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消费金融风险防范范文

消费金融风险防范精选(九篇)

消费金融风险防范

第1篇:消费金融风险防范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现状 风险 防范对策

引言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呈现出迅猛的发展态势,日益成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态。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幕会上,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到互联网金融。报告指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如今互联网金融席卷而至,一方面互联网自身存在安全问题,另一方面金融业也具有特定的风险问题,如此结合或将风险相互放大,这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并且多元化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法律风险、业务管理风险和信息技术风险,对整个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构成了极大威胁。为此,本文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入手,对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进而针对性地提出优化措施建议,力求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加大金融风险的防控力度。

一、研究现状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与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传统的金融业务逐渐与互联网结合,出现了互联网金融这个新兴领域。特别是2013年6月阿里巴巴的余额宝推出以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就迎来了一轮新的高潮,随后紧接着出现东方财富网的“活期宝”、数米基金网的“现金宝”等,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当前热门话题,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所谓互联网金融,即以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形成一个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运行机制。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产生大量的投资机会,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有第三方支付、供应链金融、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如余额宝)、P2P网络借贷、和大众筹资五种经营模式。

近年来,我国随着互联网金融市场获得了高速发展,《电子签名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但是,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跨国界经营、高技术装备水平、法律缺位等问题,也使其比传统金融的风险管理具有更大的复杂性,监管难度加大对我国的金融安全防范体系乃至经济安全都构成了重大的挑战。因此本项目拟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介绍常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控制方法,结合国内的具体情况提出针对性建议。

目前,国内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偏向理论分析,如吴晓灵在(2013)介绍互联网金融的主流形式时对互联网金融对监管的挑战提出建议,一是要实现市场监管、行为监管和股权管理的分开,二是要扶持行业自律组织;郑重(2012)指出需要从创新与监管、消费者权益与金融机构利益、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国内外监管四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进行控制和协调;潘静(2013)以余额宝为例对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也得理财服务的创新情况进行介绍,从而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并提出对其加强风险管理。

二、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里,网络的安全十分重要,一旦互联网发生问题,会导致银行业的损失非常大。如果一个国家的互联网发生问题一个星期以上,金融系统就要崩溃。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不确定性、不可控性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既包含了金融风险,又包含了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特征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强传播性、影响瞬时性和复杂性,以及互联网金融边界模糊,增加了金融风险的可能性。本文旨在通过阅读文献,对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和发展状况进行分析,从中得出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的种种风险,依次从系统方面、互联网企业方面、消费者方面及操作和监管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给出预防风险的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依托发达的计算机网络开展,相应的风险控制需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将金融与互联网绑定在一起,风险问题也变得不可小觑。因此,互联网金融的有效运营离不开安全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池的安全性、密钥技术的不完善性、技术的不安全性导致的黑客入侵,计算机病毒感染导致的资料泄露等,都会给互联网金融的有效运营带来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临的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中,除了互联网自身不可规避的系统性风险以外,互联网金融企业往往也面临着风险,比如:在客户的资金安全、客户的信息安全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等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都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和信息管理风险。然而,这些风险当中,对企业来说最重要的还是信誉风险,一旦因为种种原因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带来信誉风险时,客户就会对该企业失去信心,产生信任危机,或者该企业提供的服务水平无法达到客户的预期水平时,消费者就会转向别的企业,使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客户流失和资金减少的危机。

(三)互联网金融下消费者面临的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下,老百姓对互联网金融的界定并不是很清楚,随着炒作的越来越热,和人们理财意识的不断加强,传统的金融服务无法满足消费者差异化服务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涌入互联网金融当中,并且,有的是以一种盲目跟风的态度参与其中。消费者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因此,如何维护消费者的安全也就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中之重。在网络全面覆盖和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情况下,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受到威胁,一旦系统遭到黑客或病毒的冲击,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就会泄露。消费者面临的第二个风险是资金的安全,毕竟,互联网金融是一种虚拟的金融,消费者的资金投入其中以后,就会以电子货币的形式存在,其风险,也是自己不可控制的。一旦该金融企业遭遇到风险,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就会面临威胁。

三、互联网金融防范对策

互联网时代,伴随着效率的提高,成本的降低和消费者群体的扩大,风险形成和传递的速度也大大加快了,风险管理更加复杂。所以,对金融监管来讲,需要进一步加强,而不是放松。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这是对创新的鼓励,对互联网促进传统行业升级换代的高度认可。对于蓬勃发展、草根起家的互联网金融来说,这是一次正名,国家正式认可了“互联网金融”的提法以及相关的理论表述。互联网金融已经被提到新的高度,进入全新的发展半径。

(一)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措施

在对移动支付引发的风险问题,应该从整个支付链的整体角度来考虑完善安全防护措施,综合考虑每个参与要素的风险影响因素。目前,商业银行已经采取部分措施来解决客户端环境的复杂风险问题,研制开发面向对公客户和高端客户的定制移动终端,开展对资金安全性要求更高的业务品种。在对业务运营系统的风险防控上,建立专业的团队来挖掘金融业务创新的可能风险,对已暴露的风险问题进行深度分析,从整体系统层面提出整改举措。

(二)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防范措施

在管理行业间的关联性风险方面,银行业和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在现有的风险管理模式上采取一些新的措施。对银行业来说,应该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及其他金融企业的交流合作,形成长效的合作机制。在管理模式上,可以成立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监控微博、大型社区论坛等大众化、快速传播的新媒体舆论,及时发现风险并进行应急处理对金融监管机构来说,应加强分业监管下的联合,并与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进行合作,规范信息行业、电子商务等的相关业务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健康有序发展。

(三)消费者面临的风险防范措施

在消费者信息防护及权益保护方面,一是保护消费者,二是对每一笔交易信息进行充分备份,包括实名制等,这是为了将来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可以提供充分的依据。美英两国的监管机构认为,他们有责任保证在互联网平台上交易的人的身份识别,但是不负责风险的大小。电子商务及互联网企业应该加大对客户信息防泄漏的防护体系建设;银行业应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防控,在金融创新时把握好便捷性和安全性的平衡,创新出针对不同风险承受群体的金融产品以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监管部门应加强在金融创新方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工作,尽快完善消费者损失索赔的法律规范,以切实减少客户的实际财产损失。

四、结语

无论传统银行业也好,新兴互联网企业也好,谁都无法忽视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趋势,以及它对经济发展的巨大改变。互联网金融或将颠覆掉的不是金融等某个具体行业,而是对传统金融生产和服务方式的升级,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鲶鱼效应”给金融创新提供了非常强大的支撑。因此,我们应该在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前提下,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国贞.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防范对策[J].经济纵横.2013.

[2]王兆星.巴塞尔Ⅲ落地 银行业监管迎来新标杆[N].21世纪经济报道,2012年6月15.

[3]杜金.银行业风险管理模式正发生转变[N].金融时报,2013年1月25日.

第2篇:消费金融风险防范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展现出强劲增长势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我国市场参与各方带来了便利,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存在的风险也在不断积聚,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以P2P为例,“跑路、倒闭、涉嫌非法集资、提现困难”等现象高发频发。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问题日益突出,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目前,已有诸多学者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研究。尹优平(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消费者保护私人信息容易泄露、资金安全难以保障、纠纷解决比较难、制定法律比较困难等困难。常瑞胜、王正位(2015)进一步运用实证方法对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权益风险进行检验,发现互联网金融中信息泄露风险是比较严重的;纠纷处理难是互联网金融中最严重的风险。巴曙松、杨彪(2012)通过分析也发现,相比欧美国家,我国在第三方支付监管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明显的不足。综上所述,已有学者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临的风险及其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大量分析,这为本研究提供了很好地理论借鉴。但已有研究却很少对互联网金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具体途径进行深入探讨,并据此提出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相关对策,这也正是本研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基本路径

(一)信息传递途径

互联网的发展为金融信息传递提供了渠道和平台。但互联网的数据信息来源形成维度单一、数量不够,且信息传递渠道有限,导致消费者获得的信息量有限,给市场中的目的不纯的人提供了套利空间。与此同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高,使得投资者识别真伪的难度增加。另外,信息提供商有意无意的将重要信息与无关信息混淆,使得金融消费者难以全面真实地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二)资金安全途径

互联网金融在技术支撑、系统安全稳定方面存在漏洞,威胁消费者资金安全。开放式的网络及计算机系统自身缺陷或技术不成熟造成瘫痪、崩溃,造成消费者资金截留或被盗,引发交易主体的资金损失。

(三)风险补偿途径

当互联网金融平台由于经营不善倒闭,消费者资金流向未定的情况发生时,由于提供风险补偿主体未确立的约束,导致消费者无法要求赔偿权益受损。目前,我国缺乏相应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风险补偿与保障机制,风险偿付基金制度等。

(四)法律保护途径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之配套的监管与法律体系却明显滞后。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会因为某种原因不可避免地会与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商产生争议,在立法保护缺失和监管主体不明晰的情况下,当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就会受到受理渠道和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的限制,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中。

三、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

(一)消费者自身的风险辨识能力差

互联网金融的“长尾”特征,由于金融消费者大多来自社会中低层,金融素养较低,缺乏充足的信息和专业的金融知识,缺乏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投资中的非理突出。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向金融消费者介绍产品时,利用信息和知识的壁垒导致非理性的金融消费者面临着严重的被欺诈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息披露缺乏监管部门的监管

我国目前仅是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披露相关信息,而没有对信息的质量进行严格监管,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为自身利益最大化,披露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这不仅没有弱化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反而会加剧信息不对称问题,最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不健全

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建设与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上不一致,导致针对互联网金融问题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白,相关条例也缺乏对保护主体、对象、法律责任、补偿途径的具体规定,这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消费者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不通畅。其次,我国混业经营模式与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制度性错配。由于互联网金融打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跨行业性增强,混业经营模式与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制度性错配,金融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推进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鉴于普惠金融的推广发展,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更广泛化,提高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意识显得尤为必要。首先,互联网金融平台有义务对操作者讲解具体的操作规范与要求,预防不必要的损失。其次,行业自律组织和互联网金融平台定期举办金融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金融消费者自身的知识内涵和金融素养,更好地甄别和防范金融风险。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披露的监管

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领域,首先,应重新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相应企业、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针对不同业务模式分类监管。其次,通过构建跨部门协调机制,积极建设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型监管制度,全方位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风险防控、行政处罚、舆论监督等一系列监管体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最后,监管部门可以建立更为完善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机制和消费者保护机制,通过加大信息披露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信息的真实性。

(三)加大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

就目前来看,使用传统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不可行的,那么立法部门应尽快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形式建立全面规范的法律法规。第一,完善补充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以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要求;第二,专门制定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法》,将互联网企业的准入、互联网保险制度、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相关法律制度纳入考虑范围;第三,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部门行业规范建设,弥补法律法规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五、结论

第3篇:消费金融风险防范范文

为了防范校园金融风险,防止校园悲剧再度发生,给大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校园金融风险防范:

第一,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消费观,不相互攀比,消费量力而行,杜绝超前消费,养成勤俭节约的美德。大学生一般都已年满18周岁,要学会自强独立,对自己心仪的消费品,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赚钱来买。大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学好专业知识上面,学生之间不相互攀比,消费要量力而行。学生上学期间交的学费、住宿费和日常的生活费都是来源于父母,要体谅父母赚钱不容易,不能乱花父母给的血汗钱,自己要养成勤俭节约的美德。

第二,防范校园金融风险,大学生要有风险防范意识,这不仅需要学生提高自己的金融知识,不陷入金融陷阱;培养自己的理财能力,对自身的财务收支有合理的安排和规划。很多在校大学生之所以掉入金融陷阱,就是因为自身缺乏风险防范意识,经不住校园借贷来钱快“美丽外表”的诱惑,而对其中要收取的服务费、手续费、利息和违约金等知之甚少,等到要还钱的时候才发现已经进入圈套。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学好自身专业知识的同时,要扩展自己的知识面,尽量多学一些金融、理财的相关知识,因为这些金融、理财知识对同学们以后的工作和生活是很有帮助的。同学们可以去图书馆借阅一些金融、理财相关的书籍,掌握一些基本的知识,例如什么是风险,风险和收益的关系,高风险高收益,什么是利率,利息是如何计算的等等,同学们学习掌握了这些金融知识之后,面对各种形形色色的校园金融诱惑,就会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羊毛出在羊身上”,不容易再上当受骗,具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其次,学习了金融、理财的知识,还能培养自己的理财能力,对自身的财务收支有合理的安排和规划,对同学们以后的工作和生活是很有帮助的。

第三,防范校园金融风险,学校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不让金融欺诈进入校园毒害学生。目前,各种校园借贷的广告在大学校园里面随处可见,不仅有乱张贴的小广告,就连一些在校园里面开的店铺都打出类似的校园借贷广告,大学校园作为学生学习知识的殿堂,要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让学生在校能安心学习,学校的管理部门要加强校园金融风险管理,把校园里的各种借贷广告清理出去,禁止学校里的店铺向大学生提供借贷服务,还校园一个干净安宁的环境。高校要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联合银监局等相关部门密切关注网络借贷业务在校园内的拓展情况;高校辅导员、班主任、学生骨干队伍要密切关注学生异常消费行为;各方要及时提醒风险,及时预警。此外,为了提高大学生对于金融风险的认识,学校可以举办一些“大学生如何防范金融风险”的专题讲座,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第四,防范校园金融风险,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参与,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校园借贷的管理,出台相应的校园金融监管政策。对校园周边存在的不法金融借贷,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不允许非法的高利贷“黑手”伸向学生,对校园周边出现的这些针对学生的非法高利贷要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为学生的学习生活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让学生在学校能安心学习,不被校园金融风险毒害;对手机、互联网上出校的网络借贷平台,国家有关部门要规范网络借贷平台,严格管控其资金流向渠道,确保资金被合法利用。一方面,应严格审核借贷平台资质,提高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另一方面,限制网络贷款的利率,特别是针对大学生的网络借贷利率不能高于一定水平。加强对借贷平台公司的监督管理,取缔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不法网络借贷平台公司。

第4篇:消费金融风险防范范文

关键词:金融危机;传统;商业伦理;价值

中图分类号:F0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46(2011)06-0029-07

迄今为止,由美国次级贷款危机所引发的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以及全球性经济衰退仍然没有真正结束。当对于这场危机的导因探讨和未来防范机制的探索开始深入到微观层面时,我们发现,有必要重估中国传统商业伦理思想的现代价值,尤其对于在微观层面防范未来可能的经济危机的重要作用。

一、引发金融危机的微观导因

关于此次金融危机发生的根源,最初比较普遍的观点是从宏观经济的角度分析,将其主要导因归结为:以美元为中心的世界经济体系过于依赖美国经济的发展,以美元为霸主地位的国际金融秩序不合理;世界经济发展速度过快导致稀缺资源短缺而带来物价飞涨;长期以来在美国带领下错误的扩张性货币政策;而美国次级贷款危机则是引发此次危机的导火索,深层原因则归因于美国金融秩序与金融发展和创新的失衡,以及金融监管缺位和经济基本面的问题。

后来,随着思考与研究的深入,人们进一步发现在金融监管等宏观问题的背后还隐藏着更加深刻的微观层面的问题,即通过次贷危机所显现出来的社会信用恶化、监管缺失、市场混乱、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问题。由此,引发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微观因素得到更多的重视,特别是金融市场上微观个体参与者的问题,越来越被看作是引发此次危机的深层次根源。这些问题主要包括:(1)源于消费者的超前消费与过度消费;(2)金融产品的设计者与投资者过度追求经济利益;(3)整个金融市场参与者普遍的道德缺失和经济伦理缺陷。

1.消费者的超前消费与过度消费

《财经》杂志特约经济学家谢国忠认为,美国经济陷入困境的原因,除了格林斯潘主导的货币政策的失败,还有美国人提前消费的理念。他认为,美国陷入今天的困境,是因为花了太多的钱,这些钱比他们创造的财富还要多。著名经济学家汤敏在2008年9月召开的“2008清华大学私募股权基金高峰会”上也指出,超前消费经济是美国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原因。他分析说,长期以来,美国人不储蓄,光消费,而且借钱消费,美国经济是靠美国人的超前消费,靠借全世界的钱来超前消费拉动的,但现在看来这却是不可持续的。美国人的提前消费理念,虽然曾经对拉动经济增长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种观点的过度发展,却导致了美国人大大地超过自己未来收入的可能性而举债消费,一旦经济发展水平和趋势稍微有所波动,即导致美国人无力还债,并引发银行资产流动性不足和企业市场萎缩等一连串问题而产生经济危机。

2.金融市场参与者过度投机与贪婪而忽视风险

金融衍生品创新对于美国金融市场来说,本来是起到了活跃市场和创新价值的作用,但金融衍生品的“滥用”却拉长了金融交易链条,助长了投机,甚至成为助长贪婪的温床。从商业银行和房贷公司的流动性差的贷款,到房地美和房利美公司购买并资产证券化转换的债券,再到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并应用金融工程技术创新开发出各种衍生金融产品,将债券进行分割、打包、组合出售,最初一元钱的贷款可以被放大为几元、甚至十几元的金融衍生产品,短期投机行为因此而助长,随着金融交易链条的加长,潜在风险也成倍地扩大。人们醉心于通过金融衍生品转嫁和分散风险,并从中获取投机利益。

在这个过程中,美国金融机构因为贪婪而违规操作,为一己之私利,不仅对不合格贷款者发放风险极大的住房贷款,而且设计多种金融工具将风险转移到各类投资者身上,其结果是规避了部分机构的个体风险,却放大了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1]。实际上,金融创新可以分散和转移风险,但不能消灭风险,这是金融经济本身的必然规律。美国的金融市场,从源头次贷发放来看,一些金融机构为更多更快地发放次级贷款,有意放松对借款人基本借款资质和条件的审查。由于过度竞争,一些贷款机构和开发商达成“默契”,部分借款人购房时甚至是“零首付”,因为贷款机构只要把次贷转卖给“两房”后自己就是安全的。加之借款人持续还款能力偏弱,这些作为次债基础资产的次贷在发放时就埋下了极大的隐患[2],正因为如此,所以美国某投资银行亚洲区总经理胡祖六否认金融衍生品是导致金融危机的原因,认为有问题的按揭贷款的借款人才是导致违约率上升的原因。其实,借款人固然存在信用不足的问题,金融贷款机构为追逐利益而采取的放纵式操作才是最主要的原因。

3.整个金融市场参与者普遍的道德缺失和经济伦理缺陷

2008年经济学诺贝尔奖得主克鲁格曼说:金融危机的背后是人文危机,华尔街的金融危机是与它的商业伦理缺失有关的。这种视角突破了人们对于金融危机思考的常规思路,给我们带来了新的启发。

2009年2月2日,总理在英国剑桥大学作题为《用发展的眼光看中国》的演讲时指出,道德缺失是导致这次金融危机的一个深层次原因。一些人见利忘义,损害公众利益,丧失了道德底线。有效应对这场危机,还必须高度重视道德的作用。这就是说,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市场的参与者的道德缺失,才是这场金融危机爆发的微观的、深层次的根源。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的刘光明教授在2009年5月的首届石油石化产业发展论坛上也向企业家们指出,金融危机的背后是诚信危机、信心危机。美国的很多金融衍生产品的设计本身就存在着欺诈投资者的意愿在里面,在利益的驱使下,华尔街的金融天才们已经不知不觉地跨越了道德的底线。正如王自力所看到的那样[2],投机只是表象,贪婪才是本质。以雷曼兄弟公司为例,它的研究能力与金融创新能力堪称世界一流,没有人比它更懂风险的含义,然而它却最终难逃轰然崩塌的厄运,其原因就在于雷曼兄弟公司管理层和员工持有公司大约1/3的股票,并且只知道疯狂地去投机赚钱,而较少地考虑其他股东的利益。类似于雷曼这样的美国金融机构,因为贪婪而丧失了道德底线,最终还是害了自己。

王秀英则从经济伦理学的角度分析认为[3],此次贷危机的原因在于四个方面:“次贷暴富者”背离美德常识;次贷金融衍生品的设计者和经营参与者缺乏社会责任精神;功利主义思想使金融机构误导消费者和投资者;美国人超前消费的理念推波助澜了次贷危机。这实际上也是从微观角度――市场参与者的道德伦理素质来对危机根源进行研究和探讨的。白钦先、蔡庆丰的研究也指出,金融虚拟化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道德风险行为才是引发危机的真正根源[4]。

从西方金融学界的研究来看,也都普遍认识到了此次金融危机中的经济个体道德风险因素。例如,Lucian A. Bebchuk& HolgerSpamann就指出了金融机构经理人激励结构所带来的鼓励其冒险于短期收益的道德风险问题[5];Adrian Blundell-Wignall在讨论次贷危机的解决时也认为,从长期来看,道德风险和风险收益的非对称性是未来需要面对的关键问题[6]。在Martin F. Hellwig的系统化分析中则认为,道德风险是抵押贷款证券化(次贷)危机的起源[7],等等,诸如此类的观点和分析还有很多。

为什么作为微观经济个体因素的道德风险问题会成为宏观危机发生的根源呢?从系统科学的新进展――复杂系统理论来看,处于一个复杂系统中的个体的简单和微小的行为也可能引发整个系统的风暴般的反应,此即著名的“蝴蝶效应理论”。现代金融系统,特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市场,正是这样一个复杂的系统,正是因为微观层面的金融市场参与个体的道德缺失和经济伦理缺陷行为,而引发了全系统的危机。

二、重估中国传统商业伦理

对于建立危机防范机制之价值

由于通常将美国金融危机归结为经济过度虚拟化和自由化后果的集中反映,归结为金融管制放松情况下金融杠杆不断膨胀放大风险后的集中爆发,所以由此推断出我国防范未来金融危机的措施,即要从宏观经济的调控入手,将发展虚拟经济和发展实体经济紧密结合起来,同时对内要加强金融监管、风险防范和资本流动性的控制,对外则应控制金融开放的业务范围和节奏,防止国外金融危机对本国金融体系的传染。

宏观调控当然有其积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我们应当注意到,要单纯依靠市场经济机制来防止危机还是很难的,政府宏观调控作为一种比较有力的刚性手段,能够在比较快的时间内调整经济运行的方向,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带来过度调节的副作用,我们前几年经常谈的“一抓就死,一放就乱”正是这种情况的真实写照。市场终究是由一个个参与者所组成的,所有市场参与者的个人特性相互结合起来,就决定了整个市场的主要运行特征。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这次美国金融危机爆发的深层次根源,实际上还是在于金融市场参与者(包括金融市场监管者)的商业道德素养。由于整个市场普遍性的过度投机逐利而越过道德底线,才最终酿成了此次百年难遇的金融危机。由此,要防范未来的金融危机,不仅要从宏观政策调控与监管入手,还要从市场参与者个体这一微观层面入手,建立防范金融危机之微观机制,才能够更有效地达到防范危机之目的。

当我们冷静观察我国现实商业环境与商业文化时,不难发现,如今来自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这种过度投机逐利的商业文化观念已经渗透到了我们新兴商业社会的深处,并且逐步取代了中国传统的优秀商业思想与文化,这无疑埋下了未来类似危机重演的种子。对此,李勇锋等人的研究[8]特别指出,在研究当下国际金融危机教训的同时,最重要的是对包括我国在内的东方国家的文化建设做出反思和研讨。

综观我国绵延几千年的传统商业思想与文化,我们会惊讶地发现,其实在中国传统的商业思想精髓中,早就筑下了防范各类金融危机的城墙,这些思想包括:崇尚俭朴与量入为出的理性消费观;防患于未然的风险决策观;诚实守信、义利兼顾的商业道德观,等。这些思想作为经济参与者个体心中自我设立、自我约束的隐形防线,成为制约个体行为的“雷池”,最终不仅在微观层面保证了经济个体的财务安全,也起到了防范整个经济出现危机的作用。所以,在当前美国金融危机爆发这样的背景下,重新弘扬中国传统商业思想之精髓部分与积极内容,对于我国建立防范未来金融危机之微观机制,是非常有意义的。

三、适度弘扬中国传统理性消费观,

提前防范过度消费泡沫

中国自古以来,在理财和治生方面历来注重开源节流,崇尚简朴,摈弃豪奢,强调勤俭持家,勤俭建国。这种思想覆盖了政治、民生和商业三大领域,早在两千年前,以孔子为代表的众多思想家、哲学家就表达了相似的观点。例如孔子本文有关《论语》、《礼记》、《周易》的引用,所用版本为《四书五经》 [精装],中华书局第1版 (2009年1月1日),以下不再单独说明。主张“节用而爱人”(论语•述而);荀子有关荀子的思想观点的引用,皆引自《荀子译注》,张觉(撰) ,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12,以下不再单独说明。主张:“臣下职,莫游食,务本节用财无极”(荀子•成相),“强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本荒而用侈,则天不能使之富”(荀子•天论)。 司马迁引自《史记》(司马迁著),采用版本为长沙:岳麓书社第3版 (2008年7月1日)。也认为节俭是致富的要素,他主张“薄饮食、忍嗜欲、节衣服”,认为“纤啬筋力,治生之正道也”(史记•货殖列传),并记录道:汉初之时,“富人争奢侈,而任氏折节为俭,……富者数世。然任公家约,非田畜所出弗衣食,公事不毕则身不得饮酒食肉。以此为闾里率,故富而主上重之”(史记•货殖列传)。此外,中国古代流传下来很多成语,例如“开源节流”、“细水长流”等等,都是表达了节俭持家、俭朴兴业的意思。

其实在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早期,也是非常注重节俭精神的。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就认为,包含节俭致富在内的新教教义,正是资本主义赖以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但进入现代以来,建立在需求理论基础上的经济学观点日益成为很多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出发点,尤其以美国为甚,超前消费甚至过度消费成为整个社会经济的主要特征。由此看来,美国今天的金融危机的祸根,其实早在几十年前就已经埋下了。

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对于我国来说,此前经济增长的主要拉动力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出口,当国际金融危机爆发时,大量的外贸企业出口受阻,为了对付危机,解决生产能力相对过剩的问题,国家出台了多项拉动内需的政策。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如果内需增长是建立在消费者个体不切实际的消费信贷增长的基础上,那么这样的内需增长是虚幻的,也是非常危险的,尤其是房地产市场的增长,更需要防止泡沫的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适度弘扬中国传统的理性消费观,在量入为出的前提下鼓励适度消费,特别是在房地产市场上提倡理性消费,避免盲目盲从,这对于防范金融危机将是非常重要的。

四、发掘中国传统商业思想中的

危机思想与风险意识

传统观点一般认为,中国文化是偏于保守的、内敛的,缺乏风险意识。但实际上,这个说法是片面和偏颇的。陈桂蓉教授指出[9],其实中国传统文化中并不乏关于危机的思想理念。她指出,《周易》关于社会变易的冥想以及对于社会变易之道的探询,实际上就是古人对社会不确定性及其背后可能的确定性的把握。中国传统的文化思想,不是不懂风险,不是不了解风险,而是不愿意无缘无故地去冒风险。按照中国传统的中庸道路,是不鼓励去冒无谓的风险的,所以古人历来对于“火中取栗”、“刀口舔血”这样的过度冒险行为都是持贬斥态度。中国古代对待风险的方式,都是强调提前预防和考虑,所谓“防患于未然”,要提前做好规划来应对,让一切都在预料之中,胸有成竹,而不是象西方那样依据所谓风险概率去赌这个风险不出现的运气。类似于“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出自《论语•卫灵公》)以及“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礼记•中庸》)这样一些流传几千年的名言,确实反映了中国传统思想中预防未来风险之立场和态度与西方的巨大差异。又如中国古代《兵经百篇•谨字》中说:“用兵者,无时不危,故无时不谨。入军如有侦,出境严临交,获取验无害,遇阻必索奸,敌来虑有谋,我出必须计。慎以行师,至道也。”《兵经百篇》作者揭暄,字子宣,明末广昌人,清军攻陷南京之后,揭暄与父衷熙举兵奋起抗清。时父子二人赫赫名声,响震江闽之间。中国古代兵家的谋略艺术,常常被后世用作商业经营的指导思想。谨慎防范风险的思想,不仅为中国古代兵家思想所重,也同样体现在古代商业经营之中。这都表明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待风险和危机的方式与现代西方文化中偏重于冒险的风险意识是有所不同的。

的确,居安思危的观念,乃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危机意识的典型反映。中国传统文化特别强调对待风险与危机要通过预测与预防而消弭其于无形,达到所谓无为而治的效果。《周易•系辞下传》说:“危者,安其位也;亡者,保其存也;乱者,有其治也。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这就是强调提前预见、预防危机与风险的辩证思维。《吕氏春秋•原乱》说:“虑福未及,虑祸(过)之,所以完之也”见《吕氏春秋》贵直论第三之原乱。参见吉林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1日)第1版。有的版本中缺“过”字,但意思差别不大。此段话意对好处和利益的考虑宁愿不足,对灾祸和风险的考虑宁愿过分一点,这样才能够保全(自身)。,这也是强调要对灾祸给予充分的预估以防范危机。唐代的《贞观政要》里说:“思所以危则安矣,思所以乱则治矣,思所以亡则存矣”,更是原封不动地继承了这一思想参见《贞观政要》中华书局第1版 (2011年3月1日)。严格来说,《贞观政要》这段与《吕氏春秋》那段话的意思相比,更强调了对于灾祸、混乱、衰亡的预防和治理的思想。。

但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于危机和风险的处理并不仅仅限于预防。老子《道德经》深刻地提出:“祸兮福之所依,福兮祸之所伏”。这句话不仅强调了居安思危的观念,同时也指出,一旦风险和危机来临,应当辩证地看待,从中看到转危为安、转风险为机遇的可能性,这一点也往往被大家所忽略。

综观中国传统商业思想与文化,其实蕴涵了很深的危机与风险防范的哲理。从经济的基本规律来看,所谓“天有不测风云”,风险是无法完全消除的,正如王自力所说,无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手段多么完善,都难以避免因为机构内部原因或市场外部的变化而遭受风险事件的影响,这是由现代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高杠杆率、高关联度、高不对称性的特性所决定的。但是风险却是我们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加以预防和控制的。西方现代商业思想对待风险的态度,是偏重于分散、转移与分担,这种思想在早期曾经极大地支持了西方经济的增长,却也暗藏了纵容风险发生的弊端。在这次金融危机中,美国金融市场参与者并不是不知道风险的存在,但他们却过分依赖于其分散与转移、分摊风险的手段,而缺乏对于风险预防和控制的考虑,以致于对于某一特定市场主体来说风险得以转移,但对于整个市场和社会来说,风险却在不断地积聚和放大。这就是西方商业思想之风险观的症结所在。

与西方商业社会的风险观念相比,中国传统商业思想更强调预防和防范风险,特别是从个体层面预防和化解风险,如果这样的商业思想能够在整个市场中得到一定的普及和发扬,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从微观个体层面,提前将可能出现的风险消弭于无形。所以,重新认识和发掘中国传统商业思想中的危机观和风险观的精髓,并在整个市场(不仅仅是金融市场)中发扬光大,对于从微观层面上来防范未来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乃至其他经济危机,有其非常重要的针对性和积极意义。

五、弘扬中国传统义利观,防范

个体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所谓道德风险,就是指经济个体存在着做出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来获取自身利益的行为的可能性而引发的风险;所谓逆向选择,一言以蔽之,就是指经济个体为了增长自身利益而做出不惜损害他人或者社会的利益的行为选择。曾在美国从事次贷金融14年的理查德•比特纳在他的《贪婪、欺诈和无知:美国次贷危机真相》一书中描绘道[10],由于缺乏任何监管,所以引发了衍生金融产品环节的欺诈,“经纪商、借款人、卖家全都假报信息,如贷款申请欺诈、虚假评估、伪造就业证明等”。这正是美国金融市场里所显现出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真实写照。正是由于经济个体普遍性的道德逆向选择而启始并引发了此次国际金融危机。

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之所以发生,一方面是因为经济个体的利益冲动,而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经济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逆向选择者至少在短期内不会被发觉和惩罚。由于经济交往主体间并不能够完全掌握对方的信息,这就形成了经济个体通过逆向选择而谋取不道德利益的温床。但很不幸的是,即使在现代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经济信息的不对称性仍然是无法完全消除的。要能够比较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还是要从商业伦理文化入手,从经济主体的道德自律入手。

所谓道德自律,实质就是个体在个人利益与他人及社会利益之间如何取舍的问题。依照中国传统商业思想来看,个人的利益称之为“利”,而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则属于“义”的层面,关于“义”、“利”的辩证命题,在我国已经有数千年的历史。在这方面一个普遍的误解就是误以为中国传统文化不讲利,只讲义。其实,我们从孔子所说的“君子爱才,取之有道”就可以看出,古人实际上是强调以义取利、见利思义、追求合乎于义的利,这恰好反映了对于义、利的兼顾与平衡,并非是偏义轻利的。中国人对于“见利忘义”之类行为的鞭挞,也并非是对追求利益的全然否定,而是对那种不能兼顾平衡义利关系、逐利背义行为的反对。《论语•宪问》中曾经提出了“见利思义”和“义然后取”的思想,《论语•季氏》则提出了“见得思义”的观点,《礼记•中庸》说:“义者,宜也”,表明“义”实际上是指导求利行为的准则。宋代思想家朱熹也说,义、利实际上只是一件事情的头尾而已关于这一点,可以参考史少博“朱熹论义、利及其现代意义”一文(长安大学学报2009年12月)。《荀子•荣辱》所提出:“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则是从结果的角度来讲义、利的顺序关系。这些思想对于今天的市场经济参与者来说,是非常有指导意义的。

荀子还说过一段非常有意思的话:“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虽桀纣不能去民之好义,然而能使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故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上重义则义克利,上重利则利克义。”(《荀子•大略》)在今天来看,这段话几乎就是对当前美国金融危机之根源的鞭辟入里的剖析。正如我们前面所提到的,上至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对于“义”的疏忽(即“上重利”),下至其市场参与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即“利克义”),终于导致了金融危机的全面爆发,不可不谓教训深刻。也让我们惊叹中国传统商业思想中对于经济个体的逐利、取义行为的分析之深刻!

六、结 语

当我们将视角转向中国传统商业文化思想与观念的精髓时,我们发现其中有很多闪光的思想都是值得今天来借鉴和发扬的。古人早就洞察到了作为经济主体的个人对于义、利关系的取舍和摇摆,因此特别强调以义取利、义为利先的价值观和精神,正是为了防范个人利益冲动下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并最终损害到自己的利益。在今天金融危机爆发的背景下,重新强调“取义”对于“逐利”的指导和约束作用,鼓励和提倡企业家们通过以义取利的方式来获得企业和社会的长久的、稳定的、持续的发展,对于建立防范未来金融危机的微观机制,确实是非常有价值的。

参考文献

[1]严海波.剖析美国金融危机的本质[N].中华商报, 2008-11-01.

[2]王自力.道德风险与监管缺失:美国金融危机的深层原因[J].中国金融,2008(20):31-33.

[3]王秀英.次贷危机的经济伦理学思考[J].中国市场,2009(5):36-37.

[4]白钦先.蔡庆丰.金融虚拟化的道德风险及其市场影响:次贷危机的深层反思[J].经济学家,2009(5):34-40.

[5]Lucian A. Bebchuk & Holger Spamann, Regulating Bankers’ Pay[J]. Georgetom Law Journal, 2010(Vol.98, No.2): 247-287.

[6]Adrian Blundell-Wignall[J].FINANCIAL MARKET TRENDS ISSN 0378-651X (C) OECD 2008:16-24.

[7]Martin F. Hellwig. Systemic risk in the financial sector: an analysis of the subprime-mortgage financial crisis[J]. De Economist,2009,157(2):129-207.

[8]李勇锋,易建湘.国际金融危机深处的文化危机[J].科技智囊,2009(3):8-22.

[9]陈桂蓉.传统危机意识的现代价值及其反思[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2007(6):85-89.

[10]理查德•比特纳.贪婪、欺诈和无知:美国次贷危机真相[M] .扬眉覃,丁颖颖,译. 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2-32.(责任编辑、校对:陈东林)

Reassessment on the Value of Chinese Traditional Commercial Ethics

after the Financial Crisis

LIUDo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Nanj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anjing 210094)

Abstract:This article gives a retrospect to the inherent three causes of worldwide financial crisis from a micro-perspective, namely, run-ahead consumption and over consumption; excessive pursuit of economic interests by financial product designers and investors; an extensive lack of morale and economic ethics defects of financial market participants. With a brief review of traditional Chinese business ethics, this paper holds that, to establish a micro precaution mechanism against financial crises, it is necessary to reassess the three contemporary value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business ethics to prevent possible future financial crises. They include, advocating traditional Chinese philosophy of moderate and rational consumption to prevent economic bubbles in advance, exploring the crisis and risk awareness in traditional Chinese business mentality, carrying forward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concept of justices and interests, and finally, preventing individual moral hazards and consequent adverse selections.

Key words: financial crisis; tradition; business ethics; value

(上接第24页)

Privatization Infeasible in the Development “Chinese Model”

PENG An-yu

第5篇:消费金融风险防范范文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改革;风险

中图分类号:D9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090-02

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无论是经济学领域还是法学领域,提及和研究最多的莫过于“金融监管”这个词语,当然这也是有其独特背景的。从正面来讲,《“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中小企业发展和壮大中对资金的需求等等;从反面来讲,一系列与融资有关的案件的爆发,中小企业担保链断裂等等都让我们一次又一次地把金融监管问题提上研究的日程,这已经是实务界和理论界都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欲从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现状及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分析和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措施,提出一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中国金融监管现状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还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诞生是金融市场分业经营制度决定的。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金融国际化、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等给金融分业监管发起的巨大挑战。

(一)金融监管缺少协调机制

2003年,我国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这是在当前分业监管下,三会之间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渠道。虽然,这种协调方法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对于监管信息交流,重大监管事项磋商等方面起到了一些作用,但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分工监管与混业经营之间的矛盾,即使人民银行具备一定的统一监管职能,但是,人民银行是不履行具体的行业监管职责的,因此,它也不能掌握全部的金融监管信息。

(二)金融监管内容不全面,监管形式单一

但是,我国目前的监管状态是注重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经营上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经营中可能会出现的经营风险的监管不规范。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财务盈亏状况以及日常的业务运营缺乏相对应的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监管更是缺乏。而且,我国采用行政手段较多,这种方式能够迅速平息风险,从而保持市场暂时稳定,但这很难触及根本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风险。

(三)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健全

内控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最为直接的保障,也是金融机构和行业稳健运行的前提和基础。虽然,我国建立了一套金融机构基本的内控制度,行业自律是行业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它是一种自我管理方式,配合政府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但实际的操作中,这套制度因流于形式并没有发挥多大作用,至于风险防范更是形同虚设。当前,我国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在金融监管领域中,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二、美国监管制度的改革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2010年7月15日,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这是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取得的最为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一)加大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金融监管立法领域,保护消费者是最为基本的价值原则。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相对弱势的主体地位,消费者仅仅依靠金融机构披露的金融产品信息,是无法做出精确判断的,这就要求在投资者保护上,除了基本的制度构建之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美国金融改革在这点上主要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二是设立投资者顾问委员会、投资者保护办公室以及巡视官;三是设立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办公室;四是加强对企业高管薪酬的监督。

(二)整合监管体系,强化监管职能

新的监管体系下,美国金融监管机构被整合为四家,即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其撤销了美国储蓄机构监理署,并将其合并到货币监理署,部分职能转移到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各部门具体职能划分为:美联储负责监管五千多家银行控股公司和约八百五十家州注册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对在各州注册的非联储成员银行进行监管;货币监理署负责对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及储蓄存款机构进行监管;国家信用社管理局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保险的信用社[1]。新法案同时也提出了在财政部内部建立一家新的联邦保险办公室,对保险行业进行专门监管。这意味着原来主要由各州进行监管的美国保险公司,将来需接受联邦监管机构的统一监管[2]。

(三)加强防范系统性风险

《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提出,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主要职责就是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各种系统性风险。从这次金融危机爆发的过程来看,一些重要的金融机构因其规模大、市场关联度高等因素,本身经营状况的恶化直接冲击了整个金融体系,甚至波及实体经济。因此,改革法案针对性地强调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监管的重要性,将该监管权力赋予美联储。美联储通过维持较高资本充足率、限制高风险投资等防控性措施来控制可能对金融稳定构成威胁的金融机构,以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美联储成为系统性风险监管者,监管范围扩大到整个金融系统的各个角落,这标志着美联储在金融稳定运行过程中的作用和权威得到加强[3]。

(四)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

金融危机爆发之前,金融衍生品一直呈上升趋势,促使“储蓄”向“投资”转化,这在提高市场资本运转效率的同时,也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美国监管当局在金融危机之前对金融衍生品一直是放松的态度,这也使金融衍生品规模迅速扩大,并伴随着风险的日益凸显。因此,金融危机之后,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方案:一是限制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二是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信息披露;三是对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影子银行加强监管。

三、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之于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一)保护投资者权益

没有投资者的金融市场是死的,如果不把保护投资者作为金融市场的价值基础,那么,金融最终是要走向毁灭的。目前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针对金融产品的特殊性设置特殊的法律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也无法对金融产品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同时,随着中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和金融产品复杂程度的加深,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的措施,设置专门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或者部门,完善金融产品销售与购买以及售后环节的金融监管,促进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约束,切实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4]。

(二)探索统一监管体制的可行性

美国并不属于采用统一监管模式的国家,虽然其在改革过程中曾尝试整合监管机构,成立单一的机构监管银行,但最终只撤销了联邦储蓄管理局,同时加强美联储的监管权,而因为复杂的监管机构产生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监管体制上,我们可以借鉴英、德两国的经验,建立专门的单一金融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监管。而这样做目的在于,全面掌控金融监管信息,全面掌握金融市场运行状况,制定、实行统一的监管规则,从而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在保证金融稳定的前提下,发挥金融为整体经济发展服务作用,同时,达到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存款人和消费者利益的效果。

(三)重视对系统风险的防范

系统风险对于金融市场是极大的威胁。美国建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赋予其对系统风险的监管权,这就使宏观的系统性风险有了统一监管的机构,并明确系统性风险评估和管理方式,从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奠定基础。因此,我国应意识到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性,它存在银行、证券和保险的各个角落,一旦某一环节出问题,其会迅速蔓延,甚至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所以,将来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应该体现现代金融市场中高度关联的系统性风险要求,高度认识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将影响到整个市场经济的稳定。

(四)扩大金融监管范围

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制度;商业银行要建立科学的衍生品授信风险管理构架,加强对交易方的资信调查,促使商业银行构建合理的衍生品定价机制;我们应制定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基本性制度,统一衍生品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并针对性质不同的衍生品制定个性化的管理制度和方案;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建立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同时,在经济和金融全球化不断深入的大环境下,我国应加强监管的国际间合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利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相关功能,防范系统性风险,并为“资本市场服务于实体经济”营造良好的运行环境[4]。

(五)加强征信行业的培育和完善

征信行业的良好运行可以提高监管效能,从而促进金融行业稳健发展。但是,我国《征信管理条例》还未正式出台,这给我国的征信行业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对于征信行业的制度规制和市场模式构架:一要尽快出台有关征信方面的制度规定;二要重视对信用评级市场培育,提升征信行业水平;三要推动独立评级机构发展完善等。

参考文献:

[1]美国金融改革法案“消费者至上”加强协调监管[N].中国经济时报,2010-07-22.

[2]范文波,李黎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当代财经,2011,(2).

第6篇:消费金融风险防范范文

[关健词]信用卡 信用风险 额度 金融机构 监管

随着我国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我国的信用卡市场有了很大的发展。从1985年中国银行发行国内第一张信用卡到今年(2007年)年底,根据首届中国信用卡调查报告预测,我国信用卡发行量将突破6000万张。

但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迅速扩大,信用卡的信用风险也显得越来越突出了。如何认识、防范信用卡的信用风险 ,是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如果不对信用卡信用风险防范加以高度重视 ,很容易爆发信用卡危机。

一、信用风险的类型

1.资信风险。现在信用卡推广的范围非常广泛;办卡要求也很低。在各个高校,对那些没有固定收入的学生的要求条件十分的简单,就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及个人填的一张表格。就可以轻松拿到在读本科生的额度为3千元、硕士生为5千元、博士生为8千元的信用卡。在社会上,申请人提供仅身份证件和房产证明或购房贷款合同或大额存单即可办卡。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虚假的,办了卡把卡上额度全消费了,则造成了银行的损失。

2.商户风险。由于商户的操作人员没有按照规定核对持卡人的签名、身份证和银行的止付名单,造成某些不法人士由于签名不符拒绝还账,或者有章不循、违规操作,从而造成的风险损失。

3.欺诈风险。包括蓄意欺诈、冒用他人信用卡风险和伪造涂改进行作案造成的风险。主要是伪造他人资料申请信用卡欺诈银行资金。例如,曾报道过的一则案例为,曾有一个团伙,在某国外银行先申请一张信用卡,然后把信用卡寄回国内或利用先进的机器设备伪造多张信用卡分给多人在国内消费,这段时间申请人在国外居住,无回国记录而到对账日后和还款日前向银行提出本人在国外而不在国内无法在国内消费的理由拒绝还款,从而造成国外银行的资金损失。

4.套现风险。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与不良商户串通,利用虚假交易及银行透支资金的免息期限,信用卡持卡人通过不正常手续提取现金,违反与发卡机构的约定,通过不法商户以刷卡消费的名义或网上购物消费的名义将信用卡中的透支额度,通过POS终端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地直接转换成现金,巧妙套取资金的行为。

二、信用风险的防范

1.完善共享的个人资信档案。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是开展个人信用业务活动的基础。在开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如何简便而又准确地掌握持卡人的资信情况,是防范信用卡信用风险的关键。那么,完善共享的个人资信档案势在必行。通过涵盖全国每个企业、每个成人经济活动、资信情况的电子信息系统,可以随时为各金融机构提供即时的、历史的和全面的资料并迅速确定能否给持卡人授信及授信额度。这样,个人在申办信用卡时,就可以清楚申办人在商业银行的借还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信息,以及相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并向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联网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防范和管理信用风险的需求。

2.设立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信用卡持卡消费,需要依靠健全的法律规范。由于目前实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法律级别低,对银联公司、信用卡专业化服务公司等市场参与者的准入条件和权利义务责任等都未做明确的规定,给监管带来不便,给市场带来不稳定因素,也给信用卡消费带来了障碍。因此应修订我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信用卡信用风险的概念、认定的标准、风险防范的措施、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内容。在不远的将来,应参照国际惯例,将分散在我国刑法、民法、经济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以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法律或规定加以整理,形成一部规范信用卡行为的专门法律。

3.构建统一的授信制度和审慎的监管机制。建立良好的明确定义的授信标准和审慎的监管机制,以安全和稳健的方式审批授信,对防范信用风险至关重要。因为授信标准规定了借款人的资格和授信额度、可提供的授信类型以及授信的条款和条件,能够保持适当的授信管理,可确保对信用风险的控制。

利用先进的计算机多媒体技术,通过采集持卡人的声音、指纹等在全国各指纹验证挂失等方法为持卡人资金安全提供更好的保证。将恶意持卡人、特约商户的负面信息记入个人资信档案,及时与司法机关联系。同时,持卡消费者也应注意了解信用卡使用的有关知识和注意事项,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4.建立严格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首先,要加强信用卡业务的统一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政府为了协助金融机构更好地控制风险,应制定与信用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除此之外,金融机构还应依法与信用卡申请人订立严密的契约。金融机构凭该契约对信用卡持卡人的各类消费、经营活动都可以进行监督,一旦发生违约现象可以及时止付及追索欠款,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其次,银行应完善自身信用风险管理措施。各银行都应对信用卡的审批标准、审批过程以及各级部门授信权限有着明确的规定,并通过各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信用卡进行科学动态管理来化解风险,保证银行资金的安全。银行对自身信用风险实行系统管理,并可以经常做一些非正常事件的调查,时刻注意信用风险制度的完善。

再次,要加快金融电子化建设,统一技术规范。应尽快制定与我国金融电子化总体规划相协调的信用卡发展规划和政策,在技术上制定一整套信用卡技术规范,打破目前由于体制上的原因而造成的政策各行其是,技术规范各异,设备重复投资的局面。

5.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管理。发卡金融机构在拓展特约商户时应认真审查其资质条件,并加强对已有的特约商户的交易监督。在各发卡金融机构中推广并加强对已有特约商户交易监督。在各发卡行中推广“商户风险监控系统”、“风险事件报告和管理系统”、“在线交易监控系统”等若干风险管理系统为各发卡行提供信用卡风险管理的系统支持和服务手段,协助成员银行防范、降低银行卡欺诈风险。

参考文献:

[1]刘晶,张晓民.关于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的思考[M].金融管理,2005.

[2]杜建芳.我国信用卡消费的“短板”问题及对策[J].财经视线,2006.

[3]杨端.美国信用卡信用风险防范立法及其启示[M].河北法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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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戒骄.个人信用管理[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

第7篇:消费金融风险防范范文

一、个人旅游消费信贷发展制约因素分析

传统消费观制约了旅游信贷消费主体。首先,从消费者心理角度入手展开分析,现阶段我国消费者的消费观及消费水平依然无法满足推动旅游贷款蓬勃发展的基本要求;其次,消费者的收支预期具有未知性和不确定性。消费者无法提前判断出未来的支出和收入,对未来产生忧虑在所难免。此外,养育子女、购买房产、医疗等都会产生大额支出,所以消费者通常不会选择贷款旅游,而是会将节省下的资金存进银行,以备不时之需。缺乏利益驱动旅游信贷消费提供者。作为企业的商业银行,其追求的必定是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商业银行对盈利较高的信贷项目青睐有加,而对涉及资金数额较小的旅游消费信贷业务的热情度普遍不高。商业银行对发展旅游消费信贷缺乏积极性的主要因素:一是其风险不容易控制、业务量较小;二是信贷申请办理程序较为繁杂。当前商业银行不仅是消费信贷中的消费授信方,也是消费受理方,信贷消费的风险及资金压力都由商业银行独自承担,严重阻碍了信贷消费的深入发展。提供旅游贷款的商业银行为了规避风险,必定会对贷款人提高信贷门槛,增加贷款手续的复杂程度。由于旅游信贷需求具有突发性的特点,如果信贷申请及办理程序过于繁杂,势必会对借款方、贷款方的积极性产生不良影响。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时需要借款人出具相关证件和大量证明材料;如果贷款几千元甚至需要进行评估、办理抵押、担保等手续。过于复杂的手续及申办程序严重拉长了申请的时间周期,致使消费者的信贷热情大打折扣。旅游信贷消费缺乏健全的信用机制和完善的发展环境。商业银行虽然拥有大量的闲置资金,储蓄数额也十分庞大,但其不会轻易向个人提供贷款服务,即便是提供贷款也必须严格审批流程、落实担保制度等措施,以有效降低风险。旅游分期付款能够帮助一些有旅游需求、但经济基础薄弱的人群实现旅游消费。鉴于目前信用机制的不完善,也进一步加大了旅游信贷业务的风控难度[1]。

二、商业银行旅游消费金融方式

(一)旅游消费信贷

指的是金融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小于其旅游消费总额、无需进行抵押担保的小额贷款服务,用于支付消费者在境内、外的旅游消费开销。

(二)旅游信用卡

该卡是商业银行以旅游为主题所发行的。商业银行旅游信用卡的产品模式可分为商业银行独立发行信用卡和旅游联名卡两种类型。

(三)旅游保险

商业银行为旅游者提供了一个平台,便于其在该平台上获取更多与商业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相关的有效信息,旅游者可以结合自身旅游的需要选择适合的旅游保险种类。

(四)创建旅游相关的电子商务平台

商业银行为进一步扩大自主运作权,降低第三方合作风险,使利益更加纯粹,而建立的集担保、还款、收费等项目为一体的旅游电商服务平台。

三、商业银行信贷在旅游消费领域的风险披露

(一)政策环境风险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商业银行积极响应国家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基本经济政策的号召,在政府的带领下,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不断强化自身信贷业务,并对下层网点下达目标任务,督促其更好地完成旅游消费信贷业务。然而,在具体落实时存在监管漏洞、管理机制不健全等不足,很多农村地区的网点为了尽快完成上级指令,增加客户源、吸引贷款而自行降低了放贷门槛,对不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的客户发放贷款,使旅游消费信贷政策性风险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

(二)信用体系风险

商业银行在办理旅游消费信贷业务时,借款方在交易的过程中不愿偿还贷款、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偿还贷款等行为都会引发信用风险,导致商业银行利益受损,信用风险是所有风险中最为重要的风险类别。由于权威信用认证体系尚未完善,所以容易引发信用体系风险。当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信贷平台在旅游消费领域,仍只能依靠用户自身提交的材料,来核查该用户的身份、以及评估其偿还的能力,从而得出该用户的信用等级以供参考。然而,并未与其他金融机构建立相互关联的信用评级机制,因此,不具备准确性与权威性,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不能及时规避借贷人的非法融资行为,使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容易导致违约的风险。

(三)风险意识薄弱

解决商业银行信贷平台在旅游消费领域中面临的风险性问题,需要通过树立良好的风险监管意识,并落到经营管理的实处从而实现,但我国当前大部分商业银行信贷平台的风险监管仍未到位。首先,商业银行信贷平台不能正确协调经营发展与风险监管之间的关系。商业银行信贷平台在飞速发展的旅游消费领域,往往把拓展业务规模、提高营业额作为首要任务,忽略了风险的管控才是平台可持续发展的根基。其次,基层员工没有树立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其认为风险防范意识不属于自己的日常工作范畴,而是企业领导层需要注意的问题。最后,高层行政管理人员未曾树立区域化风险防控意识,其未依据地域以及风险种类的不同,进行相应的差异化管理。与此同时,在当前的经济发展环境下,商业银行信贷平台的合规意识相对淡薄,面对严格的政策管理条例,并未制定出详细的合规措施进行应对。总而言之,商业银行信贷平台若想在旅游消费领域取得蓬勃发展,树立良好的风险防控意识显得尤为重要。商业银行信贷平台不仅要注意防范传统行业所带来的风险,还要及时规避自身的法律、监管以及信用等风险。从风险涉及层面看,网络信贷平台对信用类风险的管控相当重视,但是未顾及到不同种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关联性,未曾制定出系统性的风险防范措施。因此要积极制定相关措施,从而弥补不足之处[2]。

(四)运营技术风险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行业中的网络技术发展相对滞后,网络技术体系不够健全,因此,存在较严重的安全漏洞问题。在我国的商业银行借贷中,仅仅通过平台来进行信用认证,存在相应的风险及困难,同时容易引起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另外,商业银行信贷平台缺少完整的个人信息沟通体系。若商业银行信贷平台只重视如何提高收益,而忽略对业务能力的培养,不仅容易造成坏账损失,同时可能引发平台资料泄露等风险。商业银行信贷平台缺乏先进信息技术的支持,若遇到访问量过剩的情况时,容易产生平台瘫痪、盗取账号及账号内资金、用户信息泄露等风险,容易诱发诈骗等不法行为,导致平台信誉受损。综上所述,信息技术的落后,容易引发安全隐患,使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四、商业银行信贷在旅游消费领域的风险管理对策

(一)加强政策环境的风险防范管理

1.重视互联网安全管理。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为载体的金融服务类平台,因此,保证互联网大环境的安全与健康发展,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商业银行信贷平台在旅游消费领域安全、平稳地运营。所以要求政府加快建立健全审核与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信息维护系统。2.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市场不断发展与创新的产物,对整个金融市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从而有效规避风险,加快互联网金融发展与创新的步伐。首先,监管机构不仅要完善互联网金融细分领域的监管细则,还要加快总体监管体系的构建速度。根据金融业务的种类、市场准入门槛、以及运营模式的不同,确立细分领域不同的监管主体、对象以及履行责任等,并与上层部门衔接到位,联合协作进行监管。其次,要建立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协会,主要负责对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的资质与经营方向进行核查与监督,避免无资质公司混入金融行业,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出现。最后,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仅需要加强主体部门的监管力度,并且需要重视对技术、维护及电子商务部门的监管,从而建立起系统完备且各部门共同有效协作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3]。3.建立健全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与征信体系。通过建立完备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制度,能够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信贷、第三方支付等金融服务的相关内容,并对其进行全方位地监管。与此同时,要根据互联网金融的服务流程、主要内容、技术模式、以及征信体系等方面,对其构建具体的法律法规体系。相较于传统金融服务而言,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领域更为广泛,金融服务环节更加多样化,所以其法律法规制度的制定更要具备超前性与战略性。

(二)构建立体型信用评级体系

商业银行网络信贷平台的信用评级体系包含以下几个阶段:放贷前期、贷款办理过程中以及放贷后期。首先,在放贷前期,商业银行信贷平台要对借贷人进行实名制认证,客户需提供完整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工作证等)以及个人征信报告等。另外,为了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需要借贷人签订承诺书,并且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评估借贷人存在的潜在风险。与此同时,对借贷人的核查可以通过线上审核与线下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从而确保借贷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其次,在贷款办理过程中,不仅要对业务发展及可能遇到的信贷风险趋势进行分析,从而及时整改相应的信贷核查政策,达到对信用风险监控的目的。同时将借贷人的信用评级信息公开化,将借贷成功率作为信用认证的一项重要指标,为放款者的投资提供数据信息参考。另外,针对在旅游消费商业银行信贷平台中有逾期未还款行为的用户,要对其在旅游消费领域的资金支出情况进行相应的追踪与跟进,计算逾期的盈利所得,从而避免风险的发生。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信贷平台要针对借贷人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制定相应的规范政策以及信息披露机制,例如:公布其身份信息,列入信用黑名单,增加对违约行为的惩处等措施。更有甚者,应该通过使用法律武器等途径来保护投资人权益不受侵犯。最后,在放贷后期,更要尤为重视对风险的监管与控制。商业银行信贷平台要针对逾期借款可能发生的垫付或者催收行为,制定相应的逾期借款处置机制、催收机制,并且储备好风险准备金,从而有效应对此类风险。其中,风险准备金来源于平台以及借贷人所缴纳的费用。在借贷人发生逾期行为超过30天时,商业银行信贷平台可使用风险准备金,给予投资者相关赔付。赔付完成后,借贷人的债权便归商业银行信贷平台所有,同时该借贷人的处罚金要纳入风险储备金账户中[4],建立坏账风险防范措施。商业银行信贷平台不仅能够使用担保模式,并可达成与保险公司联合协作的模式。从筹款的立场出发,联合保险公司的合作模式,虽然会提高信用核查要求以及降低投资者的利润,但在发生投资风险时,保险公司应该对借贷人进行相应的赔偿,从而有效弥补借贷人的损失。从投资者的立场出发,由于赔偿金是保险公司支付的,无需投资者承担,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者面临的资金风险。从资金筹集便捷化的立场出发,借贷人通过保险公司能够更为方便、迅速地获取资金筹集。一般而言,拥有一定还款能力的借贷人,购买资金保险的概率相对较高,因此,联合保险公司的协作模式可优化借贷人的信用水平。与此同时,保险公司的参与,可为逾期未还款等风险提供资金保障,从而降低投资者的压力。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加入受益颇多,不仅大力提升商业银行信贷平台在旅游消费领域中的业务水平,同时为投资人与借贷人提供资金安全保障。

(三)自上而下的强化风险管理意识

当前,对商业银行信贷平台在旅游消费领域中遇到的风险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是尤为必要的,平台领导层要重视该措施的制定,并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制定出符合平台目前发展趋势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将措施制定的侧重点放在风险评估上,深入探索与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除此之外,在措施具体实施前,要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并由平台高层领导担任委员。风险管理的首要任务,则为要求领导层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强化树立商业银行信贷平台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平台内部从领导层到基层员工都要深化风险管理意识的理念,切实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为平台的风险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平台的一线员工主要负责为平台创造业绩,其迫于业绩创收的压力,可能在风险控制上有所懈怠,甚至出现为了吸引客户在该平台投资,而虚假描述福利条件、胡乱许诺等情况。此类欺诈行为极其不可取,会造成平台的信任危机。因此,平台员工在对客户进行沟通与销售的过程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不做虚假描述,严格遵守平台制度开展相应工作。平台风险管理的基础是其员工的整体素质与诚信水平,因此,平台要重视对旗下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培养,树立自上而下的风险管理意识理念[5]。

(四)完善技术安全管理措施

完善商业银行信贷平台用户数据信息的备份工作。当前,我国的网络安全技术化水平跟不上网络行业迅速发展的步伐。因此,要高度重视网络数据信息的安全,从而保证商业银行信贷平台在健康环境下的可持续发展。例如,阿里云为客户提供数据信息备份服务,不仅保证了客户信息与公司交易数据的安全性,而且规避了因黑客侵袭所造成的系统瘫痪现象。除此之外,要制定技术安全管理规范。为保障旅游消费用户的登陆及信息数据的安全性,要设置多重验证系统,在不同IP地址登陆时,要及时提醒用户引起注意。除此之外,对提现额度予以限制,并提前做好钓鱼网站的预防措施。为了保障借贷双方的隐私权,首先,商业银行信贷平台要强化对内部员工的管理工作,谨防泄露用户隐私的现象发生。其次,平台要强化对用户大数据库的实时保护,并及时对用户信息进行备份与加密等。最后,平台要为技术人员的安全提供有力保障,由于互联网金融技术人员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与互联网技能,因此,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平台要制定专门的人才选拔机制与绩效考核机制,大力引进平台运营与互联网金融的专业人才,更好地为平台的创新与发展提供助力。

五、结语

旅游消费时代已经到来,本地化、特色化和差异化是商业银行信贷服务创新的战略选择。互联网快速发展下,商业银行必须研究客户金融需求,注重开发场景化消费模式下的旅游消费信贷服务项目,为客户创造更高价值。建设旅游金融领域商业的生态系统,完善客户体系、信用体系、风控系统及高效的管理体系,提升商业银行旅游消费信贷竞争的优势。

参考文献:

[1]孙九霞.中国旅游消费的日常化与惯性化[J].旅游学刊,2020(03):4-7.

[2]吴卫星,魏丽.消费金融创新与监管:欧美经验,教训与启示[J].金融论坛,2021(01):12-15.

[3]杨丽艳.商业银行如何应对消费者行为模式改变[J].银行家,2020(01):126-127.

[4]周广利.大数据背景下商业银行信贷安全管理策略研究——评《风控:大数据时代下的信贷风险管理和实践》[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21(02):2-5.

第8篇:消费金融风险防范范文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内涵与外延。

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和使用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其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活动中享有安全权等“十大权利”,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应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随着金融模式的创新,金融消费者的内涵与外延更难界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如,互联网金融模式与其他服务于资金配置的金融模式一样,涉及资金供给者、资金需求者、资金中介三个方面,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内容渗入其中各方:从资金供给者来看,需要投资者具有对投资项目的鉴别力以及额外风险的承担能力,在我国应坚持适度的投资人门槛;从资金的需求者来看,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资金中介来看,考虑到中介平台的金融服务性质,应当给以特定的行业或牌照约束,因此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重中之重。在资金供给、需求和中介三者中,更注重后两者的利益。现有的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银行运营的网络化、金融产品的网络化销售等成为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基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及消费者权益法保护弱者的立法主旨,接受金融机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通常也被视为金融消费者。

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由柜台业务、产品营销、投资理财风险提示、收发服务等传统业务,向网上银行、信用卡支付、第三方平台、线上投资等互联网领域转变。近年来“存款失踪”、信用卡被盗刷、P2P卷款跑路的风险频现,金融消费者权益呈系统性、区域性受损的趋势,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信息安全受到较大的威胁。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现状及难点。

金融消费者可通过营业现场投诉、电话投诉(营业网点监督电话、金融机构客服热线、部分地区人民银行123633等)、意见簿、网络投诉、信件投诉等渠道向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媒体、司法、政府等部门进行投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金融机构正按照“一行三会”的要求,从制度建设、组织架构、保障机制等方面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及处理联动机制,加强投诉渠道建设,强化网点现场处理投诉能力,规范处理流程,从产品与服务、消费者投诉、宣传教育、应急管理等方面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理财投资风险、银行卡防诈骗、自助机具使用方法、反假币、非法集资等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知识热点,通过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组织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周,宣传月等方式,开展防范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宣传、金融知识进社区、金融知识万里行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普及教育,告知金融消费者维护正当权益的渠道和方式,为消费者提供知识辅导和信息支持。

消保工作由于涉及的产品、服务种类多,业务面广,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侧重于客户的投诉处理,受理投诉的人员业务能力往往难以满足广大消费者的给类诉求,尤其像客服热线,在第一时间为消费者提供的帮助多限于模板类的固化解答,解决消费者操作性、咨询类的处理流程长,特殊业务的处理流程更长。消保工作处以应付状态,存在重营销、轻服务;重投诉、轻权益的问题,风险事件披露不及时、对消费者投诉信息的再加工和价值利用不够。

现行的“一行三会”监管体系难以适应互联网大环境下的金融创新。由于伪基站和网络安全类软件的恶意侵害,导致金融消费和金融机构维权举证艰难;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加上消费者自身存在知识储备不足、防范意识不强,对金融消费者加强教育任重道远。金融消费涉及千家万户,金融消保工作面向全社会,金融消保诸多难点亟待解决。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设想

(一)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基础、体系框架、风险所在

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和制度规则,线上与线下同步。由于混业经营更加突出,监管理念要从过去机构监管逐渐转向功能监管,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某些互联网金融模式,逐渐出台有针对性的规则,如央行负责支付,银监会负责金融机构及P2P等互联网信托和消费金融,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和基金销售,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同时要提高网上支付平台和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要使得线下已有的规则,进一步在线上落实。加快P2P和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奠定根本性基础。第一时间发现问题,以最快的速度收集有效证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调解、诉讼、仲裁、追索等后期权利的维护机构。

(二)提高互联网筹融资的准入门槛

需求者、中介机构必须提供风险披露、投资者教育等材料,实行公安、电信、业务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制和审批制,全面加强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

(三)实体金融机构注重为互联网金融提供经验

金融机构如发现有关存款失踪的投诉,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锁定证据等。

(四)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教育和培训

改变宣传代替培训的消费者教育模式,关注普通人最需要的金融服务,深入浅出的把金融知识和资讯以传导给消费者,通过媒体、定期培训等及时予以风险警示,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和自律,避免为高收益前赴后继,提供类似信用卡被盗刷短信提示,应在最近的自助设备刷卡取证的维权取证常识等,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等。

第9篇:消费金融风险防范范文

关键词:金融审计;消费者利益保护;大数据

一、大数据环境下金融审计理论基础

“互联网金融”连续四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想要整顿规范金融秩序,必须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金融审计在大数据时代下要更好地发挥金融治理的作用,需要适应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和金融监管体系变革潮流,推动金融改革。金融审计要整合多种审计力量和监管资源,完善大数据时代下的项目组织管理模式。利用数据分析能力,提高审计效率,采用多种审计方式相结合,加强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和专项调查,突出审计效果。现有的有关金融审计的研究大多基于国家治理视角,是为了推动和完善国家治理,保障国家经济平稳运行。然而,消费者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依靠消费者的踊跃参加。但是,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探讨基于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金融审计目前研究较少。所以本文将站在消费者利益保护的角度,在金融审计中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研究金融审计的范围、方法以及实施路径。

二、大数据对金融审计和金融消费者的影响

我国金融业大数据投资规模在不断提高,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变得越来越复杂多样。金融机构的信息化水平越来越高,业务数据量也海量增加,传统的审计技术已不能满足现有的状况。因此,大数据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为金融审计带来各种挑战。

(一)大数据背景下金融审计的现实困境

1.金融审计范围和内容有待转变。我国金融审计的主要审计范围是中央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业务、保险业务和证券业务等传统的金融业务。然而由于大数据金融与传统金融存在着差异,所以针对传统金融设立的金融审计不完全适用于大数据金融。大数据金融对大数据平台的依赖,使得大数据金融审计也应当加强对各种大数据平台的监督和管理,从而降低大数据金融风险。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特点及其固有风险,决定了金融审计的内容要增加对其系统处理和控制功能的审查。在大数据时代,金融审计所需数据涉及了多个系统。面对多元化的金融业务,审计内容必然进一步扩大,成为跨越多种业务类型、多个系统的多元化审计。金融业的业务一般是以消费者为导向,即同一客户可能在一家或多家金融公司开展多种不同类型的业务。传统的金融审计以业务类型来区别分析风险,难以全面分析风险所在。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客户的不同业务活动以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分析,可以充分掌握风险点。2.金融审计方法有待创新。在手工数据处理条件下,审计人员可以采用审阅、对比分析等方法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调查。但是在数据信息化的条件下,审计内容被存储在计算机中,审计人员需要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技术来进行取证。现有的审计模式是以事后审计为主,往往要在业务活动发生很长一段时间之后才进行,没有实时价值。金融机构的数据系统总是在动态运作,一旦停止运行,会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损失和不便,所以需要审计人员在系统运行时进行审计,但又不能干扰系统的正常运行,这给审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3.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金融审计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大数据金融的快速发展给金融市场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但同时由于其发展过快而使得金融审计出现了部分法律空白。我国的法律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方面并没有明确的目标,对消费者的定位十分模糊,没有重视到消费者是弱势群体。现行的有关大数据金融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不能够达到大数据金融审计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需求,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大数据金融审计的法律法规,对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大数据金融审计工作做出恰当的规范和指引。

(二)大数据背景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影响

1.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受到威胁。在大数据时代,金融消费者个人数据和信息能够轻易地被金融机构所获取和存储,这会使得金融消费者在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受到威胁。尽管金融企业会采取措施对信息进行加密处理,来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但是当系统操作失误或者是系统遭到病毒入侵和恶意攻击时,有可能导致信息泄露,从而危害到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给金融消费者带来严重的后果,如个人的财产被盗取、消费者的个人数据被泄露等问题。2.金融消费者的资产缺乏保护。金融商品的专业性强和风险高的特点,使得金融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所以,金融消费者和一般消费者相比,弱势更为突出。比如因为互联网的开放性以及金融大数据平台的技术缺陷,不法分子利用计算机病毒或黑客攻击,窃取金融消费者的资金等。3.金融消费者分类不合理。大数据金融消费者在选择金融产品时,由于缺乏相应金融知识,很容易在高收益的诱导下选择超出自身所能承受的高风险产品。消费者可能为了购买高收益的金融产品,填写虚假信息。但金融机构没有去进行审核与管理。因此,需要建立健全大数据金融消费者分类制度。4.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存在问题。近几年审计署的审计公告结果显示,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管理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主要是部分信息系统应用功能设计不完善、业务数据不一致,部分模块间信息共享不充分,不利于数据交换和共享。数据中心建设部分功能未达到监管要求、信息系统未有效利用,信息系统管理不能有效防范人为调节数据风险,对网络接入、访问控制不够严格,网络安全存在隐患。存在客户信息记录异常、邮件系统日志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软件未经测试即直接上线进行实盘操作,最终导致重大风险事件发生。

三、基于消费者利益保护视角的金融审计研究基本思路

大数据时代下,需要构建大数据理念的金融审计模式,加强金融监管,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建立统一的审计信息平台

为了充分了解大数据金融行业的整体经营情况,从而制定不同的审计程序,应当建立统一的大数据金融审计信息平台,对金融数据进行集中处理和整合分析。由于各金融机构之间数据仍未完全标准化,所以需要统一数据结构,实现数据标准化,实现银行、证券、保险行业之间跨行业、跨市场整合分析,进一步深化金融审计。由审计机关和被审计金融单位同时备份原始数据,审计机关对金融机构的数据库采取集中管理、分层授权的方式进行监管,保护数据的安全,有效防止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和丢失。

(二)加强金融数据分析管理

大数据时代下,审计证据不能依靠传统的发现方法,要从数据库中挖掘出想要获得的相关审计证据,因此,需要应用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技术。利用连续审计的模式进行审计。连续审计是一种用于自动执行控制以及风险评估的方法,从定期对金融交易的样本进行审查转变到对所有金融交易的连续性审查。通过对业务数据的自动且频繁地分析,能够真实分析出金融交易层面的异常结果以及控制缺陷和正面临风险的数据。将大数据技术与联网审计结合起来,对金融机构的数据实施数据挖掘,通过关联分析,确定各种风险,总体分析、发现疑点、分散核查、系统研究。审计人员可以在被审计的金融系统中,设计并嵌入审计程序模块,自动收集数据并对数据库实时监督,有助于更方便地找到审计证据。另外,将金融数据与其他领域的数据进行综合对比分析,从而运用信息化手段审查问题,进行宏观分析。

(三)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随着金融机构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审计人员同时也需要提高自己的计算机知识,要熟练掌握金融机构业务系统流程和操作,清楚识别数据环境并查找审计证据,审查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分析和获取潜在数据。在进行大数据金融审计时,还可以借助其他相关的专业人士,如内部控制的专家、信息系统的专家和数据挖掘的专家等,让审计小组的结构多样化,能够有效地进行审计工作并顺利完成对金融机构的评估。但是,大数据审计并不能代替传统的审计,在金融审计过程中,仍需要审计人员敏锐的观察力和判断力,用审慎的眼光看待问题,从全面审查数据处理、保护资产安全的角度评价被审计单位。

(四)建立基于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金融审计体系

在大数据金融领域,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制定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金融机构必须公开相关条款,并让消费者能够在系统或者网站上获得这些信息。审计机关对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要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为消费者普及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相关知识,强化金融消费者的大数据金融消费的观念,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避免损失的目的。由于大数据金融的复杂度高,尤其是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单纯的信息披露与消费者教育并不能让消费者清晰掌握金融产品的特性。因此,可以在金融业协会成立大数据环境下金融消费者保护小组,设立消费者投诉部门,并制作出一个信息披露的模板。该小组致力于帮助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金融机构的完整的信息披露,所做出的决定是出于自身实际出发的。

(五)健全大数据金融审计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有关大数据金融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明确。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十分必要。由于大数据会获取到大量的数据信息,很有可能会涉及金融机构的商业机密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所以需要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大数据金融审计进行业务上的指引和规范。在金融审计中引入大数据技术,能够有效提高审计的工作效率,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促使审计人员在大数据时代能够转变意识,提高利用信息化技术审查问题、评判分析的能力,把大数据审计从辅助审计转变为一种常态化的审计工作方式,实现审计的目标,最终保证金融业健康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现代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论坛,2014,19(07):3-9.

[2]王永海,徐纯.《多德弗兰克法案》与美国联邦政府金融审计制度创新[J].审计研究,2014,(02):27-32.

[3]杨书怀.宏观审慎监管模式下政府金融审计与金融稳定[J].审计研究,2016,(03):5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