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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管理精选(九篇)

进出口管理

第1篇:进出口管理范文

随着世界经济联系的不断紧密,每个经济体都成为了经济链条上的一个节点,当某个国家或者经济体出现经济问题时,常常对其它经济体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国际间的贸易摩擦也逐渐常态化,这些都增加了企业进出口贸易的风险。对于发达国家的企业来说,它们更早的融入到了市场经济和国际竞争中,参与了国际化经济发展的过程,具有丰富的国际化发展经验,建立了符合企业所需要的贸易管理体系。我国企业在改革开放之后才逐渐的融入到国际贸易中,对于开展国际贸易的经验还比较欠缺。我国企业真正的开展国际贸易还是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所以在进出口贸易的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迫切需要建立符合企业实际发展所需要的进出口贸易管理体系,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我国企业进出口贸易管理的现状分析

1.企业没有建立专门的进出口贸易管理机构,导致管理上的混乱。我国企业在开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没有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将进出口业务实行外包的形式。从市场调查、客户信用调查、进出口贸易合同的签订以及后期的执行等都依靠公司进行操作,这种管理模式存在比较大的风险。例如公司并不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负责,所以对于风险的投入和关注比较低。结构不能够全面详尽的分析行业的市场发展情况,难以对进出口贸易提供准确的预测,例如不能够洞察到国外的行业保护政策的影响以及贸易壁垒的影响等,导致企业的进出口贸易暴露在风险下。同时在全面的外包下,企业对于进出口贸易的过程难以进行监管,容易导致贸易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使企业存在经营中的风险。

2.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部分企业虽然建立了自己的进出口贸易管理部门,但是在管理方面还不够严谨,使企业的进出口贸易体系不够完善。例如企业没有注重对进出口贸易的风险考察和分析,没有建立专门的部门为企业的进出口贸易提供参考资料,没有做好进出口贸易的风险管控。同时在企业的进出口贸易管理部门内部,不能实现资源和信息的有效的整合,各个分部门之间的沟通不够顺畅,难以充分的发挥管理上的优势,使进出口贸易管理无章可循,管理效率底下。

3.企业的进出口贸易运营风险比较大。企业在进出口贸易的管理过程中没有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没有加强贸易过程中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管理,使企业遭受了比较大的经济损失。例如在进出口贸易中不重视事前的分析,使企业不能够快速的根据市场的变化而调整企业的进出口贸易策略,使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处于被动的地位。企业没有认真的分析进出口贸易中存在的风险因素,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或者化解风险,特别是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导致企业进出口贸易风险的加大。

三、构建符合企业需要的贸易体系的方法与措施

1.建立针对性的进出口贸易机构。企业应当结合运行的实际,建立自己的进出口贸易机构,并且明确其组织的职责。在建立进出口贸易部门的过程中应当借鉴西方先进企业的经验,建立切实有效的管理部门,例如专门的风险管理、市场管理、综合管理等部门,并且加强各个部门的交流和沟通,做到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进出口贸易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市场部门应当着重对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市场进行分析和预测,并且形成完整的分析和预测报告,为进出口贸易管理提供有效的参考资料,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针对性。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的风险分析和预测,为财务部门提供信息参考,降低汇率变动所带来的风险。风险管理部门还应当加强对交易对象的研究,审核进出口贸易合同,调查和了解客户的信用资质,审查付款条件等。加强对客户履约过程的监督,加强对客户资信情况的跟踪,并且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为企业结算提供依据和参考。综合管理部门对风险部门提出的风险进行控制并且进行反馈,配合进出口贸易管理的其它部门对合同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验收等,同时对于风险比较大合同进行中止以及停止产品的出库验收等。

2.建立完善的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企业应当从实际出发,建立完善的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加强进出口贸易各个管理部门的内部协同能力,提高管理的效率和质量。进出口贸易包含了许多环节,例如生产环节、质量管理环节、出口环节、进口环节等,在供应链中每个环节都至关重要,都和企业的经营具有密切的关系。只有明确各个管理部门的职责,才能实现对各个环节的有效管理。企业的各个部门都应当按照企业的发展需要和市场的要求,按照进出口管理的要求,建立内部的联动机制,使企业能够根据市场的变化快速的采取措施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3.建立进出口贸易的风险管理机制。进出口贸易面临着比较大的风险,特别是世界各地存在着许多潜在的风险,因此在企业的进出口贸易中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企业进出口贸易的风险。企业应当从风险的识别、监督和控制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例如注重对各种官方、非官方风险信息的搜集,通过政府部门或者行业部门获得风险信息,通过国外金融结构以及政府部门得到金融政策的变化,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和获得风险信息。要及时对客户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追踪,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因素,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通过对获得的风险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预测,制定专门的风险预案和应对措施,并且将分析的资料和其它部门进行沟通,进行交易风险预警以及风险控制等。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分析控制的考核和评价体系,实现风险控制的动态管理,使风险控制能够真正的融入到企业的进出口贸易管理中,更好的为企业的进出口贸易服务。

四、结语

第2篇:进出口管理范文

论文关键词: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体系,探析



一、 我国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的现状



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是在国际贸易流通领域中,对贸易商品的符合性进行的检验和监督管理的活动。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始于19世纪后期,1989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确立了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制度。200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我国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的现状:



(一)工作职能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对外贸易的发展,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作为我国政府行政职能的组成部分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从工作的范围、内容上看,主要集中在政治职能、经济职能、社会服务职能。从运行的过程来看,主要包括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规范职能。



(二)职责和组织机构



2001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直属国务院,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起草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商检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国家质检总局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35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300多个分支局、200多个办事处,负责辖区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作制度



一是根据WTO/TBT协定规定的合法目标,遵循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确定以法定目标为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原则。二是《商检法》规定,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四)主要特征



从近年来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改革发展的历程看,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正逐步得到完善,运用WTO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初步形成建立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机制和技术贸易措施体系,将工作重点向安全、健康、卫生、环保、反欺诈法检目标转移,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采用逐批检验、监督检验等监督管理方式和型式试验、过程检验、符合性验证、符合性评估、合格保证、备案登记等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模式,使监督管理开始由单纯的产品检验检测向全面合格评定转变,初步呈现了“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的管理特征。



二、我国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内涵和法律依据



体系的内涵主要是指为实现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目标而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它包括为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政策和技术规范,工作制度,合格评定程序,资源保障,绩效评价及反馈机制等。



《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是体系运行的基本法律依据。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履行入世协议的各项规定是我国政府加入世贸组织的庄严承诺,体系作为国家管理和调节国际货物贸易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我国加入并承诺遵守的各项国际公约和协议共同构成了监督管理体系又一重要的法律基础。



(二)基本结构和运行机制



体系作为国家在进出口领域中实施的一项技术性贸易措施,其职能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合格评定活动。其基本结构由基本政策、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合格评定程序、相关资源保障、绩效评价和反馈机制等6个部分构成。



体系从其目标和运行特点分析,是一项质量管理活动,其运行机制必须符合质量管理活动的规律,即过程方法,通过策划、实施、检查、处置这一“PDCA”循环,使用相关资源和管理技术,将监督管理需求(输入)转化为合格评定结果(输出)的过程。“PDCA”循环体现质检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监督管理政策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相关资源,履行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为社会提供公平公正的合格评定服务,并通过绩效评价和反馈机制持续改进监督管理体系,以实现国家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的政策目标。



(三)构成要素



1、基本政策及其原则



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是国家宏观调控进出口贸易,管理进出口商品质量的基本政策之一,是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体系的基础,此项政策集中体现在《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在政策制定过程中遵循了市场准入原则和WTO/TBT协定的基本原则。



2、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商检法》规定,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必须符合的产品性能,还包括适用于产品的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目前主要在我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协定,颁布和正式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强制性标准、条款中规定。



3、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是指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对进出口商品和相关企业实施合格评定活动中所遵循的工作规则和工作规范,集中体现在《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主要包括:法定检验,抽查检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装运前预检验;验证管理;注册登记管理;加施商检标志或封识等。随着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工作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4、合格评定程序



在WTO/TBT协定中,可看出国际通行规则对合格评定程序的定义为: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表现形式可分成检验类、认证类、认可类和注册批准类四个层次。



《商检法》规定:列入目录的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以前,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机构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合格评定活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体现为: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遵循TBT协定的通行规则,对进出口商品和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确定具体适用的监督管理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5、相关资源保障



为保证监督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保证监督管理目标的有效实现,除了明确完整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监督管理的政策和工作制度、合格评定程序外,应为质检部门实施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组织机构人员保障、科学技术保障、信息化保证等保障条件。



6、绩效评价和反馈机制



主要指对监督管理工作所取得成效或存在问题的评价和反馈。是监督管理体系的内部监督机制,保证了监督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和提高。主要包括体系内部的评价和反馈、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评价和反馈、对进出口企业的评价和反馈。



三、我国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未来发展面临的挑战及其原因分析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是监督管理体系政策理论研究不够,缺乏长远、合理的规划。突出体现在总结经验、把握规律不够主动,分析形势、预测趋势不够及时,制定政策缺乏系统性,工作前瞻性不强等。二是监督管理体系技术法规建设相对滞后,标准科研基础还比较薄弱。与新《商检法》配套的规章制度制修订的进度不快,特别是在监督管理体系重点转移方面,缺乏配套的政策规章,目录调整存在不科学、不合理、不及时等问题。三是监督检查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有待提高。内部工作稽查、监督检查比较薄弱,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缺乏必要的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及奖惩通报制度。四是监督管理体系的转变尚处在起步阶段。监督管理的内容已由原来的商品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修改为现在的确定目录内的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但体系总体转变和建立尚处在起步阶段。五是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不适应把关要求。随着国民经济和外经贸的持续高速发展,监督管理对象的数量、种类、结构以及监督管理的方式等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目前质检部门存在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不适应的问题。



(二)未来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及其原因分析



一是面临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护国民健康安全和保护环境的挑战。当前,发达国家高科技材料、技术和产品在制造业的广泛应用使我国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面临潜在危险,国外生活垃圾、工业废料甚至核废料正威胁着我国的生态环境。如何合理运用技术手段限制重要物资和资源外流,遏制国外优势产品大量涌入,严禁“洋垃圾”的非法进口等是摆在监督管理工作者面前新的、严峻的课题。二是面临着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挑战。我国是出口大国,技术性贸易壁垒严重阻碍我国产品出口,对外贸稳定增长和经济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如何合理运用监督管理手段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督促和引导企业跨越技术壁垒扩大出口是对监督管理工作的新挑战。三是面临着促进外贸转变增长方式的挑战。随着我国外向型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出口的大幅增长,出口商品结构不合理,产品档次低,企业效益差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外贸风险不断加剧,对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出口结构,提高外贸质量和效益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监督管理工作如何适应和促进这一转变提出了新的挑战。四是面临着提高质检把关能力的挑战。质检技术执法部门人员素质、检测实力、管理水平等,直接决定了监督管理工作公正性、准确性和实效性,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切实提高把关服务的能力。



四、构建我国完善的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体系的政策措施



(一)要明确体系的战略目标和发展方向



战略目标应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合理运用国际通行规则,依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全面、科学、便捷地实施进出口商品的合格评定活动,有效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切实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其发展方向应体现在以下方面:



1、要日益健全和完善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要依据参照国际相关法律和我国加入并承诺遵守的国际公约、协定,制定完善我国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覆盖范围和技术的先进性要不断提高,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要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得到运用。



2、要更加突出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体系是从满足对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要求而形成、发展起来的,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成熟和完善,体系在宏观调控进出口,保持进出口贸易平衡和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经济调控方面应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要完善发展监督管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理念。在理念上要变“不符合假定”为“符合性假定”。在合格评定程序的选用上,检验、检查等直接合格评定程序要在相当程度上被认证、认可等间接合格评定程序所取代。



4、监督管理方式要从以检验为主向监督管理的方向发展。以“批批检”为主的方式难以适应进出口贸易的迅猛发展,在今后的体系中,应从检验检查向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发展的方向。



5 技术法规、工作制度和合格评定程序要更加公开、透明,国际间合格评定合作和结果互认要成为潮流。根据WTO/TBT协定中的透明度原则,体系相关的技术法规、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合格评定程序应向其他成员通报并接受相关方的评议。WTO/TBT协定中的等效和相互认可原则鼓励成员国通过认可给予其他成员有关合格评定机构适当和持久的技术资格。国际间合格评定结果的互认要成为全球合格评定活动的主流和方向。



6 具体合格评定活动要逐渐转交给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点之一是建设“小政府,大社会”,因此,体系中具体的检验、检查、认证等合格评定活动可以交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质检机构应切实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



(二)要明确体系的地位和作用



1、要明确体系的地位



(1)要作为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主体。应尽快建立我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这一体系应由技术法规体系、标准体系、监督管理体系、认证认可体系等部分组成。其中技术法规、标准体系为监督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基础和依据,认证认可体系是监督管理体系的有益补充。对进出口商品开展合格评定活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实施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任主要是由监督管理体系承担的,因此要作为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主体。



(2)要作为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管理体系要作为我国质检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与质检法规体系、标准体系、认证认可体系、信用体系、科技保障(信息化)体系、资源保障体系、质检其他体系(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市场监管体系等)以及相关的工作机制(包括预警应急、电子监管等)共同组成国家质检体系。



(3)要在国家经济贸易中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技术支撑。要建立大宗战略资源类商品动态质量监控和预警平台工作,逐步完善我国在调控进口大宗战略资源商品质量监控的执法体系,切实发挥质检系统职能优势,合理运用WTO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有效限制过量进口,服务国家宏观经济调控。



2、要明确体系的作用



监督管理体系作为我国对进出口贸易整体管控的一个重要组成,应突出以下作用:一是要成为国家主权的象征;二是要有效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三是要成为应对国外技术性技术壁垒和实施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有效手段;四是要发挥市场准入功能,维护公平公正的进出口贸易秩序;五是要要宏观调控货物进出口,保持进出口贸易和国际收支平衡,维护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六是要加强利用信息引导和社会服务职能,为进出口企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



(三)要完善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



体系从其目标和运行特点分析,实质是一项质量管理活动,因此完善体系建设应注重以下方面:



第一,要创新监督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有效性。一要建立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模式转变的机制。实现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由单一产品检验测试向全面的合格评定转变。对进出口商品按风险等级确定具体适用的监督管理方式,实施分类监督管理,提高了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二要逐步形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机制。要及时公布具备检验能力的实验室,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制定,帮助出口企业及其供应商掌握技术要求和制定整改措施,促进我国产品的出口。三要完善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制度。要继续加大对消费者反应强烈、社会关注、质量问题较多、影响安全、卫生、健康、环保、涉及欺诈行为的目录外商品的抽查检验力度。



第二,要创新监督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工作效能。一要进一步推广应用电子监管。要通过电子监管切实解决了严格准入、严密监管和快速验放的矛盾。二要进一步完善了质量分析制度。要加强对重点商品年度质量分析工作,分析了质量趋势和原因,适时掌握变化趋势,及时向各级政府、行业、企业通报。有针对性地指导生产出口企业和行业改进产品提高质量,同时也促进质检机构自身完善监管措施提升工作成效。三要加强了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要努力形成商品门类齐全、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的实验室网络,为实现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转移转变提供了技术保障,充分发挥检验检疫技术把关和服务的作用。



第三,要以《商检法》为主线,全面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一要认真贯彻条例,坚持依法施检。要加大了对条例中新增条款、修改条款和内容建章立制的力度,按照条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执法。二要积极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促进扩大出口。要围绕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着力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扩大出口、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的指导性意见》,突出了检验检疫工作在转变外贸“质”的增长中的关键作用。三要突出安全卫生环保,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紧紧围绕《商检法》确定的“安全、卫生、环保、健康、防欺诈”五项目标,加强了对进口医疗器械、废物原料、旧机电等敏感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发挥检验检疫技术支撑作用,加强涉及国计民生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配合国家宏观调控。四要配合国家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战略要求,加强对促进进出口的服务。要通过大力推广直通放行制度,提高出口货物通关速度,必须强化源头监管,转变监督管理模式,突出监督管理的重点,围绕安全卫生、环保、健康和反欺诈,加强对进出口大宗资源性产品、成套设备、化学品及涉及人身健康的食品等的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1] 卞耀武、葛志荣,中国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 宋大涵、葛志荣、蒲长城,商检法实施条例释义,法律出版社。

第3篇:进出口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水平,保护动物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及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药物饲料添加剂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风险管理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进出口饲料实施的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审查、风险监控、风险警示等措施。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企业诚信程度、安全卫生控制能力、监管体系有效性等,对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和国内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口生产企业)实施企业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进口饲料的检验检疫要求。对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风险分析,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重点审查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根据风险分析或者回顾性审查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监控,制定进出口饲料年度风险监控计划,编制年度风险监控报告。直属检验检疫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口饲料安全形势、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通报的问题以及国内外市场发生的饲料安全问题,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及时风险警示信息。

第三章进口检验检疫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

(二)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三)官方证明: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第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补正。

审查合格的,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后,国家质检总局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原因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通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并在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境外生产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期。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延期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申请延期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5年。

第十四条经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停产、转产、倒闭或者被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注册登记。

第二节检验检疫

第十五条进口饲料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十六条货主或者其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等,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对进口饲料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

第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对进口饲料实施现场查验:

(一)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包装、生产日期、集装箱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二)标签检查:标签是否符合饲料标签国家标准;

(三)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超过保质期,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禁止进境物。

第十九条现场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由货主或者其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未被列入允许进口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的;

(二)来自非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

(三)来自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非注册登记产品;

(四)货证不符的;

(五)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

(六)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的;

(七)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

第二十条现场查验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不同类别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按照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送实验室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

被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的货物,应当调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待检存放场所等待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相关证书。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进口饲料检验检疫不合格信息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三条货主或者其人未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不得擅自转移、销售、使用进口饲料。

第二十四条进口饲料分港卸货的,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检验检疫结果及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出具证书。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进口饲料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中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

散装的进口饲料,进口企业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包装并加施饲料标签后方可入境,直接调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生产、加工企业用于饲料生产的,免予加施标签。

国家对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的饲用范围有限制的,进入市场销售的动物源性饲料包装上应当注明饲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饲料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进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记录进口饲料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饲料流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进口企业的经营档案进行定期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对其进口的饲料加严检验检疫。

第二十九条国外发生的饲料安全事故涉及已经进口的饲料、国内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用户投诉进口饲料出现安全卫生问题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开展追溯性调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进口的饲料存在前款所列情形,可能对动物和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饲料进口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企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责令进口企业召回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第四章出口检验检疫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三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饲料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

第三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

1.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2.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3.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5.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

(二)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四)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4.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5.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6.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7.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8.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9.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10.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五)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的出口检验检疫要求。

第三十二条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3份):

(一)《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涉及环保的,须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第三十一条(四)规定的管理制度;

(七)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八)厂区平面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厂区全貌、厂区大门、主要设备、实验室、原料库、包装场所、成品库、样品保存场所、档案保存场所等);

(九)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原料清单。

第三十三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三十四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第三十五条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及时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分别做出下列决定:

(一)经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自做出注册登记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

(二)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具《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属于同一企业、位于不同地点、具有独立生产线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分别申请注册登记。

每一注册登记出口生产企业使用一个注册登记编号。经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编号专厂专用。

第三十八条出口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产品品种、生产能力等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一式三份)。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有关资料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产品品种或者生产能力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有关资料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口饲料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第四十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完成注册登记、变更或者注销工作后30日内,将相关信息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进口国家或者地区要求提供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名单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查合格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进行抽查评估后,统一向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节检验检疫

第四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饲料实施检验检疫:

(一)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

(二)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三)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四)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

第四十三条饲料出口前,货主或者人应当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出厂合格证明等单证。检验检疫机构对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四十四条受理报检后,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一)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包装、唛头、出口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二)标签检查: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三)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

第四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不同类别出口生产企业的产品按照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送实验室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

第四十六条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检验检疫证书等相关证书;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可以按照规定出具相关单证,予以放行;无有效方法处理或者虽经处理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并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第四十七条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货物换证查验的相关规定查验,重点检查货证是否相符。查验合格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者电子转单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查验不合格的,不予放行。

第四十八条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与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交流信息。

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安全卫生问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口饲料生产、加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有效运行自检自控体系;

(二)按照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生产出口产品;

(三)遵守我国有关药物和添加剂管理规定,不得存放、使用我国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添加物;

(四)出口饲料的包装、装载容器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标签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要求。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产品用途;

(五)建立企业档案,记录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名称、数(重)量及其供应商、原料验收、半产品及成品自检自控、入库、出库、出口、有害生物控制、产品召回等情况,记录档案至少保存2年;

(六)如实填写《出口饲料监管手册》,记录检验检疫机构监管、抽样、检查、年审情况以及国外官方机构考察等内容。

取得注册登记的饲料存放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档案,记录存放饲料名称、数/重量、货主、入库、出库、有害生物防控情况,记录档案至少保留2年。

第五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环境卫生;

(二)有害生物防控措施;

(三)有毒有害物质自检自控的有效性;

(四)原辅料或者其供应商变更情况;

(五)包装物、铺垫材料和成品库;

(六)生产设备、用具、运输工具的安全卫生;

(七)批次及标签管理情况;

(八)涉及安全卫生的其他内容;

(九)《出口饲料监管手册》记录情况。

第五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年审,年审合格的在《注册登记证》(副本)上加注年审合格记录。

第五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对饲料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出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在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出口与生产为同一企业的,不必办理备案。

第五十三条出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核查。档案应当记录出口饲料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国外进口商、供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出境货物通关单》等信息,档案至少保留2年。

第五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以及出口企业诚信档案,建立良好记录企业名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第五十五条出口饲料被国内外检验检疫机构检出疫病、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或者其他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检验检疫机构核实有关情况后,实施加严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第五十六条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和备案的出口企业发现其生产、经营的相关产品可能受到污染并影响饲料安全,或者其出口产品在国外涉嫌引发饲料安全事件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同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继续出厂。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五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撤回其注册登记:

(一)准予注册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

(二)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年审不合格的。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注册登记:

(一)直属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口生产企业准予注册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出口生产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注销手续:

(一)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出口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企业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口饲料业务的;

(四)注册登记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过境检验检疫

第六十条运输饲料过境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书面提交过境运输路线。

第六十一条装载过境饲料的运输工具和包装物、装载容器应当完好,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查,发现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物、装载容器有可能造成途中散漏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按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

第六十二条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未被列入第七条规定的允许进口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的,应当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方可过境。

第六十三条过境的饲料,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单证,核对货证相符,加施封识后放行,并通知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出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罚:

(一)存放、使用我国或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添加剂以及其他原辅料的;

(二)以非注册登记饲料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冒充注册登记出口生产企业产品的;

(三)明知有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拒不履行事故报告义务继续进出口的;

(四)拒不履行产品召回义务的。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擅自将进口、过境饲料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二)擅自开拆过境饲料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检疫证明文件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

第4篇:进出口管理范文

第二条专项资金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列支,专项用于资助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共性技术研发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共同负责管理。商务部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专家评审及项目管理、验收等工作。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包括拨付资金,提出监管要求,并与商务部共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追踪问效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符合公共财政支出导向及世贸组织相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及项目类别: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汽车等出口基地搭建和完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国际孵化器平台、人员培训平台等。支持在汽车、机床等重点领域建立研发中心、技术标准制定和认证中心、测试验证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

(二)共性技术研发。支持符合产业实际需求的共性技术研究。鼓励产、学、研相结合,开展共性技术的联合研发。鼓励行业龙头企业进行关键和核心技术研发,加强节能、环保型产品的研究开发。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企业、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汽车出口等各类基地和行业商协会组织。

第七条专项资金实行按比例支持方式,资金支持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50%.单个企业研发项目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汽车出口等各类基地、中介组织申报项目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包括:背景、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资助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二)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申请单位对附属文件及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原则。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依据本办法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汽车出口等各类基地、地方行业商协会组织及地方企业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向省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申请项目审核汇总后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三)中央管理企业和全国性行业商协会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出申请。

第十条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委托专门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十一条财政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资金。地方资助资金由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拨付到地方。中央管理企业和全国性行业商协会组织资助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

专项资金采取部分预拨方式,即项目审核确定后拨付资助资金的60%,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办理资金清算拨付。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行业商协会应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单位如不能按计划完成项目,应及时报告情况并说明原因。商务部和财政部视具体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资助项目竣工后,商务部和财政部应及时组织专家,或委托地方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执行和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报告。报告应包括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项目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比较等情况的科学分析和评价。

第5篇:进出口管理范文

装船通知单?

1.依照境内订单的规定交货日期1个月至1个半月前开始作业,由装押助理按外勤人员的报告或直接与工厂联系后填写装船通知单。?

送货柜场者:共四联?

第一联:寄工厂,由装押助理写好厂商信封交营业助理签字后再送收发。?

第二、三联:

(1)寄有关外务员,在第二联上填妥确定出货日期、

净重、毛重、体积、未能如期交货原因后寄回经理,再交装押助理协

调安排出货。

(2)如每一item超过美金5千元者,第二联交有关科长,第三联仍寄

交交外务员。?

第四联:装押助理存查。?

货送仓库者:填"送仓装船通知单",共二联?

第一联:寄工厂,由装押助理写好厂商信封交营业助理签字后,再送收发。?

第二联:装押助理存查。?

如重要订单未能如期交货,得填写"重要订单逾期追问单"交有关科长协助处理。?

2.如境内订单规定收到l/c后才通知生产者,收到l/c当日即发出装船

通知单上注明"l/c已收到"船期通常以s/d期限前三星期为宜。(弹性应用)(schedule delivery)?

3.如境内订单规定须等样品确实通过才生产者,当收到客户确认或回电时,由营业助理填写确认函交工厂,并将留底联交有关装押助理签收,并在境内订单装运联上登记后,再交回营业助理,以便安排船期。?

4.如出口美、日地区,应将经济部商品检验局的原料来源加工处所切结书空白数份填妥,可随同第一联装船通知单寄往工厂或交外务员盖章填写后寄回,以便向"经济部"商品检验局申请产地证明书。?

5.需确实注意出口货品是否含有须办冲退税进口零件,协调报关行后与有关工厂办理手续。?

催货?

1.送货柜场之装船通知单发出后一星期内如无回音交货,应立即会同营业助理向工厂或外勤业务人员催货。?

2.退税资料寄回本公司时,应先告知工厂填写承办人姓名,否则经常很多助理有同一家工厂的货,退税资料往往误传,而发生工厂不能退税的麻烦。?

收到仓库送来的进货单?

1.装押助理收到进货单应立即核对所列之唛头、数量、包装情况是否与境内订单符合,如需更正即刻通知仓储科长处理。?

2.收到进货单后,需通知助理前往仓库验货,并制订"营业部订单货款支付核准单"。? 3.如未通知送货柜场而擅自送到仓库的,应扣运费。?

签订s/o?

1.依据出货明细表及境内订单装运联所示大约材数计算体积重量。?

2.向拟装运之船公司或报关行查询是否确实签到s/o(shipping order)。?

3.船期如有提前或延后,应立即与工厂联系务必配合。?

4.打s/o时须查核是否每张均打,如有漏打,应立即补上,以免报关行在船公司重打,浪费时间。?

5.签s/o的时间应提早一星期或两星期,或事先以电话与船公司联络订船位。?

6.如装整台货柜时,货物实际重量不可超过船公司所规定的重量,如超过时应立即请示主管经理处理。?

结关前?

1.如由仓库装货柜出货者,应提前将出货明细表一份交仓储科科长,以便送货(货未到尚未验货,应在明细表上注明)。?

2.如由仓库出卡车者,须在结关前二天将出货明细表交押汇科长,以便及时通知卡车,货未到或尚未验货必须在明细表上注明。?

3.须密切注意仓库出货时间、车号、唛头、数量及送货地点,等确定时应立即通知报关行。?

4.于船期结关前一日,确定出货明细表之正确项目、数量,如所出之货有配件印刷工厂的,须在出货明细表上注明。?

5.打packing list六份,并于其中三份抬头改成invoice并于其上注明每家工厂正确全名,统一编号、发票号码,交营业助理核阅。并填写出口登记本四联,第二联(财务)连同packing list三份和invoice二份送交押汇科长盖章后,连同退税资料交报关行,一份交会计科长,其中另一份invoice自行留底。?

6.出口登记本上所列规定送件日期及预计入帐日期,应填写结关后七天,如有延误应写原因。?

7.送货当天早上必须联络工厂确定出货时间,卡车号码及到达时间,等确定时立即通知报关行。?

8.结关当天如没有工厂确定能够出货的把握者,须立即修改资料,勿将该货报关。?

9.货如未依时间送达,所发生海关费用及规费应有记录,并于签订单支付核准单时填上应扣数目,注意清款时扣除。?

10.装押助理如当日有结关之货,须算所有货确实到达并报关完毕,才可下班。?

11.装押助理必须待进货柜场的货确实已送达无误才可制"营业部订单货款支付核准单"。

第6篇:进出口管理范文

【关键词】出口贸易企业;财务管理;现状与改进

我国加入WTO以来,国内的经济逐步融入到了全球经济发展的大潮之中,我国的出口贸易经营也正在全方面的展开。部分出口贸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忽视了财务管理的重要性,企业管理被限制在生产经营管理格局之中,财务管理思想落后僵化,财务管理的作用在企业中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与国际经济市场的要求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一、出口贸易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

近些年来,国际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于我国出口贸易企业来说,其经营环境的复杂多变,给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2012年,我国进出口总额为3985亿美元,比2011年增长了45%,其中出口2895亿美元增长39%,进口1090亿美元增长29%,出口贸易比重从2011年的15.2%提高到16.7%。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我国主要出口市场全面恢复,新兴市场出口数量稳定提升,主要贸易伙伴仍为欧盟。我国部分出口贸易企业生产经营机制应变能力强、相对灵活,在企业财务管理方面也投入了很多的精力。但是也有部分出口贸易企业面对着日趋白热化、激烈的国内、国际宏观环境和日趋复杂的市场竞争环境很难适应,特别是财务管理不能很好地满足企业国际化经营的需要,一些出口贸易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还比较薄弱,有的出口贸易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报表不齐全,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不完善,财务管理深层次更无从谈起。同时,一些出口贸易企业财务管理中还存在着“两本账”的现象,财务核算管理人的不严格和不规范,也导致了企业资产的严重流失。

二、出口贸易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管理观念陈旧、管理模式僵化

我国的出口贸易企业虽然正处在市场经济改革大潮之中,但是企业长久以来受到旧的财务制度限制,企业财务管理观念比较陈旧和滞后。一方面企业管理者的管理素质、管理能力和管理思想落后,另一方面企业的经营者同时也是投资者,在这样的企业中存在着很严重的集权现象,并且企业的管理也是家族化模式,管理层基本都是业务出身,比较熟悉业务,因此在日常工作和决策中就会偏重于业务方向。同时,出口贸易企业普遍还存在着轻财务、重业务,轻管理、重融资的状况,形成了企业的效益不是财务管理的结果而不是业务做出来的观念,企业管理有效体系并没有把财务管理纳入其中,缺少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思想,大部分出口贸易企业没有建立诸如风险价值、时间价值、机会成本、边际成本等财务管理的概念。

2.筹资方式单一,企业融资困难

由于出口贸易企业的一些主、客观原因导致企业的自有资金很少,企业经营使用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出口贸易企业筹资渠道比较单一,造成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目前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使得出口贸易企业在价格和商品中竞争的空间越来越小,在国内、国际贸易核算中,作为竞争的主要手段付款方式来说所占份额越来越大,运用商业信用周转的范围越来越小,因为企业原因,不能通过发行股票或债权来融资,只能通过单一的融资渠道银行贷款来满足企业的需要。但是企业取得银行贷款又非常的难,造成了企业越是贷不了款,企业的业务越是进行不下去,业务展开不下去,就不能贷款的恶性循环。而形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一是企业规模小,资信与信用等级偏低,风险也就偏大;二是出口贸易企业属于流通企业,不容易找到贷款的担保的单位,如打包贷款、信用证押汇等非常的困难,更不用说流动资金的一般贷款了,对企业生产经营来说就会造成资金周转不灵,形成呆滞。

3.财务控制薄弱,监管问题突出

随着出口贸易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财务内部控制也被企业的经营者所关注,但是对于如何控制管理层仍是盲点和难点。管理层把控制作为对所属员工的管理手段,把自己架设在企业内部控制之上,造成企业的股东和监事会如同虚设。企业缺少有效的监督,企业的决策由管理者自己说了算,缺少科学的监管机制。另外,有些出口贸易公司为了取得收入,增加出口规模,将出口业务按自营出口业务入账,形成“假自营真”,造成企业的收入、成本、库存商品不实,而且企业将出口退税变通转付给被方的处理也是不合法的。这些都是违背会计真实性原则的,这些假自营的出口企业在财务账面上的经济业务并不是真实发生的。因此,企业的很多财务分析指标就没有了真正的意义。

4.管理水平受限,整体素质偏低

目前出口贸易企业普遍存在财务人员专业知识水平有限,缺乏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有些企业财务人员没有经过系统化、专门化的财会知识学习,造成无证上岗情况大量存在。会计与财务职责分不清,缺少专职的财务管理工作人员,有的企业甚至出纳、会计、管理由一人兼任,造成企业财务管理内部混乱,职责分工不明确。另外,财务人员只是关注会计核算方面,整天忙于付款、记账等事务性工作,并没有把工作重点从记录账薄转移到财务管理工作上来,在财务预测、预算、决策、分析、控制等方面都缺少理论知识的支持,不能达到企业财务管理的需求。

三、出口贸易企业财务管理的改进措施

1.完善财务管理环境与内部控制体系

出口贸易企业的管理者要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对财务工作进行全力的支持,这样才能为企业财务管理创造一个好的环境。企业的财务人员都要参与到企业财务管理决策中来,全面增强财务管理工作的水平,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在出口贸易企业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出口贸易企业应该建立独立的企业内部审计规范,监管企业所有的经济活动,保证企业资金的完整与安全。只有这样才能让财务管理工作在企业中更好地发挥服务与监督的作用,有助于企业的经营者更好的认清企业真正的财务与经营状况。

2.提高出口贸易企业的整体融资能力

首先,出口贸易企业应该增强企业的内部融资,重视积累内部资金。企业可以与国内、外的客户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充分运用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等融资方式,来改善企业一部分资金周转的紧张问题。其次,出口贸易企业也可能采取借助外部力量的方式来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依据银行贷款信用等级要求对企业相关制度进行规范,积极取得银行的高信用等级评定,这样才能更多取得银行贷款的机会。企业也可能与一些规模大、信用好的企业进行合作与联盟,运用大企业的优势来取得银行的贷款机会,争取更多的融资机会。

3.提高企业财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提高企业财务人员法律意识,增强财务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不仅可以减少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还有助于帮助财务人员依法向企业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加强财务人员的队伍建设,遵循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合理配置会计人员,实行凭证上岗的制度,重视在职财务人员的后续教育培训,提升财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建立和改善激励制度,开展最佳的职业道德培训,依法调动财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其次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实现管理规范化。会计信息失真、混乱的财务管理是造成企业财务工作基础薄弱的原因,只有科学设置财务机构和人员才能真实准确的打好会计核算的良好基础。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规范企业财务人员的行为,做到账账、账证、账表的统一性。

四、结论

综上所述,财务管理是出口贸易企业中最重要的部分,为了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财务管理工作是必然的选择,出口贸易企业只有认清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地想办法加以改进,才能不断的成长,稳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7篇:进出口管理范文

关键词:进出口企业;税收筹划;策略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7-0-01

税收筹划指的是企业在遵从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在纳税行为发生前,对尚未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一定的计划、筹划,使得企业达到延期纳税、少缴、不缴税款的目的。国家为了鼓励出口以及政治、经济目的的需要,对进出口企业所发生的对外经济贸易往往会制定一些税收的优惠政策,相关企业则可以在符合国内、国际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一定的税收筹划,从而达到减少纳税成本支出,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的目的。

一、进出口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策略

(一)利用汇率的走势实现关税的税收筹划

目前来看,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除以人民币结算外,大多都以美元或是欧元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进出口贸易中所涉货物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应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这样就产生了汇率折算问题。而从关税的计算方式来看,分为从价、从量、复合税及滑准税等四种,而这四种计算方式都与关税完税价格有关,关税的完税价格是需要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的,可以看出,进出口企业缴纳关税的多少同完税价格与汇率的高低有着直接的关系。法律对于企业报关所依据的汇率有着如下的规定,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1个月第3个星期三(第3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4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汇率都在实时的发生变化,但是企业报关所征收关税的汇率是相对较为稳定,且对于企业来说是可控的。因为,所进出口的货物缴纳关税所采用征税汇率与实际汇率存在着时间差,使得上月末与下月初报关缴纳关税时的完税价格也同样存在着价差的问题。并且相关法律规定,进口货物在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如为转关货物其申报递延时间会更长)不征收滞报金,这为节税筹划也提供了时间上的可操作性。

(二)改变采购来源方式对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我国对于货物出口的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分为“免抵退”、“免、退”两种方式,前一种方式适用于生产型企业自营出口方式,后一种方式则是针对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是其他企业而言的。以进出口贸易公司为例,其选择的采购来源方式如果不同,其退税金额及出口货物的成本就会不同。原因在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其税率为3%,那么退税率也是3%,而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退税率一般都低于其税率,从而使得两税率的差额计入出口货物成本。

现以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为例进行分析:

某外贸公司需要采购价值为1000万元的货物进行出口,其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5%,现对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进行比较:

方案一: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可取得普通发票金额为1030万元。退税金额=普通发票所列金额÷(1+征收率)x征收率=1030÷(1+3%)x3%=30万元,其出口货物成本为1000万元;

方案二: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为1170万元;退税额=采购价x退税率=1000x15%=150万元;出口货物成本:1170-150=1020万元。

从上述两方案中可以看出,方案一可比方案二的出口货物成本降低20万元,两个方案的差额就是不予退税的金额。

因此,外贸进出口企业应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货物进行出口。需要注意的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适用“免抵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还是应该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

二、税收筹划中应注意的风险

(一)避开出口退税的陷阱

据统计,税收收入占我国财政收入的90%以上,可以说是国家的命脉。由于国内鼓励出口,对于进出口企业对外贸易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但是,对其税收的征收管理还是较为严格的,因而对于出口退税的手续办理方面审查较为仔细。而相关企业的务人员由于对出口退税业务不是十分精通,对一些退税政策的把握不是十分到位,很容易踏入“税收陷阱”。比如,进出口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业务,但由于不及时办理造成不但本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享受到,还有可能遭受税收征管部门处以滞纳金、罚款的处理。再比如进出口企业应该按税法规定的时限取得相关的单证,但由于其财务人员的疏忽没有按期取得,税务机关则将会对其采取追缴税款方式,这样会使得企业得不偿失。

(二)企业要提高对于税法的遵从度

进出口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应该本着对税法高度遵从的前提下进行,切不可为了一时的小利而冒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国对于通过出口进行骗税的打击力度是相当大的,国内因为虚报出口业务而骗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业务都会施以重刑,所以,进出口企业的负责人及相关财务人员一定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谨慎办理相关进出口涉税业务。

三、结语

进出口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开展,对于企业节约纳税成本、降低出口成本、增强其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都是非常有利的。企业相关人员应该要严格遵守税收法规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熟练掌握相关进出口涉税业务,以其达到规避税务风险,提高企业获利能力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刘萍.进出口企业税收筹划探究[J].中外企业家,2014(27):42-43.

第8篇:进出口管理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依照本条例,组织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专家,从事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科学咨询工作。

第六条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第七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二)来源合法;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五)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三)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二)进出口批准文件;

(三)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进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进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再出口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口证明书。

第十三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条例规定和公约要求的,应当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对不予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核时,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需要咨询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意见,或者需要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允许进出口证明材料等有关内容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咨询意见或者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有关内容。咨询意见、核实内容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工作日之内。

第十五条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以及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时,除收取国家规定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因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生态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影响的,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禁止或者限制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从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获得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中国领域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进口的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外来物种管理的,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种质资源管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在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口岸进行。

第二十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动。

第二十一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并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将海关验讫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

过境、转运和通运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入境起至出境前由海关监管。

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和保税场所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并按照海关总署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将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有关资料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年度进出口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进出口批准文件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印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及申请表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组织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批准进出口、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出具虚假意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非法进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没的实物移交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罚没的实物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经检疫合格后,予以处理。罚没的实物需要返还原出口国(地区)的,应当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移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依照公约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进出口管理范文

一、抓老板房东,抓村组组织,抓比对核查

1、抓老板房东:流动人口不是孤立存在的,他必须有地方住有人雇用,只要抓住雇用流动人口的老板和出租房屋房东,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就能事半功倍。瓦石峡东西开发区相距80余公里,沿途皆有开荒种地的老板,仅靠派出所常规的清查登记,显然是不行的。派出所领导多方多次谋求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县政法委综治办的支持,使各部门联合起来进行管理服务,形成了合力。派出所结合实际,根据有关政策,制定出《种植户雇用流动人口治安责任书》,该《责任书》得到县政法委的肯定,并在完善后在全县予以推广。责任书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它规定了除罚款外可以直至取缔业主的土地经营权。上半年,派出所通过综治办严罚了两名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的老板,起到了极大的教育作用,从而使流动人口管理成有序化发展,形成了老板主动申报的良好氛围。

在出租房屋管理上,派出所结合农村工作特点,推行人性化管理,除与房东签订责任书常规管理方式外,采取多做法律宣传的方法督促房东履行法律责任义务,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规者予以严惩。从而使这块阵地不脱管不失控。

2、抓村组组织

乡是一个农业大乡,基层组织比较健全,包括村委会两套班子、村(组)级组织。尤其是村级政权换届选举以来,村组领导都是群众自己选举产生的,威信和作用空前提高。瓦石峡派出所充分利用村组组织人熟地熟的优势,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一由各自然村村村长向警务区民警汇报本村流动人口增减情况,遇有特别变动随时汇报。派出所警务区民警除自己直接接触流动人口开展各项管理服务外,也通过村组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教育管理服务等工作。经过不懈努力,目前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取得可喜局面:各村红袖标工程初具规模,各村防控体系也已基本建成,由治保主任带领村长、红袖标进行不定期巡逻的巡防机制也已启动,邻里守望渐成风尚,村规民约效应突显,流动人口出现困难有人管有地方管,这些都在流动人口管控服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抓比对核查

没有比对核查就不可能有流动人口的真正管控,比对核查是流动人口管理的至关重要环节。在年初,瓦石峡派出所就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责任进行分解,明确职责,明确分工,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实时化,要求普查必仔细、登记必规范、数字必准确,谁登记谁办证谁比对核查、谁的管区谁比对核查,定期进行考核验收,建立奖惩制度,对成绩突出的给予重奖,对漏登漏查的予以严惩。上半年派出所先后抓获网上逃犯二人,非网上逃犯一人。据此派出所对五位民警进行了重奖,奖金达1000余元,对一名民警进行了处罚。

二、依靠综治部门、依靠人民群众、依靠司法劳动部门

1、依靠综治部门:流动人口管理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单靠公安机关一家是不行的。派出所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作用,紧密依靠综治部门,要政策、要协调、要支援,通过综治部门把各种管理服务措施落实到村委会、村组组织、各成员单位,并通过综治部门对个别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惩,对表现好的予以奖励,初步形成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秩序化的管理服务格局。今年综治部门根据派出所通报,对两名开荒老板予以了处罚,收到非常好的效果。

2、依靠人民群众:瓦石峡派出所领导深深知道"警力有限,民力无限"的道理。依靠人民群众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派出所发动各族群众,特别是宗教人士、退休干部、党员、复转军人、治安积极分子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让他们参与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今年派出所通过发动群众收集有关流动人口信息13条,从中收缴非法出版物两件,登记流动人口56人,处理纠纷11起,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3、依靠司法劳动部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必须依法开展。而流动人口的增多也带来了大量的以劳务纠纷为主的民事纠纷,这些纠纷矛盾一旦处理不好,就有可能对社会稳定大局造成影响。瓦石峡派出所以前瞻性的目光,从社会稳定大局的角度来处理流动人口中的各类纠纷,在瓦石峡乡机构不太健全的情况下,"管闲事、多管事",调解处理了大量的民间纠纷,积极为流动人口服务。派出所与司法劳动部门建立月通报协作制度,司法劳动部门向派出所通报未办证流动人口,派出所移交司法劳动部门各种纠纷,及时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上半年,派出所调解涉及流动人口纠纷42起,救助流动人口两名,为流动人口捐款捐物100余元。

三、立足实际,克服困难,力保奥运安全

在奥运期间,瓦石峡派出所立足实际,结合上述方法,克服困难,主动出击,力争不漏登一名流动人口,不漏管一个角落。为此派出所采取了二种方法:第一加大清查力度。针对东西农业开发区流动人口居住分散、流动性大的特点,派出所民警每隔半个月,就要携带干粮深入到开发区进行清查,一去就是两三天,啃干馕喝凉水睡车上,迎沙暴顶酷暑,辛苦异常;第二,堵住流入流出渠道。其一是每天在来往客车到达时,在客运站设登记点一处,对来此准备务工人员进行登记,对准备离去人员进行注销。其二是在距瓦石峡乡31公里处设武装卡点一处,对来往车辆人员进行盘查登记,增强社会震慑力。

瓦石峡派出所卡点条件非常艰苦。没有房屋,只有一顶帐篷摭风蔽雨,天气炎热,帐蓬根本无法呆人,工作人员就随路旁的树荫而挪动办公桌椅;每有车来,尘土飞扬,上卡一天,每个人都成了土人;没有补助,警力紧张,工作人员吃饭无法保证准时准点,只有饥一顿饱一顿,中午方便面,晚上啃干馕;没有饮水,大家只好喝涝坝水;戴着重达十几公斤的单警装备,尤其是担任警戒的民警,还穿着防弹背心,汗水流到鞋里,鞋里都能倒出水······。但是瓦石峡派出所卡点民警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高昂的战斗精神,以苦为乐,坚守岗位,在社会面形成强大的高压态势。至9月17日,瓦石峡派出所治安卡点已检查车辆8189辆,人员9人,收缴管制刀具5把,查处交通违章478起,收缴交通违章罚款37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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