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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公司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投融资公司管理制度

第1篇:投融资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一、海外证券金融公司的运作模式

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散户占绝大多数,机构投资者少。如本世纪50年代以前,日本证券市场散户投资者占60-70%,台湾1997年证券市场投资者中,散户仍高达90.1%。在市场发育不够成熟的情况下,迫切需要为证券市场提供资金支持。于是,日本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信贷支持,以图在短期内将证券公司培养成类似于美国投资银行的证券经营机构。韩国、台湾仿照日本的体制分别设立了证券金融公司,从而在世界证券发展史上开创了证券融资的新模式。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所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在基本业务(主要有融资融券、转融通、现金增资及承销认股融资等三大业务)方面大同小异,且都采取股份制的治理结构。但由于经济发展的路径和国情不同,其运作模式还存在一定的差别。

1.日本模式

日本早在1927年就设立了日本证券金融公司,随后又成立了8家,1956年4月合并为3家,即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中部证券金融公司和大阪证券金融公司,这三个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均为上市公司。日本要求证券金融公司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日元,出资者主要是银行和证券公司,两者的出资额约占注册资本的60%,其他资金主要来源于货币市场,约有60%。在业务方面,主要有对证券商提供短期适用资金贷款,交割短期贷款、有偿增资新股认购贷款,以及对证券商的转融通业务。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这三家公司完成。在以后的发展中,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逐渐有所扩充,如日本建立了一种补充性质的借贷交易制度。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从负债结构来看,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通过向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来维持自己的转融通业务。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自有资本的比例很小,为2.5%。如此小的自有资本规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才能够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行。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不能够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取证券,其它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借出证券,一般是要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融借给证券公司。而在融资方面,由于证券公司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以及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证券金融公司对融资方面的垄断性要小一些,是一种“准垄断”的状态。在信用交易操作中,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证券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也不能够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那里,获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证券或资金。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大藏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不过,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公司资券转融通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主要原因是银行与货币市场的资金使转融通需求发生分流,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从其他渠道获取所需资金。但与转融资的情况相反,由于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券业务中的垄断地位,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额占证券公司总借券交易额的比重却越来越高。

2.台湾模式

台湾1980年设立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后增为4家,即复华、环华、富邦和安泰证券金融公司。台湾要求其实收资本额不得少于新台币4亿元。台湾设立复华证券金融公司时,实收资本为4亿元,由光华投资公司、台湾银行、土地银行、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及台湾证券交易所分别按47%、16%、16%、16%和5%的比率出资,还从11家银行和金融组织获得总额为50亿元新台币贷款。这四家证券金融公司的共同特点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在台湾所有的证券公司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一面为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在“双轨制”的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唯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资格,可以为客户直接提供融资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户的委托,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客户也可以选择是从证券公司直接获得融资和融券,还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从台湾信用交易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实状况来看,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体现在其一方面根据台湾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现状,采取了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图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市场竞争的特点。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场竞争,证券金融公司比较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的控制。台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的融资工具,而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这导致了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萎缩。于是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逐步从转融资过渡到直接融资。

3.韩国模式

韩国最早的证券融资公司成立于1955年,是目前为止韩国证券融资唯一专门机构,是韩国证券信贷的主要来源。韩国要求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定资本额不得少于20亿韩元,与日本类似,其出资者主要是银行和证券公司,而不同的是韩国证券融资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是靠吸收特定存款。韩国证券法规定,经过特准,证券融资公司可以接受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其它证券机构、以及财政部条例指定的其它机构的货币存款。证券公司收取的客户保证金、证券回购款项的一部分转存证券金融公司。除此之外,证券融资公司还可以充当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机构托存的基金的管理者。据此,韩国证券融资公司把对证券公司的贷款额度与其在融资公司的存款数量联系起来。到1995年6月,韩国证券金融公司总资产为72860亿韩元,其中存款39520亿韩元,占总资产54.24%,为证券金融公司第一大资金来源,发行公司债券为30400亿韩元,占总资产41.72%。韩国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融资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为维持证券市场发放贷款并向证券包销商发放包销贷款;通过股票交易所的清算机构贷放证券市场交易的结算所需的资金和证券;贷款作为担保的资金或证券;通过包销商,向从公开销售的新的或已发行的证券中购股投资的投资者的贷款;在总统法令规定的范围内,实现债务证券的交易;进行证券的安全保管;除此之外经财政部长批准的其它业务。韩国证券融资公司是韩国唯一的证券融资专门机构,在国内市场上处于完全垄断地位,同政府的关系也最为直接,除担负着为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融券的经营任务外,还承担着一定的市场监管和货币政策职能。

从理论上分析,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本质是为了更有效地控制证券信用的滥用,以控制证券市场过度的投机。从这里引申出一个疑问:与日本比较,为什么美国不需要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呢?其中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两者的历史背景和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美国的信用经济发展历史时间长,信用主体都有一套较为成熟的内在信用风险控制机制,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发达,投资者相对比较成熟。而对于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来说,证券市场发展历史短,金融市场体系不完备,信用缺乏。为激活股市,发挥其为企业筹资的功能,设立金融公司可从金融上支持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者,从而促进本国(地区)证券市场发展,同时也能有效地控制风险。事实证明,证券金融公司在这些国家(地区)证券市场发展初期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建立我国证券金融公司模式及其风险控制机制

证券金融公司比较好地解决了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资金融通问题,对于保证证券市场的流通性、活跃证券市场以及打击地下信用行为,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证券金融公司达到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日本、韩国和台湾的经验证明,由证券金融公司按严格的条件集中办理证券融资,贯彻了银行证券分业管理的原则,更能体现管理层对证券市场的调控意图,在证券市场发展早期便于防范和控制风险。更为重要的是,证券金融公司成为联通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载体。从国际金融的角度看,不论是混业管理还是分业管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都是一体的,而不是分割的。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日本、韩国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证券公司的资金供应者,可从货币市场吸取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同时,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头寸、贴现和抵押限额等条件的变化,中央银行可对证券市场的资金供应量进行调控,从而使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在更高层次上融合。

1.建立我国证券金融公司模式

我国券商营运资金严重不足且融资渠道又过于狭窄的现实已经成为制约其经营创新和业务开拓的最大障碍。加入WTO后,国内证券业面对国际资本的冲击,若不改变目前的约束条件,融资不畅的现实势必将把国内券商逼上绝路。在海外,欧美国家走的是一条市场化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融券的路子。相比较而言,我国作为资本经营主体的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融人机制还远未形成,当前提出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设想,可以说既是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较低条件下的必然选择,也是为应对激烈的国际资本竞争以解决券商运营资金巨大缺口的现实需要。我国在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借鉴韩国、日本和台湾的成功经验,并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规划。

(一)设立试点

这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较为成功的经验之一。在建立我国证券金融公司制度时,可暂先设立一家证券金融公司,待成熟后再成立两家,不宜多。这样既可以通过竞争提高运作效率,也可较好地控制放大的风险。设立地可选择上海、深圳、北京。从股东结构上看,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建立。设立的规模可随着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调整,新设的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亿元。

(二)立法先行

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对证券金融公司监管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框架。

(三)正确定位

证券金融公司在建立健全融资融券制度的过程中扮演着过渡性的角色,它应是专营性的金融机构,是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等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措证券和资金,收取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并且该项业务也只能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做,具有垄断性。其职能定位在主要暂时性融通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渠道,充当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等业务上的中介,并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由政府部门(如人大财经委或中国人民银行)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杠杆效应,从而达到既缓解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矛盾,又控制金融风险的目的。

(四)资格设限

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发起单位首先要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以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主管机关,日本为大藏省证券局,韩国为财政部证券期货交易委员会,台湾为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从股东结构上看,日本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东都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交易所,这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了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值得我国借鉴。未来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共同投资建立。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直接影响到其资产规模、信用水平和运行质量。台湾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负债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1.5倍,相当于最低资本金充足率8%;相比之下,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率仅为2.5%,其资本金比率很低,且债务中几乎全部为短期债务,要求高效率的流动资金管理技能。考虑到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

(五)先资后券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

展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及现行法律制度,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开展可考虑按先资后券步骤实施。即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规定只能向有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而不得进行融券,也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投资者可以委托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向证券融资公司融资,或由证券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运行一段时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所有券商和投资者进行融资,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要严格评估和控制融资者的资信及抵押物。待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后,放开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直接向投资者融券或受托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券。

2.建立健全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风险控制机制

建立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业务,虽然可以使投资者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获取较高的收益,但由于证券市场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证券市场新的风险。因此,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尤为重要,具体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

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比较复杂,牵涉面也较广,因此美国、日本、台湾都对此作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的现实情况,我国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监管体系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及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金融公司组成的监管体系。

(二)融资融券资格的设定

证券金融公司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之一。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它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借鉴日本、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可考虑允许那些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且近期无重大违规行为的综合类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

(三)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由于融资融

券交易有较强的杠杆效应,能放大市场风险,故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考虑到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可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同时,对美国、日本的成功之处,也要有选择地学习参照。具体措施包括:①明确界定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的资格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是影响信用交易风险水平的重要因素,并非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故应由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资格认定。可考虑规定用来作融资交易或抵押的股票其流通股本在8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3000人以上,且有一定交易规模;规定融券用的证券其流通股本在1亿股以上,股东人数在4000人以上。同时,交易所还应根据股票的市场表现和公司的情况随时调整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股票名单。②控制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 目的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③比例管理证券机构信用额度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一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二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三是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台湾规定为250%,而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远不及台湾,可考虑将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④动态管理市场整体信用额度 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融券保证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可分别定在70%和30%。

第2篇:投融资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地方融资平台在解决地方政府城市建设资金不足、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在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扩内需、保增长的投资计划的刺激和带动下,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迅速建立,融资总量激增。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国务院清理规范地方融资有关政策措施的不断出台,现有的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逐渐显现出来,融资平台风险防范问题也提上了日程。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前提下,如何缓解地方融资平台风险,保持地方融资平台的健康运行,就显得尤为重要。

1、济南市各融资平台运营状况与运作机制

本世纪初,随着济南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委、市政府确立了“东拓、西进、南控、北跨、中疏”的城市规划建设布局和“新区开发、老城提升、两翼开展、整体推进”的城市建设发展思路,拉开了大规模城市建设的序幕,迫切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做保障。济南市通过建设各大融资平台和实施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运用多种方式多渠道筹措城市建设资金,破解了多年来制约城市建设发展的资金难题,极大地改善了城市发展环境。

1.1 济南市投融资平台设立概况

2005年,为加强政府投融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济南市委、市政府决定改革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成立了济南市政府投融资管理领导小组。同年8月,济南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成立,同时组建济南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投融资管理中心一套机构、两个牌子,作为政府唯一的投融资平台,行使代表政府统一对外融资、统一管理政府项目投资、统一归还以及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等职能。之后又根据具体项目,相继成立了济南市城市投融资管理中心(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市西区投融资管理中心(济南市西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济南市小清河投融资管理中心(济南市小清河改造投资有限公司)4个市直融资平台,搭建起运转灵活高效的融资平台体系。各县(市)区也相继成立了本级政府的平台公司。截至目前,全市共有5家市级政府平台公司、10家县区级平台公司。从组织形式看,这些融资平台都是“中心”与“公司”两个牌子一套机构,直接隶属政府管理,承担着政府授权范围内的规划、建设、投资和融资职责,其中市级5家平台公司全部为正局级全额事业单位。从融资形式看,除市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中心发行的企业债券由政府提供承诺担保书外,主要是政府信用贷款,并利用政府土地预期收益作为还款主要来源。这项改革为济南市政府全面完成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促进省城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制度和资金保障。

1.2 济南市投融资平台市场化改革情况

为积极应对融资环境变化,全面整合提升济南市平台的融资能力和自求平衡能力,不断提高投融资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四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文件精神,济南市委、市政府开始对五家投融资平台公司进行市场化改革。2011年9月5日,制定下发了《济南市投融资平台公司改革实施方案》,将原五大平台公司整合组建为四大集团公司,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至此,济南市新一轮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框架基本建立。一是对五大平台进行公司制改革。此次改革,主要是改变城投、西区、旧投、小清河四家平台现有一套机构两个牌子的现状,暂时保留其事业牌子,将平台由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改革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市国资委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本的出资人职责。市政府明确公司主营业务,充实公司资本金,注入经营性优质资产,优化资本结构,深化产权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做大、做实、做强公司。保留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的牌子,其人员、资产、业务和债务随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整建制划归城投公司,并对统借统还存量债务进行清理、移交和管理。二是加强人员管理。冻结改制公司现有事业编制人员及身份,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现有在编人员保留事业身份,由改制后公司承接现有全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企业化的用工和分配制度,工资待遇在现有基础上适当提高,也可以根据公司效益情况实行年薪制,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事业单位退休待遇。为调动大家改革的积极性,事业身份人员财政可继续统发工资三年。新进员工一律对外公开招聘,实行聘任制,新聘人员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员工,按照企业化方式管理,工资待遇由公司根据经营状况确定。三是合理界定改制公司业务范围。在现有城市建设格局相对不变的情况下,改制公司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受政府委托具体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购和熟化等相关工作;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进行资产运营;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四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改革后,改制公司实行国有独资公司管理体制。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规范公司章程,建立程序规范、决策高效、运营有力、监督到位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

1.3 政府投融资平台监督管理状况

为加强对投融资平台的监管,近几年济南市政府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在融资决策方面,市县两级政府都建立了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政府投融资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政府投融资工作的领导。在制度建设方面,相继制定了《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计划管理办法》、《济南市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办法》、《济南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济南市政府投融资监督办法》、《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财务监察工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保障了政府投融资平台科学规范运营。在规范资金使用和会计核算方面,通过建立政府投融资统一会计核算体系,规范了融资和资金使用流程,明确了全市政府投融资会计核算主体,统一了核算口径,满足了各平台日常核算的需要,达到市有关部门实施监控资金和控制风险的要求。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方面,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成立联合审计办公室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审计,市财政局派两名副局级干部担任市级平台公司的财务监察专员。各县(市)区及济南高新区也根据本地实际,通过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有效控制成本,减少资金浪费,防止违法违规行为,杜绝不合理开支。全市基本建立了“决策科学、操作规范、监管有力”的政府融资运营监管体系。

1.4 济南市政府融资平台运作机制

自2005年济南市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投融资工作,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建立了“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的管理体制和“自求平衡、良性循环、滚动发展”的运行机制。

一是建立城市资产与资源注入机制。首先,建立存量资产注入制度。审计部门对改制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在整合现有平台存量资产的基础上,将目前分散的政府性存量经营资产,根据改制公司开发建设需要和各自的经营情况注入公司,并在今后形成定期的新增资产注入制度。改制公司各自负责这些资产的建设、运营、管理,并依托这些资产开展公司的主营业务,不断扩大公司资产规模,提高资产质量和运营能力。其次,健全土地出让金收益分配机制。将土地出让收入作为改制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之一,形成公司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不断完善土地出让成本返还和收益分配办法,对公司承担的公益性项目,在返还土地成本的基础上,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并根据项目的工程建设成本据实结算,确保土地出让收入能够合理、合法、合规注入改制公司。再次,完善政府资金注入制度。根据改制公司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的情况,将政府城市建设资金划拨公司使用,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关规费、税收的政策优惠,将政府资金通过合理、合规、合法的渠道注入公司,夯实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

二是探索政府融资市场化机制。通过对市级各平台债务规模、结构与其储备土地存量匹配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梳理、评估,针对全市城建债务总体情况和风险现状,引导平台公司积极探索建立融资市场化机制。首先,鼓励改制公司运用市场化方式经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灵活运用企业债券、股权融资、信托计划等融资渠道,创新直接融资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鼓励公司通过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壮大自身实力。其次,进一步强化公司的土地熟化和储备功能,通过土地捆绑、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征收熟化,土地储备、整理和开发工作。再次,积极尝试采用BT(建设-转让)、BOT(建设-运营-转让)、TOT(转让-运营-转让)和PPP(政府项目与民间合作)等多种方式,加快城建项目的融资创新。

三是完善公司贷款融资帮扶制度。不断完善对改制公司的融资帮扶制度,进一步调动公司贷款融资的积极性,为城建项目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土地成本和分成的收益划拨到公司贷款时指定的账户,使公司有稳定的现金流入;市金融办要及时与人民银行、银行监管机构及各银行沟通协商,取得银行对公司的贷款主体资格和抵押质押的认可;建委、规划、发改、国土等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城建贷款融资项目的建设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让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完相关手续,以满足贷款需要。

四是建立偿债保障机制。每年从财政预算(含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设立城建项目偿债准备金,在公司支付政府公益性项目贷款资金发生困难时,动用偿债准备金支付。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政策,加强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成立了“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协调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确定纳入清理规范平台公司名单,制定《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和《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自查工作提纲》,明确清理规范工作各个阶段范围、内容、要求和目的。建立定期例会调度制度、工作联系人制度和巡视督察制度,及时掌握进展情况,扎实推进全市清理规范工作。为防范债务风险,市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了借、用、还一体的债务良性循环机制。按照“谁负债谁偿还”的原则,落实债务还款责任和还款来源,严把项目投入产出平衡关,将贷款与土地挂钩,还款来源都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提高政府防范债务风险的调控能力。同时,不断调整贷款结构,中长期贷款比例超过80%,缓解短期还款压力;努力控制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济南市政府融资平台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2.1 融资平台公司运营体制不尽合理

第一,济南市五大平台公司开始运营时都是“中心(全额拨款的正局级事业单位)”+“公司”模式,有8个融资平台公司挂靠财政部门,对政府财政的依存度高,到目前公司运营体制刚刚起步,离“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公司运营体制还有一定距离,还不能有效发挥融资功能,更不利于平台做大做强走向市场。第二,现行体制和分配机制未能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没有形成制度化的、激励与约束并存的用人机制、分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融资平台公司干部职工积极性的发挥,也束缚了融资平台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2.2 融资平台公司信用结构失衡

首先,平台还款来源单一,缺乏可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融资平台公司主营业务单一,现金流不稳定。目前,济南市各融资平台公司主要承担城建项目融资和土地熟化的功能,在适时扩大土地二级市场开发、建设、运营等延伸自主经营项目等方面涉足少,单靠土地成本收益返还收入,难以形成稳定的现金流入。由于对土地熟化的依存度高,资产负债率高,弱化了融资功能。其次,平台贷款项目“借、用、还”脱节。其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项目抵( 质) 押专户及偿债资金账户管理执行不到位;二是部分平台现金流来源不通畅。未能形成制度化的政府回购资金以及土地出让资金注入机制,平台公司无法形成较稳定的现金流,待还本付息前期临时筹集资金,各方衔接不畅。三是融资、使用与偿债职能分离,资金的责任主体模糊。由于大多数平台公司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不实施管理,贷款使用人往往是建设单位,影响了投资资金使用效率和还款能力。“重视投资、轻视经营、忽视偿债”的情况在融资平台比较普遍。

2.3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渠道单一

目前,济南市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主要依靠政府信用向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较为单一。由于没有掌握充分的优良资产,缺少多元化的融资手段,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融资功能的发挥。特别是贷款新规出台后,政府信用方式受到限制,而土地收入只是作为未来的现金流入,各融资平台公司缺少有效实物作为抵押,不能得到银行贷款支持,已经呈现出政府融资困难,重点工程及民生项目资金难以保障的现实问题。

2.4 融资规模扩张导致风险加大

由于地方政府贷款建设的项目,大都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无法用项目本身产生的效益来归还银行贷款,要用当地本级政府未来的财政收入来归还。巨大的还款压力对一些财力较弱的地方政府而言,是个很大的负担。由于目前对地方政府性融资平台的融资规模和融资期限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一些地方政府不仅扩大融资量,而且尽可能延长融资偿还的期限,把还贷负担转给了后几届政府。加之,在融资平台投资上存在政绩趋利因素,“前人借债,后人还钱”、“新官不理旧账”,不少地方政府难以抑制投资冲动和建设冲动,不顾当地实际情况,盲目上项目,这些都可能催生基础建设的泡沫,导致重复建设。按照一般融资平台的运作流程:项目建设―环境改善―收储土地―熟化土地―土地升值――溢价分成,“土地财政”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许多地方政府主要依靠土地收入等来偿还融资平台的负债,因此在客观上有强烈的动机来推高土地价格,从而对房地产泡沫形成推动作用。特别是2009年初,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从国家到各级地方政府都加大了投资力度,使房地产业成为投融资链条上的关键一环。而一旦房地产业出现大的波动,整个链条便有断裂的危险。

2.5 平台公司偿债对土地依赖过大

平台融资过程中,虽然地方政府会想方设法提供变相担保或承诺,但由于多数地方政府自身的隐性债务水平已经很高,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的平台公司数目过多,地方政府的这些担保或承诺往往是“一女多嫁”,重复运用,许多担保、承诺实际上有名无实,一旦平台还债发生困难,地方政府实际上无能力还债。一方面,一些投融资平台中存在着资本金不足或资本金不实以及抽逃资本金的现象,甚至采取各种变通手法向平台注入不实资产“滥竽充数”。另一方面,投融资平台的总体负债水平都相当高,负债率普遍超过80%。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所需资金规模较大,投融资平台往往需要从多家银行分别借款,然后将借来的资金放入一个“资金池”里,根据工程进度需要随时提取。这样做虽然方便了平台的资金使用,但却给贷款银行带来很大风险,使其无法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监控,更无法防范信贷资金被违规挪用的风险。地方政府大量通过银行融资,加剧了低成本资金市场的竞争,并可能增加未来货币政策调整的难度。以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为载体的政府信用扩张,实际上形成了地方政府的隐性举债。地方政府在举债时考虑更多的是政绩,较少考虑债务成本问题,风险意识淡薄,举债投资存在一定的冲动性。调查发现,在偿还银行信贷资金来源方面,项目经营收入、政府财政拨款、政府设立的偿债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来源分别占偿债来源的25%、35%、10%、15%和15%,还款来源中,财政补贴和土地出让收入占比高达50%,表明还款来源受制于宏观经济政策和财政收入的波动。

2.6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偿付风险

一是还款来源难以保证。由于融资平台的主要作用是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往往缺少突出的主营业务。即便是公用收益项目,其项目的收费一般都在地方财政部门设有归集专户,项目收益直接归地方财政收入,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是项目还款资金难以掌控。如果依靠土地和税收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出现大幅下滑,则会直接威胁地方财政偿付能力,导致融资平台难以履行其偿债的义务,政府承诺用于还款的财政资金,银行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的约束和监管,还款担保往往落不到实处。三是质押权存在法律障碍。在城建项目贷款中,目前常用的质押方式是收费权质押,虽然这些收费权都按贷款银行的要求,在有关上级主管部门作了抵押登记,但目前这些项目收费权大部分都由政府垄断,在现实市场中是难以转让的,项目收费权质押不具备变现性,质押实际上也是悬空的。

3、加强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3.1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评价考核机制

要按照政企分开、经营管理与监督约束相制衡的原则,建立平台公司“借、用、管、还”一体化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约束机制。建立程序规范、决策高效、运用有力、监督到位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并建立对应的薪酬激励制度、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和议事规则。按照企业集团构架,以资本为纽带,逐步构建公司内部母子公司体系,加强集团内部专业化分工、业绩考核和薪酬激励,提高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推动财政、规划、国土和银行等机构与投融资平台联动,指导平台公司建立起“自我管理、自我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转机制,促进平台公司的高效规范运行和可持续性发展。在规范法人治理机构的基础上,建立由地方政府牵头,财政、人行、银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融资平台贷款评价、监测、考核机制,成立专门委员会,动态监测,定期评价和考核融资平台贷款运行情况,定期向金融机构通报。

3.2 建立科学的债务管理模式,依法规范整顿存量债务

要将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偿还本息等计划采取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建立政府偿债基金和债务风险预警、监控、评估机制。一是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顿保全”的原则,督促融资平台公司落实债务抵押物,进一步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严格按照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协议约定偿还,严格防止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二是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平台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梳理,及时完善建设项目计划、规划、用地、环保、施工许可证等手续。财政部门采用资产划拨、预算资金拨付、非税收入返还等方式,充实融资平台公司资本和项目资本金,提高市场竞争力和融资能力。三是充分利用土地熟化职能,放大土地效应。明确和规范国有储备用地登记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落实存量债务抵押物,申请增量融资资金创造条件。四是建立和完善政府债务定期统计和公司会计报表定期报告制度。通过对会计报表的审查、分析,及时掌握各平台的资产和债务总量结构变化、资金使用等情况,为加强债务管理奠定基础。五是健全城建公益性融资项目机制,加强公益性项目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区分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和项目主体,督促各融资平台公司对政府安排的公益性项目按照投资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建设成本,经审计后由政府财政部门足额拨付建设资金,推进融资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3.3 拓展平台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城建主渠道作用

第一,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建分开的原则,可尝试将分散在政府部门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职能以及城建资产和其他政府性资产、权益统一由融资平台公司运营管理。融资平台公司作为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经授权依法享有出资人权利,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对政府下达的城市建设项目计划,依法进行融资、建设、管理以及部分市场化项目的运营。第二,在确保融资平台公司完成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任务的情况下,着力推动各融资平台公司拓展业务领域,加快向房地产开发、城市资源市场化运营等领域延伸步伐,通过拓展新业务以及整合现有资产资源,形成多种主营业务,以公司充足的现金流和稳定收益,建立有效的企业信用关系,为依法、合规融资奠定基础。同时,将融资平台公司受益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作为城建基础设施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2010年,济南市西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与山东高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等展开战略合作,共同开发组建公司,承担拆迁、建设、开发等业务。小清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也积极与鲁能集团等展开合作,共同打造滨河新区。西区及小清河两个融资平台的有益尝试应成为济南市政府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调整的开端,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示范效应。

3.4 健全城建项目决策机制,推进项目建设规范化

强化政府城建项目的统一规划审批管理,所有城市建设项目必须由“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健全政府城市建设项目立项、城建和资金安排、筹措使用的统一决策机制,对全市城市建设项目和投融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严格区分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和项目主体,并将年度城市建设计划下达到各融资平台公司负责承建。各融资平台公司对政府安排的公益性项目按照投资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建设成本,经审计后由政府财政部门足额拨付建设资金。对经营性城市建设项目,有融资平台公司按市场化方式建设运营,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3.5 建立政府支持保障机制,有效化解债务风险

第一,建立城市资产与资源注入机制。将现有的城市建设资金统一整合划归融资平台公司使用,逐年加大财政资金注入力度。对新完工的可经营性城市资产要及时划入投融资主体。按照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的情况给予相关规费、税收的政策优惠。通过财政资金补充、城建资产注入、土地增值受益返还等形式,建立持续的城建资产与资源注入机制,通过外部注入、内部积累,不断扩大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规模,提高资产质量和运营能力。第二,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偿债保障机制。每年从财政预算中以及土地出让收益和其他经营开发性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设立城建项目偿债准备金,委托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和使用,逐步形成以盈利性项目为载体,以城建项目偿债准备金及经营收益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与城市建设相适应的城建项目筹资、建设、偿债的良性运营保障机制。第三,发改、财政、国资、建委、规划、国土等部门加大对融资平台公司的支持保障力度,为城市建设提供相对宽松的政府内部环境,全力以赴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发展壮大,为济南市城市建设服务。

第3篇:投融资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美国国会1999年底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2000年初,中国国内一些人士包括一些较高级别的领导干部,曾积极呼吁中国的金融机构应混业经营,针对此,本人2000年4月、7月和8月间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人民日报》和《财经》杂志几次撰文严肃指出:“从发展方向看,我同意并相信中国的金融业必然要走上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道路。但是,至少在目前,我们实施的分业经营的原则不会变,也不应该变……在目前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下,有必要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这不失为我国从分业经营逐步走向混业经营的一个现实选择”(见夏斌等著《金融控股公司研究》中“代序”)。即在坚持分业经营的原则下,通过母公司投资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律实体资格的子公司从事不同的金融业务,以间接实现混业经营。

两年后的今天,尽管国内媒体又开始纷纷讨论金融控股公司问题,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正在运筹帷幄,研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然而准确地说,迄今国内现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都从未提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团”的字眼,也从未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下过严格的定义。只是我国的《公司法》第12条在讲到一公司向其他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时提到,“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时用了控股公司字眼,但并未明确是指“金融性”控股公司。

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大国际监管组织支持设立的金融集团联合论坛,经过几年的努力工作,1999年了《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根据该“原则”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

如果根据此定义来观察、研究国内目前未被正式承认、未直接注册、称谓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实际上已控股国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七类金融机构中两个以上金融机构(未含城乡信用社)的控股企业,目前全国有多少,缺乏准确的统计数据。就其公司组织形态分析,主要有两种:

一是事业型控股公司或称经营型控股公司,即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其本身有其主营业务,同时控股两个以上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这类公司具体可分两种:(1)工商企业控股了金融机构,如首创集团、东方集团、海尔集团等企业。当然这类集团有的正在通过股权整合,将母公司逐渐演变成下属纯粹型控股公司。进一步说,如果包括工商企业已控股一个金融企业,正准备控股更多金融机构的这类集团公司,估计全国不下二三百个。(2)由金融企业控股其他金融机构而形成的控股公司。如一些信托公司控股、参股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利用我国现行法规和境内外法规的不同,中国银行通过香港的中银国际,工商银行通过香港的工商东亚分别控股了其他金融机构,建设银行在境内控股了中金公司等。

二是纯粹的控股公司,即母公司作为控股公司,其本身不从事任何具体业务的经营,公司主要业务是投资管理。这类控股机构从投资主体看目前有三类,一是政府的,如部级的国家投资开发公司,地方性的如上海、深圳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他们分别参股、控股了不少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二是纯工商企业出资成立的或者通过对原有股权整合演变的,如山东电力集团对若干金融机构的控股已整合为山东电力集团下属的山东鑫源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实行控股。三是原金融企业根据分业经营原则通过对原有股权整合演变形成的,如平安保险集团等。

这里需特别指出的,因多方面的原因,中国还存在一种管理性控股公司,其基本特征是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之间不存在严格的资本纽带,即母公司在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这一子公司的同时,又投资设立了若干个金融机构,并把母公司对金融机构子公司的投资控股管理业务集中委托于金融性控股公司这一子公司进行管理,但金融性控股公司和下属若干个金融机构之间没有直接的股权关系,严格意义上它们都是母公司并列投资的两类公司。此种模式的典型如重组后的中信集团公司。由于国家对此没有明确的监管制度安排,出于公司运作中的现实方便,国内其他一些集团公司也有仿照之趋势。

二、控股公司设立可能性的法律认定

依据中国现行的《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国务院的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尽管均不承认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按照国家和政府部门已颁布的法规,目前实际能够形成金融控股公司的企业集团其可能性如下表所示:

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可能性的法律认定?

注:表内∨表示现行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允许,实际经济生活中也存在;表内表示现行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允许,但实际经济生活中确不常见。

按照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实际可能性,从制度限制由松到紧的程序进行分析:

(一)普通的工商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允许运用自有资本可以向任何金融机构投资的法人机构。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从人民银行的有关规章看,在运用自有资本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方面几乎没有限制,但从中国证监会的规章看有些模糊不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但《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又明确,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其他市场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机构也可以作为发起人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目前实际经济生活中尚未出现集团财务公司(据说正在筹划)、金融租赁公司特别是后者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事例。

(三)按照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是不可能成为金融控股公司。〖HT〗从法规上看,《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没有限制证券公司的股东为证券公司,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证券公司不得相互参股。近日,媒体却又披露银河证券公司参股了亚洲证券公司。

这里还需补充三点:一是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意味对下属子公司有实际控股的可能性,但由于我国目前的一些法规和规章对投资比例的限制,所以实际有的金融控股公司是参股而不是控股子公司。例如,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最高持股限额为20%;证券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除国有资产代表单位、综合类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之外,直接或间接的投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尽管如此,在实际生活中又难以排除一些机构投资者在直接参股证券公司20%股份的同时,曲折注册一工商企业,通过工商企业参股证券公司而达到实际控股证券公司的目的。另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集团外企业投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意味企业集团外企业不管采取什么措施,实际是不可能控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二是不排除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同意,如保险、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成为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的可能性,即通过股权的调整,将对保险、证券公司的投资调整为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投资保险、证券公司,同时又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平安保险公司拟重组、调整为平安保险集团是个典型案例。三是利用境内外法规的差异达到实际金融控股的目的,如中国银行的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控股公司等。

三、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动因分析

目前尽管中国的法律、法规或任何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门规章未对金融控股公司作过严格的定义界定,为什么一些企业集团纷纷研究、抓紧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分析其动因,归纳起来有以下五种:

(一)明显地想获得稀缺的金融资源的利润。在中国目前金融机构的市场进入仍采取审批制,且国民经济进入产品相对过剩,经济结构大调整阶段,实体经济的投资收益增长缓慢,稀缺的金融资源的收益诱惑,引导有实力的工商企业集团纷纷寻求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机会。

(二)利用金融机构筹资功能,大量筹集资金,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具体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通过设立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金融企业,尽可能地扩大筹资、融资功能,为其主营业务服务,扩大主营产品的市场份额,特别是当主营业务是生产、流通的领域。二是尽快地把集团母公司的整体经营规模做大,尽快地扩大集团公司在国民经济中的市场份额(这里不排除有的集团公司控股了某类金融机构,但不知某类金融机构为何物,如何经营,有盲目倾向)。

(三)贯彻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的需要。如原有的平安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招商银行投资招商证券等,这一切与现行法规相悖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解决。为此,通过股权调整,自然形成金融型控股公司。

(四)为了全面提升企业集团的管理水平和内部风险控制水平。当一个企业集团已分别控制着不同的工商企业领域和金融业领域,并且又分别控制着受不同监管当局监管、监管政策不一的金融机构时,为了有效防范集团内企业风险的传播,提高专业管理水平,有必要统一整合信息资源、电脑资源、内部审计稽核资源,构筑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五)最大限度地发挥集团协同效应,提高集团业务和产品的竞争力。协同效应即经济学意义上说的范围经济,包括集团内金融与非金融企业业务自身的协同、集团内各公司间人才的协同,产品研究和开发的协同,客户资源的协同服务等等。例如集团内生产企业生产某产品,利用集团内的金融机构同时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对客户服务得好,肥水不外流。集团内有保险、基金、证券、财务公司的情况下也同理,业务协同得好,可达到肥水尽可能不流外人田的目的。

当然,也不排除有些金融控股公司股东投资的目的,是看好资本回报的予期,俟时机成熟,则择价出售。

总体上说,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步健全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在分业经营的框架下,为了尽快提高整个企业集团竞争力,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更凸现其必要性。

四、当今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分析

由于中国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安排,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督部门对事实上已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安排,即对分别监管的机构当其母公司为同一资本控股情况下,监管信息的沟通和不正当内部交易防范措施的考虑欠周到,往往产生以下五大风险:

(一)资本不充足的风险

建立资本充足率制度是监管金融机构制度中一项基本又重要的内容。如果母公司资本投资一金融性子公司,子公司注册投资一个不受监管的工商企业,该企业又持有母公司股份。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资本就有重复计算之嫌,如果母公司股份扩大后进而可进一步投资一子公司,子公司再注册另一工商企业,该企业又可持有母公司股份或者该企业又可持有母公司下属另一金融性子公司。这样同样一笔资金被同时用于两个或更多的法人实体投资,资本不断被重复计算。当前由于我国三个监管部门之间在机构市场准入时的股权资金监管上缺乏协调,有些母公司、子公司、孙子公司之间互相持股,股权结构混乱,因此在金融机构资本充足问题上隐藏着很大风险。

(二)高财务杠杆风险

例如从母公司层面看有三种形式:一是母公司通过举债等负债形式筹集资金,投资控股子公司;二是母公司以其优质资产向银行抵押套取现金,投资控股子公司;三是母公司为下属子公司(甲)作担保向银行套取资金,投资控股另一子公司(乙)等。上述一系列复杂的投资、借款、担保等资金链中,只要有一个子公司经营稍有不慎,其风险即刻传播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

(三)不正当的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隐蔽着更大的风险

由于金融机构分业监管,监管部门间监管信息缺乏沟通,当母公司以其优质资产作抵押取得银行贷款后,贷款(法规不允许,实际生活中变相操作又何其多)给公司管理层中不守法者注册的私人公司,私人公司又投资控股与母公司毫无关系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赚取利润,利润归个人,证券公司亏本,则银行贷款或母公司资产受损。这是一个极其简单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控股公司下股权和资金运作的复杂性(有些是故意复杂操作,反复转账,为避开监管者视线),往往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其形成的风险,不仅仅是资金链中断引起的公司间财务风险的暴露,而且往往形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形成大批国有资产流入个人的腰包。

(四)金融控股公司“掌门人”的管理风险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尚未有正式的法律地位,进而也未列入监管当局的视野,其负责人又往往是下属被控股金融子公司的实际掌门人,掌握了资金的调度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但监管部门对其缺乏任职资格的监管。这些“掌门人”或许由于金融知识的缺乏,或许由于故意违规操作、恶意经营,往往会产生重大的经营风险。而且可怕的是,这些风险不到危机爆发之时往往不易被人察觉,但一旦暴露已难以收拾。

(五)大量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的风险

由于对金融控股公司缺乏正式监管,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部门在对金融控股集团以上列举的四大风险防范,缺乏监管制度的默契,因此,我国经济生活中实际已存在的不少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负债资金进行投资子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被银行审查合格的公司为载体从银行融通大量的资金,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金融性公司和非金融性公司炒作股票,最终极易引发股市泡沫风险。此种风险当从微观主体的具体经营操作的每个环节上看,往往都是合法合规,分别符合三个监管部门制定的游戏规则。但其实质后果往往是产生不堪设想的、宏观意义上的风险。这也许又是大量违规资金入股市屡查不禁的主要原因。

五、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的安排已刻不容缓

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已是中国经济社会中一个不争的事实。我在2000年6月曾说过,现实经济生活中资本增殖的本性,已在驱使更多的企业不断寻找机会,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跨行业投资。实业资本控制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本控制金融资本的现象正趋于逐步放大的趋势。如果长期缺乏对名称上不为金融控股公司实为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宏观管理,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又不能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沟通,监管制度上达成有效的配合,名义上我们坚持了分业经营,实际长期以往,必然会埋下新的、巨大的金融风险。我们不能再亡羊补牢,再一次交“学费”了。在此,再一次呼吁: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最主要的是制度风险,即三个监管部门缺乏有效配合的监管制度的风险。抓紧时机,研究、确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安排,把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研究摆到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部门共同的议事日程上已是当务之急。其宏观层面的意义有三条:

一是有利于防范和化解事实上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已有风险。上述分析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由于缺乏对其正式的监管,自然缺乏全国性的统计与度量分析。目前的风险暴露与解决,往往是分别对单个公司出问题后,通过运用公共资金或人民银行再贷款孤立地解决。因此,一般不表现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二是面临金融业入世承诺仅剩4年多的时间,迫切需要加快发展、壮大民族金融业。在国家财政拿不出更多的资本投资金融企业,化解金融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情况下,金融企业又缺乏迅速自我积累能力,在这种别无他路的大背景下,向民间资本、向私营资本、向产业资本寻求金融资本,是必然的趋势。与其放任自流逐步集聚风险,不如明令引导,加强监管,在加快提高金融机构全行业资本充足率的同时,把事实上已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第4篇:投融资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新昌县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原则,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财务监管,确保政府性投资公司权责明晰、运转协调、安全高效;整合各类资源、注入资产、增强实力、最强限度做大政府性投资公司。

(一)建立有效的政府性投资体制和国有资产运行管理机制

1明确政府性投资公司职能定位。政府性投资公司是县政府授权县国资部门作为出资人的国有独资公司,应该承担起政府性投资项目融通资金、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和市场营运的相关职能。应按照“举债合理、科学用债、诚信偿债”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城市发展项目建设,促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政府性投资公司作为公司制法人,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由县政府注入有效资源,采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求平衡、依法承担经济和民事责任。

2理顺政府性投资运作的内外部关系。既然政府性投资公司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则应主动承担融资、开发的责任,积极运作,参与市场竞争,追求利润回报,逐步建立与政府间的经济核算关系。对以后的城市发展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由政府性投资公司进行建设并自求资金平衡,政府经过测算给予相应的政策与资源补偿,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收缴制度。

3提升公司运作的市场化程度。政府作为出资人负责制定国有资产战略运作和监管方案,而不以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的实际运作。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由微观经营转变为宏观调控、由经营转变为监管,由市场的直接参与者转变为市场的仲裁者,促使政府性投资公司真正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运作效率,降低经营风险,实现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4优化管理体制。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可考虑建立决策、管理、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分层次的政府性投资管理体系:

投融资管理办公室,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摸清政府债务家底,动态跟踪融资活动,协调融资工作中的问题,监督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具体协调、解决新昌县政府性投资公司运作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整合政府性投资公司,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浙江省其他县市的成功经验和新昌县具体情况,整合现有12家政府性投资公司,成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具体组建方式可采取控股合并,保持政府投资公司资产、债权债务不变,以各公司全部资产组建成立投资集团,原投资公司成为集团子公司。

增强政府性投资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可明确政府性投资公司作为一级土地开发主体,负责筹集资金、完成土地征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从而带动土地增值,土地转让收益在扣除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后的利润作为政府性投资公司的收入来源,这样,可以增加政府性投资公司现金流及盈利和持续经营的能力。

(三)再重组整合国有“四资”,提升政府性投资公司的融资能力

政府性投资公司各种融资行为的开展都必须依赖优质资产和稳定现金流的支持。就目前政府性投资公司的融资能力和新昌县经济社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来说,客观上要求再次加大对县级国有“四资”(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国有资金、国有资本)的整合力度,继续注入政府性投资公司经营性、易变现的优质资产,以扩大政府性投资公司资产规模。将全县的国有土地资源、大中型水利资源及政府特许经营权(如市政设施广告权、公交线路经营权、出租车号使用权)等政府公共资源性国有资产,通过政府性投资公司进行整合,以发挥国有资产的综合效能。这样一方面可以扩大政府性投资公司的资产规模,同时也便于政府性投资公司统一实施市场化运作,发挥合力,提高运行效率。

(四)采取多种方式拓展融资渠道,优化政府性投资公司债务结构

改善新昌县目前债务结构,同时也真正实现融资偿债的工作思路,解决集中偿债的难题,以优化政府性投资公司的负债结构。

1加强与各大银行的沟通力度,一方面在新增借款时争取获得5年以上的中长期借款;另一方面力争以中长期借款置换目前的短期借款,从而使公司的借款偿还进度与地方经济的发展速度同步。

2创新融资理念,探索新的融资形式。在今年政府性投资公司从银行融资环境不利的情况下,要摆脱目前过度依赖银行的状况,应探索信托融资、金融租赁融资、企业债融资、资产证券化融资和与企业合作融资等新的融资模式。对信托融资目前主要通过相关信托公司的筹划,加大信托融资的项目推进力度;对企业债方式融资,目前已上报国家发改委待批,这需加紧与券商和国家发改委相关司局的沟通和追踪,使之能顺利通过审批,以缓解当前的融资压力;在目前商业银行融资受阻的情况下,要抓住金融租赁公司和商业银行有探索金融租赁融资合作意愿的契机,推进此项融资工作,以后年度有望借助未来增长的财力,来逐渐消化政府性投资公司的融资债务。

第5篇:投融资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资本结构;股权融资偏好;短视行为

企业资本结构安排影响融资决策,一个公司选择的融资方法直接影响到公司价值。尤其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拥有着股权融资的便利渠道,但是只有合理地加以利用,才能在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成长的同时有利于我国资本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现状调查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严重的股权融资偏好。从资本结构啄食顺序理论来看,如果企业需要外部融资,应当首选债务融资。但在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者的共同约束下,使得我国上市公司普遍热衷于公开发行股票(IPO)、增发股票等股权融资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企业的规模,但是在资金使用效率、管理层道德、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偏好现状

从股权融资方式本身来看,发行费用高、易分散股权,理论上成本应当比债权融资成本高。但是在我国政府给予上市公司大量的政策照顾,大大降低了股权资本成本,加之股权融资的无偿性,无法对公司管理者形成有效的约束,使得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股权融资。在成熟的金融市场上,从理性的角度来看,公司的管理层应当本着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去市场上融资,而不是为了融资而去融资。但是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由于融资门槛较低,制度不健全等原因,经常看到许多上市公司的恶意融资行为,甚至到了非理性的程度。本着“不融白不融”的观念,在投资项目不明确的情况下进行巨额的再融资。恶意融资无异于“杀鸡取卵”,大量的资金需求对市场造成冲击,可以说是对资本市场资金供给能力的一种透支,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市场相关主体短视行为对股权融资偏好的影响

第一,从外部市场环境来看,主要是投资者的短视行为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提供了良好的土壤。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很重要的一点体现在投机行为更甚于投资,存在着严重的关联交易、机构投资者操纵市场、恶意炒作等现象,市场的投机性过强,价格波动过大,大部分投资者仅仅是为了获得短期股价波动收益。在这种充满投机氛围的市场中,公司股价时常偏离其内在价值,不再以公司的经营业绩为基准,出现虚高的现象。与此同时,投资者甚少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及股利分红,因此上市公司就能给予中小股东偏低的分红,甚至不分配。投资者的短视行为导致对自身资本权益的忽视大大降低了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的成本,这些宽松的环境构成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的有利外部条件,以不符合公司价值的价格圈得大量资金。

第二,从公司内部机制来看,公司所有权与治理权相分离,一般企业都有着严格的管理层考核制度,股东考核管理层的主要指标即有公司资产的多少和规模的大小。公司管理层没有或只持有很少量的股票,分红对管理层的激励作用不明显,从而使得管理层做出很多短视行为决策,如经常选择股权融资,避免债券融资。我们知道经理人的个人价值必须通过它的经理职位才能得以发挥,而这一切都必须建立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上,而公司一旦破产,经理人就会失去担任经理所享有的各种好处,所以公司管理层一般都不愿意承担债务违约和企业破产的风险。由于公司破产风险与举债的关系是呈正相关的,特别是巨额的长期负债,如果采用举债融资,将导致公司破产概率增加;另一方面,债务融资还需要还本付息,对企业的现金流造成巨大的压力。公司内部激励制度不完善及管理层对债务风险的规避等原因导致企业资本结构决策短视行为的出现,使得公司更倾向于股权融资,短期内迅速扩大企业规模的同时,规避了债权融资所带来的巨大财务风险。

第三,从公司所有者来看,按照相关理论,过多地采用股权融资会稀释原有股东的控制权,从而减少由控制权所带来的各种收益。但是在我国,仍然是由于市场的投机性,成就了一批又一批上市公司股东富豪,一夜暴富成为可能,成为很多企业力争上市的原因,又是并不是出于融资需要。甚至有些拥有绝对控股权的股东,不惜以持股比例稀释为代价换取上市流通的高额回报,进行资本运作。这种现象在我国刚刚成立的创业板体现尤为明显,大量高管离职套现。这已经不仅仅是公司所有者短视行为的体现,整个企业的经营理念已经歪曲,严重的短期利益化。

三、从行为角度关于改善股权融资偏好的几点建议

上市公司过度依赖股权融资产生许多负面影响,包括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投资者投资积极性下降以及公司的治理水平降低等等。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从行为角度提出有利于改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的针对性措施有:

第一,尽快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形成自由竞争成熟的市场文化,利用市场机制促使投资者投资意识的真正觉醒,以公司内在价值作为投资出发点,着重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第二,建立企业内部有效的管理层激励机制,将管理层自身的利益同企业本身的利益紧密联系,促使管理层更加注重公司的未来盈利能力,做出有利于提升公司内在价值的融资、投资决策。同时建立强有力的上市公司退市或破产机制,形成资本成本的硬约束机制,使得股权融资成本回归正常渠道。

第三,为了防止股东利用控制权控制企业决策,通过上市关联交易、资本运作等方式获得高额回报却有损到公司的利益,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股东本身也要正视公司经营理念,立足于取得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曲立峰.企业筹资策略与筹资方式的选择研究[J].中国矿业,2010(11).

2、刘晋科.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行为分析[J].技术与市场,2010(9).

第6篇:投融资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实现混业经营的有效途径,同时,由于其本身的特性也将带来诸多如风险传染、资本重复计算、透明度、利益冲突等金融风险,因此,对其的规制和监管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各国的金融管理体制分为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和混业经营、综合管理两种不同体制。所谓分业经营制度就是通过立法对金融机构经营范围作出限定,其核心是对银行机构和证券机构相互间经营彼此业务的限制,同时也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机构相互间的业务兼营,以此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混业经营制度则是指金融立法对金融机构在业务选择上不作严格的限制,允许其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的经营模式。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一切金融业务,包括各种期限和种类的存贷款、各种证券买卖以及信托、保险等金融服务,集存贷款、投资银行、信托、保险等业务于一体,实行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德国、荷兰、瑞士、奥地利等国一直实行这种制度。

金融业的分业与混业,就其本身而言并无优劣可言。采取何种制度,关键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状况。在某一特定的经济状况下,无论采用分业或是混业都会各有利弊,立法者权衡利弊从而决定分业或是混业,这种利弊的权衡也当然会随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化。一般而言,分业经营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混业经营则更注重效率。特别是在封闭条件下,实行分业经营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传递。而混业经营则可以吸引大量银行、保险资金进入,增加证券市场规模经济效益,从而引发国际融资手段的进一步证券化,是提高本国金融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方式。

1980年以来,全球金融服务业进入了全面的结构性整合时期,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传统的业务限制被拆除,金融机构的集团化、全能化、全球化成为金融业领域突出的现象。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案取消了美国自1930年代实施的限制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跨业的法律。英国早在1986年10月就通过了《金融服务法》,并以此为标志开始“大爆炸“式金融改革,促进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金融服务的联合。英国的金融大爆炸全面改变了其本土及英联邦国家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促进了商人银行业务与股票经纪业务相融合,以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相互结合,形成了没有业务限制的多元化金融集团。其后1992年,欧共体全面推广“全能银行”体制。

在当今经济信息化全球化和各国金融业在激烈竞争中走向全面开放的背景下,坚持分业经营必然会大大降低中国金融业的国家竞争能力。这些年来的实践已表明,分业经营的运行管理模式非但没有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反而使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经营一直处于困境,形成了大量诱发金融危机的隐患,极大地束缚了我国金融业发展。我国银行业的利润来源主要限于贷款业务,且50%以上的贷款都投向了国有企业,呆帐比例过大。同时,就证券业而言,我国证券市场在很长时间内都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投机氛围十分浓厚。

金融混业经营须采取一定的组织形式,就目前而言,各国立法与实务中主要的组织结构有四种:(1)全面结合制:fullintegration;(2)部分结合制:partialintegration;(3)母银行制:bankparentstructure;(4)控股公司holdingcompanystructure其中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是我国比较多涉及的。对于控股的标准通常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形式标准是以持有多数比例的股份为判断标准。而实质主义标准则认为,只要有对其他公司具有实际上的支配力和控制力即可。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形式分为三类:一类是纯粹的控股公司。控股公司为母公司,其本身不从事任何具体业务的经营,主要任务是投资管理。如部级的国家投资开发公司、平安保险集团等。第二类是事业型控股公司或称经营型控股公司。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本身有主营业务,同时控股两个以上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由金融机构形成的控股集团和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如山东电力集团、海尔集团。第三类是管理型控股公司,基本特征是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之间不存在严格的资本纽带,控股公司多是逆序组建,即母公司先投资设立或控股若干个金融机构,后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把对金融机构子公司的投资控股管理业务集中委托于金融性控股公司这一子公司,金融性控股公司和下属若干个金融机构之间没有直接的股权关系,它们都是母公司并列投资的两类公司。重组后的中信集团公司便是此种模式的典型。

中信公司是由前国家副主席荣毅仁先生创始的。在改革开放之初,中信公司是中国展示对外开放政策的一个窗口。1994年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时,又被国务院定为试点单位,要求其紧缩国内投资业务,积极开展金融业务,改善资产结构和财务状况,用经营计划管理取代目标管理方式。而今,在全球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中信公司又率先成立了金融控股公司。2002年,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负责投资和管理所属境内外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等金融企业,以强化风险管理,统一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发挥品牌效应和协同效应,提供全方位服务,以实现效益最大化。中信控股是中国第一家国有独资“金融控股公司”,虽然公司的名称中没有“金融”字样。与此同时,还有光大集团、汇金公司、平安保险开设平安银行,国有银行涉足投行业务等等。

可以说,金融控股正在我国被小心翼翼的试验。但不论是哪种模式,我们都应该首先在制度上对金融风险加以防范。金融风险是指经济主体在从事金融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所遭受损失的可能性。1995年世界银行在一项研究报告《国内金融集团的监管》中,指出金融集团产生的问题主要存在四个方面:风险传染、资本重复计算、透明度、利益冲突。1999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集团内部交易与风险集中度原则》,对控制内部风险提出了原则性要求。直到现在,国内外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研究仍是在这一框架内,实践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关注也主要集中在上述风险当中。

风险传染是由于在经营上,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是一个整体,某一子公司危机会通过控股公司作用机制的传递作用,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和“蝴蝶效应”,将风险扩大和传播,使整个金融控股公司都面临风险。一般而言,风险传播途径有业务传播和心理效应传播。在分业经营模式下,不同的金融行业、处在不同行业的金融经营机构严格分开,金融风险在不同行业和机构之间较难传播。但是,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中,子公司间不同金融业务的经营活动只具有相对性分离性,它们之间的交易会导致风险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进行蔓延。此外,由于各金融子公司与外部其他经营主体发生的交易关系,会使这种风险可能传染到其它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它金融企业,然后传染到其它经济主体。二是心理效应传播。当金融控股公司的某一金融子公司出现经营问题时,由于在社会公众的眼中,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是一个整体,因此对某一公司的信心动摇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整个金融集团的信任危机,最终可能使控股公司总体偿付能力和稳定性下降。

资本重复计算是所有控股公司中都存在的问题。母公司的一笔资本,可以经过投资到子公司,子公司投资到孙公司,孙公司反过来投资到另一个子公司,通过复杂的投资关系非常容易重复计算,尤其是相互持股关系非常复杂。同样一笔资本会在多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都以资产形式反映出来,即同一笔资金已利用和计算多次,于是就产生了由于转投资而形成的资本放大效应。由于金融集团的内部结构和股权关系非常复杂,即使集团中的每个金融机构都可能满足该行业的单一监管的资本要求,但整个集团范围内的资本可能是不充足的。

所谓内部交易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间所发生的资产和负债。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间所进行的内部交易包括相互服务的提供、资金和商品的相互划拨、相互担保、相互抵押以及为了避税和逃避监管而相互转移利润等。同时如果金融控股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在集团内部进行不正当的内部交易,有可能会损害普通公众客户以及企业客户的利益,从长远发展角度分析也不利于集团本身。比如信息提供的公正性风险,在金融控股公司中存在为存款人提供咨询服务与为证券公司承销的矛盾。商业银行作为商业性金融机构没有为存款人提供公正建议的义务,并且整个金融控股集团必然首先考虑证券公司的利益,所提供的信息必然有失公正性。又比如贷款损失转嫁风险。当发现贷款客户经营困难时,而该问题的内部信息还未被公众知晓,由于具有这一信息优势,银行可通过证券附属机构发行证券,以此来偿还贷款,从而转嫁贷款风险。久而久之,这种风险将会影响证券公司的正常营业。还有搭配销售,商业银行利用贷款为条件,迫使公司利用银行的证券附属机构发行证券,即将证券发行与政权信贷一起搭配销售,这既扭曲了信贷决策,又造成了竞争的不公平。在信贷市场完全竞争的条件下,优质客户是各商业银行竞相贷款的对象,这种情况不会发生。但是,在我国信贷市场,市场化程度还不高,这种情况还是有发生的可能。

同时,还有利益冲突的问题。尽管在经营上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整体,但事实上在控股公司与子公司间及子公司间存在着各种利益冲突。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作为子公司在人格、财产、人员及经营管理上是独立的。但由于控股公司对其控股关系,这种独立又是具有相对性,作为成员的子公司的自主经营权必然受到限制甚至剥夺,子公司作出客观判断的能力将打折扣,由此带来风险的增加。比如在资源的分配上,由于控股公司各种资源的有限性,在向各个子公司进行分配时要进行总体权衡,缓解利益冲突;同时业务性质存在差异,如银行储蓄的投资者的主要目的是金融资产的安全性。但如果把银行资金用于自己控股公司的证券交易,追求股票的高额利润,则违背了投资者的安全性的意愿。此外,利益冲突还表现为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成员与外部金融业务参与者,如金融集团成员与客户、投资人及监督部门等之间所发生的利益冲突。

鉴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诸多风险,我们应该在法律体制的构造上对其加强监管,防患于未然。

首先,应加快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工作,解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最大障碍。因此,尽快制定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法律地位、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和经济关系、监管责任等予以明确,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其次,建立资本充足情况监管机制。为保障公司有最低的运营资本及保证拥有最低的债权人保障资金,多数国家公司立法都设有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公司在设立时和存续期间应达到规定的金额,否则不得设立或解散。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也须遵守这种规定。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测量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的几种方法,并认为该机制应达到以下目的:能够识别出重复计算资本金的情况;能够识别出母公司通过举债向下属企业进行权益投资,而导致过高的财务杠杆的情况;查明不受监管的中间层的控股公司所造成的重复或多次计算资本金的情况,中间层控股公司持有经营金融业务的子公司或隶属企业的股份;查明和指出金融集团内部不受监管的实体所面临的风险,确定其资本金要求。

再次,设置内部防火墙。防火墙通常是指隔离金融各业尤其银行业和证券业的一系列措施。防火墙主要有法人防火墙和资金防火墙。法人防火墙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把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分离,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业务的机构分离,分别设立独立的子公司。资金防火墙限制同一控制权下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在资本、业务、资金的联系,以防止不同业务机构的风险相互传播,特别是保护银行不受其它机构的风险传染。在金融控股公司内设置防火墙,其目的在于消弥金融集团内存在的利益冲突,防止金融机构损及客户的权益,促进金融集团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还应加强信息披露。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金融控股公司内外关系的不透明是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产生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至少应要求其定期并以法定形式披露以下内容:第一,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第二,内部交易披露。应当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对组织结构和重大的内部交易进行披露,特别是披露那些将对集团财务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内部交易。第三,风险提示和报告。每一个被监管的子公司必须满足专业监管机构制定的对风险集中的限制标准;控股公司向某一交易对手或附属机构的信用风险暴露超出控股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时,必须向监管当局报告并说明情况等。第四,财务报表申报和公告。

最后,应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层实施任职资格审查。与一般公司不同,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是建立起内部稽核制度。内部稽核制度的目的是评估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运作及衡量营运的效率,并适时提供改进建议,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续有效实施,协助董事会及管理阶层确实履行其责任。同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是控股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子公司的母公司,因此,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应当更为健全,以严格其任职要求,防止高管人员因金融知识的缺乏或进行不当交易而造成巨大的经营风险。比如日本对高管人员的要求是具备从事金融业务所必须的知识和经验,必须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德国对高管人员的要求是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资格,专业负责经理的人数必须在2人以上等等。

混业经营趋势之下,各方利益主体的博弈和争夺会给金融业的运行带来特殊的经营风险,法律上的监管应该成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坚实屏障。

【参考文献】

1.杨勇,金融集团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安志达,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与实务,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3.魏加宁,王彤,有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监管问题初探.经济界,2002(5)

4.金海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分析与法律控制,河北大学学报,2006(2)

第7篇:投融资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境外融资;资金回流;企业

[DOI]10.13939/ki.zgsc.2017.12.130

随着我国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对资金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大。为了控制融资成本,优化融资结构,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从境外引入资金。一方面,境外融资的成本比境内发债低近100BP[ZW(]证券日报:境外融资成本比境内发债低 1 个百分点 中国企业要学会做“跨境债主”。[ZW)],另一方面境外发债的资金用途上更为灵活。在资金使用上,我国的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银行间市场产品均有明确用途,不得用于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而境外发债往往不对资金用途做出约定。境外发债的难点主要在于与境外投资者的沟通以及境外发债资金入境即资金回流。本文主要针对境外融资和回流模式进行研究。

1 我国资本项下的政策更迭

我国由于资本项下的外汇管制尚未完全放开,资本项下的外汇管理尚处于一个探索和调整的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调整中。2017年1月,央行了《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我国企业的境外融资额度及管理方式。在境外融资额度上,企业跨境融资杠杆率从1调整为2,在结汇管理上,不再要求“有实际需要”的前提,可意愿结汇。对内保外贷的外汇政策,2011年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规定若将内保外贷资金调回境内使用仍需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而在2017年2月新出台的《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则规定“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使内保外贷从贷款流程至资金回流全过程实现政策松绑。再如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2011年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通知》要求在获批的额度内,用于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不得超过RQFII募集规模的20%,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不低于募集资金规模的80%。根据2013年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不再受上述投资比例的限制,仅在对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时设定了持股比例上限,投资自主程度进一步提高。

2 主要境外融资及回流模式

2.1 集团母公司提供维好协议

该模式下由集团总公司在境外设立离岸子公司,由该离岸子公司投资设立融资特殊目的实体(以下简称SPV),由集团总公司向SPV的融资提供维好协议,同时出具股权购买协议,承诺当该SPV无力偿还债务时,集团总公司购买境外子公司持有SPV的股权。该模式的主要优点在于交易结构简单,易于管理;由于使用维好协议,不需在外管局进行登记。缺点在于此模式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内保外贷,回流路径缺乏政策支持。

2.2 内保外贷

该模式由集团总公司申请由境内A银行向境外B银行出具保函,由境外B银行向集团的离岸子公司提供借款资金,境外子公司取得资金后以借款或投资方式完成资金回流。由于2017年2月的《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内保外贷回流路径已完全打通,回流更为顺畅。该模式缺点在于境内银行担保额度通常需总行审批;即使批复通过,额度也较为有限;由于占用了银行授信额度,资金用途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2.3 集团母公司提供担保+融资租赁公司

该模式的流程图如下图所示。使用该模式下首先需有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做融资通道,集团母公司为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外债务担保,评级不会下调;由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是境内企业,因此该担保不属于内保外贷,无须在外管局办理登记手续;集团总公司向境外发债的子公司做出维好协议,保证评级结果。

集团母公司提供担保+融资租赁公司该模式主要是通过外商融资租赁公司10倍投入差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因此该模式的关键在于须收购或设立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到期还本付息的环节,同样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还本付息,不需外汇局登记而可直接通过银行操作。

2.4 RQFII境外融资

该模式是由境内集团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O立一个离岸SPV进行境外融资,将融资资金以债权方式投入国内某个证券公司设立的离岸RQFII,以该RQFII为通道以境外发债资金购买境内权益资产和集团母公司发行的债券,从而实现资金回流。该方式的优点在于资金可用于证券投资和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也可用于认购集团母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固定收益类债券。根据现行税收政策,RQFII购买境内权益类资产的收益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模式的难点主要在于需要找到合适的RQFII香港子公司,并要收取一定的通道费,影响境外融资整体可行性。另外,根据2013年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范围主要是标准化产品以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若拟用该模式将境外资金回流对接本企业发行的债券,则需将境外发债和境内发债在时间和期限上进行协调,以控制资金成本,避免期限错配。

3 境外融资模式小结

境外融资的模式除了上述四种之外,还有QFLP、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等。境外融资的模式较多,各种模式的交易结构复杂程度、综合融资成本、资金用途、回流方式、还本付息的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例如,内保外贷模式获得了较大的政策支持,流程较为顺畅,但由于动用境内金融机构的额度,审批流程和资金用途需进一步予以考虑;对RQFII模式,较为适用于投资公司等对证券有投资需求的企业,但通道费使得融资成本提高。为了提高境外融资的适用性,企业可将多种境外融资手段综合运用,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形成有助于提高融资效率、控制综合融资成本、防控融资风险、保证资金回流、有利于还本付息的组合型融资工具。

参考文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Z].2017-01-26.

[2]阎岳.境外融资成本比境内发债低1个百分点 中国企业要学会做“跨境债主”[N].证券日报,2017-01-25(A01).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Z].2011-12-16.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Z].2013-03-01.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Z].2013-02-26.

第8篇:投融资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投资银行;治理结构;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0)04-0017-03

引发了全球金融危机的美国次贷危机其根本原因是美国投资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问题。分析美国投资银行治理模式的缺陷以及危机发生后美国公司治理的重大改革,对完善我国投资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有重要启示。

一、美国投资银行公司治理模式的缺陷

1 社会责任感缺失。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缺乏社会责任导致的,尤其是银行主导的金融业。在美国长达10年的经济繁荣中,投资银行逐渐丧失了原有的稳健、保守与以客户为导向的经营理念,为了追逐短期暴利,不惜损害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投资银行为追求高额利润而推出次级贷款,同时又为了规避风险将贷款出售;投资银行将贷款打包出售给更多的投资者。如设计出各种复杂的不透明的衍生产品,未向投资者进行必要的风险揭露,而是以卖出产品为最高目标,以至于广大投资者在危机中蒙受了巨大损失。投资银行盲目的金融创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忽视了社会责任,没有发现金融创新中的不足,探寻可持续的发展模式;忘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与金融风险的管理技术和制度具有同等的重要性,负面影响的不断积累导致了自身经营的危机,最终引发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这样的公司文化与现代公司治理中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最终目标背离甚远。

2 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导致内部人控制。美国投资银行公司治理模式的重要特点是:股权结构极为分散、股权具有高度流动性、股权集中度较低。美国投行股权过于分散,形成“强管理层、弱股东”。如表1所示,在美国前五大投行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超过5%的只有一家;十大投行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超过了5%的也只有3家,其中高盛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仅为1.72%。在这种高度分散化的股权结构下,单个股东的作用有限,股东的“理智的冷漠”和“搭便车”导致的结果必然是经理层监管的缺失,使经理层有机会投资于短期高风险的证券。当治理成本大于收益情况下,股东更倾向于通过在市场上“用脚投票”来间接参与公司治理,使投行的股权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股权过份分散直接导致了股东对公司控制力和决策权的下降,而公司内部人员持股上升则削弱了传统的委托所产生的制衡作用,导致内部人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道德风险。以雷曼兄弟为例,公司内部人员持有公司1/3左右的股票,为了追求短期收益,管理层和员工疯狂地进行投机套利活动,较少考虑甚至不惜牺牲其他股东的利益。

3 董事长兼CEO制度,导致“内部人控制”。公司决策高度集中是美国投资银行治理模式的显著特点。大多数美国投资银行内部实行董事会统一领导,公司内部没有与其相制衡的内部机构,公司决策权高度集中于董事会。董事会既是监督机构又是决策机构,这样的内部组织结构使公司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形同虚设。由于美国没有从法律上限制董事长和总经理兼任,美国投资银行纷纷选择了董事长和总经理兼任制。权力过度集于个人,在加快公司决策效率的同时,负面效应也不容忽视,即容易产生经理层(CEO)的滥权,尤其是董事或高管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而可能严重背离其应尽的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4 监管部门对投行的监管缺失。近30年来,金融创新的结果是买卖的链条越拉越长,分散的范围越来越广,交易完成后,最终的投资者和最初的借款人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例如,引发本轮危机的房屋次贷产品,从最初的房屋抵押贷款到最后的CDO等衍生产品,中间经过借贷、打包、信用增持、评级、销售等繁杂阶段,整个过程设计有数十个不同机构参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非常突出。投行的奖金激励方式也极大地助长了高管层的道德风险――为追求高额奖金和红利,无视审慎性要求,盲目创新业务。而在金融创新过程中,金融监管严重滞后。监管部门的监管模式还停留在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和风险的水平上,忽视了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道德风险,对这些复杂的创新产品所暗藏的巨大风险缺乏强有力的外部约束手段。而且各部门、各产品的监管标准不统一,甚至危机发生后监管部门才发觉他们的规则完全不适应已迅速变化了的金融系统。另外,一方面美国监管体系机构太多,权限互有重叠,另一方面依然存在诸多监管盲点。例如。像CDO(债务担保证券)、CDS(信用违约掉期)这样的金融衍生产品,到底该由美联储、储蓄管理局,还是证交会来管没有明确,以至于没有谁去管。

5 失当的薪酬体系。薪酬制度是激励约束制度的核心。美国投资银行治理机制中董事高管的薪酬或激励机制有两大特点:一是没有立法约束,公司法一般没有关于董事高管薪酬或激励机制的强制性规则;二是薪酬奇高或激励机制配置极不合理,考核指标仅与短期绩效挂钩,而与风险无关。这种薪酬制度促使公司追求快速和看似容易的金融回报,且容易对市场过分乐观,缺乏长远的思考,无法保障对公司风险的谨慎管理,更无法充分考虑全球市场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长期利益。美国激励方式以股票期权形式为主,其负面效应导致公司高管根本无视股东和公司长远的发展,而更多追逐短期效益,甚至不惜突破道德底线,进行各种短期获利投资的行为。

二、美国公司治理的重大调整

针对此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投资银行治理结构的严重缺陷,美国政府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和调整。

1 重视投资者利益。美国这次公司治理改革主要方向之一就是要重新强调股东的价值,通过股东价值的回归使投资者恢复信心。美国政府对此提出两个对策:(1)加强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从原则上考虑,信息披露首先要透明,其次是要进行恰当的会计信息披露,力争能公正和准确地显示业绩;从内容上来考虑,信息披露内容有扩大化的趋势。在信息披露的时间上,主张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由定期披露制度走向信息披露制度。(2)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加强会计监督,强化信息披露,完善公司治理,防止内幕交易。随着对美国公司治理监管的加强和重新树立的法律威慑力,中介机构与美国公司之间的制衡机制将逐步恢复,中介机构将踏上理性的回归之路。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再次被提升至重要地位,其有望继续成为投资者可以依赖的第一道防线。

2 分散的股权转向银行控股制。2008年9月21日,美联储批准高盛和摩根士丹利转型为银行控股

公司。变身后的高盛和摩根士丹利不仅可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吸收储蓄存款,拓宽融资渠道;还可享受与其他商业银行同等的待遇,获得申请美联储紧急贷款的永久权利。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后,两大机构将更多地依赖于个人存款从而杠杆比率会逐渐降低,意味着更小的风险和更高的稳定性。未来美国投资银行在严格的监管框架下将不可避免地失去原有的高效率和灵活性,而银行控股模式也将使美国投行的稳健性和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

3 金融监管架构改革。美国金融危机暴露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过去曾经被人们推崇的美国分散制约式的功能型监管体系在危机面前漏洞百出。未来,随着独立投行模式向全能银行模式的转变,美国投资银行的监管者也将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转变为美联储。2009年6月17日,奥巴马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计划。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一是扩大美联储的权力,美联储负责监控大银行,监测金融系统风险,监管一旦倒闭将会危及整个银行体系的企业,其中包括传统的银行以及通用电气和汽车公司所拥有的重大金融业务;二是财政部将有权接管重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审批美联储所发放的紧急贷款;三是推出大银行破产的可行机制,政府将有权接管倒闭机构;四是设立一个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

4 限薪和高管薪酬改革。美国在金融危机后纷纷出台高管限薪令,以期规范高管薪酬体系,平息公众指责。根据美联储的“薪酬指引”要求,28家大型银行自行设计不会引发过度冒险行为的薪酬计划,但有关薪酬计划要得到美联储批准才能实施,同时,“薪酬指引”还将涵盖其管辖内的近6000家银行,其中包括并未接受政府救助的银行。而按照财政部的“减薪计划”,接受政府金融救助的7家企业25名高管的工资削减90%,包括各种补贴、分红在内的总薪酬须削减一半;不仅如此,7家企业的175名高层执行人员的现金酬劳将被股票取代,而且这些股票不准立即出售。

三、以美国为鉴,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机制

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机制,一方面企业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公司治理,将科学决策、审慎经营、严控风险、严格监督理念融入公司治理机制;另一方面政府也要为企业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包括政策导向、严格监管以及防止有悖市场规则的行政干预。只有内部、外部共同治理,公司治理效能才能充分发挥。

1 公司股权结构合理化,维护其他股东和公司的整体利益。现代企业不仅要为股东服务,同时也要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美国投资银行虽然股权很分散,股权集中度较低,但由于员工激励计划使投资银行内部持股比例普遍较高,且流动性差。以至于其他股东的地位被弱化,导致内部人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道德风险。目前,我国投资银行的股权结构与美国股权结构恰恰相反,股权过度集中现象普遍存在。我国投资银行一方面要使公司股权结构合理化,改善股权过度集中的状况,减少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继续实施股权多元化战略。但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很成熟的情况下,过度分散股权必然会带来企业的低效率,所以引入其他大股东,形成相对多个大股东控股的股权格局是较好的解决办法,以此形成内部相互制衡的机制。另一方面在进行员工激励计划的同时应注意对内部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以保护其他股东和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免产生少数人的冒险后果却由多数人承担的道德风险。

2 完善公司董事会的责任。董事会是最高的风险管理机构,对投资银行的经营风险承担最终责任。在美国次贷危机中,正是董事会职能的缺位导致了投资银行风险管理上的漏洞。董事会应对投资银行的风险管理制定整体战略,确定风险管理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并对风险控制政策进行审批。为保证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得到遵守并保持适应性,董事会应保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避免道德风险。加强董事的问责制度,强化董事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参加和监督,同时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加强董事对经理层的监督,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保证决策科学公正的有效保障。制定合理的董事与独立董事比例,保证独立董事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实现治理效果最优,建立上市公司董事会运作实务体系,包括董事会职责的设计、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制度的设计、董事会评估制度的设计等方面的完善。

第9篇:投融资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标准公司治理理论;非金融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最初的研究对象仅限于非金融企业,对金融机构治理的研究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开始的,而对于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研究更是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多数还是套用以非金融企业为研究对象的标准的公司治理理论框架。然而由于信托投资公司的特殊性,可能要对标准的公司治理理论框架进行修正,才能构建真正适合它的治理结构。

一、标准的公司治理理论框架

随着企业制度的演进和公司制企业的发展,现代公司呈现出股权高度分散化的特征。股权分散化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大量小股东的存在,他们无法在集体行动上达成一致,缺乏参与决策和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积极性,造成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的分离,公司已由受所有者控制转变为受经营者控制,所有者和经营者因利益的不一致使得经营者产生损害所有者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等行为,公司治理问题由此引起人们的注意。公司治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经理的“懒惰”和“机会主义倾向”以实现公司价值(尤其是所有者财富)的最大化,这是建立在分散股权结构基础上的狭义公司治理观点。但是经理“懒惰”和“机会主义”的假设既不合适也不符合某些实证的研究结果,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导致了广义的公司治理观点,二者争论源于公司治理目标是“股东至上”还是“利益相关者至上”。对此,国外学术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完整的公司治理体系是由以董事会建设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制和以产品市场、经理市场、资本市场为主要内容的外部治理机制构成。具体而言,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股东权利保护和股东会作用的发挥;2.董事会的模式、人员构成、规模结构及独立性;3.监事会的设立与作用的发挥;4.薪酬体系及激励机制。内部治理机制的作用主要是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自己来实现的,通过设计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互相配合、协调制衡的监督、激励、约束和决策机制,以保证公司经营管理。

外部治理是内部治理的补充形式,其作用在于使公司经营行为受到外界评价,迫使经营者自律和自我控制。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1.产品市场。Blair认为市场压力(在产出品市场或投入品市场)是大部分自由市场经济防止商业公司滥用它们的权利和长期维持家族统治的基本机制。规范和竞争的产品市场是评判公司经营成果和经理人员管理业绩的基本标准,竞争越激烈,价格就压得越低,经理人员的压力就越大,因而促使他们也努力降低成本。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能起到激励和鞭策经理人员的作用。2.经理市场。法玛认为,经理(作为劳动力的特殊部分)市场的竞争对经理施加了有效的压力。从动态的观点来看,市场会根据经理过去的表现计算出他未来的价值。经理要顾及长远利益,因此会努力工作。3.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竞争的实质是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它的主要形式是接管。接管被认为是防止经理损害股东利益的最后一种武器。沙尔夫斯坦建立了模型,用以证明资本市场的竞争的确可以刺激经理努力工作。由于企业有被接管的可能性,经理会比在没有“袭击者”的条件下工作要努力。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活跃的控制权市场作为公司治理的外部机制有独特的作用,适度的接管压力也是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购机制的发挥需要支付较大的社会成本和法律成本,而且需要发达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本市场作为基础。

二、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公司治理的研究对象仅限于非金融企业,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的是治理者的角色。东南亚金融危机后,金融机构作为被治理者才进人公司治理的研究视角。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兴起之后,专门研究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文献并没有出现。因为在国外,信托业大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兼营,例如英国的信托业主体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兼营;美国是世界上实行信托业务由银行兼营的代表性国家,即商业银行在主营银行业务的同时,又兼营信托业务;日本虽然实行较为严格的银行业与信托业分业制度,但信托银行却具有信托业和银行业的双重特性。大概基于此,国外的学者都是将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研究整体,没有将信托业从银行中划分出来单独进行研究。而关于商业银行治理的理论性文献有很多,其研究所遵循的基本思路是从商业银行与一般公司相比较体现出的特殊性着手来构建适合于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架构,Ciancanelliand Gonzalez、Maceyand O'l-Iara、Caprio and Levine、Arun and Turner、RossLevine、Sam—WOONa等人的研究代表了目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前沿水平。它们是从商业银行的金融契约、金融产品、银行产业、不透明及政府管制等方面的特殊性出发来概括商业银行治理的一般规律。虽然国外信托业多由银行兼营,但是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在商业银行内部是相互独立的、按照职责严格加以区分的,即实现“职能分开、独立核算、分别管理、收益分红”的原则。一方面对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另一方面还禁止从事银行业务工作的人员从事信托业务。

定位于“受托理财金融机构”的中国信托业,在金融体系中具有独立的行业地位。目前信托业所提供的信托服务具有独特的内涵和运行规则,该内涵和运行规则由《信托法》单独确立,是任何一种其他金融服务都无法涵盖的。由信托服务产生的财产管理功能和中长期金融功能,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财产隔离功能等使信托业完全区别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在金融体系中独成一体。信托投资公司与商业银行功能上的巨大差别,使信托投资公司治理与商业银行治理可能有着本质上的差别。

因为《信托法》颁布不久,经过第五次清理整顿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走上正规发展只有短短四年,国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研究刚刚起步,目前的研究仅局限于表象,多半都是新闻报道或泛泛而谈,尚缺乏系统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经验性文献。

总之,目前国际上由于信托业务由银行兼营,所以只是把

银行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其治理结构,没有把信托业务从银行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研究。国内对信托投资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证分析上都刚刚起步。因此,对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专门研究就显得非常必要。我们试图通过分析信托投资公司与一般公司以及银行的差别,结合其特殊性和公司治理理论来构建适合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理论框架。

三、信托投资公司与一般公司的比较

信托投资公司是专营信托业务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长期金融和资产管理的专业机构,必须以国民经济发展、居民货币储蓄和财产积累为前提条件,是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有效途径和重要管道。与一般公司和商业银行相比,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特殊的公司治理目标。首先,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自身存在着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安排,以确保公司资本供给者即固有财产所有者可以得到投资回报;其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长期金融和资产管理的专业机构,管理资产规模的大小是衡量公司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因此,管理资产规模最大化是公司追求的目标;第三,信托财产委托者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交付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增加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资产的规模,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充分保护他们的利益,按照他们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努力实现信托财产委托者利益最大化;第四,Stiglitz认为,作为资源配置重要机制的金融体系要确保资本这一最稀缺的资源配置到效率最高的领域,与此同时,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又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并对经济造成严重的破坏,这说明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既要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又要追求金融风险的最小化,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

2.信托投资公司产品的特殊性。信托业务是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接受资金、有价证券、土地、房产等多种财产,按照事务管理目的、投资管理目的或者综合性目的等多种信托目的,以贷款、证券投资、非上市类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同业拆放等多种方式对信托财产加以管理和运用。①信托的内涵在于信托财产委托者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所拥有的财产权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在理想的状态下,信托投资公司将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信托财产委托者服务,但这种理想的委托—关系是建立在无私心、尽职管理、无利益冲突、无信息不对称、无不确定性假设之上的,在现实中很难成立。信托投资公司提供的产品是“服务”,经过信托投资公司的“服务”,信托财产或者增值、或者被分散了风险、或者被配置到更急需的地方,总之实现了量变。信托投资公司产品的特殊性影响着公司治理。第一,信托投资公司提供的“服务”难以观察,甚至可能隐藏很长一段时间;第二,信托投资公司可以轻易改变信托资产的风险构成,通过对不能到期履约的信托财产与其他信托财产或其固有财产发生交易而将风险隐藏或堆积;第三,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产品不能在有效的市场进行流通交易,真实价值难以评估。基于此,在目前的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中,信托财产委托者将巨额信托财产委托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自身并不参与信托投资公司治理,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真实价值都无从知道。这暴露出目前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的缺陷。

3.信托合同的不透明性。金融行业的信息不对称相比其他行业更为严重。信托合同的不透明影响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第一,它使得信托财产委托者获得信息的成本高昂甚至不能获得信息,同时也使得他们通过信托合约约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者的成本变得高昂。信托财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由与信托财产委托者完全无关的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参与设计和实施,信托财产真正的委托者对信托财产管理人员激励机制的缺失,加之信托合约不透明使得分散的信托财产委托者通过签订和执行激励合约或者使用它们的投票权影响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的成本很大。第二,信息不对称性的直接后果就是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者存在投资于高风险项目的动机;更为严重的是,不透明使得信托投资公司变相挪用信托财产甚至转移信托财产的行为更加快捷、可能性更大。信托财产被转移、被改变用途的风险巨大,合约的不透明加之信托财产委托者对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的缺失,使得经营者和大股东操纵董事会和获取控制私利也变得更加容易。第三,信托合同的不透明使得外部人评估信托财产的真实价值和监督管理变得更加困难。

4.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结构的特殊性。对一般公司而言,资本结构作为一种公司融资比重的选择,意味着公司股权与债权融资的不同比例,这不仅影响公司价值,而且可能决定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的不同控制力和在公司治理中不同的角色与作用,从而导致不同的治理模式。在我国,信托投资公司不能负债。信托专业化的理财机构的定位,使信托投资公司除了管理其固有财产外,必须专心管理信托财产。所以资本结构对于信托投资公司已经毫无意义。但是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财产委托者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而且委托者一旦将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者对这部分财产将不具有所有权、处置权等权力,这部分信托财产属于独立财产。这使得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结构表现出特殊性。巨额的信托财产由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而信托投资公司又要提高固有资产盈利率或增大信托财产规模,利益的冲突以及信托财产委托者对信托投资公司没有任何的实质上的监督和制约,强化了信托投资公司从事高风险投资的能力,从而带来严重的问题。

5.信托投资公司两权分离的双重性。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前提是两权分离理论即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理论。对一般公司而言,两权分离主要表现为股东所有权与实际控制权的分离。而信托投资公司的两权分离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固有资产所有者即股东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另一方面是信托资产委托者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两权分离的这种双重性,使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相比一般公司治理结构更为复杂。一般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由于单纯的两权分离引起,而信托投资公司的双重的两权分离使其在公司治理中除了要解决第一层两权分离造成的利益冲突,更重要的是还要解决第二层两权分离造成的利益冲突;而且双重的两权分离同时存在信托投资公司之中,二者并不是相互独立,而是交错在一起,使得信托投资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问题比一般公司更为复杂。

6.多委托人、多人、多任务情况。一般公司治理遵循的是传统的双边委托理论,即一个委托人(股东)将某项任务授权给与自己的目标函数不一致的一个人,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单个委托人和单个人之间。②委托关系相对而言要简单的多,主要表现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公司治理的主要目的是要消除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

称,强化董事会的功能,对经理层进行监督、激励、约束,以实现决策的科学化。而信托投资公司遵循的是多委托人多人理论,而且人的任务由一个增加到多个,是一种复杂的多边委托—关系。在信托投资公司中,有固有财产所有者即股东、信托财产的委托者等多个委托人,他们之间的目标利益趋向不同,成本不对称,财产存在形式不同,相互独立地将决策权授予各自人。③委托人的差异化意味着要求人执行异质的任务。人执行的不仅包括股东委托的任务,还包括信托财产委托者委托的任务,甚至可能包括人以自己意愿从事的活动,且各项任务之间可能存在着利益冲突关系。复杂的多边委托关系意味着信息不对称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多个委托人和多个人之间,而且表现层次相当复杂。信托经理与信托财产委托者之间、股东与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者、信托财产高管人员与公司高管人员、信托财产高管人员与信托经理之间、固有财产管理者与公司高管人员、监管者与信托投资公司之间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由此导致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较一般公司治理的困难程度加大很多(参见图1)。

7.政府管制严格。对一般公司而言,政府对它的管制没有或相对较少。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产品的特殊性、信托合同的不透明以及它在经济生活中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政府对其管制非常严格。政府的管制对信托投资公司治理会产生较大影响。第一,信托投资公司经过重新清理整顿后,目前的市场格局为一个省1家,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政策有所倾斜,但最多不超过3家,各个信托投资公司基本上处于“诸侯割据”状态。政府的管制造成了信托业很高的进入壁垒,影响了信托投资公司的数量及市场结构。第二,政府对信托投资公司异地开展业务的种种限制和禁止设立分支机构,使得信托投资公司所在的市场很难达到产品市场的规范和公平竞争要求,信托投资公司来自产品市场的约束机制相对于一般公司较弱,从而使得信托投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作用的发挥大大减弱。第三,政府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很严格,信托投资公司一旦出现信托财产兑付不及时或违规经营,即被要求停业整顿,这极大地扭曲和限制了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者的行为,影响了公司的治理。

四、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及进一步完善的基本思路

1.我国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由于《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指引》没有出台,目前,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均参照一般公司的治理结构框架建立。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信托投资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的现象很普遍。一股独大使得关联交易频频发生。(2)信托财产委托者缺位,在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中维护委托者利益的机构缺失。目前国内的信托投资公司拥有独立董事的并不多;即使设有独立董事,也并不能真正维护信托财产委托者的利益。(3)个别信托投资公司并未做到监管部门和信托法规要求的关于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部门分开、人员分开、高管分开。(4)风险控制部门和审计稽核部门并未设置,有些风险控制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形同虚设,信托财产被转移或被挪用现象屡有发生,风险不能很好控制,信托财产委托者利益频频遭到损害。(5)信托经理市场没有建立,委托者将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自己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权,却没有参与信托经理激励与约束机制的设计。

2.对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现存治理结构的修正及进一步研究的方向。根据上文对信托投资公司特殊性以及目前我国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标准的公司治理框架并不适合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研究方法、角度及框架的建立与一般公司甚至银行有很大的不同,需要对标准的公司治理理论及框架进行修正,构建真正适合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理论及框架。

第一,修正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两权分离理论和委托理论是公司治理理论的基础。我们需要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双重两权分离及多委托人多人关系进行正确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正确理解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问题。

第二,界定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内涵及本质功能。信托投资公司的特殊性使得必须对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给予界定,并提出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目标及治理理论。对于信托投资公司而言,它独特的合约性质、产品、资产结构不仅要求其公司治理必须照顾到信托财产委托者和股东的利益,而且要考虑到宏观经济稳定和金融体系安全。

第三,构建新的治理分析框架。新的分析框架必须首先考虑建立真正维护信托财产委托者利益的机构以及该机构与信托投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如何共存、作用如何发挥;其次,建立信托经理人市场,解决信托财产的委托者如何参与信托经理激励约束机制的设计和实施问题;最后,认真研究在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中如何真正贯彻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人员、资产、管理严格分开的原则,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目前这方面的文献几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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