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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筹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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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筹划

第1篇:增值税税收筹划范文

摘要 增值税具有价外税所具有的税负转嫁等特征,属于国家流转税主体,然而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过分重视起公平性以及消费者负担等功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增值税的欠公平性以及不可转嫁性。由此,增值税的纳税人还应准确认识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的必要性以及可能性,根据准确的原则同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税收筹划。从而实现企业税后最大利润,通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筹划分析,为类似增值税税收筹划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经验。

关键词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通过利用税法当中所提供的相应的优惠的基础之上,在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选择,并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从而达到企业在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增值税在我国的税种中是最为主要是税收品种,企业的增值税对于企业而言具有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通过对当前增值税的筹划空间进行探讨,为类似企业的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经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筹划概述

根据新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确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以及修理修配劳务和相应的进口货物的单位以及个人,则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而根据企业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的大小和纳税核算的健全是否,可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的纳税人。而一般的纳税人,则可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同时还应明确每一期的销项、进项以及应纳增值税的税额,而小规模的纳税人则可按照销售额的征收率简单计算应缴纳增值税的税额,同时在一般情形下,不允许增值税的小额纳税人将增值税的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新颁布的条例不仅仅修改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进行了修改,同时还在税率方面在纳税人的征收率进行了调整,其变化的内容如下所示:

(一)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

根据新颁布的纳税人规定条例规定,以货物生产和提供税务的纳税人,以及以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务劳务为主要,同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小于50万元时,为小规模的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则为一般纳税人,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低于8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则为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的税率以及征收率

根据新增的增值税纳税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原在国内销售货物以及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所能试用的基本税率则为17%,特定货物或者进口货物的适用优惠的税率为13%,而小规模纳税人在国内销售货物以及提供应税劳务所适用的征收率将原本的税收率调整为3%。

二、增值税纳税人具体税收筹划

(一)增值率税负平衡点的比较

根据两种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统计原理来看,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以增值税额为税率计算的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额则以全部销售额作为税率计算的基础。在销售价格同等的状况下,税率的高低主要与增值率的大小直接相关,当增值税达到了相应的数值之时,两种纳税人的增值税率相等。则该税率点则为税负的平衡增值率,也可称为平衡点增值率。

(二)抵扣率税负平衡点比较

税收实务当中,根据税率的计算公式,一般纳税人税负的高低,区别于销项税额,同时也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一般状况下,当销项税额不变,若是能够抵扣的销项税的数额较大,则可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否则则可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而当抵扣的额度达到了一定的数额之时,两个类型的纳税人的税负等同,则可称为税负的平衡点抵扣率。也将当销售额不含税之时,当抵扣率为82.35%之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等,而当高于82.3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轻,而低于82.3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较重。当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时,折扣率为79.95%之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等,而当抵扣税率高于79.9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而当抵扣率低于79.95%之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重。

(三)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特点的税收筹划空间

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差别待遇,从而为小规模的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了税收筹划。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之时,其目的在于减少纳税人的税负支出,从而有效减低现金的流出量,企业纳税人为了减轻企业的税负,在短时间内无法扩大经营成本的基础之上可由小规模的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则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会计成本。若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不足以抵扣相应成本的支出。那么相应的纳税人则不会进行身份转换而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除了企业会计成本将对税率造成影响之外,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并不一定总高于一般纳税人。

(四)实物折扣销售税收筹划

实物折扣实际上属于商业折扣。同时由于商业折扣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由此,当前的财务制度明确规定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按照扣除商业折扣之后的净额确定销售收入,而不需要另作账务处理。当前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使用折扣的方式销售货物,若是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并进行了分别注明之时,则可按照折扣之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若是额外开具折扣额发票,那么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掉折扣额。

由此可了解到,无论何种形式的税收筹划,在实际的筹划过程中,应以合法为税收筹划的原则,在明确纳税人身份以及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过程中,应根据当前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和依据,同时还应了解到,税收筹划在很大程度上属于综合性的整体行为,在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身份选择之时,还应考虑增值税其他方面的税收筹划以及其他税种的筹划,综合衡量和选择。

参考文献:

[1]刘巧玲.我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暨南大学.2010.

[2]曹敏.浅谈中小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时代经贸(下旬刊).2008(12).

第2篇:增值税税收筹划范文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征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概念

增值税税收筹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款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狭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采用税法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无论是广义定义中的“少缴税款”,还是狭义定义中的“节税”,都不应成为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目的。

(二)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特征

从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产生及其定义来看,增值税税收筹划有如下三个主要特征:

1.合法性

增值税税收筹划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选择行为,是完全合法的。不仅仅是合法的,在很多情况下,税收筹划的结果也是国家税收政策所希望的行为。我们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而不能通过违法活动来减轻税收,减轻税收的行为至少是不被法律所禁止的。因此,我们要熟悉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2.选择性

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如针对某项经济行为的税法有两种以上的规定可选择时,或者完成某项经济活动有两种以上方法供选用时,就存在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可能。通常,增值税税收筹划是在若干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整体效益最大的方案。

3.筹划性

在应税义务发生之前,企业可以通过事先的筹划安排,如利用税收优惠规定,适当调整收入和支出,选择申报方式等途径对应纳税额进行控制,即税负对于企业来说是可以控制的。从税收法律主义的角度来讲,税收要素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应该纳多少税似乎也应当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二、关于增值税筹划的方法

(一)实物折扣销售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例如,企业为鼓励买主购买更多的商品而规定每买10件送1件,50件以上每10件送2件等。由于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因此,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在销售实现时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定销售收入即可,不需另作账务处理。

(二)行政区域变动带来筹划空间

随着一些地区经济的发展,这些地区的行政级别往往被提升,比较普遍的是县改市、县改区、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等。有时,相邻两个地区会发生行政区划的合并或分立,从而导致行政区划的变更。行政区划的变动能为增值税税收筹划提供空间。

(三)“挂靠”带来的筹划空间

国家往往会制定一些纳税优惠政策,而许多企业并非生来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这就需要企业自身创造条件,来达到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避税的目的,这种方式称为“挂靠”。

三、增值税筹划目前面临的问题

增值税税收筹划在我国发展缓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观念陈旧

由于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税务机关的依法治税水平和全社会的纳税意识距离发达国家尚有差距,导致征纳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不够,增值税税收筹划往往被视为偷税的近义词。因此,社会对税收筹划认可程度直接制约着税收筹划的发展。

(二)税制有待完善

税收筹划一般是针对直接税的税负的减少,而我国现行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等间接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整,尚未开征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与赠与税、证券交易利得税等直接税种。这使得我国的所得税等直接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大量的个人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很小,税收筹划的成长空间有限。由于税收筹划受税收筹划空间限制,例如税种不同,增值税税收筹划空间也不同,如流转税的节税空间要远远小于所得税,因此,这就客观上制约了税收筹划发展。

(三)税收征管水平不高

由于征管意识、技术和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原因,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距离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征管水平低造成的税源或税基因流失问题严重。如果偷税的获益远远大于税收筹划的收益和偷税的风险时,纳税人显然不会再去劳神费力地从事增值税税收筹划。新晨

四、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发展前景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面临的发展机遇

随着我国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税收筹划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增值税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严格依法治税前提下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的必然选择,它的产生、发展,有其客观的规律。随着我国产权制度明晰,依法治税深化,以及政府对纳税人从道德要求向法律要求过渡,必将极大促进税收筹划的发展。

(二)税收筹划的发展前景

对增值税税收筹划前景的展望基于这样几个判断:

一是随着税务稽查力度加大,对偷逃税处罚加重和执法环境改善,纳税人会越来越多摒弃偷逃税手段,进而选择税收筹划方式获得合法节税收益;

二是人们对税收筹划研究深入,会找到或发现越来越大的市场空间和税收筹划技术,税收筹划的专业书籍和专业人士会越来越多,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技术和人员基础;

第3篇:增值税税收筹划范文

一、转变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价值观念

对于税收征纳双方而言,需要及时转变落后的价值观念,通过良好的税务筹划,可以实现征纳双方双赢的局面。对于企业而言,通过实行税收筹划,能够降低企业成本,经济效益也才更高,对于国家而言,能够实现长远利益的增长,企业自实行税收筹划后,能够优化生产经营的方法,有效提升内部生产力,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能够为国家财政长期收入提供可靠保障。并且通过实行税收筹划,可以在国家与企业间形成和谐征纳关系,避免发生企业漏税、偷税等违法行为,从根本上让国家财政收入规模最大限度得到拓展。

二、协调好企业与相关税务机关的关系

一是加强与中介机构间的联系。在税务中介机构中,税收筹划人员通常有着很高的综合素质,实践经验比较丰富,能够较快全面、准确掌握企业纳税状况、内部管理情况、生产经营现状等信息,对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更为有利。因此,企业要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间的联系,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借助税务中介机构的丰富经验;二是要协调好与主管税务机关间的关系,对于税务机关要充分信任,在缴纳税收时严格以税务机关设定好的标准为准。当然税务机关也应给予企业充分信任,与企业间构建起有效税收信息与沟通渠道,与企业的关系要协调好,这样才有利于更好进行税收筹划工作。

三、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创新设计

一是设置增值税筹划,在这个过程中要确认好所选择的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通常来讲,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二是企业购进阶段的增值税筹划。这一时期主要考虑购货对象与购货时间。在选择购货时间时要对买方与卖方市场加以考虑,而在选择购货对象时,因为抵扣制度并不在小规模纳税人中实行,并且有着极大的选择难度,在购货环节中,一般纳税人的购货途径是同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三是销售过程中的企业增值税筹划,必须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妥善处理混合、兼营两种销售行为的关系,代销、折扣是两种最基本的销售方式。本文以折扣销售为例,某商城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选择了两种不同的促销方法:

方案一:购满600元返100元现金。

方案二:八折优惠,扣除折扣后销售额为500元。

假设该商品成本为200元,问应该采取哪种销售方案?

方案一:增值税=600÷(1+17%)×17%-200×17%=53.18(元)

方案二:增值税=500÷(1+17%)×17%-200×17%=38.64(元)

故而要选择方案二,同时在设计税收筹划时要对方案二加以考虑。

四、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设计保持适度的灵活

由于企业处于不同的经济环境,再加上税收政策和税务筹划的主客观条件在不断变化中,这便要求税务筹划方案设计尽量保持适度的灵活性。国家税收制度、税法、有关政策的变化,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需要重新审查和评估税务筹划方案,定期更新筹划内容,采用有效措施降低风险,确保达到税务筹划目标。税务筹划是一项重要的财务决策,如果无法实现税务筹划的目标,税务筹划便不会有利可图,这样的决策也是不科学的。适时调整税务筹划方案的灵活性,及时改变经营决策,防止增值税税务筹划经营风险的产生。

五、完善增值税税收筹划环境

1.经济环境

税收筹划在开展前,企业筹划者能够知道生产经营活动是在何处开展的,是在高新技术区、还是沿海经济开发区、或者是西部开发区。企业在某地区进行投资时,主要对当地基础设施、劳动力价值、金融环境、外汇管制、技术条件以及原材料供应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虑,同时也要对各地区税制的不同进行考虑。对于不同行业领域而言,税收征收政策有着很大的不同,企业筹划者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时,以不同的要求、行业以及政策等为筹划前提。所以,完善增值税税收筹划经济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法律环境

第4篇:增值税税收筹划范文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分析

(一)土地增值税概述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土地增值税的特点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税面比较广;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及实行按次征收、纳税时间、纳税方法根据房地产转让情况而定。土地增值税的立法原则是适度加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交易行为的宏观调控;抑制土地炒买炒卖保障国家的土地权益;规范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财政收入。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征收,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基本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二)土地增值税计算

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售新建房等情况,计算土地增值税分四步计算应纳税额。第一步计算增值额: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其中收入额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其他扣除项目。第二步计算增值率: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第三步确定适用税率:根据计算的增值率,按照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第四步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全面系统的筹划

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税务人员及高层管理人员只是更多地侧重于理财层面及各自工作相关领域的筹划。比如财务人员在会计的领域中,通过一些会计技巧、会计分摊及会计成本计提等方法的运用,在这些方面的筹划能起到一些节税的目的,但如果想要有更大的作用,想节约几千万甚至上亿元比较困难,因此企业必须从战略管理层面上进行改革,并落实在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此外税收筹划不再在只是一个部门和个人的事,而是自上而下各个部门各种岗位的责任,形成全面的系统的筹划体系。

(二)缺少专门的筹划人才

现在大型的房地产企业都在成立或者考虑成立有独立税务经理的税收筹划部门,但目前很多中小型开发商还是财税不分家,财务部的人员兼任税务部的工作,甚至存在出纳比财务总监的权利要大。房地产行业早期比较容易赚钱,财务人员的工作就是报税做账去银行,正是因为大家对这样的职位任职不够深入,对财务人员要求不高,导致许多开发商聘用的财务人员专业水平不高,职业素质不高,所以税收筹划还有很多的空间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在筹划人才及技术力量层面上,中小型开发商相对来说还是很薄弱的,许多房地产企业在这个方面还有很大的蓝海去发掘,因此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税务经理职位并招聘有经验的税收筹划人才,还可以通过外包的方式委托具有丰富经验的中介机构来针对本企业进行筹划。

(三)外部环境的改变造成行业管理的转型

过去十年是中国房地产企业黄金的时期,毛利高利润空间大,因此房地产企业高层并不重视税收筹划,而现在房地产行业正处于下行通道,许多房地产企业出现资金压力大,利润空间降低,销售不畅等特点。而房地产企业在资金和销售双重的压力背景下,又遇到土地增值税清算和征收的压力,这样迫使房地产企业自身管理由粗放化型向精细化型转变,在这期间精细管理的核心就是,对成本控制中的财税成本控制。

(四)错过最佳的税收筹划时机

现在许多房地产企业一般都是在项目开发后期,或者需要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才开始进行税收筹划。项目开发到这个阶段时,筹划的空间已经很小,此时不是不能进行筹划,而是这个时候可操作的方法已经很少了。所以企业如果在项目开发后期,或者需要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才开始税收筹划,筹划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例如,房地产企业刚刚立项,准备在一块地上同时开发公益性项目和住宅项目两个部分,此时土地价格的筹划就尤为重要,为避免所有土地价格的一刀切,在取得土地的时候就要和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把价格合理分配到两个项目中去,这样就可以获得更好的筹划效果;如果企业在项目开发中后期才开始筹划,必然会错失扣除项目中最大的筹划空间――土地价格这个部分。

(五)不及时了解新的税务政策及各地区税务政策的差异

国家税收法律政策是在不断地改进和完善中,如果许多房地产企业的财税人员不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的税务政策,不仅造成其做出的税收筹划价值大打折扣,甚至使得房地产企业遭受不必要的高额税负及税收处罚。例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文件中规定,“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税务机关应按单套房屋销售时同级别土地上的普通住房标准对普通住宅进行审核确认”,在这之前是按照一栋楼来计算平均值,确认是否符合普通住宅的标准,如果企业的财税人员没有及时了解到这个政策,还用以前的旧政策来筹划,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将无法享受普通住房的优惠政策,这样必然会对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并且将会承担高额的税负。

在我国不同地区出台一些有地域特色的税务政策,许多房地产企业并不了解,所以企业要及时了解所在地区税务政策的特色及关注每个地区税务政策的差异,做到最大程度上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的加大扣除项目,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利润空间。

三、加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建议

(一)改变项目的转让方式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不应只是停留在理财层面上,要达到战略层面和企业架构方面的高度,形成属于企业高端层的筹划设计和运作。譬如通过对项目转让方式的复杂化,把一个简单的资产转让方式变为一个复杂的股权转让方式,通过转让项目方式的复杂化进行税收筹划。

案例1:A公司将某大厦转让给B公司,大厦转让额为9亿元,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亿元,增值额为6亿元,本次交易不是简单的资产转让,而是通过境外股权转让方式完成的;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方案1:简单的资产转让方式。

营业税金及附加: 9×5%×(1+7%+

3%)=0.495亿元。

增值率:6÷3×100%=200%,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15%。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额:6×50%-3×15%=2.55亿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9-3-0.495-2.55)×25%=0.73875亿元。

税后利润:9-3-0.495-2.55-0.73875

=2.21625亿元。

方案2:通过境外股权转让方式。

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在中国境内没有任何股权转让,也没有任何资产交割,免征营业税及附加。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额:同上,也免征土地增值税。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9-3)× 10%

=0.6亿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反避税,虽然在境外做的股权交割但其资产包在中国境内,如果反避税成立,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次为境外公司非居民企业,所以企业所得税税率不是25%而是10%。

税后利润:9-3-0.6=5.4亿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知,方案1房地产企业需要缴纳税金合计为3.78375亿元,税后利润为2.21625亿元,方案2需要缴纳税金合计为0.6亿元,税后利润为5.4亿元,通过把简单的资产转让方式变为复杂的股权转让方式,可以减少税负并增加企业利润3.18375亿元。

(二)前期合理分配各个项目中的土地成本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最好的时机在项目前期,最大的筹划空间是土地成本,如果能在项目前期对土地成本进行合理的分配,将会加大扣除项目的金额,减小增值率降低土地增值税税率,从而起到节税的作用。

案例2:A房地产企业以8000万元价格买到一块土地,其中75%的面积开发文化旅游地产及相关配套设施、25%的面积做住宅,而住宅部分总销售收入2.1亿元,按照面积分配的土地成本2000万元,房屋开发成本1亿元,本例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

方案1:项目前期不进行筹划。

营业税金及附加:2.1×5%×(1+7%

+3%)=1155万元。

增值额:2.1-1-0.2-0.1155=7845万元。

增值率:7845÷13155×100%=59.64%,

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5%。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额:7845×40%-13155×5%=2480.25万元。

方案2:该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大部分属于文化旅游和公益项目等,所以从政府取得的总土地价格非常优惠,其他房地产企业周边住宅项目的地价是A企业的3倍左右。如果能在事前做一下税收筹划,在取得时和政府部门对土地成本分配进行谈判,把文化旅游项目和住宅项目的土地价格分开,总地价不变还是8000万元,住宅项目部分的地价和周边地价一样6000万元左右,剩下金额2000万元作为文化旅游项目部分的地价。

营业税金及附加:2.1×5%×(1+7%+3%)=1155万元。

增值额:2.1-1-0.6-0.1155=3845万元。

增值率:3845÷17155×100%=22.41%,

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额:3845×30%=

1153.50万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知,如果能在项目前期把土地成本进行合理的分配,便可以节省税金增加利润1326.75万元。

(三)适当加大公共配套设施的筹划

房地产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国办发〔2005〕26号中对普通标准住宅的规定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因此,房地产企业有时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公共配套设施投入减少增值额,来享受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

承上文案例2:筹划后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额为1153.50万元,如果房地产企业再增加投资600万元在小区内建设一个居民健身场所和增加一所幼儿园,则项目总成本为17755万元。

增值额:3845-600=3245万元。

增值率:3245÷17755=18.28%。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额:由于增值率小于20%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通过上述计算可知,房地产企业虽然项目增加600万元的投资款,但可以减少税金1153.50万元,同时增加项目利润553.5万元,并提高了小区的档次、完善了相关配套设施。

(四)利用税率临界点的筹划

我国土地增值税计算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在每一级税率范围中都存在税率临界点,利用这些临界点可以直接影响到土地增值税缴纳金额的大小,通常基本的方法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通过加大扣除费用或者减少销售收入的方式,使土地增值税税率降低一个级数,从而起到节约税金的作用,基于基本方法的运用又衍生出许多的筹划方案。例如通过增加销售环节的方式,普遍认为减少纳税环节可以减轻税负,增加纳税环节会加大税负,但对于土地增值税来说却是恰恰相反的,两次买卖或者多次买卖可以减少每次销售房产的增值额和增值率,使土地增值税税率级数下降,从而减少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还可以通过分期销售、分期组合不同项目的搭配销售、项目合并清算及减少销售单价等方法。

综上可以计算出增值率、毛利率和税率对应关系为:第1级数为税率30%、增值率不超过50%时对应的毛利率区间为小于52.95%;第2级数为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增值率超过50%~100%时对应的毛利率区间为52.95%~65.77%;第3级数为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15%、增值率超过100%~00%时对应的毛利率区间为65.77%~78.59%;第4级数为税率60%、速算扣除系数35%、增值率超过200%时对应的毛利率区间为78.59%以上。

四、结语

第5篇:增值税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土地增值税 税收筹划

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及税收状况

1.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情况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地产行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并且逐渐的成为了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企业的经营业务逐渐的扩展为开发、建筑、销售住宅、商铺、周边配套设施等商品。

2.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现状

房地产问题已经成为了近些年来社会舆论的焦点,也是百姓民生最关注的一个问题。市场经济使房地产价格不断的波动,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2007年开始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面对市场的火爆升温,国家在2010年出台了包括抑制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快、支持居民自住性住房消费、抑制投机倒卖性购房、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等调控措施。

3.土地增值税概述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产权,取得了增值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增收的税目。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超额累计税率,根据增值额设立30%至60%不同的税率。土地增值税在税收上也有一些优惠政策,例如建筑不同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税收优惠、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等。总体来看,我国的土地增值税具有税收呈现先慢后快的增长趋势、土地增值税增幅高于税收总收入等特点。

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意义

税收筹划也叫做合理避税,它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的利用相关政策及对涉税业务进行调整,事前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纳税方案来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最终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对房地产企业而言,税负较重的税种就是土地增值税,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使房地产企业的经营压力变得更大。所以对于土地增值税的筹划工作在实现保障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减轻企业经营负担、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作用就显得极为重要。合理的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的成本费用,增加企业的利润,使企业可以充分的利用现有的资源,提升资源的利用率,并可使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从而推进企业的长久发展。

三、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问题

首先,土地证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已售出房地产的增值额,实际上属于在房地产流转环节的税收。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有偿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土地增值额,即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总额减去规定可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相当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利润。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所得税已经在财产转让所得行为上进行了征税,而且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过于狭窄,名义税率也比较高,这就使得房地产流转环节的税收负担过重,如果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筹划不能改变这一现状,那么税制因素依然会对其造成严重的制约。

其次,土地出让金的公允性不够,各级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缺少自的压力下,就可能使用各种手段来扩大出售土地,以此短期行为来换取财政收入。另外,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需经过国家征用,在征用的过程中,土地资源的配置受行政权力的控制,这就有可能产生地方管理者的行为。高价买地低价征地、不透明的招拍挂行为都会使企业购入土地价格虚高,也使得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案难以到达预期的效果和目的。

四、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方式

1.避免进入征税范围来进行纳税筹划

首先,利用出售改为合资联营的方式达到避税的目的。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使用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企业利润分配、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行为可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与营业税,另外使用不动产投资入股的股东以后转让其股权时,营业税也不需要再补交。此规定给地产企业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如果有某个资金能力达到一定程度的公司能作为房地产的购买方,可以通过先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再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形式来达到销售房地产的目的。

其次,利用合作建房达到达到避税的目的。所谓合作建房就是以一方出资金、一方出土地形式来共同构建房屋建筑物。国家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指出:“如果双方合作建房,并且房屋建成后由双方按比例分配自用的、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建成后又转让的,应该征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依据这一政策来筹划纳税。合作双方建造房屋分得的房产不含土地增值税,这样大大降低了房产的成本,实现出地方与出资方的双赢。合作一方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取得了部分房屋使用权,但是却因转让无形资产产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另一合作方因转让了部分建筑物的所有权而产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义务。若双方采取房屋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互换的方式合作建房,对合作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投资入股,可不征收营业税,这样国家就只对销售房屋取得收入的一方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而双方分得的利润也不再计征营业税,合营企业双方因都不多交营业税而均获得了节税收益。

再次,利用待建房方式达到避税的目的。所谓待建房指的是房地产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屋建设开发,在建设开发完成后收取客户一定代建费用的行为。在代建房的整个经济活动中,虽然房地产企业实际获得了收益,但是却没有涉及到房屋产权的变化,所获收益是一种劳务性质的收入,这样也就不必缴纳土地增值税,而是仅依据规定缴纳营业税。所以采用代建房方式进行房屋建设开发,不但在减轻了企业的营业税负担,同时也合理的规避了土地增值税的增收范围,最终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房地产企业如果要使用代建房方式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一定要在建设开发前就确定最终用户,确保定向开发。

最后,利用出售改出租的方式达到避税的目的。税法有关规定指出:“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产权的行为不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物开发建设完成后,不是出售房屋,而是采取出租房屋的形式进行资金的回收,由于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动,则企业只需依据税法交纳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2.利用扣除项目进行税收筹划

为了调动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我国税法中规定了部分可以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益中扣除的项目。房地产企业应该充分的研读此政策,合理的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降低计税依据及增值率,最总达到减轻税负担的目的。通常房地产公司在项目开发的过程中,运营资金方面均比较紧张,需要采取借款的方式来筹集资金,相应的就会产生利息费用,所以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利息支出的扣除就成为了税收筹划的要点。我国税法对于房地产开发中产生的利息支出是分两种情况扣除的,房地产公司可以通过对比这两种情况下利息支出的高低,合理的选择是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或是分摊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利息支出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3.利用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来进行纳税筹划

土地增值税使用的是采用超率累进税率来计算应缴税额,增值率越高税负越重。一些大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很有可能同时进行多个项目的开发,面对不同的环境、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消费人群,其开发成本及销售价格可能会存在差异,这也就导致不同项目的增值额及增值率不同,所以房地产企业应该同时计算并比较分项核算与汇总核算的税负差异,从中选择综合税负较低的核算方法。

4.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按规定征税。要获得免税待遇,税收筹划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房地产公司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前应充分的了解市场行情,在保证利润率的前提下,合理的设置房屋的销售价格,将增长率控制在20%比例以下,以获得免税优惠。其次,房地产开发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扣除项目金额,例如可以增加土地征用费、基础设施费、拆迁补偿费、建筑安装费等房地产开发成本。最后,房地产公司建造住宅的同时也经营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要考虑分别核算不同项目的增值额,尽可能使销售普通标准住宅的项目获得免税待遇。

参考文献:

[1]蔡昌.揭秘税收筹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第6篇:增值税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税收;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税收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进行税收筹划不但能够有效减少企业的税收支出,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而且对于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保障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房地产企业需要解决的税问题也有很多,比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其中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众多税收问题中的重点,对于企业的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发展以及提高房地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1]。2019年我国土地增值税新管理规程的提出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要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清算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2]。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清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机制不完善,税收清算意识不够强就目前而言,很多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对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都没有深刻的认识,也没有意识到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的重要性,对于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也不够重视,因此也没有具备完善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机制。每提到对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筹划通常都会想到财务部门,觉得这应该是财务部门负责的工作,但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是涉及企业各个部门的。如果没有健全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机制,房地产企业的清算工作也很难展开。因此未来确保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清算工作的顺利展开以及未来能够达到理想的清算结果,建立起健全完善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很多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之间没有进行合理协作和实现信息共享,这也很大程度上为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增加了难度。目前我国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发展研究现状还处在初探阶段,很多企业对于税收筹划的意识都比较弱,在很大一部分企业的观念中,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反而还要花费更多的成本,而偷税、漏税则会更加方便,受到的惩罚程度也比较轻,这也是很多企业对税收筹划不够重视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还有很多企业在进行清算时并未对整个开发流程进行考虑,没有全局意识,为了实现土地增值税的融资功能以及降低土地增值税税额,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进行混淆,对管理费用和开发费用以及虚增开发成本等进行干预。

(二)会计核算不符合土增税清算要求很多房地产企业的管理者因为缺乏财务管理意识和对国家政策的理解不够透彻,目前仍然使用传统的财务管理方式,没有做到与时俱进,也没有利用企业的其他项目合理的进行土增税税收清算。我国在实行营改增政策后,很多房地产企业对企业相关新产品的利用没有及时进行合理调整,对于企业产品的利用意识也有很大的欠缺。会计科目设置也不合理,对于成本费用的收集也不科学。

(三)未能准确把握土增税清算的时间要求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缴纳过程中会对各个项目进行清算,部分公司在进行清算的过程中会把竣工结算工作进行推迟,实例中经常可见,销售发票开具、房款支付、销售合同和装修合同签订等时间节点把握不准,会影响土增税清算结果。因此要把握好清算时间点,对相关数据进行仔细核对。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清算对策

(一)合理利用公司组织形式目前我国采用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一些增值率没有达到20%的普通住宅就可以不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所以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的销售中或者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中增加销售环节,这样实现高增值额到低增值额的分解,从而达到降低增值率和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的目的。增值额被分解的次数越多,能够节省的税收也更多。在房地产企业的支出中,开发成本的支出是必需的,而开发成本的支出多少是和企业增值额的高低有直接关系的。房地产项目在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时,可以通过分开签订装修合同、或通过关联交易在规定扣除额度内列支有关费用来进行土增税的核算。比如将房地产的建筑装修交给建筑装修公司来承办;比如在与客户进行合同鉴定的时候可以将毛坯房的装修和精装修合同分开签订,虽然合同总收入没有变,但单个合同的销售收入却减低了,土地增值额也降低了。另外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经营的过程中,可以建立起有法人地位的销售公司来完成房地产的销售,通过销售公司来完成房地产项目的销售,通过人为来对房地产企业和销售公司的增值率进行有效的调节,从而减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二)对项目进行合理定价在普通的房地产项目中,利用好土增税超率累进各段的空间进行数据精确测算和筹划,不但可以提高企业利润,而且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例如某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和销售总价分别为X和Y,假如该企业要享受起征点的税收优惠,在税收起征点为20%时,那该企业的销售总价Y只能等于1.6X,这样不但获得税收优惠而且还能够得到较高的利润。如果企业想要将售价提高来提高利润,那要确保税后利润筹划后大于筹划前。假如企业增值率低于50%,也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缴纳税率为30%时,企业销售总额提价要小于0.46X,才能达到提高利润的目的,如果超过反而会减低利润和增加税收。

(三)合理利用特殊项目扣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的费用支出包括企业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净支出。利息支出在土增税扣除中根据具体情况有着不同的扣除标准,应加以区分。税务机构对于资本化利息和费用化利息的扣除也作出了如下规定:如果纳税人可以给主管纳税机构提供在银行借款利息的原始凭证(前提符合税法规定扣除标准要求),使主管税务机构能够将企业的资本化利息和费用化利息区分开来,那可扣除费用的费用计算为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地价费用以及相关的税费和项目开发成本相加后乘以5%再加上实际支付的利息。但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给主管税务机构提供原始借款利息凭证,那么主管税务机构也无法区分资本化利息和费用化利息,这时候可以扣除的开发费用是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地价费用以及相关的税费和项目开发成本相加后乘以10%。因此为了更好的对利息支出费用进行扣除,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该分别测算上述两种利息扣除方式引起的税款变化,以选用最合适的筹划方法。

(四)合理利用核定征收办法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是按照增值额的超率累进税率进行计算,最低税率为30%,按照具体的增值额来进行实际征收计算。对于无法提供相关费用证明的,那么税务机关的税费则按照预征额来进行征收。就以普通居民住宅为例,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产销售收入是X,扣除项目费用为Y,预征率为Z,增值率为W,那么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1)在W低于20%,这时土地增值税是免征的,直接使用清算来进行计算;(2)当W大于20%小于50%时,税率为30%,在(X-Y)/X×Z的计算结果小于或者等于30%时,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使用清算方式,大于30%时,缴纳的税费则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土地增值税按照核定征收方式清算是很多企业会选择的方式。

(五)做好清算证据链的收集和保存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需要有完整的证据链的支持,为了能够为清算结果提供可靠依据使会计核算更加科学,房地产企业应该如实提供相应的资料。对前期规划手续、证照进行收集,包括《国土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竣工备案表等,另外还应该要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收据、印花税以及契税完税凭证等支付地价款证明,商品房销售台账、完工项目成本表、竣工决算表验收报告等。财务部在对工程款进行结算时,要确保“四流合一”,即合同流、发票流、业务流以及现金流。

第7篇:增值税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 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怎样运用税收政策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尽量做到使企业在保持较高售价的前提下获得较高的收益,是税务筹划人员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当然税收筹划也是一个综合学科,它不仅包括税法知识、经济法知识还包括会计知识、财务知识等。怎样运用这些知识为企业服务,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是我们学习和探讨的话题。本文针对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和计算内容做出以下简要分析:

一、房产定价策略分析

根据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精神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含20 % ) ,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的,应对其全部增值额计税。我们可以根据这一规定,充分利用20%这一指标,找出合理的售价的平衡点,进而达到税收筹划目的。

设某市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建造一批普通商品房待售,设房价总收入为T,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为(公式一)A=T*5%(1+7%+3%)=5.5%T,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为B。如果利用平衡点的决策分析,则最高售价只能为(公式二)T=1.2(A+B)=1.2848B,企业的这一价格水平在保证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可享受起征点的优惠政策。

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甲销售一幢商品房,支付的土地价款为200万元,开发成本为900万元,利息支出不能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方案1:房屋销售价格定在1800万元;方案2:房屋销售价格定在1900万元。两个方案下哪个能使用企业价值最大化,既保证总售价又保证企业利润呢,现筹划分析如下:

方案1:

(1)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200+900+(200+900)×10%+1800×5.5%+(200+900)×20%=1529(万元)

(2)增值额=1800-1529=271万元。

(3)土地增值税=0

(4)利润总额=1800-1529=271万元。

方案2:

(1)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200+900+(200+900)×10%+1900×5.5%+(200+900)×20%=1534.50(万元)。

(2)增值额=1900-1534.50=365.50万元。

(3)土地增值税=365.50×30%=109.65万元。

(4)利润总额=1900-1534.50-109.65=255.85万元。

为保证公司价值最大化,取得最佳销售和利润业绩,则最高售价按(公式二)应为:T=1430×1.2848= 1837.264万元,此时利润额为306.2万元 (1837.264-1430-1837.264×5.5%)。通过以上分析超过平衡点销售额利润增加但现金流出较多,而低于平衡点时利润降低但现金流出较少,而要取得较好的利润和现金流量就要将售价定在平衡点越接近越好的水平,由此得出方案1最佳。

二、销售与装修分开核算分析

在激烈市场环境下,各种促销手法层出不穷,其中精装房是现在较流行的一种房产销售策略。在出售之前进行简单的装修和维护,安装一些必备的设施和设备。如果将房地产的装修、维护以及设施设备的安装作为企业一项单独的业务进行独立核算,则可以一举两得。一是可以合法地降低房地产的销售价格,从而控制房地产的增值率,减轻土地增值税负担;二是原本计入房地产价格的装修、安装等业务收入需要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分开核算后安装、装修适用3%的税率。如某套精装修的房产总售价为350万元,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分别签订房屋出售合同300万元及装修合同50万元,假设全部准予扣除项目总额为200万元。方案1:全部视为房产销售收入;方案2:分开单独核算收入。

方案1:

(1)增值额=350-200=150万元。

(2)土地增值税=150×40%-200×5%=50万元。

方案2:

(1)增值额=300-200=100万元。

(2)土地增值税=100×30%=30万元。

在考虑营业税的情况下综合税负依然是方案1高于方案2,因此通过以上分析得出,方案2为最佳方案。

三、拆迁补偿费用扣除项目分析

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例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2500平方商品房单价为8000元,另外开发500平方为拆迁安置使用。土地价款200万元,开发成本中除拆迁安置费外为750万元,利息支出不能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

方案1: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安置回迁户

(1)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200+750+400+(200+1150)×10%+2400×5.5%+(200+1150)×20%=1887(万元)

(2)增值额=2400-1887=513万元。

(3)土地增值税=513×30%=153.9万元。

方案2:直接支付货币400万元安置

(1)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200+750+400+(200+1150)×10%+2000×5.5%+(200+1150)×20%=1865(万元)

(2)增值额=2000-1865=135万元。

(3)土地增值税=0万元。

由此在只考虑土地增值税情况下,直接支付货币安置费较合适,如果考虑房屋平均售价与实际销售总价因素,则方案1扣除项目将降低,土地增值税相应增加,方案2更具优势。当然如果考虑企业利润,还要在售价与扣除金额上寻找平衡点,以达企业价值最大化。

四、加计20%扣除政策分析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是政府给予的一项优惠政策,但必须合理运用方能取得良好效果,否则会得不偿失。如企业购置一块土地共计花费200万元,如果进行开发或者是生地变熟地后出售,支出50万元,则享受土地支出的2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前提是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25%以上),这样享受50万的加扣回报。而如果企业未进行任何开发就销售,则不得进行任何项目的加计扣除,使企业无法享受到回扣回报。因此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重视和考虑的一个问题。

五、房产销售中代收费用分析

财税字[1995]048号第六款规定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也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要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能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根据以上规定现做如下筹划。

例甲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一栋商品房,获得销售收入4000万元,并按当地政府的要求,在销售商品房时代收了300万元的各项费用。甲企业开发该商品房的支出如下:支付地价款300万元,房屋开发成本为700万元,其他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合计300万元。方案1:将代收费用视为房产销售收入,并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方案2:在房价之外向购买方单独收取。

方案1:

允许扣除的金额=300+300+700+(300+700)×20%+300=1800万元。

增值额=4000+300-1800=2500万元。

土地增值税=2500×50%-1800×15%=980万元。

方案2:

允许扣除的金额=300+300+700+(300+700)×20%=1500万元。

增值额=4000-1500=2500万元。

土地增值税=2500×50%-1500×15%=1025万元。

由此得出在增值额不变的情况下,扣除项目越大则纳税越少,但需注意,此处增值率必须大于50%,否则无法使用速算扣除系数,则享受不到扣除增加带来的好处。

六、利息支出项目分析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企业的利息支出,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筹划分析:如果企业预计利息费用较高,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是负债筹资,利息支出所占比例较高,则可计算应分摊的利息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据实扣除;反之,主要是权益资本筹资,预计利息支出较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8篇:增值税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营业税;征增值税;企业;税收筹划

中央结构性减税的重要落实内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试点不断的在进行加速式的推进,并且得到了全面的铺开,本次进行试点以后,我国的各行业都因此而产生的较为深远的影响。企业合理的进行税收和筹划,对自身的税负进行合理的减轻,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企业的利润与税收负担的大小具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纳税人与管理都在一定的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不断的运用各种国家的税收政策,对自身的税负进行合理的减轻。

一、背景

国家进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的措施就是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这是我国重要的税制改革。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在上海市开始进行试点,对于上海市内交通运输类的现代服务业开始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试点,其改革的大幕开始拉起,同年的8月份,我国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开始分批的进行增加。这种改革实行以后,消除了以运输行业的劳务与货物分别进行征收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情况,减少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而且这对税制的优化改革与进行税收和减少负担,对产业内的分工进行深入的转变,对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进行制度上的支持与调整,不断的促进经济发展形式上的改变与国家相关经济政策的结构上的调整。

(一) 二者的的区别

营业税的征收是对我国的境内从事劳务与无形资产转让,或是进行不动产的销售中的主体单位或个人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种。营业税是流转税制中一个重要的税种。

增值税是通过对一些对货物进行加工销售或是提供修理与劳务的相关企业,或者一些从事货物进口贸易的企业,进行增值税额征收的一项税种。

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当中,营业税与增值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的税种。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原因

1979年开始我国进行了增值税的征收,国务院在1984年对增值税的相关条例进行,对全国范围内的十二类货物进行了增值税的征收,1994年我国进行了税制的改革,增值税从原有的征收范围,增加到了所有的货物与劳务、修理,征税的范围增加到对无形资产与不动产的征收。2009年,我国为了加快投资的增加,对技术的促进,我国的部份地区开始进行试点,增值税的增加了对机器设备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范围以内。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对转变经济,向前发展的重要时刻,对我国国内的第三产业进行在力的扶持,特别是对现代服务业,不断的对其经济结构进行调整,这可以有效的提升国家的综合实力,并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财税制度的发展应该符合相关的科学发展的需求,营改增的实现,有利于我国的税制进行完善,对重复征税的情况进行消除,社会专业的分工不断进寂,三次产业融合得促进,可以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加企业在竞争中的发展动力,优化投资与消费、出口的经济结构,使得国民健康来断的向协调发展方向迈进。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不断的向前发展,我国的税制明显表现出不合理的现象。

1.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增值税具有中性优点,政府在筹集收入时,不对相关的经济主体进行区别对待,在客观上这有利于企业在日常的竞争中具有增加竞争力的促进作用。但是如果我们想要将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完全进行激发,那么就需要其税基要最大化的宽广,其中最好将所有的商品与服务品类都包含进来。便是随着税制的改革,现行的税制中,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较为狭窄,其中性的效应得不到有效的应用。

2. 对服务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增值税将第三产业完全排除在其进行征收的范围之外,这对于服务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3. 两套税制并行造成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

在现代的市场经济发展中,服务与商品一般都是进宪二者的合并销售的,这种行为在不断的增加,的以对于服务与商品无法准确的进行划分其各自的占比。划分难度不断的增加。

在这种新的形势下,我国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断的进行扩大,将商品与服务进行全部的纳入其中,用增值税取代了营定税,这与国际惯例相符,也是一种必须的税制改革。我国首先在上海进行此项税制的试行,此行为将对国内的一批市场中的主体进行促进,提升其服务时的水准,担升消费与民生的改善,提升内需,加快生产方式上的转变。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企业税收筹划

(一) 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推动企业结构优化升级

税收的征收与管理,存在一定的风险与强制性,所以在新形势下的营改增情况下,企业的权利层应该对相关的税务政策进行关注,对企业内部的营改增政策进行学习,加强对财务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对企业运用营改增政策的操作方法的熟练性进行保障,对相关政策的实行进行保证,保证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对国家所实行的营改增政策进行利用,对企业的自身利益进行保障。另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整体业务进行独立的开展各项过去业务的整理工作,所以一些可以抵扣的项目增加项,与增加的抵扣金额与数目,对营改增后的企业内部部份税负的增减情况,进行比较详细的整理,并且整理后的吉果向企业的相关财务部门进行汇报。

(二) 充分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税率变化

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进行了税收征收,税率11%,营业税税率为3%;其中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等进行扩围以后,增值税率为6%,而原有的营业税率为5%。

企业可以利用不同的税率进行税收的核算与筹划。例如,相关的纳税人可以兼有不同的税,并且其销售的货物与提供加工修旦与劳务都可以进行不同税率的应税服务,使用不同的税率进行分开的核算,对销售额进行征税,销售额未征必的,按从高进行税率的征收。

(三)合理选择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相对降低企业税负

增值税的改革试点为了稳步的进行推进,我国的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我国的小规模的纳税人其标准规定为销售额小于500万以下的企业与个人。如果纳税人的应税服务进行时,其所产生的销售额超过国家的要关规定,那么就需要进行一般纳税人的申请。

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纳税的规模不大,所以根据自身的营业收入情况,资产的情况,对业务进行分拆与新增等相关的方式,也享受有小规模纳税人的3%的税率。

(四)通过对供货商的选择,减少进项税额的增加

营业税改增值税进行政策的实行开始,一些规模不大而且纳税人无法进行增值税的发票开据时,而一些企业又选择了这些企业作这其供应商时,那么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的有效的减除,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对进货商进行选择时,就需要将增值税发票的提供作为其主要的选择依据之一,当发票开具时当供应商不同以后,就需要企业加强对供应商报价的相关计算。例如,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如果供货商提供了相关税务相关单位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那么当其所提供的商品报价低于一般纳税人的96.46%时,企业就可以与其进行供货合作。

(五)通过赋予固定资产的多用途降低税负的处理

2012年1月1日以后销售或是购进自已使用过的自制固定资产,根据适用税率进行增值税的征收。2011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与购买自已使用过的相关自制固定资产,将按照4%税率进宪增值税的减半征收。

所以,纳税人在不同的行业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方式与税率,对企业的经营模式进行转变,而进行税收的筹划,或是通过企业的总机构向机构所在地的相关税务主管相关进行申报纳税的方式而进行税收的筹划,改变货物的采购地点或是通过一些技巧,对以后产生售出的产生进行回租的方式时行税收和筹划,对国家的相关政现进行利用与组合,通过筹划进行合法与合理的税负减轻。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营业税改值征税的纳税人员,通过不同的组合方式可以进行税收的筹划工作,并且其取得的效果明显,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企业应该对国家的税收政现进行关注,对自身的经营模式与结构进行调整,合理的对企业的税负进行筹划,减少企业自身的税负负担,增加营改增所带来的切实实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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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盖地.全面推开“营改增”及其对会计与税务筹划影响探析[J]. 会计之友,2016,14:91-97.

第9篇:增值税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公司增值税;筹划;问题;思路;策略

市场经济日益发达,进而竞争力也日益强烈,公司的经济效益也取得了一个较大的回收,随之而来的增值税问题也成为众多公司企业不得不慎重考虑并面对的一个问题。公司的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各界人士都对增值税的税收筹划非常重视,但是所要面临的却是税收带来的压力问题、增值税的筹划出现的状况、增值税税收的专业人员过少、增值税的税收所要耗费的成本、以及众多公司及各阶层人士对增值税税收的筹划等问题缺乏了解等等。因此本文针对公司增值税税收所要思考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究,希望能够给各阶层人士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公司增值税的税收在筹划方面所处的阶段

公司增值税税收的筹划对很多企业来说都是一个非常崭新的课题,它与漏税、不缴纳税款、偷税不同,有着很大的差别,关于税收的筹划问题是国家所颁布的一个有法可依的政策。他具有很大的法律效益。随着经济的日益蓬勃发展,增值税的税收的筹划在很多领域都有着相关的规划,就像股份合作的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都按照国家所颁布的税收条款办事,真切的做到了不偷税、不逃税、不漏税,在维护了公司经济的整体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国家对企业公司税收的筹划问题的合法性以及国家经济税收的顺利进行。公司对于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的态度与处理办法,与国家税收所规定的条款是一致的,它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税收的发展。虽然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非常迅速,但是与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处在一个相对来说比较落后的层面上,因此关于增值税税收的问题也阻碍着经济的发展,发展非常缓慢。对于跨国公司而言,增值税的税收筹划问题已经成为其公司发展的重要策略组成部分,公司的税收筹划,可以降低经营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公司经济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因此公司的增值税税收的筹划的问题非常重要,需要我们各阶层人士关注。

二、公司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的组成

1.消费型的增值税税收

消费型的税收不仅包括生产成本所带来的增值税还包括公司在生产阶段以及经营的过程中所带来的税收费用。因此在增值税的税收过程中它要减掉免税的部分材料或者产品的成部分,主要是公司在购买时所带来的产品的固定的资产所生成的增值税。增值税所要的税收额度就是公司在生产时以及销售后,减掉因为生产所带的税收金额。社会经济作为一个内部的实际产品的销售经营市场,它的增值税税收不包含生产产品所带来的费用,对于现在市场所销售的产品,依据一定的增值税的税收方式,固定资产税后的减少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对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多少。消费型的增值税税收筹划在一定的角度上来说,它有利于国家的税收以及公司的管理,所以很多国家都支持消费型的增值税税收。

2.生产型的增值税税收

公司的生产包含对原材料的购买、机器设备的购买、生产所要消耗的燃料的购买,然而这些产品的组成都需要缴纳一定的增值税,这就是生产型的增值税。经营人员在纳税的前提下,需要对销售成本需要进行严格的核算,对固定资产的金额进行核对,绝对不能偷税漏税、逃税,要严格按照国家所颁布的税收筹划条款进行缴纳。员工的工资、公司所占用场所的租金、生产产品的利润等是作为法定性质的增值价值。因为生产型增值税的存在着不合理的一些方面,使得国家对公司的税收造成了一定的纰漏,有时候因为失误会造成双重的经济税收。不仅影响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性,也使得公司行业里出现税收不公平的局面,这不仅严重影响公司的发展,也影响产业结构的优化,使得我国的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上站在劣势。限制了国家的税收的发展,也缩小了经营投资规模。

三、公司增值税税收所面临的状况及对策

1.增值税的税收压力及对策

增值税的税收问题是公司增值税税收筹划所要面临的重要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就是增值税税收所带来的压力问题。对于公司经营负责人的压力,经营负担,也是现在国家制定税收义务履行的重要依据,因此公司负责人所要承担的纳税额度需要依据合理的比例去执行。由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资金的周转以及运用不灵活的问题,使得众多公司在在缴纳增值税时存在着不小的压力,所以公司的发展经营状况有时候也受到增值税税收的影响,因此公司一定要在拓展效益的同时,增强资金周转的灵活度,使得公司合理合法的经营。增值税税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公司的经营实力与发展状况。公司所要面对的税收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也表明了国家的产品在社会上的分配问题。因此国家一定要严格审核经济负责人的纳税情况,做到有法可依的同时也不失去国家的优惠政策,国家的经济发展离不开每一个纳税人,因此必须合理规定经济负责人的税收问题,让纳税人在纳税时所缴纳的税款符合自己的经营状况,从而有一个合理的纳税压力。从而在一定的法制要求规定下来适应以及促进国家的经济与企业效益的发展与提高。

2.公司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及对策

关于增值税的税收筹划问题也是公司需要面对并予以解决的重要问题。我国的增值税税收范围日益增广,但与发达国家的增值税税收范围相比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窄的,没有把与产品货品有关的交通运输行业以及建筑工程安装等等纳入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收范围。但是,在公司的经营发展过程中,所要缴纳的税收并不是单一的不变的项目或者业务,而是需要核对不同税种以及不同税率的缴纳项目。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司的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的发展。国家的税收的发展一直受公司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的制约,因此,公司一定要做好公司增值税的筹划,挖掘专业的税收核算人员,合理的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增值税的筹划,进而促进公司经济的发展,国家市场经济的繁荣。

3.关于增值税税收的专业人员严重匮乏

公司的税收筹划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公司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专业性人员严重匮乏,很多增值税税收筹划人专业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专业的税收以及增值税方面的知识,对增值税税收并不了解,甚至以为税收就是在公司生产销售后给国家所提供的利益分成。在公司的业务进行核算时,又分不清哪些属于纳税项目,种种现象表明,我国企业缺乏专业的税收筹划人员。因此,导致公司经济核算不正确,纳税情况不容乐观。另外,在筹划的管理方面,由于增值税税收的筹划人员专业化知识不牢、工作水平比较低、对于税收核算以及筹划方面的能力不强,进而影响着公司经济的发展,制约着国家税收的发展。因此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多注意对增值税税收筹划人员的培养、把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作为重要课题进行研究,这不仅利于公司企业的顺利进行,也有助于国家经济体制的完善,也有利于促进行业间税收的公平性,促进行业之间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因此一定要加大对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员的培养,提高公司的经营水准,在为公司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也为国家的经济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4.税收筹划缺乏深刻了解及对策

很多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偷税漏税、逃税的问题,大多方面就是对税收筹划的了解不清楚。税收的筹划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公司的纳税意识,以及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关于税款的核算与处理,然而公司的税款核算是一个公司纳税的依据,但是在税款在核算与处理的方面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关于税收的筹划有助于公司在纳税时规范化、合理化、经营效益明朗化。因此公司要想合理顺利发展,必须领悟好税收筹划的内在宗旨,明确纳税的义务。严格按照法律办事,避免逃税、漏税现象的发生,为公司创造发展条件的同时,也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做出贡献。但是由于各阶层对筹划问题的了解不全面,所以税务相关机构只是想通过修改税法来弥补税收筹划所带来的纰漏,这并不能从真正意义上解决增值税税收筹划中的问题,甚至还会促使逃税、漏税现象的滋长。因此在增强纳税人的法律意识的同时,也要加大对各阶层人士税收筹划的深化,让其明确纳税给公司所带来的经营效益,明确每一个纳税人的义务,提升自身经营发展效益,进而为社会的发展进步增强一定的力度。

总结: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关于公司的增值税税收筹划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必须引起公司以及各社会阶层人士的高度重视。公司的合理发展离不开缴纳税款的合理性,国家的发展离不开税收。要想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加大公司对增值税税收筹划问题的重视力度,培养专业化的税收筹划人员,深化对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了解,根据国家的要求进行合理的发展,在完善公司体制的同时增进国家经济的发展。(作者单位:长春市黑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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