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范文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精选(九篇)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

第1篇: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范文

一、总体要求

依照“保根本、强底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村庄医生职责,完善服务功用,完成村卫生室村庄医生全掩盖;将村卫生室归入根本药物准则和新型乡村协作医疗门诊统筹施行范围,完善村庄医生赔偿、养老政策,健全培育培训准则,增强从业监管,施行村庄卫生服务一体化治理,规范执业行为,进步村庄医生队伍本质和服务程度,为乡村居民供应平安、有用、便利、廉价的根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村庄医生职责

村庄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首要为乡村居民供应公共卫生和根本医疗服务。包括:

(一)公共卫生服务。在专业疾病预防节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监视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依照服务规范和服务规范,开展或参加乡村居民健康档案坚持、健康教育、儿童和孕产妇保健、老年人健康治理、预防接种、高血压和糖尿病治理、重型精神疾病治理、卫生监视协管等根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活力构落实严重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则实时申报流行症疫情和中毒事情,措置突发公共卫惹事件,做好食物平安、不合法行医和采供血及其他公共卫生违法信息申报等。

(二)根本医疗服务。运用适合药物、适合技能和中医药办法为乡村居民供应经常见病、多发病的普通诊治,将超出诊治才能的患者实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机构,对状况紧要不克不及转诊的,先行急救并实时向有急救前提的医疗卫活力构乞助。

(三)其他服务。受卫生行政部分托付、依照乡镇卫生院要求填写计算报表,保管有关材料,开展宣布道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为参合农民报销门诊费用等工作。

三、增强村庄医生队伍建立

(一)严厉村庄医生执业资历。村庄医生必需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证书或村庄医生执业证书,在卫生行政部分注册,并取得相关执业答应,在规则的范围内执业。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有执业护士、药师、管帐等响应的资历。县级卫生行政部分要严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公布的《村庄医生从业治理条例》等有关司法律例,增强村卫生室村庄医生和其他从业人员准入治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医疗服务的人员该当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历。

(二)合理装备村庄医生。村庄医生经小我请求,村民委员会引荐,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分同意,由卫生院一致聘用在村卫生室执业。村卫生室负责人由村民委员会公开选举确定,并与乡镇卫生院签署目的治理责任书。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庄医生按服务人口的比例装备,准则上每千名服务人口装备1-1.5名村庄医生,人口较多或寓居涣散的行政村酌情增设。对村庄医生充裕的当地,鼓舞采取竞争上岗的方法择优选用。有前提的村卫生室可装备专职预防保健、护理等其他从业人员,优先配用女村庄医生。县(市)、区卫生行政部分要把握村庄医生状况,对当前没有村庄医生的行政村,可由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或巡诊、邻村村庄医生合同代诊的方法,知足农民群众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乡镇卫生院协调村民委员会做好本乡镇范围内村庄医生一致分配运用,保证村庄医生服务范围掩盖悉数行政村。

(三)增强村庄医生的常识和技艺培训。市卫生行政部分负责制订村庄医生教育和培训方案。以村庄医生工作职责为根据,细化其承当的工作任务,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培训。深化开展村庄医生大培训工作,组织30至50岁的中青年村庄医生主干,在医学院校开展至少一个月的政策、营业实践常识学习,在上级医疗卫活力构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观摩培训,使其服务理念、诊疗程度顺应群众的需求,力争3年内完成全市4000名以上村庄医生培训工作。积极开展中医药适合技能培训,鼓舞运用中医药适合技能为广阔农民开展诊疗服务,努力进步村庄医生中医药服务程度。采取多种路子,鼓舞有前提的村庄医生参与医学学历教育,促进村庄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县级卫生行政部分指导乡镇卫生院应用例会等方式对村庄医生进行免费培训,每年累计培训工夫不少于两周。

(四)规范村庄医生执业行为。在不改动村庄医生人员身份的前提下,具体推进村庄卫生服务一体化治理。村庄医生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村庄医生从业治理条例》等有关司法律例要求,依法开展诊疗服务,保证医疗平安;要依照根本药物准则有关要求,规范运用村庄医生用药范围规则的根本药物,不得超范围运用;要依照新农合治理要求实行服务本能机能,严禁骗取、套取新农合伙金等违规行为。县级卫生行政部分要增强对村庄医生的教育、培训、审核。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分托付,增强对村庄医生营业培训、技能指导和日常治理。

(五)增强村庄医生后备力气建立。县级卫生行政部分要摸清并动态把握辖区内村庄医生执业状况,编制村庄医生队伍建立方案,坚持村庄医生后备人才库,开展乡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育项目,从当地遴派人员进行定向培育,实时增补到村卫生室。结合省一致布置,市财务布置专项经费,每年为村卫生室定向培育50名3年制专科大学生,个中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大学生不低于15名。免费订单定向医学生在校学习时期免去膏火,免缴住宿费,并津贴生活费。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地点地县级卫生行政部分签署和谈,承诺卒业后在乡村底层从事卫生工作6年以上。鼓舞免费医学生卒业后参与为期2年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及格后长期在乡村底层服务。积极施行“大学生村医”方案,每年雇用100名以上“大学生村医”,个中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大学生不低于30名,联络村卫生室开展服务。依据地区实践,制订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工作,探究推进全科医生团队和签约服务形式,做好村庄医生队伍建立与全科医生准则的联接。

四、落实村庄医生津贴政策

(一)坚持健全多渠道赔偿政策。依照村庄医生的职责和村卫生室的服务功用,依据供应服务的数目和质量采取多渠道方法予以赔偿,保证在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合理收入不降低。

1.对村庄医生供应的根本公共卫生服务,首要经过县政府购置服务的方法进行合理津贴。县级卫生行政部分依照村卫生室的功用定位、服务才能及辖区服务人口数目,根据家庄市卫生局、家庄市财务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财务厅〈关于做好2011年根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卫项目〔2011〕6号),明确其应供应的根本公共卫生服务详细内容,并合理审定其任务量,保证与其功用定位和服务才能相顺应。依据实践工作量,从年度根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布置40%-44%的比例用于对村卫生室村庄医生的津贴。各地不得挤占、截留或调用应拨付给村庄医生和村卫生室的根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2.对村庄医生供应的根本医疗服务,首要由小我和新农合基金进行付出。依照《家庄市人民县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健全底层医疗卫活力构赔偿机制的施行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11〕34号)要求,由县级价钱、卫生、人力资本社会保证和财务部分依据市普通诊疗费收费和医疗保险付出政策,经过坚持审核机制,综合思索村卫生室施行根本药物准则、服务才能应用率、村庄医生劳务本钱、新农合接受才能等要素,在不添加群众小我担负的前提下,充分发扬新农合对村庄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赔偿效果。普通诊疗费执行总额节制,按季预拨,半年清算,年关结算。

3.村卫生室施行根本药物准则后,在综合思索根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赔偿的前提下,对村卫生室依照每农业户籍人口每年5元的规范定额赔偿,并依照上级有关要乞降我市实践逐步进步,津贴资金由省、市、县按规则比例分管。

各县(市)、区对村庄医生的津贴,准则上按工作年限逐级添加,以工龄十年代补300元为基数,工龄每增进十年递增100元为最低规范,详细津贴人数及数额由县(市)、区审定。鼓舞有前提的县(市)、区综合思索村卫生室地舆前提、村庄医生服务年限等要素,进一步进步服务年限长,在偏僻、前提艰辛地域执业的村庄医生津贴程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进步,逐渐坚持完善村庄医生津贴增进机制。

(二)积极处理村庄医生养老保证问题。采取“财务支撑、多方筹资”的方法,各县(市)、区要为符合前提的村庄医生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的规范赞助其参与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前提的村庄医生按规则发放养老金。鼓舞县(市)、区县政府采取更多优惠办法处理村庄医生养老保证问题。

五、组织施行

(一)增强组织指导。各级县政府要高度注重村庄医生在底层医疗卫生服务系统中的主要效果,将村庄医生队伍建立作为医改的主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订详细施行方案,保证顺畅施行。市县政府有关部分及各县(市)、区县政府要结合本身本能机能和当地实践,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尽快出台配套办法。县(市)、区县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成立工作指导小组,由主管指导任组长,成员由发改、卫生、财务、人社、食药监、物价等部分及各乡镇县政府主管指导构成,首要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谐和督查、指导。县级各有关部分、各乡镇县政府也要成立响应组织,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实行职责,增强协作共同,加大催促指导力度,保证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第2篇: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范文

1.无证行医和非法行医的概念

无证行医是指医疗机构和卫技人员未经有关的卫生许可,没有取得必需的许可证照、证件就从事医疗活动。就人员具体是指医师无《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外国医师来华行医无《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乡村医生无《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卫技人员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无《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就医疗机构是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和家庭接生以及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的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无证行医属于非法行医的范畴,应该是非法行医的一部分。打击非法行医重点是取缔无证行医。

2.取缔无证行医最关键的是诊疗行为的取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解释: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因此,诊疗行为可以分成医疗检查、诊断和治疗行为三个方面。判断是否有诊断行为的比较明确的证据应该是书写病历,进行诊断,出具处方,使用药物及手术等方法医疗检查和治疗行为比较明确,使用医疗器械进行医疗检查则存在争议。常见问题是使用听诊器、血压计是否是医疗行为,使用××测试仪测试缺钙或者贫血是否是医疗行为等。我国卫生部尚没有对此作出行政解释。而国外,比如日本厚生省就解释使用血压计是医疗行为。

3.如何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监督检查

根据《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根据《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

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根据以上非法行医的主要表现形式,查处非法行医的执法监督检查一般应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⑴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查法人名称是否已经更换、核对诊疗科目是否与诊疗行为一致、是否有逾期不校验、以及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

⑵执业医师资格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认定:应检查身份证、学历证书、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医师或者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检查注册证书中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⑶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尚需要核查是否由下列情况: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⑷医疗技术主要检查: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4.监督检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执法监督检查应有针对性,根据《医师法》、《条例》《细则》应主要关注以下7个方面: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因为这些问题都影响行政处罚的裁量。

5.如何取缔无证行医

根据1998年12月8日卫生部给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根据卫生部行政解释:条例中“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应视同为取缔。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而实际内容应当是没收非法财物。如果行政机关仅仅作出依法取缔的决定,而不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非法行为。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也就实际上取缔了非法组织。因此,取缔无证行医重点在于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⑵⑶

6.非法行医的其他形式

6.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应由谁来批准

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5月15日第11号令颁发,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条例》和《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未经注册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6.3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是否是非法行医

根据卫生部卫医发[1999]第584号“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登记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执业地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即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进行处罚。

6.4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医务人员变更执业地点

根据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卫医发[1998]26号)”的规定: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变更执业地点,必须按照《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擅自变更执业地点按非法执业论处。1999年5月1日《医师法》实施后,医务人员变更执业地点应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条例》和《细则》,视情节责成该医疗机构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其领导人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对医疗机构决不能以缴纳罚款取代整改,也决不允许以罚款而认同非法行医。

6.5军队编外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加强军队医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2月23日总后勤部、卫生部)”需要保留的军队编外医疗机构,要按规定程序报经各军区、军兵种后勤部卫生、生产管理部门审核,由地方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批和登记注册;地处省(自治区)会城市、直辖市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凡未经审核、登记注册的,均属非法医疗机构,应坚决予以取缔。

参考文献

1.陶惠,非法个体禁不止的原因对策思考,《中国卫生法制》,2001年第三期,P37-38。

第3篇: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范文

——以有关行政法律规范为起点

【摘 要】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里的医生执业资格是法律法规要求成为

医生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所必需的资格与能力。结合有关卫生法律规范,笔者认为在1997年10月1 et后.20__年10月

1 et前,本罪中的医生执业资格=“计划生育手术合格证”+“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在20__年10月1 et后,本罪中的医

生执业资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医师执业证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

业许可证》。由此框定了哪些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本罪的主体一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人也就呼之欲出了。

【关键词】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医生执业资格;计划生育手术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1—0028—04

study on 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cine in the crime of unlawfully practicing a contraception operation:

based on related administration laws.liang wu-bin.law school,shandong university.jinan,shandong,250010

【abstract】 without obtaining 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dicine,anyone wih commit the crime of unlawfully

practicing a contraception operation. 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dicine, necessary for practicing a contraception

operation, is claimed by some related laws. th erefore, a conclusion can be made about 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dicine in the crime of unlawfully practicing a contraception operation: between 1997—10—01 and 20__—09—30. 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dicine =“an institution certificate for practicing a contraception operation”+“a personnel

certificate for contraception operation”:since 20__-10—01, 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dicine=”a personnel certificate

for contraception operation”+”a certificate for medical practitioner” +”a certificate for medical treatment institution” or”an

institution certificate for family plan services”.

【key words】 e crime of unlawfully practicing a conception operation;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dicine;

th e contraception operatio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为《刑

法》)第336条第2款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

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

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构成“非

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以下简称“本罪”)。按照该条规

定.本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然而

问题是.“医生执业资格”一词只出现在该条中,并未

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且无加以界定的立法解释、司法

[作者简介】 梁武彬,男,山东大学法学院20__级刑法学研究生。

tel:+86——531——8378424;e——mail:hawklwb@yahoo com cn

解释.因此如何理解本罪中的“医生执业资格”,便众

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认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一般是指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法规规定,未经有关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因而未取得医生执业许可执

照。『l1有人认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指按照《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

证》。『21有人则认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1期)

法》),未能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还有人认为,必须

同时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审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是取得了医生执业

资格,否则就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l 4l总之.就笔者

所见,目前还没有一种观点能够正确解决本罪中的

“医生执业资格”界定问题.因此目前本罪的司法认定

正面临风险。有感于此,作者结合有关行政法律规范,

对本罪的主体范围进行深入探讨。

医疗卫生工作人命关天,非同儿戏.所以法律规

范对医生职业的准入作了严格的规定。概括地说,要

成为医生,从事疾病诊疗活动,必须具备专门的医学

知识,具有从事疾病诊治的能力.并经法定程序予以

确认。因此,医生执业资格是有关法律规范规定成为

医生.从事疾病诊疗活动所必需的资格与能力,亦即

应符合法定条件。按照我国现行有关卫生法律规范的

规定,这种法定条件是: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

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具有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

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但笔者认为,仅仅对本罪中

的“医生执业资格”作这种文理解释是不够的。联系相

关卫生法律规范对从事计划生育手术资格的规定.按

照《刑法》第336条第2款条文逻辑,应对本罪中的

“医生执业资格”进行限制解释:本罪中的“医生执业

资格”是相关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手

术的人所必须具备的资格与能力,即哪些人具备哪些

法定条件,才能从事节育手术、节育复通手术、放置

(摘取)宫内节育器、终止妊娠手术等计划生育手术。

有关卫生法律规范对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资格作了

明确的规定

其一,在20__年10月1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前,1992年12

月16日卫生部颁布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有关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

机构与人员作了规定。(1)关于从事计划生育的机构:

依照《办法》,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单位有各级(省、市

(地)、县、乡)妇幼保健院(所、站),各级(省、市(地)、

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中心(所).县级及县级以上

医院。以上单位从事计划生育手术,必须符合《计划生

· 29 ·

育手术单位的房屋装备人员配备标准》,由当地卫生

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获得“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后方

可施术。村民委员会、街道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类卫生

室不得开展任何计划生育手术。(2)关于从事计划生

育手术的人员:对于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办

法》规定,由符合《办法)14条规定的5种资格之一的

人员向当地县级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取得卫生行政部

门颁发的“计划生育手术合格证”,方可在认定合格的

单位里独立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施术单位及人员的资

格审查,由县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每3年

进行一次。计划生育手术考核不合格的、未经考核审

查的以及个体开业医,均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其二,《条例》及随后20__年12月29日施行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对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与人员作了

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关于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条例》规定,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

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施行各种避孕、节育

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等恢复生育力的计划生

育手术,属于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内容之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

构: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所谓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取得执业许可,隶

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

位。各地设立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主要是各级(省、设

区的市、县、乡)计划生育指导中心(所、站)或生殖保健

站(院、所、中心)。《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设置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定的机构设置标准②,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

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方可

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获准开

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所谓从事计划生

① 《办法》14条规定的5种资格是:医学专科及本科毕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工作半年以上者;医学中专毕业,从事计划生育手术1年以上者;县卫

校毕业或在边远地区无医学专业学历.但经县及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半年以上,且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工作1年

以上者;非妇产科计划生育专科但具有医士及其以上职称的兼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累计1年以上者;妇产科泌尿外科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

术人员,可免予考核。

② 20__年9月16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

划作了具体规定。

· 30 ·

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又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医疗、保健

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依照国家计生委制定

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

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保健

机构,有各级(省、设区的市、县、乡)妇幼保健院(站、

所):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主要有乡镇

的卫生院。县及县级以上的医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

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可见。

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无论是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机构,还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

健机构,只要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 许可证明文件

上注明了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服务项目,这些机构

就可以在批准的手术范围内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条

例》还明确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许可

证明文件每3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校验合格

的,才能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关于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计划生育手术作

为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由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人员来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依照《条

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

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

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

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

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2卷(第l期)

得《合格证》;获准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服务项目的,应

在《合格证》上注明手术术种,按《合格证》载明的手术

服务范围提供服务。在《条例》实施以前已取得计划生

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

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

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据《执业

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

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护士的资格,并在依

照《条例》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执业。在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

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取得《医师执

业证书》。①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

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生委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荐,

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

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__年l0月1日起缓期2

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

计划生育手术作为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

服务内容之一,按照卫生技术职务中医、药、护、技的

分类②。以及卫生部1983年《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技术

考核标准》的规定,只有医类中的具有医士以上技术

职称的人(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 能进行;护士

只能从事与医疗护理相关的业务,不能从事计划生育

手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各类卫生室不得开

展任何计划生育手术,个体开业医不得开展计划生育

手术 所以,在村民委员会与街道居民委员会的卫生

室执业的乡村医生与开设个体诊所的乡村医生也不

能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只能从事获准的计划生育手术

之外的其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因此。在从事计划生

① 《执业医师法》规定了两种取得医师资格的方式:一种是《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以前(1998年6月29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

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第二种是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后,

必须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

通过某一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就取得相应医师资格。通过上述方式取得医师资格后,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执

业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准予注册后.就取得了医师执业证书,获得相应的医师执业资格。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就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② 卫生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分为4类:(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医疗、预防、保健人员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疾病诊疗工作的人

员。包括从事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各类人员。(2)护理人员。护理人员包括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各

级人员。(3)药剂人员.包括从事中药西药配剂发放等工作的各级人员。(4)其他技术人员,包括从事检验、理疗、病理、口腔技工、同位素、放射、

营养、生物制品生产等各项医疗技术工作的人员。与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性质相适应,根据1986年卫生部颁布的《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

例》的规定.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4类。

③ 199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施行后.医士技术职称对应得要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对应得要取得执

业医师资格。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1期)

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要按

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注册取

得《医师执业证书》。按照20__年6月卫生部与国家

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

范围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医师执业范围的规定.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々业属于临床类别的医师执业范围,而

不属中医类别、口腔类别、公共卫生类别医师的执业

范围。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

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

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

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所以更进一

步说,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应当以计划生育服务

冬业或妇产科专业向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

业证书,获得临床医师执业资格。由此,从事计划生育

手术的人员.不仅要取得载明计划生育手术服务项目

的《合格证》,还要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

格,以计划生育服务专业或妇产科专业向卫生行政部

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获得临床医师执业资

格。 以上两证兼具.才能在有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

明文件的机构中执业.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服务。

综上所述,关于本罪中的“医生执业资格”.可以

从如下两方面来认定

第一,在1997年10月1日《刑法》施行后,20__

年10月1日《条例》施行前,依照1992年12月26日

卫生部颁布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办法》,取

· 31 ·

得“计划生育手术合格证”,并在具有“计划生育手术

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按照批准的计划生

育手术范围执业人员,才具有本罪中的“医生执业资

格”。这种情况下,本罪中的医生执业资格=“计划生育

手术合格证”+“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

第二,在20__年10月1日《条例》施行后,依照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法》与《关于医师执业

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取得从事计划生育手

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具有以计划生

育专业或妇产科专业注册取得的《医 师执业证书》;并

在具有计划生育手术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机构中按

照批准的计划生育手术范围执业,才具有进行计划生

育手术的医生执业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本罪中的医

生执业资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医师

执业证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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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曾朝辉.危害公共卫生罪疑难司法问题司法对策【m】.长春:吉林大

学出版社.20__-311

[4] 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m]. 北京:巾国方正出版社.

第4篇: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范文

一、非法行医罪,属《刑法》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之一。

刑法336条第一款规定: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明确地指出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即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非法行医的行为只要达到情节严重这一标准即可构成犯罪,不以造成危害后果为构成犯罪要件。危害后果是加重量刑的依据。本罪是行为犯、后果加重犯。

二、本罪特征

客体方面 侵害了国家对医疗事业的管理秩序和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

客观方面 表现为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方面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 间接故意

非法行医罪条文中使用了两个关键性的概念即“非法行医” 和“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必须理解这两个概念,才能真正理解什么是非法行医罪。

三、什么是非法行医?非法行医中的法指的是什么呢?

根据本罪侵害的客体方面,本罪侵害的是医疗卫生的管理秩序,那么,非法行医中的“法”自然是指涉及管理界定医疗机构及医生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相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1999年卫生部在关于切实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工作的通知 中明确指出 要把实施《执业医师法》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件》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紧密结合。清理整顿医疗机构和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

由此可知,合法的行医行为必须是完全符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非法行医则是相对合法行医而产生的概念, 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其没有法定执业资格或许可的医疗行为即属于非法行医。

简言之,非法行医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而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

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下,除江湖游医外,医疗机构及个人均可成为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只是医疗机构不能作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定罪,定罪的主体是实施了该行为的“人”。有些人至所以认为只有江湖游医才是非法行医,就是不完全了解卫生法律法规而作出的主观臆断。

理解了非法行医这一概念后,我们便可对非法行医罪这一概念进行剖析。

四、刑法与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作用

从《刑法》336条的属性及条文内容来看,本罪名是受刑法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来共同调整的一个罪名。不了解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就无法理解刑法336条中的概念。

《刑法》解决的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主体在非法行医达到什么程度的情况下构成犯罪的问题,它并不决定一个人是否有“医生执业资格”。而决定 “医生执业资格”的只能是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和法规。

五、什么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对于这一概念,有的人把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和“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混为一谈,也就是把“不是医生的人”和“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根本不同的概念等同了起来。是曲解了并小化了刑法条文中“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概念的含义。刑法中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概念是一个非常科学的定义,它宽泛但不失严谨地涵盖了所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许可条件而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人。

因此,要理解“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概念,必须知道,什么是“医生执业资格”。

“医生”是一个职业称谓,就如同律师、教师等人员的称谓:“执业”是指实施某种专业或业务活动:“资格”则是从事某种活动所具备的条件。

因此,“医生执业资格”也就是医生从事医疗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六、医生从事医疗活动必须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1,其必须在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中,按该机构法定的科目范围行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七条规定: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2、医师必须经国家通一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也就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此时医生仍不具备执业资格)其必须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依法注册取得某一专业《医师执业证书》,并且是在法定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内执业。

《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3、若从事的特定专业医疗活动,则还必须持有特定的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像计划生育手术必须取得“《计划生育手服务上岗证》;放射治疗,则必须取得《放射治疗专业医师证书》、《放射物理师执业证书》,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取得《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证》后才能从事放射治疗工作。再有,从事临床试验工作,还必须取得国家卫生与药品部门的特别认证、批准。

由此可知,行医者,若要取得合法的行使医疗活动的执业资格,必须具备以上各项条件;只有附合了以上法定的条件,才能说这个人或者医生具备了“医生执业资格”。(特别紧急情况下除外,乡村医生另有规定)

七、《医师执业证书》不等同于医生执业资格

有的人认为医师超科目、超执业范围行医不好认定是不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其理由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其实,这是个错误的观点。事实上,刑法已做出了明文规定。它明确规定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只是有些人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不了解从而不了解什么是“医生执业资格”这一概念罢了。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没有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者没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是一种“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者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如果超出了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或者超出了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也是一种“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不是医生的人”只不过是非法行医罪主体中的一种而已。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范围之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这已明确说明了,医务人员在本专业之外从事医疗活动,就已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医务人员,就没有从事医疗活动的法定执业资格。

因此,看一个医生有没有取得执业资格,不仅要看他有没有《医师执业证书》,而且要看他所实施的医疗行为与其注册的执业类别、范围等是否相符。只有在持有的《证书》与其实施的行为相吻合条件下,才能说他取得了合法的执业资格。

医学科学本身是一门非常复杂而又严谨的科学,医疗事业又是风险极大的关系到患者生命健康的事业,不同的专业都需要有“不同的理论知识”和“熟练的专业技能 ”以及“特定的医疗条件”。这就是,不同的病种需要不同专业的医生来看,比如,妇科与牙科;不同的治疗方式得有不同的专业人员来操作,比如,同为癌症病人,外科医生用手术治疗,而放射治疗医生则用放射源来治疗,他们的治疗理论和操作技术是完全不同的。不同的级别医院,其服务设施条件也各有差异。

因此,国家通过立法对医生的执业资格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提高医疗质量,保护就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这也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为什么要对“诊疗科目”进行核准登记、《执业医师法》为什么要对医师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并要求医师按上述规定从事执业活动的根本道理。

有的人之所以会对非法行医罪主体概念产生歧义,其根本原因就是把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划了等号。

八、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对于不是医生的人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大家无什么分歧。但对于是医生的人是否能构成非法行医的主体,有些人就糊涂了。

我们不仿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无论驾驶何种车辆的人,我们均可称其为驾驶员,但并非只要是驾驶员,就能任意开各种车辆。

比如一个人取得了摩托车驾驶执照“,对于摩托车的驾驶,他自然是取得了驾驶资格的人。但是,在他未取得大客车驾驶执照前而驾驶了大客车,针对于驾驶大客车而言,我们足能认定他是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人。

同样,医生也是如此,无论注册为那个专业的医师,我们都可称其为医生。其在注册后,只能在相应注册的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在法定的执业范围内,其当然是取得执业资格的人。但超出其法定的许可范围,其就不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对于其超范围而实施的医疗活动而言,其就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

综上所述,一个人只有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及诊疗科目范围内、依法注册取得本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并且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才能说他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除了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外;医疗机构中有《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如果没有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执业要求从事诊疗活动,同样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同样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九、无证行医与超范围行医

大家都知道无证行医是非法行医,但忘记了超范围行医也是无证行医。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二十一条的规定,每一个医师从事其专业的执业活动都是必须经过注册之后才能获得《医师执业证书》,这个《证书》仅对他注册的执业范围有效,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之外,其无资格执业。医疗活动中,还有一些特殊专业则是必须持有特别许可证的机构和人员才能实施的。因此,超出了注册的专业范围也就是处于无证行医的状态。

根据国务院《无证经营查处办法》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以此规定,我们也可以明确“未经批准或超范围经营的,均属无证经营的非法行为”。

十、从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可以印证非法行医罪主体概念的含义

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概念,我们还可以通过刑法336条第二款非法行医罪的娣妹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来得到明确的答案。因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中也使用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主体概念。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规定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这里我们看到,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和非法行医罪使用了一个相同的主体概念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那么,在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中即然使用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概念,是不是只要取得了不论那个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的人都可以从事节育手术活动呢?显然不是。

我们看看从事节育手术医务人员的资格条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规定,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医生资格,同时还应取得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资格证书,方可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手术。

由此可见,有医生资格而没有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资格证书从事节育手术的人就可认定其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就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概念的最好说明。

由此可见,有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除了看有没有《医师执业证书》,而且必须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是否得到专业执业许可来判断。就像开车一样,我们不能光看他有没有《驾驶员资格证》而且要看其注册登记的是哪一类型。

如果按照某些人的“只要是取得《医师执业证》”就是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不考虑其超出业范围这一事实,那么《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等法规中的特别规定、《执业医师法》中的严格要求就没有了任何存在的价值。如果刑法仅是对“不是医生的人”而言的,刑法336条使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这一概念,岂不是舍近求远,画蛇添足?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从事某一专业的医疗活动,必须拥有与其开展的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执业证书。否则就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就可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十一、非法行医的实质

国家政府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虽是为了维护医疗公共卫生秩序,但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就医安全。打击非法行医其实质就是打击没有医疗知识及技术而对患者进行乱疗乱治的不法行为。医疗机构中的医生虽然不同于江湖游医,他们是有一定医学知识的人。但是,其超科目、超执业范围行医的实质和江湖游医并没有实质的区别。即,都是在自己不了解相应的医学知识与技术前提下,为了不法的利益而非法开展医疗活动,同样侵害了医疗卫生管理秩序,同样属乱医乱治,同样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第5篇: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范文

一、改革背景

    临床医学是一门实践性、技能性很强的学科,这 一特性决定了临床医学人才培养必须以临床技能训 练为核心。但长期以来,我国临床医学人才的院校 培养,尤其是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培养均以学术型为 主,即着重培养学生的科研思维和科研能力,而学生 的临床诊疗能力培养主要靠卫生部门的在职培养。 2009年,教育部对研究生培养进行重大政策调整, 在统招的硕士生中尝试以专业学位模式培养,即由 以培养学术型研究生为主转向培养学术型研究生和 专业学位研究生并重。但目前临床医学人才培养, 尤其是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践中,存在 着“重科研、轻临床”的倾向,出现培养与使用脱节、 专业学位层次与临床工作能力不符等问题。我国医 学硕士、博士学位分为医学科学学位和医学专业学 位二类,设置医学专业学位的目的是“提高临床医疗 队伍的素质和临床医疗工作水平,适应社会对高层 次临床医师的需要[3]”。但由于高校绩效评估与考核 偏重于科研指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具体培养过 程中,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 养标准向科学学位研究生培养标准靠拢,背离了专 业学位设置的初衷,使得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毕业生 的临床工作能力难以胜任临床工作岗位的实际需 要,其工作后仍然需要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存 在着重复培养的问题,延长了临床医学人才的培养 周期。

改革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建立适应我国当 前医学教育现状和需求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卓越医生,是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需要。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 训是临床医学人才培养的两种主要模式,同处于医 学终身教育体系中毕业后医学教育阶段,二者有着 紧密的联系。从培养目标看,二者均以提高医师的临 床医疗工作能力、培养合格的临床医师为目标[3,4]。从 培养方式看,二者均采用临床技能训练为主、理论学 习和科研训练为辅的培养方式[34]。既然二者培养目 标和培养方式是一致的,为有效解决培养与使用脱 节、学位与能力不符等问题,避免重复培养,缩短临 床医学人才培养周期,就有必要将二者有机衔接,以 提高培养对象的积极性,提高临床教育资源使用的 效益和效率。

二、改革思路

     在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 师普通专科培训接轨实践的基础上,构建以临床技 能训练为核心的“5 +3+X”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 将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和住院医师培训招录有机结 合,建立严格的选拔机制,把好“入口关”,保证生源 的质量;将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和住院医师培 训过程有机结合,建立高效的督査机制,把好“过程 关”,提高培养的质量;将专业学位授予标准与临床 医师准入标准有机结合,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把好 “出口关”,保证培养的权威性。二者的有机结合,既 有利于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工作能力,又有利 于提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培养合格的临床 医师。

三、培养目标

    “5+3+X”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的培养目标是 以临床技能训练为核心,持续提高医师的临床工作 能力,培养合格的临床医师,为提高临床医师队伍的 整体素质、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保证病人医疗安 全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培养方案

     5, 即5年临床医学本科教育。分为4个学习阶 段:通识教育1学期,基础医学教育2学期,临床医 学教育3学期,临床医学通科实习4学期。在临床医12学通科实习阶段,医学生可根据自身发展需求,选择 临床检验学、病理学、影像学、麻醉学等专业。完成教 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临床实习,成绩合格,达到学士 学位授予标准者,可以获得“临床医学本科毕业证 书”和“医学学士学位证书”。

3,即3年住院医师普通专科培训,并与临床医 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有机衔接。 培养对象进 入住院医师普通专科培训基地进行为期3年的普通 专科培训,培养合格后,可实现“四证合一”,即经历 一个培养过程可以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住院 医师规范化培训普通专科合格证书”、“临床医学硕 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证 书”四个证书。培养医院组织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参 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者获“执业医师资格 证书”,这样能有效解决培养对象在进行临床技能训 练时所面临的违法和违规行医风险。由于“专业学位 研究生培养过程和住院医师培训过程有机结合”,培 养对象的临床技能训练达到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相关要求,考核合格后可以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 训普通专科合格证书”,毕业后不再重复进行住院医 师规范化培训。培养对象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 论文答辩,达到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可 以获得“临床医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临床医 学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X,即X年住院医师亚专科培训,并与临床医学 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有机衔接。 培养对象进入 住院医师亚专科培训基地进行为期X年的亚专科 培训。由于不同的亚专科医师执业难易程度的不同, 使得各亚专科在培训内容、培训要求和培训标准上 有所不同,导致培训时间不一致,我们称之为“X” 年,一般为2至4年,例如普通外科是2年,骨科是 3年,神经外科则是4年。培养合格后,可实现“二证 合一”,即经历一个培养过程可以获得“住院医师规 范化培训亚专科合格证书”和“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 位证书”两个证书。由于目前我校仅在非学历教育中 培养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所以学生不能获得博 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5+3+X”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各阶段课程设 置、主要考试及获得证书详见表1。

    五、培养过程

      1.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和住院医师培训 招录有机结合按照“培训基地培养能力和社会需求相结合”的 原则,制订学校临床医学本科和硕士、博士专业学位 研究生招生计划,并由学校和各附属医院住院医师 培训基地共同组织招生工作。根据各附属医院住院 医师培训基地临床教学资源,测算每年所能接纳住 院医师普通专科培训和亚专科培训的人数,同时结 合社会对不同专科临床医生的需求,合理确定临床 医学本科和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分 专业招生计划数,专业按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 准》中普通专科和亚专科来设置。这样可在满足社会 需求、提高就业率的同时,保证培养对象进入“3+X” 培养阶段时,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卫生部《专科医师 培训标准》(总则和细则所规定的病种病例数、技 能操作数和手术数。

2.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和住院医师培训过 程有机结合实践教学是保证和提高医学人才培养质量的重 要环节和必要手段[5],本培养体系,特别是在“3+X” 阶段,充分体现“以临床技能训练为核心的临床实践 教学为主”的培养模式。

临床技能训练执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 办法》中规定“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不少于六个月的临 床工作”[3],在具体执行时,存在专业学位研究生临 床技能训练时间严重不足且具体执行情况不理想等 问题。而本培养体系将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技能训 练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结合,要求专业学位 研究生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 (总则和细则)所规定的轮转时间、轮转学科以及相 应学科的病种病例数、技能操作数和手术数进行培 养和考核,这样有效地强化了临床技能训练,提高了 研究生临床医疗工作能力。

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由公共必修课程、公共选 修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组成,以我校统一组织的周 末集中授课和网络课程学习为主。公共必修课程、公 共选修课程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公共科目理论学 习相结合,主要有循证医学、临床思维与医患沟通、 重点传染病防治和有关法律法规等;专业必修课程 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理论课相结合,根据卫 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总则和细则)要求,学习 和掌握各轮转科室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专业学位论文为临床病例分析报告或临床文献 资料分析报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临床医学 专业学位试行办法》中规定“学位论文可以是病例分 析报告或文献综述,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 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3]”,但在具体执行时,许多导师常常安排自己带教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 生去完成实验室研究课题,并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 和科学学位研究生一样发表实验室研究论文。而本 培养体系要求专业学位论文为临床病例分析报告或 临床文献资料分析报告,如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交单 纯实验室研究方面的论文,将不同意其进行论文答 辩,这样从根本上解决了将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论文 标准向科学学位论文标准靠拢的问题。

3.专业学位授予标准与临床医师准入标准有机=口 口3年住院医师普通专科培训阶段,培养对象通 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 书”;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规定的临床科室轮 转,通过培训过程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和 年度考核)和阶段考核,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普通专科合格证书”;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完成 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经过学位委员会评定,达 到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者可以获得 “临床医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临床医学硕士 专业学位证书”。培养期间,如果培养对象未能通过 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未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 书”,则不能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普通专科合 格证书”,更不能获得“临床医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 书”和“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证书”。X年住院医师 亚专科培训阶段也经历上述类似过程。

六、改革实践

    2009年,我校开始探索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普通专科培训接轨工作。 2009级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共119 人,4人直博,114人按期毕业,其中112人顺利获 得了学位。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78人参加了 2012 年江苏省住院医师普通专科培训阶段考核,考核分 理论考试和临床技能考核二部分。理论考试69人 合格,合格率为88.5%。理论考试合格者中,68人参 加技能考核,45人合格,合格率为66.2%。阶段考核 合格的45人中,有20人符合江苏省住院医师普通 专科培训合格资格认定条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即2009级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2012年毕业时, 有20人实现了 “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硕士研究14生毕业证书”、“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和“住院医师规 范化培训普通专科合格证书”“四证合一 ”。

2010年,我校修订了 “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 位研究生培养实施细则”,正式开展临床医学硕士专 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普通专科培训接轨工 作。此次修订的显著特点是,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 培训标准》,增加了临床技能训练时间,特别是增加 了轮转科室和轮转时间,如内科临床技能训练时间 增加到27个月,轮转科室由3~6个增加到12个,轮 转时间由9个月增加到15个月;外科临床技能训练 时间增加到28个月,轮转科室由3~6个增加到9 个,轮转时间由9个月增加到16个月。2010级临床 (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21人,2011级硕 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01人,2012级硕士专业学位研 究生279人,全部按照新修订的“培养实施细则”进 行培养,强化了临床技能训练,必将有更多的硕士专 业学位研究生在毕业时实现“四证合一”。

七、保障措施

     1.强化临床技能训练与考核在临床技能训练与考核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各 附属医院住院医师培训基地的积极性和主导作用。 各培养基地根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总则 和细则)中临床技能训练与考核的标准和要求,采用 床边实践、模拟训练和标准化病人等多种训练方式, 对培养对象临床技能进行了系统化、规范化的训练; 采用工作场所评估(WPBA)、迷你临床演练评估(Mi- ni-CEX)和客观结构化临床考试(OSCE)等多种考 核方式,对培养对象临床技能水平进行了客观、有效 的评估。逐步建立了科学严谨的临床技能训练与考 核体系,持续提高培养对象的临床技能水平,促进培 养合格临床医师目标的实现。

2. 完善适宜的配套政策培养对象在“3+X”培养阶段,打破了传统的“就 业一住院医师”或“在读一专业学位研究生”单 —身份模式,而具有“住院医师”和“专业学位研究 生”双重身份。身份发生了变化,配套政策应作出相 应的调整,以保障培养对象的合法权益。在培养协议 方面,培养医院与培养对象签订了培养协议,培养期间计算工龄,协议期限即为培养时间,培养结束后 协议自然终止。在薪酬待遇方面,按照培养医院同 类人员薪酬水平发放工资、奖金和福利,依法参加 医疗、失业、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社会保障。在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方面,培养 医院组织培养对象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注册地点可在培养医院,培 养结束后如到其他医院就业,依法办理执业地点变 更手续。

第6篇: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院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保证医院中心顺利进行,不断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使医院更好地为现代化建设服务,依据国家《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和各级政府有关医德建设要求,修改并制定XX医院工作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医德规范

第一条  根据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医德基本原则以及医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制订医德规范。

第二条  医德是医院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院工作人员与病人、医院工作人员与社会以及医院工作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医德规范是指导医院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医德规范

1.救死扶伤,尽职尽责。    2.文明行医,爱护病人。

3.钻研技术,精益求精。    4.慎独守密,廉洁奉公。

5.团结协作,献身事业。

第二章  医德规范要求

第四条  根据医德规范和医院各类各级工作人员工作中的共同特点,提出如下共同遵守的医德规范的具体要求。

1、医院工作人员应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己任,安心工作,热爱专业,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畏艰难,不辞劳苦,不避风险,为病人诊治疾病。

2、对病人语言文明,态度诚恳,仪表端庄,举止稳重,作风正派,一视同仁,急病人所急,帮助病人排忧解难,使病人感到安全温暖。

3、对业务技术虚心学习,刻苦钻研,精益求精。有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和奋发向上的进取精神。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更新知识,开展科研,引进新技术、新项目。

4、根据医疗工作特点,要求“慎独”修养,严于律己。为病人保守秘密和隐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以工作之便谋私和接受病人的吃请、馈赠,不准勒索病人的财物,任何时候都要珍惜自己的人格。

5、同志之间团结协作,自觉维护集体荣誉。敬老爱青,相互尊重,取长补短,共同完成任务。积极改革创新,不断更新观念,运用新的医学模式,发展医学科学,献身卫生事业。

第五条  医师医德规范要求

1、对病人诊断、治疗及时准确,观察病情细心周密,抢救病人争分夺秒,勇于负责。

2、认真执行三级医师负责制,上级医师即要指导业务,传授技术,又要抓医德,带思想,带作风;同级医师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下级医师要尊重上级医师,虚心学习,服从指导。

3、坚持医疗原则,自觉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不开人情方、假诊断证明,不谎报数据,不剽窃他人成果,不弄虚作假,严防差错事故,发生及时向上级汇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4、各专科医(技)师如妇产、小儿、传染、精神、肿瘤、营养、X光、麻醉及核医学等,应根据病人和工作的不同特点,制定具体的医德规范要求。

第六条  护理人员医德规范要求

1、热爱护理专业,自尊、自爱、自重、自强。发扬细心准确、亲切体贴的优良护风,做好基础护理、心理护理和责任制护理。

2、勤学苦练,刻苦钻研,运用新的医学模式,更新护理知识,发展护理科学,开展新技术,提高护理业务水平。

3、医护密切合作,认真执行医嘱,及时巡视病人,细致观察病情,按时准确交接班,严格执行“三查七对”,防止差错事故。

4.勤于管理,保持病房良好的秩序和整洁肃静的休养环境。

第七条  医技人员医德规范要求

1、应面向临床,主动配合临床各科所需,急病人所急,为病人服务。

2、以准确、及时、安全为原则,严守操作规程,为临床提供科学数据和科学的检查诊断治疗方法。

3、实事求是,不谎报数据,不出据假报告,出现差错及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行政管理人员医德规范要求

1、牢固树立为病人、为医疗第一线、为基层服务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制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带头遵纪守法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2、熟练掌握本职业务,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和分析各种信息做到反映准确,决策科学,解决及时,调整关系合理,工作讲求实效。

3、领导应以身作则,为下级作表率;机关为基层作表率,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自觉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勇于改革创新,不断开创工作的新局面。

第九条  后勤人员医德规范要求

1、热爱后勤工作,树立为病人服务,为职工服务的思想,工作尽职尽责。

2、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和技术常规,言谈举止文明礼貌,文明生产,文明操作,工作认真细致,准确及时,坚持下送、下修、下收,及时解决医疗第一线的需求。

3、勤俭节约,严格执行财务、物资管理、食品卫生等法律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增加法制观念,遵守劳动纪律。

4、爱护公物,廉洁奉公,不侵占贪污公物,不拿公物送人情。严格执行隔离消毒,污水污物处理规定,保持医院清洁优美的环境和优良秩序。

第三章  医德规范实施办法

第十条  医德规范实施办法是为了使医德教育、医德修养、医德评价和医德规范及其要求得以具体实施。医院工作人员只有树立了社会主义医德,才能真正实现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

第十一条  医德教育

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道德观和医学伦理学原理,结合医疗卫生工作的职业特点,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社会主义医德教育,其目的是使医院工作人员,从理论上系统地了解社会主义医德的范畴、特征、基本原则,以及社会主义医德规范,培养社会主义医德情感,锻炼医德意志,树立医德信念,养成医德行为和医德习惯,提高医院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更加自觉地承担社会责任和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立志献身于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和医学科学事业。

第十二条  医德教育的要求和方法

1、医院把医德教育列入医院管理目标内,建立医德教育组织系统,综合办公室、培训部、医务处、护理部、门诊部、急诊部、后勤保障处等共同构成医院医德教育组织机构,在各自范围内实施医德教育活动。工作中要有医德教育的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分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反馈,使医德教育有组织保证。

2、医德教育应以正面教育为主,理论联系实际,循序渐进为原则,长期反复地进行。要培训师资和骨干,选好教材。对现有职工全员培训,进行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等系统教育;对医院新成员进行上岗前教育,形成制度。结合实际情况,根据职工的年龄、职务及文化水平等不同特点,采取多种多样的教育方式,与医院改革、政治理论、理想纪律教育,日常思想政治工作及医疗工作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抓典型带一般,注重实效。

3、个人医德教育及考核结果,及时记录医德考核档案。

第十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的医德评价方法

医德评价是以医德行为对象,以医德规范及要求为评价标准,对医院工作人员职业行为进行评价。医德评价可分为医德高尚、医德良好、医德一般、医德缺欠及医德低劣五个等级。

1、自我评价:职工个人根据医德规范要求标准,结合自己的医疗实践,进行自我评价。

2、群众评价:在自我评价基础上,以科室为单位,根据每个人日常医德行为进行评价。

3、社会评价:医院、科室通过建立患者评价卡、意见薄、召开医患座谈会、明查暗访、社会调查、收集电台、报社群众批评、表扬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病人和社会舆论对医院工作人员的医德、医风的评价。

4、组织评价:由医院各级考核组织,对自我评价、群众评价、社会评价以及日常医德行为纪实,对个人进行全面的评价。(上至院长、书记,下至护理员、工人)逐级填写考评结果,记录存档,作为考德、考绩、奖励及晋升应聘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奖罚规定

1、对医德教育的先进部门应在年终评选先进集体时给予优先评选和奖励;对医德教育的落后部门不能评为文明先进集体,应予以批评、警告、限期改正。

2、对医德医风高尚的个人应予以奖励。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医德模范工作者、升级、升职,并可以发给奖金和奖品。

3、对医德缺欠的个人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情节严重的不能晋升应聘;对于医德缺欠的行为,应予以批评教育,帮助改正。

4、对于医德低劣违反医德规范要求,涉及行政制度、法规、损害病人健康利益,造成医院重大损失,损害医院荣誉的个人,应分情况,由医院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及开除。

第十五条 对违反医德规范要求,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精神文明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7篇: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范文

在刑法第336条中规定,非法行医行为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1999年5月1日《执业医师法》实施以来,要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生执业资格统考,才能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如何论述非法行医行为的“罪”与“非罪”,在法律上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非法行医行为在刑法学上的规定,有“非法行医行为”并不一定构成“非法行医罪”,还得具备《刑法》第336条中“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和“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三种情况。

有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5号的司法解释中有详细的论述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构成刑法学上的非法行医行为的情况以外,更多的是在民法中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如: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规定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但何谓非法行医,在《医疗事故的处理条例》中没有明确的解释;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5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执业医师法》第39条中,“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以下的罚款”;《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要求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依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WwW.lw881.com在2005年国家七部委联合公布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更是把非法行医的外延扩展到“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医疗机构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和“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诊疗手术的行为”等。

在日常生活中,也有这样的案例:在某市医院工作的妇产科医师,受人请托,其本人认为是出于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在家擅自接诊病人。由于患者大出血,在家中缺少抢救病人的药物和医疗设备,致使患者死亡而发生医疗事故。类似这样的事件,卫生部在2005年曾作过“批复”: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内执业。由此可见,该医师违反了卫生行政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在家中接诊,是属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行为。此案的发生,应根据其违法违规情节,按照《执业医师法》第39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予以处罚。

鉴于有的当事人提出医师外出会诊是否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已制定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二条“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故依照国家卫生部门的规章规定,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的外出会诊,不是非法行医行为。

第8篇: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范文

一、开展医院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

1、按照《*区医院管理常用法律法规知识竟赛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医院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管理、守法执业的法制意识,为依法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二、努力改善医疗服务

2、深入开展全面改善医疗服务专项行动。在全区医院开展“全面改善医疗服务专项行动”,狠抓医疗核心制度的落实,不断完善服务流程,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开展人员培训,切实改善医疗服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力争建立全面改善医疗服务的长效机制。

3、扎实推进医院管理年活动。根据上级医院管理年活动新的实施意见要求,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修订《*区医疗质量管理考核细则》;完善《*区医院管理年活动考核细则》;贯彻落实部、省关于“以病人为中心”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意见,组织区内专项检查,迎接上级的督查指导。二是以等级医院评审为契机,以落实医疗服务规范为抓手。不断强化医务人员“三基三严”培训,促进医疗机构三级查房、三查七对、急、危、重症病人管理、重大手术术前讨论等医政核心制度的落实。积极协助区人民医院开展“二甲医院”创建工作。三是严格医疗质量检查考核制度。坚持病历评审和处方评审检查通报制度,评选医疗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开展医护人员“三基”考核,评选“三基”考核优胜单位和个人;开展医院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和竟赛活动,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继续开展护理技能操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活动;开展病案管理、供应室建设管理等达标活动。多措并举,全力提升医疗质量整体水平。四是继续抓住急诊“绿色通道”、病人安全目标、急诊科青年医师基本技能岗位训练和竞赛、单病种质量控制和合理使用抗生素5项重点,开展系列活动。五是重点抓好落实近几年出台的医政管理系列规范和标准。选择院前急救、急诊、麻醉、院感、抗生素使用、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等重点规范和标准,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六是继续实行重大医疗事故通报制度,执行《*区卫生局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4、继续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探索建立独立的区级医患纠纷第三方调处机构,完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两项重点工作。贯彻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文件,加强部门协调,从体制、机制上落实医患纠纷处置的部门责任,完善医患纠纷院内处理机制。继续做好平安医院创建的其他各项工作,并全面组织考评。

5、改善护理服务。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护士条例》,着力在护士编制、待遇、队伍素质提高上下功夫,切实以实际行动维护护士合法权益和规范护士执业行为。二是按照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及《江苏省护士执业注册方案(试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三是组织实施《护理工作流程》及新修订的《护理质量评价标准》,有序推行表格式护理病历,不断规范护理服务行为,确保护理工作质量。四是积极做好护理队伍培训工作。

6、加强院内感染管理。一是针对院感工作中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开展培训、督查活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二是要把医务人员手卫生、临床抗生素使用、消毒供应中心等重点部门管理建设作为今年院感工作重点,完善并落实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工作措施,加强医院感染监测工作,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三是规范院内感染事件信息管理,及时、依法、规范处理院内感染事件。

7、加强药事管理。继续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和抗生素使用管理规范,落实合理用药原则。开展临床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严格执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等制度。继续控制药占比。

8、加强卫生信息工作。规范使用“卫生统计信息系统”、“病案管理信息系统”、“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执业医师注册”及“执业护士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严格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管理

9、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认真贯彻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档案和信息化管理,积极探索医疗机构退出机制。建立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日常监管体制和机制,坚决查处超范围执业、命名不规范、违规医疗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研究制定《*区医疗机构不良行为监督管理办法》,努力形成统一、高效、严格的医疗服务监管机制,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10、加强人员准入和执业行为管理。依法严格把好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注册关。认真实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从职业道德、执业行为、服务规范等方面全面加强医师队伍建设。

四、继续深化卫生支农和惠民医疗工作

11、认真贯彻省、市《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完善相关措施,探索建立卫生支农的长效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卫生支农工作健康发展。

12、认真贯彻省《关于切实加强惠民医疗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落实《徐州市惠民医疗卫生服务工程》和《*区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主动适应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新形势,建立和完善惠民医疗服务网络和医疗服务政策,明确惠民医疗资金保障措施,使各项惠民医疗工作措施有效落实。

六、全面推进其他各项医政工作

13、加强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重视院前与院内急救的衔接,科学开展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

14、热情接待、积极调解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上访。及时认真答复人民来信、来电的举报和投诉。

15、组织完成09年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实践技能和综合笔试)考试报名工作。

16、做好临床检验管理、防盲、残疾人康复、等工作。

第9篇: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范文

【摘要】通过对非法行医罪的概述,进一步明确本罪在刑法学理论上的定位;通过对非法行医犯罪构成的分析,掌握该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具体要求;通过对非法行医罪罪与非罪的界定及在实践中相关问题的剖析,探究具有实际操作价值的解决办法。最后提出立法建议,使该罪名更具有实际操作性.

【关键词】非法行医罪 犯罪构成 罪与非罪

1 非法行医罪的概念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诊疗、预防、护理等医疗行为。非法行医罪则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非法行医的基础上,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医之“医”,即医疗行为。医疗行为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医疗行为,是指出于医疗目的所实施的行为,包括疾病的治疗与预防、生育的处置、按摩、针灸等符合医疗目的的行为;狭义的医疗行为则指广义的医疗行为中,只能由医师根据医学知识与技能实施,否则便会对人体产生危险的行为。非法行医罪中的医疗行为应指狭义的医疗行为。[1]

2 非法行医罪的构成

2.1 本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

2.2 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要素:第一,行为人有非法行医的行为;第二,非法行医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后果。

2.3 本罪的主体:

《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者才能取得医师或助理医师资格。该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医师经注册后,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和保健业务。

从以上规定有三层含义:一医疗机构要有《执业许可证》,医师要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二医师要在辖区内的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三医师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以上三层内容相互关联,缺少任何一层内容即可构成非法行医的主体。[3]

2.4 本罪的主观方面:

理论上存在以下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 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行为人故意借行医之名行伤害他人之实, 则应视具体情节分别按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4]观点二认为: 该罪的主观方面应当属于故意, 即明知自己无执业资格, 但为了营利仍然为他人行医治病。[5]观点三认为: 该罪的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构成的主观心态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不能依法开业行医, 而依然执意为之的心理态度。[6]目前法学界偏向于第三种观点。

3 非法行医罪适用中的若干问题分析

3.1 罪与非罪的界定:

(1)自然人和单位可构成非法行医罪。虽然我国《刑法》第336条第一款并无单位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具体规定,但目前法学界多认为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医疗机构是社会公众医疗服务的专业组织,它肩负着医疗疾患、救死扶伤的重大责任。因此,为了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国家对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程序、监督考核管理、责任权利等均予以法律手段加以规范。

(2)考察行为人有无医生执业资格。无医生执业资格是成立本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

(3)考察行为人的非法行医活动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非法行医存在两个层面的理解,一是刑法上的非法行医罪,另一种则是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非法行医行为,才可能纳入刑法的打击之下。

3.2 对非法行医罪量刑标准的看法

首先,非法行医罪量刑偏重,破坏了刑罚的平衡。非法行医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或间接故意。从过失角度看,造成人员死亡的量刑上限,交通肇事罪为3年以下;重大责任事故罪为3年以下等,但非法行医罪量刑起点为10年。从故意角度看,无论是故意伤害还是非法行医致人重伤的,都可能同样被处以3至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都可能同样被处以10至15年有期徒刑,而与此同时,非法行医的行为人还要被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比故意伤害罪更严重。[7]

其次,按照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理论,只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必然和直接的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只通过法医部门作出法医学鉴定,这种鉴定通常只能确定死因或者从法医角度作伤情鉴定,并不能分析死因与行为人实施诊疗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

3.3 非法行医罪中的“实习生”问题分析

《执业医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需要一定过程,尤其强调医学实践经验和技术,实习生即是这一过程的产物。实习生在经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中由带教医师指导从事的医疗行为可以阻却成立本罪。

笔者认为,近年来层出不穷的公立医院非法行医问题,主要责任并不在实习生,而在于医院本身。只有在实践中明确哪些诊疗活动必须在有法定资质的老师和医师现场指导下参与进行,哪些诊疗行为可以在有法定资质的老师和医师现场指导下独立进行等等,才既能避免相关医疗纠纷的出现,并有利于医学生的培养和成长。[8]

3.4 非法行医罪中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行医资格”问题分析

我国对外国医生在华行医作了严格限制。根据1993年施行的卫生部《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来华行医的外国医师申请在华行医需递交相关文件,必须具有经过公证的其本国的学位证书、外国行医执照。我们认为判断外国医师是否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应以是否具有已经公证的上述学位证书、外国行医执照为标准。外国医师具有上述两个文件表明其在本国获得行医资格,凡不具有上述两文件的外国医师均不具有在我国行医的职业资格。[9]

4 非法行医罪的立法完善建议

第一 将单位纳入刑法典第336条第1款对本罪主体的限制性规定;

第二 对于非法行医罪的量刑,应适当减轻;

第三 对“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和“情节严重”的罪与非罪的重要界定标准,进行更为详细科学的阐述与规定。

参考文献

[1] 陈兴良.刑事法判解(第二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5.

[2] 马章民,刘江格.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立法完善.河北法学,2005,23(8):95-100.

[3] 胡红俊.对非法行医罪主体的探讨[J].浙江预防医学,010,22(7):63-66.

[4] 曾粤兴.新刑法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70.

[5] 陆敏.刑法原理与案理解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827.

[6] 高铭暄.刑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029.

[7] 吴家林.非法行医罪几个问题探析——从韦某非法行医案谈起[J]宁德师专学报,2008,(2):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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