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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述职报告精选(九篇)

新媒体述职报告

第1篇:新媒体述职报告范文

政府官员公开述职成了时下的关键词,已引起了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据报道,近期江西省赣州市8位副市长根据各自的分工,把全年的工作公诸媒体,举行领导年度公开述职会。公开述职还采用电视、广播电台和互联网现场直播的方式,市民可以通过现场开通的热线电话,或是手机短信以及网络提问的方式参与到述职活动中,受到了广泛的好评。在这之前的2005年7月,温州试行过官员述职电视直播,珠海、南京等地也都有过类似的做法。

政府官员主动面对媒体公开述职,扩大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有好处。不过,我们对政府官员在媒体公开述职要理性看待,对它的现实作用不能估计过高。

政府官员在媒体公开述职,它目前的形式意义远大于实质意义。从新闻媒体报道的相关资料看,江西省赣州市8位副市长的述职,几乎都是完成GDP多少、财政收入多少等政绩,我们没有看到其它方面的介绍。政绩不可抹杀,为老百姓办实事固然值得称道,但这也是政府官员应尽的天然职责。如果只讲政绩没有其它,其实是向群众报功。

总书记在很多场合及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多次要求全党树立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报喜不报忧的直接后果是粉饰太平,忽视困难与问题。更为严重的是有些问题从现象上看是政绩,如果换一个角度看就未必如此。如有的地方花天价把基础设施修建得十分漂亮,然而耗费的资金超过了地方财力的承受能力,欠下了巨额债务,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低下,这在我国特别是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方并不鲜见。当地群众与下一届政府今后不得不为此付出沉重代价,这是政绩还是失误很难说清楚。

特别要警醒的是,有的地方领导干部在述职中描绘的所谓辉煌政绩,背后却掩盖着严重的腐败,在上海就是这样。政府官员在媒体述职如果只是表功,对民主的发展意义并不大。因此,官员述职不但要谈成绩,更多的要谈“不足之处”。

第2篇:新媒体述职报告范文

一、职务行为及其区分

职务行为作为一种法律术语,在现行法学理论与法律中未能得到准确的定义。在不同的语境下,人们所使用的职务行为概念含义有明显区别。如果对人们在不同语境下如何使用职务行为的概念做一下梳理,大致可区分为三种情况。

其一,狭义,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这样使用职务行为概念时,往往是在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特别是关于国家赔偿的讨论中。在我看来,狭义职务行为强调的属性是公权力,主要适用公权职务行为。

从某种意义上说,因为狭义职务行为主要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职务有关的行为,主要是与公权力的施行有关,因而,更趋向于是公权职务行为。这种公权职务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履行与公权力施行有关的职务或与此有内在联系。因而,一旦出现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就可能适用《国家赔偿法》,而相关行为人无须作为赔偿人,虽然其可能在国家机关内部依规有所惩罚。

其二,中义,除包括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外,还包含一些对社会或他人具有一定制约、支配或影响能力的行业从业者的职务行为。如一些有关文章就将教师、医生、图书编辑等职业作为研究对象。中义职务行为强调的属性是职业或职位支配或影响能力,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职位职务行为。

不可否认,许多职业虽然不拥有公权力,但因其职业地位的特殊性,对一定状态下的一定人群具有较强的支配或影响能力。相对于公权力对普通公民的影响程度,这种职业对特定人群的支配或影响能力显得更强。毕竟,公权力虽然是强权,但并不总是直接强烈地作用于个人。而一些职位拥有的职权却支配着个人切身利益的关键部分。比如,医生对于病人,教师对于学生等等。

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职位对他人或对资源具有较强支配能力,比如企业、事业或社团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这类人员的行为的自主性及其影响力显然与一般雇员或医生、教师等有很明显不同。

其三,广义,除包括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以及一些对社会或他人具有一定制约、支配或影响能力的行业从业者的职业行为外,还包括受雇人执行雇主委托之事务时的行为。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成立后或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关系建立后,受雇人就要根据其职业要求,执行雇主委托之事务。这类雇员职务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广义职务行为强调的属性是被劳动关系支配所产生的活动或行为,可以主要适用于雇员职务行为。

从劳动关系这个视角着眼,其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属“被雇用”;同样,医生、教师等具有一定职权的职业从业者,不管是被雇或自雇,都与一定主体存在劳动关系。就此而言,雇员职务行为可以涵盖多方面。但雇员职务行为,既不像公权职务行为有经过授权的具有强制力的公权做依托,又不像职位职务行为有其职业特性形成的支配力为凭借,它更多地是局限于从事根据“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它不像公权职务行为集体决策、程序运作特征明显,也不像职位职务行为独立决策、自主运作特征明显,而是执行决策、被动运作特征明显。

二、职务行为区分规则的几点讨论

一是职务性质有原则性区别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作为国家机器组成部分有效运转的体现,是施行公权力的体现,是履行公职。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职,其职务行为与一定公权力相联系,或者,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用语是“行使职权”,这是与其它职务行为的原则性区别所在。

而一些对社会或他人具有一定制约、支配或影响能力的行业从业者的职业行为,其职务行为主要不是依据法律授予,而是依据行业或职务特性所赋予的支配能力与影响力。虽然,关于教师、医生等的权利、义务,有一些专门法规予以规范,但并没有授予其职务行为有公权或特权。

受雇人执行雇主委托之事务时的行为,仅仅是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虽然其所指范围更为宽泛,但其特征也随宽泛而弱化,公权凭借与职业影响既不是行为依据,也就不再可能作为认定依据。

二是责任主体范围有明显区别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一旦发生侵犯他人权益并致损害的,其责任主体是国家,适用《国家赔偿法》。行为人并不直接承担责任。虽然,在国家机关内部会依据一定规定和程序予以惩戒。

一些对社会或他人具有一定制约、支配或影响能力的行业从业者的职务行为,一旦发生侵犯他人权益并致损害的,其责任主体主要是法人组织。虽然,受侵害的相对人对于被告有选择权,即可以选择行为人个人作为被告之一。但现行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又有明确规定,在“履行职务”情形下,只列法人单位为被告。

而受雇人执行雇主委托之事务时的行为,一旦发生侵犯他人权益并致损害的,根据民法学说上的转承责任,雇主为其责任主体。但与前两类职务行为导致的侵权有明显不同的有两点:一是在程序方面,雇员可以被作为共同被告;二是在实体方面,雇主可以拥有追偿权。

三是行为特征有明显区别公权职务行为很多时候虽然由具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出,但属于程序或集体决策的结果。即使是个人的决策选择,但其经过一定程序后,即演变为这个国家机关履行职权的具体决定。因而,被视为是国家行为,责任由国家承担。

职位职务行为主要体现的是法人意思表示。虽然体现出更多的个人自主行为的特征,但其基本性质体现的是职业或岗位要求。正是鉴于其行业与职位性质,虽然,法律承认一旦发生侵权纠纷时,原告有选择权,可以要求行为人个人承担责任,但又明确规定“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明确法人责任的唯一性或优先性。

而雇员职务行为主要是受雇人执行雇主委托之事务时的行为,其中,受雇人的意思表示或行为选择占有更大比重。尽管雇主必须承担责任,但正是因为行为特征不同,才存在追偿权。行为人被列为共同被告的可能性也更大。

三、传媒人职务行为与权利保护

1.传媒活动与职务行为

传媒的特性,决定了传媒的活动既表现为形成舆论、产生影响、改变人们思维的内在性活动,更表现为传媒工作人员从事采集选择、写作加工、编辑审核、传播发行等外在性活动。

传媒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是舆论领袖的角色。谁更能影响人们的倾向、思维、选择与行动,谁就最有影响力,最有价值与地位。可以说,传媒的一切竞争,核心是在竞争影响力。人们经常说到的发行量、收视率不过是影响力的一种外在表征,广告量不过是其所具有的影响力在广告市场上的一种折算。而在传媒内部,一些重要的记者、编辑、评论员、主持人,可能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舆论领袖角色。就是说,一部分人的意思对其他人的职务行为有更为深刻的影响。因此传媒人的职务行为基本属于上述“中义”的职务行为。

现实生活中,即使是普通传媒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也常常被视为就是传媒的意思表示。比如,人们并不能直接接受一个传媒的采访,而只能是接受这个传媒所隶属的记者的采访。人们当然会认为他的问题就代表传媒。以人们每天接触的电视为例。很多情况下,普通人看到的,更多是一个播音员或主持人在讲述或告诉这个世界人们正在发生什么,而这背后的复杂处理过程并不被人们知晓。人们并不太清楚具体的处理标准,因而,播音员或主持人的具有一定个人化特征的处理方式或语言,常常会被人们以为就应当如此处理,而这样的播音员或主持人,常常成为一个电视节目或一个电视频道的标识。人们并不总是通过阅读社论或编辑部文章来判断一张报纸的倾向与选择,而更多地是通过一张报纸如何选择、处理、传播信息,来感知、判断其价值观与倾向,通过许多具体的文章、版面、图片来形成一个基本认识,来形成共鸣或其它反应。从特定角度观察,是一系列职务行为构成了传媒活动的相当部分。

值得探究的问题是,传媒人的职务行为是否都是传媒作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意思表示。要求受众以自己的经验识别前来打探消息的人是否代表这个媒体,是不现实的。过去以介绍信加记者证为凭,认可是代表媒体的职务行为的做法,在现实生活中已荡然无存。而记者活动的特性,以及对记者的考核制度,又决定了记者的活动都实际上代表媒体,特别是写成稿件刊登出来之后,其前端的活动也就被一起被视为代表媒体。因而,传媒人的职务行为的范围就变得更为宽泛。而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传媒需要负责任的范围也在加大。现实生活中,传媒在名誉权官司中败诉的比例较高,就与此有一定关系。根据《中国记者》2005年第7期的报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审理的15起新闻侵权案件中,名誉侵权占新闻侵权案件的三分之二;而新闻媒体败诉比例高,15起案件中只有1起是媒体胜诉。

2.职务行为与权利保护

值得研究的另一问题是,现行法律中有一些规定涉及职务行为导致的侵权纠纷责任如何承担,但对职务行为人权利保护没有具体规定。目前关于职务行为的讨论多是从侵权纠纷责任如何承担的角度去认识与讨论,对职务行为状态下行为人的权利保护研究不够。

(1)名誉侵权纠纷中的传媒责任确定规则。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人们不同程度地处在传媒活动的影响范围中。名誉权作为所有民事主体“对自己在名誉上的利益所享有的权利”,越来越成为人们维护自身权益的重点,人们的社会综合评价与自我评价越来越与传媒活动,特别是传媒的报道活动及结果紧密相关。因而,名誉权的维护与名誉侵权的发生,往往与传媒相关,其表现就是名誉权官司的大量增加。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这里,前边几个分句,讲述的都是原告选择权,唯独最后一句规定了作者履行职务行为时新闻机构的责任。

在名誉权侵权纠纷中,确立原告选择权。实质上是对被侵权人的保护。上述第六条的原告选择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虽无明文规定,但应当是符合社会进步潮流的,也是符合立法原意的。无论是从常识还是从新闻传播学专业知识判断,相对于传媒,一般自然人与法人都相对处在弱势地位。在现代社会,相对于普通人,传媒拥有非同一般的话语权与传播能力,而具有巨大的影响力。与之比较,一般自然人和法人难以抗衡。同时,传媒活动体现为多个自然人的活动的集中。其中,既有职务行为,也有非职务行为。当只是一般的非职务行为引起名誉权纠纷时,被侵害人可以选择与自己力量大体相当的作者为被告,这是一种对应,也是一种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解答》第六条的最后一句:“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可以看出,这句话潜含的规则,在履行职务行为的情况下,作者与所在新闻出版机构就成为同一法律主体,以新闻出版机构为诉讼主体。如果最终被认定为侵权,新闻机构须为其管辖人员的职务行为负有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是职务行为,所谓作者个人的文责自负就成为一种例外。

这一规则,虽然是在这个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的条文中出现,但实质上确立了一条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它明确了职务行为侵权责任的主体,在法律层面免除了为此职务行为的自然人的一般法律责任,即不必直接作为因职务行为而引起的名誉侵权纠纷的被告。尽管,新闻单位内部可能因其职务行为引起的侵权让其负其他责任。这一规则,在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解释》第三条规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转载者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并不能以不是原报道者而有所免责。这也是基于一个管理正常的新闻机构必须依编辑、审签三级程序运行的事实。

(2)职务行为人的权利保护。与上述规则相关的是,如果在履行职务行为的情况下,作者与所在新闻出版机构就成为同一法律主体,新闻机构须为其管辖人员的职务行为负有责任,只要是职务行为,所谓作者个人的文责自负就成为一种例外;那么,相应就出现了另一问题,新闻机构管辖人员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形成职务作品,其相应的权利如何得到适当保护?

一般而言,即使是新闻报道,作者对其作品仍然享有署名权、改编权、汇编权等等。但有些新闻机构规定,其管辖人员的职务作品的所有权利归单位所有,职务行为人即使是汇编其作品也需经过单位同意。这里,如将作为职务作品的新闻作品转交给第三人,可能侵犯新闻机构的权利。但将新闻作品汇编成册,是体现职务行为人职业水准的一般选择,也有益于当初发表的新闻机构。即使不考虑“有益”这个因素,将职务作品的一般权利都收归于新闻机构,则职务行为人的权利保护就显得非常薄弱。虽然与软件作品相比,署名权还没有被剥夺。

第3篇:新媒体述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职业社会学;新闻客观性原理;制度化知识;合法性公共资源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6)03-2-0013-04

新闻客观性原理是西方新闻专业主义的核心理念和西方新闻业的行业基石,国内外学者对新闻客观性进行了大量研究。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广泛应用,大工业时代形成的大众媒体结构、制度和文化都在发生变化。作为大众媒体时代“金科玉律”的新闻客观性原理及其价值也受到了挑战和质疑。在新媒体环境中,传统媒体的新闻专业主义理念和新闻媒体人的专业精神往往被通俗地简化为“情怀”或者在个性化时代依然坚持“引导”和“教育”公众的“精英意识”。这种简化认识对于新闻行业的发展是有害的。在新闻职业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新闻客观性原理并非新闻从业者“一厢情愿”坚持的成果,而是社会系统在竞争性互动中协商和选择的合意。本文采用传媒生态理论的认识论,并试图从职业社会学角度展开分析。生态学理论关注个人的空间约束,职业主体之间的相互依赖以及生态系统之间的互动作用;本文尝试引入职业社会学的一些基本概念,从新闻职业与社会,新闻职业系统与社会其他系统之间的互动竞争关系入手,呈现对新闻客观性原理的解释;并以此为理论认识框架,探讨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客观性原理的价值。

职业社会学在国内介绍较少,本文关于职业社会学的观点主要来自学者刘思达对于职业社会学的理论述评和相关研究。[1]职业社会学是应用社会学的一个分支,职业社会学的经典研究开始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从英美学者对英美职业的考察开始(卡尔・桑德斯和威尔逊)。目前,职业社会学研究吸收了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和理论体系。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弗莱德森认为“职业自主性”是职业社会学研究的一个核心概念,职业权力的最终来源是“制度化的知识”;这一观点实际强调了职业控制的“内部”权力,即职业工作的高度专业化排除了那些缺乏训练和技能的人进入职业场所;同时代的学者约翰逊更加关注职业与外部系统的关系,他认为职业“并非一个行业,而是一种控制一个行业的方式”。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围绕着职业自主性、职业地位和职业主义三个概念,职业社会学的理论形成两个方向,一个方向是内部性或场所性的理论,另一个方向是结构性和外部性的理论;随着职业垄断的出现,“职业―国家”关系成为职业社会学研究的一个主要研究领域;学者刘思达在“职业―国家”关系研究基础上,提出了解释职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和国家对这些竞争的规范的生态型理论;他采用了生态性的理论视角,对社会多个结构进行动态性分析,提出多个生态系统(如职业、国家等)的内部边界构成,生态系统之间的空间互动和时间演进机制。

从这一理论视角出发,本文作出以下理论假设:新闻客观性原理是新闻专业主义核心内容,新闻职业凭借对专业知识的“制度化”获得“管辖权”,同时在媒介系统与社会其他系统对“边界管辖权”竞争性互动中实现职业的发展,同时规制了新闻客观性原理的内涵。这一理论框架的优点在于,它将影响新闻客观性原理的多个因素逻辑性地放置到整体分析中,清晰地展示了新闻客观性原理是如何被构建的。并在当前多元速变的媒介融合和行业融合的社会环境中,为如何认识新闻客观性原理提供了比较完整的理论框架。

本文围绕新闻客观性原理,主要回答三个问题:第一,新闻客观性原理是“制度化的知识”,是职业地位的知识基础,也是职业权力的内部来源;第二,新闻客观性原理是系统互动的产物;“职业―客户”关系和“职业―国家”关系对新闻客观性原理形成有明显的作用;新闻客观性原理成为新闻业、客户和国家争夺“边界管辖权”的重要资源;第三,移动互联网时代,受众系统第一次获得了广泛的话语权,对新闻业、客户和国家各系统都产生了影响;多个职业主体加入了“管辖权”争夺战;带来了更广泛的社会分工;新闻回归信息本质,新闻客观性原理将受到冲击;但和历史上每一次新闻客观性的讨论一样,新闻客观性原理必然在否定中得到肯定和强化。

一、作为“制度化知识”的新闻客观性原理

“职业”是一个很难定义的概念。因为职业出现和发展早于社会学对职业的研究,还因为每个职业都有不同的特点,同一职业在不同国家表现了不同的特征。“职业自主性”是职业社会学的一个核心概念,可以理解为职业从业者对知识的控制权和排他性从而使这一职业独立于其他职业;职业权力来自“制度化的知识”,职业地位也和“制度化知识”相关。弗莱德森在《职业权力:论正式知识的制度化》称“职业控制被视为正式知识的制度化过程,这些知识被分化成各个学科的高等教育而发展和维系。”[1]

大众媒介要“成为大众教育者及公众论坛”,这是新闻客观性结构的永久基石。[2]新闻客观性原理是新闻职业的核心概念;那么新闻客观性原理是不是“制度化的知识”?下面笔者综合新闻客观性原理的发展过程和内涵两个方面给予考察。

首先,大众新闻业的蓬勃发展同大众化报刊的出现紧密相联系。1833年本杰明・戴创办了《纽约太阳报》,这份报纸内容丰富有趣,注重煽情主义新闻;售价低廉,只卖一个便士;这张商业色彩浓厚的报纸,在当时纠缠恶斗的党派报纸中脱颖而出,获得了读者的喜爱。大众化报刊同党派报刊不同,商业报纸通过报纸的“二次售卖”实现盈利――读者群体是商业报纸的第一个“商品”,报纸再将读者群体卖给广告商,广告商按照广告价格支付广告费用;大众报刊至此获得盈利。商业报纸为了获得更好的广告主,必须要吸引更多的读者,因此发行量成为大众媒体的重要数据,成为确定广告价格的指标。

大众报刊作为独立企业,必然受到这一商业逻辑的影响,在北美社会民主运动中,大众报刊承诺为每一个人报道新闻,而不是做党派宣传;大众报刊最终确立了“不偏不倚”的职业形象,获得了巨大的社会资源和排他性的职业权力。

贯穿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围绕新闻客观性原理,新闻职业逐渐形成了制度性的安排――编辑部门独立出来,成为最重要的部门;在编辑室里,那些更具有专业性的编辑记者取得了更高的职业地位;新闻体裁分为两大类型――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以此避免新闻报道被个人主观意见所玷污;新闻学高等教育蓬勃展开;新闻职业以专业技能和从业年限确认个人在“工作场所”的位置;从而赋予个人不同的职业资源和职业地位。

其次,新闻客观性原理是新闻专业主义的核心概念,贯穿在新闻生产过程中。早期,新闻客观性原理要求记者要客观,不要在新闻报道中掺入个人情绪和意见,要注意使用客观性语言,避免倾向性词汇。新闻客观性原理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受到了理论层面和受众层面的双重冲击,一方面实证主义的认识论受到了根本性的怀疑,人们意识到所谓“客观事实”并不存在,客观报道也不可能客观;客观性原理的内涵有了明显的变化。“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承认记者具有主观性,但由此发展出客观报道的若干准则:记者要引用权威的信息来源,要平衡地展示冲突双方的观点;记者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平衡公正的理念。

新闻客观性原理内涵至少包括这样几个方面和层次:首先它是新闻业务的操作指南;其次它是新闻职业的伦理道德;再次它是新闻职业的职业理念;最后它是新闻职业的职业目标,最终内化为新闻职业共同的价值观。

通过对新闻职业场所的制度安排和新闻客观性原理的互动关系分析,我们可以接受这样的观点:围绕新闻客观性原理,新闻业形成了若干“制度化”的安排,以便新闻客观性原理能够得到保障和实现。在高度分工的现代社会中,职业内部正是通过高度专业化的知识、严密的科层制和赋予个人不同的职业地位实现了职业权力的垄断。这种职业权力一方面保证了新闻客观性原理的重复生产,另一方面能够在不同程度上同社会其他职业系统竞争。

二、作为系统竞争性互动资源的新闻客观性原理

现代社会的职业发展已经走向职业垄断。职业垄断是最高度专业化的知识和技能,这一垄断地位的形成自然而然地引发了不同垄断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职业社会学家通过对律师职业的考察分别研究了“职业―客户”关系和“职业―国家”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职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和国家对这些竞争的规范的生态性理论”。[2]这一理论具有生态性和整体论的取向。以此为参照,本文主要呈现这样一种观点:新闻客观性原理是各个职业垄断主体都“认可”的制度化知识,具有合法性,各个职业垄断主体在各个系统“边界”进行着“管辖权”的竞争,而新闻客观性原理是“管辖权”竞争的公共资源。

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大众报刊发展的早期,有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在北美城市社会、大众民主观念发展过程中,出现过以激烈的言辞为劳工争取利益的激进劳工报刊。这类报刊退出市场一方面是由于政府印花税与诽谤法案的压制,另一方面恰恰因为大众化报纸以温和的话语方式为劳工争取民利,“篡用民主话语”。[1]我们可以发现,在新闻职业发展的这一关键时刻,大众媒体宣称的新闻客观性原理是“划算的买卖”,能够为报业带来丰厚的利润。广告商为了销售商品而投放广告,不会选择一个激进的不稳定(容易受到政府打压)的媒介;而广告商要覆盖的客户必须要有购买力。显然劳工阶层并不是广告商中意的消费者群体。

即使在新闻专业主义的黄金时代,新闻媒体常常要在公正报道和广告客户之间做平衡。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整个美国社会受到麦卡锡主义威胁时,“美国广播电视业之父”爱德华・莫罗一方面勇敢地在节目中揭露麦卡锡,另一方面陷入了节目赞助商撤广告的困境。美国著名记者海伦・托马斯,她在职业生涯中当面质疑过九位美国总统,被称为“让总统发抖的女人”。但因为她晚年言辞过于激烈,同行纷纷避开她。专业记者们希望自己能够保持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而不是表现得激烈或者偏激。

在“职业―国家”关系中,掌权者的意识形态可以为它的统治铺平道路。它通过劝服,而不是强制,使新闻界接受有利于维持掌权者利益的解释。[3]例如,新闻媒体要求记者引用“权威”的消息来源。权威的消息来源一般是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文化精英;要求记者客观引用权威信源,就会让政府部门的观点和解释成为新闻报道的重要内容,实现政府通过传媒向公众发言,取得比一般社会群体更有影响力的效果,从而加强了新闻媒体的精英化倾向和对政府的顺从。那些寻求媒体表达机会或正面新闻报道的人,首先要宣布他们对新闻自由和客观性的一种坚持,然后通过能服务他们自身目的的方式来定义这些概念。[2]新闻客观性原理是系统之间竞争性互动的合法性社会资源,这正是客观性原理能够在不断否定中被肯定和强化的奥秘。

三、新媒体环境中新闻客观性的价值

传播技术的广泛应用,改变了社会生态系统的整体面貌,加剧了社会分工。个性化互动共享是网络传播的显著特征。新闻职业垄断的边界被打破,造成了传统媒体的危机。新闻职业系统内部高度专业化、制度化知识的有效性也需要重新审视、解释和意义建构。

首先,新闻系统内部出现了多元传播主体。媒介融合是媒介系统内部竞争的过程,三网融合则推动了行业融合和社会分工。媒介作为传统的内容提供者,电信网络作为传统的渠道供应者,网站作为传统的平台提供者,电视电脑手机供应商作为传统的终端供应者,纷纷采取不同的策略加入信息传播系统;具有传播能力的个人也成为强大的自媒体,多元传播主体打破了大众媒体传播主体的地位。

在媒介内容提供上,除原创内容外,“整合新闻”也成为媒体内容竞争的主要产品。整合新闻是对已经传播的新闻信息内容或形态的再次加工或者深加工。整合新闻的原理还是通过专业编辑(不是特指大众媒体的编辑,而是具有专业素养的编辑)的选择、加工和形态再造,实现对新闻信息的“把关”和意义的再生产;只不过专业编辑所把关的不只是信息资源的初级市场,而是信息资源的二级市场。随着传统媒体转型到新媒体,大量的专业记者编辑从传统媒体跳槽到新媒体,新闻客观性原理和新闻“专业主义”的理念被部分地带入新媒体。

其次,新闻―受众关系则面临着戏剧性的变化。受众不再是传播学中分散而隐匿的大众,他们在新媒体技术中被武装起来(评论、转发或点赞的权力)并走向了联合(如新浪微博粉丝),他们有多种渠道获取多角度信息,并通过多种方式发表多元意见,大众媒体那些严肃的报道在众生喧哗中被反向解读或者被娱乐化,新闻媒体被社会化媒体设置了议程;大众媒体的“权威信源”也不断受到挑战:一方面因为大众媒体不再是单一的权威信息提供者(职业地位受到威胁),另一方面是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文化精英的精英系统本身被海量网民聚合而成的网络化大众信息系统所评论和质疑。另外,大众媒体那些被制度化和神秘化的专业技能越来越成为普通的技巧,那些被排除在大众媒体报道系统之外的信息,如激进的观点、丑闻和边缘话题不断被新媒体所报道,一个人的自媒体网站就能够通过报道“特别”信息而突破大型媒体的报道边界而引起大众喝彩。

第三,新媒体技术彻底改变了几乎所有行业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方式。“媒介―客户”关系面临着深刻的调整。广告商现在有多种方式到达目标消费者,大众媒体通过“二次售卖”变现的模式陷入危机;同时,大众媒体分众传播策略取得了成功,他们生产多样化的数字化产品,可以对接到任何一个平台或终端,媒介产业链和价值链再造,使大众媒体为一小群受众服务并取得利润成为可能。为一小群受众服务的商业逻辑是否还坚定地需要“客观性”理论做支撑是一个值得观察和研究的现象。

最后,“新闻―国家”关系面临着调整。国家权力通过大众媒体平台发挥政治影响的方式受到了新媒体挑战,这种挑战主要来自多元社会舆论的舆论压力。从中国情况看,国家权力一方面通过“规范”新媒体,如清除新媒体的虚假信息、非理性观点和反体制信息来“驯服”新媒体;另一方面,传统大众媒体开通官方微博纷纷进入新媒体,以此来稀释新媒体的“非主流”声音,这说明大众媒体的传播主体地位一方面通过强调其专业性获得竞争优势,另一方面通过国家系统对大众媒体的政策支持而获得竞争优势。

但是,这种互相支持的格局已经出现松动,国家的媒体政策也面临着调整。在对新闻媒介的研究中,来自非英美国家的许多学者提出一个基本趋同的观点:国家在媒介控制中,“总的趋势是政府控制逐步让位于市场控制”,“各国均在坚定地奔向媒介自由化”。[4]尽管各国采取的方法和途径各不相同,但大众媒体在转向市场控制的过程中,其主体性和独立性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释放。

在上述过程中,新闻客观性原理面对的主要问题是:新媒体环境中的新闻主体是否“需要”呈现“客观性”的公众形象?新闻客观性是否还是社会系统竞争性互动的共同资源?在新媒体环境中,基于用户兴趣和偏好进行新闻信息传播的小众媒体层出不穷,很多新媒体呈现了“圈子”特征,具有相当的封闭性和排他性,如罗辑思维;还有新媒体以机器算法根据用户数据为用户推荐新闻信息,从而打造完全个性化的媒体,如今日头条。但不可否认,即使在上述极具创新性的新媒体中,新闻客观性作为一种平衡公正的“价值观”也依然存在。而在内容制作方面,即使在表达主观观点、小群体观点的过程中,要引用权威的信息来源,要平衡地展示冲突双方的观点也依然是编辑们遵从的规则。可以说,新闻主体越多,信息流动越频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就越少,因而平衡地引用多方信息就越有价值。而这些,正是新闻客观性原理的内涵所在。

总结

本文认为新闻业的合法性来自社会对新闻业的“授权”――在一个高度分工的社会中,个人和机构都需要依赖真实客观的信息来调整自身的行动和认知,并形成社会整体赖以运行的“社会共识”,因此一个能够以“新闻客观性原理”建构起来的新闻媒体才能取得社会的信任;在一个存在媒体竞争的社会中,新闻客观性原理可以成为媒体系统内部竞争的合法性资源。在新媒体环境中,新闻―广告商和新闻―国家关系中那些“行业机密”被互联网的“光束”所照亮,但商业力量和政治力量对新闻职业的控制仍将存在,但控制方式必将改变。互联网尽管具有结构性的影响,但这种影响仍将在现存社会结构的基础上起作用,社会系统内部已经形成的庞大资源成为生态系统竞争性互动的力量。新闻客观性原理已经成为社会系统竞争的合法性公共资源,它不会在种种否定和置疑中被清除,而是在社会各系统的竞争性互动中被重新阐释、建构和强化。

参考文献:

[1]刘思达.职业自主性与国家干预――西方职业社会学研究综述[J].社会学研究,2006(1).

[2]罗伯特・哈克特,赵月枝.维系民主?西方政治与新闻客观性[M].沈荟,周雨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3](美)约翰・H・麦克马那斯.市场新闻业公民自行小心?[M].张磊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

第4篇:新媒体述职报告范文

2007年,著名电影艺术家孙道临在接受一新闻媒体采访时,向记者提出报酬的要求,记者认为孙道临是“公众人物”,其要求不能接受。而孙道临则认为演员的经历经验不应该是无偿的,在新闻媒体采访时,应该有权利要求一定的报酬。这就涉及到采访权与索偿权的关系问题。新闻传播活动中采访权与索偿权关系是新闻管理和规制的一个重要对象,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规来加以确权和规范。对此,笔者查阅了《广播电视行业管理手册》,发现有关的法规不下125种,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采访权与索偿权的确权和关系规范,目前在我国仍然是一个空白。采访权新闻传播活动中能体现采访权与索偿权关系的方面比较多,但主要还是体现在支票新闻、广告新闻、有偿新闻等几个方面,我们对其作一认真分析,找到平衡两者关系的有效措施和办法,这是新闻规制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工作。

一、“支票新闻”中的“两权”分析

“支票新闻”是西方新闻活动中的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所谓“支票新闻”是指新闻媒体利用金钱或其它物质利益等手段让知情者为其提供资料,以获得重要新闻的行为。这类现象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的英、美相当泛滥。如英国一个奸杀13位青年女子的罪犯之妻就收到了许多家报社寄来的信函,出价购买单独采访权,少则5万英镑,多则上百万英镑。也有一些媒体出高价聘用明星主持节目,一些西方国家对此持反对态度。例如,1984年,意大利国家电视台聘用明星主持节目,就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法院也以滥用公款罪传讯了该台的全体董事。也有一些媒体以重金购买有关设施、条件和资源,去做深入的调查,以获得有用的信息。由于这样的做法也涉及到了资本和金钱的投入,我们可以将其视为“支票新闻”的变异形式。“支票新闻”在其产生之初。就有很多人怀疑它的正当性。但在新闻媒体商业化程度很高的西方,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媒体为了生存。必须讨好和拉拢消息来源,所以,以金钱购买新闻就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情。

对于“支票新闻”,许多西方国家并不持明确的反对态度。但如果不加以规范、引导,它对社会风气和新闻传播秩序的损害还是存在的。例如:美国报业理事会对支票新闻的管理就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它认为,支票新闻应当同一般新闻一样,必须符合公正、准确的原则,购买的新闻在刊登时物超所值应声明。美国报业的市场化程度很高,几乎所有的报纸都是经营性企业。它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对新闻来源的渴求可想而知。美国各界是认可“支票新闻”的。但是,“支票新闻”是一把“双刃剑”。其负面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有许多的新闻界人士对“支票新闻”的做法表示了反对的意见,他们认为:一,官员是公众雇佣的公职人员。每个公民有权被告知官员的公务活动;二,记者采访均等;三,“支票新闻”可能妨碍批评报道;四,“支票新闻”可能鼓励“煽情”。新闻界人士的这些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对于上述提醒我们应该加以注意,以防患于未然。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支票新闻”有很大的社会需求,完全禁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关键是要考虑新闻传播的内容、传播的态度和传播对新闻采访权的不良影响。在传媒高度市场化的今天,我国的媒体也陆续参与“支票新闻”的竞争,“支票新闻”现象也是不少见的。比如,许多市场化报纸大量采用“征购新闻线索”的做法,这正说明了采访诉求和索偿诉求的同步扩张。实际上,征购新闻线索的做法也是“支票新闻”的一种。它是一种公开进行的“支票新闻”。一般来讲,“征购新闻线索”由于公开了征集方,其产生的负面作用比秘密的“支票新闻”要小,这种“支票新闻”形式应予承认,但对此现象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我国现行的新闻体制下,媒体是真正的“公共设施”,公开征集的内容是关键,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事项,公开征集是应大力支持的。国明先生认为新闻线索征集属“信息有价征集”。这点到了新闻线索征集的实质和要害。不过要注意新闻线索征集的费用应该合理,应接受社会的监督,不可成为私下交易的工具。例如,对于与公共利益明显有关的消息,应给予各媒体平等的报道权,对消息来源的自由选择权应加以适当的限制。在必要的时候。消息来源也无权选择媒体。另外。对于掌握公共信息资源的人物的索偿权要进行严格的限制。喻国明先生对此曾评论道:如果一个人把其公共事务上的特殊信息优势,转变成个人获得利益的渠道,则是不正当的,比如公职人员。大众媒体的采访权实际上就是公众的知情权。的确,公共信息是一种不能随便交易的权益。为防止间接贿赂和传播偏见,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规定了“媒体主办人身份证明规则”,这是一项比较有效的管理措施。在西方国家,新闻线人比新闻记者还多,很成体系,这也说明社会和新闻事业有这样的需求,所以,我们对合理的新闻征集行为应加以保护。

上面所谈的是公众与新闻媒体的权利关系。近年来,团体和机构也参与了“支票新闻”市场,这一现象可能涉及到权力寻租和地方保护。应引起特别重视。1999年10月,陕西省率先有偿转让“考古独家追踪报道权”。后来湖北省九连墩考古中也转让了“考古独家追踪报道权”。这次转让的主体是湖北省文化厅。2002年12月底,负责发掘江苏泗阳大型汉墓考古工作的南京博物院作出决定:将发掘报道权进行有偿转让,江苏卫视和《南京晨报》各以10万元(人民币)买断。此前,南京博物院曾向《南京晨报》以版面广告费冲抵的方式转让该报道权,其转让的力度有了扩大。于是,对于对于考古资源是否可以转让其报道权这个问题社会上就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有人说可以允许其转让独家报道权,有人却认为考古资源属于国家资源,明确反对其转让该权利。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正确看待这个问题呢?对于类似事件,我们不妨先简单地顺推一下,就是如果每个单位和部门都将自己管理的资源行使其采访准入控制权,那么许多新闻媒体的采访权会怎样呢?国家的权益会怎样呢?新闻监督的权益又会怎样呢?答案是比较容易得出的。如果任由各地、各部门行使其独家报道采访控制权的话,上述各权利都有可能遭到损害。对于新闻报道利益而言,它会严重破坏公平报道权,形成报道权的垄断。不利于新闻监督。对于其它公共利益而言,还可能产生政治和经济等方面的腐败。上面的案例实际上涉及了地区、部门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问题,具体讲是涉及到了部门利益与媒体利益、部门利益与其它公共利益的问题。要处理好这种多关系参与的复杂问题,还是要依据如后的“黄金规则”,那就是:在双方都是自然市场化主体、并在不危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可就自己拥有的资源进行平等交换。像考古文物这样的自然物应归国家所有,所有权归国家,国家就有一定的处置权,包括对其独家报道的控制和处置权。所以,地区和部门单独出售独家报道权是不合适的。

在这些案例中,国家、地方和媒体并不是完全自然的市场主体,而都是关乎公共利益的主体,公共利益的一定保障是很有必要的,不能将公共利益置之度外。所以,在这些关系中还要考虑到公共利益的协调问题。由于考古资源是国家资源,考古资源所在的地区和单位也履行了一定的管理责任和义务,所以,要求一定的收益是无可厚非的,但关键是国家和地方有没有权利向媒体要求报酬权。这样问题就来了,就是媒体对考古资源的报道是不是公益报道,如果是公益报道,那么国家和地区的索偿权就要受到很大的限制,甚至失效。如果不是公益报道,那媒体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国家和地方一定的报酬。现在看来,考古资源虽属国家资源,但它是可以增益的资源,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应当将这些资源加以利用,这同纯粹公益的报道还是有区别的。所以,上述案例的冲突实质上又是社会增值利益与新闻采访权的冲突。对于这一冲突的处理,还是要采取短期平衡和长远平衡的方法。即:既要有个案的倾斜(向某一方倾斜或直接支持某一方),又要考虑长期的平衡(保持倾斜的不确定性),以维护社会社会增值利益与新闻采访权关系的平衡。所以,上述个案倾向于谁都是可以理解的。但确实应该考虑对国家和地方索偿权的限制,以防止利益垄断和利益输送。例如,可以考虑适当增加参与采访报道的媒体数量。以减少对新闻采访权的伤害,还可以引进外来采访者,形成竞争。对于那些关乎公共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如公共人物),对其独家报道权或寡头报道权应加以限制。因为如果不对此加以限制,就会直接损害媒体的新闻利益和监督利益,还会导致地区和部门保护,损害整个公共利益。当然,限制的方式和平衡的方法应做认真的分析。首先要严格控制报道的范围。并不是所有的考古资源都享有独家采访准人权,对于有较大增殖价值的考古资源,比较适合规定其寡头采访准人权,一般不应该认可其独家采访准人权。能享有独家采访准人权的情形只能是很少的情形,这些情形是:1、关乎国家秘密的;2、政策和法律规定应控制报道力度的;3、特殊时期应做特别处理的情形。其次,对于可行使索偿权的情形,还要注意利益的平衡分配。这些利益既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社会利益。

当然,在完全符合上述“黄金规则”的情况下,其采访报道权与索偿权就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公平交易行为,在考虑社会重要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按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则办事。

“支票新闻”现象近年来也更多地反映在了“名人”市场。其采访权与索偿权的关系又应该如何看待呢?如:2001年,姜文接受网站专访后,获得了该网站支付的1万港币稿酬。对此,姜文表示,这种付费采访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笔者没有看到姜文接受网站专访的具体内容,所以不好妄下断论,如果果如姜文本人所言,此采访属于单纯的商业行为的话,那么姜文是应该得到一定报酬的。但如果姜文谈话的内容涉及到公共利益,那么。可行使索偿权的人就不仅限于姜文本人,国家也有权参与分配。在这里,内容涉及到公共利益并不能完全排除姜文的索偿权,只有姜文在履行法定无偿采访义务的时候,姜文的索偿权才能消失,如在关乎公共事务但采访又不会产生增值利益的时候。

采访权和索偿权关系的调整近年来也反映到了新闻行业自身当中。2002年,第3届金鹰电视艺术节在举办前向全国记者发出通知,前往采访的媒体必须交纳1500元注册费。对此,如果举办者向记者收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如管理费、会务费、住宿费是可以的,但如果对媒体的采访活动索费,就是不合理的。因为新闻业内的“盛会”,关乎重要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知情权,媒体平等采访权利益处于优先地位,所以。这样的情况举办者是没有权利向记者索取采访费的。当然,如果举办者提供了可以接受的增值服务和安排的话,举办者还是有权向与会各方收取一定费用的。如举办方邀请了国外著名的媒体学者、媒体运营者的参与。就可以适当向采访者收取采访费。

总体上讲,“支票新闻”中的“两权”关系是:新闻来源方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媒体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所以应注意对新闻媒体权益的保护,适当限制其他利益。

二、“广告新闻”与“有偿新闻”中的“两权”分析

所谓“广告新闻”,简单地说就是新闻媒体以新闻之名行广告之实的新闻。《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中明确规定:“新闻报道和经营活动要严格分开。新闻单位不得用新闻形式做广告……。”西方国家也看到了新闻与广告相混淆的危害性,规定媒体在播放广告时,一定要加注广告标识。即实行强制标识制度,将新闻与广告分开,对防止新闻广告的泛滥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但是,由于“广告新闻”是社会组织和个人主动买新闻的变通形式,其采访和沟通的私密性很强。很难监督其采访和沟通过程。在广告向“新闻”转化的过程中。其中的编辑手法也会混淆广告与新闻的界限。所以。“广告新闻”这样的活动也是难以禁绝的。由于“广告新闻”中媒体强势的特点,使媒体很容易集采访权和索偿权于一身。并且会使这些权利得到比较顺利的实施。所以,对于“广告新闻”的管理除了实行严格的标识制度外,还要实行严格的事后追惩制度,将其控制在很小的范围和程度内。

有偿新闻是指新闻传媒为了自身的利益,出售版面、播出时段和录制机会,以向刊播者索取一定费用的新闻。有偿新闻的盛行,污染了社会风气,败坏了新闻传媒的声誉。因此,各国都致力于对有偿新闻的治理。1997年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联合发出《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强调并重申:新闻单位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借用、试用住房、汽车等物品;新闻工作者参加新闻会和企业庆典等会议不得索取和接受各种形式的礼金;新闻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他人为自己办私事;严禁利用“公开曝光”、“编发内参”来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的目的;新闻报道与赞助必须严格分开,不得利用采访和发表新闻报道拉赞助;新闻报道与广告必须严格区分,新闻报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等等。

西方许多国家对有偿新闻现象也不是听之任之,他们对“有偿新闻”的治理多采用综合性的手段。首先是新闻业内自律。其次是将其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必要时还通过新闻政策来加以约束。但是,由于西方国家的新闻媒体基本上都是私有化的企业,他们对“有偿新闻”的态度要更温和一些。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有偿新闻”都对社会利益和媒体利益有害,像媒体公开征集新闻线索的行为大多是公平、透明和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对此应该保护和利用它。

第5篇:新媒体述职报告范文

对于刑事犯罪案件的报道,在法治新闻中居于重要地位。刑案报道具有惩恶扬善、普及法律知识、彰显公平和正义等多种功能,许多刑事案件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予以公开报道,关乎满足公众知情权等重大公共利益。

司法机关对于刑事罪犯依法予以审判和惩处,是法治的体现。刑案报道,同样应该符合法律规定,体现法治原则。但是,我们沿袭多年的刑案报道模式,与法治原则相去颇远。这种模式,就是以警方破案为中心,而不是以司法审判为中心。

陈旧的刑案报道模式

警方宣布侦破某件刑案,查获犯罪嫌疑人,媒体除了报道警方的官方通报外,往往通过各种手段,对案情或犯罪事实作进一步揭露或渲染:有的请受害人或知情人控诉和声讨那些罪行;有的采访嫌疑人,让他陈述自己的犯罪经过;有的找到嫌疑人的亲属、师长、朋友等等,让他们说说嫌疑人是怎么堕落的;有的视觉媒体还让嫌疑人面对镜头认罪悔罪,表示感谢政府对自己的挽救,等等。对在押嫌疑人的采访报道有的还进行录音录像,显然是在警方同意甚至主动安排下才实施和的。

许多这类报道,是在警方宣布破案后第一时间推出的,当事人还没有被,甚至还没有被批捕。尽管使用了“嫌疑人”的字眼,表示他们还没有正式被认定为罪犯,但是经过这样的报道,公众显然认为罪案已成,嫌疑人即罪犯,必将受到惩处,已无悬念。

与警方宣布破案时声势浩大的报道相比,后来对批捕、和判决的报道,就成为一种照章办事的仪式,除非在认定事实和性质方面发生重大变故,一般不会再引起重大关注了。

陈旧报道模式违背我国司法制度

第一,违反了刑诉法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这一条款,是我国法律对公安、检察、司法三家职责权限分工的更明确表述。我国法律对于查处审理刑案早就确立了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检察院行使检察权,法院行使审判权。本条规定更加明确表明,公安机关没有对当事人定罪的职权。当事人尚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就大肆宣扬他的所谓犯罪事实,甚至要他面对社会当众认罪,客观上就是对检察院和法院施加压力,要他们按照公安侦查确定的基调进行检察和审判,是侦查权对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公然挤压。这个条款,也是对于当事人人权保护的规定,认定有罪,就意味着他的一部分人身或财产权利要遭到剥夺,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被认为是国际人权公约确定的“无罪推定”原则的中国式表述。当事人刚被采取强制措施,就大肆宣扬他的罪行,报道他“对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有的还面对荧屏,戴上手铐、剃了光头、穿着罪衣,完全以有罪之人的形象呈现在公众面前,这是媒介(背后是公安)代替法院抢先宣布当事人有罪,是一种典型的媒介审判、公安审判。

第二,违反了刑诉法关于犯罪证据的认定原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法对于证据的查证,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经过公安、检察、司法三道关口,并且规定了证据排除原则。警方提供的犯罪事实,要经过检方和法庭检验,才能确定为证据。至于媒体自行采访知情者提供的资料,没有经过法庭质证,那就根本不具有证明犯罪事实的功能。刑诉法还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现在报道在押的当事人或嫌疑人自己的交代,有的还在荧屏现身说法,陈述自己如何敲诈,如何收受不义之财,如何容留他人吸毒,以及如何、如何、如何等等,是不是都有其它证据支持呢?是不是都已经经过查证呢?嫖客说每次要同几个女性一起上床,就是几个吗?说陪男人睡一次收费20万元,真有那么贵吗?严肃的刑案报道,怎么可以给嫌疑人提供信口开河的讲坛呢?这样无限制地报道所谓“犯罪事实”,很容易干扰法庭查证质证,还会同以后法庭正式确认的犯罪事实发生混淆,令公众莫衷一是。知情权,是要知悉真实的准确的信息,任意披露未经认定的事实并不是真正满足知情权。

第三,违背了刑诉法有关犯罪行为证明责任的规定。犯罪事实必须由控方举证,这是刑诉法一向的规定。2013年实施的新刑诉法又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条文。记者采访在押的当事人或嫌疑人,要他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甚至要他上荧屏认罪悔罪,这是从根本上颠倒了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当事人在警方采取强制措施之下,失去人身自由,说是心甘情愿,坦白认罪,不存在强迫因素,只能是自欺欺人。

第四,违反了刑事侦查保密的原则。国家保密法明文将“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列为国家秘密。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把“正在侦查、预审的刑事案件的具体案情和侦查、预审工作情况”,列于“机密级事项”。当事人陈述总会涉及案情,涉及他人,特别是那些牵连甚广的团伙案件、单位犯罪案件,公开披露在押嫌疑人的供述,无异向尚未触动或发现的其他涉案人员进行通风报信,为进一步查清案情平添障碍。那些迫不及待进行广泛报道的媒体,不知想过这个后果没有?

陈旧报道模式是对司法尊严和人权的双重侵犯

有些国家和地区,对于在警方侦查期间刑案信息的控制,有严格的规定。在刑案侦查期间超越司法程序披露有关信息,被认为是对司法尊严和嫌疑人人权的双重侵犯。在我国香港地区,刑案罪证必须当庭呈验,严禁在庭审前公开,抢先公开可以成为排除证据的理由,俗称“见光死”。2013年《苹果日报》因为抢先采访报道尚在拘押中的嫌疑人而受到刑事检控。那是一起杀害自己父母的严重逆伦罪案,嫌犯被拘捕后被送往精神病治疗中心进行精神病理检查。《苹果日报》趁机派记者潜入治疗中心,对嫌犯进行所谓采访,问他杀害父母时的心情,在头版刊登《变态男讲述杀父母一刻:少少慌乱,但平静……》一文及嫌犯照片,还在报纸网站上了采访录像。香港律政司认为,《苹果日报》记者的这种行为,足以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庭程序公正,以涉嫌藐视法庭对苹果日报报业公司和总编辑提起刑事检控。

中国内地法制与之不同。我国刑诉法主要是规范刑案侦查、检察、审判程序,设定公检法三方职责以及刑案参加人权利。我们说刑案报道以警方破案为中心的做法违法,是从学理上说的,媒体不会因为这类报道而受到法律的处罚。但是这种做法违反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维护司法尊严,依法做好案件报道,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其危害性不能忽视。

陈旧报道模式的不良后果

第一,向全国民众进行有法可以不依的“示范”。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功能不仅在于内容,也包括自身的行为方式。我国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在民众中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基本人权保障以及“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观念本来就很淡薄,正需要新闻媒体发挥舆论导向的功能加以精心培育。现在,法律规定任何人有罪必须法院依法判决,媒体却抢先宣传当事人有罪,法律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电视却让当事人戴着手铐穿上罪衣当众供述犯罪事实,这只能在民众中培植起一种漠视法律、视法律可有可无的意识和情绪。而且,这样的做法是不是还要让其它公安机关仿效呢?如果各地的公安机关抓了人,检察机关审查这一程序尚未履行,就都迫不及待地让当事人在报纸上、电视上“示众”,还美其名曰进行法治宣传,那样,我们国家还有法治吗?

第二,不利于人民群众从刑案审判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司法的任务是实现公平和正义,而公平和正义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所以不仅案件审判必须公平正义,媒体传播案件信息也必须公平正义。如果审判是公正的,而媒体报道和评论不公正,也会影响民众的感受,使民众感受不到这种公正,甚至误认为不公正。可以肯定,现在公安侦查的结果多数是正确的,检察和审判也会采纳公安认定的结论进行和判决,但是按照以警方破案为中心的报道模式,媒体抢先作有罪报道,甚至形成巨大的舆论声势,即使后来判决完全正确,民众所感受的也不是法治的胜利,而可能认为是报道对司法的影响、公安对司法的压力,这种感受显然离开了公平和正义,对我国司法的正面形象是一种很大的伤害。

第三,不符合甚至扭曲法律规定的公、检、法三方的正常关系。近年来,在刑案诉讼方面公、检、法三方的关系正在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趋于完善。按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在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25211件;对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72370件次,同比分别上升25%和27.3%;对证据不足和不构成犯罪的,决定不批捕100157人、不16427人,同比分别上升9.4%和96.5%。这表明检察机关对于公安侦查的监督功能有了很大的加强。按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3年全国法院一审判决罪犯115.8万人,有825名被告人宣告无罪,占确认有罪的0.071%,这个比例数字虽然很小,但是比起2011年无罪判决率0.013%来,也有明显的增加,表明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有所提升。刑案报道如果仍然停留在以警方破案为中心的传统做法,那么与检察权、审判权冲突的风险就会越来越大。媒体贸然按照警方破案的口径进行报道,如果接下来检察机关不批捕或不,或者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而作出无罪判决,媒体虽然可以以报道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为由而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那些配合警方破案进行的广泛的有罪报道和渲染,对于媒体来说终究是尴尬和令人不齿的。

以司法审判为中心主要是以庭审报道为中心

按照我国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法庭审判才是刑案报道的中心。审判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媒体可以派出记者到庭旁听。侦查期间,媒体只需客观报道公安采取各种强制措施的法律事实,公开庭审,才是刑案报道的主要用武之地。控方的,被告的辩护,对于证据的审查,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控辩双方的辩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除法律规定不予公开以外,都大有文章可做。在此基础上充分报道法庭作出的判决,才会成为看得见的公平和正义。庭审报道的成功典范,就是2013年案的审判,已有多方评说,本文无需重复,希望能够成为今后刑案报道的基本模式。

我国正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法治是外来术语,对它的中国式表述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十多年前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这四句话、十六个字,是法治的精髓。至今我们已经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前全面推进法治建设,重点要解决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媒体的刑案报道同样必须遵循现有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报道,为培育法治精神作出自己的贡献。

第6篇:新媒体述职报告范文

传统媒体:裁员VS破产VS转型

报业受到新媒体的冲击最为直接,泰晤士报、纽约时报等英美知名大报在即将过去的2011年里进行着幅度不小的裁员。广播方面,“美国之音”大幅裁减了其传统广播雇员,而将在新媒体领域扩展它的国际传播力。通讯社方面,由于无法适应新的技术和媒体所有权的转变,拥有132年历史的新西兰国家通讯社也于2011年9月份被迫关门。电视方面,香港亚视申请破产。就全球媒体整体格局而言,在新媒体的冲击下,传统媒体的衰微已经势不可挡。

不转型即死,传统媒体似乎比几年前更加意识到危机的严重性,一些媒体开始转型“技术公司与孵化平台”。这方面浙江日报报业集团率先尝试,在过去的2011年里,浙报集团先是完成了经营性资产整体上市,接下来融资20个亿,打造国内媒体领域的首个孵化器――传媒梦工场,以此来实施传统媒体的融合转型。“传媒梦工场”通过遴选优秀创意的新媒体产品及创业团队,为其提供发展所需的相关资金、资质、资源及成熟管理,帮助其成长。创业项目孵化成功后,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有优先收购权。除了投资新兴媒体、做技术平台外,与新媒体平台的对接也是以浙报集团为代表的传统媒体积极求生的一种新转型,包括开拓微博、移动媒体、电视、互动社区网站等读者交互新渠道,将新媒体“虚拟”社区和现实生活实体社区服务相结合,延伸影响,汇聚用户,共谋发展。

华盛顿邮报今年起设立了一个全新职位――“首席实验官”(Chief Experience Officer,CXO),这个新职位主要负责收集今后报社开发的数字新产品消费者的意见,所有数字新产品和现有产品的重大改变都必须得到CXO批准后才能推出,此举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华盛顿邮报也日益将自己视为一家技术公司,开发更多的数字产品而不仅仅是先前的纸版内容。

视频:“移动+社交”化VS广告增量VS版权问题

据思科公司预计,到2014年,互联网大约50%的流量将由视频占据,而在2006年,这个比例只有约12%。2011年视频发展迅速,主要体现在“手机视频”增速加快,而且视频受“社交媒体”的影响非常明显。尼尔森与麦肯锡咨询公司共同进行的一项调研结果表明:当一个新的电视节目初次开播的前几个星期内,在18-34岁最活跃的社交媒体用户群中,社交媒体上的评论每增加9%就会相应地提高1%的收视率。“社交媒体”在影响消费者如何发现并参与视频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2011年视频广告增量显著,在美国,视频广告的投入在2011年达到19.7亿美元。在中国,今年视频广告的增长速度明显加快,艾瑞数据表明,2011年第二季度出现增长高峰,视频广告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增长幅度高达57.1%。视频广告的商业价值在未来5年内可以达到150亿的市场规模。

手机视频依然是2011年的亮点,中国手机视频市场收入规模2011年年底将达到21.6亿元,到2013年预计达到116.1亿元。在用户规模方面, 2011年底将突破1.31亿,预计2013年达到2.82亿。手机视频不仅在用户规模方面不断扩张,商业化进程也在稳步渐进。??

央视联合中国移动在2011年首次推出国内第一份视频手机报,试图自主建立一条覆盖“终端―业务―内容”的产业链,这一切均表明视频产业内容与业务的深度整合。

伴随着视频业务的发展,版权问题日益凸显,2011年视频监管进一步加强,天线视频6名高管因盗播被捕,这是我国首次将视频盗版依犯罪行为进行追责,由此引发了2011年视频网站大规模自动删除盗版的行动以及大规模购买正版影视剧,从而抬高了影视剧的网络播出成本。

电视的未来:SIRI电视VS社交电视VS云电视

传统电视面临着终端革命而不得不做出改变,在可见的未来,电视至少沿着3个方向自我进化着,一个是由语音控制技术引发的“人与电视新型互动”的“SIRI”电视; 一个是受到新媒体社交功能挑战而做出改变的“社交电视”;另一个则是基于强大云计算基础之上的“云电视”。

SIRI电视:语音控制使得人与电视能够交谈。SIRI 是什么呢?它是一种全新的语音识别并能按照指令进行行动的新技术。清早对着iphone 4S 问道:“今天北京的天气是怎么样的?”SIRI回答说“下面是未来一周北京的天气情况”,并将相关天气的查询页面显示出来。SIRI电视是什么呢?就是你可以与电视机“交谈”。你舒服地窝在沙发,对着电视说“播放孙红雷主演的热播剧《男人帮》第6集”,电视的SIRI界面就迅速为你切换到你想要看的电视节目中去。这一切将在2012年底变为现实,最新一期的纽约时报报道说:苹果正计划于明年年底推出内置SIRI的苹果电视,SIRI将彻底改变人们与电视互动的方式。

社交电视:让看电视的人与人之间能够互动。电视这个缺乏“社交”属性的终端也面临着新转型,社交电视就是在这种情形下被催生的。社交网络的出现使得人们不再是“团聚”在一台电视机前面“共享”某个时刻,而是以更分散的形式,用手中的各类终端即时“分享”着同一电视节目或媒介事件,并发表评论,表达情绪。“观众与观众之间的互动”将必然得到重视,未来电视的新进化也将沿着这个逻辑展开。美国MTV为了增加电视用户的“社交感”, 推出评选“TJ”(Twitter jokey)即微博主持人的活动,其目的就是为了引领社交电视的潮流。而在国内传统电视转型方面较好的凤凰卫视也看好社交电视的未来,它在iPhone上推出了社交电视的新应用“卫视通”,安装了“卫视通”,你可以边看电视,边拿着手机就电视节目发出评论,从而实现了看同一档电视节目的观众与观众之间的交流。

云电视:拓展了人与电视的资源空间。不用安装软件,可以自由自在地在“云端”获取所需,这大概是每一个传统电视观众对未来电视最大的期待了。云计算为这种期待提供了现实的物理基础,云计算是一种资源交付和使用模式,传统电视融入云计算技术,用户可以通过电视来进行资源交付和使用。云电视与传统电视相比,最大的优势是拥有海量云端资源和强大的云功能。专业的云平台,可以实现海量资源和应用软件的共享,而多形态多结构的云应用和云功能,则能为用户提供与云端交互的完美体验。国内有不少厂家已开发出云电视,其市场售价比一般电视贵千元左右,但需要强调的是“云电视”终端并非决定性因素,决定性的是其终端身后是否有多层次、开放性的云生态系统做支撑,否则一切云电视的云应用与云功能便是无源之水,闲而未用。

社交媒体:基于位置服务的“LAB+SNS”新模式

整个2011年都是社交媒体活跃的年份, E-Marketer表示,今年拥有100名员工以上的美国公司有80%使用社交媒体实施市场营销。这是从2008年以来的显著变化,当时仅有42%的公司通过社交媒体实施营销。位置服务成为横跨所有媒体、技术平台和营销漏斗模型每个阶段的重要定位技巧。位置信息提供了对地点和背景的洞察力,市场营销者能够提供引人注目的消息、价格和奖赏,影响消费者的决策。2011年很多中国企业开设企业微博,进行内容营销和多媒体服务,企业对新媒体专职人员的投入需求增长一倍。“新媒体专员”主要负责打理以下事务:活动策划及话题营销;社交媒体内容、维护;搜索引擎优化;多媒体视频创意传播; 社交媒体舆情监测;社交媒体广告投放;网络危机处理等。这些需求使得社交媒体在整个2011年度继续领跑。

社交媒体的“LAB+SNS”模式在2011年推出了不少应用,新浪在社交网络平台豆瓣上推出了“微领地”,就是一款基于地理位置信息,与新浪微博紧密结合的应用。用户可以在微领地位置微博,分享好友足迹、了解明星动态、网罗吃喝玩乐信息。此外,借助LBS(基于位置的服务)的定位式移动广告目前已在新营销领域崭露头角, LBS营销将“手机、地址、广告、商家、消费者、信息”联系在一起,商家可以借助LBS定位系统实现区域性营销,这也是未来新营销的一个新天地。

微博:社会参与的深化与纠偏

微博在2011年度里延续着其社会力量,其市场价值也一直被提升。微博在中国的发展模式从用户最初晒心情,到目前显现出披露社会事件引发社会关注这一趋势,对新闻和舆论传播产生革命性影响。73%的网络用户将微博作为重要的消息来源。??人民日报报道说“微博对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方式影响越来越大,已渐渐成为其交流与获取信息资源的主流渠道”。此外,微博已成为媒体跟踪突发消息的重要来源之一。在微博发挥社会积极力量的同时,也存在大量不实消息而引发的负面事件。为此,2011年首个“微博行业自律专员行为准则”与“微博举报平台”对外公布。

如果说2011年之于媒介发展而言,微博是一个核心词汇的话,笔者愿意以“云计算”来概括2011年的媒介之路。前者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聚集了7500万用户,使一系列基于“微”的应用在全民范围展开,“微动力、微聚、微评、微讲堂”等等,汇聚成2011年公民参与历史写作的样本,而这一样本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公共领域”的意味。微博,使更多的人贡献更多的内容,UGC(用户生成内容)已渐成主流模式;云存储与云计算,使更多的内容可以在云端得以方便地存取与整合,这两项重大技术革新都改变着我们的编辑理念及编辑流程。

透明编辑部:未来媒体的编辑部越来越透明化。在美国,一些报纸为了更好地吸引自己的读者,推出“编辑部透明化”策略,利用媒体与用户各自长处,联合报道同一事件,实现相互补充的效果。在确定报道之前,通过网络论坛搜集网民意见,找出网民感兴趣的话题;然后将这些话题整合刊登在报纸上;接下来通过网络论坛搜集民意反馈,进一步明确网民兴趣点,并得出他们对所报道事件的观点,并再次将这些观点整理刊登在新闻报刊上。我国也有类似的运用,众多媒体都已开始利用微博去寻找信息源,在新闻时效性上抢得先机。

“微体”叙事:有了新媒体特别是手机、微博的广泛参与后,人们对于一起新闻事件是如何“记录”、如何“叙述”以及最终形成了何种的“集体记忆”?在新媒体时代,新闻事件的叙事核心――文本,表现为多媒体的特质,新闻叙事采取“多媒体文本”更容易获得信度,从而产生更强的传播效果;新闻文本因为“有文、有图、有视频”才获得了“有真相”的特质。新闻叙事的主体――叙述者构成也与此前有很大不同,多元化的叙述者从不同地方获得信息,以不同角度解码信息,一些信息因其独有性与专业性甚至成为专业机构的“第一手信源”,从而被编入此后专业机构的“新闻叙事”中。

新媒体时代的叙事由一个个“碎片”构成,“真相在拼接中得以成型”,每个人可能只是为真相提供了一个小小的事实,一个小小的记录,而无数个小小文本共同构成、印证、去伪从而使“真相”得以还原。除了叙事文本来源的多源性,讲述者参与叙事的方式、信息解码的角度,也决定着这个故事是“如何被讲述的”。我们看到微博下面有大量的转述者、评论者,还有新的文本的提供者,他们用网络特殊语言、符号表达“愤怒”、“悲伤”、“哀悼”、“质疑”等等,这些叙述者的“态度表达”形成了一个“叙事场”,这个“场”成为新进入的“叙事”强大的话语背景,有时叙事会因“场域压力”而沿着一个特定的方向行进。

这种情形无疑是一个大进步,但进步中往往也隐藏着新的陷阱,因此,我们似乎更需要一种能力:这种能力不仅是对信息的“挖掘”,更是对信息的“辨识”,是一种在新媒体提供的信息混杂与多元叙事中,识别真相的能力。

2012年新媒体猜想:转战客户端VS四核智能手机VS广告投放搬家运动

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为新媒体发展APP客户端业务,特别是传统媒体的转型提供了发展空间和难得的机会。传统媒体进军客户端的风潮在2010年及2011年里已广泛展开,默多克率领的新闻集团与苹果公司合作,推出了全球首份基于iPad的电子报纸――日报。中国已经有近百家报刊的客户端登上了iPad。传统媒体进驻客户端依然是2012年的亮点。

2012年智能手机迎来大发展,四核处理器时代即将到来,越来越多的智能手机将支持近场通信技术(NFC),智能手机的分辨率越来越高。以SIRI为代表的声控技术将被广泛应用到智能手机中。

广告投放迎来搬家运动。随着消费者将越来越多的时间花费在移动媒体上,广告商将大

幅削减在传统媒体上的广告投放,而更青睐移动媒体平台的投放,特别是直邮、文本短信以及视频游戏、在音乐视频中放置产品与事件营销等,这些将都是未来最受欢迎的广告投放形式。

新技术向前的一小步,就是整个媒介系统的一大步。试想,未来你在路上走着,突然想喝咖啡,通过Starbucks(星巴克咖啡店) 的Mobile Pour APP,允许星巴克知道你的位置,点好你要的咖啡,然后你就接着走你的,走啊走,不一会儿一个星巴克小伙子或者大姑娘就会踩着轮滑鞋给你送一杯来。这是一项多么令人心动的服务啊,希望梦想真能照进现实。

注释:

??艾媒咨询(iimediaresearch)最近的《2011年度中国手机视频服务发展状况研究报告》

第7篇:新媒体述职报告范文

媒体形象广告语创作的沟通策略包括“说什么”和“怎么说”两个层面,其中“说什么”是广告语所表达的内容,这主要与媒体的品牌定位和品牌理念密切相关;而“怎么说”则是广告语用以传达品牌形象的方式和技巧。

一、意念提炼:沟通内容的选择

意念提炼就是从媒体庞杂众多的原始信息中,沥沙披金,提炼出媒体形象最有价值的“闪光点”——立意点。意念提炼既要考虑媒体自身的优势和特色,更要考虑媒体消费者(目标受众)的心理需求,它通常是从如下几个侧面入手:

1、媒体经营理念、定位和目标。例如中央电视台广告语“传承文明,开拓进取”,充分展示了作为国家电视台的历史责任和精神追求;《城市画报》广告语“新生活的引领者”则以该刊“引导都市生活潮流,创造都市生活文化”的办刊理念为出发点,同时也体现了其追求的目标。

这类广告语的优点是能让受众对媒体形成整体印象和宏观评价,或者能立即对受众进行分隔,有利于让媒体的目标受众进入该媒体“引力场”。但如果表述不当,也容易步入自说自话、忽视消费者内心需求的误区。如《南方都市报》广告语“办中国最好的报纸”,虽然能让人感受到新兴报纸的活力和锐气,但却忽略了与消费贴近的沟通,有王婆卖瓜之嫌。

2、独特的新闻观念和执着的敬业精神。即从媒体从业人员(主要是记者、编辑)对新闻报道的独特理解和追求以及积极的工作态度方面来创作广告语。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广告语“用事实说话”,体现了该栏目的制作者重视以事实为依据的报道观念,《生活空间》栏目广告语“讲述老百姓自己的故事”,则表达了新闻从业人员对平民老百姓的人文关怀。《南方周末》曾用的广告语“你看到我们时我们在报上,没看到我们时我们在路上”,虽然语句较长,但记者们日夜兼程、不辞辛劳、追求重量级报道的工作精神跃然纸上。

这类广告语的特点是能在价值观念、职业精神方面获得受众的认同,从而塑造媒体的人格化魅力。但在运用时要避免传者孤芳自赏的自恋和清高心态,例如曾获得《羊城晚报》广告语征集三等奖的作品“浓缩风雅颂,聚焦时代潮”,可谓言辞华美,字斟句酌,但缺少的是大众化报纸所应有的平民意识。

3、媒体的实力和优势。如中央电视台国际频道广告语“视听全球,传播中国”,强调了该频道在信息传播上的优势;《中国信息报》广告语更是不惜笔墨描绘自身的实力:“观测市场风云,剖析热点问题,报道天下要闻,提供权威数据”。但在实践中,这类广告语很容易滑向传者本位的传播陷阱,因而也更容易使受众产生逆反和抵触的情绪。现在不少报刊喜欢用“创办最早”、“发行量最大”、“荣获某某奖”之类的广告语,这些广告语所揭示的不能说不是其媒体产品的“独特之处”,但是与其说是广告语,不如说是该媒体的官方报告和结论,难以在受众心中产生共鸣。所以,以媒体的实力和优势为立意点的广告语创作要特别谨慎,宜采用含蓄、内敛的表达方式。如《纽约时报》的广告语“期望于世”(ExpecttheWorld)就显得比较高明,寥寥数字表现了《纽约时报》的实力——是世间所共同企盼看到的报纸,隐示没有这份报纸是不行的,同时突出了它与读者和公众的关联,即它是被社会公众所期待的。

4、消费者的信息需求。能满足人们自身需求和利益的东西是最能引起人们注意的,其说服效果也是最直接、最明显的。因此,这类广告语更容易被消费者理解、接受和记忆,也更容易拨动消费者的心弦。例如新浪网的广告语“你的网上新世界”,切中了受众想第一时间获得网络资讯的需求,也表现了受众在新的网络信息世界里享受网上冲浪的无穷。凤凰卫视的广告语“让你看得通通透透”表现了凤凰卫视能够给观众提供全面的新闻资讯、深入的新闻报道和专题调查,让受众能够真切地了解新闻事件以及事件背景,满足了观众对于信息深度了解的需求。《妇女家庭伴侣》杂志的广告语“就像在后花园里说的悄悄话”表现了该杂志对于女性的深切关怀和理解,使目标受众体会到一种犹如和姐妹们在后花园促膝谈心的亲密感,具有很强的亲和力。还有《北京晚报》的广告语“晚报,不晚报”,前一个“晚报”体现了报纸的性质和消费者阅读报纸的时间,后一句“不晚报”反映了读者对于信息求新求快的需求,整句连读起来,使读者感受到《北京晚报》新闻时效不打折扣的鲜明承诺。[page_break]二、叙述角度:沟通方式的选择

沟通方式包括诉求方式(理性诉求、感性诉求)和叙述角度,本文仅讨论叙事角度。

小说家詹姆斯曾略带夸张地说,讲述一个故事至少有500种方式。从叙事学理论来看,“每一种讲述方式都会在读者身上唤起独特的阅读反映和情感效果,因此,如何讲述直接决定着这种效果能否得到实现。”①所以,在诉求内容一定的前提下,叙述角度的选择将会对媒体形象广告语的传播沟通效果产生重要的影响。“确定叙述视角的关键在于找到担当故事叙述者的最佳人选——谁最适合将这个故事告诉别人,谁就来担当故事叙述者的角色。”②由于媒体广告语一般为叙述语言,必然存在着一个叙述主体,因而,确定叙述主体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来说,媒体形象广告语有以下几种叙述角度:

1、从媒体(广告主)的立场信息,由媒体管理者、经营者担当叙述者的角色。这种叙述角度运用应当避免让人感觉到媒体是在自我吹嘘,或容易产生“盛气凌人”的强迫性和居高临下的“官方口吻”,以利于与受众进行平等的沟通。首先,媒体应有真诚的态度,对消费者开诚布公。我们对比一下《新周刊》的两个不同的广告语。(1)“中国最新锐的时事生活周报”,(2)“我们所有的努力,就是为了新一点”。前一条广告语使用了最高级用语,显然有悖于我国的《广告法》,给受众留下自吹自擂、夸大其辞的印象;而后一条广告语则有一种谦和、诚恳的态度,能体现《新周刊》踏实、肯干、创新的形象。其次,媒体要能与受众进行交流和互动,或增加受众的荣誉感,如《法制文萃报》广告语“好人有好报”,一语双关,使读者像是被颂扬了;或激发受众的参与意识,如中央电视台《正大综艺》栏目的广告语从“不看不知道,世界真奇妙”改为“体验世界无限魅力,尽在《正大综艺》”,体现了从“带您看世界”到“带您走进世界,零距离体验世界的无限魅力”的节目定位的转换,大大增强了节目品牌内涵的互动性。

2、以中立客观的“第三方”口吻推介媒体产品。由于这里的叙述者是隐秘的,从表层形式来看,是对媒介产品的纯客观介绍,因此也能产生较让人信服的效果。例如《书城》的广告语“再现文字之美”和《三联生活周刊》的“一本杂志和它倡导的生活”给受众的感觉是纯客观的描述。不过这种角度用得太过,也会让受众对广告语中所刻意营造的“客观性”产生怀疑。

3、从受众(消费者)的角度诉说期望和感受,也就是受众(消费者)充当叙述者。由于处于同一地位,这种叙述角度较容易被受众接受,也更有亲近感。例如网站Myweb的广告语“Myweb,我的网”,令消费者的荣耀与自豪之情溢于言表。而《羊城晚报》新广告语“我家的报”既能显示报纸的定位,又能让受众体味到家庭的归属感和温馨感。再如雅虎网站的广告语“AreyouYahoo?(你是雅虎一族吗?)”以雅虎老用户的口吻,道出了雅虎成员之间强烈的认同感,并且对非雅虎的网络用户产生强烈的吸引力。

总之,媒体形象广告语创作要力图在内容和方式上与受众进行贴近而深入的沟通,牢固树立受众本位的传播观念,惟有如此,方能起到塑造媒体形象的作用。

注释:

第8篇:新媒体述职报告范文

未被描述过的抓捕细节

尽管来自北京青年报社法律顾问单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记者说,一年前就已经有北京青年报的人员被抓,但目前有迹可循的第一例抓捕事实,确实是发生在今年6月9日:当天亦即周四上午,正是北京青年报广告部开例会的时间,主管广告的北青传媒副总裁郑谊军当时正在主持会议并讲话。不久,有员工走过来说“郑总,有人找”。随后进来两人把郑谊军带走了,但没带手铐。来人是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反贪局的工作人员,下午该局通知北京青年报社说,带走理由是“因经济问题,需协助调查”。由于有关部门的干预,北京其他媒体没有作报道。不过当天中午约1点半钟,中华传媒网社区论坛上就有了“北青郑谊军被捕”的消息。现年49岁的郑在出任北青传媒副总裁前,曾任北京青年报社控股的北京歌华阳光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郑被带走,一度被解释为歌华与北青传媒之间的经济纠纷。

9月13日,分类广告负责人段涛也被正式拘留。段其实曾经于9月初被抓过一次,但三天后就被放了出来。有人揣测说:“这可能是为了抓捕大鱼而施放的烟幕弹”。

9月27日抓捕北京青年报广告部主任于大公和副主任朱伟京的过程颇具戏剧性:上午10点多钟,有一人推开了位于北京青年报大楼6层的广告部办公室门,问“朱伟京在吗?”以为是客户登门的朱伟京抬头答道:“我就是。”但来人随即朝门外站着的另两个人说:“进来,把他铐上。”朱伟京的脸色一下变得惨白,汗珠也流了下来,其他员工也面面相觑。接着,先进来的人又问:“于大公在吗?”于大公的办公室在5层,就由一名广告业务员带路前往,但于大公刚好不在。没想到走到电梯口的走廊时刚好遇见了他,于是来人几乎是把他塞进电梯,准备带走。当时,于大公还提出要给领导打电话。但得到的回答是:“打什么电话?铐上!”于大公的妻子吴佩华是北京青年报社属下法制晚报社社长,检察院带走于大公的当天下午,她原本要主持召开报社大会,事发后,会议被取消了。有传闻说,前往于大公家搜查的一位北京东城区检察院工作人员私下透露,从于大公家里搜出了100多万元现金,另有不计其数的字画和古董,价值一时难以评估。

将于大公、朱伟京及广告部一名员工带走的,是来自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反贪局的工作人员。次日,二分院将此三人的拘留通知书送到了北京青年报社纪检办公室,罪名是涉嫌受贿。

高管人员及广告部负责人的连续出事,让北青传媒的工作人员忧心忡忡,预感到事态的严峻,一位来自基层的工作人员感叹说:“领导们都进去了,现在处于权力真空状态。”

有香港媒体曾致电北青传媒董事长张延平查询,张氏只说事件已交由财务总监刘永基负责回应,即匆匆挂线;刘氏在接听电话后又以有事为由让稍后再电,但之后再未接听电话;公司行政总裁孙伟的电话则一直转至留言信箱,未有回应;常务副社长兼纪检书记李世恒对媒体采访也采取了回避态度。

被捕原因系高管被曝

设私人公司

北青传媒的全称是“北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12月22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代码:1000,下称北青传媒),被誉为“报业海外第一股”。其上市资产包括北京青年报及下属三家报纸――英文报纸《BEIJINGTODAY》、《北京少年报》及《中学生时事报》的所有广告及照排、印刷等制作业务,以及旗下分公司北京中国网球公开赛体育推广有限公司。

众所周知,北京青年报在京城乃至全国都是有影响的报纸,广告收入也连续几年排在全国前5名之内。这份对开大报在京城的地位极为特殊,虽然名为“青年报”,但是阅读者并不仅仅是青年,按照广告业的判断,这是供主流人群阅读、侧重于办公室订阅的报纸。2004年,北京青年报更是创造了广告收入9亿元、利润2.4亿元的辉煌业绩,成为中国第二大报业集团。令人诧异的是,仅仅过了半年,北青传媒2005年中报竟然显示:“公司今年上半年净利润为17万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期的6630.9万元相比,大幅下跌99.76%。”公司内部高管涉嫌经济问题因此而渐渐浮出水面,司法机关也由此介入。

已被查证的事实是,2004年9月出任北青传媒副总裁的钮明,之前任职北京青年报社《北京青年周刊》主编、出品人及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的同时,还是一家私人公司北京京城报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下称京城报业)的大股东和法人代表。该公司注册于1999年6月,注册资本10万元,钮明个人持有该公司50.1%的股份,另外两名股东亦为自然人。

此外,就在北青传媒香港上市后两天,2004年12月24日,钮明与郑谊军又注册了一家规模较大的私人公司――京城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京城国际)。该公司注册资本350万元,钮明等的京城报业持股60%,此外钮明、郑谊军二人作为自然人股东各持20%。钮明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郑谊军任监事。这家可从事广告业务的公司“与北青传媒广告部门有密切业务往来”。而更深入地查证后又获知,钮明等的京城报业还在一家北京北青广告有限公司(下称北青广告)持有45%的股份。北青广告注册资本100万元,持股55%的大股东为北京青年报社,但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经理均为来自京城报业一方的钮明。公司四名董事中,有三人来自京城报业,另一名系北青周刊高管人员。未进入上市公司的北青广告,同样“与北青传媒广告部门有密切业务往来” 。

郑谊军和钮明于去年9月被委任为北青传媒副总裁后,分别负责广告和投资业务。三个月后北青传媒上市。而“作为高管人员,钮明在京城报业和北青广告的身份和职位未在上市公司有关文件中披露,钮、郑二人自行注册投资的京城国际公司一事更是鲜为人知。”

来自北京检察部门的人士也证实:今年6月至9月,北京青年报已有6名经营管理人员相继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他们都涉嫌卷入经济案件。

从20万元起家到广告收入

排名第二

北京青年报社的发展历程,不仅为青年报刊界所尊崇,也是整个中国报刊界的榜样。“北青网”的一则资料描述道:“《北京青年报》创刊于1949年3月,经历过三次停刊、复刊,1981年第三次复刊至今,已发展成为一张以青年视角反映时代,面向社会最活跃人群的综合性日报,平均每日出版50个左右的对开版面,日发行量60余万份,订阅量北京第一,广告收入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单一报纸第二位。” 另有媒体称,“北京青年报是北京市共青团的机关报,一向以作风比较开放著称。”

关于北京青年报最初的创业有许多传闻,比如最早在北京市团市委办公室附近的地下室办公,比如某媒体报道说当时北京团市委拨给的复刊开办经费是30万元,等等。实际上,北京青年报重生于1981年5月14日,共青团北京市委以“京团发〔1981〕14号”文件宣告了“关于恢复出版《北京青年报》的决定”,复刊工作筹备组最初的三名成员分别为方旭、李大林和王国之。后来加入复刊工作的还包括大名鼎鼎的现任中国青年报摄影部主任贺延光。不过,“以30万元起家”的说法是错误的,曾经担任北京青年报副总编、如今赋闲在家的方旭告诉本刊记者:“实际上只有20万元,而最大的一笔开支是用6万块钱购买了一套当时很先进的哈苏牌摄影器材,准确地说还是二手器材,是当时在河南省的黄河水利委员会购买后,觉得用不起这套设备才不得不转让的。还剩下的14万,北青报在北京市团市委办公室附近的半地下室开始了艰难起步。”

北京青年报创业之初还经历了长期被人白眼的阶段,这使当年的记者回忆这段经历时仍唏嘘不已,据贺延光说:通常出去采访向被采访单位报上自家“名号”“我们是北京青年报的”时,对方都会疑惑地说:“北京青年报?没听说过,我们不接待,我们只知道中国青年报。”后来他们干脆在给别人看记者证的时候用手指捂住“北京”两个字,让人误认为是中国青年报的记者,以便能蒙混过去就蒙混过去。“那滋味真像做贼,让人既羞愧又无奈。”

而因为广告和影响力的大增,北京青年报的记者在收入、装备上早已超过了中国青年报,在被人重视的程度上,恐怕也不相上下,尽管它的记者群整体上还不像中国青年报那样精英荟萃。

表象背后复杂的人事脉络

经过几任领导、几千员工的努力,加上不可缺少的政府资源,北青报成为了一座“金矿”。曾有人评论北青报“成功在于挣了很多钱,混乱在于钱挣得太多”。有了太多的钱而没有太好的管理,许多人都有可能成为这座“金矿”的淘宝人,围绕这个掘金位置的争夺一定是激烈的。有时看起来波澜不惊,但实际上,平静下面是暗流涌动。

与北青传媒上市过程中迫于法律条文和证监会的要求不得不遮遮掩掩披露的各种“公告”相比,其母体北京青年报社虽然为众多同行所称道,但其实,该报社内部复杂的人事脉络,特别是围绕着广告经营主管负责人这一炙手可热的位置的“权力争斗”,当然永远不会由北青传媒向外界发出“公告”来披露。要弄懂这其中盘根错节的关系,得费一番周折。

由于政策的限定,国内媒体除了直接的主管部门,也无一例外需要接受党内宣传部门的领导。北京青年报社正是如此,其直接的主管部门是北京市团市委,同时也受北京市委宣传部领导。“美国之音”的报道则称,“《北京青年报》是共青团北京市委创办的,隶属于北京市政府。”因此,该报社最高层领导的安排,既有北京市团市委的意见,也会体现北京市委宣传部的想法。但是,他们无一例外需要接受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的任命。

北京青年报社主要现任领导如下:社长张延平,总编辑张雅宾,常务副社长李世恒,常务副总编孙伟。上一任主要领导则是:社长陈星,总编肖培,常务副社长左其友,常务副总编方旭。值得关注的是,陈星社长调离后,常务副社长左其友也顺势提出了辞职;而肖培调往北京晚报担任总编的职位一职时,张雅宾也从北京晨报总编调入代替肖的职位。有意思的是,在新任社长上台后,左其友在报社楼道内与其大吵了一架,不久后即辞职。有人认为,他好像是故意通过这种方式以便尽快离去。一位广告人员从广告部副主任朱伟京处听到的评价说:“左是一个极其聪明的人。”代替左其友的,是由北京团市委派出的李世恒。李世恒主管广告后,即着手对广告部进行调整。广告部主任于大公被安排主要负责排版业务,实际上远离了广告经营,副主任朱伟京的待遇也差不了多少,在北京青年报广告部组织的各类经营活动中,广告部主任于大公很少露面。实际广告业务副主任刘晓菲做得还多一些。这次非明确、非常规的工作调动,很长时间都让北青内部与外部人士觉得奇怪和不解。

从目前发生的事情来看,李世恒的做法还有些“先见之明”,只是不知当时他是察觉到某些蛛丝马迹,而鉴于太复杂的关系不得不采取了非常规的调整,现在还无法判断。

不过,随着北青传媒步入上市进程,事情后来又有了新变化:2004年9月郑谊军从歌华阳光广告有限公司被任命为北青传媒副总裁后,开始领导广告工作,而作为常务副社长的李世恒,则在北青传媒上市后得到了监事会主席的职务,不再具体管理广告。刘晓菲也随后被不正常地闲置。需要说明的是,郑谊军出任北青传媒副总裁一职,共青团北京市委其实并不知情。原因是郑谊军之前所任职的北京歌华阳光广告有限公司,北京青年报在其中控股50%,可以称为下属公司,因此走了一条直接任命的“捷径”。在相继发生北青传媒数名高管和部分经营管理人员被捕后,李世恒重新掌管广告,担任广告领导小组组长,而刘晓菲也被任命为该领导小组成员之一。

与权力紧密相连的广告差价

一家与北京青年报社有着业务往来的广告公司总经理形容说,给北京青年报广告,像是送去“一部部高级轿车”,因为自己公司的整版广告所获折扣价格在26、27万元左右,“刚好够得上一部中高档轿车的价钱”。北京青年报社的广告收入之多,由此可见一斑。北京青年报广告收入近几年节节升高,主要是由于房地产和汽车行业的迅猛发展,单是2004年,房地产广告收入就达4亿元。但同时,与对上市公司的严格要求相比,北京青年报在广告经营管理上的漏洞不可谓少。

北京青年报是北京地区广告版面价格最高的报纸,平均一个整版全价在30万元左右。一个1%折扣点的优惠不低于3000元。由于该报是报社广告部自己直接开门做生意,不像其他有些媒体那样以完全公开招标价高者得的方式将广告业务全部委托或部分委托给其他广告经营单位,所以,北青广告部在经营中的重要性就至为关键,当然主管广告部的领导之重要就更加不言而喻。也因此,各广告公司都不可能忽视对北青广告部的公关活动,因为部门领导、行业组长、甚至每一个业务员手中都有机动折扣点的批准权、申请权,而每个折扣点都意味实际的利益。

同时,由于该报为鼓励客户多投广告,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广告公司在北青投放的广告年度累计总额越高,年底返利就越高;行业累计越高,阶段性返利就越高。成为北青广告投放大户和行业投放龙头,是每一家参与北青广告投放广告公司的追求。如果大家起点一致,其公平性还说得过去,但如果报社特别照顾某家广告公司,让它的行业点位比别的公司多出几个百分点(当然,照顾的理由多种多样,听起来冠冕堂皇,都是为报社利益着想,最后则由领导说了算),那么这家广告公司就等于有了北青媒介购买的核心竞争力。它可以在市场上以低于其他广告公司的价格来销售北青的报纸广告版面,这在目前媒介购买竞争激烈的市场上,乃是所向披靡的武器。因为在无关广告创意的媒介购买领域,是没有设计能力高低、公司大小实力之比较的。商品是统一的,都是北青制造,质量不会有差异,人们比较的只是谁的价钱更便宜和谁的服务最好――所谓服务最好,就是客户要哪个版面,广告公司就能按时提供那个版面。此外,广告部负责人等还可以以种种理由让业务员写报告,为某些公司争取到“特殊优惠”,将版面低价批出或干脆“赠送”出去,理由可以是“客户本来没有投放计划,需先赠送版面试登”等等。另外,根据约定,取得分类广告权的公司需向北京青年报社交纳保证金额,但实际上,部分得到领导“扶持”的广告公司从不交纳保证金。

说来说去,还是看与北青的关系是否真正过硬,只要这家公司向市场打出有价格竞争力的大旗,其麾下必然有其他拿不到优惠价格的广告客户和广告公司聚集,快速且巨大的销售额又不断地能帮助它从北青获得越来越多的折扣奖励。所以,在北青内部有一个大家众所周知规律:在许多北青投放的行业龙头广告公司后面,往往都有一两个北青广告内部人的身影,说得好听一点的是支持、扶持,说得浑一点甚至他们自己是否就是经营者也不得而知。每次北青广告部门及其领导的人事变动,就会有几家龙头倒下,然后被新的龙头所取代。而且这种更迭的奇怪之处在于:不是原有排行榜状元、榜眼、探花之间合乎情理的转化,而是甲龙头一旦被拿下,在前十名甚至几十名的排序中就消失得无影无踪,取而代之的新龙头乙,则不知是哪方神兵,空降而来。

上述情况,仅以涉及被捕人员的事例就可探知:

2004年,一家名为“华夏XX”的广告公司获得了北京青年报“汽车周刊”的广告权,仅仅在一年之内,该公司就成了北青报汽车类广告最大的公司。不过到了2005年,这家公司的江湖地位却被一家叫“天X”的广告公司取代,除了偶尔涉足汽车分类广告,几乎销声匿迹。北京最大的汽车经销商之一“首创森美”想将广告换到头版,但从广告部领导那里得到的答复是:“必须将广告公司更换为‘天X’”。问“为什么要那么照顾‘天X’?”,回答是“这是领导的旨意。” 奇怪的是,“天X”公司并没有几个广告业务员,设计人员也只有一人,加上两名客服,全部加起来也不超过10人。

另有一家叫“恒X泽”的广告公司,不知怎么成了北京青年报金融类广告的“优势公司”。广告部某领导经常对手下业务员说:“有什么广告,就带‘恒X泽’的人去谈。”而郑谊军执掌北青传媒广告管理大权后,也吩咐业务员要多“照顾”歌华阳光。有时不惜损害同样是北青广告客户的原有公司的利益,要求业务员向这些公司的客户暗示如找歌华阳光做广告,能节省广告开支。这使业务员颇感为难,干脆将业务两边都告之。在数名高管被抓后,“恒X泽”的正副经理均已经无法联系,手机的接听人自称是秘书。

段涛的出事,跟在北青投放广告的一家装饰公司的广告不无干系。该广告公司在北京青年报广告部拿到的价格为4万元,不久,另一家公司却找到那家装饰公司,相同版面的报价不到前面那家广告公司价格的一半,这自然让前一家广告公司感到愤怒。

对于近期关于北京青年报社的负面新闻,近八年来一直在坚持揭发“北京青年报存在重大管理问题,并呼吁舆论监督北京青年报”的该报前任常务副总编方旭也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谈了他的看法:“没什么感觉。管理问题不解决,什么问题都可能出现。”

“北青传媒事件”反思

北青传媒一系列涉案事件的发生,既在财经界引起了震动,也引起了新闻界对媒体经营管理部门的反思。中国传媒大学广告系主任黄升民教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指出,北青传媒上市本身就很仓促,上市后公司的战略意图也不清晰。北青传媒上市所融资金到目前也没怎么用过,钱拿到手却用不掉,这说明公司原来的规划有问题。而长期关注北京青年报社的中国人民大学传媒管理研究所所长宋建武在北青传媒上市之初就曾指出其三大硬伤。第一,北京青年报社作为北青传媒的控股股东,自身并不是一个企业,也没有得到国有资产经营授权;第二,北青传媒和北京青年报社之间有关联交易;第三,产业链割裂。宋建武认为,北青传媒暴露出来的问题在内地报业公司中普遍存在,当初他在北青传媒上市时提出的观点,就是考虑到在境外监管更加严格的环境下上市,对公司本身的管理水平要求很高,而这恰恰是对内地媒体管理基础的挑战。

第9篇:新媒体述职报告范文

香港媒体被控藐视法庭罪的案例不少,但是记者绝少被,因为新闻报道通常被认为属于职务行为,而且最终能够刊登,需要经过媒体内部的一系列程序审核,除非证明记者故意犯罪。对于这次加控两名记者,律政司指称,两人在报道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此要求法庭判处罚款以及监禁,并且重申,政府绝对尊重新闻自由,但律政司也有责任维护公众权益,确保任何面对刑事的人,都有公平审讯。

最终媒体和记者的藐视法庭罪是否成立,当然还是要由法庭作出裁决。

在香港,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报道,为了避免影响法庭审判,同时也避免造成“未审先判”的印象,媒体只会根据法庭庭审的内容进行报道,即便采访到了当事人,或者手头有一些和法庭公开的内容不同的信息,也会等到案件审结之后才会报道。之前就有过几宗案例,由于媒体报道和庭上公布的细节有出入,或者因为在庭审前,媒体率先进行系列报道,被辩护律师指报道失实,担心影响陪审员,结果最终法庭不得不宣布推迟庭审,因为要确保被告得到公平的审判。而相关媒体则犯下藐视法庭罪,罪名成立。

如果说,香港的媒体会因为采访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而惹上官非,在台湾,“法务部”也对关于检察、警察侦查刑事案件的新闻报道过注意要点,当中规定,案件于侦查终结前,检警不得透漏或新闻;亦不得任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少年犯供媒体拍摄、直接采访或借由监视器画面拍摄。

不过在内地,犯罪嫌疑人对着电视镜头侃侃而谈,早就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很多媒体甚至为能够采访到犯罪嫌疑人而骄傲,只要上网搜索一下,可以看到不少采访都会注明“独家采访”。有律师批评这样的做法,指出《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没有赋予执法机关允许媒体进入看守所进行采访的权力,根据法无规定即不可行的法理原则,这样做其实是不对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在法院终审判决没有生效之前,新闻报道的措辞除了必须使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这样的字眼,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的原则,在描述的时候,一定要谨慎,不能因为一些不真实的内容误导公众,从而导致法官在最终的判决中,受到公众舆论的影响。

虽然内地现有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未经法律程序宣判前,不能让疑犯在镜头前曝光”,但媒体应该具备这样的常识: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在镜头前的讲述,其实已经有了媒体“未审先判”的效果,这对当事人并不公平。

确实,没有哪里的媒体和媒体人是法外之地。还记得2008年底,一名央视女记者,被太原检察院的四名便装工作人员从北京的家中以涉嫌带走吗?当时引发社会极大关注,最终她以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指控书指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央视记者身份收受贿赂3.7万元人民币,对当地检察院正在侦查的案件施加影响,被认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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