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投融资体制改革范文

投融资体制改革精选(九篇)

投融资体制改革

第1篇:投融资体制改革范文

其中,地方政府融资负债问题已经引起各界高度重视,但是对于地方政府的投资行为,特别是投融资体制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却缺乏关注和研究。

地方政府把投资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动力,其投资可分为四类:一是用财政资金直接投资各类公益性项目;二是用财政资金投资设立各类国有企业和公司;三是通过这些国有企业再去投资和建设;四是制定财政扶持政策,吸引国内外企业的投资,即招商引资。

中国现行的行政体制和经济体制,也激励了地方政府投资。特别是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各地区之间激烈的竞争,极大地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形成了一波又一波的投资热潮,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也是改革开放一条重要的成功经验。

不可否认,现行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和模式有其合理性。在保证公共财政运转之外,地方政府的建设投资存在大量资金缺口,必须通过其他融资手段来解决。

而地方政府不能制定税种、税率和税收分配比例,不能调节利率和汇率,更不能发票子、搞赤字,目前也不能自行发债,因此只能想别的办法:可以利用自己的土地等资产做抵押,可以利用自己的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做担保,可以利用自己设立的投融资平台公司等,主要通过银行贷款等手段,融聚大量社会资金,满足投资建设需求。

这样,地方政府就以较少的财政资金,起到了撬动社会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放大了地方政府的可支配财力,使地方政府可以在短期内干更多的事。

地方投融资问题和隐患

现行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虽有其合理性,但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度”。当前各地投融资平台发生的问题,就是跨过了这个“度”,这些问题和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投资率过高。近几年全国各地大干快上,固定资产投资猛增,形成新一轮投资“”。

2003年以来,中国的投资率连续八年超过40%,2011年中国投资率达48%,为有史以来最高,最终消费率是47%,为有史以来最低,第一次出现投资率超过最终消费率的情况。

其次是投资方向和投资波动变化大。由于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新的市场机会很多,又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除了垄断行业以外,经济要素和资金的投向在各个领域和行业之间快速流动和变化。资金通过投资的形式在各个行业之间流动、聚集和再变化,除了有产业结构升级和转移的客观规律外,也造成比较严重的经济波动和结构的不合理。

一个主要原因是各行业之间的平均利润率差异太大,且变化太快。企业追逐利润本来无可厚非,中央政府宏观调控不到位,地方政府推波助澜,有些行业被国有企业垄断,行业协会不起作用,是行业利润率差距过大的重要因素。

第三是投资结构不合理。这重点表现为政府投资快速增长,比重上升,但职能分工不清。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存在重投资、轻公共服务的现象。

2009年以后,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大幅增长,近几年很多地方政府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超过此前若干年之和。特别是在一些垄断行业,这种政府投资对民间投资产生了严重挤出效应,各方面已有很多意见。

客观上,地方政府的责任大,要干的事情多,要投的项目多;主观上,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又投资了许多不该投的项目,造成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交错的乱象。

一方面,政府本应负责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却投资了很多经营类项目,例如很多国有企业都投资房地产。另一方面,很多地方国有企业投资和管理相当混乱。

一是层级、数量太多,例如天津某控股公司下边层层投资达八九级之多,各级全资、控股和参股公司多达上千家;二是相同行业重复投资,不但与民营企业争利,而且自相竞争。

同时,城市建设改造和房地产投资比重过大。近两年,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抑制了房地产盲目投资和价格上涨,但是各地不但设法避开中央政策,还在加大城市建设和改造投资。一些地方政府一说发展产业,就想投资建设产业园区盖房子,普遍存在重硬件、轻软件,重城建、轻产业等现象,实际是在搞变相的房地产。

此外,各地基础设施等公用事业投资猛增,成为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组成部分,普遍存在投资过大、过于超前的现象。

投资体制结构性缺失

首先是现有的法规和制度,并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

例如200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指导全社会的投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前两年大家都还关注这个问题,而在近几年的投资高潮中已经很少有人再提及了。多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制定了很多关于投融资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法规在近几年各地的大干快上中受到许多冲击,贯彻落实的情况并不理想。

其次是有关制度的缺失。例如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各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责任边界都缺乏明确的制度规定。

再次是制度本身存在问题。例如投资项目的审批制度过多且不够规范。目前的审批制度不完全是计划经济的问题,而是政府职能问题,更是一些部门和官员的权力和利益问题。

例如人事干部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查阅一些地方对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文件,只有考核经济总量和增长速度的指标,而没有考核经济质量和效益的指标,有的地方即使有,规定得也很粗泛,更谈不上考核投资效率和风险债务方面的指标。

地方政府投资也存在大量非理。地方政府在许多投资项目决策过程中不按经济规律办事,不讲市场原则,不进行市场调研,不做可行性分析,不遵守相关程序和制度,不执行已有规划和计划,不集体讨论,全靠长官意志。更多是由于政策导向问题,部分领导干部心态浮躁,眼睛向上,热衷于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和面子工程。

总体来看,地方的投资效率很低下。目前我们对政府投资的绩效评价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现有统计办法和数据也很难准确计算地方政府的投资效率。从现象看,主要还是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盲目投资,乱上项目,结果有效投资不足,投资回报少,效益差。

最终,大量的重复投资、产能过剩和地方产业同构、房地产空置率过高等,主要是地方政府的投资政策造成的,政府的无效投资无疑是最大的浪费。

融资负债风险不断积累

近两年,举国关注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担忧其风险失控。

2011年,国家审计署的意见是“总体看,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负担尚未超出其偿债能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可控,基本安全”。但这些测算数据和结论,距离实际相差甚远,和我们在地方工作的感受也不一样。对于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不能仅仅满足于“风险可控,基本安全”,而且要对地方政府的整体经济工作有更高标准。

这两年,许多地方政府的投资和负债规模超过了之前若干年之和,今后几年是还款高峰期,还本付息压力很大,地方财政非常紧张,这已成为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稳定的一大风险。

地方债务问题主要表现在:家底不清,心中无数;财税分配制度不尽合理;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和债务管理不善;地方国企存在问题较多;部分官员思维和行为方式错误。

出现这些问题,还是因为市场经济改革不到位,政府职能太越位,“无形的手”太弱势,“有形的手”太强势。

中国这种“政府主导型经济”的现象,主要体现在各级政府是实际上的投资经营主体、资源分配主体和利益主体,有些“公司化”了。各级政府已成为游离于市场企业主体之外的又一个庞大“准经济主体”,其结果是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且无人对此负责。

这种强势的地方政府行为,割裂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影响了中央宏观调控。我们既要继续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又要设法将其引导到正确方向,地方投融资体制改革因此势在必行。

投融资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政治、法规制度、人的道德行为等各个方面问题,需要综合研究解决。很多问题还要从宏观层面,从大的体制机制改革和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管理等方面入手加以解决。投融资改革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应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根据投融资逻辑关系和改革力度大小,分为近期、中期、远期三个改革阶段。

近期:加强投融资基础性管理

当务之急,是加强地方政府对投融资的基础性管理工作,达到相对提高政府的投资效率,控制融资负债风险等有限目标。

首先要提高认识,执行法规,总结经验。各级政府要根本转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由过去主要依赖土地、资本、劳动力等要素的增量推动发展,转变为主要依靠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全要素生产率。要提高地方政府整体经济管理水平,提高区域经济的投入产出比。

发达国家政府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进行投融资,已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近年来,中国各地政府在这方面也进行了大量探索,上海浦东新区和天津滨海新区等有许多成功经验,对各地都有借鉴意义,应当从国家层面进行经验总结和推广,以推动整体投融资体制改革。

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十二五”规划,制定“投融资总体规划”,认真研究测算各项投资建设所需资金规模,编制“融资负债规划”,即完整的大资金平衡计划;再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一并制定完整的“投融资总体规划”。

其中重点在制定 “融资负债规划”。要设计好“地方政府债务解决方案”,把遗留的历史问题解决好,再由地方政府与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共同制定“融资负债规划”。

要建立对地方政府的投融资评估考核体系,完善干部人事制度。为此要建立一套评估考核投资效果的指标体系和制度,促使地方政府提高投资效率和整体投入产出比。还要建立一套考核融资债务风险控制的指标体系和制度,促使地方政府合理降低债务比例和财务成本,合理缩短还债时间,特别是防止和控制把过多债务风险留给后任。

为了简便易行,真正落实,应该把对投融资的专业考核内容与政府审计工作相结合,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要件之一。

中期:在现行体制内深化改革

中期的改革目标,基本是在现行体制内通过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减少政府投资,增加社会投资,加强外部制约。

要通过制度化建设,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行为,推动投融资改革。200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八年后形势已发生较大的变化,特别是近几年出现一些新的问题,需要对这一《决定》进行修订。国家有关部委要尽快出台《政府投资条例》,同时在这个基础上,建议由国务院制定出台关于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相关意见(下称《意见》)。

为此,明确政府责任,按投资项目类型进行分工。政府投资主要放在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公益性项目上,放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方面和关系国家重大利益的领域。还应根据这些项目的经营收益情况,分为非经营类、准经营类和经营类等类型的项目,政府主要负责投资公益性的非经营类和准经营类项目,基本不投资经营类项目。

要明确各级政府职能和责任分工,明确中央负责干什么,投资什么,地方省、市、县各级政府应该干什么,投资什么。

还要从投融资改革的角度,提出对财税制度改革的要求,这是投融资改革的基础。

应考虑明确划分各级地方财政支出用途、支出边界和支出责任,提高中央财政支出的责任和比重。要帮助地方政府完善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要改革税收制度,调整中央与地方分税的格局,合理提高地方政府税收比例;给地方政府更大的营收自,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变主要依赖于土地收入的地方财政结构,探讨建立以地方为主体的税种和税源。

为此要减少政府投资、增加社会投资、创新投资模式。要根据地方经济总量、地方财政收入及有关人均指标等,制定地方政府投资率控制指标,对不同级别政府实行不同指标控制。

最终,要确立民营企业在投资中的主导地位。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公益性项目和垄断行业的投资,还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地方政府的投融资体制改革。

融资债务方面,要研究制定不同级别的地方政府负债率和债务率等指标,设定不同的限额标准,实行严格的限额管理。《意见》还应制定优惠政策要求,鼓励地方政府通过金融领域的创新,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

应建立和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最近全国人大在研究《预算法修正案》,有关新增条款提出“预算分为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各级政府的全部支出和收入都应当纳入预算”。这是非常重要的,修正案一旦通过,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执行《预算法》要求,把《预算法》作为管理和约束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有力武器。

还应建立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的制度。有专家建议编制国家资产负债表,指出地方政府负债是国家资产负债表的主要组成部分,这是一个很好的建议。可以用这一思路指导地方政府制定“投融资规划”,将来还可按照这一思路建立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制度。最终要将地方政府的资产负债管理,纳入地方经济发展宏观管理体系,将短期经济政策的长期成本显性化,将债务风险跨任期、跨部门之间的转移显性化。

还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债务和信用管理。为此要支持建立社会化独立的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对地方政府债务信用评级,并以专业机构报告形式公布地方政府债务情况,用市场和舆论推动政府提高债务透明度,建设“诚信政府”。

要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及内部管理标准体系,这个标准体系要涵盖政府使用和管理的各类资源,作为计划及投资项目的依据,并将这一标准体系作为《意见》配套文件,当成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建设工作。

最后,应重新组合架构地方国有企业。不少地方国企架构混乱,且与投融资平台公司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仅仅清理和整顿平台公司是远远不够的,更要对地方国企动大手术:

第一,明确规定省、市、县三级政府,每级只能保留一个国有控股公司,同时负有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职责;

第二,地方国有控股公司下面所有企业应进行重组,“合并同类项”并减少层级;

第三,规范省、市、县三级控股公司之间的关系,规范每一地区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并最终纳入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

第四,严格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国企要“去行政化”,不得有行政职能和行业垄断等特权;

第五,地方国企要坚持市场化大方向,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企业的独立法人财产权,保证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远期:全面改革解决深层次问题

长期来看,不仅从经济领域,而且从政治法律、社会文化以及人的思想道德观念等领域全面推进地方投融资体制改革,彻底解决深层次问题。还要通过地方投融资体制改革,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方投融资体制,最终通过市场支配经济要素流动。

市场经济体制应建立起自主决策、行为规范、责权利统一的多元投资主体体系,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市场有效约束的融资体系,全方位、全过程的投融资中介服务体系,以及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为此有如下两项改革建议:

一是从投资的角度,解决行业平均利润率差距过大的问题。

最根本的是,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防止过度投机,促进各行业平等发展,保证产业结构合理和经济运行稳定。政府制定的产业政策,可以作为企业的参考,但不应通过行政干预去主导产业发展。

政府首先要放开市场准入,打破政府和国企对某些行业的垄断;其次要通过宏观调控,深化财税改革和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通过更加灵活的结构性税率调整,调节行业利润率的过大差距;最后要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二是从融资的角度,要深化土地制度改革。

为此必须彻底改革征地制度和土地出让制度,进而改革土地收费制度,变一次性收费为长期征收土地税,或实行土地年租制度,或建立土地收益基金,规定当期政府可支配使用的比例。最终实现土地出让收支的跨期合理配置,以平衡不同任期政府的财税收入,并长期享受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

要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要推动地方政府从投资型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变。

政府不能作为一个经济主体,更不能作为一般的投资主体,即使要参与某些必要的经济活动,也应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出现,而不能靠行政权力干预和破坏市场。

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的核心环节,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其中,投融资项目审批改革又是重中之重,最终要减少官员的自由裁量权。

可由立法机构和独立部门(类似过去的体改委)全面清理政府行政法规,尽快建立与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审批法律体系和管理模式。原则上取消对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进而做到除有明确规定外,取消所有项目审批。

明确规范国企的行为和责任,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环节。政府和国企不应有自己的利益,更不能与民争利。只要不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政府和国企应退出所有经营性领域的投资。

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投资追求的目标是资本回报率,提高资本回报率的核心是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和市场的营销,而这又有赖于技术的进步、效率的改善和价值观的驱动,特别是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此必须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这不能只有良好愿望和许诺,政府要牺牲和让出部分权力和利益,包括经济资源分配权和投融资项目审批权。这些改革,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

彻底解决现行投融资体制约束乏力的问题,还在于人事干部管理制度的改革。

政府投融资决策等重大经济事项,不能领导个人说了算,一定要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有人负责且能追责,这是规范和制约政治经济权力的重要部分。

第2篇:投融资体制改革范文

    关键词:铁路技术经济属性;投融资体制改革;委托-

    一、大力发展铁路的客观性和可行性

    铁路运输的技术经济特性和中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铁路运输业在中国综合交通运输网中的骨干作用和主导地位。

    荣朝和(1990)认为运输化是工业化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伴随工业化而发生的一种经济过程,中国仍处于需要迅速扩大运输能力的运输化初级阶段。王际祥(1995)提出,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经济发展特别是伴随着产业结构的显着转变,中国铁路货运需求增长已经逐步由第Ⅱ阶段向第Ⅲ阶段过渡,并于90年代初进入第Ⅲ阶段,这一阶段据估计要延续60年左右的时间。中国目前处于城市化阶段的后半部分,铁路客运需求总体仍将处于上升阶段(见图1)。

    总之,工业化的全面推进,外延型与内涵型并进将是今后几十年内中国铁路运输业适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

    的必然选择。

    二、铁路投融资需求分析

    自从铁道部2003年提出铁路“跨越式发展”战略以来,2004年1月通过了中国铁路史上第一个中长期发展规划-《中长期铁路网规划》,2006年10月正式了《铁路“十一五”规划》。2007年10月国务院批准的《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把到2020年中国铁路营业里程增加到12万公里以上。

    按照《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和《铁路“十一五”规划》安排,未来10年内铁路建设投资年均3000亿元左右,“十一五”期间安排的铁路建设投资约15000亿元,其中基本建设投资约12500亿元,约是“十五”期间的4倍。这预示着随着铁路大规模建设的展开,铁路投资规模将急剧扩大,并将持续相当长的时间。

    目前铁道部投资的资金来源有铁路建设基金、折旧、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国铁留存利润和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十一五”期间,估计每年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约500亿元,但鉴于铁路建设基金还具有偿还贷款利息等功能,参考以前年度铁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按照最高年度的80%估算,每年可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也就在400亿元左右。“十一五”期间,每年能够提取的折旧资金约400亿元,但这笔资金主要用于更新改造等内涵扩大再生产。由此判断,铁道部每年可用于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投入权益资金应在500亿元左右。按现行的铁路融资框架测算,即铁路建设项目均以合资铁路方式投资建设,项目资本金占投资的50%,且铁道部在合资铁路中占50%,那么,铁道部年均需要投入项目资本金750亿元,其余的750亿元项目资本金要依靠地方政府或企业等投资主体的股权投资,另外1500亿元的建设资金则依靠各项目公司(新线合资铁路公司)以债务融资方式解决。

    采用现行的铁路投融资存在几个问题:一是铁道部应投入的项目资本金融资问题。铁道部每年还需要以债务融资方式筹集250亿元,债务融资的“还本付息”完全要依靠国铁运营负担,从而导致国铁债务负担持续快速增长,必将对国铁运营造成不良影响。二是除铁道部投入以外的项目资本金融资问题。按照目前铁道部与31个省、区、直辖市签署的省部协议,地方政府对铁路项目资本金投入最多每年在500亿元左右,这样每年至少需要通过吸引社会资本融资250亿元左右。三是项目公司的债务融资问题。项目公司每年需要以债务形式筹资1500亿元建设资金,即使融到了也会导致某些项目公司承担过重的债务负担,从而给未来经营(尤其是运营初期)带来许多困难。

    显然,既要突破现行的投融资格局,充分调动各参建各利益主体的积极性,实现铁路的快速发展,又要对现在“一切为了发展”的短期目标所可能带来的问题有所准备,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铁路投融资新格局。

    三、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思路

    (一)中国铁路改革的特殊约束条件

    目前中国铁路运力不足,路网规模有待扩大,外延型与内涵型并进将是今后中国铁路运输业适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在这个特殊的时代背景下,中国铁路就产生了其特殊的约束条件-铁道部必须对下属的几乎所有运输主体实施高度集中统一的运输高度指挥权,以及为了保证这种运输高度指挥权的高度集中统一。只要铁路需要高度集中统一的运输高度指挥权,作为行使该权利的主体,铁道部就必须既是企业,又是政府。

    铁道部“政企合一”的身份形成了任何非部有资本一旦进入铁路即被“锁闭”的局面,从而成为一些拥有投资实力和具有投资愿望的非部有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无法进入铁路产业的最大障碍,事实上这种进入障碍是因“锁闭”的退出障碍而生。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铁路政策的目标增加了“社会资本参与”和“市场灵活性”,从简单的3个增加到了5个,多元化目标之间难免造成冲突。

    (二)中国铁路投融资改革政策思路

    为了填补铁路建设资金的巨大缺口,中央政府要以政策引导和资金投入的组合方式,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投资积极性,改变国铁“一股独大”的局面。在“政府主导、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改革总体思路的指导下,在当前条件下,中国铁路投融资改革应抓住以下两个重点,一是合资铁路的建设,作为非部有主体的地方政府和大型国有企业及有实力的私营企业,特别是那些作为铁路受益者和大用户的政治和经济实体,是继铁路建设基金之后最有可能和最稳定的资金来源。二是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存量换增量,用较少的增量资本去盘活更多的存量资本,对更多的铁路资产进行重组、并对有条件的争取改造上市,进行滚动发展。

    从世界其他国家的铁路发展历程来看,各国政府最终都试图将铁路扭亏为盈,甩开铁路亏损的财政补贴包袱。“大力发展”是中国铁路短期的发展目标,一切都服从于这个发展目标。从长期来看,铁路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并不成为财政补贴的包袱已是最好的结果了;而且铁路建设经营主体从一元走向多元化,为了应对铁路短期的高速发展之后可能带来的种种问题,这要求进行铁路建设项目分类投资,建立有效的责、权、利统一的投资机制,理清国家与铁路的关系,使企业角色回归。对于不同的参与者,要采取不同的利益诱导机制来调动其积极性。地方政府参与铁路建设无非是政绩或中央政府行政指令的驱使;企业或社会投资者的本性是“逐利”;甚至在中央政府、铁道部、铁路局和国家铁路建设投资公司(铁道部出资者代表)委托链的每一环都有自己利益目标。

    铁路建设与经营既要进行分类投资,分清政府信用与市场信用,分清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也要针对不同的参与者采用不同利益诱导机制,使各个参与者所面临的激励与风险相对称,使激励与风险相匹配。

    1、分类投资。根据铁路线路对铁路运输工具提供服务的排他性与否和竞争性与否,可以将铁路线路分为三类。一是纯公共物品,主要包括落后地区的国家铁路网干线、国防线、国土开发线、落后地区支线,这些线路具有非排他、非竞争和不可分性,公共性很强,接近纯公共物品。二是纯私人产品,主要包括经济发达地区的国家路网干线、支线、企业专用线、这些铁路存在替代方式的激烈竞争,铁路运量也相对饱和,拥护程度高,接近纯私人产品。三是准公共产品,这是铁路网中的主体,这些线路在达到“拥挤临界点”之前,公共产品性质突出;但是在“拥护临界点”之后,私人产品性质突出。对于公共产品属性突出的公益性铁路和“拥挤临界点”之前的铁路,社会外部性约束条件使得非政府主体不具备直接进入其建设与经营领域的条件,只能由中央、地方政府作为建设经营的主体,根据中央、地方的受益程度不同,划分各自的投资比例。对于纯私人物品属性的铁路和达到“拥挤临界点”之后的铁路,其私人产品属性为主,铁道部可以积极吸引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进行建设经营,甚至可以放弃对部分线路控股权。这样既可以将有限的资金用到公益性铁路的建设,又可以运用这些线路的盈利对公益性铁路间进行“交叉补贴”,减少公益性线路的亏损压力。

    2、利益诱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和各铁路局这两个铁道部出资者代表、地方政府、企业等参与者的权利和责任,为实现“政企分开”的长期目标铺平道路。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和各铁路局作为铁道部出资者代表,其目标之一是体现国家意志,但同时也有进行公司化运作的要求,这两个目标并非总是协调的。只有对国家已经明确定位的建设项目,出资者代表在投资项目上的目标才能明确,义务与责任也同时可以精确定位。地方政府的最大目标是追求政绩,这与中央政府的目标有出入。中央政府利用行政指令的方式远不如采取“利益捆绑”的方式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建设项目要适当考虑地方政府的政绩诉求。企业和社会投资者“逐利”的本性会驱使其进行“撇奶油”的行为,任何亏损的项目对于这类参与者都是不会涉足的,收益不足的项目,要给予这类投资者利益补偿,确保合理的回报,调动其积极性,保证其长期的健康发展。这样,既可以充分调动参与建设的各利益主体的积极性,实现铁路的短期发展目标,又利于将来从容应对铁路高速发展所带来的种种问题,实现铁路的长期发展目标。而且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部有经济不仅控制了铁路运输业的关键性业务领域,而且在竞争性业务领域引入了具有更高效率的民营企业,改变民营经济过于密集地聚焦在加工工业、贸易餐饮业等领域的不均衡状态,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化。甚至某些关键性业务领域也允许民营经济进入,以产生“鲶鱼效应”,激活部有经济的竞争活力。

    (三)政策建议

    1、加快铁路改革的立法,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必须采取先立法、后改革的原则,减少改革带来的波动与改革的成本。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部有经济的各级链、非部有经济进行监管,使激励和责任相对称。

    2、根据中国居民投资渠道较少的情况,可以成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拓宽铁路建设的融资渠道。产业投资基金可以将居民的大量储蓄直接转化投资,既可以增加铁路直接融资的比重,减少铁路的债务利息负担,又可以通过铁路运输稳定的收益支持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3、逐步理顺铁路的价格体系,稀释某些政策目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铁路运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放开铁路运输服务的价格。

    参考文献:

    1、王俊豪,周小梅.中国自然垄断产业民营化改革与政府管制政策[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2、荣朝和.探究铁路经济问题[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第3篇:投融资体制改革范文

    一、财税体制改革及其机制构建

    财税作为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在国民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对于生态建设和环境资源的配置,财税同样具有重要的调控作用。通过一定的财税政策和措施,合理调节财力分配结构,统筹安排基础性建设和公益性建设投资,有利于推进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 我国生态环境财税政策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财税政策对环境资源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通过税收留成、补贴、优惠政策等减免税措施,对环境资源“市场失灵”造成的效率损失,以税、金、费等形式进行适当的补偿,削弱效率障碍,以扶持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企业和经营活动,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刺激环保主体增加环保投入。二是国家通过课以罚款、征收资源补偿费和环境税等增税方法和限制性手段,阻止自然资源的开发程度和利用强度。

    近年来,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强化了生态环保因素,在环保活动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和引导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现行税制按照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严格划定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环保职能,从而强化了国家承担宏观环保的职责,提高了税收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加强了国家进行宏观配置环境资源的财力。二是现行税制明显增强了对煤、油、盐、土地等环境资源的征税力度,把环境要素纳入了依法征税的轨道。如《资源增值税条例》明确对经营油、气、矿等征收资源税,并列入地方税种,归地方管理,调动了地方发展资源产业的积极性;《土地增值税条例》对土地经营单位征税,限制土地的盲目过度开发;《房地产增值税》对房地产业过高的利润进行调节,保证土地的合理使用,维护了国家的利益;开征了城市建设维护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对地方政府加快城乡建设、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保护生态及资源提供了财力支持。三是对一些规模小、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明令禁止。四是现行税制保留和扩充了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对环境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得到进一步明晰。五是突出了能源、交通、港口等与环境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的优惠政策。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或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可以按15%的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为鼓励企业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财政部规定,对严重污染扰民的企业可实行厂址有偿转让,进行搬迁改造。此外,还对有利于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给予明确的税收优惠。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为改良土地、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生产高效低毒农药、节约能源、防止环境污染等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可按10%的税率减征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的或条件优惠的可免征所得税;对提供有关环境保护技术的固定资源投资实行零税率调节;财政部《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改进技术贴息办法,将技改贴息直接贴给企业,重点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等社会效益好的技改项目,合理确定贴息额度和期限,确保技改贴息资金及时到位”。

    虽然,我国现行税制在鼓励“三废”综合利用、增加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还明显落后于环保形势发展的要求,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对于跨区域的生态环境建设尚无明确的规定。一方面,国家财政或政府对环保的投入力度仍明显偏弱。目前我国用于环保方面的治理资金渠道狭窄,主要来源于企业自筹或环保补助金,国家财政直接支持较少。另一方面,缺乏对综合性生态项目的具体财税优惠政策。像生态工程跨区域,涉及面广,综合性强,治理内容复杂,既包括防风固沙、水土流失、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牧等活动,也包括城市绿化带建设、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再用等经常性环保活动。现行财税制度对这样的大型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和财力保证。从理论上讲,这样的大型综合项目,中央财政应承担更多的财力支持,因为这类项目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深远而具有共享性,其受益者难以按区域划分,不仅实施地方受益,整个中国甚至周边国家都会受益。然而,中央财力投入毕竟有限,更主要还要靠地方财税支持,而在现行分税体制下,地方无权出台优惠政策措施,尤其是国税和共享税。部门和地方的税收优惠调控能力很小,而中央的调控具有宏观性,优惠的宏观政策在落实中面临诸多约束。

    2. 财政体制改革

    目前,我国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十分有限,主要包括:综合利用利润留成环保投资、企业更新改造环保投资、林业基金、行业造林专项基金、城建环保投资等。在生态环境建设中,财政支持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合理构建财政支持政策和运行机制,对生态环境建设投融资机制的运行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第一,明确财政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支持政策,构建政策支持体系。在现行财税体制下,运用财政政策支持生态环境建设,需要探索适应市场经济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机制。充分认识生态环境建设的深远意义和影响,突出生态环境建设的长期效益,将改善生态环境作为支持生态环境建设的切入点,由中央牵头出台各项支持政策。中央财政要配合地方政府尽快制定科学可行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建立以城市为核心,以周边地方财政为主力,以中央财政为支持的财政支持体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加大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力度。

    第二,建立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制度。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支出预算科目中建立生态环境建设财政支出预算科目。各级政府要将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政府投入主要用于重点工程建设,或用于银行贴息间接支持重点项目。

    第三,逐步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1)通过制定有关法规,确定转移支付的基数,并随着中央财力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出台配套政策与操作措施。(2)通过国家预算,加大对生态环境建设的专项补助范围和数额,包括对退耕还林还草的补贴、对公益性项目的配套补助、对治理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专项补助以及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循环型企业的贷款贴息等。(3)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动用一部分财政资金给投资于生态环境建设以及构建循环型企业予以投资补贴。(4)通过政府担保,财政贴息的办法,发行“循环型企业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循环经济的发展。(5)将更多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世行贷款项目和双边、多边援助项目引入生态环境建设和循环经济构建之中。

    第四,我们要以财政支持为基础,推动建立投资来源多渠道、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生态环境和循环经济的投融资体制。同时,中央财政要支持地方培育自我开发能力,通过实施BOT投资方式、贷款担保、财政贴息等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向生态环境工程和循环型经济项目流动。

    3. 税收体制改革

    一方面,通过相应的程序和制定法律法规,确立税收支持政策。税收优惠是推动生态环境建设投资的一项重要措施。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实行差别税率和对投资实行减免税等。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建设和循环型经济实施税收优惠和差别利率,调动生态环境项目和循环型经济项目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在未来10—20年内,中央及地方财政应对生态环境工程和循环型经济项目实行全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幅度应高于其他行业平均水平,并且,在税制设计上应强调税收优惠的独享性,以鼓励和刺激该项目的投资。

    另一方面,采取切实可行的税收支持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1)在一些重点地区设立生态环境工程和循环经济的保税区,增加这些项目的诱惑力,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参与该区域的项目建设。(2)放宽征税条件。对污染少、资源能源消耗低、生态友好型的循环型企业,放宽增值税、所得税的征收条件,使企业得到税收实惠。(3)先征后返。对生产绿色食品或资源开发企业实施免征或全额返还资源税,免税或返还部分作为国家投资,继续用于资源开发和保护;对生态经济或循环经济协作项目,在税收上也可以采取先征后返的优惠措施。(4)退耕还林、还草、还牧的农民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给予免税或减税;对治理荒山、承包造林等行为给予税收减免。

    财税支持是生态环境建设的基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一方面要增加财政投入,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要实施减免税收、差别利率等税收优惠政策,实现财政、税收双管齐下,强化对生态工程和循环型项目的支持力度,增强财税对生态建设和循环经济建设的支持和调节功能,这将是未来我国财税在这方面改革的主导方向。

    4. 财税联动机制构建

    财税联动机制在于既要保证政府支出的来源,又要实现减税优惠,鼓励生态环境和资源循环利用的投入,在动态上保证财政收入的增加能满足政府生态环境投入的需求。对此,我们应主要通过调整以下政策来实施:

    第一,取消或改革不利于环境的补贴,减少政府不必要的支出。我国的补贴政策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政策手段,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早期阶段,补贴政策有助于纠正价格扭曲和平衡商品及服务的供求,稳定了生产和消费。然而,这些补贴政策更多地是从经济和社会的角度考虑的,而忽视了环境因素,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例如,对农产品实行价格补贴,促使农民增加投入,采用以化肥、农药、灌溉技术、杂交品种等为特征的集约经营措施,增加了粮食的供给,但这些措施却可能导致土地退化及水源污染。我国的财政补贴主要通过物价补贴和企业亏损补贴两种形式。补贴主要反映在对水、电、化肥、农药及煤等能源上。例如,对水资源的补贴表现为水价控制、水利工程拨款和贷款中的优惠政策以及水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我国各种水价都低于其成本,需要财政补贴。水价低的结果是水力资源的严重浪费,水资源的短缺和滥用已成为我国许多城市和地区的突出矛盾。同时,水利工程中的截流、筑坝、分流等对水域内的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其对生态环境的污染是直接的,但煤炭的价格却远远低于其成本,每年我国用于煤炭行业的补贴都高达数十亿元。原有的这些补贴政策对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具有逆向激励的作用。我国财政每年花费大量资金补贴在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和导致资源浪费的产业上,改变这种状况已成为财政改革的当务之急。取消不合理的补贴,不仅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直接减少污染,而且可以节约大量的财政资金,使之用于生态环境建设和循环型项目上来,使生态环境得以改善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调整现行优惠税收政策,切实发挥税收对生态环境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正向激励作用。(1)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政策的适用范围,准确界定零税率调节税的使用项目类型。例如,对治理污染、保护环境、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行零税率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界定生态产业和生态工业园区的范围,在规定期限内对参与生态工程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3)对国内目前不能生产的污染治理设备、环境监测和研究仪器以及环境无害化技术等进口产品,减免进口关税。(4)对清洁汽车、清洁能源以及获得环境标志和能源效率标志的家电产品和汽车,减征消费税。(5)对经营环境公用设施的企业,在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给予优惠。(6)允许清洁能源企业、污染治理企业、环境公用事业以及环保示范工程项目,加速投资折旧。(7)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税收优惠。(8)扩大对退耕还林,还草、还牧、植树造林、防风因沙等经营活动的税收优惠对象和幅度。

    第三,改革排污收费制度。(1)改革排污收费标准体系。由超标收费向排污收费转变;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控制相结合转变;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由静态收费向动态收费转变;由低标准收费向高于治理成本收费转变。(2)改革排污收费资金的管理体制。目的是合理配置排污费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排污收费资金的使用效果。将排污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取消排污收费资金的先征后用原则;坚持属地征收,建立全国统一的排污资金分级管理体制;中央财政参与排污费资金分成,集中一定比例的排污费资金,增强国家环保的宏观调控能力。(3)改革排污费资金的使用。近期可以考虑将利用排污费全部收入的60%建立各级环保专项基金,以有偿贷款的方式,用于重点污染企业的改造升级、社会综合性污染防治和发展循环型产业,其余40%无偿用于补助地方环保部门和排污收费制度实施的成本消耗。从长远看,可把40%的部分逐步降低而上缴国库,作为财政预算内收入,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在省、市、地、县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设立“环境保护行政事业费”科目,由财政部门从财政收入中分别拨入相应的资金。

    第四,调整税收结构,实施税收制度化改革,实现财政税收动态协调。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现行税制的“绿色化”比重并不高,大部分税种的税目、税基和税率选择没有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考虑,对一些与环境“不友好”的产品(高硫煤)没有利用税收手段或高税率手段来“抑制”需求,而那些与环境“友好”的产品(如清洁煤、集中供热)等又没有享受税收优惠。实施税收绿色化改革,就是要提高有利于环境的税收在整个税额中的比例,降低不利于环境的税收在总税额中的比例,以最小的扭曲和对行为的影响来获得最大的收入。因此,建立绿色税制,要削减税收扭曲;要调整现行的税制结构,提高绿色税收的比例;要直接引入新的环境税,在引进环境税的同时,降低其他被扭曲的税种的税率,使总税收收入保持不变。在更加广阔的背景下进行“绿色税制”改革,将生态、环境考虑在综合的税制设计中,使税收体制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和生态环保要求。

    对于现行税制结构的改革,绿色化的重点是资源税和消费税。现行资源税主要强调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没有充分考虑资源税对节约资源和降低污染的功能。其中最为明显的缺陷是没有水资源税。建议:(1)理顺水资源的价格体系,确定水资源的全成本价格;(2)增加水资源税目,具体税额由各地根据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3)扩大征税范围,增加土地、森林和草原税目;(4)对高硫煤实行高税额,限制其开采和使用;(5)树立环境容量是稀缺资源的概念,把资源税改为“环境资源税”。现行消费税与环境“不友好”主要表现在没有把煤炭这一能源消费主体和主要大气污染纳入征税范围。建议:(1)在远期增设煤炭资源消费税税目,根据煤炭污染品质确定消费税额;(2)对低标号汽油和含铅汽油征收消费税附加,利用税收差异鼓励使用高标号汽油和无铅汽油;(3)对于危害健康和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附加,或提高征收税额。

    此外,对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进行适当的调整,在相关税目下包括尽可能多的环境成本,并将环境成本反映到税率中,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工程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二、金融体制改革及其机制构建

    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形成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是生态工程和循环经济投融资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在这种投融资体系的构建和转换中,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在不同时期将会承担不同的角色,发挥不同的作用。

    1. 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生态环境建设投融资机制正处于转轨时期,市场化的商业运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投资主要来自于政府的投资和政策性金融的专项贷款。因此,相对于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占据主导地位。我国政策性银行建立的初衷就排除了单一的利润动机,其职责定位于承担国家政策性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点产业的资金融通活动。生态工程主要表现为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长期效益。因此,政策性银行的贷款成为目前生态建设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

    由于生态环保投融资的长期性、微利性甚至公益性的特征,以往商业性金融对生态环保的投入是有限的。为推动金融业对生态环保的支持,早在1995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做出了《关于贯彻信贷政策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要把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作为银行贷款考虑的因素之一;对未进行环境评价的项目、重污染项目等一律不准贷款、停止贷款支持;而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产业和产品,则给予积极的贷款支持、择优扶持等。这是运用信贷机制加强对生态环保支持的一大举措。在政策的倾斜和扶持下,商业性金融对环保行业的扶持不断增加,商业性金融的运作方式也正在向多样化转变,如各种形式的专项环保基金、环保企业上市融资、BOT方式利用外资等。尽管商业性金融逐渐增加对生态环保领域的投入,但目前,无论从投融资的总量来看,还是从投融资涉及的范围来看,尚处于辅助地位。

    政策性银行是政府干预市场、弥补市场机制失灵在金融领域的具体体现。对于一些微利或无利,但却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长远效益的项目,由市场机制配置资源,难以得到资金的支持,由政策性金融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体现政府在资源配置上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生态效益的综合考虑,协调了微观投资主体的利益动机和社会效益的矛盾,在金融市场上起到了引导和协调投资的作用。但是总体上讲,政策性金融存在着总量不足、范围过窄、力度不够的问题。(1)我国生态建设欠账太多,而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有限,难以弥补欠账,更满足不了当前生态环境建设的资金需求。(2)政策性金融投资范围有限,涉及面窄,贷款条件要满足政策性约束,投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运作效率低和资源浪费问题;政策性银行要承担的具体政府职能范围很大,对于经济利益微薄或见效较长的生态项目在获得资金来源方面会有很大的困难,尤其是受产业间利益差别悬殊的强烈驱动,容易造成许多已用于环保领域的资金向边际效益更高的产业流动和转移,出现资金的“水土流失”。(3)缺乏配套性措施,支持力度不够。(4)政府干预容易带来负面效应,违背市场调节原则,产业经济效益差等问题。

    商业性金融以利益作为推动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运作,有利于动员更广泛的资金投入生态项目,有利于运用多种投融资方式满足不同项目的需要,有利于实现资金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发展商业性金融是市场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由于市场机制失灵的缺陷,商业性金融以市场机制为主导,而市场力量不能反映商品和服务的全部成本,市场提供的信息常常给投资者带来误导,对于环境成本和生态影响在投资活动中往往缺乏评估和考虑。同时,经济利益目标容易冲淡社会目标和生态目标,如1990年环保贷款作为一种政策性低息专项贷款就已推出,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治理污染向银行申请环保贷款时,常常难以贷到款项,即使是按照一般利率贷款也很困难。相反,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因其在当前有较高的经济效益,更容易获得信贷支持,甚至获得延长贷款期限、贴息等优惠。无疑,这与资源优化配置和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方向相悖。

    2. 金融体制改革及其机制构建

    鉴于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利弊共存的现实,构建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互相补充、共同发展的金融体系成为生态工程建设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必然选择。根据目前投融资体制的基础和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发展的现状,在未来投融资体制的建设和转变过程中,二者应有节奏地进行进退取舍和功能转换,从中构建起与循环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运行机制。

    从总体上说,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应遵循以下三大原则:(1)遵循市场规律,强化市场观念,引入市场机制。市场化是投融资机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充分利用发展市场经济和深化生态领域金融体制改革的时机,积极探索使生态项目的公益性向商业投资性转变途径,大力发展商业性金融,广泛开辟筹措社会资金的渠道,采用商业化的运作模式,投资生态工程,支持循环经济发展。(2)用生态经济学的观点,在不违背生态法则的前提下,实现经济行为利益最大化。商业性金融要建立多目标评价体系,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综合考虑,尤其侧重对中长期效益的评价。(3)根据现实基础,灵活掌握转换的节奏。只有在政策性金融得以加强,生态工程投融资的环境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商业性金融才具有进入的基础。具体地说,我们的改革路径是:

    第一,在近期,加强政策性金融,完善商业性金融发展的环境,构建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相互补充的金融体系框架。在3—5年内,政策性金融的主导地位不能改变,而且要加大改革和支持力度,采取多种措施发展政策性金融,加强政策性金融商业化运作。同时,积极完善商业性金融进入的环境,合理划分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进退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的具体措施包括四点:(1)进一步明确国家开发银行生态工程中的金融支持地位,加大开发银行的投资力度;(2)在政策性银行设立专项优惠贷款,作为生态和循环型重点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3)制定资本市场倾斜政策,通过股票、债券等融资形式支持生态和循环型项目及其产业的发展。在生态、循环型企业的股票上市、债券发行额度上给予倾斜;(4)组建政策性生态绿色和循环经济发展的专业银行。对这一“专业银行”实行优惠的货币调控政策,可考虑适当降低它的法定准备金比率,适当放宽它获得再贷款的条件,适当放宽它认购国债的比例,适当降低它获得贷款的自有资本比率的条件。当前对政策性金融改革要突出三个重点:(1)改革投入方式。通过市场化运作,由过去的“拨款”式贷款改为商业化操作。政策性银行由先确定贷款项目,后进行可行性分析,改为由先进行贷款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在项目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再进行贷款,且要实行先行部分投入、按量分次核贷形式;(2)拓宽融资渠道,增加政策性银行资金来源。政策性银行在资金上对政府财政有很大的依赖性,为减轻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压力,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吸收私人资本,做到政府投一点、银行配一点、社会筹一点、收益补一点,共同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转;(3)通过投融资体制改革带动生态建设项目和循环型经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相应改革,以提高政策性贷款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从中期看,我们应积极推动商业性金融介入,逐步健全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共存的金融体系。在政策性金融机制得以完善和健全的同时,商业性金融要逐渐渗透,加大商业性金融的支持力度,采取多种运作方式,扩大商业性金融渗透的领域,使其地位向主导化方向转变,明确划分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进退领域。(1)建立政府、政策性银行对商业性银行环保贷款的补贴制度,弥补因放贷于环保领域而造成的利益损失,以诱导和刺激商业性银行采取有利于生态发展和循环经济发展的信贷活动。(2)建立生态工程和循环经济项目建设基金、生态建设专业银行或投资信托公司等,按照市场化投资运作方式,筹措、管理和运用社会资金投向这些项目。(3)充分利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形式,筹集大型生态项目和循环型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4)引入民间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5)国家对生态项目和循环型经济项目的贷款条件和折旧等实行优惠政策,以优惠的利率政策等鼓励商业性银行向生态项目和循环经济项目投入。

    第三,从长期来看,通过制定灵活倾斜的金融政策,加大政策性金融的倾斜力度,引导、扶持商业性金融介入:着重发挥资本市场对生态和循环经济建设资金筹措的作用,适当放宽信贷条件,加强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在倾斜的金融政策下,发挥市场配置资金的作用,促使商业性金融在生态工程和循环经济的投融资体制中发挥主导作用,形成在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投融资机制;同时完善政策性金融的商业化运作机制。

    三、国内融资和国际融资的竞争与配合

    随着外资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力度的增强以及汇率、货币兑换机制的完善,国际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已经成为现实。环境外交也日益活跃,环境合作项目成为国际金融组织和工业化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援助的领域。我国在利用全球环境基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双边政府援助方面取得了进展,开拓了我国环保利用外资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重要渠道,促进了生态环境目标的实现。外资逐渐成为我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资金来源。国际融资的引进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内融资的不足,同时,随着国际融资的不断增加,在生态环境领域,国内融资和国际融资作为两种重要的金融力量,其间的竞争与合作也将成为一种必然。

    国际融资在生态工程和循环型经济项目的引入过程中,其正面的积极效应主要表现在:扩大了生态建设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资金来源渠道,弥补了国内融资的不足;与国内资金形成竞争态势,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使生态工程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更加容易地获得资金支持和更广泛的金融服务;有助于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有助于引进国际融资先进的操作模式和投资理念,推动国内金融业的发展等。入世打开了外资进入中国生态领域的通道,外资进入的刺激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内资”的本领。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企业得以充分利用发达国家在环保投资、技术转让、环境服务方面对发展中国家的承诺,使我国环保产业进入更有利的国际贸易环境。先进生态投资理念和资金运作方式将教会蹒跚学步的国内融资业走得更稳。当然,国内融资和国际融资在竞争中也会产生负面效应。投资于生态工程,不仅要满足获得经济效益的目标,更重要的是还要实现生态保护的目标,而生态效益是长期的,甚至是难以计量的。以市场机制配置国内融资和国际融资,容易导致忽略生态目标而重视经济利益。作为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的市场化的投资主体来说,在选择投资项目时,自然主要倾向于经济效益(短期)高的项目,这就容易造成(短期)经济效益好的项目资金竞争激烈,而短期内经济效益不明显、但有显着生态效益的项目融资却很困难。在追求经济利益的目标上,国内投资主体和国际投资主体是一致的,国际融资的引进,无疑会加剧经济利益优势项目的资金竞争,从而使生态建设项目资金配置不均衡的现象进一步恶化。因此:

    第一,立足国内,放眼世界,主要打通国际融资的渠道,培育内外融资市场。在近期内,我们要抓住利用外资的机会,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北京举办2008年奥运会为契机,利用国际环保热潮,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争取更多的国际资金投入到生态工程和循环型经济项目中。

    第二,采取优惠政策,吸引国际融资的进入,逐步扩大利用外资的比例。生态工程是投资量大,回报期长的、具有很大公益性的事业,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很难吸引外资。因此,需要制定和完善投融资、税收、进出口以及外汇等方面优惠政策,更好地吸引外资。(1)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比如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延长所得税的免征期限;可以考虑将项目周围的土地开发权或者其他相关项目交给项目投资者,以作为补偿,比如将城市供水和污水建设一体化;对一些收益慢的项目,可以设立较长的特许期和宽限期,在宽限期内采取一定的税费减免鼓励政策。(2)确定合理的回报率。从国内外的经验看,政府为调动私人和外国投资者的积极性,减少其投资风险,大都在特许协议中做到了投资回报保证。对于政府来说,回报率承诺的高低是至关重要的。过高,项目一旦亏损,政府将给予补贴,增加财政负担,达不到利用外资的效果;过低或没有回报承诺,外商没有积极性。政府如果自己出资建设,其支出将远远大于补贴支出。因此,政府要考虑合理的投资回报承诺问题。(3)为外汇兑换提供便利。在我国现行外汇管理体制下,外商投资者最担心的是能否在我国外汇市场上或银行得到足够的外汇以补偿其外汇投资及其应得的利润、以及项目投资和营运期间的汇率风险。针对这一问题,中央或地方政府应对外汇兑换风险提供担保,以保证项目投资者外汇偿还的最低要求。这种保证不一定会给国家外汇储备产生很大的影响和压力,因为项目投资者的投资要在十几年内逐步收回,即给投资者一颗安全的“定心丸”。(4)积极探索利用外资的新方式。进一步规范BOT、资产权益转让的办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外发行股票,积极探索采用收购、兼并、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等利用外资方式;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于特色农业、老工业基地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矿产和旅游资源开发等优势产业。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的企业可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吸引外商投资。

第4篇:投融资体制改革范文

全世界的地铁有两个极端。一个是美国纽约,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完全市场化,全部靠企业投资,已经建了100年,但是最后运营不下来了,只好由政府出资买下来,另外又建了个纽约世贸大厦,用世贸大厦的盈利补贴纽约地铁。这是一个典型案例,说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完全市场化是不成功的。

完全由政府来负担建设城市轨道交通也不现实。现在北京市政府每年要用财政补贴地铁十几亿,如果换作其他财力较弱的城市,是补贴不起的。现在国内许多城市地铁都处于亏损运营状态,交通堵塞也从一线城市扩展到二线城市,但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一靠土地财政,二靠政府融资平台,这两个融资机制都已经走到了尽头,需要新的机制代替。这就需要改革。

中国香港、新加坡的城市交通建设是走中间道路,介于完全市场化和全靠政府财政之间。一方面,允许市场资本进入,按市场的规律运作;另一方面,政府也给予一定的政策,比如允许投资者在所投资的地铁沿线站点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可以有额外的回报,这个回报就可以补贴地铁的亏损,也同时避免了由政府背上公共交通亏损补贴的包袱。目前,广州市就借鉴了这个模式,在全国城市地铁都基本在亏损时,广州地铁去年盈利2个多亿。

广州地铁的运营模式是轨道交通一个可以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模式,目前来看经营得很好。把这个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沿线的房地产开发结合起来,使轨道交通投资有钱可赚,这样能吸引社会资金进入。这一模式如果能够推广也许全国轨道交通的投资规模不到6000亿就够了,城市轨道交通如果不进行这方面的改革,也可能投入1万亿都不够。

另外,高铁建设在总结了“7・23”事件经验教训之后,应当恢复到历史上的最高投资水平。前些年,高铁建设投资每年达7000多亿元,去年下降到4000亿元,许多正在施工的项目停建,我希望这些停下来的高铁项目尽快恢复开工,因为其投资需求的空缺是其他行业难以弥补的。

现在有人对高铁说三道四,说高铁负债累累,现在有多大资金缺口。这些担心是多余的,不要怕高铁欠账。我主张加快投入,支持高铁的发展,高速铁路应该成为下一轮支持经济增长的支撑点。如果高铁时速达到三四百公里,南京到北京坐火车3个小时,谁不愿意坐火车?还有高速公路,能不能近期尽快把所有的断头路修起来,让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尽快地跑起来,通过网络化大大提高其使用效率。

上一次应对亚洲金融危机时,我们能够把挑战变成机遇,一个标志性的事情就是我们进行了高速公路的建设,用十几年的时间,中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快要超过美国了。美国现在近9万公里,我们是8.5万公里,今年和明年我们高速公路通车里程有可能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高速公路的网络体系。今天想想,如果没有从亚洲金融危机时开始建设的四通八达的高速公路网络,中国的经济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

这次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标志性的事情可能就是建成高速铁路的网络体系。高速公路最适合中国的国情,人多地少;高速铁路是绿色运输,单位运输量消耗的能源、占地仅为公路运输的1/10,在人口密度高的中国,加快形成高铁网络体系,更是破解交通运输瓶颈的根本之策,所以高铁建设还是要保持一定的强度。

第5篇:投融资体制改革范文

关键词: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分析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利建设将变得更加重要、更为繁重。结合国家经济形势的发展,改革完善水利投融资制度,建立有效灵活的融资机制,拓宽、建立长期稳定水利投融资渠道,将会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深远。

一、我国水利投融资现状

1、宏观经济和政策取向的影响

当前,水利投融资现状受国家的宏观经济变化和经济政策走向影响很大。最近几年,国家对水利的投资国债资金的比重已经在60%以上,这为水利的建设发展提供了有效的资金保障。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如果缺乏其他有效的水利建设投融资渠道,那么,随着长期国债日后发行的日益减少,水利建设甚至是水利事业的发展都会受到特别大的影响。

从现在国家所推行的税费改革情况来看,在“两工”政策取消之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主要投资渠道将会受到特别大的影响。

2、自身融资差,财政难到位

水利工程建设所呈现的经济效益通常都比较滞后,但是其具有极大的社会效益。这就决定了水利建设很难在资本市场中获得有效的投融资。那么,在现如今水利建设很难获得有效投融资的同时,而现在的中央投资水利建设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又难以及时到位,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水利的发展。

3、没有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

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不断地转轨,国家对水利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费用的减少,水利行业效益又比较低下,而市场缺乏吸引力的投融资政策,这就让水利投资机制很难出现一个良性的运行机制。

4、不健全的水利投融资政策

在水利产业中,会有很多综合利用多功能水利工程,有的是一些非经营性资产,有的是一些经营性资产;有的会有社会效益,有的又没有经济效益。但是,由于国家在水利产业政策方面的模糊,这让在实际操作中有着众多的困难。水利建设中有的项目是经营性项目,比如说供电供水项目可以有效地吸引民间和外商投资,但是缺少了吸引民间和外商投资的激励政策和完善的基金筹措措施,都很大的影响到水利的投融资。

二、国外水利投融资经验

投资政策

美国首先划分投资主体及事权。水利项目建设与开发,政府占60% ,其次按水利事权划分实施投资主体分摊投资。日本水利资金投入以国家和政府资金注入为主。

融资政策

美国和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优惠贷款、向社会发行债券、建立政府基金、社会团体捐赠、向受益区征税等多元化方式进行融资,资金融通方式与使用结构多样化,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并存。政府投资只有一小部分资金是无偿的,绝大部分资金是通过市场化进行借贷的有偿使用行为。水利资金的使用,防洪工程较多地依靠政府拨款,而水利和城镇供水项目较多地依靠发行债券。

补偿政策

一些发达国家非常重视水利项目的运营成本的补偿,如美国,防洪与改善生态环境等公

益性项目的运行维护管理费主要由各级政府财政拨款或向保护区内增收地产税开支。日本则实施分摊补偿政策,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费用的补偿一般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负担50%-80%,农民负担其余部分。

三、我国水利投融资研究

1、TOT融资方式

TOT是转让经营权。它是指水利主管部门一次获得转让经营权的投资,而投资方则在经营期限内收回投资并获得收益。对于政府来说,在一个特定时期,转让经营权利大于弊,这主要表现在:(1)TOT 融资方式与我国现行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符合国有企业改革大方向;(2)TOT融资方式可以减少国家外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分散政府对水利基础设施的投资风险;(3)TOT 融资方式有利于提高水利工程的技术管理水平,加快我国水利现代化步伐。2、BOT融资方式

BOT是建设、经营、转交,其基本含义是由政府和项目发起人签订特许权授让协议,再由项目发起人组织成立的项目公司承担水利工程的融资、设计、建设、营运和维护的任务。在规定的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拥有该公司的收益权和经营权,弥补经营开支并获得预期的回报;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后,再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水利主管部门。BOT融资在国内外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融资取得了巨大成功,根据引资方和投资方的不同情况和需求又演变出各种变形。

3、证券融资方式

国际金融主要包括三大趋势:证券化趋势、国外业务重要性日增趋势及金融市场日益全球一体化趋势。证券融资是国内外金融市场上发行各种股票、债券等证券筹集资金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已成为资本运动主流。我国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筹集资金的规模越来越大。

4、ABS融资方式

ABS是资产证券化,以待建项目所拥资产为基础,以项目未来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高档证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证券融资方式。通过其特有的提高信用等级方式让原来信用等级较低项目进入国际高档证券市场,利用该市场信用等级、债券安全性和流动性高、债券利率低特点,降低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成本。

四、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

1、健全水利投资机制

划清水利项目类属,明确市场与政府及各政府投资分摊比例;完善政府财政投入机制. 包括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财政补偿机制和财政信贷机制;保持水利建设投入水平须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水平协同,水利财政投入稳定增长。

建立有效灵活的融资机制

调整水利融资政策,形成新的有效水利融资政策;改善融资环境,规范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创新融资方式,以独资、合资、BOT等方式参与水利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利用外资,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以多种方式参与。

培育规范化水利市场主体

转变水管主体职能与性质,建立水利经营管理法人实体;加快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分属水利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将水利资产法人财产权赋予给水利经济实体,让水利经济实体真正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完善投资回收补偿机制

对于一些属于产业的部分,关键还要理顺水价,综合金融、财政、税收等方式,让供水的收入弥补运行费用和水利设施投资;对公益型的项目(如防洪等)运行维护,各级财政要足额支付。

加强水利投融资法制建设

在投资主体和各级政府之间,在权责利保障、投资分摊等方面要通过立法的方式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的立项、审批程序、节约用水政策、水利价格政策、水污染防治政策等也需要我们通过立法进行明确。

五、结论

水利投融资的建设发展将会关系到水利工程整个的建设和发展,本文提出了水利工程投融资的方式及体制改革的一些思路,希望能够给我们制定水利发展战略提供些必要的依据,真正建立起以国家的投资作为主体,逐步增强社会的投资,积极利用各类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资金,创新投融资制度、资源与资金置换机制,建立起企业化水利工程投资机制相结合的新水利投资框架。

参考文献:

[1] 黄力.水利建设投融资体制探究[J].水利科技与经济.2009(08).

[2] 刘芹,方国华,朱庆元,张劲松.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宏观背景分析及设想[J].水利经济.2006(02).

第6篇:投融资体制改革范文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商业投资

 

      目前我国大、中城市道路堵塞、车辆拥挤、交通秩序混乱问题日益突出。经过近10年的实践和论证,从中央到地方一致认为应该将发展运量大、方便、快捷的城市轨道交通作为改善城市交通状况的一项长期发展战略。但是轨道交通具有投资巨大,经济效益较低的突出特点。如何建立有效的投融资体制,畅通融资渠道,成为了关键。

1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状况

      目前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有:市财政直接投资,约占总投资的30-100%;区政府投资(沿线直接受益的各区政府承担的地面拆迁费和轨道交通车站的建设资金),约占总投资的20-30%;土地出让或开发收益收入,约占总投资的10-15%;国内银行贷款,约占总投资的30-60%;国外政府贷款或国外银行贷款,约占总投资的20-60%;其它社会集资,约占总投资的5-15%。可见,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模式是以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导的财政投融资模式。对于初次建设轨道交通的城市,由于得不到已有线路营运收入的支持,政府财政投入是启动项目的唯一自有资金,采用这种投融资模式作用重大。但对已有发达轨道交通系统的城市,新建轨道能够得到营运收入的有力支持,继续采用这种财政主导型投融资模式,不仅会给地方政府造成更加沉重的财政负担,而且近些年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相当有限,继续承担二期、三期等后期工程主要建设资金也是不可能的。

      北京、天津、上海等地正在组织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出建立政府扶植下,“地方国有、合作经营”的投融资模式,拓宽投融资渠道。北京西直门至东直门地铁建设项目,由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开发集团公司等.家单位组成北京市城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在建的天津津滨轻轨建设项目,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组成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轨道交通明珠线建设项目,由上海市政府、沿线的.区政府、上海铁路局'方组成的上海申通公司。实现了投资主体结构多元化,使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向融资社会化迈出了重要一步。

      但是应该看到目前轨道交通投融资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融资方式单一,过于依赖银行贷款,没有拓宽资本市场,进行市场化融资;其次,目前民营性质的企业集团和私人性质的企业集团还参股较少,主要原因是项目本身市场价值不高,对民间资本吸引力不够,投资积极性不高。吸引民间资金,逐步实现融资方式多样化、融资工具市场化是进一步深入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关键。

      2 转向‘商业投资’模式转化的改革对策商业投融资模式是指由商业企业取代政府作为项目的投资主体,并采用商业原则进行经营,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开发、投资回报与还本付息等。当然为使项目具有一定的赢利能力,以吸引大型企业和财团的投资,政府采取一系列的特殊措施是这种模式成功实施的关键。城市轨道交通自身是有独立的功能、通过定价实现有偿服务的商业性项目;又是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效应的项目。交通线路的开通能够刺激沿线房地产升值,给沿线的房地产业和商业等行业带来巨大收益。如果将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交由轨道交通投资主体来综合开发,拓宽投资主体的收益渠道,更能增加其商业价值。香港地铁的飞速发展,依靠的就是商业投融资模式的高效运作。我国谨慎地实施从“国有合作”投资模式转向“商业投资”模式的改革,设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寻找对策:

      第一,   谨慎转向“商业投资”模式转化,政府与项目公司的关系应该是纯粹的商业性持股关系,而不是无偿投入。2000年4月,由上海久事公司和上海城投总公司联合组建轨道交通投资公司———上海申通公司,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轨道交通的商业化运作机制。上海申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60亿元人民币,其中,上海久事公司占60%。上海久事公司主要通过申请国家开发银行长期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然后以现金注入到申通公司,作为就是公司的股本金投入;上海城投总公司占40%,城投公司主要是以地铁一号线的存量资产作价投入。

      第二,   国家应采取相应的扶植政策,包括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轨道交通项目公司一定比例的长期、低息贷款;中央减免轨道交通设施营运收益的税收,以降低项目投资成本、提高收益率。

      第三,   应该给予轨道交通项目公司某些物业方面的特许权,以保证公司获得如车站小商店租赁费、管理费、物业费等商业性收入。

      第四,   地铁建设与沿线物业综合开发相结合,以沿线物业土地出让的收入投入地铁工程建设,已成为地铁开发建设筹资的成功方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凡在地铁运营线、在建线和规划线沿线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土地出让收入,根据需要全部或大部用于地铁开发建设专项筹资。收费标准以建成线为最高,在建线次之,近期规划线、远期规划线最低。努力做到筹资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长期性、广泛性、统一性和规范性,确保地铁建设开发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形成“地铁通,物业兴”的良性循环。

      第五,   鼓励轨道交通项目公司的股票上市,也可以以地方政府的名义发行债券,能及时缓解资金严重紧张的困境,还可以是吸引居民投资的最好手段,同时可以大量吸纳一些特殊的机构,例如社保基金、保险基金等资金,投向轨道交通。

第7篇:投融资体制改革范文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各国经济迅速发展,城市化趋势不断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功能落后和供给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各国政府必须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力度,但同时又面临着没有充足资金和足够管理能力的困境。因此,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开始探索城市基础设施的改革之路,以及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与模式。

国外城市基础设施

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历程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开始对基础设施领域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采取了一系列新举措。回顾国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历程,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国有化阶段

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大多数国家都把城市基础设施视为具有自然垄断的社会福利性产品,都侧重于对城市基础设施实行国有化管理。因此,国有的公共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据统计,英国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上升到20%。法国国有企业从战前的11家猛增到103家。西班牙的公共企业占全国造船业的80%、交通和通信业的59%。希腊电力工业、铁路运输和邮电部门几乎全部由公共企业经营。从构成上看,公共企业大多集中在燃料、电力、交通、邮政、电信、自来水和钢铁等领域,除钢铁产业外,大多属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据统计,在20世纪70年代,发达国家国有企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平均在10%左右,国有企业投资占全国总投资的比重平均为20%。

二、私有化改革阶段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各国逐渐发现,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存在许多问题,如投资浪费、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许多国家开始筹划在基础设施领域进行改革。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在基础设施、公共企业方面推行私有化,让私人、私营机构和私人企业购买部分公营事业,或把原先政府管理的公营事业项目转包给私人企业或公司。

私有化改革最早是从英国开始的。1979年,撤切尔夫人上台后,英国开始推行私有化政策。起初,只是出售诸如英国宇航公司、英国联合港口公司、国际航空无线电公司等少数公司的股票。1984年后,私有化范围进一步扩大,涉及的部门和行业越来越多,私有化收入也急剧增加。从1984年电信公司私有化到80年代末这一时期,英国政府共得到370亿英镑的收益。20世纪80年代私有化主要集中在航空、电信、能源、电力、供水、天然气等自然垄断企业。20世纪90年代私有化扩大到邮政、铁路、运输等部门。同时,公共住房,甚至部分卫生、教育部门也开始了私有化的进程。私有化帮助政府收回了投资,增加了税收,同时又减少了支出,长期困扰英国政府的财政问题大大缓解,英国经济从此开始走向复苏和稳定发展的新时期。

美国的私有化始于1981年,当时提出拍卖联邦政府的联合铁路货运公司。1982年,里根政府又向国会提出拍卖部分国有土地。1986年,里根政府在1987年财政预算草案中,提出了出售包括海军石油储备区、全国铁路客运系统、电力销售机构等在内的12项民营计划。1988~1992年,出售联邦资产及减少补助金额共达24亿美元。这样不仅大大地减少了政府工作人员的数量及财政预算,而且每年可增加50亿美元的财政收入。

法国政府也进行了大规模的私有化。1986年3月,希拉克政府上台之后,制定了有关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法规。按照法律规定,将65家企业和银行及一家电视台私有化,总资产多达2750亿法郎。1993年、1994年、1995年私有化收入分别达到7l亿美元、128亿美元、57亿美元。

基础设施私有化的效率是明显的。首先,私有化提高了公用事业自身的效率。由于私有企业产权明确,风险自担,因而有很强的财务约束。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企业努力降低成本,保证质量,以保持或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英国供气业在私有化前(1977~1982),每年的效率收益为3%,私有化后(1987~1992),这一指标达到6%;供电业私有化前(1971~1990),效率收益为2.6%,私有化后(1991~1993)为3.1%。其次,基础设施私有化降低了基础设施的生产和经营费用,提高了服务质量,从而降低了其他经济部门单位产量的基础设施投入成本,提高了生产要素的生产力,使整体经济受益。例如,供水、供电业效率的提高,保证了用水、用电企事业的正常连续发展,避免了因缺水、断电而造成的产量损失;交通运输、通讯服务效率、质量的提高大大方便了交易,节省了交易费用。根据一项对阿根廷公用事业(电、气、水、通讯服务)私有化效益的评估报告,公用事业的私人经营产生的外溢效益占阿根廷GDP的0.9%(大约23亿美元),占家庭公用事业总消费的41%。正是由于私有化在效率方面的巨大潜力,各国政府才开始进行不同程度的基础设施私有化改革。在过去的10年里,传统上由政府垄断经营的公用事业,如航空、电讯、电力在所有权、结构和经营方面都经历了重大变化。自1988至1992年间,发展中国家从国有公用事业私有化中得到的利益大约为616亿美元。拉丁美洲已全面推行基础设施私有化,重点在通讯领域。一些亚洲国家如马来西亚、韩国则实行部分私有化。

三、市场化改革阶段

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市场化,概括地讲就是要打破垄断、引进竞争,通过培育市场经营主体,将原来依靠行政方式组织建设和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交由市场主体按市场化方式组织。在投融资、建设、运营各个环节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创新机制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投资运营主体多元化,达到减少财政负担、借助社会力量、发展城市基础设施的目的。

这种以市场为基础的城市基础设施改革趋势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由于财政资金有限及国有企业在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方面低效,越来越多的政府开始转向私营部门寻找新的资金支持,并依靠私营企业提供公共物品。在20世纪90年代,吸引私人投资和依靠私营企业提供公共物品,减少对这些行业的政府管制几乎在所有国家得到推行。西方国家在城市基础设施市场化改革的具体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的新举措,比如合同出租、公私合作、用者付费制等等。

合同出租。合同出租是指政府在不扩大规模、不增加公共财政支出的情况下,通过合同的形式,在公共领域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投标者的竞争和履约行为,将原先政府垄断的公共产品的生产提供权转让给私营公司、非营利组织等机构,这些组织和机构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框架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种方式主要是为了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打破公共服务中的垄断状况,改善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增强政府能力。合同出租在英、美等国公共服务中相当普遍。20世纪70年代末,保守党执政以来,英国从基层政府开始以小规模展开了合同出租。1980年,保守党政府通过的《地方政府计划和土地法案》,要求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以竞争的方式获得房屋和道路修建的权利。20世纪90年代初,地方政府已经将相当部分的修建工作转移给私人部门。医疗保险、公共交通、通讯服务等领域,也进行了类似的改革。1988年通过的《地方政府法案》又扩大了合同和服务竞争的程序,规定地方政府如在与私人竞争中赢得了对公共服务的提供权,则必须进行内部预算,达到中央政府设置的公共服务的标准和目标。目前,英国的公共服务行业,如环境、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被认为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甚至在监狱管理等传统的国家基本职能领域中,合同也占有一定的份额。美国各级政府也大力推行公共服务的合同出租。1882年,美国联邦政府花费了2100亿美元购买承包商的合同服务,占财政开支的16%。据1996年的资料,美国地方政府(特别是市政府)把能够承包出去的100多种公共服务全部进行合同出租,可见其推行合同出租的力度。目前,能源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培训、救援服务、消防、运输服务、公共工程、医疗保健等公共事业领域都广泛推行合同出租。

公私合作。公私合作是指政府以特许或其他的方式吸引中标的私营部门直接参与基础建设或提供某项服务。在政府的规制下,私营部门通过面向消费者的价格机制来实现投资回报。公私合作,既借社会资源提高公共服务生产能力,又借价格机制显示真实需求,从而可实现一箭双雕的目的。此外,建立政府部门与私营企业的伙伴关系,还可以发挥公私两种部门在管理、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在各自目标中寻找共识彼此合作,从而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共物品及服务的要求。以美国为例,自1992年以后,各州加速公路民营化进程,政府吸引私营部门参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案例开始增多。

用者付费制。用者付费的含义是:家庭、企业和其他私营部门在实际消费政府提供的服务和设施时,向政府部门交纳费用,付费取决于实际消费的服务量,不消费不付费,多消费多付费。此外,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动员和组织社区的家庭和自愿者组织,让他们在政府的计划、指导和监督下,自己服务于自己,而政府机构给予相应的支持、培训和各种资源。目前,西方国家大多存在着用者付费制度。用者付费制运用的范围是:垃圾收集、废水和污水处理、娱乐设施、公园等公用事业。

西方国家的实践表明,公共服务中引入竞争机制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卓有成效的。公共服务市场化给了社会公众以自由遗择服务机构的市场权力,对公共机构形成一种外在的竞争压力,这必然迫使公共服务机构竭力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效率,以吸引更多的 “顾客”。

投融资创新模式借鉴

一、传统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的创新

市政债券。市政债券是指地方政府及其机构或授权机构发行的一种债券。1994年,我国推行财政体制改革,中央与地方政府实行“分税制”,自此地方政府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但是,从我国财政运行的现实矛盾来看,地方政府面临艰巨的基础设施建设任务,但缺乏筹集资金的权利,事权和财权不匹配。因此,当地方政府以常规的方式难以解决自身的财力不足的问题时,借鉴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经验,应当通过适度举债的方式筹集必要资金,市政债券便应运而生。以波兰为例,波兰经济转轨的前期是以环保基金作为地方政府的融资主渠道,随着银行改革的完成,商业贷款取代环保基金成为地方政府融资的主要来源,其后市政债券也逐渐成了波兰地方政府融资的来源。在这种转变中,波兰地方政府不仅满足了融资需求,而且一直使地方政府的负债率处于安全的水平之下。波兰融资成功的经验在于,法律的先行为波兰地方政府规范融资奠定了基础。《地方政府法》、《地方财政法》和《1995年债券法》,对地方政府的举债权、债务率和发行债券的权利分别进行了明确、严格的约束,地方政府只能在法律允许的区间内自主调节自己的行为。虽然地方政府驾驭财政和国内资本市场的能力日臻提高,但法律对地方政府举债的严格限制,使地方政府一半的融资来源于自己的税收,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完善的法律对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限制地方政府债务水平起到了保障作用。波兰作为转轨国家,其经历的过程与改革背景都与中国有类似之处,波兰地方政府的融资经验,可以为中国提供良好的借鉴。

信托产品创新。城市基础设施信托是指将社会闲散并期待增值的资金集中起来,委托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作,投资于某个特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共同分享投资收益。在这一过程中,信托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融资中介,不仅以专业、经验和理财技能参与安排融资计划,而且还可以以信托、投资银行、财务顾问等综合金融手段运用于项目投资。例如,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推出“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推出“北京商务中心区土地开发项目资金信托计划”,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推出“天津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信托计划”等。

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净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法律和融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进而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这种融资方式是由原始权益人将其特定资产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稳定的可预期收入转让给专业公司,由专业公司将这部分可预期的收入证券化后,在国际或国内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这种融资方式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稳定的可预期的收入。但是,由于资产证券化的方式隔断了项目原始权益人自身的风险和项目资产未来现金收入的风险,使其清偿债券本息的资金,仅与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有关,加之在国际高等级证券市场发行的债券由众多的投资者购买,从而分散了投资风险。因此,资产证券化成为近20年来发展最为迅速的融资工具。例如1999年珠海市以交通工具注册费和高速公路过路费为支持,发行两批共2亿美元的债券。

二、新兴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项目融资新模式

项目融资新模式主要分为两大类,即私人主动融资和公私合伙制。

私人主动融资。私人主动融资的形式是:政府与私人部门合作,政府赋予私人及私人部门组成的特别目的公司以公共项目的特许开发权,由特别目的公司承担部分政府公共物品的生产或提供公共服务,政府购买特别目的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或给予特别目的公司以收费特许权,或政府与特别目的公司以合伙方式,共同营运等方式,来实现政府公共物品产出中的资源配置最优化,效率和产出的最大化。私人主动融资的项目主体和资金来源,一般是本国民营企业,项目管理方式灵活,特许期满后项目营运权的处理方式也很灵活。

公私合伙制。公司合伙制就是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以某个项目为基础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关系的模式。通过这种合作模式,合作各方可以得到比单独行动更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

对中国的启示

对于中国来说,可以有针对性地借鉴国外这些先进的经验,进一步深化我国的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提高投融资效率。纵观国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和实践,可给我国带来如下启示:

政府要准确定位,建立和完善基础设施投融资宏观调控体系。城市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组成部分,地位重要,作用显著。城市政府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应体现政府的主导地位和引导作用。国外的实践证明,政府在基础设施投融资中的主要职责在于做好宏观调控,通过市场机制引导基础设施的投融资,而不是行政主导投融资。同时,为投资者创造优良的经营环境、服务环境、生态环境、生活环境,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例如,应该出台具体政策规定基础设施引入民间资本的方式、条件和特许权优惠、财政适当补贴等,对于吸引多元化的投融资主体进入基础设施领域都有着很好的促进作用。

改革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实行多种所有制共同参与的投融资体制。借鉴国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经验,大胆利用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以资本市场和市场运行作为最主要的融资渠道和投资准则,本着“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支持、鼓励和引导非政府部门、非国有机构、企业(国有、私营)和社会资金(包括民间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8篇:投融资体制改革范文

关键词: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金融试验区

一、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现状及特点

近年来,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取得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投融资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一是设立并成功运营我国第一只总规模为200亿元的契约型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和第一只总规模为200亿元的船舶产业投资基金。其中,渤海产业投资基金首期募集基金60.8亿元,已投资7个项目,基金总投资42亿元;船舶产业投资基金首期募集基金23.5亿元,基金总投资159亿元,开创了直接投融资的新模式和新渠道。二是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发展迅速。截至2009年末,在津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达到335家,注册资金685亿元,在各行各业中的投资总额已超过40亿元。除股权投资基金外,还注册了120多家风险投资企业,天津成为股权投资基金相对集中的城市。三是融资租赁业务日益壮大。截至2009年末,全市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到9家,业务总量规模超过800亿元,占全国的23%,在拉动社会投资、活跃金融市场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

(二)金融资本要素市场建设步伐加快。一是设立了全球唯一的铁合金交易所—天津铁合金交易所和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3家要素交易所。天津铁合金交易所提供铁合金现货电子交易服务,采取自动撮合配对成交方式,推出了硅铁、硅锰交易品种。天津渤海交易所开发了以现货标准合约为基础的“现货连续交易”模式,实现了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与现货交割之间的供求平衡。二是成立了中国首家金融资产交易所、天津股权交易所和天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两家资本交易所。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的成功开业,打造了一个为金融资产特别是不良金融资产交易的电子交易网络和平台;天津股权交易所采用做市商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小额、多次、快速、低成本融资,交易所已有24家企业挂牌交易,总市值29亿元,累计成交额11.08亿元。三是成立了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开展排放权交易综合试点,先后组织了我国第一笔二氧化硫、碳中和、合同能源管理和能效产品交易。天津初步形成了要素市场、资本市场和排放市场体系。

(三)金融机构整合工作取得新突破。一是继天津市商业银行引进国际金融机构“澳新银行”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成为中国首家入股的外资银行股权比例达到20%上限的中资银行后。2007年4月,天津市商业银行正式更名为天津银行并在外埠设立分支机构,使天津银行从地方性银行变身为区域性股份制银行。二是2007年12月,在天津塘沽农村合作银行、天津大港农村合作银行和天津市汉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重建的基础上,由15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了新型商业银行—天津市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这种以民营企业为主体、吸引外资、国有等多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发起而成立的现代农村金融机构,为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探索。三是2010年6月,天津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挂牌开业,将原来由市、区县二级法人管理体制变为统一法人,法人机构数量从原来的10家变为1家,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提高了法人机构的集中度,增强了风险抵御能力。

(四)金融机构聚集度显著提高。一是总部金融机构加快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渤海银行、天津银行、渤海财险、光大永明、恒安标准人寿等设立分行和分公司的步伐明显加快。渤海银行于2009年10月将资本金由50亿元增资至85亿元,并在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设立11家分行和29家支行,天津银行在北京、上海等地设立5家分行和10家支行。二是各大金融机构纷纷入驻滨海新区。设立了工银、民生金融租赁公司、摩托罗拉、天津港、中石化财务公司;引进一德期货公司和民生银行贸易融资部和投资银行部落户天津;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等10家金融机构在天津设立了后台营运中心。三是日本瑞穗实业、汇丰、花旗、渣打等外资银行、英国保诚保险在天津设立分支机构或后台营运中心,日本爱和谊财产保险公司和韩国企业银行、外换银行等外资法人银行机构相继在津设立,天津成为继上海、北京、深圳之后第四个拥有外资金融法人机构的省市。

(五)金融业综合经营改革积极推进。一是2007年4月,渤海银行成立了投资银行部,开展银团贷款、资产买卖、短期融资券、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债务资本市场业务,向综合经营迈出重要一步。二是设立了我国第一家由商业银行投资组建的创新型金融租赁公司—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银行通过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扩大业务范围,使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相结合,是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历史性突破。三是成立了金融控股公司—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国际”)。新组建的泰达国际是一个涉及天津市地方法人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多类金融企业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将按照一级法人综合经营、二级法人分业经营原则,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

(六)外汇管理改革有序展开。一是开展经常项目外汇帐户改革,提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限额至100%;二是改革进出口核销制度,实现出口退税无纸化改革;三是有序开放新区企业集团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和运作,摩托罗拉财务、中海油服等公司设立离岸账户,招商、浦发、交通、深发、汇丰等商业银行在滨海新区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四是批准渤海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实现正负区间管理;五是放宽个人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权外汇管理,启动了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六是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筹备发起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积极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研究与探索工作。

二、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经过四年的努力,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取得了重要进展。虽然国家政策赋予了滨海新区在金融改 革创新方面先行先试的权利,但由于天津金融发展的现状和金融领域的特殊性,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仍有很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金融改革创新的支撑系统看,地方政府与国务院相关部委之间的协调需进一步加强。鉴于金融领域的特殊性,中央有关部门要求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遵循“一事一批”的原则,每一项改革都要单独报批,才能推出改革,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的自由空间有限。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而许多金融改革创新有跨部门的特征,一项改革方案需同时上报多个部门,并分别被相关部门批准,才能够被推出。若各部委意见不统一则可能使改革搁置。如在金融业综合经营方面,在目前国家未明确由那家部门牵头审批和监管情况下,所涉及的银行、证券、保险业等方面的业务,就需要分别获得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家相关部委支持。泰达国际自2007年12月成立以来一直未正式开展业务,主要是与各金融监管部门在金融股权的变更登记方面尚未达成共识,阻碍了泰达国际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从金融改革创新的内涵看,金融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与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需求尚有不小的差距。现代金融行业日趋成为高智力行业,特别反映在改革创新方面,金融改革创新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是智力的竞争,而起步较晚的天津最缺乏的恰恰是金融高级管理人才。据有关统计显示,天津市金融业从业人员到2009年末约为9万余人,与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金融从业人员数量还有差距,天津金融从业人员数占人口的比例也只有0.75%左右,缺口比较大。金融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的缺乏延缓了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步伐,无法为改革创新活动提供必要服务支持,不利于金融改革创新的长期和深入发展。

(三)从金融改革创新的环境看,政策缺位,甚至在某些方面严重不到位,仍然是目前一个突出的问题。我国金融改革创新法律体系建设明显滞后,造成金融机构创新中缺乏法律依据,也影响创新效果。相关政策法规缺乏,同时地方立法权限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增大滨海新区在涉及金融前沿问题方面改革难度。如到目前为止缺乏对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人投资收益税收有关问题的征收及减免等具体的法律规范操作规程,缺乏产业投资基金退出市场的机制,影响社会资金进入产业投资领域和产业投资基金的继续投资;泰达国际成立以来,也是受现有政策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对一些股东资质、持股比例等方面规定的限制,所以迟迟未能正式开展业务。

(四)从金融改革创新的主体看,中介服务不够发达和影响力大的总部金融机构还非常欠缺。目前天津市尚无一家全国性的金融市场,区域性市场作用也不明显,金融业服务范围多数仅限于天津市本身。同时,金融市场工具特别是避险工具不多,交易品种缺乏,直接融资有限,在衍生品市场上表现尤为突出。天津市的金融机构多为全国性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各金融机构现行的研发大集中和条块式管理模式下,分支机构主导发起的改革创新由于需要金融机构总部系统的调整,实施起来难度较高,内部成本较大而受到局限。缺少在资产、研发、管理、品牌等方面具有雄厚实力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改革创新的微观基础还不牢固。

三、促进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建议

(一)以提高组织协调能力为切入点,建立多层次、强有力的金融改革创新统筹协调机制。加快改革,推进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建设,需要建立金融改革创新统筹协调机制。一是成立由国务院主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为组长,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天津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改革创新中的问题,定期对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成果进行评估,及时纠正不恰当的改革措施,保证金融改革和创新沿正确的方向发展。二是成立“部市共建”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中央各部委与地方政府在金融改革创新中的利益关系,负责落实金融改革创新专项方案,争取相关部委对具体改革创新事项的支持,并由此进一步形成改革的共识和改革的合力,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为建设金融改革试验区提供制度保障。三是成立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方案工作小组。根据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及时修订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方案,使金融改革创新更符合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二)以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为突破点,健全金融人才管理机制。一是进一步健全高级管理金融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制定并完善高级管理金融人才在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备案制度、对金融改革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扶持和奖励制度,高级管理金融人才在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企业之间任职交流机制,鼓励企业引进海外金融人才,推进人才国际化战略。二是依托国内高校采取定向委托培养方式,培养谙熟金融理论和业务的高层次人才。如通过与院校合作举办金融硕士研究生班,选派银行、证券、保险、风险投资、监管、财政、税收等部门的业务骨干参加学习,提高金融专业人才水平。三是进一步发挥政府统筹和引导作用,推动大型金融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在天津联合建立全国性的人才培训基地,加快培养、引进和储备人才的步伐,着力解决滨海新区金融人才需求瓶颈,努力为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三)以加快金融改革创新业务的立法进程为着力点,改善金融改革创新的环境。加快金融改革创新的立法,为金融改革创新提供法律保障,是提高金融改革创新效率,使改革创新经验全面推广的重要保障。一是针对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建议由天津市与国家有关部委共同研究,起草相应的行政法规和政策。如在私募股权基金方面,可由天津市政府起草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商业银行、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行为;二是根据滨海新区金融创新发展的需求,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为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为国家金融立法提供经验。如适当放宽滨海新区金融机构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对一些股东资质、持股比例方面的政策界限。三是适当向天津市政府下放行政审批权。如在滨海新区发行企业债券发行方面 ,可在国家发改委给予天津一定额度的前提下,由天津市发改委审批,国家发改委备案登记。短期融资券方面,实行余额管理,由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改为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备案。提高天津滨海新区在金融改革创新空间上的自由度。

(四)以建设全国性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中心为落脚点,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升本地金融企业能级。一是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利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等国内已有的资源作为建设平台,拓展地方产权交易机构和技术交易市场的功能,首先开展科技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非上市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报价与交易服务,然后拓展到其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报价和交易服务,并通过制度创新将原来市场运行实施的会员制转变为现代公司制,以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来更好地搞好该市场的建设。在交易制度上,积极探索发展做市商制度。二是加快证券类、信托类金融产品的创新。在滨海新区选择适合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如房地产、地铁、轻轨、高速公路、水、电等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三是积极利用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的契机,争取国家允许更多的金融产品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通过不断有创新的金融产品和优惠政策来吸引更多的总部金融机构落户天津滨海新区,增强金融改革创新的内在动力。

参考文献:

[1]刘明康.推进滨海新区金融改革与创新[J].港口经济,2006第4期:7-8.

[2]韩雪.滨海新区:为中国金融改革探路[J],中国改革,2008年第11期:90-91.

第9篇:投融资体制改革范文

[关键词]投资体制市场化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深化财政、税收、金融和投融资体制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投资体制如何改革?只要我们重新审视投资体制改革的轨迹,深刻反省投资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认真理清投资体制改革的思路,我们就会发现,投融资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必须以市场为基础,市场化是投资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

一、投资体制改革经历了计划经济和改革开放两个时期,在探索中向市场化逐步前进

我国的投资体制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完善而不断发展。先后经历了计划经济和改革开放的两个时期、八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49年到1957年,是建国初期投资主体多元化与“一五”计划时期中央集权加强时期。建国初期,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民族资本、个体工商业、手工劳动者、没收的外国资本,形成了所有制结构、经济成分多样化的格局,从而决定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局面。投资资金来源中,国家财政拨款、公私合股出资、赎买资金、银行借贷均占不少比例。1956年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及“一五”计划的最后完成,政府投资成为最主要的投资主体,高度集中的计划投资体制也逐渐形成。

第二阶段是从1958年到1960年,是在“”背景下中央与地方分权的投资体制时期。为克服第一阶段时期投资体制中存在的高度统一集中的弊端,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中央采取扩大地方投资审批权、投资计划的编制权及管理权,实行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包干制,裁撤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并将其并入财政部等措施,动摇了前一段时期形成的投资体制。但是,“”使中国经济生活秩序被打乱,被调动了积极性的地方政府成了追求高标准、大规模、低效益的盲目投资、重复投资的“先锋队”,致使国民收入在1959年到1969年之间下降35%,一个有希望的新的投资制度亦遭夭折。

第三阶段是从1961年到1965年的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1年,中央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中央以调整为中心,力图搞好综合平衡,加强了对新建、改建大中型项目的计划审批权,削减地方财政投资拨款权,改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调整投资力度,改革投资结构。然而,此项投资体制的调整是基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借助于具有强制力的行政命令实施的,因而未能从根本上改善投资体制的运行机制,反而重新回到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投资体制。

第四阶段是从1966年到1978年的“”时期。“”时期我国投资经济体制及其运行机制被严重破坏。为摆脱这种局面,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再次下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审批权,投资包干的资金管理形式再次起用,建立基建施工指挥部和工资制度,扩大地方、企业的投资分配权限等。然而,政治运动或强行干预,并未使相应的投资管理体制形成,反而最终导致全国投资总规模失控、投资结构极不合理、投资无效益的局面。

总的来讲,建国后我国的投资体制虽然经过了反复的变动,但最终仍然未能跳出计划经济体制的藩篱。其共同特点是:(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国家作为主导的投资主体,挤占了其他经济所有制构成中的所有权主体的投资主体地位。投资决策权、实施管理权、调控监控权、效益审核权均由中央集中统一部署、审批,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机构。(2)投资资金的单一化。中央财政拨款成为基本建设资金的唯一来源。(3)投资管理组织、机构、制度的统一性。投资计划的编制、投资资金的预决算都集中在中央统一管理,地方政府只能依据中央计划而编制相应的计划。(4)专业银行监控力度扩大化。1952年,交通银行开始负责监督和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单位的拨款,强化监控力度,扩大监控范围。1954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是承担起对基本建设资金拨款和监督的职能,银行的职能不断扩大,这些因素都阻碍着更多的投资者成为投资主体。

改革开放后投资体制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逐步得到完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经济建设步入了崭新的改革开放的历史发展时期。在农村改革逐步向城市渗透的经济体制的改革过程中,投资体制及其运行机制也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而逐步完善,使得我国的投资融资体制在涉及宏观、微观、市场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投资体制改革也经历了以下4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79年到1984年。这一阶段首先推出了“拨改贷”的改革,即由国有单位投资完全靠财政拨款、无偿使用方式改为主要靠银行贷款、有偿使用方式;在设计、施工企业管理体制、建设单位责任制等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改革,并开征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

第二阶段是1984年到1988年。这一阶段开始触及投资决策与管理中的计划与市场问题。先后在扩大地方和企业的投资项目决策审批权限、确立基本建设程序、推行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和工程总承包制度、扩大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的市场调节范围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这一系列政策、方针的出台,致使投资领域打破了政府作为单一投资主体的格局,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国有企业分别承担起投资主体的决策权和责任权。

第三阶段是1988年到1992年。这一阶段,以国务院《关于投资管理体制的近期改革方案》为标志,第一次对投资体制提出了比较系统的改革思路。实行了以建立基本建设基金制度(即为了保证重点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将财政预算内用于基建的资金和部分专项资金作为国家投资基金,在财政列收列支,专款专用,周转使用)和成立政府投资公司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措施。这一个阶段的许多政策、措施,开始从根本上突破原有的许多投资体制上因社会制度性质的限制,开始运用经济杠杆、市场中介、价格调控来建立新的投融资体制,并取得了丰硕成果。

第四阶段是1992年至今。邓小平发表南方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四大”确定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改革目标,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指明了方向。这一阶段提出了把投资项目区分为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并按此划分政府与企业各自的投资责任的思路,推出了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度、工程监理制等改革措施,发展了证券市场,成立了政策性银行,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了商业化改革,取消了固定资产贷款的指令性计划和规模控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已成为趋势,社会主义的投资体制也必将更加科学规范有效。

二、投资体制改革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的投资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1.投资体制多元化

以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投资体制改革已基本形成,从根本上改变了改革前我国投资体制单一化的局面,形成了目前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体、各类企业投资主体以及国内外私人投资主体等的多元化格局。

2.投资决策多层次

由过去主要为中央政府进行项目决策的单一层次,发展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部门、企业和个人等多层次项目决策。

3.投资方式多样化

由过去只有政府拨款建设一种方式,发展为合资、合作、股份合作、项目融资(BOT、TOT等)、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

4.投资来源多渠道

现已形成财政拨款、专项基金、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主体自有资金、发行债券、国外贷款、外商直接投资等多种多样的资金来源渠道。

5.管理方式间接化

国家在投资管理中逐步用指导性计划取代指令性计划,运用产业政策、税收、价格和利率等间接调控手段调节投资方向和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越来越多地依靠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运用经济杠杆而不是行政命令去调节资本要素的配置;在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我国投资体制改革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许多制度性、时空性的传统观念被打破。但由于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等尚未解决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市场体系的发育还很不充分,政府职能转变也还不到位,有关法律法规也不健全,现行投资体制仍然不能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突出表现在:政企尚未完全分开,政府投资包揽过多,企业作为最主要的投资主体还缺乏充分的投资决策权,对非国有投资主体投资领域限制过多,国有资本的产权关系不够明晰,出资人不到位,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投资决策主体与投资责任主体不一致;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都还存在许多体制、机制,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还有待进一步拓宽;投资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固定资产投资存在着总量膨胀和周期性波动的问题;投资宏观管理体系不完善,参与投资调控的有关部门和各种调控手段协调配合的机制尚不健全,对投资项目的管理基本上还是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审批制,未能形成多向性、立体化的改革思路;投资的宏观效益低下,投资体制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如投资机制、投资经济责任机制等未能真正触及;投资的管理中仍然存在着过多运用直接手段,而对间接手段使用不多;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滞后且不规范,尚未形成公开、公平、有序的竞争局面。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对投资体制进一步作深层次的改革,而且有赖于相关的各方面改革措施真正到位。

三、以市场化为目标,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要从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国情出发,按照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分清政府和社会投资主体各自的投资责任,使企业成为社会再生产最主要的投资主体。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做到“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但是,投资体制改革涉及的范围广,从改进对大型投资项目的管理到深化微观经济中投资及融资的市场化改革;从投融资渠道看,涉及政府财政投资、企业投资、银行贷款、证券直接融资、社会投资和外资等方面。推进投资体制改革,要着重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的管理,扩大企业投资决策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利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加强对投资的监管。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必须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前提下的投融资体制。中国生产力状况的现实性,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性,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性,是我国投资体制的三大本质特征。因此,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总的讲要按照“企业自主决策、银行自主审贷、政府调控监管”的原则。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方针的前提下,赋予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使之真正成为独立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与发展的投融资主体

运用市场调节,强化投融资风险责任承担机制,按政企分开原则确立政府投资主体的责任,实施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建立决策责任制度。

2.任何投资主体必须在严格遵循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条件下从事投资活动

政府投资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中退出,主要负责与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相关领域的投资,以及某些具有先导性、示范性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鼓励企业自主决策,使企业成为最主要的投融资主体,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外,绝大多数投资领域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市场准入上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凡是不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均应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约束和产业政策指导下,由投资主体(主要是企业投资主体)自主决策,并对从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投资回报、债务偿还到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强化企业法人的投资风险责任约束机制。

3.支持银行独立审贷

金融机构要强化风险责任意识,加强对投资主体的外部约束。政策性银行要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同时也要按资产负债比例进行管理,实现良性循环。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严格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增强风险意识,按照确保资金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的原则自主选择贷款项目。

4.大力发展资本市场

在继续完善以银行融资为主的间接融资体系的同时,要积极培育和发展规范、透明、高效的资本市场,通过扩大债券、股票发行规模,逐步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拓宽企业自主投融资渠道。

5.全力推进社会投资

进一步放宽投资领域,除竞争性项目外,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投向基础设施、教育、文化和卫生等公共事业项目。加强对社会投资的信息服务,提供技术、管理及培训等方面的帮助。

6.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主要是加快投资市场中介组织(包括设计、会计、审计、咨询、监理等)的企业化和市场化进程,规范其服务行为。各种投资中介组织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与政府部门脱钩,打破行政性的行业垄断和地区分割,以其执业信誉和服务质量进行公开、公平、有序的竞争。对工程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等一律实行招标投标,引进必要的国际竞争。通过加强对投资建设领域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监督管理,建立自律性行业协会,建立资信评定、分级制度等措施,实现各项中介服务规范化。

7.积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利率市场化有利于金融市场更优化、更高效地配置各类金融资源,促进经济增长。要逐步建立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由市场供求决定商业性金融产品利率水平的利率体系,这是金融体制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利率市场化改革必须稳步推进,逐渐探索,而选择品种、时机和实施步骤非常重要。

8.政府加强宏观调控

政府主要通过制定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布局,综合运用经济政策、经济杠杆和经济法规,对投资总量和投资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允许范围内,又不需要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除极少数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影响特别重大的项目外,均应逐步取消行政审批制,改为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政府宏观调控部门通过及时投资项目信息,引导投资方向。

9.调整政府投资方向

当前社会需求严重不足,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政府要改善投资环境,刺激民间投资,对民间投资做好引导。但是,加大政府投资的力度也是不可缺少的条件。这里的问题是政府该往哪里投?就目前而论,政府投资的方向主要有以下4点:(1)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的不足与落后一直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投资方向包括能源、交通、通讯等领域。(2)技术创新投资。(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4)实施西部大开发。

我国的投资体制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把我国的改革开放水平推向了一个新的、更高的平台。但是,投资体制改革涉及的问题复杂,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投资体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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