用Well,um,er,ah,letmesee,youknow…等交际填充词;肯定教师的问题,希望得到启发和引导时可用Well,that’sagood/challengingquestion.Doesitmean…?另外,询问、求助的眼神,手势等身体语言的使用也可弥补语言的乏力,缓解答辩出现的困境。

(5)心理能力心理能力是指答辩者的临场发挥和应变能力。台上的答辩委员会往往由3至5位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组成,台下的听众有老师和同届或下届同学。在这样一个高度严肃紧张的学术氛围中神情自若地陈述观点、快速机敏地回答问题对答辩学生的心理素质有很高的要求。满满的自信,洪亮的声音,得体的着装和礼仪,恰如其分的身体语言等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答辩学生的紧张情绪。当然,自信心来自于事先充分的准备4,熟悉论文涉及到的方方面面,包括了解课题的研究现状,文献引用,立论依据,论点的支撑例子,试验数据,问卷调查等,并科学预测专家提问,答辩时才能冷静沉着,不至于被临时的难题吓慌手脚,脑中一片空白,出现怯场的局面。

四、结语

毕业论文答辩中蕴含着交际法语言测试的理论。答辩学生的语言交际能力,即语言能力、策略能力以及心理生理机制是决定其表现的关键因素,是构成答辩评估参照标准体系的主要参数。在实际操作中,答辩的评估参照标准体系应尽可能具体并进行层次划分,如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对答辩学生以上能力的完成情况应给出量化的划分;对参与答辩的教师事先进行相应的培训,保证答辩老师对标准参照体系有深刻正确的理解。同时,也可适当增加每组答辩学生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评估的主观性差异5。

第4篇:语法理论论文范文

[关键词]法兰克福学派 大众文化理论 认知模式 心理图式 美国的大众文化

至少有如下三个相互关联的因素构成了法兰克福学派大众文化理论得以形成的逻辑前提: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认知模式,法西斯主义带给“社会研究所”成员的痛苦记忆以及20世纪30-60年代美国大众文化蓬勃发展的局面。在以下的分析中,笔者将要说明的是这三个因素在法兰克福学派大众文化理论形成过程中的重要性,以便我们能对法兰克福学派的大众文化理论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清醒的认识。

作为西方马克思主义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法兰克福学派与马克思主义的关系是非常暧昧的。一方面,“老年马克思”关于商品拜物教的理论成了阿多诺(Theodor W. Adorno)与本雅明(Walter Benjamin)剖析大众文化的重要武器,“青年马克思”的人道主义关怀又成了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建构审美乌托邦王国的主要依据,以至于马克思关于人类解放的学说与理念已经镶嵌于“批判理论”(Critical Theory)的总体设计中,并构成了“批判理论”宏大叙事的基本元素。另一方面,法兰克福学派成员又对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语汇(如阶级、工人阶级、无产阶级大众等)所指涉的对象及其作用产生了怀疑,并逐渐抛弃了马克思那种无产阶级因为经济剥削与压迫而必然起来革命、从而推翻资本主义制度的认知模式,自然,作为“革命主体”的无产阶级大众也就与那种认知模式一起被抛弃了。在谈到法兰克福学派出场的时机时,安德森指出:

葛兰西在意大利的与世隔绝与逝世、科尔什和卢卡奇在美国和苏联的隔离和流亡生活,标志着西方马克思主义在西方群众中活动自如的阶段已告结束。从此以后,西方马克思主义就以自己的密码式语言来说话了,它与工人阶级的距离愈来愈远,但它对于工人阶级的命运还

是努力设法效劳并力求与之相联系的。①

法兰克福学派远离无产阶级是一个事实,但这种远离却是建立在他们对无产阶级的重新认识之上的。按照恩格斯的解释,“无产阶级是由于产业革命而产生的”。作为“专靠出卖自己的劳动而不是靠某一种资本的利润来获得生活资料的社会阶级”,它的成员从一开始就处在了被剥削受压迫的境地。结果,他们的生活状况与社会地位“不是随着工业的进步而上升,而是愈来愈降到本阶级的生存条件以下。工人变成赤贫者,贫困比人口和财富增长得还要快”。因此,资产阶级在为自己生产着财富的同时,也为自己生产出了掘墓人。②显然,在马克思与恩格斯写作《共产党宣言》的年代,无产阶级毫无疑问是一个革命的阶级,无产阶级大众是革命主体。然而,随着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结束和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的来临,资本主义社会也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阿多诺把这个社会定位成“全面管理的社会”(the totally administered society),而马尔库塞则进一步把它形象化地表述为“单维社会”(one-dimensional society)。由于统治阶级通过技术理性的力量把统治意识形态推进、渗透到了全社会的方方面面,马尔库塞曾作出如下判断:

在大多数工人阶级身上,我们看到的是不革命的、甚至反革命的意识占着主导地位。当然,只有在革命的形势下,革命的意识才会显示出来;然而与以前相反,工人阶级在当今社会中的状况与革命意识的发展是相对立的。工人阶级中的绝大部分被资本主义社会所整合,这并不是一种表面现象,而是植根于基础(infrastructure)本身,植根于垄断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之中的:宗主国的(metropolitan)工人阶级从超额利润、从新殖民主义的剥削、从军火预算与政府的巨额津贴中分得好处。说工人阶级可以失去比锁链更多的东西也许听起来粗俗,但却是一种正确的表述。③

如此看来,法兰克福学派对无产阶级的认识实际上是对传统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学说的改写或修正。在这种改写或修正过程中,他们先有了一个事实判断(不革命甚至反革命的工人阶级取代了曾经革命的工人阶级),然后才有逻辑判断与思维方式的转换。而当大众社会(mass society)的认知模式取代了阶级社会(class society)的认知模式之后,法兰克福学派也就不可能把无产阶级大众看作真正的革命对象了。法兰克福学派所谓的“大众”虽然在更多的时候指代的是中产阶级大众或商业意义上的大众,但却隐含了对无产阶级大众堕落为中产阶级大众的失望与批判,其中的政治意味是不言而喻的。对无产阶级的失望使得法兰克福学派把关注的视线不断地投向了个体,形成了一种二元对立(自律的个体与顺从的大众)的思维模式,这就为艺术与大众文化的进一步对立埋下了伏笔。同时,对资本主义整合程度的不同认识又使他们形成了两种思想趋向:显的层面是悲观主义———资本主义的整合力量如此强大以至于任何努力都无济于事,这种趋向在阿多诺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隐的层面是乐观主义———不断寻找革命主体的冲动使得他们具有了把洛文塔尔(Lee Lowenthal)所谓的“政治—革命意识”④转化成革命实践与政治行动的动力。这种趋向在本雅明与马尔库塞那里表现得更加充分。而到了最后,他们又全部在美学-宗教的救赎层面胜利会师。于是,对大众的弃之不顾,对个体的拯救,犹太救世主义的渴望,政治行动主义的迷狂,皈依美学的冲动,所有这一切,构成了“批判理论”的叙事元素,而大众文化就是在这样一种叙事模式之下被书写出来的。

如果说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背景与学理背景为法兰克福学派提供了一种认知模式,从而使他们对大众文化的思考有了一个特殊的切入角度(首先从政治,然后才是商业),那么,法西斯主义带给他们的心理创伤与痛苦记忆却帮助他们形成了一种既定的心理图式。这种图式同样在对他们的大众文化理论的塑造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在纽约的秘书迈尔(Alice Maier)曾经如此描绘过20世纪30年代末40年代初“研究所”所面临的压倒一切的任务:“必须抨击希特勒和法西斯主义———可以说这是我们共同拥有的一个信念,正是这一信念把我们团结到了一起。”⑤如此看来,抨击法西斯主义并进而研究法西斯主义产生的根源,是当时摆在“研究所”全体成员面前的头等大事,但是由于具体的研究思路与设计方案的不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对策。在这一时期,马尔库塞写出了《理性与革命》(Reason and Revolution: Hegel and the Rise of Social Theory),一方面旨在证明法西斯主义与实证主义哲学的内在联系,一方面试图拯救出黑格尔哲学中的“否定性思想”;洛文塔尔与别人合作研究的成果是《欺骗的先知》(False Prophets: Studies on Authoritarianism),意在说明美国的煽动者与法西斯主义的宣传使用了相同的技巧与策略,其目的在于达到对大众心理的控制。阿多诺与霍克海默则写出了《启蒙辩证法》(Dialectic ofEnlightenment),法西斯主义的野蛮行径使他们开始了对这样一个核心问题的思考:“为什么人类没有进入到真正的合乎人性的状态,而是堕落到一种新的野蛮状态。”⑥而面对法西斯主义的文化策略,远在巴黎的本雅明提出了以牙还牙的主张:法西斯主义谋求的是政治审美化,“而共产主义对此作出的回答是艺术政治化。”⑦在对法西斯主义的声讨与批判上,“研究所”成员达成了共识。可以说,法兰克福学派的大众文化理论是法西斯主义阴影笼罩之下的产物,是“研究所”成员对法西斯主义批判的合理延伸。

那么,法西斯主义与大众文化之间,对法西斯主义的声讨与对大众文化的批判之间的连接点又在哪里呢?是大众媒介。当时电视还没有问世,无线电广播是纳粹政府上台后控制群众、进行法西斯主义宣传的主要电子媒介(除此之外还有电影)。“戈培尔一直认为广播是现代社会的主要宣传工具”,⑧在他的统筹安排下,“纳粹党以强迫作为手段,把公众组织起来,集体收听。当时,接收机是放在街道上的”。⑨“广播变成了这个政权的远远超出其他一切的最有效的宣传工具,在改造德国人民,使他们适合希特勒目标这一点上,比任何别的工具都起着更大的作用”。⑩阿多诺与霍克海默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在《启蒙辩证法》中,他们进行过如下思考:“无线电广播变成了元首的普遍喉舌,他的声音从大街上的扩音器中传出,就像女妖塞壬的嚎叫一样让人惊惶失措———简直无法把现代宣传与这种嚎叫区别开来。国家社会主义分子自己也知道,就像印刷机使得基督教改革运动成为可能一样,无线电广播也缔造了他们的事业。”11由于无线电广播、电影等新型的电子媒介成了法西斯主义最重要的宣传工具,所以,大众媒介在把“个体”变成“群众”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2带着这样一种“前理解”或心理图式,法兰克福学派成员看到同样由大众媒介或文化工业生产出来的大众文化时就不可能不产生相似的联想,并进而把这种联想转换为学理层面的论证。在谈到这一问题时,凯尔纳指出:

流亡美国期间,他们注意到二战时期罗斯福使用媒介让人印象深刻,也觉察到宣传家对大众媒介的利用。……处于这种军事化体制与战争状态之下的媒介———无论它是自由民主的、法西斯主义的还是国家社会主义的———都更与单维的或宣传的形式密切相关。而且,媒介与社会的“批判理论”模式可以对二战之后与“冷战”期间那种统治的趋势与效果作出更精确的描绘。当媒介被征用于反共的讨伐时,当媒介内容受到严格的控制与审查时,阿多诺与霍克海默所提及的“清洗”的局面也就出现了(《启蒙辩证法》第123页)。13

凯尔纳的分析是非常公允的。法兰克福学派对大众文化的批判虽然有文化贵族与精英主义的偏见,但更重要的是对一种体制的批判。因为在法兰克福人的眼中,法西斯主义实际上是资本主义的一种特殊形式,只要资本主义体制继续存在下去,它就会源源不断地生产出法西斯主义的替代形式———极权主义,而大众文化又是孕育、催生极权主义的巨大温床。从这个意义上说,用无线电广播生产出来的法西斯宣传品与用好莱坞梦幻工厂生产出来的娱乐片没有本质的区别。它们表面上都在对大众作出某种承诺,但实际上却只对极权主义负责,大众最终变成了牺牲品。如此说来,那些把法兰克福学派对大众文化的批判单单归结为一种精英主义话语的学者,确实把法兰克福人那种沉重的问题意识大大地简化了。

美国是盛产大众文化的国度,这种“盛产”实际上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经成了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美国学者指出:

在整个30年代,几乎没有什么比新闻影片、画报、广播节目以及好莱坞电影更能影响人们对世界的看法了。对于知识界及一般公众而言,大众传播媒介的影响是无孔不入,无法回避的。不管电台播放些什么,不管电影公司放映些什么,数以百万计的人每天晚上听无线电,每星期看两场电影,已养成习惯。甚至人们对社会问题的看法也日益取决于《生活》杂志和《时代的进展》节目中卢斯14的观点;人们认为恰当的举止也要以电台或银幕明星为典范。除了这些明显现象外,传播工具还有更微妙的作用:总统利用无线电广播使得政府好像亲切地来到了每个家庭的炉火边,从而取得了人们对新政各项政策的支持。新闻纪录片的技巧和电影对白一下子闯进了文学领域,连小说家似乎都在不知不觉中承认,如果他的技艺不能适应大众文化新时尚,便无法生存下去。15

———这就是“研究所”成员来到美国时所面对的大众文化格局。对于美国的普通公众来说,由于大众文化是伴随着新型的传播媒介(主要是电影)从20世纪初期迅速发展起来的,“符合大众的口味,又从大众中获得力量”,16所以,经过30年左右的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之后,他们已经把娱乐的快感与享受看成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对于美国的知识分子来说,尽管在20世纪第二个十年他们曾经有过“娱乐活动必须受到社会的约束”的呼吁,17但是到了30年代他们已在大众文化的强大攻势面前缴械投降,纷纷开始了与大众文化调情、为大众文化鸣锣开道的旅程,18所以美国的知识界基本上已被大众文化所同化。当法兰克福人来到美国时,大众文化在美国不但已经落地生根、合理合法,成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而且成了美国人引以为豪的东西。甚至连政治家在总结自己这个国度的成就时也对大众文化念念不忘:“如果说,罗马献给世界的是法律,英国献给世界的是议会民主政体,法国献给世界的是共和制的民族主义,那么,现代美国献给世界的是科学技术进步和大众文化。”19

然而,这样一种欣欣向荣的文化景象对于这群有着贵族文化背景且长期与高雅文化耳鬓厮磨的法兰克福人来说却是完全陌生的,他们的文化素养与知识背景无论如何不可能使他们像美国的知识分子那样与时俱进、洗心革面,从而投身于大众文化狂欢的海洋之中。因此,从一开始,法兰克福人与美国大众文化的对峙甚至对它的敌视无疑是存在的。而当大众文化研究成了“研究所”40年代的中心工作之后,“研究所”成员纷纷进入了美国的媒体或政府部门,20亲眼目睹了大众文化的制作、生产过程,也亲自观察到“政府把大众传播当作政治宣传工具使用”的情况。21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阿多诺写出了一系列论电台音乐与流行音乐的文章,并与霍克海默提出了“文化工业”(culture industry)的著名论断,洛文塔尔在对流行传记的研究中得出了传记主人公由“生产偶像”(idols of production)变成了“消费偶像”(idols of consumption)的结论,马尔库塞这段时间在大众文化研究方面虽然无所作为,但他在美国政府部门长期工作的经验无疑为他60年代对大众文化的继续批判提供了更加充分的论据。由于在媒体或政府部门的供职加深了法兰克福学派对文化工业生产程序、商业与政治合谋的了解,美国知识界对大众文化的暧昧态度又强化了他们对实用主义、实证主义的认识(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知识分子认同于大众文化实际上是实用主义哲学的胜利),所有这些因素加起来,使他们无法不对大众文化采取一种批判的姿态。在谈到“研究所”成员批判大众文化的原因时,阿多诺的表白中隐藏了许多的值得玩味的信息:

尽管所有的社会批评与意识都有经济优势,但是绝对的精神(Geist)关联物却总是自明的(self-evident)。在美国,我被告知的自明性不再具有任何合法性,与精神相关的东西不会得到明确的尊重,不像中欧和西欧,这种尊重渗透在所谓的受教育阶级那里;这种尊重的缺席导致精神朝着批评的自我决定方向发展。22

阿多诺在这里以欧洲人的眼光看待美国文化并拿欧洲文化与美国文化作比的意图是一目了然的。当他以一个异乡人的身份获得了一种打量美国的视角并由此反观欧洲文化时,他也就建立了一种比较的尺度,而在这种比较中,他的心理天平最终还是倾向了后者。其原因非常简单:美国文化本来就缺少欧洲文化中无需证明的“精神”,人们又对“精神”缺少必要的敬意。由此联系到他终其一生坚持批判的大众文化,其批判的又一原因也就大体清楚了:美国的大众文化使他意识到了精神家园的沦丧,而精神家园的重建不可能是在技术理性高度发达的当代美国,甚至也不可能是在生长过法西斯主义的现代欧洲,而只能是在记忆中或想象中的某个乌托邦的王国里。

阿多诺晚年的这种思考实际上代表着法兰克福人的共同想法。本雅明自杀之前那种浓郁的弥赛亚情结,马尔库塞晚年的皈依席勒,洛文塔尔对乌托邦思想的反复申明,这一切表明:共同的文化背景使他们的思想在一个必然的逻辑终点相遇了。除了本雅明之外,无论他们曾经对大众文化采取过怎样的态度,美国的大众文化,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在美国的生活经验,都参与了对他们思想的塑造,并最终帮助他们完成了最后的选择。因此,更全面地说,法兰克福学派之所以批判大众文化,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认知模式和对法西斯主义的痛苦记忆固然已坚定了其批判立场,而美国的大众文化一方面使他们进一步意识到了批判的必要性,一方面又唤醒并确立了已埋藏在他们心中的精英主义文化立场,而且帮助他们形成了艺术与大众文化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所以,虽然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者完全取精英主义的角度是片面的,但是取消了精英主义这一维度,对法兰克福学派的大众文化理论将无法做出更精微的分析与更准确的判断,这是我们在面对法兰克福学派的大众文化理论时应予特别注意的。

从主体(法兰克福学派成员既成的认知模式和心理图式)与客体(美国的大众文化)的角度分析了法兰克福学派大众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语境,并指出了他们批判大众文化的逻辑必然性与历史合理性之后,我们必须承认,任何一种理论话语都是特定历史语境的产物而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法兰克福学派的大众文化理论也必须面对当今的社会结构与更加发达的大众文化来进一步验证其对错真伪。然而,无论当今的学者取怎样的眼光、角度、方法与立场来审视,都不应该把这种理论的历史语境悬搁起来。因为,只有走进历史之中我们才可能发现,许多学者对法兰克福人的思想往往只是简化地理解,他们对法兰克福学派大众文化理论的批判显得过于轻率了。

①[英]佩里·安德森《西方马克思主义探讨》,高钅舌等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4-45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0, 263页。

③Herbert Marcuse:Counterrevolution and Revolt,Boston: Beacon Press, 1972, pp. 5-6.

④Martin Jay, ed.:An Unmastered Past: The Auto-biographical Reflections of Leo Lowenthal,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7, p. 240.

⑤Martin Jay:The Dialectical Imagination, London: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6, p. 143.

⑥11Theodor W. Adomo & Max Horkheimer:Dialectic of Enlightenment, trans. John Cumming, New York: Herder & Herder, Inc., 1972, p. xi, P. 159.

⑦Walter Benjamin:Illuminations, trans. HarryZohn, Fontana Press, 1992, pp. 234-235.

⑧⑩[美]威廉·夏伊勒《第三帝国的兴亡》,董乐山等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79年版第350, 351页。

⑨Raymond Williams《电视:科技与文化形式》,冯健三译,台北: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1992年版,第37页。

12阿多诺指出:“一般说来,领袖都是卖嘴皮子的人物典型,具有口若悬河和蛊惑人心的动人力量。TheodorW. Adomo,The Culture Industry: Selected Essays onMass Culture, London: Routledge, 1991, p. 127.

13Douglas Kellner:Critical Theory, Marxism andModernity,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89, p. 134.

14亨利·鲁宾逊·卢斯(1898—1967),美国新闻史上最有势力的人物。他创建了《时代》、《幸福》和《生活》杂志, 1931年主办广播系列报道《时代的进展》, 1935年摄制了同名的新闻电影片。

1518Richard H. Pells《激进的理想与美国之梦》,卢允中等译,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312-313,315页。

1617[美]丹尼尔·杰·切特罗姆《传播媒介与美国人的思想———从莫尔斯到麦克卢汉》,曹静生等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年版第39, 64, 46页。

19[美]布里辛斯基《两个世纪之间:美国在电子时代的作用》,转引自陈学明《文化工业》,台北:扬智文化事业公司1996年版第15-16页。

20阿多诺1938年进入拉扎斯菲尔德(Lazarsfeld)的普林斯顿无线电研究中心工作。洛文塔尔1943年参加美军,在战时情报处工作, 1949年开始任“美国之音”研究部主任。马尔库塞1941年开始先在美国战略服务处工作,后在国务院情报研究处任职。

第5篇:语法理论论文范文

内容论文摘要:本文以历史与比较观察为线索,深入研究商法的本土性特征及语境化含义。从世界近代商法的滥觞开始,到大陆法系法德两国商法典的特征化分析,揭示世界范围内商法从其产生之日起便具有的本土化需求;在对由清末至民国时期的商事立法考察的基础上,着重论述中国商法在语境关注这一路途上的探索与启示;最后运用理论与实证的双重进路,探讨本土语境下的中国当代商法。Abstract: This essay focuses on the localized traits and contextual implications of the commercial law with historical and perspective clues. It reveals the demand of localization generated at the commercial law’s birth, through the analysis that covers from its origin to the feature study of the Commercial Codes of France and Germany; Based on the deep insight into the legislations of the commercial laws in the period of late Qing Dynasty to Republican, it emphasizes the exploration and its profound meaning of China’s commercial law in the path of contextual concentration; Lastly, in the local context, it discusses critical issues of contemporary commercial law of China using the dual way-normative and positive-in.论文关键词:商法 本土化 语境 习惯 传统Key words: commercial law; localization; context; customs; traditions 近些年来,商法似乎越来越成为一门显学。学者著述、理论研讨、法典编纂的呼声都使商法得到了更多的关注。 本来,喧嚷的门庭中,百家争鸣是一件好事,但是今天谈商法,热闹的却是一堆似是而非的争论:从究竟存不存在商法,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或者依附于某一既存部门法的众说,到立法体系采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立法模式循主观主义抑或客观主义的纷纭,凡此种种,不一而足。然而,在学界关于商法争论的繁华与喧嚣背后,隐约感到的似乎依然是中国学界长期以来“一亩三分地之争”的流弊。抛开一己之囿,持客观公允之心而观法治宏景者固然有之,然在以上争论不休的“洪流”中仍不免被裹挟或渗透。 争论固然需要解决,然关键在于思考的进路、站立的角度以及话语背后宏大的背景。今日中国,更需要的仿佛不是纯粹理论层面的同义反复式的纠缠,而是切实解决当下问题的制度建设,是在有着几千年抑商传统、目前经历社会急剧转型与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本土语境下,以怎样的法律制度保障并推动社会进步的建言献策。因此,一个意识到问题所在的思想者,必须以商法(或者即使“商法的社会基础业已丧失殆尽” ,某种调整当下现实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或规则体系 )本土化考察为思考进路,坚定地站在中国语境下探讨问题,关注一己话语背后中国社会挥之不去的沉重历史、复杂现实及美好愿景的宏大背景。我正是由这点认识出发,透过历史与比较的视角,尽浅薄之学力试论本土语境下的商法。 一、商法源流及世界范围考察:作为先天特征的本土性 一般认为,今天意义上的商法起源于中世纪欧洲 。严格地说,是从11、12世纪开始,“农业生产迅速扩展,城市的规模和数量急剧地增大和增加。同时,还出现了一个新的职业商人阶级,他们在乡村和城市从事大规模的商业交易。正是主要为了满足新的商人阶级的需要,才形成了一种新的商法体系。” 站在今人的角度回溯,这一系列的社会变迁具有空前的历史意义,开启了人类这一物种真正物质兴盛的大幕;然而,至少在当时,这种变化在空间上却是相 当局限的,商法也只是地域性的法律,即使在欧洲大陆,发达的商业与繁荣的贸易也仅仅是集中在地中海沿岸、亚德里亚海延安、波罗的海沿岸及北海沿岸 ,而在世界的其他角落,广袤的非洲还经历着茹毛饮血的部落时代、遥远的美洲尚且在蛮荒与未开化的状态中挣扎,甚至已经建立辉煌文明的中国,重农抑商的观念与政策却依然笼罩着几乎整片疆域,甚至还要继续漫长的几百年……从这个意义上说,中世纪欧洲大陆商事法律制度的发源,是对于经济基础中地域性商业文明的萌芽在上层建筑领域的回应 ,是本土化的制度更新,不是自发地而是“应景”地发生。因为法律本身从来不作为终极意义上的目的,它一直作为“文明建设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工具” 而存在,意即法律只是构建文明的手段,服务于不断产生并变化的文明需求,但这种手段式的存在却又是“建设一个丰富而令人满意的文明的努力奋斗过程中……重要而不可缺少的” ;因此,自然地,当这种文明的需求呈现出地域性的特征,作为工具的法律,包括其产生及适用,也难以避免却也是必须地带上了地域化的约束。 因此,商法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像封建法和庄园法一样,有它自身的各种渊源,并且像它们一样,从这种变迁中获取了自己的特性” 。正是这种浸透历史、文化、社会内涵的自身渊源使其获得本土化的天性,使商法从其产生之初便不以独成某种法律体系而空有符号化意义为依归,而是因满足某一特定社会的语境化需求而存在,这种天性也将伴随商法的整个后续发展历程 。 近代意义的商法自中世纪起源后,向后发展不得不提法德两国,成文法典化的商法也正是由此肇始。因为事实上,中世纪商法就其法律渊源而论是分散的,“最早起源是城市法,商人同业协会的章程、条例,商事和海事法院的判决,地区和跨地区的习惯法,以及国王、领主乃至教会颁布的单行法规” 。这也是由于欧洲中世纪城市化的政治模式及早期商人活动习惯等本土化特征所决定的。 关于商法法典化进程的原因,除了一般学者提到的封建割据势力的衰落、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民主宪政的确立、商品交易范围的扩大和市场的延伸之外,一些语境化的因素也是不容忽视的。法国在路易十四时期就已颁布了《商事条例》(1647年),而《法国商法典》的颁行又正处法国革命胜利后、为巩固资产阶级革命成果而进行大规模法典制定的大背景下,不仅有立法技术上的考虑,其背后更包含了深远的政治意义;类似的情形也出现在德国,虽然《德国商法典》的制定很难说没有借鉴法国法典化成果的因素,但事实上,德意志各邦统一前便已有《普通德意志商法典》(1861年),而《德国商法典》在更大程度上则又是基于统一民族国家的需要,是以法典为法律手段进一步保证统一成果的举措。由此可见,法德两国,其商法典虽成为后世学者言必称之的典范,但溯源而论它们的产生均非由于纯粹的“为法典而法典”的简单立法动因,相反堂堂一部法典的背后则蕴涵着深刻的历史、民族、政治等诸多语境意义,这也是对今天学界不少情绪化、单线条思维式的法典主义倾向的某种反讽。 从立法技术与理念的意义上说,法德两国的商法典分别开创了两类典型的立法模式,即主观主义(即以商人为立法本位)与客观主义(即以商行为为理论基础)立法模式,以此为蓝本,日后其他各国在制定本国商法时也主要是参考或综合这两种模式。法德两国之所以在这一点上如此泾渭分明,尤其是制定在后的《德国商法典》没有直接采纳《法国商法典》既有的模式,也是源于两国各自独特的历史、文化及习惯的原因。 首先,《法国商法典》突破性地采用客观主义作为立法的价值取向,打破了继中世纪商法产生以来所长期延续的商法只适用于商人阶级的传统观念。这主要是因为轰轰烈烈的法国大革命历史性地摧毁了法国社会几百年以来森严的等级制度,在《人权宣言》中公开宣称“人人生来平等”,实现了梅因所谓“从身份到契约”的飞跃。因此,既然无论身份如何,人人均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那么就不应因为身份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非商人也就不应由于身份原因被剥夺适用商法的权利。 以此为出发点,法国商法打破了商人与非商人的划分,而是在立法中首先确定商行为的定义,只要实施了法律界定的商行为即被视为商人,适用商法来调整相应的法律关系。这是通过部门法内的适用主体的革命性调整来呼应并捍卫宪法中“人人平等”的宪政理念。 其次,《德国商法典》虽然在《法国商法典》颁行之后整整九十年才制定,但却并未“拿来主义”式地直接照搬“法国模式”,也并不因为客观主义立法模式被尊为革命性的立法变革而步其后尘, 依旧采取主观主义的原则,究其根源,依然是其深层次的本土化原因。 从社会历史根源上看,德国经历了较长的封建社会,其显著特征为等级观念特别强烈,而“三十年战争”等他国侵略的历史又不断巩固这种观念,加之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罗马法、日耳曼地方习惯法、宗教法及其他各项社会制度等,这些都为德国社会打上了深深的等级烙印。 更重要的在于,德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是以自上而下的形式推行的,并非法国大革命那样自下而上由底层大众发起,从根本上颠覆封建主义的根基,因此德国革命的彻底性必然难以与法国相比,在等级观念、阶级制度的消除上也就无法如法国那样得到根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在当时的德国亦无法真正确立。于是,即使在德意志各邦统一后,德国依然只是“后封建”、“前民主”的社会,权利义务的分配仍以等级为重要基础,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要求打破原来的以身份为基础区别适用法律的模式,既不现实也不可能。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加之受到职业利益说理念的支配,《德国商法典》的制定者在立法时秉持了这样一种观点,即社会的不同职业构成了相互独立的身份集团,每一个身份集团都有属于其特定的法律,以维护其特殊利益。这种观点表现在法律上,就是坚持主观主义、以商人为中心的立法模式,先定义商人的概念,在此基础上仅视商人行为为商行为,才受商法调整。虽然此立法理念与模式似与现代法律的平等原则相悖,但是从更深层的意义上说,在充分尊重本土语境的前提下制定切合本国实际的法律,才能使法律真正焕发出其作为规则体系的内在生命力与外在张力;因为商事立法决不可能满足于纸面的符号性威严,而必须实现其立法宗旨——这就必须以顺畅的实施与执行为必要,此亦为商法本土化在法律后果层面的积极表现。 二、中国商法百年探索:走不出的本土语境 中国近现代意义上的商法起始于清末大规模的修律运动,这是大致没有异议的。这一场规模浩大的法制改革是在清廷内忧外患交织不断的历史背景下展开的,其间完成或基本完成的商事立法包括:《钦定大清商律》(1903,包括《商人通例》和《公司律》)、《破产律》(1906)、《大清商律草案》(1909)、《改定大清商律草案》 以及《银行通行则例》(1908)、《公司注册试办章程》(1906)、《奖励华商公司章程》(1903)等商事法规。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一次从千年“重农抑商”传统中奋力突围的行动,因此没有任何本国的先例或者经验可以援引;另一方面,由于清朝末年政治、社会基础已然风雨飘摇,迫使清政府急切地希望通过各种途径来“挽狂澜于既倒,扶大厦于将倾”,它所需要的是立竿见影的效果,目的是挽救行将颓圮的政权,因此,严格科学却耗时较长的立法前置程序并不可能在当时实施。所以,我们今天所看到的当时法律制度的创建不啻为一种好高务远、迫不及待的法律移植,这似乎也是当时唯一可行的途径。于是,立法者以“参酌各国法律” 为指导思想和基本手段,虽“务期中外通行”,但其语境化关注较多的却是如何竭力保留封建社会的礼教纲常 。事实上,当时的中国已处在资本主义因素在不断生长、封建观念逐步破产、革命思想风起云涌的时代,封建的礼教纲常已渐渐丧失了本土文化的主导地位,所谓的坚持不过是出于清廷政治上负隅顽抗的目的,于法律的本土化建设并无太大助益;对已于商界民间形成的习惯规则、既成惯例等的实际访查反而只是零星或者偶然地进入立法者的视野,而后者才恰关乎于法律能否“中外通行”。 因此,虽然清末的商事立法在引介西方成功经验、一定程度上推动法制开放等方面的积极影响不容忽视,但是,依然不难看出其法律移植严重脱离实际,丧失社会认同基础的缺憾。清末商事立法的绝大多数成果均以外国法律为蓝本,在起草过程中往往“先将各国商律择要译录以备参考之资” ,因此能够清晰地窥见其参照甚至照抄的痕迹,仅举以下三部法律为例。 《饮定大清商律》主要仿自英、日公司法和商法。其中,《商人通例》仅九条,其中商号、商业帐簿方面的规定基本来源于《日本商法典》;《公司律》131条“约五分之三内容仿自师法德国制度的日本,五分之二内容则仿自英国,使晚清公司律同时混合了英美法和大陆法的立法精神。因为主要是翻译搬抄外国的法令,公司律中也存在许多规定模糊的地方;同时,公司律中较少对中国传统商业行为进行规范和保护,本国商人从而难以有效配合,清政府初次进行的经济立法工作因为‘移植性’太强而难以顺利植入中国社会。” 故而,有学者提出,《饮定大清商律》“脱离了中国固有的国情商情,从而使中国第 一部商法出现后,便遭致社会各界的非议,其实际作用亦大打折扣” ,这不能不说是莫大的遗憾。 《大清商律草案》则是由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帮同考订,它几乎直接采自仿照日本商法和德国商法,仅其中《票据法草案》系参考《海牙统一票据条例草案》修订而成。正是由于这部商法明显于国情不合,才会招致公布后全国各地商会的强烈反对,并最终由上海立宪公会发起商法起草委员会自行编纂。新编纂的草案虽有模仿1899 年日本商法及1900 年德国商法的痕迹,但毕竟是“专聘通晓商律之士,调查各埠习惯,参酌法理编纂而成,于实施之际不无裨益” ,只可惜资政院还未通过清朝即被推翻,故未能真正得以施行。 《破产律》被引为我国商事单行法之始及历史上第一部破产法,它在体例上参酌日本商法,内容上模仿大陆商法。例如关于破产的种类,《破产律》将破产者分为亏蚀倒闭与诈伪倒骗两种,这与日本破产法将其分为过怠破产与诈伪破产相同。 它虽注意“不离开中国固有习惯,尤以其保持商会实业之任务为最著” ,但却未能对当时洋商与华商间业已确定的一系列习惯规则施以足够的关注,导致其40条规定“归偿成数,各债主一律办理”,与普遍通行的先洋款、后官款、后华商分摊之例不合 ,“户部行文商部反对,而京沪商人坚请维持原文,官民意见参差” ,最终导致《破产律》施行一年便被废止。后时任修订法律馆调查员的日本专家松冈义正虽新草拟《破产法草案》,但其于保留传统习惯上甚至更不如原《破产律》,而只是简单地吸收德、日两国的具体制度,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对本土语境的关注反而更为薄弱,且未及议决颁行清廷即被颠覆,使之卒于“草案”之身。 由是观之,清朝的商事立法实际上与整个修律运动一样,是清朝政府强弩之末的挣扎,以强烈的政治目的为特征,并带有明显的急功近利色彩。正是因为这些原因,至少从效果上说清末商法是失败的,它过于强调法律的政治功能,忽视了法律从根本的意义上说只是调节社会关系的规则体系,不可能也不应当负担其不能承受的政治之重;它过多关注了外国立法的成功经验,较少放眼中国从明末资本主义萌芽至清末数百年间所积累和生成的自身商事特色,将立法过程中继承与借鉴的关系本末倒置 ;它过分重视照搬照抄式的法律移植的功用,未认识到法律本身亦当为一国历史、文化、传统及习惯的一部分,由其萌发而升华并最终融入特定民族的精神血脉……这些厚此薄彼的失误最终导致了立法成果至多只拥有纸面上的符号化意义,而规则本身却在社会适用中产生了难以避免的“排异反应”,酿成“南桔北枳”式的悲剧,而清廷希望借立法强政固权的梦想也一并幻灭。 三、民国时期在商事立法方面的尝试也颇可观,同样值得在此作一历史考察,以印今朝 应当肯定的是,这一时期的立法在纠正清末盲目法律移植的错误方面确有所作为,虽然由于各种因素对其间立法亦有颇多诟病,但我们至少可以看到其间曾有过或多或少的努力。彼时,学术界、立法界等均对不合于国情的法律移植的弊端有所认识,故而在起草法案时虽仍难免借鉴外国立法成果,但已开始更多关注具有本土资源性质的商事习惯、传统与历史、社会的特征了。 首先,在商法编订体例上,北京国民政府时期依旧以独立商法典编纂为努力。当时,修订法律馆顾问爱斯加拉就曾制定一部堪称“不啻将中国旧有之习惯,及各国立法上之经验,合为一物” 的《商法法典(草案)》,然可惜该法并未付诸表决,亦因此未能将其法律化了的中国旧有习惯施行于现实以观其良效,但无论如何,这毕竟可以看作充分利用本土资源的语境化立法的有益探索。 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民商合一”之说逐渐抬头,这在一方面固然是由于当时世界范围内自意大利学者率先提出该种构想并由瑞士于1907 年将其付诸立法实施后,民商合一的主张鼎盛一时;但另一方面,确也是体察了中国特定的本土商事环境,考虑到“中国近代商业发达较迟,商人并无特殊地位,强行划分,反失近代平等之世界趋势” ,乃于1928年正式提出订立合一的民商法典。其实,早在北京国民政府时期便已有此构想,但“终以改编之业,繁而难举,非假以岁月,不克事,而当力图改进司法,收回法权之际,又未便将此等关系重要法典,置为缓图,故仍分别修订” ,直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始最终完成 。 在具体各单行法方面,各部立法在力求与国情相合或相近方面也做了不少努力。例如,民国政府曾花大力于《破产法》之订立,虽以采纳各国法典之优点为立法原则,但仍注意力戒盲目移植、不合本土实际。例如,1934年司法 行政部曾编定《破产法草案》,但爱斯加拉在研究之后即针对脱离国情的情况批评指出:“草案对于纯粹学理上之构造,极其精良,但其性质,则嫌太为抽象,且其对于受一种完全不同之精神所陶冶之西方立法,采取过甚,而对于中国商业应用实际之所在,反无相当注意。” 法国专家宝道也提出,“中国已有之商业习惯各处并非一律,其特点亦有时与现今外国商业习惯大相迳庭。故以德国法律为主要母法之详密的的破产法如本草案者,施行时,必至与许多地方上久经遵从而商业社会占有重要地位之习惯相冲突。” 正是有鉴于此,该草案最终并未提交立法院审议。 其后,作为某种意义上对二位外国专家意见的回应,《破产法》在重新起草过程中开始更多注意中国商习及“中国商业应用实际”,对本土资源的挖掘方面确有深入,故最终于1935年获得通过。对该草案,各家几乎皆有正面评价,其中重要原因即为其在普遍借鉴各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同时仍对本土传统、习惯有相当关注,未流于简单生硬的法律移植。 从内容而言,该法有几点值得关注:首先,《破产法》结合我国民间固有的和平让步、息事宁人的传统,采取了于破产前适用和解程序的立法例,这既是对国际先进立法经验的借鉴,又与我国旧有习惯极相吻合,同时《破产法》还删去了各国对和解清偿底限及期限的规定,而是根据本土习惯赋予债务人与债权人自由磋商之权利,不做强制规定;其次,由于我国具有不同于欧洲各国视破产为常事的社会基础,往往崇尚和平,对非出于恶意的债务人常能宽怜,故独创性地规定破产程序开始前的调协制度,以利于双方和解息事,尊重传统合于国情;复次,考虑到我国疆域广袤,部分地区交通尚不通达的现实,对各类文书送达、权利申报、参加债券人会议的期日及期间的规定,相比其他各国立法皆酌量从宽,以期顾全现实,使法律得以有效适用;再次,关于破产后未清偿债权是否消灭的问题,各国立法有不同规定,《破产法》制定中鉴于我国商习向来注重人情仁义,难于接受未受偿部分仍可请求清偿的“残酷”制度,故对除恶意之外的一般情形皆采请求权随破产结束而消灭之立法例。 凡此种种,虽尚非完备尽善,但仍可看出立法者在抛弃单纯法律移植及运用本土资源方面业已迈出重要一步。因此,著名学者梅汝璈曾称赞此法不仅与当时世界之立法趋势相吻合,还与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相符、与三民主义下之法律观点相适合。 《公司法》方面亦曾有吸收本土资源之立法尝试。例如,该法原则草案中曾规定直接取自英美法系的“保证有限公司” ,但在详慎研讨,悉心考虑国情现状之后认为,由于此种公司形式“在中国公司组织中尚属创举,值兹党国一切行政司法组织均尚未臻完备,商场中之信用调查亦未举办,各股东之保证责任是否确实,若专恃行政之取缔,与司法之监督,恐一般民众利益之保障,过于粗疏” ,因此决定“暂行保留”,而未纳入最终通过的《公司法》文本之中。 但即便如此,《公司法》中依然存有于国情实际不相符合之处。《公司法》制定时期,中国的客观现实与法律所效仿的德、日等国不同,这主要表现在国家为维持生存积累民族资本,需要通过公司的组织形式筹集资本发展生产,但另一方面中国数千年的人治传统却又决定了在对公司的管理活动上具有相当的随意性。法律未能对这样的差异给予充分关注,法律移植中亦未施以相应调整,因此我们所看到的文本中,对公司及其行为方式的界定较多,但鲜有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条文,致使通过民众集资发展生产的目的难以实现;同时,法律仿照德、日采法定资本制,要求公司成立时所有资本额均得到认购和发行,否则公司不得成立,这虽是大陆法系为防止欺诈、保护债权人利益而普遍采取的原则,然植入中国的土壤产生的更明显的效果却是增加了公司设立的难度,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通过公司形式来筹集资本、发展生产这一迫切需求的实现。 民国商事立法虽已尽力合于国情而有助于社会,但立法的语境化关注之不足从中依然可见一斑。 《票据法》在立法中也曾以力图尊重本土习惯为原则之一,但却因种种原因最终惜以失败告终。这方面较早的尝试可追溯至前述爱斯加拉顾问,其在制定充分吸收“中国旧有之习惯”的《商法法典》时,对其中的《票据条例》也曾努力试图“就中国票据习惯,先定大纲,创一总论,求与国际票据习惯适合” ,但最终发现“中国票据习惯太不划一,欲就各地不同一之习惯,规定大纲,颇非易事,故本编所草拟,不置重中国各地之习惯,专注意国际统一之规定” 。其后共先后订有五个票据法草案,均属法律移植或拼凑的产物,唯移植中所取之蓝本各有不同或分别侧重而已。南京国民政府期间最终通过的《票据法》则“取 材于德、日、英、美之成法,至法国法中之适合于我国商情者,亦并收之,并不囿于一系之主义也” 。可见,该法乃各国立法之杂糅,虽力求适应于本土语境,然所获成效甚微。所以无怪有学者云,中国近代票据立法“并非继续受中国固有之票据制度,而系以一种崭新之姿态出现,完全自外国移植而来” 。 从以上分析中不难看出,民国时期的商事立法呈现出一种诚有本土化之心却常显力不足之态。走过清朝末年一个没落帝国匆促立法、大量移植的时代,面对收效趋微甚至无力执行的法律文本,中华民国的立法者们开始意识到这样一个问题,即中国商法的起草纵然是从头起步,外国经验的参考与借鉴固然难以避免,但是忽略本土语境、缺乏国情关照的立法却依然不可能在这片土地上真正扎根生长。因此,实证调查、广泛求证从这一时期开始较为固定地成为商事立法过程中必经的一环,也正是这个原因,民国时期的商事立法中更多地出现了中国本土传统与商习的痕迹,即使是选择移植外国法,也尽量做到选取不与国情冲突的蓝本,以最大程度地实现中国商法的本土化。从这个意义上说,民国商事立法较之清末的修律,其进步是显著的,而其成果事实上也相应地显得更为丰硕。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民国的商事立法对本土资源的吸收和利用还相当不够,对此前文已多有提及,此处不赘。从这些原因本身来看,有些固然是客观造成的,诸如立法经验的缺乏、准备时间仓促、各地习惯过于悬殊等等,这是中国商法在起步与成长阶段难以避免的“幼稚”,需要时间来克服;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是主观因素,实证考察尚不深入、社会综合利益考虑欠周全 及意见征求的范围过于狭窄 等均属此类,这也是民国商法留给我们的最大遗憾。 当然,历史的局限不该由今人来过分苛责,重要的是借此来印照现实,启示未来,这也是本文站在历史与比较视角考察商法的目的,即使今天的思考拥有更清晰的脉络,而当下的实践甚或也可因此找到它真正的出路。 四、本土语境的现实意义:理论与实证 本土语境,是本文始终围绕的话题。无论是世界商法的千载,还是中国商法的百年,一路跋涉似乎都离不开这个中心。这个观点不仅适用于作为宏观抽象与整体概念的法律,同样也几乎是宿命般地“纠缠”着商法这个似乎在人们看来极具国际性与借鉴力的微观法律部门。当然,正如苏力在论及中国法治必须仰赖中国的本土资源这一命题时曾经说过的,历史的回溯和例证的发现确实有助于证明一种几乎作为普遍性或高度盖然性的论题,但是却依然无法获得最终的具有完全确定性的结论,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理论的推演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即使本文从一开始便以历史为视角,我也意图在这里从理论上说明中国商法的学术及其不休的争论必须注意一个挥之不去的语境,而作为行动与实践形式的商法,其本身构建或完善又应当注重本土资源的利用。 在宏观抽象的层面上,诚如吉尔茨(Geertz)所言,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种“地方性知识”(local knowledge) ,具备有限理性而非普适效力和无穷演绎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活在别处”的法律是来自于其他地方的知识,往往与本地的知识背景和文化系统难于融合,无法成为滋养其成长的作为制度建设而存在的“知识养料”。 法律作为文化、思想或上层建筑等整体性概念的下属,从其诞生时起便正以这种地方性知识的形式而存在,从部落到邦国乃至更大范围上的国家,法律的衍生始终伴随着特定适用空间内的社会实体的进化、发展与革新而进行。也就是说,“发自人心的法律同时表达了特定的文化选择和意向,它从总体上限制着法律(进而社会)的成长,规定着法律发展的方向。” 它不可能也不需要以其统领范围之外所发生的实践或产生的问题为约束来决定自身的生长,从功能论的意义上说,它一般也只服务于为其生长范围之内的人群建立和保持一种预期;即使最终因为跨地域交易的需要而必须扩展它的范围,这种扩展也始终建立在以最初的“地方性”为基础的规则融合之下,并以本地文化系统的适度接受为前提,否则就必然在事实上造成不同“地方性知识”间的代替,其后果依然是法律规则非本地化而带来的冲突,即使动机再正确,也会注定失败。因此,无论是法律的产生、生长还是调整、变革,都先天地或后天性地必须围绕其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的规则体系而进行,故而地方化的语境自始至终约束着法律,至少是大致上决定着其执行效力的疆域,而本土资 源运用的多寡又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或削弱了这种法律实际上的社会功能和生命力。 忽略这一点的人,会将两种不同的“地方性知识”之间的“平面化差异进行时序化处理”,这往往意味着将某种“先进”的或者“现代化”的“知识”理想化、普适化,使其成为另一种“落后”或者“非现代”“知识”进化、发展的“必经之路”,从而建立起法律的“知识等级秩序”,实际上却是以一种无端的“等级”暴力来强迫一种法律放弃其赖以生存的地方性语境,也使地方生硬地割舍作为其思想、文化、传统一部分的规则体系,其后果只能是导致对“有价值的东西的无视和轻易抛弃”。 回到相比之下微观的商法部门,上述结论同样可以具体地适用。虽然近百年的全球化与经济意义上的“大同世界”理想的实现使今天的商法越来越具有国际性和统一化的趋势,但即便如此依然不可能存在完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也必须在国际化的进程中以地方性语境为约束。抛弃这一点,商法的结局同样是本地文化系统与外来地方性知识的矛盾与不和,即使是在“全球化”和“国际性”的“庇佑”之下。 古代中国,漫长封建社会积淀形成的农耕经济结构、儒教宗法制度、重农抑商“国策”,造成了中国商法制度长期的历史空白 ,注定了不可能为今人提供多少商法制度与学说的历史资源,即使是商事习惯,也因为文化观念与政治政策的影响而鲜有累积。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这种或许可以称之为“消极商事主义”的文化传统恰是后人在构建并发展中国商法——至少是近代中国商法——的过程中,不得不注意的消极资源。 近代以降,资产阶级萌芽、自然经济瓦解及商事活动的发展,使商法在从学说到立法实践的探索与实践上逐渐弥补了其千年的缺席。此一阶段,已如前文所详述,开始经历了商事立法与本土资源在互动中的磨折与成功,无论是其举步维艰中所累积的经验还是付出的代价,都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商事立法中语境化关注与本土资源利用的重要意义,不仅是理论推演上的,同时亦是实践操作中的;同时,这些经历与尝试本身,以及因其而累积起的制度意义上的经验与教训,观念层面上的革新与涤荡,又成为今人在探讨中国商法时不容忽略的新的本土资源。 而今天,我们似乎又在不知不觉中构建并受缚于新的本土语境,也创造并继受着新的本土资源。事实上,“本土资源并非只存在于历史中,当代人的社会实践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 一方面,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进一步从观念上消除了抑商的因素,也矫正了解放后至“文革”时期对商人阶级及有产者蔑视诋毁甚至给予消极道德评价的传统,而代之以普遍意义上的平等从商、体面地位的社会意识;另一方面,长期的经济增长使中国的商业伴随整个社会的现代化进程而更趋活跃,几乎所有商事活动领域的全面欣荣极大地扩展了中国商法所亟需调整的范围,也形成了某些商事活动主体一般遵循的惯例 。 同时,随着商事活动的活跃,各类商法学说也不断涌现。学者著述层出不穷,各类法律院校也普遍开设商法课程,培养具备现代精神和素养的商事法律人才。这些都正在为商法的全面构造提供了必要的知识与人才资源。 但是,在这些积极因素之外,依然存在着并不容乐观却同样建构着今天中国商法语境的消极成分。首先,数十年来中国虽以惊人的速度实现着奇迹般的经济增长,但是总体上而言经济发展仍处起步阶段,横向比较之下更暴露出我国经济体制还在幼年时期,因此,不论是观念还是操作都有诸多不成熟之处,对于商事领域及商事法律的较多灵活性的内容,诸如保险的性、票据的融资功能、公司的法律人格等等,尚没有一个明确而清晰的认识。 其次,虽然从商的价值与商人的地位已经基本得到肯定,但是这更多是从物质收益以及由此而生成的社会评价这个意义上发生的,在更深层次的心理认同上,“无商不奸”的观念在民众中仍不少见,尤其是对于改革初期大量以不合理甚至不合法手段一夜暴富的极大反感,而现实中因从商者趋利而有损于社会公益之事也屡见不鲜,因此而造成的利益分配不均、社会不公等后果也成为广大民众心中的隐痛,这些都进一步滋长了上述观念,使得对于商人阶级的社会认同仍然缺乏,或者至少较为片面。 复次,目前中国社会的信用机制还极不健全,诚信意识依然相当淡薄,而这却又恰恰是建立完善的商事法律制度所必需的社会基础。现实中,大至严重的商业欺诈,小到日常交易的利益欺瞒,诚信品质成为利益追求的牺牲品,而对此加以监督和制约的信用机制包括信用监控、信用记录、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制度却又十分 缺失,这些都制约了以公平、信用、平等为基础的商事交易的发展。 再次,商法研究与商法教育虽已全面勃兴,但仍欠发达,不少基础理论问题直到今天尚未厘清。于是,“一方面我们在念叨着商法,但却不定商法为何物;一方面我们在呼喊着商法的理论和学说,但却说不清商法的概念和范围。”类似这样的困惑笼罩着中国商法学界,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商法理论还相当薄弱。 以上这些都构成或正在构成中国商法的本土语境,与历史传统一起,或互相消弭或共同组合,形成着新的商法本土资源。不论是历史的教训,还是法律地方性理论的演绎,似乎都告诫着我们在建构和完善的中国商法时,将我们的注意力更多地留给“这些活生生地流动着的的、在亿万中国人的生活中实际影响他们的行为的一些观念”或者“他们的行为中体现出来的模式” 。因此,中国商事法律无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与贸易自由化的趋势及国际商业交流、合作及融合的大背景下如何面临着与国际商事规则进行某种互动的压力,其民族化的、特定社会化的性质依然不可能被完全损耗;它们确实需要调整自身以保证中国商业参与国际活动,但却仍要受到语境化的制约,在整体上充分利用本土资源、考察业已形成的传统习惯的前提下,探索部分制度上融合与统一的可能性,在充分尊重各方传统与习惯的基础上求取制度的相对统一化,而决不可能也万不应当将外国商法的全部理念、原则、框架和制度照抄,不然将因制度与环境的不适应而导致本国商法保障民族企业利益、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根本宗旨被服务于外国资本商的法律倾向所取代,其结局只能是重蹈法律移植惨痛失败的覆辙。 另一方面,即使商法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但无论其如何西化,本土资源在法律制度中仍会自觉地起着作用。对此,苏力曾举经济学家樊纲研究发现的中国传统宗法关系对于当代华人企业组织结构和企业运作的深刻影响为例,指出了即使从普遍的意义上说,作为中国家族传统而绵延发展的宗法关系“几乎为所有当代学者所批判”,但作为本土资源的一部分,它在企业内部的渗透,却由于“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时间内有利于减少交易费用、建立比较稳定的预期”进而成为公司这一西方社会商业组织形式在华人范围内运作的某种习惯,并且一定意义上促进了制度的发展。 这样的个例或许在很多人看来是匪夷所思的,但是——不论我们承不承认,或者是否注意到它们——它们的存在,一种几乎是自发的、难以被压抑的存在,却是不争的事实。对于这些事实性的存在,漠然忽视还是主动接受并以制度形式为其营造更和谐的生长环境,是摆在包括中国商法在内的许多法律面前的选择。 在某些人看来,这样的选择或许是两难的,因为如果对其忽视可能——并且在本文的论证中几乎是必然——带来危险结局的话,那么接受又似乎意味着对于“先进”与“优秀”经验的全盘放弃。我对这样的观点难以苟同。不论我们如何以制度的创造来试图“规避”所谓“落后”或者至少“不甚发达”的传统,都不可能真正摆脱包围着我们、我们的社会以及在实践中影响我们行为的内在制度的本土语境,而抛弃本土资源也并不可能就此使之归于无形——它们的存在都是活生生的,并且不容置疑。即使接受那些“先进”的西方模式的种子,植入中国土壤后即使能够生长——事实上大多数情况是相反的结果——也必然是一株不健康的秧苗;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不健康、不适应的成文制度的规避以及对民间内在制度的继续遵循似乎成了行动主体某种意义上的理性选择。 如果上述话语在很多人看来还过于抽象或者不具有现实的说理性的话,那让我们一同来看一个商法领域的实证案例。新中国的破产法颁布于1986年,这是在经济建设全面推进、理论与实务界都在呼喊“市场经济需要破产法”的背景下轰轰烈烈展开的。它的立法初衷很明确,即以现代西方社会惯行的破产制度为规则导向,植入正在全面建设西方社会业已发达的市场经济的中国制度体系中,不仅实现对投资者、债权人及债务人的权利保护,并且以西方制度化的方式来减少权利“保护中所需要的交易费用”。然而,这次的法律移植在中国的本土语境下却很难说是成功的,甚至以法律初衷的实现及现实操作的效率而言,它几乎就是一个失败的制度。“在直至目前的中国社会中,破产法的试行看来不仅没有减少决策人或行为人的交易费用,相反增加了其交易费用。”这样的结局或许是立法者当初不曾料想的。但是,以前文的分析为依据,破产法面临的窘境却也是不难想象的。在理论上、制度的构想上推演得完美而不考虑制度运行的实际环境及其对制度本身的适应性、可接受性,这本身就难以避免地造成了作为“他方知识”与“本地”的 内在矛盾;具体地说,“西方一些国家通用的……即使理论上可以减少交易费用的立法,在不同的社会、不同时期也会有不同的交易费用,它们不必然减少交易费用或者在中国某一时期不必然减少交易成本。” 于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前文所给出的中国商法的选择显然不再是两难而是几乎注定的了。既然我们无法摆脱今天谈论中国商法的一切都始终归属的这个语境,既然即使我们努力地以各种方式——包括法律移植在内的各种形式的规避——来试图跳出它给我们划定的界限,最终都将难以避免地回到其中,并且是以灰头土脸甚至尴尬难堪的失败者的身份;相反,如果接受并且身处这一语境中展开我们的讨论与实践,利用本土资源来推进本土制度的构建,却是有可能以更为恰合的方式为中国的商事活动提供规则的导向与制度的保障,前文从世界范围内的比较到中国商法百年探索的回溯都可以作为此处的佐证。 当我们理解了所有这些——事实上并不可能在本文中完全穷尽的——中国商法无法摆脱的本土语境及其本土资源之后,我们似乎可以对今天的中国商法得出一些大致建设性的意见,其中一部分也可以算作对于文首一些问题的回应。 首先,作为一个似乎有点颠覆性的命题,商法是否存在的诘问乍看之下让人惊异,但思考今天的中国现实,我们确实不再有单纯的商人阶级,但是商事活动的进行却是史无前例地兴旺着,商人的泛化与商行为的普遍化也使商事活动本身更需要一种制度的规约。无论是法典还是单行法的形式,商事立法本身无疑是必要的;甚至我们不必纠缠于民商是否能够脱离区分,根本的问题恰在于,一种可以恰当规制今天中国广泛且活跃的商事活动的实在规则已然足够,而不论这个规则本身叫做什么——虽然本文中依然选用了“商法”这个广义上的概念。 这一规则不仅应当而且必须具有语境化的特征,而且确实做到在中国实情的考察之下结合本土资源的充分利用。商法理论有欠完备的现实语境,商法基本内容的认识尚非明晰,信用体制极不健全等一系列现实困境,一方面决定了商事立法的探索还要继续相当一段时期,商法典的制定即使从长远看势在必行,也不可能在今时今日以这样的能力妥善完成,否则仓促为之的后果或许是清末修律在百年之后的又一场闹剧式的翻版;另一方面,这也决定了对于商法内容的理解还有相当的空间,对于传统中尚无既成的因素,只要不与其他传统与习惯冲突,本身确有借鉴的可能。 同时,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所带来的商人身份的普遍化,不仅大大扩展了从商这一选择的可能性,也使这种选择的可能性在范围上几乎平摊到每个人的身上。商人的普遍化,意味着集中于这一身份而展开的法律关系调整实际上被无限地延展,或者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这种法律调整已然从事实上脱离了身份这一核心,因为这种身份在泛商业化的浪潮中变得模糊而不确定、变动性强而稳定性较弱了。就此,商法以“商主体”为中心原则的主观主义立法模式确实已变得不再合适,而必须代之以行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立法模式,通过具体行为来确定法律调整的适用范围,专注于人之行为而非人之身份本身。 另外,在商人地位得到基本肯定之后,“无商不奸”观念的继续存在似乎也警示着,今天的社会文化及民众心理与对商人的完全认同似乎尚有距离,传统的“抑商”、“克商”虽为历史陈迹,然“疑商”甚至“厌商”却成为商人地位彻底纯化的现实障碍。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某些强调商法的商人利益保护功能的论点需要在今天的现实语境下重新审视。商法确以保证或至少便利商人盈利为其根本目的,但在选择立法取向及保障程度的过程中,社会的可接受性与民众内心的正当性标准却同样不容忽视。失衡的价值倾向不仅从理论上是危险的,就其实际效用而言也难免受到影响。 写到这里,似乎仍然很难得到一个完全确定性的结论,这确实也并非本文写作的初衷;相反,一条研究问题的进路和思考问题的角度则是本文希望给出的。正如本文开篇所说的,我们今天似乎又处在一个历史循环式的十字路口,浩浩荡荡的法律移植——中国近年从法律文本到司法制度的颠覆与建构其实正在从事这项“运动”——不得不让人联想到一个世纪前即使不全相同也难免类似的场景。 由于本文不止一次提到的原因,商事立法领域的移植或许被赋予了更多的正当性。正是因此,才有必要在此时此地将语境关注与本土资源这些曾被学界无数次提及并争论的话题再次作一番商法学意义上的展开。这样的展开对于回答今天热热闹闹的中国商法“由何处来”的问题显然是有意义的,而对于它 “向何处去”,我们无从具体地知晓,更无力预知,但是我们已知的它的来路中已经显露 了太多痕迹,是它无论走向何方都将形影相随的。

第6篇:语法理论论文范文

本文试图对21世纪第一个十年中文学语言的研究状况做宏观扫描、深度观照和焦点透视。

本文的取材范围是2000年至2010年国内发表、出版的有关文学语言的研究成果,以论文为主,兼顾论著。之所以采取这样的标准,一是因为论文具有广覆盖性,学术期刊网可以从作者、题目、关键词、全文、相关文献等各个方面检索出上万篇论文,而论著却不具有这种搜索与阅读的全面性和即时性。二是因为就中国的学术惯例而言,大多数论著中代表作者重要观点的主要内容都以论文形式先行发表,所以说选取论文基本上可以涵盖论著。

一、 宏观扫描:文学语言研究的多维视野

我们曾在《20世纪中国修辞学》中对整个20世纪的文学语言研究状况进行总结,从五·四时期的白话文论争,到20世纪末《语文建设》的“文学语言规范问题”讨论;从60年代王力、老舍等极少的文学语言论文,到世纪末的大量论文、论著,都有较为详细的描述。尤其对20世纪后20年郑颐寿、谭学纯、冯广艺、冯学锋、王蒙、汪曾祺、高万云等的研究成果,都作了或详细或概括的评介。概而言之,20世纪的文学语言研究已经进入多视野、多层次的研究阶段。这一特点在21世纪初已经达到了纯熟的境界,学者们从语言学、修辞学、文艺学、逻辑学、心理学、美学、风格学、文化学、符号学、认知学、叙事学、哲学等各个角度来透视文学语言,都不同程度地有所收获。当然,从语言学和文艺美学两个主要角度探讨的成果最多也最有新意。

1.语言学、修辞学视野

这方面的论文主要表现在反映文学语言本质特征的“规范问题”上。

文学语言的规范问题是国内外的一个老问题,其探讨与争鸣一直延续至今。21世纪初的研究其实仍然还是两大派,即可规范派和反规范派。如刘福根《“文学语言不能规范说”献疑》就是对1992-1993年《语文建设》开展的“文学语言规范问题”讨论中一些反规范观点的批评,依次反驳了“因为语言的局限不足以表达作家丰富的思想、复杂的情感”所以要超越规范、“要扭断语法的脖子,打破‘人们的审美心理已经产生了长期阅读疲劳的汉语语法结构’”、“文学语言从本质上说是反规范的”和“语言本身是不可能规范的”等观点,最后得出结论:“从根本上说,语言是可以规范的。至少我们所读到的有关论述‘文学语言不能规范’的文章,在我们看来,还没有充分证明‘文学语言不能规范’这一点。”(刘福根,2000)与此观点相同,杨爱娇的《文学语言规范化的若干思考》从文学语言的特质和文学语言规范的层次两个方面进行论证,作者认同冯广艺、冯学锋《文学语言学》中的观点,认为文学语言的特质是“变异”,因此,规范要分语言规范、言语规范和文学语言规范,虽然这个分类有违逻辑划分规则,但其对文学语言规范的论述还是值得肯定的,她认为:“文学语言要规范,文学语言能规范,文学语言也有规范。这个规范应该包括语言的规范和文学语言自身形成的规范。首先,语言的规范是言语规范化、文学言语规范化的基础。文学语言的规范必须建立在语言规范基础上,否则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再者,从文学的本性来说,创造不是个人的,如不讲规则,各人说各人的话语,作者与社会无法沟通,与读者无法交流。”(杨爱娇,2002)持此观点的还有张黎、张常信的《文学语言就不要规范吗?》,该文主要证明所谓文学语言的“陌生化”其实也是符合规范的。他们指出,“回顾文学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文学语言的陌生化以及语言表现形式的改革,恰恰是回归某种规范化”,他们还认为,创新与陌生化只能在大的规范框架内实现,根本不存在绝对的陌生化,并指出:“语言规范化的程度,可以说是一个民族的文明水平的重大标志之一。新世纪伊始,文学语言该如何规范与发展,这是摆在广大语言文字工作者和人文学者、专家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文字语言需要标新立异的突破,但如果认定这种突破是没有底线的,那么陌生的恐怕不仅仅是文学语言,文学、作家都会成为彻底的陌生,倘若永远陌生下去,明摆着就只有——死路一条!”(张黎、张常信,2006)与此观点相近的还有于根元、李润新、高万云等,不再赘述。

反规范派强调文学语言的“变异”、“偏离”、“陌生化”、“超常搭配”。其实,变异、偏离、超常、陌生化不过是异名同指罢了,它们都是建立在一个已存在或已设定的“正常态”或“熟悉态”的基础之上,如果某种文学表述背离这两种状态,就被认定为是定规之变异、正途之偏离、常态之超越、熟构之陌生化处理。于是有人便认为这样的存在方式是反规范的。我们曾在20世纪90年代“文学语言规范问题讨论”和其他文章中指出,学者们之所以争论不休,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他们对“规范”的理解不大相同甚至大不相同,语言规范和道德规范、显性规范和隐性规范、静态规范和动态规范等的单面认知,构成了这场无休止的“金银盾”之争。(高万云,1993、1998)对此,石一宁的《文学语言还有标准吗?》(《文艺报》2003年7月24日)也认为“文学语言在评判标准上出现混乱”,在石氏对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传媒大学的四位学者进行的调查中,就描绘出了对文学语言规范的不同认知“图式”。其中争议最大的是所谓“反语法”现象,如毕苓蔷的《文学语言的“反语法”特征》就认为文学语言的本质是“反语法”的,“文学语言组合的特征是什么?就是‘反语法’,或者说不受既定语法的约束,这就是文学语言的‘语法’。反语法,反叛的是约定的规则寻求的是语言的创新,因此,文学语言的‘反语法性’,可以说是作者顺应语言发展规律、发掘语言艺术潜能的必然趋势,也是作者在写作过程中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它以持久性为旨归,变异性为手段,临时性为外显。持久性意味着艺术功能的强劲生命力,变异性意味着通常规则的破解,临时性意味着出现频率的单一,直言之,文学语言反语法就意味着变革与创新。”(毕苓蔷,2005)这个结论有点自相矛盾,既说文学语言“反语法”,又说文学语言“是作者顺应语言发展规律”,这似乎在说语法不是顺应语言发展规律的。与此相近的还有李君玲的《试析当代文学语言的变异》,认为当代新潮作家“大胆地冲破语言的常规和藩篱”,(李君玲,2006)而王燕的《文学语言是隐喻的n次幂》更是认为文学语言是对日常语言的疏离与改变,是隐喻或n次幂的隐喻。(王燕,2007)

学者们不仅揭示所谓文学语言的“变异”现象,更重要的,还探讨这些现象的深层机制;不仅从文学语言本身求解其变异规律,而且还在与其他文体的比较中凸显其本质特征。在这些方面,冯广艺、刘欣、李世英、张守海、张春泉、刘来春、汪艳华、李满端、谢英、王英、雷瑞莲、李科、唐莹等也做了大量工作。

2.美学、哲学视野

对文学语言的各个层面、各种技巧作美学分析,也是21世纪初期的一大特点,这方面的论文和论著无论数量还是质量都有可圈可点之处。如高万云《文学语言的多维视野》(山东文艺出版社2001)、王汶成《文学语言中介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朱玲《文学符号的审美文化阐释》(安徽大学出版社2002)、雷淑娟《文学语言美学修辞》(学林出版社2004)、祝敏青《文学言语的多维空间》(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李荣启《文学语言学》(人民出版社2005)、李国正《网络文学的语言审美》(台湾学生书局2007)和王培基《文学语言专题研究》(青海人民出版社2008)等论著,或专论或辟有专章研论文学语言的美学问题。自然,这方面的论文更是丰富多彩,其中成果较为突出的是田文强,他的《关于文学语言的节奏美》(《新疆大学学报》2000年第12期)对语音层的音响节奏美、意象层的画面节奏美和情感运动的节奏美作了较为深入的考察,而《文学语言的表现性审美特征》(《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文学语言陌生化的审美特征》(《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和《语言陌生化与文学语言形式审美》(《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3.3)则又对文学语言陌生化的审美特征作了细微的剖析。其他作者的成果还有很多,从网络搜索情况看,这方面的论文足有上百篇,概括起来,大致分为三个类型,一是论述文学语言审美特征的,如雷淑娟《由数量词词义偏离看文学语言的模糊美》(《修辞学习》2005年第3期);二是论述文学语言的形式美质的,如雒海宁《文学语言的色彩美》(《青海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三是对具体文学门类、文学作者、文学文本和文学技巧的审美物质的探讨,如黄小平《戏剧文学语言的诗性表达》(《四川戏剧》2009年第1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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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有一些从整体上探讨文学语言美学特征的文章,如李贞、陈童《基于文本的汉语文学语言审美》则从文学文本出发,对文学语言的审美特质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一是“不同层次的文学语言审美”,既从语词、语句、语篇三个方面分析文学语言的显性审美,又从意象、形象、意境三个方面分析文学语言的隐性审美。二是“不同性能的文学语言审美”,对描写语言、叙述语言、抒情语言和议论语言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三是“不同文体的文学语言审美”,对诗歌、小说、散文、戏剧等各种文体的文学语言审美异同进行了深入考察。四是“不同创作主体的文学语言审美”,又探讨了具有不同个性不同风格创作者的不同审美表现。而冯宪光的《文学语言呈现的审美意识形态意义》(《文化与诗学》2009年第2期)则从审美意识形态的角度切入,认为文学语言是审美意识形态的符号,作家创造一种具有审美意味的语言结构来显现审美意识形态,读者则通过这种语言结构来体验感受审美意识形态,而这种语言就是内指性的语言。可以说,以上两种认识都是较有新意的。

也有一些学者对文学语言进行哲学思辨,如高万云《文学语言的哲学思考》(《天津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盛光希《文学语言的二元对立与统一》(《文艺报》2006年9月7日)、曹卫东《文学语言与文学本质——从哈贝马斯对德里达的批判说起》(《天津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谭学纯的《“存在编码”:米兰·昆德拉文学语言观阐释》(《中国比较文学》2009年第1期)等,这些文章,或吸纳中国传统哲学思想,或借鉴国外新潮哲学理念,都对文学语言的根本问题作出回答并有所深化。

从其他视角透视文学语言的论文还有很多,有从心理学角度切入的,如田文强《表现性:文学语言的审美心理机制》(《北方论丛》2008年第1期);有从认知学视角分析的,如谭学纯《修辞场、语象系统、修辞认知和文学阅读》(《福建论坛》》2006年第2期);有从叙述学层面探讨的,如朱玲《叙述长度和语义——中国古代短篇小说的一个修辞诗学问题》(《文艺研究》2010年第9期);有从文化学的角度考察的,如刘安海《赋予文学语言以人文价值》(《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等等。所有这些,共同构筑了文学语言研究的繁荣景象。

二、深度观照:文学语言研究的百家争鸣

以上是从文学语言研究的“面”上扫描的,大致勾勒其研究广度。如果从研究深度考察,有四位学者是非常值得重视的,他们是语言学界的谭学纯、王培基和文学界的泓峻和张卫中。

1.谭学纯的文学修辞学

早在20世纪末,谭学纯就对文学语言有着深入研究,他与唐跃联名在《文艺研究》、《文学评论》等20余家报刊发表探讨文学话语和建构文学语言学的学术文章,并于1995年出版了《小说语言美学》。到了21世纪,他不但独著与合著了《接受修辞学》(安徽大学出版社2000)、《人与人的对话》(安徽教育出版社2000)和《广义修辞学》(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而且发表了重要的文学修辞学学术文章20余篇,对文学语言及文学语言的修辞建构作了更为深入的探讨。

在21世纪出版的三部著作中,虽然从书名看似乎属于一般修辞学或修辞哲学,但就其思考对象和取例来源看,则主要还是文学文本和文学修辞行为及其修辞成果。我们在《20世纪中国修辞学》中曾对三部书有所评价,对《接受修辞学》,我们指出:“谭学纯等的接受修辞理论借鉴西方接受美学和阐释学理论,对汉语修辞的接受机制和规律、特征和方法做了建设性的理论探讨,它不但扭转了过去只注意表达修辞的‘一头沉’研究套路,而且完善了修辞学的科学内涵,他认为,‘修辞信息=语义信息+审美信息’,修辞活动‘是言语交际双方共同创造最佳交际效果的审美活动’,而‘修辞过程’则是‘修辞信息从表达到接受的运动序列’,仅此一点,就为中国修辞学的发展完善作出了重大贡献。”(高万云,2008:613-614)对《人与人的对话》,我们认为这是一部为修辞提供哲学基础的著作,“构筑了一个人与人对话的修辞哲学体系”,特别强调,“最后,《人与人的对话》又回到了对文学话语的‘倾听’——文学阅读。把艺术对话——修辞定格在双向互相建构的本体设计上,完成了他的哲学旅程。从而为他的广义修辞学的建立铺好了最后一块基石。正是因为《人与人的对话》深刻地揭示了对话的语言性、修辞性、文学性和哲学性,所以,此书在语言学界、修辞学界、文学批评界和哲学界都受到欢迎,成了多学科与之‘对话’的特殊文本。”(高万云,2008:615)而对《广义修辞学》,我们认为这是一部“广义的文学修辞学(或曰艺术修辞学)”,是谭氏关于文学传达、文学接受、文学互动系统修辞学思想的集中表现。(高万云,2008:615-617)而在他的文学修辞学系列论文中,他更是延伸和发展了这一思想,我们分两个方面展开分析:一是文学语言和文学修辞理论,二是文学作品语言和修辞的个案分析。

谭学纯的文学语言理论研究有着浓烈的时代气息,这在概念范畴和思想资源方面都有体现。(谭学纯,2006)如同是研究文学语言的陌生化,谭氏的研究则运用的是新的视角和新的方法,他在宏观上作辩证考察,中观上作认知阐释,微观上作修辞分析。他认为文学的修辞话语构建是两个认知系统的双重运作,通过修辞认知,变熟悉为陌生;通过逻辑认知,变陌生为熟悉。前者体现的是修辞配价关系,以话语主体的感觉系统为基础;后者体现的是语法配价关系,以话语主体的理性系统为基础。从而完成了文学建构的全过程。(谭学纯,2004)可以说,谭氏的研究不仅有新意,而且有深度。正是有了这样的视角和方法,所以,谭氏主张解读文学话语要“超越文化宿命”,(谭学纯,2001)主张对小说语言研究,采用本自语言学但又超越语言学的双重阐释空间(谭学纯,2004)。也正是有了这样的视角和方法,谭氏更主张既要重视文学语言的修辞技巧研究,也要重视文学语言的修辞诗学研究;既要立足当代学术语境诠释传统资源,也要以民族思维审视域外理论及其可操作性。(谭学纯,2009)于是,在把修辞学引入文学批评的前提下,谭学纯对现代文学史上的一些理论误导进行了重新审视,指出“吾手写吾口”的语体误认与逻辑悖谬,(谭学纯,2004)进而作出颇具示范性的修辞学批评。

谭学纯对文学作品语言和修辞的个案分析,正是对其上述理论的实践和论证。他评价莫言的《红高梁》,认为这是一种对战争的另类书写:非宏大、非高调叙事,对个体强悍生命的修辞书写,时间修辞,超感觉的修辞话语。(谭学纯,2002)这种评价方式与谭氏的广义修辞学思想是紧密相关的。与此相类的是关于文学建构的修辞策略的探讨,如《文革文学修辞策略》(《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和《想象爱情:文学修辞的意识形态介入——修辞策略和20世纪中国文学类型史之一》,(《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前者分析了文革文学以工农兵为话语主体、以集体言说为修辞策略的文本建构,后者论证了爱情想象、意识形态和修辞策略之间的复杂关系。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文章应属《身份符号:修辞元素及其文本建构功能——李准<李双双小传>叙述结构和修辞策略》,谭氏以李双双的21个身份符号为切入点,解析它们的分布及其修辞功能和与此相关联的深层文化内涵,进而探讨其修辞策略,并延伸到对文学修辞研究方法的探讨。(谭学纯,2008)谭氏还有一些对文学文本的细读式批评,如《巴金〈小狗包弟〉:关键词修辞义素分析和文本解读——兼谈文学修辞研究方法》(《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9期)就是借鉴语言学中的义素分析法对《小狗包弟》进行修辞批评的,请看该文的内容提要:转贴于

从《小狗包弟》中选择对文本整体有解释力的几组关键词,运用修辞义素分析方法解读文本,亦即分析:“人”与“狗”互为镜像的修辞叙事,“包弟”向“包袱”转换的修辞情境,“包袱”自身的修辞语义暗转,同位短语“小狗包弟”被人为拆解的修辞化分离,“我”变成“包弟”的修辞推理依据,以及《小狗包弟》道德自责和道德追问主题。由此可以评价全文成功的修辞和不太成功的修辞,同时评析不同学科背景文学修辞研究方法的得失。由此可以看出,谭氏对文学作品的个案分析,也都具有理论深度,这是当今语言学和文学两界的文学语言研究少见的。

2.王培基的文学语言专题研究

王培基自2000年以来,共发表有关文学语言的论文十余篇,并于2008年10月由青海人民出版社结集出版,书名为《文学语言专题研究》,全书39万字。王培基的文学语言研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文学语言研究误区及文学语言特征的阐释,二是对文学语言方法论的探讨。

王培基认为,文学语言研究存在三大误区,一是观念误区,主要表现在“变异是文学语言的实质”和“文学语言在本质上是反规范的”两大误认。王氏认为,变异论是不科学的,因为所谓变异在各种语体中都是存在的。“文学语言的本质应该是语言的、文学审美的,是语言型和审美型的双向融合。”王培基也不同意文学语言是反规范的观点,他认为规范是基础,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如果变异过度,就会影响文学语言的审美效果。二是语体误区,他通过对以群、童庆炳、冯广艺、高万云等文学语言研究的用例统计,发现学者们对诗歌、小说多有侧重,而对散文、戏剧则用力偏少,“这不利于文学语言材料的广泛积累和全面整理,不利于对文学语言的总体把握和系统建构。”三是方法误区,王氏指出,现有的文学语言研究方法单一,多为归纳例证法和简单分析法,而这与丰富复杂的文学语言是不契合、不对应的,因此必须体现方法的多样性。(王培基,2005)在此基础上,王氏归纳出文学语言的五大特征,即形象性特征、情意性特征、音乐性特征、独创性特征和丰富性特征。这“五性”“都跟文学的内容直接相联系,甚至可以说有些本来就是文学内容的组成部分,如形象、情意、音乐;有些本来就是文学内容须臾不可分离的属性,如丰富性、独特性。”“‘五性’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制约,形成互补互衬关系……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王培基,2001)这一认识虽不新潮,但它符合文学语言的本质特征。

关于文学语言研究方法,王培基也有着不少独到的见解。他认为,文学语言研究应该坚持“一个精神,四条原则”,即“批判的、革新的精神”和“从文学语言研究方法的实践出发的原则”、“从广阔的学术互动视野出发的原则”、“多样性、多层面的原则”、“从指导文学语言创造出发的原则”。在此基础上,王培基特别具体阐述了“细读感悟法”、“结构功能解析法”、“考察统计实证法”、“意蕴探求法”、“多维比较法”、“理论升华法”。(王培基,2008:239-352)这些认识不仅比先前的零散论述系统,而且也比先前的大部分论述深入;不仅对滞后的文学语言研究方法作出了理论概括,而且为今后的文学语言研究提供了理论指导。

3.泓峻(张红军)关于文学与语言关系的研究

泓峻的治学方向是文艺理论,所以,他并不是对具体文学语言进行研究,而是侧重文学与语言的关系、文学的修辞批评等理论问题。21世纪以来,他不仅出版了《文学修辞批评》(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5)和《共生与互动——20世纪前期的文学观念变革与语言变革》(安徽文艺出版社2010)两部论著,而且在《当代文坛》、《文史哲》、《四川大学学报》和《福建师范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相关论文20余篇。

关于文学的修辞批评,泓峻可能是迄今为止中国学者中阐述得最为系统和深入的学者之一。他不仅对文学修辞批评的特征、意义和应遵循的原则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而且对西方和中国修辞批评作了历时的描写。特别是对中国古代诗话、小说评点、白话文运动和20世纪80年代的修辞批评复萌等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科学的评价。在此基础上,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国外新知,对修辞批评的途径和手段,诸如对词语与辞格分析、语篇分析、叙事学分析等方面都有深透的阐发。还需指出的是,泓峻并不像某些研究者那样,过分夸大所研对象的价值,而是给修辞批评应有的地位,他指出:文学修辞批评只是文学批评的一个维度,是社会学批评、意识形态批评、文化批评得以展开的基础。纯粹的文学修辞批评只能解决它视野内的问题,而不能解决所有的文学问题。(泓峻,2003)可以说,这一认识是非常客观和科学的。

关于现代汉语与现代文学的相互关系,泓峻重点考察20世纪前期中国文学观念变革与语言变革之间的共生与互动关系,对其演变过程、发展规律、经验教训都有深入分析。在十余篇论文和专著《共生与互动——20世纪前期的文学观念变革与语言变革》中,泓峻对19世纪和20世纪交汇时期语言与文学变革的共同语境、文学观与语言观的共同价值取向、文学变革与语言变革的相互渗透等内在关联,现代汉语的写实性追求与写实主义文学观念的相互支撑,“个性主义”文学观的语言追求与现代汉语形成期的修辞观、现代汉语口语崇拜观念的语言学依据及其影响,形式审美主义文学观的展开与现代汉语的审美建构、“文学大众化”转向与现代汉语发展方向的调整等作了全面而深入的分析,进而得出如下结论:现代文学语言在现代汉语形成中常常会成为语言发展与变化的诱因与最重要的动力,现代文学观念对现代文学语言有着重要影响,同时,现代汉语对现代文学观念也有着突出的制约作用。(泓峻,2010:185-198)可以肯定地说,这一认识不仅符合文学与语言的共生与互动关系,而且也符合语言与文学语言、文学与文学语言的共生与互动关系,这无疑对中外已有的相关认识有所深化和发展。

4.张卫中的汉语文学语言研究

张卫中对汉语与汉语文学关系的研究也有骄人的成绩,2000年至今,不仅出版《汉语与汉语文学》等论著,而且发表相关论文30余篇。张氏主要从两个方面探讨文学语言问题:一是汉语变革与文学变革的关系,二是20世纪汉语文学语言的发展状况。

关于汉语变革与文学变革的关系,张卫中从多个方面进行审视,在《五四语言转型与文学的变革》中,作者认为五四白话文运动给中国文学带来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汉语书面语由文言到白话的转变,阻断了中国作家在历史上形成的追求语言美的强烈冲动,使内容更多地被凸显出来”;二是“审美理想由‘虚’转‘实’、由推崇‘言外之意’、‘文外之旨’转向追求真实客观地再现生活”;三是“从文言到白话的切换,使中国文学从‘诗’的时代转向‘散文’的时代,抒情文学和叙事文学也发生了位次的转换,小说成为主流文体”。(张卫中,2004)在《20世纪初汉语的欧化与文学的变革》中,张卫中还认为,五四以来的汉语的欧化倾向对中国文学的变革有着重要影响,表现在欧化汉语“对新文学作家的思维方式和审美观点产生了重要的和决定性的影响”、“导致了作家价值观的变化”和“导致了文学语言隐喻和象征系统的变化”。(张卫中,2006)这些认识虽有夸大或曲解语言功能之处,但整体上看还是比较到位的,相关认识也见他的《20世纪“语言论转向”与新时期创作》(《文艺评论》2002年第1期)、《从新旧白话的差异看现代小说的语言基础》(《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汉语的变革与“五四”文学转型》(《华文文学》2010年第3期)、《“语言规范化”对当代文学语言的影响》(《北方论丛》2008年第1期)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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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世纪汉语文学语言的变迁轨迹,张卫中也有较全面的探讨。张氏认为,20世纪汉语文学语言的发展演变分三个时期,“五四”至新中国成立为现代文学语言草创期,建国后至“文革”结束为现代文学语言巩固期,“文革”结束到当前为现代文学语言的发展变异期,张氏特别指出百年来汉语文学语言变革的主要成就:“20世纪汉语文学语言的主要成就是借鉴各种资源,大大开拓了汉语的表现空间,提高了汉语的逻辑性、严密性,使这种语言能够表达复杂的、精密的文意,以适应急剧变化的现代生活的需要;而与此同时,汉语也没有舍弃它原有的简洁、灵动、朦胧和神秘,以及长于暗示、隐喻的特点。使汉语既具有现代性特点,又保持了本土传统,成为一种包容性很强的语言。在汉语整体变化中,语言表现能力的提高是其中最重要的方面。”(张卫中,2009)可以说,这一认识也是很有见地的。与此相同的认识还在《“五四”与新时期文学语言比较论》(《兰州学刊》2010年3期)、《新时期30年文学语言的变革与特点》(《福建论坛》2008年第6期)、《新时期文学语言变迁寻踪》(《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9期)等。

三、焦点透视:文学语言研究的三个基本问题

从上面的描述看,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中国学界对文学语言的研究确实成果丰硕,成就巨大,然而,任何学问都是时代的,不少方面还须进一步深化,这主要表现在几个基本问题上。

首要的问题自然还是文学语言观问题。虽然现在已经有不少定义或阐释,诸如俄国形式主义的“诗意用法”说、欧美“新批评”学派的“拟陈述”说、海德格尔的“本原语言”说,诸如中国学者的变异语言说、语言变体说、裸体语言说,但我们认为仍然有深化的余地和拓展的空间。我们曾在《文学语言的多维视野》中从语言学、逻辑学、心理学、美学、修辞学、风格学、文化学等各个视角考察文学语言,最后升华到哲学层面对文学语言进行概括,认为“文学语言应是以审美为目的、以情趣想象为构建策略、以二度规约为主要手法的话语形式,是情理美三维、意义意思两面的话语形式。”(高万云,2001:382-397)现在看来,这个概括还需进一步细化和深化,如审美是不是文学语言的唯一目的?情趣想象是不是文学语言的唯一构成策略?二度规约是不是文学语言的唯一主要手法?如虽然“情理美三维”和“意义”“意思”两面都是文学语言的必要条件,但这“三维”和“两面”各占多大比例才是文学语言,是不是还有其他存在条件?同样,文学和语言、语体和风格、作者和社会对文学语言特质的影响仍然是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其次是文学语言的构成手段问题。这是第一个问题的延伸,因为文学语言观与文学语言构成手段互为前提:文学语言观决定了对文学语言构成手段的认识,构成手段的认识又支持、修正或深化了文学语言观。如俄国形式主义认为文学语言是“诗意的用法”,那么自然认为其构成手段是“陌生化”配置;中国学者认为文学语言是语言变异,自然认为其构成手段是对常规表述的偏离。我们认为文学语言既然是情理美三维、意义意思两面的话语形式,那么就并不仅仅强调变异和诗意的一端。虽然我们也重视“以二度规约为主要手法”,这与变异说是一致的,但我们并不排除遵循语言初始约定的表达方式,如散文、报告文学等叙事性作品。由此看来,我们在《文学语言的多维视野》中的绝对化表述是值得商榷的。自然,这方面也有较大的研究空间。

第7篇:语法理论论文范文

首先,要总结出一套科学的系统的语文学习方法。应在继承我国传统的语文学习方面和借鉴国外各种先进的语文学习方法的基础上,努力总结当代一些卓有成效的学者或成绩优异的学生在语文学习中的科学的语文学习方法,然后加以归纳整理,以之指导学生的语文学习。

如:按课前预习,课堂授课、练习,课后作业、自读、阅读、写作等顺序,可归纳为:“课文预习法”、“课堂问题回答法”、“课堂笔记法”、“课文分析法”、“课文练习法”、“阅读法”、“略读法”、“精读法”、“作文材料积累法”、“作文题材提炼法”、“作文仿作法”、“作文修改法”、“作文应试法”等等。当然还有师生须共同掌握的“语文兴趣培养法”,课外的“读报法”、“演讲法”、“信息借鉴法”等等。

方法不单由老师总结,也可以让学生自己动手总结,“让学生自己去发现种种的法则”(叶圣陶语)学生自己摸索的方法往往更亲切,使用起来更得心应手。

其次,有效地指导学生掌握语文学习方法。语文教学是教师和学生的双边活动。在这过程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得到真正的统一。过去,教师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传授语文知识上,这样,学生被动地听,不能参加各种智力活动,实践机会少,没有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学生的主体作用受到排斥,那么教师的主导作用往往落空,这就是语文课上那么多课时,教师花那么大力气而往往收效甚微的根本原因。所以,我们语文教师在向学生传授语文知识的同时,应十分重视指导学生掌握语文的学习方法,努力教会他们如何学习语文,这才能很好地体现出教为主导与学为主体的关系。学是在教之下学,教是为学而教。

有效地指导学生掌握语文学习方法,不仅应该系统地总结语文学习方法,而且要认真地去研究指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的教学艺术,也就是说既要设法寻找学习语文的“钥匙”,还要去研究如何教会学生使用这把语文学习的“钥匙”。当然这里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如,不同年级、不同特点的学生,怎样对他们掌握语文学习方法提出不同的要求;不同的语文学习方法,怎样采取不同的授受途径,等等。此外,还要从“学”的方面,认真注意教法的改革,教师是学生学习的指导者,从一定的意义讲,教师的教法,往往成为学生学习方法的模式。学生在接受知识的同时,也就接受了教师通过教学展示出来的学习方法。

与此同时,教师要注意纠正学生不良的学习习惯,要他们改变笨拙的不科学的语文学习方法。转变学生养成的不良习惯是困难的,要改变它需要一定的毅力,摸索掌握新的科学的学习方法,也有一个过程。因而,一开始由于学生的不适应,他们在语文的学习上会有一段暂时停顿时期。教师应向学生指出:不要被暂时的现象蒙住眼睛,要清醒地认识到,科学方法对提高语文学习效率的巨大作用。

第8篇:语法理论论文范文

一、联想形象识字

在生字中,有的字是象形字,如:《口耳目》一课的生字,这类字很容易让学生由字联想到它所表示的形象,还有一些字虽然不是象形字但它的笔画组合在一起往往是一幅图画。利用这一特点在识字过程中可以用联想形象的方法帮助识记。如:学习“鼠”字,“鼠”它像只小老鼠,上面的“臼”是老鼠的脸,下面的是小老鼠的牙齿。这样一想,这个字就会深深地印在脑子里,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也得到了发展。

二、比较联系识字

在生字中有许多相近的字,在学习时,不让学生单独去认字,而是把相近的字一并出现,在比较中识字,在联系中区别。如:学习“目”字,可与“日”字相比较,“日”太阳只有一个,所以“日”里只有一横,“目”眼睛有两只,所以,“目”里有两横。如;学习“她”字,可与“他”“地”相联系比较,在学生观察比较后,让他们总结出:这三个字的右边都是“也”,但又有不同,男人他是亻,女人她是女,地是土。这样,学生通过比较它们的偏旁及其表示的意义,便不会混淆了。

三、表演动作识字

在教学过程中,可以用肢体动作演示字的形义联系。在所学生字中,有一部分是动词。学动词时可以想一想动作,再做一做动作。如:学习“”看”字,把手放在眼睛(目)上,像孙悟空一样可以看到很远的地方。如:学习“跑”字,先想一想跑的动作,然后再做一下,这样学生就会明白“跑”是用(足)跑,所以是足字旁。这样不但让学生记清了字形,而且弄懂了字义,学起来不费力气,学生还很踊跃。

四、游戏巩固识字

学生学过的字很快会忘记,在教学过程中,巧妙利用游戏,创设丰富多彩的教学情境使学生乐学,喜欢学,有主动学习的意愿,能够主动识字,快乐识字。

学习了合体字后,设计了一个游戏“摘苹果,找朋友”。把所学字的偏旁与部首分别写在半个苹果上,打乱贴于一棵苹果树上,要求学生在限定的时间内思考、判断把偏旁和部首组成字,并读准了,读对了,就把“苹果”送给他。这样学生不仅学习情绪高涨,而且也培养了学生快速思考、判断的能力。

五、结合生活识字

第9篇:语法理论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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