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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精选(九篇)

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

第1篇: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文件,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和监督。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日常报到、汇报、请销假等,进一步规范电话汇报制度,加强电话联系沟通,以便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最新动态。坚持按相关规定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中教育活动,坚持周汇报、月报到制度,用心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在坚持遵守制度规定的同时,根据矫正对象的不一样状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例如公益劳动和每月的交思想汇报表,如有个别矫正对象有特殊状况未及时来,能够根据具体状况个别思考,在给予机会的同时,也能从另一方面强化改造的思想。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采取培训、讲座、参观、参加社会活动等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认罪悔罪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状况的考核制度。尤其抓好矫正对象的入矫时教育,这样能为以后的矫正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继续广泛搜集各方面信息资料,帮忙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带给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为贴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带给最低生活保障,为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其他问题带给指导和帮忙。目前招聘信息很多,但是没有工作的矫正对象也很多,平时继续多多观察留心,有招聘信息的及时通知没有工作的矫正对象,即使他们没有找到工作,也会心存感激,也会为以后的矫正工作埋下好的伏笔。

第2篇: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家司法改革精神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国家现行法律框架内,探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通过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构建刑罚执行“社会化模式”。形成一个党政领导下的各方协同配合、科学有效的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建立一支专业人员和群众力量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营造一个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的良好氛围和环境。不断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平安石门”、“和谐石门”建设。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部门职能

1、综治办负责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履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协调、考核等职能。

2、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社会力量,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思想汇报、考核奖惩、监督考察等。

3、派出所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所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违规、违法、违纪等情况的矫正对象。

4、结合本镇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引导矫正对象积极向上,服从矫正,为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分准备、实施、规范运作、总结完善四个阶段,时间为天(月日——月日)

(一)准备阶段(月日——月日)

1、成立机构:(1)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综治办主任为副组长,镇综治办、司法所、共青团、妇联等职能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镇综治办主任为主任,司法助理员工为副主任。镇综治办、司法所人员及驻石门片民警为矫正办公室成员。(具体名单附后)(2)各驻、联村干部、村委主任、村治调员为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人。

2、落实人员、财物:镇设立社区矫正办公室和矫正宣告室、矫正谈话室、矫正对象集体学习室。按:的设立专职工作人员。长台派出所确定一名联络员。各行政村设立矫正志愿者队伍。逐步完善办公硬件和软件(电脑、打印机、牌子、印章、档案柜等各种办公用品,制定完善各类职责制度流程,规范制度上墙)。按规定标准落实矫正经费。

3、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采用多种渠道向本镇广大群众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发动和组织他们支持和参与矫正工作,并监督矫正对象的行为和表现。

4、调查摸底:对石门辖区内所有矫正对象进行排查摸底,掌握每个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并把摸底情况及时汇总市矫正办。

5、落实各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和具体做法。

(二)实施阶段(月日——月日)

1、召开动员培训会议;

2、做好矫正对象交接工作: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核实矫正对象,协调交接事宜;由派出所负责做好矫正对象的一人一档工作,及时查漏补缺,完善资料,做到档案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做好移交的准备工作;双方根据前期的准备工作情况确定集中举行矫正对象交接仪式。

3、针对犯罪类型、罪犯属性、身体状况、认罪态度等不同情况,分别建档立卡、制定个案。实行分类管理、区别教育,提高改造成效。

4、对每个矫正对象建立和实行“”措施,成立监管小组,由镇矫正小组成员、辖区民警、驻联村干部、村治调员和矫正对象的近亲属组成的监管小组。

5、开展矫正对象集中公益劳动基地建设。

(三)规范运作阶段(月日——月日)

1、制定完善各类日常管理制度(矫正对象报到、宣告、汇报、学习、劳动、请销假、会客、迁居、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

2、组织矫正工作人员(含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3、解决走访矫正对象过程中发现的就业、就学、生活、维权等

4、组织矫正对象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学习教育、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和请销假、会客、迁居等监督(集中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次,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个工作日,日常报到、思想汇报、上门走访一般一个月一次,每月开展一次考核评议。这些活动可集中,也可以社区为单位分片开展)。并把学习教育、劳动的态度、表现记入矫正对象的档案,作为矫正对象奖惩的总体评定内容。

5、按照《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抓好奖惩考核和通报。

(四)总结完善阶段(月日——月日)

1、总结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向上级社区矫正机构汇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循环工作机制,巩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2、收集整理好资料,迎接市社区矫正机构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社区矫正,做好非禁监刑罚的执行工作,有利于家庭邻里和睦、社会和谐和国家文明进步,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镇各级党组织和社会团体都要参加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协调、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第3篇: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探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整合并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一步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力度,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建设“和谐高塘”、“法治高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

社区进行矫正人员,所判刑罚得到有效执行,确保不失控、不漏管,力争无一人重新犯罪,确保社会稳定。

(二)工作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

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忙他们认罪悔罪,弃恶从善,逐步成为守法公民。

3、帮忙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主要工作措施

1、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利用橱窗、会议、活动等形式宣传社区矫正相关知识。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未经矫正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不得向新闻媒体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和文章。

2、建立完善社区矫正队伍。建立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司法所人员和社区民警组成。社区矫正志愿者主要由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大专院校的教师、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组成。

3、认真开展矫正日常工作。日常矫正工作主要由工作者和志愿者承担。司法所对各村开展日常矫正工作进行指导。

司法所负责每个月与矫正对象谈话一次,每星期记录一次矫正对象电话通话资料。适时安排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不定期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的录入工作。

第4篇: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一、规范运作,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1、加强组织建设,组建高素质的工作队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机构,镇、村两级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乡镇区划调整后,及时做相应变动,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提高运行质量和工作效率。组建以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牵头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各村村民主任为社区矫正监督人,治保民调主任为社区矫正自愿者的监管工作队伍,做到工作有人管、有人问,把具体工作落到实处。

2、提供经费保障,确保矫正工作有保证。

针当前社区工作的实际,今年年初,党委、政府在镇财政吃紧的情况下,优先安排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在政法专项资金中安排1万元,[文章来源于=大=秘=书=网=站-帮您找文章,12小时内解决您的文章需求]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在办公用房紧张的情况下,为社区矫正办公室安排了集中教育室、谈话室、办公室,并配备办公桌椅、文件橱等办公设施。以上种种措施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运作。

3、完善规章制度,确保工作出成效。

管理出成效,为及时准确掌握矫正对象思想动向、行踪,我们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以便贯彻执行。借助民主法制示范村建设的东风,要求各村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各项规章制度与民主法制示范村建设的其他上墙资料一起制作。

二、周密部署,确保矫正工作衔接到位。

本着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社区矫正交接工作有序进行。在今年5月24日,我们在新镇大楼,组织了一次集中交接仪式,在交接仪式上,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对矫正工作者、矫正对象作了题为“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题讲话,提出人员、责任、要求三到位。1、人员到位。派出所将社区矫正对象、工作资料移交到位。2、责任到位。派出所将矫正对象移交后,责任不能完全移交,仍然对矫正对象进行长效管理。司法所接收矫正对象后,分片定人包干,确保交接后矫正对象无重新违法犯罪现象。村要具体做到①监督责任,对社区矫正对象行为、思想动向进行监督,以及对其来访客人进行监督。②劳动监督,确保每月8小时公益劳动监督到位③外出监督,矫正对象一旦外出,要对其履行外出监督,查清外出目的地,时间,是否经镇矫正办公室批准。3、要求到位。矫正对象每周一向镇矫正办公室电话汇报,每月10日进行书面汇报,同时参加集中教育、集中公益劳动。矫正对象离开本镇一天以上或离开本市要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社区矫正交接仪式共有7项议程:1、由派出所所长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点名。点到人员起立应到。2、由镇社区矫正办公室主任、司法所长对社区矫正人员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并向矫正对象宣读相关规定和制度。3、矫正对象依次上台向镇社区矫正办公室主任递交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4、正式移交社区矫正对象,接收移交清册。5、镇社区矫正办公室主任与矫正对象监督人、矫正对象签定矫正监督协议书。6、由派出所指导员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集中教育。7、由镇党委政法委副书记、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社区矫正工作以及矫正对象提要求。

整个仪式有条不紊的举行,在集中交接11名矫正对象后,我们又根据我镇具体情况,对原郭村片矫正对象,进行了分散交接,成熟一个交接一个,现已交接了3名矫正对象。

三、积极创新,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新思路

1、编印社区矫正工作对象入矫手册。针对社区矫正对象,我们编印了一本入矫手册,在每个矫正对象报到时统一发放。手册内容包含①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相关规定;②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③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④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⑤注意事项;⑥镇社区矫正办公室联系地址、电话。向矫正对象宣传相关规定,约束其行为。并将入矫手册列入集中教育的教材之中。

2、集中与分散结合,抓好公益劳动。对于矫正对象 来说,他们要通过生产动,维持正常的生活,还要参加公益劳动,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为此,我们对公益劳动作了一定调整。即集中与分散结合。在每月10日,安排集中学习后,再组织4个小时的集中公益劳动,其余8小时的公益劳动则委托矫正对象所在村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劳动时间,并出具相关手续到镇矫正办公室确认,同时严格规定不得以资代劳,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中的不足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新的概念,有着一个探索的过程,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工作中也存在一定的不足,特别是对于剥权的矫正对象,管理难度大,请示、汇报不及时,外出不请假,不参加公益劳动现象普遍存在,又无强制性措施,对监管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对于下一步工作打算:1、我们将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新途径、新方法。对于未交接的对象,根据具体情况,尽快完善,成熟一个交接一个。2、根据分级原则,对于Ⅱ类矫正对象,尽快建立眼线,完善监管网络。

以上汇报,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第5篇: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全面试行,许多方面还处于探索之中,特别是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还面临一系列困惑和问题。本文通过对济南某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旨在总结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有益经验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一、c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概况

(一)c司法所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c司法所坚持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了以司法所工作者为核心,其他机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辅助、社会志愿者补充的“四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1.专业矫正人员为核心。司法所专业矫正人员2人,在矫正工作中处于核心位置,全面负责辖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扶工作,对矫正人员各方面表现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同时负责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治工作。

2.其他机关、部门配合。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积极取得公安机关的配合,依托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加强对矫正人员的监督考察,对违反监管或重新犯罪的矫正人员,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协调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帮助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矫正人员向民政部门申请列入城乡低保范围,争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矫正人员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帮助推荐就业。

3.社区居委会辅助。司法所依托辖区社区居委会,将部分矫正工作下移,在居委会的辅助下,共同完成对本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司法所解决矫正人员的思想、生活问题。

4.社会志愿者补充。司法所吸纳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组成社会志愿者队伍。通过开展各种专业辅导、咨询,参与到对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之中,推动矫正人员的积极转变。

(二)c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1.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司法所认真开展适用前调查评估,严把社区矫正“入口关”。通过走访被告人、罪犯家庭、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同事(同学)、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等单位和个人,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全面分析调查材料,对于被告人、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是否可以适用社区矫正进行全面分析,把不适于社区矫正的人员及时反馈给相关机关,从源头上避免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情况的发生。避免了社会可能遭受到危害性,从而有效地提高了社区矫正质量,提高了社会安全性。

2.交付、接收,建档管理。司法所密切与法院、监狱的工作衔接,做好接收的各项工作。做到及时接收社区矫正人员,组织宣告;根据矫正人员的实际情况、人身危险系数,划分a、b、c三类人员,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为矫正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做到档案盒、档案内容、格式、材料放置顺序、案卷装订规范统一,档案内容详实,每份档案都包含社区矫正人员考察表、矫正方案、思想汇报、阶段考核奖惩材料、鉴定材料等。

3.矫正实施。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性,司法所以“三个结合”的工作方式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三项工作任务。

第一,坚持监管和帮扶相结合。一方面,对矫正人员严格监管,要求矫正人员定期报告;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在特殊时段、重大活动期间加大这种跟踪监管。另一方面,对于各方面有困难的矫正人员积极帮困扶助,通过解决矫正人员的实际困难,激发他们认真矫正的积极性。

第二,坚持理论教育与实践活动相结合。司法所不定期召开法制教育、人生观教育等各种课堂教育,同时,组织矫正人员参与各种实践活动,如组织矫正人员到交通要道帮助维持交通秩序、帮助罪犯与受害人之间建立一对一的帮扶、谈心活动等。

第三,坚持专门矫正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司法所在依靠自身力量的同时,积极与矫正人员的家人、朋友、单位、学校建立密切的联系,通过与他们签订协议书等方式,促使他们参与到矫正过程中,通过这种至亲的教育力,极大的促进了矫正人员自觉自愿矫正犯罪心理,不再重新犯罪。

4.解除矫正。矫正期满,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工作。

二、c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所执法权缺失与自身资源匮乏

1.执法权缺失,难以实现社区矫正的监管职能。在实际工作中,c司法所会面对一些“棘手”的矫正人员,他们在“司法所没有执法权”的思想下,无视司法所监管,出现不及时报到,不服从管理、不汇报工作等现象,对于这类矫正人员,作为有责无权的司法所只能运用说服、教育等柔性的手段进行教育,即便是给予其警告,威慑力也不足。而具有法定执法权的公安机关只是监管的“配角”,这种角色定位使他们的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工作没有主动性,双方的合作远未达到理想的状态。

2.自身资源匮乏,难以适应繁杂的矫正工作。c司法所辖区面积大,矫正人员逐年增加,但司法所的人员编制始终是2人,工作人员每天疲于完成对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扶安置任务,完成上级司法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众多工作,管理事务多头,很难持续跟踪和全面落实对特定对象的监管、教育、帮扶,工作难以做细、做深。

(二)社会参与力量不足

1.社区居委会发展滞后。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社区居委会,是距离矫正人员最近的组织,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落脚点。将社区矫正工作和居委会工作竞合,充分发挥居委会的作用,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独有的特色,将部分矫正工作下移至居委会,可在很大程度上将社会矫正工作做实、做深、做真,也可有效地缓解司法所人员不足的困难。但是目前社区居委会发展滞后严重影响了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

2.社会工作者队伍缺位。社会工作者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能为社区矫正提供专业服务的专门人员,他们的的角色定位和专业性容易与矫正人员沟通、交流,容易走入矫正人员内心世界,以“春风化雨”的方式完成对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因此,他们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但是目前司法所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者队伍缺位。

3.社会志愿者队伍作用发挥有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会志愿者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补充力量,司法所要积极组建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三)社区矫正实施效率、深度不足

1.监管手段陈旧,效率不高。目前,c司法所对矫正人员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定期汇报、实地调查、通讯联系等传统手段和方式进行,这种“人盯人”的传统方式耗费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监管力度并不强。随着矫正人员的不断增加,这种传统的监管手段越来越难以适应发展需要。

2.教育矫正工作力度不足。对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进行矫正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是促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对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矫正,可从根源上矫正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习惯。

从c司法所工作运行来看,教育矫正工作力度不足,矫正效果难以深入。表现为:第一,存在重监管、轻矫正的现象。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大部分工作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对矫正人员的监管和帮扶上,而对矫正工作投入明显不足。第二,教育矫正方式针对性不强。c司法所矫正人员差异较大,有小学没毕业的,有知识分子,有高官、有市井之徒,每个人的价值观、人生观有很大的差别,现有的矫正方式主要是组织讲座、报告,听汇报、交流,公益劳动等,以这些方式对他们进行教育矫正,难以达到理想状态。第三,缺乏对矫正人员的心理矫正。由于相关专业知识欠缺、心理矫正资源不足等原因,c司法所没有对矫正人员的犯罪心理进行专业的心理矫正。

三、完善建议

1.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我国应该结合多年来我国开展社区矫正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尽快制定一部《社区矫正法》,从法律层面对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主体、适用范围、条件、程序以及各机关之间职责、相互间的协调等作出明确规定,畅通各部门衔接渠道,统一社区矫正执行机关,解决矫正双主体问题,明确执法权归属,解决目前司法所社区矫正的执法困惑问题,为司法所监管任务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为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发展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第6篇: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及《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学习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工作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教育学习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中教育

(一)教育资源与教育内容

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要充分挖掘社区资源,利用公共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建立集中教育基地。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要组织协调其他职能部门或单位,借用其他教育性资源,为街镇司法所(科)开展集中教育创造条件。

集中教育一般以街镇为单位开展,个别情况可以由区县司法局统一组织。街镇司法所(科)要充分利用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指导手册、文件资料汇编等有关资料,充分发挥本地区的资源优势,结合本地区情况,开展集中教育学习。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制教育。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等各类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等工作规定的学习。

对缓刑、管制人员应当注重《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制教育,强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工作性质,增强在刑意识;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应侧重社区矫正工作规定教育和实用民事法律教育,增强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

2、思想道德教育。包括公民道德教育、家庭、社会伦理讲座、良好生活观念养成、励志教育等。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年龄层次、家庭背景、罪错案由的具体情况,有侧重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3、社会保障政策教育。包括劳动就业政策、民政救助救济政策等。对有就业援助或帮困扶助等特殊需求的人员应该进行社会保障政策教育。

4、心理健康教育。包括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小组活动、心理量表测试等。心理健康教育应占到全年教育内容的40%以上,社区服刑人员均应接受系统完整的心理健康普及教育。

5、文化素质教育。包括各类知识普及讲座、文化知识辅导等。特别是对一些年纪较轻、文化程度低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增加文化知识补习教育。

6、其它动态教育。包括集中教育的效果讲评、定期公益劳动讲评、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情况通报、典型实例讲评、警示教育、社区服刑人员专题座谈会等。

集中教育主要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共性问题,教育内容应当具有普遍性和系统性,提倡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需求的人员设计不同的分类教育内容。

(二)组织实施

1、制定计划

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教育计划,教育计划应当系统、周密、全面,项目包括教育主题、每次教育参加的社区服刑人员类别、组织形式和教育时间。

街镇司法所(科)应当根据区县司法局的工作计划制定本街镇的实施计划并报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备案。

2、组织落实

街镇司法所(科)根据教育计划,严格按照《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集中教育。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每月进行一次集中教育;缓刑、管制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集中教育。每次集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街镇司法所(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教育计划的范围内调整教育内容。注重教育内容的多样化,要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行为科学等学科知识和方法开展集中教育。提倡教育形式的多样化,可采用授课、座谈、讨论、咨询、参观等多种教育形式,增强教育效果。

3、督促管理

街镇司法所(科)应当认真组织落实,督促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区县司法局组织人数众多、规模较大的集中教育时,应当事先做好预防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社区服刑人员因客观原因缺席集中教育的,应当以书面请假的形式,报街镇司法所(科)批准,并通过个别教育等形式进行补课教育;因主观原因不参加集中教育的,要开展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无故缺席集中教育并不愿补课的,应当予以警告处分并进行训诫教育,经教育仍不改过,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规定的,应及时提请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予以处置。

(三)效果评定

街镇司法所(科)应当认真做好集中教育学习记录,重点记录教育主题和内容,并通过个别教育和审阅社区服刑人员情况汇报等形式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反映。

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教育的效果评定。通过问卷测试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集中教育的内容、形式、效果进行总结和评定,避免集中教育流于形式。

二、个别教育

(一)组织实施

在街镇司法所(科)的指导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或社工依据《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矫正期限,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表现,分阶段地开展个别教育。

1、矫正开始阶段: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宣告后的3个月

⑴教育目的: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罪错案由、文化程度、生活工作经历、家庭、社交等基本情况,基本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个性特征、心理状况等情况,告知社区矫正的性质、概念、任务、适用范围等,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

⑵教育内容:宣告教育及矫正工作有关规定学习。包括:

认罪服法教育。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案由、刑罚种类及矫正期限,引导其正确认识所犯罪错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在刑意识。

社区矫正告知教育。依据分类矫正的有关规定,告知集中教育、个别教育、情况汇报、公益劳动的规定和要求,强调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销假有关规定和要求,告知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日常行为奖惩和司法奖惩的规定及实施办法等。

心理健康教育。通过心理量表测试,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调节心理状态,重点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渡过回归社会的心理适应阶段。

2、矫正中间阶段:矫正的第4个月至矫正期满前1个月

⑴教育目的: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行为,增强公民道德意识,提高心理健康水平,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⑵教育内容: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接受宣告教育的情况、社区矫正的日常表现、思想行为的变化轨迹以及工作、生活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包括:

法制教育。教育社区服刑人员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律意识和观念,帮助解决实际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思想文化教育。向社区服刑人员传递健康的思想文化信息,逐步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文化水平,纠正社区服刑人员不良的价值观念;及时沟通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正确处理社区服刑人员工作、家庭生活上的矛盾,妥善解决工作生活上遇到的突发事情;引导他们维系良好的人际关系,逐步形成正常的社交环境;对文化程度低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文化补习。

行为矫正教育。针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表现和行为举止,注重改变不良的语言表达方式和行为特征,引导社区服刑人员运用正确的语言和行为待人接物,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培养正常、健康的社会交往能力。

心理辅导。根据心理量表的测试结果,在心理咨询师的指导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辅助工作;听取对象对参加心理健康讲座的效果和反映,必要时,配合心理咨询师志愿者开展定期的心理咨询活动。

3、矫正期满阶段:社区服刑人员结束矫正前1个月

⑴教育目的:辅导社区服刑人员做好自我鉴定;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自我鉴定,教育、引导社区服刑人员增强法制观念和公民社会责任意识,做合格的社区公民;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评价。

⑵教育内容:

期满总结教育。辅导社区服刑人员回顾、总结接受社区矫正以来的思想转变、矫正表现、矫正效果等情况。

思想教育。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后的打算,劝诫并勉励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正确处理家庭、社交等各种社会关系。

心理辅导。通过期满前心理量表的测试,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初期和结束时的心理变化情况,辅导社区服刑人员做好正式回归社会的心理准备工作。

安置帮教工作衔接。对于社区矫正期满后转为安置帮教对象的社区服刑人员,告知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及相关工作内容,引导社区服刑人员正确认识安置帮教工作,为继续开展帮教活动做准备。

(二)教育方式及要求

1、教育方式

个别教育主要是通过个别谈话、家庭走访等形式来进行,特殊情况下,如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期间,可通过电话方式开展个别教育。

个别教育主要解决对象的个性问题。要针对对象的年龄、罪错、矫正类别及不同矫正阶段,开展个别教育;要结合集中教育的内容开展个别教育,巩固集中教育的成果。个别教育要有连贯性,整个矫正期内的个别教育要清晰、全面、客观地反映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全过程。

2、教育要求

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开展个别教育。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人员每月进行不少于1次的个别教育;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每月进行不少于2次的个别教育。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矫正的前3个月内,每周进行1次个别教育。

对家庭发生变故、身患重病、生活出现困难、有自杀倾向、发生矛盾纠纷、有报复社会或他人的言论和苗子、社会交往异常等特殊需求或特殊情况的对象,结合个性化教育矫正工作的开展,应当增加个别教育的次数。

个别教育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小时。社工应当做好个别教育记录,包括教育主题、教育内容、拟采取的工作措施、教育效果初步分析等。

3、督促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接受个别教育的情况是日常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连续2次无故不接受个别教育的,应当予以警告并进行训诫教育,经教育仍不改过,严重违法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规定的,应及时提请公安机关和审批机关予以处置。

二、工作要求

1、充分认识教育学习的重要性,确保工作落实。

教育学习贯穿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的全过程,也是实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教育学习的重要性,确保教育学习工作的落实。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街镇司法所(科)开展教育学习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街镇司法所(科)和社工要明确工作职责,认真负责,切实做好教育学习的组织开展、情况记录和归档等各环节工作。

第7篇: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当前,我们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叠加、刑事犯罪高发的特殊时期,一些社会结构性、发展性、深层次矛盾不断显现,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不安定、不确定因素呈增多趋势,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稳定的压力不断加大。组织开展“三项排查”工作,是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积极整合各方面力量,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长治久安的本质要求。各司法所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三项排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突出问题和苗头隐患,根本整治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管控高危重点人群,大力强化社会管理,切实解决综治和平安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安建设成果,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打牢坚实基础。

二、明确排点,落实工作任务

(一)全面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大排查、大化解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各司法所每月要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分析统计并汇总上报。

排查化解的重点是:1、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特别是易于激化、可能酿成,以及易于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突出矛盾;因征地拆迁改造引发的经济补偿、人员安置、工程施工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企业关停倒闭、裁减人员等原因引发的群体性劳资、债务、就业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矛盾纠纷;环境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可能引发赴省进京上访的矛盾纠纷等。2、有可能形成的苗头隐患、突发性事件等。

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一是要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的作用,利用区、街道、社区三级调解网络和矛盾纠纷联排、联防、联调机制,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走访群众,逐个社区、逐个单位进行摸排,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社会矛盾纠纷情况。二是要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和隐患分类梳理,逐一登记建档,把化解工作职责落实到基层和社区,落实到具体责任人,限期解决问题。对重大、复杂、疑难、可能酿成的矛盾纠纷,要集中力量调处解决。对于短期内难以彻底化解的,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同时要逐一落实措施,防止激化升级。三是要切实加强区、街道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医患、拆迁、劳资等专业化调处机构建设,进一步明确纠纷调处中心职责,规范调解程序,提高调解能力,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考核奖惩,着力提升调处化解工作整体水平。

(二)大力开展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各司法所要积极配合,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三)全面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大排查、大管控措施,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发生

各司法所要将掌握的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排查管控情况,每月排查梳理并汇总上报。

排查管控的重点是: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中可能违法犯罪的人员,以及其他可能铤而走险的人员。

在刑释解教人员排查中,对排查出来的有现实危害的重点人员,要逐一纳入视线,建立常态化管控机制,严格管控责任,严密管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脱管漏控,消除现实危害。要强化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报到谈话、思想汇报、家庭走访、学习教育、评议考核等日常管理措施,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三项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三项排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排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迅速启动工作。各司法所,要结合春节期间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查、走访工作,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登记造册,对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第8篇: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一、县法院衔接工作职责

(一)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对其进行接受社区矫正教育,责令其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告知其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矫正对象系未成年人的,应指定其监护人陪同办理登记手续。

(二)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将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书及材料抄送县社区矫正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矫正办)。

(三)收到关于矫正对象的撤销缓刑(假释、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后,及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作出裁(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定书分别抄送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和县矫正办。

(四)对本辖区内的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回访和随访,考察其刑罚执行情况,并向县矫正办提出工作建议或共同制定和落实帮教措施。

二、县检察院衔接工作职责

(—)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建立与县矫正办定期联系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监外执行定期检察,对交付执行、监管活动,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工作环节和矫正各项措施落实的监督检察。

(二)发现县法院没有按照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有关机关的,或者监狱、看守所没有按规定将矫正对象和有关法律文书交付县矫正办的,或者公安局没有按照规定落实有关措施的,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去向不明的,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对于提出的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有关机关不采纳纠正的,报告上一级检察院。

(三)对矫正对象能认真改造、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有立功表现的;或者不思悔改、抗拒改造、有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建议矫正对象所在地的司法所和派出所按法定程序给予相应司法奖惩。

(四)认真审核矫正对象的司法奖惩建议材料,如发现建议不当或有违法情形时,依法向县公安局和县矫正办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及时予以纠正。

(五)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拟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认为有必要的,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县矫正办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合社区矫正开展调查评估,并在开庭审理时通知县矫正办派人参加旁听。

三、县公安局衔接工作职责

(一)派出所与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制度,确定一名所领导担任联系人,负责与当地司法所的联系与协调,共同做好辖区内的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二)收到监狱、外地法院和看守所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在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原件或复印件盖章签字后转递县矫正办。

(三)派出所在办理矫正对象相关手续时,应当询问矫正对象是否已到执行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对未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的,应责令其及时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在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司法所。

(四)派出所要做好辖区内矫正对象的摸底核实工作,对没有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脱管、漏管、去向不明的矫正对象负责进行查找。

(五)县公安局对在执行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矫正对象,应根据县矫正办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依法予以相应的治安处罚;发现矫正对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调查取证,依法予以打击。

矫正对象被处治安处罚和被收监的,要及时通报县检察院和县矫正办。

(六)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矫正对象,应根据县矫正办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提出减刑建议,及时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七)矫正对象外出(指县外。下同)时间在4天以上的,司法所会同派出所审核后,由派出所报县公安局审批。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须办理续假手续。

县公安局须在5日内对请假事宜作出批复。

(八)及时审批矫正期满对象解除矫正鉴定表,应在7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将鉴定表送回县矫正办。

四、司法行政机关衔接工作职责

(一)县矫正办对县法院、县公安局和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经核对确认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送交回执。对送达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不齐备的,应及时与相关单位协调联系,补齐所缺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后及时送交回执。

(二)县矫正办在收到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送达矫正对象执行地司法所,并指导和帮助司法所制定矫正方案。

(三)司法所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报到手续时,应指定专人指导其如实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司法所在矫正对象接收过程中,对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已送达,而矫正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的,应设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联系仍无法确定其下落的,应及时通报派出所。对于矫正对象已到司法所报到登记,而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尚未送达的,司法所应先行接收及时开展矫正工作。

(五)司法所负责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等日常监管台帐的建档工作。法律文书均由司法所收集归档,每月向派出所提供社区矫正名单及报表。派出所不另行建档,如需调阅相关档案,司法所应予以配合。

(六)全面客观地考察矫正对象遵纪守法、认罪态度、学习劳动等方面的情况。矫正对象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县矫正办按规定提出书面意见,转递相关材料。

(七)审批时间在3天(含3天)以下的假期,审批后报派出所备案。外出就学一年审批一次,督促请假人在校期间,每月书面汇报一次;放假期间,假期开始5天内,必须到司法所当面汇报,以后每半月当面汇报一次。审批因奔丧、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的请假,可在请假人填写请假表并留下联系地址、电话后批准外出,假期后督促请假人按规定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八)司法所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天,督促其作出书面总结,并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考核评议,期满前20天将书面鉴定送辖区派出所审签,期满前15天送县司法局审查,期满前10天送县公安局审核。

(九)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次日,司法所应当向本人宣告,并发给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同时,向矫正对象所在的村(居、社区)组织、单位和志愿者通报。禁止提前宣告“解矫”,也不得随意延时“解矫”。

(十)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矫正办要及时通报县检察机关、原判法院或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县矫正办每月向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抄送矫正对象名册、报表及各类简报,及时通报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程,以便互相配合,做好工作。

五、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

(一)社区矫正—般以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为执行地,由其户籍所在地司法所负责接收,实施矫正。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时,以其常住地为执行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配合并协助常住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

(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部门要履行职能相互配合,督促矫正对象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法律文书到执行地司法所办理手续,接受社区矫正。

六、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

1、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当制作、留存签到表,由矫正对象签字;给矫正对象制发签到卡,由矫正办工作人员签字,作为矫正对象每次参加学习、汇报和公益劳动的依据。

2、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司法所报到,进行口头思想汇报并递交思想汇报的书面材料。经批准外出务工、就学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用书面汇报的形式进行,但内容、次数不能减少。

3、矫正对象外出必须请假,一次请假最长为三个月。假期结束后必须到司法所销假。一般不准许被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外出。

4、矫正对象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迁居,需要变更矫正执行地的:在本县范围内变更的,由原执行地派出所会同司法所签署意见,经县矫正办审核后,报县公安局批准,并抄报原判法院和原执行地检察院备案;跨县变更的,经市矫正办、市公安局审核后,迁出地派出所和司法所应在5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副本(或复印件)、社区矫正对象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转递迁入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和矫正办。

外地矫正对象迁入我县的,县公安局和矫正办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在5天内转送相关派出所和司法所。

5、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严管”或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直至原判决(裁定、决定)机关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第一次未向司法所报到的,由司法所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二次未报到或年累计三次未报到的,由司法所将其列入“严管”;连续三次未报到,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所报告派出所,给予治安处罚。被判处(裁定)缓刑、假释的矫正对象,治安处罚后仍不报到的,或有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县矫正办向县公安局通报后,由县公安局提请原判(裁)机关依法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

6、社区矫正志愿者要督促矫正对象接受管理,改过自新,每季度向司法所汇报矫正对象表现及管理教育情况。

7、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矫正对象,由县矫正办告知原执行(决定)机关,按规定予以收监。

七、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

1、各司法所必须组织矫正对象进行至少每季一次的公益劳动,做好公益劳动的登记和考核。矫正对象必须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

第9篇: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在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职能,积极探索和创新工作方法,稳步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一)成立机构,落实责任。__年,成立了由县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司法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财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司法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工作由司法局基层科负责。在各乡(镇)相应设立了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及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并明确具体工作由司法所负责。在村(社区)级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站,与村综治维稳站合署办公。从而初步建成了有战斗力的工作队伍,为抓好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建立制度,规范运作。作为社区矫正办,司法局切实履行职能,__年转发了《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云南省社区矫正衔接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加强对各乡镇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的业务指导,把社区矫正纳入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内容,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健全各类制度,抓好落实。一是检查制度。每季度对矫正对象个人

档案检查一次,做出评估,对存在的问题予以补正。二是回访制度。对解除矫正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检验工作成效,总结有规律性的做法,指导工作。三是汇报制度。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向司法所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做好适时帮教。四是定期召开例会制度。由乡综治维稳委牵头,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把社区矫正纳入平安创建和综治维稳内容抓落实。五是执行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片民警、村组干部、亲朋好友、家属五位一体的帮教措施,认真抓好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管理。除此之外,还建立了学习、公益劳动、迁居、请销假、帮扶解困等制度,从而使社区矫正步入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三)加强协调,强化保障。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近两年的工作中,县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创新,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各家各负其责,司法部门具体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一是政法各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切实摸清底数。二是建立数据库加强管理。由社区矫正科牵头,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进由行详细登记,将有关资料全部录入微机,加强对各乡镇的业务指导,实行动态监控管理。三是强化保障。按照上级部门关于加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要求,竭力改善司法所办公条件,截止目前,已完成8个司法所的业务用房建设,__年司法局又多方筹措资金,为十个乡镇司法所配置了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为推进社区矫正提供了保障。

(四)创新方法,注重效果。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司法局把社区矫正纳入社会管理创新重要内容。一是严把衔接和接收这一关。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性质和心理状况特点,从矫正对象移交报道开始,建立一人一档矫正方案,进行结对帮助矫正,重点从思想上、心态上、认罪伏法方面开展面对面结对帮助矫正,明确学习、教育制度,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道德规范,行为要求等内容,通过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等形式,达到矫正目的。二是加强教育矫正,提高矫正对象的自新意识。通过谈话教育,使矫正对象明确权利义务;定期安排法律常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时事政治教育,促使矫正对象悔过自新;通过进行形势政策教育、前景展望教育,帮教矫正对象缩短与社会的心理距离。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工作模式,实行个案矫正和心理矫正,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危险性控制,尽可能避免社区服刑人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新的危害。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特别注重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极大调动了矫正对象悔过自新、回归社会的勇气和信心。三是组织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公德意识。社区矫正对象公益性劳动,是促进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根据年龄、体质、特长及矫正对象的生活工作情况,安排义务植树、公共卫生清扫、到敬老院为老人服务等集体活动,从而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公德心,使其更好地接受矫正,早日回归社会。四是积极开展帮扶解困,实施人性化矫正管理。根据走访和调查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生产生活用地、就医、低保、子女入学、困难补助等方面的问题,让矫正人员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安心进行改造。

截止__年底,威信县共有登记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65人,由于帮教矫正措施到位,尚没发现矫正对象有重新犯罪现象的发生。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两年来,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受体制、机制、经费等方面的制约,威信县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社区矫正执法主体资格不明确。社区矫正属于刑罚执行范围,目前,此项工作基本上是由司法所抓落实,在相关职能配置还未明确情况下,相关人员执法主体资格不明确,给工作顺利推进带来了一定的束缚。

二是司法所人员严重不足。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职能,虽然县司法局自行调整人员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科,但没有专项的行政编制,挤占了原有的司法行政编制;乡(镇)司法所原本就存在编制严重不足,全县除扎西镇外,还有9个司法所是一人所,高田、双河两乡镇还无司法所专职人员,由于人少事多,现在职能增强而未增加编制,工作压力相当大。

三是经费严重不足。目前,两高两部文件要求各地把社区矫正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但由于县级财政困难,财政投入经费不足,经费保障与工作需要不相适应。

四是政法各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衔接还不够密切。按照两高两部文件要求,政法各部门的职责是: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要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对依法适用社区矫正对象人员及有关法律文书及时抄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对脱管、漏管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通过两年多来的工作实践,各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衔接还不够密切,造成社区矫正手段单一,效果不尽如人意。

五是宣传不够。作为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威信县社区矫正还处在起步阶段,由于宣传不够,少数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此项工作还认识不够,个别单位和部门认为社区矫正仅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事,甚至还有个别部门认为社区矫正应当在城市社区级实施,不关农村基层组织的事。由于观念滞后,社区矫正在一些地方推进困难,效果不明显。

三、今后工作建议

十二五时期,是威信经济社会进入追赶发展的关键时期,抓好社区矫正,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要以“信息准确、无缝对接”为重点,从五个方面抓好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政治文明的体现,是构建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社会多个层面的系统工程。因引 ,要坚持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社区矫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县委政法委牵头组织,政法部门各尽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责任重大,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把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人事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争取司法所人员编制,确保各乡镇司法所人员均达到2人以上;财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每名社区矫正对象年均20__元的标准,全额保障到位;民政部门要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矫正对象实行救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生活有困难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并帮助推荐就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职能优势,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矫正对象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技术辅导,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

(三)进一步推进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由司法局牵头,会同政法各家,积极探索矫正对象预测评估、工作衔接、思想教育、请销假、谈话、思想汇报、参加公益劳动、迁居、会客、走访、档案管理、联席会议、考核奖惩、业务培训、联合执法和矫正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坚持依规矫正、文明矫正,从严规范矫正对象和矫正工作者的行为,促进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上层次、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