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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历史精选(九篇)

民国历史

第1篇:民国历史范文

提 要: 近些年来,“公民社会”是一个在中国学术界频繁出现的概念。这是一个错误的表达式,它不仅是一个翻译错误,而且包含着对“市民社会”和“公民国家”的双重误读。市民社会与公民国家是在社会分化的过程中产生的,作为社会分化的结果,它们既是理解近代以来社会结构的基本坐标,也是开展社会治理的依据。“公民社会”的概念抹杀了近代社会分化的历史,使得对现代社会的构成部分及其运行机制的把握变得困难起来。我们应当在近代历史以及思想史的嬗变中梳理市民社会和公民国家产生的历史过程,确定它们各自的性质,并把握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第2篇:民国历史范文

蛮族入侵者在原来罗马帝国的领土上建立了他们的大大小小的王国以后,并没有轻视罗马人的文化遗产。相反地,他们竭力仿效他们所称羡的优越的罗马文明中符合他们利益的东西,其中包括罗马法。某些蛮族王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用了罗马法的适当部分,这些部分后来被称为“蛮族罗马法典”;另一些王国虽然未以这种方式采用罗马法,却运用他们学到的罗马法的立法技术,以类似的形式将日耳曼的部落法加以整理,形成了所谓的“蛮族法典”。但是,这种整理编纂法律体系的努力并没有达到过去罗马时期的那种盛况;它犹如昙花一现,不久便凋谢在混乱状态之中。罗马法在法律实践中销声匿迹,地方法和习惯法起而代之,封建法在此基础上逐渐生成。罗马法作为一种复杂精致的法律体系,与中世纪初期原始、野蛮的社会状态是格格不入的。罗马法基本上成了一种学者法,这主要归因于教会法的保护;在当时,教会是学术活动的中心。不过,在意大利的及其它深受罗马文化影响的地区,罗马法的某些残余仍然被适用着。

可是,以君士坦丁堡为中心的东罗马(拜占庭)帝国却朝气蓬勃地继续发展着罗马文明。在西罗马帝国倾覆后的那个世纪中,正是在这块土地上,发生了罗马法发展史上也许是最重大的事件。这就是公元530年前后查士丁尼法典的颁布;这部法典是对整个罗马法长期发展的系统总结。罗马法的这一精巧编排导致了特别重要的结果。1187年,正当高等学府开始在欧洲纷纷涌现的时侯,意大利创办了波伦亚大学。因为有《学说汇篡》可资应用(它是查士丁尼法典的四大组成部分之一,昔为钦定之法学教本),法律的讲授时兴起来了。波伦亚大学创办伊始,便将法律列为它的四大科目之一。其后,把法律列为大学标准课程很快就风靡于欧洲大陆。而大学里讲授的法律正是罗马法,所依据的教材又是《学说汇纂》。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自然而然地力图将他们在大学里辛勤学来的法律运用于实践。这样,使形成一种不断增长着的力量,推动着罗马法思想的复兴并使它在实践中重新获得了法律的尊严。

这里我们不妨展示一下中世纪后期欧洲大陆法制的生动画面。中央王朝政府非常软弱,而地方封建贵族享有很大的自治权。这就阻碍了中央政府制定的统一法律的推行,而助长了地方习惯法的优势。古罗马的昌盛和统一代表了中世纪欧洲所梦寐以求而又无力实现的理想。那多半是虚构的“神圣罗马帝国”就是这种渴求的表现,它希望基督教世界能够在同教皇领导下的宗教统一相合作的基础上,实现皇帝统治下的世俗统一。罗马法,尽管人们对它不甚了了而且运用极少,但用为一种优越的法律,作为实现法律统一的理想之所在,却享有崇高的声望。虽然对它的直接适用受到禁止,但人们可以振振有词地主张对它的类推适用(尽管它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王朝对罗马法的“接受”也不乏其例;以此为根据,法官和行政官至少有权以选择的方式适用罗马法。促成这种形势的主要原因不是别的,正是法律罗马化的发展趋势。

法律的统一作为众目所瞩的目标,日益显示出它的极其重要的意义。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王权成功地使封建领主服从于它的统一治理,狭獈的地方法体制便愈来愈不合时宜。地方法通常是不成文的,因而随着地区间交往的日益频繁和法律统一呼声的日益高涨,地方法的不一致性和不确切性便愈来愈不得人心。在这样的情形下,成文的罗马法是一剂现成的济世良药。而且,查士丁尼法典也为法律统一提供了技术上的样板。中世纪解决这一问题的种种尝试中,最成功的莫过于十三世纪五十年代卡斯蒂尔[①]王国的阿方索十世制定的《七编法》(Siete Partidas)。这部由七个部分组成的法律(曾作过两次重大修订)构成了西班牙法律的基础,直到1886年才被一个按照拿破仑模式制定的法典所代替。

在中世纪和近代初期,法国的法制是由若干地方习惯法拼凑而成的。不过,这个国家存在着北方习惯法区和南方成文法区的划分。罗马法作为“合理的根据”在原则上为整个法国所采纳,因而逐渐得到承认。在成文法区,关于罗马法在南方的适用应在何种程度上优先于地方法似乎还不确定,不过,适用罗马法是允许的,只是对这种适用在表面上不作强行规定罢了。地方立法权只是偶尔地赋予习惯法以成文的形式,而使习惯法取得成文形式的主要推动力来自1453年查理七世颁布的《都尔一蒙蒂尔告谕》(Ordinance of Montias-les-Tours);该告谕规定,法国的习惯法应一律采取成文的形式。由于地方各级对这一法令的执行拖拖拉拉,时断时续,这项工作直到十八世纪初才基本上完成。从本质上讲,这既不是法典编纂也不是法律罗马化。但是,在这一过程中,较小的、较模糊的以及相互重复的习惯法逐步被淘汰并为较大和较强的习惯法所吸收,从而在原先的大约三百种习惯法中产生出大约六十种成文的习惯法体系。1670年成文的《巴黎习惯法》成为习惯法的魁首;如果其他习惯法规定的解决办法不敷应用或者含混不清,就可以参考《巴黎习惯法》。魁北克在1866年采用拿破仑式的法典以前,也一直是以《巴黎习惯法》为法制基础的。

习惯法的删繁就简和整理编排,在很大程度上为后来的法典编纂奠定了基础。而且,习惯法汇编的起草者往往借助于罗马法的条文来补救习惯法中的缺漏和偏差。在近代初期,罗马法进一步注入法制,这主要应归功于以“罗马法学家”著称的名声显赫的法学著述者们;这种注入工作固然是为了适应当时的形势,但我们也不妨说,这是承袭了古代罗马帝国法学家们的传统。

法律的这种发展状况使人们愈来愈难以安守现状;仅仅是成文的习惯法汇编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必须创造统一的、合乎理性命令的法典。尽管当时的现行法律已朝着法典化迈出了一大步,可伏尔泰对它却毫不宽容,他以它为靶子,发出了利箭般的尖锐抨击。他有一句名言:在法国,一个人每到一地就要变换一种法律,就象驿马每跑过三十哩就得换一匹。很明显,在法典编纂的思想里包含着的,并不是什么新颖的独创的东西。查士丁尼法典的榜样和传统始终伴随着欧陆法律发展的进程,它们的不朽生命力和强大影响,在法典编纂运动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七编法》以后的几个世纪中,斯堪的纳维亚诸国也建立了一种可称为全国性法典的法律汇编,不过这些法典都没有对他们的邻国发生直接的重要的影响。法国在路易十四执政期间曾颁布过四个“大法令”(Grandes Ordonnances)[②],这四个法令实际上就是四种不同的法典,它们适用于整个法国。然而,尽管有这样的变革动因,那长期禁锢着法律实践、阻碍着法律进步的愚昧和保守习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盘根错节的地方势力却依然如故,这是实现“经过全国性法典编纂而统一法律”这一光辉理想所难以逾越的障碍。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虽然对后来的拿破仑变革影响甚微,却毕竟是第一部近代类型的全国性法典。

如果法国革命的急风暴雨能允许进行法律编纂这种平静的活动的话,这一同旧制度彻底决裂的革命便是新法典诞生的大好时机。1792年,新生的共和政府通过了指导法律编纂的立法,然而却没有完成这一计划。直到1804年,在拿破仑的铁腕建立了国内安定并镇服了外部故人以后,新法典才宣告诞生。

起草民法典(即法律编篡的第一部法典)的主要任务交给了一个委员

会,这个委员会的负责人是声名卓著的法学家波塔利斯(Portalis)和特隆歇(Tronchet)。他们在枫丹白露的城堡里舒舒服服地任职(在这个城堡里至今还陈列着他们当年工作过的精致的桌子)。由于同僚们的协助,他们只用了几个月就完成了实际起草工作。在同僚马尔维尔(Maleville)和比戈·普雷亚梅纽(Bigot-Préamenanen)的卓有成效的辅佐下,他们对法国法律进行了提炼;现存的法国法律在他们心目中,乃是罗马法、习惯法和新近的大革命立法诸种成分结合而成的混合体。波塔利斯出于其学术上的爱好,强调对罗马法的吸收;而特隆歇是个执业律师,因而更注重习惯法的成分。这些不同的倾向并不妨碍相互间的合作,因为他们的最终目标都是要创立一个法典,把分散的现行法国法律中的罗马法和习惯法冶于一炉。他们创立民法典的任务是,从私法中最基本而又历久不变的成分中提取精华,以便公民以及公民相互间在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得到明确的规定。为了使这些固有成分在生机勃勃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民法典要根据与大革命的成果相适应同时又为欧洲文明所接受的基本价值观,建立一个自我完善的体系。法典于1804年完成,直到1805年才正式生效;在正式生效前,它一直被参照使用。

拿破仑统治下的法兰西帝国兼并了北海沿岸低地国家(今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和德国、意大利、瑞士的大部,并在这些地方推行法国民法典(这里姑且不谈当时也被兼并了的亚德里亚海彼岸的“伊利里亚”[③]地区)。此外,该法典还在一些保护国中采用;这种情况发生在尚未并入法国版图的波兰和德国的一些邦。这些国家在恢复独立以后,并没有随即摈除法国民法典,尽管它是外来征服者强加的法律,这些国家曾经在它的管辖之下弄得羸弱不堪。相反,他们似乎已认识到了该法典本身的价值,从而认定它比他们原先的法律制度更先进,因此就把它作为他们的法律制度不断发展的基础保留下来(当然,他们根据自己的需要作了这样那样的修改)。德国和瑞士最后都回到了自己的民族法律的发展轨道,它们后来分别建立了不依赖于拿破仑模式的独自的法典体系。另一方面,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后却扩展到了拿破仑统治时期尚未加入法国法系的一些其它欧洲国家和地区。

由于法兰西帝国在十九世纪急剧的殖民扩张,法国民法典跟随三色旗走遍天涯。这些殖民地在获得独立以后,把法国民法典以及法国的其它法律制度保存下来,作为其现代法制的基础。法国民法典还传播到一些从未遭受过法国统治的国家和地区。拉丁美洲国家为了寻求比它们继受的西班牙法更为先进的法制基础而尽量采用法国民法典的原则和结构。曾经处于英国殖民者(而不是法国殖民者)统治下的一些阿拉伯国家在取得独立后,并没有沿用英国法,而是把它们的现代法制建立在法国模式的基础上。那些从未受过欧洲殖民者统治的非欧洲国家后来都以现代法律取代了传统的法律制度,而在这一取代过程中,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借用了或略加修改后采用了,或者至少是研究了法国民法典。似乎可以这样说,法国民法典是整个以民法著称的法系即大陆法系的具有最广泛影响的杰出代表。

法国民法典超越传统的法国疆界而四处扩展,传遍世界;但这种扩展绝非指其它国家逐字逐句地把它的条文编入自己的法典中,实际上,它的作用表现在它为这些国家在建设法制的最基本方面(即民法)时提供了蓝本,同时也为其立法工作奠定了理论基础。接受这种法律体系的国家面临着根据自己的国情对法国民法典的条文加以改造和取舍的问题,而且,同法典原文的接近程度是随地点的变化而变化的。法国民法典的许多条文仅仅适用于法国,或者只有当一个社会的制度及其发展与法国相类似(至少是有可能相类似)的时候才有意义。对法国民法典的极度热情使玻利维亚在1845年制定本国新民法时,过多地抄袭了法国民法典的条文;由于玻利维亚的社会情况和法国大不相同,这种抄袭导致了荒谬可笑的结果。甚至对抽象表述基本法律原则的那些最需要按照国情加以变动的条文,也仅仅是把法语原文写成了本国语言,这种作法,只能叫做复制。

条文的简明性使法典以注重实际见长,在这种情况下,不确定的只是法律输入或输出的地域范围问题,而不是法律的渊源问题。这里只需要同传统的习惯法制度作一比较:后者的渊源是分散的,并且有时是不确定的;法律必须一再地从这些渊源中寻找出来,才能适用于特殊案件和特殊问题。因此,那些想要建立新法制的国家往往依靠现成的、经过实践检验的外国基本法典,仿效它、斟酌采用它,以满足更为特殊的需要和期待的目的,这是毫不足怪的。此外,法典能够“站在自己的根基上”,因而在法律的适用上,无须从法典以外引进那些年深日久而庞杂累赘的官方解释。

谈到法典在大陆法世界的传播,法国民法典显然是超群绝伦的(尽管不是独一无二)。有许多十分明显的理由可以说明这一点。法国民法典享有很深的资历,它是从广泛持久的法律编纂和法律统一运动中涌现出来的第一部基本法典。它的制定一开始便得到了拿破仑皇帝强有力的推动,这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同时,它还成功地摆脱了由于法国征服者的强制推行而使它在别国留下的污名(也许德国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例外)。确切地说,它主要地被看作是法国大革命成果的继续,并因此与十九世纪的自由主义思潮息息相通。至于说拿破仑以后的反动统治集团对民法典的接受,复辟后的波旁专制王朝的路易十八明确规定民法典继续有效,确实帮助它避免了“大革命的恶果”一类的攻讦。然而,它毕竟是大革命以前早已存在因而与大革命无关的法律思想长期发展的巅峰。显然,它的地位和效力得到了“日不落的”(甚至今天也是如此)法兰西殖民帝国的有力支持。虽然法国民法典可以说是以欧洲自由资产阶级社会的设想为根据的,但是它在意识形态上看不出明显的隶属关系或特殊倾向,并且在某种意义上主要表现为可普遍地适用于人类社会。在取得了资产阶级自由主义世界(至少现今的共产主义国家不在其内)中的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法国民法典的这种不偏不倚的特性促进了它向全世界的传播。在民法领域出色的专业工作也使它早就誉满全球。法兰西作为一个名符其实的世界强国的长期存在以及它在文化和思想方面的国际声誉尽管有时受到挑战,但它们对法国民法典在世界范围的传播所起的重要作用,却是不可忽视的。

对于上面的历史概述,这里附带说明一下。读者一定注意到,在上述大陆法发展进程中没有出现英国。在以上叙述中,我们把英国在这些世纪的欧洲事务的社会运动中扮演着另一重要角色这个事实撇开了。其原因可归诸1066年的黑斯廷斯战役[④]和诺曼底法兰西人征服盎格鲁·撒克逊王国的结果。征服者威廉罢黜了所有的盎格鲁·撒克逊领主并把他们的土地分封给自己的待从,从而勾销了既往的封建义务。这些新受封的封建领主处在潜伏着反叛危险的被征服居民中间,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全力效忠国王。面对强大的王权,他们几乎不能保持自治权;而在欧洲大陆,封建贵族不可一世,因而中央政府往往处于软弱状态。精明强干的统治者威廉利用这种在当时不可多得的地方自治权遭到削弱的局面,建立了强大的中央集权。他使这种中央集权充分地制度化,以便它不断发展自己的力量并使君主政体世代相传,而不致为王位继任者的个人能力所左右。

更重要的是,这一君主集权制很早就发展了它的法院制度;以中央政权为后盾的法院所作的判决,乃是通行王国的法律。这些判决成为对将来的案件具有拘束力的先例,并因此而成为全英国的“普通法”。这种情形同盛行于中世纪欧洲大

陆的法律地方化的分散状态(正如我们在上面看到的)形成鲜明对照。这就是说,当欧洲大陆意味深长地转向罗马法以图实现法律改良和法律统一(并且产生出相应的结果)的时候,英国已经有了统一完善的民族法体系,因而它并不需要借助于罗马法。从这一最早的分歧点出发,英国法和大陆法沿着各自的道路继续向前发展,终于形成为今天西方法律的两大派系。

假若英国没有成为一个拥有全球性霸权的强大国家,它也许会在许多方面同流行于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取得一致。英国法的对外扩张大体上达到了英国主权控制下的殖民帝国的疆域,但并非遍及于整个大英帝国。在那些虽被纳入英国主权的管辖范围但罗马法体制已经根深蒂固的地方,英国法并没有建立起来,这主要是指苏格兰,魁北克和南非联邦。同样,美国人在取得对路易斯安那州、波多黎各和菲律宾的统治后,也没有将其英国血统的法律扩展到这些地区。当然,这些地区的法律从英美法中吸收了不少东西(特别是程序法方面),因而可以把它们叫做“混合”法制。不过,它们通常被归入大陆法系。英国法具有因循守旧的性质,因此,浩瀚无边的法院判决报告的先例拘束力为它的有效运转所必不可少(这些判例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效力都没有十分明确的限制)。这就是说,英美法作为一种法制,其向外扩展完全依赖于英国或美国的主权管辖的存在,同时,它只有在那些法律实践和判例尚未定型并且尚未被大陆法系率先占领的领土上,才有机会落地生根。所以,英美法不是大陆法特别是法国民法典那样的“输出型”法律。

注释:

[①] Castile,中世纪西班牙北部的一个王国。——译者

[②] 路易十四执政期间是公元1643年至1715年。——译者

第3篇:民国历史范文

摘要:《中国近代史纲要》主要讲授中国近代以来抵御外来侵略、争取民族独立、反动统治、实现人民解放的历史。其主要目的是帮助学生了解国史、国情,深刻领会历史和人民怎样选择了马克思主义,怎样选择了中国共产党,怎样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如何把“80后”大学生的思想带回到近代,让他们从历史中有所感悟,接受先进思想,激发爱国之情,成了任课教师肩上的重任。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马克思主义;使命;革命方法

通过对《中国近代史纲要》的学习,我更加深刻了认识了中国近代的这段血写的屈辱和抗争史。这是一段有关民主生死存亡的整容抗争岁月,无数的仁人志士抛头颅、洒热血,为了中华民族的自强和复兴做出了艰辛的努力和巨大的牺牲,我们应该牢记历史,牢记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通过对中国近代史的学习,我也明白了今天幸福生活得来之不易,所以我们要倍加珍惜,珍惜历史的人民的选择。以下我将就中国共产党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谈谈我的认识。

首先,历史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是历史和人民的必然选择,中国要独立和自强就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是人民的选择和历史的必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选择的符合国情的唯一正确道路,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唯一正确道路。

鸦片战争,打破了长期封闭的中国社会,使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自然经济开始解体。在中华民族危难之际,一代民族精英觉醒:林则徐“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龚自珍“智者受三千年史氏之书,则能以良史之忧忧天下”。林则徐、魏源的“师夷之长技以制夷”;洪秀全领导的反清农民起义;康有为、梁启超的“变法图强”;孙中山的国民革命。正是他们在民族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挺身而出,为反对外来侵略,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同仇敌忾,英勇奋斗,前赴后继,拼搏不息,谱写了中国近代史上可歌可泣的悲壮篇章。这让我们看到了民族的内部团结和力量凝聚是抵抗外辱和实现复兴的基本前提。中国共产党就是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应运而生的。

从鸦片战争到1919年前夕,中国人民进行了近80年的不屈不挠的英勇斗争。其中包括太平天国革命、洋务运动、义和团运动、戊戌维新等,这些斗争不同程度地打击了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统治,但最终都失败了。 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了清王朝,结束了几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中华民国。但辛亥革命没有把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斗争进行到底,最终以同旧势力妥协而告终。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失败,给人们以重要的启示: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都不能领导革命取得最终胜利,要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在中国的反动统治,完成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任务,必须有新的阶级领导和新的思想指导。

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一批先进的知识分子,迅速接受了马克思主义,从激进的民主主义者转变为共产主义者,开始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武器来考察中国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后马克思主义的进一步的传播和工人运动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两者走向结合的初步实践,表明建立共产党的阶级基础和思想基础已经具备,促进了中国共产党的诞生。

选择共产党的必然性:中国共产党的成立,给因辛亥革命失败而迷茫的人民群众带来了光明和希望,为他们的斗争开拓了通向胜利的新航道。从此,领导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斗争、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振兴中华的伟大使命,历史地落到了中国共产党的身上。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革命的面貌就为之一新.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是“开天辟地的大事变”,从此以后,“中国改换了方向”。

选择共产党的正确性:中国共产党一开始便旗帜鲜明地以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观点来观察和分析中国的问题,并且深入到工人中做群众工作,它作为最先进的阶级――工人阶级的政党,不仅代表着中国工人阶级的利益,而且代表着中国广大人民和整个中华民族的利益,是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根本对立的;它掌握着马克思主义这个锐利的思想武器,正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为中国人民对于中国社会问题的解决指出了一条基本线索,指明了走向胜利的道路。中国共产党破天荒地第一次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为中国人民指示了明确的斗争目标。

说:“中国产生了共产党,这是开天辟地的大事。”“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革命的面目就焕然一新了。”由此可见,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中国人民选择了共产党的领导,走上社会主义的道路,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社会主义是中国历史道路是中国的必然出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选择什么样的社会制度,都是与其历史发展走向密切相关的,都有其历史决定性。

总之,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确立、巩固和发展,体现了中国近现代社会运动的客观规律,是中国历史上最伟大、最深刻的变革。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这是一百多年来中国近现代历史发展得出的必然结论。

第一,社会主义的产生,彻底改变了人民群众受压迫受剥削的社会地位,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从根本上保证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一切爱国人士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权力和他们的民利。

第二,社会主义不是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而主要是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发展生产

力,从根本上解决了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从而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第三,社会主义提倡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方式,不断扩大社会福利,实现社会平等,避免两极分化。

第四,资本主义的发展,建立在对内剥削、对外掠夺的基础上,并用低价商品摧毁弱小国家的民族企业,用坚船利炮把它们变为自己的附属,尤其是对第三世界国家实行不等价交换。而我们的社会主义,主要靠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实行对内改革,对外开放,通过充分利用本土资源,不断完善和发展自己。

如今拥有中国共产党已经拥有7000多万名党员的共产党员,中国共产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在总结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党提出了适应新的时代要求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把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落实到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上来,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重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努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问题上来。

总的来说,党的性质、宗旨,坚定了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以党为领导核心。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但也不是一劳永逸的。邓小平说:“同志倡导的作风,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这两条是最根本的东西。”“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宝。”

面对新世纪、新阶段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中国共产党站在时代和战略高度,把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鲜明地提出来,自觉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是与时俱进的先进的政党。指出:“只有深刻认识人民创造历史的伟力,真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我们党才能得到人民的充分信赖和拥护,才能无往而不胜。”

由此可见,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一个不可争辩的事实,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参考文献:

[1]《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28页。

[2]《选集》第2版第4卷第1515页。

[3]《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5、368页。

[4]:《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五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作者简介:

第4篇:民国历史范文

以前发行的书籍大多都是文言文语言,文言文是古人口语的摘要,早在先秦时代就已经出现。越到后世,文言文同实际口语的距离越远。这种情况是不能适应社会和语言的发展的。从唐宋以来,白话文书面语逐渐兴了起来。先是采用比较接近口语的“变文”、“语录”一类文体,后来随着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和市民阶级的抬头而出现了用当时口语来书写的明清章回小说。不过直到清代末年,白话文还只是局限在通俗文学的范围之内,未能改变文言文独尊的局面而作为通用的书面语。可是直到辛亥革命之前,还没有人自觉地去实现以白话文代替文言文这个重大的变革。

对于教科书的自身要求,无论是放在当时到处充满革命和改革的背景下,还是在任何时代,教科书的首要目的都应该是启蒙。在民国,这种要求就更显的强烈。在汉语中,“启蒙”一次最早见于《风俗通?皇霸?六国》“海辄挫恤,亦足以祛蔽启蒙矣”。“启”是开的意思。而“蒙”,至少有三种意思;其一,蒙骗,与“实”相对。其二,蒙昧,无知。其三,通朦,眼明。在现代的中国语境中,启蒙的要点是“使初学的人得到基本的,入门的知识”。启蒙一词,英文中是enlighten,德语中是Aufklaren,法语中是luire。他们的中心词根都是“光”、“照亮”,一般指传递知识,使人从无知变为有知。

教科书发展具有局限性,白话文的发展还不完全,任何一种新语言要获得完善的基本结构和话语内涵都需要时间的磨练。书面语还在发展的过程中,还介于文言文和白话文之间,编撰的学者还在积极探索一种适合印刷成书,便于阅读和理解的语言。教科书的发展也不完善,有很多借鉴外来课本直接翻译的部分,历史的专业性词汇还没有人人皆知。

二、口语化语言的影响

(一)教科书口语化语言的积极影响

1.弥补传统启蒙读物的不足,便于学生理解研究。

在西方教科书引进时,狄考文曾用一种戏谑的口气讲到,中国文言文有一个最大的缺陷,就是中国学生必须成为学者,才能读懂学校的课本。四书、五经、史鉴等这些传统启蒙读物有的没有教育意义,有的陈义过高,不合儿童生活,而且文字艰深,教学时除了死记硬背外,也不能使儿童明白到底读的是什么,只能虚度光阴,耗费精神,有益于国计民生之处寥寥无几。出现这种“心界、眼界五一非三代以上景象”,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传统历史教学用书的落后,传统蒙童读物已经远远滞后于社会时展的步伐,显得“不宜教科”了。

而民国教科书能更好的起到科普史实的作用,学生可能不需教师讲解自己也能很好地理解历史事件的过程,只有在理解客观历史史实的基础上,学生才能根据自己的主观条件对一些历史事件做出价值判断从而形成自己的价值观。这就避免了学生没有一定的学科素养不能理解以前的四书五经一类的书籍,囫囵吞枣的现象。

2. 白话文的推及。

比起廉价通俗的报纸,信息量更大、内容更具思想性和深刻性的杂志和图书,以声音为媒介的广播、戏剧和电影等,教科书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政府强制性的推广,使它的使用范围得到了制度性的保障;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的普及,使教科书的使用有了越来越多的受众群体;受众的庞大,带来了巨大的商业利润,从而促使各大出版机构大力发展教科书编写、出版事业,而一套好的教科书可以重复使用几年甚至几十年,再版十几次、几十次,又使它具备了极为良好的传承性;更重要的一点在于――教科书语言的日趋完善和规范,为国语的传播提供了最好的范本。因此,在白话文传播的过程中,教科书是规范汉语、传播汉语的最佳途径,对国语的传播起到了更为基础和广泛的作用。

3. 后代历史教科书的范本。

民国历史教科书虽然还有许多的不完善之处,但是却是以后各个时期各个版本各个出版社的历史教科书的先驱。无论现行的历史教科书有多简练多专业,都是借鉴或者直接浓缩以前的教科书,所以民国的历史教科书是现行的教科书的基础,为历史教材的发展做出极大的贡献。

(二)教科书口语化语言的消极影响

1. 缺少专业性和专业内涵。

因为口语化语言有通俗性,和平常讲话无两样。而作为要求严谨、具有教育意义的教科书而言,教材语言是需要标准专业性语言的,而不是全用口语阐述历史事件。所以教科书应当使用标准的书面语,遇到学生难以理解的词时可以用口语语言解释以便理解。这也有利于学生以后像更加专业的方向发展、更有学术、也更有专业内涵。

2. 语言繁杂,不凝练,缺乏重点。

第5篇:民国历史范文

在甲午战争以后,尤其是在清末实行所谓的新政以后,法政人才日渐被社会各界所重 视,于是留学生学习的主要专业转向法政,而且留学生大都选择日本。民国以后,实行 法治是民主共和国的必然选择,这又大大促进了留学生学习法政的热情。据统计,从18 96年开始到1912年截止,共有 39056人去日本留学,辛亥革命前仅毕业于法政大学的中 国留学生就有1346人。在清末和民国的法政留学生中,留学欧美学习法律的著名人物有 :王宠惠、罗文干、伍朝枢、杨荫杭、周泽春、王世杰、王铁崖、端木正、胡愈之、周鲠生、李浩培、陈体强、周丹、漆竹生、龚祥瑞、朱兆莘、顾维钧、唐绍仪、杨兆龙、 倪征奥、梅汝敖、梅仲协、钱端升、陶白川、吴经熊、王造时、罗隆基、张金鉴、赵理 海、李钟声、孙晓楼、韩德培、王正廷等。留学日本的学习法律的著名人物有:唐宝锷 、汤化龙、宋教仁、廖仲恺、吴玉章、董必武、张友渔、李景禧、江庸、章士钊、章宗 祥、黄尊三、潘念之、张知本、林纪东、戴季陶、蔡枢衡、史尚宽、韩幽桐、戴炎辉、 程树德、胡长清、汪精卫、胡汉民、沈钧儒、居正、杨度、曹汝霖、吕志伊、朱执信、 张耀曾、张君劢、孟森、黄右吕等。

民国时期法律家群体的历史影响取决于他们所处的社会历史背景。他们既处于中国与 世界的交流非常开放的时期,也是站在由传统人治下的中国向近代法治型的中国转折的 历史分界点上。如此的历史机遇,使得他们以自身敦实的国学功底,自觉运用西方的学 说、观点以研究中国现下的法律问题。这样,取西方的概念体系和学说名词,与固有的 社会资料和实践材料相互参证,把西方规范化的学术研究范式嫁接到中国传统的理论思 维之上,形成了西方化、世界性和开放性的学术背景,大大开阔了当时学者们的研究视 野,使他们能够在几乎是一片空白的中国近代法制的大地上任意驰骋。[1]由于受到时 代的限制,虽然民国时期法律家群体的理论观点和学术著作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 ,但是从一种发展的眼光来看,他们学术作品的主要贡献是开创性的,其历史价值已经 远远超过作品本身的内容。因为,他们以自己留学西方的经历,充当的既是西方法律知 识的传播者,又是民国各个时期主要法律法规的制定者。既以自己的法律知识来解释当 时的法律,又以自己的法律素养对当时法律中的缺陷提出种种批评。他们的学术研究和 理论成果既丰富了近代中国法学教育活动,又完成了对近代中国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

一、近代法律知识的传播者

法学家作为近代法律知识的传播者和中西法律制度的整合者,不仅仅为近代的中国法 律发展提供丰富的资源,而且也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从理论上扫清了障碍。作为法学知 识的传播者,法律家将世界范围内先进的法制建设经验介绍到中国,这不仅使得中国法 从世界范围内得到滋养,而且这种介绍也等于是向当政者和其他立法者提供了更加广泛 的可供选择的法制发展方案。总的来说,民国时期法律家们的对近代法律知识的传播主 要通过以下途径。一是翻译西方的法律书籍和法典,二是出版自己的专著和法律普及方 面的书籍,三是编辑法律杂志。在民国时期一般国民对法律的需求尚处于一个十分短缺 的时期,饱学近代法律知识的法律家们此时所承担的正是一种法律布道者的角色。

自林则徐在1842年翻译滑达尔的《国际法》开始,到1861年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和1906 年宪政编查馆设立专门的翻译机构,以及江南制造局设立译书处等,翻译西方的法学著 作和法律文本一直是近代以来的中国人认识外国先进法律制度和法学知识的主要途径。 民国已降,这一趋势随着大量法学留学生的归来而日渐重要。民国时期的法律家群体, 以自身的海外法学留学背景,在翻译西方法学著作和法律文本的过程中起到了媒介中西 方的作用。这一时期著名的译著主要有英国戴雪原著、梅仲协翻译的《英宪精义》,美 国庞德原著、陆鼎揆翻译的《社会法理学原理》,日本穗积陈重原著、黄尊三等翻译的  《法律进化论》,王宠惠翻译的《德国民法典》,史尚宽翻译的《法国民法典》、《瑞 士民法典》等。法律家们积极著书立说,宣传法律思想,传播法制学说。翻开民国时期 的法学刊物,几乎每一期都有有关当时法律的解释性著作、法学讲义、译著、专著以及 有关司法官考试的参考书等法律书籍的宣传广告。根据《民国图书总目》法律篇的统计 ,民国时期出版的各种法律书籍总数近千种。同时在这一时期的法律杂志主要有1911年 创办的《法学会杂志》、1914年创办的《法政周报》、1916年创办的《法政杂志》、19 18年创办的《法政学报》、1928年创办的《法律丛刊》,1931年创办的《现代法学》和 《政治经济与法律》、1932年创办的《法学特刊》、1935年创办的《法学论丛》和《法 学杂志》、1936年创办的《中华民国法学会会报》、1948年创办的《新法学》等。其中 著名的法学刊物是朝阳大学1923年创办的《法律评论》。这些法学刊物揆诸当时社会问 题,精阐法理,详述介绍世界各国法制新思想,为推动整个社会的法学思想的蓬勃发展 起到了巨大作用。正如《法律评论》的创办人给刊物所定的基调,那就是“以灌输法律 新思想为己任”。

二、民国法律制度的制定者

从世界范围来看,法学进步和立法发展是一对相互影响的因素。其中,法学的进步, 尤其是法律观念的推陈出新促进了立法的变迁,并最终推动了立法的发展。民国建立以 后,在民主与法治的大背景下,法律家们在各个时期的立法工作中凭借着自身的知识优 势和先进的法学观念为整个民国时期的法制创建工作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后不久,湖北军政府即告成立。虽然存在的时间只有半年左右, 但也先后颁布了《中华民国鄂州约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抖踔菰挤ā返牟莅赣稍?学日本东京法政大学、早稻田大学的宋教仁拟订。中华民国第一部政府组织法由湖南省 代表、日本法政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的谭人风以及同样是日本法政专业毕业的雷奋、马君 武、王正廷等为起草员。正是在他们起草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基础上, 1912年元旦成立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临时参议院委托景耀月、马 君武、王有兰、吕志伊、张一鹗五人起草《临时约

法》,起草完成后交由张继等九人组 成的特别审查会审查,又交付王有兰、王正廷、赵士北等九人的法律审查会修改。南京 临时政府成立后,许多学习法律的人士担任了临时政府的要职,如王宠惠为外交总长、 伍廷芳为司法总长、陈锦涛为财政总长、宋教仁为法制局长、居正为内务次长等,同时 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机构参议院的议员中也多有学习法律的人士,如王正廷、汤化龙等 ,他们对于推动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建设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以立法为例,南京临时 政府成立之初,设法典编撰会,会长由法制局长宋教仁兼任。在南京临时政府的行政行 为中,专业的法律人士又通过具体主持政府部门工作来实现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促进中 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如,毕业于耶鲁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并获清“法政科进士” 的陈锦涛主持财政部,先后制定了《商业银行暂行则例》、《海外汇业银行则例》、《 兴农银行则例》、《庶民银行则例》、《惠工银行则例》、《贮蓄银行则例》等,体现 了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对于民国法制建设的要求。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资产阶级革命派为实现“法律制袁”目的,1913年4月第一 届国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拟订“天坛宪草”。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中有吕志伊、李 国珍、伍朝枢、汪荣宝、孟森、张耀曾、曹汝霖、朱兆莘等人,他们都有海外的法政学 习背景。在北京政府时期,法律人士参与起草或议决的重要法律还有伍朝枢、汪荣宝等  起草的《大总统选举法》、严复、王世澄、程树德等起草的《修正大总统选举法》、王 世澄、程树德等起草的《中华民国约法》、余綮昌、黄右昌等起草的《民律草案》等。 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王宠惠、胡汉民、居正等都担任了立法和司法机构的重要职务, 直接参与了法律的制定工作。如,王宠惠主持起草了 1928午的《刑法》;同年,王宠惠 被聘为国民政府民法起草委员会顾问,直接将自己的民法思想融入到民法草案中。王宠 惠、戴季陶等在1929年— 1930年主持起草了《民法》、《公司法》、《票据法》、《海 商法》、《保险法》:由王宠惠主稿,胡汉民、吴敬恒、于右任、孔祥熙、邵力子等参 与起草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一些行政 法也是在胡汉民、居正、张知本等人的主持下制定的。其中,1928年胡汉民出任南京国 民政府立法院院长后,为“六法体系”的制定作出了重要贡献。1932年孙科接任立法院 长以后,致力于法律的制定工作,到1948年11月为止,在他的主持下制定颁布了《五五 宪草》和《中华民国宪法》,同时大力修正民刑各法,为“六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作 出了一定的贡献。期间,1933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立法院长孙科为委 员长,吴经熊、张知本为副委员长,史尚宽、楼桐孙、黄右昌、陈茹玄、吕志伊等三十 七人为委员,戴传贤、伍朝枢、王世杰、覃振为顾问。1934年宪法起草完毕后,又组成 了史尚宽、马寅初、吴经熊、郗朝俊、吕志伊等三十六人为审查委员。实际上《中华民  国宪法草案》基本上是由吴经熊主稿。王世杰在任法制局局长期间,延揽北京大学、朝 阳大学的法学家,积极制定民刑实体法及程序法。此外,著名的朝阳大学毕业生、后留 学日本的荆磐石博士被南京国民政府选派以法律专家身份代表中国政府参与《联合国宪 章》的起草。

三、民国法律制度的解释者

近代法律的创制工作走的是一条与传统中国法制完全不同的道路。民国时期民主共和 政体的确立,法律创制工作不断加快。其中北洋政府时期法律创制的重点是关于宪法和 宪政问题,以及经济立法方面,南京国民政府的前十年,围绕着“六法全书”的制定, 进行了巨大的法律创制活动,并最终形成了体系庞大、内容复杂的近代法律体系。此时 ,深受西方近代法律知识熏陶的法律家们,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对那些对于一般民众来 说尚属陌生法律制度进行知识解读和学理说明。一般来说,民国时期每制定出一个新法 律,学者们都会据此撰文或出书进行自己的解说。这种解释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对 于法律中的一些名词术语的解释,二是对法律条文进行直接的解释,三是对照条文进行 法理解释。其中有的学者直接将后两种解释模式混合使用,既解释法条,又阐述法理。

关于法律术语的解释,作为立法院院长的孙科对“法律”、“法令”、“法规”、“ 条例”、“办法”、“暂行”等术语都作了详细的解释。孙科认为“法令”包括了法律 和命令,前者是经过正式的立法程序而制定颁布的,后者是根据法律、为执行法律而发 布的。而“法规”和“法令”的意义则相差不多。法规就是法令规章,而规章包括规程 、章程、细则等。至于“条例”,孙科认为条例与法律意义相近,两者的差别大体为其 内容较为重要的就制定为法律,较为次要者就制定为条例。两者的共同点就是都必须经 过正式的立法程序,而且要报经政府的颁布和实施。至于“办法”,孙科认为所谓的办 法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政府的行政机关在具体的执行某些条款时对下级行政部门所作 的指示。作为立法院长,孙科反对乱用“暂行”的称谓,认为所有的法律、法规,只要  是经过正式的立法程序,都不能冠以“暂行”之名。并指出,除了行政部门颁布实施的 临时办法可以援用“暂行”之名外,凡是在一年以上时间都有效的法律、法规都不能称 之为“暂行”,而必须是以正式的法律名称颁布实施。

民国时期的法律家们对法律的解释主要是根据当时的立法状况而有所侧重。在1929年 和1931年民法制定期间,民法学家梅仲协在撰写了其代表作《民法要义》时,就认为由 于现行民法即1929年《中华民国法》是博采世界各国民法之精华编纂而成,但由于时间 仓促,许多内容尚不能被时人所理解,因此自己参考各国的先进民法理论和民法判例对 其进行详细的解说,这既是帮助人们对民法的认识,也有助于今后民法的修正。“现行 民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苏联之成规 ,亦尝撷取一二,集现代各国民法之精英,而弃其糟粕,诚巨制也。唯以当时起草,时  间局促,其未能斟酌甚善之处,亦颇不鲜。著者特参考德、瑞、法、日、苏联诸国民法 判例暨学者之著述,益以己见,略加补正。异日修订法典,或亦少有所助益欤。”[3] 正是基于上述的想法,梅仲协在撰写《民法要义》时,要求自己行文务求简洁,举例务 必明确。对于民法的每一个条文或每一个法律问题,必须举出例证,反复阐述,以求理 论与实际相贯通,这样可以使得初学民法的也能够清晰地理解民法的道理。实际上,《 民法要义》由于资料丰富、体例严明、用语准确,一直被人们称为是一本经典的民法教 科书。另一位民法学者史尚宽在《民法总则释义》一书中也写到:“民法自公布以来, 为时尚浅。判例既属有限,而私人著述亦不甚多。著者忝为民法起草人之一,当时曾提 议由民法起草委员会公刊民法起草理由书,以为解释之准据。嗣以民法起草工作浩大, 而此外尚待起草者为数复多,是以有愿而未能。”[4]在官方未能对新颁民法进行阐述 的情况下,史尚宽在自己的讲义的基础上,“关于外国立法之比较,论列颇多。而于本  法之来源,则阐述有不厌其详。解释既重各条相互之关系,而取意则务使合乎社会之实 情。虽未敢

云尽符立法之原意,要亦不中而不远。”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公布后, 刑法学者郗朝俊撰写《刑法原理》一书,他在说明写作目的时指出,该书的内容分为三 点:一是讨论刑法的根本原理,二是阐明现行刑法的真正意义,三是参酌文明国刑事立 法例。关于第二点,郗朝俊认为:“凡一法令,各有主义,主义不同,意义自异。故同 一文字,又宜扩张解释者,有宜狭小解释者。本书就现行法意之所在,说明真意之如何 .”[5]郗朝俊认为自己的解释,是将相近的法条汇集在一起,同时将《中华民国暂行 新刑律》实行以来的相关学者的解释、大理院的判例统统列出,以便于比较现行刑法的 优劣。同年《中华民宪法草案》公布后,立法院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说明书》, 孙科在序言中认为,宪法宣布以来已经引起国民的广泛注意,但一般国民对于宪法的含 义却不甚明了,立法院宪法起草委员会将草案说明书公布,对宪法条文逐条解释,以便  于探源求旨。有的学者也出版了专门的解释著作,如耿文田出版了《中华民国宪法释义 及表解》一书,他认为自己出书的主旨是宣扬宪法的时代精神,增加国民对宪法的彻底 了解。因此,写作时文字力求简洁明了,避免晦涩难懂,注重诠释而不重视理论。[6] 对于法律家们围绕宪法所作的解释,萨孟武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既要有崇高的 理想,又要照顾到现实国情,学者的解释就起到了沟通理想与现实的作用,意义十分重要。

四、民国法律制度的批判者

民国时期是一个法律思想高度解放、学说观点千姿百态的时期,法律家们由于政治背 景上的不同、留学经历上的差异,往往对同一部法律会出现不同的意见。实际上,也只 有法律家们才能按照学术分工深入地了解法律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他们对法律存在的缺 陷的认识也是独一无二的。通过争鸣与批判,法律家们为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系统的 补救方案。对于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来说,批判作为一种自我纠正的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批判是创造法律和推动法律前进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也是使法律日臻完善的基础。通 过批判将完善立法技术,摒弃制定法中与现实社会的公共理念、目标和价值相违背的成 分。当相应的法律条文显然不适应于时代精神而失却公正时,法律家可以通过学理批判 而劝导立法者和当政者修改或废止该条文。法律家们的批判,其作用至少体现在两个方  面,一是法律家的批判往往是法律修正的强大动力,这一动力推动法律不断的得到修正 完善,并最终促进法律的发展。二是法律家们在批判的过程中,旁征博引,精阐法理, 有助于法律的宣传,并增强民众对法律的理解。应当说,长时期的法学探索、争鸣,尽 管未能就每一个法律问题都能达成一致意见,但却为立法奠定了最基本的目标和价值。 民国时期,立法上的每一次进步和发展都是与法律家们的探索和争鸣息息相关的。

针对民国时期立宪过程中不顾国情的情况,杨幼炯就批评说,近代以来的立法者,只 知道宪法是一种文明的装饰品,不知道宪法还与一个国家的国民生活息息相关,但知模 仿、盲从,不知创造,于是三十年来虽然是制定出一大堆宪法,但没有一部宪法是合乎 国民的需要的,因而也不能获得国民的支持和尊敬,只能是一堆废纸。[7]谢振民批评1 926年到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是“党治下之立法”,因为此时的立法活动隶属于 国民党之下,国民党和国民政府都可以制定法律,立法权并没有真正的独立法律与行政 命令没有任何区别。到“训政时期之立法”时,立法院为最高立法机关,但是立法原则 却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所决定,法律的制定在实质上没有获得完全的独立。所以 ,根本制定不出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好宪法。[8]董康从维护传统的纲常伦理角度出发, 强烈批评南京国民政府既提倡家族主义,又坚持礼法分离的立法立场,认为这是“不顾 习俗”、“磔丧伦常”的立法。蔡枢衡批判近代以来的立法是与中国社会的不适合、幼 稚、草率、不完全,是抄袭比较各国立法中产生的。

法律家以自己的知识阅历,最有可能发现已经制定的成文法中所存在的与现实社会不 一致的地方,并通过著述和媒体将这一问题表达出来。正是这一批判,法律家将自己对 已经颁布的法典的修正意见清楚地提出,并拟定一系列在理论上已经得到充分验证的补 救方案,以此作为立法者、当政者作进一步立法时参考。正是基于这一优势,民国时期 一些重要的法律在制定过程中,首先都通过媒体进行公布,发动法律家和其他社会公众 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并进行充分的研讨,以期制定出最完备的法律。如,在近代刑法的 立法过程中,通常是将法律草案在报纸杂志上刊登出来,并就法律草案的起草情况广泛 征询法学界的意见,而且法学界的反应也一直十分踊跃。如1912年《中华民国暂行新刑 律》、1915年《刑法修正案》、1919年《刑法第二次修正案》讨论期间,以及1935年《 中华民国刑法》起草时,法学界尤其是刑法学界对草案积极发表意见,出现了许多对法 律草案意见稿式的批评文章。当时《法律评论》杂志从第一期到第二十六期,就“对于 刑法第二次修正案之意见”这一专题,发表了十几篇评论性文章。“三五刑法”起草期 间,近代刑法学的代表性人物王觐虽然未参加草案的起草工作,但陆续发表了《刑法修 正案初稿批评》、《我对于刑法修正案初稿的几点意见》等专题文章,对刑法修正案的 初稿提出多方面的批评意见。应当说,这种批评有助于新法的更加完善,而且从这些批 评中也体现出法律家们对于法律发展和法律完善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

五、近代法学教育的奠基者

法制的近代化,首先是法律人才的近代化,而法律人才的近代化关键在法律教育。因 为法制近代化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近代化,还必须要有一批掌握新的近代法律知识的法 律人。我国法律,历史源远流长,内涵博大精深,历代传承,为世界最古老的法系之一 .但法律教育一直不为历朝历代所重视。可以说,自清末而始的我国法制近代化运动, 面临的首要任务便是建立起近代的法律教育体制,培养职业化、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清 政府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光绪二十八年(1902)修律运动伊始,便颁布奏定学堂章程 ,大学本科设立“法政科”,分为政治、法律两门,开始培养专门的法律人才。光绪三 十二年(1906),颁布京师法政学堂章程,本科有法律门,使得法律教育渐趋正规。到清 朝灭亡为止,当时的中国只有京师大学堂等法政学堂五所,毕业学生仅有4,000人左右 .民国肇建,修改旧律,颁行新法,按照西方三权分立的法治模式,着手建立各级新式 司法体制,国家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更加迫切。如此之下,民国时期的法律家们又担当了 培养新式法律人才的重任。

据统计,民国时期,各类法政专门学校和大学法科毕业的法律专业学生总计约4万人左 右。在这一过程中,民国时期法律家群体在培养新式法律人才方面功不可没。在这方面 最典型的例证当属朝阳大学的创办。如前所述,朝阳大学是一批志同道合、饱学法律、 矢志法治建设的法律家们苦心缔造的。在他们当中有一大批人积极投身于中国近代法制 建设,据现有资料记载,其中如石志泉教授曾任司法行政部次长,余綮昌教授曾任大理 院院长,许泽新、罗鼎等数位教授曾任司法行政部

参事,王镇远、孙善才、吕渭等十余 位教授曾任最高法院推事,其他担任过地方高院庭长推事的教授还有许多,不胜枚举。 这些教授们以其精深的法学功底、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得天独厚的优势,大大增加了我 国近代法律教育的学术底蕴和理论水平。因此,朝阳大学创办伊始,即以培养掌握近代 法律知识的人才为主旨,其校风受大陆法系自由心证、罪刑法定等观念影响极深,特别 重视成文法。并在学习纪律、生活秩序、考试规则等方面要求极严,校风即是埋头苦读 、规矩庄重。这种风格暗合我国近代以来向大陆法系学习的趋势,也符合我国的历史传 统和近代国情,其所培养的新式法律人才法学知识扎实、工作作风朴实,笃信法制、追 求法理,堪称民国时期独特的优秀法律人才群体。可以说,朝阳大学的法科毕业生从事 司法实务工作者,其人数之多,分布地区之广,在民国这一特定历史时期没有那一所学 校能与朝阳大学相比。而且这种影响,直接影响到对新中国法制建设。早在解放前,朝 阳大学就为民主革命输送了大量的干部,仅1939到1940年间,就输送郑森林、董仲平、 彭为果、陈明烨、杨锡以及盛衍遒等到延安和抗日根据地,这些人中的绝大部分后来都 投身到革命法制建设工作中,为根据地法制建设做出杰出的贡献。在全国解放后,朝阳 大学被改建为中国政法大学,在成立典礼上,朱德同志就提出,中国政法大学的任务十 分重大,新中国需要大量法律人才,它身上寄托着党和国家的重托和期望。后来为组建 中国的“东方莫斯科大学”,当时的中国政法大学与华北大学合并成立今日的中国人民 大学,完成了中国近代法学教育摇篮的历史使命。而朝阳大学留在大陆的教师学者和培 养的法学人才,也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如朝阳大学教授倪征燠先生 ,先是任外交部法律顾问,而后又担任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成为新中国成立恢复联合 国合法席位后参加并当选国际司法界这一最高职位的第一人。其他诸如江庸、关世雄等 都成为新中国司法或是法学教育的中坚力量。朝阳大学所培养的学生,如李景禧、陈守 一、贾潜、谢韬、关怀、孙国华等等,或是著作等身的大法学家,或是名动一时的大法 官,他们为新中国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及司法机制的运转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做出了杰出的成就。

六、近代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者

民国时期的法律学人处于中国与世界交流的一个非常开放的时期,很多人研究法律问 题大都有开阔的胸怀和世界性的眼光。因此,肇始于清末修律的西方化的法学近代化运 动,到民国时期,学者们已经走出清末那种盲目崇拜西方法律思想和政治制度的误区, 并开始自觉而有鉴别地接受西方的学说和观点,同时结合中国的传统文化基础来进行相 关的学术研究。也就是说,法律学者们取西方的概念体系和学说名词,与中国固有的材 料相互参证,把西方规范化的学术研究方法嫁接到中国传统法制丰富的资源之上。正是 这种西方化、开放性和世界性的学术背景,大大开阔了这一代法律家们的学术视野,其 研究涉及现代法学体系中的各个专门学科,其研究成果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以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建立为例。20世纪初中国法律史学的产生是中国传统刑名之术— —律学的近代化和西方学术分科中国化的结果。自西汉中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 来,封建正统统治思想逐渐成为中国传统立法的指导思想。其对传统法制的影响,主要 表现在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和司法上的“春秋决狱”,以及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传统律 学——以经解律、引经注律的兴起。魏晋以降,随着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律学得到长足 的发展。直至晚清,传统律学发展到了顶峰。鸦片战争之后,西学渐入,对中国传统法 制以及以其为基础的传统律学提出了挑战,这是近代法政教育兴起的历史契机。在这一 转型的过程中,传统律学在引入西方学术分科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移植,嫁接成具有近 代意义的所谓“七科之学”之法科。1902年,晚清政府公布的《大学堂章程》将《中国 古今刑律考》和《中国历代法制考》列入法科学生的必修课。同年,近代大思想家梁启 超在《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一文中首次运用了“中国法制史”这一学科概念 .这标志着近代意义上的中国法律史学的诞生。在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律史学渐次摆 脱了传统的律学研究模式,并在研究方法、研究视角等方面进行了开创性的尝试,在一 大批法律史学大家的勤奋努力下,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价值得以确立、学科研究对象大 体圈定、学科研究方法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学科体系基本构建完成,从而使得中国 法律史学成为中国近代法学体系中最早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面目出现的基础学科。首先 ,以西方资产阶级史学理论为内容的新史学观的出现,带来了史学界革命性的进步,其 中有关强调历史发展的规律性和因果关系的史学研究范式,为当时大多数法律史学者所 接受,同时这也奠定了中国法律史学的理论基础。其次,肇始于清末修律的法律西方化 运动,使得中国的学者(包括法律史学者)既得到了西方学术研究模式的训练,又能借取 西方的概念体系和学说名词,并与中国固有材料相互参证,把西方规范化的学术研究方 法嫁接到中国传统(法制)的丰富的资源之上,这使得中国法律史学在这一时期呈现出西 方化、开放性和世界性的学术发展背景。再次,起自晚清法政学堂、迄止民国时期大学 中所开设的法制史课程,在尊重传统律学之社会功能和学术价值的前提下,开始把这一 传统的“学说”型解释,向近代的“学理”型、“法理”型知识发展,使得中国法律史 学真正独立的学科品格。最后,一批有着开放性知识视野和多元化研究方法的中国法律 史学术大家,从沈家本、程树德的慎密考据和历史归纳,到梁启超媒介东西方的史学方 法和法史学论述,从陈顾远关于中国法制史概念之解说和法制史的质与量之评判,到杨 鸿烈法律发达史、法律思想史的架构和中华法系研究,以及瞿同祖法律社会学和法律人 类学方法的运用等,他们凭借敦实的国学功底、开放性的研究视角、契而不舍治学精神 ,创造了彪炳史册的研究成果,为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奠定了中  国法律史学日后的发展基础。据统计,在民国时期国内学者共发表的法制史著作三十八 种,论文一百四十余篇。其中一些著作和论文有程树德的《九朝律考》、陈顾远的《中 国法制史》、《中国国际法溯源》和《中国婚姻史》,杨鸿烈的《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中国法律发达史》,瞿同祖的《中国社会与中国法 律》,徐朝阳《中国古代诉讼法》、《中国刑法溯源》,朱方的《中国法制史》,丁元 普的《中国法制史》,郁嶷的《中国法制史》及陈顾远的《儒家法学与中国固有法系之 关系》、《家族制度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天道观念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三 篇长文和江庸的《五十年来中国之法制》、居正的《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等。这些 论著的共同特点,就是开始突破中国传统律学的研究框框,并以西方的相关的学科理论 和思想方法,对中国古代法制进行重新的梳理,并最终构建完成了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体系。

注释:

[1]韩秀桃。二十世纪中国法制史学发展概述[r].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直夫。司法之前途[j].法律评论,19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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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民国历史范文

新华社 发(资料照片)

今年10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纪念日。这是一个十分值得庆祝的日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中国历史上的伟大事件,也是世界历史上的伟大事件。这个伟大事件改变了中国历史发展的方向,也深刻影响了世界历史发展的进程。

近代中国:列强侵略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为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伟大历史意义,我们首先回顾一下新中国成立以前的中国和世界。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文明古国之一,仅封建社会就经历了两千多年。到公元1840年,英国发动侵华的鸦片战争,中国进入了近代。从1840年至1949年的109年,是中国社会变化空前剧烈的时期,是中国落后挨打并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时期,是中国人民在民族危亡面前不断觉醒,为了国家独立、民主和现代化而奋起反抗帝国主义侵略和封建统治的时期,是中国由旧民主主义革命转向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时期,是旧中国走向新中国的关键时期。

1842年8月,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中失败,被迫签订了不平等的《南京条约》。从此,中国被套上不平等条约体系的枷锁。那时候,西方资本主义正处于上升期,急于在世界各地寻找殖民地并开拓世界市场,促使自由资本主义发展为帝国主义,为此不惜发动战争,包括20世纪上半叶发动的两次世界大战。中国因为长期固守封建制度,特别是明末清初实行海禁政策,封闭了国人的眼界,郑和下西洋那样壮丽的情景不能再现。清初虽然出现过康乾盛世局面,但依然是在封建社会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上的发展,比起资本主义取得的生产力进步,中国在总体上是大大落后了。这就使中国在突然面对西方势力来侵的时候,处在被动挨打的地位。世界上所有发展中的资本主义国家纷至沓来,都想从中国身上瓜分一块肥肉。尤其是甲午战争后,欧美列强看见东方刚刚崛起的小国日本打败了中国,便认为中国这个东方巨人已经躺在“死亡之榻”上,瓜分这个巨人“遗产”的时机已经到来,便纷纷在中国抢占租借地,划分势力范围,获得各种政治、经济利益。清朝朝廷名义上保持着独立的地位,但中国实际上濒临被瓜分的境地。在近代中国历史上,中国首都三次被外国武装势力占领:第一次是在1860年10月,英法联军占领北京,清朝朝廷“北狩”热河,被迫签订下《北京条约》;壮丽无比、举世无双的皇家园林圆明园被侵略者毁之一炬。第二次是在1900年8月,八国联军占领北京,清朝朝廷仓皇逃亡西安,后来被迫签订《辛丑条约》;八国军人分治中国京师,为了侮辱中国,他们在紫禁城举行分列式,武装通过皇宫。第三次是在1937年12月,日本侵略军占领中国首都南京,实行惨绝人寰的大屠杀,酿成历史上极为少见的人间惨剧,中国被迫迁都重庆;此后,日本帝国主义的铁蹄踏遍了华北、华东、华中、华南大半个中国的领土。

近代资本―帝国主义迫使弱小国家签订不平等条约,是资本主义体系中最恶劣的国际关系准则。中国作为一个封建大国,面对西方资本主义体系先进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却是一个落后的弱小国家。近代中国被迫同列强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是导致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重要因素之一。这个不平等条约体系,内容涉及许多方面,后果十分严重:第一,极大地破坏了中国的领土和完整,包括割让领土、出让领土管制权、租借地和租界、引水权、军舰驻泊权、内河航行权、驻军权等;第二,单方面开放通商口岸;第三,破坏了中国的关税自;第四,破坏了中国司法的完整;第五,规定片面最惠国待遇,其他任何国家都可以沿用这种规定,从中国索取利益;第六,规定鸦片自由贸易;第七,规定自由传教;第八,涉及大量对外赔款。列强对中国的侵略战争,侵犯中国领土,破坏中国,屠杀中国军民,掠夺中国财产,给中国造成极大的损害。在这些战争中,列强是加害的一方,中国是受害的一方,中国理应向他们索取赔偿,但战争结果却是列强迫使中国付出昂贵的赔偿代价。对外赔款是近代中国的一项沉重负担。除战争赔款以外,还有教案赔款等其他名目的赔款。粗略统计,清政府时期(1841-1911)实际赔款总额达到9.65亿两白银,民国时期(1912-1949)为6000多万元。赔款情况实际还要复杂许多。为了赔款,中国向西方银行大量借款,付出大量利息、回扣以及其他权益。

在不平等条约体系下,中国的独立、已经降到不可能再低的程度了!中国人受到了无比的欺凌和盘剥。这就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

走社会主义道路是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中国与周边国家、与西方国家的关系经历了长久的年代。鸦片战争以前,以中国为中心,形成了东方式的国际关系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中国不大关心西方世界的发展。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以及殖民主义扩张,通过鸦片战争与中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西方式的国际关系体系以大炮为前锋,把贸易和殖民体系迅速推向东方,使以道德和尊严相维系的东方式国际关系体系很快败下阵来。中国在屈辱、赔款、割让土地和被侵蚀的恶劣国际关系环境中苦苦挣扎。到了20世纪初,即《辛丑条约》签订以后,无论从国际关系的角度说,还是从国内历史进程的角度说,中国国势的沉沦都到了“谷底”。

在失败和屈辱中,中国的先进分子在思考并且开始觉醒。一批早期改良派的思想家对洋务运动颇多批评。他们批评洋务派只知“师夷长技”,徒袭西艺之皮毛,未得西艺之要领。于是,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在光绪皇帝支持下,发动。百日之内,政治、经济、军事、法律、学校教育诸方面的诏谕,像雪片一样地飞来,看似轰轰烈烈、大有作为的样子。但随之而来,光绪被囚,康梁逃亡,六君子喋血菜市口。华北农民的反帝爱国行动也失败在血泊中。这样顽固的封建专制政府,岂能领导国家的改革和进步?

孙中山先生是20世纪初深刻揭示中国社会发展方向的杰出革命家。在艰难的探索中,他鲜明地提出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张,开创了完全意义上的中国近代民族民主革命。辛亥革命获得成功,摧毁了在中国沿袭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建立了按照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理念设计的新的国家形式。但是,辛亥革命后,国家政权为袁世凯和北洋军阀所掌握,军阀争战,国无宁日,民不聊生,国家的独立和民主、富强仍旧没有希望。

五四时期,先进知识分子毅然举起民主与科学的旗帜,从思想、道德和文化方面对封建主义进行深刻批判,从而揭开了思想启蒙的序幕。一些人对资本主义社会产生怀疑,提出了改造中国社会的方案。俄国十月革命对他们产生了重要影响,他们看到劳动者第一次成为国家的主人,认为这是“社会主义的胜利”,“世界劳工阶级的胜利,是二十世纪新潮流的胜利”。这种主张影响了新文化运动的发展方向,也影响了的发展方向。五四时期,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以及中国内忧外患的加剧,促使先进的知识分子聚集在马克思主义的旗帜下。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并成为中国革命运动的领导者,正是适应了历史的需要。

20世纪20年代,在中国共产党帮助下,中国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形成第一次国共合作,并取得了打败北洋军阀的胜利。但此后垄断了国民革命的领导权,背叛国共合作,造成合作破裂、国共内战的局面。1937年,由于日本帝国主义发动全面侵略中国的战争,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在空前的民族危机面前再次携手,动员全国人民共同抗击日本侵略,并最终取得了抗日战争的胜利。抗日战争胜利后,坚持独裁统治,导致了国共合作的破裂。

在这个过程中,以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创立了思想,形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以及在这一理论指导下反帝反封建的战略和策略,提出了引导中国革命走向胜利的正确方针,指明了中国必须先经过新民主主义、然后进入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为新中国的建立奠定了深厚的政治和思想基础。

新中国要走社会主义道路,是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以后特别是国共合作以后,是把资本主义作为国家发展的方向,还是把社会主义作为国家发展的方向,是许多人特别是知识界都在思考的问题,也是关注中国社会发展方向的政党严肃思考的问题。在各种救国方案中,三民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影响最大。这两种思潮或者主义的传播和实施,都影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方向。在近代中国,哪种政治势力能够领导人民赢得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哪种政治势力就可以取得引导中国走何种道路的主导权。

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先生在20世纪初的国际国内情势下提出来的政治思想主张,是中国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纲领。这种主张或者纲领,在1924年中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经过孙中山的重新阐述,反映了当时国共合作反对北洋军阀的要求。反映孙中山社会改造思想的是三民主义中的民生主义思想。1925年初孙中山先生去世后,随着中国的分裂,三民主义被内不同政治主张的野心家所篡改。篡改后的“三民主义”违背了孙中山先生“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政策,反对马克思主义,反对社会主义学说,反对并屠杀共产党,主张镇压工农运动。、背离人民大众的利益,违背近代中国历史前进的方向,终于在决定中国历史命运的大决战中彻底败北。三民主义不能救中国,就在这样的大决战中被证实了。

能够救中国的只能是新民主主义理论。同志指出:“只有经过民主主义,才能到达社会主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天经地义。” “民主主义革命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必要准备,社会主义革命是民主主义革命的必然趋势”。民主主义社会是过渡性的社会,它的前途必定是社会主义社会。这就是说,新民主主义理论明确规定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这个选择经过了严酷的历史实践的检验。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是从旧民主主义革命到新民主主义革命各阶段经验教训的总积累,标志着近代中国反帝反封建斗争的最后胜利。这是100多年来中国历史的一个具有伟大意义的里程碑,也是中华五千年历史中一个伟大的里程碑。它结束了鸦片战争以来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中止了中国可能走向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发展趋势,结束了极少数压迫者、剥削者统治广大劳动人民的历史,结束了国家四分五裂、征战不已和人民生活贫困、生灵涂炭的局面。中国人第一次看到一个独立、统一、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屹立于世界。

开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新纪元

新中国的成立,实现了国家的空前统一,这在旧中国是不可想象的。

1949年10月,在中华大地上诞生了一个空前统一的人民共和国。

中国的地理版图在清朝中叶基本上确定了。经过鸦片战争以后多次因战争失败对外割让土地,大体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的国土面积。新中国在这个版图上形成了省、民族自治区、直辖市这样一种行政体制。省区市以上是中央人民政府(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这样的行政体制,大大加强和提高了国家的统一性和行政效率。1949年以前的近代中国是一个分散而虚弱的国家。分散被人称为“一盘散沙”,虚弱的另一称呼是“东亚病夫”。从晚清到民国,国家的行政体制始终未能一致,指臂不灵,尾大不掉,中央政府始终不能有效地号令全国。新疆在1884年建省,台湾在1885年建省,东北三省在1907年才建省,内蒙古的绥远、察哈尔等地以及宁夏、青海等地很晚才建省,还分前藏、后藏,以地方之名称呼。边远地区不少地方还是土司掌管,改土归流远未完成。有些地方甚至实行奴隶制度,康藏地区还是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从湘军、淮军到北洋六军,各占地盘,完全没有大局观念。地方诸侯,各拥武装。政府时期,桂系、滇系、川系、晋系、西北五马等等,各掌门户,分裂分散,征战不已,生灵涂炭。政府何时真正统一过全国?新中国一改旧观,全国行政区划归于统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间的关系逐渐走向和谐。稳定物价,镇压反革命破坏活动,消灭土匪黑道,清理整治,社会秩序迅速归于平静,人民生活在安定祥和之中。这不仅是近代中国不曾有的,也是中国几千年历史上不曾真正出现过的。

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依照国际法和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享有是无可争议的。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是完全没有根据的,是一种帝国主义霸权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治权目前尚未达到台湾,是1949年国内战争的遗留问题。从理论上讲,内战尚未结束。内战一旦结束,治权问题应该得到合理解决。这也就是今天海峡两岸关系中的本质问题。我们今天要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办法解决,不是解决问题,而是解决治权问题。

1997年7月1日香港从英国管辖下回归祖国怀抱,1999年12月20日澳门从葡萄牙管辖下回归祖国怀抱,洗去了近代以来不平等条约加诸中国的最后的耻辱。金瓯完璧,领土的完整实现了。这在旧中国是不能解决的,甚至是不可想象的。

新中国的成立,奠定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长远意义。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原有的经济结构被打破,中国社会在地主制和农民小生产经济的大海中产生了资本主义经济。在华外国资本主义经济、中国官僚资本主义经济和民族资本主义经济,是那时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形式。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受到外国资本主义和本国官僚统治的严重制约,得不到顺利发展。帝国主义还控制了中国的对外贸易和国内贸易,垄断了中国的金融。1928年,外商垄断组织的贸易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90%,外商在中国的航运吨位达到全国的77.7%。在工矿业中,1926年外国人在中国煤矿业的投资额占中外投资总额的72%。1937年后,日本全面入侵中国,其他帝国主义国家纷纷撤出。日本为了“以战养战”,在华投资额骤增,加紧了对中国各行业的控制和掠夺。总之,帝国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严重阻碍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阻碍了中国的社会进步。

官僚资本是指统治时期,利用政治特权积累的巨大财富。官僚资本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形态下特有的经济成分,它对外勾结帝国主义、对内勾结封建势力,依靠国际金融垄断资本,排挤民族资本,操纵国家经济命脉,构成独裁统治的经济基础。官僚资本控制了全国银行总数的70%、产业资本的80%,控制了全部铁路、公路和航空运输。

没收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没收官僚资本归国家所有,保护民族工商业,是新民主主义的三大经济纲领。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央人民政府立即实施没收官僚资本为人民的国家所有,1949年年底基本完成。对于在华的1300多家外国资本企业,没有采取直接没收的政策,而是首先废除了外国资本企业依据不平等条约所享有的经济特权,然后通过监督和管制、收购、征购等办法,妥善处理外国在华企业。到1952年底,基本上清理了帝国主义在华的经济势力。新中国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强大的国营经济。国营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它形成了人民共和国的物质基础,成为走向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为了发展经济,新生的人民共和国并不没收其他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并不禁止“不能操纵国民生计”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

完成,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一项重大社会改革成就。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指出:“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地主土地所有制,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不破除地主土地所有制,不实行“耕者有其田”,民主革命的任务就不能完成,民主革命的下一步任务――实现社会主义也难以完成。到1952年底,全国新解放区的基本完成。这是民主革命取得最后胜利的重要标志。由于的完成,农民成为新生的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支持力量,也为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作了很好的铺垫。

新中国的成立,开创了中国现代化的新契机。我们看到,从1840年到1949年,中国的现代化屡遭挫折失败、屡次失去发展机遇。现代工业只是星星点点地分布在若干城市,工业产值只占国民经济总产值很小的比例,中国仍然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中国真正走上现代化的发展道路,并且改变中国传统农业国家的地位,是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历史已经证明,中国的现代化是在1949年以后大规模开启的。1978年以后,中国现代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了。

新中国的成立,确立了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使中国迈入长治久安的历史时期,使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有了可靠政治保证。

在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清朝末年,在国内外情势的逼迫下,清廷曾派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最终形成了试行君主立宪制度的基本想法。但在慈禧太后专制下,除了增加几个部以外,不准动摇封建制度的根基。慈禧和光绪死后,清朝产生了皇族内阁,内阁成员多由皇族成员充任。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成功地了封建专制的政治制度,希望走上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治道路。但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被袁世凯攫取。民国初年,在民国的招牌下,也曾试行政党政治、议会制,但最后都失败了。从此,老百姓对政党政治、议会道路完全失望了。政府在南京建立后,最后实际上维持了“训政”,维持了的独裁统治。

中国共产党一向追求在中国建立民主政治,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反对法西斯的政治制度,在江西苏区建立苏维埃共和国、试行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制度,在陕甘宁边区实行各革命阶级联合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治制度,开始摸索能够体现绝大多数人民意愿的民主制度。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转变为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应该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期间就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的民主共和国,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在这种国体下的政权构成形式,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1945年4月,在抗日战争即将取得全面胜利、决定中国未来命运的时刻,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同志在为大会所作的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中,阐述了中国共产党的建国主张。他指出:“我们主张在彻底地打败日本侵略者之后,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对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至于政权组织,则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表明,参加政协会议的各革命阶级和党派接受了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建国方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这就是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所说的“国体”。至于政体即政权机关,《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具有代表全国人民的性质、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会议的决议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意志。1954年,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举了中央政府即国务院,任命了国务院组成人员,依法完成了《共同纲领》提出的政权机关的组成。1954年宪法奠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础。这部宪法在1978年后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多次讨论修订,但这个政治制度的基础被反复申明和强调。国家的权力运行模式经过多次改革并且至今还在改革中,但是最基本、最核心的东西并未动摇。在旧中国毫无政治地位的广大工农大众第一次成为了国家的主人,他们的代表加入了各级政权机关,也成为各级人民代表构成中的主要成分。在政治制度的设计中,人民第一次成为国家的主人,这在中国历史上是没有先例的。

新中国的国家权力构成和政权组成模式,是中国有史以来最能反映民意的模式、最民主的模式、最能集中绝大多数人民意志的模式。这个模式,无论在封建社会还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都是不可能出现的。从此,中国的历史开辟了一个新的时代。

新中国的成立,极大地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地位,这在近代中国历史上是不可能实现的。

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少到不能再少,根本谈不上国际地位。抗日战争取得胜利,中国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作出了重大贡献,战后成为联合国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但是,那时的中国还是在帝国主义的东方链条上,美帝国主义还在通过条约控制着中国,还在直接干涉中国内政,支持打内战。中国仍然是一个没有实力支撑的弱国,不但在战后处理欧洲问题时没有发言权,甚至内政问题还被提到联合国的会议上加以讨论。新中国的成立,结束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也就是摆脱了世界资本主义体系,冲破了帝国主义的东方战线,大大改变了世界的政治地图,鼓舞并支持了全世界被压迫民族和被压迫人民争取解放的斗争,具有伟大的国际意义。

新中国有明确的外交政策:“不承认时代的任何外国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的合法地位,不承认时代的一切卖国条约的继续存在,取消一切帝国主义在中国开办的宣传机关,立即统制对外贸易,改革海关制度”,收回驻军权和内河航行权。这一外交政策,清楚地体现了一个负责任的独立的国家的本质特点。只要同意上述外交政策,按照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等原则,新中国可以与任何国家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对于与资本主义各国建立外交关系,要求“各国无条件承认中国,废除旧约,重订新约”。这就叫做“另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在这个原则之下,到1950年10月,就有25个国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有17个国家与新中国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通过有步骤地彻底清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控制权,包括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控制权,中国人、中国这个国家就在世界面前站起来了,中国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的国际地位就确定了。这是整个中国近代史上所有志士仁人所梦寐以求的,“是一百多年来旧中国的政府所没有做到的”。

新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还表现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抗美援朝战争。美国是超级大国,率领部分国家组成“联合国军”侵略朝鲜,战火燃烧到鸭绿江边,威胁中国的安全。为了保家卫国,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与朝鲜人民军一起坚决抵抗了以美国为首的“联合国军”的侵略。新中国成立不到一年,百废待举,百业待兴,经济十分落后,仍然不在强权面前低头,终于把美国逼到谈判桌前。一个落后的国家与世界强权国家相抗衡,全世界都另眼相看。这在近代旧中国是绝对做不到的。

新中国的成立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最重大的政治事件,对国际局势和世界人民斗争的发展具有深刻的久远的影响”。新中国刚一成立,就通知联合国秘书长,不承认政府派驻联合国的外交代表,并且出席日内瓦会议、万隆会议,提出中国的主张,发出独立国家的声音。此后,中国在国际社会一贯强调独立自主和平外交,强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强调国家不论大小一律平等,反对帝国主义霸权政治,主张多极政治,主张发达国家要支持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主张对话反对战争,等等。这些都充分展示了新中国的国际关系理念,对构建和谐国际关系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60年的发展特别是最近30多年的发展,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取得巨大进步。当然,我们不能骄傲。同志在1949年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说:“夺取全国胜利,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如果这一步也值得骄傲,那是比较渺小的,更值得骄傲的还在后头。在过了几十年之后来看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的胜利,就会使人们感觉那好像只是一出长剧的一个短小的序幕。”在60年之后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伟大历史意义,回顾新中国的缔造者同志当年的预言,是何等亲切、何等振奋!

第7篇:民国历史范文

在整个20世纪前半叶,中国一直是一个政治、经济和文化都相当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虽然中国人民的政治地位出现了根本性改观,但中国至今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这使得中国电影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带上浓厚的发展中国家文化的色彩。经济的落后、综合国力的相对薄弱,使中国像许多第三世界国家一样面临发达国家文化倾销的威胁,这也迫使国人产生了强烈的文化危机感,努力保护和振兴本民族的文化和艺术。近一个世纪的中国电影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尤其是作为一门新的艺术,外来的影响一直强烈地作用于中国电影,而中国电影工作者则带着一种矛盾的心理面对这一影响。他们一边认真地学习,一边又顽强地抵抗。

中国的民族电影产业就是这样被创造出来的。电影从最初的输入开始,就成为外国人在中国赚钱的工具。然而,作为一种文化的传播,电影的输入却比人们开始想象得远为复杂。在旧中国的电影市场中,以好莱坞电影为主的西方电影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新中国建立后,大部分西方电影虽然曾被逐出中国的电影市场,但另一个电影大国苏联却又极大地影响了中国电影。8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的电影市场又开始逐步地向世界开放。

西方和港台商业电影再次大量涌入中国。近一个世纪以来,中国电影几乎一直是在向外国电影学习和与之较量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西方国家通过电影在中国传播着他们的文化、生活方式和意识形态,在给中国人带来深刻影响的同时,也激励了中国人开始创造自己的民族电影。在中国电影的发展中,民族化一直是人们关注和追求的一个重点,这当中不仅包含了艺术家对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的情感和信念,也渗透了人们对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地位的渴望与追求。

2中国电影概述

电影是一种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结合物,是近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拍电影需要大量的技术、设备和资金等诸多方面的条件,需要一整套工业和经济体系作为基础和后盾。这一点与某些物质生产部门比较接近,而不同于其它艺术门类。因此,电影不像绘画、音乐、舞蹈等其它艺术门类那样可以较少地受到经济和物质条件的制约,创作者有更大的主动性。同时,由于影片的摄制需投入较大的资金,且需要尽快收回,这样也使电影的商业性比其它艺术门类表现得更加明显。

艺术本来是离社会经济基础比较远的意识形态方式,但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使电影的发展与社会经济条件及这些条件的变化有了比较紧密的联系。电影在艺术上的发展也常常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或大众的要求。如大危机后好莱坞影片的泛滥和战后新现实主义的兴起等都是如此。现当代的中国几乎一直处于充满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的激烈社会动荡之中,作为一种观众面极为广泛的艺术传播媒介,电影当然无法回避这一社会现实。这使得中国电影与其所处的时代生活和社会历史条件之间表现出了特别直接和紧密的联系。这一点与许多外国电影相比显得尤为突出。社会历史的变革直接影响着中国电影在思想内容和艺术形式上的变革。

一个世纪以来,中国电影就像一面镜子,反映着中国的时代变迁。中国电影发展的每一个重要的转折,都是由历史的变革所催生的。同时,电影作为一种广泛而具有影响力的艺术传播媒介又反作用于社会,不断参与对中国的历史和文化进程的改写。这是我们认识和把握中国电影历史特征的一个基本出发点。电影是艺术创作又是商品生产,是以物质形态体现的精神产品。它是商品,是艺术,又是意识形态,具有多重的特性,不仅受社会历史和艺术规律的支配,又受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的支配。

这种多重作用和多重价值经常发生矛盾,在1949年以前的中国电影中常常通过艺术家与制片人的矛盾表现出来,而在1949年以后的中国大陆电影中则往往更明显地体现为政治、经济和艺术的不同目标间的冲突。尽管本文的主要着眼点是在中国电影文化策略方面,但是电影中的文化,是通过其所表达的内容、其所运用的艺术语言体现出来的。如果我们忽视了电影的这种复杂性,特别是中国电影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民族文化的特殊性,要准确地把握中国电影几乎是不可能的。

第8篇:民国历史范文

移民的特点

不是所有的外来人口都可以称为移民。现在,从报纸上或者在各种统计材料里面可以看到另外一个较为相似的词:流动人口。离开了原来居住的地方,不管是处在什么情况之下,我们都可以称之为流动人口。但是,流动人口中间只有一部分人可以称为移民。比如上大学的学生,家如果在外地,到其他城市念书,不一定把他们称作移民,因为他们毕业以后又要流动到别的地方去。所以,一般地讲,移民是指已经定居的人口或者有定居愿望、并且在迁入地居住了比较长时间的那一部分人。当然,各个国家、各个地区的移民标准有所不同。现在讲移民大致有四种标准:一是改变了国籍;二是取得了合法的居留权,比如在美国拿了绿卡;三是居留满了一定年限;四是改变了户籍,例如在中国。今天我要讲另一种标准,作为研究移民的学者,我判断移民的唯一依据就是实际居留或者定居。

之所以强调这个特点,是因为移民与一般的流动人口是不同的,它的特点是定居或者以定居为目的的。更重要的是,这些人对定居的地方会产生一种归属感。这一点对文化的传播、接受很重要。

流动的人与定居的人的差别在什么地方呢?定居的人,他对本地的文化无论是自觉地还是不自觉地,都会产生影响。首先,他不得不适应本土的文化,否则,他就很难在本土生活。另外一种情况,如果你有能力并且认为某种文化对居住地某方面有好处,你也可以传播甚至推行你认为先进的好的文化。而一般的流动人口,他们往往没有这样的愿望,也没有这样做的能力。我们强调移民,就是这个道理。移民对本土文化有一种归属感,他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传播文化。正因为这样,我们研究一个地方的文化,就一定要考察这个地方历史上的移民以及现在的移民,看他们带来了什么影响。

另一个特点,移民是文化最活跃的载体。在文化的传播中,最有效的、最活跃的载体是人。哪怕今天科技如此发达,音频、视频、互联网等各种手段可以使你产生身临其境的感觉,可再先进的技术,再发达的媒体也无法取代人的作用,因为人的接受和传播是主动的,而其他传播方式总是被动的。像去年的奥运会开幕式,有些表演,如皮影戏,在现场还不如电视屏幕上看得清楚,但绝大多数人还是喜欢在现场观看。古代没有这些技术手段,文化传播就完全靠人。

移民的类型很多,但如果从性质上分,只能分为两类:一类是生存型移民,从古到今绝大多数移民都属于生存型移民,以生存为目标,往往没有明确目的地,随遇而安,这类移民往往呈波浪形推进,从出发地开始人多,逐步推的越远越减少。这类移民尽管人数多,但在传播文化、改变当地情况方面所起的作用比较有限。

另一类移民称为发展型移民,有比较明确的目标,为追求物质精神发展,比如求学、做官、经商,或者追求真理或个人幸福。这些人在移民中是少数甚至是极少数,但是起的作用比较大。这两类移民之间往往没有绝对区别,生存型移民出去以后也可能成为发展型移民,而发展型移民也不是人人都能成功,有的目标不切实际,或者现实没有机遇,本来是为了要发展,最后也不得不成为生存型移民。相对来说,发展型移民对社会发展作用更大,中国历史上就有这样一批杰出的发展型移民,不仅自己移民成功,而且在中国各个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两种移民可以互相转换,今天或者未来我们比较多的希望有发展型移民,希望移民在出发的时候有比较明确的目标,有一个奋斗方向,而且比较理性选择迁移的目的地和迁移途径。

看历史:疆域巩固和民族融合

没有中国历史上的移民,就没有今天的中国,移民对中国疆域的形成和巩固作出了重大贡献。

先看看秦朝的地图。以前讲秦始皇统一中国,其实他只统一了其他六国,秦始皇的领土大概是今天中国疆域的1/3。一下子统治那么大地方,要巩固就碰到问题了,所以秦始皇那时就开始大规模移民,比如将其他六国的贵族、富人都集中到咸阳,免得他们造反;征发数十万人修长城,建成后留在那里守卫开发;岭南是越人的聚居区,秦始皇派兵征服后,将军队留在今天的广东、广西地方,与当地越人杂居,还迁去数万妇女,以便将士们定居,繁衍后代。

鸦片战争前的清朝包括今天的外蒙古、黑龙江以北至外兴安岭、西北境外等地。从秦朝的疆域发展到那么大,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人口不断从中原迁往边疆和新开发的地区。

现在江南被称为鱼米之乡、人间天堂,但是两千多年前,这一带人是被中原人看不起的,因为当时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很多地方还是无人区。秦始皇时已开始将中原移民南迁,但规模不大。以后到了东汉末年、西晋末年、唐朝安史之乱、宋朝靖康之乱以后,人口一次一次大量的南迁,南方才逐渐开发,成为经济和文化的发达地区。

现在中国的地图像一只雄鸡,相比清朝的版图缩小了一圈,这些地方往往是移民来不及到达的地方。我们先看东北,公元1644年清军入关,当时明朝的人口有1亿多,满族不到100万,为了占领和统治,满族人统统内迁了,东北几乎空白。后来俄国人入侵,占了雅克萨,为此两国在雅克萨打了一仗,清朝获胜,双方签订了《中俄尼布楚条约》,规定以外兴安岭为界。清朝以为万事大吉,继续对东北实行封禁,不许汉人迁入。等到1860年,俄国迫使清朝签订《瑷珲签约》,将黑龙江以北划给俄国,乌苏里江以东列为中俄共管。但俄国人迁入这些地方已是既成事实,相比之下,中国人却少得可怜。所以到现在,俄罗斯的历史学家跟我们意见不同,说俄国人不是侵略,是新土地的开发者,因为那里“本来就没有人”。

等到清朝清醒过来,开始鼓励百姓迁往东北,山东、河北等地人口从海陆两路外迁,当时出山海关的移民昼夜不绝。由于人口增加,光绪末年建省,就是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1931年日本发动9・18事变想占领东北时,东北已经有3000万居民,有了这3000万中国人口,日本就没有那么好占了。日本占领了东北以后,无法直接将其变为殖民地,只能扶植傀儡建立洲国。尽管这样,日本人还是制定了一个“移民计划”――10年后,洲国要达到5000万人,其中要有500万日本人。日本成立了开拓团,从北海道等地组织日本人迁到东北去,日本还来不及完成这个所谓计划就战败了。中国能够保全东三省,原因之一是当年那些艰苦卓绝的移民的坚持,没有他们就没有今天的东北。

我们今天所说的中华民族是一个民族共同体的概念,泛指国内的56个民族。而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形成发展都得益于移民。

历史上,中原的汉人分布到全国各地,首先是通过几次大规模南迁,使汉人的居住区、生存空间不断扩展,资源不断增加,人口也不断增加,最后形成一个主体。如秦朝南迁、东汉末南迁,以及永嘉之乱、安史之乱、靖康之乱后的南迁。从秦朝时开始,南迁的趋势基本上一直持续到南宋。所以现在南方的很多人,要追溯自己家的来源,几乎都可以追溯到北方,就是通过一次次的移民。另一方面,北方有很多非汉族迁进来,他们人口数量少,经济文化比较落后,一旦分散到汉族的大海,很快就相互融合、提高。

比如中亚有“昭武九姓”,即九个小国,如白国、史国、何国、安国等,当地人迁入中原后,就以国名为姓,如来自白国的姓白,史国的姓史。唐朝著名的诗人白居易家族就来自白国。另一方面,从北方迁入了很多外族、外国人,当地的语言吸收不少外来成分。如一首唐诗用普通话念可能不押韵,但用吴语念往往能押韵。

少数民族的发展和变化有三种情况:一是完全通过移民。要不移民,他们就不是中华民族中的一员。比如现在中国境内的朝鲜族人、塔塔尔族人、京族人,都是这样。第二类人基本上是在当地发展,没有什么迁移,或者说基本的地方没什么改变,但这一批人跟移民也有关。如藏族、黎族、壮族、布依族、侗族、高山族。第三类少数民族是以移民为基础形成,或者在形成过程中有过重大迁移,或者可以说兼而有之。譬如维吾尔族、裕固族、东乡族、女真族、蒙古族、满族、回族,这些民族情况比较复杂。

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能够形成,很大程度上是移民的结果。正是民族间的团结融合,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密不可分的格局。从历史上来看,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得益于移民。

看未来:城市化与现代化

移民对于地区开发的意义,用不着多讲大家都可以理解。中国古代是农业社会,主要就靠人力,人多就开发好了,很多地方的开发和恢复都是靠移民。到了现代,现代化的过程离不开城市化,今后也是如此。城市化靠什么?第一是人口的数量和密集度,第二是资金,第三是人才。在中国大多数地方,城市化是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在城市化过程中,资金也好,人才也好,都与移民的数量和素质分不开。仅仅依靠本地人口就地城市化,是不可能达到现代化目的的。

移民对今天的中国,对未来的中国有什么好处?中国今天还是离不开移民,我们要实现现代化,某种程度上就是人口的重新分布。今天中国城市化的程度很低,而全世界发达国家城市人口已经占到80%,甚至90%。全世界的经验几乎都证明,现代化不能在农村建成,一定要先发展城市,等非常发达以后,人口再从城市中分散出去。费孝通先生以前提出过发展小城镇、农民离土不离乡的模式。离土不离乡,就是发展乡镇企业,让农民就近到工厂干活,或者农忙务农,农闲做工,不要离开农村。这个模式在当时起过积极作用,但有局限性,也不是普遍适用的。现代化的过程中需要大批农民向城市转移,这是一个使我们的人口分布与国土、资源、经济、文化的分布相适应而重新配置的过程。

这几年每年大量的人口都在流动,只是因为受到制度和法律因素影响的缘故,在统计数字里面还很难反映出来。比如农民工,其实每年都在外面,但是因为现在没有一个使他合法合理的居留途径。现在,很多行业技术含量高了以后,也需要固定的移民,当然人是流动的,但相对需要稳定的。这是中国未来一个必须面对必须解决的问题。

人口素质的提高也离不开移民。移民本身是文化最活跃载体以外,一个地方风气的改变,整体素质的提高,对外来文化的接受程度其实都与移民的数量质量成正比。因为本地的发展如果没有一个身边比它目标更高的,就会缺少一种动力。如果没有移民,这个地方人口素质当然也能慢慢提高,但是不会出现飞跃。

移民还有利于人口的合理分布。因为全世界人口分布不可能均衡,现在,全世界出现的情况不是人口更加的分散,而是高度地密集。但是集中还是要合理,怎样合理?合理的分布过程就是一个移民过程。以前片面强调人要分散,这不对,人口可能更多的还是要往东迁,但是西部也需要人口,不在于数量,而是需要质量。所以人口要合理地分布而不是均衡地分布,人口是不可能均衡分布的。同时,这种合理性是不断变化的,尤其是经济的梯度开发要求人口不断地合理地流动。这样才能保证一个国家的人口充分发挥作用,真正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这也离不开移民。

第9篇:民国历史范文

关键词:剪纸;剪纸史;剪纸的发展

我国民间剪纸艺术有它自身的形成和发展道路。其历史悠久,分布地域广阔,有着不同的人文特点和历史的烙印,任何事物的产生、发展和创新都与他自身的特点和社会文化背景以及它的适应能力是分不开的。因此剪纸艺术的产生和发展是根植于人民生活的。剪纸艺术的历史,即真正意义上的剪纸,应该从纸的出现开始。当然,在此之前人们运用薄片材料,通过镂空雕刻的技法制成工艺品,却早在未出现纸时就已流行,即以雕、镂、剔、刻、剪的技法在金箔、皮革、绢帛、甚至在树叶上剪刻纹样。我国最早的剪纸制作品发现,是1967年我国考古学家在新疆吐鲁番盆地的高昌遗址附近的阿斯塔那古北朝墓群中,发现的两张团花剪纸,它们采用的是麻料纸,都是折叠型祭祀剪纸,它们的发现为我国的剪纸形成提供了实物佐证。

是啊,早在远古时代,我国人民就开始了在自然界中发现美的活动,他们懂得利用多种物质材料制作各种装饰品来美化自己,在制作过程中发现了镂空和透雕的美。商周青铜器上的装饰花纹,造型已同剪纸十分相似。夏商时期,人类就已经发现和运用了以影像做为形象表记的艺术手法,并继而创造了在各种材料上镂刻、镂空的艺术。从考古发现的资料来看,在商代,已有用黄金和白银捶打成薄片的装饰品。

春秋战国时期的青铜剑柄端,又有用雕玉或松绿石等各种加工办法做成的过去称为"巴文"剪纸图案装饰的。这足以说明在审美和制作上,已经具备了剪纸产生的条件。

西汉时期,汉武帝的宠妃李夫人死后,方士李少翁为了安慰汉武帝,便用麻纸剪出了李夫人的影像。晚上在一顶方帐中点起灯烛,映出了防如其人的影子,汉武帝居另一顶帐中遥遥看去,烛影中一美女子如李夫人之貌,却不能近看,为此作诗曰:"是耶非耶,立而望之,翩何姗姗来迟。"在历史上,皮影是与剪纸更为接近的艺术,除使用材料不同外,其雕凿方法及产生的艺术效果均与剪纸大同小异。

唐代剪纸已处于大发展时期,杜甫诗中有“暖水濯我足,剪纸招我魂”的句子,以剪纸招魂的风俗当时就已流传民间。现藏于大英博物馆的唐代剪纸均可看出当时剪纸水平已极高,画面构图完整,表达一种天上人间的理想境界。唐代是封建社会的盛世,装饰艺术高度成熟,即后人称谓的汉唐风采,这种艺术风格影响着剪纸艺术的发展。敦煌莫高窟北区石窑和藏经洞都出土了唐朝五代的剪纸。如《菩萨立像》是水墨画镂空剪纸,它们均是唐朝和五代时期实物是剪纸与绘画相结合的纹样,这种剪纸与绘画融为一体的纹样,可能是绘制洞内壁画、雕刻石像和雕塑泥像的第一设计稿,有极高的研究价值。

宋代关于剪纸的记载就很多了。宋代造纸业成熟,纸品名目繁多,为剪纸的普及提供了条件。如贴在窗上的"窗花"。或用于灯彩,茶盏的装饰。宋代民间剪纸的运用范围逐渐扩大,江西吉州窑将剪纸作为陶瓷的花样,通过上釉,烧制使陶瓷更加精美。

明清时期剪纸走向成熟,并达到鼎盛时期。民间剪纸的运用范围更为广泛,举凡民间灯彩上的花饰,扇面上的纹饰,以及刺绣的纹样等等,无一不是利用剪纸作为装饰或再加工的。

由于剪纸是通过重剪、画剪描绘自己熟悉而热爱的自然景物,鱼、虫、鸟、兽、花等。同时他是人们期盼丰衣足食,风调雨顺的愿望的载体,所以创作出来了许多吉祥图,如“喜上眉梢”“早生贵子”等等祝福与喜庆成为民间剪纸永恒的主题,以至到现代,中国城市、农村办喜事仍讲究自剪“双喜”“龙凤”等红色喜花贴在洞房门、墙或镜面上,以表示幸福、和睦之意。

现代剪纸艺术的发展,还有最重要的一点是表现技法形式上的突破,剪纸已从传统单色发展为套色、填色、染色、点彩等多种色的表现形式,有采用拼叠等粘接的、有吸收西方现代艺术夸张变形的表现手法。现代剪纸艺术有更丰富生动的表现力和更大的魅力。它以夸张而富有美感的造型和想象力丰富感彩,来完成艺术表现力,洋溢着浓厚的诗情画意,表达出朝气蓬勃的新时代精神。剪纸历史源远流长。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国人的鉴赏水准和收藏意识被传统的审美观念所局限,民间剪纸的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并没有完全被承认,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国人的审美鉴赏收藏和投资意识的不断提高,相信它的综合价值,特别是市场价值必然会得到充分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