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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细则精选(九篇)

房产税细则

第1篇:房产税细则范文

第二条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一)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

(二)县城;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四)工矿区。

工矿区征税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没有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同等新旧程度的房产核定。

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决算后,依照入帐的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 的不再退补。

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按《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

(二)企业、事业单位自用的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

(三)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

(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下列房产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一)中小型微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二)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的房产;

(三)经民政部门批准由企业自办的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月份、季度、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房产的座落地点、建造时间、用途、间数、面积、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不准弄虚作假。

免税的房产,应当按前款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按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房产的;

(二)拆除、售出、分割、赠送、继承、出典房产的;

(三)房产租金收入发生变化的;

(四)免税房产改变用途的;

(五)其他需要申报的。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2篇:房产税细则范文

税率和征收率

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免征、征收税率细则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2、2019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增值税。

3、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9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9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9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9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8、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1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12、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3、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4、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15、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第3篇:房产税细则范文

第二条  凡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均应征收房产税。

“城市”包括设区的市的市区和郊区,不设区的市的市区:“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指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指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企业及应缴纳房产税的单位无租占用免税单位的房屋,应由使用单位缴纳房产税。

对免征房产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免税房屋,应由出租单位(个人)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依照房产余值纳税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办法计算缴纳:

一九八0年底以前修建的房屋,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修建的房屋,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没有房产原值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对改扩建或装修后的房屋,应调整房产原值。

第五条  新建房屋从房屋入帐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没有验收入帐但已投入使用的,应从使用之日起征收房产税。

第六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免税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屋;

二、营业用的人防设施暂免征房产税;

三、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房产税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的,可根据我省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定期给予减免房产税。

第八条  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按年征收,分半年缴纳。上半年应缴税款于六月份征收入库,下半年应缴税款于十二月份征收入库。房产管理部门收取的税金,按月缴纳房产税。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一地或跨地区的企业,由房产座落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山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4篇:房产税细则范文

今天上午,湖北省地税局新闻发言人徐正云向法晚记者证实,房产税改革征收细则正在制定中,但对于具体的征收细节以及方案出炉时间还不清楚。

据悉,此次试点与上海、重庆不同的是,计税依据由原来的房产原值改为市场评估价。

房产税征收 已开始培训人才

房产税的试点区域正在不断扩大,这一消息近期又被税务人员培训所“证实”。据媒体报道,8月14日,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大楼449报告厅内,来自全国30多个省市的约70名税务系统人员正聚精会神地听讲座。

这是一场特殊的培训,由国家税务总局与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合作举办的房地产估价技术应用工作高级专业人才培训班正在进行。

“这个培训,主要学习房地产评估技术应用与操作。”8月14日,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张占录教授向记者证实。

其中一位学员更是毫不回避地告诉记者,总局派他们学习房产税批量评估技术,为将来大范围实施的房产税作准备,在校学习4个月,从9月17日开始实习2个月。

今天上午,湖北省地税局新闻发言人徐正云告诉本报记者,最近了解此事的媒体很多,具体细节他们也不清楚,不过房产税改革征收细则确实正在制定中,对于具体的征收细节以及方案出炉时间还未确定。

“房产税改革之所以会在现阶段加快推进,其动机和房地产调控、抑制房价过快增长等并没有太直接的联系,增加税收才是主要的目的。”多位专家分析称。

对比:“两湖”方案渝沪方案

“两湖”方案 按市场价交税

“此次培训,重点涉及对存量房征税进行税基评估。”在人民大学培训的一名学员告诉记者。

业界认为,上海、重庆的试点主要侧重将房产税征收范围从营业性房产扩大到非营业性质的住宅类物业,不需要按税基评估;而两湖的试点将侧重于计税依据改为评估市场价,必须按税基评估。

在重庆的试点中,方案提到“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这也就是说,重庆征税是按住房的原有的价格征收,不按当前的市场价格。

从目前传出的湖南湖北方案来看,计税依据由原来的房产原值改为市场评估价,也就是说将按市场价格征收,在房产处于上升通道的时候,房主交的税当然要多一些。

案例

一套应税住房

成交价:100万元

当前市场评估价:200万元

重庆方案:按100万元交房产税

“两湖”方案:按200万元交房产税

相比:在税率一样的情况,“两湖”方案交的房产税要多一倍

对多套房的居民影响比较大

北京中原市场研究部总监张大伟分析认为,从地方收入来源来看,土地出让金的占比很高,而目前试点的上海及重庆的房产税额度都非常小。所以后期房产税扩大化对二套以上全面收取的可能性非常大。

目前我国很多城市居民的财产收入以2-3套房产形式存在,对于他们可能会有比较大的影响。

张大伟还认为,北京短期试点的可能性不大,作为首都,北京的产权属性更复杂,短期内试点的可能性不大。

房产税税率可能不会太高

“试点是肯定的,技术以及软件方面的工作正在准备,部分已经完成。”日前,一房地产业内人士向记者证实湖北试点房产税已经是板上钉钉子的事情,不过具体试点城市名单、征收时间、细则等尚未确定。“房产税扩容可能会扩大到第二套存量房,存量房计税价格评估系统等都是为房产税改革做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综合处人士透露,湖北湖南最新试点区域的房产税改革征收细则正在制定中,房产税扩容范围包括个人已购的第二套存量房,征收的税率不会太高。

住建部称,在6月底前完成了40个重点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为存量房征税提供了重要基础。

“试点在两湖"两型社会"建设的体系之下,用的是同一套方案。”8月15日,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称,“两湖试点最核心的是对房产按市场评估值征税,且合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

新闻延伸

上海:人均超过60平方米 开始征税

2011年初,上海市、重庆市相继宣布,从当年1月28日起开始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对于房产税的税收减免,规定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重庆:征税对象 面向高档住宅

根据《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

第5篇:房产税细则范文

新政出台 成交火爆

小董的情况和心态在当前楼市中很具有典型性,与其他还在犹豫该不该出手的刚需族相比,年前就已经出手买房的小董显然幸运得多。2月20日新“国五条”出台时,许多人都认为新政只是老调重弹,毫无新意,温柔一刀,摆摆样子,并认为实施细则不会很快出台。谁知9天后迅速出台的新“国五条”细则却让所有人傻了眼。为了规避二手房交易一律按差额所得20%征收个税的新规定,许多刚需这才如梦方醒,忙不迭地签下了自己看中已久却一直在等待房东降价的房子。

3月4日,细则出台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沪深股市放量大跌,以“招保万金”等地产股为代表的49只个股跌停,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市场对今后调控继续升级并朝一手房市场开刀表示担忧。

无独有偶,北京、上海、南京、天津……这几天微博上流传最广的就是各大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爆棚的照片。3月4日,上海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早上9点开门前就已有上千人排队等候,直到凌晨2点多许多人依然没能完成交易手续。同一天,南京原“江南八区”共受理市民房产交易登记1571份,这个数据接日的8倍。更令人感到惊讶的是,这一天南京全市开出了1600多张单身证明,单身证明业务量远远超过婚姻登记。最让人哭笑不得的是,有人刚办完离婚登记,就要开单身证明,显然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急着赶上“缴纳房价1%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取消前的“优惠税收”末班车。

人的智慧是无穷的。新“国五条”细则出台后的第三天,微博上就流传着一个可以避免缴纳差价20%个税的避税方法:第一步,上家离婚,准备出售的房产归于上家男;第二步,下家离婚,房产归于下家男(如果有房产的话);第三步,上家男携房产和下家女结婚,房产共有、第四步,上家男和下家女离婚,房产归下家女;第五步,各自复婚,交易完成!当然,这种方法更多地体现了网民对新政的调侃,从法律的角度看,这种做法显然风险太大。

细则落地尚需时日

如今,购房者最关心的话题是:新“国五条”细则将何时落地?末班车还有多少时间可以赶?这个问题恐怕目前还没有确切答案。

另一个购房者关心的问题是:力度如此之大的新“国五条”细则会否出现先紧后松或者在落地后会受到地方政府软抵抗的情况?因为从经济学原理上说,并不是税率定得越高,政府能收到的税就越多。如果个税税率超过了一定的阈值,就会导致房产交易迅速减少,使得实际税收大幅下降,这可能是政府不愿意看到的,因此可能会出现房屋原值信息查询系统因各种原因迟迟无法交付使用的情况。

对此,姜伟新近日表示“国五条”并不存在先紧放松的可能,他说:“文件出来了,要执行。就如同所有新政一样,需要执行一段时间后回头再看。”同时新“国五条”也不会像媒体猜测的在施行一段时间后退出,反而“也许会更加严格”。在楼市调控上不存在“先干干看,心里还没谱”的情况,国务院发文意味着对后续效果“心里有谱”并有决心。

而对于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新“国五条“细则会“误伤”改善性需求和刚性需求的担忧,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表示,如果新‘国五条’细则执行起来发现问题,会有保护措施。楼市调控细则实际已包含在五条措施中,但还需各地方政府“翻译”成可操作的具体条款。另外,各地方政府需要制定并当地房价调控目标。他透露,地方细则出台时间为3月底,不存在房价上涨过快城市先出台、上涨相对较慢城市后出台的问题。

各路专家众说纷纭

不过对于新政是否真能把房价打下去,不同人有着不同的看法。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张广通认为,市场和舆论对新“国五条”细则的反应似乎有些过度了。因为就法律条文来说,转让不动产毛收入减去成本的余额征收20%个人所得税是早有明文规定的,并非新政。只不过过去可以有两种计算方法供选择,在房价连年快速上涨的环境下,选择房屋总价1%的方式缴纳个税显然更划算。如今强调按照差价20%征收,就是针对目前房地产市场投资投机倾向过于活跃而推出的政策。这必然会遏制拥有多套房的需求,使得量价齐升的楼市得到有效遏制。

不过长期从事房屋中介工作的小张却表示,由于过去10年房价总体呈现上涨态势,二手房市场普遍是卖方市场,作为强势方,卖家在挂牌时往往只报一个净到手价,剩余的一切税费都由买家承担,只要供求关系没有发生根本改变,这次交易税费的增加最终也会由买家承担,实际上最终只是增加了买家的购房成本。从经济学理论上说,政府虽然可以规定房屋交易个人所得税由卖家承担,但却无法用立法规定真正负担个税为哪一方,这只能由市场交易双方中相对缺乏弹性的一方承担。对小张个人而言,他更担心的情况是:此次个税政策调整会大大增加“非满五年”或“不唯一”的房屋的税费成本,如此巨大的增量税费负担恐怕很难让买家心甘情愿接受,从而导致买卖双方心理预期差异增大,最终结果只能是二手房成交量迅速下滑。“最近几个月我们门店生意刚刚有了明显起色,现在这么一来,恐怕又会迎来一波新的中介关店潮了。”小张忧虑地表示。

知名地产评论员蔡为民也认为,新政实施后部分买家会选择观望,部分等不及的买家则会进入一手房市场,从而在二季度推高一手房价格,到了三季度可能会反过来倒逼二手房价格上涨。新国五条只是一种“技术阻挡”,无法改变一线城市的上涨趋势,只是将其上涨模式由直线变成锯齿。

经济学家李稻葵则从可操作性的角度指出二手房交易征收20%个税看上去很美,但实施起来很难,因为配套机制缺位,购房成本不好计算,尤其是装修成本。他举例说:“100万元买的房子, 今天要卖150万元,但50万元的差价并非全由房价上涨导致的,也许其中有20万元是装修费,而且装修还花了主人不少的创意心思。这怎么算?”因此李稻葵建议,相比对差价的20%征税,还不如对房屋销售总价收一定比例的税,可以在目前1%的基础上提高一点。

经济学家陈志武更担心的是,税收是上调容易下降难,目前我国房产交易环节征收的各种税费已经偏多,将来还要开征房产税,这次提上去的个税就更难下来。但是政府不能总把征税作为经济调控工具,因为调控是短期,而税收的影响则是长期的。

还有不少专家认为,应该更多在存量房上做文章。潘石屹在回复记者提问时就分析认为,中国目前人均住房面积已超35平方米,从住房总量上看并不缺,正常的市场中根本无需担心房价上涨的压力。问题在于有人房多,有人没房。因此真正解决问题的办法不是堵而是疏,即应该从第三套房开始征收房产税,逼出那些买房后空关浪费资源的投资客,从而加大市场供应量,房价自然就降下来了。与此同时,免几年二手房交易的各种税费,让二手房市场充分流通起来,最终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理想。

尽管未来房价走势还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在新“国五条”细则正式实施前的这波房产交易“末班车”行情将很快结束,随后而来的必定是市场重新回到观望状态,成交大幅下降,市场再度冷却,恐怕这也是出台这一新政的意图所在。

相关链接

法国房屋交易增值税怎么征

对二手房交易差价征税并非中国独有,许多发达国家也有,但与我国的规定相比,他们的规定更加细致,比如法国就是典型。

在法国,征收房屋交易个人所得税的标准也和我国一样,一看房屋数量,二看房屋持有时间。从数量上看,如果卖家出售的是所谓“主要住房”,即家庭成员平时居住的第一套房产,那么即便是卖了赚了大钱也不征税。在主要住房以外的二套以上的其他房产,交易转让的增值部分需要收税19%,外加个人收入本来都要承担的一般性个人所得税15.5%。

第6篇:房产税细则范文

如果说5月17日,当总理提出“国六条”时,大多数房地产业内人士还以为“这是一轮比去年更温和的调控”,那么8月1日以后,这个祈望已被彻底击碎。

7月31日凌晨,北京各区房屋登记发证大厅前,人们已排起了长队――他们希望赶在对二手房交易所得强制征收20%个税前完成交易。同样的长队,在6月1日决定对二手房交易征收营业税时,曾出现过一次。

这两项税收政策实施后,对于二手房交易市场的打击是巨大的。统计显示,6月以来,北京的二手房交易量下降了40%。

然而,政策并不止步于此。同时出台的另外三项房产新政,分别把打击方向指向了外资炒房、土地拍卖和限制户型。如果把自5月以来的一系列房产新政看做一座搭建中的房子,“国六条”还只是一个规划图,5月27日颁布的“十五条细则”是打好的地基;而这幢房子的最终封顶,要到8月1日四项相关政策的实施才宣告完成。

这一系列政策,从表面上看意在抑制三年来“屡调屡涨、不断攀升”的房价,实际上是对整个房地产行业的一次策划已久的重构;其最终效果如何,仍有待经过市场的检验。

“90平方米”、“70%”的曲折路线

“国六条”颁布之初,在业内外人士看来,调整房屋结构、发展廉租房、完善住房转让环节税等政策似乎是老调重提。但十天后出台的十五条细则,迅速在业内掀起一场波澜。伴随着一系列相关政策出台,一场看似温和的调控,正在变成一次“彻底改变游戏规则”的调控。有房地产商甚至预言,8月将成为中国房地产业的拐点。

“十五条”细则中,直接引发业界震荡的只有两条具体措施:一是规定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二是对购房不足五年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90平方米”及“70%”的户型限制,令大多数地产商不知所措。如此严格地将套型结构限定为9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无疑大大压缩了地产商的利润空间。但政策的不确定表述,亦令他们尚存一丝希望;一方面,90平方米并未明确为建筑面积;另一方面,70%也未明确为单一项目,且地方细则可根据情况适当改变这一标准。

市场对两个数字热烈猜测了近一个月后,建设部等部委6月间终于出台165号文件,进一步阐明了两个数字的含义:明确90平方米为建筑面积,70%为各城市整体建设比例――前者的界定给地产商泼了冷水,后者之新概念则令业界松了口气。

这两大限制,显然与加大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建设的初衷是一致的,即以解决大多数人的居住问题为首要目标;并通过增加市场供应量,以压低房价。与此同时,建设部宣布叫停别墅项目,将市场供应转向小户型住房,高档住宅的市场空间被压缩得仅剩一道缝隙。

如今,这一政策的最后悬念,只等各地的地方实施细则揭晓。但截至现在,北京、上海等地的细则仍未见踪影,深圳十条细则的出台则令开发商们大失所望。深圳细则规定,70%按单一项目计算,这正是地产商最不希望看到的结果。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披露的数据显示,6月初深圳新房成交量下跌了五成,日成交量维持在100套左右,达六年来最低水平。

伴随房市低迷表现,房屋销售价格并未呈明显下降趋势;相反,由于对高档住宅、别墅项目面临稀缺的市场预期,一些100平米以上的大户型项目及别墅项目的价格,却出现上涨态势,对房价产生了拉升的效果。地产市场由此陷入一段“有价无市”的空白期。

一些开发商可能通过增加房屋高度或拆掉非承重墙的方式,变相增加房屋面积。对此种做法,北京市规委陆续出台相关规则,严格限定房屋设计结构,并规定房高超过4.9米的住宅将价格加倍。这些政策似乎预示着,北京的细则绝不会是一份缩水的“国六条”。

二手房交易“低气压”

新房市场之外,二手房交易环节税收政策在两个月内的两次变革,则将整个二手房交易市场拖入低谷。

“十五条”细则规定,在6月1日之后,对购房不足五年转手交易的,变利润差额征收为全额征收营业税。新规甫一出台,房屋登记发证大厅就排起了长龙。

在这一政策目标的导向下,另一把税收利剑随后落下。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委进一步出台政策,自8月1日起,对二手房个税实行强制征缴,北京等地方细则亦相应出台。新政规定,二手房个税的缴纳额度为利润差额的20%,其缴纳方式,从自愿性原则变为强制性原则。即与契税政策一样,进行“先税后证”的强制征收。

与营业税全额征收的目的相同,强征个税大大增加了二手房的交易成本。其产生的直接影响是市场很快出现“惜售”和“税费转嫁”的现象。二手房市进入观望的低迷期。

统计显示,6月1日对二手房交易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二手房交易量下降四成。而在强征个税前几日,受8月1日大限刺激,北京等二手房市交易量又突然出现30%以上的增长。这一升一降,反映出市场的态度已从观望转向了抛售。

但是,市场分析人士认为,二手房交易税的两次调整对房价的影响,其实是一把双刃剑,其最终效果难以估量。一方面,增加环节税对炒房行为的确是一种比较有效的限制方式;另一方面,二手房市的低迷,可能使现房市场供应更加紧缺,原本准备投资二手房的资金将流入现房市场,或将成为促成现房价格上涨的因素。

二手房交易成本的增加到底会将房价往什么方向牵引,主要取决于一个重要因素――炒房占二手房交易的比重有多大。如比重不大,则更有可能将房价推上新高。但恰恰是对这个问题,国内仍无权威数据可资证明。

招拍挂拉开变局

就在人们把目光集中在户型限制及二手房交易政策之际,一项在“国六条“细则中被认为很难具有可操作性的土地双限政策,于8月1日前悄然出台。这一政策对市场规则的影响,可能是最为根本的。

7月29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自8月1日起,房屋销售价格限制、销售对象、套型结构比例等条件将直接作为土地出让方案的重要内容。只有符合房价销售限制等要求的开发商,才有资格拿地。

这一“双限”的细则,源自“国六条”十五条细则中并不明确的一条政策,即在招标中同时竞标房价。“双限”政策直接改变了原有招拍挂政策中价高者得的规则,具体而言,编制国有土地出让方案时,国土部门可将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套型结构比例、房屋销售价格限制、销售对象等规划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方案的重要内容。

众所周知,土地是房地产开发商运作的根本,“双限”规则的出台,显然比其他各项政策更直接影响了房价和地产商的利润模式,加强了政府对房价的直接操控。

土地双限政策出台前后,受政策预期影响,北京等城市原本异常火爆的土地市场出现了萧条的景象。有13家参与竞拍的北京南沙滩地块10.5万平方米住宅项目,本是众多地产商看好的黄金地段;但拍卖当天,突然被有关方面叫停;原因是在土地政策尚未明朗的情况下,担心再次竞出高价,产生不良影响。

在土地双限政策出台的同时,北京继而推出了六个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宅共126公顷限价地;并拟将未开工的107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共95个项目改为中低价位房。

沿海绿色家园集团总裁成实认为,在这一政策下,开发商的角色将转变为承建商,因政府在出让土地时,已对套型、价格、销售对象做出了严格的限定。如果此说成立,“国六条”将成为房地产业的分水岭。

亦有业内人士怀疑“双限”政策的操作性和可能产生的权力寻租的问题。事实上,北京等地曾进行过竞地价同时竞房价的尝试,结果根本没有实行下去。目前公布的一些限价房的价格仍高达8000元/平方米以上。另外,大量地段优良的限价地,肯定成为地产商争夺的焦点。如何保证操作透明,利润公开,将是双限政策施行的难点。

外资准入有待细则

从各个环节重定规则的“国六条”,使限制外资进入的呼声空前高涨。多数内资地产商认为,三年的调控,使外资成为房地产业的最大受益者。

目前外资投入房地产市场的总量并不大――去年全年为55亿美元,占国内房地产市场总投资的3%左右;但外资分布非常不均衡,仅上海、北京两地便占总量的80%-90%。仲量联行7月12日的2006上海房地产市场研究报告则显示,今年上半年,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国内主要城市投资总额,已接近去年全年境外投资的70%,约35亿美元。

在这种呼声之下,7月20日,《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正式公布。

此一“新政”,从四个方面重新规范了外资进入房产业的条件和规则。首先,境外机构和个人在中国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必须具备两个新的条件:一是必须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银行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二是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其次,新政特别规定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保证固定回报的条款。

此外,还要求外汇管理部门在境外资金购房结汇方面,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实施严控。

新政对外资进入内地房地产市场的限制是空前的,意在遏止境外投资短期炒房对房价升高的影响,同时防范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但另一方面,分析人士认为,在整体调控的大环境下,对外资的限制,也是为了平抑行业舆论的压力。

在新政出台以后,过去几年盛行的以金融资本的形式大规模投资物业,争取短期套利的方式,将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限制。戴德梁行最新研究报告指出,海外上市的房地产信托基金通常收购有稳定回报的成熟物业,偏重投资商业房产做长期持有或对资产的经营管理,并定期派股息给投资者。原来从海外直接投资可以很方便地将租金收入汇出海外,设立内地实体公司的要求,将大大延长资金的出入境时间,降低使用效率。

外资比较关心的是结汇和税收的具体规范,目前这一政策尚不明朗。新政只称外汇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资金汇入和结汇,并未公布具体的审核办法。同时,设立内地实体公司的规定,是否意味着外资将在税收方面,适用内资33%的企业所得税,而非此前15%的留滞税,亦需更具体的实施细则加以明确。

据悉,在目前政策尚未明晰的情况下,各地亦暂时放缓了外资结汇工作。有数据表明,仅上海便有近50亿元外资收购交易结汇受阻。

新政中还有限制做固定回报承诺的条款,这显然意在阻止外资对内资的变相贷款。而据《财经》记者调查,这类现象在房地产业十分普遍。例如近来引发争议的中环世贸纠纷中,购买了中环世贸整幢物业的凯德置地就曾借款给开发商。

就在《财经》发稿前,银监会紧急出台了一份《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管是直接贷款还是以股权投资方式提供的变相贷款,都只能投给规定资质的开发商,即自有资金超过35%、四证齐全及二级以上开发资质。这意味着房地产信贷政策的进一步紧缩。

现在,政府调控之手已达土地招标、房屋户型、买方控制、二手房交易和信贷等各个领域。不过,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后,房地产市场已初具雏形,这一试图将房地产重新纳入政府管制轨道的努力能否最终见效,市场的影响和力量不容低估。■

本刊记者张洁、陈慧颖对此文亦有贡献

资料

国六条: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针对少数大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出六条解决措施,包括: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进一步发展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房;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业内称为“国六条”。

15条细则:5月29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九部委共同颁布的国六条具体实施细则,共15条。

营业税政策:15条细则之一,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不足五年转手交易的二手房,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第7篇:房产税细则范文

第一是要注意清算的时限。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清算之前都是预缴;达到清算时限条件时则不再预缴,必须按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土地增值税清算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应该主动进行清算;二是由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清算。对于前者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不清算则要受到处罚。而对于后者,税务机关不要求纳税人清算的,则可以不必主动进行清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是要划分清算单位。以什么单位作为清算单位也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把握的关键。因为对一个开发项目中划分不同的清算单位,会产生不同的清算结果。《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但是纳税人在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中,有些开发产品是免税的(如增值率不超过20%的普通标准住宅),有些是应税的,因此,税法要求,对于这种情况还要细分清算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就清算单位问题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对于一个核算项目或核算单位中,纳税人不分开计算增值额的,则免税开发产品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第三是要掌握扣除项目分摊依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扣除项目虽然是按开发项目的实际成本归集计算的,但有些扣除项目(如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等)不是直接属于某一个项目的,需要由多个清算项目共同享用的,这就需要将这些需要共同分担的成本费用通过合理的方法归入每个清算项目。土地增值税不同清算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主要不是按项目建筑面积,也不是按项目实际占用面积,而是按可售面积分摊。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第8篇:房产税细则范文

【关键词】 房产税新国八条上海重庆

2010年9月29日,国家有关部委出台巩固楼市调控5项成果措施(“国五条”),正式提出“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标志着房产税改革从“加快研究政策”进入到了“加快推进试点”层面。2011年1月27日,“新国八条”,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细则正式出台,宣布从1月28日开始向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改革试点正式启动。

一、我国房地产税制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是以房产和土地为课税对象,向房屋和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征收的税赋。这里所说的房产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应税房产。我国现行房地产税主要包括城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涉及房地产建设、房屋出租、物业管理的营业税和营业附加税、房产税,涉及土地使用和土地使用权或房产转让交易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和所得税,涉及企业所得的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其他产生合约的印花税等。这些税赋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82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并于198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8月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已于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另外,我国还有一些涉及房地产方面的行政性收费,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四源费、集资费等。

二、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1、为提高房地产税的主体地位,必须进行房地产税制改革。近些年来,房地产行业迅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支柱性产业之一,在我国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已经达到70%。由于我国目前个人投资渠道还不是很完善,房地产已经成为许多居民投资的重要渠道。房地产交易的繁荣造成不动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房地产税源的大量增加。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税目繁多且不统一,税种和税目的制定不尽科学,而且税率较低,主要是对交易环节征税,房地产税在地方和中央的财税来源中所占比例还非常小。这就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税收流失,不利于我国财税制度的完善,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有十分不利的影响。据统计,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占地方和中央财政收入的比例只有3.5%,而在美国房地产税占全部税收的10%左右,在英国,房产税也要占到地方财政的30%~40%,高的可达70%~80%,低的也有10%~15%。因此,我国应当扩大税源,对房地产所有环节征税,使房地产行业在国家税收中占到主体地位,这才是与当前房地产行业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赋税征收方式。

2、为调节贫富差距,必须进行房地产税制改革。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税收的完善与充足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一个国家的税收对社会资源的分配也起着十分重要的调节作用。而我国现在的房地产税制还不是很完善,从税目到税率都有待改进。我国现在的房地产税收的税目过于庞杂,税源不够充分,课税对象、纳税义务人的构成和税率也不尽合理,这对于我国财税制度的完善十分不利,同时也不能起到很好的分配调节作用,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因此,对房地产税制进行改革十分必要。

3、为稳定房价,必须进行房地产税制改革。过去一到两年里,中国的房地产市场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高潮,城市房地产投资十分活跃,需求十分旺盛,大量民间资本涌入房地产市场,供不应求的格局导致房价飙升,高升的房价又导致资本继续涌入。在这种情况下,城市房地产的价格已经超过了许多居民的承受能力,许多人买不起房。为稳定房价,国家及时出台了一系列严厉的调控政策,包括限购限贷,加大土地供应,征收房地产税等,但房价仍有继续上升的趋势,因此应不断完善和健全现行的房地产税制。

三、我国现行房地产税的弊端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从税种税目到课税对象,从税率到计税依据都存在种种弊端,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亟待改革。

1、课税范围过窄,免税范围过宽。我国现有的房地产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城镇、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适用,不包括农村。我国农村土地广袤,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房地产规模急剧扩张,农民也开始进行房地产投资,不对农村房地产征税实际上是放弃了很大一块税源。这也使得一些企业在农村修建高档别墅、度假村时逃避纳税。另外,我国实行的公有住房制度改革后,公房性质发生了变化,大多数房产已经实现货币化,明令允许上市。在这种情况下,这一部分公房也应该纳入房产税征收的范围。现行的房地产税收制度中还存在大量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将非盈利性机构日用的房地产以及个人所有非盈利性房地产纳入免于征收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范畴。这些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过宽,已经不适应当前我国房地产行业和经济的发展,应当予以调整。

2、重复征税不合理、不科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系主任丁芸曾认为:“现有的城市各种税费和价占房价50%左右,多达百余项。其中重复和不合理收费就约占房价的30%。”例如,现在的土地出让金就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5%作为营业税,3%~5%作为契税,房屋建成后销售时又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5%作为营业税和相应的契税。这种重复征税加重了土地使用权人的负担,是不合理和不科学的。

四、上海和重庆房产税试点的对比分析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两试点城市的主要规定有以下区别。

1、试点征收范围。上海规定为全市行政区域,重庆规定为主城九区。

2、征收对象。上海规定为“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重庆规定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同时提出“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可见,上海细则主要针对多套住房和外地人购房实施,重庆细则主要是针对高档住房和投机住房实施。

3、纳税人。两市均规定主要为“住房产权所有人”。

4、计税依据。两市均规定目前暂按房产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待条件成熟后按市场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同时,上海规定暂征税按住房市场交易价格70%执行;重庆规定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计税交易价和税率将不随产权变动。

5、税率。上海规定税率暂定为0.6%,同时规定市场交易单价低于评价销售价格2倍以上的,税率暂定为0.4%。重庆规定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交易单价高于商品住房均价3倍以下的税率为0.5%、3—4倍的税率为1%、4倍以上的税率为1.2%、“三无”人员二套住房普通住房,税率为0.5%。

6、主要税收减免。上海规定对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对超出部分征税;同时规定对引进人才和持居住证满三年并作为唯一住房的免税。重庆规定存量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宅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并且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7、税收用途。两市规定收入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上海市税改细则出台后,2011年2月17日《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购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并规定从2月22日起,上海市开始执行差别化房产税率,交易价格低于或等于28426元/平方米的,房产税税率0.4%,高于的以0.6%税率征收。

五、房产税改革试点的评价

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出台的一个重要意义是我国在完善地方税制方面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有利于为地方政府确立主体税源,让各级政府财政取得均衡,房产税会对未来的投资性购房产生威慑和抑制作用。房产税征收的一个正面效应就是社会迫切需要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房产税对楼市肯定会造成一定的冲击,特别是心理冲击,让人对后期的楼市产生不稳定感,逆转了市场气氛。从中长期来看,随着房产税征收的全面展开,投机因素会逐渐减少,中国的房地产泡沫将不断被挤压。针对上海、重庆税改市场调控效果预期,专家和业内人士总体持谨慎态度,认为房产税起步较低,短期内影响有限,难以从根本上抑制投机需求和高房价,房产税效应远低于限购令。房产税出台的预期由来已久,房价已经经受住了下跌的考验,而且具有转嫁性,对于增值性较强的房产而言,并不能完全遏制其价格的上扬,而只能降低其上扬的幅度与步伐。中国地产商指数研究院指出,未来房产税影响房地产市场,需要视税基及税率而定;即使房产税全国开征,虽然会增加物业持有成本,但仍低于过去数年楼价的涨幅。以上海为例,目前房屋年出租回报率约为2%,远高于目前所定房产税率0.4%,对投资者影响不大,难以抑制投资需求。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房产税只是一个税种,是一种税收手段,虽然它确实会增加房产所有人的持有成本,对房地产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但当前房价仍然主要取决于供求关系,从长期来看,遏制高房价不能寄希望于房产税。

六、结论及建议

根据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专家评价和市场反应,我们认为房产税改革试点在完善我国财税体制、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积极意义已经形成共识,专家对税改试点效果评价比较中肯,但这并不影响这次税制改革路径的正确性。应该说,上海、重庆税改符合税制改革和试点推进原则,同时体现了房产税作为房地产市场中性调控手段的目标原则。为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从行政调控为主转向以信贷和税收调控为主的长远目标,我们认为房产税改革需要进一步从税率和征收对象上完善。考虑我国目前还是租税费并存实际,建议适当提高新购高档、多套、高价住房房产税率到1%~1.5%左右,并对存量多套住房适时开征房产税。同时,以房产税改革试点为契机,适时启动整个房地产税制改革,重点是降低土地增值税税率,开征遗产税,加强土地财政制度整体设计和优化研究。

【参考文献】

第9篇:房产税细则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在本文件之日前已向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来确定的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审核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做追溯调整。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凡转让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按照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配比的原则,对已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具体清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四、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