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依法审计论文范文

依法审计论文精选(九篇)

依法审计论文

第1篇:依法审计论文范文

从审计的视角看,任何项目审计的有效实施都离不开与其相适应的审计依据。按照这一思路,本文的研究将主要定位于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审计依据。具体地说,就是通过梳理环境审计依据的涵义,特别是通过分析环境审计依据与环境审计标准的差异,为加强环境审计依据的建设与完善,提供明确的研究方向及解决方法,以促进环境保护审计向纵深发展。

一、审计依据的理论定位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在相关报刊上发表的有关环境审计的论文多达二百篇以上,其中有不少文章论及环境审计的基础理论,如环境审计的意义、重要性、国际比较等,但涉及环境审计的依据和标准的文章尚不多见。要研究我国的环境审计依据问题,必须首先对审计依据、标准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研究。

(一)历史文献回顾:理论上的误区为进一步对环境审计依据进行科学定位,我们首先回顾一下我国审计工作者对审计依据与审计标准的理论总结。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环境审计依据,是衡量和评价环境审计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准绳,也是审计人员对有关经济活动的环境方面查明事实真相后,据以判断是非优劣、作出审计结论的尺度”(汪初牧,2000);环境审计依据主要包括有关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提高环境质量的环境标准等两方面的内容。wWw.133229.COm另一种观点认为,“审计标准是指衡量、考核、评价有关审计事项真实、合法、效益的准绳和尺度。环境审计标准是指衡量、考核、评价经济行为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包括贡献和破坏以及和环境责任履行好坏的准绳和尺度”(天津审计学会,2000);环境审计标准主要包括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从以上关于环境审计依据和审计标准的文献来看,环境审计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环境审计依据、环境审计标准并未严加区分,往往是把两者看成是同一性质的事物。另外,我们又进一步检索了审计依据、审计标准的应用研究成果,结果发现,这种不加区分的混用现象仍是普遍的。如崔彤认为,“经济效益审计依据(亦称审计标准),是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单位(或审计项目)经济效益优劣的标准和尺度,是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依据”。而周汉庭则指出,“狭义的审计标准又叫审计依据,是审计人员评价被审计单位、判断审计事实的是非优劣、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客观依据、准绳和尺度,是具体反映对审计客体的要求”。与前两种观点不同,赵奂则认为“审计标准是构成审计行为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审计人员衡量经济活动的准绳,也是接受审计的客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规则”。

(二)审计依据的界定:一种科学的解释从汉语的词义方面分析,依据是指事物的根据、凭籍;标准是指衡量、评价事物的准绳和尺度。运用到审计方面,审计依据就是指审计主体之所以能够实施和如何实施审计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根据,简单地说,就是为什么可以审、审什么以及如何审的规定;审计标准就是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用于衡量和评价审计客体是非优劣的准绳和尺度,即判断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的对比尺度。我们认为,研究审计问题应以审计或审计主体为中心分析相关问题。对审计或审计主体自身及自身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规和制度,作为审计主体行为的根据,归入审计依据系列;对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行为过程中选取的作为评价审计客体是非优劣、同时也是审计客体在其自身工作中应当遵循的法规、制度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归入审计标准系列。长期以来,我国审计理论界存在的把审计行为规范(包括审计准则)视为审计标准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审计主体行为根据也构成审计行为规范的组成部分。另外,审计准则等审计规范也确实是评价审计行为规范与否、审计质量高低的准绳和尺度。从这一意义上说,审计准则等审计行为规范,就构成了评价审计工作的标准。但我们应当明确的是:虽然审计行为规范是评价审计工作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尺度,但它们更是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行为过程中的行为根据,是应用于审计主体自身的制度化、规范化的约束性凭籍。换句话说,审计行为规范首先是自我约束、检查及内部考核、分析根据,然后才是外部第三者评价审计工作的准绳。因此,从审计工作的角度看,这些审计行为规范,就构成了审计工作依据。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各种具有法定约束力的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是被审计单位在其相关的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应当达到的标准,也是审计组织以第三人身份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的准绳和尺度,是审计主体评价审计客体所应用的标准。

根据上述分析,在审计工作中,有三个方面的基本规范需要适当区分:一是审计根据,即审计行为活动存在与发生的法律、法规基础。无论何种审计都必须以严格、规范的法律和法规为根据。我国审计根据的法律规范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宪法》中明确指出,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并对审计机构设置、审计权限范围等事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以此为根本依据,《审计法》、《企业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又对审计根据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二是审计主体行为规范,是对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活动和进行审计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准则、程序、方法、道德等方面的规定,是保证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获取社会信任的重要手段。这些规范以《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为基础,以审计原则、审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审计规则指南)及相关审计内部管理法规为具体体现,是上一级评价下一级审计质量或审计机构自评审计工作质量,分析可能承担的审计风险,以及社会管理机构及公众评价审计机构优劣的准绳和尺度。从这一点来说,审计工作行为规范也是一种评价标准,它首先是审计机构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根据。

三是用于衡量、判断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事项的评价标准。被审计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标准与审计工作行为规范不同。审计(工作)行为规范是针对审计工作而制定,是对审计活动和审计人员行为的规范,而审计事项评价标准是被审计单位各项活动应达到的要求和指标,是针对有关经济活动制定,是从事该类经济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必须遵照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上三种规范在审计工作中都具有重要地位,缺一不可。审计根据、审计(工作)行为规范,是审计机构实施审计行为的根据和技术规范,是审计主体在审计活动中确定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和程序以及具体实施审计行为的制度根据,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都属于审计依据;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参照法规和指标,则是进行审计衡量、分析、评价的标准。从立法建制的主旨上看,审计依据的规范主要对象是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如《宪法》关于审计事项的规定、《审计法》、《中国审计法规》、《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等,都是审计依据的典型范例;审计标准的规范主要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如《公司法》、《企业法》、《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制度、上市公司规范、各种税法等等。

二、环境审计依据的现状与完善对策按照上述逻辑,环境审计依据和环境审计标准的区分也就不言而喻:环境审计依据是环境审计主体实施环境审计的法律根据和执行环境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规、制度等行为规范;环境审计标准则是被审计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应当执行的环境方面的法规、制度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具体包括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后工艺和设备限期淘汰制度、清洁生产、环境标志与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废物综合利用等。我国《宪法》、《审计法》规定:审计署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就将国家环境保护资金的形成与使用、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财务收支均纳入了政府审计的范围。《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策,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接受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这些规定,已将与国家环境保护有关的基金和资金收支列入审计范围,成为环境保护资金审计的根据。《审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这一规定实质上将审计范围的外延扩展到在制定《审计法》时尚没有考虑或当时认为没有必要单独列示的相关审计领域或方面,包括国家、各级政府、特殊区域以及纳入审计范围的企业的环境经济事项。众所周知,环境保护事业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国家的大政方针中都贯穿着这一基本国策。这些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必然涉及到国家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国际援助和国际贷款资金、与环境保护和绿色生态相关的基金以及企业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及其使用效果,因而也就有赖于作为国家最高监督形式的审计机关强有力的监督。这也是国家法律、政策和制度赋予审计机构的神圣职责。因此,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中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自然也应成为审计机构执行环境审计业务的合理根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至今已先后颁布环境保护法律7部、相关法规20多部,签署和加入318项国际环境条约,地方性环境法规达900余件。

这些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一方面有效地防范和制止了环境污染,改善了我国环境状况,恢复和提高了环境质量;另一方面也为环境保护管理与监督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依据。严格地说,环境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以及环境方面的法规,是被审计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应达到的要求,首先是审计标准。但正如前文所述,需要加强对环境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以及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才有利于贯彻落实,实现建章立制、制订法规的目标。正因为如此,它们也构成我国环境审计依据的组成部分。鉴于环境保护审计依据的重要性,必须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环境保护审计规范,推动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开展。第一,加紧制定环境保护审计规范。无论是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还是企业与经济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或者是政府专职环境保护部门的本职工作,都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

对这项工作进行经济监督,不仅需要对经济政策法规、财会知识与技术、审计理论与技能等有很好的把握,还需要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法规、环境保护的经济与技术标准、基础环境保护工作知识与实务的熟练运用。与其他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签证审计相比较,环境审计专业技能要求更强,也要更多地借助外部专业人事的协助。从iso14000体系中关于环境审核的有关规定可以发现,尽管现有审计法规对审计主体的机构、人员、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审计程序、审计报告等法律责任做了相关规范,但还没有直接对环境保护审计相关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而这些规定对顺利开展环境保护审计,提高审计质量,使环境保护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协调各审计主体的环境保护审计业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各自作用,加强环境保护审计监督。在环境保护审计方面,尤其在没有要求企业或经济组织编制、报送环境保护报告之前应当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企事业等单位的环境保护审计。这是因为,环境保护工作不仅影响经济组织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生活、生存条件,而且对相邻单位及区域环境都可能产生很大影响,这不是单位内部审计完全可以得以协调解决的,也不是通过对经济组织(如企业)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信息的评价就可以明确责任的事项。它需要有权进行处理、处罚的社会管理机构来完成。在这方面,国家审计机关最具权威性,也有审计处罚权,能够满足环境保护审计的要求。第三,用制度规范环境审计范围。虽然制定环境保护审计法规可以说明环境保护审计的范围,但与其他审计业务不同,在单纯的经济范畴内,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有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国家审计机关逐步放弃对企业的某些审计领域,如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集体、乡镇、外商投资企业等的经济业务审计也不在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之内。我们认为,环境保护审计应当把这些单位列入国家审计机关的环境保护审计范围之中,否则,就会出现环境保护审计的空白点。第四,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从资料分析来看,除《宪法》及《审计法》等专业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涵盖部分环境保护审计内容外,其他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和相关法规基本没有明确审计机构在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方面的职能作用和主要工作内容。这就使得审计机构执行环境保护审计时缺乏依据。

目前环境保护审计主要限于环境保护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情况的审计。有些审计机关开展了环境保护资金的有效性审计,但主要重在经济效果,且主要通过审计调查方式来进行,很少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这是远远不够的。为此必须对环境保护的经济结果、环境后果进行分析与评价,把审计监督机制引入环境保护监督的更深层次。第五,规范环境保护部门与审计部门的职责权限,协调环境保护活动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向本级政府负责,是环境保护的专门管理机关。而审计机构则主要负责经济监督,包括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经济活动及环境保护的经济结果的审核、评价。如何协调好两部门的工作,提升监管力度和效果,也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以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

参考文献:

[1]池晓勃,林卫.对财政支出效益审计标准的几点思考[j].审计研究,2001,(5).

[2]崔彤.经济效益审计依据若干问题的探讨[j].审计理论与实践,1999,(6).

[3]汪牧初.略论环境审计依据[j].上海会计,2001,(12).

[4]天津审计学会,天津写作论文审计科培中心环境审计课题组.关于环境审计基本理论的探讨[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0,(1).

[5]赵奂.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标准之探讨[j].现代财经,1999,(1).

[6]陈正兴.环境审计[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

第2篇:依法审计论文范文

从审计的视角看,任何项目审计的有效实施都离不开与其相适应的审计依据。按照这一思路,本文的研究将主要定位于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审计依据。具体地说,就是通过梳理环境审计依据的涵义,特别是通过分析环境审计依据与环境审计标准的差异,为加强环境审计依据的建设与完善,提供明确的研究方向及解决方法,以促进环境保护审计向纵深发展。

一、审计依据的理论定位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在相关报刊上发表的有关环境审计的论文多达二百篇以上,其中有不少文章论及环境审计的基础理论,如环境审计的意义、重要性、国际比较等,但涉及环境审计的依据和标准的文章尚不多见。要研究我国的环境审计依据问题,必须首先对审计依据、标准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研究。

(一)历史文献回顾:理论上的误区为进一步对环境审计依据进行科学定位,我们首先回顾一下我国审计工作者对审计依据与审计标准的理论总结。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环境审计依据,是衡量和评价环境审计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准绳,也是审计人员对有关经济活动的环境方面查明事实真相后,据以判断是非优劣、作出审计结论的尺度”(汪初牧,2000);环境审计依据主要包括有关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提高环境质量的环境标准等两方面的内容。另一种观点认为,“审计标准是指衡量、考核、评价有关审计事项真实、合法、效益的准绳和尺度。环境审计标准是指衡量、考核、评价经济行为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包括贡献和破坏以及和环境责任履行好坏的准绳和尺度”(天津审计学会,2000);环境审计标准主要包括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从以上关于环境审计依据和审计标准的文献来看,环境审计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环境审计依据、环境审计标准并未严加区分,往往是把两者看成是同一性质的事物。另外,我们又进一步检索了审计依据、审计标准的应用研究成果,结果发现,这种不加区分的混用现象仍是普遍的。如崔彤认为,“经济效益审计依据(亦称审计标准),是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单位(或审计项目)经济效益优劣的标准和尺度,是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依据”。而周汉庭则指出,“狭义的审计标准又叫审计依据,是审计人员评价被审计单位、判断审计事实的是非优劣、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客观依据、准绳和尺度,是具体反映对审计客体的要求”。与前两种观点不同,赵奂则认为“审计标准是构成审计行为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审计人员衡量经济活动的准绳,也是接受审计的客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规则”。

(二)审计依据的界定:一种科学的解释从汉语的词义方面分析,依据是指事物的根据、凭籍;标准是指衡量、评价事物的准绳和尺度。运用到审计方面,审计依据就是指审计主体之所以能够实施和如何实施审计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根据,简单地说,就是为什么可以审、审什么以及如何审的规定;审计标准就是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用于衡量和评价审计客体是非优劣的准绳和尺度,即判断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的对比尺度。我们认为,研究审计问题应以审计或审计主体为中心分析相关问题。对审计或审计主体自身及自身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规和制度,作为审计主体行为的根据,归入审计依据系列;对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行为过程中选取的作为评价审计客体是非优劣、同时也是审计客体在其自身工作中应当遵循的法规、制度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归入审计标准系列。长期以来,我国审计理论界存在的把审计行为规范(包括审计准则)视为审计标准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审计主体行为根据也构成审计行为规范的组成部分。另外,审计准则等审计规范也确实是评价审计行为规范与否、审计质量高低的准绳和尺度。从这一意义上说,审计准则等审计行为规范,就构成了评价审计工作的标准。但我们应当明确的是:虽然审计行为规范是评价审计工作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尺度,但它们更是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行为过程中的行为根据,是应用于审计主体自身的制度化、规范化的约束性凭籍。换句话说,审计行为规范首先是自我约束、检查及内部考核、分析根据,然后才是外部第三者评价审计工作的准绳。因此,从审计工作的角度看,这些审计行为规范,就构成了审计工作依据。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各种具有法定约束力的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是被审计单位在其相关的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应当达到的标准,也是审计组织以第三人身份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的准绳和尺度,是审计主体评价审计客体所应用的标准。

根据上述分析,在审计工作中,有三个方面的基本规范需要适当区分:一是审计根据,即审计行为活动存在与发生的法律、法规基础。无论何种审计都必须以严格、规范的法律和法规为根据。我国审计根据的法律规范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宪法》中明确指出,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并对审计机构设置、审计权限范围等事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以此为根本依据,《审计法》、《企业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又对审计根据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二是审计主体行为规范,是对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活动和进行审计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准则、程序、方法、道德等方面的规定,是保证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获取社会信任的重要手段。这些规范以《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为基础,以审计原则、审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审计规则指南)及相关审计内部管理法规为具体体现,是上一级评价下一级审计质量或审计机构自评审计工作质量,分析可能承担的审计风险,以及社会管理机构及公众评价审计机构优劣的准绳和尺度。从这一点来说,审计工作行为规范也是一种评价标准,它首先是审计机构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根据。

三是用于衡量、判断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事项的评价标准。被审计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标准与审计工作行为规范不同。审计(工作)行为规范是针对审计工作而制定,是对审计活动和审计人员行为的规范,而审计事项评价标准是被审计单位各项活动应达到的要求和指标,是针对有关经济活动制定,是从事该类经济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必须遵照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上三种规范在审计工作中都具有重要地位,缺一不可。审计根据、审计(工作)行为规范,是审计机构实施审计行为的根据和技术规范,是审计主体在审计活动中确定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和程序以及具体实施审计行为的制度根据,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都属于审计依据;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参照法规和指标,则是进行审计衡量、分析、评价的标准。从立法建制的主旨上看,审计依据的规范主要对象是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如《宪法》关于审计事项的规定、《审计法》、《中国审计法规》、《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等,都是审计依据的典型范例;审计标准的规范主要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如《公司法》、《企业法》、《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制度、上市公司规范、各种税法等等。

二、环境审计依据的现状与完善对策按照上述逻辑,环境审计依据和环境审计标准的区分也就不言而喻:环境审计依据是环境审计主体实施环境审计的法律根据和执行环境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规、制度等行为规范;环境审计标准则是被审计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应当执行的环境方面的法规、制度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具体包括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后工艺和设备限期淘汰制度、清洁生产、环境标志与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废物综合利用等。我国《宪法》、《审计法》规定:审计署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就将国家环境保护资金的形成与使用、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财务收支均纳入了政府审计的范围。《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策,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接受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这些规定,已将与国家环境保护有关的基金和资金收支列入审计范围,成为环境保护资金审计的根据。《审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这一规定实质上将审计范围的外延扩展到在制定《审计法》时尚没有考虑或当时认为没有必要单独列示的相关审计领域或方面,包括国家、各级政府、特殊区域以及纳入审计范围的企业的环境经济事项。众所周知,环境保护事业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国家的大政方针中都贯穿着这一基本国策。这些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必然涉及到国家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国际援助和国际贷款资金、与环境保护和绿色生态相关的基金以及企业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及其使用效果,因而也就有赖于作为国家最高监督形式的审计机关强有力的监督。这也是国家法律、政策和制度赋予审计机构的神圣职责。因此,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中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自然也应成为审计机构执行环境审计业务的合理根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至今已先后颁布环境保护法律7部、相关法规20多部,签署和加入318项国际环境条约,地方性环境法规达900余件。

这些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一方面有效地防范和制止了环境污染,改善了我国环境状况,恢复和提高了环境质量;另一方面也为环境保护管理与监督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依据。严格地说,环境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以及环境方面的法规,是被审计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应达到的要求,首先是审计标准。但正如前文所述,需要加强对环境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以及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才有利于贯彻落实,实现建章立制、制订法规的目标。正因为如此,它们也构成我国环境审计依据的组成部分。鉴于环境保护审计依据的重要性,必须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环境保护审计规范,推动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开展。第一,加紧制定环境保护审计规范。无论是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还是企业与经济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或者是政府专职环境保护部门的本职工作,都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

对这项工作进行经济监督,不仅需要对经济政策法规、财会知识与技术、审计理论与技能等有很好的把握,还需要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法规、环境保护的经济与技术标准、基础环境保护工作知识与实务的熟练运用。与其他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签证审计相比较,环境审计专业技能要求更强,也要更多地借助外部专业人事的协助。从ISO14000体系中关于环境审核的有关规定可以发现,尽管现有审计法规对审计主体的机构、人员、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审计程序、审计报告等法律责任做了相关规范,但还没有直接对环境保护审计相关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而这些规定对顺利开展环境保护审计,提高审计质量,使环境保护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协调各审计主体的环境保护审计业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各自作用,加强环境保护审计监督。在环境保护审计方面,尤其在没有要求企业或经济组织编制、报送环境保护报告之前应当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企事业等单位的环境保护审计。这是因为,环境保护工作不仅影响经济组织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生活、生存条件,而且对相邻单位及区域环境都可能产生很大影响,这不是单位内部审计完全可以得以协调解决的,也不是通过对经济组织(如企业)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信息的评价就可以明确责任的事项。它需要有权进行处理、处罚的社会管理机构来完成。在这方面,国家审计机关最具权威性,也有审计处罚权,能够满足环境保护审计的要求。第三,用制度规范环境审计范围。虽然制定环境保护审计法规可以说明环境保护审计的范围,但与其他审计业务不同,在单纯的经济范畴内,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有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国家审计机关逐步放弃对企业的某些审计领域,如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集体、乡镇、外商投资企业等的经济业务审计也不在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之内。我们认为,环境保护审计应当把这些单位列入国家审计机关的环境保护审计范围之中,否则,就会出现环境保护审计的空白点。第四,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从资料分析来看,除《宪法》及《审计法》等专业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涵盖部分环境保护审计内容外,其他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和相关法规基本没有明确审计机构在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方面的职能作用和主要工作内容。这就使得审计机构执行环境保护审计时缺乏依据。

目前环境保护审计主要限于环境保护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情况的审计。有些审计机关开展了环境保护资金的有效性审计,但主要重在经济效果,且主要通过审计调查方式来进行,很少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这是远远不够的。为此必须对环境保护的经济结果、环境后果进行分析与评价,把审计监督机制引入环境保护监督的更深层次。第五,规范环境保护部门与审计部门的职责权限,协调环境保护活动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向本级政府负责,是环境保护的专门管理机关。而审计机构则主要负责经济监督,包括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经济活动及环境保护的经济结果的审核、评价。如何协调好两部门的工作,提升监管力度和效果,也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以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

参考文献

[1]池晓勃,林卫.对财政支出效益审计标准的几点思考[J].审计研究,2001,(5).

[2]崔彤.经济效益审计依据若干问题的探讨[J].审计理论与实践,1999,(6).

[3]汪牧初.略论环境审计依据[J].上海会计,2001,(12).

[4]天津审计学会,天津审计科培中心环境审计课题组.关于环境审计基本理论的探讨[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0,(1).

[5]赵奂.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标准之探讨[J].现代财经,1999,(1).

[6]陈正兴.环境审计[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

第3篇:依法审计论文范文

提起司法会计鉴定,人们往往容易与审计混同。两者究竟有何联系与区别,这不仅在理论上需要加以阐述,在实践中也应予以适当界定。本文拟从两者的联系与区别人手,介绍司法会计鉴定的常识。

1.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主要指社会审计)一样,都是一项被动式的活动。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权属问题,理论界有争论。目前我国倾向于“国家权力说”或“职权主义”,而不是“当事人主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将司法鉴定权明确赋予司法机关,而不是社会团体或个人。所以,只有经批准依法立案的案件并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才能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2.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对象载体都是会计资料。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载体有以下特点:第一,关联性,即与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会计事实在时间、内容和范围等方面有关;第二,书面形式,会计电子信息只有当它体现在纸上,才能算是书面会计资料;第三,复式记载,即一项业务要同时在两个以上账户中记载;第四,结构或内容重复,如票据各联之间的结构或内容重复,以便互相印证。离开了这样的会计资料,司法会计鉴定就变成了侦查、审理或另类司法鉴定,也就不能成为司法会计鉴定。

基于这一认识,有会计事实而无会计资料的案件,不能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同样,有会计资料但没有与会计事实有关的案件,也没有必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所以,司法会计鉴定虽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所有诉讼活动都必须作司法会计鉴定。

3.需要运用会计理论、方法。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都是以会计资料为研究对象,所以,都必须运用会计和审计的理论及方法。

4.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的目的和性质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案件中有关会计事实对诉讼中的其他证据起补充作用,因而只有当诉讼中产生了这类证据有补充的需要时,才有必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因而它是一项诉讼活动。而审计的目的则是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因而是一项经济监督活动。

5.应遵守同样的职业道德纪律。尽管一个是司法方面的鉴定活动,一个是经济方面的监督活动,但两者都要对事实作出公正、中立的判断,都必须遵守公允、尽责和保密等职业道德和纪律。

6.适用法律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诉讼活动,因此,鉴定活动的权利与义务由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加以规范(今后将归人诉讼证据法)。而审计是一项经济监督和评价活动,所以,它的权利与义务由《审计法》调整。正因为如此,司法会计鉴定某些辅助方法的强制性比审计明显。

7.参加人员的主体身份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鉴定人是诉讼活动的参与人;而审计人员则是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理的鉴证人。

8.刑事责任风险不同。由于两项活动的性质不同,引出参加人员各自的主体身份不同,进而引出可能出现的刑事责任风险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主体身份是鉴定人,涉嫌职务犯罪时侵害的客体是司法秩序,其刑事责任风险适用刑法第305条“伪证罪”。而审计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刑事责任风险适用刑法第229条:故意犯罪是“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过失犯罪是“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9.对参加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运用会计、审计和法律理论及方法,依据会计、刑事、民事和行政等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解决案件中会计专门性问题的诉讼活动,是一项复合型的专业技术。因而对鉴定人员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较高,除了会计和审计知识外,还需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法律实践。如挪用公款,从刑事犯罪构成理论来说,每一次的动用都是一个完整的挪用过程,因此,必须累计计算;再如,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对经济损失的认定标准是不同的,刑事责任按实际成本认定,而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还包括“期望利益”,即存货中的待实现毛利。这些都是司法会计鉴定中必须加以注意的问题。而审计是运用会计和审计理论及方法,依据会计和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和评价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对审计人员的法律知识的要求没有那么高。

10.思维方向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思维方向是先有问题后论证;而审计是通过查账来发现问题。亦即:在诉讼过程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是对某一存在分歧的“专门性问题”的验证活动;而审计活动则相反,委托人只有通过审计才能知道有没有“专门性问题”,所以,它的思维方向是先审计后发现问题。

11.分类标准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目的是利用书面会计资料来印证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性质和程度。因此,鉴定分类的标准是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与书面会计资料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越紧密,印证力越强。基于这一认识,司法会计鉴定分成A、B、C三等。A等鉴定,涉案会计资料的形成与有关当事人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存在会计错误,有明显的证据语言特证,此类鉴定结论是法庭定性裁量的主要依据。B等鉴定,涉案会计资料的形成与有关当事人行为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可能存在会计错误,有一定的证据语言特征,此类鉴定结论是法庭定性裁量的重要依据。C等鉴定,涉案会计资料的形成与有关当事人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一般不存在会计错误,可以用抽样调查方法或审计报告代替,此类鉴定结论是法庭定性裁量的参考依据。审计的分类标准主要是经济活动的类型。如基建审计、信贷审计、预算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这一分类标准的不同,直接影响到两者在制订工作计划时的思路不同。

12.主要的取证方法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一旦被采信,就成为诉讼证据,因而它必须与其他诉讼证据一样,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做到充分、确凿。所以,在取证上应当遵循实在性原则,主要采用据实查证的方法。因缺乏会计资料而以笔录代替是不允许的。因为笔录是传闻证据,存在稳定性差的缺陷,国内外法律都对此类证据有严格的限制。而审计是对经济活动的评价,允许存在一些误差,因而它可以使用测试的方法,包括随机抽样、系统抽样等。

13.独立性程度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由司法机关主持的诉讼活动。鉴定人的独立性受到一定的限制,除独立作出鉴定结论外,其活动过程,如补充调取会计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等都需经司法机关同意,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对鉴定过程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也必须交由办案人员处理。而审计是以审计机构的名义进行并由审计机构组织实施,调取会计资料或询问有关人员等活动无需经其他人同意。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可以自行处理。所以审计的独立性明显高于司法会计鉴定。

14.权威性程度不同。司法会计鉴定虽然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鉴定,但更重要的它是一项由司法机关主持的诉讼活动,不管鉴定人是受指派还是受聘请的,都不具有完全的权威性。他们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只有经过承办人员审查采信,才能成为诉讼证据。而审计是由审计机关主持的一项经济评价活动,审计人员所作出的审计意见能够自然地成为评价经济活动的证据,无需其他人审查采信。

15.在结论及其文书方面存在差别。司法鉴定有两类:一类是同一认定鉴定;另一类是种属认定鉴定。同一认定鉴定是对被检材料与对比材料进行比较分析后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如笔迹鉴定、压痕鉴定、指纹鉴定、印章鉴定等。种属认定鉴定是对事物进行检查分析后作出其属性和程度的结论,法医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都属于这一类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在结论及其文书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1)对结论的要求不同。鉴定结论是否适应诉讼的需要、是否被采信,是司法会计鉴定活动成败的评判标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除了客观、科学和公正之外,还必须明确、直观。在实践中会遇到确因书面会计资料缺损而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情况。对应的方法有两种:在审查受理过程中发现书面会计资料缺损的,可以不予受理;在受理后或受理前发现书面会计资料缺损但对方坚持要求作鉴定的,应在鉴定书中作出说明,并仅对可检验部分作出鉴定结论。审计结论是经济活动的评价意见,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意见可以有: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形式。

第4篇:依法审计论文范文

风险在审计过程中无处不在,有什么样的审计活动就会有与此相适应的审计风险。本文从审计资源、风险文化、法律法规以及信息系统构建四个方面论述加强审计风险管理的对策措施,旨在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

【关键词】

审计 风险管理

现阶段,复杂变化的市场经济活动对审计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使审计监督的任务越来越重、层面增多、领域拓宽,内容更加复杂,审计工作所面临的风险也必然增加。为巩固和提升审计质量作铺垫、打基础,努力实现审计有效覆盖、有效监督、有效服务,对审计风险进行全面管理是当务之急。

一、有效整合内外部审计资源

(一)有效整合审计方法、手段

影响审计风险的因素是多样的,不可能靠单一的方法解决。现代审计已经超出了单纯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界限,向更高层次的管理审计、经济效益审计方向发展。从目前地方开展绩效审计的实践看,确实已经逐步采用新的经济技术论证方法,如价值工程法,净现值法、敏感性分析法等。这些代表现代高技术的方法广泛运用于各审计部门,并初见成效。所以,审计部门也应在借鉴地方审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把现代高技术运用到各审计业务中。这在一定程度上,能科学地对审计风险起到抑制作用,更加准确有效地控制审计风险。

(二)有效整合审计治理环境

审计环境包括整个经济的运行环境,如政治、法规政策、条例条令、被审单位的机构设置、制度规定等,这些方面都是引起审计风险的因素。审计部门应该与各业务部门、各主管单位相互协调,综合治理,各职能部门充分合作,才能发挥审计的宏观调控作用,避免因不熟悉某一部门业务而带来的风险,将由于经济环境变动而引起的审计风险压缩到最低限度。

(三)有效整合审计人员队伍

审计风险存在于整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是审计工作的执行操作者,审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审计质量的高低和审计风险的大小,审计人员素质越高,所实施审计的质量也就高,审计风险就越小。所以要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必须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也就是说,审计风险的形成,很大部分是由于审计人员的不懂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操作流程等情况造成的。但是,要求每个审计人员都成为具有广泛知识的全才也是很不现实的。有效整合审计人员队伍是一个良好的解决这一供需矛盾的方式,也是短期就能奏效的途径。所谓有效整合人员队伍,就是实现审计小组人员结构的专业化,既有审计师也有会计师、工程师、计算机软件设计师等等。有这样实力雄厚、专业技术力量强的审计队伍,对控制审计的非专业知识风险、尤其是经济效益审计风险方面,都十分有益。

二、建立健全审计法律法规体系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关键就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落实到审计机关就是依法审计,即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审计条例规定从事审计工作。审计风险很大一部分是由违法违规或执法偏差的审计行为引起的,依法审计提高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执法水平,是化解审计风险的唯一途径。要最大限度地避免审计风险,必须将审计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审计执法监督权。

(一)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意识

在实践中,无论法律法规、审计条例怎样完善,人们设计多么严格的制度约束审计人员去遵守,总会存在违反准则和法规的情况。究其原因就是由于审计人员对法律法规、审计条例缺乏遵守的意识,对自身依法审计缺乏自律。所以,开展审计工作的前提是熟悉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审计机关要广泛、深入的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审计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可以经常组织审计人员学习讨论审计失败的案例,警醒审计人员审计风险无处不在,执业时要保持高度的谨慎。

(二)健全审计监督检查制度

搞好审计工作,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审计条例是前提,严格执法是基本,加强监督检查则是保障。它对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有积极作用,是防止出现执法偏差或过错,避免审计风险的最后一道关卡。从实践看,在审计任务完成后进行执法的监督检查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各级审计人员对依法审计的高度重视。各级审计机关应从强化内部管理入手,建立完善审计执法检查制度,确保审计各个阶段都能依法进行。依法实施回避、回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备案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审计执法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三)建立审计执法个人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任何一种在没有约束机制情况下的权利行使,容易导致权力滥用,产生执法偏差。审计执法工作也是如此。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审计独立性是得到法律保障的。我国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执法机关超然独立的法律地位,比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独立性更强。在审计部门内部建立一种个人责任机制是为了保证审计工作的依法进行,把审计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个人责任机制可以把责任明确到个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分工,把审计责任落实到机关领导、部门领导和审计组,项目审计实行组长负责制,使审计执法个人责任机制成为其他有关机制的前提和重要基础。

三、丰富审计文化内涵外延

审计文化是一种管理文化。审计活动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一种对政治活动和经济生活的管理行为,进而而产生的一种具有管理文化鲜明特征审计管理文化。通过建立完善、有机的审计文化,能够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理顺审计关系。一个良好的风险管理体系中需要风险文化作为基础。它是风险管理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决定了风险管理者的管理行为和对风险的认识。并且良好的风险文化为风险管理提供一定的约束和支撑。对于审计风险管理来说,审计风险文化建设很大程度上会推动审计风险管理的完善,为审计人员不断加深对审计风险管理的认识发挥指导作用。

(一)从思想上充分重视,强化责任意识

要想解决目前审计人员风险意识淡薄,被动防范审计风险的问题,就要先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开展审计风险管理建设的重要作用。思想决定行动,只有先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到审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意识到审计风险管理不是浮于表面,而是要积极主动地参与,才会在审计工作中加以贯彻实施,在潜移默化中培养风险管理意识。大力培育和塑造良好的审计风险管理文化,把风险管理文化融入到审计文化当中,才能使审计人员头脑得到充实,道德得以升华,真正成为审计工作的主人,推动审计事业蓬勃发展。审计已由基础阶段发展到提高阶段,由原来的财务收支审计发展到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等,审计的对象和范围不断扩大,审计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深化。随着审计风险管理文化的加强和完善,将全面提升审计质量水平,降低审计风险,充分发挥审计的职能作用。

(二)在实践中加强宣传,减少道德风险

在审计实践过程中,各级审计人员和审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努力宣传审计风险管理文化,提高对风险文化的深刻认识。通过这种非正式的意识约束,减少审计人员在实践中片面追求利益而忽视审计风险的行为。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是从制度、准则等正式约束发展引申而来的一种手段。由于审计风险会给审计主体带来负外部性的影响,有些审计人员躲避高风险审计项目,或者为了利益违背道德原则进行审计,所以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将审计风险管理意识转化为审计人员的共同认识和自觉行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业务骨干要培养成为审计风险管理文化的业务骨干,在宣传教育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促进审计建立系统、规范、高效的审计风险管理机制。

(三)培养风险偏好意识,提高专业素养

现有许多学者对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研究,是建立在审计主体均是理性经济人的基础之上的。换句话说,就是认为审计主体能发现所有审计风险,只有在没发现审计风险时才会出现风险规避。但是在审计实践中,审计主体的专业素质、工作经验以及所处的环境等都不尽相同,从而导致风险偏好的不同。从展望理论的角度分析,把获得与损失相对参照时,当审计主体面临获得时倾向于风险规避;当面临损失时倾向于追求风险。所以得出在同等大小的损失和收益之间,与偏好水平相比,人们常常更不喜欢损失。加之现行利益制度的缺陷诱发审计主体的非理性风险偏好,所以风险偏好对审计主体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培养审计主体正确的“风险偏好”,提高审计责任意识,树立“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防范意识与行为准则,形成审计风险管理文化。

四、建审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一)建立数据库

审计风险管理数据库是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核心,是保存基本信息的记忆库。需要选择包含的数据类型及每种类型应收集的数据量,这些数据类型的多少及数量取决于经济单位认为是否满足的条件。其次,该数据库还需要选择数据的格式、类型以及执行与其功能所需要的直接调用能力。最后,定期检查、修改和补充数据库。

(二)软件和硬件开发

在编制该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时,编制人员需要考虑一下原则:第一,可行便捷。编制的软件需要紧密集合审计的实际特点,便于操作,程序简单易学,操作界面友好实用性强。第二,兼容性强。开发的软件兼容基本电脑操作系统,和军审军财工程软件兼容性较强。第三,安全性强。由于的特殊地位,导致信息保密性较强。该软件的安全防护功能要满足信息的安全要求。另外,审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中最重要的是人,人是提供和解释数据的主体,是设计、组建、维修的关键。所以,要提高审计信息系统开发和应用人员的计算机软件知识。

参考文献:

第5篇:依法审计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资源依赖理论、管理支配理论和制度经济理论是分析公司治理的主流观点。资源依赖理论作为帮助会司达到并超越其战略目标的手段,为会司治理机制建设贡献力量;管理支配理论更注重管理的有用性,认为董事会及其附属机构是在管理权限范围之内的,因此可以将其看作是与所有者的出发点相背离的;制度理论从组织社会学和组织行为理论出发,认为区分不同组织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实质,以及这些部分与所有相关部分之间形式是非常重要的。本文针对受公司治理结构影响的审计问题来测定使用不同的可选治理理论的影响;研究这些理论如何化解现存的基于组织机构的、审计相关的公司治理中的矛盾。

一、引言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OX ) ( 2002 )带来了对会计审计研究问题的广泛探讨。这些研究考察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如何保护股东权益,却完全忽略了管理方法对治理过程的影响,其最大的局限是在先前研究中使用的具有外部独立性的机构(如外部董事与内部董事相对)是不完善的、模糊的,并且通常无法准确把握所谓董事会独立性的实质。本文重点分析被广泛认可的理论观点:资源依赖理论、管理支配理论和制度经济理论。资源依赖理论作为帮助公司达到并超越其战略目标的手段,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贡献力量(Boyd 1990; Cohen , et a1.2007a )。管理支配理论基于战略文化并与学说范例相对,认为董事会及其附属委员会在管理控制之下,且其存在仅仅是为了履行管理需求(Kosnick 1987 )。制度理论起源于组织社会学和组织行为文化(Powell 1991)。制度理论认为了解不同的治理部门之间相互作用的实质以及这些部分于所有相关部分之间的形式是非常重要的

二、审计委员会独立性与公司治理理论综述

(一)资源依赖理论资源依赖性理论(Pfeffer and Salancik 1978; Boyd 1990 )假定股东和管理者可以以董事会为手段访问和管理稀有资源(Aldrich and Pfeffer 1976; Boyd 1990; Pfeffer and Salancik 1978)并帮助建立企业战略(Williamson 1999 ) o董事会的主要角色不仅仅是管理的参与者还是一个监管者,并且能帮助企业建立有效的政策和战略。Dalton and Daily (1999 )认为,当董事会成员联合起来商谈如何获取必要的战略资源、网络和信息时,资源依赖性理论可以提高公司长期绩效。由于以经营战略为重点,董事会成员的积极贡献包括专业知识、帮助形成公司策略能力、以及提供获得外部资源的方式。Reingold (2000)认为许多高技术董事会成员把他们的工作看作是有效地设置公司的路径。事实上在许多高技术董事会,大量非独立董事的引入,更适用于知识和资源密集的R&D企业,因为这样才能更好向管理者和其他关键顾客传达并采取有效方式。相反,独立的主要中心点,外部董事对一个稳定的、对董事会成员财务报告过程给予首要关注的企业来说可能是最理想的。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R&D密集企业,仍需要强势的财务监管来补充那些协助他们战略和网络技能的董事(Cohen et al. 2007a )。因此,包括管理成员在内的非独立董事可以及时提供一些能使董事会更加有效地行动信息。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行业专家可能比那些没有专门技术但完全独立的成员有更强的能力了解,解释和估计财务报告的质量。在一个完善的环境中,公司也许希望任命独立拥有重大专业知识且接近资源的董事。研究证据表明,审计委员会财务会计技术同股市反应(DeFond et al. 2005 )和财务报告的质量(如Dhaliwal et al. 2006)的多种措施显著联系在一起,先前的研究未发现非会计财务专门技术(例如监督和财会技术)和财务报告的质量之间的重要联系。Cohen et al. (2007a)发现了能支持“资源依赖能增加监管体制价值”这一提议的证据,这是迄今首次认识到的唯一考虑到资源依赖理论的审计研究。审计人员和管理者需要评价审计风险和计划事宜,在这些事宜中机构的力量和董事会的资源依赖角色是可控的。结果表明,审计员的风险控制评估明显受资源依赖性和因素相对力量影响。与资源依赖中心相关的特征也受审计计划评断影响。该研究显示当传统因素被认为相关时,与资源依赖性有关的其他因素也被认为与审计计划高度相关。

(二)管理支配理论管理支配理论(Galbraith 1967; Wolfson 1984; Kosnick 1987)主张高管人员选择那些不会削减他们的行动( Patton and Baker 1987 ) ,愿意做被动参加者,并且依靠公司管理获得企业产业信息和前景的老友和同事。这种方法可以被看作是形式(满足管理要求)而不是实质(一种影响组织变化或者提供实质的管理监督的工具)。这与理论相对,理论强调作为对管理行为独立有效监管者的董事会的行为。结果,管理支配理论中,董事会在批准管理行动,满足管理需求和提高高管层报酬等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Core et a1.1999; Molz 1995 )。的确Epstein和Palepu (1999)调查发现87%的“明星分析员”认为董事会董事仅代表公司管理者的利益而把其他股东排除在外。由于独霸董事会无法产生独立的治理,因此对股东产生不良后果,( Westphal and Zaj审计委员会1994),削弱管理工作的作用,扩大管理壕沟(Core et al. 1999 )。任命独立董事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Westphal and Zaj(1994)认为CEO也许会只使用有同情心的局外人来组成董事会。如Nowak和McCabe(2003)发现的那样,外部董事察觉到CEO们通过控制信息流,影响到多数董事的勤奋效率。关于董事会的内部工作,管理支配理论的涵义是即使是完全服从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成员,也要受高管影响,也可能只问非常容易或不唐突的管理问题。此外,这种理论认为审计委员会一.般会作为管理者的同盟行事,这与审计师与管理者的关系相对。

(三)制度经济理论制度经济理论考虑全套包括制度环境在内的组织动态和形式结构,该结构的行为者在这种动态展示之中。DiMaggio and Powell(1983)认为制度随时间推移和组织的同构过程变得相似,就像组织逐渐适应与周边组织更加接近一样。同构通过三种途径出现:强制,规范和模仿。强制同构的例子是SOX对独立审计委员会成员下达指令,使所有上市公司都有具有相同特征的审计委员会,而不管这些公司所处的具体环境。Kalbers和Fogarty(1993 )发现一个强的组织宪章或命令、协会支持(管理和审计员支持的信息和一个由高管理层支持的环境)和努力能够提高委员会的效率,并且认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在一个协会化的环境里经营,他们依靠彼此之间的关系实施自己的权力。Fogarty和Kalbers(1998)提出一种检验理论的测试用于解释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他们无法展示审计委员会有效性和理论因素之间的密切联系,也无法证明制度经济理论关于审计委员会们可以以形式存在的假设。Gendron et al.(2004)采访了两个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外部审计员,发现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在其他到会者眼里达到合法的方式是受他们提出问题的能力、与外部审计者私下见面的程度、以及审计的形式和实质内容影响的。Gendron研究结果表明审计委员会会议履行符号和实质两个目的。最后,Holder-Webb( 2008)进行了品行规范的内容分析研究来找出在SOX的第406部分(2002)后集中展示的品行规范是否要求上市公司要么公开品行规范要么给出其没有该规范的原因。关于董事会成员的内部工作,制度理论的涵义是审计委员会成员将与其他机关行动相符,并且审计委员会将随时间推移逐渐变得与同一产业之内其他机构相似(Orton和Weick,1990)。审计委员会的重要性和效率在治理过程中可能会基于控制治理过程的组织观点而发生变化。外部独立董事的重要性在在理论起主导作用且强调监管的治理体制中会更加增强。

三、审计委员会制约有效性与公司治理选择

(一)内部控制评估首先,SOX(2002)的404部分审计员在评估和测试内部控制方面的责任。审计员对这些责任的领域和性质的看法,将随前面描述的审计员预订的监管观点发生变化。先前的研究大多数集中于外部与或监视相关的可测的措施( larcker et a1.2007 ),并且在与会计审计相关的控制研究中具有档案研究方法的优势。相反,资源依赖性的焦点将引导审计员考虑公司的机制以开发有效的战略和控制经营风险。管理和董事会博学的的成员之间的协同作用关系(不管独立)在实现这些目标上被看作是有价值的。然而,公司可测的措施或者其董事会对战略和风险管理的重视很难用上档案方法。供选择的研究方法,如在实验中可以对强调董事会监视作用的策略在实验上进行操纵(Cohen等,2007a),能提供仅以档案方法依靠公开地可利用的数据无法获得的有用的见解。其次,审计员支持的管理支配理论在选择过程将导致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成员选择过程和行为的控制。关于审计实践,审计员也许会使用更多的专业怀疑,如果他们察觉到高管层控制选择过程来提升那些与他们紧密结盟的成员。他们也许会调查为什么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很少参与对管理行动的质疑。进一步,实际上在管理掌控之下的审计委员会也许仅仅是敷衍的关注于一些机制,例如举报程序的有效性,该程序产生于对可靠控制和有效财务报告有害的公司文化。这些评断可能进一步引导审计员去估计更高的控制水平风险,这也许会导致内部独立测试的增加。如果这些风险超出允许的界限,或者审计不可能以经济有效的方式进行,审计员也许会集体选择拒绝审计。最后,制度经济理论将引领审计员集中致力于对遵照规则和章程正式机制是否是到位地。如审计委员会仅包括独立成员,都有财务知识和一位财务专家,是像在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指定的那样的?审计委员会是否频繁地见面?这些是公司遵守期望准则的全部的正式征兆。审计员必须同时避免过份注重形式而忽略实质,因为审计委员会可能符合这些要求并且仍然不保证当需要保证财务报告是高质量时努力和询问的方式必要面对管理。关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与协会理论的预言是一致的审计委员会将礼节性地致力于遵从内部控制的“清单”方法,而不是去探求控制是否是有效的且不被管理左右的“实质”。

(二)财务困境和审计师的持续经营意见在理论中,Carcello and Neal(2000)认为并找到证据证明,独立的审计委员会成员比非独立的更支持审计师给有财务困难的公司开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Carcello and Neal(2003)也发现当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时,倾向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审计师,比审计委员会不独立时,更不易被解雇。Hillman et a1.(2000)提出了对独立董事在资源依赖框架中可以扮演的不同角色的分类。Hillman et al提及的对董事的四种分类包过内部成员(例公司当前或者是以前的官员),商业专家(例其他公司当前或以前的CEO,产业专家),支持专家(律师,公共关系专家)和大众影响者(政治家,大学教员)。未来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去测试是否具有特定的监管者类型的公司,在有较强资源依赖委员会的行业中,与同意行业的其他公司相比不大容易陷人财务困境。如一个银行和房地产工业专家占高比例的的债权人,可能会较少陷人跟从事非主要贷款行为有关的财务困境。持续经营不确定性观点提出了公司和资本市场的重要风险:错误地估计公司持续经营水平导致公司、审计师和市场参与者的高费用。审计委员会独立性是确定一个审计师是否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报告的重要因素(Carcello and Neal 2000 )。此外,研究表明在理解审计委员会在财务报告质量中的角色时区分形式上独立和实质上独立是至关重要的(Carcello et al 2007 )。这种区别在管理支配理论和制度经济理论环境中被放大;如果审计师没能把与独立性表现相关形式因素合并,或是没能合并一个看起来独立的监管者事实上受管理支配的可能性,他们将极有可能错误的估计董事会的真正洞察作用。对董事会影响的过分依赖可能会导致过高估计董事会规范无效管理行为的能力,随后导致产生错误的持续经营观点的风险增力口。

(三)治理和审计过程Carcello et a1 2007a证明审计师对董事会在他们的风险评估和随后的程序计划判断中的和资源依赖角色都很敏感。有狭隘的监督思想的董事会可能无法有效地评估管理战略计划。而致力于战略、产品和科技风险的董事会可能被要求更有效的解决象投资价值估计和产品报废这样的难题。审计师和审计研究者,因此,需要超越狭隘的监管视角,考虑更宽泛的公司治理“马赛克”,不仅包含审计委员会,还包括董事会和其他关键监管。从多重管理观点中测试审计过程能够导致审计师对会计估计的质疑。如在审计坏账估计时,审计师可以,在理解委员会成员独立性为估计提供高质监管(就像理论预计的那样)并且有资源依赖的成员提供能减少商业风险和对销售的负影响的产业专门知识和战略支持时,更加轻松。从理论角度,检测会计估计撤回判断这样的问题时,应该考虑在投资估计决定上的困难方面。而基于的研究者可能仅仅会考虑预计什么判断会被撤回的独立性的问题,研究者可能也会考虑有资源依赖的委员会对战略和会计估计发展的影响。对审计战略系统方法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是混合的(O’ Donnell and Schuitz2003,2005)一项有趣的研究表明,如果审计师更多的关注董事会在可会策略决定制定和控制整体商业风险时的实质角色,那么战略系统审计有可能更有效。如果董事会履行所有独立和行为的管理要求(使用理论研究者测试的主要变量),但是仍在管理掌控之下(管理支配)或者很少履行象征角色(制度经济理论),那么研究者也需要掌握委员会的战略重点(RD观点)去帮助理解财务报告中对材料错误报告的保护和发现。对审计师一顾客争端解决的研究(如见DeZoort et a1.2003 ),可能也会从考虑多重组织理论中受益oNT and Tan(2003)发现审计师会在会计标准模棱两可的情况下,当强的而非弱的审计委员会在职时,担任更强的职位。问题是什么时候审计师能够有效地依靠审计委员会的监管作用(Krishnamoorthy et al. 2002; Gibbins et al. 2007; Cohen et al. 2007b )。从时间和研究两种导向来看,对理论观点的重视都可能削弱审计过程的有效性,因为理论通常强调外在形式(如监管者首先要是非附属的)而不一定要获取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在必要时提出探查问题和面对管理时的监管活动的真正实质(M审计委员会Avoy and Millstein 2004; Cohen etal. 2002 )。从审计实践角度,管理支配理论表明审计师应该确定管理与董事之间的私人关系,并检测在董事会重选之前进行的确定委员会候选人的委员会提名过程。如果CEO影响大量董事会成员的选择,那么董事会就会过度的倾向于支持CEO,因此会削弱董事会提供有效监督的能力。这也说明研究者需要控制管理对委员会成员选择的影响。从制度经济理论看,创业者应该意识到董事会可能会从事礼仪性和象征性的活动主要是向外部部门传递这样一种信息,即治理控制已经到位,管理要求已经达到。因此,那些研究审计和会计争端如何解决的审计研究者应考虑审计委员会是否被赋予了实质的权利。理解真正的权力动机能够加快审计理论研究的发展,且给调查审计师在有争论的问题上成功的面对管理的能力的研究带来改善(( DeZoort et a1.2002 ) 。

第6篇:依法审计论文范文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项目前期审计、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发改、财政、建设、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审计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性文书,对被审计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具有约束力,应当严格执行。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及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将项目审计监督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将项目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应当独立实施,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项目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对项目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项目前期审计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向发改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手续时,应同时向审计部门提出项目概算审计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设计方案及设计概算;

(三)审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审计部门进行项目概算审计,应当出具审计意见,并发送发改部门、建设单位。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开工手续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计划、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投标文书等文件;

(二)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证明;

(三)项目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

(四)与项目前期审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项目前期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项目计划;

(二)项目总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是否符合总概算、分项概算;

(三)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及其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项目前期审计,应当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并送达建设单位、发改、财政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章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审计机关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等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

(二)编制或调整预(概)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合同标的额和合同履行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与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

(五)项目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六)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七)依照有关规定采购设备、材料及设备、材料的管理情况;

(八)项目税、费计缴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设计单位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

(二)设计费用收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施工单位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合法;

(二)是否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提高造价;

(三)单项工程结算是否符合单项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进行审计。

第四章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实行决算审计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后十五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决算报告,接受审计机关的竣工决算审计。未提交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职权对竣工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二)竣工验收报告;

(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合同及决算资料;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完整性;

(七)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合法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资金以及施工、设计、监理等费用结算应当依据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论。

财政部门依据审计结论结算工程款、批复财务决算,国资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依照《审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多付的工程款,由财政部门或建设单位限期收回。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认为涉及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五条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7篇:依法审计论文范文

摘 要:以大型工程项目跟踪审计规范为研究对象,以审计规范理论为理论基础,运用规范研究方法,探究了大型工程项目跟踪审计规范的内涵。界定了大型工程项目跟踪审计规范的涵义,演绎了大型工程项目审计规范的特征,揭示了大型工程项目审计规范的功能。研究结论表明:大型工程项目跟踪审计规范是规范大型工程审计行为的准则或标准,是工程审计行为的约束与指引机制,是评价现实工程审计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实现大型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目标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大型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审计规范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1-0161-02

1 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对工程项目所开展的审计,一般都是事后审计,因其审计时间的滞后,不仅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即使发现有关问题也无法加以补救,从而促使了跟踪审计的产生。跟踪审计作为建设项目审计方式的重大创新,使审计的程序、主要内容、方法等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审计人员以前的习惯做法也要被新做法所替代,为了使跟踪审计健康运行,必须对跟踪审计进行规范。

在1988年,我国审计辞典就对审计规范的概念作过阐述;而后,国内不少学者对我国审计规范体系的概念、构成等作了专门研究:冯均科(1997)认为我国的审计规范体系由《宪法》中关于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法律、审计行政法规、审计准则、审计职业道德五部分构成;蔡春(2001)认为审计规范是对审计行为的规范,它包括技术性规范和社会性规范两部分;尤家荣(2002)则认为完整的审计规范体系包括审计法规、审计职业道德、审计准则、审计质量控制、其他审计法规。针对刘家义审计长提出的国家审计的“免疫系统”理论,韩锐(2010)在深入剖析审计“免疫”功能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和创新审计法律规范建设进行了探讨,以及针对计算机的广泛应用,李汉文、刘杰(2010)对我国信息系统审计规范制定提供了建议。

综上所述,审计规范理论研究较为丰富,但我国工程项目跟踪审计还处于起步阶段,鲜有相关工程跟踪审计规范的研究,还未形成完整、成熟的理论和规范来指导实践。因此,准确把握大型工程项目跟踪审计规范的内涵,从实际需要出发制定出跟踪审计的操作规范或办法,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2 大型工程项目跟踪审计规范的涵义

“规范”一词由“规”和“范”二字组合而成。在古代汉语词语中,“规”常与“矩”连用,规矩是指圆形、方形或画圆形、方形之工具,将其引申到社会学和人文社科领域,则表示用来约束或引导人类行为的要求或标准,以使人类行为达到预期目标或获得预期效果。俗语“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就是指人类必须以某些规范来指导自己、约束自己,不遵循一定的规范,人类行为将一事无成。在古代,“范”与“模”也有着密切的关系,模范是指铸造器物之模子或模型,将其引申到社会学和人文社科领域,则表示用于引导人类行为的某种模式或标准。

根据上面的字面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规范”一词有两层意思:一是对人们某种行为标准的规定,二是要求人们应该遵从的典范。《辞海》对规范一词的解释为:(1)标准、法式,如道德规范、技术规范、语言规范。(2)模范、典范。把规范用在审计领域,即用来规范审计行为的准则或标准,即构成了审计规范。

大型工程项目跟踪审计规范是指用来约束大型工程项目跟踪审计主体行为和客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其中,工程审计主体是指在工程审计活动中主动实施审计行为,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审计主体贯穿着审计信息产生过程的始终,对审计信息质量起着决定作用,是制约审计信息质量的第一因素;工程审计客体是指接受工程审计人员审计的经济责任承担者和履行者,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也就是说,大型工程项目跟踪审计规范包括两部分:其一是约束工程审计主体行为的规范,我们称之为审计准则;其二是约束工程审计客体行为的规范,我们称之为审计标准。规范工程审计主体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规范的约束与指引功能,保证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判断审计事项及进行审计活动,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审计任务。规范工程审计客体的行为,主要是为了防止审计客体的违法越轨行为,防止审计客体钻空子。

3 大型工程项目跟踪审计规范的特点

3.1 实践性

大型工程项目跟踪审计规范应来源于工程审计的实践并根据工程审计实践的需要来形成。如果工程审计规范的制定落后于工程审计实践,则这种实践是很盲目的,会因为没有相应的规范来约束而产生失误或舞弊的可能。在工程审计案例中,经常出现一些重大的舞弊案件,这些案件虽然是由于管理层弄虚作假造成的,但没有相应的规范来对审计行为进行约束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实践性,还要求规范能切实有效的指导工程审计实践,而不仅仅是一套虚空的规范。要使规范真正发挥作用,一定要使它在工程审计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能使工程审计人员遵守,否则形同虚设。

3.2 实践检验性

大型工程审计规范应该具有实践检验性的特点,必须能够在指导工程审计实践的过程中,接受来自实践的检验。只有经得起工程审计实践检验的规范才是正确、科学的规范。否则,就不能称之为科学的审计规范。当然,实践检验性受到时空条件的约束。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审计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过去被认为科学的规范可能不能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这时就需要根据新的审计环境和审计实践的需要,对原有的规范进行必要的完善,使它能重新接受来自实践的检验。实践检验性是我们判断审计规范是否科学的标准。

3.3 层次性

大型工程项目跟踪审计规范依其制定机构的权威性不同,可分为不同的层次。第一层次的规范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即通常所说的“法”,如《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第二层次的规范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第三层次的规范由中央相关主管部门或职业团体制定,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第四层次的规范由地方主管部门或职业团体制定。

3.4 全面性

大型工程跟踪审计规范的内容全面,贴近现实,其审计准则覆盖了事前审计(即开工前的审计,包括投资决策审计、勘察设计审计、资金筹集审计、开工前准备工作审计、招标投标审计、概预算审查、施工合同审计监察等)、事中审计(即动工期间的审计,包括内部控制制度的符合性测试、工程价款支付审计、工程转包分包行为的审计、工程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其他重要环节审计等)、事后审计(即竣工结算审计和投资评价,包括竣工验收审计、竣工结算审计、投资评价审计)的各个方面;其审计标准也涵盖了工程施工前期准备阶段中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工程招标控制及建设工程投标报价的编制、建设工程相关合同的签订;到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到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的办理等。使工程审计的每个阶段,都有“章”可依,有“规”可循,具有很现实的指导意义。

4 大型工程项目跟踪审计规范的功能

4.1 约束与指引功能

大型工程项目跟踪审计规范的约束功能是指规范要求工程审计行为必须在它所确立的行为标准或准则框架内进行。指引功能是指规范所具有的、能够为审计人员等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他们在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它指明了工程审计行为应该怎样进行,应该向着什么方向发展。可以理解为大型工程跟踪审计规范是为现实的工程审计行为目标所确立的一种优秀的或理想的审计行为模式,可以起到指引作用。指引功能是跟踪审计规范最首要的功能。规范的首要目的就是在于引导审计相关人员正确的行为。

4.2 预知功能

大型工程项目跟踪审计规范的预知功能是指规范通过规定,告诉审计相关人员某种行为为规范所允许或禁止,以及执行某种行为将导致的后果,使他们能预先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行为的趋向和后果。

4.3 评价功能

大型工程项目跟踪审计规范实际确立的是工程审计行为的标准或准则体系,是评价现实的工程审计行为质量的重要依据。在涉及诉讼时,它也是审判人员评价工程审计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标准。工程审计行为质量的评价可以用“高低”“对错”,“好坏”,“合法与不合法”,“公允与不公允”,“合理与不合理”,“可信与不可信”等来表现。要作出这些评判,不能依据工程审计人员的自我感觉和主观臆断,而应依据客观、科学的工程审计规范。只有依据此种规范对审计质量作出的评价才是公允的、可信的。如果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遵循了相关的审计准则,其审计成果通常被认为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此时,如果发生诉讼事件,审计人员通常不需要承担审计责任。相反,如果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完全没有遵循或者部分没有遵循相关的审计准则,其审计成果通常被认为不具有可信度或可信度很低。此时,如果发生诉讼事件,审计工作人员通常需要承担审计责任。

4.4 保证功能

大型工程项目跟踪审计规范是实现大型工程审计目标的重要保证。工程审计行为是一种有目标的行为,而工程审计规范是实现审计行为目标的重要保证。其约束功能将审计行为限定在一定标准框架内进行,不允许其有所偏离,有助于审计目标的实现;其指引功能能引导审计行为朝着其确立的优秀或理想审计模式方向发展,促进审计目标的实现;作为评价依据,它是衡量工程审计行为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依据。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没有工程审计规范,就没有现实有效的工程审计行为以及衡量工程审计行为质量的客观依据,工程审计目标也很难加以实现。如果审计规范不能促进审计目标的实现,那它的存在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如何促进工程审计目标的实现是我们在建立新的工程审计规范、考察现存工程审计规范以及完善工程审计规范时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5 结论

综上所述,大型工程项目跟踪审计规范是规范工程审计行为的准则或标准,具有客观性、实践性、实践检验性、层次性、时效性等特点,它是工程审计行为的约束与指引机制,是评价现实工程审计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实现大型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目标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1]蔡春.审计理论结构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冯均科.我国审计规范体系的理论分析[J].湖北审计,1997,(11).

[3]韩锐.完善审计规范体系,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J].生产力研究,2010,(2).

第8篇:依法审计论文范文

关键词:政府审计公告;审计报告

政府审计信息披露也可称为政府审计公告,是指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内容、审计程序、过程、结果、举报方式等,采用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制度,包括公开审计活动及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公开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等(湖北省审计学会课题组,2003)。

一、政府审计公告制度的理论根源

法律社会学派从我国法律追根溯源寻找政府审计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或者从公民个体权利出发对公开政府审计信息提出要求。如尚兆燕(2007)认为以上两种“自下而上”的审视态度忽视了审计公告制度赖以生存的法律文化与民众社会根基。该学者借鉴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成果,“自上而下”,重新对这种制度产生和生长的法律、社会基础进行深层次考察。认为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法律与社会之间的断裂与融合地带,不能单纯的将审计信息披露视为一种处罚方式,而将其视为个体权利尤其是知情权的捍卫。要突破审计信息披露的“告”与“知”的限定,注重通过舆论在公告领域发挥社会控制作用。最后结合我国实际,说明在中国社会,政府审计信息披露有其特定的文化和制度背景,审计机关应把握并运用好好这些背景。给予政府审计信息披露制度极大启发,一方面中央应了解到披露的合理合法性,一方面中央还应完善相关法律,对审计信息披露制度能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

而更为主流的是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学派,秦荣生(2004)认为,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是政府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根据我国宪法,我国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一切资源为人民所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是各级政府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将人民公有的国家资源,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委托给人民选举出来的该级人民公仆(各级人民政府和他们的工作人员),按照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国民经济计划所反映的人民意志,去经营管理。政府完成人民的委托,接受由人代会产生的审计机关进行的监督。对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独立认定后,必须向委托人即人民报告,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人民据此决定是否解除政府和公仆们的责任。可以说审计信息披露是受托责任的最终体现。

受托责任理论从国家审计的本质——国家审计受谁委托、为谁负责、向谁报告的问题出发,研究政府审计存在的核心意义,从而推导出政府审计信息披露的理论依据,与之前的理论相比更能抓住事物本质,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观点应成为以人民利益为宗旨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明确的概念。

二、结合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现状的几点思考

目前我国相关的审计信息披露受限于保密法范围,这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在实务中,对审计密级的确定不规范,对审计信息秘密的性质、重要程度难把握,没有可执行的定密程序,很难正确处理审计信息披露的保密性与透明度的关系。同时除保密范围之外应披露的信息仍旧不足,目前公布审计结果公告主要集中为大型国有企业审计及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对涉及资源环境项目审计报告较少,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民生资金和工程审计结果披露较少;另外后续的跟踪审计时间差过大,也使审计信息披露的效度受损。

同时,在建立“人本型”的服务型政府过程中仍有不足,应强调服务于群众需求,加大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审计项目结果的披露,同时督促基层审计的信息披露,从而不仅满足人民对政府运行管理状况的了解愿望,更能服务于上级政府需求,落实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

另外,我国目前依旧缺乏具备最高效力的正式法律法规,应明确赋予政府审计宪法意义上的法律权限,同时审计法于审计公告制度相关条文中的“可以”条文用语使披露审计结果成为带任意性的自由裁量行为,公开与否是审计机关及审计机关从属的政府机关的权利而非义务,将“可以”改为“应当”或者“必须”或许能为审计信息披露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并应对公告的内容有相应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减少审计人员在就披露内容与政府部门反复协调的无谓的重复的时间与精力的浪费。同时还应注意到在现今我国公民关于自身拥有政府审计信息的产权意识及知情权的认识不到位,对审计信息披露的热情还不够高涨。

通过审计信息公开披露来减少政府官员“经济人”属性导致的腐败,虽说是治标不治本,但不能忽视公开信息后营造的社会舆论氛围,这使得作为监督部门的审计机关也成为人民监督对象,从而敦促审计机关肃清机关内部的思想认识,积极的公布真实的、完整的审计信息。

明确政府审计信息的披露是履行受托责任的最终体现,并强化审计人员责任意识,同时采用民间审计轮换模式,具体的审计项目经常轮换相关负责人,强化审计问责制度;另外完善披露程序机制,形成一个如同民间审计一样完善的披露体系;同时为了更好的履行人民受托责任,应建立专门的信息反馈部门,了解每次信息披露后公众的反馈情况。

三、我国政府审计公告制度有待深化和改进之处

(一)贴合中国实际的理论体系尚未形成

自2002年以来关于政府审计信息披露的研究已成为热点,尽管众多学者纷纷从不同的理论学派的角度就政府审计信息披露的理论根源进行解释,流行观点有信息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法律社会学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及受托责任理论等,但是应注意到这些都是利用已有的关于审计基础理论的初步研究成果或只是单纯的对国外新理论的评述,鲜有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并融合独立性不强的行政型审计模式来系统地对信息披露进行研究。例如最流行的关于政府审计信息披露的受托责任理论是从最基础的审计理论根源中简单的分离出来的,关于我国特殊背景下的公共受托责任形成及推动政府审计信息披露的过程等问题,理论界给出的回答并不明晰。必须注意的是,只有形成了贴合中国实际的理论体系,才能完善上文提到的法律法规体系,这是我国政府审计信息披露要取得进一步发展的关键。

(二)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衔接不够紧密

政府审计信息披露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然其具有实务性、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特点,我国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及披露具体机制之前还将有一段空白期,政府审计人员实际披露过程中许多问题无法可依,无制可据。因而理论界要注意加强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披露制度、过程的研究,不能单纯的引进国外新理论而忽视了贴合我国实务操作情况,降低了理论的实用价值。可以把理论界相关专家学者和政府审计信息披露系统的相关高素质有经验的审计人员结合起来,组建研究小组,结合我国政府审计信息披露现状,大胆探索审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过程及表出形式。(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第9篇:依法审计论文范文

我党在“十二大”上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同时,在思想领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观进行了艰辛地探索,逐步形成了 “先进”、“科学”、 “公平”、“平等”、“社会进步”、“共同富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等社会主义价值观。

党的十报告又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凝练,提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二十四字的价值观内容。

刘家义审计长曾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提出,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观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以“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为内容的行为规范。这几个方面的内容相互联系,相互贯通,是信仰指向、奋斗目标、精神支撑和行为规范的有机结合,它揭示了新时期国家审计的发展动力,体现了审计工作的本质要求。

二、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观形成的现实环境

(一)社会主义文化环境的繁荣

社会主义审计价值观的培育需要一定历史和现实的资源。除了社会创造相应的物质条件,还需要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观作为审计文化最核心、最实质的因素,随着审计实践的深化和审计文化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积淀和提升的过程。2001年2月,李金华审计长曾提出了,“开拓创新、敬业奉献、服务协作、求真务实”的四种精神;2012年1月,刘家义审计长对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进行了一个全面、权威的诠释,“要大力弘扬‘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的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在《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也阐述了“加强审计文化建设,弘扬审计精神,树立‘审计价值理念和文明形象’”的内容,对审计文化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至此,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观可以说已基本定型。

(二)审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在深入总结国家审计实践的基础上,刘家义审计长提出了“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科学论断,随着审计定位从最初的查错纠弊到现在站在国家治理的层面,审计目标上升到了一个更高层次,审计目标决定了审计价值观的内容。随着审计目标的变化,审计人员要肩负起历史使命,就需要牢固树立“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的价值观,更需要从行动上跟随审计事业发展的步伐,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观构建路径

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构建,是一个循序渐进、潜移默化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如何使核心价值观成为审计人员思想和行为的准则以指导审计实践,需要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共同努力,从多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审计人员践行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一)制度规范是审计核心价值观构建的重要保障

审计制度是指导审计行为的具体可操作性的行为规范,在审计价值观的构建过程中,制度规范是规范行为和价值取向的最有效方式。审计机关应把培育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融入到单位的制度建设中,制度内容应与核心价值观提倡的相吻合,树立正确的制度导向。如,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健全机关奖惩制度,一方面,鼓励与审计核心价值观趋同的审计行为,抑制与审计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的审计行为;另一方面,用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来衡量审计人员工作的好坏,通过审计人员之间、被审计单位、上级领导、社会等广泛群体的监督,将监督结果作为评优的依据,促使审计人员将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思想和行动中,内化为一种习惯和行为准则,为审计人员主动构建正确的审计核心价值观提供重要保障。

(二)舆论引导是审计核心价值观构建的社会条件

在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观构建过程中,社会舆论的作用不可低估。社会舆论依据一定的价值目标和标准,对人们的言行进行评价,对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观导向的行为和现象予以赞扬、歌颂,对不符合甚至与之相抵触的行为和现象予以谴责、鞭挞,引导人们认同正确的社会主义审计价值观。如果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观的宣传与大众传播媒介的传播强度和广度相结合,就能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环境,促使人们去认同接受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观。

(三)法治建设是审计核心价值观构建的有力措施

社会舆论对人的约束是“软性”的,更多的是要求人们自律自求。法律约束则是“硬性”的,为人们提供具体的行为模式,而且着眼于对每个人的行为及后果的约束。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功能,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规范。通过这些法律规范,将有关审计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法制化。我们要根据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观构建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一些新的法律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这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四)思想教育是审计核心价值观构建的有效途径

价值观教育是一定社会、阶级依据其价值目标和标准,有组织、有计划地对人们施加系统影响的过程。如果说政策、舆论、法律等是一种外在的引导和约束,那么价值观教育则是一种内在的启发和引导,使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转化为人们的自觉认同。审计机关可以通过树立、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同时,也要放眼全社会,从多年传承的民族精神、历史英模人物的先进事迹、当代道德模范事迹中汲取精神动力,从每件小事着手,深入践行审计核心价值观,努力展现审计人员团结协作、积极进取、拼搏向上的良好精神风貌。

(五)自身修养是审计核心价值观构建的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