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精选(九篇)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

第1篇: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一、目标任务

2011年全区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新建任务为10000户,其中陈集镇900户、屠园乡700户、中扬镇1200户、仓集镇1200户、郑楼镇900户、洋北镇800户、埠子镇1200户、龙河镇800户、罗圩乡1200户,南蔡乡800户、耿车镇300户。

二、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

按照政府支持引导与集体、群众自筹相结合原则,多渠道筹集农村改厕所需资金。区财政按规定标准进行配套,由乡镇负责组织生产改厕材料,以实物形式配发给改厕户。卫生户厕地上部分材料及安装费用由农户自筹资金、自主购买,村统一安装施工。各乡镇和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改厕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对本地农村改厕工作给予扶持。

(二)资金监管

区财政设立农村改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各乡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供货厂家和付款方式,区财政按工程序时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年终,区财政、审计部门对本年度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送区政府。

三、项目管理

(一)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

各乡镇具体负责改厕项目申报、集体组织施工、质量管理及检查验收工作。改厕项目村应放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村(居)或符合上级审批乡镇总体规划的村(居)。项目村改厕必须整村连片推进,改厕普及率应达到80%以上。新农村康居示范点不列入项目改厕。非农民集中居住点的小散农户,暂不改厕。

项目申报程序为:各乡镇根据项目改厕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向区改厕办申报,经区改厕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改厕办备案。具体申报内容包括村农户总数、已改厕情况、拟改厕受益户数、改厕类型、拟施工时间、预算费用、资金筹措等基本情况。

(二)规范改厕材料和施工管理

1、改厕器材采购。由各乡镇要公开招标确定生产化粪池材料厂家,统一组织生产和采购。水封式蹲便器尺寸要达到60×45厘米的标准。过粪孔直径要达到10厘米。化粪池统一推广三只内径(120×80cm)的水泥函管式,函管用C30混凝土制作抗渗标号达到S6,内外壁光滑,渗漏量为加满水时水位减少不超过10mm,样品要通过区改厕办认可方可使用。

2、厕屋必须选建在院内或室内。厕屋面积≥1.2㎡,厕窗面积≥0.26㎡,厕门高≥2米、宽≥0.9米,屋顶可用水泥板、机砖瓦、石棉瓦等,地面有地坪并高于室外。

3、施工质量控制。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省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改厕材料和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管,既要保证质量,又要降低成本,严禁使用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区改厕办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各乡镇所确定生产厂家的采购材料和产品进行严格检验,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工程竣工验收。各乡镇要先行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改厕工程进行质量验收,按庄形连续编号,建立改厕户台帐,并将受益户全部录入微机管理并进行公示。乡镇自验合格后,分期分批向区改厕办申请验收,区改厕办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村改厕工程质量及受益户数量进行复查验收。

(三)进度要求

各乡镇要严格按序时进度完成改厕工作,具体要求是:2月底完成全面发动,确定改厕项目村、改厕模式,完成改厕材料招投标;3月底完成示范户建设和全面推进;4月底完成任务的60%以上;5月底完成任务的80%以上;6月底全面完成年度任务;7月份区组织改厕工作考核验收;10月底迎接省、市全面验收。

(四)使用管理

各项目村在建成无害化户厕时,要印制无害化卫生厕所使用方法的宣传资料,发放到农户,引导群众正确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改厕专业施工队在施工结束时要教会农户使用方法,使农户养成良好的如厕习惯。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区农工办、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农委、国土分局、环保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改厕工作。区农村改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改厕工作的组织、协调、培训、督查和考核。各乡镇政府要成立改厕工作领导机构,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改厕任务,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完成任务时限,于3月1日将领导小组名单、办公室专职主任和具体推进计划报区改厕办。

(二)宣传发动,典型带动。各乡镇要充分运用广播、板报、宣传栏、知识讲座等形式大力宣传改厕工作,引导农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理解支持并自觉参与改厕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在确定材料生产厂和经过培训的专业施工队伍之后,动员项目村党员干部、教师、医生等条件较好的家庭作为改厕示范户,先行建好化粪池和新厕屋,以点带面,连片推进。

第2篇: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一、目标和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是由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全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确保这项工作平稳运行。

二、救助对象

(一)持有《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人员。

(二)持有《河南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家庭成员。

三、救助办法

我县的医疗救助起付线为500元,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对于个别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新型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救助对象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仍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以适当的医疗救助。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20日内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应在15日内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医疗卫生救助金由乡镇民政所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全县采取统一的发放办法。

五、医疗救助服务

(一)农村医疗救助原则上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后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我县合作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医疗救助对象如确需转院治疗,由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院提出建议,经县级卫生、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转院,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后,原则上按合作医疗规定的转诊手续办理,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县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六、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县本级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公益金、社会各界捐款、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等多渠道筹集。

(一)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上级补助金额,专项用于对农村医疗救助的支持。

(三)各级发行机构筹集的公益金予以资助。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组织与实施

全县农村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在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县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一)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三)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3篇: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一、目标和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面推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同时,可选择2-3个县(市)作为示范点,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力争到2005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这项制度平稳运行。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救助办法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二)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

五、医疗救助服务

(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六、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各地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一)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

(三)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中央具体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组织与实施

地方人民政府要制订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三)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4篇: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的救助对象为:持有我县常住农村户口的农村五

保户、农村低保户(或农村特困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成员。

第三条农村特困医疗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县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特困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多渠道筹集资金,民政、财政、卫生、审计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同时,要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通过社会捐助、扶贫帮困等方式,加大农村特困医疗救助的力度。

第四条救助方式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镇),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二)大病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镇),对因患大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根据实际情况,按救助标准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三)特种传染病救治。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四)下列情况不享受医疗救助:

1、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事故伤害等;

2、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等;

3、婚前检查、保健、康复等;

4、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享受医疗救助的。

第五条救助标准

1、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镇),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

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对患大病个人费用难以承担的,当年累计医疗费超过1500元以上部分,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救助,对于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中的“三无”人员、重残疾家庭,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按40%比例救助,但当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患有以下疾病的农村特困群众可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⑴、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的;

⑵、恶性肿瘤并化疗或放射治疗的;

⑶、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的;

⑷、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的;

⑸、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的;

⑹、脑中风急性期的。

第六条指定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各乡(镇)卫生院及县医院门诊部、住院部为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县医院门诊部、住院部为我县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对于疑难重症需转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由县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相关证明,经县民政局同意,可到上级医院就诊、治疗。

第七条救助对象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费、出诊费、门诊费、住

院陪护费、特护费、专家会诊费等不予救助。

第八条申请医疗救助程序

1、申请人凭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

农村长期特困救助证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

2、村委会成立医疗救助评议小组,组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成员由村委会成员及村民代表组成,该小组具体负责下列事宜:

⑴、受理申请救助人员的申请,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⑵、入户核实;

⑶、集体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张榜公示7天,统一张贴在村委会公示栏内,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

⑷、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及评议结果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医疗救助评审小组,负责本乡(镇)医疗救助的审核、上报工作,组长由乡(镇)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乡(镇)民政助理担任,吸收有关人员为成员。该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入户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救助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进行集体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备案审批。

4、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在10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对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度,并委托乡(镇)、村屯对救助金额等予以公示,对不符合条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医疗救助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一)基金筹集

1、县财政预算资金:资助农村贫困群众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和大病救助的财政预算资金,由国家、省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县财政不少于三分之一;

2、县福利公益金按5%比例提取;

3、社会各界自愿捐款;

4、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二)基金管理

1、基金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核算和管理。县财政局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分户,将所有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资金纳入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2、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年度预算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县民政局定期向财政局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3、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季划拨至县财政局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经批准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公益金应及时由财政专户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社会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项资金及时交存县财政局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县财政局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及时全额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

4、县财政局按时将医疗救助资金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划拨至乡(镇)财政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确保在1个月内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三)基金发放

经审批合格后,救助对象凭审批手续到乡(镇)财政所领取医疗救助资金。

第十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要对就诊的特困户给予优惠,制定优

惠政策,减化就诊程序,减免相关费用,提高服务质量,使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第5篇: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乡镇补贴细则一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赣人社发〔20XX〕28号)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准你县乡镇实行乡镇工作补贴边远等级的批复》(吉府字〔20XX〕31号)精神,为了做好我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以及上级政府长期(六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乡镇工作补贴的标准。根据在乡镇工作的年限,乡镇工作补贴划分为三个标准:在乡镇工作年限不满20xx年的,每人每月200元;在乡镇工作年限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每人每月300元;在乡镇工作年限满20xx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400元。在按工作年限享受相应乡镇工作补贴的同时,在边远乡镇工作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在最边远乡镇工作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三、乡镇等级划分。经吉安市人民政府批复:禾川镇、才丰乡、埠前镇、石桥镇、莲洲乡、在中乡、里田镇、烟阁乡、高市乡、龙源口镇、高桥楼镇、怀忠镇、沙市镇、龙田乡、文竹镇按一般乡镇的标准发放乡镇工作补贴;龙门镇、台岭乡、象形乡、芦溪乡、高溪乡按边远乡镇的标准发放乡镇工作补贴;曲白乡、坳南乡、三湾乡按最边远乡镇的标准发放乡镇工作补贴。

四、乡镇工作补贴实行时间。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借调出乡镇工作的,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乡镇工作补贴从20XX年1月1日起实行。

五、办理程序

1、初审。由个人申报,填写《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初审后,报主管部门及所在乡镇复审。乡镇工作的年限可以通过个人档案、工资审批发放表、个人年度考核表、单位考勤表、任命(聘任)文件、缴纳住房公积金花名册、发放计生奖花名册、发放综治奖花名册、人员编制证等资料来认定。

2、公示。各单位、主管部门及所在乡镇,在审核乡镇工作人员的个人相关资料后,由单位分机关和事业人员分别填写《乡镇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审批备案表》(附件2)、《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审批备案表》(附件3),并在本单位、本乡镇公示七天,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上报材料准确、真实。

3、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各单位将《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审批表》(附件1)、《乡镇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审批备案表》(附件2)、《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审批备案表》(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财政、人社部门成立联合审核小组审核,审核小组根据各单位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公示情况,对上报人员的乡镇工作补贴进行审核认定,并批复执行。

4、发放。县人社、财政部门审批后,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六、工作要求

请各乡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务必在规定时间上报,确保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工作及时圆满完成。今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需调整乡镇工作补贴的,都应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在办理乡镇工作补贴过程中,要严格按程序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对在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县人社、财政部门沟通,不得擅作主张。凡因把关不严、工作不认真负责,甚至弄虚作假导致财政资金流失的,发现一次,县财政将扣发该单位的工作经费,扣发金额与该单位发放一个月的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的金额相当,并按照20XX年6月13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令31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乡镇补贴细则二XXX党委决定从今年X月1日起实行乡镇干部基层补贴政策。为全面贯彻落实XXX、自治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有关精神,根据XXX党委组织部、财政厅《关于实行乡镇干部基层补贴的通知》(XXR22;201XR23;XX号)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发放原则

1、结合我乡实际情况,与工作实绩、宗教事务管理、维稳任务轻重等相关工作紧密挂钩。

2、围绕民生建设工作,把维护稳定作为最大的民生保障,把群众对维护稳定工作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奖补对象工作实绩、确定奖补标准的重要依据

二、发放对象

按照XXX乡镇干部基层补贴政策,发放范围为所有在职在岗、考核合格的乡级干部(含挂职干部)。具体包括:在职在岗、考核合格的乡机关及站所干部、乡中小学教师、乡卫生院工作人员。

三、发放标准

按照XXX乡镇干部基层补贴政策及州委组织部、州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乡镇干部基层补贴的通知》精神和XXX[20XX]XX号文件精神,对我乡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XX元,具体为:党政正职平均每人每月XX元,党政副职平均每人每月XX元,一般干部平均每人每月XX元。结合补贴发放原则的要求,采取分层分类进行发放。

1、强化考核力度,全面推进龙头工程,凸显书记抓、抓书记这一关键,党政正职考核实施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业绩点评、综合评定,市委书记谈话制度。2、基层补贴发放不搞平均主义,不搞一刀切,结合我乡实际,从有利于工作,有利于调动广大干部积极性、主动性的角度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发放办法,对表现突出、考核优秀的干部可多发,充分体现三个不吃亏。

可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不称职(不合格)四个档次,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

四、资金来源及发放方式

基层干部补贴所需资金,由XXX财政予以补助,其余部分列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干部基层补贴采取现金形式直接送达,不得以银行卡等非货币形式发放,按月发放,但不随其他收入一同调整。

调(借)离基层工作岗位以及退休人员,从调(借)离或退休的次月起停发。

五、考核内容

乡机关、站所干部考核主要围绕在推进强基固本、长治久安等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能够扎根基层、服务群众,切实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坚强堡垒,把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成为服务各族群众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骨干力量。

1、执行党组织决策,带头学习提高。按照建设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乡机关和站所干部认真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理论水平较高,政策业务能力较强,具备双语能力。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维护、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策。政治立场坚定,党性观念、宗旨意识较强,自觉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2、勤谋善思重落实,带头争创佳绩。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使基层干部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骨干力量。乡机关和站所干部认真贯彻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面貌。

3、包片包户包责任,带头维护稳定。认真落实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乡机关和站所干部分片包户,入户率、掌控率100%,维稳责任覆盖。四知四清四掌握、综合治理等各项维稳措施到位,对村民家庭、流动人口、重点人员、出租房屋、宗教活动、商业网点、土地承包、务工人员掌握准确。社情动态、不稳定因素早发现、早研判、早报告、早控制。

4、知人知心知民情,带头服务群众。乡机关和站所干部一年三分之一时间入户走访群众,了解群众思想动态、生产情况、生活状况。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较强,自觉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5、廉洁、勤政守纪律,带头弘扬正气。爱岗敬业,工作积极,坚守岗位,工作不拖拉、效率较高。注重团结,注重大局,服从组织安排。遵守法律法夫,遵守组织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威信较高。积极参与争先创优活动,学习先进、崇尚先进,积极争当先进。

六、考核程序

基层补贴发放不搞平均主义、不搞一刀切,要严格考核,切实做到考核称职的才能奖补。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重奖,积极工作的予以多奖,倡导想事、干事、干成事的良好风气。

1、考核原则

(1)、组织考核与群众测评相结合,与平时的工作、各类考勤相结合;

(2)、公开、公平、公正;

(3)、注重打基础的实绩、利长远的潜绩;

(4)、鼓励真抓实干、坚持原则的干部。

2、乡机关干部与站所干部一并考核。乡机关干部考核由乡镇党委负责;站所干部考核由乡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进行,主要根据考勤情况、现实表现情况、分管领导意见等,以乡党委考核意见为主。乡中小学、卫生院工作人员,分别由市教育局、卫生局负责考核,经乡党委审核定等。

3、基层补贴资金集中管理。进一步理顺站所关系,加强乡站所管理。乡干部基层补贴,按财政保障体制统一拨付到乡集中管理,做到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挤占、挪用,一经发现,市委将收回或扣减专项资金,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乡纪委将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监督。

4、细化发放考核办法。建立严格的考核办法,细化考核措施,分管领导要参与各分管站所的业绩考核,特别要围绕民生建设各项部署进行考核,把维护稳定作为最大的民生保障,把群众对维稳工作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奖补对象工作实绩、确定奖补标准的重要依据。把完成日常工作、阶段工作任务及考勤情况作为主要指标,重点突出乡机关干部和站所、学校、卫生院干部的年度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和工作实绩。实行每月考核,考核结果由分管领导确认签字方可有效,否则不予发放。

5、实行基层补贴发放公示制度。全面落实维护稳定、服务群众各项工作,要将考核结果和补贴发放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形成补贴发放考核激励机制。

七、组织领导成立乡干部基层补贴发放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如下:

组长:XX

副组长:XX、XXX

成员:XXX、XXX、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XXX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XXX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机关、站所等相关部门抽调,具体负责干部基层补贴发放考核的安排部署、组织领导、考核督查及日常管理工作。

八、有关要求

1、补贴发放考核每月进行一次,建立奖补资金发放考核制度。各站所也必须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坚持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业绩表彰与严格要求、点评推进工作紧密结合,发放奖补资金时,乡党委书记与班子成员谈话,乡副职与分管口的站所负责人谈话,站所负责人与一般干部谈话,对上月工作情况进行点评,对深入推进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对推进工作不力,落实不彻底的由乡党委书记约谈。乡中小学校、卫生院由市教育局和卫生局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

2、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基层干部和工作人员,可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乡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乡考核领导小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该干部或工作人员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通知其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

乡镇补贴细则三根据xx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全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xx人社发〔xx〕xx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xx试验区实施乡镇工作补贴乡镇划分情况的批复》(x政秘〔xx〕x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办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包括区直部门长期(6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补贴标准

经报市政府同意,全区各乡镇办均为一般乡镇,结合在乡镇工作时间确定补贴标准。在乡镇工作20xx年以下的,每人每月200元;11-20xx年的,每人每月260元;21-30年的,每人每月330元;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410元。

三、资金来源

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四、执行时间

乡镇工作补贴从xx年1月l日起执行。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xx年x月x日―x月x日)。各乡镇办、有关部门组织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学习上级文件精神,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成立组织,明确职责和分工。

(二)摸底审查公示阶段(xx年x月x日―x月x日)。各乡镇办、有关部门完成所属工作人员摸底审查工作,并填写《xx市xx区乡镇工作补贴个人申报表》,按规定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三)申报审批阶段(xx年x月x日―x月x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办、有关部门填写《xx市xx区乡镇工作补贴报批花名册》,并报区编办。经区编办审核后,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现行工资管理体制进行审批。

六、有关具体问题

(一)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办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调离乡镇办工作岗位或离退休人员,从调离和离退休的下月起停止发放乡镇工作补贴。

(二)乡镇任职年限比照工龄计算方法确定,按虚年计算。达到年限调整标准的,从达到年限当年的1月起执行新的标准。乡镇工作时间有间断的人员,其间断时间不满1年的,不计算间断时间,超过1年不足2年的,扣除1年;其间断时间超过2年不足3年的,扣除2年,并以此类推。

(三)借调出乡镇办工作的人员,借调期间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经组织批准借调的,借调期间可计为乡镇工作年限。选派、下派等到乡镇办、村(社区)工作干部不纳入执行范围。因病、因事不在岗工作的,乡镇工作补贴按《关于转发〈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叶人福〔xx〕1号)规定执行。

(四)乡镇工作补贴与其它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可以同时享受。农村艰苦学校津贴仍按xx政办〔20XX〕41号文件规定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XX〕1号)规定,大别山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享受的生活补助继续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五)派驻乡镇办机构的确定,由各主管部门根据三定方案和实行乡镇工作补贴文件相关规定申报,同时享受人员数不得超过三定方案规定的编制数。乡镇办中小学和卫生院工作人员统一执行乡镇工作补贴制度,具体执行范围由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六)申报程序。(1)个人据实填写《xx市xx区乡镇工作补贴个人申报表》;(2)所在单位(站所)负责初审并填写《xx市xx区乡镇工作补贴申报花名册》,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3)主管单位负责复核并填写《xx市xx区乡镇工作补贴报批花名册》,在单位内部公示;(4)公示无异议后报区编办进行审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现行工资管理体制分别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审批。

(七)申报材料要求。个人申报表必须由本人签名,单位申报花名册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主管单位报批花名册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个人和单位申报材料由主管单位留存备查。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的材料必须出具主管单位正式报告,说明初审、复核及公示的情况和结果,并附《xx市xx区乡镇工作补贴报批花名册》一式四份。

第6篇: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缓解特困家庭医疗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10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20*〕121号)和湖南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加强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基本医疗保障的意见》(湘卫合医发〔20*〕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城乡医疗救助是为了解决本县辖区内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而给予的适当医疗救助。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三)城乡一体、分类施救、公开公正、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互助相衔接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城乡医疗救助:

(一)经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持有效《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二)经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持有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以下简称《农村低保证》)的农村低保户;

(三)经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持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以下简称《城市低保证》)的城市低保户。

(四)本县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101号)规定的优抚对象:退出现役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在本实施意见中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第三章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四种方式,即资助参合、住院救助、门诊救助、大病救助。

第六条资助参合是指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七条下列情形,在规定的用药目录和治疗范围项目内并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实行住院救助:

(一)城市低保对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当年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达到2000元的,按自付部分的15-50%予以救助;城市低保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当年个人实际住院费用扣除职工医疗保险按比例补助外,自付部分达到2000元的,按自付部分的15-50%予以救助。

(二)农村低保对象因病医疗费用除农村合作医疗按比例补助外,剩余自付部分达到1000元的,按自付部分的15-50%给予救助。

(三)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因病医疗费用除农村合作医疗按比例补助外,按自付部分的100%给予救助。

(四)重点优抚对象在农村的参照农村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标准予以救助;重点优抚对象中在城镇的参照城市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上述对象,全年每人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2500元。

第八条下列情形可实行特殊门诊救助,按当年门诊总费用的20%实行救助,但不能超过最高救助限额:

(一)尿毒症(肾功能衰竭)、白血病、癌症和意外颅骨骨折并颅内血肿、大型外科手术,最高救助1500元。

(二)重症胰腺炎(急性坏死型)和系统红斑狼疮,最高救助1000元。

(三)重症肝炎(急性或亚急性坏死)和重度大面积烧伤,最高救助800元。

第九条下列情形可实行常见病门诊救助:

(一)肠炎、肺炎、胃炎、类风湿关节炎、胆囊炎、气管炎、肝炎。

(二)重症皮肤病、糖尿病、心脏病、偏瘫、卵巢囊肿、子宫肌瘤等。

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常见病的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农村五保对象常见病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第十条下列情形,经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住院治疗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可申请大病困难救助:

(一)恶性肿瘤。

(二)白血病。

(三)尿毒症。

上述情形,全年每人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元。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不享受医疗救助:

(一)打架斗殴、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和违法犯罪造成人身伤害的。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有赔付责任的。

(三)婚前检查、保健、康复、器官移植、镶牙、整容、整形、配镜的。

(四)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费用。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享受医疗救助的。

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实行申报审批和报销制度。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向所属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查评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符合条件实行张榜公示,并填写审批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实施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或村(居)委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申请住院医疗救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住院医疗诊断证明书、必要的病史资料、费用清单、年内住院医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证》或《城市低保证》复印件。

(四)农村(城镇)医疗补助审批单或医疗保险报销凭证。

(五)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六)其他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特殊病门诊救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特殊病门诊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

(三)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四)《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证》或《城市低保证》复印件。

(五)其他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常见病门诊救助,需提供《农村五保供养证》、医院诊断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常见病门诊救助申请审批表。

第十六条申请大病困难救助,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证》或《城市低保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填写大病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

第十七条住院救助、特殊病种门诊救助和大病困难救助全年只能申请一类救助,不得重复申请。

第五章医疗救助资金来源、管理及使用

第十八条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和从社会募集。县财政每年初按全县城市总人口数人平1元,农村总人口数人平0.5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社会募集主要通过从公益金中提取一定资金和吸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县财政部门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业务。县民政局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医疗救助基金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自然增长。

第二十条县民政局按审批结果,将医疗救助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第二十一条县民政局应按照财经管理要求适时向县财政局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年度统统筹,余额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认及义务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经县民政部门登记,可以确认为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

(二)具备专门的服务窗口及各种服务标识,建立救助公示栏与救助对象电子台帐并形成电脑数据库,指定专人负责救助对象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必须承诺给救助对象实行下列优质优惠服务:

(一)免收挂号费。

(二)普通住院床位费减免20%收取。

第二十四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一)医疗救助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我县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和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二)农村贫困对象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上级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我县农村合作医疗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三)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四)医疗机构要提供优质服务,认真履行所承诺的服务公约,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群众,否则取消定点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不执行诊疗常规,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的病人收院治疗或任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采用病人挂床、挂名住院、做假病历、出假医疗证明等方式增加医药诊疗费和冒领救助金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限期整改无效的单位,取消其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资格。违规经办人员、医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救助对象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对骗取医疗救助金的,民政部门要如数追回,并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情节严重的,按法律程序予以追究责任。

第七章医疗救助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医疗救助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民政局是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研究协调解决医疗救助中的具体问题,对全县医疗救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办理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批、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等日常工作。

(二)县财政局协助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7篇: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对患大病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制度。

第二章救助原则

第三条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五)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救助对象

第四条城市医疗救助对象

(一)本市城市低保对象中患指定病种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本市城市低保对象中患指定病种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医疗费仍过高的人员。

第五条农村医疗救助对象

(一)本市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中患指定病种未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

(二)本市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中患指定病种已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个人负担医疗费仍过高的人员。

第六条县(区)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有特殊困难的患病人员。

第四章救助病种

第七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

(二)尿毒症(肾功能衰竭);

(三)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四)脑中风;

(五)急性心肌梗塞;

(六)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七)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第八条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五章救助方式

第九条城乡医疗救助分为大病医疗救助和常见病救助两类。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医前救助、医中救助、医后救助三种形式。常见病救助实行为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家庭发放定量医疗救助卡的形式。

第十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方式

(一)医前救助是对生活确实特别困难,已确诊患指定病种但无钱住院治疗的对象采取“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给予一定金额的救助。

(二)医中救助是对患指定病种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中给予一定治疗费用的减免。

(三)医后救助是对患指定病种对象住院治疗总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超过一定金额的按规定比例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常见病救助可采取对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家庭每户每年发放一定金额的定点医院医疗救助卡的救助方式。

第十二条城市医疗救助可采取救助对象个人和救助资金各承担50%医疗保险费的办法,资助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非常补对象年资助金额人均一般不超过50元,常补对象年资助金额人均一般不超过100元。

第十三条已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对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救助,可采取全额资助其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方式。

第十四条城市医疗救助的定点医院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为乡镇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规定在定点医院进行治疗,确需转院治疗的,应报县(区)民政部门同意后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六章救助标准

第十五条城乡大病救助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一)医前救助。对申请医前救助的对象,首次凭医院出具的原始医疗诊断书、病历、医院检查记录、医院出具的治病所需费用证明、居委会生活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经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后,按医院出具的所需医疗费用的5%进行医前救助,但一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二)医中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享受“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的医中救助。

(三)医后救助。救助对象一般按其个人(家庭)支出医药费总额的20%给予救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城市低保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对确属特别困难的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城市低保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

第十六条核定个人年累计负担医疗费用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一般门诊发生的费用;

(二)医保部门按规定应报销的费用;

(三)所在单位为其所报销的费用;

(四)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五)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报销的费用;

(六)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七)县(区)民政部门核定医后救助费用时应剔除已垫付的医前救助费用。

第十七条常见病救助标准指各县(区)可为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家庭每户每年发放医疗救助卡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元,具体救助金额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救助对象持卡可随时到当地定点医院看病就医。

第七章大病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申请。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复印件;

(四)医疗诊断书、出院记录、有效发票、病历、收费明细清单;

(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证明材料;

(六)所在单位报销、补助医疗费的证明材料;

(七)有关部门社会资助、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县(区)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审查。居(村)委会进行调查和初审,经居(村)委会评议小组评议同意后,如实填写《城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表》、《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并在居(村)委会公示栏公示3天,对群众无异议符合条件的对象,报街道(乡镇)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居(村)委会自受理申请5日内完成评议、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审核。街道(乡镇)对居(村)委会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评议委员会评议后,对有疑问的对象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同时返回居(村)委会进行二榜公布,公布时间为3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街道(乡镇)应自接到居(村)委会上报材料起5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审批。县(区)民政局对街道(乡镇)上报的所有材料进行复核,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入户抽查,经评审委员会同意后,在《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返回居(村)委会进行三榜公布,公布时间为3天,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救助金。县(区)民政局自接到街道(乡镇)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抽查、审批工作。

第八章资金的筹措和发放

第二十二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福利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措。

(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均按照省、市、县(区)5:2.5:2.5的比例筹集(国家重点扶贫县按照省、县7.5:2.5的比例筹集)。

(二)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省财政按照城市低保对象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市、县(区)各按照50元予以配套安排;

(三)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省财政按照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人数每人每年补助80元,市、县(区)财政各按照40元予以配套安排。

(四)市、县(区)要将所需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与省级下拨的医疗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各县(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支出率不得少于资金总额的90%。

第二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

(一)各级财政要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分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二)上级下达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均纳入同级国库内设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政府批准的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和民政部门用款计划,及时将资金由“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至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方式。

(一)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看病就医难的实际需要,财政部门要预拨部分医疗救助周转金至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专户,用于垫付救助对象应急就医的部分医前费用。

(二)民政部门定期将核定的救助对象名单和医疗救助费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和金额,及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至各金融网点,存入救助对象的存折。

(三)各县(区)实行社会化发放所需费用,由县(区)财政安排解决,不得挤占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第九章医疗服务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卫生部门要按照“布局合理、数量适宜、满足需要、方便就近”的原则,在城乡选择和确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好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价廉质优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卫生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检查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医药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要保证有适宜的服务设施(包括门诊及住院)用于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有条件的可单独开设为医疗救助对象服务的门诊和病区,方便医疗救助对象就医住院。对于服务设施的标准可适当加以控制,保证医疗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鼓励、支持公办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八条承担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的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到市、县(区)定点医院门诊治病,凭《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农村五保供养证》免交普通注射费、换药手续费;到住院部治病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

第十章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各县(区)要成立政府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城乡医疗救助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各级要重视基层社会救助机构的建设,充实力量,市财政应根据市民政局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县(区)财政要按照本县(区)医疗救助资金支出的一定比例列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并确保足额到位。

第三十一条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困难程度、病种病情、医药费开支等情况,需要救助的人数和所需资金,研究制定符合本县(区)实际情况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一)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城乡医疗救助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抓好城乡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

(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承担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监管,落实对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让城乡困难群众花最少的钱治好病;

(三)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要坚持集体评议评审制度,做到救助政策、救助程序、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四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暗箱操作、挤占、挪用、贪污医疗救助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要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不按相关规定执行或不落实优惠配套政策的,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

第三十五条县(区)民政局应当做好救助对象的登记备案、建档和统计工作,每月末向市民政局上报《城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发放统计台账》、《城市(农村)医疗救助情况月统计表》,每季度末向市民政局上报《城市(农村)医疗救助情况统计表》。

第三十六条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台账资料:

(一)城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发放统计台账;

(二)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备案名册;

(三)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情况统计表;

(四)城市(农村)医疗救助情况月统计表。

第三十七条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家庭个人档案:

(一)城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书;

(二)城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表;

(三)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

(四)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保障证复印件;

(五)医疗诊断书、出院记录、有效发票、病历、收费明细清单;

(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证明材料;

第8篇: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村建设必须从实际出发,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环境,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村。

凡是乡村规划、居民住宅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建设以及其他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依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所有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及不同规模的村庄及其所辖范围。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应根据国家规定设乡村建设管理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乡村建设中,提倡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

第二章乡村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是乡村建设的依据,所有的乡村都必须编制规划,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和下达的用地指标,安排乡村建设用地,有计划地进行建设。

第八条乡村规划分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总体规划应与县城规划、县农业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总体规划确定乡村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建设规划应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乡、村分级制定,具体安排乡村的各项建设。

第九条乡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乡(镇)总体规划与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乡村规划一经批准,必须认真组织实施。根据社会与经济发展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乡村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对涉及乡村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乡村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单项工程土建总投资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选址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上述标准以下设计选址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单项工程超过二千平方米或者土建投资二百万元以上的设计选址,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凡在乡村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和公用设施,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按本条例第十二条权限规定报批。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再按土地管理权限和批报程序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村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住宅,必须由本人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个人建房申请表。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建房许可证。

凡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提出用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履行用地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税费。乡(镇)规划管理人员现场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

第十五条凡在乡村规划范围内临时用地,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发临时用地许可证,按土地审批权限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不准建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筑物。

第十六条乡村建设必须节约用地,提倡按规划建楼房,有条件的应当多建楼房。

必须充分利用空闲宅基地,凡空闲面积过大和进深过长的宅基地均应规划插建,原使用户符合建房条件的应就地插建。

第十七条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村均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和管理乡村建设档案。

第三章乡村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乡村建设的设计和施工应坚持质量标准。凡乡村楼房及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应遵循国家设计与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工艺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第十九条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更改。确需修改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较大变更,还应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必须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一条承担乡村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乡村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技术等级资质证书或者其他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在村庄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暂时没有规划的,由村确定位置、房基标高和房屋建筑形式。

第二十三条凡需改变乡所在地建筑物使用性质,变更规划部门审定的方案,必须经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乡村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取得开工批准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乡村单层平瓦房住宅以外的建设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乡村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在乡村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认真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乡镇企业应合理布局,防治污染,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新建、扩建、改建的乡镇企业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碴及其他有害物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乡村内的矿产资源、风景资源、文化古迹、军事设施、国家测绘标志、地下管道、电力设施、通讯线路和其他公用设施,不得损坏。

第二十七条乡村应重视道路、排水和抗御灾害等设施建设,并保持完好。

第二十八条从乡村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必须用于乡村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乡村环境卫生工作,必须有人负责,主要道路、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不得乱倒乱堆粪便、垃圾、柴草和建筑材料。广场、集市、学校、车站、影剧院等较大公共场所,应设置必要的环卫设施。环卫设施不得侵占破坏。

第三十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村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保护乡村饮用水源,逐步做到集中供水或者自来水入户,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乡村建设规划区内应搞好植树造林,绿化美化环境,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在乡村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在乡村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建筑物或者没收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已影响乡村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投资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十倍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而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损坏乡村房屋、公共设施,情节较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赔偿,并根据情况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对在乡村规划内的主要道路、公共场所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或者建筑材料,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投资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以及拒绝、妨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侮辱、殴打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困难群体缓解就医困难和问题。为全市基本建立起资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资源共享,救助效果明显,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紧密衔接,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分类救助,区别对待;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政府救助和社会资助相结合。

三、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常住我市、持有我市户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特困群众: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二)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

(三)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在享受国家相关政策后家庭仍然生活困难的;

(四)其他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予以救助的。

凡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定点机构。

四、医疗救助方式、类型及标准

救助方式:医疗救助实行为救助对象直接发放救助金和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相结合的方式。

救助类型: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分为资助参合、医疗优待、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

(一)资助参合、参保。积极鼓励和支持特困群众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及其他形式的有益医疗自救活动。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市政府负担。每年底由民政部门提供名单信息报财政局,由财政统一拨付。

(二)门诊医疗救助主要帮助解决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

1.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人或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人没有抚养、扶养、赡养能力的)人员的门诊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率100%。分散供养五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集中供养五保人员每人每年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600元。

2.患有特殊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确定,每人每年发放100——300元医疗救助卡,持卡人凭卡到指定医疗机构或定点药房在限额内就医购药。

3.城乡困难救助对象患有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尿毒症透析和各种癌症化疗、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药物,不设起付线,按自付费用的3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封顶线3000元。

4.一个人同时符合几种门诊救助条件的,按救助标准最高的救助。

(三)住院医疗救助是指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城乡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因病住院治疗,造成基本生活困难而进行的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取消病种限制可在一个自然年度的封项线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

1.对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实行特殊救助,个人负担部分的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不低于个人负担部分的80%。全年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10000元。

2.对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治疗,按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及享受减免后,申请医疗救助实行零起付。自付费用在2000元(含)以内的给予70%救助,自付费用在2000元(不含)——5000元(含)的给予60%救助,5000元(不含)以上的给予5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为8000元。

3.对城乡低保边缘困难对象住院治疗,费用在2万元(包括2万元)以上,按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及享受减免后,家庭仍然生活困难的可申请医疗救助。救助比例在城乡低保对象救助比例基础上各减10%,全年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为5000元。

(四)医疗优待是指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持《农村五保供养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一免三减”:即免收挂号费;减收5%治疗费(不含材料费);减收10%检查费;减收50%住院床位费。

(五)临时医疗救助是指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或城乡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在享受最高医疗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十分困难,或虽未享受医疗救助,但因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继的,给予一定比例、一定限额的医疗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

五、医疗救助相关条件

(一)申请医疗救助金额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规定可支付部分的费用;

2.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费用;

3.参加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4.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5.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救助资金;

6.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二)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人员应尽职尽责。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

1.对符合享受医疗救助的故意刁难、拒不上报、办理的,或对不符合医疗救助的故意上报、办理的;

2.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医疗救助金的;

3.、,或贪污、挪用、扣押医疗救助金的。

(三)医疗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救助:

1.到非定点医院就医未经卫生部门同意、未到民政部门备案的;

2.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交通事故、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医疗事故、食物中毒、工伤、他伤等非自然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3.超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自购药品、非诊疗性药品、保健品及营养健美所发生的药费;

4.擅自挂床住院、在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费用;

5.计划免疫保偿范围的医药费用;

6.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而引发的医疗费用;

7.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骗取医疗救助金;

8.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救助的医疗费用。

(四)医疗救助对象应如实反映就医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1.不如实反应就医情况,弄虚作假的;

2.将《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借给他人就医使用的;

3.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金的。

六、救助和审批程序

(一)资助参合的办理程序是,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每年11月底享受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情况,编制花名册报送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复核后对下年参合、参保对象按政策予以补助。

(二)门诊医疗救助程序按照救助对象申请,村(居)委会审查评议,乡、镇(街道)审核,报市级民政部门批准的程序办理。市民政部门也可通过发放定额医疗救助卡、建立平价药房等形式,方便救助对象的日常门诊和购药。

(三)临时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凭医疗机构的住院证明、结算清单、各种保险及单位报销等有效票据,按照村(居)委会审查,群众评议,乡、镇(街道)审核,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程序办理。

(四)住院医疗救助包括“一站式”即时结算和非即时结算。

“一站式”即时结算医院医疗救助程序:

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农村五保户等医疗救助对象,凭《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定期结算。

非即时结算医院住院医疗救助程序:

1.申请人应在住院就医结束后60日内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

(2)《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出具的医疗费报销收据或医疗费收据;

(4)商业保险、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费用证明;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社会帮扶资助等情况证明。

2.村(居)委会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集体评议,张榜公布3日,期满群众无异议由村(居)委会的签署意见上报乡、镇民政办公室(街道办事处);

3.乡、镇民政办公室(街道办事处)接到有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主管民政工作的乡镇领导签字、盖章,上报市民政局;

4.民政局对乡、镇民政办公室(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的救助金额;

5.医疗救助金由市民政局下拨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民政办公室(街道办事处)进行发放。

七、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基金的管理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

1.市财政每年年初根据民政部门的用款计划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预算;按照辖区城镇和农村人口安排医疗救助金,每年不低于人均1元。

2.福利基金;

3.社会各界捐赠;

4.上级部门拨款。

(二)严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民政局应要设立医疗救助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并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和支出渠道畅通,使用合理。

八、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直接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民心工程,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做好政策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医疗救助与社会慈善救助的衔接;

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年度财政预算,落实好安排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减免医疗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