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进出口合同范文

进出口合同精选(九篇)

进出口合同

第1篇:进出口合同范文

乙方: (自然人)

一、甲方责任义务:

1、 甲方同意乙方以__市___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2、 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的要求对外签订外贸合同,对内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即时将合同副本送交乙方。

3、 甲方将无偿为乙方提供谈判场所;提供通讯便利,但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在乙方业务收入中扣减。

出口协议书 甲方:__市___进出口有限公司乙方: (自然人) 一、甲方责任义务:

1、 甲方同意乙方以__市___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2、 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的要求对外签订外贸合同,对内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即时将合同副本送交乙方。

3、 甲方将无偿为乙方提供谈判场所;提供通讯便利,但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在乙方业务收入中扣减。无偿提供出口业务及法律法规咨询;按时提供全套公司单证;在乙方指定地点办理海关、商检备案手续。

4、 甲方保证维护乙方的商业秘密。并通过自己的渠道协助乙方扩大业务。

5、 甲方保证乙方运用资金的安全,承诺不挪用,不拖付乙方资金往来,并在安全收汇后2--3个工作日,按照当日牌价结算人民币货款给乙方或由乙方指定的生产厂商。甲方保证乙方的利润所得,并根据双方商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支付。

二、乙方责任义务: 1、 遵守法律和国家外贸、外汇、海关方面的政策。

2、 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遵守甲方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工作程序。

3、 自行承担自身业务的所有费用。

4、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相关出货资料必需真实,有效,并具有合法性。

5、 单单结汇。乙方愿意支付甲方每笔转帐金额的 千分之_(rmb),但每票不低于(rmb) _佰元整,不高于(rmb) _仟元整 做为手续费,如在转帐过程中(非甲方操做失误)产生的银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法律责任:双方必需严格执行本协议,若因外商原因导致外销合同延迟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时, 至使甲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时, 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在乙方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供费用协助下, 人有义务向外商交涉索赔。

四、其它事项: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该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备注:甲乙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若对本协议上述条款有不同的见解和异议,需经双方协商研究同意后方能够进行修改和补充。

甲方: 乙方: __市___进出口有限公司 (签字)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第2篇:进出口合同范文

第二条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项下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条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九条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十条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合同号

(二)合同名称

(三)技术供方

(四)技术受方

(五)技术使用方

(六)合同概况

(七)合同金额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条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

(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例:01USBJE01CNTIC001。

第十二条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办理合同登记变更手续。

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时,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录“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持合同变更协议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完备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变更手续的,应持变更申请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办理。

第十三条经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遗失,进出口经营者应公开挂失。凭挂失证明、补办申请和相关部门证明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五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3篇:进出口合同范文

()一中经终字第号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宣经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中国蚕丝绸缎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绸公司)与中保公司之间就有关保险事宜所签订的保单为保险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合同。中绸公司向中保公司所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中绸公司与同一外籍公司进行出易过程中出现保险事故并造成损失,属中绸公司向中保公司投保责任范围中所规定的商业信用保险,现该外籍公司已无支付货款的可能,故中绸公司有权依保单向中保公司索赔。中保公司对中绸公司的信用限额申请审批限额为万美元,中绸公司依批准的信用限额申报出口及交纳保费不违反合同的规定,其按限额申报出口可以理解为已向中保公司作了如实申报,故中保公司所述中绸公司未如实、全面申报出口不能成立,其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中保公司应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依保单规定以美元支付给中绸公司。根据中绸公司所提供的有关部门对该外籍公司的调查材料,可以认定为该外籍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中保公司依保单规定应在证实买方丧失偿还能力后尽快赔付,不违反合同规定,故对中绸公司要求中保公司支付利息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中绸公司为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所支付的咨询费元应由中保公司承担。依法判决:一、中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中绸公司九万五千九百二十二点五九美元的百分之八十;二、中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绸公司为调查保险事故性质所支付的咨询费五千元;三、驳回中绸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中保公司不服该判决,其上诉理由主要是:⒈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保险人中绸公司未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及时、如实、全部申报其出口货物数额并交纳相应保费的义务,未尽为收回货款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义务,原审法院判决对此未予认定和处理;⒉原审法院判决引用已废止的原《经济合同法》,属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本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中绸公司表示服从原审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中绸公司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财保公司)提交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投保单(以下简称投保单),预计年向加拿大地区出口价值万美元的箱包,支付条件为/天,请求中保财保公司对其自年月日起保险适用范围内的出口给予承保,并保证在保险后按保险单规定,对所有投保范围内的出口业务按时向中保财保公司申报并交纳保费,遵守安全收汇制度,保持应有的谨慎,承担保密义务,保证其投保单申报正确无误,无误报或漏报任何与本保险有关的重要情况,同意其投保单的申报构成本保险的基础,是中保财保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中保财保公司收到中绸公司的投保单后,于年月日向中绸公司签发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保单号为),该保单条款规定,中保财保公司对中绸公司在保单有效期内从中国出口货物,在按合同(即保单)规定的条件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后,由于出现商业信用风险或政治风险引起的损失,按保单规定负责赔偿。同时规定,在货物交付前,买方已有严重违约行为,中绸公司有权停止发货,但仍向其发货而造成的损失,中绸公司未按保单第条申报的出口项下发生的损失等为中保财保公司的除外责任。该保单适用范围为中绸公司按付款交单(/)、承兑交单(/)或赊帐()等一切以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信用期不超过天的出口合同。中绸公司应向中保财保公司申请信用限额,中保财保公司按批准的信用限额承担保险责任,但不得超过保单明细表所列赔偿的百分比,本保单每个月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以前申报而于该个月内定损的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保单明细表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中保财保公司每月按费率,计算中绸公司应交的保险费。本保单以中绸公司全部投保其适用于保单的每批出口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中绸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出口,如故意不报或漏报或误报,中保财保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中绸公司对保单的存在负有保密义务。

当发生买方违约拒绝收货及付款或拖欠货款,中绸公司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时向买方,避免和减少损失。本保单的保费及赔偿均以美元支付。该保单签发后,中绸公司依保单规定于年月日向中保财保公司书面申请买方信用限额万美元,支付方式为/,支付期限天,并载明当前合同总金额万美元,出口商品为箱包,合同执行时间为年月至同年月,同时声明该申请正确无误,如有虚假,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有关损失。中保财保公司收到该申请后,于同年月日向中绸公司签发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审批结果为支付条件/,天,买方信用限额万美元。同年月日中绸公司和中保财保公司共同签发出口月申报表及保费计算书,该书记载了中绸公司出运日期自年月日至月日共计批出口业务,总金额为美元,保费为美元。同年月日中绸公司向中保财保公司交纳保险费美元。年月日中绸公司向中保财保公司出具了可能损失通知书,并说明了与其进行进出易的某外籍公司已人去楼空,收回货款出现风险。此间,中绸公司曾委托多方查找该外籍公司,包括接受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算中心的建议委托美国收帐局()有限公司追讨货款,未果。中绸公司为此向中保财保公司索赔,要求中保财保公司按保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保财保公司经国家工商局批准于年月日变更名称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即中保公司),中保公司于年月日致函中绸公司,以中绸公司只申报万美元其实出运万美元,未按保单规定履行申报义务,产重违反了被保险人义务,对中绸公司的索赔请求予以拒绝。为此中绸公司诉至原审法院。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号保单第条关于以被保险人全部投保其适用于保单的每批出口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的约定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中保公司认为适保范围内的每批出口,被保险人中绸公司都须按规定向中保公司投保,否则中保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中绸公司认为中保公司审批的信用限额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部投保适用于保单的每批出口应解释为按中保公司审批的信用限额进行出口申报,交纳保费即是履行了全部投保适用于保单的每批出口的义务,中保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上述事实有号保单、中绸公司投保单、信用限额申报表、信用限额审批单、保单明细表、出口月申报表、保费计算书、保费收据、中绸公司向外商追帐材料、可能损失通知书、中保公司拒赔通知、中绸公司货物出运单、中保公司营业执照及工商证明材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本院认为,中绸公司和中保财保公司就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事宜签订的号保单为保险合同,该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符合国家关于推动本国出口贸易的政策,应依法确认有效。因双方当事人对该保险合同第条的理解和解释有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该条款应作有利于中绸公司的解释。中绸公司依中保财保公司批准的信用限额申报其全部出口并交纳保险费用,应视为中绸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投保其适保范围的每批出口的义务,中保财保公司承担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已成就。中绸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适用范围,与同一外籍公司进行出口贸易过程中出现保险事故并造成损失,属中绸公司向中保财保公司投保责任范围中所规定的商业信用风险,中绸公司在出险后已按保险合同的规定,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多方查找该外籍公司以追讨货款。现该外籍公司无力偿还货款,中绸公司有权依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中保财保公司索赔。鉴于中保财保公司已变更名称为中保公司,故中保公司应依保险合同向中绸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按规定以美元支付给中绸公司。中保公司关手中绸公司未按合同履行其应尽的及时、如实、全部申报其出口货物数额并交纳相应保费的义务,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其关于中绸公司在出险后未尽为收回货款而采取必要措施义务的主张,无事实根据,其上诉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诉讼费一万三千六百六十一元,由中国蚕丝绸缎进出口公司负担三千六百八十九元(已交纳),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担九千九百七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中国蚕丝绸缎进出口公司);二审诉讼费一万三千六百六十一元,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淑敏

审判员支建成

审判员赵燕华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4篇:进出口合同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进出口管理,维护技术进出口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第三条国家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出口秩序。

第四条技术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第五条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技术进出口项目的有关管理职责。

第二章技术进口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先进、适用的技术进口。

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进口。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

第九条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第十条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口。

第十一条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并附有关文件。

技术进口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技术进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

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以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第十四条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时,可以一并提交已经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及其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一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六条技术进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技术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十八条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第二十条申请人凭技术进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

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技术作为投资的,该技术的进口,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程序进行审查或者办理登记。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技术进口管理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有权转让、许可者。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被第三方指控侵权的,受让人应当立即通知让与人;让与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协助受让人排除妨碍。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技术目标。

第二十六条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让与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密范围和保密期限内,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在保密期限内,承担保密义务的一方在保密技术非因自己的原因被公开后,其承担的保密义务即予终止。

第二十七条在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的成果属于改进方。

第二十八条技术进口合同期满后,技术让与人和受让人可以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就技术的继续使用进行协商。

第二十九条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一)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二)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三)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四)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五)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七)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第三章技术出口管理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

第三十一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出口。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

第三十二条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第三十三条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第三十四条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技术出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一)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技术资料出口清单;

(四)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技术出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四十条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凭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

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技术出口管理职责中,对国家秘密和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出口核技术、核两用品相关技术、监控化学品生产技术、军事技术等出口管制技术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四十七条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四十九条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吊销其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五十条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吊销其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五十一条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对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技术进出口的批准、许可、登记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5篇:进出口合同范文

关键词:国际保理 风险 防范措施

RISKS AND PRECAUTIONS IN THE PROCESSING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Abstract: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is a creative banking business which combines of the functions of balance, financing,account management and risk guarantee. Studying this business’s risk and countermeasure is the chiefly qualification to launch the business successfully. This paper separately analyzes the risks that Factor and Exporter confront when they are developing and applying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business, and bring forward corresponding precaution steps.

Key word: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risk precaution step

国际保理------这一新兴国际贸易利器,因为能适应全球买方市场形势下进口商提高竞争力的需要,近二十年来得到迅速发展。但这一流行于欧美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在我国这个贸易大国却发展缓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十分关键的制约因素则是保理商和出口商对这一业务的风险还缺乏明确地认识,当然也就谈不上防范措施的采取。面对外资银行咄咄逼人的气势和我国出口商品竞争力逐年下降的事实,为促进我国银行和企业的发展,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笔者下面就此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国际保理业务中的风险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涉及到出口商、进口商和保理商三方当事人,因为进口商完全是凭着自身的信用表现来获得保理商对其债务的担保,所以风险集中在保理商和出口商身上。

对保理商而言,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面临两方面的风险:进口商信用风险和出口商信用风险。保理商买断出口商应收账款,便成为货款债权人,同时也承担了原先由出口商承担的应收账款难以收回的风险。如果保理商从融资一开始对进口商的审查就缺乏客观性和全面性,高估了进口商的资信程度,对进口商履约情况做出错误判断;或者进口商提供了虚假的财务信息,伪造反映其还款能力的真实数据;或者保理商的事中监督不够得力,进口商的资信水平原来不错,但在履约过程中,由于进口的商品不适销对路、进口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突然变化等客观原因使得资信水平下降,无法继续履约等等,上述种种因素都可能导致保理商遭受巨额损失且难以得到补偿。同样的情况会出现在出口商一方。在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了融资服务的情况下,出现了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进口商拒付货款的问题,保理商同样可能会因为出口商破产而导致融资款的无法追偿。

出口商则主要承担货物的质量风险。保理业务不同于信用证以单证相符为付款依据,而是在商品和合同相符的前提下保理商才承担付款责任。如果由于货物品质、数量、交货期等方面的纠纷而导致进口商不付款,保理商不承担付款的风险,故出口商应严格遵守合同。另外,进口商可能会联合保理商对出口商进行欺诈。尽管保理商对其授信额度要付100%的责任,但一旦进口商和保理商勾结,特别是出口商对刚接触的客户了解甚少时,如果保理商夸大进口商的信用度,又在没有融资的条件下,出口商容易造成财货两空的局面。当然,对我国来说,目前开展保理业务的多是一些金融机构,其营业场所和不动产是固定的,参与欺诈后难以逃脱,这种风险也就相对较少。

二、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对策

要想防患于未然,控制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在以上分析了保理商和出口商面对的种种风险因素后,就要趋利避害,做好防范,在一定成本控制下使风险降至最小。

对保理商而言,控制风险,需要从以下三方面的工作入手:

1、做好对进出口商的资信调查

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资料显示,现在世界上有70%左右的公司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财务问题,而从前文对保理商的风险分析中更可以看到对进出口商进行资信调查的重要性。因此在国际保理业务的整个过程中,保理商要全方位、深层次、多渠道对进出口商的综合经济情况和综合商业形象进行调查。其内容包括进出口商的工商注册情况、财务状况、公司结构、管理人员情况、历史重大交易额、法庭诉讼纪录以及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对该公司的信用等级评估等等。在对进出口商进行资信评价时,要注意把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结合,不仅要对其过去的资信状况作全面地了解和分析,也要根据其生产经营发展的变化趋势,对其未来的资信做出预测;不仅要对新发展的客户进行调查,对那些有过保理业务合作的进出口商也必须坚持信用调查。通过资信调查,保理商可以掌握进出口商的公司资料,从而可以确定与之交易的方式,达到减小交易风险的目的。

2、选择合适的保理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国际保理业务可以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对应于每一种保理类型,保理商面临的风险是有差异的。因此保理商要根据对进出口商的了解程度、客观经济形势等多方面因素选择恰当的保理方式。从国际保理业务运行实践看,双保理商保理模式明显优于单保理模式。双保理商保理模式是由进出口双方保理商共同参与完成的一项保理业务,在此模式下,出口保理商将该出口债权转让给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在其核准的信用销售额度内无追索权地接受该债权转让,并负责对进口商催收货款、承担进口商到期不付款的风险。这样出口保理商可以依赖进口保理商对债务人核准的信用额度来弥补业务风险,从而达到了转移、分散风险的目的。同时,保理商在不敢保证进口商的资信水平时,可优先采用有追索权的保理方式。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尽管债权转让给了保理商,但信用风险仍由卖方承担。不管买方因何种原因不能支付,包括买方破产的情况,保理商对卖方都有追索权。可见,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方式下保理商的风险大大降低。因此可以说保理商选择了恰当的保理方式,也就选择了相对小的风险。

3、签订好保理协议

国际保理通过保理协议来表现其法律关系的实质------债权让与 。保理协议明确了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间接影响着销售合同,关系到保理商能否取得无瑕疵的应收账款所有权。保理协议通常以如下几类条款来保障应收账款的安全性:(1)出口商担保条款。由于保理商在法律方面最重要的要求就是取得完整、合法、有效的受让债权,所以,出口商担保是保理协议的重要内容。保理商应要求出口商保证:所有应收账款在让与给保理商时是有效的,债务额同发票额一致,进口商将接受货物和发票,对此不存在任何争议、扣减、抗辩、抵销;出口商对此应收账款具有绝对权利,不存在任何第三者担保权益及阻碍;未经保理商同意,出口商不得变更销售合同的任何条款;出口商必须披露其所知晓的有关债权的全部事实;销售合同中的支付条件、折扣幅度、法律适用和法院选择等条款,须符合保理合同的有关规定。(2)通知条款。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通知债务人是债权让与生效的要件之一。在国际保理实践中,让与通知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防止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同时具有划分进口商的抗辩对象的效力。对进口商的让于通知关系到保理商能否及时有效地获得支付,所以在保理协议中通常都会对通知的方式做出详细的规定。如规定在发票上注明该债权已经让与给保理商,进口商应直接向保理商支付的字样。(3)附属权利转让条款。债权让与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在债权让与给受让人后,与债权有关的附属权利也随其转让。因此,在保理协议中通常也都规定,一些附属权利随着保理商对债权的购买自动的转移给保理商。这些权利主要有:从属于应收账款所有权的起诉权、对货物的留置权等救济权利、汇付背书权、能够证明受让债权的文件的所有权以及其它从属权利。保留对最后一项资料的权利,是为了避免出口商破产时,其财产管理人不提供给保理商能够证明其购买出口商应收账款的证据。(4)追索条款和保障追索条款。出口商在保理协议中做出上述保证,并不意味着违反保证的情形不会发生。一旦关于已保理的应收账款发生争议,保理协议中必须规定就这些债款保理商对出口商享有追索权。但是,追索可能因出口商丧失清偿能力而落空。为此,保理合同中还应规定,出口商就其所享有的债权的保障,保理商有权向出口商行使抵消,有权合并出口商名下的任何账户。

对出口商而言,保障货物质量不发生争议的措施就是降低风险的措施。除了要选择信誉良好的进口商和保理商之外,出口商还要做到以下两点:

1、严密合同质量条款,防止买方欺诈。

由于在保理业务中进出口双方对产品存在争议时,保理商概不承担付款责任。因此,出口商要特别注意销售合同中和质量有关的条款,确保和买方在产品质量问题上不出现争议。出口商尤其需要注意销售合同中的以下两个条款(1)品质条款。出口商对品质条款的规定一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因为其内容一旦出现疏漏,挑剔的进口方就很有可能指控出口商违约。但是,由于合同中商品品质表示方法的局限性,国际贸易实务中卖方交付的货物很难做到和合同中规定的货物质量绝对一致。因此,出口商在订立品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对那些很难做到与合同规定的品质完全相符的产品,在合同中应规定商品品质的公差和机动幅度,以避免交货品质与合同稍有出入而造成违约的风险;对条款内容的规定,语言不能笼统含糊,一般不要用“大约”、“左右”、“公平合理”等字眼,做到条款订的明确、具体、严密、准确,以避免不应有的纠纷;为避免所交货物与样品不完全一致而产生的违约,出口商可要求在合同中加列“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符”等字句;在不是凭样品买卖的交易中,买卖方在提交样品时,应注明“参考样品”或“仅供参考”,以免发生误会;在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时,合同中应注明规格、等级、标准颁布、制定的年代、版本等;明确规定说明书的法律效力,图案说明应与商品内容、品质完全一致。 (2) 检验条款。按照各国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按照合同检验条款得出的结果,是确定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等是否符合合同的依据,同时是买方对货物品质、包装等提出异议、拒收货物、提出索赔的依据。同一种商品,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检验、由不同的检验机构检验、用不同的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检验,其结果都可能会大相径庭。所以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商品检验的时间与地点,以何种检验机构签发的何种检验证书为准,采用的检验标准和具体的检验方法。鉴于检验条款法律地位的重要性,许多不法进口商经常利用商检条款大做文章,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便埋下陷阱,或者在签订合同后,要求改用出口商不熟悉的检验机构或检验标准,以期对出口商进行诈骗。对此要特别加以防范。

2、全面切实地履行合同。

保理合同和销售合同主体不同、标的各异,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但是出口商是保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同时也是销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这样两个原本独立的合同就通过共同的一方当事人------出口商联系起来:保理合同的标的是产生于销售合同的应收账款权利,销售合同中的条款影响产生于该合同的应收账款能否成为保理合同的标的,并制约保理商的收款权。因此保理商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就会通过保理合同要求出口商在销售合同中列入某些条款。而身受两个合同约束的出口商,应切实全面地履行自己在两个合同项下的义务,做到在两个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协调,从而使保理业务带来的效益达到最优。

要降低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除了以上保理商和出口商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之外,我国有关部门也应该加快相关制度的建设。例如,鼓励保险公司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转让”的保险业务,建立健全有关保理的法律法规等等。在对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和防范措施有了一个清醒地认识后,通过多管齐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国际保理会成为我国银行业务利润的一块重要来源和进出口商首选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参考文献:

1、靳晨阳,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李双元主编《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第一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2、林小龙、刘彦琳主编,《国际经贸合同法律实务》,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版

3、杜文宏,国际保理中的债权让与,《国际金融实务》1998年第3期

4、李冰,国际保理:我国银行亟待拓展的领域,《当代经济》2003年第1期

第6篇:进出口合同范文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制的暂行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进口,合同号,数量,合同总金额达成如下委托进口合同样本内容:

一、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客户系由甲方自代,外合同内容系由双方共同确定。

二、委托内容:委托进口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价格幅度、支付方式、货币种类、交货、包装、运输要求。

三、委托方的主要义务:

1、办理报批手续:在签订合同前向乙方提交进口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2、审核进口合同并签字确认:甲方对进口合同内容负有审核义务,并在进口合同文本上签字确认。如认为进口合同与本合同不符且不能接受此种不符,应在收到进口合同或在应当知道进口合同内容的三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默认。

3、如进口商品为加工复出口商品,甲方应在开立信用证前向乙方提供相关出口核销手册。出口核销手册应严格按乙方提供的进口合同内容填写进口料/件合同号及进口料/件的内容。

4、支付进口合同价款及费用: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进口合同价款及乙方进口所需的各项费用,以确保乙方全面履行进口合同的付款义务,否则乙方有权留置进口货物/提单。

5、支付进口关税和费用:所有与进口有关的关税(包括增值税)和费用(包括订舱、报关、商检、检疫、运输、保险及银行费用等)均由甲方按规定承担,如乙方垫付,甲方最迟应于提货前付清,否则乙方有权留置进口货物/提单。

6、商检和检疫:甲方按规定办理商检或检疫,如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与进口合同不符,应立即申请第三方权威机构检验,出具的检验证书及损失证明,直接向责任方或通过乙方向相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因甲方延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7、办理国内运输:货到目的港后的一切港口费用由甲方承担。在接到乙方货物到港通知后,由甲方自行办理国内运输(包括国内运输保险)。

四、委托进口合同样本的受托方的主要义务:

1、谈判并签订进口合同:乙方负责进口合同的商务谈判并以乙方的名义与外商订立合同,协助甲方进行进口技术谈判,及时将进口合同的执行情况通知甲方。根据自己的技能和判断,善意、谨慎履行职责

2、申请开立信用证:根据进口合同要求,在信用证付款情况下,乙方负责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银行开立信用证及/或修改信用证。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拒绝申请开证。

3、审核单据:根据进口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审核外商提供的单据(如发票、汇票、提单、及检验证书等),如认为符合对外付款条件,及时通知甲方付款。

4、根据进口合同的规定,及时要求外商履行交货义务。

5、协助甲方办理政策允许项下的免税事宜。

五、委托进口合同样本的进口合同价款、费用的计算及支付要求:

1、货款:合同金额X8.29;

2、银行手续费:合同金额X0.15%X8.29+RMB600.00电报费;

3、国内报关、港杂费理货费由甲方自行交纳

4、税款:由乙方垫付保证金部分

5、手续费:合同金额X8.29X0.5%(开具费发票);

支付要求:在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证以前,甲方必须:预付货款的__15_%作为履行本合同的定金,余款及全部费用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货物装运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

甲方违反前款规定迟延支付或无理拒付,乙方有权留置进口货物/提单,并按银行规定收取代垫利息(月息4.5%)和违约金。在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甲方仍不支付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处置进口货物/提单,变卖所得价款优先补偿乙方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六、订舱、报关与保险:由乙方办理,甲方支付费用。双方另有约定或进口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对外商的索赔与理赔:

1、甲方对进口合同的执行发生争议,有权按进口合同的约定直接与外商交涉(包括仲裁或诉讼)。

2、因外商不履行进口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如甲方选择委托乙方按进口合同的规定向外商提起仲裁或诉讼,甲方应向乙方另行出具书面委托,支付仲裁或诉讼费用并承担裁判结果。

3、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履行进口合同导致外商先向乙方索赔的,甲方应承担裁判结果和乙方参与仲裁或诉讼的全部费用。

八、争议的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按《合同法》及《关于外贸制的暂行规定》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委托进口合同样本的其他约定:

1、在客户及外合同由甲方提供的情况下,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进口货物的真实情况,如进口货物违反国家海关、外汇管理规定,经查实为甲方责任,甲方除应承担行政机关的经济处罚,还须承担乙方经济及名誉损失,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2、如由甲方自行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甲方须将其指定报关

公司的营业执照、外经贸部资格证书复印件、电话、联系人传真至乙方审核备案,并负责催收进口报关单正本,以便乙方及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3、乙方开立信用证后,甲方应在办妥进口许可证的第一时间把许可证付汇联交与乙方,在付清货款及费用后,凭付汇联正本要求乙方放货给甲方。

4、进口货物在仓储库内遭受损坏及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委托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7篇:进出口合同范文

所谓的港口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就是在工程开始之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施工计划,施工时间预期,以及工程完工后的结算等,在对港口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管理时,需要对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究,并且在合同中能够去正确的进行管理,这样一来,就可以很好的让港口工程进行开展,对于港口工程的质量也有一定的保障,要知道,在港口工程开展前,施工合同管理的好坏,之间和港口工程的质量挂钩,如果合同管理的好,一些问题点能够明确的写出来,就能够让港口工程正常的开展,这样的情况是很有利于港口工程的。由此可以看出,港口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对于港口工程是非常重要的。

2港口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的问题

2.1对合同内容不够重视

在港口工程中,对于施工合同很多企业是不够重视的,认为合同对于港口工程的开展来说是没有任何作用的,只是一张写明工期结束够需要拿钱的合同而已,这样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施工合同中,不仅包括项目结束后的金钱问题,还跟在施工过程中所可能遇到的问题有这密切的联系,只有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才能够保证在港口工程中能够很好的去完成工作,保证港口工程的质量,特别是在施工过程中的一些风险,合同里都会记载,如果施工方没有很重视施工合同,不仅导致港口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还加大了成本,导致施工的经济受到影响。

2.2合同中的分工不明确

在港口工程中,施工合同还会去记载分工问题,这关系到某项工作的具体工作是谁做的问题,在现阶段,很多施工合同中都没有明确的对分工进行记载,这样的情况不仅会导致在施工过程中互相推卸责任,还有可能导致由于某项工作没有做而影响了项目的进行等问题,这样的情况是很容易导致港口工程出现问题的,在出现问题后,由于合同中没有明确记载,也就导致工程的延期,甚至会影响港口工程的质量,其影响是非常大的。

2.3没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在港口工程的施工合同管理中,由于没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也就导致无法根据施工合同中所标明的管理工作去进行跟踪,虽然合同中对一些工作的具体流程进行了记在,但是,由于没有实现监督等制度,也就很容易导致在对工程进行施工时,容易出现问题,从而导致工程并没有按照预期的工作方式去完成,对港口工程是有很大的影响的。

2.4没有将工作记录成文件报告

在港口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很有可能没有将工作记录成文件报告,这样的情况也是会影响工作的,由于没有文件报告,就无法得知在工作中的具体流程是什么,这就导致了后期很难去对港口工程进行维护,也无法将一些工作进行改正,很不利于港口工程的发展。

3合同管理的解决措施

3.1完善合同的管理制度

在现阶段的港口工程之中,并没有很完善的施工合同管理:制度,这也就导致了在工作中很容易出现混乱,一些工作没有按照合同中的要求去完成,这对于港口工程来说是十分致命的,由此可以看出,在港口工程中施工合同的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对整个工程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就需要去完善合同的管理制度,这样一来,不仅能够避免很多在工程中的风险,还能够让港口工程工作按照预计的工作方式完成。

3.2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也是导致港口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遇到问题的主要原因,由于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工作人员就很有可能在工作中出现一些失误,这也就会导致港口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出现问题,对于港口工作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就需要去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让其了解具体的工作流程,掌握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一些关键问题点,这样一来就能够让港口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得到很好的提高。除此之外,还应该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让工作人员能够对工作有一定重视程度,对工作更加认真,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3.3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分工

在港口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对工作进行明确的分工的问题也是导致港口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合同中由于没有记载明确的分工,这也就会让施工方无法做好自己该做的工作,导致一些工作没有做对甚至是没做,这样的情况是很常见的,都是因为合同中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分工,正是由于这样的情况,才需要在港口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去明确的记录应该干的工作,只有分工明确了,才能够将港口工程项目做的更好,都有助于港口工程的发展和我国经济的稳定。

3.4重视合同中的内容

港口工程的合同内容也是非常重要的,在很多港口工程中的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都不够重视合同中的内容,这就很容易导致港口工程中的很多工作方式是不正确的,甚至是对于经济的管理这一方面也有不正确的认识,从而导致经济纠纷等情况,这是很不利于港口工程的发展的,因此,就需要去对重视港口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内容,只有了解了工作内容,才能够保证在管理工作中做好管理,让港口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质量得到提高,并且能够让工程的质量得到保障,对我国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以了解到港口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概述,港口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的问题,合同管理的解决措施。由此可以看出,港口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很好的管理制度,就会导致港口工程出现很严重的问题,是很不利于我国的港口工程的发展的,也会导致我国的经济受到影响,因此,去加强对港口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就是非常重要的了。只有港口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质量提高了,才能够让港口工程更加的稳定。

第8篇:进出口合同范文

今年前期原料进出口多呈减势

今年上半年,冶金炉料各主要品种的进出口情况均发生变化。1-6月,我国累计进口铁矿石131349450.8吨,比去年同期增长34.32%;进口锰矿2582010.14吨,同比增长19.04%;进口铬矿1527627.9吨,同比增长42.03%。而生铁、废钢、铁合金等进口均呈现下降态势,有的降幅较大。1~6月份,我国累计进口生铁75749.43吨,同比减少89.08%;进口铁合金201994.22吨,同比下降21.28%;进口废钢5047725.27吨,同比减少12.75%。此外,钼铁、钨铁、硅钨铁、钛铁及硅钛铁、钒铁、五氧化二钒等原料进口量均有大幅度下降。

上半年,在国家控制资源类初级产品出口的政策导向下,冶金炉料出口格局也逐渐发生变化,一些主要产品的出口量增长幅度下降。如1~6月份,我国铁矿石、未烧结的铁矿砂及其精矿、焙烧黄铁矿、废钢、焦炭、钼铁、镍铁、钒铁、铌铁、硅锰铁等的出口量均比去年同期明显回落,其中硅锰铁出口量同比下降16.36%,焙烧黄铁矿同比下降30.77%,已烧结铁矿砂及其精矿同比下降94.49%,废钢同比下降60.94%,镍铁同比下降94.53%,钼铁同比下降30.93%,铌铁同比下降22.29%,钒铁同比下降100%。锰矿、铬矿、铁合金等出口的增幅也有较大幅度下降。

从进口量的变化看,3、4月份铁矿石进口量分别为2422万吨和2425万吨,而5、6月份则分别下降到2175万吨和2199万吨。但铁矿石进口量依然很大,上半年进口量累计达1.3亿吨。根据这一水平,今年全年铁矿石进口量将超过2.5亿吨。废钢进口量同样呈现下降态势,6月份进口84.69万吨,1-6月份累计进口504.7万吨,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2.75%。根据这一趋势,预计今年废钢进口量比去年将有所下降。今年需要进口废钢和还原铁1300万吨,但上半年进口量仅500余万吨,下半年需再进口800万吨,估计有一定难度。不过目前我国已建、拟建的还原生铁项目产能已超过400万吨,今后国内还原生铁产量将会有较大增加,这些将有利于缓解国内废钢资源不足的紧张形势。由此来看,下半年国内废钢市场总体以平稳运行为主,价格将维持高位。

今年上半年国内钢材市场疲软,国内焦炭市场价格稳中趋升的运行态势随之而变,价格开始下滑。国家控制高能耗、高污染的产品出口,焦炭首当其冲。今年上半年我国焦炭出口量同比增加16.24%,但出口金额同比下降23.02%。上半年,焦炭出口量为735.87万吨,发放的许可证已基本耗尽。受此影响,7月下旬焦炭出口价格略有上扬,一级冶金焦(灰分<12.5%)出口价格较前期上升了10~15美元/吨。

上半年国内铁合金市场形势并不乐观。普通铁合金市场价格跌势不止,就连前期市场看好、价格走高的特种铁合金市场行情也在逆转,价格连续下滑,且跌幅较大。如钒铁市场出现恐慌性暴跌,价格从3月份最高时的44万元/吨,下跌到7月底的16万一17万元/吨;钼铁(M060)价格也从425000元/吨跌至目前的375000元/吨;钨铁价格一路下滑,实际成交价从220000元/吨下降到现在的180000元/吨。业内人士认为,铁合金市场价格下跌与进出口格局变化有一定关联。1~6月,铁合金出口量为96.81万吨,比去年同期增长16.81%,环比增幅减少。

由于国际锰矿价格居高不下,一些铁合金生产企业在电费、矿价的双重挤压下不得不停产或缩减产量。预计这一轮铁合金市场价格下跌将持续到9月份之后。届时价格有望因电力供应紧张状况缓解而逐渐回升,但关键还在于钢材市场的转暖。

五大因素将左右今后冶金炉料市场

今年剩下时间内冶金炉料市场走势如何?业内人士认为,需要关注诸多不确定因素。

一是进一步关注宏观调控的影响。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直接关系到冶金炉料市场的供需关系变化。如《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原材料政策明确提出:限制出口能耗高、污染大的焦炭、铁合金、生铁、废钢、钢坯(锭)等初级加工产品,降低或取消对这些产品的出口退税。这将直接影响这些产品的出口。最近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以煤炭资源开发为重点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目前,全国已有5290处煤矿停产整顿,整顿期限仍达不到颁证要求的,要依法关闭。再如,此前国家发改委了《关于加强铁合金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随着铁合金行业的整顿和重新“洗牌”,一部分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型企业将逐渐被淘汰,产业集中度提高,供需趋于平衡,价格也将适度回升。

二是关注人民币汇率变化的影响。如人民币升值后,按照锰矿原来1吨度报价3.8美元来计算,40吨度就是152美元,折成人民币每吨的进口成本比原来下降23.5元人民币左右。进口成本的降低,可能给疲软的进口锰矿市场带来新动力。而锰系合金原来出口就是亏损,现在按照新的汇率,出口商如果以原来的价格成交,每吨要多亏近百元,因此后期锰系合金出口将面临更大压力。但如果出口转内销,国内市场竞争也会加剧。另外,人民币升值对其他冶金炉料的影响程度大小,有待于进一步观察。

三是关注冶金原料加工贸易政策变化的影响。近来,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采取下调或取消部分产品出口退税、停止加工贸易、提高出口暂定关税等措施,抑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过快增长。如煤炭、钨、锌、锡、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到8%,稀土金属、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初级加工产品的出口退税取消,硅铁的出口暂定关税税率从零提高N5%,以及刚刚出台的取消铁合金加工贸易税收优惠政策等。

第9篇:进出口合同范文

在进出口禁止目录、货物通关作业流程、关税征管、保税制度、海关稽查、出口加工区等很多方面,中国和越南两国的海关制度极为相近,这为中国商家从事对越贸易、对越投资提供了独特的便利。但是,越南政府在吸引外资、鼓励出口型加工贸易方面有其独特之处。

税收优惠

与中国相比,越南在吸引外资、鼓励加工贸易发展方面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其政策优惠幅度比中国的优惠幅度更大。

在越南边远地区、山区、不发达地区、出口加工区投资的项目,以及地处工业园区内且产品100%出口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8年内免缴所得税,之后的所得税税率为10%。与中国原先的“二免三减”外加15%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越南的政策优惠幅度明显更大。与中国少数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15%所得税税率以及普通外资享受的25%所得税税率相比,越南的优惠幅度更为明显。

在下述四个条件中,若能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则企业经批准后可获得最长6年的免税期,免税期后的所得税税率为15%。这四个条件是: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产品50%以上出口;采用先进技术、工艺;雇用人员在500人以上。设在工业园区内且半数以上产品用于出口的企业,亦可享受这一政策。

在用地、用电乃至国际长途电信服务等方面,对外资企业给予优先照顾,且实施优惠价格。

若外资企业将所得利润再投资于越南政府鼓励的项目,或是在其投资经营活动结束后,将投资项目项下的固定资产无偿转让给越南政府,则向该企业退还其已缴纳的全部所得税税款。

出口加工区

为大力吸引外资,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越南政府积极建设、发展出口加工区、工业园区,推出了一些相关优惠政策。例如,外国投资商既可在出口加工区内购置土地、自建厂房,也可租用或购买已建成厂房;投资商可自行招聘员工,开展加工制造业务;越南海关对境外投资者以固定资产形式进口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交通工具等物品,一概免征进口关税。

目前,越南境内已投入使用的特殊关税监管区域共有100个左右,落户区内的加工制造企业来自新加坡、中国内地、中国台湾、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主要分布在纺织服装、制鞋、木制品加工、电子产品加工装配等行业。加工贸易的发展不仅给越南带来了外汇收入,同时还解决了大量的劳动力就业问题,带动了上下游产业的发展。

加工贸易政策

越南的加工贸易政策主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

进出口经营权

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是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前提条件。企业在加工贸易各业务环节中,从原辅料进口到产品出口,均须接受海关检查、监督和管理,并须根据相关规定缴纳海关手续费。

出口加工合同审批

承接出口加工业务的企业,须与外国货主签订加工合同,并呈送越南贸易部或各地区的进出口办公室审批。加工合同及其附件须列明如下事项:加工要求、产品式样和规格、原辅料的损耗量、原辅料的提供方式、机器设备的担保方式、交货方式、加工费支付方式及加工合同附件的执行时间。

免税政策

越南海关对加工贸易业务实行免征进出口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对来料加工、来样加工项下的原材料、原辅料进口,免征进口税,且所产产品免征出口税;对进料加工项下的原辅料进口,免征进口税,但企业须在90天内完成加工复出口,如不能按期复出口,则海关将依进口料件货值的0.2%征收出口延误税,并征收未出口部分的进口关税,到产品全部出口时再予退还。

海关手续

企业合同须经越南贸易部或各地区进出口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借此办理海关手续。为便于管理,对于加工贸易项下的原料进口、产品出口,除依现行商品进出口海关手续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外,还须开列加工合同跟踪管理备忘录,后者相当于中国海关的来料加工手册。

处罚办法

加工企业若以加工贸易名义走私进口“飞料”,将被处以500万-1000万越盾的罚款,其全部所得将被没收。情节严重的,可被处以最高1亿越盾的罚款,并被暂停进出口许可一年。

原辅料采购

加工出口业务所需原辅料可全数由外商提供,也可部分由外商提供。不足部分可在越南市场上采购,但须根据相关规定缴纳出口税。除特殊情况(如加工金、银等)外,海关须留取原辅料的样品,以便与加工合同规定的出口产品进行核对。对于纺织、服装等商品,海关可以检查、核对其单位产品原辅料的消耗量。

出口加工产品时,企业须向海关出示已在海关登记的加工合同或加工合同附件,以及加工产品跟踪管理备忘录。这一过程相当于中国企业凭中国海关的加工贸易手册办理进出口手续。

剩料处理

加工贸易项下剩余的原材料、原辅料及次品,可退还给外国货主;也可由海关根据委托方和承接方间的协议,将原辅料转入另一个加工合同,并保证所进口的原辅料数量与实际出口的产品数量相符;亦可由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在越南市场上出售相关料件,但须缴纳进口税(若相关商品属配额管理或定向管理范畴,则须向贸易部提出申请);企业还可将相关料件赠予慈善机构,由接受单位以书面形式保证该批物品用于慈善活动,对于此类情形,海关免征进口环节税;若剩余原辅料或次品无法再行利用,根据有关规定,此类料件可被销毁。

另外,若某一加工合同的原辅料进口尚未完结,但其产品出口数量已达到相关限定,则须停止其进口;如其继续进口,则须再出口相应数量的产品。

加工合同的核销

加工合同(或加工合同附件)执行完毕后,加工企业须与海关一道,就加工原辅料的进口数量、产品出口数量以及原辅料、加工产品的损坏、余缺数进行总结算。

来料加工暂进机器设备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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