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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合规心得体会精选(九篇)

依法合规心得体会

第1篇:依法合规心得体会范文

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企业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

依法治企,包括企业外在法律体系的建设和规范运行,也包括企业内部组织行为的适法性要求。对企业经营管理者来说,依法治企着重强调后者。具体点讲,就是要依照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照规章制度经营管理企业,领导和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保护企业自身利益的内在需求和有效调节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客观需要,使依法治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需要和不可替代。首先,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需要有力的法治约束。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市场竞争方式的多元化,不同的市场主体基于其利益趋向的不同,采取的经营策略会有很大差别,但其前提是必须在一定的框架内进行,这个框架不是别的,就是法律规范。其次,企业体制改革需要法治。企业改组、改革、改制导致不同利益主体的融合和重整,必然会发生利益冲突,只有法律才能成为各方认可的利益调节机制。企业内部管理体制的市场化变革,也需要法律的调整和规范,没有完备和强有力的法治支撑是不可能有效整合企业内部资源的。另外,企业行为规范运作需要法治。如规范经营管理者行为,规范职工行为,规范民主管理程序等,都需要依法办事。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建立和完善与现代企业相适应的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管理和规范员工行为,促进生产经营的规范化运作。

但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企业,光讲法治不行,还必须强调德治。这是因为:

首先,企业的德治与法治是一个有机整体,二者缺一不可。企业的德治与法治都是建立在共同经济基础之上,为经济基础服务的,都是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都是维护企业经营管理秩序的重要机制和手段。企业的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基础,德治支撑着干部、职工的文明行为、法制意识及廉洁自律,支撑着企业的文明生产、合法经营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企业的法治是德治的保证,它保障着企业道德规范的实现,保障着文明生产和合法经营。二者必须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使德治与法治并举。

其次,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企业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德治与法治并举。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国有企业改造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微观实体,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但是,这种改革必须是有序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一切市场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约束。但在经济转型的过渡过程中,由于相应的法律法规有待建立和完善,不法行为往往趁虚而入,不时干扰甚至破坏了企业改革的正常进行,扰乱了市场秩序,这使得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变得时不我待。只有通过不断提高人们的道德觉悟,才能使之自觉做到诚实守信,合法操作。这就说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企业改革的同时,还要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使法制与德治并举。

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途径

近年来,我厂通过积极实践,初步探索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一些途径。

1、制定企业道德原则与规范,为德治奠定基础

道德原则是调整个人与集体道德关系所遵循的根本原则。道德规范是人们在道德上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一定的社会或阶级对人们行为基本要求的概括,也是道德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企业以培育“四有”职工为目标,以“五爱”为基本要求,以建立和完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标准为重点,结合自身实际和行业特点,制定出《职工道德行为规范》,并把它与劳动考勤制度、职工奖惩条例、《文明职工评价标准》等制度汇编成《职工手册》,让全厂干部职工共同遵循,为企业推行德治奠定基础。

2、依靠职工“立法”,在“立法”中体现道德要求

在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坚持赋予职代会“立法”权,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在“立法”工作上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维护职工的民益,广泛调动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以及制定各项重要规章制度,须经职代会审议并通过,只有占半数以上的职工代表同意,企业的各项重大决策及规章制度才能生效实施。

在坚持依靠职工“立法”的同时,强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要体现道德原则和道德要求,让干部职工在受到规章制度约束的同时,也受到道德规范的约束。为了做到这一点,我厂坚持从法治与德治的要求出发,对广大职工告之以德,晓之以理,激之以情,导之以行,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一是大力宣传企业道德规范,弘扬企业精神,激励职工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习惯。二是培养职工的道德责任感:对国家,要爱党爱人民,具有民族精神;对企业,要爱岗敬业,具有主人翁精神;对社会,要自觉奉献,尊重他人,具有助人为乐,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三是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在全厂广泛开展宪法等法律知识和与职工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职工充分认识法律就是最基本的行为规范,自觉地遵纪守法,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实践社会主义道德。四是建立互控式民主管理机制,增强职工的民主管理思想,创造条件让广大职工直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增强职工依法管理企业的意识,促进德治与法治有机结合。企业制定的各项重要规章制度,如《各部门、各岗位工作职责》、《干部管理考评办法》、《目标经济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不同程度反映了道德要求,有利于把道德建设的任务落实在各项工作中。

3、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领导干部,使广大党员干部成为遵纪守法和遵守道德规范的表率

表率作用对实行德治极其重要。为此,首先着力建设学习好、道德好、团结好、廉洁好、勤政好的领导班子。学习上,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班子成员的头脑,把班子成员的思想统一到发展上来,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核心作用。道德上,坚持贯彻依法治企和以德治企的思想,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全面提高班子成员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团结上,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做到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工作上同步;廉洁上,除了形成一种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外,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勤政上,坚持经常深入车间、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妥善解决难点、热点问题,切实为职工、为企业办实事。

其次,坚持抓好党员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德治教育。一方面,认真落实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普法工作责任制,增强党员干部依法经营的素质,依法管理企业的素质,依法保障企业利益的素质和依法解决企业间经营纠纷的素质,使之成为依法办事、依法治企的行家里手。另一方面,坚持抓好德育工作,使党员干部明白入党为什么,当官做什么,身后留什么,并能够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耐得住艰苦,顶得住诱惑,抗得住歪理,管得住小节,成为道德上的标杆,人格上的榜样,专业上的高手,管理上的权威,思想上的先锋,政治上的强者,在各方面成为职工群众的表率。

三、依法治企与以德治企相结合应处理好的问题

依法治企与以德治企相结合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认真研究,精心策划,务求实效,形成规范。在具体实践中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依法治企,民主为本,道德为基。依法治企必须充分体现民主管理思想,而道德是民主与法治共同的思想基础。不讲民主,法治难以得人心;没有道德规范,真正的民主难于实现。企业推行法治,要在增强干部、职工法制观念,认真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职工行使民利的同时,大力弘扬社会主义道德,打好民主与法治的思想基础,才能得到民主与法治的完美统一。

2、以德治企,必先“立德”。企业应结合实际,尽快建立和完善与现代企业要求相适应的经营行为规范、干部职业道德规范和职工道德行为规范,分层次抓好干部职工的德育工作,重在以德育人。同时,应把良好的传统道德与现代文明规范有机结合起来,在弘扬我国优良道德传统的同时,注意去除封建道德糟粕,不要把道德与家道的概念相混淆,德治与儒家思想相等同。在继承传统道德观念时,要批判旧礼教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封建传统观念。

3、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企业党政工团必须齐抓共管。党委加强对企业法治和德治工作的领导,行政重视依法治企与以德治企相结合的工作,不能厂长抓法治,书记抓德治;或只抓法治,不抓德治;或只讲德治,不管法治,人为地把二者分开,形成“两张皮”,导致一手硬,一手软。德治与法治同属政治文明,党政工团要齐抓共管,责无旁贷,谁也不推托责任。要把依法治企与以德治企相结合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有步骤地进行实施。

四、法律工作者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方式

多年来,我厂一直坚持外聘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法律顾问资格的律师担当企业法律顾问,为维护企业权益,保证依法经营发挥了积极作用。聘请的律师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方式是:一是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决策进行咨询,提供法律建议和依据,保证依法决策和科学决策;二是负责审核企业经营管理业务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它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和规章制度,保证合同、制度、文件等的合法性;三是进行法律咨询服务和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通过认真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保证了我厂做到依法经营,较好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今后,我厂将结合“三改”设置法律专职岗位,进一步加强法律事务工作。

五、对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建议

1、加强对基层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制定普法教育计划,提高基层企业普法针对性。

2、适当举办针对性和适用性强的法制案例讲座或培训班,帮助基层企业领导和法律工作者提高预防法律风险的能力和依法科学决策的能力。

第2篇:依法合规心得体会范文

——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心得体会

一、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客观认识

法,彰显民主、公正、公平。

由近代民主的进程可知:法,加速了近代民主的步伐;法,代表民主、代表公共权益。依法治国是我国上个世纪末提出的治国方略。十多年的政策落实,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深入人心,人民的法制观念和意识得到很大的提高,“学法、用法、懂法”,用法律保护个人的权益,遍布神州。可以说:法,作用于经济、社会、政治的方方面面,影响着我们的日常一切。由此也对我们财政系统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要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是作为国家财政机关的工作要求和基本要义,就是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规定,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来管理国家财政,将一切财政收支活动都纳入法制规范的范围,实现财政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在财政管理中的具体体现,更是市场经济规律对财政工作的客观要求。

(一)依法理财是公共财政的精髓

财政,亦称公共财政,其本质要求就是满足社会的基本公共需求在民主法治社会,任何国家财政活动,首先都要得到民力机构的批准;其次在执行的过程中受到相关法律的监督。只有运用法律手段,将法治贯穿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方能保证财政工作的规范化,受益的社会化。

(二)财政分配的特殊性,必须要依法行政

财政分配遵循的基本上是非市场的特征。财政分配主要是通过转移支付来帮助社会弱者,实现社会公平与社会正义,即负税人与受益人具有非同一性,财政分配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称性。财政收入的强制性和财政分配非对等性,必然要求有相关的法律约束政府财政收支政策倾向,保障大多数人的公共权益。

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工作经历

今年我们区加强了对预算单位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控制。由于建立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了新的支付方式,在运作机制上,改变过去分散、多重设置银行账户,层层拨付、占压资金的状况而且并从制度上能够有效地预防、遏制和纠正资金使用中的不规范操作和违规问题。

近年,我们自觉用法律规范财(来源:文秘站 )政工作。包括学习和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以及《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坚决执行《预算法》,按预算计划用款额度拨付,并划分财政支付方式,即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审核报销票据;;坚决杜绝空帐的行为,对不符合预算法规的行为,坚决予以禁止。同时,电子数据库保存了各预算单位每一笔支付交易的记录,提高了预算执行透明度,为财政运行管理提供了及时可靠的信息基础。此外,对全区的预算资金、财政专项的使用情况,进行依法监督;坚决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三、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心得体会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

在大庆市让胡路区财政局财政支付中心的工作经历,使我深知依法执政、依法理财的实效性、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执政、依法理财”是对我们财苑人工作最基本的标准。伴随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财政体制也由大财政到公共财政的转变,作为新型财政体制,其本质是服务于公共权益。

(一)时效性

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在我区财政系统贯彻落实以来,不仅规范了我们财政人员的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有效促进了由大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过渡,增强了服务于地方经济的能力;同时,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也提高了办事效率,使各项财政收支工作及时有效进行,有效地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必要性

“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已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依法治国的关键则在于行政机关能否做到依法行政。从法治原则的角度而言,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是依法做好财政工作的关键环节;从权力制约的角度来看,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也是依法管理财政的关键所在;从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来看,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是建设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得以实施的关键。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保证了财政工作的科学有效,落实了财政工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挥了财政的社会功效。

(三)重要性

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是依法治国对财政工作的根本要求。我们深知:财政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财权,我们的财政资金必须依法使用、依法取得;只有依法贯彻人民的意志、履行人民的重托,才能做好本职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3篇:依法合规心得体会范文

全省“两会”刚刚结束,会议开得圆满成功。这次会议确立了今后五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也为我们政府系统各个方面的工作指明了努力的方向。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主要任务就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以及省“两会”精神,认真总结去年的政府法制工作,表彰先进,安排部署*年的工作任务。刚才,会议表彰了政府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此,我代表省政府表示热烈的祝贺!关于*年的政府法制工作,存山主任还要进行全面的安排部署。希望大家结合各自的情况,抓好贯彻。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省政府法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年,全省上下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都取得了巨大成就。据初步测算,*年全省生产总值2.6万亿元,人均生产总值2.8万元,均为2002年的2.5倍;实现地方财政收入1674.5亿元,是2002年的2.7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265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985元,分别比2002年增长87.3%和68.7%。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全省上下团结一心、共同奋斗的结果,也是与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扎实有效的工作分不开的。

*年,全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开拓进取,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依法行政稳步推进。全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我省依法行政四五规划,不断加强对依法行政的宏观规划和组织领导,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将依法行政不断推向深入。大力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不断夯实我省依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年7月,国务院在济南召开了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姜大明代省长在会上作了典型发言。会议充分肯定了我省政府法制工作特别是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经验和做法。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不断健全,组织了多次省领导集体学法,举办了多期市厅级、县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研讨班,认真学习了宪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充分发挥省政府法制咨询委员会和各级决策咨询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依法、民主、科学决策机制,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有效地确保了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政府立法质量不断提高。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新农村建设和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去年省政府提报地方性法规5件,出台省政府规章7件,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积极探索和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机制和方法,逐步引进了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和委托起草等方式,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通过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集中民智,反映民意,扩大了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范围,提高了政府立法的水平。

(三)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全省17个市和91个县(市)全面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向重点镇、中心镇和一些风景名胜区拓展,进一步理顺了行政执法体制,较好地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多头执法、互相扯皮、执法扰民等问题。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落实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队伍整体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全省16个市和119个县(市、区)建立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省直各部门共建立43个行政许可审批“窗口”,采取“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等方式,简化了办事程序,方便了人民群众,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优化了发展环境。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年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山东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两个政府规章,进一步细化了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有效地促进了行政许可法的实施。

(四)法制监督进一步完善。一是行政复议层级监督工作不断加强。去年,省政府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88件,在解决行政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废止27件,宣布失效4件,修改58件,保留124件,切实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畅通。三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成效显著。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清理了一些不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理顺了执法关系,规范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了执法标准,提高了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国务院法制办对我们这方面的工作给与了很高的评价和充分的肯定,我省首先在淄博实行这一制度,并在全省许多市地全面推行。四是充分发挥仲裁机构解决市场经济纠纷的重要职能作用,不断提高仲裁的质量和水平,仲裁案件标的额逐年上升,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与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相比,我省的政府法制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例如,少数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还不适应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某些领域的制度建设还不健全,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些地方的政府法制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综合执法、审批中心这些新生事物还需要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不断完善。这些问题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今后工作中,不断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进和解决。党的*报告中把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明确要求要深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新阶段、新形势对我们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一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到做好政府法制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根本保证,必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把政府法制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努力推进政府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年,全省政府法制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加大法制监督力度,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为我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重点抓好以下几点:

(一)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努力推进依法行政。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坚持集体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要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明确规定决策的步骤、方式、时限,确保决策的每一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建立健全决策纠错机制,采取民意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实现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相统一。要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切实发挥好省政府法制咨询委员会和各地各部门决策咨询机构的作用,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水平,确保真正实现依法行政。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努力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经济强省、建设文化强省、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推进“和谐山东”和“平安山东”建设、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等方面的法规规章作为今年立法的重点,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使其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改进政府立法的工作方法,强化立法的调查研究,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立法计划,不断完善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立法项目,要通过公开登报,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切实把最广大人民的愿望和要求体现到我们的政府立法中来。这些规定的步骤、程序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在政府立法等各项决策中一定要非常慎重,这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立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按照“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对那些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要求不相适应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要探索建立政府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充分考虑立法过程中的成本和实施后的执法成本、社会成本,通过成本效益分析,确保地方立法更加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三)加大监督力度,努力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加大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是防范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减少行政纠纷的重要手段。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积极探索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途径和方法,严格规范行政复议程序,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强化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妥善解决各种行政争议,既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要强化备案审查监督,继续完善“四级政府、三级监督”的备案工作体制,真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坚决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按照国务院和省里的要求,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完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定期报告、案卷评查、投诉举报等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积极推广淄博等地好的经验和做法,严格约束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积极完善内部监督,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切实防止执法权力的滥用。

(四)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对政府工作的要求,时刻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简化行政程序,公开服务职能,方便群众办事,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要继续大力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逐步减少行政执法的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积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重点镇、中心镇的延伸工作,继续探索在景区、水面等领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要继续加强行政审批中心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减少和规范审批事项,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定期公布行政许可目录,逐步建立政务大厅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杜绝“暗箱操作”和“体外循环”的现象。要积极推行相对集中许可权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创新机制,推动该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不断提高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的第一年,也是我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一年,政府法制面临的工作任务还很艰巨。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摆上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程,把依法行政贯彻到政府各项工作中去。各级领导同志要定期听取政府法制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以实际行动推动政府法制工作不断向前发展。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配备得力干部,充实人员力量,提供经费保障,为他们顺利开展工作提供大力支持。省政府法制办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监督,针对基层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对策措施,抓好基层,打牢基础,进一步提高全省依法行政工作整体能力和水平。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认识自己所担负的职责任务,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大力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更加出色地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要适应建设法治政府新形势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通过班子建设带动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为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制干部业务培训制度,统筹安排,周密规划,每年都要安排几次集中学习培训,有步骤、有重点地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水平,真正当好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高级参谋、得力助手、合格顾问。要切实抓好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思想,不断增强学习意识、宗旨意识、廉政意识,始终做到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牢固树立政府法制队伍的良好形象。

同志们,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们一定要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同心协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开创我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新局面,为在新起点上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讲话

同志们:

全省“两会”刚刚结束,会议开得圆满成功。这次会议确立了今后五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也为我们政府系统各个方面的工作指明了努力的方向。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主要任务就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以及省“两会”精神,认真总结去年的政府法制工作,表彰先进,安排部署*年的工作任务。刚才,会议表彰了政府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此,我代表省政府表示热烈的祝贺!关于*年的政府法制工作,存山主任还要进行全面的安排部署。希望大家结合各自的情况,抓好贯彻。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省政府法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年,全省上下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都取得了巨大成就。据初步测算,*年全省生产总值2.6万亿元,人均生产总值2.8万元,均为2002年的2.5倍;实现地方财政收入1674.5亿元,是2002年的2.7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265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985元,分别比2002年增长87.3%和68.7%。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全省上下团结一心、共同奋斗的结果,也是与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扎实有效的工作分不开的。

*年,全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开拓进取,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依法行政稳步推进。全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我省依法行政四五规划,不断加强对依法行政的宏观规划和组织领导,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将依法行政不断推向深入。大力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不断夯实我省依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年7月,国务院在济南召开了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姜大明代省长在会上作了典型发言。会议充分肯定了我省政府法制工作特别是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经验和做法。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不断健全,组织了多次省领导集体学法,举办了多期市厅级、县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研讨班,认真学习了宪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充分发挥省政府法制咨询委员会和各级决策咨询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依法、民主、科学决策机制,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有效地确保了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政府立法质量不断提高。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新农村建设和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去年省政府提报地方性法规5件,出台省政府规章7件,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积极探索和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机制和方法,逐步引进了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和委托起草等方式,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通过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集中民智,反映民意,扩大了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范围,提高了政府立法的水平。

(三)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全省17个市和91个县(市)全面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向重点镇、中心镇和一些风景名胜区拓展,进一步理顺了行政执法体制,较好地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多头执法、互相扯皮、执法扰民等问题。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落实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队伍整体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全省16个市和119个县(市、区)建立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省直各部门共建立43个行政许可审批“窗口”,采取“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等方式,简化了办事程序,方便了人民群众,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优化了发展环境。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年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山东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两个政府规章,进一步细化了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有效地促进了行政许可法的实施。

(四)法制监督进一步完善。一是行政复议层级监督工作不断加强。去年,省政府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88件,在解决行政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废止27件,宣布失效4件,修改58件,保留124件,切实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畅通。三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成效显著。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清理了一些不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理顺了执法关系,规范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了执法标准,提高了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国务院法制办对我们这方面的工作给与了很高的评价和充分的肯定,我省首先在淄博实行这一制度,并在全省许多市地全面推行。四是充分发挥仲裁机构解决市场经济纠纷的重要职能作用,不断提高仲裁的质量和水平,仲裁案件标的额逐年上升,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与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相比,我省的政府法制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例如,少数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还不适应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某些领域的制度建设还不健全,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些地方的政府法制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综合执法、审批中心这些新生事物还需要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不断完善。这些问题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今后工作中,不断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进和解决。党的*报告中把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明确要求要深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新阶段、新形势对我们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一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到做好政府法制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根本保证,必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把政府法制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努力推进政府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年,全省政府法制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加大法制监督力度,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为我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重点抓好以下几点:

(一)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努力推进依法行政。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坚持集体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要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明确规定决策的步骤、方式、时限,确保决策的每一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建立健全决策纠错机制,采取民意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实现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相统一。要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切实发挥好省政府法制咨询委员会和各地各部门决策咨询机构的作用,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水平,确保真正实现依法行政。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努力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经济强省、建设文化强省、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推进“和谐山东”和“平安山东”建设、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等方面的法规规章作为今年立法的重点,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使其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改进政府立法的工作方法,强化立法的调查研究,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立法计划,不断完善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立法项目,要通过公开登报,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切实把最广大人民的愿望和要求体现到我们的政府立法中来。这些规定的步骤、程序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在政府立法等各项决策中一定要非常慎重,这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立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按照“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对那些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要求不相适应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要探索建立政府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充分考虑立法过程中的成本和实施后的执法成本、社会成本,通过成本效益分析,确保地方立法更加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三)加大监督力度,努力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加大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是防范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减少行政纠纷的重要手段。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积极探索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途径和方法,严格规范行政复议程序,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强化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妥善解决各种行政争议,既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要强化备案审查监督,继续完善“四级政府、三级监督”的备案工作体制,真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坚决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按照国务院和省里的要求,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完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定期报告、案卷评查、投诉举报等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积极推广淄博等地好的经验和做法,严格约束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积极完善内部监督,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切实防止执法权力的滥用。

(四)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对政府工作的要求,时刻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简化行政程序,公开服务职能,方便群众办事,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要继续大力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逐步减少行政执法的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积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重点镇、中心镇的延伸工作,继续探索在景区、水面等领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要继续加强行政审批中心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减少和规范审批事项,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定期公布行政许可目录,逐步建立政务大厅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杜绝“暗箱操作”和“体外循环”的现象。要积极推行相对集中许可权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创新机制,推动该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不断提高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的第一年,也是我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一年,政府法制面临的工作任务还很艰巨。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摆上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程,把依法行政贯彻到政府各项工作中去。各级领导同志要定期听取政府法制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以实际行动推动政府法制工作不断向前发展。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配备得力干部,充实人员力量,提供经费保障,为他们顺利开展工作提供大力支持。省政府法制办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监督,针对基层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对策措施,抓好基层,打牢基础,进一步提高全省依法行政工作整体能力和水平。

第4篇:依法合规心得体会范文

七五普法学习心得体会一

通过认真学习七五普法,我深受启发和教育,对下一步普法工作的重点更加明确,完成任务的信心更加振奋。积极深入学习宪法,公务员法等各部法律,要严格按照要求,并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作为一名乡镇领导,我积极参与市县机关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践行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下面我谈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一、通过学习,进一步提升了学法用法思想理念。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自觉学习、贯彻和宣传法律,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识。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公务员学法用法是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灵魂,是一切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其次是本职工作的需要。乡镇工作量大面广,涉及公务员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必须充分掌握才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服务好本职工作。最后是自身建设的需求。党员干部首先应该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工作的形象。

二、通过学习,进一步确保了学法的成效。作为一名领导,学法是用法的前提,但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用法。我们只有把学习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紧密结合起来,与乡镇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解决单人民关心的问题和存在的问题结合起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我们只有不断的学法、懂法、用法才能合理合法妥善的解决不断发生的问题,才能使人民满意。

三、通过学习,进一步加强了依法行政能力。通过参加相关学习,我感觉只有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应用,才能确保我们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行政是解放思想的前提和基础,更是解放思想的安全保障。因为法律规范对人与社会的行为具有指引性,它指引人们,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可以怎样做,不可以怎样做。从理论上说,不坚持依法行政,我们的工作就没有方向,近于空谈。从实践中看,不坚持依法行政,就有可能会导致我们行政机关公务员随心所欲、恣意妄行,会把实践引入误区,我们只有不断加强学习,确切提高自身法律素养,依法办事才是可行之道。

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性工程,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建设进程的重要保证,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社会进步、科技发展都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作保障。只有广大群众都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并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才有广泛、坚实的社会基础。按照依法治理的要求,全段各项管理工作都要纳入法治化轨道,这就客观而迫切地要求广大群众特别是全体干部职工要努力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以适应依法治理的迫切要求。

站在五年规划的交汇点上,我们既深感自豪,又充满期待。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的目标,需要法治护航,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领导,需要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发挥职能作用,更需要具有法律素养和法治理念的全体人民为之奋斗。

七五普法学习心得体会二

在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七五全民普法规划也同步启动了。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极为重要的时期,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决胜阶段,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道路上的关键一程。这五年,无论发展环境、条件、任务如何变化,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未来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这是毫无疑义的。

我们是最基层普法工作者,应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深入宣传;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理念、目的和方式等进行必要的审视与思考,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现在就七五普法学习内容,体会如下:

一、学以致用,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在学习过程中,我认识到此次普法活动的开展,是培养和树立诚信守法、依法办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在学习了《教师法》、《食品安全法》《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后,我更加明白,作为一名教师,我应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要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行为,全心全意做好自己分内工作;要不断加强理论知识学习,提高政治思想认识,用理论指导自己的工作实际,做到学以致用,学有所成;要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在实践中不断磨练自己的本领,加强和同事间的协调沟通,做到胜不骄、败不馁,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熟知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章办事、规矩做人,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

二、树立正确的普法观念。

普法工作是一项功在千秋,利在当代的伟大事业,其长期性、艰巨性和渐进性是不言面喻的,尤其是我们这样长期浸透在封建历史长河中的国家,更是如此。作为教师我们要牢固树立长期作战、吃苦耐劳、默默无闻、坚忍不拔的思想,克服一切可能的急功近利和悲观情绪,把功夫下在对广大学生的潜移默化和润物细无声上。

法治实践是法治宣传教育取得实效的最佳途径。全民法治宣传教育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学用结合,普治并举,从学法、尊法到用法、护法,才能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

第5篇:依法合规心得体会范文

时期,是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五年,也是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推进的五年。五年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文件精神,按照浙江省、杭州市关于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部署,紧密结合实际,不断创新,扎实工作,努力推进依法行政,政府法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五个进一步”:一是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增强。建立完善了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市管干部任前法律资格考试、公务员学法等制度,实现了依法行政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二是政府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修改完善了政府工作规则,认真执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提高了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水平。建立规范性文件报备和清理制度,有效维护了法制统一,保障了政令畅通。三是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提升。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等制度,扎实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推进权力阳光运行机制,有效预防了腐败的滋生。四是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进一步落实。民生投入稳步增长,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和受益面进一步扩大,深化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非行政审批事项。五是社会矛盾依法化解进一步加强。加快行业性专业调委会建设,建立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消费争议等专业调委会。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给村(社区)配备法律顾问,及时帮助解决村民(居民)的法律问题,有效化解了基层矛盾纠纷。五年来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98件,90%以上的复议案件达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市上下共同努力的结果,是各方面大力支持的结果,也是在座各位政府法制工作战线同志们勤奋工作的结果。借今天这个机会,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对大家表示诚挚的问候和衷心的感谢!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市依法行政工作也还存在不少差距和不足。我的评价是两句话:从纵向看,与我们自己的过去相比,依法行政工作确实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明显进步,当然评价也不能过高,还有一个不断提高的问题;从横向看,与杭州市和全省其他市县相比,我们的整体工作是不错的,但是特色和亮点不够鲜明、不够突出。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工作不尽平衡。部门和部门之间,乡镇和乡镇之间,部门和乡镇之间,不平衡的情况十分突出。有的部门和乡镇对依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视、成效显著,有的重视不够、措施不力、问题较多;二是能力不尽适应。一些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强,运用法律手段调处矛盾纠纷、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依法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的能力比较欠缺;三是机制不尽完善。加强宣传教育、依法科学决策、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沟通协调、完善组织保障等具体机制还不健全,同时各项具体机制之间的统筹整合、相互配套还亟待加强。对这些问题,我们要引起高度重视,积极予以解决。

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本届政府的届末之年,做好今年的依法行政工作,不仅关系当前,而且事关今后一个时期的长远发展,具有特殊的双重意义。我们既要立足当前,保质保量、不折不扣地做好今年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还要着眼长远,超前思考、统筹谋划今后一个时期的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研究制定市《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抓手,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推动我市科学发展、建设富裕阳光之城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重点要在“四个坚持、四个着力”上下功夫:

一、坚持与时俱进,着力在深化认识上有新的提升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取得新成效,首先是我们的思想认识要提高、要到位。时代在飞速发展,社会在急剧变化,我们的思想认识不能一成不变,而必须努力做到与时俱进,切实增强工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我个人体会,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可以从三个角度来认识,也就是“三个新”:新趋势、新要求和新期待。

所谓新趋势,就是要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趋势的高度来深化认识。当今社会,全球化态势深入发展,地球村概念已成共识,国家与国家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相互影响、联系紧密。现在,从上到下、各行各业都强调要树立世界眼光、培育战略思维,我们政府法制工作也要拓宽视野、放眼世界。综观世界历史,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西方发达国家强大的关键因素,也是世界上发展中国家的共同追求和普遍趋势。正是在广泛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党强调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这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所谓新要求,就是要在全面理解把握中央和上级精神要求的基础上来深化认识。近些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其中事关全局、特别重要的有三个文件:年国务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浙江省和杭州市也先后制定印发了相关文件。这三个文件思想深刻、内容丰富、任务明确,也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措施,是新时期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指导性文件,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准确理解把握、切实抓好落实。

所谓新期待,就是要从及时把握人民群众对依法行政新期待的角度来深化认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日益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更加强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水平和专业能力也不断提高,这些都对政府工作和依法行政提出了新课题新挑战。我们只有加强学习、学得更深、学得更好,才能及时正确地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走在群众的前面,把握工作的主动性。

二、坚持统筹兼顾,着力在重点突破上有新的作为

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也是我们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的根本方法。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坚持统筹兼顾,要求我们更加注重方式方法,学会“弹钢琴”,善于分清主次先后、轻重缓急,一方面,常规性工作要提高效率、保证质量,另一方面,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一些重点工作上,力求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实现新突破,以重点工作的突破来带动整体水平的提升。

在重点的选择上,我觉得可以考虑三个方向:一是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来开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政府法制工作的一个根本原则。当前,要紧密结合城乡统筹、转型升级、城市化建设、民生改善、社会和谐稳定等中心工作来考虑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使政府法制工作更有效地贴近中心工作、服务中心工作。今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其中不少方面与原来的规定有重大调整,我们要把学习贯彻这个条例作为今年的一个重点,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确保必须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平稳有序推进。二是紧紧围绕事关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来开展。近些年来,我市群众上访的数量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较多。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解决的难度也不小,但这些问题事关民生改善、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政府法制工作有责任、有义务在其中发挥积极促进作用。要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梳理、深入分析,找出共性规律,从事前加强防范、事中强化调节、事后妥善处置等各个方面入手,花大力气依法、有序、有效地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里特别要注重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积极探索建立由地方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三是紧紧围绕服务型政府建设来开展。近些年来,我市在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也取得了明显效果,在全省乃至全国都产生了很好的影响。下一步,要在继承原来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完善权力阳光运行、推进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特别是要适应信息社会、网络社会的新趋势,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快捷、方便、低成本的公共服务。上述三个重点方向,我只是简要地点个题,至于具体的工作领域、工作重点,请法制办按照上级精神,结合实际,统筹研究确定,抓好深化细化,努力形成政府法制工作的特色、亮点。

三、坚持创新驱动,着力在完善机制上有新的举措

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条主线和根本动力。政府法制工作要实现大突破、大发展,也需要强化创新意识、激发创新活力、提升创新能力。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观念创新、内容创新、方式创新、管理创新等方方面面,而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是体制机制创新。近些年来,我们在改革创新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实践,形成了战略规划、特色定位、机制创新、城乡统筹等许多亮点,尤其是在建立健全“五大机制”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产生了广泛影响,也积累了宝贵经验。我们政府法制工作也要善于学习借鉴这些成功经验,加快建立统筹整合、科学高效、相互配套的工作机制,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体制机制支撑。我个人认为,可以探索建立五个机制:

一是着力完善宣传教育机制。这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实施普法活动,特别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切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努力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通过专题培训、法律讲座、资格培训等形式,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二是着力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这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首要环节。要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切实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从政府法制工作的角度,特别是要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三是着力完善行政执法机制。这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焦点。经过多年的努力,行政执法总体上已经有了较大改善,但执法不公、简单执法、粗暴执法、执法谋私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创新执法体制,界定执法权限,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加强执法保障,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四是着力完善沟通协调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加强相互沟通协作非常重要。要建立健全由法制办牵头,公安、法院、检察院、监察、司法、、执法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沟通情况,研究问题。在日常工作中,各乡镇、部门也要主动加强相互联系与合作,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五是着力完善监督考核机制。这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要统筹考虑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法院的监督,政府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以及专门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等社会监督,健全完善全方位、立体式的行政监督体系。要加强和改进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积极探索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更好地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

以上只是列举了五个方面机制,至于具体包括哪几个方面,还可以再斟酌推敲。总的一个意思,就是要重视机制创新,加强机制创新,切实为工作创新提供机制保障。

四、坚持夯实基础,着力在练好内功上有新的进展

第6篇:依法合规心得体会范文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在不断地深入展开。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xx年远景目标纲要》,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国家的治国方针;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把“法制”的制度的“制”改成了治理的“治”;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之中,使这一治国方略获得了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为了把这一治国方略真正落实到实处,国务院在1999年以国发(1999)23号文件的形式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xx年,国务院又以国发(20xx)10号文件的形式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任务。

现就自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这一重大目标和任务的认识和理解,谈一些个人的粗浅认识,与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做些交流。

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性

当代中国强调依法行政、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既是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的结果,又是对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所处的时代背景所反映的时代精神的考量,同时还是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与民主法治建设的未来前景的把握。正是这些综合因素显现了我国畅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性。

(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

实际上,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本身也就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原因,当然也就是其必要性。而就当代中国的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而言,这种时代背景基本上由三个方面构成。

第一、全球化的现实影响。随着世界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更大规模、更深层次、更为多样的复杂的彼此联系和相互缠绕,经济全球化已经不再是一个猜测或者预测而是切切实实的真实的事实与现象了。于是,一国内部的几乎全部领域的各种事务都毫无例外地受到了全球化的影响。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之后,一个直接的现实问题就是我国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涉及政府行政事务领域的法律制度就决定性地不得不进行大规模的自我清理与调整,并以wto规则为路标而转向。同时,也是在这种全球化的现实影响之下,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也向全世界各个国家提出了国家或者政府治理方式(所谓的“治道”) 的变革的倡议,也就是从“治理”到“善治”。“善治”的核心其实就是“依法治理”,就是政府行政(行政的方式、手段、程序)的法治化。这是我国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国际大背景。

第二、改革开放深入展开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自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坚定不移地不断把改革开放向更加深入的层面引领,以此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的党和政府逐渐意识到了法律和法治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也从对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历史与现实的经验总结之中印证了法律和法治在社会发展之中不可或缺的地位。这构成我国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国内社会背景。

第三、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从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xx年远景目标纲要》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国家的治国方针算起,十年过去了,我们的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建设的实践既有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又确实得到了不少的教训,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际上就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对我国法制与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的理性总结与思想概括的基础上,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进一步推向深入、进一步具体化的表现;当然,更是我们党和政府在领导执政和具体执政过程中执政方式转变的体现,从历史事实来看,新中国的政府行政管理是首先依靠中国共产党的主要领导人的个人的意志来进行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的,而后是依靠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来进行管理的,在如今的当代我国政府的行政管理主要依靠政策和法律来进行管理。我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治国方略的实施,也必然要求我国政府在日常行政管理中改变主要依靠政策的模式而改变为主要依靠法律的行政管理模式。这是当代中国实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法律实践背景。

(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性

在指出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方面的必要性之后,我们还可以从政府本身的角度来分析其必要性,也就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对于我国政府工作所可能带来的直接的好处。

第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可以树立政府权威。美国政治学家查尔斯•林德布洛姆曾经指出:“权威关系是支 撑政府的基石。权威对政府之要紧如同交换对市场制度之要紧一样。”(转引辛向阳:《红墙决策:中国政府机构改革深层起因》,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540页。)政府具有权威,也是一个社会政令贯彻顺当通畅、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稳定的前提条件。按照德国著名思想家马克斯•韦伯的思想,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也就是政治权威的来源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传统型权威、魅力型权威和法理型权威,法理型权威作为把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建立在法律制度之上依靠法律来确立和维系的权威,乃是现代社会尤其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政府权威建立和维持的常规形式,这种法理型权威在日常政治统治和行政活动中的直接的现实体现就是依法行政。通过依法行政而形成的权威由于是把执政党和政府领导人的意志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进行制度转换而依靠制度的运作而不是依靠领导人的主观意志来形成的权威,这种权威的建立过程也就是依法行政的过程,它使政府权力本身的合法性得以充分体现,也使政府能力得到极大的提升,真正能够做到政府政令贯彻通畅、令行禁止,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消解上有政策、下有对称之类的政府能力弱化和权威不足的问题,同时也能够使政府政策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至于朝令夕改、反复无常。

第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可以落实政府责任。一个社会能不能保持持久的稳定性,能不能真正得到民众的拥护,最主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看政府在履行其社会管理职责的同时能不能真正落实其所承担或者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之中都是以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来具体加以规定的。这首先要求法律对于各级政府之间尤其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各级政府内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权限划分清晰、责任明确、而且这种权力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的稳定。同时,各级政府或者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在行使其法定职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运作,不得越界,同时还必须对由于行政权力本身所具有的基于日常事务管理而自然产生的那种权力扩张和权力滥用的倾向保持相当的警惕,严格依法行政就可以通过对于既有的制度的遵守而控制和克制权力的这种扩张和滥用的倾向。而且,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也就是要求政府在日常事务的处理或者说日常性的权力行使过程中,必须始终把对公民权利的日常保护与行政救济作为政府行政权力运作或者政府活动的出发点与归属点,也是政府权力运作的实质评价标准,同时还是政府行政权力限制与自我克制的最根本性的理由。这样,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就便于政府、政府官员、人民群众清楚地区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政府首长、政府部门领导人、具体的政府官员在其职权活动中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样,一方面便于落实相关的职责担当与任务分配,另一方面在出现了或者怠惰行为的时候也便于分清具体的责任人,便于政府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

第三、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可以提高行政效率。正是由于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以及具体的政府官员,都具有在法律法规规定之下的制度化了的职能与权责担当,在自己的权责范围之内又具有法律保障的自由裁量权限,因此,大大减少了因为权力赋予没有制度化而造成的职能分工模糊、权责规定不明确因而相互推委、互不负责而使公民权利受到损害和公共事务与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的发生。各级政府、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以及各政府官员与工作人员的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级政府及其各个职能部门的运作才能做到协调配合、顺畅高效,也才能减少各种各样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消耗与浪费,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

第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可以改善政府形象。通过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政府自身深刻认识了行政权力的扩张本性和受到滥用的可能性,因而理解并通过制度设计对其加以限制的必要性,明确了行政权力的根本性指向以及政府的根本性的责任在于对公民权利的日常生活事务的行政保障;同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政府的责任更明确了,政府也获得了更大的和更稳定的权威,行政效率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而且这些明显的优势又是有法律制度给予保障而不是暂时的现象。这将极大地促使广大民众对我们的政府产生高度的亲切感和认同感,民众也将更加拥护和理解政府的各项具体政策,也真心地愿意配合政府的各项政策的落实。这将极大地改善我国各级政府在我国民众心目中的具体形象,就当前而言这无疑将极大地逐渐缓解我国民众与各级政府、民众与各级政府官员甚至一般工作人员之间的基于不信任而产生的直接对立和矛盾,逐步化解民众与政府之间或者说官民之间所存在的紧张关系,从而建立起真正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二、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志

法治的实质和核心乃是法律的统治,这几乎是全球性的共识。法治政府,就是始终坚守和服从法律的统治即法律至上原则的政府,也就是政府的全部活动和行为都始终依据法律而展开并符合法律的实质和程序要求。在我看来,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志就在于:

第一、政府的全部活动和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而展开。在这里,我们所说的法律,包括(1)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比如《物权法》和20xx年《立法法》),(2)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决定)(比如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3)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比如1998年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4)国务院各个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比如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5)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比如1998年的《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6)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比如1998年的《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7)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国际条约,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与别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日益增多,在我国实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这些国际条约也是而且也必须是我国政府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尤其是抽象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重要法律。

第二、政府的全部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这有几层意思:(1)各级政府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其进行抽象行政行为,也就是进行其权限范围之类的立法和规章条例的制定活动,必须首先坚持合宪性原则,不得与宪法相矛盾和相抵触;(评述20xx年4月日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政府的任何抽象行政行为都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具体说来就是必须注意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不同效力,要遵循法律效力等级;(评述河南李惠娟事件、《河南省种子条例》)(3)各级政府的全部活动和行为不仅要在实体内容上遵守法律的实体规定,而且也要在程序上遵守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做到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的统一。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我国是一个具有长久的专制主义传统的国家,而且现实情况又是人口众多、国情复杂,没有任何民主、法治和传统;同时,从国家现代化的角度来看,我国是一个后发国家,从全球化的现实来看,在时间上我国又绝对没有像西方社会那样通过长期的自然的逐步进化而进行法治建设的任何可能性。这种历史和现实的境况,决定了我国必须走政府主导和政府大力推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所以,在我国进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必须坚持一些基本的原则并在此前提下按照一些基本要求去行动。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第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现代社会的民主、法治和建设都是在现代政党政治基础上进行或者展开的,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特别强调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方面是因为从历史和现实来看中国共产党都始终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者,也是在我国凝聚民心、保持全社会在实践中的思想统一和行动统一的关键;另一方面,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于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领导,是保障我国社会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长期稳定的关键,法治建设不是去破坏而是去建设,因此它所需要的是一个相对和平、安定、理性的国内和国际环境,就这样的国内环境的建立和保障而言,党的领导是关键。

当然,坚持党的领导,同时也需要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要改善其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就是要根据法律、依靠法律、按照法律特别是宪法和基本法律来执政和领导,也就是党的章程所说的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之内活动。只有这样,中国共产党才能在全体人民面前树立起作为执政党的法治楷模和标杆的良好形象,人民也才能真正愿意在党的领导下努力从事包括法治在内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第二、必须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法制统一的原则,首先强调的是政府的一切活动和行为必须首先根据于并符合于我国的宪法,必须在精神原则上与我国宪法保持高度的一致。同时,法制统一原则还要求我国各级政府的所有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层次,必须把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等本位利益置于国家和地方的整体的公共利益之下而不能居于其上。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还要求我国各级政府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之中还必须具有国际和全球眼光,在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中把国际法也就是相关的国际条约的具体规定纳入思考范围之中,尽可能与其保持一致。

第三、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也就是要始终坚持法治化行政中以公民的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为核心和重点,一切具体的行政措施必须首先从公民的具体权利的法律保障入手展开,对于公民权利或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必须给予充分的、足够的、公正的赔偿;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公民权利的妨碍或者合法权益的征收,必须给予公正而合理的补偿;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以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保障为依归。总之,各级政府的各种行政活动与行政行为都必须以民生为本,以公民的具体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为本,不能以政府自身的利益甚至其它的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为思考的首要着眼点。(城市建设中的强制拆迁问题,农村集体土地的强制征收问题。其反映出来的非法治的问题特别突出。)

第四、必须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具体情况来看,其包括行政法治或者说法治政府在内的整个法治建设都是经过了相当长时间的不断的摸索,在反复试错并纠正错误也就是在实践的经验教训的不断总结提升之中前进和成熟的,尤其是西方社会具有长久历史的社会自治的基础,社会民众的公民意识相当成熟而强烈。反观我国社会,专制历史相当漫长,民主法治传统缺失,民众自治程度低而公民意识也相当薄弱,在这样的历史传统和现实背景之中来进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无论是我们的政府首长、官员、一般政府工作人员还是广大民众本身,对于法治的观念和制度都会感到相当的陌生,对于这种法治的观念和制度的实际运作及其社会效果也都会相当地不适应。在这种情况下,最为切实可行的方式不是要通过激烈的革命性的思想、观念和制度的变革来强行性地、生硬地推行我国社会的法治化变革,而是要遵循循序渐进、一点一滴地渐进的改良的方式稳妥地慢慢推进。只有这样的理性改良,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努力才有可能真正取得实际的长远效果并形成制度化的实践框架。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国务院在所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文件中,把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归纳为六个方面,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对于这几个方面的概括,很多学者都已经做出了详细的阐释。大家的基本共识在于:

第一、合法行政。这是法制统一原则的具体化,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政府行政执法领域的基本体现与表现。它要求,一方面,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是合法主体,也就是说,行政执法主体无论是组织、机构或者个人都必须根据或者依据明确的法律而组建或者取得合法的行使具体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权力的资格的授权,同时,政府及其行政部门也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来授权公民个人行使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权力资格,不得图省事靠部门长官和领导的个人意志随意进行授权;另一方面,政府及其部门的所有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即法律明确授权的法定职权的范围之内,不得超越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权限。这就是现代行政法的“越权无效”原则。

第二、合理行政。行政合理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在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在需要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来处理有关事务的时候,一定要根据法律的目的采取与之相适应、成比例的、必要的适当手段和措施,而且应该尽可能避免采取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合理行政除了强调行政手段和措施与法律规定的相应的行政目的之间的妥当性之外,实际上也表达了怜恤行政相对人特别是怜恤公民的意思。

第三、程序正当。现代法治特别强调程序的重要性,程序不仅是达到公正结果的过程与手段,而且本身就是直观的公正,因此,在包括行政法治在内的法治的所有方面,程序的正当和公正一直被认为是优先于结果的正当与公正的。行政的程序正当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不仅要符合实体法律的要求而且还必须符合程序性法律的要求,符合程序性法律的要求是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合法的最起码的要求。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必须坚决摒弃和纠正程序繁琐没有效率不如长官意志决定方便有效率的错误观念。

第四、高效便民。这里的高效不是纯粹的经济学的概念,它所指的是行政活动与行政行为的制度效率,也就是行政活动与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时限及时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与行政决定,客观上要超越法定时限作出行政决定的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高效,绝对不是简单的时间上的节约与快捷,甚至也不单纯地是资源消耗的数量的减少,而是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最长时限范围之内,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作出行政行为和行政决定的时间,不能无故而任意地拖拉。这种意义的高效显然主要就是行政机关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来考虑的,当然也就是体现方便老百姓的便民的要求。这一点在幅员辽阔、各个地方交通通讯情况差异很大的我国特别重要。

第五、诚实守信。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机构,其是否诚实守信,乃是其是否能够获得其它主体的认可与认同、是否能够被其它主体接纳与受到尊重的非常重要的品格,这是我们每一个人在生活中所获得的经验常识。即使在以暴力和武力威胁来维持统治者对国家的控制和人民对于国家的服从的古代社会,统治者也依然在通过种种欺骗的方法来赢得人民对其表面上诚实守信的认同,以期实现长治久安。在现代社会,政府在其行政行为和行政活动中,是否诚实、是否守信——不仅仅是一时一事的诚实和一时一事的守信,而是自始至终在法律规定应该告知公民的所有事情上都诚实守信——是政府是否具有公民认可和认同并受到公民尊重的最为重要的道德品质。法治政府的诚实守信,最为重要的标志就是政府自觉地守法,政府由于其自觉地、一以贯之地遵守法律而在公民的心中所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的人格形象乃是一种制度性的诚实守信形象,这种形象所获得的公民的自觉认可、认同与尊重,也是最为长久和稳定的。所以,政府自觉守法,绝对是政府诚实守信的最重要的表现。其一般的体现,在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规定为:“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考虑,政府及其部门故意隐瞒或歪曲客观事实、虚构或捏造事实,不仅仅是政府不诚实守信的表现,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情况是政府及其领导人或者官员自身自我贬损其诚实守信的道德人格与品质,也是在离间自己和人民、损害政府及其官员在人民心目中的道德形象与社会形象,造成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利益与感情对立,其社会后果极其严重。由于政府守法与否、诚实守信与否,对于公民而言具有非常重要而直接的示范效应,因此,政府是否诚实守信遵守法律,直接关系到公民是否自觉地诚实守信与遵守法律,当然也就直接关系到我国法治政府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否能够建立起来。(吉化集团松花江污染事件、安徽的劣质奶粉事件、辽宁的劣质豆浆事件、齐齐哈尔的劣质注射针剂药品事件、山西等省一再发生的煤矿矿难事件等)

第六、权责统一。政府所拥有的通过从事行政活动所体现出来的权力即行政权,也就是政府及其部门因为表面上居于所有的公民、法人或者一般社会团体之上的社会政治地位而对他人、对社会资源配置进行特殊影响、控制和支配的力量,同时又是基于这种地位而对整个社会进行日常管理的权力,这种因政府及其部门的“职位”而生的“权力”就是政府的“职权”。但同时,在现代社会,这种“职权”本身就是由宪法和法律来赋予的,于是,一方面政府及其部门对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是其不可推脱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及其部门在行使其“职权”即对社会、经济、文化等事务进行管理,必须依照法律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进行,政府及其部门不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违法地去“执法”、滥用这种权力,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如何坚持依法行政、进行法治政府建设

在我国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相当重要、艰巨而长期的工作,绝对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准确地认识和理解在我国现实背景之下和已有的历史沉淀之中来进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目标、核心内容,以及在具体操作中的具有方向性的具体措施,对于我国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质目标

说到底,我国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既是我国在历史与现实的共同作用之下,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一种当然的逻辑延展,又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球化背景之下顺应世界范围的民主、法治和发展的强大洪流而自主地进行的一种制度实践的调适,这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和我国政府审时度事、理性应对时代的巨大变迁的有效方略。其实质性的目标,在我看来,主要体现为:

第一、制度化地推进并充分保障我国政府(国家)治理方式的变革。当今世界,是一个人们思想高度活跃、理论和制度创新特别显著的世界,在社会治理或者说在社会的调控方面,联合国在全球范围内也一再强调了社会与政府治理的方式的变革或者说革命,也就是所谓的“治道变革”。这个变革过程实际上早就开始了而可能永远也不会结束,其基本的变革方式与主题实际上就是从单纯的以政治统治为核心的社会“统治”到社会或者国家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的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再到体现出了作为构成社会之主体的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指向以及在自治基础上对于社会的以社会民众为主体的“治理”,再到体现了社会整体的以人的独立自主为最大的价值取向的、以法律为核心而展开的规则化的、制度化的“善治”。可以说,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所寻求的也就是在一个国家或者社会中的、通过法律这种特殊的制度化的方式而实现广泛的“善治”的过程和努力。

第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和我国政府的治国方略,而法治显然并不是、也不能是仅仅只体现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一个方面的,而是要全方位地立体型地全面体现在我国社会生活的所有层面和所有领域的。在我国政府对于日常行政事务的处置中全面地引进法制和实行法治,也就是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实际也就是从一个侧面即政府事务的法制化与法治实践的角度,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一种有力的推动。

(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内容

从人类政治文明和法律文明的基本共识出发来考虑,任何特殊的民主、法治和制度的共同实质与目的指向都不能不具有并体现出某些共同性的因素。我认为,这些共同性的因素也构成了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最核心的内容。这就是:

第一、充分保障我国公民的权利。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乃是民主社会中的任何政府都必须承担并着力加以完成的重大的现实任务。政府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体现为我国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我们的各级政府不仅必须高度尊重并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而且,政府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还必须是“平等”的、“一视同仁”的给予尊重和保障。政府对公民“权利”的平等的尊重和保障的义务和责任的存在在“私法”领域自不待言,其在“公法”领域的存在同样不可置疑,这是现代社会民主、法治、之原则与制度的基础性观念共识。正如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先生所言:“所谓公法是‘法’,并不仅仅是因为国家和人民之间的关系以第几条的形式被写进成文法。国家和人民的关系,自不待言是以国家的权力作为媒介的关系。但是,如果这种关系只是作为‘直接的’权力关系来表现的话,‘公法’关系,恐怕只能是‘权力’关系。在真正意义上的公法关系中,国家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上级和下级之间的关系,而是作为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存在。因此,国家对人民的要求并不是靠权力而是靠‘权利’,同时人民对国家也具有‘权利’即‘自由’,这一点不仅在条文上而且必须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国家对人民的义务也是主体人对主体人的义务,国家对人民负有义务这一点也不仅是在条文上的,而且必须用现实生活中的事实来保证。这么说是因为,所谓权利,是人和人之间力量上的紧张关系,是相互抑制的关系。因此正确意义上的‘公法’,理所当然地要受私法同化。只有这种事实存在,国家同人民之间的权力及其强制关系才能作为非单纯权力关系的独立法律关系而得到稳定。换句话说,这里需要两种同样的自觉的规范意识存在,即对于人民方面来说,它具有从国家权力这种‘外来的强制’中独立出来的自觉遵守规范的意识;对国家方面来说它具有对自己权力的抑制意识,之所以遵守只是单纯地因为它是由法律规定的。”([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3页。)

更进一步说,平等地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乃是政府无可推卸的道德义务与责任、政治义务与责任和法律义务与宪法责任。美国著名法学家路易斯•亨金针对美国的情况曾指出:“宪法对当今政府的主要限制,就是政府必须尊重个人权利。当下,事实上已成为保护个人权利的同义语,而且保护个人权利业已成为我们宪法法理学中的最为主要的部分。”([美] 路易斯•亨金:《•民主•对外事务》(中译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36页。)杰弗里•赖曼认为:“尊重和保护人类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作为一个正当政府的最主要条件。如果一个正当的政府能够持续而有效地监控其正当性条件,那么它就能不断对‘人民实际上拥有什么权利’这一问题做出回应,并在其实践中确立这一问题的答案。”据此,杰弗里•赖曼强调说;“这意味着,与其把合法政府理解为在既定限制内运行的政府,不如说我们需要在更为动态的角度上思考合法的政府,即把它理解为连续和有效地监督自己正当性的政府。这解释了为什么要把合法政府理解为,它是不断有效地监督承诺基本权利的充分性的政府。将这种解释恰当地适用于作为道德承诺的宪法上,一个合法的政府就是这样的政府:它包括一种制度安排,该安排是通过把宪法作为活的东西这一途径而创立的,我们根据对权利的最好的理解来解释该安排,而权利是人民拥有的权利并且是我们理解政府所必须的权利。”(杰弗里•赖曼:《宪法•权利和正当性的条件》,载[美]阿兰•s•罗森鲍姆编:《的哲学之维》(中译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xx年版,第178—179、188—189页。)从其独特的“权利”观出发,德沃金也强调了政府平等地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意义,他说:“在承认一个理性的政治道德的社会里,权利是必要的,它给予公民这样的信心,即法律值得享有特别的权威,正是这一点把法律同其他强制性规则和命令区别开来,使其更具有效力。一个政府通过尊重权利表明,它承认法律的真正权威来自于这样的事实,即对于所有人来说,法律确实代表了正确和公平。只有一个人看到他的政府和公共官员尊敬法律为道德权威的时候,即使这样做会给他们带来诸多不便,这个人才会在守法并不是他的利益所在的时候,也自愿地按法律标准行事。在所有承认理性的政治道德的社会里,权利是使法律成为法律的东西。”([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页。)

第二、合理限制政府权力。早在资产阶级革命前,启蒙思想家就已经深刻地洞见到了国家权力的扩张本性,并因而提出了用法律限制国家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防止国家权力的腐败的真知灼见。阿克顿勋爵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中译本),商务印书馆20xx年版,第286页。),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也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54页。)所以,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信奉启蒙思想家的政治思想的那些政治家们,在具体的与政治法律制度设计中,都遵循权力限制的原理创造性地建构了各种具有本国历史与文化特色的权力制约与权力制衡的政治法律制度,为人类政治法律文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我们在当前国际与国内现实背景之下进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充分吸收这些政治文明的成果,我国各级政府必须以高度理性的方式来对待并行使权力,必须深刻理解公权力的内在扩张性质,理智地认同对公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的必要性,并自觉地遵守法律为公权力所划定的界限、遵守法律对公权力及其行使所赋加的约束条件。正如弗朗西斯•西阶尔斯特德所言,“法治是要约束国家的权力”。(弗朗西斯•西阶尔斯特德:《民主与法治:关于追求良好政府过程中的矛盾的一些历史经验》,载[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编:《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中译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52页。)杰弗里•赖曼就宪法与国家权力的关系谈到,宪法“是一系列对国家权力之行使的限制,因此在这些限度内行使权力是合法的,而超出这些限度来行使权力则是非法的。”(杰弗里•赖曼:《宪法、权利和正当性的条件》,载[美]阿兰•s•罗森鲍姆编:《的哲学之维》(中译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xx年版,第177页。)对政府的权力及其行使予以法律限制,旨在使政府的行为保持恒常的理性,使这种公权力行使行为及其结果可以为人们所预期。事实上,在法治的观念和制度框架当中,以法律限制公权力的范围及其行使始终是问题的核心,政府是否认同于这种限制并依照这种限制而行为乃是其是否具有且能否维持其合法性的关键,恰如哈格托所言:“大多数形式的法治概念被说成是导致一种受限制的政府形象。一个政府只有在它认识到有些事情是它不能做的时候才是合法的政府。……与此同时,关于法治的概念已经提出一个政府必须通过它与外部的标准和规范相适应来证明它的合法性。”(转引自斯蒂芬•l•埃尔金:《主义的继承者》,载[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论》(中译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56页。)

(三)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方向性具体措施

当然,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在我国是一个崭新的事业,尽管我们有世界上其它的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作为参照,但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历史悠久而又相当缺乏民主、法治和传统的国家而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始终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对此,我仅提出如下具体的方向性措施:

第一、全面提高政府官员的法律意识。现代法律意识构成了一个充分社会化的人的精神存在的主要部分,也是一个合格的现代社会中的主体或者公民的核心元素。英国著名的现代化问题研究专家英格尔斯就曾经指出,任何一个国家的社会现代化,尽管都必然要涉及到相应的制度的现代化,但实际上最为关键和核心的乃是其社会主体也就是人的现代化,而人的现代化又不在于外在的物质性的与显性因素的所谓现代化而恰恰在于人的内在的精神也就是人的意识的现代化。在我国进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最关键的方面实际上也是我国广大社会主体尤其是我国政府官员的法律意识的全面提高和长期巩固。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始终坚持不懈地重点对我国政府官员进行长期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改善政府立法工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当然必须把立法工作作为非常重要的和前提性的基础工作来对待,国务院20xx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第六部分“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中对于政府立法工作给予了特别重要的操作性的规定,这是我国各级政府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必须切实加以落实的。但同时,我认为,目前我国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实际存在着另外一些需要特别加以警惕甚至纠正的错误认识,那就是一方面唯立法论,什么事情似乎只要 “立法”了就是把问题解决了,不注重所立法的实际应用和适用;另一方面是在政府立法工作别强调立法的数量而不太注重立法质量,虽然政府也有法律顾问团或者立法咨询委员会之类的机构,但政府立法对于法律顾问和咨询委员的意见并没有很好地吸收,多数时候只是作为一种点缀和陪衬;再一个方面就是我国很多地方政府立法存在非常严重的地方本位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的狭隘利益关切和考量,这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立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和质量。这是我们今后在推行和落实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需要花大力气特别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三、严格依法办事原则。事实上,政府是否依法行政,最为直接的和现实的标志就是,在具有既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度和章程的情况下,政府及其部门尤其是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行政首长也就是所谓的政府一把手能不能率先垂范、在其所管辖和直接督办的行政事务上,遵章守纪,严格依照既定的法度行事。严格依照既定的法度办事,可以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排除各种人情关系的影响,不仅对于政府在一般黎民百姓心中的良好的形象的形成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在政府工作的各级干部也是一个非常好的制度保护的渠道,对于加强我国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清正廉洁,对于纯洁和加强我国政府的干部队伍建设尤其重要。

第四、加强程序保障。在法治的背景当中,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事业中,合理的法律程序(也就是所谓的“正当程序”)具有多方面的超过实体法律规定及其具体法律结果的积极意义。这一点可以分为几个层次来认识:

首先,合理的法律程序使制度和法治所追求的限制公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目标更有保障。是一种通过对社会公共权力的运作设定既定框架与限制条件,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的重心恰好在于程序规则和制度的设计,即为社会公共权力的运作设定合理的法律程序,一方面防止社会公共权力的恣意扩张及非法专横行使;另一方面又为社会公共权力的正当行使提供基本的保障,也就是排除权力正当行使的各种障碍;在此基础上,同时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提供以程序为核心内容的制度化保障。

其次,合理的法律程序可以产生、维持、甚至强化优良的法律的公信力,使其在提供“理由”的论辩中的说服力得到增强。换一句说法就是,合理的法律程序是,而且也应当是,法律适用的所有结论成立的基本前提。我们一直强调,法治的核心在于确立法律的至上权威与神圣性,然而,法治所需要的法律权威不是也不能是单纯的暴力或者强权来建立和维系的权威,而是来源于确信和承认的公正的权威。在现代文明社会,确信是由逻辑严密的证明过程来得到的,承认也是由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来保证的。于是,法律权威问题就转换为公正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又是由正当的程序来保证的,所以,法律的权威性也就是程序的正义性与程序的合理性。日本法学家谷口安平认为,“在‘正当程序’得到实施的前提下,程序过程本身确实能够发挥给结果以正当性的重要作用。这样的作用包含着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使由于程序进行蒙受了不利结果的当事者不得不接受该结果的作用。例如,进行诉讼而遭致败诉的当事者经常对判决感到不满,但因为自己已经被给予了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出证据,并且由相信是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了慎重地审理,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失去了客观的依据而只能接受。这种效果并不是来自于判决内容的‘正确’或‘没有错误’等实体性的理由,而是从程序过程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产生出来的。由程序本身产生的正当性还具有超越个人意思和具体案件的处理,在制度层次上得到结构化、一般化的性质,第二个方面则是对社会整体产生的正当化效果。人们判断审判结果的正当性一般只能从制度上正当程序是否得到了保障来看。如果法院在制度性的正当程序方面得到了公众的信赖,自己的决定也就获得了极大的权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页。)通过合理的法律程序产生的结果之所以具有得到强化的正当性与较强的公信力,乃是因为,一般说来,“通过权威程序选择的东西无论怎样(在别的条件相等的情况下)总要比没有经过这样选择的其他结果要好。”([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论》(中译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04页。)

再次,合理的法律程序不仅可以充分保障实体法律规定的现实实现,而且,通过合理的法律程序而获得程序正义的同时,也使实体正义或者实质正义能够最大限度地达到。谷口安平教授认为:“实现实体法内容的方法归根结底是由程序法所规定的诉讼过程,实际上程序法对这个过程进行的调整结果总会归结到实体法上去。换言之,诉讼的实际结果由于诉讼程序或具体过程的差异可以有极大的不同。”在这里,谷口安平教授进一步介绍了日本东京大学兼子一教授的观点,即:“程序法并不是助法,而是具有实体内容形成作用的法的重要领域。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过具体的判决就只不过是一种主张或‘权利义务的假象’,只是在一定程序过程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或实定化。”([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7页。)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说,合理的法律程序是,而且也应当是,所有的法律制度建构的基础。

最后,合理的法律程序更有利于消解社会矛盾,更有利于防止或者合理地、和平地解决社会冲突与社会纠纷,从而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可以说,健全的法律程序具有社会安全阀的功能,社会矛盾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就会因程序的各个环节的逐一展开而逐渐得到“冷却”和“降温”,矛盾各方的怨气和怒气也得以释放,从而在降低其本身的内在压力的同时也减少了其爆发而对社会可能造成的破坏与危害。

第五、信息公开与政府诚信。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最为重要的目的之一也就是要使我国各级政府真正获得我国人民群众的真心的拥护和支持,使我国人民群众对于我国的政府真正具有信任感和亲切感,从而真正地从内心真诚地相信我们的各级政府,也就是要通过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而使我国各级政府在老百姓心中具有诚信。而要达到这样的目的,我国各级政府就必须诚实地面对他所管辖之下的所有的人民群众,就要通过法律制度的保障来使政府尽可能公开法律规定应该公开的全部信息,使人民群众随时能够通过正常的畅通的合法渠道及时获知其所感兴趣的相关信息(知情权与了解权);同时,政府的一切行政活动和行为也必须按照既定的法律规定来展开,使人民群众完全能够通过对于相关的既定规则与制度来预测其具体活动和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政府活动和行为对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各种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损失的,政府也能够及时地按照既定的法律确定的制度的标准给予切实的、公正的充分补偿。

第7篇:依法合规心得体会范文

现就自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这一重大目标和任务的认识和理解,谈一些个人的粗浅认识,与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做些交流。

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性

当代中国强调依法行政、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既是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主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的结果,又是对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主法治建设所处的时代背景所反映的时代精神的考量,同时还是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与主法治建设的未来前景的把握。正是这些综合因素显现了我国畅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性。

(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

实际上,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本身也就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原因,当然也就是其必要性。而就当代中国的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而言,这种时代背景基本上由三个方面构成。

第一、全球化的现实影响。随着世界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更大规模、更深层次、更为多样的复杂的彼此联系和相互缠绕,经济全球化已经不再是一个猜测或者预测而是切切实实的真实的事实与现象了。于是,一国内部的几乎全部领域的各种事务都毫无例外地受到了全球化的影响。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之后,一个直接的现实问题就是我国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涉及政府行政事务领域的法律制度就决定性地不得不进行大规模的自我清理与调整,并以wto规为路标而转向。同时,也是在这种全球化的现实影响之下,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也向全世界各个国家提出了国家或者政府治理方式(所谓的“治道”)的变革的倡议,也就是从“治理”到“善治”。“善治”的核心其实就是“依法治理”,就是政府行政(行政的方式、手段、程序)的法治化。这是我国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国际大背景。

第二、改革开放深入展开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自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坚定不移地不断把改革开放向更加深入的层面引领,以此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的党和政府逐渐意识到了法律和法治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也从对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历史与现实的经验总结之中印证了法律和法治在社会发展之中不可或缺的地位。这构成我国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国内社会背景。

第三、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从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1年远景目标纲要》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国家的治国方针算起,十年过去了,我们的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进行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建设的实践既有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又确实得到了不少的教训,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际上就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对我国法制与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的理性总结与思想概括的基础上,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进一步推向深入、进一步具体化的表现;当然,更是我们党和政府在领导执政和具体执政过程中执政方式转变的体现,从历史事实来看,新中国的政府行政管理是首先依靠中国共产党的主要领导人的个人的意志来进行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的,而后是依靠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来进行管理的,在如今的当代我国政府的行政管理主要依靠政策和法律来进行管理。我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治国方略的实施,也必然要求我国政府在日常行政管理中改变主要依靠政策的模式而改变为主要依靠法律的行政管理模式。这是当代中国实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法律实践背景。

(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性

在指出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方面的必要性之后,我们还可以从政府本身的角度来分析其必要性,也就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对于我国政府工作所可能带来的直接的好处。

第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可以树立政府权威。美国政治学家查尔斯•林德布洛姆曾经指出:“权威关系是支撑政府的基石。权威对政府之要紧如同交换对市场制度之要紧一样。”(转引辛向阳:《红墙决策:中国政府机构改革深层起因》,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540页。)政府具有权威,也是一个社会政令贯彻顺当通畅、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稳定的前提条件。按照德国著名思想家马克斯•韦伯的思想,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也就是政治权威的来源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传统型权威、魅力型权威和法理型权威,法理型权威作为把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建立在法律制度之上依靠法律来确立和维系的权威,乃是现代社会尤其是现代主社会的政府权威建立和维持的常规形式,这种法理型权威在日常政治统治和行政活动中的直接的现实体现就是依法行政。通过依法行政而形成的权威由于是把执政党和政府领导人的意志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进行制度转换而依靠制度的运作而不是依靠领导人的主观意志来形成的权威,这种权威的建立过程也就是依法行政的过程,它使政府权力本身的合法性得以充分体现,也使政府能力得到极大的提升,真正能够做到政府政令贯彻通畅、令行禁止,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消解上有政策、下有对称之类的政府能力弱化和权威不足的问题,同时也能够使政府政策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至于朝令夕改、反复无常。

第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可以落实政府责任。一个社会能不能保持持久的稳定性,能不能真正得到众的拥护,最主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看政府在履行其社会管理职责的同时能不能真正落实其所承担或者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在现代主法治社会之中都是以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来具体加以规定的。这首先要求法律对于各级政府之间尤其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各级政府内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权限划分清晰、责任明确、而且这种权力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的稳定。同时,各级政府或者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在行使其法定职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运作,不得越界,同时还必须对由于行政权力本身所具有的基于日常事务管理而自然产生的那种权力扩张和权力滥用的倾向保持相当的警惕,严格依法行政就可以通过对于既有的制度的遵守而控制和克制权力的这种扩张和滥用的倾向。而且,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也就是要求政府在日常事务的处理或者说日常性的权力行使过程中,必须始终把对公权利的日常保护与行政救济作为政府行政权力运作或者政府活动的出发点与归属点,也是政府权力运作的实质评价标准,同时还是政府行政权力限制与自我克制的最根本性的理由。这样,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就便于政府、政府官员、人群众清楚地区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政府首长、政府部门领导人、具体的政府官员在其职权活动中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样,一方面便于落实相关的职责担当与任务分配,另一方面在出现了或者怠惰行为的时候也便于分清具体的责任人,便于政府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

第三、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可以提高行政效率。正是由于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以及具体的政府官员,都具有在法律法规规定之下的制度化了的职能与权责担当,在自己的权责范围之内又具有法律保障的自由裁量权限,因此,大大减少了因为权力赋予没有制度化而造成的职能分工模糊、权责规定不明确因而相互推委、互不负责而使公权利受到损害和公共事务与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的发生。各级政府、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以及各政府官员与工作人员的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级政府及其各个职能部门的运作才能做到协调配合、顺畅高效,也才能减少各种各样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消耗与浪费,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

第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可以改善政府形象。通过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政府自身深刻认识了行政权力的扩张本性和受到滥用的可能性,因而理解并通过制度设计对其加以限制的必要性,明确了行政权力的根本性指向以及政府的根本性的责任在于对公权利的日常生活事务的行政保障;同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政府的责任更明确了,政府也获得了更大的和更稳定的权威,行政效率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而且这些明显的优势又是有法律制度给予保障而不是暂时的现象。这将极大地促使广大众对我们的政府产生高度的亲切感和认同感,众也将更加拥护和理解政府的各项具体政策,也真心地愿意配合政府的各项政策的落实。这将极大地改善我国各级政府在我国众心目中的具体形象,就当前而言这无疑将极大地逐渐缓解我国众与各级政府、众与各级政府官员甚至一般工作人员之间的基于不信任而产生的直接对立和矛盾,逐步化解众与政府之间或者说官之间所存在的紧张关系,从而建立起真正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二、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志

法治的实质和核心乃是法律的统治,这几乎是全球性的共识。法治政府,就是始终坚守和服从法律的统治即法律至上原的政府,也就是政府的全部活动和行为都始终依据法律而展开并符合法律的实质和程序要求。在我看来,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志就在于:

第一、政府的全部活动和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而展开。在这里,我们所说的法律,包括(1)我国全国人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比如《物权法》和2000年《立法法》),(2)我国全国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决定)(比如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3)我国中央人政府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比如1998年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4)国务院各个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比如1998年的《中华人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5)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比如1998年的《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6)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比如1998年的《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7)我国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国际条约,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与别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日益增多,在我国实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这些国际条约也是而且也必须是我国政府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尤其是抽象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重要法律。

第二、政府的全部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这有几层意思:(1)各级政府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其进行抽象行政行为,也就是进行其权限范围之类的立法和规章条例的制定活动,必须首先坚持合宪性原,不得与宪法相矛盾和相抵触;(评述2007年4月日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政府的任何抽象行政行为都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具体说来就是必须注意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不同效力,要遵循法律效力等级;(评述河南李惠娟事件、《河南省种子条例》)(3)各级政府的全部活动和行为不仅要在实体内容上遵守法律的实体规定,而且也要在程序上遵守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做到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的统一。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和基本要求

我国是一个具有长久的专制主义传统的国家,而且现实情况又是人口众多、国情复杂,没有任何主、法治和传统;同时,从国家现代化的角度来看,我国是一个后发国家,从全球化的现实来看,在时间上我国又绝对没有像西方社会那样通过长期的自然的逐步进化而进行法治建设的任何可能性。这种历史和现实的境况,决定了我国必须走政府主导和政府大力推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所以,在我国进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必须坚持一些基本的原并在此前提下按照一些基本要求去行动。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原

第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原。现代社会的主、法治和建设都是在现代政党政治基础上进行或者展开的,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特别强调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方面是因为从历史和现实来看中国共产党都始终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者,也是在我国凝聚心、保持全社会在实践中的思想统一和行动统一的关键;另一方面,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于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领导,是保障我国社会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长期稳定的关键,法治建设不是去破坏而是去建设,因此它所需要的是一个相对和平、安定、理性的国内和国际环境,就这样的国内环境的建立和保障而言,党的领导是关键。

当然,坚持党的领导,同时也需要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要改善其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就是要根据法律、依靠法律、按照法律特别是宪法和基本法律来执政和领导,也就是党的章程所说的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之内活动。只有这样,中国共产党才能在全体人面前树立起作为执政党的法治楷模和标杆的良好形象,人也才能真正愿意在党的领导下努力从事包括法治在内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第二、必须坚持法制统一的原。法制统一的原,首先强调的是政府的一切活动和行为必须首先根据于并符合于我国的宪法,必须在精神原上与我国宪法保持高度的一致。同时,法制统一原还要求我国各级政府的所有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层次,必须把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等本位利益置于国家和地方的整体的公共利益之下而不能居于其上。坚持法制统一原,还要求我国各级政府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之中还必须具有国际和全球眼光,在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中把国际法也就是相关的国际条约的具体规定纳入思考范围之中,尽可能与其保持一致。

第三、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坚持以人为本的原也就是要始终坚持法治化行政中以公的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为核心和重点,一切具体的行政措施必须首先从公的具体权利的法律保障入手展开,对于公权利或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必须给予充分的、足够的、公正的赔偿;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公权利的妨碍或者合法权益的征收,必须给予公正而合理的补偿;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以公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保障为依归。总之,各级政府的各种行政活动与行政行为都必须以生为本,以公的具体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为本,不能以政府自身的利益甚至其它的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为思考的首要着眼点。(城市建设中的强制拆迁问题,农村集体土地的强制征收问题。其反映出来的非法治的问题特别突出。)

第四、必须坚持循序渐进的原。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具体情况来看,其包括行政法治或者说法治政府在内的整个法治建设都是经过了相当长时间的不断的摸索,在反复试错并纠正错误也就是在实践的经验教训的不断总结提升之中前进和成熟的,尤其是西方社会具有长久历史的社会自治的基础,社会众的公意识相当成熟而强烈。反观我国社会,专制历史相当漫长,主法治传统缺失,众自治程度低而公意识也相当薄弱,在这样的历史传统和现实背景之中来进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无论是我们的政府首长、官员、一般政府工作人员还是广大众本身,对于法治的观念和制度都会感到相当的陌生,对于这种法治的观念和制度的实际运作及其社会效果也都会相当地不适应。在这种情况下,最为切实可行的方式不是要通过激烈的革命性的思想、观念和制度的变革来强行性地、生硬地推行我国社会的法治化变革,而是要遵循循序渐进、一点一滴地渐进的改良的方式稳妥地慢慢推进。只有这样的理性改良,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努力才有可能真正取得实际的长远效果并形成制度化的实践框架。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国务院在所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文件中,把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归纳为六个方面,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对于这几个方面的概括,很多学者都已经做出了详细的阐释。大家的基本共识在于:

第一、合法行政。这是法制统一原的具体化,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政府行政执法领域的基本体现与表现。它要求,一方面,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是合法主体,也就是说,行政执法主体无论是组织、机构或者个人都必须根据或者依据明确的法律而组建或者取得合法的行使具体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权力的资格的授权,同时,政府及其行政部门也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来授权公个人行使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权力资格,不得图省事靠部门长官和领导的个人意志随意进行授权;另一方面,政府及其部门的所有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即法律明确授权的法定职权的范围之内,不得超越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权限。这就是现代行政法的“越权无效”原。

第二、合理行政。行政合理性原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之一,它要求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在遵循公平公正原的基础上,在需要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来处理有关事务的时候,一定要根据法律的目的采取与之相适应、成比例的、必要的适当手段和措施,而且应该尽可能避免采取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合理行政除了强调行政手段和措施与法律规定的相应的行政目的之间的妥当性之外,实际上也表达了怜恤行政相对人特别是怜恤公的意思。

第三、程序正当。现代法治特别强调程序的重要性,程序不仅是达到公正结果的过程与手段,而且本身就是直观的公正,因此,在包括行政法治在内的法治的所有方面,程序的正当和公正一直被认为是优先于结果的正当与公正的。行政的程序正当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不仅要符合实体法律的要求而且还必须符合程序性法律的要求,符合程序性法律的要求是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合法的最起码的要求。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必须坚决摒弃和纠正程序繁琐没有效率不如长官意志决定方便有效率的错误观念。

第四、高效便。这里的高效不是纯粹的经济学的概念,它所指的是行政活动与行政行为的制度效率,也就是行政活动与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时限及时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与行政决定,客观上要超越法定时限作出行政决定的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高效,绝对不是简单的时间上的节约与快捷,甚至也不单纯地是资源消耗的数量的减少,而是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最长时限范围之内,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作出行政行为和行政决定的时间,不能无故而任意地拖拉。这种意义的高效显然主要就是行政机关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来考虑的,当然也就是体现方便老百姓的便的要求。这一点在幅员辽阔、各个地方交通通讯情况差异很大的我国特别重要。

第五、诚实守信。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机构,其是否诚实守信,乃是其是否能够获得其它主体的认可与认同、是否能够被其它主体接纳与受到尊重的非常重要的品格,这是我们每一个人在生活中所获得的经验常识。即使在以暴力和武力威胁来维持统治者对国家的控制和人对于国家的服从的古代社会,统治者也依然在通过种种欺骗的方法来赢得人对其表面上诚实守信的认同,以期实现长治久安。在现代社会,政府在其行政行为和行政活动中,是否诚实、是否守信——不仅仅是一时一事的诚实和一时一事的守信,而是自始至终在法律规定应该告知公的所有事情上都诚实守信——是政府是否具有公认可和认同并受到公尊重的最为重要的道德品质。法治政府的诚实守信,最为重要的标志就是政府自觉地守法,政府由于其自觉地、一以贯之地遵守法律而在公的心中所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的人格形象乃是一种制度性的诚实守信形象,这种形象所获得的公的自觉认可、认同与尊重,也是最为长久和稳定的。所以,政府自觉守法,绝对是政府诚实守信的最重要的表现。其一般的体现,在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规定为:“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考虑,政府及其部门故意隐瞒或歪曲客观事实、虚构或捏造事实,不仅仅是政府不诚实守信的表现,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情况是政府及其领导人或者官员自身自我贬损其诚实守信的道德人格与品质,也是在离间自己和人、损害政府及其官员在人心目中的道德形象与社会形象,造成政府与人之间的利益与感情对立,其社会后果极其严重。由于政府守法与否、诚实守信与否,对于公而言具有非常重要而直接的示范效应,因此,政府是否诚实守信遵守法律,直接关系到公是否自觉地诚实守信与遵守法律,当然也就直接关系到我国法治政府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否能够建立起来。(吉化集团松花江污染事件、安徽的劣质奶粉事件、辽宁的劣质豆浆事件、齐齐哈尔的劣质注射针剂药品事件、山西等省一再发生的煤矿矿难事件等)

第六、权责统一。政府所拥有的通过从事行政活动所体现出来的权力即行政权,也就是政府及其部门因为表面上居于所有的公、法人或者一般社会团体之上的社会政治地位而对他人、对社会资源配置进行特殊影响、控制和支配的力量,同时又是基于这种地位而对整个社会进行日常管理的权力,这种因政府及其部门的“职位”而生的“权力”就是政府的“职权”。但同时,在现代社会,这种“职权”本身就是由宪法和法律来赋予的,于是,一方面政府及其部门对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是其不可推脱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及其部门在行使其“职权”即对社会、经济、文化等事务进行管理,必须依照法律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进行,政府及其部门不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违法地去“执法”、滥用这种权力,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如何坚持依法行政、进行法治政府建设

在我国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相当重要、艰巨而长期的工作,绝对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准确地认识和理解在我国现实背景之下和已有的历史沉淀之中来进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目标、核心内容,以及在具体操作中的具有方向性的具体措施,对于我国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质目标

说到底,我国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既是我国在历史与现实的共同作用之下,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一种当然的逻辑延展,又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球化背景之下顺应世界范围的主、法治和发展的强大洪流而自主地进行的一种制度实践的调适,这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和我国政府审时度事、理性应对时代的巨大变迁的有效方略。其实质性的目标,在我看来,主要体现为:

第一、制度化地推进并充分保障我国政府(国家)治理方式的变革。当今世界,是一个人们思想高度活跃、理论和制度创新特别显著的世界,在社会治理或者说在社会的调控方面,联合国在全球范围内也一再强调了社会与政府治理的方式的变革或者说革命,也就是所谓的“治道变革”。这个变革过程实际上早就开始了而可能永远也不会结束,其基本的变革方式与主题实际上就是从单纯的以政治统治为核心的社会“统治”到社会或者国家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的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再到体现出了作为构成社会之主体的广大众的根本利益指向以及在自治基础上对于社会的以社会众为主体的“治理”,再到体现了社会整体的以人的独立自主为最大的价值取向的、以法律为核心而展开的规化的、制度化的“善治”。可以说,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所寻求的也就是在一个国家或者社会中的、通过法律这种特殊的制度化的方式而实现广泛的“善治”的过程和努力。

第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和我国政府的治国方略,而法治显然并不是、也不能是仅仅只体现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一个方面的,而是要全方位地立体型地全面体现在我国社会生活的所有层面和所有领域的。在我国政府对于日常行政事务的处置中全面地引进法制和实行法治,也就是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实际也就是从一个侧面即政府事务的法制化与法治实践的角度,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一种有力的推动。

(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内容

从人类政治文明和法律文明的基本共识出发来考虑,任何特殊的主、法治和制度的共同实质与目的指向都不能不具有并体现出某些共同性的因素。我认为,这些共同性的因素也构成了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最核心的内容。这就是:

第一、充分保障我国公的权利。充分保障公的权利乃是主社会中的任何政府都必须承担并着力加以完成的重大的现实任务。政府对于公权利的保障,体现为我国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我们的各级政府不仅必须高度尊重并充分保障公的“权利”,而且,政府对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还必须是“平等”的、“一视同仁”的给予尊重和保障。政府对公“权利”的平等的尊重和保障的义务和责任的存在在“私法”领域自不待言,其在“公法”领域的存在同样不可置疑,这是现代社会主、法治、之原与制度的基础性观念共识。正如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先生所言:“所谓公法是‘法’,并不仅仅是因为国家和人之间的关系以第几条的形式被写进成文法。国家和人的关系,自不待言是以国家的权力作为媒介的关系。但是,如果这种关系只是作为‘直接的’权力关系来表现的话,‘公法’关系,恐怕只能是‘权力’关系。在真正意义上的公法关系中,国家和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上级和下级之间的关系,而是作为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存在。因此,国家对人的要求并不是靠权力而是靠‘权利’,同时人对国家也具有‘权利’即‘自由’,这一点不仅在条文上而且必须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国家对人的义务也是主体人对主体人的义务,国家对人负有义务这一点也不仅是在条文上的,而且必须用现实生活中的事实来保证。这么说是因为,所谓权利,是人和人之间力量上的紧张关系,是相互抑制的关系。因此正确意义上的‘公法’,理所当然地要受私法同化。只有这种事实存在,国家同人之间的权力及其强制关系才能作为非单纯权力关系的独立法律关系而得到稳定。换句话说,这里需要两种同样的自觉的规范意识存在,即对于人方面来说,它具有从国家权力这种‘外来的强制’中独立出来的自觉遵守规范的意识;对国家方面来说它具有对自己权力的抑制意识,之所以遵守只是单纯地因为它是由法律规定的。”([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3页。)

更进一步说,平等地尊重和保障公的“权利”,乃是政府无可推卸的道德义务与责任、政治义务与责任和法律义务与宪法责任。美国著名法学家路易斯•亨金针对美国的情况曾指出:“宪法对当今政府的主要限制,就是政府必须尊重个人权利。当下,事实上已成为保护个人权利的同义语,而且保护个人权利业已成为我们宪法法理学中的最为主要的部分。”([美]路易斯•亨金:《•主•对外事务》(中译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36页。)杰弗里•赖曼认为:“尊重和保护人类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作为一个正当政府的最主要条件。如果一个正当的政府能够持续而有效地监控其正当性条件,那么它就能不断对‘人实际上拥有什么权利’这一问题做出回应,并在其实践中确立这一问题的答案。”据此,杰弗里•赖曼强调说;“这意味着,与其把合法政府理解为在既定限制内运行的政府,不如说我们需要在更为动态的角度上思考合法的政府,即把它理解为连续和有效地监督自己正当性的政府。这解释了为什么要把合法政府理解为,它是不断有效地监督承诺基本权利的充分性的政府。将这种解释恰当地适用于作为道德承诺的宪法上,一个合法的政府就是这样的政府:它包括一种制度安排,该安排是通过把宪法作为活的东西这一途径而创立的,我们根据对权利的最好的理解来解释该安排,而权利是人拥有的权利并且是我们理解政府所必须的权利。”(杰弗里•赖曼:《宪法•权利和正当性的条件》,载[美]阿兰•s•罗森鲍姆编:《的哲学之维》(中译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78—179、188—189页。)从其独特的“权利”观出发,德沃金也强调了政府平等地尊重和保障公“权利”的重要意义,他说:“在承认一个理性的政治道德的社会里,权利是必要的,它给予公这样的信心,即法律值得享有特别的权威,正是这一点把法律同其他强制性规和命令区别开来,使其更具有效力。一个政府通过尊重权利表明,它承认法律的真正权威来自于这样的事实,即对于所有人来说,法律确实代表了正确和公平。只有一个人看到他的政府和公共官员尊敬法律为道德权威的时候,即使这样做会给他们带来诸多不便,这个人才会在守法并不是他的利益所在的时候,也自愿地按法律标准行事。在所有承认理性的政治道德的社会里,权利是使法律成为法律的东西。”([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页。)

第二、合理限制政府权力。早在资产阶级革命前,启蒙思想家就已经深刻地洞见到了国家权力的扩张本性,并因而提出了用法律限制国家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防止国家权力的腐败的真知灼见。阿克顿勋爵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中译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86页。),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也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54页。)所以,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信奉启蒙思想家的政治思想的那些政治家们,在具体的与政治法律制度设计中,都遵循权力限制的原理创造性地建构了各种具有本国历史与文化特色的权力制约与权力制衡的政治法律制度,为人类政治法律文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我们在当前国际与国内现实背景之下进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充分吸收这些政治文明的成果,我国各级政府必须以高度理性的方式来对待并行使权力,必须深刻理解公权力的内在扩张性质,理智地认同对公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的必要性,并自觉地遵守法律为公权力所划定的界限、遵守法律对公权力及其行使所赋加的约束条件。正如弗朗西斯•西阶尔斯特德所言,“法治是要约束国家的权力”。(弗朗西斯•西阶尔斯特德:《主与法治:关于追求良好政府过程中的矛盾的一些历史经验》,载[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编:《与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中译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52页。)杰弗里•赖曼就宪法与国家权力的关系谈到,宪法“是一系列对国家权力之行使的限制,因此在这些限度内行使权力是合法的,而超出这些限度来行使权力是非法的。”(杰弗里•赖曼:《宪法、权利和正当性的条件》,载[美]阿兰•s•罗森鲍姆编:《的哲学之维》(中译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77页。)对政府的权力及其行使予以法律限制,旨在使政府的行为保持恒常的理性,使这种公权力行使行为及其结果可以为人们所预期。事实上,在法治的观念和制度框架当中,以法律限制公权力的范围及其行使始终是问题的核心,政府是否认同于这种限制并依照这种限制而行为乃是其是否具有且能否维持其合法性的关键,恰如哈格托所言:“大多数形式的法治概念被说成是导致一种受限制的政府形象。一个政府只有在它认识到有些事情是它不能做的时候才是合法的政府。……与此同时,关于法治的概念已经提出一个政府必须通过它与外部的标准和规范相适应来证明它的合法性。”(转引自斯蒂芬•l•埃尔金:《主义的继承者》,载[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论》(中译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56页。)

(三)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方向性具体措施

当然,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在我国是一个崭新的事业,尽管我们有世界上其它的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作为参照,但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历史悠久而又相当缺乏主、法治和传统的国家而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始终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对此,我仅提出如下具体的方向性措施:

第一、全面提高政府官员的法律意识。现代法律意识构成了一个充分社会化的人的精神存在的主要部分,也是一个合格的现代社会中的主体或者公的核心元素。英国著名的现代化问题研究专家英格尔斯就曾经指出,任何一个国家的社会现代化,尽管都必然要涉及到相应的制度的现代化,但实际上最为关键和核心的乃是其社会主体也就是人的现代化,而人的现代化又不在于外在的物质性的与显性因素的所谓现代化而恰恰在于人的内在的精神也就是人的意识的现代化。在我国进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最关键的方面实际上也是我国广大社会主体尤其是我国政府官员的法律意识的全面提高和长期巩固。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始终坚持不懈地重点对我国政府官员进行长期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改善政府立法工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当然必须把立法工作作为非常重要的和前提性的基础工作来对待,国务院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第六部分“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中对于政府立法工作给予了特别重要的操作性的规定,这是我国各级政府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必须切实加以落实的。但同时,我认为,目前我国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实际存在着另外一些需要特别加以警惕甚至纠正的错误认识,那就是一方面唯立法论,什么事情似乎只要“立法”了就是把问题解决了,不注重所立法的实际应用和适用;另一方面是在政府立法工作别强调立法的数量而不太注重立法质量,虽然政府也有法律顾问团或者立法咨询委员会之类的机构,但政府立法对于法律顾问和咨询委员的意见并没有很好地吸收,多数时候只是作为一种点缀和陪衬;再一个方面就是我国很多地方政府立法存在非常严重的地方本位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的狭隘利益关切和考量,这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立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和质量。这是我们今后在推行和落实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需要花大力气特别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三、严格依法办事原。事实上,政府是否依法行政,最为直接的和现实的标志就是,在具有既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度和章程的情况下,政府及其部门尤其是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行政首长也就是所谓的政府一把手能不能率先垂范、在其所管辖和直接督办的行政事务上,遵章守纪,严格依照既定的法度行事。严格依照既定的法度办事,可以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排除各种人情关系的影响,不仅对于政府在一般黎百姓心中的良好的形象的形成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在政府工作的各级干部也是一个非常好的制度保护的渠道,对于加强我国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清正廉洁,对于纯洁和加强我国政府的干部队伍建设尤其重要。

第四、加强程序保障。在法治的背景当中,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事业中,合理的法律程序(也就是所谓的“正当程序”)具有多方面的超过实体法律规定及其具体法律结果的积极意义。这一点可以分为几个层次来认识:

首先,合理的法律程序使制度和法治所追求的限制公权力和保障公基本权利与自由的目标更有保障。是一种通过对社会公共权力的运作设定既定框架与限制条件,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的重心恰好在于程序规和制度的设计,即为社会公共权力的运作设定合理的法律程序,一方面防止社会公共权力的恣意扩张及非法专横行使;另一方面又为社会公共权力的正当行使提供基本的保障,也就是排除权力正当行使的各种障碍;在此基础上,同时为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提供以程序为核心内容的制度化保障。

其次,合理的法律程序可以产生、维持、甚至强化优良的法律的公信力,使其在提供“理由”的论辩中的说服力得到增强。换一句说法就是,合理的法律程序是,而且也应当是,法律适用的所有结论成立的基本前提。我们一直强调,法治的核心在于确立法律的至上权威与神圣性,然而,法治所需要的法律权威不是也不能是单纯的暴力或者强权来建立和维系的权威,而是来源于确信和承认的公正的权威。在现代文明社会,确信是由逻辑严密的证明过程来得到的,承认也是由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来保证的。于是,法律权威问题就转换为公正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又是由正当的程序来保证的,所以,法律的权威性也就是程序的正义性与程序的合理性。日本法学家谷口安平认为,“在‘正当程序’得到实施的前提下,程序过程本身确实能够发挥给结果以正当性的重要作用。这样的作用包含着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使由于程序进行蒙受了不利结果的当事者不得不接受该结果的作用。例如,进行诉讼而遭致败诉的当事者经常对判决感到不满,但因为自己已经被给予了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出证据,并且由相信是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了慎重地审理,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失去了客观的依据而只能接受。这种效果并不是来自于判决内容的‘正确’或‘没有错误’等实体性的理由,而是从程序过程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产生出来的。由程序本身产生的正当性还具有超越个人意思和具体案件的处理,在制度层次上得到结构化、一般化的性质,第二个方面是对社会整体产生的正当化效果。人们判断审判结果的正当性一般只能从制度上正当程序是否得到了保障来看。如果法院在制度性的正当程序方面得到了公众的信赖,自己的决定也就获得了极大的权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页。)通过合理的法律程序产生的结果之所以具有得到强化的正当性与较强的公信力,乃是因为,一般说来,“通过权威程序选择的东西无论怎样(在别的条件相等的情况下)总要比没有经过这样选择的其他结果要好。”([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论》(中译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04页。)

再次,合理的法律程序不仅可以充分保障实体法律规定的现实实现,而且,通过合理的法律程序而获得程序正义的同时,也使实体正义或者实质正义能够最大限度地达到。谷口安平教授认为:“实现实体法内容的方法归根结底是由程序法所规定的诉讼过程,实际上程序法对这个过程进行的调整结果总会归结到实体法上去。换言之,诉讼的实际结果由于诉讼程序或具体过程的差异可以有极大的不同。”在这里,谷口安平教授进一步介绍了日本东京大学兼子一教授的观点,即:“程序法并不是助法,而是具有实体内容形成作用的法的重要领域。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过具体的判决就只不过是一种主张或‘权利义务的假象’,只是在一定程序过程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或实定化。”([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7页。)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说,合理的法律程序是,而且也应当是,所有的法律制度建构的基础。

最后,合理的法律程序更有利于消解社会矛盾,更有利于防止或者合理地、和平地解决社会冲突与社会纠纷,从而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可以说,健全的法律程序具有社会安全阀的功能,社会矛盾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就会因程序的各个环节的逐一展开而逐渐得到“冷却”和“降温”,矛盾各方的怨气和怒气也得以释放,从而在降低其本身的内在压力的同时也减少了其爆发而对社会可能造成的破坏与危害。

第五、信息公开与政府诚信。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最为重要的目的之一也就是要使我国各级政府真正获得我国人群众的真心的拥护和支持,使我国人群众对于我国的政府真正具有信任感和亲切感,从而真正地从内心真诚地相信我们的各级政府,也就是要通过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而使我国各级政府在老百姓心中具有诚信。而要达到这样的目的,我国各级政府就必须诚实地面对他所管辖之下的所有的人群众,就要通过法律制度的保障来使政府尽可能公开法律规定应该公开的全部信息,使人群众随时能够通过正常的畅通的合法渠道及时获知其所感兴趣的相关信息(知情权与了解权);同时,政府的一切行政活动和行为也必须按照既定的法律规定来展开,使人群众完全能够通过对于相关的既定规与制度来预测其具体活动和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政府活动和行为对于人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各种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损失的,政府也能够及时地按照既定的法律确定的制度的标准给予切实的、公正的充分补偿。

第8篇:依法合规心得体会范文

依法行政20xx年度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x大和十x届x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深入贯彻“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监”工作方针,完善制度体系,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严格公正执法,强化法制监督,努力提高各级质监部门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牢固树立全市系统刚正廉明的依法行政形象,促进法治质监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

各县(区)局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局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听取1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本单位依法行政的任务和措施。

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职责人的职责。行政首长要对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对依法行政工作应亲自部署、亲自督促指导、亲自检查落实,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本单位目标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本单位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资料。每年要将本单位依法行政状况书面向市局报告。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各级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XX〕3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20XX〕62号),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群众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备程序。

(二)强化质监法律知识培训

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每年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知识或专题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不得少于4次,要制定年度学法学习计划,保证计划落实。

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制度。对各级质监行政机关、执法部门、检验检测技术机构要制订切合实际的学习培训制度,有计划组织开展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加大法制研究力度,加强与复议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和与外地市的交流,以法治质监建设疑难问题和行政应诉知识为资料,以法制骨干为对象组织实务研讨与培训。

(三)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

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原则,加强质监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工作,要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制度和统计制度,及时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适时组织规范性文件清理,确保规范性文件审查率、备案率、合法率达100%。

(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按照中央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对涉及行政许可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再清理。重点是对违法设定许可、变相设定许可、增设许可条件的文件进行清理,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基层质监部门管理更便捷有效的职责事项及时下放,对省局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认真落实。

继续推进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为重点的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要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实施行政许可,严格规范各类审批主体,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合理下放行政许可权限,适时更新网上行政许可公示信息,优化行政许可流程,规范行政许可程序,推动网上受理取得实质性进展,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五)严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

结合行政执法实践,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充分利用案审会工作平台,加强与稽查机构、业务机构的沟通交流,深入研究行政执法中的复杂法律和业务问题,不断在重大问题上协调一致,力争行政处罚案件合法合理,推进全市系统严格规范公正礼貌执法。

(六)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健全行政复议机构,规范行政复议行为,提高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组织行政应诉。及时受理,公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下级部门依法行政,树立质监部门公正廉明的良好形象。承办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应诉事宜,参与办理其他针对本单位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应诉答复工作,及时为相关机构带给法律咨询服务。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统计分析研究,针对复议诉讼中暴露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及时采取预警措施,引导全市系统依法行政。

(七)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继续组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和其他专项检查活动,并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应诉等行政救济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普法教育、法制研究工作的成效等纳入对市局的监督范围,落实法律职责,透过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法治质监建设。

制定《行政应诉规则》和《行政案卷管理办法》,提高应诉效能,规范案卷管理。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产品质量申诉、行政应诉、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制度,规范程序,落实职责,确保正确高效履行职责。

(八)深入开展普法宣传

用心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营造良好法制宣传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质量月”、“3.15”消费者权益日、“12.4”法制宣传日等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多种载体,开展各类主题宣传教育。并根据工作特点开展质监法制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质监法制意识,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的局面。

(九)重视质监法制理论和实务研究

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和质监法法律专家库成员的作用,收集、研究全市系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加强与司法机关、政府法制部门的沟通协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对法治质监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专题研讨,及时提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对策推荐,引导和保障全市系统依法行政。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工作对全面推进法治质监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计划,明确分工,职责到人,做到工作有部署、有检查。

(二)完善制度,强化保障。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制度,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要加强经费保障,安排和落实专项经费,保证依法行政工作正常开展。

(三)严格考核,确保实效。各单位要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检查和监督,保障依法行政工作取得实效,进一步推动全市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

依法行政20xx年度工作计划

20xx年,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大力推进依法公正礼貌执法,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潜力,努力推动法治建设上台阶。一、加强法制培训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潜力高度重视依法行政意识与潜力的培养。局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资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潜力。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健全培训学习长效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的学习安排,每季度组织一次中心组法律法规学习活动。学法的主要资料以学习宪法,党中央有关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方针政策,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新颁布的住房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两期依法行政培训班,主要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畜牧水产相关法律法规;并将围绕执法技能、执法热点难点、执法风险防范等状况进行研讨。二、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制度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

和程序,将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群众讨论决定作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经程序。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本局下发或代县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局法制科初审后,报县政府法制办进行认证审查、听证、审议等程序。三、努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推动依法决策严格依法决策,确保行政决策的主体、程序、资料贴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发挥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作用,防止越权决策、违法决策。建立健全重大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群众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对住房保障、房屋征收补偿、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标准规范及重要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行政处罚事项等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提高决策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四、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为,确保严格公正礼貌执法一是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执法主体清理工作。严格界定执法权限,明确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和时限,并向社会公布。二是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当前市场监管中存在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加强畜禽水产品

质量安全的监督执法力度,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公正执法,树立严格按程序执法意识,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过罚相当。认真组织实施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关规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避免执法随意性。四是坚持礼貌执法。把严格执法与礼貌服务统一齐来,创新执法理念,改善工作方法,注重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五、加强行政执法职责追究,强化行政监督作用完善行政执法职责制。透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法律知识考试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落实行政执法职责追究制度,明确行政问责和过错追究范围、规范行政问责和过错追究程序,有效防止公共权力不作为、乱作为和不当作为。开展住建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重点加强对住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六、加强法制宣传和信息工作,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舆论氛围加大我局法制宣传力度,进一步充实宣传资料,大力宣传在依法行政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建立的制度、积累的经验、涌现的典型、取得的成效。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辟政府法制宣传的新方式、新途

径,进一步扩大我局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影响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结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新颁布的住房建设专业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引导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依法理性化解矛盾,为我县住建系统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依法行政20xx年度工作计划

201x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x大会议精神的开局之年,为做好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州党委、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和20xx3年自治区地方税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十x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区局和州党委、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部署,继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制建设,不断提高税务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州局党组“戒虚务实”工作主题,实现“执法素质显著提高、执法体系完备高效、执法权责清晰明确、执法行为全面规范、执法监督严密有力、执法形象礼貌公正”六大工作目标。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加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把关,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贴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从源头上规范权力运行,杜绝违法设定减免税、税收行政强制、行政审批等资料的文件出台。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认真落实文件解读与规范性文件“三同步”原则。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备查、定期清理工作,及时纠正未经法规部门审核出台的文件,及时清理并公布作废文件目录。

(二)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按照“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公众参与,对重大问题采取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重大案件审理制度、减免税群众审批等制度。用心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和完善监督制,在重大决策事实过程中,实行督查与督办相结合。认真组织开展20xx年执法督察工作,做好查出问题的整改和完善工作,根据执法督察状况制定整改推荐书,督促基层单位扎实整改,透过执法督察促进税收执法管理行为的全面规范。

(三)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审批工作。学习贯彻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认真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审批项目自查清理工作,用心上报清理结果,反馈意见推荐,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四)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认真落实区局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严格开展处罚案件预先审核,对到达重大案件标准的,及时提交审委会群众审理。提升案件办理质量,降低税收执法风险。适时开展案件预审和规范案卷专项检查,抽查基层单位案卷,并详细通报预审和案卷中的问题。

(五)依法妥善处理复议应诉案件。充分发挥税务行政复议化解涉税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用心受理复议申请,充分利用和解、调解手段解决争议,尽可能地将争议解决在税务机关内部。用心应对行政诉讼案件,严格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发挥政策法规部门熟悉法律的特点,从法律的角度协助处理每一涉法信访案件,确保涉法信访案件妥善解决。

(六)深化内部法制教育培训。有重点地举办法制培训班,资料包括行政强制法、征管环节执法风险防范、稽查环节执法风险防范、税收政策解读等。组织群众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讨论、解决具体工作中疑惑,增强学习效果,实现共同提高,提升工作水平。用心参加各级组织的法制培训。

(七)着力开展对外法制宣传。用心开展税收宣传月、“12。4”法制宣传日、法律“六进”等普法活动。深入开展以税法及纳税人权利、义务为主要资料的税收相关法律及法规的广泛宣传,做好税收政策辅导、纳税咨询和个性化服务,增强宣传效果。及时总结并向区局等各级机关、各类媒体报送有关地税法制工作的做法、经验、问题。

(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全国税务系统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工作的要求,用心配合区局开展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调查研究,根据州政府绩效考核中依法行政考核的相关资料,结合《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征求意见稿)》,努力探索依法行政考核与综合考核的衔接和统一,稳步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及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建立工作。年内至少召开两次依法行政汇报会,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措施。

(九)深入推进税务信息公开工作。建立税务机关内部之间、征纳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互动机制。完善税务公开制度,提高税务信息公开资料的广度和深度,保证信息及时、全面和准确,程度地满足纳税人对地税信息的需求。要严格程序和流程,拓宽信息公开渠道,以快捷和便于纳税人获取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税务信息,提高税收执法的透明度。

(十)加强执法督察工作。认真落实总局《税收执法督察工作规则》,加大日常税收执法督察力度,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防范执法风险,强化法制监督潜力建设。要深入推行税收兼职法制员制度,参与指导基层局税收兼职法制员制度工作,构成事前、事中的执法监督格局。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行政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全局干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制政府、推进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推进依法行政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把依法行政作为税收工作的基本准则贯穿始终,进一步增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强化措施,层层推进,扎实推动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

第9篇:依法合规心得体会范文

依法治校演讲致辞

依法治校演讲稿

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而是全体教职员工依据法律和校规自己约束自己。如果校规的制定没有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如果校规的内容得不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认同和自觉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校。

某高校有一位法学教授当了院长,一方面大讲依法治校,另一方面又大讲恶法亦法。他明确要求教师和学生遵守学校有关机关制定的全部规章,而不管这些规章是人事处制定的还是房管科制定的,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至于有关机关是否对所有的人一律平等地执行这些规章,那他是管不了也不愿管的。显然,在他看来,校规不过是学校有关机关整治师生的工具。这样的依法治校,只能让师生们更加寒心,只能搞坏依法治校的名声。

任何法律都具有预先公布、同样情况同样处理和强制实施的技术特征,否则就不是法律。商鞅变法的时候曾贴出告示:谁把一根木头从都城的甲处搬到乙处,就可以从政府领得若干黄金。一般人都不相信,但有一个人按告示去做了,商鞅果然给了他告示上所说的黄金。可见法的强制性决不仅仅意味着政府执法时不许百姓反抗,而且意味着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守法和执法。如果高兴就执法不高兴就不执法,法律就没有权威,人民就不会守法,法律从而也就达不到它的目的。国家的法律是这样,校规也是这样。从这个角度看,这位院长治下的某些“校规”是不配称之为校规的。例如学校房管科制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规定:博士一人一间,硕士二人一间,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者三人一间。而实际所做的是:博士即使是刚毕业的都分给两居室,本科及本科以下者都分给二人一间,理由是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标准是下限;而硕士即使教了七、八年书也还是两人一间,这时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又成了上限。我想,除非在这个学校里硕士被明确规定为贱民或私生子,否则即使根据恶法亦法的原则,这样的校规也不配叫做校规。恶法可以在法律的内容上不平等,但在实施上仍然必须是平等的;否则只能是人治。

现在讲依法治校,首先当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依法治校并不是要在学校里实行商鞅式的严刑峻法统治,而是要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建设民主法治的学校。如果这样来理解依法治校,那么下面几个问题就是不能回避的。

首先,依谁的法治校?学校不能超然于国家法律之外,它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校规只能规定国家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详的问题。那么这些校规应当由什么人或什么机关来制定呢?根据民主原则,我认为只能由民主选举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来制定。学校各行政部门只能享有提案权,而不能享有规章制定权。涉及学生利益的校规,还必须让学生代表列席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我并不主张赋予学生代表以表决权,除了学生年轻幼稚外,更重要的是学生在学校里是过客,容易产生短期行为。)只有这样制定的校规,才能具有最大的合理性和权威性,才能得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自觉遵守。校规只有这样制定,广大师生员工才能感觉到自己是学校的主人,才不至成为被动服从而又心怀不满的无所作为的被治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在目前的情况下不能按人口比例从各部门产生,而应当按国家关于后勤社会化和精简行政机构的要求,根据国家规定的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比例(这一比例必须保证专职教师在数量上的绝对优势)分别从教师和非教师中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除了规章制定权外,还必须拥有学校自筹资金的预算决定权和决算通过权。法律的权威必须由立法机关控制钱袋来保障,校规的权威也必须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控制钱袋来维护。这样一来,学校行政部门的权力将受到极大的限制,但是他们同样可以从依法治校中获益,他们将不再有“听哪个领导的”这样的烦恼。

其次,依什么样的法治校?简单地讲恶法亦法显然是不对的,否则就不会有“多数人的暴政”这个概念了,当年的德国和日本的法西斯也就可以凭依法行暴的理由而不受惩罚了。法律必须公平,必须保障被治者的权利;校规也一样。最起码,校规不得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冲突,不得以多数人的意志剥夺少数人的平等权利。像“男三十五,女三十二”这样的分房条件,就明显与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相冲突。就校规讲恶法亦法,只有满足了以民主程序制定、不与国家法律(包括宪法)相冲突、不歧视这三个条件,才能说得通。但是一项校规如果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即使需要修改,我们也只能说它是不合理的校规,而不宜叫它“恶法”。对于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不合理的校规,在正式废除或修改以前,我们仍必须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