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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十则精选(九篇)

论语十则

第1篇:论语十则范文

1、诲人不倦:诲:辅导。教人时不嫌委顿。形容辅导特别耐烦。《论语述而》:默而识之,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何有于我哉!

2、不患上其死:指人不患上善终。《论语先进》:若由也,不患上其死然。

3、触类旁通:比方从懂患上的一点儿,类推而知道其它的,形容长于类推,能触类旁通。语本《论语述而》:举一隅不以三隅反。

4、好行小惠:惠:同慧,聪明。原指好耍小聪明。《论语卫灵公》:成群聚居终日,言不及义,好行小惠,难矣哉!后也指爱施小恩惠。

5、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工匠要把活儿做好,起主要使东西精巧,语出《论语卫灵公》。

6、大逆不道:犯上:触犯长上;反叛:指造反。《论语学而》:不好犯上而好反叛者,未之有也。

7、见义勇为:语本《论语卫灵公》见义勇为于师朱熹注:当仁,以仁为之任也;虽师亦无所逊。言当勇往而必为也。厥后泛用见义勇为暗示遇到应该做的事,就要积极主动地去做,不该该推委。

8、不亦乐乎:《论语学而》: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现在经常使用以暗示事态发展到极顶的水平,也暗示淋漓尽致的意思。

9、从心所欲:随本身的情意,想怎么样就怎么样。《论语为政》: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

10、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意为不担任那种职务,就不思量那方面的工作,语出《论语泰伯》

11、见义勇为:看到了争议的工作就奋勇地去做。语本《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12、少年老成:后生;年轻人,后辈;畏:这搭指敬服。年轻人很容易超过老一辈,她们是值患上尊敬畏的。《论语子罕》:少年老成,焉知来者之不比今也。后多用此奖饰有志气有为的年轻人。

13、发愤忘食:用功进修,努力工作,忘记了吃饭。《论语述而》:叶公问孔子于子路,子路分歧纰缪。子曰:女爰不曰:’其为人也,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云尔。’(女,同汝,你;爰,何。)后泛用以形容十分勤劳。

14、恶衣恶食:粗劣的衣食。《论语里仁》:士致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

15、理屈辞穷:利用站不住脚,无话可说。《论语先进》:是故恶夫佞者朱注子路之言,非其本意,但理屈辞穷,而取辩于口以御人耳。

16、惠而不费:惠:施惠,给人以好处;费,泯灭。施惠于人,本身又无所泯灭。《论语尧曰》: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费乎?厥后经常使用以形容有实利而未几费财帛。

17、众所周知:家家户户都知道。形容每一人皆知。《论语泰伯》:民可使由之,不成使知之。程注圣人设教,非不欲人家喻而户晓也。

第2篇:论语十则范文

传统文化落脚在文化,相对于当代文化和外来文化而谓。其内容当为历代存在过的种种物质的、制度的和精神的文化实体和文化意识。例如,民族服饰、生活习俗、古典诗文、忠孝观念之类,也就是通常所谓的文化遗产。

中央教科所关于“中国传统文化”一词是这样阐释的:指属于过去并流传至今,现在仍起作用的对大众有益的文化要素,主要指思想和文学方面的要素。至于“语文教学”中的“中国传统文化体系”,课题中泛指和语文学科相关的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体,包括民间的、文人的、近代的、古代的,也包括看得见的文学作品和看不见的哲学思想等。下面我将以《〈论语〉十则》为例,谈一谈在语文教学中感悟到的中国传统文化。

一、孔子的为学之道

在我们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我们最大的苦恼是信息太多,我们最大的难题是选择,因此就更需要有选择、有规划地进行学习。孔子认为,追求学问首先在于爱学、乐学,这是关键,即“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

孔子还特别强调学思结合,勇于实践,即“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一定要一边学,一边思考。他所提倡的这样一种学与思结合的方式会给我们非常好的启发。

孔子还提倡和赞扬“敏而好学,不耻下问”的学习精神,体现了孔子严谨的治学态度。

二、孔子的交友之道

孔夫子提倡我们结交的益友,就是对我们有用的人。但这个有用不是说通过他可以改善你的现实生活条件,相反,孔子从来不主张你去结交富豪和有权势的人,而是要你去结交那些可以完善你的品德,提高你的修养,丰富你内涵的人。他说,这个世界上对自己有帮助的有三种朋友,就是所谓“益者三友”,是友直,友谅,友多闻。孔子说,还有三种坏朋友,叫做友便辟,友善柔,友便佞。

孔子非常看重一个人成长过程中朋友的作用,“有朋自远方来,不亦说乎。”正是他心境的真实写照。

三、孔子的君子之道

“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

“君子”是孔夫子心目中理想的人格标准,一部短短两万字的《论语》,“君子”这个词就出现了一百多次。

孔子对于君子大概有这样几个层次上的要求:做一个善良的人;做一个尊重道德法制的人;还有就是“预而不争,群而不党。”就是说,君子是合群的。

孔子从来不说做君子就要像谁谁谁那样,在孔子看来,做君子就是做一个最好的你自己,按照自己的社会定位,从身边做起,从今天做起,让自己成为内心完善的人。因为只有你的内心真正有了一种从容淡定,才能不被人生的起伏得失所左右。

由此可见,“君子”这个《论语》中出现最多的字眼,他的道理永远是朴素的、温暖的、和谐的,是每一个人可以从现在本文由收集整理做起的。

四、孔子的为人之道

子贡问老师一个问题,他说“有一言可以终身行之者乎?”老师以商量的口气对他说:“其恕乎!”什么叫“恕”呢?老师又加了八个字的解释,叫做“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有这样一个佛家小故事:

小和尚跟老和尚下山化缘,走到河边,见一个姑娘正发愁没法过河。老和尚对姑娘说:“我把你背过去吧。”于是就把姑娘背过河了。小和尚惊得瞠目结舌,又不敢问。这样又走了二十里路,实在忍不住了,就问老和尚说:“师父呀,我们是出家人,你怎么能背着那个姑娘过河呢?”

老和尚就淡淡地告诉他:“你看我把她背过河就放下了,你怎么二十里地还放不下?”

这个故事的道理其实和孔夫子教给大家的一样,该放下时且放下,你宽容别人,其实就是给自己留下一片海阔天空。

除了用平和的心态去接受万物之外,孔子还倡导我们要勇敢。假如一个人真能做到一日“三省吾身”,真能“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就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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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约制,而能够反省自己的错误并且勇于改正,就是儒者所倡导的真正的勇敢。

五、孔子的理想之道

曾子曰:“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这是在鼓励人们要一生为实现“仁”的理想而奋斗。

翻开《论语》,我们常会看到,闪耀着的一颗颗理想之星。孔子与他的学生谈到理想时,并不认为志向越高就越好,真正重要的是一个人内心的定力与信念。

第3篇:论语十则范文

翻译:孔子说:“学习知识并且按时温习它,不也是令人高兴的事吗?有朋友从远方来(交流、学习),不也是令人快乐的事吗?别人不了解自己也不怨恨,不正是品德高尚的人吗?”

2、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学而》)

翻译:曾子说:“我每天多次地反省自己:替别人办事是不是尽心尽力呢?跟朋友交往是不是真诚,诚实呢?老师传授的知识是否复习过了呢?”

3、子曰:“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为政》)

翻译:曾子说:“我每天反复检查我的行为:为人处事有不真诚的事吗?与朋友交往有不诚实的事吗?老师教授的知识有不复习的吗?”孔子说:“复习旧的知识从而知道新的知识,可以凭借这个成为老师了。”

4、子曰:“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为政》)

翻译:孔子说:“只读书却不认真思考,就会迷惑;只空想而不读书,就会疑惑。”

5、子曰:“由,诲汝知之乎!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为政》)

翻译:孔子说:“仲由,教给你的理解了吗?懂得就是懂得,不懂就是不懂,这也是聪明啊。”

6、子曰:“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里仁》)

翻译:孔子说:“见到贤人就要向他学习,希望能达到他的水平,见到不好的人就要自我反省。”

7、子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述而》)

翻译:孔子说:“三个人一起走,其中必定有可以做我老师的人,学习他的优点,如果自己也有他的缺点就加以改正。”

8、曾子曰:“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泰伯》)

翻译:曾子说:“有抱负的人不可以不胸怀宽广,意志坚定,因为他肩负着重大的'使命(或责任),路途又很遥远。把实现‘仁’的理想看作自己的使命,不也很重大吗?直到死才停止,这不也是很遥远吗?”

9、子曰:“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子罕》)

翻译:孔子说:“年末天气寒冷,这时才能知道松柏是最后凋零的。”

10、子贡问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卫灵公》)

第4篇:论语十则范文

孔子是否对《周易》曾有精深研究?本来,这是没有什么疑问的。《史记·孔子世家》云:“孔子晚而喜《易》,……读《易》韦编三绝。曰:‘假我数年,若是,我于《易》则彬彬矣’”;《汉书·儒林传》称,孔子“盖晚而好《易》,读之,韦编三绝”;尤其是被公认的最可靠的孔子文献《论语》亦载:“子曰:‘加我数年,五十以学《易》,可以无大过矣。’”(《述而》)但是,《论语》此处有异读。陆德明《经典释文·论语音义》说:“《鲁》读‘易’为‘亦’,今从《古》。”就是说,《鲁论语》此章原为:“加我数年,五十以学,亦可以无大过矣。”这样,此章就没有反映出孔子和《周易》的任何关系。各种对孔子与《周易》关系的怀疑由此而起,以至形成中国学术史上一个著名悬案。

我认为,既然这种异读现象是由不同的《论语》版本造成的,那么,解决问题的最根本、最可靠的途径,是考察《论语》的版本源流,搞清《鲁论》与《古论》之间的关系。按照笔者的考察,《鲁论》和《古论》属于同一来源而晚出,前者是由鲁人伏卿以后者为底本进行改编而成的。在改编过程中伏卿曾参考过《齐论》,后来张禹在对《鲁论》进行改编时也曾从《齐论》吸收了一些内容。

自景帝时发现《古论》至郑玄时代,已有三百年左右。在这漫长的流传过程中,《鲁论》一定会不少讹误,其所吸收《齐论》的部分,也一定会与原文有出入。在这种情况下,郑玄在编校《论语》时便自然地要参考《古论》和《齐论》以纠正《鲁论》的论误。据陆德明讲:“郑校周之本,以《齐》、《古》读,正凡五十事。”(《经典释文·论语音义》)但陆氏所引郑玄“《鲁》读”,皆曰“从《古》”,未有“从《齐》”者,这是因为《古论》毕竟是《鲁论》的祖本,而《齐论》只是当时《鲁论》的一个次要来源。

鉴于《鲁论》只是《古论》的改编本,当然《古论》更原始、更可靠。“加我数年”章的“《鲁》读‘易’为‘亦’”,只是《鲁论》在流传过程中出现的一个讹误,所以郑玄将其改正:“今从《古》”。至于后人对这个讹误大加发挥,甚至因此而怀疑孔子与《周易》的关系,实在是一个本可避免的误会。

《鲁论》将“易”写作“亦”,当系笔误。将读音相同或相近的字相互替代假借以至造成笔误,是中国早期手抄本的常见现象,如马王堆汉墓帛书常将“功”写作“攻”、“配”写作“肥”、“爻”写作“效”、“动”写作“童”等等。这种现象至迟在唐代还很普遍。如唐写本《论语》郑玄注《为政篇》将“问”写作“敏”、《八佾篇》将“臣”写作“辰”等等II。“易”、“亦”二字古音相近,正属于这种情况。

二、“加我数年”章的真正含义与孔子“学《易》”的时间

在肯定“从《古》”的前提下,如何理解《论语》“加我数年”章,又是一个聚讼纷纭的问题。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孔子开始学《易》时间的确定。

由于《史记》将《论语》此章编在孔子六十八岁返鲁以后,所以有些人认为此语是孔子在六十八岁返鲁以后说的,而孔子学《易》亦在他暮年返鲁以后。如果这样理解,则“六十八岁以后”、“数年”、“五十”三者之间相互抵牾。此章是由一个假设关系的复句构成的,“数年”和“五十”之间不可割裂,而无论怎样解释,“数年”、“五十”同“六十八岁以后”皆扯不到一起。所以,这种解释于理难通。

那么,应该如何看待《史记》对此章的编排呢?程树德说:“《世家》将《论语》随意编入,其先后不足为据。”III应该指出,《史记·孔子世家》并不是完全“将《论语》随意编入”。如:“明年,孔子自蔡如叶。叶公问政,孔子曰:‘政在来远附迩。’他日,叶公问孔子于子路,子路不对。孔子闻之,曰:‘由,尔何不对曰:其为人也,学道不倦,诲人不厌,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云尔?’”司马迁将《论语》的“叶公问政”一事(见《子路》,文有小异)和“叶公问孔子于子路”一事(见《述而》)放在孔子如叶之后,应该说是有根据的。但是,孔子返鲁之后的那一大段文字,即自“孔子之时,周室微而礼乐废,《诗》《书》缺”到“牢曰:‘子云:吾不试,故艺’”,应如程氏所言,“其先后不足为据”,因为孔子的这些言行已很难或不必确考时间。如:“孔子以诗书礼乐教,弟子盖三千焉,身通六艺者七十有二人”、“鱼馁、肉败、割不正,不食;席不正,不坐;食于有丧者之侧,未尝饱也”等等,皆不应仅理解为六十八岁以后的事迹或行为特点。“假我数年”之语正记在这一部分,故亦不必拘泥于六十八岁以后这段时间。

与上述观点相近,朱熹《论语集注》认为此章乃孔子近七十岁时所说:“刘聘君见刘忠定公,自言尝读他《论》,‘加’作‘假’,‘五十’作‘卒’。盖‘加’、‘假’声相近而误读,‘卒’与‘五十’字相似而误分也。愚按此章《史记》作‘假我数年,若是,我于《易》则彬彬矣’,‘加’正作‘假’,而无‘五十’字。盖是时孔子年已几七十,‘五十’字误无疑也。”对此,后人多有批评。如陈天实《四书辨疑》说:“以‘五十’为‘卒’,‘卒以学《易》’,不成文理。”叶适《论语足徵记》说:“信北宋之异本,而改自唐以前之古经,所谓郢书燕说矣。”程树德《论语集释》说:“《论语》除《鲁论》、《齐论》、《古论》三家之外,并无别本,安得复有异字为刘元城所见者?好改经传,此宋儒通病,不可为训。”今案:三《论》外虽有他《论》,但东汉以后已渐湮没,宋人更无称者,故刘元城之读他《论》,的确可疑。

据程树德《论语集释》考察,擅改经传之举,“除朱子改‘五十’作‘卒’之外,尚有数说。一,《群经平议》‘五十’疑‘吾’字之误。盖吾字漫漶,仅存其上半,则成五字,后人乃又加十字以补之耳。二,《十一经问对》有先儒以‘五十’字误,欲从《史记》九十以学《易》之语,改‘五十’为‘九十’者。”三,惠栋《论语古义》据王肃《诗传》云:古五字如七,改‘五十’为‘七十’者。”对此,程氏统而评之曰:“之数说者,虽皆有一得之长,而仍不免窜乱经文之病。”

不过,更多的学者认为此章是孔子在五十岁之前说的。郑玄《论语注》曰:“加我数年,年至五十以学此《易》,其义理可无大过。孔子时年四十五六,好《易》,玩读不敢懈倦,汲汲然,自恐不能究其意,故云然也。”IV皇侃《论语义疏》曰:“当孔子尔时年已四十五六,故云‘加我数年,五十而学《易》’也。所以必五十而学《易》者,人年五十,是知命之年也。《易》有大演之数五十,是究理尽命之书,故五十而学《易》也。”邢×《论语正义》曰:“此章孔子言其学《易》年也。加我数年,方至五十,谓四十七时也。《易》之为书,穷理尽性以至于命,吉凶悔吝豫以告人,使人从吉不从凶。故孔子言已四十七学《易》,可以无过矣。”刘宝楠《论语正义》曰:“夫子五十前得《易》,冀以五十时学之,明《易》广大悉备,未可遽学之也。”宦懋庸《论语稽》曰:“此孔子四十二岁以后,自齐返鲁,退修《诗》《书》《礼》《乐》时语也,盖《诗》《书》《礼》《乐》之修,非数年之功不可。因《诗》《书》《礼》《乐》而思及《易》,情之常也;方修《诗》《书》《礼》《乐》而未暇及《易》,理之常也。”

这种看法的最大问题是:在孔子未学《易》之前,如何能知道学《易》后可无大过?如已知道学《易》后可无大过,为何不马上学习,而要等数年后即五十岁时再学?刘氏以为“明《易》广大悉备,未可遽学也”,实于理难通。

何晏《论语集解》则对孔子何时出此言的问题闪烁其辞:“《易》穷理尽性以至于命。年五十而知天命,以知天命之年读至命之书,故可以无大过矣。”这种解释,令人难究其真,以至招后人之讥:“此言甚为胶固。‘五十而知天命’乃孔子七十后追述之辞,‘穷理尽性以至于命’亦晚年赞《易》之辞。未至五十,焉知是年知命?又焉知他年赞《易》有‘至命’之言耶?”(叶适:《论语足徵记》)

此外,程树德《论语集释》尚列“别解”数条。如孙淮海《近语》:“非以五十之年学《易》,是以五十之理数学《易》也。大衍之数五十,河图中之所虚也。惟五与十,参天两地而倚数,合参与两成五,衍之成十。五者,十其五;十者,五其十。参伍错综而《易》之理数尽于此矣。”龚元×《十三经客难》:“先儒句读未明,当‘五’一读,‘十’一读,言或五或十,所以加年也。”如此等等,皆曲为之解,尤不足信。

总之,“加我数年”章乃至今仍没有一种令人满意的解释。

我的意见是:此章乃孔子在五十六七岁到六十岁之间说的,而孔子开始“学《易》”亦大约在此时。

首先,“加我数年”之“加”字值得进一步推敲。刘宝楠《论语正义》云:

《孔子世家》:“孔子晚而喜《易》,序《彖》、《系》、《象》、《说卦》、《文言》。读《易》,韦编三绝。曰:‘假我数年,若是,我于《易》则彬彬矣。’”彼文作“假”。《风俗通议·穷通卷》引《论语》亦作“假”。《春秋》桓元年“郑伯以璧假许田”,《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作“以璧加鲁易许田”,是“加”、“假”通也。

何谓“假”?借也。然而,人之天年有定数,安能相借?所以,“加我数年”必为不可能实现的假设。如果孔子在五十岁以前出此语,其前提必须是他意识到自己天年已终。否则,享其天年,便可至五十。何须“假年”?如果孔子是在七十三岁去世之前出此语,他一定会说“加我数年,八十以学《易》”,这又和“五十”毫不相干。其实,既然是“假年”,则所假之年既可往未来方向推,也可往过去方向推。此处正属后一种情况,意思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如果我再年轻几岁”。因此,此语一定是孔子在五十几岁之后、六十岁之前说的。

其次,何晏等人认为孔子“五十而知天命”和“学《易》”有关,是非常正确的。由于有“加我数年”之语,所以“五十以学《易》”之“五十”即具体指五十岁。但“五十而知天命”的“五十”不同,乃以“五十”概指五十岁至六十岁之间(孔子同时说的“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距”,皆当作如是观)。孔子在逝世之前总结他的一生时,认为五十岁至六十岁之间他最大的发展是通过“学《易》”而“知天命”。也就是说,他在此期间发“加我数年”之语是完全合乎逻辑的。

再次,“大过”二字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线索。过去,由于在一般人眼里象孔子这样的圣人不应该有“大过”,所以人们都认为“大过”为虚指。这是由过分迷信圣人所致。我认为,此语由孔子总结五十岁以后几年来的经验教训所发,故“大过”当为实指。

在孔子眼里,其“大过”是什么呢?他五十岁以后至五十四岁离开鲁国之前曾任中都宰,政绩卓著,不断升迁,以至“由大司寇行摄相事”、“与闻国政”,自然不可谓之“大过”。堕三都之事虽然最终失败,但这是“忠君尊王”之举,在孔子看来亦不可谓之“大过”。所以,孔子的“大过”当指五十四岁以后周游列国一事。孔子是为了实现其政治理想而离开鲁国的。但在周游列国期间,到处碰壁,没有一位诸侯真心任用他,政治抱负一直得不到施展。时人讥之“累累若丧家之狗”,孔子亦自嘲:“谓似丧家之狗,然哉!然哉!”(《史记·孔子世家》)在整整十四年的大好时光里,可以说没有什么值得称道的政绩。这不可不谓之“大过”。

对此,孔子早有觉察。据《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在鲁哀公三年,也就是孔子六十岁的时候,鲁国季康子代立,欲召孔子回国,但被公之鱼劝阻,于是改召随孔子周游列国的冉求。“冉求将行,孔子曰:‘鲁人召求,非小用之,将大用之也。’是日,孔子曰:‘归乎归乎!吾党之小子狂简,斐然成章,吾不知所以裁之。’子赣知孔子思归,送冉求,因诫之曰:‘即用,以孔子为招’云。”渴望返鲁,结束“累累若丧家之狗”的生涯,说明孔子六十岁之前通过“学《易》”和反省几年来的经历,已经认识到按照“天命”(客观规律)和政治现实,他的政治理想不可能在当时的列国间实现,他的使命是回到鲁国从事文献整理和教育事业,将自己的思想传授给后人。也就是说,当时他认识到周游列国已铸成“大过”,故发出了“归乎归乎”的悲叹。

既然如此,孔子为什么不及早返鲁,而又继续在列国之间奔波达七八年之久呢?一方面,从上述太史公的记载看,当时的鲁国政局不允许他回去;另一方面,用孔子自己的话来说,即“吾岂匏瓜也哉?焉能系而不食?”(《论语·阳货》)用时人的话来说,即“知其不可而为之”(《论语·宪问》)。所以,一直到孔子六十八岁时,季康子才在冉求的劝说下“以币迎孔子,孔子返鲁。”(《史记·孔子世家》)

照理说,孔子在游历的最初几年尚满怀希望,不可能认识到自己的“大过”。因此,孔子发“加我数年”之语当在五十六七至六十岁之间,此时孔子已经学《易》。

以上主要是从《论语》本身来看孔子学《易》的时间。如果进一步考察其他文献,亦可得出孔子周游列国期间学《易》的结论。

其一,据《史记·孔子世家》载,周游列国期间,孔子没有停止讲诵和研究六艺的活动:“孔子去曹适宋,与弟子习礼大树下”;“不得行,绝粮。从者病,莫能兴。孔子讲诵弦歌不衰。”

其二,《说苑·杂言》载:

孔子遭陈、蔡之境,绝粮,弟子皆有饥色,孔子歌两柱之间。……孔子曰:“……夫陈、蔡之间,丘之幸也,二三子从丘者,皆幸人也。吾闻人君不困不成王,列士不困不成行。昔者汤困于吕,文王困于里,秦穆公困于,齐桓困于长勺,勾践困于会稽,晋文困于骊氏。夫困之为道,从寒之暖,暖之及寒也。唯贤者独知而难言之也。《易》曰:‘困,亨贞。大人吉,无咎。’有言不信,圣人所与人难言信也。”

陈蔡之困,事在哀公四年,孔子六十一岁时。孔子现身说法,借自己的处境阐发《周易》的哲理,说明他在此之前已经研究《周易》了。

其三,帛书《要》载:“夫子老而好《易》,居则在席,行则在囊。”这个“行”字提供了最可靠的证据。《史记》“韦编三绝”一语证明孔子所读的《周易》为竹简,携带极为不便,而孔子六十八岁返鲁后就没再出远门,完全没有必要将《周易》放在行囊中。所以,“行则在囊”之“行”,只能理解为周游列国之行。如此看来,“韦编三绝”和旅途颠簸也不无关系。

其四,《要》紧接在这段文字之后便记载了孔子与子贡关于《周易》的对话,而据《史记》记载,孔子周游列国时子贡正相伴随,所以他们的对话当发生在这个时期。从对话内容看,当时孔子已形成关于《周易》的独到见解,这当然是学《易》所得。

值得一提的是,“学《易》”之“学”不应理解为一般的学习,而应理解为研究、探索。宦懋庸《论语稽》说:“自人言之则曰修,自夫子自言则谦之曰学也。”(程树德《论语集释》引)此语甚当。

总之,确如《论语》、《史记》、《汉书》、《要》等文献所言,“孔子晚而喜《易》”,时间在他五十六七岁前后。

三、孔子“学《易》”的过程与原因

孔子是如何学《易》的?他为什么到了晚年才“学《易》”、“喜《易》”呢?对此不但我们今人难以理解,就连孔子的高足子贡也深感迷惑。帛书《要》中孔子和子贡的对话所讨论的正是这个问题:

夫子老而好《易》,居则在席,行则在囊。子赣曰:“夫子它日教此弟子曰:‘德行亡者,神灵之趋;知谋远者,卜筮之繁。’赐以此为然矣。以此言取之,赐缗行之为也。夫子何以老而好之乎?”夫子曰:“君子言以矩方也。前(剪)羊(祥)而至者,弗羊(祥)而巧也,察其要者,不×(诡)其德。尚书多勿矣,《周易》未失也,且又(有)古之遗言焉。予非安其用也”……“赐闻诸夫子曰:‘孙(逊)正而行义,则人不惑矣。’夫子今不安其用而乐其辞,则是用倚(奇)於人也,而可乎?”子曰:“校(谬)哉,赐!吾告女(汝)。《易》之道……故《易》刚者使知瞿(惧),柔者使知刚,愚人为而不忘(妄),×(渐)人为而去诈。文王仁,不得其志以成其虑。纣乃无道,文王作。讳而辟(避)咎,然后《易》始兴也。予乐其知……”子赣曰:“夫子亦信其筮乎?”子曰:“吾百占而七十当,唯周粱(梁)山之占也,亦必从其多者而已矣。”子曰:“《易》,我后其祝卜矣,我观德义耳也。幽赞而达乎数,明数而达乎德,又仁〔守〕者而义行之耳。赞而不达于数,则其为巫,数而不达于德,则其为史。史巫之筮,×之而未也,好之而非也。后世之士疑丘者,或以《易》乎?吾求其德而已,吾与史巫同涂而殊归者也。君子德行焉求福,故祭祀而寡也;仁义焉求吉,故卜筮而希也。祝巫卜筮其后乎。”

从这段文献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子学《易》之前只把《周易》看作占筮之书,并且他不主张占筮。针对“夫子老而好《易》”的情况,子贡批评道:“夫子它日教此弟子曰:‘德行亡者,神灵之趋,知谋远者,卜筮之繁。’……夫子何以老而好之乎?”这说明子贡和“它日”的孔子都仅仅把《周易》看作卜筮之书。“它日”当然指孔子学《易》之前。在当时的孔子看来,没有德行的人才趋向神灵的保佑,缺乏智谋的人才去频繁地占筮。子贡在“闻诸夫子曰:‘孙(逊)正而行义,则人不惑矣’”之后说:“夫子今不安其用而乐其辞……”,这个“今”字说明“逊(逊)正而行义,则人不惑矣”也是孔子的“它日”之教。就是说,只要“孙(逊)正而行义”,人们就不会感到疑惑,因而就没有必要进行占筮了。

第二,孔子曾一度热衷于占筮,并且非常频繁。这从“吾百占而七十当”一语可以看得很清楚。不主张占筮的孔子为什么一下子变得笃信占筮了呢?我认为这和孔子周游列国期间诸事不顺有关。由于当时政治形势异常复杂,就连足智多谋的孔子也显得力不从心了,所以到处碰壁。在这种情况下,孔子不得已搬起了《周易》,试图通过占筮来决定未来的吉凶祸福,所谓“急来抱佛脚”。这正应了“知谋远者,卜筮之繁”的“它日”之教。

第三,频繁地占筮,很自然地使孔子对《周易》的文字细加玩味,以至于“不安其用而乐其辞。”他如此喜爱《周易》的文辞,甚至连其占筮之用都忘记了。在这个过程中,孔子形成了对《周易》的全新认识。他发现,《周易》有“古之遗言焉”。此“古之遗言”,当指文王遗教。因为在孔子看来,“文王仁,不得其志以成其虑。纣乃无道,文王作。讳而辟咎,然后《易》始兴也。”这和孔子“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之叹,若合符节。在这“古之遗言”里,孔子发现了《周易》所蕴含的深刻哲理:“故《易》刚者使知瞿,柔者使之刚;愚人为而不忘,×人为而去诈。”这也就是孔子所谓的《周易》之“德义”。

第四,孔子发现《周易》的“德义”以后,当然把“德义”放在首要的位置:“我观其德义耳也。”尽管如此,他并不因此而否定占筮,只是把占筮放在次要的地位,即“我后其祝卜矣”。从而,孔子将《周易》的内容分为三个层次:“赞”、“数”、“德”。三者的关系如何呢?孔子认为:“幽赞而达乎数,明数而达乎德,又仁〔守〕者而义行之耳。赞而不达于数,则其为之巫;数而不达于德,则其为之史。史巫之筮,×之而未也,好之而非也。”“德”是最高层次,是《周易》本质的体现。如果没有达到这个层次,则为“史巫之筮”,皆未得《周易》之真谛。

第五,孔子学《易》后,虽然不否定占筮,但也不主张占筮,强调以德行仁义来求福求吉,而占筮只是最后的选择:“君子德行焉求福,故祭祀而寡也;仁义焉求吉,故卜筮而希也。祝巫卜筮其后乎。”这和“德行亡者,神灵之趋;知谋远者,卜筮之繁”的“它日”之教是完全一致的。也就是说,在这一点上,孔子学《易》之前和学《易》之后是一以贯之的。其实,在孔子看来,没有德行的人,神灵也不会去帮助他,所以这种人也不必占筮:“‘不恒其德,或承之羞。’子曰:‘不占而已矣。’”(《论语·子路》)

由于孔子晚年特别喜好《周易》以至达到着迷的程度,所以他留下了大量关于《周易》的言论,其中的一部分一直保存到现在。它们和其他西汉以前古书中连续记载的有关孔子的文献一样,并非假托,当为《论语》类文献。鲜为人知的是,孔子晚年(很可能在六十八岁返鲁之后)曾对成于他之前的几种《周易》文献进行过系统整理和研究,并为之作序。

注释:“有”版权所

I本文原刊于《孔子研究》1997年第2期。

II见王素编著:《唐写本论语郑氏注及其研究》,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

第5篇:论语十则范文

关键词:汉语容纳句;句法生成机制;话题化;焦点化

本文研究的对象是汉语容纳句,如“一锅饭吃十个人”这类句式。汉语容纳句表达数量关系,它由“双数量短语”和动词构成,“NumP1+V+NumP2”,动词后的数量短语为施事,是动作的发起者。

根据“论旨指派一致性假说UTAH”(Baker,1988), 同一个论旨角色须指派到相同的结构位置上,所有的受事或客体应被指派到动词的逻辑宾语位置,而施事则应被指派到其逻辑主语位置,也就是说,只有“施事――动作――受事”这样的语义结构才合乎常理。为什么像“一锅饭吃了十个人”这类句子却又能成立呢?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它们是否真正违反了“论旨指派一致性假说UTAH”?

一、基础语法特征

1.汉语容纳句的定义及分类

陆俭明(2004)在认知语法的框架下分析了汉语容纳句,指出容纳句中动词语义角色的丰富性,比如有“受事――动作――施事”,如“一锅饭吃十个人”;有“处所――动作――施事”,如“一条凳子坐十个人”,有“工具――动作――施事”,如“一把刀用了三个厨师”。

本文赞同陆俭明的这种分析方法。基于这个基础上,并根据动词的分类,将“受事――动作――施事”模式和“工具――动作――施事”模式中的动词分析为及物动词,将“处所――动作――施事”模式中的动词分析为不及物动词。

A.受事――动作――施事

一锅饭吃十个人。

B.工具――动作――施事

一把刀用了三个厨师。

C.处所――动作――施事

一间屋住两个人。

2.动词特征

汉语容纳句属于非事件结构,动词具有非动态性。

表达事物的容纳量可以用可能动词“能”去说,表示客观可能性或容许。如:“一锅饭能吃十个人”“一张凳子能坐三个人”。动词后缀“了”的作用在于表示动作的完成。汉语容纳句可以在动词后加上后缀“了”。如,“一锅饭吃了十个人”。

3.数量短语特征

汉语容纳句中的“数量短语”为无定成分。

一般认为,汉语的话题是有定成分的,但是大量的光杆名词和数量词修饰的名词短语能够出现在话题的位置上。可以从句法、语用中的语境、信息结构等来分析。

在容纳句中,两个数量短语形成对比焦点,话题作为背景,后面的数量短语是句末焦点。

4.结构特征

汉语容纳句中的数量短语不只是表示数量,更强调NumP1和NumP2之间的数量关系。

语序反映了不同的信息结构分布情况,汉语容纳句中的语序是施事在动词后。NumP1作为话题位于句首,NumP2作为句末焦点,形成了背景与焦点之间的关系。语序具有和谐性,本文认为汉语容纳句不属于倒装句。

二、句法生成机制

前人主要从传统语法和认知语法角度研究汉语容纳句。本文在生成语法中原则与参数理论框架下探讨汉语容纳句的句法生成机制。为了达到观察、描述、解释的充分性,本文推导了容纳句的生成机制模式。

1.结构表达式

本文将汉语容纳句,如“一锅饭吃了十个人”的结构表达式用树型图表达如下:

2.基础结构

在基础结构中,基于“动词词组内主语假设”,“吃”是二位谓语,“十个人”作为域外论元,作为主语,位于VP的标志语位置,“一锅饭”作为域内论元,作为宾语,位于VP的补语位置。

根据题元准则,即每个主目语都必须充当一个题元角色,每个题元角色都必须分派给一个主目语。谓词对论元指派角色受局域条件限制。在VP短语中,动词“吃”首先给补语“一锅饭”分派题元角色,即“受事”,然后再在宾语的协助下一起给主语“十个人”分派题元角色,即“施事”。格理论从形式上提出对名词短语的要求,即名词短语在句中必须具备形式标记――格。句中的名词短语应得到抽象格。动词“吃”赋予“一锅饭”宾格,“V”赋予“十个人”主格。

3.句法移位动因

第一步移位,移动对象“十个人”从VP的标志语位置移到TP的标志语位置,其目的是为了满足扩充的投射原则EPP,即每个句子都必须有主语。

汉语的特征是“话题”优先,第二步移位中,移动对象“一锅饭”从VP的补语位置移到CP的标志语位置,从主目语位置移到非主目语位置,其移动的动机是话题化,留下语迹与之同指。

汉语容纳句中的话题化属于wh-移位,移动对象的落点是CP的标志语位置,从主目语位置移到非主目语位置。

第三步移位,TP 通过复制一个TP,移动对象“十个人”嫁接在TP上,属于外置成分,作为句末焦点。

汉语容纳句的生成机制中,移动对象通过移位后产生语迹,语迹与移动对象同指,并产生语链,(一锅饭,t)和(十个人,ti)。根据句法移位原则要求,一个成分一般是从右向左移动。从树型图看是由低层往高层移,必须确保移走了的先行成分能够同指它在原位因移位而留下的语迹。在汉语容纳句生成的树型图中,“一锅饭”成分统制语迹t, “十个人”成分统制语迹ti。

语迹理论要求的移位是循序移位,通常是从右到左,“一锅饭”从VP的补语位置移到CP的标志语位置,遵循从右到左,从下到上的原则。“十个人”的移位从线性位置看,虽然这里的移位是从左边到右边,但从层次结构看,移位仍然是自上而下,因此可以保证语迹受到先行成分的约束。

根据语链一致性原则,移位后,一系列的语法特征,如格、题元角色等都蕴含在语链中。格鉴别式要求每个名词都要有格。在汉语容纳句的生成中,如:“一锅饭吃十个人”“一锅饭”继承了语迹t的宾格,“十个人”继承了语迹ti的主格。

4.语用原则――焦点化

话题是旧信息,信息结构分布的语用效果是突出焦点。信息结构分布受语用限制,具有语用效果。语序隐含不同的问题,在不同的语境下,句中突出焦点。

三、结语

汉语容纳句从表面上看,与UTAH和论旨阶层相违背,但是在原则与参数理论框架下,本文对汉语容纳句的生成机制进行推导,生成遵循句法限制条件,在话题化和焦点化的互动作用下实现。语序反映了不同的信息结构分布。汉语中的这种特殊句式是对理论的反馈和补充。

本研究除了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还具有经验意义。汉语容纳句是双数量短语施事宾语结构,也可以运用于存在句、施事宾语句的分析。

参考文献:

[1] Culicover,Peter W.Principles and Para- meters――An Introduction to Syntactic Theory.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7.

[2] Haegeman,L.Introduction to Governm-

ent and Binding Theory.Oxford:Black-

well,1994.

[3] 丁加勇.容纳句的数量关系、句法特征及认知解释[J].汉语学报,2006(1):64-75.

第6篇:论语十则范文

【关键词】论语;名句;理解

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人们在口语甚至书面语中引用《论语》的名句时,有严重曲解其意义的现象。举几例,并略作解说。

一、学而优则仕

【解说】此句出自《论语・子张》,原文为“子夏曰:‘仕而优则学,学而优则仕。’”平时理解时大都把句中的“优”理解为“优秀”。其实《论语》成书及之前的时代,官职爵位一般是世袭的,所以祖上没有官位或爵位的人是不太可能通过求学达到做官目的的,也就是说在那个时代求学与当官是互不相干的两回事。句中的“优”是“宽余,余力”的意思。子夏是孔子的学生,姓卜名商字子夏,小孔子四十四岁。儒家追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理想,故子夏的意思是说:做官有余力就应该加强学习以提高水平更好地为天下百姓服务,学习有余力时(不能归隐山林而应该)入世做官为天下百姓服务。不论是求学还是做官其归结点都是为“兼济天下”。

“优” 作“宽余”之意还出现在《论语・宪问》:“子曰:‘孟公绰为赵魏老则优,不可以为滕薛大夫。’”。句子的意思是:孔子说,依孟公绰的才能,他做晋国大夫赵氏、魏氏的家臣绰绰有余,但不够格做滕国或薛国的大夫。

二、三十而立

【解说】出自《论语・为政》,原文是“子曰:‘吾十五而有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矩。’”人们容易把“三十而立”理解为“三十岁成家立业”。

其一,孔子虽幼年丧父,少年丧母,但他在谋生的艰难经历中,不仅掌握了多种谋生技能,还磨练出坚强意志,并“发愤忘食,乐而忘忧”地刻苦治学,约二十岁时因其博学多能已成为著名的儒者,开始收徒讲学,其间还在鲁国当权者季氏手下当过称为委吏、乘田的小官。孔子十九岁娶亓官氏为妻,次年生子孔鲤。也就是说,孔子二十岁时就已成家立业了。

其二,原文中的“十五、三十……”应是约数,须理解为“约十五岁,约三十岁……”

其三,《论语・泰伯》:“子曰:‘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其中“立于礼”就是用“礼”来规范约束人的言行,使人能进退自如,堂堂正正地立于世上的意思。

故原文是孔子用以概括自己一生不同时期的人生境界的,应理解为“我少年时就立志学习人生大道;三十岁左右言行符合“礼”的要求,堂堂正正地立于世上;四十岁前后对人生大道有了清醒的认识,能自如地处理各种事务;五十多岁时已明白谋事应尽最大努力而成败须听由“天命”;六十多岁时已达到从容平和地面对一切称讥毁誉的境界;年过七十,我已觉解人性天道,达到“仁”的境界,可以听凭心性做事而不会违背天理人伦了。

三、是可忍孰不可忍

【解说】此句出自《论语・八佾》,原文为“孔子谓季氏:‘八佾舞于庭,是可忍孰不可忍。’”人们一般都把“忍”理解为“忍受”。

“佾”音yì,古代舞蹈队列名称,一列八个人就叫“佾”。当时按礼制规定,天子、诸侯、大夫、士分别享受八佾(64人)、六佾(48人)、四佾(32人)、二佾(16人)的舞蹈定制。季氏当时是鲁国的大夫,只能享受四佾的舞蹈定制,但他却享受着八佾(天子级别)的舞蹈定制。季氏的这种行为孔子把它定性为“僭越”,任其发展就可能轼君篡位。孔子时代“礼崩乐坏”,诸侯征伐,社会混乱,孔子主张通过“正名”(按名分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来恢复社会秩序,所以这句话应是孔子指责季氏做事不符合礼制的,句中的“忍”应解释为“忍心”。

可供参考的理解是:孔子对季氏说:“你在自家的庭院用六十四人奏乐舞蹈,这样的事你都忍心做得出来,还有什么事你会不忍心做呢?”

四、知者乐水,仁者乐山

【解说】此句出自《论语・雍也》,原文为“子曰:‘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动,仁者静;知者乐,仁者寿’”,句中的“知”是“智”的通假字。此章无文字障碍,似乎通俗易懂,但人们在理解时容易把“智者”与“仁者”对立或者并列。在《论语・宪问》章中孔子还说君子之道有三:仁者不忧,知者不惑,勇者不惧。再结合前面第2例中的“……四十不惑……七十而从心所欲,不矩”,可以看出“知者”和“仁者”应是递进关系,仁者的境界是智者境界的升华,不经过智者的境界是达不到仁者的境界的。

所以此章可这样理解:智者能象水一样以变应变(如:用什么形状的容器装水水就变成什么形状),仁者已超越智者的境界,达到象山一样以不变应变的境界(无论外界怎么变化,我自岿然不动);智者以变通外形(动)适应外界,而仁者以修正内心(静)顺应外界;智者能洞察幽微,审时度势,所以可以心舒气顺,平和快乐,而仁者已觉解大道,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能真正享尽天年。

五、朝闻道,夕死可矣

【解说】此句出自《论语・里仁》,人们往往把它理解为“早上学习了大道,晚上就可以去死。”这样理解显得肤浅残忍,其实句中的“朝”“夕”是形容时间短,是为了强调学习“道”的重要性,故如下理解可能会更好些:一个人,他只要通晓天理人伦,掌握了大道,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就不再忧生怕死,能坦然从容地对待死亡了。

六、文质彬彬

【解说】出自《论语・雍也》,原句为“子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随着时空变迁,“文质彬彬”已演化为成语,但有必要将其原意说一下:“质”是指内容,具体指内心须有“仁”的素养,“文”是指形式,具体指外在行为须合乎“礼”,“野”指粗野,“史”指浮华,“彬彬”是“均衡”的意思,所以全句可理解为:只讲究内容(“仁”的内心修养)而忽视形式(合乎“礼”的行为),就会显得粗野,过分追求形式不在意内容,就会显得浮华,形式和内容达到均衡,才能内外完美统一,这样的人才是真正的有道德有学问的人。

七、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

【解说】此句一不小心就会理解为古代的学者为了自己,今天的学者是为了别人。此句出自《论语・宪问》:“子曰:‘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其实句中的“学者”是“求学的人”,“为己”、“为人”不是“为了自己”、“为了别人”的意思,前者应理解为“为了提高自己的人生境界,修炼自己的人格”,后者应理解为“为了得到别人的重视,得到别人的欣赏,得到别人的称赞”。所以全句应理解为:古代求学的人是为了提高自己的人生境界,修练自己的人格;今天求学的人是为了得到别人重视、称赞从而获得物质好处。

八、唯女子与小人难养

【解说】这句话往往被人们用来形容女人和小人是最难对付的。原文出自《论语・阳货》:“子曰:‘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近之则不孙,远之则怨。’”其中的“女子”指婢妾,“小人”指仆人,“女子”与“小人”是特指家中的仆妾;“孙”通“逊”;“近之则不逊,远之则怨”可理解为:亲近他们,他们就表现出不谦逊;疏远他们,他们就埋怨你。

参考文献

[1] 杨伯峻.论语译注[M].中华书局,2006.

[2] 李里.论语讲义[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第7篇:论语十则范文

关键词:索绪尔;任意性;理据性;缺陷

中图分类号:H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2-0000-01

前言

语言学家索绪尔是现代语言学的奠基人之一,其《普通语言学教程》为普通语言学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其中,索绪尔提出了一个中心论点,便是语言的任意性是语言符号的第一和根本属性。作为普通语言学的学习者,只有弄懂语言的任意性问题,其他的语言学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1.任意性的提出及其涵义

索绪尔是在批评命名主义的基础上提出任意性的原则的,他批评了把语言看成是一种分类命名集的观点,指出语言符号连接的不是事物和名称,而是概念和音响形象。其中,概念就是能指,音响形象即是所指。同时,索绪尔还很明确地指出,“能指和所指的联系是任意的,或者,因为我们所说的符号是指能指和所指相连接所产生的整体,我们可以更简单地说,语言符号是任意的。”也就是说,所指和能指之间没有自然或必然的联系,不能从能指推断所指,也不能从所指推断能指,能指和所指之间具有任意性。

在语言学中,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能指和所指相对应的就是语音和语义,换言之,能指和所指的任意性关系就是语音和语义之间的任意性关系。这意味着,我们可以给一个确定的声音任意安排一个意义,也可以给一个确定的意义任意安排一个声音,这种安排完全是任意的、偶然的,语言符号和客观事物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当然,这主要指的就是语言作为一种符号的形成初期,语音和语义之间完全没有相关联系,是一种由于人们的约定俗成才会使得两个原本毫不相关的语音和语义产生一种关联,而在其稳定应用形成符号之后,语言便有了强制性。可见,任意性并不等同于随意更改,致使其产生的社会性根源也不等同于没有规章制约,语言的这种任意性原则不仅使得人们有了相对固定的交流方式,并且使得语言变化在理论上成为可能。并且,语言的这种任意性是不可论证的,即对现实中跟它没有任何自然联系的所指来说是任意的。

2.两种任意性:绝对任意性和相对任意性

索绪尔在强调任意性原则的不可论证性的同时,并没有忽略符号的可论证性。因此他又引入了绝对任意性和相对任意性的概念。绝对任意性就是不可论证性。相对任意性就是指语言符号的音义联系相对可以论证,可以解释分析,其和语段关系、联想关系都是密不可分的。同时,索绪尔也并不认为,语言是绝对不可论证的。人们的心理给一大堆符号的某些部分带来一种秩序和规律性的原则,就是相对论证性的作用。这种观点看似和其前面观点相左,但是其实不然。那么,语言符号的音义关系到底是任意的还是可论证的呢?

索绪尔其实已经在《普通语言学教程》中给了我们答案。在《教程》中,他指出:“只有一部分的符号是绝对任意的;别的符号中确有一种现象可以使我们看到任意性虽不能取消,却有程度的差别:符号可能是相对的可以论证的。”“相对的可以论证的概念包含:(1)把某一要素加以分析,从而得到出一种句段关系;(2)唤起一个或几个别的要素,从而得出一种联想关系。”之后,他便以法语词汇举例说明绝对任意性和相对任意性的区别。他说法语中的“vingt”(二十)是不可论证的,而“dix-neuf”(十九)却不是同等程度上不可论证的,因为它会使人想到它赖以构成的要素和其他有联系的要素,“Dix”(十)、“neuf”(九)。“二十”在法语里面是单纯词,而“十九”则是合成词。同时,索绪尔还强调,语言在创制初期确实是绝对任意的,可是一旦进入符号系统便具有了一定的可论证性,音义之间便存在了一种暗示的联系,所以,相对任意性的概念才被提出。但是,这并不足以动摇任意性这一根本原则。语言虽然含有某些非任意性的或可论证性的成分,但是归根结底可论证性是相对的,是以语言的任意性为基础的。

3.任意性与理据性

语言符号究竟是任意性的还是理据性的,一直是学术界探讨的热门问题。自从索绪尔提出语言的任意性问题后,在得到许多语言学家的支持与赞同的同时,也遭到了许多人的强烈反对。其实,语言的任意性和理据性问题并不一定需要绝对对立的、割裂开的去分析。理据性是指某个事物与命名特征之间的联系,是历时性的概念,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而任意性则着眼于共时,二者不是水火不容的,而是可以共存共生的。理据性并不是任意性的对立概念,任意性是会受到理据性的制约的,而理据性也要以任意性为前提,二者相辅相成,并不一定构成矛盾的双方。

而部分语言学家所提出的拟声词、感叹词的理据性也丝毫不会影响到语言的任意性的绝对地位。语言学界中的很多学者以语言中存在着许多的拟声词、感叹词来否定符号的任意性原则,对于这个问题索绪尔的答案显而易见。索绪尔并不否认带有某种象似性的拟声词的存在,只是由于其存在数量有限,作为第一信号系统的拟声词所引起的反应与一般词语所引起的反应是不同的,因此应将其作为非语言符号来对待。而对于感叹词来说,其数量依旧有限,我们可以说一个感叹词其内部包含着自然表示出来的东西,其声音和要领之间存在着联系,但是对大多数感叹词来说,仍然是可以被忽略的。

4.任意性的缺陷

毋庸置疑,世界上并不存在十全十美、毫无瑕疵的理论,索绪尔的任意性原则理论也不例外。由于索绪尔对于任意性原则的表述过于含混,造成了人们对于任意性的很多误解,同时,索绪尔对于任意性原则的论述也并不完备,存在着许多的缺陷与不足。语言任意性理论的提出缺乏明确的论证过程和特征描述,缺乏整体性。但是,这些缺点与不足并不足以抹杀其伟大的功绩,毕竟,能够提出这一理论供后人学习和钻研就已经为语言学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我们不应对前人吹毛求疵,而是应该针对这一理论,为其提供更加完备的论证过程,阐释出更加详尽的特征描述,用以彻底击退否认语言任意性存在的论调。所以,我们不仅对于语言任意性的研究,甚至是对于语言的其他重要研究均尚待深入进行,争取为语言学的研究赢得重大突破。

参考文献:

[1]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M].高名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2]乔小六.对索绪尔_语言任意性_的再认识[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2):105-108.

[3]史小建.对索绪尔语言符号任意性的再阐释[J].安徽文学,2007,12:168-169.

[4]詹勇,钱益军.关于语言符号任意性原则的几点思考[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3):86-87.

[5]魏育邻.如何理解索绪尔的任意性[J].外国语学院学报,2005,1(1):24-28.

第8篇:论语十则范文

关键词: 《论语》 数词“三”实指

汪中《述学・释三九》云:“凡一、二所不能尽者,则约之以三,以见其多;三所不能尽者,则约之以九,以见其极多。”①②这是古汉语中的常见现象,以具体的数字表示虚指,且多是用数词“三”、“九”来表示多数。比如,《诗经》中的数词虚指情况大概可分为两种:一是基数词“三”表示虚指,形容极多;二是用“十、百、千、万、亿、秭”等数词表示虚指,形容数目极多,带有夸张之意。

《论语》中数词“三”出现了56次,其中31个为虚指。在语文教学中,由于虚指对于中学生而言比较难把握,因此,本文试图分析《论语》中使用数词“三”的实指功能的规律。在涉及具体虚实指功能的问题上,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故对《论语》中所有数词“三”进行分析,试图区分出它们在不同语境中的实指功能,以发现规律。

一、数词“三”在《论语》中的重要意义

在对《论语》中各数词出现的次数进行了统计之后(见下图),可看出数词的出现次数呈不平衡分布。其它数词出现的次数约10次,而数词“三”出现的频率远高于其它数词,高达56次。

各种版本的中学语文教材节选《论语》中的章节,作为学生学习的重点。以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七年级语文课本这一版本为例,节选《论语》十则,有三则涉及到数词,其中两则都与数词“三”有关。数词“三”与其它个位数数词相比,有一个特殊的功能:虚指。这是其它个位数数词少有的。在中学语文教学中,囿于学生的认知水平,比起掌握数词的虚指功能,掌握其实指功能显得相对容易。掌握了实指功能的使用规律,可以帮助学生对数词“三”的虚实指意味进行判断。

二、数词“三”的实指功能

经过分析,有25个数词“三”可视为实指。就如何辨别数词“三”的实指意味试作简单的分类和分析。

1.数词“三”前后具体列举出所指人、事、物,即可断定为实指。如:子曰:“君子道者三,我无能焉:仁者不忧,知者不惑,勇者不惧。”

2.根据语境,可判断为实指。如:三家者以雍彻。子曰:“相维辟公,天子穆穆。奚取于三家之堂!”三家,指鲁国当政的三卿,即仲孙、叔孙、季孙三家。

3.存在几个稍为特殊的例子,需要结合常识、文史知识进行判断。如:(1)子曰:“苟有用我者,期月而已可也,三年有成。”数词“三”与年、月、日等表示时间含义的量词相结合,指示具体的时间段。“期月”表示的是“一年的时间”,相对应的,“三年”则应该是确指“三年的时间”。(2)子曰:“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古礼要求守孝三年。根据古代礼节,判断是实指。

4.列举不明显,或没有具体列举出,但实际上指向可具体列举的事物。如:子曰:“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可翻译为:“教给他东方,他却不能由此推知西、南、北三方,便不再教他了。”三隅,在这里指三个方向,但并没有一一列举出来。

5.有序数排列意味的。如:祭于公,不宿肉。祭肉不出三日。出三日,不食之矣。“三日”,是第三天的意思。

数词“三”有一个特殊的现象,即出现在系列数词中。如:(1)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矩。”“三十”视为实数词。我认为,此处应为“约数”,即“三十岁左右立,四十岁左右开始进入不惑之年……”

6.表示分数含义的。如:舜有臣五人而天下治。武王曰:“予有乱臣十人。”孔子曰:“才难,不其然乎!唐虞之际,于斯为盛。有妇人焉,九人而已。三分天下有其二,以服事殷。周之德,其可谓至德也已矣。”《逸周书・程典篇》说:“相传当时分九州岛,文王得六州,是有三分之二”,天下的三分之二由周文王所得。

7.表示约数含义的。如:子曰:“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诗经》中共305篇诗,因此“诗三百”只是约数。

三、结语

经过对数词“三”的虚实指意味的探析,分析虚数词与实数词的比例构成(见下图),必须指出:数词“三”在古代汉语中具备了作为虚数词表示虚指含义的功能,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数词“三”都指示虚数词。因此,中学语文教师在涉及这个问题时必须辩证地看待,不能呆板地以为:“古代文学中的数词‘三’都是虚指,表示多数。”在国学经典著作《论语》中,虚数词与实数词出现的次数的分布比例基本持平。

在对关于如何区分《论语》中数词“三”虚实指意味的问题进行层层分析后,我尝试进行初步总结,规律如下。

针对判断数词“三”是否为虚指的问题,在实际阅读中,可以运用这些技巧作为辅助判断的方法。

第一,关注上下文。假若上下文有对数词“三”的指向内容进行具体阐释,或看到随后有三者进行并列表述,都可判断数词“三”为实指。如:“君子所贵乎道者三:动容貌,斯远暴慢矣;正颜色,斯近信矣;出辞气,斯远鄙倍矣。”

必须注意,在有些情况下,阐释内容在位置上离数词“三”较远,必须将整段阅读完毕方可作出判断,不能仅凭距离最近的上下文就妄断。比如:子曰:“古者民有三疾,今也或是之亡也。古之狂也肆,今之狂也荡;古之矜也廉,今之矜也忿戾;古之愚也直,今之愚也诈而已矣。”“三疾”的内容,要隔“今也或是之亡也”此句后才见其具体阐释意义。“三疾”即“古之狂也肆;古之矜也廉;古之愚也直。”此为实指。

第二,假若上下文没有具体阐释,则应结合时代背景进行判断。比如:三家者以雍彻。子曰:“相维辟公,天子穆穆。奚取于三家之堂!”“三家”指鲁国当政的三卿“仲孙、叔孙、季孙”三家,此为实指。由上可见,必须初步具备时代背景知识,才可读懂《论语》中数词背后的具体含义。

第三,由上下文的语意进行对照得出结论,比如:祭于公,不宿肉。祭肉不出三日。出三日,不食之矣。“不出三日”指第二天,因此“出三日”指第三天,此为实指。

第四,看出处。若出自《季氏篇第十六》,此篇内出现数词“三”高达7次之多,且皆为实指意味,上下文都进行了具体阐释(参照上文第一个方法)。看此出处即可断定为实指。

若能逐渐归纳、掌握《论语》中的语法规律,就可减少今人阅读古文时的不便之处,大大提高阅读速度。规律虽细微,但假若能不断累积,则《论语》这本巨著亦易可攻。

注释:

①汪中.述学[M].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

②胡星林.“九”的虚、实指――兼谈《九歌》之“九”[J].阅读与写作,1999,(12):12.

参考文献:

[1]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0.

[2]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学语文课程教材研究中心.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七年级(上册).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2006.

[3]汪中.述学[M].辽宁: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

[4]王力.古代汉语[M].上海:商务印书馆,1999.

[5]胡附.数词与量词[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1984.

[6]胡星林.“九”的虚、实指――兼谈《九歌》之“九”[J].阅读与写作,1999,(12):12.

第9篇:论语十则范文

20世纪70年代兴起于德国的功能派翻译理论以瑞斯(Reiss)、费米尔(Vermeer)及诺德(Nord)为代表。功能目的论认为,“翻译是一种目的”,在摆脱传统翻译理论以原语为中心的“等值论”的束缚的基础上,指出理想的译文应该在“在概念性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上与原文保持等值”(Nord,2001:9),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以文本目的(sko-pos)作为翻译过程的第一准则,即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行为的过程(即翻译目的论skopostheory)。翻译目的论包含三个法则,即目的性法则(skoposrule)、连贯性法则(coherencerule)和忠实性法则(fidelityrule)。其中目的性法则指译文预期的目的决定翻译的策略,是所有翻译行为应该遵循的首要原则;连贯性法则指译文必须符合译入语语内连贯(intratextualcoherence)的标准,即译文必须能让接受者理解、并在译语文化以及使用译文的交际环境中有意义。忠实性法则即通常所说的忠实于原文,指原文与译文间应该存在语际连贯(intertextualco-herence),而忠实的程度,即原文与译文相似或相同的程度由翻译目的和译者对原文的理解所决定的。翻译目的论认为,翻译过程中语际连贯从属于语内连贯,即忠实性法则从属于连贯性法则,二者又同时从属于目的性法则(仲伟合、钟珏,1999)。

2翻译目的论关照下的经济法律英译

翻译目的论强调翻译活动的“目的性”,其“目的”有三种解释,即译者的目的、译文的交际目的、使用某种特殊手段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译者必须是在明确翻译目的的情况下进行翻译活动,而理想的译文也应与原文保持概念性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上的等值。因此,法律翻译除了要求语言功能的对等之外,还应照顾到法律功能的对等,即原语和译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的对等(张法连,2009)。法律语言作为最为正式的庄重文体,具有避免出现任何歧义、不确定性及模糊性的特点,而较之汉语法律语言的特点,英语法律语言又具有文辞古奥、句法繁杂等独特之处,因此,在目的性原则、语内连贯原则及语际连贯性原则(即忠诚法则)的指导下,汉语法律条文英译时,应该特别注意译文的准确性与严谨性,使译文同样呈现出准确严谨、简洁庄重的语域特征,准确再现原文的语义内容,保持法律语言的严肃性、准确性及权威性,以下将以《公司法》为例探讨翻译目的论三原则指导下的汉语经济法律英译的两大基本原则。(1)准确严谨是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也可是说是法律翻译的生命。译者应尽量以地道精确的语言准确再现原文的真实意义,从而精准地向译文读者再现原文法律信息,在实现原文与译文在意义上的语际连贯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翻译的目的。因此,在汉语经济法律的英译中,主要体现在译文措辞准确,不能背离原文意义,必要时还需要增加补充性语汇,使原文的模糊信息更加具体化;选词精确,符合专业语域特征;术语一致,达到法律文本术语同一律的要求;增加甚至重复法律行为主体,使之更好地为译文读者理解并接受等方面。如:例1: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Article10Thedomicileofacompanyshallbetheplacewhereitsmainadministrativeorganizationislocated.例2:第三十四条……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Wherethecompanydeems,onreasonablegrounds,thatitisforillegitimatepurposesthattheshareholderre-queststoconsultitsaccountingbooks,whichmaydamagethelawfulinterestsofthecompany,thecompanymayre-fusetoprovideitsaccountingbooksfortheshareholdertoconsult,...法律语言中经常也会使用所指较为广泛的模糊词,用于表述法律条文中无法明确指示的事实性质、范围、程度、数量等。如上例1中的“办事机构”在汉语中是一个模糊化的语汇,英语中用administrativeorganization使之具体化,强调其主要行政管理机构,语义更加明确。而例2中的“合理根据”、“不正当目的”以及“合法利益”等都是概括性语汇,翻译时同样选用了“reasonablegrounds”、“illegitimatepurposes”、“thelawfulinterests”等模糊性语汇,从而涵盖原文在原因、目的及利益上的各种可能情况。另外,《公司法》中多处出现“社会”这一模糊性词汇,如“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第八十八条)、“社会公共利益”(第一百九十七条)等,译为英语时都按照英语社会及文化习惯直接省译为“gener-alpublic”、“publicinterests”。同时,经济法律的翻译还应该特别注意译文选词的精确性及术语的一致性,尽量选择专用语汇,保持特定法律专用语汇的一致性,必要时根据上下文选取合适译文词语进行表述。如上例1中的“处所”一词就选用了法律上专指户籍所在地的正式词“domicile”,使译文更为准确、专业、严谨。《公司法》中有大量重复出现的与公司设立、组织机构、财务、解散等相关的专业语汇,在法律条文中都应保持其译文的一致性,如《公司法》全文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公司章程”、“公司债券”、“连带责任”等一律选用一致的专业术语“acompanywithlimitedliability”、“acompanylimitedbyshares”、“legalperson”、“company’sarticlesofassociation”、“corporatebonds”、“jointandseveralliability”等进行翻译,保持概念上的高度统一,避免歧义与前后矛盾。而第二百一十七条解释《公司法》用语的含义时第一项“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译者将此处的“是指”翻译为“include”,选词非常准确,既完全再现了原文的意义,又贴近译语表达实际与习惯。由于汉语意合的特点,汉语法律条文中也经常省略法律的行为主体,翻译成英语的形合语句时,往往需要增加或者重复法律的行为主体,使之更符合译入语的表达习惯,语义更加明确。如:例3: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Article6Whereanentityintendstoincorporateacompany,itshall,inaccordancewithlaw,applytoacom-panyregistrationauthorityforregistrationofsuchincorpo-ration.例4: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Article89Wherepromotersoffersharestothegener-alpublic,theyshallenterintoanagreementwithabankonthecollectionofsubscriptionmoneysontheirbehalf.(2)法律翻译在准确严谨的前提下,译者还应注意译文的简洁庄重,力求译文简洁凝练、行文严密、逻辑缜密,从而以法律英语的语内连贯性(即翻译目的论的连贯性法则)更好地实现翻译活动的目的。在《公司法》的翻译中,主要体现在:译文力求从各方面体现译入语的语域特征,如适当简化句子结构或使用动词的被动语态形式;再现原文庄重的语言风格,体现译入语法律文体的行文规范,如shall的使用上;重复信息的恰当处理,汉语意合与英语形合的转换,增强可读性与译文的逻辑性等方面。如:例5: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Article111…Theformofnotificationandthetimelimitfornotificationinrespectoftheconveningofaninterimmeetingoftheboardofdirectorsmaybeseparatelypre-scribed.上例中,译者通过简化句子结构以及使用动词的被动形式,使译文更加简洁正式、中立客观,《公司法》英文版中还有很多相似的例子,如第87、113、127条等。新修订的《公司法》英文版基本没有使用thereof等相关古英语词汇,但通过动词shall来的频繁使用表示汉语原文中显性或隐性的禁止、许可、应该等法律行为(全文共出现564次),准确再现英语法律文体的行文规范与庄重风格,如第五十条中“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Themanagershallattendmeetingsoftheboardofdirectorsasanon-votingattendant.)译文通过增加“shall”一词明确了经理的法律义务。再如:例6:第五十九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Anaturalpersonmayonlymakeinvestmentforthein-corporationofoneone-personcompanywithlimitedliabil-ity.Suchacompanymaynotmakeinvestmentfortheincor-porationofanewone-personcompanywithlimitedliabil-ity.短短的不足50字的汉语原文中,长达8个字的专业名词重复了3次,其对应的英语译文中只在必要的地方重复的2次,而中间衔接的部分则采用了代词替代,从而是译文在语义明确的基础上更为简洁。汉语意合的特点决定了汉语法律条文中很多句子都没有主谓结构,句与句之间的关系仅仅通过语义衔接,而英语的句子,尤其是正式严谨的法律英语,则必须有完整的主谓结构,分句与分句之间也必须有显性的连接词,如例7:第一百九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Article197Initsbusinessactivitiesconductedwithintheterritory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thebranchofaforeigncompanyestablisheduponapprovalshallobserveChineselawsandshallnotimpairthepublicinterestsofChi-na.ThelawfulrightsandinterestsofsuchbranchshallbeprotectedbyChineselaws.例7中原文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为主语,统领后面四个形式上并列的小分句,英语一文中,通过状语“Initsbusinessactivitiesconductedwithin…”首先划定其法律行为的范围,并通过后置定语的形式限定行为主体的合法性,而为了保持句子结构的紧凑性、一致性、连贯性,同时使用代词“its”、“such”等代指前文或后文中出现的名词,从而有效地实现了汉语意合与英语形合的转换,增强了译文的语内连贯性。可见,在目的论的指导下,法律翻译应尽量做到措辞准确、选词精确、组句审慎,力求译文表意准确、行文严密、逻辑缜密,更好地实现译文与原文在交际目的、语言意义等的一致性及译文语言的连贯性。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