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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汇报材料精选(九篇)

社区矫正汇报材料

第1篇:社区矫正汇报材料范文

一、县法院衔接工作职责

(一)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对其进行接受社区矫正教育,责令其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告知其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矫正对象系未成年人的,应指定其监护人陪同办理登记手续。

(二)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将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书及材料抄送县社区矫正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矫正办)。

(三)收到关于矫正对象的撤销缓刑(假释、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后,及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作出裁(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定书分别抄送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和县矫正办。

(四)对本辖区内的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回访和随访,考察其刑罚执行情况,并向县矫正办提出工作建议或共同制定和落实帮教措施。

二、县检察院衔接工作职责

(—)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建立与县矫正办定期联系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监外执行定期检察,对交付执行、监管活动,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工作环节和矫正各项措施落实的监督检察。

(二)发现县法院没有按照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有关机关的,或者监狱、看守所没有按规定将矫正对象和有关法律文书交付县矫正办的,或者公安局没有按照规定落实有关措施的,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去向不明的,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对于提出的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有关机关不采纳纠正的,报告上一级检察院。

(三)对矫正对象能认真改造、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有立功表现的;或者不思悔改、抗拒改造、有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建议矫正对象所在地的司法所和派出所按法定程序给予相应司法奖惩。

(四)认真审核矫正对象的司法奖惩建议材料,如发现建议不当或有违法情形时,依法向县公安局和县矫正办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及时予以纠正。

(五)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拟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认为有必要的,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县矫正办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合社区矫正开展调查评估,并在开庭审理时通知县矫正办派人参加旁听。

三、县公安局衔接工作职责

(一)派出所与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制度,确定一名所领导担任联系人,负责与当地司法所的联系与协调,共同做好辖区内的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二)收到监狱、外地法院和看守所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在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原件或复印件盖章签字后转递县矫正办。

(三)派出所在办理矫正对象相关手续时,应当询问矫正对象是否已到执行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对未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的,应责令其及时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在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司法所。

(四)派出所要做好辖区内矫正对象的摸底核实工作,对没有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脱管、漏管、去向不明的矫正对象负责进行查找。

(五)县公安局对在执行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矫正对象,应根据县矫正办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依法予以相应的治安处罚;发现矫正对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调查取证,依法予以打击。

矫正对象被处治安处罚和被收监的,要及时通报县检察院和县矫正办。

(六)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矫正对象,应根据县矫正办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提出减刑建议,及时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七)矫正对象外出(指县外。下同)时间在4天以上的,司法所会同派出所审核后,由派出所报县公安局审批。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须办理续假手续。

县公安局须在5日内对请假事宜作出批复。

(八)及时审批矫正期满对象解除矫正鉴定表,应在7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将鉴定表送回县矫正办。

四、司法行政机关衔接工作职责

(一)县矫正办对县法院、县公安局和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经核对确认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送交回执。对送达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不齐备的,应及时与相关单位协调联系,补齐所缺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后及时送交回执。

(二)县矫正办在收到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送达矫正对象执行地司法所,并指导和帮助司法所制定矫正方案。

(三)司法所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报到手续时,应指定专人指导其如实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司法所在矫正对象接收过程中,对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已送达,而矫正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的,应设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联系仍无法确定其下落的,应及时通报派出所。对于矫正对象已到司法所报到登记,而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尚未送达的,司法所应先行接收及时开展矫正工作。

(五)司法所负责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等日常监管台帐的建档工作。法律文书均由司法所收集归档,每月向派出所提供社区矫正名单及报表。派出所不另行建档,如需调阅相关档案,司法所应予以配合。

(六)全面客观地考察矫正对象遵纪守法、认罪态度、学习劳动等方面的情况。矫正对象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县矫正办按规定提出书面意见,转递相关材料。

(七)审批时间在3天(含3天)以下的假期,审批后报派出所备案。外出就学一年审批一次,督促请假人在校期间,每月书面汇报一次;放假期间,假期开始5天内,必须到司法所当面汇报,以后每半月当面汇报一次。审批因奔丧、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的请假,可在请假人填写请假表并留下联系地址、电话后批准外出,假期后督促请假人按规定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八)司法所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天,督促其作出书面总结,并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考核评议,期满前20天将书面鉴定送辖区派出所审签,期满前15天送县司法局审查,期满前10天送县公安局审核。

(九)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次日,司法所应当向本人宣告,并发给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同时,向矫正对象所在的村(居、社区)组织、单位和志愿者通报。禁止提前宣告“解矫”,也不得随意延时“解矫”。

(十)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矫正办要及时通报县检察机关、原判法院或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县矫正办每月向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抄送矫正对象名册、报表及各类简报,及时通报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程,以便互相配合,做好工作。

五、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

(一)社区矫正—般以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为执行地,由其户籍所在地司法所负责接收,实施矫正。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时,以其常住地为执行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配合并协助常住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

(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部门要履行职能相互配合,督促矫正对象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法律文书到执行地司法所办理手续,接受社区矫正。

六、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

1、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当制作、留存签到表,由矫正对象签字;给矫正对象制发签到卡,由矫正办工作人员签字,作为矫正对象每次参加学习、汇报和公益劳动的依据。

2、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司法所报到,进行口头思想汇报并递交思想汇报的书面材料。经批准外出务工、就学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用书面汇报的形式进行,但内容、次数不能减少。

3、矫正对象外出必须请假,一次请假最长为三个月。假期结束后必须到司法所销假。一般不准许被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外出。

4、矫正对象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迁居,需要变更矫正执行地的:在本县范围内变更的,由原执行地派出所会同司法所签署意见,经县矫正办审核后,报县公安局批准,并抄报原判法院和原执行地检察院备案;跨县变更的,经市矫正办、市公安局审核后,迁出地派出所和司法所应在5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副本(或复印件)、社区矫正对象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转递迁入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和矫正办。

外地矫正对象迁入我县的,县公安局和矫正办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在5天内转送相关派出所和司法所。

5、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严管”或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直至原判决(裁定、决定)机关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第一次未向司法所报到的,由司法所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二次未报到或年累计三次未报到的,由司法所将其列入“严管”;连续三次未报到,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所报告派出所,给予治安处罚。被判处(裁定)缓刑、假释的矫正对象,治安处罚后仍不报到的,或有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县矫正办向县公安局通报后,由县公安局提请原判(裁)机关依法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

6、社区矫正志愿者要督促矫正对象接受管理,改过自新,每季度向司法所汇报矫正对象表现及管理教育情况。

7、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矫正对象,由县矫正办告知原执行(决定)机关,按规定予以收监。

七、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

1、各司法所必须组织矫正对象进行至少每季一次的公益劳动,做好公益劳动的登记和考核。矫正对象必须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

第2篇:社区矫正汇报材料范文

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自05年5月正式启动以来,在区委、区政府和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在各成员单位和社区各界的有力配合和大力支持下,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克服困难、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围绕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构建、规范运作、创新特色等方面达到预期的目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式启动以来,我区社区矫正已经累计接收各类矫正对象632名,其间,除7名矫正对象按规定迁出外,经过社区矫正组织的管控帮教,已有334名矫正对象成功实现依法按期解除矫正,完成社区矫正全过程;目前尚有各类矫正对象291名。下面从社区矫正组织与职责、社区矫正对象的适用范围、社区矫正执行方式等几个方面,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介绍,并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却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矫正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趋势。

二、社区矫正组织与职责

按照《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试点工作实行三级组织网络。即市、区(县)、乡镇(街道)分别成立由党委牵头,公、检、法、司、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社区矫正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矫正工作体制。

按照规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力量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协调相关部门,形成相对完善的组织体系,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公安部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社区矫正措施的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支持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加强执行监督,()对社区矫正工作中不符合法律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民政部门尽力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并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工作之中,指导居委会积极参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并帮助推荐就业。

三、社区矫正的执行

司法所要针对每一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并针对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矫正方案。司法所还要与有监护能力的矫正对象近亲属或工作单位、居委会签定监督帮教协议,责令矫正对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组织规定的汇报、请销假、迁居、参加相关活动等。对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安排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包括认罪服法、政策教育、法律和道德规范等。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犯罪意识。

总之,社区矫正工作在**区试点以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确立了基本的指导思想,构建了较为完备的组织体系,建立了基础工作队伍,初步形成了执法工作机制,逐步完善了矫正管理制度。矫正对象总体状况良好,社会效果日益显现。

四、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社区矫正工作没有立法,是矫正对象不好管理的原因之一,尤其剥权类矫正对象不好管理。

社区矫正是从国外借鉴而来,目前中国还没有立法。对于矫正对象而言,让他们服从社区组织管理、按时报到、按时交思想汇报,有些矫正对象能够接受,有些矫正对象不能接受。他们认为自己不违法犯罪就可以了,凭什么要到社区组织去报到、去接受管理。尤其剥权类矫正对象,按照法律规定,剥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不得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它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对于这些主刑已经执行完毕的矫正对象,这些权利与他们关系不大,是否享有这些权利对他们而言无所谓。所以,如果他们不服从管理,社区矫正组织就没有更好的管理办法,也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

(二)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建立,也是造成矫正对象不好管理的重要原因。有些矫正对象被释放后,家庭不接受他(有的甚至就没有家),这些矫正对象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加之自身有"污点",找工作很困难。此时,再叫他们到社区矫正组织去报到、去接受管理,使得他们有抵触情绪。他们

认为,既然组织要管,就都给管了,包括帮助找工作,找住处等,如果管不了这些实际问题,那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意义不大。

(三)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有待加强。按照《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公、检、法、司、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共同配合,但由于多种原因,有些部门未能充分

履行职责。如,按照《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但在实践中,由于矫正对象的执行主体是司法局,加之《通知》对公安机关的职责规定的不是很明确,所以,公安机关的管理力度就不象原来管理“五类人员”那样力度大。再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应该承担对矫正对象的技能培训任务,但在实践中,这项工作开展的非常有限。

(四)社区矫正组织的辅助力量应该加强。按照规定,要建立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这里的社会矫正力量主要是社会志愿者。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人员、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学生、矫正力量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等。但在实践中,除了居委会成员和矫正对象近亲属外,其他矫正力量很难组织,不便操作。

(五)让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不好组织且效果不佳。按照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要定期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但在实践中,参加什么样的公益劳动,如何组织,是个难题,有的街道社区组织,组织矫正对象擦楼道、清理小广告等,但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分散,组织起来很困难,而且,即便组织起来,效果也不是很好,有人不愿意参加这样的公益劳动,认为自己可以找工作做,没有必要参加这种在别人监督下的集体劳动,这样有伤自尊心。

(六)社区矫正对象的手续等材料不齐全。按照规定,每一种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应手续材料是不同的。法院宣告缓刑的人要有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接受矫正的保证书等,而从监狱回来的剥权类矫正对象,则要有判决书、释放证明等材料。但在实践中,有些对象的材料不齐全,有的只有一张释放证明。尤其没有实行矫正试点的省市,相应的材料更加欠缺。这就给矫正组织为每一名矫正对象制定矫正计划、矫正方案造成困难,影响了矫正质量。

五、几点建议

(一)在试点的基础上,抓紧总结经验,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使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在目前没有立法的情况下,鉴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刑种、矫正期限、个人经历、需求不同,管理和教育的侧重和方式也应有所不同,建议对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

(二)建立社会保障体。实行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使矫正对象尽快融入社会,使其不再重新犯罪,成为社会的新生力量。但使他们融入社会的前提是社会、家庭要接纳他们,保证他们基本的生活。这就要求社会要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一些生活确实没保障的人(),政府应该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金,解除后顾之忧,避免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三)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个部门之间应发挥各自职能,互相配合,共同把社区矫正工作做好。

(四)继续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培养壮大兼职矫正力量

社区矫正工作是在社区实行的一种矫正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所以应最大限度的发挥社区的作用,整和社区资源。为使兼职矫正力量既便于组织和管理,又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建议应该重点招聘公、检、法、司以及心理咨询等部门的退休人员,因为他们既有工作经验,又有时间和精力,他们能够胜任此项工作。

(五)变换公益劳动的方式

参加公益劳动的目的是帮助这些矫正对象改造成为新人。但是,帮助他们成为新人的方式有很多,不一定对每个矫正对象都采取参加公益劳动的形式。对于一些愿意参加的人,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对于不愿意参加的人,可以采取参观、听报告受教育等形式。对于找到工作的矫正对象而言,自食其力就是他们成为新人的一种很好的改造方式,这种方式比简单的一刀切式的参加公益劳动的效果要好的多。

第3篇:社区矫正汇报材料范文

主要工作:

一、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1、顺利通过“五五”普法验收检查。5月18日,我所代表街道办事处迎接区“五五”普法验收检查。街道办事处和司法所高度重视验收检查工作,将2006年以来积累的普法材料进行分类装订,整理五年来普法宣传学习资料50余册,街道党工委书记对五年来的普法情况进行了汇报,普法工作得到验收组的认可。

2、继续开展“六调联动”工作。年初以来,我们加强与社区警务队的联系沟通,联合调解虹桥社区住宅楼下水道阻塞纠纷等矛盾纠纷6起。为了使居民群众进一步了解“六调联动”工作意义,6月10日上午,在大街举行了“六调联动”宣传周法律咨询活动。街道主管综治副主任、司法所所长、街道妇联主席、各社区人民调委会主任、社区综治员、人民调解员等20余人走上街头向群众宣传人民调解知识。宣传活动现场,共解答法律咨询9人次,发放《调解案例》150余册、《法律援助工作手册》140余册、人民调解知识宣传单700余张,宣传活动受到居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3、积极参与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以街道办事处重点工作为普法宣传活动契机,深入开展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宣传教育活动。一是组织社区干部开展选举法律知识培训。重点培训了《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选举工作的方法、程序等知识的讲解,确保换届选举的合法、有序进行。二是进一步完善加强法律咨询制度。司法所长和司法助理员分别到社区调访办公室值班,接待居民群众的来电来访,为居民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及时解答关于选举方面的法律问题。三是加强社区居民的普法宣传教育。9月2日是司法所的法律广场活动日,我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宣传单、《普法知识手册》等宣传资料3500份,及时发放到社区居民手中,现场义务解答群众咨询12人次,为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全面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1、组织学习培训,增强业务素质。我所结合社区工作实际,针对新考录社区工作人员不熟悉工作业务的情况,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帮助社区工作人员熟悉适应工作环境,学习业务知识,为进一步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奠定基础。我们分别在3月23日、5月10日,分两期开展业务技能培训,街道主管综治副主任、各社区调委会主任、社区人民调解员、综治员及普法宣传骨干30余人参加了培训班。培训中,详细讲解了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和“六调联动”等项工作的意义和工作方法,对基层司法工作中常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培训中把专业讲课与交流讨论相结合,突出培训实用性,加强互动交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培训任务结束后,组织业务知识考试,检查参训人员的学习效果。

2、完善考核机制,定期检查评比。5月28日、12月2日,我所对各社区司法工作进行半年和全年工作检查。按照年初制定的专项工作考核细则,对各社区的文字材料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对于人民调解案件文书不完整、书写格式不规范等存在的问题当场指出,要求及时改正,并在工作会议上通报检查结果,从而使人民调解文书制作水平得到提高。

三、认真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1、成立组织,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一是根据《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及时成立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担任,成员有街道综治办主任、民政办主任以、司法所所长和社区警务队队长,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具体负责各项日常工作。二是建立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想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专业矫正力量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组成。社会矫正力量是通过居委会推选出一批关心社区建设,热心社区矫正工作的老党员、退休干部,组建了一支22人的志愿者队伍。三是制定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职责,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办公室职责。四是召开社区矫正工作动员会。6月18日,街道召开了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辖区4个社区和社区警务队相关人员24人参加了会议,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对今后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与会人员进行了相关业务培训。

2、严格管理,切实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一是抓规范的同时抓创新。对各项日常管理教育工作真正做到从严出发,从细节出发,同时注意在工作中进行创新,保证工作成效。如在谈话教育时,严格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定期进行谈话,在谈话内容上注意与矫正对象的个人情况和当前的社会形势相结合。二是抓数量的同时抓质量。在分类教育、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矫正对象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每名矫正对象的家庭、技能、就业、心态等情况进行了再犯罪的可能性分析,并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三是严格执行各类矫正措施,落实考核奖惩制度。按照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要求,严格落实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公益劳动、家访走访等制度,对不能按时报到等违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理。通过严格考核,充分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的意识、思想觉悟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3、创新思路,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为了规范矫正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社区在矫正工作中的作用,社区相应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9月28日在对矫正对象进行集中入矫教育时,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监护人、志愿者、矫正对象等人员参加了教育培训会,规范了接收程序,并对入矫对象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同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提出要求和希望,使矫正对象在进入社区矫正期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又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人性化,从而积极配合矫正工作,通过矫正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存在问题

1、居民对人民调解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的认知程度有待加强。

2、社区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对待矛盾纠纷,主动介入性不强。

3、社区从事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业务知识相对贫乏,对提高服务质量存在很大局限性。

2011年工作打算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开展两次“法律广场”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每月分别到各社区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进一步提高居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认知度。

3、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区级调委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发挥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及时、认真、规范的调处各类矛盾纠纷。

4、以提高个人素质和工作水平为目的,每月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活动,主要学习较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基础知识。

5、继续开展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工作,不断提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服务质量。

第4篇:社区矫正汇报材料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探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整合并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一步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力度,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和谐南阳”、“法治南阳”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按照“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工作原则,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稳步开展,始终坚持 “矫正为本”的原则,教育矫正转化每一名矫正对象。

三、工作目标

(一)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使所判刑罚得到有效执行,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不失控、不漏管,力争减少或杜绝重新犯罪,确保社会稳定。

(二)规范和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并加强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训工作;

(三)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和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作为考核、鉴定与奖惩的依据;

(四)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集中教育工作。根据不同时期出现的新问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教育活动,提高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和自控能力,提高矫正质量。

四、工作措施

(一)在完成矫正对象衔接工作的基础上,对现有矫正对象再次进行摸底、调查。对矫正对象按犯罪性质、矫正期限及刑罚的不同,分别进行谈话了解,了解他们的社会背景和家庭情况,详细记录每个矫正对象目前的思想状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二)根据各个对象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矫正方案,建立健全个人档案,按照不同类型记录区分。 进一步完善档案台帐管理制度,做到整洁、规范、资料齐全、查找方便,按照矫正对象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每名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及时、规范完善相关资料并录入移动信息平台。对每个解矫对象要提前办理相关手续,防止超期解矫现象发生。对解除矫正的矫正对象档案做到资料真实有效、归档材料齐全、装订顺序正确。

(三)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规定,在矫正对象每月一次汇报时给予不同的引导,根据个人身体、工作状况,分别安排社区公益劳动,参加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对表现好的矫正对象予以表扬、授予矫正积极分子以及申报减刑;对表现差的予以警告、记功直至申报收监。

(四)充分发挥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配合作用,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强与派出所的沟通协作。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社区矫正办公室联席会议制度,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在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高社区矫正质量。

(五)坚持“矫正为本”的原则,规范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按规定组织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心理咨询、公益劳动、技能培训等专项教育的学习和培训,从解决矫正对象实际困难入手,制定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依法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引导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服法;

(六)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工作目标考核,督促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责;

第5篇:社区矫正汇报材料范文

我所自社区矫正工作自开展以来,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优先”原则,不断探索新时期下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和方法,致力于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方面。截止目前,我所共登记在册矫正对象22人,其中管制7人,缓刑11人,假释2人,剥夺政治权利2人。所有矫正对象再犯罪率为零。一直以来,我所在“思想教育为主,监督管理为辅”的理念引导下,着重加强社区矫正的前期走访和后期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帮助矫正对象增强了回归社会的自信心,有效的降低了当地的治安犯罪率。

首先,司法所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志愿者协议书、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

其次, 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镇、村(居)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实施村(居)每月一次例会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再次、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工作又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其中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是提高他们思想认识,改变他们思想观念,矫正他们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因此,我们在教育管理手段上实行有的放矢,一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选择一些针对性强的法律知识,实行个体化教育,如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相关交通法规学习,盗窃罪进行相关刑法知识的学习。二是确立一个公益性劳动基地潭丘乡敬老院,选择一些公共场所,根据性别、年龄、体质和特长,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分散为主,安排相应的公益劳动等。三是对一些由心理障碍的矫正对象,适时进行心理疏导,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再次,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分类管理。我所在充分掌握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改造表现的情况下,将社区矫正对象分为重点管理对象和非重点管理对象。对重点管理对象提高警惕,及时通过各种渠道掌握其生活行迹,加强管理和监督;对非重点管理对象,只需要适时的报告其生活情况,定期参加公益活动,不定期地开展教育谈话。针对不同性格、思想、生活环境的矫正对象,采取不同的矫正方法。对于情绪低落,思想悲观的矫正对象,坚持安身暖心,实施心理疏导,使其重燃生活希望;对于存在抵触心理、拒不接受矫正的对象,坚持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相结合的矫正方法;对于患病及生活困难的矫正对象,坚持以人为本,着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回顾过去,在看到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目前我所矫正工作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社区矫正经费不足,资源占有量较少,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电话沟通、思想汇报、谈话教育、组织培训、公益劳动等方方面面,由于经费不足,学习场

地、教材、人力等资源严重匮乏,集中学习工作开展难度很大,公益劳动也得不到有效的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主要表现在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汇报和教育上,经费不足产生的后果是对矫正对象的监控容易,教育却很难,矫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监视层面上,无法达到预期的教育目的,矫正对象往往是被动应付各方监督,尚未真正认罪伏法,逆反心理较大,这种情况对社会治安的稳定是非常不利的。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力不足,矫正工作者业务水平有待提高。以我乡现状来看,社区矫正人员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组织结构单一,无法形成有效的矫正网络,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者参加业务培训机会少,业务知识不够丰富,司法所工作人员较少,这几方面都是制约矫正工作无法做到高效、规范、深入开展的原因。

综上所述,认清了目前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就应该思考对策,立足现实,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从目前来看,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各个方面都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我们更应该深谋远虑,未雨绸缪,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矫正工作体制,为今后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今后我所的矫正工作,会着重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建设:

一是加强社区矫正档案的规范化建设。突出表现在档案管理上,档案的建立应将矫正工作中监督、管理、教育等各方面情况均记录在案,突出每个矫正对象的思想、生活和工作表现,同时,尽量避免重复记录的情况发生,减少不必要的细节,做到档案简洁、内容充分、条理清晰、主次分明,再根据每个矫正对象的年终档案,对矫正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的总结。

二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体制的规范化建设。大力推进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体制化,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资源,做到资源调配不浪费,此外,还要制定和公开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加强监督与制约,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透明度,限度的解决目前矫正工作资金不足的现象。

三是加大对基层司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着力提高政治信念、专业素质、服务水平,努力打造一支整体素质高、综合实力强,政治素质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熟炼,既能解决复杂矛盾又廉洁奉公、执法为民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以上是我所20xx年度社区矫正工作的自查报告,回望过去,成绩是显著的,教训是深刻的。展望未来,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社区矫正这一事业,还有许多值得我们探寻和摸索的地方,但我们相信,在各级领导的不断帮助和指导下,在社会各界的不断支持和鼓励下,我所一定能在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更好的成绩。

第6篇:社区矫正汇报材料范文

20xx年1月28日,xx市在三个区启动了社区矫治试点的第二阶段。当社区矫治作为一个概念对于大多数公众来说还很陌生的时候,谨慎而又精明、敏感而又睿智的xx人却以一种敢为天下先的勇气,把社区矫治从学者们的寂寞书斋里请到了自己的生活中。近日,记者对xx市开展社区矫治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在此前就社区矫治的有关问题就教于有关专家,以期对社区矫治有最基本的认识。 让我们一起走进xx,走进社区矫治。 (一) 早春的xx。午后的空气湿润而安详,让人感到平和而愉快。十五平方米左右的卧室内,一张干净利落的单人床上,半躺半坐着一个老人,他正在与一位中年女性进行着交谈,面带病容的脸上不时浮现出一丝笑意;二人夹杂着一些普通话和xx话对白,也让人感到平和而愉快。 这是xx市普陀区真如镇社区矫治工作小组的周老师在走访矫治对象、保外就医人员夏某。 夏某,男,1936年生人,大学毕业,xx市某行政单位计划处原副处长,某工程指挥部原负责人,1995年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病于1998年12月被予以监外执行。 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去年底,在最先开展社区矫治试点工作的徐汇区斜土街道、普陀区曹杨街道、闸北区宝山街道共有104名像夏某这样的矫治对象,他们分布在三个街道的64个居委会中。 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牵头人、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所长郭建安介绍说,社区矫治,也可称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经法院宣告缓刑和经法院裁定假释以及由监狱等部门予以监外执行的罪犯放在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构,在机关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意识和恶习的刑罚执行活动。郭建安说,在当今国际社会的行刑活动中,社区矫治已成为发展较快的一个领域,它反映出整个刑罚制度由肉刑到监禁刑、再到非监禁刑的发展,而其最终将带动刑罚制度走向恢复性司法的理想阶段。仅就缓刑和假释两种行刑方式来讲,据20xx年的统计,社区矫治人数与监禁人数之比在加拿大为394.15%、在美国为236.10%、在日本为111.60%、在俄罗斯为81.01%;而在我国,由于观念和习惯等因素的影响,从立法、司法到执行的各个环节严重依赖监禁刑,社区矫治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目前属于社区矫治范畴的刑种和行刑方式有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郭建安认为,xx市的试点工作是一种会产生深远影响的、有积极意义的探索。 今年大年初一,斜土街道的敬老院里传来阵阵欢声笑语:斜土街道的30名矫治对象到敬老院为老人们服务来了。他们有的擦窗扫地、晒被子,有的陪老人聊天、给老人换衣服,有的在给老人理发,还有的在与老人对唱京剧……气氛融洽。在场的斜土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陈晓当即与敬老院签约:今后每月都组织矫治对象来敬老院服务两次。 为老人们服务,是试点街道对矫治对象实行劳动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在社区,矫治对象要遵守社区矫治办公室(或工作小组)制订的相关守则,要遵守外出请假制度;要定期参加社区矫治办公室组织的爱国主义、思想道德品质教育活动;要参加社区举办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班;而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公益劳动,则成为矫治对象接受社区矫治的主要手段。 斜土街道制定了《斜土街道社区矫治义工(公益劳动)制度》,规定凡是符合劳动条件的矫治对象(保外就医者除外)每周必须参加不少于四个小时的义工劳动;凡是超过就业规定年龄的对象,可以自选义工点做力所能及的劳动,但须征得社区矫治工作小组的认可,并有工作小组指派义工点人士负责记录《社区矫治义工劳动记录卡》;有固定职业或工作岗位的矫治对象,可根据自己时间岔开安排;凡矫治对象因有病或有急事无法按时参加义工劳动的,须提前一天请假,准假后另行安排时间补上;可连续计时,但须经社区矫治工作小组许可,采取月计、季清办法(每月不少于18小时,季不少于54小时),社区矫治小组工作人员将月中随访,季末汇总,列入奖罚考核内容。 实行义工劳动制度,促进了矫治对象与人沟通的能力,增强了他们的社会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其早日融入社会创造了条件。在试点街道,参加公益劳动已成为许多矫治对象的自觉行动。“我要用劳动的汗水洗刷自己的罪错。”曹杨街道的矫治对象白某这样说。 先期试点的三个街道的104名矫治对象至今无一人有重新犯罪记录,其中斜土街道的一名保外就医人员通过社区矫治还获得了假释。 (二)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缓刑、管制、假释、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均由公安机关执行,实际是由公安派出所来执行。但是,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打击现行犯罪,同时还负责维护日常社会治安和担任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已十分繁重。因此,在公安机关内部还没有建立起专门的执行机构和执行队伍以及执行人员,实践中对这类罪犯的考察往往很难进行。郭建安有如此看法。 从

关于XX市社区矫治试点工作的调查报告第2页

我国目前刑罚执行的实际出发,借鉴国际上较为完善的社区矫治执行机构设立模式,xx市在20xx年8月做出部署,试点街道要建立社区矫治工作小组,按适当比例配备社区矫治工作者,人员主要来源于市监狱局派出的干警和社区适合担当这项工作的同志。社区矫治工作小组是实施社区矫治工作的主体。有官员将xx市的这种社区矫治机构管理形式戏称为执行主体与工作主体的分离。 根据有关部署,社区矫治工作小组的任务是:对社区内各类被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假释、监外执行的各类对象进行管理和教育;负责掌握矫治对象的现实表现,定期进行访谈,组织各种公益活动,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制作考核材料及相关的法律文书,协助有关单位解决社区矫治对象的实际困难等。而在每日的具体事务中,社区矫治工作小组的工作则要繁琐得多了。 在许多试点街道社区矫治工作小组的办公室里,记者都见到了对应每名矫治对象建立的《社区矫治工作记录簿》,详细记载着矫治对象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接受刑罚情况以及个人专业特长等。社区矫治工作小组每月还要填写《社区矫治工作情况月报表》,按季填报《社区矫治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新接受一名矫治对象时,要向其发送一份《致社区矫治人员的公开信》;斜土街道还要送上一份市区主要场所的情况介绍以及乘车路线等等。而为了体现对矫治对象“思想上帮一把、生活上扶一把、工作上搀一把”的“三个一”工作原则,帮助矫治对象走出思想误区、调和家庭矛盾、解决生活困难、安排劳动就业则是矫治工作小组的“重头戏”。正如一位志愿者所认为的那样,社区矫治工作小组真正做到了“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 《劳动手册》在xx市是就业的“准入证”。20xx年8月获得假释从新疆回来的徐某,因找不到工作在家待了近一年,因为多了一张嘴而负担过重的妻子此时提出离婚。出于自尊和无奈,徐某几乎天天到居委会去找:我在监狱里还有工作可做,为什么回到社会上反而找不到工作了?就在这时,社区矫治工作小组开始工作了。小组人员在做好徐某妻子工作的同时,三番五次往返于区劳动就业保障部门做说服工作,并找到重庆市有关刑满假释解教人员享受社会保障的规定提供给他们做参考,终于为徐某拿到了《劳动手册》。目前徐某已在一家公司开始了工作。通过社区矫治工作小组的大量工作,矫治对象李某不仅拿到了《劳动手册》,还得到了相应的生活保障金,现在正在办理退休手续。 监狱干警是社区矫治工作的重要力量。三个试点街道在工作初始就各配备了两名监狱干警。他们在街道提供的办公场所上班,从事社区矫治工作,但工资关系和人事关系均在原所属监狱。曹杨街道社区矫治办公室的曹光仪从1966年开始至今一直从事监狱管理工作,可以说经验丰富。他认为对罪犯来讲,“大墙内”的管理具有“刚性”,而在大墙外的社区矫治更强调的是“用人性化的理念进行理性化操作”。斜土街道的老王长得白白胖胖,慈眉善目。他也是一位监狱干警。“我们要为矫治对象解决实际问题,这样我们的工作才会有亲和力。”不紧不慢、实实在在的几句话似乎印证了记者对他务实、诚恳的“第一印象”。 辅绍玉当过民兵营副营长,做过厂办主任,干过保安,20xx年在普陀区真如镇一居委会任治保、调解主任。20xx年12月16日至20xx年1月29日,参加首期社区矫治工作者培训班,考试合格,获得结业证书,现在真如镇社区矫治办公室工作。虽然刚刚从事社区矫治工作,但他对该项工作有很深刻的认识。“我会尽力的。”四十多岁的他说话时略显得有些羞涩。他属于社区矫治的社会工作者,属于“街道的人”。 77岁的陈惠珍女士离休前从事妇联工作,做过多年的行政工作,具有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和热情,思想开放,善于接受新事物。面对矫治对象这一特殊的思想工作对象,她充满着激情。她与矫治对象陈某结成“一帮一”对子,经常与她聊天,不断开导她。在陈某因为丈夫提出离婚要求而对生活绝望、准备自杀的时候,是陈惠珍女士及时救了她,并使她战胜了自我的脆弱,开始了充满希望的新生活。陈惠珍女士是社区矫治工作的志愿者,她的工作没有任何报酬。 真如镇南大街居委会的女治保主任崔福美有一个硬壳笔记本,四边已被磨损,里面密密麻麻地记载着居委会辖区内矫治对象的日常情况。“能帮多少就帮多少。”这是一个厚道而热心的人。 有了无数人的热情和热心,社区矫治工作才能不断前行。 (三) 从xx市司法局的刘卫萍博士和张祖馥先生提供的大量材料和他们介绍的情况中,记者大致理出了xx市社区矫治工作从初始到现在的时间表: 20xx年初,xx市司法局提出:20xx年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探索社区矫治制度; 20xx年8月,xx市正式在本市普陀区曹杨街道、徐汇区斜土街道、闸北区宝山街道启动社区矫治试点工作; 20xx年12月,xx市司法局局长缪晓宝在相关会议上作题为《xx探索开展社区矫治工作的有益实践》的简要汇报; 20xx年1月28日,徐汇区召开社区矫治志愿者协会暨全面推进社区矫治工作动员大会,中共xx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志明出席会议并对徐汇、普陀、闸北三区全面推进社区矫治作了讲话; 20xx年1月29日,xx市第一批社区矫治工作者培训班结束,并举行结业典礼,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陈旭、市委政法委副秘书长胡燕平、市司法局副局长史秋波、市监狱局副局长邰荀出席典礼并向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有30名监狱管教干警、13名中小学教师和8名街道工作人员参加培训。 社区矫治工作在xx初具形态,从建章立制、健全机构到理顺关系、开展工作,仅仅用了不到半年的时间,似乎有点儿“蓄谋已久”的味道。那么xx市当初在决定开展社区矫治试点工作时,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呢?记者为此采访了中共xx市委政法委副秘书长胡燕平。 “xx的公安民警任务太重了。”胡燕平开门见山。他认为,当初决定开展社区矫治试点工作主要出于这几方面的考虑:一是xx市社会变化比较大,加强社会治安的动态管理刻不容缓,需要有一支专门的力量从事社区矫治工作;二是因为监狱是封闭型管理,集中、强制,罪犯处于一种被动状态,而社区矫治则强调对象的主观行为,是开放型管理;而最重要的是,社区矫治是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和预防重新犯罪、建设政治文明的不可或缺的措施。 谈到今后的打算,胡燕平也很有想法。比如争取年底在全市全面推开社区矫治工作、尽快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治工作管理机构和有关协会组织、推动地方立法等等。说起前景,胡燕平很自信。 记者在调查采访过程中,也听到和了解到社区矫治工作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扩大社区矫治的适用问题、如何改革我国现有刑罚制度问题、如何建立专门的非监禁刑罚执行队伍问题以及如何对现有五种社区矫治对象区别教育区别管理问题、如何把对矫治对象的行政奖励转化为司法奖励问题、外省籍罪犯如何处理问题等等。 问题的解决不在一朝一夕。“中国的社区矫治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1993年就在《青少年犯罪问题》杂志上撰写《我国亟需建立专门的缓刑机构》一文来呼吁建立社区矫治制度的郭建安这样感慨道。 但正如提出“四联单”构想的中共xx市普陀区真如镇委员会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萧公茂认为的那样:社区矫治工作是地方党委政府与各有关部门以及人民群众的一项共同事业,需要我们大家来努力。 军人出身的xx市司法局副局长史秋波一再向记者强调报道要低调。“我们只是在做而已,”他说。“但历史就是做事的人写就的。”记者反驳道。 在结束此次调查的时候,记者只有这样的愿望:愿社区矫治早日从xx走向全国!

第7篇:社区矫正汇报材料范文

让我们一起走进,走进社区矫治。

(一)

早春的。午后的空气湿润而安详,让人感到平和而愉快。十五平方米左右的卧室内,一张干净利落的单人床上,半躺半坐着一个老人,他正在与一位中年女性进行着交谈,面带病容的脸上不时浮现出一丝笑意;二人夹杂着一些普通话和话对白,也让人感到平和而愉快。

这是市普陀区真如镇社区矫治工作小组的周老师在走访矫治对象、保外就医人员夏某。

夏某,男,年生人,大学毕业,市某行政单位计划处原副处长,某工程指挥部原负责人,年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病于1998年12月被予以监外执行。

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去年底,在最先开展社区矫治试点工作的徐汇区斜土街道、普陀区曹杨街道、闸北区宝山街道共有104名像夏某这样的矫治对象,他们分布在三个街道的64个居委会中。

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牵头人、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所长郭建安介绍说,社区矫治,也可称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经法院宣告缓刑和经法院裁定假释以及由监狱等部门予以监外执行的罪犯放在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构,在机关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意识和恶习的刑罚执行活动。郭建安说,在当今国际社会的行刑活动中,社区矫治已成为发展较快的一个领域,它反映出整个刑罚制度由肉刑到监禁刑、再到非监禁刑的发展,而其最终将带动刑罚制度走向恢复性司法的理想阶段。仅就缓刑和假释两种行刑方式来讲,据年的统计,社区矫治人数与监禁人数之比在加拿大为394.15%、在美国为236.10%、在日本为111.60%、在俄罗斯为81.01%;而在我国,由于观念和习惯等因素的影响,从立法、司法到执行的各个环节严重依赖监禁刑,社区矫治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目前属于社区矫治范畴的刑种和行刑方式有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郭建安认为,市的试点工作是一种会产生深远影响的、有积极意义的探索。

今年大年初一,斜土街道的敬老院里传来阵阵欢声笑语:斜土街道的30名矫治对象到敬老院为老人们服务来了。他们有的擦窗扫地、晒被子,有的陪老人聊天、给老人换衣服,有的在给老人理发,还有的在与老人对唱京剧……气氛融洽。在场的斜土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陈晓当即与敬老院签约:今后每月都组织矫治对象来敬老院服务两次。

为老人们服务,是试点街道对矫治对象实行劳动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在社区,矫治对象要遵守社区矫治办公室(或工作小组)制订的相关守则,要遵守外出请假制度;要定期参加社区矫治办公室组织的爱国主义、思想道德品质教育活动;要参加社区举办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班;而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公益劳动,则成为矫治对象接受社区矫治的主要手段。

斜土街道制定了《斜土街道社区矫治义工(公益劳动)制度》,规定凡是符合劳动条件的矫治对象(保外就医者除外)每周必须参加不少于四个小时的义工劳动;凡是超过就业规定年龄的对象,可以自选义工点做力所能及的劳动,但须征得社区矫治工作小组的认可,并有工作小组指派义工点人士负责记录《社区矫治义工劳动记录卡》;有固定职业或工作岗位的矫治对象,可根据自己时间岔开安排;凡矫治对象因有病或有急事无法按时参加义工劳动的,须提前一天请假,准假后另行安排时间补上;可连续计时,但须经社区矫治工作小组许可,采取月计、季清办法(每月不少于18小时,季不少于54小时),社区矫治小组工作人员将月中随访,季末汇总,列入奖罚考核内容。

实行义工劳动制度,促进了矫治对象与人沟通的能力,增强了他们的社会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其早日融入社会创造了条件。在试点街道,参加公益劳动已成为许多矫治对象的自觉行动。“我要用劳动的汗水洗刷自己的罪错。”曹杨街道的矫治对象白某这样说。

先期试点的三个街道的104名矫治对象至今无一人有重新犯罪记录,其中斜土街道的一名保外就医人员通过社区矫治还获得了假释。

(二)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缓刑、管制、假释、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均由公安机关执行,实际是由公安派出所来执行。但是,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打击现行犯罪,同时还负责维护日常社会治安和担任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已十分繁重。因此,在公安机关内部还没有建立起专门的执行机构和执行队伍以及执行人员,实践中对这类罪犯的考察往往很难进行。郭建安有如此看法。

从我国目前刑罚执行的实际出发,借鉴国际上较为完善的社区矫治执行机构设立模式,市在年8月做出部署,试点街道要建立社区矫治工作小组,按适当比例配备社区矫治工作者,人员主要来源于市监狱局派出的干警和社区适合担当这项工作的同志。社区矫治工作小组是实施社区矫治工作的主体。有官员将市的这种社区矫治机构管理形式戏称为执行主体与工作主体的分离。

根据有关部署,社区矫治工作小组的任务是:对社区内各类被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假释、监外执行的各类对象进行管理和教育;负责掌握矫治对象的现实表现,定期进行访谈,组织各种公益活动,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制作考核材料及相关的法律文书,协助有关单位解决社区矫治对象的实际困难等。而在每日的具体事务中,社区矫治工作小组的工作则要繁琐得多了。

在许多试点街道社区矫治工作小组的办公室里,记者都见到了对应每名矫治对象建立的《社区矫治工作记录簿》,详细记载着矫治对象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接受刑罚情况以及个人专业特长等。社区矫治工作小组每月还要填写《社区矫治工作情况月报表》,按季填报《社区矫治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新接受一名矫治对象时,要向其发送一份《致社区矫治人员的公开信》;斜土街道还要送上一份市区主要场所的情况介绍以及乘车路线等等。而为了体现对矫治对象“思想上帮一把、生活上扶一把、工作上搀一把”的“三个一”工作原则,帮助矫治对象走出思想误区、调和家庭矛盾、解决生活困难、安排劳动就业则是矫治工作小组的“重头戏”。正如一位志愿者所认为的那样,社区矫治工作小组真正做到了“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

《劳动手册》在市是就业的“准入证”。年8月获得假释从新疆回来的徐某,因找不到工作在家待了近一年,因为多了一张嘴而负担过重的妻子此时提出离婚。出于自尊和无奈,徐某几乎天天到居委会去找:我在监狱里还有工作可做,为什么回到社会上反而找不到工作了?就在这时,社区矫治工作小组开始工作了。小组人员在做好徐某妻子工作的同时,三番五次往返于区劳动就业保障部门做说服工作,并找到重庆市有关刑满假释解教人员享受社会保障的规定提供给他们做参考,终于为徐某拿到了《劳动手册》。目前徐某已在一家公司开始了工作。通过社区矫治工作小组的大量工作,矫治对象李某不仅拿到了《劳动手册》,还得到了相应的生活保障金,现在正在办理退休手续。

监狱干警是社区矫治工作的重要力量。三个试点街道在工作初始就各配备了两名监狱干警。他们在街道提供的办公场所上班,从事社区矫治工作,但工资关系和人事关系均在原所属监狱。曹杨街道社区矫治办公室的曹光仪从1966年开始至今一直从事监狱管理工作,可以说经验丰富。他认为对罪犯来讲,“大墙内”的管理具有“刚性”,而在大墙外的社区矫治更强调的是“用人性化的理念进行理性化操作”。斜土街道的老王长得白白胖胖,慈眉善目。他也是一位监狱干警。“我们要为矫治对象解决实际问题,这样我们的工作才会有亲和力。”不紧不慢、实实在在的几句话似乎印证了记者对他务实、诚恳的“第一印象”。

辅绍玉当过民兵营副营长,做过厂办主任,干过保安,年在普陀区真如镇一居委会任治保、调解主任。年12月16日至年1月29日,参加首期社区矫治工作者培训班,考试合格,获得结业证书,现在真如镇社区矫治办公室工作。虽然刚刚从事社区矫治工作,但他对该项工作有很深刻的认识。“我会尽力的。”四十多岁的他说话时略显得有些羞涩。他属于社区矫治的社会工作者,属于“街道的人”。

77岁的陈惠珍女士离休前从事妇联工作,做过多年的行政工作,具有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和热情,思想开放,善于接受新事物。面对矫治对象这一特殊的思想工作对象,她充满着激情。她与矫治对象陈某结成“一帮一”对子,经常与她聊天,不断开导她。在陈某因为丈夫提出离婚要求而对生活绝望、准备自杀的时候,是陈惠珍女士及时救了她,并使她战胜了自我的脆弱,开始了充满希望的新生活。陈惠珍女士是社区矫治工作的志愿者,她的工作没有任何报酬。

真如镇南大街居委会的女治保主任崔福美有一个硬壳笔记本,四边已被磨损,里面密密麻麻地记载着居委会辖区内矫治对象的日常情况。“能帮多少就帮多少。”这是一个厚道而热心的人。

有了无数人的热情和热心,社区矫治工作才能不断前行。

(三)

从市司法局的刘卫萍博士和张祖馥先生提供的大量材料和他们介绍的情况中,记者大致理出了市社区矫治工作从初始到现在的时间表:

年初,市司法局提出:年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探索社区矫治制度;

年8月,市正式在本市普陀区曹杨街道、徐汇区斜土街道、闸北区宝山街道启动社区矫治试点工作;

年12月,市司法局局长缪晓宝在相关会议上作题为《探索开展社区矫治工作的有益实践》的简要汇报;

年1月28日,徐汇区召开社区矫治志愿者协会暨全面推进社区矫治工作动员大会,中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志明出席会议并对徐汇、普陀、闸北三区全面推进社区矫治作了讲话;

年1月29日,市第一批社区矫治工作者培训班结束,并举行结业典礼,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陈旭、市委政法委副秘书长胡燕平、市司法局副局长史秋波、市监狱局副局长邰荀出席典礼并向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有30名监狱管教干警、13名中小学教师和8名街道工作人员参加培训。

社区矫治工作在初具形态,从建章立制、健全机构到理顺关系、开展工作,仅仅用了不到半年的时间,似乎有点儿“蓄谋已久”的味道。那么市当初在决定开展社区矫治试点工作时,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呢?记者为此采访了中共市委政法委副秘书长胡燕平。

“的公安民警任务太重了。”胡燕平开门见山。他认为,当初决定开展社区矫治试点工作主要出于这几方面的考虑:一是市社会变化比较大,加强社会治安的动态管理刻不容缓,需要有一支专门的力量从事社区矫治工作;二是因为监狱是封闭型管理,集中、强制,罪犯处于一种被动状态,而社区矫治则强调对象的主观行为,是开放型管理;而最重要的是,社区矫治是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和预防重新犯罪、建设政治文明的不可或缺的措施。

谈到今后的打算,胡燕平也很有想法。比如争取年底在全市全面推开社区矫治工作、尽快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治工作管理机构和有关协会组织、推动地方立法等等。说起前景,胡燕平很自信。

记者在调查采访过程中,也听到和了解到社区矫治工作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扩大社区矫治的适用问题、如何改革我国现有刑罚制度问题、如何建立专门的非监禁刑罚执行队伍问题以及如何对现有五种社区矫治对象区别教育区别管理问题、如何把对矫治对象的行政奖励转化为司法奖励问题、外省籍罪犯如何处理问题等等。

问题的解决不在一朝一夕。“中国的社区矫治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年就在《青少年犯罪问题》杂志上撰写《我国亟需建立专门的缓刑机构》一文来呼吁建立社区矫治制度的郭建安这样感慨道。

但正如提出“四联单”构想的中共市普陀区真如镇委员会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萧公茂认为的那样:社区矫治工作是地方党委政府与各有关部门以及人民群众的一项共同事业,需要我们大家来努力。

第8篇:社区矫正汇报材料范文

司法行政在政府工作中担负着法治建设的职能,在面临着法治政府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同样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法治政府建设对司法行政工作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司法行政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如何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为法治政府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是面临的又一新的课题。    

凭借大力开展“法治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宾县司法局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法律保障、法律服务三大职能优势,结合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在为民服务上狠下功夫,以实际行动发挥着司法行政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一.领导重视多方联动,实现法律宣传全覆盖。

活动开展以来,局领导班子非常重视,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多次开会研究“法治建设年”活动推进措施。突击编印了《宪法宣传册》和 《“七五”普法丛书》4万册及时发送到各乡镇用于普法宣传;结合“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法治政府建设”、“安全生产月”集中宣传日、“平安宾县”宣传日等主题宣传月(周、日)组织开展法律广场宣传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宣传。协调各乡镇、各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开展部门法律法规宣传和宪法学习活动。

活动启动以来,全县共开展大型法治宣传9场,乡镇、部门开展宪法和部门法宣传44场,发放宣传资料6万余份、悬挂各类宣传条幅130余条、制作展板近百块,现场解答法律咨询550余人次,组织宪法学习讲座、党内法规教育及活动200余场次。使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有效的宣传。

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基础建设加速度。

依托宾县综治中心建立我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筑面积600㎡;依托司法所,加快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站基础设施建设,目前17个乡镇均已建成并开展工作;在全县159个村(社区)设立法律服务工作室,目前已完成71个,其余将于9月底前全部完成;建立159个村(社区)法律顾问群,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久通律师事务所及县内5家律师事务所完成对接,形成法律服务全覆盖。

三.深入基层化解纠纷,实现服务人民零距离。

党的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司法行政系统借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积极组织各乡镇调解组织全面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工作,做到社情民意早掌握、纠纷苗头早控制、矛盾纠纷早调处。共排查调解不稳定因素和各类矛盾纠纷530件,其中排查调解婚姻家庭纠纷108件、邻里纠纷202件、山林土地纠纷153件,调处成功505件,调处成功率达95%以上。防止民转刑案件5件,5人;防止群体性上访案件5起,42人。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四.规范文件简化程序,实现行政审批高效能。

依法制定规范性、政策性文件,通过多次梳理汇总我局共保留行政权力5项,梳理汇总公共服务事项2大项,包括办理公证事项(含29个子项)和法律援助事项。明确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事项,理清了省、市、县层级责任边界,并划分部门之间责任事项。进一步优化司法行政公共服务事项运行程序,简化办事环节,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审核(批)流程和缩短办理时限;建立健全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强化法律服务行业的自觉、自律。

第9篇:社区矫正汇报材料范文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范围和适用对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适用对象为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以上五种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后,统称为“社区服刑人员”。

二、社区矫正工作步骤

社区矫正分准备动员、全面实施、进入正常管理程序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准备动员阶段(至4月底)

1、按照上级要求成立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市司法局增设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

2、制订下发《*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

3、召开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成员会议;

4、召开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

5、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试点;

6、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资料准备;

7、组织接收*机关移交社区矫正对象档案;

8、举行试点乡镇(街道)社区矫正交接仪式,组织其他乡镇(街道)司法所人员进行观摩;

9、组织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受社区矫正业务培训。

(二)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5月—6月)

1、各乡镇(街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明确工作内容、落实要求和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配备工作设施(专用电脑、数码相机、扫描仪);

2、组织司法所人员到兄弟单位参观学习;

3、指导各司法所进一步核对社区服刑人员,确定列入交接的服刑人员名单;

4、司法所会同*派出所对确定列入交接社区服刑人员组织首次谈话,宣告、告知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并提出要求;按照规范格式要求制作首次谈话笔录,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确定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

5、建立社区矫正帮教工作志愿者队伍,并对志愿者进行培训,颁发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聘书;

6、建立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确定劳动内容,与劳动基地签定协议书;

7、逐一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并与结对帮教志愿者和监护人沟通情况,确定个性化方案;

8、准备社区矫正责任书和交接仪式有关材料;

9、举行交接仪式;

10、组织好首次社区服刑人员政治理论学习;

11、组织好首次社区服刑人员社会公益劳动;

12、组织好首次社区服刑人员定期考核和讲评工作。

(三)进入正常管理程序阶段(7月一8月)

1、建立健全和完善社区服刑人员档案;

2、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专项检查,做好查漏补缺工作;

3、健全工作制度和与有关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制度;

4、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人;

5、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有关具体困难;

6、做好实施阶段工作总结,提出今后工作措施;

7、接受和参加*市局组织的对口检查,对被查单位作出评估;8、查漏补缺,总结通报。

以上三个工作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的《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修订)》浙司[20*]100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区矫正的衔接

1、市*局及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将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副本移交给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送达各相关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

2、人民法院对构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剥夺政治权利或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应及时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对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被告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将《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连同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余刑1年以上的,由*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管理机关收监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不足1年的,交看守所执行。

4、人民法院对在押的服刑罪犯裁定假释后,应及时将裁定书副本送达提请假释的监狱管理机关或*机关;押犯所在的监狱或*机关看守所,在办理释放手续时,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

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假释裁定书副本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5、监狱管理机关或*机关对在押的服刑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应在5日内将审批表副本一式4份送达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或*机关看守所;押犯单位在办理出监(所)手续时,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审批表副本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6、监狱或*机关看守所对刑满释放后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办理释放手续的同时,应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7、上述条款中涉及监狱等上级部门按上级社区矫正委员会的规定办理。

8、市司法局、市*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机关看守所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在3日内分别转送给相关司法所、*派出所。

9、社区矫正对象回社区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应当立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

10、对户籍地与长期居住地不一致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按照《关于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

3、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督促、检查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16小时)。

4、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势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乡镇(街道)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以市为单位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

5、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6、符合试学条件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部门应当选择适当的学校安排其试学。

7、司法所应当会同*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劳动改造等情况,每季对其进行—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并将有关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年(季)度考核表》,存入社区矫正对象档案。

8、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

(三)社区矫正的解除

1、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司法所应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并会同*派出所召开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上报市司法局和市*局。其中,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期满鉴定情况,由市*局通报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关押监狱和看守所。

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派出所向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社区矫正。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解除管制通知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由当地*机关签发。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收押的监狱、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会同*派出所提出意见,经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送市*局审核。其中保外就医的,由市*局通知其原收押监狱、看守所收监(所)执行;因其他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市*局提请该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的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同时,将有关的审查、审核意见和该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表等有关材料分别抄送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管理机关、*机关和原收押监狱、看守所。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四、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市、乡镇(街道)社区矫正组织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

市、乡镇(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同时,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

(三)建档统计制度

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市司法局和各司法所要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

市、乡镇(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市司法局每年组织一次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培训,乡镇(街道)每年也要组织一次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五)监督检查制度

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行政机关、*机关的社区矫正执行情况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上述机关调阅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资料,可以向上述机关了解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可以找社区矫正对象谈话。司法行政机关、*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应予以配合。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需要收监执行的,可以向市*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向原收押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人民法

院提出检察建议。在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监督的同时,社区矫正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要积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上级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检查,要通过设立举报箱、投诉电话等多种形式认真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处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确保公平、公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