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行政助理职责范文

行政助理职责精选(九篇)

行政助理职责

第1篇:行政助理职责范文

调整和充实**县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邓红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余开**、县卫生局局长**、县政府督查室主任**任副组长,县卫生局、县监察局、县安监局、县劳动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工业局、县乡企局、县商务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广电局、县科技局、县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卫生局,**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职业病调查,实施对职业病患者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各职能部门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要点、中长期规划),建立健全务工人员职业健康信息网络平台,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与技术指导;负责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日常监管工作;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指导企业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完善职工健康监护措施;负责配套尘毒作业场所监测设备及健全监测体系,搞好尘毒作业场所的监测,并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实施卫生行政处罚。

县安监局:负责把好职业卫生安全准入关,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县劳动保障局:负责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工伤保险的管理;负责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完善劳动保障体系;监督用人单位落实对职业病患者的法定救助责任。

县发改局:负责按《**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将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作为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并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管理,督促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办理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手续。在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计划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过程中,严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预评价报告书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认可书的建设计划审批关。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认可的,不得批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计划。

县建设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要督促项目设计单位增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时,要征求卫生部门意见并将职业卫生审查意见载入审查会议纪要;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职业病防治救助专项资金,并监督其使用。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无工作单位、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救助及职业卫生救助基金的发放。

县环保局:负责将环境保护的“三同时”工作与工业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工作紧密结合,无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报告书和职业危害因素预评价报告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县监察局:负责把优化经济投资环境与依法开展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和职业病患者救助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职业卫生环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县商务局、县工业局、县乡企局:负责管辖企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导落实,搞好宣传、发动、组织工作。

县总工会:负责贯彻落实《工会法》,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督导用人单位改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建立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健康监护档案,并在企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

县司法局、县广电局、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卫生、安监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法制培训工作,化解劳资纠纷,依法保护生产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县工商局:结合市场管理和企业年审年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把好企业新、改、扩项目的“三同时”审核关。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各项职业病防治与救助措施的督促落实,协助职业病防治机构开展工作。

三、强化工作措施

l、加强工作调度。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调度会,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强化工作调度。县政府督查室定期开展督查,督促各部门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

2、开展宣传培训。相关单位要以每年3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月为契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对相关用人单位的法人进行一定学时的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培训,强化其守法意识,明确其应该履行的义务。

3、抓好检查认定。县卫生局负责牵头做好接尘接毒人员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患者的确诊须依据法律程序由法定职业卫生专业机构鉴定确诊。凡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要报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建立台帐。

4、落实救助基金。县政府设立职业病患者救助基金,基金专户设县财政局,由县民政局和县劳动保障局依据各自职能分别予以救助和发放,县财政局对专项基金的使用实施监督。基金的使用原则是:原属县国有、集体、乡镇企业接尘接毒人员,已无挂靠单位的由县财政负责,有工作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相关企业每年要安排生产总值0.5%-1%职业病防治与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统筹。

四、工作要求

1.进一步统一思想。各级各部门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站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切实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积极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2.强化工作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工作规划与工作措施分阶段检查落实,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2篇:行政助理职责范文

[关键词]高职院校 贫困大学生 责任伦理

[作者简介]郑荣伟(1971- ),男,江苏金坛人,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高美娟(1975- ),女,江苏海门人,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江苏 南京 211170)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2012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高职院校贫困大学生资助制度的责任伦理研究――以南京部分高职院校为例”(项目编号:2012SJB710006,项目主持人:郑荣伟)和江苏省教育厅2012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实践育人导向的高职院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2SJB880091,项目主持人:刘红明)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20-0045-02

高职院校贫困大学生资助是“高校―社会―个人”共同作用的救助体系,其责任主体是多元的,本文在责任伦理的视角下对贫困大学生资助主体的责任进行伦理审思。

一、高职院校贫困大学生资助中的政府责任伦理

政府是高校贫困生救助的主要责任主体,它把公共利益作为宗旨和出发点,通过对教育制度设计、教育课程体系规划、教育资源供应推进各项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贫困生问题不仅是高校问题,也是政府问题。政府以公共利益为旨归,教育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缓解大学生贫困也是政府完成这项“公共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政府应该具有进行学生资助、保障教育及社会公平的责任,应该保证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同样的教育机会,应该保证足够的学生资助投入,这是政府的责任而非对社会大众的恩惠。政府是高校贫困生救助中的重要责任主体,对于政府而言,在高职院校贫困大学生资助过程中应当遵循如下伦理原则:

1.公正原则。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如果它不真,就必须予以拒绝或修正;同样,各种法律和制度,无论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如果它们不公正,就必须加以改变或废除。”①公正是教育的基本精神,也是现代教育得以发展的保障。对于高校贫困生的救助应当贯彻公平的原则,杜绝因地域、性别、经济状况而形成差异。当前,我国社会存在严重的贫富差距和分配不公现象,这种现象对高校大学生带来了巨大的“传染效应”。大学生内部分化严重,经济地位上的差别造成了大学生内部的矛盾与张力。通过制度设计与伦理关怀的方式体现出政府对高校贫困生的关怀是政府重要的公共职能,也是政府行政伦理的实现路径。作为高职院校贫困生救助的伦理主体,政府最为基本的伦理责任就是要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救助制度,保证贫困生救助的力度与效果。

2.差异性原则。关注人的差异,特别是高职院校大学贫困生的差异性。高职院校大学生的差异性来源于多个方面:一是家庭背景的差别,以笔者所在单位的大学生为例,很多贫困生来自经济水平相对落后的苏北地区。二是性别差异,在贫困生群体中,男生与女生存在性别差异,很多男生出于“爱面子”的考虑并未被及时地纳入大学生贫困救助体系。三是需要得到救助的程度差异,大学贫困生在贫困程度上存在基本贫困、较为贫困以及极端贫困等不同差别。政府在展开救助的时候不能一刀切,而是应当体现层次性、差别性原则,尊重照料对象的差异性,保证有针对性地、合理地施加伦理关怀。西方德性论强调对于具体个体的特殊照料,主张政府在关照社会成员的时候应当体现出被照料对象个体的具体特征,而不是把社会成员看作是笼统的、一体的整体。

3.公共性原则。政府是承担公共性的社会职能的权力机构,作为高职学院大学生贫困治理的责任主体,理应承担公共职能,发挥公共性品质的伦理责任。公共性原则不仅仅是一项执行政府职能的基本原则,也是一项伦理原则。它意味着政府应当将高职院校贫困大学生作为一项亟待关照的社会群体,以公共精神和公共品质予以照料,履行公共职责,发挥公共价值。公共行政管理,不只涉及专业技术,还是道德努力的一种形式。目前,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政府职能需要进行公共性的转型,能够将大多数社会群体的利益予以尊重和保护。高职院校贫困生救助是政府承担的一项重要的社会职能,只有政府发挥出公共职能,给高校贫困生最大限度的关怀,才能真正实现作为伦理主体应有的公共责任。

二、高职院校贫困大学生资助中的社会责任伦理

社会组织的出现是当下中国的社会结构特征。自足性的、独立的公共领域的出现以及社会组织的不断涌现,为中国的社会事业带来强大了的活力,也为高职院校贫困生的脱贫提供了崭新的力量。以中国社会组织为例,社会组织业务范围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境保护、法律服务、社会中介服务、工商服务、农村及农业发展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学者冯钢认为:“在国家和家庭之间,社会组织构成了一个市民空间,包括工会、农会、商会、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环保组织、教育工会、慈善组织、宗教团体、同学会、家长协会、居民组织、职业团体、兴趣团队等,形成了巨大的参与网络。”②它们将会在大学生扶贫与救助过程中担负巨大的伦理职责。

1.关爱。与政府应尽的责任不同,社会主体对于高职院校贫困生的关怀主要不是出于责任,而是出于对“他者”的关爱。哲学家黑格尔认为:“所谓爱,一般说来,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③社会是高校贫困生救助的重要力量,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责任主体。这种责任主体是特殊的,它不具有道义上的必然性,但却具有伦理上的关怀性。社会群体与社会组织积极发挥出关怀的伦理义务,以同情、关爱作为基本品质惠及高校贫困生群体。在日渐公共化的现代社会,社会组织将会承担起越来越重要的救助任务,关爱等基本德性将构成社会在贫困大学生资助中的伦理形态。

2.奉献。高职院校贫困生救助社会主体的出现与时下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分不开。在社会慈善事业日渐发展的当下,人们将奉献作为现代社会对他人的重要品格。现代社会公共领域的出现需要社会成员具备公益品质与公共精神。人们在奉献中获得人的本质,这源于人本质上是依赖性的动物。由于人类天然地相互依赖,慈善事业体现出对于他人的关心与风险,康德认为关心他人“不仅关系到一个人做正确的行动,而且关系到她正确地感觉”“伴随着品德的愉悦感”④。高职院校贫困生是个庞大的社会群体,是社会系统的有机构成部分,对于他们的关怀尽管并不在社会主体应尽的义务范畴,但社会应当倡导人们积极行善,通过社会化的力量拓宽高校贫困生救助的渠道。这样,既分担了各方扶贫主体的压力,又紧跟了当今社会公共转型的趋势。

3.尊重。由于现代社会是人与人相互不认识的陌生人社会,鉴于社会主体救助的“陌生化”,被救助的大学生与施救人之间常常相互之间并不认识。在以陌生人为交往群体的现代社会,社会各方毕竟是“他者”“局外人”,在市场经济“金钱之上”“工具理性”作为判断标准之下,极容易引起对他人的冷漠与排斥。这样的情形十分常见,特别是随着社会事业的蓬勃发展,社会救机构的不断完善,在社会救助的过程中不能抱有人格上的鄙视或漠视,以“施舍”的伦理态度参与对高职院校大学生的资助。而是要充分尊重救助对象的人格尊严。贫困大学生的社会救助是一项神圣的伦理事件,在此过程中,尽管存在经济地位的差异,但每个人都是道德上平等的个体,应当体现出对于他人伦理上的尊重。

三、高职院校贫困大学生救助中的个人责任伦理

高职院校大学生贫困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伦理问题。作为伦理问题,诊治贫困需要多元社会主体联动起来承担起伦理责任,同时需要大学生自身具有相应的伦理品质进行自我解救。经济上的外在支持只是暂时性的应对策略,坚毅的伦理品质才是高职院校大学生脱贫最为彻底的保证。

1. 诚信。对于现代人来说,诚信是取得社会信任的根源。经济上的贫困并不意味着道德上的冷血。高职院校大学生尽管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在伦理层面可以做到“富足”。诚信作为基本的伦理原则应该贯穿于整个贫困救助体系之中。对于高校院校的贫困大学生来说,这种诚信的品质最基本地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如实地汇报自己以及家庭的经济状况,特别是贫困状况,不应弄虚作假,为了获得国家的大学生扶贫政策而欺骗、隐瞒自己家庭的真实经济状况。二是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具备诚实守信的伦理品质,并成为一个合格的现代好公民,不能因为经济上的贫乏就成为道德上的弱势群体。

2.自立。自立是一个人面对自我的能力,更是走向社会、面对他人的品质。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只有当个体是自足的时候,才会以强有力的力量与坚韧的姿态参与社会活动。大学生人穷志不穷,贫穷不是不努力的理由。通过自己的努力做到自立完全能够消除贫困。高职院校大学生的特殊性之一就体现在,他们就读的学校是高职类、技术类的学校,所学专业都能成为他们的一技之长,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专业并利用课余时间勤工俭学等。以笔者所在的高校为例,大一期间有近一半的学生在外兼职,其中包含了80%的贫困生。这些贫困生在各种形式的兼职、自我创业的活动中,不仅通过自己的努力逐渐改善了自己的经济条件,而且也证明了自己的实力,增强了个人的自信心。

3.自强。贫困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一项心理问题。世界银行在2000年的贫困调查报告就指出:贫困是一种痛苦。穷人要承受来自食物缺乏的肉体痛苦,还要承受作为社会边缘和缺乏参与机会而带来的屈辱和心理上的痛苦,以及承受被迫做出某种取舍而带来的道义上的痛苦。目前,高职院校贫困生的心理贫困表现为:自卑自闭,离群索居;过度自尊,敏感多疑;抑郁和焦虑攻击和冷漠;等等。事实上,相比较经济上的贫困,心理上的自卑可能是高校贫困生最难克服的伦理障碍。他们之所以自卑倒不是因为贫困,往往是因为致贫原因本身难以言说或启齿。就贫困问题来说,真正地摆脱贫困还需依赖大学生自己,因为经济问题完全可以依靠各种主体的经济救助得以解决,但心态缺失的问题更多地需要个人的自我调适,否则,贫困的个体有可能在金钱和物质的资助中迷失自我而陷入精神和人格的“贫困”。就此而言,有必要提醒高职院校每一位贫困生:接受资助的终极伦理是要对政府、社会和自我承担责任。

[注释]

①(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0.

②冯钢.转型社会及其治理问题[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36

第3篇:行政助理职责范文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理顺乡镇行政管理关系,提高乡镇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综合改革的通知》、《市新市镇扩大部分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乡镇现行管理体制和工作实际,现就推进乡镇综合执法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坚持执法监管重心下移,通过界定划分执法职责、整合执法资源、规范委托执法职权、合理确定协助义务、派出执法机构等一系列措施,依法扩展各镇政府、派驻机构等执法系统末端组织的职权,增强一线执法力量,充分发挥各镇的积极性和属地管理优势,加快建立精干高效、运转协调、规范有序的乡镇综合执法体系,形成综合执法一体化新机制,保证执法监管职能在全县范围内的有效覆盖,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乡镇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理清县、镇两级执法关系,有效解决乡镇执法权责不明、执法缺位等问题,建立起符合乡镇实际的权责一致、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管理体制,使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得以全面贯彻落实。

三、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

要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结合的要求,做到权随责走、责随权配,划清各镇政府和县级有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职责。县级有关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能依法委托的实行委托;不委托的,通过充实现有派驻机构职能、增设派驻机构等措施实现管理前移;既不能实行委托又不能设立派驻机构的,建立职能部门与各镇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和定岗巡查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制,防止相互推诿。

(二)权限明确原则

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工作应当遵循农村工作实际需要,与国家有关农村综合改革的方向和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综合执法活动要依法、适度,便于监管,便于究责。对由各镇政府具体行使的行政执法权限予以明确,避免出现“责大于权,权大于责”的失衡。

(三)权能互动原则

探索推进“条块结合、条条联手”的工作机制,使条块之间结构合理、各有专责、功能互惠、互相衔接、彼此配套。县级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工作力度,各镇政府要加强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做到上下互动、配合密切、沟通流畅。

四、职能界定

各镇政府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强化引导、服务和协调功能,逐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公共行政管理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上来,充分发挥统筹城乡发展的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理顺条块职责关系,合理界定和逐步落实乡镇政府应有事权。

(一)清理现有权限

全面清理落实镇政府现有行政执法权限,包括法定权限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权限。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赋予镇级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县级有关执法部门不得擅自上收权力,确保镇政府职能到位。各镇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权限与执法程序以及具体事项、范围、标准和要求,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责。

(二)界定委托权限

县级有关执法部门将能够委托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委托给各镇政府行使。一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直接赋予镇级政府相应行政执法权的,各镇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依法接受县级执法部门的委托,以县级执法部门的名义履行行政执法的事项和权限;二是各镇政府已经接受县级执法部门委托执法的事项、权限的,应做好有关委托事项、权限的清理工作。三是委托范围主要限定于以下三个领域:(1)公共安全监管领域。主要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销售与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村镇道路交通安全、内河交通运输安全、农业机械安全的执法职权;(2)市场秩序监管领域。主要涉及食品卫生、药品监管的执法职权;(3)人口资源环境监管领域。主要涉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殡葬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动植物检疫监管的执法职权。四是委托执法重点限定在部分具体事务性执法监管上,包括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对于涉及面广、影响大、技术性强的执法事项暂不宜委托给各镇政府。

(三)确定协助义务

对于涉及面广、影响面大、跨区域的执法工作,应加强乡镇政府介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乡镇政府应当履行协助县级执法部门执法义务的,各镇政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协助执法事项和要求,切实履行好行政执法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乡镇政府法定的协助执法义务主要有:职业病防治管理、教育行政管理、测绘行政管理、公路行政管理、动物防疫行政管理、农业生物灾害预防控制管理、药品及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档案行政管理、统计行政管理、消防行政管理、老年人权益保障行政管理、流动人口管理、水行政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内容。

五、工作措施

(一)整合执法资源

建立各镇综合执法联动中心。创新乡镇行政执法体制,整合乡镇执法资源,逐步建立各镇综合执法联动中心,由其代表本级政府在辖区内依法行使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权。综合执法联动中心为挂牌机构,可根据其监管领域,内设公共安全监管组、市场秩序监管组、人口资源环境监管组等专项执法组。综合执法联动中心主任由各镇镇长兼任,同时配备专职副主任。

凡涉及法定范围内由各镇政府承担的执法职能,受县级执法部门委托的执法事项,以及协助县级执法部门在本镇辖区内的执法活动,均实行职能有机统一和一个机构对外,由各镇的综合执法联动中心具体负责、集中行使。

(二)规范委托执法

规范委托执法方式。县级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以及各镇的人力、物力、财力状况,在限定的委托执法范围内,与各镇政府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就具体委托事项、权限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公告后实行。受委托的镇政府应严格按照法定执法程序,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执法工作,使用委托机关的法律文书,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监督,向委托机关负责。

规范委托执法责任。县级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加强对乡镇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受委托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县级执法部门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按规定追究执法责任和追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县级执法部门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镇政府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镇政府自行承担;受委托镇政府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

(三)延伸执法网络

县公安、工商、地税等部门依法在乡镇设置的派出机构,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职权。县国土、环保、卫生、质监、农经(畜牧)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各镇或划片设立的工作机构,以设立该机构的部门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设立该机构的部门承担。县级有关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原有基础上充实加强派驻机构的职能、人员等,不断提高监管效果。派驻机构受其派驻机关的领导,同时所在镇政府可以协调、监督派驻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

按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组建工作方案》的规定,积极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抓紧推进执法范围向乡镇延伸工作,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向各镇派驻执法中队,把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覆盖到每一个层面,改变乡镇城管执法“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条块分割现状。

(四)加强执法协作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未实行委托执法和设立派驻机构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与镇政府的协作配合,建立告知制度和协助制度,切实履行执法监管的职责。镇政府发现违法行为,应告知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应予以登记并出具回执,及时向镇政府回复处理结果,没有及时处理和回复的,镇政府可以督促催办;职能部门的执法行动需要镇政府协助的,可告知镇政府并说明需要协助的内容,镇政府应指定综合执法联动中心积极协助。各镇应当定期召开由镇政府、县级有关执法部门、派驻机构、辖区内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有关执法工作。

建立定岗巡查制度。对农村层面发生频繁、又不具备条件在乡镇设立相应执法机构的事项,县级有关执法部门要按照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通过建立定岗巡查制度向乡镇延伸执法,在每个镇安排定岗执法人员,每周定期了解和实地勘察违法情况,落实主体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推进乡镇综合执法改革是一项环节多、任务重、涉及面广的工作,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否顺利进行。各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好经济发展、维护稳定、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政府职责。县级有关部门应更加主动地承担起在乡镇区域的行政管理职责,既不要越权干预乡镇政府的执法工作,更不能把职责推给乡镇政府。

(二)纵向配合,横向联动

各镇政府和县级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配合、形成合力,以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方式推进乡镇综合执法改革,认真开展委托执法、执法重心下移、实施联合执法等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各镇综合执法联动中心的作用,落实好本辖区综合执法的职能,形成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高效协同、上下联动的执法机制。

(三)明确责任,严格执法

各镇政府要明确职责,严格依法执行监督管理职能、法定职能以及受委托行使的执法职能。对于委托执法的,县级有关执法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各镇委托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针对委托事项,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培训指导,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四)强化管理,依法行政

各镇政府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县级部门的合法委托,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对从事行政执法的执法人员实行资格培训和管理,取得省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执法活动。

第4篇:行政助理职责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等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用于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中央与地方分担的比例为6∶4;国家助学金地方分担部分,由省、市按3∶7的比例分担;市以下分担部分,按照学校的现行管理体制和财政隶属关系,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县(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由县(市)财政负担。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提供户口本原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家庭所在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第六条每年元月五日前,各县(市)和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本县(校)中等职业学校本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设在市教育局)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于1月20日前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于1月底前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8月20日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省财政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国家和省、市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下达到各县(市)和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8月底之前,各县(市)财政、教育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以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开始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和县(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11月10日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见附件4)上报至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11月底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上报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并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全市使用国家统一建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稳定学费标准、扩大招生就业渠道、完善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公办学校每年应提取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鼓励各地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教育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学校对双注册学生(中专技校双注册、校校联合办学双注册)重复申请。对于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要将信息及时反馈到同级财政、教育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停止支付其助学金。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县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5篇:行政助理职责范文

一、基本概况

(一)机构设置

区民政局属区人民政府管理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内设职能科室:办公室、社会救助科、双拥办公室、社会福利、社会事务和社会慈善事业促进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科。

(二)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3、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和评残审核工作;4、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休干部的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接收安置工作;5、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6、负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全区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7、负责全区行政区划与地名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8、负责指导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9、负责全区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10、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11、负责殡葬执法管理;12、负责区级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工作;13、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14、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承诺内容

(一)坚持学法、守法、依法行政

强化法制教育。深入开展法制教育主题活动,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转变职能,推进法治建设。扎实抓好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和职工权益,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二)认真履行职责

严格按照《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登记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30多项行政法规开展民政工作。

坚持优质高效便捷服务。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深入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对局党组织领导机构、工作机构设置;党组织主要职责;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联系点情况;党组织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以及其他主要工作制度等进行常年公开,坚持公开局机关工作职责;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人员职责和纪律;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服务承诺和文明用语、忌语。对群众反映的事项全部予以受理,详细记录每次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解决途径及办理结果,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树立诚信、公正、廉洁形象。

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发扬求真务实,勤学善思,知行合一,团结共事的精神,培养干部职工诚实守信的道德品质,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树立“以廉为荣、以贪为耻”廉洁从政理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构建廉洁型机关,树立民政人诚信、公正的良好形象。

(五)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积极开展社会捐助帮扶工作。抓好民生工程建设,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深入开展“绿丝带”志愿服务活动,大力弘扬“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志愿精神。积极参与、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六)认真开展资源节约和环保管理工作

自觉抵制浪费行为,积极建设资源节约型机关,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善尽环境责任,信守环保承诺。树立良好的环境保护机制和意识。

三、措施保障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成立局社会责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建立宣传和引导机制,形成“公开服务、公正服务、高效服务”的良好氛围。

第6篇:行政助理职责范文

大会秘书处工作职责

1、积极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遵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装饰行业的管理要求,及时制定针对本地企业和市场的行业管理办法。

2、参照中装协、省装协关于行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纲要,根据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装饰行业发展的目标和要求,负责制订本市建筑装饰行业的中、长期规划。

3、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要求,按照会员大会和会长对年度工作的思路,负责制定协会的年度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负责撰写协会工作的年度总结;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会议的组织安排。

4、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信用评价,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倡导诚信品牌战略;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依照法律维护行业及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5、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装协、省装协的委托,协助组织对有关装饰技术标准、规范价格、行业指南的调整或编制;协助组织业内专业人员及员工的各项业务培训;协助组织对国内外环保、节能新技术、新材料的研讨和推广;协助组织对职业经理人认证、室内建筑师认定以及优秀企业、优质工程等方面的评定。

6、按照苏州市仲裁委员会授予的《苏州市装饰行业仲裁办事处》的职责,负责配合做好行业调解仲裁工作;按照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授予的《苏州市装饰行业维权监督站》的职责,负责做好行业的投诉调解工作。

7、经常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建筑装饰市场的管理意见和建议,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8、负责组织本协会与国内外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的交往、交流。

9、负责编辑出版会刊,加强信息化工作,不断丰富提高协会网站的内容和质量。

10、根据政府部门及上级协会的授权,负责承担委托的其它各项工作。

本职责范围经二届一次会长工作会暨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即日起执行

秘书处处长岗位职责

主持秘书处全面工作;根据市政协办公厅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要求,制定本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处室日常管理事务,营造环境,科学合理分工,督促全处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对内对外团结合作;负责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的会务工作,做好材料收集汇总、记录等工作;负责市政协领导公务活动的安排协调衔接报告工作和领导办公室的服务保障工作;抓好处室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秘书处副处长岗位职责

第7篇:行政助理职责范文

法律援助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不长,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都有待探讨。其中,法律援助法律关系及法律援助各主体所承担的责任问题对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法律援助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援助法律关系是由有关法律援助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管理、实施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及国家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②]

法律关系包括三大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法律援助法律关系也是如此。法律援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管理、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实施主体,其中法律援助机构是管理、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法律援助人员是具体实施法律援助、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为受援主体。法律援助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由有关法律援助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援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援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援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法律援助行为的实施结果。法律援助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之间的关系,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人员之间的关系,法律援助人员与受援人之间的关系。

二、法律援助中的法律关系

要想搞清法律援助中的三方关系,不能法律援助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而应当将其分解。法律援助行为包含了三个具体行为,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付法律援助的行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具体实施法律援助的行为,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虽然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职责,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援助的每个环节都是政府行为。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行为是行政行为,但法律援助机构不能独立完成法律援助,必须要有法律服务机构的配合。我国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负有法律援助的义务,法律援助机构有指派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的权力,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人员之间是依法的行政行为。接受指派后,法律服务机构和受援人之间建立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虽然和普通的民事委托关系有所不同,但本质上仍属民事关系。

(一)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之间是一种行政给付关系。行政给付也叫给付行政,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它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通过授益性活动,积极地提高、增进国民福利的公行政活动。行政给付的特征有:1、它是行政机关履行国家行政管理法定职责的活动,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即有特殊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公民;3、行政给付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政行为;4、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被帮助人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③]从目前来看,不管是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还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政府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都是履行政府法律援助职责的部门,都是实施法律援助行为的行政主体。[④]现代法律援助,是国家应尽的职责,行政给付就是这种国家责任的具体化。法律援助作为一种国家责任,通过对生活困难和其他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保证他们获得基本的生存权利,使其不因为贫穷而得不到法律上的帮助,符合行政给付的定义和特征。法律援助正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行政给付形式。

(二)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援助人员指具体实施法律援助、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在我国当前,主要包括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社会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是指专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承办有偿法律服务案件,由政府支付工资与法律服务费用的专职人员。社会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主要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只有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才称之为法律援助人员。

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人认为是行政委托关系,即法律援助机构将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责任委托给法律援助人员实施。[⑤]本文的观点是: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人员之间是行政命令关系。

行政命令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它的特征是:1、行政命令由有权命令的行政主体作出;2、行政命令属于行政主体的一种处理行为,表现为要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3、行政命令是要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义务,而不是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权利;4、命令是为相对人设定的行为规则,属于具体规则,表现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事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规范;5、相对人违反行政命令,可以引起行政主体对它的制裁;6、命令是依法或依职权作出的。[⑥]

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行为符合上述特征。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机构是政府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是享有法律援助指派权力的行政主体,有权做出行政命令。根据《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义务服从指派,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指派其他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要求律师事务所履行义务,并遵从《法律援助条例》等特定规则;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

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个月以上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人员之间不是行政委托关系。行政委托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行政委托的特征之一是由受委托人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者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其行为效果也归属于委托者。委托的内容是行政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或其他行为。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是履行自身义务的行为,其行为依据是与受援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并不是基于等价、有偿和完全自愿,但行为本质仍属民事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既然接受指派的组织行使的不是行政行为,指派行为就不属于行政委托。

同样,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负有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服务所的指派行为属行政命令。

至于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由于目前我国的大部分法律援助机构集法律援助管理与法律援助实施于一体,因此,此类法律援助机构既可以受理、指派,又可以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如果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本机构所属公职律师或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人员之间是内部行为,是一种工作安排与分配,不是外部行政行为。

(三)法律援助人员与受援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接受指派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与受援人签署委托协议,由法律援助人员免费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员与受援人之间产生了民事委托与被委托关系。除了免费之外,这种法律服务协议与其它法律服务协议没有大的区别。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表现在:法律援助人员有义务为特定的受援人提供合格的法律服务,有义务向受援人报告案件办理情况,有义务为受援人保密。有权利要求受援人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协助、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受援人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没有尽职尽责、服务不合格的,可以依法解除协议,并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如果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本机构所属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或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受援人签订委托协议,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之间是民事委托关系,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或工作人员与受援人之间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三、法律援助各方责任

有义务就有责任。从目前来看,虽然申请人或受援人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例子还不多,但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援助要求的提高,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承担责任的风险越来越大。如何界定法律援助各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并有效地规避责任风险,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机构的责任

1、不予提供法律援助或者非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行政责任。

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从理论上讲,对此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我国《法律援助条例》为了不至于使本该需要法律援助的贫弱者又因为法律援助申请未被批准而再提起一个诉讼,造成循环诉讼,并没有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⑦]从实践来看,这种限制是有必要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这里赋予申请人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再次审查的权利,这种权利可称之为申诉。申诉的结果为维持原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或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并不需承担行政责任或赔偿责任。

反之,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法律援助精神的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虽然《法律援助条例》并没有涉及,但对方当事人也应当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2、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不当的行政责任。

虽然法律援助机构并不需要承担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错造成受援人损失的民事责任(见下文),但应承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不当而对受援人造成损失的行政赔偿责任。

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是为了得到合格的法律服务。虽然受援人没有因此付出对价,但法律服务的质量一点也不能打折扣。法律援助机构仍应当承担对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督职责。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合格与否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取得了国家法律服务专业人才资格,指派他们进行法律援助,即使这些人员实际上并不胜任,法律援助机构也不应承担责任。但若指派其他组织的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甚至其他个人进行法律援助,如果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指派根本不合格的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承担指派不当因而造成受援人损失的行政赔偿责任。

3、本机构所属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错造成受援人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律援助机构所属公职律师或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基于替代责任,公职律师或工作人员因过错造成受援人损失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公职律师或工作人员有重大过错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向其追偿。

(二)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责任

1、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政责任。

《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可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均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2、办理法律援助事项造成受援人损失的民事责任。

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在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而致使受援人遭受损失的,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尚未有定论。有人认为应当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第一赔偿责任,然后可以向法律援助人员追偿。其理由有:(1)法律援助律师是代表政府履行法律援助职责,不是个人行为;(2)法律援助管理行为和实施行为均是政府行为;(3)由律师承担法律援助过错赔偿责任不利于调动社会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有人认为不应当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第一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法律援助机构与社会律师之间并不形成委托关系,而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指派与被指派的关系;(2)公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错责任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但这是因为法律援助机构是公职律师的执业机构,社会律师与此不同;(3)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没有质量担保义务,因此也不应承担民

事责任;(4)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保证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独立性,律师只对当事人和所在执业机构负责,法律援助机构的质量监督不能影响律师的独立性;(5)可以将法律援助律师的赔偿义务纳入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⑧]本文认为,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中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造成受援人损失的,应当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原因如下:(1)基于法律援助法律关系。前文详细分析了法律援助法律关系: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人员之间是行政命令关系,法律援助人员与受援人之间是民事委托关系。接受指派后,律师并不是代表政府履行法律援助职责,而是在履行自己的义务。接受指派后,律师(以律师实务所名义)应当和受援人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律师在服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者过错导致受援人损失,属于没有尽到合同义务,律师应当为此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律师法》,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2)法律援助机构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有监督义务,但这种义务并不是为律师服务的质量提供担保。政府法律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并不担保法律服务的质量,同样法律援助机构各也不担保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人的法律援助义务仅体现在使其获得与一般经济能力的当事人同样的和辩护权,即接近正义(accesstojustice),而非实质正义(substantivejustice)。况且,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能力确保援助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既然法律援助机构没有质量担保义务,那么也没有对质量问题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但正如前文所述,法律援助机构应承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不当而对受援人造成损失的行政赔偿责任。(3)想要调动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与其免除律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承担义务,不如提高律师的办案补贴:毕竟赔偿现象并不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但为每个当事人提供合格服务是律师的职责。律师事务所承担第一赔偿责任,会督促律师事务所加强对律师的管理,从而督促律师像对待普通当事人一样,更尽职尽责地为受援人提供服务。(4)从现实来看,由法律援助机构为所有法律援助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使其潜在风险过大,而法律援助机构并没有充足的财力承担这种责任。为规避风险,法律援助机构势必会尽量避免为疑难、复杂问题提供法律援助,严格掌握为文化水平低的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法律援助,而这些事项、这些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要更迫切。

值得提出的是,我国目前课以律师实施法律援助的义务,但律师得到的报酬是微薄的。律师与受援人之间的民事委托关系并不是基于等价、有偿和完全自愿。根据民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不能支付律师对等报酬的情况下,应当适当减轻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法律责任。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承担严格的过错责任,只有在律师违法执业或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3、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不当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

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后,应当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如果安排非律师或者安排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去办理,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因此造成受援人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

(三)受援人的法律责任

1、不尽诚实义务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如实告知自己的经济状况和其他相关事项。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撤销法律援助,因提供法律援助而发生的费用,由受援人承担。今后,也可参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规定,对违法申请人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不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的法律责任

受援人应当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协助、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不履行此种义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撤销法律援助。

四、需要改进的一些做法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为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也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要求。明确法律援助各方的责任是其中之一。根据本文观点,法律援助实践中尚有一些做法需要改进,在此仅举例如下:

一是指派对象方面。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然后由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具体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实践中,有一些地方直接将案件指派给律师,这样给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律师的办案造成了困难,而一旦律师遭到受援人索赔,律师事务所就不愿意承担第一赔偿责任。因此,正确的做法是,将律师事务所作为指派对象。

二是和受援人签订协议方面。实践中,一些地方要求法律援助中心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受援人委托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服务,而未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受援人签订委托协议。这实际上是对法律援助法律关系的性质认识不清,将给予法律援助的行政行为与提供法律服务的民事行为混同,从而增加了法律援助机构的责任。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要求律师事务所依照为普通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程序,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议,约定双方相关权利义务,但这种协议不是民事委托协议,而是行政协议,约定的内容也不应当是委托行为;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签订法律援助协议,但这种协议同样是行政协议。

三是法律援助的告知方面。既然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是行政行为,受援人、行政相关人(主要是受援人的对方)对这种决定有异议的,就有权提出申诉。这就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有义务通过法院等审理机构向受援人的对方当事人告知给予法律援助的事实,以保证对方的权利。

四是法律援助风险的规避方法方面。法律援助是一种授益行为,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都未从中获利,却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化解这种风险的最好方法,是借助现代的风险防范制度。从目前来看,从法律援助经费中拿出专项资金,为法律援助人员建立法律援助责任保险,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方法。

总之,法律援助法律关系及各方责任承担是一个重要问题,必须由法律做出规定。本文对此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仅供参考。以后我国制定法律援助法,应当对此进行周密论证并加以规定,从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

--------------------------------------[①]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统计分析。来自司法部网站。

[②]法律援助法律关系可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关系还包括国家与法律援助机构及受援人之间的关系,狭义的法律援助关系指具体的法律援助关系,仅涉及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及受援人。本文仅讨论后者。

[③]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月第一版,135页。

[④]受委托行使法律援助职能的机构不是行政主体。例如,有一些地区委托社会团体或者律师事务所行使法律援助职能,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是依法进行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

[⑤]宫晓冰主编:《中国法律援助立法研究》,方正出版社,第一版,42页。

[⑥]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月第一版,117页。

第8篇:行政助理职责范文

文秘岗位职责

承担全处日常行政事务、综合协调职能,其主要职责为:

1、调查研究,参与提出处工作计划与总结。

2、认真组织落实处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组织协调综合性工作和各科工作关系;协助处领导做好日常行政工作;

3、参与制定后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4、承担本处的文秘、档案工作及印章的使用、保管。

5、负责文件、资料的保管与流传,处日常工作的检查与督促办理。

6、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反映处工作动态;

7、做好全处职工年终考评、各种评优评奖、职称申报审核等工作。

8、协调内外关系,掌握各科室的工作信息,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9、负责对处退休、调离等人员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监督工作。

10、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教书秘书工作职责

1、协助院领导抓好教学常规工作的安排,检查与总结工作。

2、及时向院领导传达上级部门安排的各项任务及上报院的有关情况。

3、协助院领导处理好日常的教学事务工作,并及时进行请示与汇报。

4、负责收集撰写整理,管理各种教学信息和教学文件。

5、负责教学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工作,作到分门别类,有条理。

6、作好各种文件的收发,登记与管理工作。

生活秘书工作职责

1、协助院领导抓好教学办公用品的供应与发放工作,监督办公费用的使用情况。

2、协助院领导、班主任抓好劳动卫生工作。

3、负责院办公室必须设施如教室、办公室门窗、桌、椅、照明设施、黑板等的维修和电话管理工作。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作好物质保证。

4、负责全院教职工的考勤与学生考勤的汇总工作。

5、协助院工会作好全院教职工的福利工作。

6、协助院长用好院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所有经费的支付与回收工作。

7、作好教职工的生活服务工作如准备好开水、洗手水、内务整理等。

8、作好院资料室的收发与报刊杂志的征订工作。

9、完成院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总经理秘书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部召开的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起草公司工作计划总结、会议纪要、简报,协助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

2、整理总经理签发文件,做好各类文件的登记、保管、转发、立卷、存档等,保管使用印鉴;

3、做好部信件登记、分发、寄发工作,受理信来访工作,及时做好登记、自办或传递等工作,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部领导汇报;

4、做好办公室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如:有关文件收发、登记、传阅、下发和年终清理、立卷、归档工作;办理定购和发放各种学习材料;

5、草拟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清算、批复等文件;

6、公司管理制度、规章制度,网页设计方案书、合同书,公司总体运行配合;

7、总经理活动、内外部接待的安排、报销单的整理等工作;

8、掌握总经理的日程安排做好预约工作,安排商务活动;

9、接听电话、妥当应答,并做好电话记录;

10、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各项保密工作;

11、协助总经理收集、分析公司主要数据及整合信息;

12、协助总经理处理各种日常事务及与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

13、根据公司发展的要求制定人力资源战略; 设计并完善公司人力资源结构;

14、了解相关法律与法规(如: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世界贸易组织法等),为公司提供可行性方案,做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15、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文秘岗位职责

一、行政管理职责:

1、负责学院行政人员的管理工作,每周召开一次行政例会,通报学院情况,

沟通各部门信息,交换意见。

2、负责对学院行政人员考勤管理。

3、负责商学院印章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制度和程序办理学院介绍信/证明等公文的签发用印手续。

二、日常接待与对外联系:

1、负责学院领导的工作联络与接待,领导日常工作日程的安排与协调。

2、协助领导做好来访接待及电话寻访工作。对不适宜领导接待的来访,要主动婉拒,并做好解释工作。

3、负责学院与学校其他行政管理处室及各院、系之间的联系及沟通工作。

三、文档管理工作:

1、负责来文的签收、登记、呈批、复印、分送、催办。负责学院领导文、电的运转和管理,根据文、电内容和需要及时呈批和催办。

2、负责学院行政文件的制发,安排编号、打印、校对、装订、分发及印发工作。

3、协助学院领导做好行政方面的一般信函和文件材料的草拟与整理工作。

4、负责学院文件资料、原始数据的保管、归档、立卷、交档和销毁及档案利用。注意积累文件,做到平时归卷。立卷归档要齐全完整、分类正确、移交及时。

四、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1、负责学院办公会议会务工作,协助领导建立必要的工作档案(领导讲话的保管,重要批示的登记、重要活动的登记等)。

2、协助主管领导收集、汇总学院工作计划、总结等文字材料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3、负责催办上级文件要求事项、学院领导批示意见并将检查落实情况反馈。

4、负责管理和检查学院办公场所的使用和卫生清洁情况并作好记录。

5、负责行政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根据办公使用情况和经费指标合理制定办公用品及办公设备消耗材料的采购种类和数量,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分批合理采购,并负责入库保管和按教职工的实际需要合理发放。

五、其他工作:

1、负责收发传真、文件的登记并落实到具体相关执行人。

2、协助主管领导实施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具体事务。

3、负责办理学生证明、介绍信及行政盖章手续。

4、协助主管领导组织和编写学院简讯。

5、完成其他领导交办和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布置的临时工作。

6、负责划定办公区域内的清洁工作,做到窗明几净、文档归类整洁。

办公室秘书职责

任职条件

一般应具有大专学历或初级及以上职称。文秘专业或办公自动化中级证书。熟练操作办公自动化软件。

工作踏实敬业,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身体健康。熟悉办公室的有关业务,独立完成公文写作,有一定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岗位职责

1、在公司办公室主任领导下,协助做好公司的文秘工作。

2、协助搞好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协助检查各部门工作落实和完成情况。

3、完成公司内外来访接待、来信来电和报刊征订收发的处理和联系工作。

4、协助组织安排公司各种会议,同时做好会务工作并起草会议纪要。

5、协助做好或协助起草公司综合性行政工作报告、总结、公司领导讲话材料。按文书处理程序协助或协助做好起草以公司名义印发的各种文件。

6、协助做好行政收文的登记、拟办、传递、督办工作;协助做好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

7、协助做好公司相关印章的使用、管理工作。

8、协助领导做好公司作息时间和节假日值班安排工作。

9、协助办公室主任做好办公用品的购置、领取、分发工作。

10、协助做好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协助做好办理人员调进调出手续,协助做好填报各类人事方面的统计表。

11、协助做好督促检查各部门考勤并汇总,协助做好公司员工的考核工作。

第9篇:行政助理职责范文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加快食品医药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 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赋予了新职能,提出了新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关键。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能力建设、作风建设、民主行政、依法行政,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创建“学习型、法治型、服务型食品药品监管机关”的实施意见》要求,市局党组决定在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开展创建“学习型、法治型、服务型食品药品监管机关”活动。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创建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抓一加强”的总体要求,坚持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政策理论水平、科学文化水平、行政执法水平、业务工作水平和公众服务水平,增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行力。通过开展创建活动,逐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廉洁、服务高效的和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全市人民群众饮食和用药安全提供坚实保障,为食品医药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创建学习型、法治型、服务型机关,是一项关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长远发展的系统工程。创建工作按照“一年构建框架,两年形成规范,三年初见成效”的总体安排,从2005年1月开始,在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全面开展。2005年底全系统进行“创建”活动第一阶段的检查、总结和表彰,初步实现学习氛围浓厚、管理制度健全、行为规范高效、作风明显好转的阶段创建目标。

二、工作重点

(一)以提高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监管队伍整体素质为重点,创建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学习型机关。

1、学习重点。

(1)学习政治理论。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学习党在改革开放实践中形成的最新理论成果。认真研读原文,全面准确地把握精神实质。通过学习,加强党性锻炼,提高政策理论水平。

(2)学习法律法规。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和食品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规定。通过学习,熟悉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法制意识,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3)学习业务知识。根据本机关、本岗位的工作特点和要求,组织机关干部结合工作实际,学习行政管理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促使机关干部钻研本职业务,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

(4)学习现代科技管理知识。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学习外语、计算机、WTO相关规则等知识。通过学习,全面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增强为发展服务的能力。

2、措施要求。

(1)鼓励干部职工参加继续教育,改善队伍知识结构,对干部职工参加继续教育予以支持和奖励。力争用三年时间,使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全部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学食品、药学、医学、法律的专业人才比例提高到70%以上;整个公务员队伍大专以上学历比例提高到85%以上,专业人才比例提高到75%以上,学历、专业结构有较大改善。

(2)建立学习制度,营造学习氛围。坚持每周五下午组织学习,实行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报告会、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形成人人学习、自主学习、终身学习的良好氛围。

(3)注重学以致用,建立调查研究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完成2项重点调研课题。每个工作人员要结合岗位实际,每年完成2篇学习心得体会文章。

(4)强化培训工作,制订短期、中期人才培养规划,采用集中培训、以会代训、业务研讨、外出考察等多种形式,提高干部职工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3、责任分工:由人事教育科牵头、机关党支部和各科室协助落实。

(二)以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重点,创建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法治型机关。

1、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切实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既不能失职不作为,又不能越权乱作为。严格落实省政府行政执法“十不准”和省局“八不准”规定。

责任分工:财务审计科牵头落实“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工作;监察科牵头落实“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和“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各科室协助落实。

2、加强统一标准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针对目前执法中普遍存在忽视程序的现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局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避免执法随意性,做到程序合法、依法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协助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分工:由稽查支队牵头、各科室协助落实。

3、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加强系统内部的层级管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为。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巡视制度,每年开展一次全系统的执法大检查,把检查与市场整治工作结合起来,切实解决滥用执法权、执法不到位、违法乱作为和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应当建立和规范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记录台帐和案卷。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评查,对执法质量进行评价,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通报,不断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责任分工: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协助落实。

4、强化对重大事项和重要岗位的监督。充分发挥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的作用,完善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将责任追究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个人。对不依照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损坏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做法和行为,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分工:由财务审计科牵头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并落实,由监察科牵头制定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落实,相关科室协助落实。

(三)以“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为主题,创建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服务型机关。

1、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

(1)建立重大决策的调查研究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加强重大决策的研究,重视利用社会科学研究力量,提高决策的预见性和创造性。按照确定目标、拟定方案、优选方案的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对事关全市食品医药事业发展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提高行政决策的群众参与度,增强决策的民主性。

(2)完善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制定重大决策事项专家论证咨询办法,充分发挥专家咨询辅助行政决策作用,借助专家学者的智能,为重大决策事项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3)强化行政决策责任制。制定和完善行政决策负责制,对因违反决策程序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责任分工: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协助落实。

2、建立高效的政务服务流程。

(1)完善内部管理体制,提高服务功能。合理设置岗位,坚持一项工作由一个科(室)为主负责。理顺和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机构内设部门职责及负责人分工,整合部门职能。制定《部门职位说明》,分级明确各个岗位的职位关系、职责范围、承担责任、服务标准等,以职定人,按岗设人。

职责分工:由人事教育科牵头、各科室协助落实。

(2) 优化部门办事流程,明确规范化服务标准。制定规范化服务细则,进一步充实、完善办事流程导引图,尽可能地为管理相对人提供周到、方便的查询服务。通过简化、合并、集中、归类等优化部门办事流程,量化到具体的岗位,作为工作人员进行规范化服务的执行标准和接受公众监督、评议的依据。

责任分工: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协助制定《四川省达州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化服务细则》,充实和完善办事流程导引图,并向社会公开。

3、建立高效政务服务体系。

(1)推行告知服务制、首问责任制。制定《告知服务制度实施细则》,做到职责到位、责任到人,防治行政越权和不作为现象的发生,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行首问责任制,凡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需要协调办理的事项,由首问责任人负责办理和衔接。严格追究推诿、扯皮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责任分工:由办公室牵头制订相关制度,各科室协助落实。

(2)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按照资源共享、服务公众的要求,进行电子政务的软硬件建设,改善运行环境和机制。在达州公众网上开办“网上政务大厅”,逐步实现行政审批、办理事项网上互动。市局各科室的工作职责与办事程序全部上网公布(此项工作已完成),切实保障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责任分工: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协助落实。

(4)完善信访和投诉举报制度。建立局长接待日制度,设立局长信箱,在局网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加强信访工作的督查督办,建立和实施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通报信访和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责任分工: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协助落实。

4、推进政务信息公开。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的方法。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对突发事件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等敏感、热点问题以及其它重要信息,要及时传达到社会公众。我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主体、依据、标准、办理结果和投诉渠道等均应在政务公开栏、局网站详细、完整、及时公示。对未按照要求进行公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的行政责任。

责任分工:由办公室牵头制定相关制度,各科室协助落实。

5、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

(1)增强服务意识。牢固树立“服务就是天职”和“监管就是服务”的理念,积极倡导和实践以民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精神,服务重心下移,努力为企业、基层和群众服好务。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机关会议制度、公文处理制度、请示报告制度、考勤制度、外出告示制度,加强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3)加强机关文化建设。办公场所做到标志规范,便民设施齐全,环境整洁优美,物品摆放整齐。开展公务人员礼仪培训,公务人员在岗时要求衣着得体,举止端庄,说话和气,礼貌待人,用语文明,提升机关形象。

责任分工:由局办公室牵头制订相关制度,各科室协助落实。

6、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内设机构、公务人员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局所属协会人、财、物的监督管理,严格财务审计制度,一切对外培训、会议、收费、发证等活动,均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严禁体外循环,严禁巧立明目向管理相对人收取钱物,切实维护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形象。

责任分工:由财物审计科牵头制定有关制度,各科室协助落实。

7、建立绩效考评体系。

在全系统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将部门服务标准和公务员《职位职责说明》履行情况、部门和公务员的业绩、行政投诉及处理情况、追究行政责任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与目标管理结合起来,奖优罚劣,奖惩逗硬。

责任分工: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协助落实。

三、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在全系统开展创建学习型、法治型、服务型监管机关,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实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监管水平、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途径。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开展这一活动的重大意义,积极自觉地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各单位、部门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市局党组决定将此项工作列入目标管理,检查考核结果将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市局机关党委、人教科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重点,注重实效。

创建学习型、法治型、服务型机关是一项系统工程。开展创建活动重在实效,严禁搞花架子和形式主义。各牵头科、室、要按照分工,在一季度内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报局党组审定后,认真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参与配合,共同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县(市)局要围绕本机关实际,围绕主题,创新思路,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创建方案,于2005年2月底前上报市药监局。

(三)强化督查,搞好宣传。

市局将对全系统开展创建活动情况进行督查,加强工作指导,定期通报推进情况。并于2005年11月,对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