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境外投资范文

境外投资精选(九篇)

境外投资

第1篇:境外投资范文

关键词: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外汇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5-0036-02

近年来,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速。以天津为例,截至2010年5月全市已注册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438家,协议(认缴)资金762亿元,在各行各业中的投资总额超过400亿元。随着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其向境外投资的需求不断增强。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引导外汇资金有序流出,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本文拟对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路径选择及相关外汇管理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主要方式

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主要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等多种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采取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的方式,通过参与控制或管理使所投资公司价值得以增值,最终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收购等方式出售持股以获利。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境外投资:

(一)直接投资

通过参股、并购等方式,直接对境外非上市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并在未来通过被投资企业IPO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获取投资收益。

(二)间接投资

采取基金中的基金方式,通过参与境外私募基金募集,投资于境外基金,间接实现对境外非上市公司的权益性投资。

二、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

我国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体系中,针对投资主体划分,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明确了境内机构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等行为所涉及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附属机构、依法购买境外股权及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外汇管理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明确了QDII境外投资额度、外汇账户以及汇兑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对于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目前尚无相关管理规定。

三、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探讨

针对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方式的不同,对其投资资金跨境流动及汇兑管理可以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一)针对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方式

由于《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投资境外非金融企业行为的审批管理。作为境内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其直接投资境外企业,可依据《管理办法》办理境外投资审批手续。由于股权投资基金多以非法人合伙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因此可由基金管理公司代基金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依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投资资金及收益的收付和汇兑。

(二)针对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方式

直接投资需要对目标企业有全面而细致的了解,并需对投资后企业进行深度监控。与间接投资相比,跨境直接投资对于基金来说,投资风险更大,管理成本更高。因此在境内股权投资基金刚刚开始走出去的情况下,寻求境外较为有经验的基金进行投资是更多基金的选择,投资于拥有专业投资团队的境外基金,通过境外基金寻求投资项目,赚取投资回报。

目前,对于基金间接境外投资尚无政策参考,结合“基金中的基金”投资特点,本着渠道封闭、风险可控的原则,对基金境外间接投资可采取“境内外专户管理,银行全程托管”的管理方式,对其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兑和划转进行监管。

四、股权投资基金境外间接投资外汇管理

(一)基金跨境间接投资流程

1. 境内资金募集。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拟投资境外基金选定投资项目后,根据基金合同要求书面通知所有投资者按照约定分次缴付出资额。投资者将其出资汇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基金管理公司书面指令托管银行将募集专用账户中用于境外投资的部分资金划入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后,购汇划转至境内外汇专用账户。

2. 境外投资。依据投资协议,基金管理公司指令境内托管银行将外汇资金划转至境外专用账户,境外协助托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账后通知托管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通知托管银行通过境外托管账户将资金汇入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投资标的账户,实现投资。

3. 收回投资。根据投资协议,在投资期结束后,由被投资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将投资本金及收益汇入境外专用账户。投资本金及收益经境内外汇专用账户后结汇划入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或者原币划转至投资者外汇账户。

(二)外汇管理措施

1.核定投资额度。外汇局根据基金募集拟境外投资规模核定该基金境外投资额度,基金累计汇出投资资金不得超过核定额度。

2. 专用账户管理。外汇局核准以基金管理公司名义在托管银行及境外协助托管银行分别开立境外投资境内外汇托管账户和境外托管账户。境内外汇托管账户收入范围为: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内人民币资金购汇划入、境外托管账户划入的投资本金及收益、利息收入及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划往境外托管账户、结汇划往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支付货币兑换费、托管费、划往投资者外汇账户,以及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境外托管账户收入范围为:从境内外汇托管账户划入的资金,出售各类境外资产所得资金,分红派息、利息收入以及经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划往境内外汇托管账户的资金、购买各类境外资产的资金、支付各类专业服务费用、支付相关费用以及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3. 投资本金及收益收付和汇兑。托管银行在外汇局核定的额度内直接为基金办理投资资金购付汇手续。对于投资本金及收益的汇回及结汇,基金管理公司需持相关投资交易证明文件向外汇局申请核准后,结汇或原币划转至境内基金投资者账户。

4.托管银行及基金管理公司定期向外汇局备案账户使用情况。

银行应就境内外托管账户开立、账户收支变动及余额定期向外汇局报备,对账户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第2篇:境外投资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

第三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当由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可以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买卖证券。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能对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第五条第(一)项所指的条件是:

(一)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二)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第七条第五条第(二)项所指的条件是: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

第八条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一)申请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收到完整的资格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文件;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可在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产品募集申请文件。

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产品募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局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

第三章境外投资顾问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资顾问)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一)在境外设立,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

(二)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经营投资管理业务达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四)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5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境内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担任投资顾问的,可以不受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限制。

第十五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第十六条投资顾问应当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集合计划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资产托管

第十八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时,应当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以下简称托管人)负责资产托管业务。

第十九条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一)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受当地政府、金融或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三)有足够的熟悉境外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第二十条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一)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集合计划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二)安全保护基金、集合计划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境内机构投资者,确保基金、集合计划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三)确保基金、集合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五)确保基金、集合计划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六)确保基金、集合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七)确保基金、集合计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人名义登记资产;

(九)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对基金、集合计划的境外财产,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集合计划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二)办理境内机构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保存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四)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财产严格分开。

第五章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集合计划等方式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设立集合计划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进行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六条申请募集的基金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第二十七条基金、集合计划应当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

第二十八条基金、集合计划应当遵守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挑选、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交易佣金属于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人的财产;

(二)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有责任代表持有人确保交易质量,包括但不限于:

1.寻求最佳交易执行;

2.力求交易成本最小化;

3.使用持有人的交易佣金使持有人受益。

第三十一条境内机构投资者的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二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额度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产品特性等在募集方案中设定合理的额度规模上限,向国家外汇局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国家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基金、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额度规模管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托管账户,托管基金、集合计划的全部资产。

第三十五条托管人应当为基金、集合计划开立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等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证券托管业务。

第三十六条托管账户、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的收入、支出范围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账户内的资金不得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定期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其额度使用及资金汇出入情况。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可以要求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人提供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活动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一)变更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

(二)变更投资顾问;

(三)境外涉及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发生变更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同时报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四十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6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资格,并向国家外汇局重新办理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申请、投资额度备案手续: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境内机构投资者运用基金、集合计划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交易行为等措施,国家外汇局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其资金汇出入等措施。

第四十二条托管人违法、违规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做出限制其托管业务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等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金融产品或工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3篇:境外投资范文

近两年来,中国区域经济合作步伐正在加快,同新西兰、澳大利亚、智利、南部美洲自由贸易谈判已经启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取得实质性进展。中国企业大力开展跨国经营和全球拓展有了坚实的基础。经过改革,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优势逐步显现,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的愿望日益迫切,一大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国际上崭露头角。从去年开始持续到现在的美国次贷危机,成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大好机遇。综合各方面因素,中国大力鼓励境外投资适逢其时。

今年3月12日,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全国两会新闻中心接受中外媒体采访时称,今年前两个月外资进入增幅明显 ,为达到国际收支平衡,政府鼓励国内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官方的权威表态点明了今年国家外经贸发展的“风向”。

事实上,这一股“春风”吹来已久。从去年开始,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纷纷表态,并且出台多项政策,支持和鼓励中国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

2007年5月16日,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副司长杨浩东在“中国企业跨国投资研讨会”上表示,商务部将鼓励和支持企业,以多种形式开展对外投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跨国并购、参股、股权置换、境外上市等多种方式开展对外合作。在更大范围内进行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的跨国经营。

当月,央行在政策执行报告中首次宣布,为“盘活”外汇储备,央行鼓励企业和个人的民间对外投资,大力拓宽我国企业和居民的对外投资渠道,鼓励投资境外股票、基金、基础性商品等金融市场,提高外汇投资收益。此外,国家将发挥比较优势,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新建企业的方式促进产业链的转移,加速国内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同时,支持民间部门利用国际市场稳定资源供给和投资于先导性产业,最后发挥商业银行的作用,实施金融企业“走出去”战略。

到了今年3月19日,央行又了《2007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央行称,在近期内取消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核准,积极支持中国的企业和个人在境外直接投资。央行还将继续推进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允许金融机构向国内客户提供海外投资产品。

同时,地方部门也在积极出台鼓励措施。山西省外汇管理局在今年将进一步鼓励优势企业到境外投资,为涉外企业和个人从事境外投资提供便利,简化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取消出境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及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购汇规模限制。据统计,山西自去年积极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支持,促进境外投资向欧洲和拉美地区拓展,向机械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扩张以来,当年该省新登记境外投资企业24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1.5亿美元,同比增长了7.85倍。

金融企业首发掘金

由于美元贬值,美国本土公司2007年受到海外投资者竞相追捧,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向”海外。据统计,2007年中国共有37宗中国公司并购境外公司的事件,比2006年的17起增加117.6%。目前,中国通过并购方式所进行的境外投资金额已经超过其他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总额。

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指出,“由于美国的次贷危机,使得美国华尔街的主流金融机构出现了资金不足的局面,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它饥不择食,它对中国的投资,不管你是来自于财富基金也好,还是来自于国有企业也好,他们是比较欢迎的,至少不像以前那么敏感。”

毋庸置疑,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为中国企业创造“出海”契机。其中,中国金融企业首发掘金,对外投资出现爆发增长。我国一直鼓励国有金融机构入股成熟的国际金融机构,在去年建立了一只规模2000亿美元的财富基金,目的是支持国家发展战略,于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培育世界一流的金融企业。前有国家政策的支持,后有雄厚的中投基金,金融企业“出海”更加底气十足,一出手就是“大手笔”。

去年5月,中国国家外汇投资公司力拔头筹,以30亿美元外汇储备参股美国私募基金巨头黑石集团。

7月,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以98亿欧元购入英国巴克莱银行7.7%的股份,创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单笔交易规模之最。

11月,中国平安保险以18.1亿欧元收购比利时富通银行4.18%的股份,成为比利时富通银行的最大单一股东,此次交易将帮助平安集团进一步优化资产全球配置和提高投资收益。仅仅过了一个月,中国平安又首获保险QDII足额境外投资。之前中国平安已通过特批投资港股。据估计,中国平安境外投资实际还能动用的资金量约为300亿元人民币以上。

12月,中国工商银行以367亿南非兰特(约合55亿美元)购买非洲最大的银行集团南非标准银行20%的股权。该笔交易已于2008年2月正式生效。

“我们可以积极地投资入股华尔街,从而获得一定的影响力。不是说为了赚小钱,而是通过入股从而获得对这些主流的华尔街金融机构一定的知情权和控制权,从而化解来自于这部分主流金融机构对中国经济崛起在未来有可能带来的负面的冲击。”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道出了金融“出海”的关键要义。

政府、企业都需审慎

出席今年全国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云生建言,在目前情况下,国家对于到境外投资建厂应给予适度鼓励,而不宜过分激励。主要基于以下原因:首先,目前就业形势严峻,如果对到境外投资给予过度的鼓励,有可能加剧国内的就业紧张态势;其次,我国上游产业产能过剩,如果企业纷纷到境外投资建厂,过剩的产能将难以自行消化,资源配置可能在局部出现失衡。

刘云生认为,国家鼓励到境外投资建厂的政策应该注意两点:一要体现出明显的倾向性,不宜一刀切地对到国外投资建厂给予政策性支持。二要适度,对境外投资建厂不可因为过度激励而产生为形象而去投资的畸形投资偏好。

此外,鉴于西方众多企业和金融机构股价在“次贷危机”中大幅缩水,国内不少企业纷纷借机“出海抄底”,有关专家建议,企业“出海”应审慎行事,注意防范海外投资的风险。

风险一:境外投资的时机不好掌握。目前,美国次贷危机持续到何时并没有明确的说法,海外企业的股价是否已经跌到谷底也不得而知。错估时机而进行境外投资,可能未能如预期获利。

风险二:便宜的资产不一定带来效益。中国企业切忌为“出海”而“出海”。 在目前的情况下,海外资产会显得很便宜,但便宜不应该成为投资的理由。如果资产不能给自己带来效益,投资并购后反而会成为负担。

风险三:投资不熟悉的领域会拖累自己。日本在上世纪80年代借日元快速升值之机投资美国的金融和地产,因为在该领域毫无经验而惨遭“滑铁卢”。中国企业“出海”应该吸取日本的教训,忌贪功冒进。企业“走出去”应着重在能源、矿产等领域,提早布局。

风险四:警惕境外利益集团的陷阱。目前,国内的许多金融机构有外资背景,要警惕境外利益集团操控舆论,向国内转嫁风险,往境外合法输送利益。

风险五:缺乏对国外法律了解带来种种问题。目前,股权并购是中国境外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国内企业由于缺乏对国外法律体系的了解,会惹来不少麻烦。世界上60%的国家有反托拉斯法及管理机构,但管理重点、标准及程序各异。不同的程序往往使得并购过程旷日持久,增加并购成本。

风险六:境外投资容易遇到财务风险。中外财务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有形与无形资产的定价等财务风险,会使一些境外并购项目缺乏财务风险防范对策,造成日后中国企业亏损,难以实现预定的境外并购目标。

风险七:企业并购交易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并购的成功。80%左右的国际并购失败案例直接或间接源于企业并购之后的整合。文化、观念、管理方式、运营机制等差异都增加了企业整合的困难。

风险八:所投资国家政策的不确定性风险。如2005年中石油和中石化共同出资 14.2亿美元,收购了加拿大恩卡纳集团的安第斯石油公司。该公司在厄瓜多尔有产油区。然而,去年10月12日,厄瓜多尔突然征收重税,将外国石油公司额外收入中的99%收归国家所有,我国企业损失惨重。

“德国经验” 受到推崇

“我一直注意到,德国是世界上出口最多和贸易顺差最大的国家,但是德国的境外投资做得非常好,其境外投资是贸易顺差的几倍以上,所以,德国这方面的压力就非常小。”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鼓励企业境外投资时提及“德国经验”。

据统计,德国2005年末对外资产中政府部门仅占4.4%,银行部门占45.5%,企业和个人则占 50%。近年来,为了寻求市场增长和扩大销售,德国企业不断加速向海外特别是东欧和亚洲的发展中国家转移生产和投资。

目前,从行业分布来看,加工制造业、金融保险业、外贸批发与商业零售、服务业是德国企业境外投资的重点行业。德国企业境外投资自身强势和熟悉的行业,能集中精力拓展其核心业务,以达到降低生产成本、回收研发费用、迅速推出新品和赚取利润的目的。

为了保护德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避免或减少企业境外投资可能遭遇的风险,德国从1959年开始建立对外投资担保体系。

首先,德国投资担保体系的基础是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迄今德国与125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在这些国家进行投资的德国企业可以向政府申请投资担保。德国的投资担保机制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和门槛国家。2006年,德政府共向23个发展中国家和门槛国家的77个项目提供总额达41亿欧元的对外投资担保。

其次,德国对外投资担保以政治与战乱风险为主,德国企业对外投资及其收益因所在国政治事件或政策措施造成的损失均属于德国政府投资担保的范畴,这解除了企业在动荡地区投资的后顾之忧。

再次,德国对外投资担保承保范围比较宽泛,不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项目、金额和国别。为适应企业需要,增加针对在中国投资的利润再投资担保,还提高BOT项目利润担保幅度等。对于一些大型投资项目,德国对外经济促进的各种措施可联合使用。

另外,德国对外投资担保的期限相对灵活。德国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15到25年的担保期限。而根据服务合同以优惠认股权形式的石油和天然气项目投资可由德国企业自己自行决定担保期限。

第4篇:境外投资范文

一、我市对外投资企业概况

我市目前有8家公司经过批准正式对外投资,投资总额2800万美元,其中投资额最大的2298万美元。

从投资国家来看,投资涉及8个国家和地区,其中美国、英国、荷兰、也门、阿联酋、蒙古、澳门、香港等;

从投资企业的经济类型来看,对外投资的外资企业占20%、对外投资的内资企业占80%,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40%、民营企业占60%;

从投资项目来看,从事境外业务接单的(出口)市场服务占50%、从事境外资源开发的占20%、从事境外建筑的劳动输出占20%、从事其他类型投资的占10%。

全面分析我市对外投资情况不难看出,在我市对外投资中占主导地位的还是国有企业,而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虽然占到75%以上的投资数量,但投资额小,境外投资的项目仅仅局限于市场拓展、业务联络或者境外建筑之类的劳务输出。因而,从我市目前对外投资企业的总体情况来看,对外投资的企业数量少,规模相对较小,投资的项目不具备产品或技术扩张的性质。大多数对外投资企业的实质与真正意义上的跨国投资企业相差较大。但同时令人看好的是,我市一些拥有自主技术和品牌的企业,通过多年的经营积累,正逐步扩大规模,放眼世界市场,着手进行境外投资。随着我市经济的持续增长,对外跨国经营企业的数量和规模都将呈良好的上升趋势,这也对我市的国际税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走出去”企业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在税务管理上存在脱节现象

目前我市国际税务管理处专职管辖国际税收工作,同时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对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和对我市跨国经营管理提供政策支持。由于我市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和涉外税务关系处理的相关业务归属国际税务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主要管理对象是“境外投资者”到我国境内投资的外资企业,因此对于我市外资企业向境外投资情况比较了解;而我市内资企业在管理上属于内资管理分局管理,政策解释属于所得税管理处。因此,内资企业向境外投资时,在管理和国际税收协定执行的某些方面,容易造成政策解释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两分离的局面,在税务管理上存在管理脱节现象。

2、在税收服务上存在脱节现象

在税源控管方面,税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关信息掌握不及时,不充分。企业向境外投资后,相关信息不能马上到税务机关进行变更,或者变更后不能及时传递到主管国际税收协定执行的部门。造成一方面主管税务机关有政策送不出去,另一方面企业有问题不知道到哪里咨询。内资企业对外发生境外投资时,不知道到什么地方进行咨询,不能及时了解到其相关的税收政策。有的企业只好到其他政府部门进行咨询,得到的政策不全面、不够完整和正确。对主管税务机关而言,手里有政策,但苦于找不到服务对象,政策送不出去,最终造成税收服务的脱节现象。

3、缺乏系统的税收促进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的对外开放正由“引进来”为主转向“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而相应的涉外税收政策未能及时调整。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国投资,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施了多种形式的一整套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之下,我国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鼓励政策却重视不够。在国内税法中,现行的对外投资税收政策只是零星地散布于某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没有形成体系。在对外税收协定的具体条款中,更多地是考虑我国作为吸引外资的收入来源地国家的税收利益,而较少从我国作为对外投资的居住国角度考虑问题。地方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更多的也是面向外来投资,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鼓励和保护政策相对较少。

三、完善对“走出去”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由于我市企业向境外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抗风险能力较弱,因而我市国际税收工作既要规范境外投资行为、加强税收管理,又要对我市企业向境外投资提供完善的税收服务。

(一)加强国际税收在跨国经营中的管理作用

1、加强户源管理和申报管理。户源管理和申报管理是我市“走出去”企业管理的基础。一是要加强户籍管理。首先要狠抓登记环节,企业发生境外投资行为时应及时到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其次,在日管和税务登记证换证过程中,对境外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杜绝漏征漏管现象。二是加强境外所得申报管理工作。对于我市境外投资企业应督促企业报送境外投资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状况等投资基本信息,同时对于其取得的境外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及其他所得,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中准确反映。

2、规范和加强境外所得的税务检查,防范国际避税。针对我市企业境外投资税收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利用所得税纳税评估、涉外税务审计和转让定价调查等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风险,对来源于避税港及境外受控子公司的所得进行重点审计,加大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反避税防范力度。

3、完善对外投资税收政策。在现有的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基础上,通过税收抵免制度、对特定行业实施所得税减免优惠等国内法进行必要的完善,同时还必须适时修订我国与一些国家的税收协定。通过国内法和税收协定的共同完善,构建完整的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确保国际税收管理在跨国经营活动中得到落实。

(二)加强国际税收在跨国经营中的服务作用

1、加强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辅导。税务机关应通过网络、热线、培训会等形式,宣传境外所得的税收征管操作流程和税收服务指南,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收辅导。同时采取走访形式,通过现场解答境外投资企业关心的税收问题,为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税收服务。

2、加强对境外投资企业的投资指引。在实施国际化的经营活动之中,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局面,进行科学的投资决策是必然的。投资决策包括选择投资地点,选择新项目的组织形式,并对融资、转让定价及利润分配方式等作出选择和判断等等。为此,向境外投资的企业要研究各国的税收立法意图,熟悉各国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制度,要了解各国税务会计原则的差异等等。对于这些国际税收方面的相关业务、法规,税务机关应根据自身所掌握的资料,对企业投资决策提供帮助,帮助企业进行科学的选择,明确更好的投资方向,促进向境外投资企业更快发展。

第5篇:境外投资范文

经济全球化主要是指各类经济要素以空前的规模和速度在全球范围内流动,从而使得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日益增强,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逐步融合,最终朝着无国界经济转变的一种过程和趋势。伴随着国际分工日趋深化和科学技术加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发展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其主要标志是:国际直接投资急剧增长;跨国公司作用显著强化;国际经济合作迅猛发展;国际金融市场快速膨胀。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过程中,在与发达国家的经济交往中,能够获得它们自身所需要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如果没有这些,发展中国家要想得到发展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这可以说是发展中国家所拥有的特殊的“后发优势”,如果发展中国家能够充分利用这一特有的优势,就有可能以发达国家所远远不及的速度发展,加快其工业化和现代化的步伐。从这个角度看,经济全球化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机遇。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在当代经济全球化浪潮中,拥有强大经济技术实力的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起着支配作用,它们制定出了一系列的“游戏规则”,试图把经济全球化灼过程变成其谋求经济、政治霸权的过程,这就使得发展中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发展中国家既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以分享世界经济发展的成果;又要切实把握好分寸,注重趋利避害,防止欲速不达,在经济和政治上受控于发达国家。

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影响也是双重的。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主流,越来越多的国家改变了对外国投资的态度和政策,纷纷取消了在金融、保险等服务领域中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制定和实施了许多旨在吸引外资的政策法规,为适应国际投资自由化的要求进行了一系列调整。有些国家还大力增加基础设施投资,创造良好的硬环境,以便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这些行动本身对国际投资者来说就是一种绿色信号,无疑有利于投资要素在更广阔的范围内优化配置和自由流动。我国境外投资者应该及时把握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这些条件和机遇,寻求优越的投资环境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以便获得更高的投资效益。当然,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影响不仅具有积极的一面,同时也有消极的一面。由于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各国之间的经济竞争加剧,国际资本市场竞争也空前激烈。尤其是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往往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和技术实力,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起着支配作用。而我国境外直接投资起步较晚,创办跨国公司的经验相对缺乏,加上西方发达国家正时刻警惕着中国这个第三世界新兴的强劲对手,使我国的境外直接投资从一开始就处于不利地位。因此,面对经济全球化浪潮,我们既要积极发展境外直接投资,使本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又要保持清醒头脑,使境外直接投资的发展水平与国情国力相适应。

二、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对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国内商品短缺的现象已基本结束,市场开始出现整体供大于求的格局。据全国第三次工业普查结果,在900多种主要工业品中,有半数产品的生产能力利用率在60%以下。如纺织品的生产能力已经高出市场需求的40%,彩电生产能力高出60%,空调生产厂家开工率只有43.4%,供大于求的电子产品达到75%。另据国内贸易部对605种商品的供求情况排队,供大于求和供求基本平衡的品种高达99.8%,其中供大于求的品种占72.2%。由此可见,我国现阶段的生产过剩并不是极少数产品的偶然性市场供求不平衡引致的,而是大面积的产品和生产能力的相对过剩。面对这种严重的生产过剩,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扩大政府支出,降低银行利率,增加出口退税,减少法定准备金,甚至在通货紧缩时期逆势加薪等等。采取这样大的力度和密度的综合调控手段,旨在扩大内需,提高生产能力利用率,然而其成效不甚明显。这是因为,我国现阶段的生产过剩是低水平的相对过剩,是产业结构变化滞后于需求结构的变化造成的,这种经济发展的非均衡不可能完全仰赖常规的综合性政策措施来解决,而必须采取治本措施,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为了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我们应该适当扩大境外直接投资的规模,向国外转移部分富余的生产能力,开拓国际投资的新领域。特别是发展以实物形态资本为载体的境外直接投资能增加我国国内市场的总需求,进而拉动经济增长,使我国经济在国内市场需求约束条件下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我国一些工业生产能力相对过剩的同时,还存在着某些资源短缺的问题。若用国际上通用的衡量一国资源丰缺的标准,即资源种类的齐全程度、资源储量的充裕程度和资源品位的高低程度来衡量,我国属于资源种类比较齐全、但人均资源占有量则相对贫乏的国家,而且矿产资源品位低。如石油、木材、橡胶、铁和铜铁矿等重要资源人均占有量远低于世界人均水平,不少资源需要从国外大量进口。我国目前已探明的铁矿资源虽有500多亿吨,但其中97.3%的储量为贫矿,平均含铁率仅为30%左右。按现有的资源利用方式,预计到2010年国内45种主要矿产资源约有1/2不能满足需要。面对国内资源供求矛盾日趋突出的严峻形势,我们应该更多地将眼光投向国外,积极参与国际资源开发的合作与竞争,有选择地在境外建立一批战略性资源开发生产供应基地,以便解决国内经济持续快速发展需要与某些资源相对短缺的矛盾,同时保障我国资源供应的战略安全。

三、外贸出口环境变化对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世界生产力加速发展,许多国家商品供过于求的矛盾日趋突出,对国际市场的争夺也更加激烈,外贸领域的摩擦和争端此起彼伏,从而导致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仍很盛行。许多发达国家在加强贸易保护的过程中,重点强化了非关税壁垒,包括质量标准壁垒、环境无害化壁垒、知识产权壁垒、反倾销壁垒等。而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减少对出口国的依赖,提高本国自立能力,推行进口替代政策,设法提高关税,实行配额限制等。特别是经济区域集团化的深入发展,对国际贸易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一些区域性集团内部相互取消关税和进出口限额,乃至完全开放边界,使成员国远比过去更为便利地进入当地市场,实现商品交换和优势互补,大大增加了相互间的贸易机会,使国际贸易呈现出以“体”内循环为主的特征。与此同时,集团成员以外的国家,由于不能享受种种优惠政策和权利,其商品很难进入区域性集团内部市场,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面对这种贸易格局的变化,许多国家都在大力发展境外直接投资,通过这种方式越过各区域集团贸易保护壁垒,渗透到不同区域集团内部设立企业,就地生产和销售,以便占据当地市场,扩大市场份额。

我国从90年代中期以来,虽然外贸出口总额不断增长,连年出现贸易顺差,出口商品结构也逐步改善,但仍存在着许多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受到产业结构和产品质量等瓶颈制约,我国目前外贸出口仍以劳动密集型的工业制成品为主,技术含量和档次较低,从而削弱了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二是外贸出口市场过分集中,偏重港澳地区、日本、美国及欧共体国家,这在一方面加大了我国对外贸易风险程度,另一方面也使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上遭到反倾销指控明显增多。三是我国外贸管理体制不够健全,外贸政策、竞争法规和价格体系不够完善,一些出口企业相互杀价竞销,这不仅导致外贸企业效益增长大大低于外贸出口数量增长速度,使部分外贸企业亏损,而且为国外反倾销提供了口实,丧失了部分市场机会。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一方面要抓紧进行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提高出口产品的科技含量和档次,有效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积极开拓新的国际市场;另一方面有必要拓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第二条渠道一境外直接投资,努力形成基本合理的境外投资区位及产业布局,通过建立发展境外生产经营体系,广泛开拓国际市场,这样既可避开上述影响出口的制约条件,又可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新的牵引拉动力量。从国际经验看,一国要在国际经济生活中发挥较大影响,在国际经济分工中占据较为主动和有利的地位,不能单纯仰赖于对外贸易的发展,还必须努力发展境外直接投资,支持国内有能力的企业构筑境外生产经营体系。当一国对外贸易依存度达到一定水平后,会保持相对稳定,对外贸易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将会被境外直接投资所部分取代,国际分工亦将由贸易主导型向投资主导型转换。

四、世界科技加速发展对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当今世界,经济竞争说到底是科学技术尤其是高科技的竞争。谁掌握了科技主动权,处于优势地位,谁就能在世界经济竞争的舞台上扮演主角。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都加快了科技创新的步伐,使高科技产业逐步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如美国近年正式颁布了“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企图以此作为带动美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火车头”,并确立其在世界信息产业的主导地位;英国推出了“技术前瞻计划”,其中包括信息技术、新型材料、生物工程、航空航天等高科技发展计划;法国推出了“阿丽安娜新型火箭计划”和“新空中客车计划”;日本则推出了“地球科学综合研究计划”、“超级钢铁材料开发计划”、“脑科学时代计划”、“辐射光科研计划”、“智能制造技术计划”等等。由此可见,加速发展高科技正在成为世界经济竞争中的一张“王牌”,高科技产业化正在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中一道宏伟而靓丽的风景线。世界科技迅速发展给当代国际直接投资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一方面,作为国际直接投资主要载体的跨国公司可以凭借先进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提高原有产品质量,从而更方便地打开东道国大门,在国际竞争中保持和扩大自己的阵地。另一方面,由于当代世界科技创新80%以上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的格局尚未改变,它们通过种种措施维持技术的垄断,从而使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直接投资的竞争能力减弱。

对于我国境外直接投资而言,世界科技加速发展所带来的机遇要大于挑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学技术有了长足的进展。以正负电子对撞机、银河计算机为代表的一系列高科技成果的取得,表明我国在有些领域已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在有些领域里正在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的科技水平仍落后于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不足10%,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仅为30%左右,也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缩小这种差距,仅仅靠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是不够的。因为发达国家为了延长其对先进技术的垄断时间,往往极力避免先进技术在东道国过快扩散,将许多研究开发活动和关键产品的生产放在国内母公司进行,而只将成熟技术和最终产品的装配线转移至东道国。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很难通过利用外资获得完整的、一流的先进技术。而且过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部分产品的国内市场被跨国公司所控制,国内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恶化,甚至有可能导致经济结构的失衡。因此,我们应在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的同时,努力拓展境外直接投资,以多种形式主动参与国际企业间的合作,以便更直接地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及时跟踪世界科技发展的最新动向,并向国内进行传输和扩散,充分发挥先进技术的“外溢效应”和“辐射效应”。

五、加入WTO对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WTO既是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又有力地推动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它的宗旨就是从全球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出发,突破国家和地区保护主义的障碍,逐步实现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以达到全球资源优化配置,各国劳动者充分就业,推动世界经济持续稳定发展。WTO作为当今世界调节国际经贸关系的重要国际经济组织,其巨大的作用已为世界各国所认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加入WTO后可以得到最惠国待遇,从而避免在出口商品时遭受歧视;可以享受稳定的、较低的关税税率,以利于本国产品进入国外市场;可以利用WTO所确定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使有关贸易争端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也有利于及时掌握世界经贸的动向和信息,并从参与多边贸易谈判中受益。但是,加入WTO是一把“双刃剑”,发展中国家在享受利益的同时也会遭受巨大的冲击。作为WTO的成员国必须大幅度降低进口关税,增加贸易透明度,扩大金融、保险、电讯、运输等服务领域的开放度,放宽对外商投资的限制,从而使得发展中国家的企业直接面对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经受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加入WTO既能获得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又面临很大挑战。从总体上看,加入WTO使我国经济更加紧密地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大大增加我国在世界事务、特别是国际经贸方面的发言权和主动权,使我国能直接参与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过程,摆脱别人制定规则、我国被动接受的不利状况,使我国在乎等的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以便更充分地发挥本国的比较优势,立于不败之地。在境外直接投资方面,我国可利用WTO正式成员国的地位,争取更好的市场准入条件进入东道国市场,可以将我国一些长线产业的生产能力转移出去;拓宽境外直接投资的领域,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速我国经济建设。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入WTO对于我国发展境外直接投资是一个有力的推动。但是,加入WTO也会给我国带来一些压力和挑战。特别是在金融、电信、计算机、汽车等行业领域,我国企业会面临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同时,由于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使我国跨国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国内市场这一保护性屏障和依托,处于腹背受“敌”、内外夹攻之中。对此,我们必须具有清醒的认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速企业技术进步,通过苦练内功,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要变压力为动力,主动迎接挑战,发展境外直接投资,抓紧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尽快构建一批能在国际市场上叱咤风云的“重量级选手”,以便在更大范围内寻求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促进我国境外直接投资效益大幅度提高。

【参考文献】

[1]廖民生.中国跨国公司的发展战略[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张金杰.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资本流动[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3]聂名华.试论中国发展境外直接投资的理论依据[J].财贸经济,2001,(1).

第6篇:境外投资范文

尽管已实施了上述改善措施,然而在QFII制度开创逾十年后,外国投资者所占的中国A股市值比重刚刚超过2.5%。①国际投资者可自由进行投资的人民币资产规模总计3400亿美元,占国际投资市场的0.2%。境外投资者在美国证券市场的投资总额占美国同期GDP的86%,这一数字在中国仅占中国GDP的4%。②考虑到中国本地证券市场已为全球第二大证券市场,③以上状况引人思考。对于境外投资者来说,投资中国的证券市场在过去存在三大阻碍,分别为投资配额制、资本流动性问题以及资本利得所得税模糊不清的问题。这些阻碍因素都在逐渐解决当中。比如,针对QFII/RQFII的配额限制,2014年11月17日启动的沪港通在目前已有配额的基础上增加了3000亿人民币(480亿美元),相当于在QFII/RQFII目前可用配额的基础上增加了20%的配额。市场期望沪港通在最初的配额用尽后将配额继续提高10000亿人民币(1600亿美元),并且期望类似的投资项目可扩展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超出A股范围的资产,例如,商品、债券和金融衍生品等。QFII配额管理制度只是导致较低的外国投资参与水平的部分原因。对资本流动性的限制(包括锁定期和资金汇回限制)导致A股市场被一些全球领先的基准指数排除在外,如MSCI指数以及FT指数。沪港通无资金锁定期的特点预计将会缓解资本流动性问题。另外,RQFII制度针对投资“中国开放式基金”取消了锁定期的要求,也增加了资本流动性。因此,预计将A股以及其他中国上市股票纳入国际指数编制范围的障碍将不断减弱。金融时报预计如果中国本地证券市场全部开放,中国在新兴市场指数中所占的比重将上升至37%(现在为19%),在亚太指数中的比重将上升至21%(现在为9%),并且在全球指数中的比重将上升至5%(现在为2%)。因此,境外投资者在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规模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随着配额问题及资本流动性问题的解决,剩下最后一个需要扫除的阻碍即为资本利得所得税问题。

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组合投资的税务影响

(一)QFII的所得税

中国证券市场正迎来外国投资的大潮,理解并解决历史税务问题至关重要。外国投资者对H股和B股市场的投资在早期享受了免税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文,以下简称“45号文”)①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后被新《企业所得税法》取代)下,外国企业取得来源于H股和B股投资取得的股息收入及处置H股和B股取得的资本利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随着2002年QFII项目的启动,QFII面临着缺少具体税务规定指引的困境。境外投资者只能参考H股和B股相关税务处理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对税务处理方式做出大致判断。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出台以前,当QFII取得其A股投资股息时,地方税务机关通常未向其或被投资方追缴股息预提税,但有一些QFI(I以及通过其投资的公司)出于谨慎还是就取得的股息在会计上计提了未来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追溯的股息预提税税务准备。对于转让A股产生的资本利得,QFII之间似乎存在普遍共识,即在没有明确的政策情况下,资本利得预提税应不适用。因此,境外投资者通常不会在会计上对转让A股产生的资本利得计提预提税准备金。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函[2009]47号文废除了45号文对H股和B股股利及资本利得免征预提税的规定,同时开始针对股息征收10%的预提税,要求A股、H股和B股被投资方在支付投资者的股息时进行代扣代缴。但是,针对QFII处置上市公司买入卖出的流通股产生的资本利得,法规上一直没有明确要求征收预提税。很多投资A股的QFII坚持认为资本利得预提税不应适用,在会计上也没有计提税务准备。然而,2010年中国税务机关对雷曼兄弟在华QFII资产清盘的税务处理引起了一次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历史的角度来看,QFII一般会在A股市场循环使用人民币配额。它们从市场取出任何转让A股的收入,往往是重新投资于更多A股,而不是选择汇出境外,以避免浪费获批的投资配额。从理论上讲,资本利得预提税产生时点发生在转让A股实现利得时,但实践操作中税务机关通常在投资者要求汇出处置所得时要求征收预提税。由于一直未有QFII要求汇出转让A股的所得,相关的预提税问题一直未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雷曼兄弟资产在清算其剩余QFII资产并申请清算所得汇出时,北京税务机关针对其资本利得征收了10%的预提税。这个案例为所有QFII投资者敲响了警钟。2014年10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了79号文,规定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QFII、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税收协定豁免的复杂性

79号文明确了QFII/RQFII对于2014年11月17日之前转让A股产生资本利得需要缴纳所得税。有鉴于此,QFII/RQFII(及通过QFII投资A股和其他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需要考虑这些需要纳税的资本利得是否能适用相关的税收协定。在QFII/RQFII的所在税区与中国的税收协定确实规定了资本利得来源国不征税的情况下,QFII/RQFII申请资本利得所得税的税收协定待遇有三个关键技术问题需要确定,即该QFII/RQFII是否为:1.税收协定定义的“人”;2.税收协定国或税区的税收居民;3.处置A股的实际转让人。中国与不同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在股权转让中资本利得预提税的待遇上有不同的规定。最近失效的中国与英国的旧税收协定(1984年)和中国与荷兰的旧税收协定对转让股权产生的资本利得不提供协定优惠待遇,但中国与爱尔兰的税收协定(2000年)对来源于转让所有非不动产密集型的中国企业股权(其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不动产的价值占该股份价值的比例不超过50%)取得的资本利得免征中国预提税。目前,多数中国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对来自协定国的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持有非不动产密集型中国公司股权且在转让日前12个月期间内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公司股权比例低于25%的,免征预提所得税。按照现行的规定,一家QFII/RQFII拥有的任一中国公司股份比例不得超过10%,因此,只要被投资的中国公司是非不动产密集型企业,很多税收协定都有可能会豁免QFII/RQFII所面临的资本利得所得税。虽然QFII/RQFII认为作为法人满足协定对于“人”的定义条件和“税收居民”条件(即从在缔约国注册或实际管理机构位于缔约国的角度,需要缴纳缔约国当地企业所得税)不存在问题,但其在是否满足“实际转让人”条件上仍存在不确定性。QFII/RQFII作为A股市场股票法律意义上的持有人,根据中国税法应就来源于处置取得的资本利得缴纳预提税。然而在QFII/RQFII大量参与的“交易”里,QFII/RQFII并不符合“实际转让人”条件。这是因为QFII/RQFII在交易中仅仅是代表其客户进行投资,其所代持的股份不包括在其本身的资产负债表之内,转让A股产生的资本利得亦不会算作QFII/RQFII本身的收入。真正的转让人是接受QFII/RQFII的境外投资者。中国税法及实务没有明确申请享受与资本利得相关的协定待遇时,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必须看穿一个外国交易实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请享受协定待遇时可看穿外国实体,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申请协定待遇。

(三)新的税务指引

根据2014年11月14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境外投资者自2014年11月17日起通过沪港通投资A股取得的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这一政策自以来受到投资界一致欢迎。79号文对QFII/RQFII在2014年11月17日之后转让A股(和其他权益投资)产生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点上保持了和81号文的一致性。在79号文公布之后不久,大多数的QFII和通过他们投资的基金对外宣布,将冲销之前在会计上针对尚未实现的资本利得而计提的中国企业所得税税款准备。然而,79号文也规定:QFII/RQFII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已经实现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转让所得,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据了解,税务机关将在未来数月内向QFII出具缴税事项通知书。根据通知书,QFII将需对所有2014年11月17日以前权益性资产处置所得应征收的预提税进行一次性的申报和补缴。每个QFII/RQFII将需准备一份特殊目的审计报告,并提交给其托管银行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该报告需逐笔披露自投资设立至2014年11月17日期间处置投资所得的总金额。截至目前,围绕着如何确定QFII/RQFII投资所得的遗留税负,一系列具体的实施问题尚待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解决。主要的问题如下:1.计算A股所得计税基础的方法(加权平均还是先进先出)。当QFII/RQFII在不同的时间以不同的价格买进A股时,把卖掉的股票与之前买进的某一特定批次的股票一一对应起来从管理来说难度很大,因此需要更便捷的计算方式。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允许盈亏互抵。当QFII/RQFII处置一些股票时实现盈利,处置另一些股票出现损失时,计算应税所得是否允许以盈利和损失相抵,还是忽视掉产生亏损的转让交易。3.征收历史税负的追溯期限。虽然追溯到2002年(QFII的推出时间)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但最终计算历史税负时间还应统筹考虑。4.滞纳金的征收。虽然技术上税务机关对于未清算的历史税负可以征收滞纳金,但是以前针对QFII在转让A股是否征税上没有明确法规,在实务操作上地方税务机关以前也未明确要求征税,因此纳税人将有可能在滞纳金方面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诉。行政罚款不应发生。5.税收协定优惠。我们的理解是,税务机关把QFII/RQFII作为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人具有可行性。鉴于所有的QFII/RQFII将会在短期收到缴税事项通知书,我们建议纳税人应从以下方面做好准备:1.应就特殊目的审计报告的披露程度/格式及内容与主管税务机关达成共识。2.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处置交易的细节进行摘录并汇集整理,同时为加快与税务机关协商的进度,应准备不同方案下的税款的计算(例如:总额还是扣减损失后的净额,评估的追溯补税的年限,先进先出还是加权平均确定税基,是否申请税收协定待遇)。3.评估QFII/RQFII作为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人可以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确保已满足享受具体协定待遇的资格要求,并准备所需表格及相关支持文件。4.若QFII/RQFII所在税区与中国没有适用的税收协定待遇,考虑与相关政府机关进行协商,看看相关税务机关是否愿意在“交易”的情况下,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过“看穿”QFII/RQFII,接受其按照被的实际投资者所在国的税收协定待遇进行申请。5.与税务机关协商,确保不征或少征税收滞纳金。6.将最终税负分配至QFII/RQFII所的客户。解决上述遗留税务风险将使QFII/RQFII清除历史问题重新开始,并为未来的经营与扩张打下良好的基石。

(四)未来的挑战

79号文和81号文仅规定了“暂时”的免税,并且未明确免征期限。另外,其他税收法律法规也并未对“暂时”免税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根据以前废止“暂时”免税规定的经验,79号文规定“暂时免税”一旦停止,只会影响未来的税负,而不会追溯过往。尽管如此,为进一步整合中国与外国资本市场促进人民币国际化,作为沪港通和QFII/RQFII项目的总体目标,我们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应在某一时点确认免税规定的永久性。此外,资本总额已达到5.5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的中国债券市场,其不断增长的收益已吸引了大量投资于中国市场的交易所买卖基金,若79号文的免税规定可明确同样适用于债券,将会受到投资者的普遍欢迎。目前尚无中国税务机关就外国投资者出售债券(政府债券或公司债券)主动征收预提税的报道,由于海外投资中国债券的税务规定并不清楚,明确的文件出台将会对推动外资进入债权市场起到积极作用。

三、展望未来

第7篇:境外投资范文

3月5日,也就是2月27日内地A股市场大跌引发环球股票市场连锁反应的第二个星期,香港市场再次出现大跌的行情,恒生指数当天暴跌4%,收于18664.88点。在股市摸爬滚打多年的王先生判断,股指即使再跌,幅度也不会很大,反弹的力度则会更大。但谁会是反弹的急先锋呢?很难判断。于是在第二天,他以每份19.02港元的价格买进了盈富基金(2800)。3月30日,恒生指数收报19800.93点,盈富基金报收20港元。

盈富基金作为在香港交易所挂牌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因为与恒指挂钩,所以恒指涨了,王先生便赚了,港股此波反弹行情基本被抓住了。

我们在有关股票月供计划的文章中已经提到,很多银行或证券公司提供的月供股票品种中多有盈富基金及其他ETF基金,在这里我们将介绍在香港上市的这些ETF基金,及其投资方法。

买卖ETF如买卖股票

ETF是指数基金的一种,投资于一篮子证券,投资结果力求紧贴所追踪的指数表现,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所像股票一样进行买卖。如盈富基金挂钩恒生指数,如果恒生指数上升,盈富基金的价格也会上升。

ETF与股票一样,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报价撮合而来,这不同于一般基金只在收市后提供一个价格。比如,盈富基金,市场价格一方面反映其所投资的一篮子恒生指数成份股(目前为38只股票)的资产净值,另一方面取决于市场的供求情况,但不会过分偏离资产净值,否则会引发套利行为,因为对大投资者来说,可以用一篮子指数成份股或现金申购、赎回基金单位,从中赚取差价。一般来说,ETF的市价非常接近其投资组合中相关证券的市值,再加上所有已收取但未派发的净收益,当然还要看市场供求状况。

买卖ETF,也像买卖股票一样,须支付经纪佣金、交易印花税(一些海外的ETF豁免)、交易征费及交易费。与一般基金一样,ETF也有其他费用,如基金经理收取的管理费(因为是被动投资的指数基金,所以管理费比较低,盈富基金为0.05%)、信托人费用、派息所需的过户处费(盈富基金每年每个持有人80港元)、其他营运费用。这些费用会从基金的资产中直接扣除,相应地影响到资产净值。

买卖ETF不需另外开户,用股票账户即可。ETF的买卖单位是“手”,每只ETF一手的数量不尽相同,但投资额一般都不算高。比如,盈富基金一手为500份基金单位,按3月30日20港元收市价计算,每手不计交易费用的入场费为1万港元,投资额不算高。如果通过每月投资计划进行投资,每月投资额更可低至1000港元。

除了方便、灵活和交易费用低廉外,ETF最吸引人的是可以分散投资,用不多的钱投资于整个市场或某个行业,规避投资于单一股票的风险。在香港市场,除了有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ETF,如盈富基金、恒生H股指数上市基金,还有投资于其他股票市场的,如i股新华富时A50中国指数基金,以及投资债券市场的,如沛富基金。为了增加流通量,除了盈富基金以外都有庄家。值得一提的是,香港的ETF都允许融券卖空,有些也允许融资买入。

ETF通常每半年或一年向持有人派发股息,但能否派息、何时派息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当然,投资ETF也有风险,比如市场风险。如果恒生指数大跌,盈富基金便也会让投资者产生损失。仿真误差也不容忽视,即由于基金的追踪策略失效、受基金需支付的费用影响等,ETF的表现与相关指数的表现不一致。

另外,由于ETF只是被动地追踪某指数,所以投资回报只会与相关指数一致,而不会有跑赢指数的收获。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目前在香港市场挂牌的11只ETF(见表2)。

香港挂牌的股票ETF

在港交所挂牌的ETF中,目前有4只与香港股票指数表现挂钩――追踪恒生指数表现的盈富基金(2800)、恒生指数上市基金(2833),追踪国企股表现的恒生H股指数上市基金(2828),追踪红筹、国企股表现的恒生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上市基金(2838)。

盈富基金最为人们所熟悉。1998年8月,香港政府在股市大跌期间购入大量香港股票,10月成立了外汇基: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将这些股票有秩序地售回市场。为了把对市场的冲击减到最小,创立了香港市场第一只ETF――盈富基金。

与盈富基金一样,恒生指数ETF的投资目标也是旨在通过持有一篮子恒生指数成份股,尽可能地紧贴该指数的表现。该基金2004年9月21日上市,截至今年2月28日,资产净值增长58.94%,恒生指数指数上涨59.62%。

恒生H股指数上市基金则投资于一篮子在中国内地注册而在香港上市的H股(目前为57只股票),尽可能紧贴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表现。该基金2003年12月10日上市,截至今年2月28日,资产净值累计增长121.37%,相关指数上涨128.25%。

恒生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上市基金则投资于25只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规模最大、成交最活跃的中国股票,包括H股和红筹股,投资目标是紧贴恒生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的表现。该基金2005年6月8日上市,截至今年2月28日,资产净值累计增长84.55%,相关指数上涨90.47%。

其他市场股票ETF

香港不仅有追踪本地市场股票指数的ETF,还有供投资者分享其他股票市场成果的产品,尤其是中国内地股市,如追踪内地A股市场表现的i股新华富时A50中国指数基金。另外,如果想投资印度、台湾、韩国股市,也有相应的ETF产品供选择。

i股MSCI中国指数基金(2801),投资于一篮子MSCI中国(港元)指数成份股,目前包括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B股和在香港上市的H股、红筹股、内地民企股。2001年11月28日上市以来,截至今年2月28日,基金资产净值累计增长199.70%,挂钩指数上涨195.76%。

i股新华富时A50中国指数基金(2823)通过QFII发行的A股连接产品投资于A50中国指数的50只A股成份股,追踪以人民币计算的该指数的表现。自2004年11月18日上市至今年2月28日,基金资产净值累计增长169.20%,挂钩指数则上涨133.24%。

i股BSE SENSEX印度指数基金(2836),追踪以卢比报价的孟买交易所SENSEX指数的表现。该指数成份股包括30家在孟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最大、交投最活跃的股票。该基金2006年11月2日上市,截至今年2月28日,资产净值累计增长0.38%,挂钩指数则下跌1.17%。

i股MSCI韩国指数基金(4362)和i股MSCI台湾指数基金(4363)属于香并不公开发售,只是挂牌,但买卖必须依据香港法例及联交所规则进行。目前试验计划下的股票则有思科、戴尔、微软等7只,它们都在美国NASTAQ挂牌。

两只债券ETF

除了上述股票ETF,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还有两只债券ETF――ABF香港创富基金和沛富基金。

ABF香港创富基金于2005年6月17日上市,投资目标是旨在提供与iBoxxABF香港指数总回报(未扣除费用和开支)相近的投资回报,主要投资于香港特区政府发行的以港元结算债券和其他指数证券组成的投资组合,不过,为了达到投资目标,也会投资于非指数债券。截至今年3月23日,每周投资组合参考平均收益率及投资组合参考票息率分别为4.04%及4.37%。

第8篇:境外投资范文

论文关键词 中国 境外 国有资产 界定 管理

一、投资和境外投资

(一)投资

商品的流通和货币的产生,促使资本的出现。而资本固有的寻求利润的本质,成就了以最少的资本牟取最大利润的投资法则。因而,投资便成为自由市场最为便捷的财富积累方式,为个人和国家所青睐。

在经济学中,投资是指用货币转化为资本的过程。简单的可以把投资分为实物投资、资本投资和证券投资。而在国际投资法中,投资是指一种超越国界的资本活动,泛指以盈利为目的而将一国的资本,包括资金、机器设备、技术秘密、专利、商标、有价证券等投放到另一国家的经济活动。

在国际投资法中,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国际资本流动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在这里我们关注的是直接投资。因为虽然自金融市场和货币市场衔接以来,直接投资只占世界总资本流量的很小一部分,但直接投资因其在各国融资和货币政策调控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而被认为是“当今国际经济学中最敏感的部分”和“国际经济关系中经济政策的主要筹码。”

但是对于什么是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国际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为了长期获利而对在投资国以外的另一国家中经营的企业进行的投资行为,意图在于取得该企业管理的控制权,而在一般意义上,掌握该企业25%或更多的投票股,可以作为控制所有权的合理标准。而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认为国际直接投资是指“非当地居民为了创设或扩充完全所有子公司或支店,并取得该企业充分所有权,或者为了参与新设立或已有企业或者是为了长期借款而进行的跨国投资,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建议规定在另一公司的资本中拥有股份起限为10%,作为直接投资的标准”。而日本政府认为“国际直接投资的海外拥有公司股份的份额至少为25%”,“德国的比例为20%”,“意大利的比例为25%”,加拿大则认为“只有控制权益的投资才被认为是国际直接投资”,而控制权益一般是指“拥有50%或50%以上的投票份额”。

因而,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对于国际直接投资的界定就不同。但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把国际直接投资总结为:投资者通过输出生产资本直接在国外设立企业,或者收购他国企业或者与他国政府、企业、个人合作,取得股份和各种直接投资管理企业的权利的一种行为。相应的,国际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国外银行存款,购买他国政府或企业的债券和股票等方式,取得利润的一种行为。在国际投资法中,主要调整的是直接投资行为。

(二)境外投资

在开放性的经济环境中,资本的流动是自由的。国际资本为了寻求利润而寻找市场或原材料供应,或者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或解决资本过剩而实现资本的跨境转移,便形成了多元、双向、对流的国际投资格局,即境外投资的多元化格局。

因而,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跨越国境,直接将其资金、机器设备、技术秘密、专利、商标、有价证券等投放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并取得该企业全部或部分管理控制权的一种资本输出活动。

境外投资中,资本来源国称为投资者母国或者资本输出国,资本流向国称为东道国或者资本输入国。

因而,境外投资活动具有下列特点:

1.境外投资是一种直接投资活动。

2.境外投资是跨越国境的直接投资活动。

3.境外投资的主体是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

4.境外投资活动要承受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的双重监管。

5.解决境外投资争议的途径具有多样性。

(三)中国境外投资

中国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跨越中国国境,直接将其资金、机器设备、技术秘密、专利、商标、有价证券等投放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并取得该企业全部或部分管理控制权的一种资本输出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久,就在香港开设过若干企业和银行,如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华润公司等,虽然投资规模不是很大,但为国家后期的境外投资积累了经验。“中国企业真正意义上的境外投资始于1979年,北京友谊商业服务总公司与日本东京九一商事株式会社合资在东京开办京合股份有限公司”,之后,中国境外投资快速发展,“1979年到1998年底,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境外投资企业已经达到5666家,这个数字中还不包括金融业,仅中方投资金额已经超过63.3亿美元,遍及140多个国家和地区”。

因此,境外投资已经成为中国资本管理的一种重要的调控手段,但是,国家对于投资活动认识的逐渐深入和为了避免境外投资风险,在不同时期对于境外投资的主体还是有所限制。根据1981年,原对外经济贸易部的《关于在国外开设合营企业的暂行规定》、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2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的规定,可以到中国境外投资的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具备一定的资金来源或者具备在国际金融机构筹措资金的能力。

3.具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能力及人才。

4.在国外有可靠的合作对象。

5.了解和掌握东道国的投资政策、法律规定、市场、资源等投资环境。

6.非经特别批准,不得用国家资金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投资,在境外投资从事工程承包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必须是外经贸部批准授权予以对外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公司。

到2010年,可以到中国境外投资的主体主要有三种。一是中国境内的各类法人,包括企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二是由中国境内投资主体控股的境外企业或机构。三是在中国境内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

这里所指的中国境内的法人一般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机构和企业,但是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成立的除外。由此可见,中国境外投资的主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中国境外投资的东道国,即指适用于中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投资地区,也发生很大变化。在1980年时,中国境外投资的东道国只有苏联、蒙古、朝鲜和非洲一些国家,而到2010年,中国境外投资的东道国不仅包括180多个外国国家,也包括一些单独的关税区。即东道国的范围扩大到资本输入的国家和地区,具体包括外国国家、外国单独的关税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因此,向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的任何地区进行的投资,都属于中国境外投资的研究范畴。

中国境外投资实行申请核准制,境内企业或机构申请境外投资项目,须按其投资总金额的大小,分级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这三个部门或者相当于省一级的下属主管部门审批。

中国境外投资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呈现出一些基本的特点:

1.境外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从原来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机构作为境外投资的主体,发展到现在的国有企业、国有机构、私营企业、个人的多元化投资主体,丰富了境外投资主体的结构。

2.境外投资区域的多样化。中国境外投资原来都以向香港、澳门投资为主,现在扩展到欧、美、亚、非、拉美等世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且已经开始向台湾地区投资。

3.境外投资领域的扩展化。中国境外投资领域从原来的制造行业向现在的资源开发、战略并够、营销渠道、品牌建设、技术改造等多样化发展。

二、国有资产和境外投资国有资产

(一)国有资产

按照国际资产评估标准委员会的定义,资产是占有和可控制的资源,通过这些资源,可以合理地预计一些未来的经济利益,资产的所有权本身是无形的,但是拥有的资产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因而,国有资产是指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根据概念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广义上国有资产和狭义上的国有资产。

广义上的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包括依据法律和行政权取得的国家财产、投资资产、收益资产和受赠资产。

而狭义上的国有资产是指依据法律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主要是指经营性国有资产。而根据学者的研究,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包括三部分:“(1)企业使用的国有资产。(2)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中,通过各种形式为获取利润转作经营的资产。(3)国有资源中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资源。”

从国有资产的来源和范围不同,可以把国有资产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

(二)中国国有资产

中国法律对于国有资产内容、范围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早在1990年,《国家科委事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或由于国家资金投入、资产收益、接受馈赠取得的资产。无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而1993年《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指出: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2003年《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七、八、九、十条的规定,和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其他法律规定,中国国有资产包括:

1.国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

2.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产。包括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其拥有所有权的所有资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所属和创办的事业单位拥有所有权的全部资产,非国有机关和非国有企业创办的事业单位中国有投资的部分,各种政党和各级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形成的资产。

3.军队资产。

4.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包括国家直接投入的资产、企业通过生产经营、受赠等活动取得的所有资产。

5.国家所有的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

6.国家在国外的资产,包括资产和与资产有关的权益。

7.国家对非国有单位的投资以及债权等其他资产。这里主要是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和股份制、联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

8.不能证实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等。

中国国有资产是中国国家建设的经济基础,国有资产的经营及其收益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而,国有资产的管理在国民经济监管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三)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

根据1999年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海关总署联合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是指中国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以国有资产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设立的各类企业和非经营性机构中应属国有的各项资产。具体包括:

1.境内投资者向境外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或购买投票(或股权)以及境外机构在境外再投资形成的资本及其权益。

2.境内投资者及其境外派出单位在境外投资设立非经营性机构,包括使馆、领事馆、记者站、各种办事处、代表处等所形成的国有资产。

3.在境外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国有股权及物业产权。

4.境外机构中应属国家所有的无形资产。

5.境外机构依法接受的赠予、赞助和经依法判决、裁决而取得的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

6.境外其他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

由此可见,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境内国家机关、国家机构、企业以及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国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境内国家机关、国家机构、企业以及企业的分支机在国外的非经营性机构的资产及其收益,境内国家机关、国家机构、企业以及企业的分支机在国外的无形资产等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这说明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以经营性国有资产为核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所占比重较少。

三、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界定的难点

(一)具体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概念和内容有了初步的框架,但是很明显,在实践中,如何落实和执行这些规定,有很大的困难和争议。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国有资产的构成部分比较复杂,因而,实践中执行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界定就出现一定的困难,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部分:

1.国有资产界定有难度。由于中国国有资产在国有财产中所占比例很高,并且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加上国有资产来源的复杂性,使得界定国有资产变的更加困难,由此,界定境外投资国有资产也同样出现困难。

2.经济制度的发展给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界定带来困扰。中国目前正经历着国家经济战略布局大调整阶段,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经济战略的调整,总是会产生不同的经济制度,在不同的经济制度中国有经济的参与程度与构成不同,会影响到国有资产的构成和流动。

3.公司法律制度的变革也会影响到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界定。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国有资产的流动在公司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缺乏监管和有效控制,会出现国有资产流动的非市场性,造成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从而,影响了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界定。

4.市场规制法律的不完善,给界定带来困难。市场规制法律的落后,不能有效地管理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信息披露的不对称,人事安排的秘密性,市场经营行为的模糊性,甚至是不符合市场规则但却不违法的行为,都为国有资产的流动和评估带来很大的难度,同样也加重国有资产的界定困难。

5.土地制度的安排给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界定带来困难。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部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而这种所有权的确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土地登记发证而形成。因此,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和国家征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以及两者附属物资产性质的判断和评估,在国有资产的界定上出现困难。

6.在国家控股和国家参股的企业或机构中,如何区别国有资产与他权资产,是一个难题。复杂的是在境外投资企业中,东道国对于公司资产的法律规定对于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界定又是一个难题。

(二)若干思考

第9篇:境外投资范文

日前,国资委开出两张“药单”,颁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两办法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专家认为,两办法出台有利于规范央企境外投资行为,但若要建立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长效机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投资规模扩大难掩背后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央企开始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

“在这个过程中,境外投资出现了两个变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说。一是国有资产总量迅速增长,其主要承载体央企已经融入全球经济中,跨国性央企出现;二是由于对当地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了解不够,加之自身原因,央企境外投资折本情况屡有发生。

据国资委初步统计,截至2010年年底,约100家央企在境外(含港澳地区)设立了子企业或管理机构,境外业务正成为央企重要的利润来源。伴随着境外投资规模的扩大,其涉足领域越来越广,从初期的原材料、资源投资扩展到金融领域,相应而来的潜在风险也越来越大。

审计署不久前的一组审计公告显示,多家央企境外投资项目出现违规或亏损。报告显示,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天威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与境外某公司签订10年期、4.68亿美元购货合同,并预付7900万美元货款。后由于该境外公司濒临破产、无法履约,后期投资缺口巨大,天威新能源的前期投资面临风险。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并非个例。截至2009年底,中化集团投资开发的6个海外油气田项目中,有2个项目虽盈利但未达到可行性研究的预期目标,累计净现金流比预测少1.33亿美元;3个项目累计亏损1526.62万美元。

在金融及衍生品领域,违规或亏损情况同样存在。2009年,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为所属中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下属的合资企业发售的信托产品募集资金6980万元提供融资担保。到2009年底,该合资企业账面净资产506万元,资产负债率达98.85%。第三期信托产品将于2011年到期,中粮集团存在潜在连带责任风险。

另一家央企中国中钢集团公司所属的中钢国际控股下属公司谨信投资有限公司开展期货交易未严格遵守套期保值原则,通过境外非法期货经纪商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导致184.68万元难以收回。

不论是因经营不善造成的亏损,还是由于监管漏洞造成的资产流失,加强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管已迫在眉睫。

明确央企境外投资责权利

“两个办法的出台是加强对央企海外投资管理的必然结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院长张汉林说。

张汉林认为,虽然我国央企对外投资日益增多,但无论是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其平均盈利水平均不高。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一直缺乏相对系统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没有形成完善的监控体系,不能有效地监控境外投资风险尤其是金融领域的投资风险。

针对备受关注的央企境外金融衍生交易行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做出了严格规定。办法指出,央企应当加强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统一管理,明确决策程序、授权权限和操作流程,规定年度交易量、交易权限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项,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完善风险管理规定,禁止投机行为。

由于境外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上的差异,央企到境外投资有时采取变通操作方式,如委托个人进行投资。这造成了一些境外企业产权关系复杂、管理不规范、责权不清晰等问题。对此,新办法也对境外经营中普遍存在且易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的个人代持股权、离岸公司监管、外派人员薪酬等特殊业务提出了规范要求。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则强调产权归属原则与注册地适用原则相结合,明确中央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并在具体规范中予以体现。这填补了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的空白。该办法规定,央企及其各级子企业有关责任人员未履行对境外国有产权的监管责任,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张汉林表示,对央企海外投资监管的关键是建立完善的责权利机制,明确责任主体。李曙光也认为,办法对责任主体的确定很有必要。“首先要明确谁来承担责任,其次责任要与处罚相对应,处罚要有可操作性。”

内外兼修提升国际化能力

随着央企境外投资规模的扩大,加强境外资产监管,提升央企国际化能力已成国资委新课题。

在今年举行的中央企业产权管理工作会议上,国务院国资委主任王勇曾表示,“十二五”期间,随着中央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和国际化经营战略的实施,境外资产量必然迅速扩张,境外产权管理面对的法律环境、文化环境、甚至突发政治事件等不可预测因素将带来新的更大挑战。如何提升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境外国有产权监管已成为国资委和各中央企业的当务之急。

专家认为,提升央企国际化能力需内外兼修。一方面政府要推动法律法规、中介服务、信息披露机制建设,同时,央企也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自身经营管理能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新颁布的两个办法加强了对央企境外投资的监管,有利于实现境外资产的保值增值。李曙光建议,两个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可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对接,上升至法律层面,以保证其有效实施。

同时,李曙光认为,在面临众多外部风险时,央企应练好内功,加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和革新,通过过硬的产品和技术创新区开拓国际市场。此外,李曙光还建议,在责任主体的确定上,认为应更加细化,落实到个人。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