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范文

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精选(九篇)

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第1篇: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下面按照会议要求,我把我省开展《中小企业促进法》执法检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坚持把促进发展作为执法检查的着眼点。

《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后,我省高度重视法律的贯彻落实工作,特别是《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下发后,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的制定质量,促进中小企业更好更快发展。20**年初,我局组织七个调研组,对全省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情况和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情况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广泛调研。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按照“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积极履行对中小企业进行知道和服务的法律职责,着力改善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促进了全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的快速健康发展,成为我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最好最快的时期。

二,坚持把贯彻实施法律规定作为执法检查的切入点,

为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我们专题召开了省辖市局长会和全省中小企业协会会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企业家座谈,还在“中国中小企业**网”上开辟了执法检查专栏,开展了网上问卷调查,公开征集对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以法律规定为准绳,对照规定检查贯彻执行情况,重点围绕五个方面进行,一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中小企业促进法》过程中开展的主要工作和制定的主要政策及措施。二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设立发展基因、安排贷款贴息、建立信用担保,改善融资环境,拓宽融资渠道方面的工作情况。三是在加大创业扶持,鼓励合资合作,支持技术创新,开拓市场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四是建设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的情况。五是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我们的意见得到了省人大的充分肯定,中小企业普遍反映这次执法检点突出,针对性强,检查内容都是企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三,坚持把切实解决问题作为执法检查的着力点,

采取听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法工作汇报和省人民银行等金融部门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情况汇报,召开企业界座谈会,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到有关职能部门查阅资料和网上征集社会各界对执法工作的意见等形式,召开了8次由各方面参加的座谈会,深入12个县(市、区)的近30个中小企业、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实地检查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执法检查中,我们坚持把学习宣传贯穿始终,紧紧围绕《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的贯彻落实,突出抓好执法主体建设,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及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问题,以及包括企业投诉在内的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各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意识,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意识。

二是各级政府依法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更加有力,进一步明确了中小企业执法主体,形成了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一领导。

三,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3年一年,省政府出台了三个政策性文件,这三个文件对进一步配套完善我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体系,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带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2篇: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范文

关键词:内部控制 中小企业 财税管理

企业财税是企业中发展资金链的核心,所以财税计算与企业资金命脉有关,更与企业的形势走向有关,甚至决定着企业的一切,所以对财税计算的控制以及管理是中小企业未来发展形势走向的必然性、客观性要求。中小企业是一个融合着众多中等以及小型公司的企业群,在社会中占据重要地位,对社会经济有着特殊的影响。但是在中小企业中,由于体制方面的不足,发展以及管理仍然是非常不健全的,内部责任归属混乱,牵制条例实施度很弱,这将是造成中小企业之中的财税不能合理计算的基础因素。此外,会计核算不严谨,对财税工作缺乏分析,也是导致财税计算在中小企业之中不能科学计算,最终致使发展出现弊端的一大诱因。对中小企业的体制进行分析,发现财税计算或者财务监管在中小企业之中的问题是非常多的,本文针对财税计算或者财务监管在中小企业之中的问题实施分析,详细解决措施以及探讨如下。

一、财税计算或者财务监管在中小企业之中的问题

财税计算或者财务监管在中小企业之中的问题较多,例如:内部责任归属、牵制条例实施度很弱;会计核算不严谨;对财税工作缺乏分析;对财务、资产以及资金的管控杂乱无章;财税的内控程度低,管理者的家族化;对财务计算的监督体制也较为缺乏等。

1.内部责任归属、牵制条例实施度很弱。中小企业有着多种特性,例如:人员少、资金量少、管理弱等,企业之中的职位常会出现“一人多职”的现象,财务以及会计、出纳常都是一人兼职;财税票据混合一起,不分管,无保管企业之中的空白凭证的管理条例;内部责任归属、牵制条例等实施度很弱;记账凭证不科学等,这些都会使财产损失,导致中小企业破产。

2.会计核算不严谨。中小企业内部对管理条款等的编制并不重视,更无财税计算监理制度,由于缺乏监督,致使会计工作懒散,严谨度低。纵然一些中小企业之中设置并规划了审计部门,但是应尽职能并未发挥,受贿现象屡次发生,更有私吞财产现象,以虚假的发票谋私利。

3.对财税工作缺乏分析,对财务、资产以及资金的管控杂乱无章。中小企业中绝大部分无管理理念,由于无管理意识,不知道财税内控的重要性,因此轻视对财税计算的控制,对财税工作缺乏分析,对财务、资产以及资金的管控杂乱无章,最终导致漏洞频现,例如:资金链出问题、财务困难、资金紧张、工作懒散、管理不力等。

4.财税的内控程度低,管理者的家族化。财税计算的管控在中小型企业之中,不仅有资金管理类的管控,还有收入规划、分配类的管控。此外,还有企业计划类的管控、预算类的管控、成本管控、财务分析管控等,但是在中小型企业之中,这些并不完善,只是片面的做出管理。再加上中小型企业中的“家族化”现象严重,常导致制度无力、决策失衡、管理失效、制度漏洞等问题。

二、促进中小企业之中有关财税方面的管理内控得以强化的措施

之所以要对中小企业之中的财税计算实施内控,是因为内部控制对中小企业之中的财税计算很具意义,能促进中小企业中的各种方针、条例的实施,能减少资产金额的损失量或者浪费量,能规避漏逃税款等不法行为。

1.树立对财税的正确内控观、认知观。任何一个中小企业若想取得经营发展,都需要各种方针以及条例作为后方支撑,并且企业只有对财税计算进行良好、稳固、科学控制,方可使企业中的方针以及条例等政策得到执行,进而才可使财务得以维持一个良好的形势或者状况,进而使员工的工资以及福利受到保证,最终使企业得以朝着更好的方向以及形势前进。因此要树立对财税的正确内控观、认知观,提升对财税实施内部控制的力度。

2.创建完整的财税相关体系,创建责任、牵制条例。倘若企业之中的财税计算出现弊端,那么经济将会因此大量的损失,例如,签字报销不合格等现象,这将会使企业走向亏损的边缘,将会使不法人员变本加厉,增长侥幸心理,最终发生违规违法状况,致使企业效益下滑。因此要创建完整的财税相关体系,创建责任、牵制条例,对财税计算所实施的内部控制理念予以更新,进而使财税计算在中小企业之中得以完善发展。倘若企业之中的财税计算得以稳固、健全控制,那么会计工作者将会严于律己,进而减少亏损与违规行为,最终使企业之中的资金额减少损失量,促进资金量、利润度在中小企业之中的提升。

3.开展学习制度。开展学习制度,促进中小企业上下员工的齐发展,规避“家族化”现象,客观对待员工,展开集体型的学习,提升对财税内控的认知力度。若中小企业之中有关财税方面的管理内控得以强化,那么“钻漏洞”、“偷取利益”的现象将会受到遏制,不法分子将不会再猖狂,企业中的财务将会走上正轨,社会也会因此增加安定度。

三、结语

本文分析了财税计算或者财务监管在中小企业之中的问题,并提出了促进中小企业之中的财税核对以及财税计算得以管控的措施。要想促进中小企业之中有关财税方面的管理内控得以强化,必须树立正当的财税内控观、认知观,提升对财税实施内部控制的力度,创建完整的财税监控体系,创建责任、牵制条例,对财税计算所实施的内部控制理念予以更新,开展学习制度,促进中小企业上下员工的齐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想.中小企业财税支持政策的国际比较及启示[J].大陆桥视野,2013(2)

[2]刘群,姜鹏飞.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财税援助的做法及其借鉴[J].福建税务,2012(11)

[3]刘阳.国外中小企业财税扶持政策对南京的借鉴[J].南京社会科学,2009(z1)

第3篇: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范文

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

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不少公众意见和专家提出,应当对不良信息设定一定的保存期限,且期限不宜太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惯例,《条例》将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

八、《条例》对企业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鼓励企业信用信息公开透明,为企业征信业务的发展提供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多个渠道采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对外提供时都不需要取得企业的同意;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视为企业信息,采集和使用时也不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九、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条例》对其有什么规定?

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运行维护的我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8年来,已收录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个人的有关信息。为明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和监管依据,发挥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重要作用,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对其作了专门规定。

《条例》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国家设立,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专业机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应遵守《条例》中征信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有义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贷信息,提供时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提前通知信息主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的金融机构和其他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十、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哪些管理职责?

《条例》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是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一是制定征信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管理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审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接受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备案,定期向社会公告征信机构名单;三是对征信业务活动进行常规管理;四是对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守《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五是处理信息主体提出的投诉。

十一、《条例》的出台对规范和促进征信业健康快速发展有哪些积极意义?

我国征信业发展时间不长,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征信市场管理、征信活动的基本规则尚无法律依据,征信经营活动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部分以“征信”名义从事非法信息收集活动的机构扰乱了市场秩序。

《条例》的出台,一是解决征信业管理无法可依的问题。明确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及其管理对象、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业的健康发展。二是解决征信市场中信息采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确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所遵循的规章制度,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业务行为,建立良好的征信市场秩序。三是解决征信市场整体发展水平较低的问题。促进形成各类征信机构互为补充、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征信市场格局,满足社会多层次、全方位、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需求。

十二、《条例》的出台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有哪些帮助?

征信业作为信用信息服务行业,规范其健康发展对于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具有重要的作用。众所周知,信息不对称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征信服务,一方面有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提高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有助于发展中小企业的信用价值,提高其获得融资的额度,支持有信用、有效益的中小企业发展。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了解企业相关基本信息和融资信息,为信贷决策提供了很好的决策依据和信息保障。商业银行可借助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尤其是小微企业所有人信息资源,简化中小企业贷款调查手续,在企业的历史交易、信用记录等情况的调查上节省时间。特别是针对小微企业可依托信息资源,开发评分模型,发展批量化评价、审批,将提高审贷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扩大信贷业务规模。

十三、《条例》的出台如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4篇: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范文

【关键词】税法 中小型企业 倾斜保护 缺陷 改善策略

现阶段我国为了持续强化对中小型企业的支持力度,纷纷制定实施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包括国务院颁布的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已经明确阐述日后要在税收优惠、资金支持、政府采购等层面上给予中小企业前所未有的辅助力量。尽管说,现阶段我国税法对于中小型企业经营发展有着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规定,不过也同步遗留诸多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弊端细节,因此这部分政策在实际执行期间并不能换取理想的绩效,尤其是在当前市场竞争趋势愈加严峻背景下,使得中小型企业面临较为沉重的税收压力,生存发展境遇十分之艰辛。因此,日后需要针对这部分法律内容加以适当修缮,确保中小型企业日后税收负担可以得到适度地减轻。

一、现阶段我国税法在中小型企业倾斜保护方面的缺陷

如今,尽管说我国已然制定包括《中小型企业促进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法规条例,同时在中小型企业发展上提供一定的倾斜保护条件,不过这部分法规内容通常状况下都是凭借税收优惠模式加以制定。即偏重于原则性上的规定,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弊端,并不能理想化地发挥对中小型企业可持续竞争发展的支持效用。

(一)倾斜保护方面内容的缺失

首先,目前我国大多数有关中小型企业纳税的法律条文,长期集中限定在机构和地方性规章等级层次上,并且主要凭借税收优惠模式认证,无形之中令整个立法层级全面降低,涉及倾斜保护层面上的条款内容严重缺失。如在税种规定层面上,多表现出l例和细则等形式,同时会经历较为频繁的变动历程,稳定性着实不够理想。

其次,尽管说《中小型企业促进法》等法规条例在资金和创业支持上存在涉及中小型企业倾斜保护的内容,不过因为该类法律条文本身保留深刻的指导性,同时仍需贯穿到不同类型税种法律之中加以细化处理,才能够便于实施并且切实发挥倾斜保护中小型企业功效,因此后期具体执行过程中必然会陷入相应的挑战困境之中。

(二)既有的税收优惠法律法规针对性不足

须知现阶段我国推广执行的税法,并非完全针对中小型企业制定的,因此在中小型和大型企业划分标准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即便是存在部分政策优惠保护的规定,但是实施期间仍旧广泛应用到各类企业之中,对于中小型企业的支持保护效用并不会过于突出。如减免税,基本上透过实施细则、临时通知,以及补充规定等途径加以规定,在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处理模式上并不存在显著的区分现象,并且也未针对中小型企业做出详细实质性规定,因此日后执行起来必然无法发挥出理想化的针对、完整和稳定性。

二、日后强化税法对中小型企业倾斜保护力度的策略

(一)持续提升中小型企业倾斜保护的立法层级

如今我国既有的税法文件中,能够真正涉猎中小型企业税收保护的内容,始终限定在条例和规章层次之上,并不能发挥出所需的稳定性,长此以往,势必不利于发挥出对中小型企业应有的倾斜保护功效。在此类背景下,便需要政府不断提升税收倾斜保护方面的立法层级,即督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及时地将流转税、营业税等实际税种规定,透过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提升至法律级别之上;再就是确保客观界定各类中小型企业运营发展实况前提下,制定实施富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凭借法律形式确认并发挥出对中小型企业税收层面上的倾斜保护力度,同步发挥出税法对中小型企业倾斜保护应有的稳定性。

(二)制定实施富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所谓税法对于中小型企业方面做出的倾斜保护,都是相对大规模企业来讲的,实质上就是要求税法及时制定一系列对中小型企业竞争发展有利的条款内容,并且针对以往不利于中小型企业可持续经营发展的税收条款加以修缮。想要顺利贯彻该类目标,便需要我们进一步细化出有关中小型和大规模企业的税收界定标准,及时制定专门的税种保护规定并且将两类企业税收规定加以有机区分,借此进一步迎合中小型企业最低的生存需求。需要注意的是,在适当保护中小企业的过程中,也要避免因为过度倾斜保护而冲击到大规模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主动性。

另外,尽管说目前我国中小型企业沿用的税率相比以往得到一定程度地降低处理,但是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是要超出许多。如英国针对年利润不到一万英镑的中小型企业会实施最高为10%的低税率,因此,日后我国在这方面税法内容上还需要予以科学和人性化地改良完善。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中小型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路程中发挥着不可小觑的影响效用,不过现阶段其却面临着较为严峻的生存发展危机。在此类背景下,为了减轻这类企业较大的税收负担,令其能够在经营发展上投入更多的资金,就需要完善税法对他们的倾斜保护。笔者在此提供的建议必然有限,希望日后有关工作人员能够持续加以完善,进一步为日后中小型企业利润最大化和市场竞争力壮大等目标贯彻,提供合理的支持服务动力。

参考文献:

[1]庞h.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法律问题研究[D].南京大学,2011.

[2]李广舒.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法问题研究[D].暨南大学,2013.

[3]刘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法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13.

第5篇: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范文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是推动经济增长、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优化经济结构的主导力量。欧美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力量差距的根源,主要体现在前者高新技术大大领先于后者。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催生高新技术企业、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发展,以及帮助高新技术企业降低研发风险,是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为此,我国实施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从而达到推动我国经济高效增长的目的。

一、税收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作用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和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创新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税收是建立创新体系的重要财力基础和激励创新的主要政策手段,不仅能够筹集财政资金,为国家直接支持创新体系提供财力基础,而且运用税收政策还可以激励企业逐渐成为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主力军。

首先,税收支持可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科技创新活动不但具有高收益性,同时还具有高风险性,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经济主体的收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如果研发成功,技术创新会给企业带来较高的利润;但如果研发失败,企业也有可能因技术创新的失败而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对处于经营初创期、更新升级期的企业而言,创新的风险很大,因此需要国家的税收政策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抗风险能力。

其次,技术创新对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从技术创新的过程来看,技术创新始于研究开发而终于市场实现,其中涉及研究设计.研究开发、技术管理与组织、工程设计与制造、市场营销等一系列活动。在这整个活动中,许多环节都涉及税收政策,例如工资的扣除标准,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技术创新融资的税收政策,等等。因此,技术创新对国家的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

最后,技术创新的成果具有社会效应和有可能被侵权,需要税收优惠支持。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税收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而筹集财政资金,并且用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支出。科学技术成果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科学技术具有非竞争性,它的边际成本为零,即更多的人享有技术创新带来的好处并不会使他的成本增加。科学技术又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因此,要求政府通过一定的税收政策来纠正市场失灵,通过税收优惠促使技术创新的外部效应内在化,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二、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与作用效果分析

为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法规从多个角度给予企业税收优惠,从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研发项目的投入,到科研成果的转让,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技术创新及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税收支持,其具体的优惠方式和作用效果可以概括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率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规定突出了国家对技术创新的导向,有利于企业加大力度对高科技人才的重视与引进,也有利于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升级与发展。

扣除优惠。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上述规定突出了国家对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即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越多,扣除也越多,企业的负担更轻,从而可促使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也可降低企业研究开发的风险,对企业培养和稳定高科技人才也有一定的鼓励作用。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是将资金投向创业企业,即中小科技企业,待所投资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资本增值。由于创业企业的成功率很低,导致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很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为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该规定既是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其实也是在间接地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受税收优惠的影响,更多的创业投资企业会集中资金和人力主动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从而极大地调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与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热情,加大投资与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力度。

减免税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必将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成果转让,推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二)流转税优惠

增值税优惠。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法定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税;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另外,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将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企业生产效益和竞争力,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可见,增值税在高科技产品的销售上给予很大的税收优惠,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第6篇: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范文

关键词:小微外贸企业;发展;支持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10-0129-02

小微外贸企业发展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外贸出口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由于规模小、融资难,抗风险意识和能力薄弱,在当前外贸不景气的背景下,不少小微企业“有单无力接”、“有单不敢接”,错失机会,阻碍了发展。因此,要加强对小微外贸企业的多维支持。

一、小微外贸企业的崛起与发展

一方面,小微外贸企业数量众多。过去三十年我们国家小微企业发展非常迅速,数量巨大。根据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的《中国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报告(2012)》,截至2011年底,全国工商登记实有企业1253.1万户,个体工商户3756.5万户,其中中小微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7%。全国出口企业中共有小微企业18.8万家,占我国出口企业总数的73%,集中了大部分外贸从业人员。据统计,2011年北京市小微出口企业有5000多家,占北京地区出口企业总数的80%以上,小微企业2011年实现出口27.5亿美元,在解决就业、促进出口、拉动经济增长和保障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在对外贸易额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小微企业在对外贸易额中的比重不断增大,所提供的出口超过出口总额的60%,例如2010年小微企业出口额占到了全部出口额的72%,2011年小微企业创造出口额占百分比为65﹪。从地方政府的外贸数据的增长也可以看得小微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出来,例如2012年1至6月份,绍兴县有出口实绩的小微企业2729家,同比增加212家,出口额增至18.1亿美元,平均增速高2.3%,占全县出口总额的38.3%。

政府对小微外贸企业的政策支持逐渐增大。2012年9月12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确定八项政策措施以支持发展对外贸易,会议指出,扩大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商业银行努力扩大对小微企业的贸易融资,增加对符合条件出口企业的贷款。2012年9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2012]49号)》,对国务院的八项措施进行了细化。随后,各地也出台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文件,根据各地外贸的不同特点,从政策上支持小微外贸企业的

发展。

二、小微外贸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在国际市场需求萎缩和国际竞争加剧的双重压力下,小微企业由于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等原因,受影响更为严重,开拓国际市场面临较大压力,生存发展较为艰难。

(一)订单风险增大

由于欧美债务危机影响,现在国外客户常常延长赊账期,小微企业承担不起跑单风险,只能眼睁睁地错失订单。例如重庆劲森珀尔机电有限公司业务主要以出口通用发电机组为主,出口地区包括印度、柬埔寨、非洲等国家和地区,今年企业开工率仅为60%,较去年下降三至四成。公司曾因非洲买家在港口拒绝提货,也不配合退运或转卖,最后5万美金的货物被海关以17000美金的低价拍卖出去。十单生意只要跑单一次,利润就全没了。出于风险问题考虑,好多小微企业为了不承担跑单风险,宁愿选择不接外贸订单。

(二)融资困难

当前大型金融机构贷款融资门槛高、要求严,融资担保体系不够健全,加之小微企业存在规模不大、抗风险能力较弱、财务管理不规范、贷后管理难度大等先天不足,与金融机构放贷的审慎性原则冲突,致使很多发展前景良好的小微企业难以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常常面临资金链断裂的窘境,陷入严重的融资困境。

(三)用工成本增加

近几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员流动性增加,全国各地特别是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频频出现“用工荒”的现象,招工难、用工贵、留人难已成为影响和制约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因素和关键因素。多数小微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工作环境差、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员工福利和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企业招工难、留人更难。企业万般无奈下,只能通过加薪招工、改善福利留人,使劳动力成本不断增加,几年前还让国外企业艳羡不已的人口红利荡然无存。

(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率极低

出口信用保险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允许的促进外经贸发展的有效工具,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可以帮助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的过程中有效地规避收汇风险、增加贸易机会、扩充融资渠道、跟踪买方信息。投保后,一旦出现买方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拖欠、拒收货物等商业风险,买方所在国家发生战争、动乱、贸易管制、外汇管制等政治风险时,企业最高可获得赔偿金额为出口损失的90%。小微外贸企业多呈散兵游勇、单打独斗的状态,在外贸危机中最先受影响,出口信用保险能保障小微企业规避国外交易对手出现拖账欠账赖账等风险。但恰恰是最容易被危机冲击的小微企业投保率一向极低。以上海为例,目前上海约有1.5万家小微型出口企业,但主动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寥寥无几,承保覆盖率很低。投保比例低,一方面是企业意识还较薄弱,另一方面部分企业认为风险高的海外市场保费费率较高,低风险地区则没必要购买。

三、小微外贸企业发展的多维支持

(一)贯彻落实国家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精神,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引导帮助小微出口企业规避风险,支持小微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地应当出台落实国务院政策的具体措施,促进小微外贸企业的发展。例如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订《北京市小微企业(2011年出口额100万美元(含)以下)出口信用保险统一投保协议》,根据该协议,北京市为2011年度出口规模在100万美元(含)以下,且2012年有外贸出口业绩的小型微型企业统一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义乌市出台了《市场经营户及小微外贸公司信保联动保障扶持方案》,规定2012年7月起至2012年年底,义乌378家符合条件的小微外贸流通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将由市财政“全额买单”。2012年10月,黑龙江省商务厅、财政厅与中国信保长春办事处决定启动“百户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计划”,对于省内上一年海关出口数据300万美元以下的重点行业、出口潜力大的100家小微出口企业,由政府全额缴纳

保费。

(二)加强对小微外贸企业的金融支持

由于欧债危机持续发酵和全球经济增长乏力,我国外贸形势依然严峻,金融机构必须加强对小微外贸企业的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出台一些适合于小微外贸企业的低门槛、低费用投保和量身定制的一揽子金融解决方案,可以有助于提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信心和能力,培育新的外贸增长点。为促进外贸增长,金融机构也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例如中信保公司为上海市2011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赠送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同时降低投保门槛、简化投保流程等。中信保公司和江苏银行将分别为符合条件的近400家小微企业提供10亿美元的出口承保,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三年100亿元的意向性融资支持。

(三)设置支持小微外贸企业的专项资金

2012年6月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大变化是扶持的企业类型由原先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2大类,变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3大类,这意味着抗风险能力较差的众多微型企业将成为专项资金扶持的重点。各地也开始设置了小微外贸企业的专项支持资金,例如根据最新出台的《宁波市小微外贸企业融资帮扶资金使用办法(试行)》,支持小微外贸企业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和动产质押融资。从2012年7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宁波融资服务机构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动产质押监管服务而发生坏账的,给予其实际承担损失一定比例的坏账补偿,对小微外贸企业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而发生的利息给予支出,给予不超过30%且单家企业获得不超过20万元的利息补助。但是类似宁波这样专门针对小微外贸企业的专项资金目前还不多见,希望地方政府可以对小微外贸企业专门对待,毕竟与内贸小微企业还是很大差异,需要有差别的扶持。

(四)提供便利的海关针对性行政服务

为扶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健康发展,应对世界经济疲弱以及欧债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应当提供便利的海关针对性行政服务,在从改进海关监管和服务的角度,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轻中小微企业的进出口通关成本,促进小微外贸企业的发展。例如广东分署牵头广东省内海关共同推出了扶持中小微进出口企业的八项措施,包括推广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应用,鼓励中小微企业使用海关税费电子支付,节约企业通关时间和成本;促进征管便利化,推行进出口商品预审价、预归类、原产地预确定;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选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全面推开分类通关改革,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低风险快速放行”的通关便利;对中小微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外经贸、海关、企业的三方联网管理,方便企业办理合同审批、备案手续;口岸海关设立针对中小微企业的办事窗口,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等。这八项措施针对广东省中小微进出口企业进出口的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简化了通关的流程,节约企业通关时间和成本,并且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享受“低风险快速放行”的通关便利。

参考文献

[1] 杨晶晶.中信保200亿美元护航小微外贸企业[N].中国经营报,2012-09-22.

[2] 刘旭.北京出台政策助力小微企业出口字号[N].国际商报,2012-09-24.

第7篇: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范文

论文摘要: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对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增强意义重大,但光靠企业自身的努力远远不够,尤其对于中小企业更是如此,因此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除了企业自身的积极主动之外,还需政府的财税政策支持。本文通过对安徽中小企业实际情况的分析,结合现行的财税政策,提出促进安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措施。

 

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 发展

(三)2009年2月2日,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等文件精神,安徽省科技厅、发改委、经委、财政厅、国资委、总工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快培育创新型 企业 的意见》,要求国家和安徽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有关政策在创新型企业先试先行,并要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自主创新财税政策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国家和安徽省关于企业研发费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发展 的税收政策,支持企业加大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政策等等,把鼓励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落到实处。但是,目前我们还未看到具体的、可操作的可行办法。因此,结合安徽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适时提出促进安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 

 

三、促进安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建议 

 

当前安徽中小企业的发展既面临国际 经济 环境不景气的不利影响,又面临自身资金、技术薄弱、发展势头受限的被动局面。改变这种现状,增强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既需要企业自身的动力,更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 

(一)真正建立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不得随意变动和挪用,力争到2010年,全省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占地方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同时省级应用技术研发经费要力争高于中部地区平均水平。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财政要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投入力度,多种方式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二)真正建立切实可行的激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近年来,国家出台了许多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两税合并后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增加了部分费用的扣除;2008年11月和2008年12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应的实施细则,修订后的部分税收条款减轻了企业的税负,但我们应当清楚地了解到,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基本上带有适用对象的普遍性,所以对于促进安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方面意义不大。要想真正推动安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必须在税收政策的实施方面加大对扶持对象的税收优惠力度,只有在这种差别待遇的税收优惠政策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积极性才能得到更好的发挥。目前,可以考虑在中小企业的所得税 计算 方面加大费用扣除力度,加速资本折旧力度,减少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增加扣除,缩小税基,减少应纳税额,减轻企业税负,做到让利于企业,增强中小企业的盈利能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创新积极性。 

(三)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创新是企业的灵魂所在,实施创新的主体显然是企业富有创新积极性的人才,因此政府尤其是省级政府要出台支持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支持 教育 人才培训与科技人才需求的共享对接、建立有力于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奖励制度,为提升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供人才支持。 

 

参考 文献 : 

[1]周平.我省13万中小企业遭遇“钱荒”[n].安徽市场报,2008.9.5. 

[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科技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财教(2008)144号.安徽省 科学 技术厅网站. 

第8篇: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范文

1933年,美国立法部门设立《证券法》用以解决股市低迷对经济发展带来的不良影响。该法中用专门的两个条款将中小企业的证券发行和私募豁免权赋予了证监会。三年后,证监会颁布了A条例,该条例对中小企业取得豁免权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要求。1945年后,随着二战的结束,美国的经济迎来了快速发展时期,中小企业对融资有着更为强烈的需求,在此背景下,美国政府于1953年出台了《小企业法》(Small Business Act),同时按该法的要求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用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1958年,美国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在《小企业投资法案》的批准下得以成立,该投资公司主要负责向创新型的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70年代,美国的经济受到石油危机的冲击,失业率大幅升高,为了稳定就业,美国于1979年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成立了小企业政策办公室。1980年,《小企业投资促进法》通过审议,在该法的影响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1982年颁布了D条例。该条例大大减少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障碍。2012年,美国颁布了《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放宽了市场监管,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得到改善。

二、融资供给体系

(一)小企业管理局的金融服务。小企业管理局(SBA)是美国最大的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的机构,同时它还是美国中小企业政策的执行部门,有超过600亿美元的资本。SBA为中小企业主要提供了直接贷款、担保贷款、直接融资以及进出口融资。

第一,快速的直接贷款。1995年后,SBA开始为中小企业办理快速贷款,办理这种贷款的优点是手续简便、时效性强,不过需要中小企业在SBA有过贷款记录,该项贷款金额最高不能超过10万美元;1999年,SBA又在快速贷款的基础上新增了特快贷款一项,手续与前者大体相同,然而时效性更强,且额度也由之前的10万提升到了15万美元。而且进行贷款精简手续的有益尝试,该种模式改变了以往冗繁的文件,将之简化,方便了企业贷款行为。

第二, 一般用途担保贷款。担保贷款是小企业管理局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中最为重要的一项。该项贷款主要服务于满足条件但通过一般途径难以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

第三,宽泛的融资渠道小企业管理局在提供各种渠道的间接融资外,还提供了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一站式资本店、社区投资项目等直接融资途径。此外,小企业管理局在三个方面对出口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一是进出口型中小企业在贷款时可以获得优惠;二是帮助中小企业扩大出口规模,同时提升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三是帮助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银行或出口商承担风险。

(二)中小企业的私募融资。美国的中小企的私募融资主要以内源和非官方两种形式存在。《证券法》、《中小企业投资促进法》以及“D条例”为中小企业的私募提供方便条件。除了股权融资外,美国还存在合作社、储蓄款金库以及各类抵押融资公司。

(三)社区银行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小型商业银行、储贷协会、互助储蓄银行以及信用社构成了美国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而社区银行则是指没有或很少有分支机构,服务于小范围的中小企业及市民的金融机构。因为社区银行的服务范围较小,服务对象有限,所以社区银行有更多的机会了解贷款人以及贷款企业实际的生产经营状况。也正是如此,社区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不会单从企业的角度去审核,而是会对服务对象的家庭以及日常开销等方面进行量化后综合评定。

三、信用担保体系

美国的中小企业的担保制度由专门的机构负责管理和执行,并且所有的运营资金都来自国家。相较于其它担保制度而言,因为美国的银行在信用评估、追偿坏账等方面有者较为完善的制度,所以担保机构不再重复执行,有更多自主操作的空间。

第9篇: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范文

推出8项措施 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逐步建立法检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外贸发展和产品质量安全需要,在风险分析基础上,建立法检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支持农轻纺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

积极促进农产品、食品、机电产品国际互认工作。加强对外磋商交流,积极推动其他国家和地区开放市场,扩大优势产品出口。深化机电出口企业分类监管,指导帮助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调整监管重点,优化监管模式,扩大出口免验范围,提高通关效率。

共同开展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培训。2009年,商务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将共同为企业举办多期培训,帮助企业提高质量监管水平,实现以质取胜。

协作《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及时向企业提示相关风险,加强对企业的信息服务。

共同加强壁垒应对和宣传工作,营造有利的外部舆论环境。

共同加强外派劳务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积极主动联合开展健康咨询,共同保护外派劳务人员身心健康、防止疾病传播,减少外派劳务人员在境外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鼓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借鉴建立贸检协作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

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程序简化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进行简化。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必再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

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

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制度有利于加快退税进度,促进外贸企业资金流转。

重庆

38项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及外商投资便利化

《重庆市对外贸易及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分为对外贸易便利化和外商投资便利化两部分,共38条,其中外贸便利化措施27条,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11条。

在促进对外贸易方面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供高效率的税收服务、提高口岸服务水平、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以及支持国际电子商务、实施涉外人才提升计划等措施。其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是贸易便利化措施中比重最大的部分,共有14条,包括改善进出口金融服务、改善外汇管理、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三个方面。为了鼓励银行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将通过对银行落实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政策跟踪评估等方式,把为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对银行机构进行考核。积极推动国际贸易人民币计价结算,进一步推动完善区县银行网点外汇金融服务功能。设立出口风险基金,帮助渝企抵御外部风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也将给予最高50%的补贴。今年还将成立注册资金达10亿元的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公司,充分发挥其融资担保功能,为加工贸易转移和工业园区提供支持。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重庆市对出口的活禽、活畜、水生动物将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将减半收取。而对重庆市出口较多的绸缎、棉纱等部分初级纺织品以及出口服装等,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将只按30%收取。

此外,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包括积极主动为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与提高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审批效率和水平等。

山东

24小时预约通关

山东省在近期出台的《关于促进外经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中规定,山东口岸海关将实行预约24小时通关,对所有海运、空运进出境货物实行“多点报关,口岸验放”;简化审价归类作业,实施信用审价,推行预先归类备案制度;实行担保通关,采取先放后税等快速通关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同样将提供24小时预约出口检验服务,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口岸直通放行”和“全省一个大通关地”模式,对诚信度高的进出口企业优先实施“绿色通道制度”。

同时,减免出口农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出口纺织服装产品的检验费用降低30%。

山东表示,将鼓励省内金融机构开展出口信贷业务。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开展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扩大保单融资规模。鼓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扩大承保规模,对企业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给予补贴。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温州

推6项举措 便利外贸企业通关

优化区域通关机制,畅通进出口渠道。在温州港区逐步试行杭州海关区域大通关平台,继续推广“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便捷通关模式,最大限度地促进外贸企业在长三角区域内的顺畅通关。

优化通关流程,进一步提高通关速度。积极落实节假日预约通关措施,对诚信企业落实好提前报关、优先接单、上门验放、担保放行等通关便捷措施。

优化通关方式,有效降低贸易成本。在通关环节对诚信规范企业的进出口货物,采取多种方式提供海关担保,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优化海关政策服务,加强指导,提高企业规范化通关水平。建立海关“客户服务制度”,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提前介入、提前服务,支持全市各项重点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优化外贸企业管理,积极培育诚信企业。加快海关A类、AA类管理企业的申报工作,引导和支持B类企业向A类、AA类海关管理企业发展,提高A类、AA类企业在外贸企业中的整体比例。

与各口岸单位密切协作,共同优化外贸通关环境。积极支持全市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申请建设工作,改善外贸通关条件。

青岛

6大措施促贸易便利化

把握好政策尺度,便利企业正常的货物贸易活动。简化企业申请比例结汇和临时额度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适当提高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和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允许企业已登记的小额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不受比例限制。

全面开展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工作安排,在成功进行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试运行基础上,继续组织人员开展核销制度改革研究,努力争取成为首批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试点单位。

加强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监管。充分利用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系统,全面监测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动向。

积极应对危机,推动地方“走出去、引进来”平稳发展。积极推广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ODI模块,便利企业开展境外股权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积极引导企业理智对待境外收并购行为,增强资金安全和风险意识。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跟踪,加大对海外企业后续金融支持的研究,妥善解决境外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积极与外经贸部门沟通、协作,不断改进和完善外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等外汇管理,促进地方利用外资健康平稳发展。

完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营管理,支持更多企业实现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进一步放宽跨国公司对外放款的资格条件,简化审核程序,便利跨国公司对境外成员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继续实施和完善出口退税无纸化操作。在保障核销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数据传输速度,从核销环节简化和便利企业退税操作。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有真实贸易背景但因客观因素导致的不能及时退税问题,为企业提供最大便利。

上海

多项金融措施推进贸易便利化

上海市商务委近期开展了加工贸易内销政策调研,协商海关等部门,研究实施加工贸易内销集中报税问题,推动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上海市外管局则主要通过完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推动长三角地区异地付汇集中备案登记,深化浦东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的试点,进一步完善贸易信贷政策等方式支持上海市外贸企业渡过难关。此外上海市外管局还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做好人民币用于跨境贸易结算的研究和试点。上海市金融办着力抓银行服务效率和质量的提高,支持贸易企业的信贷融资。开展银行贸易融资,为方便企业获得信贷支持。

深圳

5项措施推进贸易便利化

2008年8月正式运营集接单、税费、理单等各类内勤单证业务于一体的集约化接单中心,提供一站式、跨口岸的便利通关服务。

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设立保税港区和空港保税物流园区的工作,全力支持深圳保税区转型升级试点,改革完善保税区海关监管模式,促进该保税区向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服务贸易等综合功能发展。在此基础上,深圳海关将总结完善相关配套监管意见,并出台具体意见继续扩大应用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支持深圳加工贸易企业实现技术进步。

个性化服务扶持重点产业。为了创造好的通关环境,扶持重点产业,深圳海关结合企业特点提供个性化服务。与相关企业签署关企合作备忘录,明确提出便利通关等支持措施。

密切配合深圳地方政府的决策部署,细化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不断完善操作层面工作程序,使相关决策落到实处。

加强对当前经济形势特别是加工贸易面临困境和挑战的研究,拟进行一次综合性、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调研,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措施,为企业创造宽松、便利的条件,帮助企业减轻负担,提高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

珠海

出台6项措施 推进贸易便利化

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1月15日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企业确已实际出口并收汇,但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的,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企业在办理结汇或划转后30个工作日内补办联网核查手续,有效解决了企业跨关区报关因电子报关数据传输滞后而无法及时收结汇的难题。

简化来料加工贸易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手续,取消了来料加工联网核查“先比例内核注、后超比例核注”的顺序限制。

提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电子化便利程度。从2008年11月12日起企业可通过网上核查系统向银行提交《出口收汇说明》,而无需再使用纸质方式提交,也无需向银行提交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从2009年1月15日起,进一步放宽企业两类特殊出口收结汇业务的办理:一是对于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多收汇差额资金,企业可凭情况说明直接到银行办理从待核查账户中结汇或划转的手续;二是对于因一笔收汇包含多种性质、企业错误说明或银行工作失误导致的进入待核查账户的服务贸易项下资金,企业可凭情况说明、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的划出或结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