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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精选(九篇)

时间:2023-09-17 15:04:58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方案

第1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方案范文

一、构建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工作的机制

一个完整的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工作机制是工作程序、规则的有机联系和有效运转,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整体,贯穿于知识产权档案工作的各个环节。1健全机构—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在企业中建立三级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机构或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第一级在企业管理层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第二级在企业办公室内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知识产权相关文件材料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三级在各有关部门设兼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分管范围及与其有关的知识产权文件材料管理工作,并规定按期将本部门的企业知识产权相关文件材料移交企业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2建章立制—制定、完善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规章制度是一项管理工作的基础,要做好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必然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制度。企业应根据社会经济环境、自身发展规划及现有经营规模等情况,在国家的法律制度框架下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需要制定企、!卜内部的知识产权资料档案开发、保护、利用的规章制度。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一般包括:W企业知识产权分类管理制度,包括企业专利管理制度、企业著作权管理制度、企业商标管理制度、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等。(2)企业知识产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制度。(3)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利用与开放制度。(4)企业知识产权档案保密与追责制度。3.完善保障—在企业档案安全保障体系下,完善企业知识产权档案资料的安全保障措施。引发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有:资料档案流失,需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保障知识产权档案的安全。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流失有:一是意外灾害引起的流失,针对这个问题一般采取信息备份,纸质资料数字化备份,电子资料档案则要脱机备份和联机备份,在时间上要分类采取实时备份和定期备份;二是人员流动造成的流失,首先要加强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其次是要在企业知识产权档案保密制度中规定,但凡是与知识产权关联的工作人员一律要与企业签V丁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4.同步管理—打动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工作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同步发展。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竞争已然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在这样的趋势下知识产权管理纳人企业战略管理大盘子成为必然,而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是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重要支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必须做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而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档案工作应该是贯穿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全过程的一个同步管理。根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工作规划及具体运行过程,建立与之相匹配的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体系,按照“企业知识产权发展到哪里,档案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到工作思路,将档案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两方面工作有机融合,共同置于企业发展战略框架下致力于服务企业发展。

二、企业知识产权文件资料收集与管理

企业知识产权涉及的范围广,包括了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版权等多个方面,具有种类多样、权利获得及有效期时间长久等特点。企业知识产权等收集和管理应遵循知识产权活动的规律和特点,贯穿于企业知识产权活动的全过程。针对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成套性和完整性的特点,加强对具有时效性标识和凭证作用的各种载体的附属性资料的收集并进行集中管理,包括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版权、产品新品种、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在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环节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1.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活动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包括获得知识产权前的发明创造方案、策划、实验数据、技术构思、研究课题立项、申请前的查新等文件资料。2.企业知识产权申请审批和登记过程中产生等文件资料。包括知识产权申请文件,委托书,缴费凭证,审批机关的各种通知、公告文本、授权证书、登记证书、各种补充材料,权利的变更、转让、终止无效等文件资料。3.企业知识产权转化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包括创新成果商业化、产业化过程中的转让、许可、质押活动中签i丁的各种协议、各种法律文本、凭证性文件资料。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包括由保护知识产权引发的纠纷、诉讼、申述、鉴定、裁定以及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的文件资料。5.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包括知识产权战略定位、宏观分析、规划发展、市场预测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三、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开发利用的策略

第2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方案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中部地区;法治环境

【Abstract】Middle rises the strategy is a national important strategy, the implement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rategy is the key iddle rises, but middle implement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rategy the government by laental construction to iddle area must raise the legal amation middle are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legal system system, increases the administrative laent and cooperation laent dynamics, the establishment middle are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Uygur po.

【Key ent by laent

2008年是迎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实施的一年,知识产权战略重点涉及优化知识产权制度资源配置、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培育知识产权文化等五个方面。[1]

国务院的《实施〈国家中长期 科学 和技术 发展 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指出,我国出台五项政策,加大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以进一步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其中之一是: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我国中部 经济 的发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关键。中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就是指中部地区在考虑到中部六省(湖南、湖北、江西、山西、河南、安徽)地域特征、资源优势和知识产权现状的基础上,为了响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科教兴国战略和中部崛起战略,通过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资源,专门针对中部地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人才等问题)而制定、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2]

1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内涵

法治(Rule of law),是指“法的统治”,即法居于国家与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不只是国家用法来治(Rule by law),更不能说只是国家用法制来统治社会与人民。[3] 环境是一个空间概念,指的是一定范围内的情况和条件。法治环境个什么概念?“真正的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国家机器本身也是受法的统治,即受法的制约与监督的,而人民作为主权者是法治的最高主体。社会也不只是处于受治的地位,而且也可以是法治的主体”[4]。法治环境,一般而言是指一定范围,主要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实施法治的情况和条件。即在一定范围内是奉行法律之上还是权利之上。有学者认为在 现代 社会中构成法治环境的要素至少有四个方面: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法律之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5]在当今社会,法治环境的要素应当包括执法情况。

法治环境是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们安居乐业的重要因素。同样,法治环境关系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进程。

涉及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公民法治观念的强弱;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文科学性、合理性;主管人员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文的理解程度,解释合理性;政策的稳定程度,影响到法律的执行;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影响公正性;对有关知识产权的国家惯例、国际公约等了解程度;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效率;知识产权维权体系的建立等。

2 中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现状分析

知识产权战略从层次上看,可以分为国家层次、区域层次、产业层次或行业层次和 企业 层次。无论哪个层次,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

中部的知识产权战略的性质特点上与国家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有相似之处,但要受到国家层次知识产权战略的制约。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下,区域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因而地方行政部门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力量,对地方知识产权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其二,随着我国的行政分权化改革和市场化的深入,已经成为获取区域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其三,我国地区之间的差距十分明显,因而,根据区域的具体实际制定实施符合区域自身发展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是必要的。

2.1 中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建设的成绩。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的不断加快,中部经济建设的法治环境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仅中部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而言,有以下成绩:

2.1.1 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在不断提高。

注:该表的数字来源于调查结果。

首先,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中部六省政府也都出台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法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其次,国家政府部门对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和宣传 教育 以及中部六省各部门积极采取的各种措施和行动,均加强了人们知识产权的意识,重视和珍重知识产权的氛围正日益形成。

2.1.3 中部地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正在形成。通过多年的建设,专利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组织不断发展,他们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技术服务支持,丰富了知识产权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另外,中部地区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知识产权局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并将有关知识产权的知识要闻、统计信息、专利查询、申请程序、有关链接等内容公布在网站上, 网络 平台基本搭建,政务公开已经启动。

2.2 中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的有待改进的方面。

2.2.1 中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 法律 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虽已建立,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知识产权的维权体系还没真正建立。主要表现有:①法律体系不够明晰,各法之间或各级法规之间存在交叉和彼此矛盾的地方,从而导致对于同一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可能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时有发生,知识产权具体政策落实不到位,知识产权法律监督体系的建设还很不完善;③中部六省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没被彻底打破,对待省内、省外知识产权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双重标准,甚至放纵、包庇本省 企业 ;④知识产权管理队伍整体水平有待提高,知识产权各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水平不高;⑤知识产权维权特别是跨省跨地区的维权,成本过高,周期过长,致使一些侵权行为往往不了了之;⑥社会各界对建立知识产权维权体系的参与兴趣不大,政府应对国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支持力度不够等。

2.2.2 中部地区多数企业内部的制度建设有待加强。

专利技术、商标必须经过法律的授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形成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内部完善的制度建设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一些优秀的企业已经建立起一套有关知识产权的制度、规章,但这样的企业在中部还相当少,大多数企业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还是空白,知识产权没有一个良好的内部运作环境。

2.2.3 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法律意识虽然逐步提高,但整体知识产权意识还有待快速普及与加强。特别是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较弱。

2.2.4 从事知识产权司法工作的专业人员较为匮乏。

目前,中部地区对于知识产权的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的人员所占的比例不足2%。这虽然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专业 教育 的起步晚、规模小等,造成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缺口很大。[6]

3 中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创建良好法治环境的建议和思考

3.1 正确的法律意识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前提。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观点、思想的总称,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在现实社会中,不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法律的执行和遵守,乃至违法和犯罪一切涉及法律生活的行为,都要受到一定的法律意识支配。有没有一个良好的法律意识将会影响法律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发挥。因此,加大力度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

3.2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中部地区知识产权法制体系,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良好的地方立法是中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创建良好法治环境基础。一国的法律环境是所有主体生存和 发展 的重要决定因素,尤其是国家用以调整市场主体行为方式的重要手段。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说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首先应当通过立法,确认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有的权利。只有权利得到法律保护的认可和保障,企业或个人才有动力去创新,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为了适应世界贸易和国内市场 经济 建设的需要,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在立法宗旨、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等方面更加突出了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技进步与鼓励自主创新的作用。必须认识到法律不仅是用来惩戒违法者的,更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风气的重要手段。

中部地区各省的地方立法工作经过20多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但同时,还存在着立法选项不准确,有些经济发展急需的法规未能出台;在知识产权战略方面,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立法还比较薄弱;为实现河南在中部崛起的战略服务还不自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解决。

中部地区应该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适时制定和完善与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衔接、与中部地区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与政策,尽快建立、完善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具体而言,在法律内容方面,需要进一步按照国际准则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统一、规范有关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描述、鉴定和奖罚等;在法律层次结构方面,需要积极推进各级政府的地方性知识产权立法工作。

3.3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工作队伍建设。

目前,中部地区迫切需要培养一批高学历、高水平并具有专业基础的审判人员。通过开展执法专项实践活动培养、锻炼一支训练有素的执法队伍;鼓励执法人员以及管理人员加强政策制度以及业务理论的学习,提高其针对新形势下的新执法环境的适应能力;积极提供知识产权执法中的经费保证、人员保障、工具保障与环境保障,强化执法机关的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水平并减少知识产权执法的难度与成本;出台《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知识产权执法的相关工作与行为规范化,并形成对执法人员的有效监督等。

3.4 协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仅仅建立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是远远不够的,要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加强行政与执法的协调配合,提高跨省跨地区行政执法的效率。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担负着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发挥着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改善引进外资环境,提高引进外资质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重要功能。为此,必须建立跨地区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机制,为中部地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协调中部地区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主要包括:建立中部地区联合对专利违法行为的打击和防范机制。对各省已经处罚或处理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或处理决定,应同时通报相关各省,有关省市要在管辖区域内的流通领域中予以清除,或防止进入流通领域,避免假冒和侵权行为的蔓延。建立案件受理接收与转移制度,请求外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专利案件的请求人,可以先向本地知识产权局递交请求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并由本地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请求内容和材料,对符合受案条件的请求书,再由本地知识产权局向外省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局转交。两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加强必要的沟通,对案件处理的结果也要报送移送局备案,从而互相监督,增加案件透明度,最大限度避免地方保护及减少当事人维权成本。

3.5 建立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维权体系。

3.5.1 要求中部地区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能够始终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公平对待,不搞地方保护主义”的执法方针,不断提高办案能力与办案水平。执法过程中要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重点打击相结合” 的原则,重点抓好 科学 研究、商品流通、技术贸易、作品创作传播等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要重拳出击,深入调查,力图从根源上彻底铲除,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5.2 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维权体系的建设要求加强协作执法的力度。这里的协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作,他们之间只有加强沟通,通力协作,互相配合,才能更好地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具体可以成立如联合执法小组和专案调查小组等形式。另一方面,就是中部六省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中部六省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加强合作,不但可以提高办案的效率和效果,而且可以大大节省彼此的资源,显著提高中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实现多方共赢。

3.5.3 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维权体系的建立,还得依靠知识产权侵权数据库与网站的建设,通过这一数据库,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记录的信息就有了记载,根据记载就可以进一步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跟踪体系和预警机制,做到重点盯防与事前控制。同时,如果将知识产权侵权记录数据库纳入到社会诚信体系之中,就更能起到预防知识产权侵权的作用。

3.5.4 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维权体系的建立还包括加强对出入境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于政府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与支持力度,积极引导、支持和联合企事业单位解决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同时企业单位也要加强对涉外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了解,在遵循国际准则的基础上运用好知识产权这一利器,保护好自身的利益。[7]

参考 文献

[3]郭道晖.《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 政治 与法律》,1995年第1期,第45页

第3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方案范文

一、电力设计院的档案管理现状

1.档案的开放和利用程度较低

目前,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电力设计院档案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仅对内部人员提供开放,并且对档案开放流程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大多数企业不提供公开信息的集中查阅服务。只是对一部分资料、文件、图纸等档案实行开架阅览的方式,需要办理手续或者持有效证件,才能查阅所需要的相关档案信息。虽然程序并不繁琐,但是所涵盖档案的范围十分有限,这使得档案的开放程度并不完全。

在开发利用方面,虽然档案门类齐全、结构合理、内容广泛,但是大多数员工对这些档案的重视程度不高,缺乏创新意识,不能更深层次的发掘档案资料的经济价值,也无法实现广泛利用。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档案资料的作用和价值受损,这也导致了档案的利用程度较低,无法使档案通过开发和利用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管理水平处于低水平建设

电力设计院可以运用计算机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和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绝大部分企业都将纸质档案转换为了电子文件,由于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一些企业无法开展各种深层次的档案整合工作,没有建立档案的内部循环闭路系统,也没有通过调节手段达到资源的平衡传输。虽然在设计院内部的各部门都已经存放了相应的电子数据,但是没有实现档案资源的有效整合。也没有建立各级单位共享的档案信息数据库,不能够有效地开发和传递档案信息。也不能正常地发挥档案的整体功能,这也使得电力设计院档案的管理水平处于低水平重复建设状态。

3.信息化程度发挥有限

由于实施全面的信息化档案管理程序繁琐,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过高,再加上一些电力设计院的领导对档案的集中管理不重视,导致电子档案收集不齐全、不及时,极大影响档案的信息化。企业关于信息化的制度不健全,导致员工对电子档案的归档缺乏热情和责任,认为电子档案存档后复制、利用太方便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

4.知识产权转变措施缺乏可操作性

一些电力设计院在将档案转变为企业知识产权的过程中,虽然也出台了一些制度,但是,具体的操作措施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对于档案切入点和着力点和最终转变为知识产权的目标不匹配,不能够对取得的成果进行深入的开发和利用。

二、完善电力设计院档案管理的对策建议

1.以档案收集为基础,开展信息化、数字化知识管理

电力设计院需要明确档案收集的意义,宣传档案管理的重要性,确保档案可以齐全、完整、安全归档,以便为企业开展知识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通过建立信息化、数字化的操作流程,促进档案工作和业务技术工作朝着知识管理目标健康发展。

2.提高档案现代化信息管理程度

建立和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从收集、整理到全程归档,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将原始资料和技术材料转变为多种方式保存备查,提高档案管理的自动化程度,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原则,强化科学的档案管理意识,有效地开展档案的审查、验收工作,做好档案的集中管理,以保档案的安全、准确、及时利用,为利用者快速、准确地查阅所需档案提供必要的保障,以实现资源共享、确保档案安全。

3.开发利用数字化的档案信息资源

按照档案数字化的指导思想,进行档案数字化的开发研究,从档案需求的细化分析入手,通过科学合理的手段,降低档案数字化成本,通过创新更多的开发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使纸质照片、影片等载体上的档案向电子文档、数据库转移,完成档案的数字化任务。

4.发挥档案信息系统建设的效益

通过构建电力设计院档案信息系统,整合档案信息资源,发挥出系统建设的效益。通过技术创新,建立数字档案馆系统,实现档案资料的跨库检索和集成服务,开展网络化与智能化服务,达到知识资源化管理目标,实现企业知识的一体化管理、集成管理。

5.使档案最大可能的享有知识产权

整合档案信息资源,关注知识的情报性价值、现实价值与利用价值,利用法律手段,使其最大可能的享有知识产权,通过构造全方位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开发和实现档案资源的最大效益,加快档案专利化进程。

6.构建智能化、信息化的档案管理体系

努力开展档案管理模式改革,通过实施档案全面管理程序,实现档案管理体系标准化,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建立档案目录数据库、全文数据库、多媒体数据库,尽可能多的将档案资料智能化、信息化,为综合开发打好基础,实现信息共享。

第4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方案范文

[关键词] 体系;建构;知识财产;法律回应性;司法主导

[中图分类号] DF8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1763(2016)06―0151―05

Abstract:China has establish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s in Beijing, Shanghai and Canton. However, due to the special natur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 perf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system needs to be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s an important way to realize the strategy of strengthen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is paper,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develop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system in the era of knowledge economy by taking a deeper look at the respons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aw in the knowledge society, taking the construction mode of the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into account, and puts forward a new topic that we are facing when we construc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system. For example, the globalization and systematization of IPR protection and the judicial-led IPR protection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an optimization scheme, from the top level of the system to establish a scientific and rational Court system of "three-level second-instance" and “threeinone” and centralized management mode, set up technical review officer and design patent special procedures.

Key words: system;construc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al response;judicial dominance

在世界济迅速发展的当前环境下,知识产权成为了一个国家现代经济发展的强有力保障,而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作为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内容,已经上升为国家的重要战略。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鉴于现代社会各个方面的飞速变革,我们要充分把握这一历史机遇,以强化知识产权能力为核心基础,提高知识产权绩效为工作重心,营造健康的知识产权环境为前进方向,构建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现代知识产权运行法制体系。同时,在知识产权专门性法院体系中,制度性的设计,将会影响到整个司法体系的运作和司法互动文化的形成。知识产权法院建设不是一次简单的审判机构的调整,而是基于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特殊性,为实现上述目标而进行的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构建。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应坚持系统化思维,顶层设计知识产权法院体系,自上而下整体推进。

一 司法改革背景下合理建构

知识产权法院体系之要求

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社会生产力显著提高。一方面,人们的行为方式随之产生了巨大转变,同时也导致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另一方面,现代法制体系也在随着人们行为方式的转变而发生变化,以适应时代的需要,知识产权法院的出现亦是应运而生。截止到今天,我国已经先后成立了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出于对社会现实的需要和知识财产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构模式必然也会在现代知识社会中采取一种开放的姿态来适应社会发展。

(一)趋势要求之一:能动司法与司法空间转型

以司法被动、中立、独立、形式理性等为特征现代司法元素已成为引导中国法院发展的主要力量。[1]不过,近年来,中国司法“主动”的一面却得到更多强调和关注。司法能动性的发挥是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必然,也是现代司法具有或者潜在的特质。它是法院实现权力扩张,强化其权力制约功能的产物

当然,能动司法也不是随意的、盲目的,必须符合法律精神和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就指出,能动司法不是随意司法、盲目司法,而须遵循司法工作客观规律,坚持司法的基本特征,须严格遵守实体法、程序法规定,尊重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遵循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基本要求,确保其在法制轨道上展开。参见江必新:《能动司法:依据、空间和限度――关于能动司法的若干思考和体会》[J],载《人民司法》2010 年第 1 期,第9页。。观察其他国家司法能动的发展,可以发现,司法能动主要体现在法院的社会控制功能

法制建设是实现社会控制的重要方面之一,司法的社会控制则是其重要的途径,进而,法院的社会控制重要性凸显,当然,我国的社会控制功能与西方国家有很大差异。参见李林教授在《改革开放 30 年中国立法的主要经验》中介绍到作为实现社会控制的重要方面,改革开放初始,法制建设就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组成部分,成为国家的“头等大事”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编:《中国法治30年》[M],北京: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89页。江必新:《能动司法:依据、空间和限度――关于能动司法的若干思考和体会》[J],载《人民司法》2010 年第 1 期,第4-5页。、权力制约功能和造法功能中。能动司法更多是一种对政治国情的选择和适应。它主要体现为司法权力的扩张,是掌握司法权的法院对立法权、行政权膨胀的一种积极制约或制衡。[2]而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健全和优化过程中也需要体现这一司法政策。

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健全及其优化不仅仅是单纯的移植,也越来越立足于本土脉络与各国法院进行着法律的对话。一方面各国面对相似或共同的问题而有交流的诱因,另一方面资料的大量交流也使得大多数单纯的国内争议能在其他空间中找到解决的参考或借鉴。国际的司法机制、各国的法院之间,越来越常参考彼此的意见,进行实质的对话。在结构转型的趋势下,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建构开始挣脱原本司法空间“公共的、国家的、法律的”定位限制,从公共跨足市场及个人、游移于领土内外、也跌宕在政治和法律之间,成为各方多元利用的机制。司法空间的转型带动了知识产权法院定位、运作逻辑及正当性基础的变迁。虽然今日法院变得较以往更灵活、更有弹性,却也因为必须身处更广的政治脉络及市场关系中以各方成员的遵守来维持其正当性,而更容易受到社会中既有权力关系的渗透。各国的司法权在现代法律的空间建制下是彼此独立而平等的,但全球化的发展却为这种相互独立而平等的和谐秩序带来了冲击,在跨国司法网络中形成新的空间关系,此点在建构合理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二)趋势要求之二:传统法院管理模式的反思与扬弃

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发生变化,传统的法院管理模式需要反思和扬弃。作为党领导下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也具有治理责任,知识产权法院亦然。不仅要通过审判工作来回应群众司法需求、落实党的执政方略、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同时,法院内部也需要探索体制机制改革,优化治理结构,实现内部治理法制现代化。传统意义上的法院管理都依附于行政层级制度,院领导和相关管理部门是管理者,法官是被管理者。管理方式上侧重于行政命令,评价方式上侧重于领导和上级肯定。这种管理体制容易滋生权责不分、部门利益倾向和法官参与冷漠以及腐败,最终导致法官主体地位不彰显、审判中心地位不牢固。“去行政化”是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核心,从法院内部来说,不仅需要将审判权归还法官和合议庭,同时也要求审判工作与行政事务相分离,实现法院行政管理运转模式改革。树立法院治理法制现代化理念,实际上也体现了法院工作向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转变、向着力解决深层次问题转变。

(三)趋势要求之三:技术理性与大众参与

“事实上,我们这个社会的知识产权政策,市鲇行Ь赫及科技进步政策等,都是基于牺牲大部分的利益,或者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代价,出于维护科技进步人士利益的需要,为科技进步人士而设计,又被科技进步人士所利用,是一种典型的知识强权和知识精英的代表性法律成就”。[3]在生活中,人们行为容易受到“集体逻辑”,“合成逻辑”的影响,单纯的以“人多力量大”作为谈判筹码,而这种理论是在立法制定实践中站不住脚的。[4]与此相对的知识产权人利益集团具有高度的组织化程度,其行为更具有高度的纪律性和法律性,这便不难解释,为什么司法往往被知识产权人利益集团所操纵,一次又一次的侵害公众的自由权利和公众利益。我们应该树立全新的意识,知识产权仅仅只是一种工具,必须引导公众自由在知识产权体系中的价值回归。实际上,哈贝马斯曾经也提出过具体解决方案,其指出:“必须以一个给定的社会生活世界的社会利益和价值导向为出发点”、“政治决断从实际需求、受传统制约的自我理解出发,决定着技术进步的方向”。[5]即通过该种方式来限制技术理性价值的越位发展。

建构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是实现民主的基础,而信息公开程度信息公开应该包含两层意思:一是,通过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为公众提供制度保障,保障公众能够有效的享受到信息;二是,信息公平的实现依赖于信息权利,而信息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信息能力,个人信息能力的差异直接影响着享受信息的能力,诸如:自然禀赋,知识背景,社会环境等影响因素。的大小也往往影响着法院的权威性,因此,信息弱者能否通过获得帮助提高信息能力,是实现信息公平的基础,也是实现信息主体的信息能力平等。[6]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人往往都受过高等教育,取得一定地位的社会精英,掌握了社会中某些重要的思想资源,而其面对的往往是教育程度不高的普通公众,这个差异对知识产权法院统一建构的影响相当大。因此,笔者认为:建构统一知识产权法院的前提应该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程序中的信息公平,例如:对司法保护程序的公平告知,司法保护程序中获得信息的公平权利等等。并且同时还应该赋予公众享有司法保护后所引起结果的知情权,但是在建构统一知识产权法院的过程中,最重要的还是强调运用司法保护程序的后果公平性,显然这要求在司法环境方面,排除公共权力对司法过程的干预,而这一点也是哈贝马斯教授所重视的。只有这样,才能平衡好各利益集团的价值取向,知识产权法院才能实现科学有效的统一,亦符合协商民主程序对价值确立重要性的要求。

二 健全知识产权法院体系所面临的新课题

(一)知识产权大司法体制的提出

过去,除了少数专家学者探讨“知识产权司法体制”[7]之外,人们谈论得较多的还是“知识产权审判机制”

即在一套完整的司法体制框架内讨论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及其实践性问题。,随着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建立,人们开始更多的从“知识产权司法”的角度出发,相对独立地谈论一套专门性的知识产权司法体制与审判机制问题。这里提出的“知识产权大司法”概念,它并非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规范性范畴,只是试图强调:在未来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中,要从更加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的角度,探讨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和审判机制改革,力图构建相对开放、包容和独立的知识产权司法体制。建立知识产权大司法体制要依托目前正在进行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建设加以推进,具体包含在如下诸多选择项之中

有关知识产权大司法体制问题曾与北京大学易继明教授商榷。:(1)知识产权法院审级的定位,是初审,上诉审,抑或“初审+上诉审”?(2)设置知识产权法院数量的问题,是多个还是再组建一家全国性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或巡回法庭)?(3)审判组织模式是实行民事、行政“二合一”还是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4)采取“物理审”,抑或是“化学审”,即法院是否有权对权利有效性做出实质性的裁判?(5)设专家咨询委员,还是设技术审查官,抑或干脆设立技术法官,以有利于技术事实的查明?这些问题的解决,一方面要考虑到已经进行或即将推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另一方面要把握“度”的问题,如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集中化与多元性

此问题的探讨,可以参考田村善之教授在讨论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时的论述。参见[日]田村善之:《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研究》[J],何星星、巢玉龙译,载《科技与法律》2015年第3期,第552页。,知识产权审判中专门性人才的配置数量与任期、权利有效性判断的行政与司法的双轨制等,都存在一个“度”的平衡与把握。因此,知识产权大司法体制的提出并不仅仅只是一句口号而已,如何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以使其符合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如何科学协调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与司法体制的结合以消弭改革中的阻力,如何避免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与法院系统之间产生此消彼长的博弈以形成“双赢”的局面,都是我们在构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过程中必须直面并予以解决的。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全球化、系统化

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变革的深化,为了在司法层面上更有效而全面地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的视野不仅要看到专业化与全球化的趋势,更要扩展到系统性的需求方面。笔者认为,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趋同化、保护体系同构化、保护内容同质化的趋势,以全球化对此趋势加以概括较为适宜。全球化的现象造成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联结。越来越多法院的判决也不再单纯的从本国司法先例角度来观察,而是注入了不少的外国法院见解,作为强化论述基础的支柱。

从我国台湾地区大法官解释释字四九九号解释中便可以观察出,引用土耳其法院、希腊法院的见解,这种趋势有逐渐增加的倾向。同时,各国法院以及跨国性的法院,相互引用判决作为裁判的基础,已经并不鲜见。更由于管辖权突破领土性以及多元化,司法一改过去消极被动的特征,而产生了丰富的管辖联结。全球化不但模糊了“公”与“私”之间的严格分际,同样的,在法律层面,也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冲击。[8]

随着TRIPS所建立的保护知识产权统一架构的确立与发展,大陆和台湾地区都在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与保护范围。从某种意义上说,各国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专业化也有应对知识产权司法保o全球化这一背景因素。如韩国、泰国、新加坡、日本先后于1998、2000、2002、2005年成立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在具体程序层面上,践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统性需要通过构建相应制度加以实现。完善过程大体有两条思路:一是线性分析的视角,即以程序的时间流程为主轴,截取程序的特定时间断面,根据不同阶段的固有特点与预设功能进行完善。二是块状分析的思路,即以主体的法定权限以及现存的子制度为出发点,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9]

(三)以司法为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彰显

以裁决的终局性和稳定性为特征的司法,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有理由发挥主导作用,因为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民主立法过程中利益反映的不均衡、行政机关以提高效率作为扩权的理由,对司法领域的某些事项进行干预,但却并未解决现实中授权确权维权效率等现象。我国现阶段,司法尤其应当有所担当。具体可从司法对立法、司法对行政、司法对市场等三个面向来阐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首先,司法对立法而言,基于知识本身非物质性特点和利益平衡需要,以及充分保护被民主立法程序可能被忽略的知识性利益,这就要求司法(法官)充分施展法律解释者的角色,树立整体性知识产权法观念,充分发挥各类法律解释方法的作用,尽可能从宪法原则、私法原则中发展出默示许可抗辩、权利懈怠抗辩[10]等原则乃至规则,以弥补立法者理性认识能力不足造成的缺陷,纠正立法中利益反映不均衡的现象。其次,司法对行政而言,在现有法律资源限定下,一方面,司法可以利用 “权利当然无效抗辩的法理”,允许被告在个案中直接攻击专利权、商标权的有效性,从而避免被迫进入无效宣告程序导致的巡回诉讼,实质上加快案件审理效率。[11]另一方面,司法应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诉前禁令)的作用,避免行政机关以效率为由不断替代司法的地位和作用。最后,司法对市场而言,面对纷繁复杂的知识产权市场,司法应当凭借终局、稳定、公正的判决,正确引导知识产权市场,特别是恢复市场在知识产权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譬如,停止侵害、损害赔偿不应当仅仅成为行为人侵权后承担的民事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应当仅仅成为原被告双方攻击和防御的简单工具,而应当充分发挥这三个工具在修复已经被扭曲的知识产权市场功能方面的作用。[12]

三 知识产权法院体系之优化设计构想

制度设计本身是作为规范或限制人类互动的一种规范性机制。透过制度性的设计,可以增加行为准则的可预测性,并且藉由规范性的引导作用,对于社会整体运作产生正面性的影响。[13]同样的,在知识产权专门性法院体系中,制度性的设计,将会影响到整个司法体系的运作和司法互动文化的形成。结合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运行中的困境:(1)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民事行政一审案件以及对基层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提出的上诉案件,其定位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仍未突破普通法院的审级框架,法院定位不清晰;(2)目前只实现民事、行政“二合一”,是否进一步实现“三合一”有待考量;(3)技术审查制度仍有待优化;(4)专利诉讼程序存在缺陷,提出以下措施解决:

1.“三级二审”制与“三合一”

成立知识产权专业法院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在于改善民、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分轨进行所产生的诉讼延滞问题,加速案件的审理,避免诉讼程序的拖沓,防止裁判歧异,从而有效提升审判品质。按照8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仅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中级法院,此种方案不但知识产权法院所涉地域范围窄、缺少能够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统一法律判断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而且丝毫未涉及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问题,仅仅只实现了民事与行政的“二合一”。根本无法解决各界期待的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权威性、效率性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然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专业性要求需要与之匹配的专业审判人员,这已为“三合一”审判庭试点取得的成效所证实。知识产权“三合一”诉讼模式是一种裁判思路、证明标准体系乃至整个纠纷解决体系的融合。通过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三大诉讼的职能对接,更恰当地运用民事、刑事、行政手段调解社会关系,寻求纠纷解决的最佳途径。[14]可以肯定,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庭升级为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法院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

2. 集中管辖模式的合理运作

有学者主张在北京设置唯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专属管辖全国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技术秘密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二审案件,以及来自专利复审委、商评委等关于工业产权确权的行政诉讼案件。它应是独立的高级人民法院,仅对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应的立法机关负责,具体可称“北京知识产权高级人民法院”。[15]笔者非常赞同,因为根据知识财产保护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法院必须打破传统管辖的划分,采取集中管辖模式,并成立全国性统一的专业法院才能解决统一审判标准的问题。集中管辖下,将资源及案件统合于单一法院,如此一来法院因而得到更多审理机会,可藉此累积专业知识与审判经验。此外,集中管辖可能产生的优点在于法律见解的统一,利用单一法院的运作,提供法官更容易沟通的平台,从而使法官在见解上趋向统一,提高裁判可预见性,降低当事人诉讼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16]但是集中管辖并非全然没有法理上的疑义,在集中管辖下,却可能对当事人产生应诉上的不便利,为调和因集中管辖所产生的不利,避免集中管辖制度剥夺人民接近使用法院的权利,可以视地理环境及案件多寡,增设知识产权分院,在必要时可以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在华东、华中、西南、西北和东北各大区设立巡回法庭或派出机构。为了实现知识产权审判标准的合法统一,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的发生,可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其专门承担知识产权上诉审,不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地点可以考虑设置在北京。

3.技术调查官的设置

知识产权案件时常涉及法律之外的特殊C胖识,而我国法官通常多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诸多特殊专业,长久以来法官多以专业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裁判依据,然而如果是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鉴定报告,通常双方所提出的报告内容多是南辕北辙,若是要求双方合意选任鉴定,则此合意过程常常旷日持久。为解决法官在无足够专业知识就相关争议进行判断的困境,必须有适当辅助人员以利审判的进行。在如此司法实务背景下,成立知识产权法院之后,可以参考日本裁判所调查官以及韩国、台湾地区技术审查官制度,创设技术审查官(或称技术调查官)一职,希望通过技术审查官(或称技术调查官)的协助,一方面降低对鉴定机构的依赖,另一方面使法官能对于技术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理解,从而在审判中能对关键争点进行审理,以提升判决正确性与信服度。[17]可喜的是,10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室正式成立,首批任命了37名技术调查官和27名技术专家,他们分别来自于国家机关、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覆盖了众多高科技技术领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指定了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则,对其选任、管理、考核、退出及其参与诉讼活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但这仅仅是法院内部的管理规则,作为知识产权法院的配套制度,技术调查官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审判实践的不断深入,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还有很大空间。

4.专利特别诉讼程序的设计

我们知道,欧洲专利诉讼强调的是专利权人与第三人(如被控侵权人)之间的诉讼,不像我国是基于传统行政诉讼而产生,即,第三人与行政机关为专利无效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其实专利有效无效的问题,关系到专利权人的私权能否存续,因此专利权人应为两造当事人之一。[18]故本文认为,未来的专利相关诉讼,可使当事人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后,如果对专利的有效性仍有质疑,可直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确认专利无效之诉讼或反诉。更进一步而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对专利无效的诉讼程序有特别规定,制定确认专利无效的诉讼或反诉,并使知识产权法院的确认判决,具有对世效力,而能拘束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如此,当事人将不再需要另为一行政程序,而能于一次民事诉讼中解决专利侵权与专利无效的争执。而且,仅就此一特殊情况所设计的特别诉讼程序,亦不会破坏我国传统的诉讼体制结构。

四 小 结

我国长久以来知识产权法制之问题,并非仅仅欠缺一个知识产权法院,更多的是缺少一个具有足够专业化并有效率之审判制度与救济制度。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必须体系化、科学化,并不是简单的设置几个知识产权法院就够了,即便是建构出理想的知识产权法院也不意味着所有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而在设置的同时,要针对我国长期以来知识产权诉讼所存在的问题,以有效地推进制度上的配套改革,方可让知识产权法院发挥其应有之功能。否则徒有知识产权法院之设置,其他相关制度仍是因袭旧制,则知识产权法院仍然受困于旧有制度下,而无法真正开创新局。

[参 考 文 献]

[1] 徐昕,卢荣荣.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09)[J].政法论坛,2010,(3):3-21.

[2] 卢荣荣.法院的多重面孔――中国法院功能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1-328.

[3] 易继明.技术理性、社会发展与自由科技法学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 王锡锌.利益组织化、公众参与和个体权利的保障[J].东方法学,2008,(4):24-44.

[5] [德]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M].李黎, 郭官义译,上海: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6] 陆俊,陈能华.信息公平与信息平等研究综述[J].图书情报工作,2010,(8):33-36.

[7] 张玉瑞,韩秀成.有关大陆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考[J].政大智慧财产评论,2008,(2):1-14.

[8] Lawrence M. Friedman.Erewhon: The Coming Global Legal Order[J].Stanford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10(37):347-364.37 Stan.J.Int’1 L.347.

[9] 肖振国.两岸智慧财产权司法保护的趋势与因应[J].法令月刊,2012,(9):103-126.

[10]李扬.商标侵权诉讼中的懈怠抗辩[J].清华法学,2015,(2):74-95.

[11]李扬.日本专利权当然无效抗辩原则及其启示[J].法律科学,2012,(1):168-177.

[12]李扬,许清.知识产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限制 [J].法学家,2012,(6):75-92.

[13]Douglass C. North. 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M].U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

[14]李瑞钦,黄金凤.“三审合一”诉讼模式下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现状、问题及前瞻[J].海峡法学,2014,(4):95-103.

[15]刘银良.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设置问题论证[J].知识产权,2015,(3):3-22.

[16]陈信至.智慧财产诉讼制度改革之检讨――管辖集中化[J].法学新论,2008,(3):89-112.

第5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方案范文

一、经济利益冲突的成因及具体表现

自有文字形成以后到现代媒体技术出现之前,无论载体形式如何变化,人们都是通过直观方式获取信息,档案工作的理论和方法也是以此为基础而确立的。随着缩微技术和音像制品的出现,人们需要借助仪器设备读取信息,档案工作的对象范围有所扩大,机读档案相应而生,但其仍属于辅助部分,并未给档案工作带来根本性变革。在传统的档案信息服务中,利用者的借阅、使用、复制等行为都要同档案机构发生直接关系,在支付作者报酬、支付服务费用等方面可以遵循既定的操作规则,达到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合法利益的目的。

信息化的发展使人们的工作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工作中产生的大量信息,以数字化的编码、程序化的数据库、电子化的信号等形式存在,档案工作相应建立起数字、电子、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体系,在这种体系中,一方面要建立全新的现代化档案工作模式,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另一方面要保护传统档案成果,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这就必然带来社会各主体利益的分化与冲突。在分化过程中,由于我国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与文化体制建设相对较慢,社会治理机制难以适应处置各种利益矛盾,使矛盾和冲突构成了体制转型中的社会和谐问题。在档案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这种矛盾凸显在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

(一)对于原始档案信息形成者来说。作为原始知识创造者,网络化、数字化技术使他们难以控制自己的智力成果被非法传播和使用,作品未经许可便被制成多媒体、数据库,被传播机构非法复制,使他们的无形资产得不到恰当的保护。数字化档案的特点是知识密集性,在进行有偿服务和价值认定时,如果按照传统的有形商品计价原则,他们的权益将会受到损害。档案信息包含大量基础研究成果,往往没有明显的经济效益,但利用者通过这些成果转化成增值产品后,其经济效益就会大大增加,但原始档案信息形成者却没有应得的利益。

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作为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公民或社会组织,在自身和知识产权被他人利用时,都应获得相应的经济报酬。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档案信息化而言,因档案信息产品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更多地落在信息传播者和加工者,甚至是参与者的手中,原始档案信息形成者的经济利益实际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原始档案信息的形成者也逐步开始认识并开始争取自身应得的经济利益,这是档案工作信息化中知识产权利益关系方面出现的较为突出的问题。

(二)在档案工作者这一方面。在信息化工作中,档案工作者承担着信息整理、传播等具体的职责,发挥着档案信息由管理到开发利用,由具有价值到实现价值的纽带作用。档案工作者涉及的知识产权的利益关系由两方面构成:一是开发、编排档案信息过程中与档案形成者之间就知识产权的问题而发生的利益关系;二是在档案信息化工作中,以网络、数字等形式提供档案信息资源服务中与利用者之间就知识产权问题而发生的利益关系。

作为工作的职责,档案工作者有义务加快信息化进程,促进信息资源的流动,实现为社会服务的目标,但要面对信息化进程中知识产权认定和处理与原始档案信息形成者的经济关系的难题。网络空间是一种只能感知的存在,在网络的空间里没有中心,没有集权,利用者使用很难得到有效的控制。这个特点造成了档案工作者不能成为有效控制和管理档案信息的实际困难,使档案利用者的行为无法得到认定,也很难追究其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档案工作者在信息化过程中进行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同样享有知识产权,但是传统的档案管理思维方式常把这种智力劳动单纯地视为档案工作者的职责所属,很少重视档案工作者应当享有的经济报酬,档案工作者积极性无法调动,其工作进展与信息化要求相差甚远。

(三)对于档案利用者来说。利用者需要的是健全的社会信息服务体系,尤其在利用档案信息进行文化学习、科学研究等目的时,认为除设备配置、上级网收费之外,不应当再承担额外的经济负担。使用原始成果进行再生产的利用者们,反对对档案信息的利用进行严格的限制,以使他们能合法地利用现有的资料、数据和成果进行信息增值生产。同时,由于他们所进行的再生产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成败风险,所以在投资趋向上更乐于减少成本投入,结果是回避知识产权中的经济关系,大量使用不可控制的网络资源,引发实际问题;对于成功的信息增值生产者来说,新的产品信息,一旦形成档案并纳入信息化的系统,他们的身份就转变成为了产品作者,要反过来维护知识产权,要求保护自己的利益。档案工作信息化目的虽然是为了完善社会网络服务体系,实现国家信息化的总体目标,但在使用网络资源尤其是档案这种特殊的信息资源的时候,档案利用者使用非常规或不正当的使用方法,包括:引用和复制档案信息内容且侵犯了档案形成者应得利益所造成的与档案形成者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恰当传播或使用档案工作者提供的档案信息造成的与档案工作者之间的知识产权利益关系问题等。

二、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立统一关系

综上所述可见,在档案工作信息化和知识产权保护中,档案信息的形成者、工作者、利用者之间是一种相互影响、错综复杂的关系,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是社会发展的两个方面,二者既对立又统一。档案开发和提供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服务。而保护知识产权对属于知识产权的档案利用范围、程度和时间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和矛盾。现实中保护知识产权在某一程度上制约了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范围,影响了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时间,但保护知识产权又促进了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一方面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发挥科技的先导作用,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有利于开展科技的协作,使人们在一个公平、合法、有序的法律保障条件下共享人类的财富;另一方面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赋予产权人一定的义务,即将成果运用于实践之中,使之产生社会效益的义务,其目的仍然是为了实现档案信息的共享。这是引发知识产权经济利益关系的根本原因。知识产权代表的是个体利益,是私权的一种,参与文化活动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权的一部分。在积极推进档案工作信息化的进程中,信息拥有与使用中的利益矛盾日益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赋予档案所有者公布档案的权利和限制利用的权利,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和个人的利益,但过分强调个人利益,必然会影响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影响社会公众获取档案信息的正当权利。因而《档案法》第19条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第20条规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在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档案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档案所有者的义务,既保障他们享有的知识产权,又防止了不正当的知识垄断,使得档案信息能广泛传播,充分发挥其效益。

三、完善平衡机制,协调档案工作信息化中的经济利益

《档案法》对档案的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尊重档案所有者的权利,保护其不受侵犯,但也对权利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防止滥用权利,形成对公众和国家利益的损害。我们完全赞同知识产权以保护作者利益为核心,但切不可忘记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对作者的报偿,而且是对促进社会文化发展的激励。所以,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获取之间合理的经济的平衡机制,是解决好上述问题的关键。因而,应采取必要的方式协调、规范各主体的经济利益关系。

(一)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应是档案工作信息化进程必须维系的基本原则。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档案工作信息化中,应明确区分公共信息和有偿信息,并在网上公布时予以标明。对属于公开、公众的尤其是具有明显社会和经济效益,能够促进社会科学、文化发展的成果,要无偿地提供给广大利用者,不能设置附加的收费协议或收费程序,侵犯公众的合法利益。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为了保障国家知识安全、维护档案的完整,必要时,国家可以通过适当的报酬或补偿使档案所有者放弃部分权利。对拥有知识产权的档案信息,要核定有偿使用的标准,明晰各方的经济责任和义务,设置相应的计费、付费和审计程序,保证公平合理的经济运行秩序。为了激励社会文化的发展,要明确授予社会公众获取正当利益的权利。在档案事业领域,无论是原始档案作者还是档案工作者,产生的凡是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的智力劳动成果,都应当明确其知识产权应有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要赋予他们监控和跟踪知识产品的权利、自主使用或享有产品利益的权利、参与信息化管理的权利、消费或根据使用流量获取报酬的权利等。

第6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方案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档案;房地产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化;自动化;数字化档案

目前,由于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迅猛,房地产档案越来越多,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方式相对滞后,积压了大量历史信息需要录入,房地产档案利用率相对较低。如何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强房地产档案数字化建设,实现房地产档案管理的新突破,已成为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急要解决的问题。房地产档案数字化建设能够快捷地查询房地产档案信息,缓解产权档案管理利用等庞大的工作量,保证档案查询工作快速、高质。因此实现房地产档案信息收集、整理、查询、利用管理的数字化,能够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质量,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

1.房地产档案概念及特点

1.1房地产档案的概念

房地产档案是指在房地产发证登记、房地产交易买卖、房屋动拆迁、建设用地及批租用地活动中,经过收集、整理、鉴定,按一定的手段形成的反映产权人、房屋自然状况及使用土地状况,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磁介质软盘等各种载体内容的文件材料。

1.2房地产档案的特点

1.2.1法律证据。

房地产档案是除房地产权属证书外法律认可的、确认房地产权利归属、鉴证房地产权属处置的唯一有效证明。由于房地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房地产的经济行为日益增多。诸如房地产交易、析产、抵押、继承、查封、保全、评估过程中产生的种种纠纷,人民法院如何裁决,房地产档案都将作为重要证据参与其中。

1.2.2动态性。

造成房地产档案的动态性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房地产本身发生了变化。例如房屋的状况变动,房屋被拆除产权灭失等。二是房屋外部条件的变化引起房地产档案的变化。包括房产测量方法的改变,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路街巷变化,编号方式的改变,房产交易造成房地产权属转移等。 房地产档案的动态性决定了必须对房地产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以保证房地产权利现状的一致性和现势性。

1.2.3数量巨大,使用频繁。

房地产档案是与房屋产权一一对应的。也就是说有一份产权,就会存在一卷房地产档案。因此,房地产档案的数量相当大,部分大城市的房地产档案数以百万计。据调查统计,为办理房地产交易、析产、继承、抵押、查封、评估等正常业务而利用房地产档案,大城市平均每年为3—6万次,中等城市为l一3万次,小城市为2千一1万次。从总体上看,房地产档案的数量和利用量都非常大。

1.2.4区域垄断性。

房地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属地管理。因此,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进行房地产管理的过程中处于对本地区房地产档案的独占和垄断地位,如果不规范管理和开发利用,将直接影响本地区房地产业乃至整个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2.房地产档案数字化建设的设想

2.1应建立基于房地产管理业务规则的管理体系。

房地产权属档案数字化应建立完整的产权认证体系,实现业务数据、电子档案及GIs数据的一体化存储管理和应用集成,这是建立全方位房地产管理的难点和关键。在三者之间建立有效的数据连接和完整性、业务性规则的基础之上,一方面可对权属登记实施全程管理,充分保证产权认证的准确性、排他性、关联性和制约性。另一方面,实现房地产管理的地理空间可视化,建立和维护档案的地理相关性,实现权属界限精确管理。由此可以实现“图-证-档”一体化,达到图档结合,以图管房的管理层面。

2.2应建立基于房地产管理业务规则的动态更新机制。

与其它静态的档案不同。房地产权属档案应随时因房地产权属的异动而发生变化,构成一个动态、面向业务的数字化档案系统。通过在数字化档案系统中内置基于业务规则的动态更新机制,并为房地产测绘应用和房地产管理应用提供相应的系统接口,在线跟踪房地产的权属变化(转让、变更、抵押/查封、灭失等等)。动态更新数字档案的状态和内容,保证数字档案与房地产权属现状的严格同步和一致。

2.3应建立系统规范和标准。

建立数字化档案。应根据系统总体结构和技术要求,订立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以指导具体工作的实施。如不同档案的扫描方式、每份档案的扫描内容、扫描后在电脑中的保存格式等等,这是建档的基础,对以后提供利用时的效率和准确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4应建立开放性系统。

考虑到数字化档案未来发展的需要以及其他房地产管理系统和电子政务网络的技术集成和资源共享,系统总体结构应具有兼容性和可扩展性。即可以包容不同厂家不同类型的先进产品,便于升级换代,使整个系统可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得到充实、完善和提高。

2.5应建立系统安全体系。

计算机管理手段将带来工作效率的提高。同时也对档案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数据及网络等各方面的安全。因此,要做好服务器机房的配置,防火防雷措施到位,制定详尽的责任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完善权限的分级体系,设置网络防火墙,对传输的数据加密、解密,定期进行数据备份等。

3.加快房地产档案数字化建设的建议

3.1开发完善的房地产档案信息系统

一般说来房地产档案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1)信息的存储管理功能。(2)房籍信息的多种输入功能。(3)信息的查询检索功能。(4)汇总统计分析功能。(5)信息共享功能。房籍信息不仅要考虑房管的纵向兼容,而且还应与规划与管理信息系统、市场信息等相关业务的横向兼容,以实现信息的交换和共享。(6)信息更新功能。因为房产信息是一种动态信息,要随租售、馈赠、继承等不断变化,既要将旧信息入档,又要跟上现实、保证准确。(7)丰富的应用程序功能。系统应提供各种应用程序,如各种图件的迭加处理,基本数据的回归分析,派生数据的生成,制图等软件。(8)各种输出功能。信息能根据用户的不同要求进行输出,如图形、表册、房屋面积,权属证资料等的输出。(9)系统维护功能。(10)系统应具备保密制约的手段。

3.2房地产权属档案数字化管理应在总体规划指导下,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

数字化过程必须充分考虑到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历史上形成的数量庞大的存量档案和每年数量急增的新增档案,分别规划设计合理的建档流程。对存量档案,可考虑将利用率高、当前有效的权属登记资料先行建档,以保证数字化档案库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产生利用价值;新增档案的数字化过程关键是不能影响日常正常的登记发证工作,建档工作可安排在发证后、实物归档前进行。

3.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人才是网络经济时代的第一资源和首要依托。房地产档案管理现代化是不断完善优化的过程,始终要依赖于档案人员素质的提高。建设一支精通房地产管理且熟悉计算机基础知识的专业队伍,是实现房地产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关键。因此,档案工作人员要相应地调整自身的知识结构,要求具有理论、文化、专业和科学技术等多种知识。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要全面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知识,包括掌握档案应用理论知识、档案学基础理论知识和档案保护技术。房地产档案管理现代化是不断完善优化的过程,始终要依赖于档案人员素质的提高。建设一支精通房地产管理且熟悉计算机基础知识的专业队伍,是实现房地产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关键。

参考文献:

[1]张子恒.高校计算机实验中心的日常维护与管理[J].青年科学.2010(02).

[2]宋增月.浅论图书馆管理及服务创新[J];改革与开放.2010(02).

[3]曾娜.网络档案信息资源组织研究[J].档案学通讯.2010(01).

[4]对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建议[J].城建档案,2008 (4).

[5]房地产产权档案的规范化管理[J].黑龙江史志,2005(5).

第7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方案范文

[关键词]澳大利亚;知识产权;行政机构

1澳大利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特点

澳大利亚拥有一整套有效的现代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体系,其知识产权立法反映了目前国际最高水准,保护水平居世界前列。

1.1知识产权行政机构设置情况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自1904年2月13日成立以来已有百年历史,隶属于澳大利亚联邦工业、旅游和资源部,总部设在首都堪培拉,是一个独立运行的机构。主要是负责管理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在内的知识产权事务,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下设有7个部门,包括:专利审查和听证部,商标、外观设计审查和听证部,业务发展和战略部,业务和信息管理部,人力资源管理部,客户服务部和财务管理部。主要负责管理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PCT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和法规、宣传知识产权、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国际间交流合作、管理专利和商标机构。澳大利亚各州都有相应的工作机构,通过网络互通、线上管理,形成规模化的相对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网络体系。

1.2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澳大利亚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采取的是知识产权审判庭模式。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审理由联邦法院负责,经审理判定侵权成立,法院禁令以阻止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同时判决侵权方支付侵权赔偿。败诉方承担案件审理费用以及对方当事人应对诉讼发生的费用。在澳大利亚,知识产权纠纷双方通常在法院审判前就达成和解协议,据统计,每年联邦法院对知识产权诉讼的判决只有20件左右,这个数字仅占知识产权诉讼总数的10%。

1.3知识产权法修正案情况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立法比较完善,涉及专利、商标、外观设计、职务新品种等各类知识产权。2013年4月15日,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法修正案》正式生效。此次修订旨在完善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立法,提高专利审查标准,进而鼓励对澳大利亚科研领域的投资,加大对创新和贸易的支持。这是其知识产权制度近20年来的最大变革。该修正案在专利、商标、版权、外观设计以及植物育种者权利上的改革给澳大利亚公众带来了巨大影响。一是加强了专利保护。考虑到不良专利不但阻碍真正的创新,还会产生诸多的法律不稳定性,修正案提高了专利授权标准,以获得专利权成果的稳定性和转化运用的效果。由于修正案更加严格的授权标准与其主要合作伙伴美国、日本和欧洲等趋于一致,得到了合作伙伴的充分认可,使澳大利亚的出口商在这些地区获得很大收益。二是放宽了研究限定。首次针对研究者的行为与权利界限进行了清晰划分。研究者可以利用现有技术进行实验研究,而无需担心侵犯其知识产权。三是简化了授权程序。使人们在获得知识产权时不再受延迟和复杂手续困扰。例如:当第三方就专利或商标授权提出异议时,现有法规对处理该异议的时间并无明确限定,由此可能出现很长时间的拖延。修正案将迫使上述争议在一个更加合理的时限内得到解决。四是强化执法力度。加大对假冒产品的处罚力度且赋予海关更大的查封假冒产品的权力,商标权人将从中受益。之前对于商标侵权的最高处罚为2年监禁,修正案将最高刑期提高至5年。修正案还将许可法院对于侵权者处以惩罚性赔偿,增加侵权成本。同时,修正案首次允许联邦地方法院受理商标(外观设计)案件,而不必诉至费用昂贵的联邦法院。修正案还将使权利人更加容易判定一些狡诈的进口者的真实身份。

1.4知识产权事务所情况

澳大利亚有近百家知识产权事务所,最大的事务所规模有200多人,允许事务所仅由一人组成,但是规定成立事务所人员必须具备专利人或商标人资质。不论是专利人还是商标人,都需通过专业考试取得资格。同时,取得澳大利亚人资质也就拥有新西兰人资质,可以在新西兰直接执业,这是两国之间的协议所承认的。

1.5知识产权宣传情况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知识产权国民宣传,其门户网站的设计从使用者需求出发,主要介绍了知识产权对生产生活的重要作用、如何申请和获得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遭受侵权的救济方式等,注重实用性,一目了然,操作简便,通俗易懂。

2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

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内在要求。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做法,我国在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进程中,可重点在以下几方面加大创新改革力度。

2.1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澳大利亚是实施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多合一的行政管理体制。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188个成员国来看,其中超过55%的成员国实施此类行政管理体制,有41%的成员国实施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的行政管理体制,仅有六七个成员国行政管理机构完全分散,其中包括中国。从实践看,实行知识产权各部门分散管理的弊端主要是不利于形成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工具和统一有效的知识产权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关键的环节就是加快建设职责清晰、管理统一、运行高效、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负责知识产权统一规划、法规研究、政策制定、战略推进,统筹全国各省市知识产权保护,负责专利、商标、版权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统一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以及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制度;指导协调与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和发展,统筹全国各省市涉外及港澳台知识产权事务,促进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融合。

2.2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工作的有序运转,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较为完善和发达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有力支撑。当前,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迟缓是制约我国各省市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提升的一块短板。笔者建议集成科技、知识产权、经济等多部门资源,加大对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研究探索新举措,大力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融资、风险投资、信息开发利用、法律服务、专利运营等各类服务机构,促进服务机构品牌化、规范化发展,打造一批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证券化,探索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等新模式,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对经济科技发展的支撑力。

2.3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对外宣传力度

让世界充分了解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努力与进步。加强外宣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在国际社会树立我国尊重知识、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外宣传的渠道不畅通,致使一些发达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进步还缺乏客观、公正、充分的认识。建议强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机制建设,抓住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机遇,进一步加强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以色列、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在促进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加快海外先进核心技术转移、提升我国产业发展水平的同时,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宣传方式,发出我国的声音,不断提高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话语权和成效显示度。

2.4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培养

第8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方案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行政执法;专利

0引言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专利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也呈现出多发高发态势,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行政执法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办案量达13123件,同比增长71.4%。鉴于电商领域专利侵权行为较传统专利侵权纠纷而言具有隐蔽性强、更新快等特征,因此,在实际执法工作中需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健全电商领域专利执法维权的协作机制。

1电商领域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与责任划分

电商领域专利侵权与传统的专利侵权行为相比,其具有更强的隐蔽性,而且更新更加快速。加之法院在实践中判定电商平台专利侵权责任中凸显的诸多问题,要解决电商平台的责任问题,主要涉及对于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认定。

1.1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性质定位

根据当前电子商务的实践来看,电商平台类型大体包括自营型、非自营型以及联营型三大类。提供自营以及联营服务的电商平台一般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消费者京东商城退货案),而非自营电商平台可能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电商平台的运营模式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充当者的角色,在交易平台上出卖商品的信息;而买家则是受众者的角色,借助交易平台直接与卖家联系从而购得商品。在整个的交易过程中,电商平台充当的只是中介服务提供商的角色,电商平台将网络空间提供给交易方使用,用于交易所需的各种信息,这一特征也就决定了电商平台其既处于中介服务提供商的地位,又利用了网络存储的技术方法。

1.2专利侵权责任承担的判定标准

首先,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理解,“知道”是指电商平台对于侵权行为存在明确的认知状态,“应当知道”是指电商平台通过相关的事实和标准可以推定出侵权行为的存在。相关的事实和标准就包括权利人的通知和合格的把关者的标准。换句话说,当权利人发出符合要求的通知时,可以判定电商平台处于“知道”的主观认知状态。或者,当侵权行为显而易见时,电商平台作为一个合格的把关者,可以判定其处于“应当知道”的主观状态。其次,何为合格有效的“通知”?建议可以参照《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应当采用书面通知方式。通知需要满足四个方面的要求。在实践中,不同的电商平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采取各自能接受的证据材料,但都必须满足“合格有效”的要求。第三,对“必要措施”合理性的认定。《专利法》第六十六条对“必要措施”的采取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没有担保就不采取措施,这无疑是加重了通知方(权利人)的负担,显然是不够合理的,另外,对于“必要措施”的界定,应当给予一定的弹性。

1.3增设“反通知与恢复”程序的必要性

王迁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在专利侵权领域应作限制性解释。因此建议将其规定的“通知与移除”规则修改为“通知、转通知与移除”规则,或增加“反通知与恢复”。针对“知识产权流氓”在特定节假日期间发送恶意侵权通知的现象,实践中有必要增设“反通知与恢复”程序,允许被控侵权的用户提出恢复被删除的内容或链接的要求,通过“反通知”将被删除商品重新“上架”,以维护卖家的抗辩与举证机会。

2国内电商领域专利行政执法的典型实践

2.1典型省市电商平台专利执法模式介绍

(1)浙江省。浙江省高度重视电子商务领域的专利保护力度,着力构造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长效工作机制,并且取得了明显的成绩。浙江省率先出台《浙江省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浙江省知识产权局与阿里巴巴签订《知识产权战略合作备忘录》,共同推进电商领域专利保护实践工作。此外,浙江省还成立了全国首个也是唯一一个电商专利执法调度中心,建立维权协作长效机制。

(2)北京市。2015年12月29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与京东商城签署了《共同推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工作备忘录》,共同建立专利侵权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建立保障消费者、电商平台运营方、商家和社会公共秩序为一体的电商领域专利保护制度。

(3)江苏省。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印发《江苏省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启动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还与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和苏宁易购共同签署《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合作协议》,探索设立“快速通道”,直接针对苏宁易购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援助。

(4)四川省。《四川省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出台,旨在构建打击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快速反应、快速打击、快速协作机制。

(5)辽宁省。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联合检查专项行动,电商平台在审核确定后采取断网处理,推进网上执法与实际执法相结合。

(6)广东省。广东省电商领域专利执法主要包括选取重点交易平台加强沟通协作、通过“正版正货”树立正面典型以及制定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维权与诚信档案管理规范等。2.2典型省市电商平台专利执法模式对比通过对专利执法模式的介绍,可以将执法模式从法律政策完善、执法资源整合、电商企业合作、调度中心建设四个方面进行对比。

3武汉市电商领域专利行政执法现状与挑战

根据《湖北省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预计到2020年湖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电商普及率达90%,中小企业电商普及率达70%。“十三五”期间还将打造电商技术研发与商业模式创新、产业园建设等十大工程,同时配套启动技术创新跨境电商推广、农村电子商务推广、电商人才引进等19个专项行动。武汉市高度重视电商的发展,正在不断地加强电商领域的扶持和保护力度,促进电商的良好发展。

3.1武汉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态势

2013年,湖北电商交易额超过6000亿元,2015年交易额达1.1万亿元,位列中部第一,到2016年交易额接近1.4万亿元,较之2013年增长1倍多。武汉市电商产业在地理区位、市场潜力、人力资源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优势和极大的发展潜力。从产业发展的特征和趋势来看,阿里巴巴、京东、亚马逊等知名电商纷纷在湖北投资落户。在电商产业扶持政策方面,不断加大对电商的引资和扶持力度。在电商配套服务体系方面,京东华中物流基地、国美和苏宁仓储设施、顺丰国际货运机场等一批重大项目的建设,对武汉市电商产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2武汉市电商领域专利执法的现状与挑战

近年来,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不断加大对生产、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等领域涉及的专利商品和技术的监管,加快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监管工作机制。2016年全年开展专利行政执法检查36次,出动执法人员300余人次,检查涉及专利的商品89000多件,较之上年增长近40万件,立案查处假冒专利案件335件和调处各类专利侵权纠纷案件113件,比上年分别增长21%和190%。建立了专利侵权纠纷快速调解机制,将纠纷处理时间缩短近一半。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互补与衔接问题;一方面为法院专利纠纷案件提供行政执法方面的证据,另一方面为专利侵权的判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武汉市电商领域专利执法面临着一系列的现实挑战。基于电商起步较晚等原因,武汉市电商专利行政执法体系较之浙江、江苏等省份还有待完善、典型电商企业的培育与引进工作有待加强;基于专利行政执法人员自身能力的不足和大量人才流向北上广的现状,需要进一步探索人才队伍培养和优秀人才留驻等问题。基于湖北自贸区的发展契机,有效的跨境电商企业监管机制和快速便捷的专利执法协作机制有待探索和实践。

4武汉市电商领域专利行政执法机制完善

结合武汉市电商专利行政执法现状,从政策体系、执法协作机制、加大监管和宣传、加强示范企业维权以及维权队伍建设5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对策。

4.1电子商务专利执法政策体系的完善

浙江省、江苏省、四川省纷纷出台了本省内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专项行动方案。武汉市可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文件精神和其他省市的实践探索,适时出台《武汉市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指导意见》和《武汉市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方案》,为本市电商领域专利执法工作提供法律和政策上的有力保障。

4.2电子商务专利执法协作机制的完善

集成各方优势完善电商领域专利执法协作机制。充分发挥电商平台、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及专利行政部门多方力量的优势特点,集中各方优势力量,合理配置专利执法的资源,规范专利执法流程和协作程序,共同推进武汉市电商领域专利纠纷的有效解决。

4.3加大对知识产权监管和宣传的力度

加大知识产权监管和宣传力度。结合产业链各个环节,借鉴浙江、北京、江苏的电商合作经验,指导和帮助电商企业加强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将多次侵权、滥用诉权、虚假诉讼等恶意侵权的电商企业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管理。

4.4加强部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建设

加强部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执法维权。与电子商务重点企业签署《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合作协议》,可借鉴江苏省“快速通道”的经验和措施,完善专利侵权投诉快速处理机制,通过专项行动推进执法长效机制建设。

4.5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队伍的建设

加强专利维权工作队伍建设。专利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必定离不开优秀人才队伍的建设,建立由企业人员、中介机构人员、专家学者、学生等多方优秀人才构成的维权援助志愿者队伍,深入基层解决电商企业具体问题。

5结语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产业日新月异发展,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行政执法作为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武汉市在借鉴浙江、江苏等典型省市专利行政执法模式的创新经验的同时,也要紧密联系本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大胆进行探索。伴随着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如何进一步优化本市电商领域行政执法的环境,提升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综合治理能力,仍是未来电商领域专利执法研究工作中所必须加强和重视的。

参考文献

[1]周斌.专利行政执法的历史发展、现状以及建议[J].法制博览,2017(1).

[2]刘迪.刍议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专利间接侵权中“通知———删除”规则的完善[J].电子知识产权,2015(6).

[3]王迁.论“通知与移除”规则对专利领域的适用性———兼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3条第2款[J].知识产权,2016(3).

[4]浙江省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工作成效显著[J].今日科技,2016(6).

[5]雷闯.我省电商“十三五”规划出炉[N].湖北日报,2016-10-25.

第9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方案范文

【关键词】企业知识管理;知识经济;档案管理;协同

1 知识经济与知识管理内涵及主要特征

1.1知识管理的内涵

知识管理就是应用现代技术对知识资源(包括显性知识资源和隐性知识资源)进行管理,以促进知识创新的活动。具体而言,知识管理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知识资源管理、知识技术管理以及知识思维管理。知识资源管理就是管理知识信息或与知识有关的信息以及记录知识和信息的载体,其目标主要是管理企业内的显性知识资源。知识技术管理指知识管理的实践活动,如设计知识管理的整体方案、规划知识管理业务流程、建立企业知识系统、知识安全管理、建立知识用户权限系统及用户访问控制系统等,其目标是建构一套保障知识管理活动顺利进行的技术平台。知识思维管理是管理企业内的人力资本,包括建立协同的企业文化、协同的工作环境、协同的思维模式等,其目标是通过思想文化渗透实现对组织内隐性知识的管理。

1.2知识经济的主要特征

一是知识已成为企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最大要素;二是知识的来源已经全球化、信息化、多样化。过去知识的来源并不丰富和直接而随着因特网的普及,世界的知识已经融汇在网络中,随时随地可以取得和应用。过去知识主要以书报、文稿为主,而现在有文字、图像、语音、图形多种表现形式,又以纸质、电子、光碟等多种媒体表现;三是知识处理与传播已经网络化。过去靠面对面培训,靠电视、厂播。而现在网络平台已经深入到企业和家庭,知识已经紧紧地围绕在我们身边;四是知识的产权化。虽然大量知识已共享,但作为企业竞争的核心知识正在产权化,以保护创新知识的企业。企业也正以自己的创新知识获取企业的最大利润;五是知识管理成为主要的手段,也成为企业的核心管理。知识经济时代的管理重点已经转移到知识管理上,因为企业的利润增长来源主要是企业掌握了别人不具备的知识(产品技术知识、商业推广知识、高效工艺知识、商业模知识等),而掌握和拥有知识的过程就是知识管理过程。

2 企业档案部门参与企业知识管理的不利因素

2.1企业档案中显性知识多,而隐性知识少

企业档案是企业现有知识水平和管理经验的积累,是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凭证,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可用资源,蕴藏着新的生产力和重要的商业秘密,对企业生存和发展都有重要意义。这部分知识资源中也蕴藏着一个企业的历史,是企业记忆的一部分,是企业精神和文化的体现。在重视知识经济和知识管理的今天,企业档案应当受到应有重视,发挥其应有作用。但是,企业文档几乎完全体现为显性知识,对于企业知识管理来说,它只是其管理内容的一个部分,更何况企业档案对显性知识的记载并不完全,企业显性知识另有一部分存在于图书、期刊、资料等其它形式的知识载体中。而企业知识管理的核心在于开发企业隐性知识,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对此很少涉及,其管理理念、方式方法还需要重新审视、定位和改进。

2.2企业档案资源是静态的、被动的,而知识是一种动态的、能动的资源

档案管理的核心工作有两个方面:一是档案安全保管,另一个是档案内容信息的开发与利用。我们一直在强调:“安全保管”是“有效利用”的前提和基础。实践中的企业档案管理工作部门也是以此为宗旨,在档案管理中,重视收集、整理、分类、排架等基础性工作,“有效利用”的方式过于简单,效果也不尽如人意。档案资源多表现为一种静态的、被动的资源,成为一种高积累,但低附加值产出的知识资源。知识却是一种活的、能动的资源,它有时会以信息、数据的形式存在于语言中、书本中或软盘里,如文档中的知识。但知识的本质往往是人或组织的一种能力、经验,或是人脑中的一个创意,它不会被动地等着开发利用,而是会与其它知识资源重新组合,在知识共享过程中,实现知识的新或知识增值。

2.3企业档案管理对象具有单纯性,而知识管理对象具有复杂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档案内容和种类发生了巨大变化,档案载体形式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当然档案管理更为重要的内容不仅仅是对档案载体管理,而更是对蕴涵于载体之上信息内容的开发利用。知识管理在大多数时候也表现为对物质对象的管理,如对图书、文档、光盘、网络等的管理。但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知识管理中很重要的一部分――隐性知识,在很多情况下实际上是在企业中人身上积累的过程。这种情况下,人就不仅仅是简单劳动力的提供者,更为重要的是知识载体与知识处理主体。企业的大部分知识都是以个人经验、技术诀窍等隐性知识的形态存在于员工头脑中,知识创新和知识增值与隐性知识和人密不可分。可以说,人也是企业知识管理的重要对象。由于人力资源的介入,企业知识管理变得更为丰富和复杂。上述种种问题无疑向我们反馈了这样一个道理:无论从资源构成、资源特点还是管理对象哪一方面进行比较,企业档案管理与企业知识管理都有较大的差别,直接对企业档案管理采取知识管理的一套方法必然不妥,而企业档案知识资源是参与企业知识管理的资源基础,企业知识管理又撇不下企业档案部门。鉴于此,实现企业档案工作与企业知识管理环境协同是解决上述矛盾的必然选择。

3 企业档案工作与知识管理环境协同的策略

3.1协同理论的定义

协同理论在上世纪60年代首先由美国著名管理学家H・伊戈尔・安索夫提出,他认为协同理念的战略可以把公司多元化的业务联结起来,从而使公司得以更充分地利用现有优势开拓新的发展空间。安索夫确立了协同的经济学含义,即协同模式的有效性部分地源于规模经济带来的好处。安索夫把协同效应形象的通过“1+1>2”这一简练的公式表达出来,协同的概念因其“简单”而被人们广为接受,协同理论也得到迅猛发展。具体说来,协同是指系统中诸多子系统的相互协调、合作或同步的联合作用,是系统整体性、相关性的内在表现。协同理论并不是各个子系统的简单相加,它的实质在于各子系统的相互协调从而产生整体效应,企业知识管理也需要对各知识资源管理部门协同管理。档案部门掌握着大量企业知识资源,企业档案部门从理念与实践上实现与企业知识管理环境的协同是知识管理环境下企业档案部门的必然选择。

3.2企业档案工作与知识管理的协同内容

企业内的各个信息部门就是企业知识系统这个开放系统的子系统,各个子系统相互连接、合作,不断进行物质、能量与信息交换,能够发挥各子系统之间的协同效应,使企业整个知识系统的功能更加强大。在知识管理环境下企业档案部门若想发挥与时代和角色相符的功能和作用,在做好本职业务以外,也应该更多的思考如何与企业整个知识系统的协同。协同的内容包括:

3.2.1目标协同案部门在参与企业知识管理过程中,分目标应与知识系统的总体目标基本保持一致。目标是行动的指南,目标不相符,最可能导致的结果是实现了局部效益,但总体效益不一定有增加。通过协同机制将企业档案部门与企业知识管理目标统一起来,在协同环境中建立趋同的价值追求,明确知识管理环境下的企业档案工作的发展方向。

3.2.2技术协同档案管理系统与企业内部其他知识系统之间应具有较好的兼容性和通用性。企业各个部门会由于自身实际情况所限而对知识系统的技术标准要求不一,标准上的差异会在部门之间的合作中形成“技术壁垒”。企业知识主管部门首先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在各类系统的转换与协调上,这样才能保证知识存储和利用的一致性。高度兼容的系统不仅能够发挥若干子系统本身的整体功能优势,同时也能够放大系统内聚后的功能创新效应。企业档案管理系统的选择应该征求知识主管部门的建议和指导。

3.2.3资源协同重新整合知识资源,优化知识资源的配置,提高知识的利用效率。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交叉性、集成性和复合性使企业各信息部门必须和谐地联系起来,档案知识必须与其他部门的知识资源整合才能实现其价值。对于一部分很少使用或具有潜在价值的档案知识或图书、情报知识,企业应建立一个整合知识资源的平台,将知识单元或其线索以结构化的方式记录在指定数据库或知识库中,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使得适当的知识能在适当的时候发挥应有的效用。

3.3企业档案工作与知识管理的协同策略

3.3.1在思维层面上利用协同思维,引领企业档案分类模式改进。标准与规则的设定都与一定的社会管理环境密切相连,《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在设定之初,并没有预测到知识管理的到来,更无法预知知识管理给企业档案类别带来的巨大冲击。自《规则》颁布至今,企业管理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而《规则》并没有新的修订,适应新的管理环境的企业档案分类标准的探讨应该被提上议事日程。对《规则》划分的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生产技术管理类、产品类、科学技术研究类、基本建设类、设备仪器类、会计档案类、干部职工档案类十个工业企业档案类别,笔者认为需要作“两个补充、一个调整”,宗旨是妥善安置知识管理环境下出现的新生档案类别,包括客户档案、竞争情报与知识产权档案等。我们可以在原来十个工业企业档案类别中增加一个知识产权管理类和一个市场管理类,客户档案类与竞争情报类作为市场管理类的二级类目,这是“两个补充”;为避免市场管理类与经营管理类档案归类划分的重叠现象,有必要将经营管理类调整为经营类,具体涵盖采购、销售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这是“一个调整”。这样,《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的类目可以调整为十二个大类,即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经营类、生产技术管理类、产品类、科学技术研究类、基本建设类、设备仪器类、会计档案类、干部职工档案类、知识产权管理类、市场管理类。

3.3.2在管理层面上文档系统与其他信息子系统的协同。企业内各个子系统相互开放,通过与其他子系统的协调与配合,从而实现整体绩效的最优,如企业档案部门与企业情报、图书、资料等部门通力合作、实现协同。从只整理保管本企业形成的纸质档案、科技图书、标准、期刊、法律法规中解脱出来,实现由封闭的以实体管理为主向开放的电子信息网络管理转变,由重管轻用向重用促管转变,由单纯的档案管理职能向信息与知识综合管理职能转变,形成辐射企业档案、标准、图书、期刊、情报知识综合管理的知识处理中心和中转站。管理人员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负责企业档案、图书、情报的收集、整理、加工、处理、传递、交流等,建立结构合理、种类齐全、质量优化的知识体系,为领导决策、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企业档案管理的业务流程需要做新的设计,以弥补环节操作缺少渗透和融合的缺陷。

3.3.3硬环境建设与企业商务平台系统建设协同。协同商务平台对知识的集成管理为协同知识管理提供了条件。企业协同电子商务平台是在充分理解电子商务(E-B)、客户关系管理(CRM)、企业资源计划(ERP)的设计思想基础上,把企业的各种核心业务,通过web有机的集成在一起,实现ERP、E-B、ERM三者的整合系统。企业用这个系统让供应商、采购商、客户合作伙伴以及员工、管理者、决策者能够从各种方式,通过接口访问相关数据,实现在高速互联网时代,企业经营的整体协同管理,同时又实现工作流和工作协调应用。在协同商务平台中知识处于一个立体的、多维的知识获取、共享和使用的环境,无论知识的来源、结构是什么,都可以得到统一的管理;同时协同平台为这些知识节点之间提供了立体化的“网状”关联通道,从任何一个知识节点都可以到达任意的相关知识节点,极大的方便企业获取完整的、真实的知识。协同商务平台站在比“系统集成”、“应用集成”更高的“信息集成”的层次上,为协同知识管理提供了有效手段。协同商务平台将企业的所有应用和数据集成到一个知识管理平台之上,并以统一的用户界面提供给用户,使企业可以快速地建立企业对企业和企业对内部雇员的知识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数据经过处理、分析后,可以变成有用的信息,而信息经过审核、分类后,则变成能协助个人、企业或团体创造智能与价值的知识。

3.3.4软环境建设与企业管理环境协同。企业进行知识管理,要求企业建立学习型组织、建立共享的企业文化等,这些都是属于知识管理环境对企业软环境的要求。企业档案部门也有很多亟待加强的软环境建设,比较突出的有制度建设、文化建设、及建立知识管理的评估机制等。

3.3.4.1制度建设。企业知识管理的制度建设主要是制定企业合理的奖惩机制和激励制度,建立系统的学习和培训制度,建立有效的企业知识传播制度,建立企业跨行业、跨部门的信息和技术交流机制和相关制度等。企业档案部门内部也需要建立奖励激励机制、学习和培训机制,在知识管理环境下还要积极建立知识共享的考评机制,以督促企业档案部门员工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员工的知识交流与共享。

3.3.4.2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非常重要,包括企业经营哲学、价值观、管理思维等,主要是创建企业共享的团队文化和学习文化,建立知识共享的激励机制,培养员工良好的职业道德、企业荣誉感和团队精神等。知识管理中的最大障碍就是不信任和隐藏知识问题。通过制度创新、文化创新实现员工的自我激励,积极参与知识交流与共享,为提高组织效率创造机会,这需要高层领导的支持。因为组织文化的变革涉及个人价值观念以及个人行为的变化,要比任何其他的改革都要困难。因此要从根本上突破企业已经形成的固有的文化传统,必须在高层领导的支持下进行。

3.3.4.3建立知识管理的评估机制。知识管理的评估机制是企业知识管理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企业档案部门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测评企业档案部门参与知识管理效果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从实施的过程和目标两个方面对进展情况做出评价,并且聘请专家对实施情况做出评价。

参考文献:

[1]储节旺.知识管理概论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2]樊治平.知识管理研究东北大学出版社.2006

[3]安德鲁・坎贝尔、凯瑟琳・卢克斯.战略协同.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

[4]张斌.新经济时代的企业档案管理.中国档案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