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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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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方案

第1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方案范文

一、构建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工作的机制

一个完整的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工作机制是工作程序、规则的有机联系和有效运转,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整体,贯穿于知识产权档案工作的各个环节。1健全机构—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在企业中建立三级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机构或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第一级在企业管理层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第二级在企业办公室内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知识产权相关文件材料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三级在各有关部门设兼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分管范围及与其有关的知识产权文件材料管理工作,并规定按期将本部门的企业知识产权相关文件材料移交企业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2建章立制—制定、完善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规章制度是一项管理工作的基础,要做好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必然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制度。企业应根据社会经济环境、自身发展规划及现有经营规模等情况,在国家的法律制度框架下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需要制定企、!卜内部的知识产权资料档案开发、保护、利用的规章制度。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一般包括:W企业知识产权分类管理制度,包括企业专利管理制度、企业著作权管理制度、企业商标管理制度、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等。(2)企业知识产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制度。(3)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利用与开放制度。(4)企业知识产权档案保密与追责制度。3.完善保障—在企业档案安全保障体系下,完善企业知识产权档案资料的安全保障措施。引发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有:资料档案流失,需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保障知识产权档案的安全。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流失有:一是意外灾害引起的流失,针对这个问题一般采取信息备份,纸质资料数字化备份,电子资料档案则要脱机备份和联机备份,在时间上要分类采取实时备份和定期备份;二是人员流动造成的流失,首先要加强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其次是要在企业知识产权档案保密制度中规定,但凡是与知识产权关联的工作人员一律要与企业签V丁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4.同步管理—打动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工作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同步发展。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竞争已然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在这样的趋势下知识产权管理纳人企业战略管理大盘子成为必然,而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是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重要支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必须做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而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档案工作应该是贯穿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全过程的一个同步管理。根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工作规划及具体运行过程,建立与之相匹配的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体系,按照“企业知识产权发展到哪里,档案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到工作思路,将档案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两方面工作有机融合,共同置于企业发展战略框架下致力于服务企业发展。

二、企业知识产权文件资料收集与管理

企业知识产权涉及的范围广,包括了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版权等多个方面,具有种类多样、权利获得及有效期时间长久等特点。企业知识产权等收集和管理应遵循知识产权活动的规律和特点,贯穿于企业知识产权活动的全过程。针对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成套性和完整性的特点,加强对具有时效性标识和凭证作用的各种载体的附属性资料的收集并进行集中管理,包括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版权、产品新品种、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在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环节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1.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活动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包括获得知识产权前的发明创造方案、策划、实验数据、技术构思、研究课题立项、申请前的查新等文件资料。2.企业知识产权申请审批和登记过程中产生等文件资料。包括知识产权申请文件,委托书,缴费凭证,审批机关的各种通知、公告文本、授权证书、登记证书、各种补充材料,权利的变更、转让、终止无效等文件资料。3.企业知识产权转化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包括创新成果商业化、产业化过程中的转让、许可、质押活动中签i丁的各种协议、各种法律文本、凭证性文件资料。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包括由保护知识产权引发的纠纷、诉讼、申述、鉴定、裁定以及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的文件资料。5.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包括知识产权战略定位、宏观分析、规划发展、市场预测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三、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开发利用的策略

第2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方案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中部地区;法治环境

【Abstract】Middle rises the strategy is a national important strategy, the implement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rategy is the key iddle rises, but middle implement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rategy the government by laental construction to iddle area must raise the legal amation middle are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legal system system, increases the administrative laent and cooperation laent dynamics, the establishment middle are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Uygur po.

【Key ent by laent

2008年是迎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实施的一年,知识产权战略重点涉及优化知识产权制度资源配置、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培育知识产权文化等五个方面。[1]

国务院发布的《实施〈国家中长期 科学 和技术 发展 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指出,我国出台五项政策,加大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以进一步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其中之一是: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我国中部 经济 的发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关键。中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就是指中部地区在考虑到中部六省(湖南、湖北、江西、山西、河南、安徽)地域特征、资源优势和知识产权现状的基础上,为了响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科教兴国战略和中部崛起战略,通过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资源,专门针对中部地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人才等问题)而制定、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2]

1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内涵

法治(Rule of law),是指“法的统治”,即法居于国家与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不只是国家用法来治(Rule by law),更不能说只是国家用法制来统治社会与人民。[3] 环境是一个空间概念,指的是一定范围内的情况和条件。法治环境个什么概念?“真正的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国家机器本身也是受法的统治,即受法的制约与监督的,而人民作为主权者是法治的最高主体。社会也不只是处于受治的地位,而且也可以是法治的主体”[4]。法治环境,一般而言是指一定范围,主要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实施法治的情况和条件。即在一定范围内是奉行法律之上还是权利之上。有学者认为在 现代 社会中构成法治环境的要素至少有四个方面: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法律之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5]在当今社会,法治环境的要素应当包括执法情况。

法治环境是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们安居乐业的重要因素。同样,法治环境关系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进程。

涉及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公民法治观念的强弱;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文科学性、合理性;主管人员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文的理解程度,解释合理性;政策的稳定程度,影响到法律的执行;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影响公正性;对有关知识产权的国家惯例、国际公约等了解程度;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效率;知识产权维权体系的建立等。

2 中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现状分析

知识产权战略从层次上看,可以分为国家层次、区域层次、产业层次或行业层次和 企业 层次。无论哪个层次,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

中部的知识产权战略的性质特点上与国家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有相似之处,但要受到国家层次知识产权战略的制约。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下,区域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因而地方行政部门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力量,对地方知识产权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其二,随着我国的行政分权化改革和市场化的深入,已经成为获取区域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其三,我国地区之间的差距十分明显,因而,根据区域的具体实际制定实施符合区域自身发展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是必要的。

2.1 中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建设的成绩。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的不断加快,中部经济建设的法治环境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仅中部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而言,有以下成绩:

2.1.1 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在不断提高。

注:该表的数字来源于调查结果。

首先,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中部六省政府也都出台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法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其次,国家政府部门对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和宣传 教育 以及中部六省各部门积极采取的各种措施和行动,均加强了人们知识产权的意识,重视和珍重知识产权的氛围正日益形成。

2.1.3 中部地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正在形成。通过多年的建设,专利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组织不断发展,他们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技术服务支持,丰富了知识产权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另外,中部地区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知识产权局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并将有关知识产权的知识要闻、统计信息、专利查询、申请程序、有关链接等内容公布在网站上, 网络 平台基本搭建,政务公开已经启动。

2.2 中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的有待改进的方面。

2.2.1 中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 法律 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虽已建立,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知识产权的维权体系还没真正建立。主要表现有:①法律体系不够明晰,各法之间或各级法规之间存在交叉和彼此矛盾的地方,从而导致对于同一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可能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时有发生,知识产权具体政策落实不到位,知识产权法律监督体系的建设还很不完善;③中部六省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没被彻底打破,对待省内、省外知识产权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双重标准,甚至放纵、包庇本省 企业 ;④知识产权管理队伍整体水平有待提高,知识产权各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水平不高;⑤知识产权维权特别是跨省跨地区的维权,成本过高,周期过长,致使一些侵权行为往往不了了之;⑥社会各界对建立知识产权维权体系的参与兴趣不大,政府应对国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支持力度不够等。

2.2.2 中部地区多数企业内部的制度建设有待加强。

专利技术、商标必须经过法律的授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形成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内部完善的制度建设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一些优秀的企业已经建立起一套有关知识产权的制度、规章,但这样的企业在中部还相当少,大多数企业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还是空白,知识产权没有一个良好的内部运作环境。

2.2.3 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法律意识虽然逐步提高,但整体知识产权意识还有待快速普及与加强。特别是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较弱。

2.2.4 从事知识产权司法工作的专业人员较为匮乏。

目前,中部地区对于知识产权的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的人员所占的比例不足2%。这虽然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专业 教育 的起步晚、规模小等,造成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缺口很大。[6]

3 中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创建良好法治环境的建议和思考

3.1 正确的法律意识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前提。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观点、思想的总称,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在现实社会中,不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法律的执行和遵守,乃至违法和犯罪一切涉及法律生活的行为,都要受到一定的法律意识支配。有没有一个良好的法律意识将会影响法律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发挥。因此,加大力度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

3.2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中部地区知识产权法制体系,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良好的地方立法是中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创建良好法治环境基础。一国的法律环境是所有主体生存和 发展 的重要决定因素,尤其是国家用以调整市场主体行为方式的重要手段。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说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首先应当通过立法,确认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有的权利。只有权利得到法律保护的认可和保障,企业或个人才有动力去创新,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为了适应世界贸易和国内市场 经济 建设的需要,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在立法宗旨、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等方面更加突出了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技进步与鼓励自主创新的作用。必须认识到法律不仅是用来惩戒违法者的,更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风气的重要手段。

中部地区各省的地方立法工作经过20多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但同时,还存在着立法选项不准确,有些经济发展急需的法规未能出台;在知识产权战略方面,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立法还比较薄弱;为实现河南在中部崛起的战略服务还不自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解决。

中部地区应该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适时制定和完善与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衔接、与中部地区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与政策,尽快建立、完善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具体而言,在法律内容方面,需要进一步按照国际准则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统一、规范有关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描述、鉴定和奖罚等;在法律层次结构方面,需要积极推进各级政府的地方性知识产权立法工作。

3.3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工作队伍建设。

目前,中部地区迫切需要培养一批高学历、高水平并具有专业基础的审判人员。通过开展执法专项实践活动培养、锻炼一支训练有素的执法队伍;鼓励执法人员以及管理人员加强政策制度以及业务理论的学习,提高其针对新形势下的新执法环境的适应能力;积极提供知识产权执法中的经费保证、人员保障、工具保障与环境保障,强化执法机关的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水平并减少知识产权执法的难度与成本;出台《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知识产权执法的相关工作与行为规范化,并形成对执法人员的有效监督等。

3.4 协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仅仅建立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是远远不够的,要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加强行政与执法的协调配合,提高跨省跨地区行政执法的效率。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担负着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发挥着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改善引进外资环境,提高引进外资质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重要功能。为此,必须建立跨地区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机制,为中部地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协调中部地区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主要包括:建立中部地区联合对专利违法行为的打击和防范机制。对各省已经处罚或处理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或处理决定,应同时通报相关各省,有关省市要在管辖区域内的流通领域中予以清除,或防止进入流通领域,避免假冒和侵权行为的蔓延。建立案件受理接收与转移制度,请求外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专利案件的请求人,可以先向本地知识产权局递交请求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并由本地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请求内容和材料,对符合受案条件的请求书,再由本地知识产权局向外省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局转交。两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加强必要的沟通,对案件处理的结果也要报送移送局备案,从而互相监督,增加案件透明度,最大限度避免地方保护及减少当事人维权成本。

3.5 建立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维权体系。

3.5.1 要求中部地区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能够始终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公平对待,不搞地方保护主义”的执法方针,不断提高办案能力与办案水平。执法过程中要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重点打击相结合” 的原则,重点抓好 科学 研究、商品流通、技术贸易、作品创作传播等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要重拳出击,深入调查,力图从根源上彻底铲除,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5.2 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维权体系的建设要求加强协作执法的力度。这里的协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作,他们之间只有加强沟通,通力协作,互相配合,才能更好地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具体可以成立如联合执法小组和专案调查小组等形式。另一方面,就是中部六省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中部六省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加强合作,不但可以提高办案的效率和效果,而且可以大大节省彼此的资源,显著提高中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实现多方共赢。

3.5.3 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维权体系的建立,还得依靠知识产权侵权数据库与网站的建设,通过这一数据库,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记录的信息就有了记载,根据记载就可以进一步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跟踪体系和预警机制,做到重点盯防与事前控制。同时,如果将知识产权侵权记录数据库纳入到社会诚信体系之中,就更能起到预防知识产权侵权的作用。

3.5.4 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维权体系的建立还包括加强对出入境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于政府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与支持力度,积极引导、支持和联合企事业单位解决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同时企业单位也要加强对涉外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了解,在遵循国际准则的基础上运用好知识产权这一利器,保护好自身的利益。[7]

参考 文献

[3]郭道晖.《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 政治 与法律》,1995年第1期,第45页

第3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方案范文

一、电力设计院的档案管理现状

1.档案的开放和利用程度较低

目前,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电力设计院档案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仅对内部人员提供开放,并且对档案开放流程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大多数企业不提供公开信息的集中查阅服务。只是对一部分资料、文件、图纸等档案实行开架阅览的方式,需要办理手续或者持有效证件,才能查阅所需要的相关档案信息。虽然程序并不繁琐,但是所涵盖档案的范围十分有限,这使得档案的开放程度并不完全。

在开发利用方面,虽然档案门类齐全、结构合理、内容广泛,但是大多数员工对这些档案的重视程度不高,缺乏创新意识,不能更深层次的发掘档案资料的经济价值,也无法实现广泛利用。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档案资料的作用和价值受损,这也导致了档案的利用程度较低,无法使档案通过开发和利用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管理水平处于低水平建设

电力设计院可以运用计算机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和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绝大部分企业都将纸质档案转换为了电子文件,由于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一些企业无法开展各种深层次的档案整合工作,没有建立档案的内部循环闭路系统,也没有通过调节手段达到资源的平衡传输。虽然在设计院内部的各部门都已经存放了相应的电子数据,但是没有实现档案资源的有效整合。也没有建立各级单位共享的档案信息数据库,不能够有效地开发和传递档案信息。也不能正常地发挥档案的整体功能,这也使得电力设计院档案的管理水平处于低水平重复建设状态。

3.信息化程度发挥有限

由于实施全面的信息化档案管理程序繁琐,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过高,再加上一些电力设计院的领导对档案的集中管理不重视,导致电子档案收集不齐全、不及时,极大影响档案的信息化。企业关于信息化的制度不健全,导致员工对电子档案的归档缺乏热情和责任,认为电子档案存档后复制、利用太方便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

4.知识产权转变措施缺乏可操作性

一些电力设计院在将档案转变为企业知识产权的过程中,虽然也出台了一些制度,但是,具体的操作措施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对于档案切入点和着力点和最终转变为知识产权的目标不匹配,不能够对取得的成果进行深入的开发和利用。

二、完善电力设计院档案管理的对策建议

1.以档案收集为基础,开展信息化、数字化知识管理

电力设计院需要明确档案收集的意义,宣传档案管理的重要性,确保档案可以齐全、完整、安全归档,以便为企业开展知识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通过建立信息化、数字化的操作流程,促进档案工作和业务技术工作朝着知识管理目标健康发展。

2.提高档案现代化信息管理程度

建立和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从收集、整理到全程归档,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将原始资料和技术材料转变为多种方式保存备查,提高档案管理的自动化程度,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原则,强化科学的档案管理意识,有效地开展档案的审查、验收工作,做好档案的集中管理,以保档案的安全、准确、及时利用,为利用者快速、准确地查阅所需档案提供必要的保障,以实现资源共享、确保档案安全。

3.开发利用数字化的档案信息资源

按照档案数字化的指导思想,进行档案数字化的开发研究,从档案需求的细化分析入手,通过科学合理的手段,降低档案数字化成本,通过创新更多的开发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使纸质照片、影片等载体上的档案向电子文档、数据库转移,完成档案的数字化任务。

4.发挥档案信息系统建设的效益

通过构建电力设计院档案信息系统,整合档案信息资源,发挥出系统建设的效益。通过技术创新,建立数字档案馆系统,实现档案资料的跨库检索和集成服务,开展网络化与智能化服务,达到知识资源化管理目标,实现企业知识的一体化管理、集成管理。

5.使档案最大可能的享有知识产权

整合档案信息资源,关注知识的情报性价值、现实价值与利用价值,利用法律手段,使其最大可能的享有知识产权,通过构造全方位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开发和实现档案资源的最大效益,加快档案专利化进程。

6.构建智能化、信息化的档案管理体系

努力开展档案管理模式改革,通过实施档案全面管理程序,实现档案管理体系标准化,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建立档案目录数据库、全文数据库、多媒体数据库,尽可能多的将档案资料智能化、信息化,为综合开发打好基础,实现信息共享。

第4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方案范文

[关键词] 体系;建构;知识财产;法律回应性;司法主导

[中图分类号] DF8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1763(2016)06―0151―05

Abstract:China has establish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s in Beijing, Shanghai and Canton. However, due to the special natur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 perf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system needs to be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s an important way to realize the strategy of strengthen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is paper,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develop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system in the era of knowledge economy by taking a deeper look at the respons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aw in the knowledge society, taking the construction mode of the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into account, and puts forward a new topic that we are facing when we construc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system. For example, the globalization and systematization of IPR protection and the judicial-led IPR protection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an optimization scheme, from the top level of the system to establish a scientific and rational Court system of "three-level second-instance" and “threeinone” and centralized management mode, set up technical review officer and design patent special procedures.

Key words: system;construc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al response;judicial dominance

在世界济迅速发展的当前环境下,知识产权成为了一个国家现代经济发展的强有力保障,而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作为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内容,已经上升为国家的重要战略。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鉴于现代社会各个方面的飞速变革,我们要充分把握这一历史机遇,以强化知识产权能力为核心基础,提高知识产权绩效为工作重心,营造健康的知识产权环境为前进方向,构建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现代知识产权运行法制体系。同时,在知识产权专门性法院体系中,制度性的设计,将会影响到整个司法体系的运作和司法互动文化的形成。知识产权法院建设不是一次简单的审判机构的调整,而是基于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特殊性,为实现上述目标而进行的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构建。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应坚持系统化思维,顶层设计知识产权法院体系,自上而下整体推进。

一 司法改革背景下合理建构

知识产权法院体系之要求

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社会生产力显著提高。一方面,人们的行为方式随之产生了巨大转变,同时也导致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另一方面,现代法制体系也在随着人们行为方式的转变而发生变化,以适应时代的需要,知识产权法院的出现亦是应运而生。截止到今天,我国已经先后成立了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出于对社会现实的需要和知识财产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构模式必然也会在现代知识社会中采取一种开放的姿态来适应社会发展。

(一)趋势要求之一:能动司法与司法空间转型

以司法被动、中立、独立、形式理性等为特征现代司法元素已成为引导中国法院发展的主要力量。[1]不过,近年来,中国司法“主动”的一面却得到更多强调和关注。司法能动性的发挥是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必然,也是现代司法具有或者潜在的特质。它是法院实现权力扩张,强化其权力制约功能的产物

当然,能动司法也不是随意的、盲目的,必须符合法律精神和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就指出,能动司法不是随意司法、盲目司法,而须遵循司法工作客观规律,坚持司法的基本特征,须严格遵守实体法、程序法规定,尊重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遵循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基本要求,确保其在法制轨道上展开。参见江必新:《能动司法:依据、空间和限度――关于能动司法的若干思考和体会》[J],载《人民司法》2010 年第 1 期,第9页。。观察其他国家司法能动的发展,可以发现,司法能动主要体现在法院的社会控制功能

法制建设是实现社会控制的重要方面之一,司法的社会控制则是其重要的途径,进而,法院的社会控制重要性凸显,当然,我国的社会控制功能与西方国家有很大差异。参见李林教授在《改革开放 30 年中国立法的主要经验》中介绍到作为实现社会控制的重要方面,改革开放初始,法制建设就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组成部分,成为国家的“头等大事”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编:《中国法治30年》[M],北京: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89页。江必新:《能动司法:依据、空间和限度――关于能动司法的若干思考和体会》[J],载《人民司法》2010 年第 1 期,第4-5页。、权力制约功能和造法功能中。能动司法更多是一种对政治国情的选择和适应。它主要体现为司法权力的扩张,是掌握司法权的法院对立法权、行政权膨胀的一种积极制约或制衡。[2]而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健全和优化过程中也需要体现这一司法政策。

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健全及其优化不仅仅是单纯的移植,也越来越立足于本土脉络与各国法院进行着法律的对话。一方面各国面对相似或共同的问题而有交流的诱因,另一方面资料的大量交流也使得大多数单纯的国内争议能在其他空间中找到解决的参考或借鉴。国际的司法机制、各国的法院之间,越来越常参考彼此的意见,进行实质的对话。在结构转型的趋势下,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建构开始挣脱原本司法空间“公共的、国家的、法律的”定位限制,从公共跨足市场及个人、游移于领土内外、也跌宕在政治和法律之间,成为各方多元利用的机制。司法空间的转型带动了知识产权法院定位、运作逻辑及正当性基础的变迁。虽然今日法院变得较以往更灵活、更有弹性,却也因为必须身处更广的政治脉络及市场关系中以各方成员的遵守来维持其正当性,而更容易受到社会中既有权力关系的渗透。各国的司法权在现代法律的空间建制下是彼此独立而平等的,但全球化的发展却为这种相互独立而平等的和谐秩序带来了冲击,在跨国司法网络中形成新的空间关系,此点在建构合理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二)趋势要求之二:传统法院管理模式的反思与扬弃

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发生变化,传统的法院管理模式需要反思和扬弃。作为党领导下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也具有治理责任,知识产权法院亦然。不仅要通过审判工作来回应群众司法需求、落实党的执政方略、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同时,法院内部也需要探索体制机制改革,优化治理结构,实现内部治理法制现代化。传统意义上的法院管理都依附于行政层级制度,院领导和相关管理部门是管理者,法官是被管理者。管理方式上侧重于行政命令,评价方式上侧重于领导和上级肯定。这种管理体制容易滋生权责不分、部门利益倾向和法官参与冷漠以及腐败,最终导致法官主体地位不彰显、审判中心地位不牢固。“去行政化”是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核心,从法院内部来说,不仅需要将审判权归还法官和合议庭,同时也要求审判工作与行政事务相分离,实现法院行政管理运转模式改革。树立法院治理法制现代化理念,实际上也体现了法院工作向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转变、向着力解决深层次问题转变。

(三)趋势要求之三:技术理性与大众参与

“事实上,我们这个社会的知识产权政策,市鲇行Ь赫及科技进步政策等,都是基于牺牲大部分的利益,或者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代价,出于维护科技进步人士利益的需要,为科技进步人士而设计,又被科技进步人士所利用,是一种典型的知识强权和知识精英的代表性法律成就”。[3]在生活中,人们行为容易受到“集体逻辑”,“合成逻辑”的影响,单纯的以“人多力量大”作为谈判筹码,而这种理论是在立法制定实践中站不住脚的。[4]与此相对的知识产权人利益集团具有高度的组织化程度,其行为更具有高度的纪律性和法律性,这便不难解释,为什么司法往往被知识产权人利益集团所操纵,一次又一次的侵害公众的自由权利和公众利益。我们应该树立全新的意识,知识产权仅仅只是一种工具,必须引导公众自由在知识产权体系中的价值回归。实际上,哈贝马斯曾经也提出过具体解决方案,其指出:“必须以一个给定的社会生活世界的社会利益和价值导向为出发点”、“政治决断从实际需求、受传统制约的自我理解出发,决定着技术进步的方向”。[5]即通过该种方式来限制技术理性价值的越位发展。

建构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是实现民主的基础,而信息公开程度信息公开应该包含两层意思:一是,通过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为公众提供制度保障,保障公众能够有效的享受到信息;二是,信息公平的实现依赖于信息权利,而信息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信息能力,个人信息能力的差异直接影响着享受信息的能力,诸如:自然禀赋,知识背景,社会环境等影响因素。的大小也往往影响着法院的权威性,因此,信息弱者能否通过获得帮助提高信息能力,是实现信息公平的基础,也是实现信息主体的信息能力平等。[6]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人往往都受过高等教育,取得一定地位的社会精英,掌握了社会中某些重要的思想资源,而其面对的往往是教育程度不高的普通公众,这个差异对知识产权法院统一建构的影响相当大。因此,笔者认为:建构统一知识产权法院的前提应该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程序中的信息公平,例如:对司法保护程序的公平告知,司法保护程序中获得信息的公平权利等等。并且同时还应该赋予公众享有司法保护后所引起结果的知情权,但是在建构统一知识产权法院的过程中,最重要的还是强调运用司法保护程序的后果公平性,显然这要求在司法环境方面,排除公共权力对司法过程的干预,而这一点也是哈贝马斯教授所重视的。只有这样,才能平衡好各利益集团的价值取向,知识产权法院才能实现科学有效的统一,亦符合协商民主程序对价值确立重要性的要求。

二 健全知识产权法院体系所面临的新课题

(一)知识产权大司法体制的提出

过去,除了少数专家学者探讨“知识产权司法体制”[7]之外,人们谈论得较多的还是“知识产权审判机制”

即在一套完整的司法体制框架内讨论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及其实践性问题。,随着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建立,人们开始更多的从“知识产权司法”的角度出发,相对独立地谈论一套专门性的知识产权司法体制与审判机制问题。这里提出的“知识产权大司法”概念,它并非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规范性范畴,只是试图强调:在未来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中,要从更加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的角度,探讨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和审判机制改革,力图构建相对开放、包容和独立的知识产权司法体制。建立知识产权大司法体制要依托目前正在进行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建设加以推进,具体包含在如下诸多选择项之中

有关知识产权大司法体制问题曾与北京大学易继明教授商榷。:(1)知识产权法院审级的定位,是初审,上诉审,抑或“初审+上诉审”?(2)设置知识产权法院数量的问题,是多个还是再组建一家全国性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或巡回法庭)?(3)审判组织模式是实行民事、行政“二合一”还是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4)采取“物理审”,抑或是“化学审”,即法院是否有权对权利有效性做出实质性的裁判?(5)设专家咨询委员,还是设技术审查官,抑或干脆设立技术法官,以有利于技术事实的查明?这些问题的解决,一方面要考虑到已经进行或即将推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另一方面要把握“度”的问题,如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集中化与多元性

此问题的探讨,可以参考田村善之教授在讨论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时的论述。参见[日]田村善之:《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研究》[J],何星星、巢玉龙译,载《科技与法律》2015年第3期,第552页。,知识产权审判中专门性人才的配置数量与任期、权利有效性判断的行政与司法的双轨制等,都存在一个“度”的平衡与把握。因此,知识产权大司法体制的提出并不仅仅只是一句口号而已,如何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以使其符合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如何科学协调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与司法体制的结合以消弭改革中的阻力,如何避免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与法院系统之间产生此消彼长的博弈以形成“双赢”的局面,都是我们在构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过程中必须直面并予以解决的。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全球化、系统化

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变革的深化,为了在司法层面上更有效而全面地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的视野不仅要看到专业化与全球化的趋势,更要扩展到系统性的需求方面。笔者认为,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趋同化、保护体系同构化、保护内容同质化的趋势,以全球化对此趋势加以概括较为适宜。全球化的现象造成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联结。越来越多法院的判决也不再单纯的从本国司法先例角度来观察,而是注入了不少的外国法院见解,作为强化论述基础的支柱。

从我国台湾地区大法官解释释字四九九号解释中便可以观察出,引用土耳其法院、希腊法院的见解,这种趋势有逐渐增加的倾向。同时,各国法院以及跨国性的法院,相互引用判决作为裁判的基础,已经并不鲜见。更由于管辖权突破领土性以及多元化,司法一改过去消极被动的特征,而产生了丰富的管辖联结。全球化不但模糊了“公”与“私”之间的严格分际,同样的,在法律层面,也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冲击。[8]

随着TRIPS所建立的保护知识产权统一架构的确立与发展,大陆和台湾地区都在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与保护范围。从某种意义上说,各国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专业化也有应对知识产权司法保o全球化这一背景因素。如韩国、泰国、新加坡、日本先后于1998、2000、2002、2005年成立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在具体程序层面上,践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性需要通过构建相应制度加以实现。完善过程大体有两条思路:一是线性分析的视角,即以程序的时间流程为主轴,截取程序的特定时间断面,根据不同阶段的固有特点与预设功能进行完善。二是块状分析的思路,即以主体的法定权限以及现存的子制度为出发点,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9]

(三)以司法为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彰显

以裁决的终局性和稳定性为特征的司法,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有理由发挥主导作用,因为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民主立法过程中利益反映的不均衡、行政机关以提高效率作为扩权的理由,对司法领域的某些事项进行干预,但却并未解决现实中授权确权维权效率等现象。我国现阶段,司法尤其应当有所担当。具体可从司法对立法、司法对行政、司法对市场等三个面向来阐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首先,司法对立法而言,基于知识本身非物质性特点和利益平衡需要,以及充分保护被民主立法程序可能被忽略的知识性利益,这就要求司法(法官)充分施展法律解释者的角色,树立整体性知识产权法观念,充分发挥各类法律解释方法的作用,尽可能从宪法原则、私法原则中发展出默示许可抗辩、权利懈怠抗辩[10]等原则乃至规则,以弥补立法者理性认识能力不足造成的缺陷,纠正立法中利益反映不均衡的现象。其次,司法对行政而言,在现有法律资源限定下,一方面,司法可以利用 “权利当然无效抗辩的法理”,允许被告在个案中直接攻击专利权、商标权的有效性,从而避免被迫进入无效宣告程序导致的巡回诉讼,实质上加快案件审理效率。[11]另一方面,司法应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诉前禁令)的作用,避免行政机关以效率为由不断替代司法的地位和作用。最后,司法对市场而言,面对纷繁复杂的知识产权市场,司法应当凭借终局、稳定、公正的判决,正确引导知识产权市场,特别是恢复市场在知识产权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譬如,停止侵害、损害赔偿不应当仅仅成为行为人侵权后承担的民事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应当仅仅成为原被告双方攻击和防御的简单工具,而应当充分发挥这三个工具在修复已经被扭曲的知识产权市场功能方面的作用。[12]

三 知识产权法院体系之优化设计构想

制度设计本身是作为规范或限制人类互动的一种规范性机制。透过制度性的设计,可以增加行为准则的可预测性,并且藉由规范性的引导作用,对于社会整体运作产生正面性的影响。[13]同样的,在知识产权专门性法院体系中,制度性的设计,将会影响到整个司法体系的运作和司法互动文化的形成。结合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运行中的困境:(1)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民事行政一审案件以及对基层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提出的上诉案件,其定位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仍未突破普通法院的审级框架,法院定位不清晰;(2)目前只实现民事、行政“二合一”,是否进一步实现“三合一”有待考量;(3)技术审查制度仍有待优化;(4)专利诉讼程序存在缺陷,提出以下措施解决:

1.“三级二审”制与“三合一”

成立知识产权专业法院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在于改善民、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分轨进行所产生的诉讼延滞问题,加速案件的审理,避免诉讼程序的拖沓,防止裁判歧异,从而有效提升审判品质。按照8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仅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中级法院,此种方案不但知识产权法院所涉地域范围窄、缺少能够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统一法律判断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而且丝毫未涉及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问题,仅仅只实现了民事与行政的“二合一”。根本无法解决各界期待的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权威性、效率性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然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专业性要求需要与之匹配的专业审判人员,这已为“三合一”审判庭试点取得的成效所证实。知识产权“三合一”诉讼模式是一种裁判思路、证明标准体系乃至整个纠纷解决体系的融合。通过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三大诉讼的职能对接,更恰当地运用民事、刑事、行政手段调解社会关系,寻求纠纷解决的最佳途径。[14]可以肯定,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庭升级为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法院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

2. 集中管辖模式的合理运作

有学者主张在北京设置唯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专属管辖全国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技术秘密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二审案件,以及来自专利复审委、商评委等关于工业产权确权的行政诉讼案件。它应是独立的高级人民法院,仅对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应的立法机关负责,具体可称“北京知识产权高级人民法院”。[15]笔者非常赞同,因为根据知识财产保护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法院必须打破传统管辖的划分,采取集中管辖模式,并成立全国性统一的专业法院才能解决统一审判标准的问题。集中管辖下,将资源及案件统合于单一法院,如此一来法院因而得到更多审理机会,可藉此累积专业知识与审判经验。此外,集中管辖可能产生的优点在于法律见解的统一,利用单一法院的运作,提供法官更容易沟通的平台,从而使法官在见解上趋向统一,提高裁判可预见性,降低当事人诉讼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16]但是集中管辖并非全然没有法理上的疑义,在集中管辖下,却可能对当事人产生应诉上的不便利,为调和因集中管辖所产生的不利,避免集中管辖制度剥夺人民接近使用法院的权利,可以视地理环境及案件多寡,增设知识产权分院,在必要时可以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在华东、华中、西南、西北和东北各大区设立巡回法庭或派出机构。为了实现知识产权审判标准的合法统一,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的发生,可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其专门承担知识产权上诉审,不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地点可以考虑设置在北京。

3.技术调查官的设置

知识产权案件时常涉及法律之外的特殊C胖识,而我国法官通常多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诸多特殊专业,长久以来法官多以专业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裁判依据,然而如果是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鉴定报告,通常双方所提出的报告内容多是南辕北辙,若是要求双方合意选任鉴定,则此合意过程常常旷日持久。为解决法官在无足够专业知识就相关争议进行判断的困境,必须有适当辅助人员以利审判的进行。在如此司法实务背景下,成立知识产权法院之后,可以参考日本裁判所调查官以及韩国、台湾地区技术审查官制度,创设技术审查官(或称技术调查官)一职,希望通过技术审查官(或称技术调查官)的协助,一方面降低对鉴定机构的依赖,另一方面使法官能对于技术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理解,从而在审判中能对关键争点进行审理,以提升判决正确性与信服度。[17]可喜的是,10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室正式成立,首批任命了37名技术调查官和27名技术专家,他们分别来自于国家机关、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覆盖了众多高科技技术领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指定了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则,对其选任、管理、考核、退出及其参与诉讼活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但这仅仅是法院内部的管理规则,作为知识产权法院的配套制度,技术调查官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审判实践的不断深入,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还有很大空间。

4.专利特别诉讼程序的设计

我们知道,欧洲专利诉讼强调的是专利权人与第三人(如被控侵权人)之间的诉讼,不像我国是基于传统行政诉讼而产生,即,第三人与行政机关为专利无效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其实专利有效无效的问题,关系到专利权人的私权能否存续,因此专利权人应为两造当事人之一。[18]故本文认为,未来的专利相关诉讼,可使当事人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后,如果对专利的有效性仍有质疑,可直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确认专利无效之诉讼或反诉。更进一步而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对专利无效的诉讼程序有特别规定,制定确认专利无效的诉讼或反诉,并使知识产权法院的确认判决,具有对世效力,而能拘束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如此,当事人将不再需要另为一行政程序,而能于一次民事诉讼中解决专利侵权与专利无效的争执。而且,仅就此一特殊情况所设计的特别诉讼程序,亦不会破坏我国传统的诉讼体制结构。

四 小 结

我国长久以来知识产权法制之问题,并非仅仅欠缺一个知识产权法院,更多的是缺少一个具有足够专业化并有效率之审判制度与救济制度。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必须体系化、科学化,并不是简单的设置几个知识产权法院就够了,即便是建构出理想的知识产权法院也不意味着所有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而在设置的同时,要针对我国长期以来知识产权诉讼所存在的问题,以有效地推进制度上的配套改革,方可让知识产权法院发挥其应有之功能。否则徒有知识产权法院之设置,其他相关制度仍是因袭旧制,则知识产权法院仍然受困于旧有制度下,而无法真正开创新局。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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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方案范文

关键词:标准化 科学化 企业管理 档案

一、传统企业档案管理模式面临的挑战

在市场经济多元化的今天,档案作为重要的信息资源,对企业的发展越来越重要。企业档案不但要记录历史,还要服务现实,企业档案已出现数字化管理新模式。借助档案管理系统提供档案信息的网络检索或浏览。当前进行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企业,企业档案工作备受冷落,大多只是实现了简单的档案信息目录网上检索,传统档案管理模式无法适应知识经济发展要求,远没有实现真正的档案信息化,只有转变观念,改革传统档案管理模式,认识进行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才能使档案管理工作走出困境,发挥档案应有的作用。

企业档案机构地位低下。企业领导对档案工作认识不足,重视支持不够: 许多国有企业的档案机构与人员被大幅裁减,档案保管基础设施及工作人员的基本工作条件长期得不到改善,档案机构往往成为被首先、重点清理的对象。档案业务经费严重不足,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档案人员的薪酬水平远远低于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档案机构在企业组织体系中地位下降,严重挫伤了档案人员的职业自豪感和工作积极性,致使大量管理人才的流失,而且也制约了企业档案工作的开展。

企业档案管理滞后于信息化发展。企业档案管理滞后于信息化发展,许多企业档案机构和人员面对新出现的电子文件,采取回避措施,传统的档案实体管理模式却难以适应信息化发展,固守传统的档案实体管理模式,导致电子文件、档案没有实施管理或管理不当。

企业档案信息缺乏系统管理。伴随着大规模是企业重组和企业合并,由于一些档案材料分散保管于各部门,零散地分布在机构成员手中,无法相互借鉴,没有一个机构来集中统一的管理本业的档案,由于产权关系不明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工作失误增多。在有的企业中由于管理不严,导致档案材料被盗,如果企业档案部门不进行根本性的变革,企业“记忆”面临着丢失的危险,就难以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要求。

二、知识管理与企业档案管理

知识管理是一个新的概念和事物,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管理研究也兴起一股热潮,知识管理的对象是知识,管理的目标是运用知识。知识管理是为了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而综合企业内部和的各种信息、知识,并加以识别、收集、科学的加工和充分的运用,并通过建立知识共享机制,鼓励知识创新,实现知识的增值;利用企业所蕴含的集体智慧提高企业的应变和创造能力。在知识管理经营管理模式下,增强企业组织对环境的适应能力,企业的发展不再受到资金和自然资源的限制,知识资源对于当今企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知识管理有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途。知识管理思想的内涵,可以概括为知识管理是对企业产生的知识进行管理通过获取、存储、学习、传播、共享,运用这些知识服务于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才是知识管理的最终目的。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知识管理将为企业创新增添动力,要使每个员工都能接触并有效地运用企业的知识,实现将合适的知识在合适的时间给合适的人。可以随时随地地找到最需要的知识,企业经主要依靠知识来赢得竞争的优势,最终实现成本最小,而收益最大。

企业档案在知识管理中的作用。企业档案是企业活动的忠实记录,企业的隐性知识占据了企业知识资源的主体,企业档案忠实的记载了企业员工在从事生产、管理等各项活动过程中的情况,隐性知识是企业知识资源的核心组成部分,而企业档案就认识、经验教训的总结,积累了大量的企业显性知识;企业档案有助于实现企业知识共享,知识共享是通过信息交流、传递实现的。有知识为人们所运用,所掌握,知识才有价值。信息交流、传递的方式主要有两种:语言和书面,书面交流是以文件、档案等形式进行知识的使用和交流。知识应用范围扩大,价值实现也扩大了企业档案帮助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企业档案真实地记录了企业进行知识创新活动的时候的过程、内容、结果,是在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下的必然产物,是企业拥有某一知识产权的法律凭证。档案的凭证作用可以有效地证明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企业档案可以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企业档案可以提供寻找相关领域专家的线索,企业档案为企业员工培训提供教材,当企业组织结构庞大、员工人数众多时,知识管理系统记录了与企业相关的内容,企业外部知识培训使企业员工能迅速融入本企业,学习并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企业档案反映企业文化,企业档案形成和产生于企业家和企业员工各种企业活动过程中,知识管理不仅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活动,更是一种管理理念,企业档案不仅具备知识特征,还是企业一种重要的知识资源,已成为许多企业战略行为和价值观的一部分。

知识管理是企业档案工作创新的方向,知识管理是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知识管理顺应了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知识管理的技术支撑是现代信息技术。在整个社会生产系统中,知识产品的生产居于主导地位,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的管理模式,其对企业档案工作创新的意义有: 知识管理的根本目是实现知识的价值、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管理的出发点是知识是企业的战略资源,知识管理的基本活动是知识的积累组织、传递和应用、创新。它可以促使人们重新认识企业档案的价值,促使人们重新视定义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目的,促使人们重新思考企业档案管理的基本活动,以促使人们重新考察企业档案管理的技术方法。以知识管理思想指导企业档案工作,企业档案管理从传统的手工操作方式走出来,通过挖掘企业档案的知识价值,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为企业创造价值,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知识管理对企业档案管理的要求。知识管理要求拓展和完善企业档案管理职能,强化对档案知识的开发利用,实施档案管理的智能化服务,应将档案管理看成是企业知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人员从档案实体保管员转变为档案知识管理者、知识提供者及决策咨询者;知识管理要求企业完善和优化馆藏,档案工作者必须投身于电子文件的产生和控制过程中,完善和优化馆藏资源是档案工作的基础和重点,利用档案馆丰富的数字化资源,重要手段则是数字化档案馆的建设,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与手段,文档信息数字化工作是数字化档案馆建设的另一主要内容;知识管理要求企业提高档案管理技术,对档案管理来说,更依靠上数据,电子商务等现代信息技术在企业中的应用,档案信息化离不开企业信息化,对档案信息资源的深入开发,必须建立健全适应信息化要求的电子文件形成、流转、处置和监控制度,纳入企业整体信息化建设之中;知识管理要求档案知识实现智能化服务,实现档案知识智能化服务,可以通过企业知识库的构建、知识导航的提供、知识的咨询等手段来实现;知识管理要求档案工作者提高素质,知识管理要求作档案工作者必须提高自身素质,档案知识管理的关键因素是人才,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要具备一定的信息分析和处理能力,以此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

三、知识管理背景下构建企业档案管理模式

面对机遇和挑战,档案工作只有主动去适应知识经济的发展、积极为知识经济发展服务,才能促进档案事业的快速发展,发挥档案工作在知识经济时代应有的作用。档案知识是典型的显性知识,符合档案知识管理的规律,因此企业档案实施知识管理是自身的要求;企业档案实施知识管理是现实的要求,通过大家参与达成共识的知识资源优化处理,解决了过去“按档案方法分类,不切实际”的问题,避免了“知识类档案”还按照信息类档案进行处理的错误方式;企业档案实施知识管理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要求,知识管理将以往的档案知识规范化、统一化、创新化。

构建档案知识资源管理模式的目标。管理的思想也在信息化的浪潮中发生了转变,使档案管理有了重大改观。具体目标是使档案知识资源化、信息化,按信息管理方式分类保存,以供搜索和查询,按知识资源结构进行管理,即归类沉淀,对将来的知识型文档,设计、设立标准模板;实现知识资源支持领导决策,要充分了解分析领导或管理决策的事项及过程,设计、设立订阅机制,委托专业人员或专家收集知识或信息资料;知识资源及时支持员工学习。构建相应分类的关联知识资源库,配备相关知识的文件类到关联知识库中,设立员工自学考试内容;知识资源及时支持员工工作,要了解分析各项业务、事务工作,内容及过程,按业务、事务过程环节及环节内作业程序;知识资源管理制度化,用制度的形式确定知识资源管理的组织机构。档案知识资源管理依托网络,用信息来实现,在应用系统中对知识资源分层级设立安全访问权限。

档案知识资源管理模式构建方案包括档案知识资源应用功能系统、资源库委托收集、整理系统、资源库委托收集整理系统、知识资源库管理系统。知识资源管理组织建设方案其组织结构可以设计为知识资源管理团队和知识资源管理中心。建立档案知识资源管理的制度体系,推进和组织建设的要求。档案知识资源管理方案实施步骤要开展进行调查研究,它包括管理制度方面的调查研究、硬件方面的调查研究、技术方面的调查研究、人才方面的调查研究;制定实施目标,明确实施要素,建立保障系统,实施要素是方案的主体部分,需要建立包括档案知识资源管理体制。

企业实施档案知识资源管理的条件。企业实施档案知识资源管理的条件,一定的网络基础设施是实现网络化的前提。技术是档案知识资源管理顺利进行的保证,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是关系着档案知识管理信息能否在网络上的关键。档案知识资源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所以资金是否充足也是档案知识管理能否顺利进行得关键因素,此人才问题关系到档案知识资源管理的成败。

因此要转变观念,创新工作方法,推进档案数字化建设,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统筹协作,共同促进档案知识资源管理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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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长欣.浅析知识经济时代对档案管理的挑战与对策,商情(教育经济研究),2008,2

第6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方案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档案;房地产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化;自动化;数字化档案

目前,由于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迅猛,房地产档案越来越多,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方式相对滞后,积压了大量历史信息需要录入,房地产档案利用率相对较低。如何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强房地产档案数字化建设,实现房地产档案管理的新突破,已成为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急要解决的问题。房地产档案数字化建设能够快捷地查询房地产档案信息,缓解产权档案管理利用等庞大的工作量,保证档案查询工作快速、高质。因此实现房地产档案信息收集、整理、查询、利用管理的数字化,能够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质量,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

1.房地产档案概念及特点

1.1房地产档案的概念

房地产档案是指在房地产发证登记、房地产交易买卖、房屋动拆迁、建设用地及批租用地活动中,经过收集、整理、鉴定,按一定的手段形成的反映产权人、房屋自然状况及使用土地状况,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磁介质软盘等各种载体内容的文件材料。

1.2房地产档案的特点

1.2.1法律证据。

房地产档案是除房地产权属证书外法律认可的、确认房地产权利归属、鉴证房地产权属处置的唯一有效证明。由于房地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房地产的经济行为日益增多。诸如房地产交易、析产、抵押、继承、查封、保全、评估过程中产生的种种纠纷,人民法院如何裁决,房地产档案都将作为重要证据参与其中。

1.2.2动态性。

造成房地产档案的动态性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房地产本身发生了变化。例如房屋的状况变动,房屋被拆除产权灭失等。二是房屋外部条件的变化引起房地产档案的变化。包括房产测量方法的改变,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路街巷变化,编号方式的改变,房产交易造成房地产权属转移等。 房地产档案的动态性决定了必须对房地产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以保证房地产权利现状的一致性和现势性。

1.2.3数量巨大,使用频繁。

房地产档案是与房屋产权一一对应的。也就是说有一份产权,就会存在一卷房地产档案。因此,房地产档案的数量相当大,部分大城市的房地产档案数以百万计。据调查统计,为办理房地产交易、析产、继承、抵押、查封、评估等正常业务而利用房地产档案,大城市平均每年为3—6万次,中等城市为l一3万次,小城市为2千一1万次。从总体上看,房地产档案的数量和利用量都非常大。

1.2.4区域垄断性。

房地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属地管理。因此,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进行房地产管理的过程中处于对本地区房地产档案的独占和垄断地位,如果不规范管理和开发利用,将直接影响本地区房地产业乃至整个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2.房地产档案数字化建设的设想

2.1应建立基于房地产管理业务规则的管理体系。

房地产权属档案数字化应建立完整的产权认证体系,实现业务数据、电子档案及GIs数据的一体化存储管理和应用集成,这是建立全方位房地产管理的难点和关键。在三者之间建立有效的数据连接和完整性、业务性规则的基础之上,一方面可对权属登记实施全程管理,充分保证产权认证的准确性、排他性、关联性和制约性。另一方面,实现房地产管理的地理空间可视化,建立和维护档案的地理相关性,实现权属界限精确管理。由此可以实现“图-证-档”一体化,达到图档结合,以图管房的管理层面。

2.2应建立基于房地产管理业务规则的动态更新机制。

与其它静态的档案不同。房地产权属档案应随时因房地产权属的异动而发生变化,构成一个动态、面向业务的数字化档案系统。通过在数字化档案系统中内置基于业务规则的动态更新机制,并为房地产测绘应用和房地产管理应用提供相应的系统接口,在线跟踪房地产的权属变化(转让、变更、抵押/查封、灭失等等)。动态更新数字档案的状态和内容,保证数字档案与房地产权属现状的严格同步和一致。

2.3应建立系统规范和标准。

建立数字化档案。应根据系统总体结构和技术要求,订立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以指导具体工作的实施。如不同档案的扫描方式、每份档案的扫描内容、扫描后在电脑中的保存格式等等,这是建档的基础,对以后提供利用时的效率和准确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4应建立开放性系统。

考虑到数字化档案未来发展的需要以及其他房地产管理系统和电子政务网络的技术集成和资源共享,系统总体结构应具有兼容性和可扩展性。即可以包容不同厂家不同类型的先进产品,便于升级换代,使整个系统可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得到充实、完善和提高。

2.5应建立系统安全体系。

计算机管理手段将带来工作效率的提高。同时也对档案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数据及网络等各方面的安全。因此,要做好服务器机房的配置,防火防雷措施到位,制定详尽的责任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完善权限的分级体系,设置网络防火墙,对传输的数据加密、解密,定期进行数据备份等。

3.加快房地产档案数字化建设的建议

3.1开发完善的房地产档案信息系统

一般说来房地产档案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1)信息的存储管理功能。(2)房籍信息的多种输入功能。(3)信息的查询检索功能。(4)汇总统计分析功能。(5)信息共享功能。房籍信息不仅要考虑房管的纵向兼容,而且还应与规划与管理信息系统、市场信息等相关业务的横向兼容,以实现信息的交换和共享。(6)信息更新功能。因为房产信息是一种动态信息,要随租售、馈赠、继承等不断变化,既要将旧信息入档,又要跟上现实、保证准确。(7)丰富的应用程序功能。系统应提供各种应用程序,如各种图件的迭加处理,基本数据的回归分析,派生数据的生成,制图等软件。(8)各种输出功能。信息能根据用户的不同要求进行输出,如图形、表册、房屋面积,权属证资料等的输出。(9)系统维护功能。(10)系统应具备保密制约的手段。

3.2房地产权属档案数字化管理应在总体规划指导下,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

数字化过程必须充分考虑到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历史上形成的数量庞大的存量档案和每年数量急增的新增档案,分别规划设计合理的建档流程。对存量档案,可考虑将利用率高、当前有效的权属登记资料先行建档,以保证数字化档案库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产生利用价值;新增档案的数字化过程关键是不能影响日常正常的登记发证工作,建档工作可安排在发证后、实物归档前进行。

3.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人才是网络经济时代的第一资源和首要依托。房地产档案管理现代化是不断完善优化的过程,始终要依赖于档案人员素质的提高。建设一支精通房地产管理且熟悉计算机基础知识的专业队伍,是实现房地产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关键。因此,档案工作人员要相应地调整自身的知识结构,要求具有理论、文化、专业和科学技术等多种知识。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要全面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知识,包括掌握档案应用理论知识、档案学基础理论知识和档案保护技术。房地产档案管理现代化是不断完善优化的过程,始终要依赖于档案人员素质的提高。建设一支精通房地产管理且熟悉计算机基础知识的专业队伍,是实现房地产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关键。

参考文献:

[1]张子恒.高校计算机实验中心的日常维护与管理[J].青年科学.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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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建议[J].城建档案,2008 (4).

[5]房地产产权档案的规范化管理[J].黑龙江史志,2005(5).

第7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方案范文

[摘 要] 作为技术创新动力的知识产权成为国家间以及地区间相互竞争的重要资源,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便成为政府管理不可或缺的内容。从政府管理职能及政策的角度,本文从战略指导、制度保障、政策扶持、利益协调、文化引导等五个方面来分析政府的作用,强调了宏观上的指导、微观上的服务、管理上的保障,指出了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 政府 知识产权 保护作用

我们正处在知识经济和全球化的时代,作为一个制造业大国,企业的自主创新显得十分重要。企业的自主创新必须要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可以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战略指导

制定以获得、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为重点的知识产权战略,是政府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必然选择。2008年6月,国务院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纲要指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思想是,以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为方针,着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大幅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

纲要明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一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强化知识产权在经济、文化和社会政策中的导向作用;二是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司法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四是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五是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

二、制度保障

制度保障的首要问题就是制度体系的构建,这个体系涉及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和司法执法三部分。

1.健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柄双刃剑,适度保护将促进技术创新,过度保护将导致垄断。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利用反垄断法来制约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如美国有《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欧盟有《技术转让规章》,日本有《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中的反垄断指南》等。国家在制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时必须以我国目前的国际竞争力现状为条件,正确处理维护国家利益与遵守国际规则的关系。

当前,要密切关注国内外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组织和论坛的动态,尽快启动《知识产权基本法》、《职务发明创造条例》、保护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编纂和立法工作,修改《合同法》、《专利法》等现有法律中不适应当前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有关条款,尽快建设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有自身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2.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新模式。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模式是不同的知识产权由不同的行政部门来进行管理,专利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著作权则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管理,而商标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管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这种分散管理,导致企业在保护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时,成本过高,难度过大,因此,有必要成立一个统一的知识产权部来统管。

国家通过知识产权部的成立,一是有利于各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相互协作。很明显,各种知识产权的特点和工作内容都有所差异,而分散管理、各司其职将大大降低管理的统一协调性。二是有利于提高效率。大知识产权部保护的运作犹如行政审批中心,可提高行政部门的效率,这点在当下的服务节约型政府的改革中应该值得肯定。

3.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切实提高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审判水平。当前专利等技术类案件涉及的技术和法律问题愈加深邃复杂,涉及的经济利益愈加重大,提高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审判水平必须要注意:一要准确把握专利审判的司法政策。既要使企业具有投资创新的动力,使个人具有创造热情,使社会富有创造活力,又不能使专利权成为阻碍技术进步、不正当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二要正确适用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和方法。要科学解释专利的权利要求,准确界定专利保护范围,依法审查各种不侵权抗辩事由和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合理认定先用权,酌情支持现有技术抗辩;三要着力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要充分吸收各类技术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积极探索专业技术人员辅助审判的途径,适当鼓励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说明有关专业技术问题,要建立专家咨询制度,规范技术鉴定问题。

依法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一要准确把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的法律定位。要进一步研究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标准和考量要素,既要提高认定的准确度,又要避免在考量因素和举证上的过于繁琐,增加权利保护的负担;二要准确把握驰名商标侵权认定的条件和要求。要正确把握认定驰名商标的时间界限及对于驰名的注册商标的跨类保护;三要杜绝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行为。对于为认定驰名商标而有意造假或者串通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和严肃处理。四要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审查和备案制度。

积极拓展知识产权审判新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知识产权纠纷”作为一级案由,下设“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3个二级案由,并相应总共设置了33个三级案由和86个四级案由;此外,在“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级案由部分还设立了“申请诉前停止侵权”等3个与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有关的三级案由。特别是,考虑到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紧密相关性以及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的体系性,《规定》将垄断纠纷与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集中规定,把有关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纠纷统一纳入了知识产权纠纷。

三、政策扶持

1.规范设立技术标准。标准虽然不是直接的知识产权问题,但和专利关系非常密切。技术标准有两种类别,一类标准就是事实标准,它是由一些企业产品绝对的垄断量而成为事实上的标准。另一类标准则是由组织机构来制定的,比如政府、行业协会等来制定的,制定的标准有行业标准、强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一般按照国际惯例对于这类标准通常要采取无歧视许可的原则,甚至是要尽量排斥专利,尽量少的把专利放进来。但是现在从高新技术的发展看,新标准就首先要采用新技术,而这些新技术往往都受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旦我们把企业的某些专利纳入到标准中来,则该企业就会借助标准的强制力和公信力放大其事实上的价值。所以,标准的制订要仔细地权衡这方面的利益。当然,技术上同时也要有先进性。

2.搭建信息和技术服务平台。构建专利技术转化交易平台。大部分职业发明人迫切需要的是低成本高效率专利转化,国家知识产权局从前年开始已经在推动 “全国专利技术转化交易平台计划”,现在大约有39个城市成立了挂国家专利平台牌子的转化交易中心。政府以公信力为基础,通过国家建立的转化平台向这些发明人提供高质量、高品质的服务,这个平台不会漫天要价,甚至资金都可以由政府来出,专业人员给你提供常年性的服务,只要你的技术对市场有益,平台都会接纳,目的是要把那些不法的社会中介挤出市场。

构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一些高精尖的或者大型设备非常昂贵,作为一个单位每年也许只使用一次或者几次,而大部分时间是闲置着,所以建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共享平台是政府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职责。创建第三方的技术服务平台也很重要,假设把技术支撑的基地都放在具体的某一个企业或者某一个研究机构,由于互相是竞争对手,通过实验,秘密会很容易泄露。所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搞第三方的,负责这个平台的单位本身不从事研究开发和生产销售,它只是帮助你进行研究开发和市场销售,这从利益的角度有了对大家平等的服务,并为大家保守商业秘密。

四、强化公共领域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协调衔接

公共领域政策和知识产权政策是比较特殊的问题,如“保护公共健康”公共政策。生命健康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责,但是我们在保护大家的医疗条件的时候,必然涉及到药品采购的问题,有效的药品可能就有知识产权的问题。我们一方面要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来激励企业创新,包括保护企业医疗产品、药品专利,使销售这些产品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到公众的承受能力,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当这两者在某些时候发生冲突的时候,就要进行协调。既要保护创新者的利益,又要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五、文化引导

培育知识产权文化,是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建立良好的知识产权秩序的有力举措。培育知识产权文化,重在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和知识产权文化理念的形成。政府在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中责无旁贷。

1.构建知识产权理念体系。知识产权文化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文化”、“权利文化”,奉行权利本位并借此建立利益激励机制,其核心内容是崇尚创新、尊重知识的价值理念。我国在知识产权文化培育上缺乏思想观念的积淀,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普遍缺乏,因而导致许多企业在面临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时往往十分被动。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国情,《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列为重要内容之一。

树立全面理性的权利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突出的价值倾向为“无讼”,它映射出权利虚无和中庸的价值观。所以,一是主动追求权利的习惯养成。如果权利意识的被动性和虚无性成为公众的普遍意识时,法律制度就陷入了泥潭;二是全面的权利观念的培育。我国公众对权利尤其是财产权的习惯认识中,对有形财产权利的尊重已经成为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重要构成,但对受到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庇护的发明、作品等无形财产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在传统的权利意识中并没有他们的位置。培养公民对无形财产权利的保护意识是全面权利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2.倡导开放、交流的创新文化氛围。从我国传统文化文明的宏观角度审视,中华文明在绝大多数时期基本是一种封闭性和宗法农业文明形态,缺乏西方自古希腊和罗马时代就奠定的摧毁封闭社会结构的那种工商力量和以个人自由为核心的文化精神。而采取开放交流、海纳百川以及闭关锁国、故步自封对社会整体的进步所导致的完全不同的结果在中国以及世界历史的演进中均有例证。知识产权文化的本质和功能在于制度创新和促进传播与交流。文化是对话,是交流思想和经验,是对其他价值观念和传统的鉴赏;文化将在孤立中消亡。故在开放和交流中胜优汰劣、在创新和传播中吐故纳新对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的积累和提升将大有裨益。

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政府要加强对舆论宣传的领导,通过对一些驰名、知名企业创业、发展的艰苦历程和获得、保护商标权、专利权的成功经验的介绍,让本地区的老百姓了解企业,从感性上认识知识产权,增强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政府应推崇诚信典范,树立诚信观念。通过教育的力量,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权利、保护权利的主流意识,形成以诚信为本的良好社会风气。这些会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外部环境。

3.推行和谐的知识产权秩序。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所尊崇的秩序规则,侧重于自上而下的管理秩序,着眼于公众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而轻视公众的道德素养和习惯意识对法律自下而上的互动作用。期望单向的制度规则推进秩序的有序,其惯常做法是加强法律供给,它可能导致立法原则和法律规则变化频繁,司法及执法体系不能完全达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基本要求,公众也疏于遵守法律规范,最终使社会的知识产权秩序趋于动荡不安。所以,和谐的知识产权秩序的形成必须基于国家具备在道德、理性之上的稳定有效的知识产权法治,它代表国家对人们在技术创新及其扩散中行为的态度以赞许或禁止形式昭示于天下,并能通过规定人们基于智力劳动成果的权利义务来调整人们的行为,且这种调整可以通过规定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或者通过授予法律权利,给人们创造一种选择的机会,从而对公众的行为起到长期的、明确的指引效应。

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EB/OL].省略/zwgk/2008-06/10/content_1012269.htm,2008-06-10/2009-07-15

第8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方案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行政执法;专利

0引言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专利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也呈现出多发高发态势,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行政执法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办案量达13123件,同比增长71.4%。鉴于电商领域专利侵权行为较传统专利侵权纠纷而言具有隐蔽性强、更新快等特征,因此,在实际执法工作中需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健全电商领域专利执法维权的协作机制。

1电商领域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与责任划分

电商领域专利侵权与传统的专利侵权行为相比,其具有更强的隐蔽性,而且更新更加快速。加之法院在实践中判定电商平台专利侵权责任中凸显的诸多问题,要解决电商平台的责任问题,主要涉及对于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认定。

1.1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性质定位

根据当前电子商务的实践来看,电商平台类型大体包括自营型、非自营型以及联营型三大类。提供自营以及联营服务的电商平台一般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消费者京东商城退货案),而非自营电商平台可能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电商平台的运营模式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充当者的角色,在交易平台上出卖商品的信息;而买家则是受众者的角色,借助交易平台直接与卖家联系从而购得商品。在整个的交易过程中,电商平台充当的只是中介服务提供商的角色,电商平台将网络空间提供给交易方使用,用于交易所需的各种信息,这一特征也就决定了电商平台其既处于中介服务提供商的地位,又利用了网络存储的技术方法。

1.2专利侵权责任承担的判定标准

首先,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理解,“知道”是指电商平台对于侵权行为存在明确的认知状态,“应当知道”是指电商平台通过相关的事实和标准可以推定出侵权行为的存在。相关的事实和标准就包括权利人的通知和合格的把关者的标准。换句话说,当权利人发出符合要求的通知时,可以判定电商平台处于“知道”的主观认知状态。或者,当侵权行为显而易见时,电商平台作为一个合格的把关者,可以判定其处于“应当知道”的主观状态。其次,何为合格有效的“通知”?建议可以参照《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应当采用书面通知方式。通知需要满足四个方面的要求。在实践中,不同的电商平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采取各自能接受的证据材料,但都必须满足“合格有效”的要求。第三,对“必要措施”合理性的认定。《专利法》第六十六条对“必要措施”的采取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没有担保就不采取措施,这无疑是加重了通知方(权利人)的负担,显然是不够合理的,另外,对于“必要措施”的界定,应当给予一定的弹性。

1.3增设“反通知与恢复”程序的必要性

王迁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在专利侵权领域应作限制性解释。因此建议将其规定的“通知与移除”规则修改为“通知、转通知与移除”规则,或增加“反通知与恢复”。针对“知识产权流氓”在特定节假日期间发送恶意侵权通知的现象,实践中有必要增设“反通知与恢复”程序,允许被控侵权的用户提出恢复被删除的内容或链接的要求,通过“反通知”将被删除商品重新“上架”,以维护卖家的抗辩与举证机会。

2国内电商领域专利行政执法的典型实践

2.1典型省市电商平台专利执法模式介绍

(1)浙江省。浙江省高度重视电子商务领域的专利保护力度,着力构造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长效工作机制,并且取得了明显的成绩。浙江省率先出台《浙江省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浙江省知识产权局与阿里巴巴签订《知识产权战略合作备忘录》,共同推进电商领域专利保护实践工作。此外,浙江省还成立了全国首个也是唯一一个电商专利执法调度中心,建立维权协作长效机制。

(2)北京市。2015年12月29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与京东商城签署了《共同推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工作备忘录》,共同建立专利侵权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建立保障消费者、电商平台运营方、商家和社会公共秩序为一体的电商领域专利保护制度。

(3)江苏省。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印发《江苏省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启动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还与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和苏宁易购共同签署《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合作协议》,探索设立“快速通道”,直接针对苏宁易购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援助。

(4)四川省。《四川省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出台,旨在构建打击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快速反应、快速打击、快速协作机制。

(5)辽宁省。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联合检查专项行动,电商平台在审核确定后采取断网处理,推进网上执法与实际执法相结合。

(6)广东省。广东省电商领域专利执法主要包括选取重点交易平台加强沟通协作、通过“正版正货”树立正面典型以及制定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维权与诚信档案管理规范等。2.2典型省市电商平台专利执法模式对比通过对专利执法模式的介绍,可以将执法模式从法律政策完善、执法资源整合、电商企业合作、调度中心建设四个方面进行对比。

3武汉市电商领域专利行政执法现状与挑战

根据《湖北省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预计到2020年湖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电商普及率达90%,中小企业电商普及率达70%。“十三五”期间还将打造电商技术研发与商业模式创新、产业园建设等十大工程,同时配套启动技术创新跨境电商推广、农村电子商务推广、电商人才引进等19个专项行动。武汉市高度重视电商的发展,正在不断地加强电商领域的扶持和保护力度,促进电商的良好发展。

3.1武汉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态势

2013年,湖北电商交易额超过6000亿元,2015年交易额达1.1万亿元,位列中部第一,到2016年交易额接近1.4万亿元,较之2013年增长1倍多。武汉市电商产业在地理区位、市场潜力、人力资源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优势和极大的发展潜力。从产业发展的特征和趋势来看,阿里巴巴、京东、亚马逊等知名电商纷纷在湖北投资落户。在电商产业扶持政策方面,不断加大对电商的引资和扶持力度。在电商配套服务体系方面,京东华中物流基地、国美和苏宁仓储设施、顺丰国际货运机场等一批重大项目的建设,对武汉市电商产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2武汉市电商领域专利执法的现状与挑战

近年来,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不断加大对生产、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等领域涉及的专利商品和技术的监管,加快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监管工作机制。2016年全年开展专利行政执法检查36次,出动执法人员300余人次,检查涉及专利的商品89000多件,较之上年增长近40万件,立案查处假冒专利案件335件和调处各类专利侵权纠纷案件113件,比上年分别增长21%和190%。建立了专利侵权纠纷快速调解机制,将纠纷处理时间缩短近一半。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互补与衔接问题;一方面为法院专利纠纷案件提供行政执法方面的证据,另一方面为专利侵权的判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武汉市电商领域专利执法面临着一系列的现实挑战。基于电商起步较晚等原因,武汉市电商专利行政执法体系较之浙江、江苏等省份还有待完善、典型电商企业的培育与引进工作有待加强;基于专利行政执法人员自身能力的不足和大量人才流向北上广的现状,需要进一步探索人才队伍培养和优秀人才留驻等问题。基于湖北自贸区的发展契机,有效的跨境电商企业监管机制和快速便捷的专利执法协作机制有待探索和实践。

4武汉市电商领域专利行政执法机制完善

结合武汉市电商专利行政执法现状,从政策体系、执法协作机制、加大监管和宣传、加强示范企业维权以及维权队伍建设5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对策。

4.1电子商务专利执法政策体系的完善

浙江省、江苏省、四川省纷纷出台了本省内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专项行动方案。武汉市可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文件精神和其他省市的实践探索,适时出台《武汉市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指导意见》和《武汉市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方案》,为本市电商领域专利执法工作提供法律和政策上的有力保障。

4.2电子商务专利执法协作机制的完善

集成各方优势完善电商领域专利执法协作机制。充分发挥电商平台、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及专利行政部门多方力量的优势特点,集中各方优势力量,合理配置专利执法的资源,规范专利执法流程和协作程序,共同推进武汉市电商领域专利纠纷的有效解决。

4.3加大对知识产权监管和宣传的力度

加大知识产权监管和宣传力度。结合产业链各个环节,借鉴浙江、北京、江苏的电商合作经验,指导和帮助电商企业加强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将多次侵权、滥用诉权、虚假诉讼等恶意侵权的电商企业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管理。

4.4加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建设

加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执法维权。与电子商务重点企业签署《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合作协议》,可借鉴江苏省“快速通道”的经验和措施,完善专利侵权投诉快速处理机制,通过专项行动推进执法长效机制建设。

4.5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队伍的建设

加强专利维权工作队伍建设。专利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必定离不开优秀人才队伍的建设,建立由企业人员、中介机构人员、专家学者、学生等多方优秀人才构成的维权援助志愿者队伍,深入基层解决电商企业具体问题。

5结语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产业日新月异发展,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行政执法作为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武汉市在借鉴浙江、江苏等典型省市专利行政执法模式的创新经验的同时,也要紧密联系本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大胆进行探索。伴随着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如何进一步优化本市电商领域行政执法的环境,提升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综合治理能力,仍是未来电商领域专利执法研究工作中所必须加强和重视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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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雷闯.我省电商“十三五”规划出炉[N].湖北日报,2016-10-25.

第9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方案范文

一、我省专利工作的现状

"九五"期间,我省专利事业迅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一是全社会专利意识明显增强,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大幅度增加。到**年底,全省已累计申请专利61025件,授权37327件。"九五"期间,全省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分别是前11年的1.6倍和1倍。**年专利申请量首次突破万件大关,达10316件,授权7495件,分别居全国第5位和第3位,是历史上最多的一年。二是专利技术产业化步伐加快,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据统计测算,我省专利技术和产品的实施率为40%,高于全国25%的水平,其中宁波、温州、台州、绍兴等市高达50%以上。三是专利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有效地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1987年省政府就颁布了《处理专利纠纷的暂行办法》,成为全国第一个专利方面的地方性规章。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1999年,又出台了《关于实施〈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的若干意见》,到**年底,全省专利管理机关共受理专利纠纷案件700余起,审结550余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案件50余起,居全国第3位。

多年来我省各地在运用专利制度,加强技术创新,促进科技经济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不少经验,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一是加强领导。不少市县的党政领导亲自过问专利工作,把专利工作作为科技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目前,全省已有10个市、25个县(市、区)设立了专利管理机构,拥有16个专利事务所、242名专利人、100多名行政执法人员。二是政策激励。最近几年,全省出台了不少有关科技方面的政策,对鼓励广大企业和科技人员创造发明,起到了重要的激励作用。三是典型示范。全省已有2个国家专利试点城市、6家国家专利试点企业、50家省专利示范企业,各市县也建立了一批专利试点企业。

但是,由于我省知识产权工作起步晚,基础薄弱,与国际知识产权发展的形势和我省经济科技发展的要求还很不适应。突出表现在: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专利技术源泉不足,专利技术的层次和水平不高,发明专利偏少;专利工作体系尚不健全;不少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专利意识不强,专利技术产业化还不尽人意。这些因素制约我省专利事业进步发展,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二、专利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世界新科技革命和知识产权斗争的需要,以激励创造发明、推进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扩大知识产权总量,提升知识产权的层次和水平,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速专利技术商品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我省科技和经济的综合竞争能力。

(二)奋斗目标

到**年,我省专利年申请量达到2万件,年授权量达到1.5万件,比"九五"期末翻一番,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继续保持全国前列,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国的位次由目前的前10位前移到第6位,专利工作的综合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主要预期目标是:

----专利申请量保持较高水平增长,发明专利申请有较大幅度提高。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14%以上,专利结构进一步优化,发明专利申请量显著提高,进入全国前6位,向国外申请专利有新的突破。

----专利保护和执法力度明显加强。初步形成入世后适应TRIPS协议要求的专利保护法制环境,充分发挥专利行政保护的特色,常年结案率在80%以上,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水平继续保持全国领先。

----专利工作体系基本形成。全省基本建立专利管理体系和专利服务体系。各市三分之二以上县(市、区)建立专利管理机构;发展各类专利服务机构达40家,争取在杭、宁、温等地建立涉外专利机构2--4家,专利、专利评估、专利信息、专利贸易等从业人员达400余人。

三、专利工作的任务与措施

(一)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推进科技创新机制的形成

把专利工作纳入科技管理的全过程。要围绕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方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规范科技管理,调节利益关系,激励和保障技术创新方面的重要功能和作用。要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计划立项、实施、监督等计划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提升科技计划立项的质量和科研目标的准确性,避免重复研究和专利侵权;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应根据其水平、市场前景和自身需要,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并加以管理和保护,以提升科技成果的法律内涵和市场外延;对依法取得并确能转化的专利技术,要及时进行转化和开发,以保障智力劳动及其成果价值的市场化实现。

全面加强企事业单位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大力推进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以提高运用专利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为目标,以专利制度贯穿于技术创新全过程为核心,以建章立制为基础,重点抓好专利申请与保护、专利资产管理、专利信息利用、专利技术实施、奖酬兑现等主要环节,使专利工作切实成为技术创新的重要有机组成部份,迅速提高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要把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作为评价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

进一步提高运用专利保护的能力和水平。要推进重点企事业单位、高新园区专利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利用;重点扶持一批专利试点企业,充分运用专利制度,全面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发展一批在国内外市场占有较高份额的产品、产业,尽快形成具有自主专利权的核心技术;推进高新园区率先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增强外商投资、合作的吸引力,加快园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努力营造激励创新的机制。要把激励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广大科技人员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活动作为科技管理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要逐步调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由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承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执行国家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可以由承担单位所有,由此产生的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精神权利,属于对项目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要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成果管理体系,把拥有专利的数量、质量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科技奖励评审等项工作的重要资格,积极鼓励知识作为要素参与分配;要将知识产权拥有量及其保护和管理制度建设作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成果认定等的重要资格指标和条件。要建立专利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把专利保护和管理制度建设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科技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专利管理机构建设,完善专利服务体系

建立和健全市、县专利管理机构。加强专利管理机构是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要逐步健全和加强市、县专利管理机构,完善省、市、县三级专利管理体系。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和条件,力争在各市、县设置专利管理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履行一级政府专利行政执法职能。机构名称与国家和省的名称相一致,统称为知识产权局。

建立和完善专利工作体系。专利工作是涉及国民经济各个领域以及全社会的综合性工作,各级专利管理机关要加强同政府各部门特别是计划、教育、经贸以及海关、边境、公安、法院等系统的协作与协调,完善专利管理和保护的工作体系,强化专利执法的协同性,提高工作效率。

大力发展专利服务机构。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和法律规范的要求,大力发展一批从事专利、专利评估、许可贸易、专利检索、专利侵权技术判定、专利战略研究等服务机构。在清理、整顿、规范的基础上,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统一监管,建立和完善服务机构的审核和资格确认制度、执业人员培训考核上岗制度以及一套监督制约机制;要建立各种专利协会,实行协会自律管理,开展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积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发挥协会联系政府与社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鼓励强强联合,发展规模大、水平高、信誉好的专利服务机构;加快专利服务队伍的建设,培养一批水平高、专业复盖面广、职业道德好的专利工作队伍。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进一步完善专利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法规。第二次修订的《专利法》,进一步明确了管理专利工作部门依法行政的职能。专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假冒和冒充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在认真做好新《专利法》贯彻实施的同时,完成《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和《关于实施〈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的若干意见》的修订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订,为技术创新的深入、广泛开展,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环境。

健全行政执法机构,规范行政执法制度。重点要加强全省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市、县一级专利行政执法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机构、充实力量、加强培训,努力营造一支勤政、廉洁、高效的执法队伍;要逐步建立全省专利案件处理监管信息系统,对专利案件处理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监督;要制定和实施全省专利行政执法规程及责任制办法,明确责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要建立、健全各级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和查处专利违法行为的统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执法管理。

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重点抓好生产、流通、进出口等领域的专利执法工作。在每年"3·15",集中打击冒充和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对大案、要案、涉外案件以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要加大处理力度,同时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加强浙江省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协调功能,统筹协调商标、版权、海关等部门,建立全省知识产权综合执法队伍,及时有效地查处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行为;与公安部门建立密切的日常工作联系制度与案件移送制度。

积极做好加入WTO后专利保护的应对工作。引导企业加强自我保护,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革命的带动下,加强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环境技术、管理技术以及其他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保护工作;鼓励行业、区域建立保护联盟,形成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网;推动和引导企业根据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将其作为企业的发展战略、技术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加强专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专利信息的传播与利用

全面提高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利用专利信息的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发展专利信息服务机构,培训专利信息服务的专业人员,推动专利信息的利用,为研究开发、生产和市场营销提供技术、法律和市场信息,为实现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创造条件。在科技、经贸、进出口等有关管理工作中,要把专利信息检索分析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推动全省专利信息网络、网站、网点建设。要依托浙江省科技信息网,抓好专利信息网络建设。以完善系统、形成网络、提高效率为方针,大力推进市、县、行业、高新园区、重点企事业单位专利数据库的建立。到**年,基本形成由省专利信息中心、市(县)、企业构成的三级专利信息服务网络。要进一步充实信息资源、加强信息队伍建设,提高开发研究能力。要加快全省专利信息传播与应用的自动化步伐,为合理配置科技资源,避免重复研究,实现技术跨越式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五)建立促进专利技术实施的运行机制,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及产业

加强宏观协调和政策导向。**时期,在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政府的宏观协调和政策导向,要制定和落实有利于专利技术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措施;规范专利许可贸易、制定和完善专利资产评估办法;强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核心专利技术的形成和实施,提高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水平。

积极推进专利战略的研究与运用。专利战略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谋略,也是企业总体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份。重点指导一批企业加大投入,充分运用专利战略,坚持自主开发与重点引进国内外核心专利技术相结合,通过消化吸收后再开发创新,形成拥有自主专利权的技术并积极组织实施。推进企业、高校、研究院所建立产学研联合体,以市场为导向,以专利为核心,通过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建立开发孵化和产业化基地。

大力培育、发展和规范专利技术市场。进一步加强专利合同认定登记、备案等管理,建立专利实施信息系统,促进专利技术贸易,发展专利资产评估机构和规范评估管理,积极推动专利资产评估和专利权质押工作。加强专利广告出证的管理,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落实促进专利贸易和财税扶持政策,繁荣专利技术市场。

加强对专利指标的统计、分析和政策研究。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利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推动和引导全省专利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工作上新水平;要将企业的专利申请、专利授权、专利实施及专利技术对企业效益的贡献等纳入企业常规统计项目;要积极开展专利指标体系研究,并将专利统计指标纳入科技统计的范畴;要加强政策研究工作,重点要加强各相关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态势研究,提高专利及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决策水平;根据我省产业结构的特点和发展需要,建立若干领域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的专利信息跟踪预测系统,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发展重点计划和目标提供决策依据。

(六)加强宣传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专利以及知识产权意识

建立和健全专利宣传工作制度。各级专利管理部门要认真宣传贯彻第二次修订的《专利法》,大力宣传普及专利以及知识产权的有关知识。宣传工作要坚持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长期不懈地有计划开展。围绕全省中心工作和专利工作的重大活动,重点宣传专利制度在科技、经济、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增强全社会尤其各级领导和广大企业管理者的专利意识和知识产权意识。

切实抓好专利队伍建设和人才开发。要着眼于专利事业的发展和人才需求,大力优化队伍结构,加快培养专门人才,努力提高干部素质。各市、县要建立企业专利工作者培训制度;在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开办知识产权课程,将专利及知识产权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必选内容;在部份高校设立知识产权学科或专业,培养复合型人才;要重点抓好全省专利管理干部,高校、科研院所、高新园区管理人员以及科技型企业领导的轮训;加快培养企业特别是高新企业专利业务骨干;通过有计划地选送人员到国外培训及引进国内外知识产权复合人才,逐步建设一支包括、评估、中介、诉讼、管理、执法和战略研究等方面的高素质的专业队伍。

深入开展群众性发明创造活动及知识产权的研究工作。要充分发挥浙江省发明协会和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会及社会各界的力量,努力营造一种踊跃发明、积极创新的氛围,积极研究知识产权的新问题、国际规则和惯例,为做好加入WTO的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加强知识产权重大问题、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关系及其政策问题的深入研究,进一步提高专利以及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

(七)要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

积极做好涉外知识产权统筹协调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是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要求,也是我省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内在需要。各级专利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新一轮机构改革所赋予涉外知识产权统筹协调职能,努力加强与商标、版权、计划、经贸、外经贸等有关部门的合作,加强知识产权对外交流,提高我省知识产权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