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范文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精选(九篇)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第1篇: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范文

1、我乡中小学都能严格执行今年秋季下发的新课程方案,按照国家、省课程计划的规定安排教育、教学活动。

2、全乡中小学严格执行节假日放假通知,不占用课余和节假日等时间,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作息时间。

3、全乡各学校都能够加强对教师的管理,严禁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中小学教师无擅自组织学生征订、购买和使用非法教辅资料的现象,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无乱收费、乱摊派的现象。

4、全乡教师都能够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小学一、二年级按上级规定,从没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高年级、初中书面家庭作业量分别不超过1小时、1.5小时。双休日及节假日不加大作业量。教师能根据新课改的要求,精选作业内容,不布置机械性、重复性、难度过大的作业,学生作业量基本上适中。

5、中心学校严格规范各学校平时对学生的检测,严禁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及按成绩排列名次,更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学生安排座位等。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评价学生。

6、全乡中小学各校都能够不断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能够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师德建设规章制度,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广大教师能够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7、全乡中小学教师基本上能按要求进行备课、上课、听课、作业布置和批改、考核评价;教师听课节数能达到规定的要求。

8、中心中学根据《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和文件,建立健全了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同时制定了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层层签订了安全工作责任状,确保广大师生校园内的安全。

9、中心中学能够加大违规责任追究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全乡各学校综合情况进行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在全乡通报批评。

10、全乡各学校无一例因成绩差、行为差为理由,拒绝学生入学、劝其转学或勒令退学,人为造成学生流失。

第2篇: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范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性

加强中小学规范管理,办好每一所学校,是新时期义务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国家、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有关规定,我市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着学校管理薄弱、办学行为不够规范的问题,不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新时期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践行“*”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重视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一)坚持义务教育阶段以政府办学为主,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坚决制止将公办学校随意出售、转让的行为。公办教育资源重组后所有收益全部用于公共教育。

(二)坚持政府办教育的原则,切实加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落实城乡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确保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和实施教师绩效工作制度所需经费,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和学校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坚持推进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切实加大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积极实施学校标准化工程,进一步缩小校际之间差距。积极稳妥地解决当前不同程度存在的超级大校和大班额问题。

(四)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制度,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择性考试,制止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相挂钩等违反招生秩序的行为。

(五)坚持推进“大学片”招生改革,根据生源变化及时合理调整学区,每学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

(六)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做好并尽快完成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有效化解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现象。

(七)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按照积极鼓励、规范引导的原则,对民办学校的举办、招生、教育教学活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八)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优先,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不随意提高教学难度,不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有违教育规律的竞赛和不当竞争,不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或集中补课,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九)坚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要求,配好配强每一所学校的领导班子,鼓励优秀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思想和业务素质。严肃查处公办在职教师开办任何名目的有偿补习班行为,引导监督教师将精力投入到教育教学中。

(十)坚持把做好中小学校安全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各有关部门要共同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加强中小学生安全自护教育,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学校安全。

三、切实加强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组织领导

第3篇: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范文

月8日--9日,市教育局组织专班,通过听、看、查、访等方式,对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进行了专项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基本上能执行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但仍存在许多不规范的问题。为从根本上全面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推动学校树立全面的教育质量观,推动学校创建特色打造品牌,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学校不规范的办学行为通报如下:

一、课程、课时设置问题

(一)课表执行管理不严格。课表上编排的学科与实际所上的课不一致,且教导室没有调课记录,如顾家店中学检查时八(1)班第三节体育课在上物理。中学、雅畈小学、雅畈中学、小学、老周场小学班务日志记录与课表安排有出入或是记录不齐全。

(二)小学科、活动课课时被挤占、被挪用。如学校、中学体育与健康课每周只开了2节课,实验中学、中学九年级音乐课或美术课未上,刘巷中学、一中、沈家店小学、小学、小学、同意小学、小学等学校课表中的部分“地方课”、“综合实践活动课”未上,小学、小学、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地方课设置不符合设置规定。董市一中、紫荆岭学校、中学、小学、小学、泰州小学等学校的活动课分课表、专题教育内容安排表不详细,且任课教师多为语数外教师,综合实践活动课、地方课、校本课和课外活动的教学难以落实。

(三)课程表编排不规范、不科学。一是将综合实践活动课、地方课、校本课和课外活动的具体内容直接纳入学校总课表中,而不是另外在总课表下去编制,总课表中出现诸如京剧、写字、信息技术、专题研究、专题教育等名称。二是忽视学生身心活动规律,把活动课安排在上午第二节,语数外学科排在下午,如蒋家冲小学下午第三节排有语文课。另外,课表中出现一名教师同时在两个班上课的情况,如顾家店中学。

二、作息时间问题

(一)少数学校就餐时间安排过短,不能保证学生就餐需要。中学、中学、小学、实验中学、学校等不同程度存在这一问题。

(二)晚自习没有执行市教育局的规定。大多数小学没有落实晚自习安排一节活动课的规定,而是两节均为自习课,如同意小学、泰州小学、金龙寺小学、青龙山小学、勤丰小学、小学、小学、雅畈小学、蒋家冲小学;部分初中学校晚自习超时,如学校、中学、百里洲中学住宿学生有三节晚自习或是时间过长。蒋家冲小学一、二年级布置了家庭作业。

(三)部分学校安排了中自习。如刘巷中学中午给学生布置明确的学科学习任务,班主任负责维持秩序。中学也存在中午自习的情况。顾家店中学周日下午2:20学生到校自习,教师负责管理。

三、考试管理问题

考试管理方面,部分学校不能严格落实市教育局文件要求,如学校、刘巷中学、顾家店中学、一中、小学有月考,中学、同意小学有单元考试,泰州小学、董市小学、小学、关庙山小学、金龙寺小学、小学、小学、蒋家冲小学、雅畈小学、小学有期中考试。董市一中、雅畈中学、小学、蒋家冲小学考试后对学生进行了排名。

四、教学组织问题

一是有分重点班的现象,如董市二中、紫荆岭学校九年级班级间学生人数、成绩和行为习惯存在明显差异。二是部分学校存在班额偏大的情况,如小学、小学、小学个别班级人数多,教室显得较拥挤。

五、学生用书管理问题

部分学校没有严格执行“两不准”,如中学、中学学生自购的资料,有的班几乎达到人手一册;紫荆岭学校、雅畈中学、董市小学、小学、平湖小学、董市二中、小学、蒋家冲小学、雅畈中学、小学等学校有规定目录以外的教辅资料进校园问题。

六、教师行为问题

主要存在家庭作业只布置不检查、不讲评的问题。检查中,还发现教师室内上课学生室外站的现象;访谈中,反映有教师为学生代购资料、学生找老师补课的现象。

以上问题的存在,学校校长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在此,市教育局对上述学校予以通报批评,责成前面点名的学校于月28日前上交整改方案,加强整改,一周后上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市教育局再予复查,根据此次违规和整改情况按《办学行为日常管理评价细则》予以扣分,并作处罚。此次没有检查或检查没有被点名的学校,要对照办学行为规范要求,认真自查,自觉整改。

第4篇: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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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浏览 索引号: 003067892/201601-00050 机构: 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16/1/21 文号: 马教秘〔2016〕16号 信息分类: 科技、教育 有效期: 关键词: 关于凤阳县府城小学违规征订教辅材料等问题的通报 语种: 在线链接地址: 相关信息: 信息格式: 名称: 关于转发《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凤阳县府城小学违规征订教辅材料等问题的通报》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凤阳县府城小学违规征订教辅材料等问题的通报》

各县、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民办中学:

第5篇: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范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4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郑政〔2011〕6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切实解决当前学前教育“入园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实行政府主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区政府负责统筹全区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区教体局作为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要将学前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负责统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审计、编制、社保、国土资源、房管、城建、卫生、税务、城管等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二、规范幼儿园的行政许可、执法制度

颁发办园许可证并每年组织一次复核审验,区教体局负责各类幼儿园的行政许可。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料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擅自办园、擅自招生、擅自制定收费规范,不符合安全、卫生规范的非法幼儿园,由区政府牵头区教育、民政、卫生、发展和改革、工商、公安和辖区镇(办)组成联合执法组,依法取缔。一年内,依据《市民办幼儿园基本设置规范》由区教体局对民办幼儿园进行重新审核。

三、健全幼儿园等级评审机制

对全区幼儿园实行统一的等级评定制度和升等奖励措施,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依据修订完善后的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方法》和等级评定规范。鼓励民办幼儿园上等级、创示范。

四、启动学前教育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计划

凡依法设立、质量保证、执行不高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规范、招收本行政区户籍3-6岁适龄儿童的民办幼儿园,自2011年起。以招生人数及上年度区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规范,由区财政局会同教体局实行一定比例的生均公用经费补贴。具体方法和比例由区政府确定。

五、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

结合布局调整,区政府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优先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要实施“乡镇中心幼儿园创建工程”2015年,全区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公办园比例达到100%积极建议公办幼儿园在各行政村直接举办分园或教学点。

六、加强乡村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经济适用房土地时,要把幼儿园建设纳入城区整体布局规划。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安排好幼儿园用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2015年,建设住宅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公办比例达到60%

七、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支持高校、大型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

八、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

第6篇: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范文

市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市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xx-2013年)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工程。为普及我市学前教育和提高学前保教质量,促进我市学前教育规范、优质、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xx〕6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xx〕30号)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发展现状

(一)全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学前教育发展以县、区管理为主,有公办幼儿园、集体(部门)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三种办园模式。至20xx年9月,全市有各级各类幼儿园412所。其中公办幼儿园40所,主要为市(县、区)级机关幼儿园和小学附属等资产国有的幼儿园;集体(部门)办园35所,基本是校产属公有,办园经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337所,办园经费由举办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全市省一级幼儿园8所,市一级幼儿园48所,县(区)一级幼儿园84所。在园教职工总数11292人,专任教师6421人,教师学历达标率90%以上。在园幼儿数为107399人。全市学前教育毛入园(班)率82.4%,其中惠城区89.2%,惠阳区90.2%,惠东县75.5%,博罗县80%,龙门县63.3%,大亚湾开发区85%,仲恺高新区90%。

(二)全市学前教育发展情况。

全市学前教育发展与教育强市发展不相协调,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均衡。学前教育的资源总量与学校教育发展、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相适应。一是县城、中心区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乡镇学前教育毛入学率只有70%左右,农村学前教育毛入园率不足30%。二是县城、中心区学前教育发展水平较高,市一级以上幼儿园大部分分布在县城和中心区。乡镇、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水平低,办园条件和师资力量都比较差,设施设备不完善,存在“保姆式”和“小学化”的倾向。三是公办幼儿园比例小,优质幼儿园少。近几年,学前教育新增学位主要是以社区、小区建设配套举办的民办幼儿园为主,无法满足群众入公办幼儿园、入优质幼儿园的需求。四是各级财政对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少,各级政府投入基本上只保障公办幼儿园的办园经费,其他幼儿园基本上没有投入经费,办园经费全额由群众负担。

(三)全市学前教育发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加强政府统筹管理,突出政府主导责任,理顺教育部门归口管理,完善各级财政对学前教育经费投入的保障机制;二是大力推进每个乡镇建设1所规范化公办中心幼儿园、行政村独立办(联办)幼儿园工程,提高乡镇、农村幼儿入园(班)率;三是县城(中心区)新建、改建、扩建一批规范化优质幼儿园,确保学前教育有足够的学位,并且逐年提高公办优质幼儿园的比例;四是规范办园管理,加强幼教师资队伍建设,提升保教质量。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升华惠民之州,建设幸福为出发点,遵循儿童身心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将学前教育列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重点任务,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全市学前教育规范、优质、快速发展,构建全市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

三、工作目标

构建政府主导、多元并举、优质协调、充满活力的学前教育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到2013年,基本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幼儿园学位基本能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实现办园条件规范化、保教工作科学化,实现学前教育三年大变化。

——20xx年:完善以县、区为主的县城(中心区)、乡镇、部分行政村三级学前教育的发展管理模式。科学规划县城(中心区)及社区、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建小区配套普惠性幼儿园。推进乡镇规范化中心幼儿园建设,合理规划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行政村幼儿园。龙门县60%以上的乡镇,其他县、区90%乡镇建设好1所规范化中心幼儿园。乡镇规范化中心幼儿园公办性质比例达到20%以上。

——20xx年:全面启动县城(中心区)及社区、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推进至3000户居民社区配套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工程。推进常住人口规模达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幼儿园建设工程。全市乡镇中心小学以上学校取消学前班。全市100%的乡镇建成1所规范化中心幼儿园。乡镇规范化中心幼儿园公办性质比例达到50%以上 。

——2013年:基本完成县城(中心区)及社区、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任务,完成至3000户居民社区配套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工程。全市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93%以上,县城以上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95%以上,乡镇、农村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90%以上。全市规范化幼儿园比例达60%以上,全市80%以上的乡镇建成1所规范化公办性质乡镇中心幼儿园。常住人口规模达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90%以上建成村级幼儿园。保教质量和科学育儿水平明显提高,全市建成30所科学保教示范园。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

1.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学前教育坚持以县、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县(区)、乡镇(街道)分级负责,教育部门归口管理。市政府负责宏观规划全市学前教育发展,制定相关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的组织实施、统筹规划、资金筹措、园舍建设、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承担发展农村和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建设并办好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筹措办园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办园安全和膳食管理。市教育局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规划、政策指导和协调管理,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县、区教育局对辖区内幼儿园要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责任落实。要健全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市、县(区)政府要成立由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民政、卫生、安监、食品药品监督、质检、工商、物价、妇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3.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市、县(区)教育部门主管学前教育工作,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统一管理,进一步充实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动态管理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和落实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财政政策。税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扶持学前教育发展的税收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政策。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食堂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卫生防病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管、质检、消防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依法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会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二)实施学前教育“扩容普及”工程。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突出公益性和普惠性,大力加强幼儿园建设,切实增加学前教育公共资源,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需求。

1.新建、改建、扩建一批普惠性公办幼儿园。各地要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原则,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对辖区内公办(集体办)幼儿园重新登记造册,切实办好现有公办幼儿园。力争到2013年,全市公办幼儿园占比达30%以上。各地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资产属于国有的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不得将公办幼儿园出租,已出租的合约期满后要收回。完善公办幼儿园招生管理、普惠性幼儿园收费管理和学前教育公共资源分配机制,促进教育公平。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办幼儿园,要参照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进行建设。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教育资源,要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办幼儿园以县、区财政投入为主,省、市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2.加快推进农村幼儿园建设。各地要加大农村学前教育投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发展的变化情况,科学测算学位供求,合理规划、布局和建设农村幼儿园,并不断改善农村幼儿园办园条件,充实教具、学具、玩具。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标准。每个乡镇要建设1所规范化中心幼儿园,中心小学附设的乡镇中心幼儿园要逐步剥离,独立建制,并合理配置公办幼儿教师。20xx至2013年,落实省对欠发达地区规范化公办乡镇幼儿园建设扶持政策,市财政支持欠发达地区建设规范化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鼓励村集体举办普惠性幼儿园。常住人口规模达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要独立举办幼儿园,小村可采取联合办园或作为乡镇中心园分园等形式举办幼儿园。鼓励镇中心幼儿园举办分园。

3.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各县、区要根据当地幼儿园入园需求和民办幼儿园状况,制定《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暂行办法》,优化新建民办幼儿园的规模和布局。要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或返还收费、落实国家有关扶持教育发展的税收政策等方式,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园。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财政资助、减免收费(含国有资产占有费、物业管理费)、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积极扶持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并按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相关费用。民办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减免排污费。有条件的县、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财政资助的方式,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补贴,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4.规范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城镇住宅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和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建成后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县、区政府统筹安排,归口教育部门统一管理。教育部门要及时主动做好接收和管理工作,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产属国有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要办成公办幼儿园。大力推进社区普惠性幼儿园建设,鼓励多元化办学,基本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要。幼儿园布局、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三)实施幼儿园“规范促优”工程。

1.规范幼儿园管理,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各县、区要完善学前教育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学前教育专职管理人员和教研人员。严格执行办园资格审核公开制度。优化幼儿园内部管理,推进保教工作科学化,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坚决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加强幼儿园教研科研工作,加强学前教研机构和教研建设,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学前教育教研网络。鼓励和支持幼儿园加强内涵建设,办出特色,力争全市创建30所科学保教工作示范园。鼓励家长和社区参与幼儿园监督管理,共同为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制定幼儿园玩具教具、图书配备和幼儿园膳食营养标准。严格规范幼儿园收费,坚决查处乱收费行为。

2.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切实加强幼儿园安全设施建设,大力开展幼儿园及周边地区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幼儿园保安人员配备,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依法开展幼儿园消防验收。加强幼儿园园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幼儿园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校车规范,确保接送安全。

3.高度重视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县(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幼儿园开展全面排查,对无证幼儿园,要指导和督促其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整改后达标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未达标的,要及时依法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开展清查无证办园整治行动,到2013年底,全市彻底消除无证幼儿园。规范学龄前儿童早期培训、教育咨询机构审批,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对违反规定经营的,由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4.推动规范化幼儿园建设。从20xx年起,凡新建幼儿园必须达到规范化办园标准。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满足残疾儿童的特殊需求,到2013年,全市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达85%以上。建立规范化幼儿园建设激励机制,对推进规范化幼儿园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予以通报表彰。

(四)实施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工程。

1.足额配备各级各类幼儿园教职工。根据省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制定我市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有关规定和核定人数,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办园规模,参照公办幼儿园岗位设置和教职工编制标准,足额配备各类人员。积极探索公办、民办幼儿园教师交流机制。

2.规范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管理。切实加强师德建设,提高幼儿教师专业水平和素质。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等有关规定,完善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教职工持证上岗制度,严格落实“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要求。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教师资格认定,园长和教师都必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受聘的园长和教师要在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完善幼儿园各类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制定教职工退出机制。中小学富余教师需经县、区教育部门组织培训并获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后,方可转为学前教育专任教师。

3.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待遇,维护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标准等,制定当地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指导意见。将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落实情况作为幼儿园年审内容。各县、区要把各类幼儿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评先评优范围,对优秀的幼儿园园长和幼儿教师,定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4.大力拓宽学前教育师资培养渠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师范专业管理规定,依托大中专院校每年招收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的幼儿师范专科班,扩大学院高中起点学前教育本、专科招生规模。重视加强对幼儿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加大面向农村的幼儿教师培养力度。

5.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训体系。各县、区要制订幼儿教师三年培训计划,安排学前教育师资培训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地区普惠性幼儿园教师培训。建立政府、幼儿园、个人合理分担的幼儿教师培训经费投入机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学前教育师资培训。到2013年,全市幼儿园园长培训率达100%,副园长、幼儿园中层干部培训率达80%以上,专任教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率达60%以上。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市、县(区)政府要成立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事业规范优质发展。

(二)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市、县(区)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20xx年起,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适比例,并且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完善公共资源分配机制,各县、区要制定覆盖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财政奖补机制,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一定的财政资助或政策支持。20xx至2013年,市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欠发达地区建设规范化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低收入家庭幼儿、流动人口子女和留守幼儿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要支持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幼儿入园给予照顾,对确实有困难的家庭减免有关费用。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形式支持幼儿园建设和设施配备。

第7篇: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范文

而现实是,目前我们的学校个体之间发展极不平衡,优质学校特别缺乏,择校现象十分严重;学校发展潜力仍然得不到充分的开掘和利用。社会意见很大。――反思教育的不均衡发展,反思教育教学质量不高或提高缓慢,积极探寻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质量持续提高的新途径,这些都已迫在眉睫,不容回避。

针对以上情况,我认为,中小学目前的变革方向应该有两个重点:“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依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以此促进学校个体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应该成为促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提升的有效途径。“依法治教”正是解决目前中小学办学未必规范、办学水平低下和办学质量不高或提高不快等问题的关键。

“规范办学”,就是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办学。它的“底线”,就是“依法办学”。

“依法治教”是“依法办学”的基础和保证。同时也是“依法办学”的具体落实和体现。

“依法治教”,在中小学的办学过程中,不应该仅仅只是体现在思想认识的意识和倡导的理论层面,而应该成为实际的行动和实践的过程。

以下从学校、教师、学生三个层面来谈谈“依法治教”在中小学办学过程中落实的一些思考和设想。

学校在“依法治教”落实方面,主要应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办学。包括办学思想、办学理念和具体的办学措施,都必须和党的教育方针相一致,都必须和国家所制定的教育法规相统一,保证国家教育意志的完整落实和贯彻。国家要求开设的课程必须开足开全,国家制定的作息时间必须遵守,《课程标准》中所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必须认真完成。总之,学校办学的自主性和创造性都必须在国家的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因为党的教育方针以及国家关于教育的规定和要求的规范是我们所有中小学办学的依据和归宿。学校应该严格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各种教育法规和文件。二是学校必须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时刻关注和维护国家赋予中小学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各种权利和责任。保证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各种法定权益不受侵犯和损害。学校要按照有关教育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并积极引导使其发挥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等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学校权益,当然不是学校主体能够独立完成的。本文在此不加赘述。)

第8篇: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范文

随着家长及学生的教育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最近十几年来,中小学生校外补习现象在我国已随处可见。如果政府相关部门对这一现象放任不管,中小学生校外补习必乱象丛生,教育的不公平必将持续加剧,进而影响整个教育行业的健康发展,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规范管理中小学生校外补习是摆在政府、教育研究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认为要规范管理中小学生的校外补习,必须先明确构成中小学生校外补习的基本要素,再有针对性地对这些要素进行有效管理。本文从中小学校外补习的主要构成要素出发,回答了规范管理中小学校外补习应由谁来管理、管理什么与怎样管理的问题。

一、构成中小学生校外补习的基本要素

构成中小学生校外补习的基本要素主要有三个:学生、教师与补习机构。学生是指参与补习的中小学生。如果从学生所补习的内容分,又可以把学生分为三类:一是为通过专业等级考试而补习的学生;二是为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而补习的学生;三是为提高学科成绩而补习的学生。教师是指为学生补习的人员。从来源不同,又可以把为学生补习的教师分为三类:一是中小学教师(本文提到的中小学教师都是指公办学校的中小学教师),二是补习机构聘任的专任教师,三是补习机构临时聘任的教师。补习机构是指为学生补习而成立的组织或场所。从补习机构的合法性来看,可以把补习机构分为两类:一是经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二是没经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其中第二类又包括两种不同类型,一类是有一定规模,但没经审批的培训机构,还有一类是个别中小学教师或其他人员自行组织的小规模辅导培训。

二、规范管理中小学生校外补习的基本策略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构成中小学生校外补习的基本要素与中小学教育的构成要素类似,但细分,构成中小学生校外补习的要素要复杂得多。从这个角度看,规范管理中小学生的校外补习,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它远比管理中小学教育复杂,并且它又是新兴的行业,或者说市场,管理无经验可循,行政部门,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更是缺少管理市场的经验。所以,规范管理中小学生校外补习,不能笼统地制定几项政策、采取几条措施,而应在全面调研、深入细致的分析基础上,针对其构成要素,分别探索、创新管理方法。

1.规范管理参与校外补习的中小学生

这里谈及的中小学生管理,着重点不是研究如何管理学生在补习期间的学习,而是说要通过管理,消除学生跟风式的补习、消除违背学生意志的补习、消除加重学生负担的补习,让学生的补习更有序、更有意义。

管理参与校外补习的中小学生的主体是中小学校与补习机构。促进中小学生有序、有意义地参与校外补习,必须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管理:一是改进中小学教学。教师要改革教法,让学生在学校更有效地学会学科知识;学校要改革课程设置,让学生能够在学校全面发展各项爱好与能力;学校要倡导教师对学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课外辅导,力争让学有困难的学生通过学校教育就能取得好成绩。如果这样,学生的学习成绩优异,各项爱好特长在学校学习中能够得到充分发展,学有困难,也能得到老师的及时培辅,那么更多的学生就没必要参与校外补习。这样的观点,并不是排斥校外补习,而是说通过学校的教学改革,学生参与校外补习的必要性降低,学生就会赢得更多自主的生活、成长的时空,减轻学生学业负担,保障学生快乐健康成长。二是教师要真实、科学、综合地评价学生,为学生、家长选择适当的校外补习提供依据。中小学生参加校外补习,很多时候是家长安排的,家长是了解自己孩子的,但由于情感因素的干扰,家长对孩子的了解往往又是带有偏见的,家长安排孩子参加校外补习常带有随意性与盲目性。正由于此,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不能只停留在学生的学业成绩上,而要对学生的个性、特长、爱好、最适合发展的方向做出真实、科学、综合的评价。这样做的意义在于学生有愿意或家长要求学生参加课外补习时,可以把老师的综合评价作为依据,选择、参加适合的校外补习,避免跟风式地、盲目地参与补习,避免家长强迫学生参与补习,也有利于补习机构能及时发现人才,有针对性对相关学生进行培养。三是补习机构与中小学校要相互融合,保证学生在学校的学习与补习机构的学习是相通的、融合的、相互促进的。这是当前最需要突破的问题,在许多人的脑海里,只有中小学教育才是教育,校外补习不是教育;管理中小学教育是理所当然的事,校外补习的管理不关自己的事。中小学教育与校外补习之间隔着一堵墙,相互不往来。这样一来,学生在学校所学的知识与在校外补习机构所学的知识可能表述不一致、衔接不起来,所学的方法、所养成的学习习惯可能各不相同、相互冲突。所以,融合中小学校与补习机构是让学生的补习有意义的关键所在。中小学校与补习机构要相互融合,首先,政府要把这两种教育看成一个整体,校外补习是学校教育的一个补充,两种教育没有高低之别、贵贱之分;其次,校外补习机构与中小学校所使用的教材要通过统一的机构审定,所有的教材要成为一个体系;最后,中小学校与补习机构要建立交流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中小学校与补习机构要就管理、教学、学生学习进行交流,保障学生在两处的学习信息是互通的,保证学生在两处的学习是相互促进的。

2.规范管理补习机构的教师

从教师的属性看,补习机构的教师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小学教师,另一类是补习机构所属的教师。

中小学教师参与补习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到补习机构任职,另一种是自己在家里或租个小地方带一个或几个学生进行补习。管理中小学教师的主体是教育主管部门。规范管理中小学教师参与补习,首先是个“能不能”的问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相关省市为了规范管理校外培训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湖南省就制定了《湖南省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其中就指出:“公办学校及其教师为民办培训机构组织生源并收受回扣、公办学校教师违规到民办培训机构兼职授课、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培训机构参股入股的,将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从这些法规、制度看,中小学教师是不能去补习机构任职的。所以,管理中小学教师去补习机构任职是简单的,只要教育主管部门让教师了解法规与制度,然后成立督查机构,对违规教师进行教育、处罚、制止就行。不过对于在自己家里或租个地方带一个或几个学生进行补习的教师,管理起来就要复杂得多。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看,只要教师参与了营利性的活动就是违规的,但教师带几个学生在家里或其他地方补习,许多事实无法查,也无法查实,如有没有收费,是不是教师主动要求学生补习,甚至教师有没有组织学生补习等。也许正由于难查处,在一些地方的管理法规制度中就回避了这类情况,如,《湖南省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就回避了这一类情况,只明确在培训机构任职的教师将受到处罚。这样一来,就失去了对在自己家里或租个地方带一个或几个学生进行补习的教师进行管理的政策依据,所以,目前很少见到管理这类教师的具体实践。在这样的现实面前,如果想力求对在自己家里或租个地方带一个或几个学生进行补习的教师进行管理,笔者认为,只可能做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教育,教师不能为了私利而强迫学生补习;二是严肃查处、公开处罚为了私利而违背师德的行为。如强迫学生参与补习;歧视不参加补习的学生;课堂上不突破重点难点,补习时再解决重点难点等。

补习机构所属的教师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补习机构聘任的专任教师,另一类是补习机构从社会(非中小学)上聘请的临时教师。补习机构是这两类教师的管理主体。管理补习机构所属的教师,一是要管好“准入”。不管是专任教师,还是从社会上聘请的教师,都必须要有教师资格证。这一点,对于专任教师,补习机构还是重视的,但对于从社会临时聘请的教师,却往往忽视了这一要求。认为只要有特长,如在歌唱、绘画、舞蹈等方面有一定的成就,就可以把这样的人员聘为教师,这其实是一个误区,对于中小学生来说,一个教师不仅需要专业素养,更重要的还需要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严格地说,没有教师资格证的人,是不能走上教学岗位的。二是要管好“培训”。补习机构不能只是用教师,而要不断培训教师,促进教师成长。当前社会正规的教师培训并没面向补习机构,造成补习机构的教师培训的途径不多,这是迫切需要改革的。三是要管理好“稳定”。补习机构存在最大的师资问题,就是师资不稳定。稳定的教师队伍才能保障良好的教学效果。要稳定好补习机构的师资队伍,政府与补习机构必须共同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政府要把教师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补习机构的教师与中小学教师要一样能够评先评优、评聘职称职务;第二,政府要打通师资流通的体制,平等对待中小学教师与补习机构的教师,想办法让公办教师与补习机构内的教师相互流通起来,让补习机构的教师也拥有像中小学教师一样的身份;第三,补习机构要提高教学质量,形成规模,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第四,补习机构要营造温馨、团结、向上的团队,给教师一个稳定而幸福的精神之家。

3.规范管理补习机构

补习机构有两种类型,即经行政审批了补习机构与没经行政审批的补习机构,对于不同类型的补习机构应有不同的管理办法。

管理行政审批了补习机构,要坚持“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明确管理的主体,主管理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一是合理布局。尽管补习机构的发展与淘汰主要由市场的调节而定,但补习机构合理的布局,有利于区域内的补习机构合理竞争、有序发展。所以管理部门对区域内的补习机构的设立要有规划,按规划审批。

二是规范补习机构的办学行为。如要求补习机构严格按照一证、一校、一牌、一址规范办学,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补习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必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补习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确保教育教学的质量;补习机构必须建立并完善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依法开展办学活动,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增设办学层次、类别、范围;补习机构不得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补习机构不能如“包学会、包过级、包考多少分”等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以此为诱饵吸引生源,骗取钱财;补习机构不能出现巧立名目收费、只收费不开票等违规收费问题。政府要把补习机构纳入到教育督导体系中,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对补习机构的办学行为进行督查,对补习机构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是科学评价。中小学生校外补习已成为一大市场,补习机构是通过市场的优胜劣汰法则决定其发展与存亡的。但什么是优,什么是劣,不能没有标准,不能由补习机构说了算,而需要一个公正、科学的评价,评价的责任就是主管理补习机构的部门。所以,每一年度,补习机构的管理部门应从补习机构的办学条件、规模、师资力量、办学业绩、办学特色等方面做出科学的、综合的评价,并把评价的方法、内容、结果公布于社会,为补习机构的发展提供动力与方向,督促补习机构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的利益,也为家长、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补习提供可信的依据。

未经行政审批的补习机构,是非法的,但不能说没经审批,就不必管理,相反,而要加大力度进行管理。因为没经审批的补习机构教育质量难保证,有可能损害学生的利益,有可能扰乱补习市场,有可能给社会带着不安定的因素。审批了的补习机构在政府的相关法规制度中明确了由审批部门管理,没审批的由谁来管理?这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充分地协调与配合,如由教育、人社、工商、民政等部门成立管理办公室,专门管理没经行政审批的补习机构。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帮扶引导。管理机关要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让这些补习机构的负责人理解国家的政策、法规。对符合办学标准及要求的补习机构,允许其按审批权限及法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并在履行完民办教育机构设立相关审批程序后,颁发办学许可证。

二是要严查取缔。管理办公室要主动出击,深入到社区、街道、乡镇进行排查,不要等他人来举报,等出现了安全问题或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才去了解督查处理,对于不具备办学基本条件或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补习机构,一定要严肃查处,立即取缔。

在没经行政审批的补习机构中还有一类,它由个别中小学教师或其他人员在自己家里或租房组织的辅导培训,这类补习有些是由其他社会人员组织的,但更主要的是由中小学教师组织。这类补习有其特殊性,首先,隐秘性强,它不像正规的补习机构显山露水,但它又无处不在;其次,某个补习点的规模小,但从整个社会而言,它的规模又很大;最后,参与某个补习点的学生不多,但教师的收益不少。这类补习不正规,补习的质量难保证、收费没章法,参与补习的个别教师月收入上万,远远超过其工资收入。这样的现实降低了教师正常教学的激情与精力,给整个中小学教师队伍造成了许多不良影响。这类补习确实需要管理,但如何管理,又难以找到有效方法。笔者认为,如果要有效管理这类补习机构,首先政府要对国家的相关政策做出明确的解读,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那么,教师是不是只要从事、参与营利性话动就违反国家规定?如果教师私自组织学生补习违反了国家规定,那么教育主管部门对教师私自组织补习的行为就是取缔、查处;如果不违反国家规定,那么教育主管部门就只能从以下两个方面对教师进行管理:一是要求教师高质量地组织好培训;二是尽力培育这些个体的培训,让这些还处在成长阶段的补习机构不断成长壮大,让补习这个大市场通过优胜劣汰来决定这些还微小的补习机构的存亡。

第9篇: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严治教、依法治校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狠抓落实,重在治本,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努力构建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教育规范、协调、持续发展;深入推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守信践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中小学规范收费工作成果进一步巩固,高校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违规收费行为得到坚决、及时查处,基本形成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人民群众对教育收费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三、主要任务

1.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解决公办义务教育“择校”问题。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加强城郊对口支援,促进区域内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各区县要通过教育资源优化组合,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作用。积极改善相对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促进内涵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办好每一所学校。坚持依法办学,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免试就近入学政策,采取积极措施逐步化解公办义务教育“择校”矛盾。不得以举办重点校、重点班、实验班为名行乱收费之实。做好来沪务工人员子女符合在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条件的享受本市学生同等待遇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订解决公办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市教委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区县进行专项检查。

2.继续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逐步降低择校生招生比例和收费标准。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限钱数、限分数、限人数”的“三限”政策,不得在“三限”生之外以任何名义违规招生、收费。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认真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从今年秋季开学起,降低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另行发文)。

3.巩固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成果,保持高校收费政策的稳定。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严格执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高校招生环境综合治理,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严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高校招生,严厉打击各种招生欺诈行为。加强对民办高校、独立二级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管,严肃查处违规招生、违规乱收费的行为。

继续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702号)等国家关于高校收费的政策规定,不得收取未经国家和本市批准的各种费用。今年,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将共同制定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本市高校学费、住宿费等项目的收费标准将稳定在20*年秋季水平,不得提高。今年本市普通高校按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实行收费。

4.继续做好转制学校的清理和深化改革工作,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停止审批新的转制学校及其收费标准,禁止公办学校以转制为名或假借办分校、实验校(班)名义乱收费。年内基本完成义务教育转制学校的清理和深化改革工作。

5.严格规范代办、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和不盈利原则。进一步完善学生自愿参加的代办收费操作程序,细化操作措施。学校提供正常的教学活动和管理所必须的服务成本由公用经费列支,不得向学生收费。严禁学校强制代办、服务和收费。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课外活动,继续实行由区县控制总量、学校要做好事先征求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上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公示后书面征得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意见、按规定做好收费和管理使用、结算(“多退少不补”)等工作程序;学生因德育教育、观摩爱国主义教育影片而产生的门票、电影票等费用在公用经费中支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商业保险、订阅报刊杂志、购买校服等。取消不必要的等级考试及其收费项目。严禁收取教辅材料费、学具费、体检防疫费等代收费,严禁收取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高校代收费必须坚持事先告知和学生自愿的原则,实行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由政府对学生实施的公益性活动不收取费用,严禁各类商业推销活动进入学校。

6.加强对学校补课办班行为的管理,继续实行“五个严禁”。严禁学校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或以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办学名义,动员、组织、强制或变相强制本校学生参加各类收费的课外办班。严禁学校为各类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做宣传或在校内张贴、发放招生广告、宣传资料等。严禁学校以本校学生为对象与外单位开展有收费行为的合作项目。严禁中小学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包括以高等学校或高等学校院系名义举办的)对中小学生的办班收费补课;不得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收费补课。严禁将校舍租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学科类补课班;不得以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实验班或特长班为名向学生加收费用。

7.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严禁违规推荐使用教辅材料。加强对教材编写内容的管理,完善中小学教材审查工作制度,严格控制中小学教材的品种和数量,加强中小学教材选用和征订发行工作的管理。完善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核定中小学教材价格,研究限制教材印张过度增加的措施。完善图书、教材、教学用品等供销采购制度,严禁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继续开展中小学教材循环使用的试点工作。

严禁学校为学生统一订购或推荐使用教辅材料,禁止搭配征订和发行市教委规定目录外的书籍。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出版、发行教辅材料行为,坚决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的现象。

8.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力度。在继续落实原有帮困措施的基础上,对“两免一补”对象在校期间的生活费、课本费补助政策继续执行,同时在保持帮困助学经费总量不减的前提下,加强对各类代办、服务收费的减免。认真落实中职和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制度。帮困助学不与学生的学习成绩挂钩。

四、工作措施

1.加强思想教育。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和教职员工经常性、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学校领导以及学校收费人员收费政策与规定的业务培训,统一认识、提高思想、振奋精神,自觉做好规范教育收费工作。

2.加强教育经费投入。各区县政府要贯彻落实《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加政府对教育的投入,依法达到“三个增长”。在降低和取消有关收费项目后,各区县政府要确保各级财政追加拨款和配套措施落实到位,在财政经费上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在加大市财政对经济确有困难区县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要确保转移支付的教育经费足额用于教育事业。

3.加强教育收费公示。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示教育收费有关政策规定和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并指导和督促学校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学校要按照市和区县规定的公示内容和要求,通过公示栏、公示牌、校园网、招生简章、缴费清单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全面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投诉电话等内容,提高收费的透明度。收费公示栏、公示牌等要设在学校醒目处,长期公示,并加强公示内容的动态管理。

4.加强向社会各界宣传沟通。采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宣传教育收费的政策和规定,使他们了解、参与、监督和支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继续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宣传教育收费政策、介绍教育收费情况、承诺执行收费规定、听取收费工作意见”的制度,重点加强向社区、学生家长的宣传和沟通力度,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在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开展政府诚信、政务诚信活动,逐步推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向社会及学生家长公开承诺制度,扩大群众参与面和社会监督的范围,努力营造良好的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氛围。

5.加强学校财务和收费工作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合理编制预算,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各类公办学校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财政(务)部门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时限及时拨付经费,保证学校正常经费支出。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统筹、挪用学校收费收入,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与教学无关的其他开支。要进一步加强学校代办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财务管理,为学生代办服务收费应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并设立专帐核算。代办服务中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让利等返还的,必须如实入帐并按实与学生结算。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收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建立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制度,确保教育收费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事业。

6.加强教育收费和规范办学的督导。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今年将继续对区县政府教育经费投入和依法办学情况进行督导。重点监督检查区县政府对教育的投入,是否依法达到“三个增长”,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不因取消教育收费项目和降低教育收费标准而影响学校正常经费开支。监督检查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均衡建设情况,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执行情况,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规定执行情况。要认真落实高中阶段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政策。

7.加强监督检查。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建立平时与集中、自查与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长效督查机制。平时要认真受理群众的咨询和举报,做到“五个到位”:相关人员职责到位、咨询问题答复到位、举报问题查核到位、违规问题处理到位、违规责任追究到位。在今年秋季开学后,继续组织开展对全市中小学生家长有关教育收费问题的问卷调查活动;继续对全市高校、区县、中小学校组织开展规范教育收费联合大检查,今年要加大对转制学校、民办学校、独立二级学院等收费情况的指导检查。制定下发*市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对于违规收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乱收费典型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除清退违规收费、给予有关人员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外,继续执行“凡有违规收费行为的人员,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个人综合先进和提升校长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凡有违规收费的学校,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综合性先进和示范性学校的资格”的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