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在职劳模履职报告范文

在职劳模履职报告精选(九篇)

在职劳模履职报告

第1篇:在职劳模履职报告范文

偏重困难职工全体职工、偏重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全面维权转变

关键词:“大服务”、“大帮扶” “两普遍两提高” “双亮双履”

A “大服务”理念——实现维权服务由偏重服务少数困难职工向服务全体职工转变,由偏重劳动经济权益向各项权益转变,由偏重时段向长效转变,围绕职工关切度最大的建会和入会权、收入分配权、民主管理权、安全与健康权、就业和社会保障权、发展和精神文化权这六项权益,全面开展基层工会组建、工资集体协商建制、职工服务帮扶体系建设、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规范劳动用工监督检查、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建制等“六个专项行动”,努力满足职工多元化需求,实现对职工、会员全方位的维权服务。

B “大帮扶”理念——全力推进工会服务帮扶向企业延伸、向社区延伸,努力实现服务帮扶在企业全覆盖、在社区全覆盖,努力形成工会“千米服务帮扶圈”,实现工会帮扶从“坐在机关等着求助”向“深入社区主动帮助”转变,从临时性救助向常年帮扶转变,从单一生活救助向全方位服务转变。

C “两普遍两提高”理念——着力在提高建会质量、提高协商水平上下工夫,将“两个普遍”发展丰富为“两普遍两提高”。在提高建会质量方面,采取“集中建会行动”、“建会工作回头看”等推进措施,抓住“党建带工建”、“政府助工建”、“工会抓工建”三条线,以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为抓手,以“三个全覆盖”为目标,努力实现建会入会全覆盖,工会活动全覆盖,服务维权全覆盖,全力推进基层建会由偏重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

D “双亮双履”理念——在全总“亮牌子亮身份”活动基础上,省总工会提出了“履职能履责任”理念,将“工会组织亮牌子履职能、工会主席亮身份履责任”与“进企业”活动和推进“六个专项行动”紧密结合,以“建会带双亮”为前提、以“双亮促双履”为目的,全面提升企业工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水平。

活动方式的创新

主要依靠工会干部注重依靠职工群众

关键词:“评会评家”、企业工会主席直选、职工文化阵地建设

A “评会评家”活动——运用座谈、访谈、现场问卷、网上问卷等多种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充分尊重职工群众的话语权,保障职工对工会工作的参与权。

B 企业工会主席直选——早在上世纪80年代,辽宁工会就开始进行了职工民主选举基层工会主席的试点,在党委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让职工自主选举自己信任的工会主席。经过多年的探索,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完善的工作机制,开始逐步向全省推开。预计截至年底,全省实现基层工会主席直选的基层单位可以达到7000家。

C 职工文化建设——全省职工文化活动场所由原来5300多个增加到12500多个,职工书屋等文化阵地由3700多个增加到7300多个。目前全省职工各种文体活动组织由12500多个发展到23800多个,规模以上国有企业中,各类职工文体活动组织平均都在30个以上,职工参与面达85%以上。在队伍建设方面,以一线在职职工为主体的文体活动志愿者已达10多万人。沈阳市总工会依托工人文化宫组建的工人文工团和职工文联、大连高新区工会的“百家企业员工小剧团”、铁岭市昌图县的“乡村职工大舞台”等团体,已经成为全省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的品牌。

工作方法的创新

工会组织“单打一”整合社会资源

关键词:开放式工作格局、“三方五部门”

A 开放式工作格局——推动市县两级总工会主席按照同级党委常委配备和工会主要负责人进同级人大和政协常委,建立健全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与工会联合督察制度;推动省市党委政府召开有关工会工作、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等专门工作会议,制定相关文件;推动工会重点工作纳入党政绩效考核体系。

B “三方五部门”——辽宁省总工会提出将省工商联和省外企协会纳入到三方协商机制之中,形成“三方五部门”协商机制的构想。成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和外企协会“三方五部门”组成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领导小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省劳动关系协调三方办公室合署办公。

工作机制的创新

单纯活动型指导服务型

A 改进工作作风,大力加强调查研究。省总工会大兴调研之风,连续两次组织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开展大规模、大范围、多层次的调查研究,仅在今年的专题调研中,各级地方工会共召开4200多个座谈会,组织填写3700多份企业问卷和57000多份职工问卷,及时掌握劳动关系状况和基层实际情况,已初步形成一个总报告和六个专题报告。

第2篇:在职劳模履职报告范文

(2006年12月1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 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 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委员(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企业生产车间、班组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七条 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

第三章 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五)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九)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事)业。

第十九条 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条 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

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四章 工会主席

第二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二十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出现空缺,须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 工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四)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企业工会主席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二)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三)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四)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八)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

第五章 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三十条 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

工会应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可由上一级工会直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工集中的企业,工会可与企业、劳务公司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 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二十日内,企业不予回应的,工会可要求上级工会协调;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协商的,工会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会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代表。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依法行使选举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二)选举、罢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决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代会决议等情况。

(五)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

(三)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小型企业工会可联合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解决本区域或行业涉及职工利益的共性问题。

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代表)大会取代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督促企业建立和规范厂务公开制度。不同类型企业可从实际出发,确定本企业厂务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七条 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企业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应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进行监督。

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四十条 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设立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做好劳动争议预测、预报、预防工作。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积极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助企业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四十一条 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第六章 女职工工作

第四十二条 企业工会有女会员十名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在企业工会委员会领导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企业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

第四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健、生育保险等特殊利益。

第四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向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企业工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四十六条 督促企业依法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提供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施和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七条 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自主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会费。工会经费、会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四十八条 督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会会同企业开展的职工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竞赛、技术创新、职工疗休养、困难职工补助、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所需费用。

第四十九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

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接受上级工会审计,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条 企业工会经费、财产和企业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企业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 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

第五十一条 企业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由上一级工会领导。

第五十二条 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谋企业发展。

企业工会与企业可以通过联席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建立协商沟通制度。

第五十三条 企业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一分别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和劳动竞赛奖励经费,并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企业行政应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十五条 上级工会负有对企业工会指导和服务的职责,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企业工会在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可请上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维权职责。

第五十六条 县以上地方工会设立保护工会干部专项经费,为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经费来源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它渠道多方筹集。

建立上级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保护和帮助。

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十七条 上级工会应建立对企业工会干部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上级工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

第3篇:在职劳模履职报告范文

辞职报告模板精简版(一)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感谢公司多年来对我的培养关心和照顾,从200x年x月份来到xx公司至今,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今后无论走向哪里,从事什么,这段经历都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我为在xx公司的这段工作经历而自豪。

而今,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望领导批准。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辞职报告模板精简版(二)

尊敬的xx:

自xx年入职以来,我一直很喜欢这份工作,但因某些个人原因,我要重新确定自己未来的方向,最终选择了开始新的工作。

希望公司能早日找到合适人手开接替我的工作并希望能于今年5月底前正式辞职。如能给予我支配更多的时间来找工作我将感激不尽,希望公司理解!在我提交这份 辞呈时,在未离开岗位之前,我一定会尽自己的职责,做好应该做的事。

最后,衷心的说:“对不起”与“谢谢”。

祝愿公司开创更美好的未来!

望领导批准我的申请,并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辞职报告模板精简版(三)

xx: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这一年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

这段时间,我认真回顾了这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觉得来xx工作是我的幸运。我一直非常珍惜这份工作,这一年多来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教导。同事们对我的帮助让我感激不尽。在公司工作的一年多时间中,我学到很多东西.无论是从专业技能还是做人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培养。对于我此刻的离开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非常感激公司给予了我这样的工作和锻炼机会。但同时,我发觉自己从事xx行业的兴趣也减退了。我不希望自己带着这种情绪工作.对不起您也对不起我自己.真得该改行了。刚好此时有个机会,我打算试试看,所以我决定辞职,请您支持。

请您谅解我做出的决定,也原谅我采取的暂别方式。我希望我们能再有共事的机会。我会在上交辞职报告后1-2周后离开公司,以便完成工作交接。

在短短的一年时间我们公司已经发生了巨大可喜的变化。我很遗憾不能为公司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愿公司的业绩一路飙升!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延伸阅读——员工提交辞职报告后,是否需要单位批准?

根据我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有法定理由,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说明理由的,这是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但劳动者仍然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一般来说,如果提前一个月将辞职报告交给公司,到了一个月后,不管公司是否批准,双方的劳动关系就算解除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许有人会问:如果劳动者提前辞职,单位可以要求他支付违约金或扣发他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吗?关于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了因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所约定的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之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至于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因为职工提前辞职,公司扣除一个月的工资无任何法律依据。

尽管单位随意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也不能扣发他的工资,但是由于劳动者未履行法定的提前通知义务,迫使公司从外地紧急调人,或者不得不安排企业员工加班的,新员工来沪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或者其他员工加班费的差额等,就是劳动者违约辞职给公司带来的实际损失,公司可以要求赔偿。

第4篇:在职劳模履职报告范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_________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_________业局的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经双方代表平等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的主体是_________电业局和该企业的全体职工。_________电业局(以下简称企业)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该企业的全体职工由_________电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主席代表,签订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 本合同草案应提交_________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应自觉依据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工作,企业在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提前征求工会意见,企业在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时工会主席和女职工代表应当参加或列席会议,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是企业全体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工会有义务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使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章 企业用工

第五条 _________的企业用工制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_________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人事劳动管理制度为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标准文本由企业负责制作和提供,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的内容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在场。

第七条 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企业在制定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听取工会意见,征得工会同意。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根据劳社部发[XX]8号文件《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精神,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的天数和工作时间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即执行国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九条 工作时间具体按《_________电力集团公司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意见》执行。如在本合同期限内国家或有关部门对工作时间的规定进行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和工会要合理组织和安排生产与职工休息,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工会要主动协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充分挖掘人员潜力,教育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保质保量的完成企业分配的工作任务。企业行政积极推广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与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工会要积极引导职工学习新科技、新技术,作合格的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如企业确因生产或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与职工及所在基层工会组织协商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一条 一次性加班或长期加班,以及在工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必须征得工会的同意。但在加班后应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或按《劳动法》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 企业执行政府法定种类节假日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企业所有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_________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效益工资可依据企业经济效益的变化而增减,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职工在法定休假、婚丧假期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依法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

第五章 保险与福利

第十六条 企业应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如办好职工食堂、医疗、托幼、单身宿舍、浴室及文体活动阵地等设施)。

第十七条 企业在经济效益较好,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逐年改善和增加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工会参与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企业每年应将福利基金提取的总数及使用情况向工会通报。

第十九条 企业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法规,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法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统筹,按时足额为职工交纳各项统筹基金,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并按年度将缴纳情况向职代会报告。

工会协助企业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企业要支持工会举办各种补充保险及互助互济活动。

第二十条 企业在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和在疗养、治疗、残废、死亡时,企业应按劳动保险、福利政策的规定支付费用和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六章 劳动保护与职业卫生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安全保护的法规和条例,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制度,保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不断改善和提高职工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防止、消除职业病和职业危害。

企业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工作和劳动保护特殊工种保护工作,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二条 工会应支持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按照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和工种岗位需要,为职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条 每年冬、夏两季,企业负责采取防寒保暖、防暑降温措施。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加强女职工四期保护和特殊保护工作,确保女职工身体健康。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对女工及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等损坏职工身体健康的岗位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体检的费用由企业支付,体检由企业行政组织实施或委托工会进行 。

第二十七条 工会支持企业教育职工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配合企业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第七章 职业培训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坚持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制定职业培训计划。企业负责职工上岗和转岗的技术培训,在岗期间定期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企业必须向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提供专门培训,使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培训期间的工资、工时、奖金、福利等待遇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会应开展对职工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要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科学文化、业务技术的培训,开展技术练兵活动和竞赛活动,鼓励职工自学成才,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第八章 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条 企业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标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或者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企业依照或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惩处。

第三十一条 对于模范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年度方针目标生产和工作任务、产品开展、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等方面作出贡献的职工,企业应给予荣誉奖励和相应的物质奖励。

对职工记功、记大功、晋级和配发奖金,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会同企业研究决定;

拟对职工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与企业协商后,向上级工会推荐。

评定职工奖励的工作应在每年年底前进行,如实际情况需要,亦可及时评定。配发奖金每年宜进行一次,个别确有突出贡献而需作特殊处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视情况轻重,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企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由企业行政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在听取职工本人申辨后决定。

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犯有重大过错的职工作开除决定时,应符合下列程序:

1、企业行政提出处理意见;

2、征求工会意见;

3、须由企业行政会议或者专门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4、开除职工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5、书面通知职工本人。

第九章 监督检查及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执行,企业和工会职工代表应按人数对等的原则联合组成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对合同执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通过检查,及时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接受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合同期限届满,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报告合同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总结;由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考核。

第三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当中如发生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安全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一方提议,并征得对方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进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协议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议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十章 合同履行及变更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自正式订立之日起,履行期为3年。时间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予以修改或者变更。

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经双方协商谈判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有效期继续顺延二个月,新生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前合同的终止日期应吻合。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提出修改本合同条款要求的权利。

修改合同的过程应按平等协商的程序进行,修改后的条款,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亦无明文规定的,须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条 双方履行合同如有一方违反合同所规定的条款,按国家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5篇:在职劳模履职报告范文

一、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

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疾病,职业病防治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加快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和考核评估体系,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法律规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明确防治目标,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建立更有效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和工作网络,加强职业病防治队伍建设,建立劳动者职业病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基本实现劳动者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有效预防、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轻职业病危害,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安全,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全市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协调和研究指导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各地要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组织开展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并建立起部门之间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联动协作机制。

(二)加强源头治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凡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在向有关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申办报告时,须依法向卫生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卫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的选址、总平面布置、采用的防护设施、生产工艺流程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向申报企业和项目批办部门进行通报。凡企业建设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后,应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项目批文、设计资料等职业卫生相关资料,卫生部门按照职责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卫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卫生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卫生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卫生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对验收合格的出具相应的验收合格文件。

(三)建立健全职工劳动保障和监察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严禁在职业危害严重的岗位使用未成年工和处于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并在劳动保障工作年检时严格审核企业是否已在劳动合同中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要切实加强职业病患者的救治救助工作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企业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安排和组织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监护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所需费用依法由企业承担。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必须及时送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治疗单位进行诊断、治疗,有关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各职业病诊疗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简化手续,方便患者,使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四)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快速报告和职业卫生工作信息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必须将事故信息报告其所在地的安监和卫生部门,确诊为职业病的要同时报劳动保障部门。各级安监、卫生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外,须向相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并协调事故救援、事故调查等有关事项。卫生、安监、劳动保障和工会等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共享职业病事故、事故隐患举报、职业病工伤保险、职业卫生评价及检测和监督检查等信息。要建立企业、监管部门和职业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信息专报系统,构建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岗位及其健康监护情况动态监控体系,全面提高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质量和效率。

(五)建立完善全市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网和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平台。要进一步开展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的摸底调查,建立并不断充实以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为重点的数据库,保证数据库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准确掌握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为建立职业病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奠定基础。要建立全市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网,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现场评价,及时掌握我市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人群和地区分布动态、特征和流行规律,以预测我市职业病发生的可能和趋势。要在全国率先建成并启用覆盖各相关部门、监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救治机构和相关用人单位的高效、快捷、通畅的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系统,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职业病防治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创新我市职业病防治管理服务的模式。

三、切实履行职责,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强大合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密切协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不断提高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加快建设现代化、高水平的无锡市职业病防治医院,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效果控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的监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应急,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并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检查、纠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使职业病患者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依据《工会法》、《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规定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督促和建议权;纠正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健康合法权益的行为;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和教育,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发改、经贸、建设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落实建设项目中有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前的预审批。凡是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七)环保部门要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认真履行放射安全许可职能,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用过程的审批和监管。

(八)经贸、工商等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九)公安部门负责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负责人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

(十)财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费保障。

四、落实防治措施,强化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要依法承担起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责任,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积极创建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充分运用无锡市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平台,科学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一)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承担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要强化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制定、完善和实施以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体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制度。要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尤其是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要加强对劳动者特别是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提高职工防范职业病的意识和能力。要加强对高毒物品、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有害作业的管理,其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及卫生防护设施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使用,同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制度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要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要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四)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要加强对本单位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控,针对在职业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要全面评估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情况,列出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职业病种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安监、卫生部门备案。

(五)用人单位要制定并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必须立即按规定报单位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并履行对职业病患者的自救职责。对拒不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凡是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未能及时组织救治和上报以致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五、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

要将《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计划,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的宣传,并通过送法进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职业健康促进行动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掌握职业病防治有关知识,做遵守法律法规的模范,坚决杜绝以发展当地经济、保护企业生产为借口,阻碍监督执法部门对用人单位依法监管的行为。要重点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劳动者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法制观念和职业病防治意识,明确企业应承担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落实各项防治措施,使劳动者全面了解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权益保护等知识,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工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对忽视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揭露和曝光,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同时要加强正面报道,树立榜样典型,努力提高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治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氛围。

六、加大监管力度,扎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6篇:在职劳模履职报告范文

一、依法规范程序,为推进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奠定基础

平山区各行业工会为扎实做好新一轮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根据市、区总工会的安排,按照《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要求,依法规范程序,为推进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奠定基础。即:深入调研;草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依法依规提名劳资双方协商代表、下发征求意见函、下发协商要约书、召开预商会议、正式协商会议(草签协议)、提交职代会正式讨论通过(与企业首席代表签订正式合同)、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备案、向职工公示等10个步骤。同时,明确了规范程序所要把握的“五点”要求,即:把握调研工作的严肃性、把握确立工资集体协商主体合理性、把握草拟《工资集体工资合同》文本的原则性、把握发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团的权威性、把握《工资集体合同》形成过程的合法性。制定了在拟定合同文本时必须要坚持的“三个原则”和必须要突出的“三个重点”,即:坚持有关政策、法规原则、坚持反映和表达劳动者愿望和诉求、坚持从实际出发。要重点突出行业自身特点,突出职工最关心、最热点问题,突出经过努力有希望能够解决的问题。

这些措施和方法,为保证协商质量,提高协商效果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一是深入调研。深入调研是推进新一轮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一环,从九月中旬开始,区各行业工会印发了800余份工资集体协商职工问卷,了解非公企业现状,职工工资分配、各类保险等情况,以及2012年―2013年各签约企业《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二是根据调研情况起草各行业2014―2015年《工资集体合同(草案)》,依法推荐劳资双方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以征求意见函的方式下发到各非公企业,并且下发了“致企业经营者的一封信”,待企业回复意见后,确定各行业2014―2015年《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和劳资双方正式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为预商和正式协商做好充分准备。三是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下发要约书,并在五日内开展预商和正式协商。四是由区人社局、法制办、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组成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团,参加各行业正式协商会议。各行业于11月22日至31日先后召开了正式协商会议,劳资双方协商代表经认真谈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分别在各行业2014―2015年《工资集体合同(草案)》上草签了协议,提交各行业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二、依法履行程序,为推进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法律依据

依法履行职代会程序是维护职工民主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的重要议程。几年来,平山区总工会一直致力于行业职代会建设,各行业都分别通过职代会制定了《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细则》和《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并加以认真落实,各行业职代会质量不断提高。一是创新职代会工作模式,通过职代会选举产生了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委员会和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委员会,履行职代会闭会期间的各项职能,在组织建会、职工维权监督、开展为企业发展提合理化建议、开展技术比武、技能竞赛、职工法律服务、企业文化建设、帮扶救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企业发展。

通过不断加强职代会建设,充分依法履行职代会程序,不仅增强了行业职工的自我维权意识和民主参与意识,同时也促进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今年,在行业职代会在劳资双方协商代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医药、餐饮、商贸、美容美发行业先后于12月6日至13日分别召开了职工代表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行业工作报告、2012―2013年《工资集体合同》履约情况和职代会提案征集办理情况的报告、票决通过了2014―2015年《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审议通过了大会决议、职工方协商首席代表和女职工代表分别与企业方首席代表签订了正式协议。从而使各行业《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有了法律依据。

三、依法签订《工资集体合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法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2012年以来,平山区各行业工会共与非公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合同》1437家,基本上覆盖了3人以上的非公企业。

第7篇:在职劳模履职报告范文

1.坚持改革全面性、彻底性和稳妥性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发展的原则;坚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防止逃废债务的原则;坚持统一指导,分类实施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运作的原则。

二、改制范围和形式

2.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暂不实施改制的企业外,全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均在改制范围之内。

企业改制可采取兼并重组、合资合作、转让国有产(股)权和实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

三、改制工作程序

3.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及提出申请。企业改制必须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单位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包括职工安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应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改制的形式及其可行性分析、职工安置、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后企业党团组织关系接转及建立完善工会组织等项内容。

企业引入非国有投资主体(本企业职工除外)的投资,必须在财务状况或资质、商业信誉等方面对非国有投资主体提出条件一般也应在产品、技术水平等方面提出要求,同时确定改制后企业发展方向和目标。

企业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单位组织改制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改制申请。

企业改制方案上报前,应按规定进行土地权属、规划等审查,并由市或区、县(市)国土规划部门出具《国有企业改制规划土地审核意见表》。

4.企业改制方案初审。企业改制方案连同企业改制申请按照企业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管理关系分别报送市或区、县(市)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审批(审核)部门进行初审。审批(审核)部门主要审核企业改制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是否符合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是否符合出资人利益,是否妥善安置职工。对初审合格的由审批(审核)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明确改制方向及形式、企业改制方案(实施方案)的最后审批(审核)主体。

5.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单位根据审批(审核)部门对企业改制方案出具的初审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企业前期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的,清产核资结果经审核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3年内有效。在清产核资结果有效期内,企业进行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改制为非国有和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由政府审计机构组织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企业财务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可由经政府审计机构委托的同一中介机构承担,但应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企业改制涉及的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必须纳入评估范围。没有进入改制企业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改制企业不得无偿使用;有偿或租赁使用费用标准要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考虑市场等因素。

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土地估价报告应按有关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6.落实债权债务。企业改制方案要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通过承接、和解等方式落实债权债务。

7.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8.公开市场交易。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股)权转让的,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明确转让条件和受让要求,公开信息,竞价转让。交易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其他因素。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企业资产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9.企业改制方案(实施方案)正式审批(审核)和资产处置审批。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根据企业产权市场交易结果及其他调整事项,修改、调整和完善企业改制方案(包括职工安置方案)并正式上报审批(审核)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改制方案由审批(审核)部门予以审核批准,并出具综合审批(审核)意见。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区、县(市)根据审批权限对企业改制中的资产处置和产(股)权变动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

10.企业改制方案的组织实施及后续工作。企业改制方案经审核批准及履行资产处置或产权变动审批程序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单位按要求组织实施企业改制方案及履行产权交割、企业产(股)权变更登记、注销以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

四、改制事项审批(审核)

11.所有市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改制方案均须报市国有企业改制审核小组进行初审。

12.市直各部门直属企业和市属集团公司的改制方案(实施方案)履行正式审核程序时,均须报市国有企业改制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市直各部门直属企业和市属集团公司下属子企业(子公司)的改制方案(实施方案),根据其在地区和行业中的地位和重要程度,分别由市国有企业改制审核小组或企业主管部门(母公司)审核。

13.由企业主管部门(母公司)审核的改制方案,须报市国有企业改制审核小组备案。

14.所有市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改制涉及资产处置及产(股)权变动审批的,按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15.区、县(市)属企业改制方案及资产处置、产(股)权变动等审批(审核)由区、县(市)根据上述原则自行确定。

16.审批(审核)企业改制事项的单位应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手续,公开办事时限,实行限时服务,并在内部建立有关批准程序、权限、责任和相关资料归档保存等制度。

五、职工安置和调整劳动关系

17.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企业改制时必须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制定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含离退休及其他人员)基本情况;职工分流安置的政策依据、指导思想、原则和办法;调整劳动关系的时点和费用测算情况;职工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和支付办法以及资金来源;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药费、采暖费等内债处理意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18.职工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企业改制时,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严格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企业时,应对全部在册职工按企业改制调整劳动关系时点测算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或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19.职工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企业改制时,应在企业改制相关协议或合同以及职工安置方案中明确,由改制后企业与所聘用的原企业职工依法理顺劳动关系。经协商一致,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职工,由改制后企业与职工或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变更相关内容,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由改制后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但最短不少于3年。对改制后企业未聘用的职工,改制企业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20.妥善处理拖欠职工内债。企业是偿还拖欠职工内债的主体,拖欠职工的内债应由企业偿还。在企业改制时能够一次性偿还的,应一次性偿还;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的,应与职工协商偿还办法,约定偿还时间。

21.做好改制企业离休干部安置服务工作。确保企业离休干部“两个待遇”不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区、县(市)成立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对改制企业离休干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与服务。

22.全面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认真执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委办发〔2003〕50号)规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所需管理活动经费、采暖费、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其他有关费用,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缴足10年费用。困难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和市政府批准,可采取分期缴纳或一事一议办法妥善解决。

23.妥善安置改制企业中的特殊人群。特殊人群是指企业中的工伤、残疾、患病、市级以上劳模、“三期”内女职工、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内退职工、“三方面人员”(建国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干部)和60年代精简下放人员以及职工遗属等。企业改制时,应按照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妥善安置,可以采取建立托管中心等灵活、可行的办法落实相关待遇。

24.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改制后未聘用人员,档案移交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档案移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前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以及按规定应享受的各种待遇,由国有企业改制收益中支付。对改制后企业留用的人员,改制后企业应在新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与其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各种社会保险关系。

六、其他事项

25.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中的各项政策规定及其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

26.设立市属企业改革职工安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筹集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职工安置费用。

27.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管理及企业改制收益支出安排。转让企业国有产(股)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出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8篇:在职劳模履职报告范文

XX年,管局工会在管局党委上级工会和机关党委的领导下,以“围绕中心、立足维护、提高素质、依法治会”为基本工作思路,充分调动、保护和发挥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促进北京邮政全面协调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现就XX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深入开展“发展杯”、“创新杯”和“全夜航”劳动竞赛活动,动员广大职工为企业发展献计出力。

XX年,组织全局职工紧紧围绕企业适度加快发展的目标,以促进企业效益增长和职工业务技能提高为重点,深入开展劳动竞赛、岗位练功、合理化建议和选树劳模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激发了广大职工为发展企业建功立业的责任感和岗位成才的自觉性。

开展“发展杯”劳动竞赛活动,以函件、储蓄、速递、发行业务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了考核内容,增强了考核的可操作性。开展“创新杯”劳动竞赛活动,以提高职工业务技能和加快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重点,进一步细化了考核标准。开展 ems“全夜航”劳动竞赛活动,以提高质量、时限、效益为重点。

年初管局召开了XX年劳动竞赛动员大会,总结了在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13个先进典型经验,编发了《营销典型经验材料汇编》。各基层工会积极组织职工开展了合理化建议活动,一年来,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5045件、经济技术攻关课题77项,其中1901件合理化建议、57项攻关课题得到实施,创收创效约4222万元。 为了促进全年经营任务的完成,XX年第四季度,我们组织开展了以国际、集邮、物流、保险专业为重点的“冲刺四季度,实现‘两个确保’、争创百名营销能手”的短程劳动竞赛活动;配合业务部门开展了“邮政职工绿卡消费伴我行”竞赛和“关爱绿衣使者,海航温馨奉献“机票优惠活动,促进了绿卡消费和机票销售的明显增长。 XX年我们加强了竞赛过程管理,开展了季度考评,推动了竞赛措施的落实,调动了参赛单位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了广大职工营销创收的主动性,各专业涌现出一批创收百万元的营销员和营销能手。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是加强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57项攻关课题的实施,涌现了一批管局创新标兵和北京市创新标兵。

职工技协开展的“六小”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中心局技协开展的降本增效“六小”活动,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东区局、南区局、汽运局技协参加了“第xx届全国发明展览”,其中东区局“邮政智能移动营销系统”获得全国发明金奖。

二、认真做好劳模的选树和宣传推广工作,积极培育企业崇尚劳模、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

在管局党委领导下,认真履行劳模评选程序,经全局自下而上推荐,我局东四邮电局营业员沈智慧同志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田洪珊、韩伟、李梅、孙沂、郑广顺、赵树柏同志被授予“北京市劳动模范”;百万庄邮电局、航空邮件交换站被授予“北京市模范集体”;永安路投递部投递员韩伟同志被授予“全国邮政十佳模范投递员”;赵东方、邹诗虎同志被授予“全国邮政百名模范投递员”。

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作用,我们制定并组织实施了关于做好XX年劳模大会期间对先进典型宣传的工作方案、劳模事迹报告会准备方案、劳模事迹展方案、劳模座谈会方案、劳模事迹巡回报告会方案等系列宣传方案;提出了劳模宣传“六个一“活动,即总结一个经验、制作一套光盘、抓好一次交流、下发一个决定、举办一次报告会、组织一次集中宣传报导,使劳模宣传工作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 管局召开劳动模范事迹报告会后,我们先后在18个单位组织了17场劳模事迹巡回报告,使3200多名职工受到了劳模先进思想和道德风尚的教育;我们还将劳模事迹制成20块展板,在8个生产单位的8000多名职工中宣传展览;各基层单位积极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劳模、比干劲、促发展”的学习交流活动;我们在工会信息网站编辑了《劳模风采》网页,了劳模活动信息24篇,将五位劳模的先进事迹录制成光盘对外宣传。

广泛深入地宣传活动,弘扬了劳模精神,培育了企业崇尚劳模、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促进了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为加强劳模管理,完善劳模信息,我们开展了劳模享受一次性补偿的调查,按时完成了北京市政府劳模荣誉津贴的发放工作和每年一次的劳模体检工作。

三、维权工作不断深化,维权效果更加显着 北京市第五次厂务公开工作会议明确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新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管局党委认真学习了北京市的有关文件,分析了我局现状。根据“党委统一领导、行政主体到位、工会主动配合、纪委监督检查、职工积极参与”的新体制和新机制,提出了我局《XX年局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意见》,目的在于逐步实现“行政主体到位”,把我局的局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向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管局和各二级单位,根据新体制和新机制的要求,相继调整了局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全局已基本形成由党委书记任组长,行政主要领导和工会主席任副组长的领导体制,强化了党委在局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中“第一责任人”的地位,推进了行政“第一执行人”逐步到位。XX年的局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以建立健全新体制、新机制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局务公开制度,加大监督考核力度。根据北京市《落实厂务公开“行政主体到位”和“两书一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我们配合纪委制定了《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实施局务公开民主管理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积极参与了纪委组织的检查活动。

管局和各二级单位把大宗物资采购及其招标作为局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职工监督。XX年,招投标工作取得了显着成绩,管局仅1-9月组织招投标40次、召开领导小组会12次,审核41个项目,节约资金1千余万元。招投标结果通过会议纪要和北京邮政局局域网向干部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的监督,维护了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管局八届三次职代会增加了三项议程,一是向职代会报告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情况;二是管局领导向职代会述职并进行了民主评议;三是报告XX年为职工办实事情况和XX年为职工办实事项目。这三项议程成为管局和各二级单位职代会的“三大亮点”,进一步维护了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推动了我局的民主政治建设。

为切实履行集体合同,提高实效性,管局工会下发了《关于开展集体合同工作自检自查的通知》,各单位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检自查,管局工会进行了抽查。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颁布后,我们加大了宣传力度。管局工会召开专题会议布置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工作;组织全局工会干部、劳资干部共计89人参加市总工会举办的《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辅导培训班;组织全局7000多名职工参加了《条例》知识竞赛活动,管局领导干部和集体合同领导小组成员带头参加竞赛活动;管局工会在《邮政周报》开辟专栏,宣传《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和相关知识,为广大职工提供法律法规服务。11月初,我们举办了有全局劳资和工会干部参加的《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培训班,为贯彻落实《条例》,把我局集体合同工作推向法制化发展新阶段创造了必要条件。

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发挥女职工的聪明才智。我们在全局女职工中开展了“邮政迎奥运、巾帼创佳绩”活动,在管局召开的“三八节”座谈会上,对东区邮电局东四邮电局营业组等22个集体被评为XX年度巾帼文明示范岗和西区邮电局新街口邮电局任寰等59名同志巾帼文明标兵进行了表彰奖励。开展了创建先进女职工委员会活动,组织开展了女职工委员会性质、职责的大讨论和征文活动;举办了“心系女性”系列讲座。通过一系列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女职工的自尊心、自信心,引导女职工自强、自立、岗位建功。

四、以“创争”活动为载体,积极推进职工素质工程的实施

实施“职工素质工程”是管局党委“一四三一”总体思路中的三大工程之一,推动职工素质工程的实施是工会的重点工作。我们制订下发了《北京邮政XX年实施职工素质工程工作计划》,提出了坚持一个载体(即以“创建学习型班组,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为载体);建立两项机制(即职工教育监督保障机制和职工素质工程激励机制);强化“三员”培训(即邮政窗口人员培训,营销人员培训、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具体要求。

按照《北京邮政职工素质工程实施意见》的阶段目标,我们组织制定了《北京邮政职工素质工程五年

(XX年-XX年)规划》。XX年我们重点开展了以“精一会二学三”为主题、以业务技术、服务礼仪、邮政(奥运)英语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岗位练功活动,各基层工会结合在职培训,开展了专业赛、工种赛、岗位赛等全员练兵活动。全局共开展业务技术比赛502场,在重点业务、关键岗位中选拨了一批技能高超、一专多能的业务尖子和技术能手,推出全局10名“十佳岗位能手”,进一步引导职工不断提高营销能力、创效能力、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

我们组织全局职工参加“纪念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80周年”知识竞赛活动,18个基层工会全部按要求完成答题,共收到答卷4000份,参与率达25%,北京邮政工会获北京市总工会“优秀组织奖”。

各基层工会以“五月鲜花”活动为载体,以自编自导自创自演的各种艺术形式为主要内容,丰富了职工的文化生活。

我们组织举办了XX年北京邮政职工保龄球比赛和处级干部乒乓球比赛,组队参加了全国通信职工桥牌比赛,分别获得领导组第七名和职工组第八名的成绩;组队参加了由国家邮政工会主办的中国邮政职工首届大赛,我局职工赵东方(机要局)、刘百顺(物流局)取得桥牌双人组冠军。组织基层广大摄影爱好者参加了由中国通信体协主办的“全国邮电职工摄影比赛”,共收到14个基层单位精心挑选报送的98幅摄影作品,我局选送的参赛的作品中获得铜奖三幅、优秀奖四幅、佳作奖十九幅。

我局实施职工素质工程得到上级的充分肯定,北京邮政被国家邮政工会授予“全国邮政系统优秀组织单位”;南区和平门邮电局营业组被国家邮政工会授予“全国邮政系统学习型班组”;速递局国际分拣科田洪珊同志被国家邮政工会授予“全国邮政系统岗位成才能手”;西区阜成门支局熊宗彪荣获“北京市知识型标兵”,并被北京市总工会授予“首都劳动奖章”。汽车运输局被北京市总工会授予“北京市职工体育先进单位”;投递局、西区局、发行局被中国通信体协授予“全国通信行业体育先进单位”;赵利(东区)、张克云(国际)、吴子全(汽运)被中国通信体协授予“全国通信行业体育先进个人”。

五、实施送温暖工程,建立为职工办实事的长效机制

XX年管局和各二级单位把为职工办实事列为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内容。初步建立“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推动、职工参与”的长效机制。

继续开展送温暖活动,为困难职工分忧解难。XX年全局共筹集送温暖资金678.14万元,其中,走访慰问劳模89名;特困职工7人;市困职工12人;局困职工11人;病困职工44人;生活困难的党员15人;离退休人员86人;工亡遗属3户;科技项目组2个;基层单位27个。

年中,对全局特困职工、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受灾职工以及因公伤亡职工进行调查, 完成北京市困难职工档案升级工作。目前全局享受低保待遇的职工共有9户、困难职工8户、局困职工15户。在困难职工的调查中突出了“助学”和“单亲女职工家庭”。进一步做好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的宣传动员、投保理赔工作,XX年理赔4人,赔付金80000元;慰问9人,慰问金1800元。圆满的完成了职工疗休养和处级干部疗休养工作。

六、工会组织自身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进一步修订了XX年基层工会工作考核标准,增加了基层工会自主活动空间;对XX年工会理论研究论文进行了评选;开展了基层工会经审工作联查互审活动;加强了对工会财务管理和信息宣传工作的考核。按照国家邮政工会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管局工会进一步加强工会信息化建设,完成了网站改版,网站栏目从10多个增加到25个、60多个子栏目;制定了《北京市邮政工会网站管理办法》;统一申请了管局工会和基层工会电子信箱;为全局工会工作和广大职工提供了新的交流平台。

在基层工会组织建设中,XX年有五个基层单位换届和一个单位建会,其中有三个基层工会顺利完成换届工作。管局工会撰写的《关于组织我局劳务工入会的基本做法和体会》和《建立健全职工医疗保障体系》在国家邮政工会一届六次委员扩大会上作了交流。各基层工会把“建家”活动的重点放在支局(科、队),深入开展建设“职工小家”活动,及时总结“建家”活动的新经验,推动“建家”活动常建常新。东区邮电局被全国总工会命名为“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管局工会还推荐了机要通信局为中国国防邮电工会“模范职工之家”。

七、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推动工会工作不断发展。

第9篇:在职劳模履职报告范文

一、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重要意义

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地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其意义在于:

一是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建立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以及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体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事业劳动关系已由计划经济下国家与职工的关系,转变为单位与职工的关系,并朝着市场化、契约化的方向发展,国有单位四者利益关系越来越分明。国家关心资产的保值、增值;单位关心效益利润和发展的后劲;股东关心资产的受益和红利;职工关心的是劳动报酬和工资的增长。各自关注的目标不同,必须用一种机制来协调劳资主体双方的利益和关系。当今在我国用工制度中,劳动者处于被支配的弱者地位情况下,劳动合同形不成合力,这就需要工会组织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通过集体合同来明确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事业的需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事业是我党在实践中总结出的理论精髓,是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核心。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事业单位是市场的主体,职工是企事业的承载者,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是企事业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企事业的发展改革,离不开职工的参与和支持,职工既是企事业发展的推动者,又是企事业发展的受益者。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就是通过契约的方式使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达成共识,从而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各尽所能,共同生存和发展,也只有共同发展了,职工才能幸福安康,企事业才能做大做强。

三是加强研究院所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研究院所的现行运作机制以所长负责制,所长是所里的法定代表人,在所里处于中心地位,对所里的科研生产、经营、行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这就需要把所长的权威同职工的权利相统一,同职工的主动性、创造性相统一,这是职工积极性得以正确地、有效地发挥的必要前提。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既有高度集中,又有高度民主的科研院所经营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可以做到三个有利:一是有利于把所长个人承担的风险转变为干部职工共同的风险,从而调动两方面积极性,保证院所工作目标的实现。二是有利于体现职工的主人翁地位,维护职工参与所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政治权利。三是有利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减少内部矛盾,融洽干群关系,从而提高单位的凝聚力和团队活力。

二、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的具体做法

工会在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 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制订好集体合同文本

集体合同文本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工作,要制订一个既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又体现职工意愿,行政领导又能接受的集体合同文本,我们认为:

一是集体合同文本条款内容必须与法律法规精神相统一。在集体合同文本制订前,要认真学习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劳动法》、《工会法》和原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合同文本条款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条款,尽量做到合同主体双方协商一致,权利义务一致,兼顾好国家、院所、职工三方的利益。

二是集体合同文本条款内容必须以“双赢”作为出发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院所和职工主体双方达到实现利益“双赢”。从行政发面,合同文本条款内容要着重明确院所的科研发展目标、生产经营目标的量化和分解,通过集体合同的签订变为全所职工共同奋斗目标,成为管理层和职工接受并使之得以很好地贯彻的条款内容。从工会方面,合同文本条款内容要着重明确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内容,使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契约的形式得以固定。

(二)以协商一致为原则,做好集体合同文本条款的协商工作

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和关键,在协商过程中,既要强调院所发展的共同原则和共同利益,又要注意主体双方在内容、方式、义务性质等方面的不同,努力做到协商过程中行政和职工相互理解、信任、支持和合作。其一,凡是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集体合同的必备内容和标准, 工会必须依法力争, 维护集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严肃性。其二, 把握合同条款内容的可操作性,对行政在合同期内履行有一定困难的条款按“就低”原则, 坚持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为底线;凡是职工有要求、院所有条件达到的, 力争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平, 遵从“就高”的原则;对未能达成一致的条款暂不写

进集体合同。总之,集体合同文本条款的协商要体现国家、院所和职工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在维护院所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促进院所和职工利益同步良性发展。

(三)以地位平等为原则,做好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

集体合同文本条款经多次协商后,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将合同文本(草案)连同其它需要提交大会讨论的文件,一起下发给各代表团组充分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工会在搜集整理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然后打印成正式合同文本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职代会上,由工会领导向职工代表报告集体合同起草、协商的相关情况,提请职工代表审议。集体合同文本( 草案 )表决通过后,由行政方首席代表:院所所长,工会方首席代表:所工会主席签订,由党委方首席代表:所党委书记鉴证。集体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四)以共保履约兑现为原则,做好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做好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提高合同履约率、增强集体合同制度生命力的有力举措。我所在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方面,具体做到了五个坚持:一是落实责任,坚持自查。按照集体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落实执行主体部门的责任, 由执行主体部门定期进行自查。二是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坚持每半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 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协商解决。三是坚持检查情况信息向职工反馈。工会负责将检查情况收集整理,通过所内部网络和远望报向全所职工反馈,以便职工了解情况,增进履行义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四是坚持每年向职代会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五是坚持结合科研生产实际,以劳动竞赛促进集体合同目标完成。工会每年根据所里科研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有目的地组织多次劳动竞赛,以实际行动促进所里目标任务的完成,提高集体合同的履约率。

三、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一点体会

十多年来,我所通过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利益、促进所里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实践使我们深切体会到:

(一)党政领导支持是推行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制度的保证

推行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制度是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形成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组织实施、各方配合的工作格局,才能使集体合同的协商、签约、履行、兑现得以实现。

(二)集体合同制度是院所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手段

随着国有事业单位改革的继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企业化管理的科研院所也将成为产权结构多元化、分配形式多样化、劳动用工市场化的的经济组织。追求资本收益最大化与提高劳动者报酬之间的矛盾、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方式与其他分配方式之间的矛盾、单位用工自与职工劳动就业权之间的矛盾等将日趋突出。调解这些矛盾的重要方式之一 , 就是工会代表职工与院所依法进行平等协商, 签订集体合同。因此说, 建立平等协商机制,签订集体合同, 既是新时期院所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也是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最基本、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

(三) 签订集体合同制有利于形成职工与院所利益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