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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税务管理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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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税务管理方案

第1篇:公司税务管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内容

集团公司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形成的组织结构模式,一般由母子公司构成,研究其税务管理工作,有效降低税负并规避涉税风险有着重要意义。笔者认为,集团公司税务管理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税务管理组织分工;税务登记、税务核算及纳税申报;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税务审计及税务稽查;税务筹划;税务管理的奖惩办法。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税务政策及法规研究,提供咨询服务;及时收集、税收法规;建立健全税务管理规章制度;研究会计、税务制度的差异,处理好二者关系;做好税务筹划,降低运营成本。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遵守国家税务政策,打造公司诚信纳税形象;维护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协调好公司与税务部门的关系。下面从七个方面论述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管理组织分工

大中型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隶属于集团财务部,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税务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职责: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审核各类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流程;服务、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的税务管理工作;对子公司的税务筹划工作进行论证并促进实施;建立与税务部门良好的沟通渠道,形成和谐的税企关系;负责集团本部的纳税申报及日常税务管理工作。子公司税务管理职责:执行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及流程,对本单位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负责本单位的税务登记、税务核算及申报;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及筹划;负责本单位税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对本单位各项经济业务涉税问题进行把关,在重大经济业务活动发生前与集团税务部门协商沟通和汇报,防止出现重大涉税问题。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制定业务流程中的税务处理流程,并执行税务处理流程的规定。

二、税务登记、税务核算、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

(一)税务登记方面

集团新设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前,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管理部门,由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根据税收征管范围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指导子公司选择合适的地区进行国、地税登记;子公司因经营场所变动需变更征管范围时,由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办理;子公司宣布歇业或清算时,原则上应先对清算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问题解决完毕,再办理税务及工商注销手续。

(二)税务核算及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做好税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避免出现如兼营行为没有分开建账导致从高征税,核算不清导致核定征税,缺乏有效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调增损失。子公司应充分考虑税务成本,事前对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并积极进行税务筹划,事后对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并找出税收异常变动的原因,从而达到合理运用税收法规节约税收支出之目的。税收核算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开展,当公司税收筹划涉及到调整税收核算的,应按照税收筹划要求进行核算;对经济事项的处理涉及到税法和会计法中不明确之处,或税法与会计法之间存在冲突时,应作出一个合理选择。

(三)纳税申报方面

严格执行纳税申报流程。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税务会计每月依据应交税金明细账与相关涉税科目等资料填制纳税申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按规定上报,同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子公司需延期申报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集团备案。

(四)发票管理方面

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领取、开具、接收和保管本单位的各类发票。在经济业务运行中,应按发票使用规定,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开具和取得合规的发票,严格杜绝跨期发票或过期发票列支成本费用;避免业务人员人为压票影响增值税抵扣和不能按期抄报税的情况。三、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建立税务分析报告制度,加强税务档案管理,定期对本单位税收实现情况进行分析,建立本单位税负率标杆。当税负出现异常变动时,应及时分析并向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提交税务分析报告。子公司应及时整理、装订本单位的税务报表,对每年所得税汇算中调整的明细事项,应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对每次国、地税稽查中出现的问题,要专项整理归档。税务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税务资料、档案的移交手续,按照会计法规要求,实施监交。

四、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

集团本部各单位应及时向集团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纳税申报的资料,承担税款;集团本部单位的各类资产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处理损失),在年终由集团税务部门负责收集清单,报董事会申请核销,经批准后向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集团本部各单位在对各类资产进行盘点的基础上,查明损失原因、分清损失的责任、完备损失的原始手续、资料,准确计算资产损失的计价金额,需做进项税转出的按要求转出。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参与合并纳税的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在年终时按照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部署进行所得税汇算工作,股权发生变动不再符合合并纳税条件的,应及时将股权变动情况报告集团公司财务部。子公司进行财产损失申报、所得税汇算需聘请税务中介机构时应服从集团统一安排;各单位聘请中介机构作税务顾问,要将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双方合作的业务范围、费用等有关事项报告集团备案。

五、税务审计及检查方面

(一)税务审计方面

原则上由集团税务部门统一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进行税务专项审计。集团公司对审计过程实施监控,子公司审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与集团沟通;子公司税务审计报告必须经集团审核确认,正式审计报告要交集团备案。

(二)税务检查方面

对子公司税务稽查事项的规定:对各级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子公司财务主管为税务检查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接受询问和解释,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资料,应经本单位财务主管审核批准;在得知纳税消息或接到纳税检查通知书时,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部门,对本单位存在的税务问题应及早发现并提出解决方案。检查中,要积极与检查人员沟通,时刻关注整个检查进展情况,对涉及到集团层面的涉税处理事项,在了解事情全貌后给出答复;检查后应及时将稽查结果整理归档并交集团备案;税务检查结束后,子公司应积极取得税务检查结论草稿,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复核税务检查结论,并制定改进方案。

六、税务筹划

子公司财务主管和税务会计应积极关注和学习各类税收法规,要认真研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在经济业务发展过程中积极取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种申报材料。各单位开展的各类税务筹划,实施前应征求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意见,筹划方案应提交集团备案;集团定期组织子公司讨论税收筹划论证会及举办讲座,提高税务人员税收筹划意识。

第2篇:公司税务管理方案范文

定价新方法

2009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税函[2009]461号(以下简称“461号文”)就员工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461号文明确了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员工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当日,应纳税所得额以员工取得的现金来确定(即授权日与行权日股价的净增长值)。

而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限制性股票解禁当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则以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或境外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当日的股票市价(简称“A”)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简称“B”)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简称“C”),减去员工对本批次解禁股份数实际支付资金数额(简称“D”)来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A+B)/2×C-D

限制性股票按平均价格计算所得是一种崭新的定价方法,如果股价在禁售期内下跌(特别是在过去几年),这将会给员工带来不利的影响。例如,如果限制性股票在登记当日的收市价为20美元,解禁当日的收市价为10美元,相关的股票将以每股15美元计征个人所得税[(20+10)/2]。

另外,有别于股票增值权和股票期权(其纳税义务一般发生于行权当日),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员工通常不可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约定解禁日)到股价回升后。

要点筹划策

优惠的适用性及局限性。雇员从上市公司获得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所得,应参照财税[2005]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中对股票期权收入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将股权激励所得以较优惠的公式并按单独月份计算从而得出较低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但461号文亦明确指出,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公司上市前设立的股权激励计划。这将导致此类股权激励所得的税负高于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所得的税负。另外,如果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资料,员工也会因此不能享用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多层级公司优惠限制。需要明确的是,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包括分公司)和上市公司控股不低于30%的子公司的员工。但是,间接控股只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这一点对于具有多层级的企业需要特别明确,超过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和控股比例低于30%的公司的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也不适用35号文中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同一年度多次所得。员工在同一纳税年度多次取得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所得的,可适用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唯须将合并后的累计所得按照国税函[2006]902号文(以下简称“902号文”)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用这种合并方法计征的税负会比分开计算的税负高。

备案及报送资料。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计划实施前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此外,还应当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行权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资料(例如行权通知书),并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时提供相关信息(例如行权股票的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信息)。

与此同时,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亦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461号文还规定,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和相关的资料进行备案。

注意事项

杨治中先生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公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几份文件对不同类别的股权激励计划收入如何计算应纳税额提供了更广泛更明细的指引。例如,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收入能否享受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和是否需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问题,现今就有了明确的说明。避免了以往各地方税务机关有不同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差异的问题。

虽然澄清了只有已完成股权激励计划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国内、海外上市公司和其符合控股条件的子公司员工,才可能享受35号文中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

但是不同的地方税务机关或专管员对备案时间上的规定及备案需要提交什么文件和资料均有不同的差异。因此杨治中先生建议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澄清确认。

另外这个首次提出的多层次公司控股的相关限制,对于已经超出了二级控股界限的子公司,其员工在股权激励计划收入的税负便增加了。建议已经超出了二级控股界限的子公司重新审核之前已经备案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其税务处理的正确性。考虑到461号文还提出了若公司不进行股权激励计划备案,便不适用35号文中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附合有关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地准备材料进行备案以保证其员工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

第3篇:公司税务管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税收筹划 风险防范 企业管理 控制

一、企业税收筹划面临的风险类型

税收筹划是指公司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一系列活动进行有序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的行为。但税收作为重要的国民经济杠杆,体现了国家宏观的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所以,公司的税收筹划应顺应国家宏观国民经济的调控,应顺应国家政策法规的导向,应顺应国家税收政策杠杆的调节。

税收筹划虽然利用合理的“非违法”手段,但这种“非违法”行为一不小心便会演变成违法行为,具有很大的风险性。税收筹划风险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不确定性意外事件导致税收筹划失败引起对公司的不利影响。从引起税收筹划风险的原因出发,本文将现阶段公司税收筹划的风险分为以下几个大类:

(一)税收政策变更风险

国家的税收政策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会随时做出相应的变更,不断地补充、修订、完善。这种不定期性或时效性的税收政策变化,会对企业的税收筹划带来很大的影响,如果公司不能很好地理解和领悟新政策和调整法规,很可能出现被动违法的危险。特别是依据原有税收政策的中长期税收筹划方案会变得十分不合理,对公司的纳税行为失去指导作用,不但不能给公司带来税负的减轻,反而会导致出现利益冲突与纠纷。

(二)税收筹划概念认识风险

有部分公司并没有真正理解税收筹划的实质内涵,为了少纳税,采取了偷税、抗税、骗税等不法手段,完全违背了纳税筹划的精神实质。而且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往往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有些公司筹划人员的财务会计、税收政策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十分欠缺,对各项优惠政策的特定条件、具体时间与空间的限定了解不全面或理解不透彻,制定出的纳税筹划政策不尽合理,在期末进行核算时,发现为税收筹划所支付的税收法律政策研究、学习及方案制定等费用远远超过税收筹划所带来的节税收益。

(三)税收筹划目的不明确的风险

税收筹划要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具有较强的计划性,筹划方案也是在未来环境符合筹划预期环境的假设前提下做出的,本身就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公司因市场环境、战略环境等发生了变化而改变了预期的经营目标,会造成公司实际经营与纳税筹划预期的偏离,导致税收筹划活动的失败。

(四)税收筹划基础不可靠的风险

税收筹划是凌驾于财务活动之上的高层次理财活动。对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公司的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要求更高。如果公司的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证不完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就使合理的纳税筹划失去了稳固的基础。再加上操作人员没有足够的辨别分析能力,专业能力无法达到现代企业要求的税收、财务、法律等综合素质水平,制定的税收筹划方案极不严谨,严重脱离企业实际,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

(五)税收筹划方案实施不到位导致的风险

部分公司在税收筹划管理上出现典型的“虎头蛇尾”的现象,集中人力、物力关注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也能严格执行规范的制定程序,但在后期的实施过程中却疏于管理与监督,先进的筹划方案成为摆设,流于形式;或者突然变更实施条件, 半途而废,花费较大力气做出的筹划方案成为历史,整个税收筹划前功尽弃,管理成本得不到补偿。

(六)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导致的风险

我国的征税主体有海关、财政、国税、地税多个系统,职能机构设置复杂,各系统之间税务行政执法职能难免存在相互重叠的现象。在不同的利益关系下,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的现象在许多地方时有发生,在公司出现明显违反税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时放任不究,在这种环境下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较淡,随着公司业务的扩展,税收筹划风险隐患越来越严重。

二、有效防范与控制公司税收筹划中遇到的风险的对策

结合公司纳税筹划过程中风险形成的原因,本文认为系统的纳税筹划必须做好足够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使纳税筹划的优势得到充分体现。

(一)认真研究政策,使税收筹划方案与国家税收政策导向保持趋同

首先应该对税收筹划有正确的认识,依法筹划是其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也是税收筹划赖以生存的基础。所以,公司应该至少要求管理层和筹划人员做到学法、懂法和守法,关注税收政策变化趋势和调整动态,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政策内涵,处理好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既为公司切切实实地减轻税负,又保证税收筹划不违法,符合国家与政府税收政策的导向性,合理地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其次在国家、政府的法律、政策指导做出变化时,要保证及时了解,能够正确地分析该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对筹划方案做出最适当的调整,尤其是对中长期税收筹划方案应由专人负责,定期地结合国家政策与经济形势对方案进行考核与评价,做出调整与完善,保证税收筹划方案与税收政策导向的趋同,真正发挥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负的作用。

(二)正确理解纳税筹划概念,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

纳税筹划是一种富含技术性的理财行为,需要相关人员对纳税筹划有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并用正确的理念去指导实际行为。同时必须认识到纳税筹划同样是一种充分风险的经济活动,无论是从事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员还是接受筹划的纳税人,都应正视风险的客观存在,在整个筹划过程中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关注法律、法规、政策的最新变化,并结合本公司的经营活动,权衡制定成本与筹划行为带来的收益,拟订合法、完善、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合理预测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建立一套科学、快捷的税收筹划预警系统,对筹划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并通过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及时制定程序化和非常事件的处理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三)立足于公司财务管理目标,保证税收筹划方案的效果

税收筹划的目标应该与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一致,即企业价值最大化。围绕这一总体目标制定的税收筹划才是有效的。所以应该将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工作纳入企业的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中,统观企业经营业务所涉及的所有税种,着眼于整体税负的降低,全面考虑纳税筹划的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既考虑某一税种的节税利益,又考虑多税种之间的利益抵消因素,权衡整体税负最轻与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关系,设计多种方案进行研究分析加以选择。

(四)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培养专业人才

首先公司应该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准则与相关制定的要求完善账簿记录,规范财务会计工作流程,认真填报税务申报资料等,并接受纳税检查,在通过纳税检查的前提下进行纳税筹划,避免纳税筹划的违规风险。其次,对从事纳税筹划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及时传达政策导向的变化,广泛开展讲座与研讨活动,使其具备开展税收筹划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财务知识,熟练掌握税收法律规定,对税收政策的变化保持高度的敏感性,掌握纳税筹划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技巧,做到利用专业素养对经济前景做出合理科学的预测,适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胜任对项目进行统筹谋划的工作,保证纳税筹划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五)保持税收筹划方案的灵活性,增强方案的执行力

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所面对的经济环境千差万别,税收政策也时刻处于变化之中。合理、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案,应该能够做到根据公司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使实施的纳税筹划方案能够切合企业发展要求,降低经营风险。适当的时候,可以聘请税收筹划专家以及其他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能性的筹划人员来操作,特别是当国家政策出现临时调整时,能够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正确的审查评估和更新调整,趋利避害,降低税收筹划风险,增强税收筹划方案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度,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六)理顺政府管理格局,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

首先,征税主体应该明确各自的权力与责任,不同主体之间互相配合、及时沟通,形成对纳税主体的有效管理格局,避免出现无人管理和多重管理的混乱。同时,尽职尽责,加强对企业纳税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乱纪行为进行严厉惩处,树立法律法规的权威性,给企业依法纳税筹划树立起应有的法律威严,强化企业的守法意识。其次,企业要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程序的了解,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寻求税务机关的帮助,避免应理解偏差引起的纳税筹划风险。并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与指导实施纳税筹划,尊重法律。

参考文献:

[1]刘琪.浅析税收筹划风险及其防范与控制.现代商业,2009;9

第4篇:公司税务管理方案范文

一、改变合同签订人,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例1】东南建筑设计公司本年接受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为其设计50幢商品房,双方签订建筑设计合同约定建筑设计收费为12000万元, 东南公司营业税税率为3%,东南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12000×3%=360(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对于以上案例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所依据的税收文件为国税发[1994]2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接受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劳务在境外提供,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筹划方案】按上述文件规定,可制定筹划方案:东南公司改变合同签订人,由其设在国外的全资建筑设计子公司东华公司与明月公司签订建筑设计合同进行建筑设计,具体建筑设计业务由东华公司在中国境外进行,这样一来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外, 东华公司可享受免征营业税360万元。

二、利用股权转让置换不动产,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例2】丰田公司与华海公司签订房产置换协议,丰田公司将自建2幢办公楼价值1600万元与800万元现金与华海公司置换其自建价值2400万元的职工宿舍楼, 在置换过程中,丰田公司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1600×5%=80(万元), 华海公司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2400×5%=120(万元)。

注:以上营业税计缴系根据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按此文件规定,自建不动产和外购不动产在销售纳税时是有区别的,外购不动产在销售时实行余额纳税,自建不动产在销售时没有减除的规定,应以购买者支付给纳税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本案例所置换房产为自建不动产,应按销售价作为营业额全额计缴营业税。

【纳税筹划思路】对于以上案例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所依据的税收文件为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并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该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纳税筹划方案】按上述文件规定,可制定筹划方案:丰田公司与华海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丰田公司将办公楼作价1600万元与800万元现金合计2400万元投资到华海公司,暂时成为华海公司股东,并在协议中注明参与接受投资方华海公司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同时办理办公楼过户手续,待华海公司办理完工商变更手续后丰田公司将2400万元股份全部转让给华海公司原股东,丰田公司可免缴营业税80万元。

采用同样方法,华海公司与丰田公司签订投资协议, 华海公司将职工宿舍作价2400万元投资到丰田公司,暂时成为丰田公司股东, 并在协议中注明参与接受投资方丰田公司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同时办理职工宿舍楼过户手续, 待丰田公司办理完工商变更手续后将2400万元股份全部转让给丰田公司原股东, 华海公司可免缴营业税120万元。

三、利用公司分立,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例3】红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共有职工300人,其中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10人,本年建筑安装工程收入6000万元,红旗公司应缴纳营业税=6000×3%=180(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对于以上案例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所依据的税收文件为财税[2003]第0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另外根据国税函[2006]第4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纳税筹划方案】按上述文件规定,可制定筹划方案:红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投资开办新全资子公司红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红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分离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10人和6名管理人员在红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其余284人在红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红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专门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业务,然后将施工工程劳务业务部分分包给红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红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本年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业务收入6000万元,分包给红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分包业务收入1000万元,红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比例=10/16×100%=62.50%,由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比例超过60%,根据财税[2003]第026号文件规定,可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红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分包业务收入100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1000×3%=30(万元),经税收筹划后两公司合计少缴营业税150万元,此外,红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根据财税[2003]第026号文件规定还可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改变合同经济业务内容,适用营业税税率,降低税负支出

【例4】新华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本年向货物供应商收取与销售额挂钩管理费收入合计500万元。新华商场取得管理费收入应缴纳增值税=500/1.17×17%=72.65(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对于以上案例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所依据的税收文件为国税发[2004]第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规定: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纳税筹划方案】按上述文件规定,可制定筹划方案:新华商场与货物供应商签订货物装卸劳务合同,规定新华商场为货物供应商按货物供应量提供货物装卸劳务服务,收取货物供应商货物装卸上架费500万元。由于货物装卸上架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只与货物供应量有关,且商场提供了装卸劳务,则货物装卸上架费500万元不视为平销返利,可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新华商场应缴纳营业税=500×3%=15(万元),减少税收支出57.65万元。

五、分解营业额,降低营业税负支出

【例5】大地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准备对其开发的商铺采用售后返租方式销售,业主购买商铺时与大地公司同时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与委托出租房屋合同,由大地公司统一对外租赁商铺,大地公司每年支付业主商铺租金200万元,大地公司对外租赁商铺取得租赁收入280万元,大地公司应缴纳租赁收入营业税=280×5%=14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对于以上案例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所依据的税收文件为财税[2003]第0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对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房屋租金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筹划方案】按上述文件规定,可制定筹划方案:大地公司与业主签订商铺买卖合同,由其下设的大地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委托出租房屋合同,出租房屋合同中规定商铺租赁收入280万元由大地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其中支付业主租金200万元,代收手续费收入为80万元。物业公司代收280万元商铺租赁收入不需征收营业税,只就代收手续费收入80万元缴纳营业税=80×5%=4(万元),比筹划前减少营业税支出10万元。

六、找准兼营项目税负平衡点,合理实施纳税筹划

企业在兼营不同税种业务时,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核算各项业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对于增值税纳税人而言,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兼营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劳务。按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即为非应税劳务部分销售额分别核算缴纳营业税,非应税劳务部分销售额不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而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依据和适用税率差别较大,导致企业税负差别较大,通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与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比率,可找出兼营非应税劳务中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税负平衡点,然后根据税负平衡点进行兼营非应税劳务核算形式的筹划,可起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兼营非应税劳务中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平衡公式可按如下方式确定:

非应税劳务部分销售额应缴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非应税劳务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可抵扣进项税额

非应税劳务部分销售额应缴纳营业税税额=非应税劳务销售额×营业税税率

平衡公式为:

非应税劳务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可抵扣进项税额=非应税劳务销售额×营业税税率

税负平衡点为:

可抵扣进项税额/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

根据以上税负平衡公式可看出:

1.当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比率等于税负平衡点时,非应税劳务部分缴纳的增值税与营业税相等;企业可分开核算,也可不分开核算;

2.当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比率大于税负平衡点时,非应税劳务部分缴纳的增值税小于营业税,企业应选择不分开核算,非应税劳务部分以缴纳增值税为好;

3.当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比率小于税负平衡点时,非应税劳务部分缴纳的增值税大于营业税,企业应选择分开核算,非应税劳务部分以缴纳营业税为好。

根据不同的增值税与营业税税率计算的兼营非应税劳务税负平衡点如表1:

表1兼营项目税负平衡点分析表

现举例测算税负平衡点公式准确性如下:

【例6】海林建筑材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销售建筑材料不含税收入为100万元, 销售建筑材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13.60万元,另承接装饰业务,取得装饰劳务工程款20万元, 装饰业务用材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1.36万元,该案例中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售额比率=1.36/20=6.8%,小于税负平衡点11.53%,企业应选择分开核算,非应税劳务部分以缴纳营业税为好。具体测算如下:

1.采用不分开核算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

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00×17%-13.60+20/(1+17%)×17%-1.36=4.95(万元);

2.采用分开核算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

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0×17%-13.60=3.40(万元)

应缴纳的营业税=20×3%=0.60(万元)

采用分开核算形式应缴纳的税金合计=3.40+0.60=4(万元),比不分开核算形式减少税金0.95万元,故非应税劳务部分采用分开核算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有利。

如上例中装饰业务用材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改为2.38万元,

该案例中非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售额比率=2.38/20=11.90%,大于税负平衡点11.53%,企业应选择不分开核算,非应税劳务部分以缴纳增值税为好。具体测算如下:

1.采用不分开核算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

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0×17%-13.60+20/(1+17%)×17%-2.38=3.93(万元)

2采用分开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

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0×17%-13.60=3.40(万元)

应缴纳的营业税=20×3%=0.60(万元)

采用分开方式计算的应缴纳的税金=3.40+0.60=4(万元),比不分开核算形式增加税金0.07万元,故非应税劳务部分采用不分开核算形式计算应缴纳的税金有利。

第5篇:公司税务管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 :税务司法鉴定;涉税案件;特点分析

对于涉税案件而言,税务司法鉴定对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为了保证涉税案件的办理效果,我们应对税务司法鉴定的特点有足够的认识,做到正确了解税务司法鉴定和正确利用税务司法鉴定。

一、税务司法鉴定的含义

税务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它是指具备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对涉及诉讼有关税收方面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活动。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和相关的科学知识进行鉴定。鉴定的方法一般采用检验、鉴别和判断,鉴定后并形成鉴定结论报告给委托方。鉴定的主要范围:一是对偷税,抗税,骗取发票、伪造发票、出售非法发票方面等十二种破坏市场经济的犯罪类型、手段、数额和犯罪事实进行司法鉴定;二是对税款增收、税务管理检查纠纷的性质、程序、事实、数额进行司法鉴定;三是对税务代理产生纠纷的性质、程序、事实以及索赔进行鉴定;四是对其它有关涉及税务方面疑难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目前涉及到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已经达到二百多种,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也要对鉴定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开展税务司法鉴定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涉税案件越来越多,税务司法鉴定任务越来越重,给我国经济税收提供了有力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对纳税人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税务稽查部门对企业税收进行检查时,应该按照企业核定增收税款的方式进行审核,没有权利对企业所得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变更的权力,往往稽查部门是以查账的方式进行检查,容易出现错误的鉴定意见,严重时容易造成“冤假错案”,通过税务司法鉴定可以纠正稽查部门的错误,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开展税务司法鉴定有效地促进税务机关依法治税。随着税务司法鉴定社会化,社会上出现中介机构取得了司法鉴定资格,承办税务司法鉴定,取代了传统司法鉴定业务由稽查部门承办的历史,它是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民间司法鉴定的出现,能反映和传达弱势群体的诉求,有效地监督社会公正行为,对依法治税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税务司法鉴定维护了司法公正形象。税务司法鉴定,需要专业性强、知识面广,对鉴定机构也要求具备高专业水平和强操作能力。公安侦查机构对案件取证时,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来完成,鉴定意见成为案件的主要证据。过去的侦查机关主要是从税务检查机关单一渠道取得涉案材料,不利于依法治税。税务司法鉴定的产生,保护了纳税人的权益,有效地维护法律公正的形象。

由此可见,在涉税案件的办理中,税务司法鉴定对提高整体案件办理效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对税务司法鉴定的分析可知,税务司法鉴定对涉税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只有认识到税务司法鉴定的重要意义,才能保证税务司法鉴定发挥积极作用。

三、税务司法鉴定特点分析

(一)公益性和营利性特点

独立的税务司法鉴定要保持中立地位,必须要合法、公正、客观地进行鉴定,活动目的是为了涉税司法活动顺利进行,保证涉税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合法。涉税司法活动具有公益性。由此,税务司法鉴定也有公益性,我国侦查机关设有司法鉴定机关也是具有公益性的。同时它也具有营利性。因为税务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生存,何况鉴定过程中需要一些鉴定材料和成本,没有收益就没有工作积极性,税收鉴定行业就不能发展,所以税务司法鉴定是需要收费的。收费方式一般是以涉税案件的税额比例收取鉴定费用。

对于税务司法鉴定而言,公益性和营利性是其主要特点,要想保证税务司法鉴定的作用得到全面发挥,就要对其公益性和营利性特点有足够的了解,应结合涉税司法活动实际,正确选择税务司法鉴定手段,保证税务司法鉴定取得积极效果。

(二)司法辅助性的特点

实际上,税务司法鉴定人是司法活动的辅助人。在涉税案件中,往往是当事人与办案机关相互不信任,便委托中立的税收专业机构做出可信的鉴定结论,有益于双方当事人的涉税争议解决。因此,税务司法鉴定机构具有辅助协调功能。在实际案件中,税务司法鉴定结论是司法鉴定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的,为涉税司法活动提供证据。即能给当事人纠纷提供依据,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涉税案件的开展,具有司法服务性。因此,税务司法鉴定为司法活动提供了司法辅助作用。

税务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涉税案件的办理中具有独特的作用,对涉税案件的办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帮助。基于这一分析,我们要认识到税务司法鉴定的重要作用以及其司法辅助的特点,做到正确理解其属性和特点。

(三)合法性的特点

司法鉴定承担法律责任,税务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种类之一,也要遵循严格的合法性原则,它的活动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司法鉴定要遵循国家人大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还有以会计法、税法等法律为依据。税务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批,鉴定人资格审查,鉴定材料的真实、完整、合法,司法鉴定文书都要符合法律要求。因此,税务司法鉴定具有合法性特点。

对于税务司法鉴定而言,其作为司法辅助手段用在涉税案件中,本身的行为是符合法理需要的,其本身具有合法性的特点,对涉税案件的办理也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从这一点来看,司法鉴定的合法性是其重要特点。

(四)客观性和主观性统一的特点

所谓“客观性”,就是税务司法鉴定材料具有客观性。它在鉴定过程中的纳税资料、会计材料以及相关资料必须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税务司法鉴定材料的客观真实性是保证税务司法鉴定结论客观可信的前提。所谓“主观性”就是在税务司法鉴定中,司法鉴定人要凭借自己专业知识和技能对鉴定材料进行鉴别、检验、判断并作出结论,这里过程都需要司法鉴定人主管的分析和判断。只有主观和客观的统一,鉴定结论才正确可靠。

考虑到税务司法鉴定的实际作用及其在涉税案件中的具体应用,只有保证客观性和主观性,才能推动税务司法鉴定取得积极效果。为此,客观性和主观性统一是税务司法鉴定的重要特点,为此,我们要有正确的认识。

(五)中立性的特点

税务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的一种,具有中立性,就是在税务当事人之间保持客观中立,如有偏向,则另一方当事人会质疑税务司法鉴定的公正性。税务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受法院意志支配,在鉴定过程中也不受办案机关的干涉。所以,中立性是税务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税务知识和技能去解决税务专门的问题,不受涉税当事人的影响,也不受办案机关的支配,保障了涉税司法活动的公正性。

由于税务司法鉴定是一种司法行为,其次只有保证其中立性才能有助于涉税案件的审理,提高涉税案件的侦办质量,保证其公平性。为此,我们应认识到税务司法鉴定中立性的特点,认识到其中立性的特征,做好税务司法鉴定工作。

(六)税收专业性的特点

税务司法鉴定是对有关涉及税务方面专门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它涉及的要素多、范围广、问题复杂,包括纳税主体、税率、纳税义务、纳税地点、征税主体、征税范围、税收优惠等环节问题,纳税数额计算正确与否,要求鉴定的对象具有税收的专业性。

对于税务司法鉴定而言,其主要的服务对象是涉税案件中的税务稽核和鉴定,因此其具有税收专业性的特点,对了解税务特点,提高涉税案件办理质量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由此可见,税务司法鉴定还具有税收专业性的特点。

(七)独立性

税务司法鉴定机构要独立于法院。《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设立鉴定机构。税务司法鉴定机构独立于侦查机关,目前虽然《决定》中并没有剥离侦查机关设下的司法鉴定机构,但是,侦查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社会上的司法鉴定。税务司法鉴定要独立于财税机关。一般涉税案件当事人一方是纳税人,另一方是财税机关。因此,税务司法鉴定机构要独立于双方当事人。

在涉税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税务司法鉴定是独立存在的,既不能有任何的倾向,也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只有保证其公正性和独立性,才能使涉税案件的办理满足实际需要,并保证实际效果。为此,我们应认识到税务司法鉴定独立性的特点,在实际工作中保证其独立性。

四、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税务司法鉴定在涉税案件的办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税务司法鉴定特点的分析是十分重要的。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应加深对税务司法的了解,正确认识其特点,保证税务司法鉴定得到有效应用。

参考文献:

[1]耿陶.民事司法鉴定问题的探讨[D].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

[2]任阳.司法鉴定程序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

第6篇:公司税务管理方案范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2009年1月1日起,应纳入地税部门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新设企业主要有:

(一)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二)除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

(三)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四)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税部门管理;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及其他所得的,支付单位在地税部门征管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也由支付单位负责;

(六)包括新办企业在内,凡在地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应当参加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多

2009年1月至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共近100个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包含企业所得税收入、扣除、税金、损失及其他各环节的内容,落实到每个企业也相应有一定数量的政策变化点。因此,纳税人应按地税部门通知的时间,参加其举办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接受税务部门的政策业务及涉税事项等方面的辅导。

企业应关注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对税收处理与会计处理产生的差异额,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调整。

三、对部分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下列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商标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审批

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自行申报管理的包括:小型微利企业以及税收优惠项目中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

除以上实行审批管理、自行申报管理的税收优惠事项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中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后,按备案类优惠进行管理。除另有规定外,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优惠事项,实行每年登记备案;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优惠事项,在每次发生后即时登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除外。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前,按主管税务部门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在取得税务部门的备案确认后方可享受优惠政策。

五、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仍需要审批

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第7篇:公司税务管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集约 筹划纳税 科学经营 效益提升

国家电网公司全面推行财务集约化管理,确立了集中、统一、精益、高效的现代化财务管理体系,有力地支撑了“三集五大”体系建设。当前,国家监督和监管日益强化,公司集中运作更加规范,我公司合理利用国家税收政策,夯实税务管理基础,努力开展集约纳税筹划,有效防范税收风险,降低成本支出,提高企业效益,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服务与决策支撑。在财务集约化深化应用过程中,拓宽纳税筹划管理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等税收政策变化的有利条件,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制度,再造完善税费管理流程,在经营纳税、职工收入纳税及集体企业纳税模式等方面,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并加以应用,实现了依法纳税、科学纳税,有效减低税负、节约资金支出,达到了规范经营、合理节税的管理目标。

一、确定纳税管理范围,奠定科学筹划纳税基础

纳税筹划是指在合法条件下,对国家制定的税法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后,进行纳税优化选择。纳税筹划的内容包括避税、节税、转嫁筹划和实现零风险等。针对电力行业纳税管理特殊性,作为地市级供电公司,税务管理流程与其他行业存在差异,对重点纳税影响要素预先梳理和科学筹划安排,以提升规模效益为原则,拓展纳税管理范畴,将集体企业纳税管理纳入筹划范围,共同实现合理节税目标。笔者所在公司的纳税筹划管理涵盖了公司经营纳税、员工收入纳税及综合产业管理纳税模式。通过科学的纳税筹划,选择最优纳税方案,提高公司依法经营水平。

二、完善纳税管理流程,为集约筹划纳税提供保障

(一)增值税管理流程

笔者所在公司增值税管理分为销项税与进项税两部分,客户服务中心在电费发行后在营财对接系统形成各项收入及计提销项税税金凭证。财务部税务管理专责根据《电力销售细化表》做出《价税分离表》,月末将电力产品销项税结转省公司。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记账,月末将进项税结转省公司。每月初上报《增值税传递单》,由省公司根据各公司售电收入、销项税及进项税情况,下发《增值税分配表》,地市公司根据分配表中的数额在当地缴纳税款。笔者所在公司属于河南省电力公司的分公司,虽然进项税不在当地抵扣,但应准确把握税法规定,明确进项税应抵扣范围,确保抵扣金额传递及时、结转正确,合法实现节税目标。

(二)个人所得税管理流程

笔者所在公司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扣缴义务人,事前制定个税统筹方案,每月由人力资源部门下发工资及奖金表后,由各部门事务员统一填报《部门月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收入表》及《年金明细情况表》后,财务部汇总数据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将扣税金额送达工资银行,进行统一扣税后,完成报税流程。

(三)集体企业税务管理流程

在日常税务管理方面,每月对上缴税种及税款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报《月度税款缴纳明细汇总表》及《税收缴纳指标表》,针对税款变化较大的单位,查找原因,落实整改,杜绝因人为因素造成多交或少交税款的风险,制定税负流线图,通过对税款的监管,确保税负合理化。按季度出具纳税评估报告,重点关注税款变动,对各单位的税负增减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剖析问题,找出增长和下降的原因,通过对税负的监管,完善企业财务管理方面制度和流程,确保税收缴纳正常准确,尽可能的杜绝税款提前或滞后缴纳产生的风险。

三、集约筹划纳税,促进效益提升

(一)增值税纳税筹划,推进“三全”降本增效

为深入推进“三全”降本增效专项行动,笔者所在公司充分利用国家税收政策,降低公司建设、运营成本和增值税纳税负担,提高增值税纳税集约化、精益化管理水平,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管理方面,对购电费、办公费、车辆使用费及其他费用涉及进项税的事项进行事前控制,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进项税抵扣比率。笔者所在公司通过对生产成本中影响进项税抵扣额的项目及关键点进行分析及管控,创新纳税管理模式,在确保购电费进项税抵扣正确的同时,加强办公费及车辆使用费进项税抵扣的数额抵扣,并注重纳税风险点控制。在省公司财务集约化及增值税考核时,符合风险在线稽核规则,相关成本费用进项税考核指标持续保持稳定性。精细的管理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率,2014年1-8月笔者所在公司成本费用进项税比率均为16.14%以上,比去年同期增长1.54%。

1.向员工提供便携信息卡,树立全员节税意识

笔者所在公司自制《增值税信息》便捷携带卡,将公司增值税开票信息印制成卡片,发放部门事务员及相关人员,以便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正确提供开票信息。在报销管理方面严控关键点,对取得的原始发票进行审核,杜绝普通发票代替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费用报销。并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向职工宣传增值税税收政策,树立全员合理节税意识。

2.购电费进项税额正确抵扣,实现纳税管理零风险

笔者所在公司购电成本金额约占生产成本发生额的45%,在地方电厂结算及增值税发票管理方面,每月由发展策划部专责发送小火电上网电量预结算单,导入管控系统,生成电费结算通知单,财务资产部购电费专责在收到各电厂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核对结算单与专用发票的电量、价款及税额。发票结算单和电费结算关联一致后,管控系统传入ERP系统生成SAP凭证,确保小火电电费抵扣进项税金额的及时性和正确性,实现购电费纳税管理零风险。

3.集中办公费进项税额抵扣,增加费用使用空间

在全省实行办公用品超市化采购前,为提高办公费进项税抵扣比率,笔者所在公司会选择品种多、质量优的办公用品供货单位,实行统一定点采购,统一结算,月末由供货单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部门领取明细表。财务部根据部门领取表明细,分别将价税金额计入生产成本―办公费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科目,次月初由财务部计算出月度费用使用情况及进度,使各部门能够及时了解本部门的费用情况,办公费统一结算、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避了用普通发票进行报销行为,在节税的同时,也增加了费用使用的空间。

4.正确核算车辆使用费进项税额抵扣,规避纳税风险

车辆使用费中涉及增值税进项税的费用项目主要包含:车辆维修费及车辆燃油费。笔者所在公司车辆燃油费由运维部车辆专责统一管理,建立了车辆一车一卡制度及部门燃油费使用上报制度,每月末由各部门根据下月工作安排上报燃油使用情况,月初由运维部车辆专责汇总并审核后统一购买,购买后分别将审核金额打入油卡中。为准确计入费用及规避纳税风险,运维部车辆专责根据打卡情况向财务部提供各部门燃油使用情况表及车辆分类燃油使用情况表。在2013年8月1日前,因税法尚不允许在购买缴纳消费税车辆、在发生费用时抵扣增值税,笔者所在公司要求石油公司分别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对工程车辆等税法允许抵扣的车辆燃油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车辆一律开具普通发票。在车辆维修费管理中,杜绝将不能够抵扣进项税的维修费进行抵扣,对于已经抵扣的,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在提高进项税比率的同时,注重规避纳税风险,为公司降低运营成本。

(二)注重测算,做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应纳税所得共有11类,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各类规定的收入和报酬。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由于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均达到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因而,对其筹划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现实意义,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科学缴纳提供了更大的筹划空间。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以均衡各期收入、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不变,进而降低适用税率档次为目标。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由于税率分级和优惠等都存在临界点,因此,每当临界点被突破,所适用的税率相应提高或税收优惠的相应减少,都会使应缴纳的税款增加。因此,分拆应税所得,使其尽量靠近税前扣除额或税率分级临界点可以起到节税的目的。

1.事前测算,均衡收入,提供工资薪金发放合理方案

在年度工资总额下达后,依据上年度工资及奖金发放情况,分析工资与奖金增减变动对纳税额的影响,寻找工资奖金增减变化平衡点,协同人力资源部专责测算各项基金扣除金额,把握月度工资薪金发放金额,制定工资发放方案,均衡收入,避免突破纳税临界点。

2.分拆所得,降低适用税率、提高优惠等级

2011年9月1日执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关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和级次也相应发生了改变。国税发[2005]9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这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项优惠措施,在税法许可的前提下,我公司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在正确使用税收政策的同时,并合理确定年终奖发放数额的范围,在不增加单位支出的同时增加员工收入。依据年终奖在一个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的规定,将年终奖合理分解,在测算低税率临界点最大限度的单独发放年终奖,取得了节税效果。

(三)综合产业纳税特色筹划

笔者所在公司产业部全面履行集体企业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富达集团产业经营平台的作用,注重经营过程中税收的筹划和管理,达到既科学合理纳税、又充分利用政策防范经营风险。

1.强化管理、突出规范,防范风险、保持续经营

由于集团内部分子公司个数和涉及行业较多,经营内容比较宽泛,牵涉税种多而繁杂,为了更好地做好税务管理工作,公司制定了《集团企业税务管理办法》、《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税务稽查预案标准》,通过对经营业务涉税的流程监管,尽可能的减少纳税过程中环节管理失控造成的风险,利用集团整体财务决策来平衡集团税负,降低整体税负水平。

2.统筹整合分公司纳税级次,合理平衡税负

公司产业集团作为众多独立企业的集合体,下属分子公司较多,业务范围和盈利能力差别较大,因此,纳税筹划主要突出两个核心:一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降低税负;二是充分理解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税负。为实现该核心目标,集团公司分情况实施了筹划方案,首先对盈利水平不一的企业进行梳理,2008年国家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集团公司对已经注册为集团下属分公司的单位,按照政策要求,上报市级税务机关,在集团内实行合并纳税,集团母公司下属6个分公司,在2013年度合并纳税使企业整体税负得到有效控制。

3.合理运作,管理出效益

充分享受税收政策,用足税收优惠政策,集团公司根据业务性质及工作需要,设置残疾人工作岗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既解决了残疾人就业难,又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履行了社会责任。依据财税[2009]70号文件规定安置残疾人产生的工资支出允许加计扣除,通过加倍扣除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

4.合理统筹子公司纳税方案,有效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限于税法对合并纳税的严格规定,产业部多个子公司不具备与母公司合并纳税的条件,只能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对于这些不能合并纳税的母、子公司来说,其之间的收支如果“模糊”,或者欠规划,就有可能产生“税负失衡”现象,即母、子公司的税负都偏离正常值――子公司税负偏高,母公司税负偏低――企业总体税负加重。2010年国家明确规定母子公司之间不得无偿提供资金、资产等各类扶持,为避免这种情况,产业部规范了内部经营行为、明确管理流程,以加大财务管控加强过程监管的方式,对母子公司资产、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确保企业经营合法合规,纳税管理合法合理。

5.准确应用政策,把握弥亏节点

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弥补亏损。产业部紧跟国家步伐,遵照国家财税法规,促成集团内部各方面管控日趋完善,2012年度公司整体经营较好,扭亏为赢,集团公司适时享受了税法允许连续五年亏损弥补的规定,弥补了2009年度亏损,从长远发展来看,减轻了未来经营包袱,为以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遵循制度建立考核体系,运用筹划工具提升管理水平

为保证税务管理流程的正常运行,在专业管理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省公司各项考核指标,建立配套的绩效考核标准。

1.完成工作流程的制度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是笔者所在公司相关考核办法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财务集约化管理完善提升核心量化指标考评表》、《河南省电力公司增值税纳税管理办法》、《三门峡供电公司税费管理标准》、《三门峡供电公司内部会计核算制度》、《三门峡供电公司会计基础规范化管理标准》、《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笔者所在公司日常控制、考核的具体依据。

2.增值税远程认证系统、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SAP系统以及管控系统中税务子系统、电费管理子系统在笔者所在公司的全面应用,管控系统内各种表单以及数据集成平台成熟运用加快了信息化管理历程,构筑了高效信息平台。

3.笔者所在公司在纳税筹划管理方面,遵循事先筹划及综合效益原则,运用纳税筹划工具,制定了合法合理避税、节税、转嫁筹划和实现零风险等纳税筹划方案,注重纳税风险点控制,提升了纳税管理水平。

五、其他需要加强的工作

纳税筹划管理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工作,还需要我们多措并举,认真继续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税法学习,提高纳税筹划管理水平

对国家新出台的法规政策进行整理、出具汇编手册,按照公司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和政策解读,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掌握学习,充分运用国家税收政策,保证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准确运用纳税筹划工具,规避稽核风险点

由于纳税筹划要求筹划者要熟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熟悉财务会计制度,更要时刻清楚如何在既定的纳税环境下,组合成能够达到实现公司财务管理目标、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所以应准确运用纳税筹划工具,减少人为干预和操作失误。

(三)建立纳税筹划管理信息库,提高公司税务管理水平

第8篇:公司税务管理方案范文

摘要近年来,公司合并成为众多公司扩大规模,实现增长,提高竞争力的最佳选择。公司税务筹划在为公司带来节税收益的同时也蕴含着风险,怎样面对潜在的风险和如何预防风险的发生,是企业需要正视的重要问题。本文就公司合并中的税务筹划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如何防范的问题做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公司合并 税务筹划 法律风险 一、公司合并中的税务筹划分析 (一)公司合并中税务筹划的涵义 关于公司合并中税务筹划的概念,目前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通过公司合并的动机和税务筹划的特点,笔者将其归纳为:在现行税收政策和税法的许可范围内,合并的双方公司,在合并时充分考虑税法赋予的优惠政策及相关因素,从税收的角度合理的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的节约纳税成本,减少税负,使得实现公司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二)公司合并中税务筹划的意义 1.合理的税务筹划有利于降低合并成本 公司的合并往往是为了追逐更大的经济利益,通过战略重组,优化企业结构,合理资源配置,以企业做大做强为目标。税收因素对合并起着重要影响,合理的税务筹划不仅能够使得合并双方减少对税收支出的担忧,同时还能有效地降低合并的成本,从而使公司获得最大的收益。 2.有助于公司合并后的税务规划,使公司长期受益 在合并过程中的税务筹划,不仅对合并中产生的税务负担有着积极的影响,对公司后期的税务规划也起着指导意义。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税务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企业可以依据税收法规对自身的纳税模式进行规划,从而合法地降低税收负担。合并后的企业可依据纳税模式纳税,长期享受低税负①。 二、公司合并中税务筹划的法律风险 在企业的运作过程中,收益和风险都是并存的,税务筹划在为企业带来节税收益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风险。因此,企业需要正视这些风险,进而采取防范措施。 (一)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对于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误解或错误的使用所造成的。从立法角度上看,我国的法律法规都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无论哪一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都不是稳定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时间的推移,旧的政策代替新的政策,但是公司合并涉及的时间较长,所以使得税务筹划在未充分了解政策的情况下盲目的进行,政策的不定期性或时效性会给税务筹划带来风险。 (二)操作违规风险 我国的税收立法体制层次多,使得在某些法规上难以把握,就加大了税务筹划的难度,导致企业在合并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各方面因素,而使得其在操作上违规。具体到纳税申报环节,就可能涉及到纳税申报违规的风险。 (三)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企业随着市场的变化和根据企业战略管理的需求进行调整的过程中,由于经营情况的变动给纳税人税务筹划的方案带来的风险②。如果在合并时的税务筹划对公司以后的经营活动判断失误,就可能造成公司在合并后失去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特征和条件,不仅不能减轻公司税负,还有可能加重税务负担,达不到税务筹划预期的效果。 (四)执法风险 执法风险主要是指纳税人税务筹划方案与税收执法机关的认定出现差异所造成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③。税务筹划是合法的,但是其合法性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我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即在一定范围内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再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这些都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 三、公司合并税务筹划的风险防范 (一)充分了解税法规定,避免盲目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在进行合并时,决不能根据自身的想象,盲目进行纳税处理。而是要在专业人士的指导和筹划下,在充分了解税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设计全面的合并方案。绝不能盲目进行纳税筹划,否则,本意是为了减少成本而采取的合并方式,反而会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④。 (二)综合全面的把握和运用税收法律法规 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是在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这就要求企业及时把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全面把握税收政策,才能够更好的进行税务筹划。在实务操作中,比如:在减免税优惠方面,可以结合新修改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在面对几个同等条件的合并对象时,应该考虑各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具体情况。一是各企业现在享受的减免税优惠的种类和 剩余期限,一是合并后企业的条件是否仍然符合减免税优惠的条件。再综合统筹考虑之后,从各企业中选择一个可以最大限度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加以合并⑤。 (三)注重企业整体利益,灵活税务筹划方案 企业合并追求的是价值最大化,整体利益的发展,税务筹划也应当从这一点出发,整体把握,不局限于个别税种,也不限于节税,灵活筹划多种方案,使合并后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实现利益最大化。综合全面的从企业的具体情况考虑,制定的方案要有灵活性的特点,以便在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动时可以随时调整,适时更新筹划内容,保证合并后企业的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确保税务筹划目标的实现。 (四)搞好企业与税收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税收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因此,能否得到税收执法机关的认可,也是公司税务筹划方案能否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所以为了达到的预期收益,公司需要与当地的税务主管机关联系,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及时获得最新的税收政策信息,适应当地的税收管理特点,对企业的税务筹划做出相应的调整,确保公司经营和税务筹划的顺利运行,降低风险,增加收益。 注释: ①尹丽.论企业并购中的税务筹划.西部财会.2007(4). ②③盖地.风险税务筹划方案的衡量与选择.经济与管理研究.2005(9). ④⑤欧阳光.公司税务管理与筹划.法律出版社.2007

第9篇:公司税务管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关联;并购;税收;筹划

案例简述:A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市场效益良好,计划2016年香港主板IPO。2012年前已完成引进PE基金,正在通过并购重组,完成资产、业务剥离或注入,打造完整的商业模式。B公司是与A公司关联的外商投资企业,由王某等股东发起设立,实为A公司上市的核心业务、资产主体。A公司一直计划完成对其下游B公司并购,苦于并购成本过高,迟迟没有实施。2014年6月末,B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为:流动资产16,700万元,长期投资50万元,固定资产9,400万元,无形资产166万元,负债总额9,476万元,实收资本5,000万元,未分配利润11,840万元,当年净利润-1,280万元。

一、并购时机选择

B公司2004年8月成立,到2014年8月恰好经营10年,依法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所得共计1.2亿元(免税0.2亿元,减半1亿元)。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足10年的,应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之规定,如2014年8月份前完成并购需补缴企业所得税2,365万元[2000*30%+10000/(1-15%)*(30%-15%)],因此,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购实施最快也应放2014年9月份以后。

二、并购方案设计

A公司与B公司以及专业中介机构先后进行多次筹划,初步拟定二个方案:

方案一:变并购为增资扩股,一步分为两步走。目标:免征所得税税,完成A公司对B公司的实际控制。从下表可看出,张某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而王某为B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王某、李某为A公司、B公司共同股东。A公司对B公司并购,实为集团内股东之间的股权调整。分三步操作:

(一)确定增资金额。

依据目前税收法律,增资金额及占股比例无明确规定,主要由股东自行协商确定。增资方法计算依据的确。

(二)确定增资方式。

计划增资总金额2,353万元,金额不大,均在六方股东承受资金范围之内,六方股东均同意以现金方式对B公司增资扩股。

(三)其它补强措施。

前期累计利润补偿:新股东戊方、已方加入,但占股比例不大,可由六方股东可以另行确定彼此之间的补偿金额、方式、时间。法人治理:在股权结构方面,B公司签署《委托管理协议》,进一步增强A公司对B公司股东大会的控制力。在实际运作方面,B公司从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团队等各个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做到战略发展方向、日常经营管理、核心技术研发等各方面,实现A公司对B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均具有实质的影响力和较强的控制力。

方案二: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实现企业重组。目标:缓征所得税,彻底实现A公司对B公司的法律控制。依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特殊性所得税处理规定: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B公司共有股权5,000万股,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2亿元(即每股公允净资产4.4元),净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7亿元(即每股计税净资产3.4元)。经过A与B两公司股东之间协商,达成如下股权收购协议:A公司以本公司公允价值为10元/股的1,500股和1,500万元银行存款收购B公司的75%股权(仅王总保留25%个人股权),共计3,750万股,交易各方承诺股权收购完成后不改变原有经营活动。A公司对B公司股东支付如下表,分二步操作: (如上表)

(一)计算股权支付比例。

股权收购涉及到B公司股权数量为3750万股,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65亿元(22000*75%),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1.275亿元(17000*75%),股权支付的金额1.5亿元(1500*10),股权支付所占比例为91%(1.5/1.65),非股权支付所占比例为9%(100%-91%)。

(二)税务处理方式。

A公司购买的B公司75%股权股权且股权支付比例为91%,超过了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且股权收购完成后不改变原有经营活动,可选择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1)股权支部部分―91%,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原计税基础确认新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①B公司股东转让3,412.5万股(3750*91%)股权暂不确认转让所得,②B公司股东取得A公司1,500万股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转让的B公司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4元/股,对应股份数3,412.5万股。因此,B公司股东取得的A公司1,500万股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1,602.5万元(3412.5万股×3.4元/股);A公司取得B公司3,412.5万股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原有计税基础3.4元/股,对应股份数3,412.5万股),故A公司取得的B公司3,412.5万股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1,602.5万元。(2)非股权支付部分―9%,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和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B公司股东取得2,000万元银行存款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337.5万元[(22000-17000)*75%*(2000/22000)],B公司非股权支付对应股份的计税价值1,530万元(3.4*450)。

对于27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香港甲公司、丙丁公司三股东均表示欣然接受。王某应纳税个人所得税985万元[(6500-5000*25%-6500*5%)*20%],这是无论如何绕不过去的。B公司特别支付现金1,500万元以解决王某的个税资金来源,同时财务人员与当地税务机关友好协商,同意王某按股权转让收入5%扣除中介服务费、资产评估费、印花税等优惠政策,王某最后也表示服从重组上市战略实施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