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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论文精选(九篇)

消费者维权论文

第1篇:消费者维权论文范文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3-0035-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联系的一部法律,该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几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其中有很多问题已经充分暴露出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着理论上的误区和条文上的缺陷,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法律修订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一、国家保护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是指国家有义务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经济势力和经济地位存在着事实的不平等,因此,如果没有国家对于消费关系的干预和介入,任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自我平衡和维护各自的利益,消费者的权益根本无从得以保护和实现。因此,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需要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对消费者给予必要的保护。各国消费者政策法充分认识到国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无不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国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负有责任。例如,日本《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第2条规定:“国家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和实施消费者保护综合性政策的职责。”第6条规定:“国家为达成本法的目的,应制定或修订有关法令”“政府为达成本法的目的,应采取必要的财政措施。”第二章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措施,更具体规定了国家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应采取的具体措施。韩国《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规定:“为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及促进生活消费的合理化,国家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并切实加以施行。”第二章也以专章规定了国家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应采取的主要措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条明确宣示,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和义务。第四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主要包括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三个方面。

二、社会保护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在当今消费社会中,人人都是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保护每个人自己的利益,就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问题,不是个别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问题,而是消费者群体利益与经营者群体利益的问题,因此,消费者问题是一个全社会的问题,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保护消费者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只有全社会的参与和重视,才能真正使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全面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提高生活水平。因此,世界各国消费者保护法律中,都将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视为消费者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第1款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一)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社会中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权力和职责,社会中每个组织和个人不论其性质和地位如何,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在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中,各种消费者组织、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消费者个人都以不同的形式,发挥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监督作用,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重要社会力量。二是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工作,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在现代社会中,大众传播媒介,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力量,对社会生活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利用大众传播媒介的舆论力量,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消费知识,进行消费教育,监督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我国近几年来,大众传播媒介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每年的“3·15”活动,由于新闻媒介的广泛参与,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在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中,各种消费者组织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坚力量,因此,消费者政策法中应当特别重视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对消费者组织的建立、地位和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以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作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章对消费者组织作了专章规定。该章第31条作出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规定,从而明确了消费者组织的性质和地位。第32条规定了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包括七个方面: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等。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后,我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得到蓬勃发展,各级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组织的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消费者组织发挥更大的作用。存在的问题,我们第一,对于除消费者协会之外的其他消费者组织规定过于简陋,支持不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在第31条规定了其他消费者组织性质,与消费者协会一样,规定其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没有规定其他消费者组织的具体职能。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不是都是与消费者协会具有相同性质和地位的社会团体?其职能是否与消费者协会的职能相同?从实践看,我国的消费者协会不是完全的民间团体,而是由各级政府发起成立的半官方的组织,协会工作人员和经费由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备和提供,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属于“官办的社会团体”其他的消费者组织,则一般属于民间团体,应由消费者自愿组成,其职能与消费者协会职能也应有所不同,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消费者组织根据其宗旨和章程加以确定。对于其他消费者组织,只要其宗旨是服务于消费者,法律即应当积极鼓励并予以支持。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我国真正民间消费者组织数量很少,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发挥作用十分有限。我们认为,消费者政策法中除了应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协会性质和职能外,也应对其他消费者组织的建立、地位和职责做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同时法律中应当明确宣示,国家鼓励消费者和社会其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建立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使我国民间消费者组织能够多样化、普及化,更好发挥民间消费者组织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对于消费者组织的权利规定不够充分

消费者组织,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虽然不可能直接拥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所享有的公权力,但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应当适当扩大消费者组织权利,特别是扩大消费者直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消费者集体利益的权利。对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应当允许消费者组织直接对违法者享有诉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组织只有支持受损害消费者提讼的权利,而没有直接对违法行为提讼的权利。例如,对于经营者虚假广告或者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只有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才可以提讼,在消费者不提讼的情况下,消费者组织无权提讼,这极大的限制了消费者组织所可能发挥的作用。目前,很多国家的消费者保护法都赋予消费者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讼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借鉴国外的规定,赋予消费者组织对违法行为提讼的权利。

三、消费者自我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国家和社会固然有着很重要的责任,但消费者自己更应当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是指消费者应当通过积极接受消费教育,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获得丰富的商品和服务知识,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如果具备丰富的商品和服务知识,就可以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中鉴别假冒伪劣商品和不安全的服务,正确作出选择,避免和减少因对商品和服务缺乏必要的知识而受到损害;消费者如具有较强的权利意识,充分了解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和经营者所承担的相应义务,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就可以较好的行使权利,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能选择正确的解决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国家和社会是外在帮助和支持力量,只有消费者自己积极行动起来,才能结合国家和社会力量,真正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因此,各国消费者政策法在规定国家和社会保护消费者责任的同时,通常也强调消费者自己应当积极行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日本《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第5条规定:“消费者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须自行修得有关消费生活之必要知识,并采取自主、合理的行动,以促进消费生活的安定及改善。”韩国《消费者保护法》第4条规定:“消费者应主动吸收专业知识以维护安全利益,并可采取自主、合理的行动以促进消费者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条第2款也规定:“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向前推进,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将会更加完备、高效。

参考文献:

[1] 吴太轩,叶明.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现状与完善[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6(9).

[2] 董文军.平等视野中的消费者权利研究[D].吉林大学,2006.

第2篇:消费者维权论文范文

为隆重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县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会。“3.15”是广大消费者自己的节日,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广大消费者致以节日的问候!向辛勤工作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线的同志们表示亲切的慰问!向一直以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过去的一年,我县的消费维权工作在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效。“一会两站”建设步伐加快,全县成立了17个分会,285个农村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分别占全县25个乡镇中行政村(社区、街道)的60%、46.2%。制定了《关于开展“所村挂钩”活动的实施方案》,将“一会两站”工作融入“所村挂钩”活动。全系统接受消费者咨询1690人次,受理消费者投诉202件,调解处理消费纠纷198件,处理举报案件31起,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54.6万元。消法宣传工作丰富多彩,积极开展送法下乡活动,购买《农民法律知识读本》和《农民法律政策知识手册》1000本,通过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发放到农民手中。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放百场电影、送百次法规活动,到基层“两站”向农民宣传消费常识和“一法一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采取局所联动“四包四签”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实施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六九”工作机制,做到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包保到人,责任到人,落实到人。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开展农资打假,查处各类违法违章经营农资案件61起。对符合条件的416户进行了规范,对评为a级150户、b级260户、c级5户、d级1户实行了分类监管制度。一年来,县消协全面履行消协职能,创造性地开展各项活动,为构建“诚信经营、理性消费、依法维权、和谐幸福”的消费者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普及消费知识,提高维权意识,共创和谐的消费环境,下面我就如何开展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和今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几点要求。

一、突出主题,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今年的年主题是“消费与责任”。 年主题指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企本文来源:文秘站 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承担起《消法》规定的经营者的十项义务和有关社会责任,在创造企业利润的同时,要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利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市场监管的主体,应认真履行市场监管的职责,进一步加大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是市场的主要消费主体,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同时,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科学、合理、文明消费。新闻媒体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充分发挥消费维权舆论监督的责任。县广播电视台、县公众信息网和《寿州》要与县消协紧密合作,做好消费维权新闻宣传选题规划,组织消费维权新闻宣传采访活动;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费维权好新闻评选活动”,调动新闻媒体消费维权宣传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消费维权信息定期制度,强化消费维权新闻宣传工作。

县乡人民政府、各执法部门、消协组织、工商企业和新闻媒体要紧紧围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大力开展消费指导和消费教育活动,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科学消费知识,引导科学、合理、文明消费,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履职,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

消协组织要以《良好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导则》为依据,组织企业培训,提高企业对商品和服务的责任意识;研究制定企业诚信承诺的标准和条件,组织企业广泛开展诚信承诺活动,推动企业切实承担起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进一步推动企业建立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及时有效解决各种消费纠纷,以和解促和谐,以和谐促发展;以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商品房、汽车为重点,继续加强对商品的社会监督;以银行、保险、交通、 电信、供电等公用服务为重点,继续加强对服务行业的社会监督;以食品、药品、家电、农资为重点,进一步做好农村消费维权工作。

三、完善维权网络,提升消费维权效能

我县的农村消费维权网络已初具规模,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覆盖全县达50%以上,形成了“政府领导、工商消协为主、乡村共建、群众参与”的寿县模式。各级政府和工商、消协要继续巩固“一会两站”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一会两站”建设,扩大维权网络的覆盖面,不断提升12315维权效能,构筑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拒假、打假防线,认真抓好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消费投诉,满腔热忱地提供消费咨询服务,尤其要妥善处理好涉及农民利益的群体性投诉,为农民增收、农业增产服务,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四、加强领导,大力开展消费市场监管

各级政府要依法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和房地产、旅游、医疗、药品、公用企事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执法,通过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短斤缺两、虚假广告等扰乱市场行为,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对已出现的问题要积极进行调查处理,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五、齐抓共管,共创和谐的消费环境

第3篇:消费者维权论文范文

一、广泛深入宣传贯彻《消法》和《条例》

市消协充分利用社会舆论和传媒,宣传贯彻《消法》和《条例》。依法调解是维权的基础。强化队伍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不仅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也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促进维权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使消协整体工作上水平。

二、结合实际切实的搞好“3.15”纪念活动

根据安徽省纪念“3.15”活动组委会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整体安排,市消费者协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市工商局和市消协理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消费与环境”年主题为主线,以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为主题,以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为重点,开展了“3.15”系列纪念宣传活动。

3月15日上午,市中心文化广场人声鼎沸,热闹非凡,由市消费者协会组织的精品商品展示会和纪念“3.15”活动文艺演出活动正在进行。由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主办的大型文艺演出将全天进行演出,歌舞、戏曲、小品门类齐全,都是演职人员精心为“3.15”纪念活动编排的节目。参加精品展示会的汇源皖露矿化纯净水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中医院、美菱太阳能、供电公司、金龙鱼色拉油等企业在此设立的展位和咨询服务台,吸引了大批消费者,企业工作人员接受消费者咨询,现场为消费者服务。企业通过现场展示,进一步提高了自身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 通过这次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生产者、经营者的依法经营意识,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履行消协职能,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广大人民群众是消费的主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说就是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消协的工作说到底就是对人的工作,它涉及到千家万户,衣食住行这些基本的“小事”,但是群众利益无小事,维权无小事,因此,市消协在调解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到“四个一”服务,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坐、一杯茶水暖心、一个满意的答复。上半年消协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3件,接受消费者咨询2637人次,调解成功率达97%;有效地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业务学习,强化制度建设

消协一直坚持每周两次的学习制度。学习内容既有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又有当前时政理论的了解,专业知识的普及,还有对近期所办案件的汇报,交流好的做法,讨论疑难问题。这样做一是改进了工作作风,克服上班不在岗,投诉不见人和办事拖拉的现象。二是便于大家凝神聚力,集思广益,提高办案的效率,三是办案透明,实行阳光操作。市消协严格按照中消协的投诉导则的规定,对简单的投诉案件的办理不过当天,对复杂案件的办理不过30天。实行首问负责制,件件抓落实。

目前市消协已实现了与省消协的网络连接,并通过网络上传信息、报表、受理在线投诉、消费警示,开设网上论坛等,及时解答消费者提出的问题。充分发挥网络的效能优势,提高了维权能力。

五、下半年工作打算

1、精心组织好消协换届工作。根据维权新形势、新情况,市消协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使新一届消协的组成单位、组成人员更体现大消协观念,进一步整合消费维权资源。

2、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要积极向中消协、省消协杂志、《拂晓报》等媒体投稿,广泛宣传消协职能,展示**消协形象,扩大社会影响。

第4篇:消费者维权论文范文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公益诉讼;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2

受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纷纷通过构建公益诉讼制度,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入,我国也亟需在金融消费领域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本文立足实际,通过实证的研究方法论述我国金融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必要和可行性,并对构建金融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提出相关建议。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制度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是与私益诉讼相对的,其含义是“原告代表社会集体利益而非个人利益而”。①在古罗马时期,由于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分,因而请求权和诉权未能明显区分,公益诉讼包含请求权和诉权双重属性。随着现代法律制度不断进步发展,特别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制度的建立,公益诉讼含义也发生了变化,一般认为,公益诉讼是指特定机关、组织和个人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益利益以及不特定他人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不特定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有权法院提讼,由法院依法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二)公益诉讼的特征

1.诉讼目的的公益性。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最大的区别在于诉讼目的,原告提讼目的或者说在诉讼中保护对象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不特定他人利益,通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从而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

2.诉讼原告的不确定性。主体可以是与涉诉案件无直接关系的不特定主体。凡是侵犯公益诉讼可诉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的组织及个人(适合原告)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无需受到“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限制。

3.判决效力的广泛性。私益诉讼解决的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公益诉讼涉及到的利益,一般来说具有公共性和集合性,加之受害者不确定,实际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未必全部参与到诉讼中,而是由法律授权的组织或个人代表受害人进行诉讼,法院作出的判决对未参加的诉讼的受害人产生同样的效力。

4.诉讼当事人双方力量的不平衡性。公益诉讼的受害者一般是欠缺专业技术知识、财力微薄公民个人,而被告一方往往是掌握着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实力雄厚的组织,相对众多弱小受害者,不管是在对专业的掌握上还是物质财力方面,被告具有明显的优势,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不平衡性。

二、构建金融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制度必要性

(一)填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空白

首先,未对金融消费者概念进行科学、规范界定,缺乏适用《消费者公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理论基础。现行《消法》虽然在第二条对消费者的内涵作了规定,但是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进行股票投资等金融消费是不是属于“生活消费”,在理论上还存在争议。其次,缺乏可操作性维权规定。《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虽然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了宗旨性规定,但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可诉性规定,导致了金融消费维权依据不足。最后,法律滞后性的特点导致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规空白不可避免。

因此,构建金融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广泛聚集社会资源参与金融消费维权,激发社会各界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思考,从而推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二)弥补“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存在缺陷

“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模式促进了金融的改革和发展,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这种分业监管模式的弊端也阻碍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一方面,分业监管模式存在监管“真空”。由于监管对象业务的特点,目前只有人民银行在县级有分支机构,而证券、保险监管部门分支机构只延伸到地级市,存在监管“空白”。另一方面,现行的监管模式缺乏监管协调性。部分金融消费权益纠纷涉及到两个监管部门,甚至三个监督部门,目前“各司其职”分业监管模式,导致协调机制不健全、不顺畅,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

因此,构建金融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健全“一行三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填补金融领域监管的“真空”,弥补“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存在缺陷,有效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破解金融消费维权难题

金融消费维权受到“信息不对称性”、受害者人数不确定、司法资源有限等因素制约,构建金融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成为必然。一是金融业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不断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而金融产品具有专业性,一般消费者不能充分认识金融产品的属性和特质,缺少风险判断能力。二是金融消费具有广泛性,消费者人数不确定,具有潜在公益的性质。金融产品消费者遍及全国,一旦侵犯了部分消费者合法权益,将可能扰乱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影响到社会稳定。三是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和降低维权成本。公益诉讼由法律授权的组织或个人代表金融消费者提讼,法院集中审理,判决效力扩张到未提讼而受到同样损害的金融消费者,节约司法资源,降低金融消费维权成本。

三、构建金融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制度可行性

(一)公平正义价值追求为构制度建讼奠定法理基础。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最高理想,是人类社会最终的价值追求。而保护弱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实现这一价值追求的根本途径。如上述所述,由于金融领域专业性强,金融消费者与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之间不仅在专业素养存在较大的悬殊,而且金融机构不管是在财力还是诉讼技巧上都具有较大的优势,面对如此强大的“对手”,必要给“弱者”适当的“救助”,才能使双方相对平衡。随着我国依法治国不断推进,公平正义价值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举措不断改进,为构建金融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

(二)现行法律制度为制度构建提供法律依据。虽然目前我国未有明文规定在金融消费领域适用公益诉讼制度,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为构建金融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制度依据。在程序方面,新修订的《民事诉讼》第五十五条明文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机关和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讼;在实体方面,新修订的《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不管是在实体法还是在程序法,现行的法律为构建金融消费公益诉讼提供制度依据。

(三)“一行三会”金融消费保护局的成立为制度构建提供事实依据。“一行三会”相继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虽然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下“一行三会”各司其职,但保护局的主要职能和宗旨是一致的,就是为了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基于其职能,“一行三会”可以作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在日常的监管中,保护局一旦发现存在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讼,从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因此,“一行三会”金融消费保护局的成立,为构建金融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制度创设了适格原告。

(四)世界各国的金融消费公益诉讼制度为制度构建营造良好的环境基础。纵观世界国家和地区,但凡金融发展水平比较先进,都构建了金融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制度。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无论银行业、证券业还是保险业都可以进行集团诉讼;法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法典》建立金融消费者团体诉讼资格登记制度;德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金融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制度,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商业条款法》、《不作为之诉法》、《法律服务法》等法律中规定了消费者团体诉讼;我国台湾地区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法》和2003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构建了较为完备的金融消费者公益诉讼体系。

四、我国金融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制度构建路径

根据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纠纷要进入诉讼程序,要有适格的原告、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因此,原告资格、诉讼范围、启动模式、费用承担、举证责任等问题都是无法回避的。金融消费权益公益诉讼也需要具备这些要素。

(一)适格原告

1.检察机关。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我国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公共利益职责。同时,检察机关又是我国的司法机关之一,在调查取证、法律应用、诉讼技巧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不管是基于职能还是专业优势,检察机关都应成为我国金融领域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2.消费者协会。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发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时,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当发生侵害众多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协会理应对侵害众多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讼。

3.金融监管机关。这里的金融监管机关指的是“一行三会”。目前“一行三会”相继成立了金融消费保护局,可以从日常监管中全面、准确地获得侵犯金融消费者信息,有利于高效地为金融消费“定争止纷”。另一方面,“一行三会”作为适格原告也是符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

4.公益组织。公益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政府组织。由于目前我国公益组织众多,为了防止“滥诉”,应该对公益组织的范围进行严格限制,在我国能够提起金融消费公益诉讼的公益组织只限于公益律师。

(二)涉诉范围。从《民事诉讼法》和《消法》来看,存在“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适格原告才能进行公益诉讼。那在金融消费公益诉讼中,如何认定一个案件侵害金融是否达到“众多”呢?笔者认为这里的“众多”不应是指受害者人数的多少,而是应该从社会生活角度去理解“众多”的含义,主要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过程中已经(或可能)侵害广大金融消费者,已经影响到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生活的正常开展。出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侵害金融消费者的行为,适格原告应当向有权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三)启动模式

1.主动模式。金融消费公益诉讼适合原告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金融机构存在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已经涉及到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消费公益诉讼原告可以依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金融消费公益诉讼,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2.被动模式。在受到权益侵害后,不特定的金融消费者依法向适合金融消费公益诉讼适合原告提出公益诉讼申请,适合原告根据受害者的申请,以自身的名义向有管辖权法院提出公益诉讼,履行公益诉讼职能。

(四)取证责任。取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影响到诉讼结果。在金融消费公益诉讼中,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就该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能履行举证责任,将承担不利后果。一方面是由于原被告之间地位不平等决定的。如果公益诉讼取证责任还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而这对于不具有金融专业知识的原告来说是非常困难的,不利于诉讼双方能够平等的抗衡。另一方面,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有利于公益诉讼制度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可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推进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发展。

(五)激励机制。在金融领域公益诉讼中,调查取证、诉讼费用、办案人员办案经费等都涉及到合理的费用支出。因此,国家应对金融公益诉讼成立专项基金,用于公益诉讼各个环节费用支出,具体由各级财政进行划拨,由消费者协会统一管理。同时,国家还应对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中的公益律师进行适当奖励,这样可以有效激励公益组织参与到金融领域公益诉讼中来,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随着社会法治进程不断加快,人们维护意识不断提高,公平正义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构建金融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健全和完善我国金融制度中重要一部分。我国只有构建金融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制度才能为金融改革发展保驾护航,才能有效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注释:

①《罗马法》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周吴文翰谢邦宇/编写第354页群众出版社1983年12月

参考文献:

[1]张韶华,刘萧天.我国金融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研究.金融与经济,2014,08.

[2]张韶华,刘萧天.我国金融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初探.新疆社会科学(汉文版),2015,1.

[3]吴俐.公益诉讼法理基础探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12(总第184期).

[4]吴忆静.金融消费者公益诉讼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专业学位硕士论文,2014.

第5篇:消费者维权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 电子商务 消费者权益 经济法

电子商务是现代商务快速发展的产物,从根本上改变了商务模式、消费方式,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加速了商业社会的形成,是不可阻挡的商业潮流,然而,电子商务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如电子商务存在着虚拟性特征,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个不小挑战,因此必须依靠法律,在法律框架下发展电子商务,保护消费者权益。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损害问题的表现

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消费者权益侵害手段也是多样的,具有高科技性、智能性、隐蔽性等特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表现主要有如下几项: 虚假广告和网络欺诈问题。这是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经常碰到的问题,网络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为达到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而的关于其商品或服务的不真实的信息内容,如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虚假价格、虚假服务承诺等,以骗取消费者对其商品或服务的信任,从而成为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的潜在客户。消费行为的做出是建立在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相关信息了解的基础上的。在传统的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可以直接面对经营者,充分了解经营者及其商品或服务,通过观察、比较来做出购买与否的决定。而在电子商务中,一切都虚拟化了,消费者在接触不到经营者和商品的情况下,只能通过供应商的宣传来了解商品或服务的信息,这就为经营者夸大其词或虚假的广告提供了可能。消费者也很难判别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就难以得到保障。虚假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消费者交易安全问题。这是核心侵权行为。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消费存在着不可避免的风险,而且交易安全也是消费者普遍关注的问题,是投诉率最高的问题之一。网络的开放性增加了消费者财产遭受侵害的风险性,网络交易是一种非即时清结交易,通常由消费者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支付手段付款,电子货币的加入为不法分子打开了一道方便之门,使B2C的风险高于生活中即时清结的消费交易。消费者在使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时可能承担以下风险:网上支付信息被经营者或其他金融机构收集后泄露给第三者,甚至冒用;不法分子盗窃或非法破解账号密码,导致电子货币被盗、丢失;消费者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造成损失;支付系统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击等。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在电子商务中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让一些不良商家想到了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牟利的策略,严重侵犯了消费者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中,任何人对自己的个人数据依法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使用和支配的权利。个人数据是由有关个人的一组信息组成的数据,对于这个人,可以通过该信息(或者通过数据用户所拥有的该信息的其他信息)识别出来。在发达国家,隐私的范围较广,一般诸如个人年龄、工资、信用状况\财产状况、身体状况、就业情况、家庭情况、爱好习惯等等都包括在内。而在发展中国家,某些个人信息,则不被认为是隐私,其隐私的范围较狭窄。然而在市场经济社会,个人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无疑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越来越重要,并且很容易被收集、传播而受到侵害,因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容置疑。所以我们这里所讲的隐私权的保护,是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广义的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个人资料不仅可以用于经营者自己的商业目的,而且有时被作为“产品信息”进行买卖。这种将个人资料商品化的行为,是对个人信息最严重的一种侵害行为。另外,商家之间相互交换各自收集的信息,或与合作伙伴共享信息,都是一种变相侵害个人隐私权的行为。

消费者的损害求偿权问题。这是维权热点而且维权成本居高不下。具体而言,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侵权对象认定困难。经营者为了方便或其他原因,有时会提供多个网站或网络名称,而且有些网站是没有进行注册登记的,这就导致经营者在实施侵权行为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难以找到现实中的经营者,使消费者的求偿权难以实现。第二,侵权取证困难。由于电子数据易于修改,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在发现侵权行为被追查时,往往利用技术手段修改或毁灭侵权证据,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对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难以确定,甚至根本无从取证。第三,侵权责任认定困难。电子商务涉及多个环节,消费者权益被侵害,往往不是某一个环节造成的,各个环节之间的扯皮推诿使侵权责任的认定难度增加。第四,司法管辖认定困难。电子商务打破了地域时空限制,消费者可以与任何国家的任一商务网站进行电子交易,并无视这个国家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差异,然而一旦发生纠纷,就会涉及到各国的涉外管辖权问题,而这种跨国纠纷的解决是要花费很高成本的,这就使得消费者的求偿权更难以实现。

以上是电子商务环境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表现,实际上,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侵害消费者权益还有更多的表现。

二、用经济法为消费者权益保驾护航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没有法律进行规范,市场经济就会无序发展,市场秩序就会混乱,电子商务是网络技术与市场相结合的产物,是市场经济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要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必须拿起经济法的武器,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做坚决的斗争。

要维护消费者隐私权必须确立经济法框架的公平理念。隐私权、信息自决权同属于民法范畴。从个人数据的内容来说,其与隐私在很大方面都有相似性。但是从个人数据的发展状态和保护的层面上看,以经济法公平论作为消费者个人数据的理论基础更为适宜。网络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利用并不是针对个人的行为,而是涉及一个巨大的群体性的动作。个人数据受到侵犯所造成的损失并非是个人的损失,而是消费者整个群体的利益受到侵害。这种侵害实质是由网络技术上的不平等造成的,市场无法自觉的调节这种不平等,在这个方面市场就处于失控的状态。而经济法产生的目的就是为了矫正市场自我调节的失灵,纠正不平等,实现实质公平。我们应该认识到德国选择人格权,美国选择隐私权,均是出于对本国法律传统的尊重。我国的隐私权权利和制度并没有像美国那样得到长足的发展,拥有深入的理论研究。也不存在与德国相似的法律传统和浓厚的政治色彩。完全把隐私权理论生搬硬套在我国个人数据保护的理论基础上是欠妥当的。我国应该立足于中国法律体制,尊重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确立以经济法公平论为个人数据保护的权利基础。发挥经济法矫正市场机制失灵的特点,对个人数据进行法律上的有效规制,保护并促进网络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平等地位,真正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增强经济法的可操作性。加强执法力度。我国有关保障电子商务安全的法规已有一些,但近年来有关电子商务的纠纷和网络犯罪仍居高不下,原因有二:一是立法的可操作性欠缺。如{刑事诉讼法)中缺乏有关诉讼程序和证据采集、证据应用的规定,而证据在计算机犯罪中是至为重要的;二是我国对电子商务中的违法者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了人们对法律法规的淡漠与轻视。因此,电子商务立法要注意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加强执法力度。

确立个人数据保护原则。目前全球都在采取措施对个人数据进行保护,如在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中提出了有关保护用户数据的两条基本原则:第一,对用户的保护,尤其是在个人隐私、保密、匿名和内容控制方面,应当通过政策加以保证,这些政策必须以自由选择、个人行使权利和产业为主的解决方案为依据,而且应该遵守相应的法律。第二,商业界应该为用户提供可用的手段,使他们有权在个人隐私、保密、内容控制和适当环境下匿名等方面进行选择。在有关因特网个人数据保护的问题上,该行动计划还强调政府应当认识到因特网是一种提供新的机遇和挑战的新媒体,法规体系和自律系统必须灵活,承认通过采用强化个人数据的技术来实施有效自律的合法性和适用性,教育公众正确使用个人隐私保护技术。

建立网上信用体制。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毫无疑问,信用是最大的资产。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网络经济与市场经济相比是一种更为开放、更为灵活的经济模式,其带来更多的商机的同时,也必然带来更高的风险,而面对种种风险与不确定因素,需要我们建立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法律体系有事后解决的作用,而信用体系却往往能进行事前预防,况且法律解决机制毕竟是需要耗费较高诉讼成本的途径。所以在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中,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其紧迫性与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用经济法规范电子商务,必须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风险控制和规避工作,要在经济法的框架下,加强网络技术建设,用高科技规范电子商务发展,要在公众普及网络安全教育。网络安全教育包括网络安全一般知识、网络安全现状、常用网络安全防护等,网络安全教育迫在眉睫,目前国外对我国电子商务的网络攻击有增无减,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巨大威胁,每个消费者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时必须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基本的网络防护技巧,才能避开“钓鱼网站”等不法网站的侵害。经济法不是万能的,经济法进行规范电子商务必须与消费者的网络安全意识和网络安全知识相结合才能够真正净化电子商务环境。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维权的成本比较高,这是因为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决定的,要降低维权成本,消费者个人还必须有几本的法律素养和经济法知识,继而确定维权步骤,一般来讲,较高法学素养的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进行网络交易要安全得到,因此,迫切需要将法制宣传活动引向深入,要借助“六五普法”等平台,广泛传播经济法律法规如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物权法等,让消费者在网络消费过程中安全消费、放心消费。

第6篇:消费者维权论文范文

——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重点,努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保障市场消费安全。各级工商机关始终坚持把消费维权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结合,突出重点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先后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治理,打击传销、商标侵权和商业欺诈行为等活动,保护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了市场消费安全。5年来,全国各级工商机关共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1078.5万件,案值1704.6亿元。其中,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案件63.35万件,案值83.16亿元。

——以关注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工商机关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做到加强消费维权与关注改善民生相统一,深入开展“维权反欺诈”活动,严格规范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认真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咨询、申诉和举报,及时有效调解消费纠纷,快速跟踪查处消费侵权违法案件,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5年来,全系统共查处消费侵权案件79.61万件,案值48.05亿元;受理消费者申诉376.41万件,成功调解消费纠纷338.55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5.44亿元。

——以改革创新为重点,努力构建消费维权长效机制。各级工商机关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消费维权的法律、法规体系,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积极推进流通领域商品准入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从总局到基层工商所的消费维权执法队伍和组织体系等,进一步完善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执法监管体系、行业企业自律体系、社会监督体系和信息化网络体系,全面提升了消费维权的整体水平。截至目前,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甘肃、新疆等11个省、区、市工商局已经建立了以省级局为单位统一集中受理的12315中心,其他省、区、市建立了以地市工商局为单位统一集中受理的12315中心,全国15个省已经建立了省级12315数据分析平台。全系统共建立各类12315维权联络站或投诉站50.4万个,“一会两站”和12315进社区、进村镇覆盖率分别达到80%和64%。

——以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为重点,努力扩大我国消费维权的国际影响力。国家工商总局先后与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和欧盟,以及韩国、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互访、交流活动;成功举办了第二届中日韩消费者政策磋商会,共同签署了《中日韩消费者政策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并分别与美国、俄罗斯、冰岛签署了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交流合作备忘录,建立了合作交流机制;代表中国政府加入了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网络(ICPEN),参与了ICPEN框架下的“反欺诈月”、“网络清理日”等协同执法活动,进一步扩大了我国消费维权的国际影响力,有力地促进了国际消费者保护运动的不断深入。

王东峰强调指出,今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一年,也是喜迎奥运盛会的一年。各级工商机关要深入领会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标,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市场消费安全和创新消费维权机制为重点,切实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四个统一”,全面提升消费维权水平,努力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新局面。

——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进一步巩固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加大完善和推进索证索票与进货台账制度建设力度;以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农村食品市场、城乡结合部和取缔食品无照经营等为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快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进程,扩大覆盖面,力争用两年时间实现一个行政村至少建成一个食品安全示范店;加大食品安全日常规范监管力度,强化食品市场日常巡查、食品质量监测和食品分类监管,加强食品违法案件排查和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水平。

——加大商品质量监管力度,切实维护商品市场秩序。继续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认真抓好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十大类重点商品质量的监管,从市场准入、交易、退市进行全程跟踪管理。严把重点商品市场主体准入关,强化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商品质量源头治理工作,逐步形成商品质量从生产到流通到消费环节的监管链条,确保商品质量监管到位。以农资、建材、汽车配件、电器、通讯器材、电线电缆、儿童玩具等商品,以及进口商品和边贸市场商品为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切实维护商品市场秩序。

——加大规范服务领域经营行为工作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把服务领域消费维权与促进现代服务产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相结合,围绕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消费者申诉投诉比较集中的重点服务行业,突出抓好电信、家电维修、餐饮、旅游、美容美发、装饰装修、互联网销售等行业的监管,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领域消费维权专项执法检查,严格规范服务领域经营行为。积极引导服务业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建立健全各项自律制度,规范服务领域合同文本,积极推进服务业经营者的信用分类监管。切实强化对服务质量的规范管理,坚决制止“霸王条款”,依法查处设置合同陷阱、骗取合同保证金等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虚假广告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服务领域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王东峰强调,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以下简称“四化”)建设,是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水平的客观要求,也是开创消费维权工作新局面的关键,各级工商机关要突出重点,以“四化”建设为抓手,积极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加快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积极构建消费维权工作机制。按照“强化执法、规范运行、完善网络、提升水平”的要求,进一步加大12315中心和“一会两站”建设力度,扩大12315进社区、农村、商场、市场、企业、超市的网络体系,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作用。按照构建工商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四位一体”的消费维权长效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咨询和申诉、投诉的受理、查办、反馈等制度,全面推进消费者与企业的和解制度、经营者的自律制度、消费纠纷的调解制度和申诉举报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小额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制度。继续加大工商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消费者协会组织和中国消费者报社及其记者站的“三消”合作力度,建立和完善消费维权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和与行业间的情况通报机制,建立健全对生产经营者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处、反馈制度和联合打假等工作机制,形成消费维权整体合力。

——加快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积极构建市场消费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快推进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消费者协会、行业组织以及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络等网络资源共享,与经营者的内部质量安全管理网络相对接,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一旦发生问题或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妥善予以处置,切实提高应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加快推进商品准入制度改革进程,积极构建商品市场消费安全保障机制。继续大力推进商品准入制度改革,不断扩大商品准入制度的覆盖面,构建商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继续狠抓商品质量监测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和快速检测工作力度,不断提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动态监管能力。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市场和消费者反映突出的商品质量问题,在打假治劣上狠下功夫,建立健全违法案件受理、查办、督办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王东峰要求,要进一步加强消费宣传教育,着眼于培养未来成熟的消费者,从消费需求对生产和市场拉动作用出发,扩大对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执法机关、行业组织和新闻媒体的宣传,为消费维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进一步加强消费引导和指导,及时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引导科学、合理消费,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努力营造和谐消费环境。要进一步加强消费维权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我国在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为拓展国家利益、促进国际消费者保护运动的深入发展和建设和谐世界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7篇:消费者维权论文范文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诉讼制度

有人说:“十九世纪是工人运动的世纪,二十世纪是消费者运动的世纪。”我国的消费者维权运动也正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不断走向深入,从认识自己的权利到维护自己的权利,从明星式的打假行动到公民普遍的自觉维权行动,从请求物质损失赔偿到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等,中国的消费者权益运动步入一个崭新的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仅是消费者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它已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制度概述

消费者权益诉讼具有了不同于传统民事诉讼的新特点:1、消费者与经营者力量的不对等;2、在群体性的消费者权益纠纷中,虽然总的规模和金额很大,但是单个受害者所受到的损害往往不大,涉案金额较小;3、消费者权益纠纷往往涉及面广,人员众多。但现行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讼制度与新时代的维权运动不相适应问题已经越渐凸出。

目前,我国已经先后通过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实体法方面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然而在程序法构建上却相对滞后。“有权利必有救济”,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

诉讼制度,是当务之急,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所在。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原因

1、举证责任和费用问题。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目前我国《消法》中没有做专门规定。在消费纠纷中由于消费者处于弱者的地位,往往由于高额的商品检测费而望而却步;还有诉讼标的额小,但诉讼时间长,费用大,一些受害人怕受诉讼的拖累,不愿意提讼。

2、消费者协会难以发挥实效。消协成立25年来,虽然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关系不清,地位不高,财力不足,不能有效与各政府部门沟通,法律对消协规定的职能与其本身的性质、使命不符等,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我国消费者协会作用的发挥。

3、行政保护体制的缺陷。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但是现行行政保护体制,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受理案件范围不清,主次难分,难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现行《消法》没有明确行政机关对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可以行使哪些调查手段,弱化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4、民事责任的落实问题。虽然我国《消法》在第四十条、五十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在强调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行政机关难以操作执行,大大削弱了《消法》的作用。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根据消费纠纷的特点专设诉讼程序的规定,而将消费纠纷与一般的民事纠纷一起共同适用普通审判程序。现行《民事诉讼法》所提供的权利救济途径在诉讼效率、审判方式等方面都存在着难以为消费者现实地加以运用的问题,不能体现国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

研究国外现状,我们可以看到,在长期的实践中,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消费者诉讼机制。美国在面对大规模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时提出了对所有共同利害人有效的集团诉讼;德国团体诉讼则为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的行业自治组织诉权提供了依据;英国的小额诉讼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小额诉讼、选定当事人诉讼和团体诉讼三种形式制度相结合的诉讼制度则更加有效、快捷地解决了权益纠纷。这些制度的公正性,时效性,可操作性值得我们学习,为我们适时提出新的纠纷解决制度提供了可借鉴之处。

四、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制度的措施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实行简便易行的程序,强调简易、迅速、经济地解决消费纠纷。

1、改革我国现行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解决群体性诉讼的民事诉讼制度主要是诉讼代表人制度,《民事诉讼法》第54、55条的规定对其做了具体的规定。但现行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一直以来受人冷落甚至形同虚设,需要我们反思。必须对我国现行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经行改革,以适应现实的需要。应该缓和权利登记的程序要件,争取更大的解决纠纷的空间;适当放宽对诉讼标的同一性的要求,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等等。

2、构建我国的消费者小额诉讼制度。

当前,中国的民事经济纠纷和诉讼的数量与日俱增,在现有的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为保证每一个消费者都能平等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考虑建立小额诉讼制度。以简易、迅速、低成本理念为指导,简化诉讼程序,建立小额的消费诉讼法庭,实行巡回法庭办案等,这样既可以灵活解决消费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院负担。

3、建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

鉴于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了完整的消协体系,可以考虑建立一套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在消费者协会下面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如同目前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地位一样,法律地位上独立于消协,但业务上接受消协领导。(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者保护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工商出版社,2000

[2] 汤维建:《论我国消费者权益诉讼机制的建立》,北大法律信息网 2008

第8篇:消费者维权论文范文

一、转变观念,加强对国民消费教育工作的引导和领导

开展国民消费教育工程,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其目标,就是要在全社会转变消费观念,转变经营理念,提高消费质量,提高消费维权能力,建立市场诚信体系,扩大内需,拉动生产,实现积累和消费的互动发展。消费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内容各具特色,范围覆盖很广,需要全社会的大力支持,逐步树立科学健康的消费观,不断增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社会基础。

开拓消费教育重点是观念,关键是政府。各级党委、政府应当转变行政工作理念和思路,提高对社会消费的重视程度,加强对消费教育、维权工作的领导和分类指导,开展“关爱消费者”行动,建立相应的政策、体制和制度,逐步形成政府主抓、消委会主办、行业协会牵头、企业主打、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的国民消费教育网络。党员同志要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在全社会推进先进的消费理念和文化。

消委会应坚持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推动全民消费教育为突破点,着力引导消费维权工作从受理投诉、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引导消费方向转变,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面向消费者,围绕消费理论、消费观念、消费技能、消费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开展全民消费教育工程,不断提高认识,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推广科学的消费文化,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如邀请法院和司法部门的同志担任消法指导员等,普维并举,注重社会实效,增强全民消费素质,提高消委会整体维权能力,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发展台阶。

二、加强国民消费教育的立法工作和经营者职业道德建设

我们应当坚持依法治国的方针,以提高全社会消费质素为重心,依法开展消费维权各项工作。消委会要积极主动推动国民消费教育的立法工作,配合各级人大和政府,争取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国民消费教育,将消费教育转变为政府行为、社会行为,促进消费教育建章立制工作,使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工作有章可循,探索建立消费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当明确授权消委会开展消费教育活动。国务院或工商、司法、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规定消费教育的指导思想、教育对象、范围、内容、方式、手段、管理部门等内容,使消费教育逐步迈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在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方面,通过立法规定经营者在登记注册前和年审时必须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培训,在经营者中通过行政强制手段普及消费教育,树立经营者自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识。

消费教育也是行业组织和企业责无旁贷的义务,应该制定行业经营职业道德规范,积极主动地增加对消费教育的投入,拓展消费教育途径,开展经营者职业道德教育和消费的专业教育,帮助消费者科学消费,引导行业良性发展。

三、整合资源,构建立体、动态的中国特色全民消费教育体系

消委会要牢固树立服务的宗旨,将消费者组织发展成为服务型组织,综合、合理、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依靠群众的力量,整体推进国民消费教育的发展,形成群众性消费文化,培养自觉、自立的消费者。我们要形成法制宣传职能部门、各级国家机关、新闻传播机构以及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内的全体公民之间,上下联动,全面发展国民消费教育网络;要结合经济社会的发展,针对消费者的学习能力和接受能力,努力探索更易为消费者接受的宣传教育形式和方法,增强消费教育的实效性;要特别注意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作用,发挥它们迅速、生动、直观的优势,寓教育于新闻事件,寓教育于百姓生活,寓教育于文艺娱乐,提高消费教育的覆盖率和吸引力。

大众媒体“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积极参与全民消费教育工程的建设,将消委会的活动纳入公益广告宣传范畴,实施减免费政策。电视台、电台应学习和借鉴英国、香港的工作模式,争取每天抽出30—90秒钟的时间进行免费消费公益广告宣传,制作不同题材的节目,反复播出;也可以与消委会等有关机构联手,组成专门制作组和主持人,开设“今日消费”系列节目,定期播放侵权案例追踪报道,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事件进行“亮相”、评论和谴责,介绍有关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

我们要利用互联网开展面向全社会的消费教育,建立和完善全国性和区域性的消费教育平台建设。互联网具有信息量大、参与人多、及时、互动、共享等优点,可以向消费者提供消费活动所需要的消息、数据、资料、知识等全面的信息。同时互联网用户是最易接受新知识、掌握最先进科学技术的群体,吸引他们参与到消费者教育活动中来,相互交流、共享各种消费信息,就能大大推进我国消费者保护运动的进程。深圳市消委会于2003年开通了“消费维权在线”网站,截止2004年9月已为2500多人提供了咨询服务,访问人数突破32.5万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荣获中国消费者协会3·15集体金质奖。

四、加强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完善消费教育队伍建设

消委会要加强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完善消费教育基层组织建设和工作队伍建设。消委会应当与街道司法所结合,在社区和商业区建立消费教育服务工作站,将消费教育深入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形成完善的消费教育和消费维权基层网络,结合实际,开展消费教育和维权示范单位和先进个人创建活动,积极参加“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提高依法维权水平。

开展消费教育,必须搞好消费维权工作者的自身教育。消委会要加强自身干部队伍的素质建设,与工商、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合作,联手开展各种法律培训和技能培训,建设学习型组织,提高消委会队伍的综合素质,才能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不辜负广大消费者对消费者组织的深切厚望和期盼。在科研上,消委会应当建立自己的研究部门和研究班底,增强工作的前瞻性。

我们还要加强消费教育志愿者队伍建设,使消费教育迈上社会化、信息化的轨道。一要建立消费教育讲师团,邀请专家、教授参与消费咨询、讲座等消费教育活动,提高消费教育的理论研究水平;二要充分吸收社区的老党员、老同志参加,发挥他们消费知识、经验丰富的优势;三是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吸引法律专业人事参与消费教育宣传教育活动和维权工作;四是建立消费维权信息员队伍,及时收集消费问题相关信息,主动预防和暴力事件;五是与“12315”和“160”专线电话相结合,建立消费教育咨询电话,随时回答群众对消费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要求。

消委会应建立工作量化考评指标体系,将消费教育工作作为维权工作的重要指标,建立和落实国民消费教育工作责任制,使国民消费教育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9篇:消费者维权论文范文

全市广大消费者朋友们,同志们:

大家好!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我谨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全市辛勤奋战在消费维权第一线的干部职工致以亲切的问候!并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参与消费维权事业发展的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表示衷心的感谢!自年我国开展“3·15”活动以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已成为具有影响广泛、意义深远的社会活动。“3·15”活动年的主题是:“”,其含义深刻而明晰。一是提高企业消费维权的意识和水平,促使其生产安全的产品,提供安全的服务,预防和减少安全隐患,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到损害;二是增强节约资源和环保意识,保障环境安全,维护消费者的长远利益;三是要特别注重对老人、儿童、农民等弱势群体的保护,采取措施,保障他们的安全权益;四是树立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念,使消费行为符合安全消费的要求,通过消费者的选择推动行业规范发展,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益。开展“消费与安全”年主题活动,对于实现改善民生和扩大内需的和谐统一,增强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后劲,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各行业协会、各生产经营企业,都要围绕“消费与安全”这一主题,从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组织开展好今年的“3·15”消费者权益系列活动,狠抓各项消费维权工作的落实。

第一,要继续强化监管主体职能,加大对消费市场的规范与监督力度。各级工商、质监、食药监、卫生、文化、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涉及民生、民利、民安等消费维权热点、难点问题调解处理力度,特别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今年确定的重大投资、重点产业、重点园区、重点领域等工作重点,加强建筑、建材、食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行为。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监督作用,深入开展消费维权宣传教育,倡导科学、健康、文明、安全消费。

第二,要继续推进完善行业自律。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提供合格、优质、安全的产品,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生产、经营企业要恪守商业道德及行业准则,自觉修正不平等格式条款及“霸王条款”,充分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全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无公害的商品和服务。

第三,要培养消费者依法消费观念。消费者是市场的主要消费主体,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科学、合理、文明、安全消费,充分发挥消费者自身在构建消费和谐环境中的巨大作用。

第四,要继续加强“13315”维权体系建设。继续巩固、规范、提升“一会两站”建设,推进“13315”“四个平台”建设,把“13315”网络向社区、农村、商场、企业、学校、景区延伸,努力形成覆盖城乡的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网络。要充分发挥“13315”行政执法体系的作用,不断提升依法维权水平。要充分发挥“13315”申诉投诉举报系统的作用,依法受理、转办、反馈和督办消费者申诉举报,使城乡消费者同等享受到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维权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