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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总经理履职报告精选(九篇)

外企总经理履职报告

第1篇:外企总经理履职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政府或省国资委向由省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派出的国有产权代表,就个人履行职责情况及本企业有关重大事项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国有产权代表,是指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派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授权职权的人员。

第四条国有产权代表应正确履行省国资委授予的职权,切实维护国有股东的权益。

第五条履行本报告制度职责的主要责任人是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具体指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中的董事长及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

(二)国有控股企业中,由省国资委依据投资比例推荐并经法定程序选举的董事长,或经省国资委特别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之一;

(三)国有参股企业中,由省国资委依据投资比例推荐并经法定程序选举的董事,其中,有两名以上的(含两名),由省国资委指定一名为国有产权首席代表。

第六条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就有关事项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其他国有产权代表也有向省国资委报告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报告事项

第七条每年度的第一个月底前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向省国资委提交上一年度总结报告,具体包括个人履行职责情况、企业经营中影响到国有股东权益的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行使部分股东会职权的重大事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在会议召开前10天,将有关拟表决事项的意见和理由向省国资委报告。

省国资委对此报告有反馈意见的,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将有关意见传达给其他国有产权代表,并一致按照省国资委的意见在会上行使表决等相应职权。省国资委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报告人意见。

第九条对于公司章程中列入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决策事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当提请企业按照规定程序事先向股东(大)会提请审议,并同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条有下列事项的,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及时将有关内容向省国资委报告:

(一)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省国资委批复事项所做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

(二)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可能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大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三)因被投资、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发生亏损,致使本企业投入的资本及权益减少10%(含)以上的情况;

(四)本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违法或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

(五)标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法律诉讼案件及其他或有事项;

(六)本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领导人员有重大违法违纪情况;

(七)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八)认为须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报告管理

第十一条对本制度规定的上述报告事项,除明确规定外,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当在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国资委。

第十二条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在报告中书面表明个人对所列事项的意见,并签署个人姓名。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可就报告事项征求企业其他国有产权代表的意见,并在报告中予以表述。

第十三条对于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报告的事项,省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进一步报送有关的详细资料。

第十四条省国资委指定专门部门受理国有产权代表的报告,提出分类处理的建议,并建立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备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其中国有产权首席代表的年度总结报告由省国资委转送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省国资委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执行本报告制度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意见作为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年度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四章责任

第十六条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未按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情况或报告虚假情况的,省国资委将给予告诫。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应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省国资委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报告的内容予以保密。因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企业可参照本制度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2篇:外企总经理履职报告范文

一、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研究概述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是政府会计运行的指向,只有明确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才能确定政府会计的特性以及其职能的界定,同时其也会直接影响政府会计对其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记录。因此要研究政府会计信息披露问题,首先应明确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

西方学者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研究,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两大学派:受托责任学派和决策有用学派。

(一)两大学派对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阐述

受托责任学派认为,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形式向资源的委托者或者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有效反映和报告受托者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最有效地反映和报告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是资源管理与应用情况及其结果的信息即业绩信息。其中受托责任的含义大致理解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受托方接受并管理委托方所委托的资源。根据委托理论,受托方理应承担有效合理的管理和应用所接受的资源,确保资源的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二,作为资源的受托方,应承担定期如实地向资源的委托方报告其受托责任的的履行过程及结果的义务。

而决策有用学派认为,向资源委托方或者信息使用者提供能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的有用信息。对于决策有用论,笔者结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十号概念公告中对财务报告目标的论述,将财务报告的目标理解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财务报告应提供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信息使用者做出合理决策的有用的、全面的信息;

第二,财务报告提供的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信息应考虑时间和风险等因素。

第三,财务报告还应提供关于企业的经济资源的使用效率与效果的信息。

(二)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内涵

FASB第1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标》中将财务报告目标的内涵归纳为三个方面:谁是财务信息的使用者;信息使用者需要什么样的财务信息;能提供什么样的财务信息。

笔者认为研究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也需要从这三方面着手,即一是界定政府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二是研究政府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需求;三是研究披露主体应提供什么信息。

二、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界定分析

(一)国外权威机构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界定

通过查阅国外相关权威机构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研究文献,下面简述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第1号概念公告《编制财务报告目标》对政府财务报告目标问题作出了权威的规定,认为财务报告目标应是向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政府履行受托责任情况的财务信息,以利于其评价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GASB还将受托责任界定为政府编制财务报告的首要目标,所有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都必须以受托责任为依据,即将“决策有用”作为“受托责任”附属目标,同时还指出,与企业财务报告相比,政府财务报告中的受托责任为更为重要的概念,是政府财务报告的基石。

美国国家谷物种植者协会NCGA在其第1号概念公告《政府单位会计与编制财务报告的目标》(1982.10)中把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划分为全面目标、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并指出政府单位会计及财务报告的全面目标是:为经济、社会和政治决策,以及受托责任控制和财务管理提供财务信息;为评价管理和组织业绩提供信息。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公立单位委员会FASB第4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编制非盈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中指出非盈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主要是向资源提供者及其他信息使用者,在分配资源给非盈利组织作出合理决策是提供有用的信息。即认为决策有用为政府会计与报告的基本价值取向。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RF在公布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澳大利亚财务报告编制目标》(1987.12)中指出在财务报告目标在适用于企业和政府部门等各类报告主体的概念框架中,强调普通目的的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相关的信息。该观点与以美国为代表“决策有用是受托责任的推论”相比,澳大利亚主张“普通目的财务报告履行受托责任”被包含在“提供对做出和评价有关稀缺资源配置的决策有用的信息”这个广义的目标当中,并认为决策有用和受托责任作为财务报告的目标对信息的要求完全同质。一般目的的财务报告实现了决策有用目标的同时,也就成为履行其对使用者的会计受托责任的一种手段。

由此可见,在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问题上,国外学者共同认为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作为财务报告的目标对信息的要求完全同质,而区别在基本目标上:美国认为受托责任为基本目标,决策有用是受托责任的推论,而澳大利亚则将受托责任包含在决策有用之中。笔者认为无论哪一种观点,其最终的结果都是要实现评价有用和决策有用两个效果,也就是要求将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界定为反映公共受托责任的同时为相关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

(二)我国学者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界定

丁鑫,荆新(2010)在对政府会计目标相关因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政府会计总体目标的界定:基本目标是提高政府的财政透明度;重要目标是全面反映政府的受托责任;最高目标是提供有利于使用者决策的信息即决策有用性。对于最高目标的决策有用性又进一步分为内部决策有用性与外部决策有用性。

陆军伟(2009)从公共财政特征与政府会计目标的关系出发,指出我国政府会计分为三个层次目标,分别为:初级目标即实现政府会计的民主法治化,中级目标为从财务管理角度提升为财政绩效性,最高目标为实现财政透明度。

赵合云,陈纪瑜(2008)在分析公共受托责任、绩效评价与政府财务报告三者间的内在联系基础上,认为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层次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并将其直接目标定位于提供绩效评价的有用信息,定位于帮助评价政府公共部门的绩效和反映政府公共部门的公共财务受托责任。

贝洪俊(2004)认为政府公共受托责任是政府会计目标取向,所有的政府会计目标均以公共受托责任为依据。作者在文中论述了政府会计目标三个层次性目标:全面目标、基本目标与具体目标三者间的内在关系,尤其指出政府会计的全面目标为:帮助政府履行公共受托责任,为经济、社会和政治决策;为评价管理和组织业绩提供信息。

陈志斌(2003)基于公共选择理论与委托理论提出构建新型政府会计体系,并突出“公共受托责任”在新型政府会计体系中的地位,认为构建政府财务报告基本目标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反映国家资源的总存量、流量以及变化情况,反映国有资产的总量以及受托保管和经营中的保值增值财务信息,反映国家财政财务状况的会计信息;界定政府的受托责任;反映一级政府、政府机构或部门的综合财务状况;提供帮助政府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和立法机构或审计部门监督和检查政府及其机构部门的有关财务信息。

综上,我国学者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研究集中在政府会计目标的界定上,这些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将会计信息披露目标与会计目标视为两个相等的概念,把政府会计目标大致分为三个层次性:基本目标、具体目标和最高目标。

(三)对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选择的分析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选择是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向导,在某种意义上,什么样的目标决定了什么样的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包括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程度和质量等问题。同时,笔者认为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不等同于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前者外延更大一些,因此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界定应从会计职能和会计环境双重视角进行考虑。

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选择主要症结在于披露的最高目标是受托责任还是决策有用,就目前国内学者研究现状来看,大部分的观点认为披露的最高目标应该是受托责任,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目标主要是“决策有用性”,即只为与它有明确利益联系的委托人提供会计信息。而政府会计有它自身的特殊性,它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责任,所以政府会计应该有更高的追求,应该将其会计信息披露目标定位为受托责任,向整个社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产品,从而使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得到受益。

笔者认为,受托责任与决策有用并非两个相互矛盾的会计目标,虽然两者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不同:决策有用要求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实用性,而受托责任要求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但并不影响两者在一定的制度前提下可以共同存在,因为决策有用和受托责任作为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对信息的要求完全同质。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实现了决策有用目标的同时,也就成为履行其对使用者的政府会计受托责任的一种手段。

三、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界定

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笔者将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分为终极目标、基本目标和总体目标,具体各目标应披露的内容如图1所示。

(一)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终极目标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终极目标全面反映政府的公共受托责任。受托责任是政府会计存在的基石,根据我国政府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范围,可以将政府会计的责任分为对内披露责任和对外披露责任。政府会计向政府内部管理者、立法机构和审计部门等信息需求大,获取信息能力与甄别信息能力较强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政府履行公共受托责任的各种会计信息,称为政府会计的对内披露责任;相对应的政府会计对外披露责任是指向社会大众、资源提供者(纳税人、投资者、债权人等)、财务分析师和投资评估机构等信息获取能力及甄别信息能力较弱的群体提供政府业绩信息,以此来解除政府的公共受托责任。

(二)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总体目标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总体目标是指政府在基本目标制约和指导下从事各种会计活动(包含其中所涉及的会计关系)时所要达到的目的或期望的结果,是对基本目标的具体表述和实现。它受到人们主观期望的影响,同样也会受到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一般而言,基于政府行为的特殊性,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总体目标应以反映政府受托责任的承担和履行情况为主,笔者将多层性的政府会计总目标又细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全面披露对财政资金运动过程及其结果,即实现政府履行责任的高经济透明度。基本目标是整个目标层次的起点,是中级目标和最高目标得以实现的基础。

所谓透明就是指全面真实的反映。透明度指全面真实反映的程度。经济透明指全面真实地反映政府履行职责所涉及的一切经济方面。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政府财务报告是有关政府履责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财务报告披露的政府会计信息紧密把政府履行职责和政府占用与消耗经济资源的情况联系起来。基于该角度可以将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目标界定为全面真实地反映政府履行职责时的经济资源消耗情况。而且为了对政府每一项具体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还要设法把履责的分项情况与经济资源的消耗配比起来。

第二个层次,提供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决策的有用信息,即“决策有用性”。决策有用观认为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应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对他们进行决策有用的信息,在该种观点下强调信息的相关性、有用性。

(三)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目标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目标,是披露政府单项财政资金运用过程与结果所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取决于政府会计所涉及到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按基金会计主体相关理论,可以将社会公众委托政府管理的资金分为三类:政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和国有企业基金,目的是从存量与流量视角全面披露各项财政资源的消耗情况及其结果,界定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目标。

一般而言,政府的财政活动可以分为一般管理活动、信托活动和公共投资活动。相应的,政府的财政资金也划分为一般政府资金、信托资金和公共企业资金。其中,一般政府资金是指政府日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范围覆盖政府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政府信托资金是指政府受托管理的福利基金,包括所有的社会保障资金。公共企业资金是政府的经营性资金,包括各种形式的国有资本。对以上资金应分别核算与披露。而政府财政信息按基金主体核算和披露,可以分为政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和国有企业基金。对上述三类基金内容的全面披露可以从存量和流量的角度实现财政资金的透明度。同时也能检测按照基金主体来核算社会公众委托政府管理的资源消耗与政府职能的履行情况是否配比。

1.政府基金的披露目标

政府基金是指用于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资金。即核算的是非经营性财务资源,采用的核算方法是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主要核算的内容包括政府的收支信息和政府全部资产负债信息。故需要政府部门披露与其该非经营性资源消耗有关的会计信息,来反映政府政府职能的履行情况。其中应披露的收入信息有:各种税收收入、政府其他来源的收入等,不仅要披露收入的总数和各项收入数,而且要对各项收入情况进行详细说明。政府会计信息应披露的支出信息包括:预算应按照部门、功能、经济性对全部政府支出进行分类;明确和公布各项支出、部门指出的目标。对政府资产负债信息应全面披露:预算年度内发行的债务额及累积债务额、债务结构及利息、政府的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的信息等。

2.社会保障基金的披露目标

社会保障基金一般由政府和社会共同筹集,由政府受托管理。通过汇总的收支报告和汇总的财务报告两种方式,全面披露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项目: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及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总额与收支明细、各核算内容的资产与负债总额。

3.国有企业基金的披露目标

第3篇:外企总经理履职报告范文

镇人大代表年终述职报告一: 

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我作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请选民审议,并请提出意见

我自从当选为区第十六届人大代表以来,我自觉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职责,尽心尽力竭力去实现自己人大代表为人民的心愿,现我把自当选以来的工作、学习和履职情况在这里汇报一下。

一、积极参加学习,努力提高素质

为了使自己能更好地履职,我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培训学习,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人大依法履职的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人大基本制度理论,掌握人大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通过学习,增强了我的政治敏锐能力和政治鉴别能力,提高了思想理论水平,对如何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如何审议计划、预算报告,如何提出代表议案和建议,如何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等代表履职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有了系统的了解,提高了自身的综合素质,依法履职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了,群众意识、权力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代表意识、监督意识增强了,为履行好代表职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积极参加活动,依法行使权利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既要积极参加人代会,认真审议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投好每一张神圣的一票,更要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

当人大代表以来,每次街道组织的代表活动我都几乎参加。视察了板桥新城区域内金地公司、古雄新居的建设情况:板桥路西经济适用房、春江新城151亩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情况,以及郁金香12号大院小区出新情况等等,并分别到区检察院、区国税局、区房产局等听取工作汇报等等。合理调节工作时间,积极参加人大组织的各项活动,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积极提出建议,反映群众呼声

在履行代表职务中,我坚持做到勤写建议。为了收集各种写建议的素材,为了掌握民情,广泛集中民智,准确反映民意,提交的建议具有前瞻性、代表性、针对性、准确性、可操作性,我坚持做到四个勤:勤于动脑、勤于动腿、勤于动耳、勤于动手。总之,只要有用心、留心、细心这3个心,就会掌握写建议的第一手资料,就会有可说、可写、可议之处。

四、积极调查研究,做人民代言人

两年来,我始终坚持深入基层,努力做人民群众的代言人。

一是及时了解原选举单位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在每年人代会召开之前,我都要深入到群众之中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群众最需要解决的哪些问题。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民情,掌握到第一手的资料,为出席人代会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为在人代会上充分反映原选举单位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做好准备。

二是在人代会上提出建议。共提出了《关天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建议》《关于完善古雄经济适用房配套设施与生活管理》的建议,目前小区已经建好了垃圾中转站一座、菜场和车站已经在建之中有望在年底可能完工;《关于把板桥新城范围内住户学生纳入本学区的建议》,目前还没有被通过,我准备下一次将继续建议此议案;

我始终认为,在人代会上真实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为人民群众代言,是体现我人生价值的一个难得的机遇。

五、收获和体会

在依法履职中,我深切地体会到:人大代表既要敢于为人民群众说话,又要善于为政府和社会的长远发展建言献策。无论是参加人代会、视察活动、专项调研,还是执法检查、小组活动,都是依法履行代表职务。要当好人大代表,第一,要责任到位。要有责任与义务,才有动力和主动性去认真履职,完成自己应负的职责。第二,要安排到位。要学会弹钢琴,分清轻、重、缓、急,少一些被动,多一些主动,科学安排,挤出时间和精力去履职,参加代表活动。

要把真实的意思表达好,就要尺度到位,在讲究方式,选择履职角度上要多琢磨,做到敢于说话,多说实话、真话,不说套话、空话,同时要真心实意,要让人听得进去,提高履职的实效。同时还应该做到: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人大的基本知识,特别要学好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掌握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基本程序、方式方法等,才能学法、用法、守法,依法履行代表职责;要关心国家大事,关注社会民生,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要学会虚心求教,积累资料,丰富自己。

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才能较好地分析把握社会热点、难点、焦点,紧扣发展大局,表民情、议大事、献良策,更好地履职议政。二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实情,善于总结。只有深入实际,倾听群众呼声,才能掌握第一手的实情和数据,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做人民群众的代言人。

述职人:xx

述职时间:xx年xx月xx日

镇人大代表年终述职报告二: 

 各位选民代表:

本人被选举担任深圳市宝安区第三届人大代表职务以来,能积极行使人大代表的权利,履行人大代表的义务。现述职一、坚持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任职以来,我一直坚持自觉认真地学习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宪法、法律法规知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方针政策等。

通过学习和宣传,使我进一步明确了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内涵和意义;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了解了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行使代表职权;增强了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努力做到学法、懂法、知法、守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正确表达人民群众的意志,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围绕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宣传,本人写出了一些学习体会、心得感受等,还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以上理论法律法规,利用宣传栏、文件、横幅、案例教育等进行了广泛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形式多样的学习,使我提高了理论水平、思想认识、自身素质和能力。无论是在执行人大代表职务还是在本职工作中,我都能自觉认真履行职务,竭尽全力干好每项工作。

一、较好地履行人大代表职责

(一)大会期间积极履行代表职权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根据选民意见,领街或联名其他代表提出《关于尽快解决镇集体及外来劳务工养老保险问题的议案》等32件议案和《关于加强房屋出租综合管理问题的建议》等14件建议。区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根据选民意见,领街或联名其他代表提出《关于兴建铁仔山古墓遗址博物馆和铁仔山郊野公园的议案》、《加快公共卫生有关单位立项建设的议案》,其他建议、批评和意见共4件。

积极参加了本届人大的各种会议。认真行使审议权,对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都进行了认真讨论,积极发表意见、看法,明确表明了意愿、立场和态度。认真行使选举权,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认真提名推荐和选举了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以及上一级人大代表。认真行使表决权。对大会交付表决审议的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或进行选举时,都认真明确地进行了表决。

(二)认真积极地开展各项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通过走访选民、接待来访、座谈等形式,经常联系选民和选举单位,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其愿望和要求并认真回答询问,保证在执行职务时的针对性,使自己的行为真正反映群众的要求,并使其了解自己执行职务的情况。

先后走访、接待28名退休职工代表,多次与其座谈,了解情况,帮助解决生活的实际问题;多次与外资、三来一补等58家企业负责人、代表进行座谈、走访等,听取反映的情况,调查了解工业区社会治安状况等,整理出工业区治安情况书面材料向市、区两级人大进行了汇报。与公安等部门进行沟通,加强和完善了工业区治安办及企业内部的保安措施,改善了工业区的治安状况。积极参加了各项检查、视察和调查及代表小组活动等。

二、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群众利益被选举和担任了人大代表职务就必须向人民群众负责。

自任职以来,始终坚持同原选区、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既做好宣传员,向人民群众宣传国家的大政方针,使区政府、街道的正确决策变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也切实为群众解决困难,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使政府各项政策和决定更加符合人民的愿望。为解决退休集体职工的参保困难和退休金较低、部分人生活困难的问题以及外来劳务工养老保险问题,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本代表领衔提出了013号议案《关于尽快解决镇集体职工及外来劳务工养老保险问题的议案》。

西乡街道企业28名集体工退休人员一直以来由企业发放退休工资,多数人员退休工资较低,且无医疗保障。为使他们安享晚年,确保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经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同意了为他们补缴养老保险,表达了政府对员工的关心和爱护。2014年9月这批退休人员转到社保局领取退休金及享受医疗保险,彻底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企业总计为这批老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差额90多万元,使西乡街道企业遗留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大大增强了企业员工对政府工作的信任。2014年全公司为下属企业聘用临时工办理了社保参保手续,实现了参保率100%。

三、在本职岗位及履行代表职务工作中遵纪守法并作出表率

首先,在人大会议和闭会期间认真按照人大代表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自己的职权。其次,个人带头遵纪守法。在日常工作中能够做到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制度办事,有效地杜绝个人主义在工作中的不良影响。结合企业特点,通过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自觉遵守党员干部廉政准则,做到从不参加施工单位宴请,不拿红包,不吃回扣,不行贿受贿,廉洁自律,为全体党员、员工依法管理、遵纪守法起到了良好的带头表率作用。

再次,在本职工作中模范遵纪守法。主要表现在依法治企、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上。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企的各项工作,企务公开,严格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全面贯彻落实《西乡镇2014~2014依法治镇工作实施计划》,依据《深圳市依法治镇工作纲要》,紧紧围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依法维权这一中心,坚持将依法治企与企业发展相结合,始终把依法治企作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举措,规范管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公司成立了依法治企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职责到位,在组织上提供有力保障。

建立健全了《各部门及工业区管理处岗位责任制》、《接投诉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企务公开制度》,每月公布与企业员工切身利益有关事项,如员工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情况表、工资表、财务报表、车辆费用一览表、新增投资项目和工程招投标,提高依法治企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开展依法治企自查、监督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情况月报表,确保依法治企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在建设工程投资方面,坚持对新建项目、维修工程项目按照要求进行招投标,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降低企业成本投入,依法维护企业权益。

第4篇:外企总经理履职报告范文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及现实意义

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地位、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是“没有位”,部分企业没有按《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设置总会计师;二是“不到位”,有的企业只设副总会计师或者没有进入企业最高决策层;三是“放错位”,在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是把总会计师置于最高决策层,而是置于经理执行层;四是“排末位”,多数企业的总会计师在经理层中排在靠后位置,总会计师职责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一定程度上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加强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是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财务监督职责,实现“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基本工作手段,也是强化省属企业财务监督,确保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的重要保障。无论从国外经验还是国内实践来看,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对于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是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必然要求。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工作的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法规的贯彻执行者,是企业会计核算的管理者,也是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者,对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起着重要的作用。对目前的总会计师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提高总会计师在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地位,同时在人事管理上加强对总会计师的监督和约束,有利于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是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客观需要。企业财务管理是经济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正确处理各方利益关系不可逾越的重要环节。通过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维护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是一个客观而又理性的选择。

(三)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现代企业区别于传统企业的根本点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确保企业健康运行发展,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有力保障。由于两权分离的存在, 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企业的所有者面临经营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必然要求企业不断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就是如何设置一个最优化的激励约束机制,来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通过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充分发挥总会计师肩负的受托责任,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

(四)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举措。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并明确要求中央和省、市两级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专门行使国家出资人职能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解决了国有资本出资人长期“缺位”的问题,对于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两个基本原则是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这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最重要特征,主要职能包括对企业领导人任免管理,对企业资产和财务的监督,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等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提出总会计师是企业负责人之一。因此,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加强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管理、奖惩管理及其薪酬管理,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更好地履行出资人的受托责任,提高企业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的水平,完善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也是探索“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出资人监督体系,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必要举措。

二、《办法》的制定原则

为明确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下总会计师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强化省属企业财务监督,推进企业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手段。《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包括总会计师在内的企业领导人员。因此,加强总会计师责任管理是出资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出资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办法》从明确总会计师工作责任出发,通过强化省属企业总会计师责任管理,进一步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手段。

(二)促进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环节,也是处理企业利益主体关系的重要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是总会计师的重要工作职责。为此,《办法》通过明确总会计师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责任,要求总会计师在企业融资、投资、利润分配、风险管理等财务管理环节中进行科学、合理的决策,充分发挥总会计师的财务监督作用,促进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三)推动企业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省属企业总会计师责任管理,强化总会计师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作用,有利于建立企业内部有效的约束和制衡机制,防范企业负责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办法》以明确总会计师工作责任为主线,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业绩评判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企业领导人员考核管理,对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综合评判,确保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真正落到实处,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

(四)确保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工作的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法规的贯彻执行者,对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起着重要的作用。为此,《办法》中明确总会计师在确保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共同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作为评价总会计师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6章46条,即:总则、职位设置、职责权限、履职评估、工作责任、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除依据和概念解释外,重点明确省属企业和省国资委在落实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方面承担的义务,明确规定“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省国资委按照“管资产与管人和管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责任进行监督管理。

(二)第二章,职位设置。依据《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为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办法》明确要求省属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并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总会计师应当是既懂经营管理,又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办法》从政治理论水平、财务专业知识、从业经历与技术职称等方面对总会计师的资质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明确了总会计师职业的禁入条款。

(三)第三章,职责权限。明确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是建立总会计师责任管理制度的核心。因此,《办法》明确了总会计师与企业负责人的工作关系,并规定了总会计师在财务报告、会计核算、风险防范、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及其工作权限。

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应当与其权利、义务相对等。为此,《办法》明确规定总会计师对企业财务报告、重大经营决策、风险防范、内控制度完善等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第四章,履职评估。为综合评价总会计师的工作业绩,确保总会计师切实履行其工作职责,《办法》中明确企业和省国资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总会计师进行履职评估,并进行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

(五)第五章,工作职责。对于总会计师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或由于,造成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免责条款。

四、《办法》的突出特点

《山西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是参照13号令制定的,同时力求紧密结合我省实际,主要有:

(一)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总会计师可依法进入董事会。”这也是《办法》的重大突破所在。旨在明确总会计师的地位,更好地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第七条关于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山西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做了规定。同时规定:“企业总会计师可在本企业内部选拔,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进行选拔。企业总会计师实行任期制和交流制,条件成熟的还可进行委派制试点。”进一步加强总会计师的选拔和任用管理。

(三)第十八条规定了总会计师具有4项履职权限。其中,“配备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人事建议权”在二十一条中明确了概念,即:“企业财会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由总会计师提出建议,并负责组织对财会机构负责人及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总会计师作为企业领导班子中主管财务工作的成员,应履行好财会机构负责人的选拔和总会计师队伍建设的责任。

(四)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省属企业领导人年度考核有关规定,在年度终了时,将总会计师的述职报告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的要求。同时,明确了“省国资委履行财务监督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组织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目的是结合企业领导人员考核管理,对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综合评判,确保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真正落实到位,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

(五)涉及总会计师主管责任的第三十三条包括五款内容,其中第四款规定:“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快报、月报编制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企业财务预算、财务快报(月报)和财务决算构成完整的财务监督体系,因此,总会计师应履行好相应的职责,满足国资监管的需要。

(六)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总会计师对企业有关重大决策提出不同或反对意见,企业决策层未采取的,应及时向上一级出资人报告,所造成的重大失误由决策者承担相应责任,不再追究总会计师的责任。这是一条免责条款,体现了总会计师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五、几点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办法》重要性的认识

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规范、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管理是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各企业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加强总会计师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制约作用,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二)认真做好《办法》各项规定的组织落实工作

《办法》从总会计师职位设置、职责权限、履职评估工作责任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各企业要对照规定对已设置总会计师职位的,根据职位设置条件、职责权限进行重新审理和定位;尚未设置总会计师职位的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逐步到位。

(三)严格落实《办法》中的职责权限

《办法》对总会计师职责权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各企业要及早研究制定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办法,进一步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四)开展组织学习《办法》和履职评估工作

各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省国资委将安排适当时间落实总会计师建设情况并对企业总会计师进行履职评估。

第5篇:外企总经理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会计

一、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社会责任会计

(一)企业的社会责任

当前,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可概括为以下10个方面:

1.履行企业创收责任。首先创收是企业对社会应尽的一项义务,企业收益是衡量企业对社会所做贡献的基本指标,体现了企业的综合效益和整体状况,也是企业实现或完成其他社会责任目标的经济保证。

2.履行人力资源开发责任。企业吸收和容纳社会劳动力就业,并给予应有待遇,职工又通过企业提供的培训、学习和实践,成长为具有良好素质、优秀技能的人才,从而对国家社会有所贡献。

3.履行保护生态环境责任。企业要投入资金、物资、技术及人力,防止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对已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为社会民生、子孙后代做出贡献。

4.履行节能减排责任。企业是各类能源和稀有资源的消耗大户,通过科学管理和相关技术措施,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原材料消耗率,推行可循环生产,既可降低企业成本,又可为国家节约和保护资源。

5.履行公益事业责任。企业在享受所在地区(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的服务时,应对本地区(社区)的发展,尤其要对存在的弱项,如公用设施、公共事业、文化教育等方面进行财力、物力及人力方面的支援,以建立和谐社会关系。

6.履行消费者权益责任。保证产品的质量性能,降低产品成本,积极做好售后服务,确保广告真实,让顾客用户满意。更要不断开发新产品、推出新项目,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为社会公众做贡献。

7.履行维护职工权益责任。保证职工享有合理公平的收入,改善劳动条件与环境,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及时缴纳统筹基金,改善福利待遇,执行法定假日及职工培训教育的有关规定,使职工权益不受侵害。

8.履行信息真实责任。企业要根据自身财务经营状况及时编制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报告,为相关部门及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依据,为金融机构准确及时处理有关债权、金融资本权益及税收等事宜创造良好条件。

9.履行“社会责任投资”的责任。社会责任投资是随着社会责任会计兴起而产生的一种投资新概念,核心是鼓励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为社会的公益事业进行投资,尽一份投资的社会责任,达到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兼收。在发达国家,为社会责任投资还设有专门的机构,制定了考核指标,以引导和考核企业的社会责任投资,并保证投资者获得安全的回报,使社会责任投资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现实意义,所以把它特别列为企业应尽社会责任的内容之一。

10.履行企业自身特征及生产经营需要所决定的其他有关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会计

社会责任会计是从整个社会利益的角度,而不是单纯地从企业的角度来衡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果。社会责任会计主要反映和监督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其履行情况,使会计服务对象从单一传统的为企业自身服务转变到为整个国民经济服务。会计处理从企业内部的财务收支和财务成果转向企业外部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形成会计职能的充分内涵和广泛外延。经济学者们认为,从微观经济视角转向宏观经济视角,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社会影响进行计量、报告、监督和控制,为此要涉及到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和数据收集。所以,社会责任会计实质上是在保证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下,为企业管理者、政府、社会等相关利益集团和个人的决策,提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会计信息系统。其信息内容是从社会角度出发,报告分析企业的社会成本、社会收益和对社会的净贡献等,主要反映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指标,如资本及销售的增值情况、企业股东、职工及债权人的所得以及为社会进行公益服务的相关费用。

通过以上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揭示和确认,通过对会计学功能及方法的理解和诠释,把企业在处理与社会相互关系时应尽的义务和履行的责任作为主体,用会计学的功能和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和确认的全部实务程序和内容,已经成为会计界公认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按此思维,当前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可作如下简练的诠释或界定: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是在兼顾企业和社会最大权益的基础上,更着眼维护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为政府、社会公众及企业相关利益集团和个人的决策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信息系统。它通过社会学与会计学的有机结合,在法律政策和道德规范的引导或约束下,运用会计特有的技术和方法对某一单位的经济活动所带来的社会贡献和社会损害进行反映和控制。

二、我国亟待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

(一)社会责任会计对会计领域的潜在影响

1.社会责任会计改变了传统的会计思维模式

社会责任会计从宏观视野出发,把企业放在整个社会的开放大系统中进行会计审视和处理,除了针对本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效益外,还把本企业对社会带来的贡献和损害进行会计管理、控制和报告,这种思维模式是会计学术思想领域里的一场巨大变革。

2.社会责任会计延伸了传统会计的职能和机制

社会责任会计扩大了会计审视领域,丰富了会计学理论范畴,增加了会计报告的服务对象。由于社会责任会计新学科的形成,充实了原有会计学理论及会计实务的内涵,扩展其外延,使企业的会计职能和机制得到空前强化和发展。

3.社会责任会计提升了会计整体实务使命感

与传统会计相比,社会责任会计在会计实务的过程、方法、工具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通性,尤其社会责任会计的核算中要运用到传统会计的许多会计信息、基础数据和核算内容,即两者的信息共享。在这种存在诸多共性的格局中,通过建立社会责任会计系统,规范社会和本企业的会计秩序、会计纪律,使传统会计工作实务渗透到社会责任会计领域,提升了企业会计工作的使命感。

(二)社会责任会计是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

1.社会责任会计保障了可持续发展战略

社会责任会计的目标是社会责任的履行效果,而它的主要内容则涉及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社会公众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公民的教育培训,社会的公共设施及利益享有等方面。这些项目及内容可视为我国当代政、经、法、教、科、文等方面目标的重要表现载体,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保障,很大程度影响我国经济发展。

2.社会责任会计加强了政府宏观调控

社会责任会计不仅能真实及时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而且还能公允地报告企业提供给社会的效益,使政府全面准确地评价企业的业绩,及时发现影响经济发展的因素,以便正确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由于社会责任会计的实施,能够克服和弥补当前我国在宏观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某些不足,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社会责任会计加强了政府宏观调控。

3.社会责任会计改善了国家对外贸易关系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经常对我企业在执行社会责任或社会责任会计方面找借口,设置贸易壁垒,或提出反倾销诉讼等。为此,在我国完善推行社会责任会计应当是改善对外贸易环境的重要措施。

(三)社会责任会计是企业发展进步的需要

1.促进了企业与社会的和谐

社会责任会计把曾经是一个单纯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纳入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大社会利益集体内,改变了会计为本企业自身利益提供信息,而将社会公共利益排除在外的格局,由此促使企业在充分享有社会公共资源和服务的同时,能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投身于公共福利事业,改善企业和社会、社区的关系,为创建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2.为企业树立良好形象、促进企业发展

企业在社会责任财务报告中披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同时也向管理当局和社会公众宣传和展示自身的形象,尤其是社会责任财务报告中有关公益活动的披露,是吸引政府和公众注意力、树立企业形象和赢得信誉的最佳机会。企业应通过财务报告增加企业信息量,扩大报告的公开性,除了报告企业的社会责任执行效果外,应增加展示企业综合实力、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人才吸引培养、环境治理等方面信息,为企业的利益各方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了解企业的窗口,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和可信度。

三、我国实施社会责任会计的设想

(一)实施社会责任会计应遵循的原则

1.社会性原则。传统会计从自身角度反映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社会责任会计则要求企业以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履行社会责任。社会责任会计的社会性原则,首先体现在它核算的主要内容及首要指标是社会净贡献。

2.政策性原则。由于社会责任会计具有社会属性,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国家社会形势及相关政策的影响和制约。所以会计活动要遵循适时的政策法规,而政策效果会在报告中反映。

3.真实性原则。企业在社会责任会计中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一切会计信息,不容主观臆断。在选择会计程序、计量形式和处理方法上也要可靠、有效,避免信息失真,确保信息的决策价值。

4.可比性原则。为了使不同行业在不同时期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具有可比性,企业不能随便变动会计处理程序及方法,尤其在当前对会计科目、计量、方法、表格形式尚未统一规范的情况下,对无法采用货币计量的事项可采用文字说明(非会计基础型)予以报告,以增强可比性。

5.约束性原则。对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给社会和环境形成损害的结果、给公众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和安全隐患的影响及对企业未完成应履行社会责任的事项不允许回避,政府要做出明确规定,要约束企业必须如实地进行会计信息披露。

(二)改善当前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

1.存在问题。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是: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全面,几乎没有能按前述企业应承担的10项社会责任进行披露,远不能满足有关方面决策的需要;信息披露中以文字型为主,报表型居次,致使不能清晰反映社会效益、成本及资产等概念或指标;信息披露中定量披露少,定性披露多,所以降低了履行社会责任的对比性。

2.改善建议。政府要运用法规明确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以此约束或强制企业进行全面充分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对企业主管及财会人员进行有关社会责任及社会责任会计的专业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提高有关人员的认识,并掌握有关方法和技能,最终能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报告;加快制定并颁布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准则及制度,并制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机制,以完善和规范信息披露;针对社会责任会计的执行效果及对社会公众的贡献,对企业进行奖励和批评,并在社会中公布,促使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

(三)实施社会责任会计的设想

当前在我国尚没有正式或全面实施社会责任会计的企业,大部分企业处于起步阶段,只有个别社会责任考核指标体现在企业财务报告中,如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等。国家经济发展急需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实施,社会各利益集团及成员急盼看到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财务报告,本着需要与可能的现实,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步骤,逐步完成社会责任会计的实施。

1.初级实施阶段。以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作为社会责任会计的初步内容,要求企业在其财务报告中对涉及社会责任会计的事项,设附加专项报告作为财务报告组成部分。对尚无公认指标反映的事项可用文字予以说明,对可用指标进行反映的事项可用货币(会计基础型)进行计量,其中无法采用货币计量的事项可用文字说明予以披露。

2.积极过渡阶段。在初级实施阶段的同时,政府和行业应投入一定的人力,积极进行我国社会责任会计职能可规范运行的相关准备工作,在总结初级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我国社会责任会计准则和制度,使社会责任会计核算的内容、方法、科目、指标、计量及表格等事项得到规范。在完成以上工作的基础上还应设计制定企业社会责任财务报告模式,最后形成我国社会责任会计核算报告体系。

3.正常实施阶段。在完成以上相关准备工作并建立了我国社会责任会计核算报告体系之后,即进入了正式实施阶段。在此阶段,要做好一些必要的配套工作,主要有:设计制定社会责任会计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社会责任会计的内部审计及控制;在社会上建立相应的咨询服务机构等工作,最后要在吸收借鉴和引进国际上最新的社会责任会计方面的理论、观念、方法、准则的基础上,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责任会计体系,并逐步与国际标准趋同。

主要参考文献:

[1]黎精明.关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 《对外经贸财会》,2004(7).

第6篇:外企总经理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字:企业会计部门;管理层;独立性;分析与研究

如何正确处理企业会计部门与管理层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质量,也是严格贯彻落实会计准则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依据,从而避免会计舞弊现象的出现。我国会计法中规定企业负责人应对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结果负责,会计人员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应按照制定的法律及准则进行,并实行监督职能,企业负责人还应为财务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良好的环境。这些法律法规的出现,为正确处理会计部门与管理层间的关系提供了依据,从而出现了企业会计内部独立性。

一、企业会计部门与管理层间的关系定位

企业的会计部门与管理层间的关系是指,由于会计部门隶属于企业管理层所以在实行独立职能作用时应协助企业高层进行工作,并向上级报告相关信息。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关系:领导及被领导;协助及被协助;报告及接受报告。在这三种关系中,领导及被领导是其他两种关系的出现点及依据,它能够体现企业负责人对企业内部会计人员工作结果负责这一法律规定。协助关系是指企业会计部门作为企业中的一部分需协助上级进行工作并提供有效信息,包涵两层含义:一是由于会计机构隶属于企业,为符合我国相关规定会计部门的总会计师应领导下属协助企业总经理进行相关工作;二是会计部门应作为董事会下属的管理层直接或间接为董事会提供服务,除此之外,协助的另一要求是协同,即参加工作的各方都应互相配合,达到相同的目标,协的意义是协调,即,若想实现企业目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企业的多个部门间应相互调整、沟通等。报告关系是指企业内部会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与上级进行沟通并将相关信息进行报告,报告形式分为正式及非正式,通过报告能够反映企业会计部门的工作成果,也是充分发挥会计职能的重要机制。报告内容分两种类型一种是会计部门的工作报告,另一种是以报表形式的会计报告。一般情况下应由会计部门向上级报告,再由上级向最高董事会提交报告,如果情况紧急必要时会计部门也可直接向董事会直接提交报告。对会计部门来说,领导关系包含协助与被协助及报告与接收报告的关系,是实现会计职能的具体表现。

领导关系是指,所谓领导即为引导,对会计部门而言,领导是外在因素须有内部因素体现出来,这就需要会计人员充分发挥内在职能,从而发挥引导的重要作用,被领导人员应具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及工作伙伴,不应成为领导人员的附庸,领导层不应错误理解组织关系因地位不同对被领导人员施加任何违法乱纪的意志。企业负责人需对会计工作的结果负责的原因是企业负责人对会计部门在会计工作和收集会计资料并进行加工生成职责的过程中具有引导作用,这并不代表会计工作人员无需对自己的工作负责,会计工作内容的真实完整性是企业管理层会计部门地工作责任,从要求高层领导人员对会计报告中的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其适当性及公允性的规定中也不难看出这二者之间的协作关系。协助具有帮助辅助两种意义,是指会计部门应该协助及帮助管理层进行会计工作,这种关系说明企业内部的会计部门应具有独立性,并在履行相关职责的同时协助企业管理层做好控制、决策等工作,需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所谓报告就是向上级提交意见或事情并说明可能产生的利害关系,由于管理层具有引导作用,所以会计部门在向有关管理层提交报告时,会形成报告及被报告的关系,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看出报告者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能履行报告职责的相关人员将会对企业造成威胁。所以,我们可以从着三种关系中看出,企业会计部门对企业管理层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承担相应的职责及权利。

二、分析与考察会计部门与企业管理层之间的关系

(一)会计特征决定了企业会计部门的独立性

会计最基本的特征是可靠性强,能够反映企业经济的真实情况,能够保护企业资产安全,贯彻落实管理责任。为实现会计部门的可靠性企业应做到:一是按实际交易情况进行确认及核算;二是在保证成本效益的基础下,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确保披露与决策有关的相关信息;三是确保财务报告中的数据可观无误,无偏移;我们也可以看出,企业在进行会计工作时必须确保企业可以在公平、诚实无利益冲突的前提下进行。企业管理层应首先承担客观性的责任其次再有会计部门承担,但企业管理层应确保会计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显然从会计本质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管理层具有保证法律的责任,会计工作人员具有履行相关职责的责任。要想提高工作质量必须通过会计内部相对独立性的措施加以保证。

(二)企业治理结构决定会计部门的独立性

企业治理结构是由企业投资人、董事会及管理层三部分组成的。主要功能是对权责及利润进行分配,谁拥有所有权谁就是企业的控制者即对资产使用具有决策权。企业治理的基础是控制权,所以企业治理结构应以分权制衡为基础,对企业投资人、董事会及管理层之间的关系做出安排。对会计部门而言,若以分权制衡为基础进行工作,首先应为分权,然后为制约,应用权力制约权力,通过这种制约关系提高工作效率,避免违法乱纪现象的出现。最后为平衡,这是分权制衡思想的实质,通过对企业各个组织进行分权并进行制约从而达到平衡的效果,平衡可以让会计部门不依附任一权力,进行自主存在及运行,正是分权制衡治理结构的出现实现了会计部门的独立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从企业会计部门与管理层之间的三种关系中可以看出,在这些关系中,企业会计部门可以在公司管理层的引导下独立承担会计工作的相关职责及权力,在企业地位及关系中拥有相对独立性。我们不能否定这种相对独立性,否则就会在会计工作中失去内因从而无法表现会计部门的外因。从会计本质可靠性来看,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结果真实无偏,我们必须维持会计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否则会计信息就会失去完整性与客观性。

参考文献:

第7篇:外企总经理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动因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1年11月28日

一、引言

当前,基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和企业组成的相关利益者理论,企业在创造经济财富的过程中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企业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已经成为全球企业未来发展的期望和趋势。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能够将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实际表现展现于信息使用者面前,满足其评价和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需要。因此,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国内外研究者具有不同的观点:美国全国会计师协会(NAA)在1974年发表的研究报告中指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主要领域包括社区参与、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和环境、产品服务等四个大类、共21个小类。国际会计公司Ernst&Ernst(1978)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包括环境、能源、公平雇佣服务、人力资源、社区参与、产品、其他等七个大类、共27个小类。葛家澍、林志军(2001)认为,企业除了应提供正常经营活动的报告之外,外界利益集团、政府机构和社会公众都需要会计人员提供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更多信息,诸如企业与环境保护、就业、雇员培训、反种族歧视、医疗劳保、与社区之间的联系或所做贡献的信息资料。李正、向锐(2007)认为环境问题类、员工问题类、社区问题类、一般社会问题类、消费者类和其他类共六大类、十七小类活动属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范畴。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观点不统一,但从中外研究者所界定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内容来看,都不包括“股东”这个类别;另一方面,从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状况来看,可喜的现象是披露主体正在逐步增加,披露内容也在不断丰富,且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宋献中等,2009);但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还未形成统一、固定的制度,披露过于形式化、选择化,缺少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导致信息质量不高、决策价值低下等方面(宋献中等,2009;毛洪涛等,2010)。对此,笔者认为要解决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披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首先需要认识影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各种因素,弄清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动因,并确定不同动因对企业披露行为的约束力强弱,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制度,达到良好的披露效果。

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动因

笔者根据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动因的来源不同,将其分为企业外部动因和内部动因两个基本层面。

(一)外部动因。来自企业外部的动因属于企业披露其社会责任信息的被动力量,主要包括政府或组织监管、社会舆论监督、经理人市场约束等方面。

1、政府或组织监管。由政府机构或有关组织制定的有关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法规或规定一直是企业进行信息披露的主要促动力。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较为先进的国家,政府担当着指导企业进行信息披露的角色。如法国政府1975年的苏德鲁报告先是以建议的形式要求企业提供包括雇员情况、工资以及相关的成本、健康与安全情况、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条件、职工培训、工作组织、行业关系以及企业内部的生活条件七项内容有关社会责任信息的社会资产负债表,接着在1977年以法规的形式要求职工人数达到一定数量的公司强制执行;2001年法国政府颁布的诺威尔经济管制条例要求所有在第一股票市场上市的公司从2002年开始,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必须披露劳工、健康与安全、环境、社团权利、人权、社区参与等信息。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1982年在《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草案》中建议跨国公司的财务报告应揭示: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各主体的主要经营活动、就业信息(包括职工人数)、编制合并报表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有关转让价格的政策等五个方面的社会责任信息。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于1997年发起制定了SA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International Standard),建立了SA8000社会责任认证制度,成为全球第一个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成立于1997年的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是由对环境负责经济体联盟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倡议组建,其目的在于提高全球范围内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质量、严谨度和实用性;其于2002年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就是力图创建一个将财务、环境和社会信息整合在一个报告中的公认报告框架。

近年来,我国政府或组织通过制定、出台相关法规和指引在推动与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起着由无到有、从混乱到有序的重要作用。证监会2002年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的有关规定以及2007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提出了相关的要求。深交所于2006年9月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按照该指引要求制定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及实施计划,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另一家上交所也于2008年5月《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引导各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担当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表率。同年初,国资委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披露有关信息。2010年4月,财政部会同证监会等部门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提出了企业在构建内部控制环境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同时指出了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重要风险并提出了应对措施。该指引连同2008年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共同形成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上交所、深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该体系要求执行的企业必须披露对本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自我评价的年度报告,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社会舆论监督。媒体宣传、公众舆论形成的社会压力也是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重要外部动因。物质的富足和社会的进步使社会大众越来越重视自身生活环境的质量,如周围生态环境的好坏、产品品质的高低、就业机会的多少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行为直接形成或影响到了社会大众各种利益的取得。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假若一个企业不重视其各种社会责任的履行,如出现企业生产污染环境、提供伪劣产品、损害员工福利、淡漠公益事业等情况,经过媒体曝光或公众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信息后,不仅会受到社会的口诛笔伐,而且很多民众会采取己力所及的措施对企业的行为进行“抵制”,如不再购买该企业产品、向政府请愿建议、拒绝与企业的各种合作等方式或途径来表达对企业的“敌视”态度。而一个重视并能够良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收获的不单是优良的社会口碑和公众形象,更重要的是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商机、品牌认知度和市场份额的增加、政府的优惠或扶持政策以及各种社会资源,从而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美国人力资源管理协会(SHRM)2006年对中国、美国、墨西哥等七国的企业社会责任调研报告显示,针对中国企业的问卷调查结果说明企业实施社会责任重要动力是为了增强其竞争优势和实施公共关系战略。中国社科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2008年向社会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态度和认识的一项调查也显示,公众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机主要是提升企业形象、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回应社会压力、改善公众关系。此外,调查数据还反映消费者在消费时对企业社会形象非常和经常在意的比例达到70%以上。鉴于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共识,企业会有足够的意愿将自身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公之于众,借此形成社会舆论对企业的正向评价,构建企业与社会各方积极的公共关系。

3、经理人市场约束。经理人市场通常是由公司董事会的提名委员会(nomination committee)、人才“猎头公司”、人力资源评估机构、审计机构等组成的,目的是对从事经营管理的专业化人才(即职业经理人)进行遴选、聘用和考评。评价经理人的标准除了个人素质因素(如知识构成、经验经历等)以外,主要是其职场上的绩效,包括以经济财富衡量的业绩和市场声誉。一个努力推行和实践企业社会责任的经理人,将会在经理人市场上树立与积累良好的职业声誉。通过市场和社会的认可与推崇,他们能够在今后的职业过程中获得相对较高的声誉租金,从而促使这些企业的各种经营行为的“实际控制人”为了自身未来更好的职业发展,争取其声誉优势带来的薪酬保障,会在经营运作中重视企业各种社会责任的履行,积极维护企业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塑造“对社会负责任”的经理人形象。相反,如果经理人出现有关不负责任的经营劣迹,那么他会获得负面的职业声誉,甚至是断送其职业生涯的严重后果。因此,这种来自经理人市场的约束会促进企业经营者主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以树立其优良的职业声誉,有利于未来的职业发展。

(二)内部动因。源于企业自身内部的动因属于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主动力量,主要包括企业特征、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企业家特征等方面。

1、企业特征。企业规模、行业属性及所有权性质等企业特征会影响到企业进行社会责任披露意愿。通常情况下,大规模的企业比中小企业需要向公众承担更多的责任。为了向公众表明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和效果和树立优良的企业形象,大规模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动力要远远高于中小企业。沈洪涛(2007)通过对上市公司特征与公司社会责任披露相关性研究表明,公司规模大、盈利能力好的上市公司会披露更多的社会责任信息。此外,企业所属行业的差异也成为其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重要原因,像化工、医药、塑胶、食品等行业由于自身行业特点,社会影响敏感度高,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自然环境、员工、消费者及社区公众等企业相关利益者利益的责任尤为重要,其社会责任的实施和履行效果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如2008年的三鹿集团)。宋献中、李诗田(2009)通过对2005~2007年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统计表明,制造业类的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比例最高,达到一半比例,远远超出其他行业的披露比例。再者,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差异在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时也表现不同。从国际上看,根据毕马威国际会计公司的多次调查,以社会责任报告为内容的非财务报告的主要是跨国公司,全球财富前250强公司中,2005年的比例已达64%。从国内来看,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是2005年江西移动通讯有限公司的《2004年企业责任报告》,当年中国大陆共有两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06年国家电网国有企业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之后,中化国际、中远集团、中国铝业等大型国有企业纷纷开始社会责任报告。在我国,央企相对于非央企社会责任报告的积极性更高(宋献中、李诗田,2009)。

2、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公司治理是用来协调公司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制衡公司行为的法律、文化、惯例和制度安排的总称。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主要包括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两个方面,前者解决的是产权安排问题,后者则是基于产权安排基础上的治理手段选择(朱小平、程昔武,2006)。公司治理文献(Denis,2001)按照制度设计所利用资源的来源,把公司治理机制简单地区分为内部与外部控制系统。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董事会、激励合约、大股东治理和债务融资等。其中的董事会和债务融资(反映公司财务杠杆大小)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公司董事会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其独立性和规模,较小的董事会规模或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有助于监督管理层,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法玛和简森,1983;亚伯拉罕和帕克,1994等);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的财务杠杆反映了其风险水平,企业能够与债权人保持良好的关系,有助于企业经营的稳定,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所以,财务风险较高的企业更倾向于向债权人及其他相关利益者披露企业包括社会责任信息在内的详尽信息(麦奎尔,1988;本杰明,2001)。

3、企业家特征。众多研究表明,无论是私有还是国有企业,企业的许多问题归根到底是企业家问题。企业家的文化素养、道德伦理、知识结构等方面的素质决定了一个企业的发展和气质。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CESS)在2006年组织实施的“中国企业经营者问卷跟踪调查”的结果显示,企业经营者普遍认同“优秀企业家一定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同时也认为企业经营者素质不高是导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够好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企业家的经营意识、使命感和远见直接影响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及其效果。这就要求在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中,企业家能对企业相关利益者理论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运用,从“经济人”的一面,逐步认可并迈向“社会人”的一面,带领企业履行好社会责任和主动完成信息的披露。

三、动因的约束效果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正式提出始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李正、向锐,2007),但时至今日,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比例而言,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企业还是少数。从我国的发展情况而言,虽然有关的研究和讨论也不甘国外研究之后,但在2005年之前我国没有企业以单独报告的形式披露过此类信息。而在此之后,由于我国政府、监管机构等陆续出台了有关规定和要求,如上文中提到的证监会深交所、上交所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颁布的有关规定、指引,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数量才开始逐渐增加。还有一个更为客观的原因是自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以来,一些国际大型跨国公司纷纷要求与其进行合作生产或提供商品的中国企业必须通过国际通行的SA8000标准认证,例如,2002~2005年的三年中,全球零售巨头沃尔玛就以企业社会责任未达标为由,淘汰了40%左右的供应商,致使不少企业立即陷入了破产的边缘。这进一步激发了我国的企业履行和披露社会责任的运动。以上事实说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及其信息的披露,根本动因来自企业外部的权力、权威机构的要求和强制,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并进行披露的较少。其中,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思想宣传不足、认识不够的原因,但关键还是在于“当经济还不甚发达和社会对企业的抑制系统不完善的环境下,多数企业家们采取的是非道德的管理”(卡罗尔,2004),企业不会主动去履行社会责任和披露相应信息。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经营对社会的影响逐渐增大,企业社会责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既然目前企业主动意识还不够,那么就应该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当人们太年轻或者太无知而不能懂得高尚行为背后的原因时,应当简单地被训练成像已具有美德的人一样行事,……通过高尚的行为,人们将懂得其背后的原因”。所以,我国政府、监管机构等组织应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强制要求,出台更为固定、细致、统一的披露报告标准,来提高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同时,考虑到企业对社会影响力的大小和接受能力,应分层次、分阶段逐步进行规范和实施,如先在公众影响较大的上市公司全面展开,然后过渡到一般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这样的一种外部强制动力,实际中也为企业和社会大众双方所共识。上文介绍过的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针对我国企业经营者的问卷调查和中国社科院关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公众调查均显示,双方均认为建立健全的相关法规制度是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效措施的首选,其比例分别达到54.7%和79.2%。企业能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然也会有充分的动力去披露相应的信息。

因此,鉴于目前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实际状况和水平,在政府、相关组织等监管机构构筑起较为完善的法律环境下,社会舆论才能有据可依、发挥更大地监督作用,继而影响到经理人市场评价标准。这些外部因素能够有效促进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增大企业违背社会责任的成本,因此是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主要动因。在此基础上,内部影响因素进一步加强效果,即企业在负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领导下,不断改革、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根据自身对社会公众责任的大小和需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披露社会责任信息。

主要参考文献:

[1]冉毅波.七国企业社会责任调查[J].WTO经济导刊,2007.5.

[2]李正,向锐.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界定、计量方法和现状研究[J].会计研究,2007.7.

[3]钟宏武.2008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公众调查[J].WTO经济导刊,2008.8.

[4]劳伦斯.E.米歇尔,韩寒译.资本市场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束缚:美国经验对中国的启示[J].中外法学,2008.1.

[5]周建,王文,刘小元.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实证分析[J].现代管理科学,2008.11.

[6]宋献中,李诗田.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统计分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9.6.

[7]毛洪涛,张正勇.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J].会计之友,2010.2.

第8篇:外企总经理履职报告范文

时间就如同白驹过隙般的流逝,在这段时间的工作中我们通过努力,也有了一点收获,我们要做好总结,写好述职报告哦。怎样写述职报告才更能吸引眼球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会计师个人述职报告范文参考,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会计师个人述职报告范文参考一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首先,我非常感谢公司领导能为我们提供这次锻炼自我、提高素质、升华内涵的机会,同时,也向一年来关心、支持和帮助我工作的主管领导、同事们道一声真诚的感谢,感谢大家在工作和生活上对我的无私关爱,一年来,我基本上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履行了会计岗位职责,现就我一年来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如下述职,请予以评议:

回顾既紧张而又充实的一年时间,感觉到这是我个人工作、学习和生活上收获的一年,企业财务工作是一项专业相当强的工作,作为财务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借助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才能搞好企业财务核算工作,这也是一名财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至此,我遵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学习了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财务知识、管理制度等,又压力才有动力,紧张而又充实的工作氛围给予我积极向上的工作动力,每当工作中遇到棘手的问题,我都虚心向师傅和身边的同事请教,取别人之长、补自己之短,我深知财务工作始终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个角落,对于企业来说是相当重要的,从原始凭证的审核、记帐凭证的填列、会计帐簿的登记,到最终生成准确无误的财务会计报表,为相关领导部门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本和现金流量,并据以做出经济决策,进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数据信息,当然,作为我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每个月末及时收取各项目部工程量报表、材料明细帐、登记资金回收台帐、按时发放职工生活费、坚持填报各项目部经济活动分析报告、每个季度末统一装订记帐凭证、材料盘点表,做财务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尽职尽责,认真完成自己份内的事情,此外协助各个项目部尽我所能去做工作,不仅锻炼了我的责任心,也锻炼了我的耐性,我以热情的工作态度来增强素质,以优质高效的工作成效来树立形象。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回顾自己这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围绕自身职责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公司要求、同事们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尤其是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决心以这次述职评议为契机,虚心接受评议意见,认真履行本职工作,以更饱满的热情、端正的工作姿态,认真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及业务素质,争取来年实现自己工作和生活中的美好理想。

谢谢大家!

会计师个人述职报告范文参考二

尊敬的XX领导:

按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我主要负责公司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和审计工作。分管公司财务部。一年来,我能够忠于职守,勤政务实,廉洁自律,较好地组织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下面本人就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向考察组领导及与会全体同志作一简要汇报。请予评议。

一、坚持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和自身综合素质

(一)强化自身修养,坚定政治信念,端正工作作风

我始终坚持以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党性锻炼和世界观改造,要保持思想的先进性,就必须不断地学习,不断超越自我。一是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积累。在工作之余潜心研读了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原著以及xx同志“xxxx”重要思想、党的xx大、xx届四中全会、xx大等文献资料,并将其精神实质融汇贯通,系统地加以认知和领会,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着眼于对现实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发展,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在学习的过程中,能够勤于思考、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做到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能够较好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三是坚持严于律已,宽以待人,注重团结,自觉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端正态度,摆正位置,正确处理好与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工作上既能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又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展其才。

(二)加强业务学习、全面开拓视野、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本人一贯注重专业知识学习,潜心研究了《企业财务通则》、《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若干重要变化及其对企业的影响,系统掌握财务管理理论,深入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政策法规,利用政策资源,规避财务风险,促进财务工作健康发展。同时着重学习了经济、管理、法律、领导科学等知识,丰富知识体系,提高了运用理论知识指导实践的能力,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及领导艺术水平。

二、履行职责基本情况

公司经营规模缩小,效益下滑,银行压贷,税务稽查力度加大,法律诉讼官司不断,资金极度紧张的情况下,按照自治区政府、财政厅及国资委的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在各方面的积极配合下,我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企业资产质量安全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性及融资等方面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主要工作

(一)安排部署年度财务工作要点。

年初,根据公司经济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现状,在上年财务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确定了以“强化内部控制,规范程序管理,狠抓制度落实,注重产生实效”作为工作主题,就财务工作作了要点安排,从继续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加强资金管理、杜绝“实物抵账”、积极处置现有实物资产、项目成本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加强审计监督六个方面对公司公司全年的财务工作进行了重点部署,为提高公司公司整体财务管理水平,堵塞漏洞,使会计工作能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提供了指导。并督促各子公司按照工作要点组织落实

(二)完善财务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各项会计工作

工作要落实,制度是保障。完善财务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各项会计工作。一是根据开始执行的国家财政部重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起草了《公司《企业财务通则》实施细则》,原有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将逐步被更新,要构建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实施细则》中明确了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六大财务管理要素,并结合不同财务管理要素,对财务管理方法和政策要求做出了规范。

会计师个人述职报告范文参考三

尊敬的XX领导:

本人在公司党政及公司有关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年在**总会计师职位上履行自己的职责,现将履行职责情况作具体汇报。

一、履行职务情况

我具体分管财务和审计工作,参与领导**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具体组织了****清产核资工作。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较好地贯彻了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规定和精神,在税务工作中较好地维护了企业利益,较好地遵守了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历次税务检查、财务检查中得到了税务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的好评和肯定。

1、积极参与领导了经营管理工作

****年**外部市场环境较好,但成本的压力较大,为完成公司下达的成本费用指标,我和其他领导和有关科室领导一起,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了材料、修理费等多项管理措施,分解了大小指标54项,加强了考核,共考核罚款**万元,奖励**万元,严格的奖罚兑现,促进了经营管理工作。****年除政策性增支因素外,制造成本、管理费用均能完成公司下达的指标,预计****年盈利水平将在**万元,创历史新高,本人作为班子成员之一,参与经营管理工作感到非常欣慰。

2、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实行资金联签制

为加强成本费用控制,规范资金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授权额度资金联签制,有效地控制了大额成本费用的发生,凡年度预算之外的,必须经审核联签后方可执行,生产必须上的项目,必须按规定上报公司审批,作为这些控制环节上重要的环,我始终坚持公司有关规定,使财务管理工作更加规范。

3、推行全面预算管理,预算管理格局初步形成

根据管理需要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本人起草了《****预算管理办法》,并按工作计划亲自给中层干部和预算员上课,培训预算管理的相关知识和要求,预算管理架构在****初步形成。

4、抓制度管理,堵塞管理中的漏洞

针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存在问题的根源,提出具有针对性措施,这是我工作中始终坚持的准则,如在废旧物资处理上,过去存在个别人就决定了。我也接到过群众举报,为多拉,拉好材质的废料等,我和其他分管领导一起研究,制定废旧物资处理管理规定,处置前必须经过鉴定组鉴定并签字认可方能处理。在装运、计量上也必须有相关部门的人在场,这样有效地遏制企业资产流失。

二、廉洁自律情况

作为分管财务的领导,我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以平常心看待手中的权力,利用好上级党组织赋予自己的权力,多为企业的管理出力。

1、认真学习党关于廉洁自律的规定,学习中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三个不得”,学习公司经营工作“**条禁令”,坚持心为企业所想,权为企业所用,不为自己谋私利。

2、用制度自律

我在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的财经法规和制度,特别是在签订经济合同、支付资金方面,按制度和程序办事,不越权,不违规。在严格要求自己的同时,注重健全企业内控制度,企业的权力不集中在某一个人手上,互相制约,使想犯错误的人也犯不成错误,在会计人员业务设置和人员轮职上制度化。

三、注重业务学习,提高个人素质

在加快知识更新的时代,如果一个人不学习,就会被时代所淘汰,特别是我们财务会计工作,近年来改革力度变化较大,不学习就适应不了工作的要求,更谈不上工作的创新,为此,我参加了自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同时注重参加会计的继续教育,随时掌握国家财经、税务等方面的变化,更好地适应了工作要求。

第9篇:外企总经理履职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三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