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增值的固定资产范文

增值的固定资产精选(九篇)

增值的固定资产

第1篇:增值的固定资产范文

本文指新增值税法下的固定资产的税务税务处理主要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新增固定资产不得抵扣增值税,全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一)购进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予以抵扣。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对于随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输发票并经过国税、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如果发生退货,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例1]2009年1月2日,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购入生产用的机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购进固定资产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取得了运输发票。所有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该机器设备不需要安装。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009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10000×7%)170700

贷:银行存款

1180000

若发生退货,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80000

贷:固定资产

1009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10000×7%)170700

另外,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全部计人固定资产价值。

企业如果购进用于办公楼建设的电梯、为车间购进安装中央空调设备等,由于其作为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的“新建、扩建、改建、修缮、装饰不动产”,不属于设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接受捐赠生产经营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接受捐赠后,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按财务制度计提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净值乘以其适用税率作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转入增加固定资产价值。这种税务处理方式,同样适用购进、接受投资等新增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转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业务。

[例2]某企业2009~1月2日接受捐赠生产用的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为170万元。若2月1日,企业将此项固定资产用于免税项目。假设此时,固定资产净值为992万元。甲企业1月2日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1700000

甲企业2月1日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9920000×17%)1686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86400

(三)接受投资投入固定资产包括直接以固定资产投资、接受实物股利分配增加固定资产和接收以物易物换入固定资产等三类业务的税务处理,与接受投资投入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基本一样。只是贷记“实收资本”、“应收股利”、“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若新增固定资产属于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税额。

(四)纳税人自制货物转为固定资产纳税人自制货物转为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所耗材料已抵扣的增值税额不需转出。直接按自制货物的成本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存货”或“生产成本”。若纳税人自制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自用,则所耗原材料已抵扣的增值税额需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入固定资产成本。

[例3]某汽车厂的管理部门领用自产小汽车一部。生产成本为10万元。市场售价不含税为20万元。小汽车消费税率为5%。汽车厂就这笔业务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27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000(200000×5%)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0(100000×17%)

二、减少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本文所指企业减少固定资产,是指减少使用过的前面所述增加的固定资产。减少固定资产,有对外销售方式,也有视同销售方式。为了简化分析内容,本文专指直接对外销售。根据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转型后购入的固定资产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计人“应交税费―一直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则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

[例4]某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一台已使用的生产设备(2009年1月1日购入)。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假设销售时,已提累计折旧10万元,无减值准备。出售时取得价款(含税)为93.6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相关的税务处理:

2009年1月1日购进生产经营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额允许抵扣。所以计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的金额只有10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0{[936000/(1+17%)]×17%}

借:银行存款

93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36000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若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销售价格扣除3%的增值税率字算。按8%计算应该增值税为[936000/(1+3%)]×3%=27262.13(元)。

(二)转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用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未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所以在销售时,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简易办法计税减半征收。在这里,不再关注销售价格有没有超过固定资产的原值。

第2篇:增值的固定资产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允许抵增值税的固定资产范围是:

一是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新《细则》第二十一条新增了对固定资产范围做出界定,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同时,取消了旧细则中“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对固定资产限定条件。也就是说,新《细则》规定,只有“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才是固定资产。这就意味着,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不同,其用途存在多样性,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结合东北和中部地区转型试点的经验,必须特殊规定,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

二是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按照旧《细则》要求,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除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外,还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在新条例中由于购进固定资产可做抵扣,因此新《细则》改为了不动产在建工程,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即: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是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新《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摩托车属于奢侈消费品,个人拥有的上述物品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堵塞漏洞,借鉴国际惯例,规定凡纳税人自己使用的上述物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是调整了“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新《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一规定将旧《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进行了调整,删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仅保留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将“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允许纳税人抵扣;而“其他非正常损失”由于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争议较大,因此也予以删除。

以下是增值税转型前后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比较:

一、原生产型增值税下的会计核算

1、购进(建造等)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入成本。生产型增值税,对于购进固定资产(含自建)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相对应的,在会计上的具体体现就是购进固定资产时的增值税不允许单独核算,一起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例1: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给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0.5万元,安装费1万元,取得合法专用发票,均用银行存款支付。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600000

贷:银行存款600000

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514650

贷:在建工程514650

2、建造领用一般货物必须转出增值税。我国税法规定,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即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在会计核算上的具体表现就是其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必须转出。

例2:B企业用进价10,000元的原材料用于设备建造。则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11700

贷: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1700

3、销售固定资产时一般免增值税。我国销售固定资产一般免增值税,所以在会计处理时,只涉及“固定资产清理”,没有涉及增值税。

例3:C企业销售固定资产取得收入5,000元,款项收讫。则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000

二、增值税转型后的会计核算

1、购进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转型后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计入成本,而是单独核算。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后,不需要区分是一般货物的进项税额还是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所以对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样允许抵扣,相对应地,在会计上的具体体现就是购进固定资产时的增值税就和购进一般货物一样,允许单独核算,不需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而作为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外购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并经过国税、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如果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生退货,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1: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给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0.5万元,安装费1万元,取得合法专用发票,均用银行存款支付。

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5146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350(5000×7%+85000)

贷:银行存款600000

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514650

贷:在建工程514650

2、视同销售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公允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均视同销售货物,要征收增值税:1、委托代销;2、受托代销;3、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设在不同县(市)的相关机构之间移送货物;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股利发放、无偿赠送。

根据17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3、销售固定资产时的会计处理。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这里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2:乙公司因购货原因于2009年1月1日产生应付甲公司账款100万元,贷款偿还期限为3个月。2009年4月1日,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与甲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同意以乙公司生产吊车用作甲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设备成本6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为80万元。假设甲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

债权人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64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000000

债务人乙公司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6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0

例3:某企业销售一台生产用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含税价为117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该固定资产取得时,其进项税额17万元计入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售时收到价款80万元。

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0

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100000

贷:累计折旧100000

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900000

累计折旧10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1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0

借:银行存款8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00000

借:营业外支出23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36000

例4:某企业转让2009年前购入的八成新小轿车,固定资产账面含税价30万元,已提折旧0.5万元,转让价30.5万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未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税费。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95000

累计折旧5000

贷:固定资产300000

(2)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30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05000

(3)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5865.38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5865.38(305000÷(1+4%)×4%×50%)

同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4134.62

贷:营业外收入4134.62(305000-295000-5865.38)

(4)缴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5865.38

贷:银行存款5865.38

4、在建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建造领用一般货物不必转出增值税。由于转型后对购进货物和固定资产不加以区分,所以建造固定资产领用的一般货物,也就和一般生产或销售领用一般货物的会计处理一样,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在会计核算上的具体表现就是其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不需转出。沿用上文B企业的例子加以分析。

则B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10000

贷:原材料10000

5、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或出现非正常损失;或耗用了固定资产的在产品、产成品出现非正常损失的。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非正常损失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应将原已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5:某企业在2009年1月1日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含税价为1170万元,专用发票上已注明增值税额,若企业将此项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则企业应作出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营业外收入1170000

第3篇:增值的固定资产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投资;影响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增值税转型将消除我国过去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

一、增值税转型概述

增值税,就是针对商品的增加价值部分课征的税,增值税具有“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的特点,这一特点使纳税人税负相对公平,有利于促进商品的生产流通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因此,被世界上 110 多个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纳。转型之前实行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转型后采用的是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的区别在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纳税人将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全部抵扣。 增值税转型后,由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将降低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时,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和折扣额均降低, 并引起纳税人当期税前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的增加。此次转型改革直接降低了固定资产的购买成本,同时对固定资产投资也有重大影响。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调动纳税人固定资产投资的积极性,有利于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技术创新。

二、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

下面从固定资产投资的多个方面分析下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成本的影响

此次增值税转型采取直接抵扣法,企业当年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 可以直接抵扣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抵扣不完的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企业若在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前提下,当年或以后年度抵扣总体金额是相同的,但是在结合货币时间价值分析后,当年抵扣与以后年度抵扣给企业带来的效用明显不同。 企业应该做好预算工作,评估本年最有可能达到的销售额,并在其相应的增值税销项范围内合理考虑投资的固定资产成本,争取在购买设备的当年一次性把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利用起来。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报酬率的影响

固定资产投资报酬率是反映企业投入与产出关系的主要指标, 反映了企业基本的获利能力,该比率越高, 说明企业固定资产的运用效率越高, 也意味着企业固定资产的盈利能力越强。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报酬率的影响, 是指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变动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收益的影响。假设企业非固定资产投资为C。在消费型增值税下,企业投资总成本仅包含资产买价,不包括固定资产增值税,为F+C;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企业投资总额中包括了固定资产增值税,其投资总成本为F(1+17%)+C。假设企业在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的营业利润为E0,在消费型增值税条件下的营业利润为E1。增值税转型后由于固定资产折旧额的降低,使得企业经营成本降低,导致营业利润增加F×17%n,因此消费型增值税下的营业利润E1=E0+F×17%n。由此可知,生产型增值税下的投资报酬率为ROI0=E0F+17%F+C,消费型增值税下的投资报酬率为ROI1=E0+17%FnF+C。比较两者大小,可以用E0F+C为参照式,可以看出ROI1>E0F+C、E0F+C>ROI0,综合前两者可知ROI2>ROI1,说明转型后企业的投资报酬率得到提升。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能力的影响

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能力与企业的利润总额、净利润、现金流量等指标有关。当固定资产投资增加企业这些相关指标数额时,说明该项投资能够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在不同增值税政策下,固定资产购进成本和固定资产的折旧额不同,而这些因素影响着企业的所得税、利润总额、净利润、现金流量等科目金额,例如增值税转型引起的税负降低将导致固定资产购进当年纳税人现金流出降低。 由于增值税转型会刺激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随着固定资产投资力度加大,固定资产的原始投资必然会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出。因此,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投资能力将产生影响。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风险的影响

任何一种生意的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也是如此,可能亏钱也可能盈利,因此它也具有风险性。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盈利是和投资风险成正比的,如果盈利多的投资肯定风险也比较高。相反,如果盈利比较少的投资风险也就比较低。在增值税转型以来,固定资产的投资收益率也直接受到了影响,因为两种不一样的增值税模式在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成本和固定资产的折旧额不相同。两种不同模式的增值税产生的投资收益差额不相同, 自然企业投资的风险也不一样。通常情况下,投资当年由于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引起的现金流量的增加通常大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所带来的现金流量的减少,此时若管理不善,很容易造成现金流短缺,发生财务风险。经过理论研究证明,消费型增值税的政策对企业的投资带来的风险比较小。

三、增值税转型前提下固定资产投资的意义与建议

(一)鼓励固定资产投资,增强企业产品竞争力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助于降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成本,增加企业的经营利润,提高投资的净现值和投资收益率,无疑会对调动企业投资积极性起到很大作用。增值税转型有利于鼓励投资,特别是可以拉动民间资本投资,鼓励创业,刺激经济增长。从长远、宏观的角度看,经营成本的降低将使得企业在竞争性市场上的产品价格下降,使消费者成为最终的受益者,从而有助于拉动内需,使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同时,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将使企业固定资产账面金额减少,从而使企业产品成本降低,出售产品的价格降低,增强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加强调查分析工作,理性开展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将很大程度地改变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习惯,面对增值税转型的种种优惠,企业首先应详细分析本企业自身发展状况、固定资产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的行业,以判断固定资产更新的必要性。不应盲目关注增值税转型的优惠而不顾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其次,企业应对各种待投资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识别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分清主次以使企业享受最大的优惠。将包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与不包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额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区分开来, 分别建立评估体系,保证固定资产投资评估活动的正确性与前后一致性;最后,企业应综合考虑更新、追加固定资产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利用净现值等财务决策工具,结合城建税、所得税的综合现金流变化,全面考虑企业资产的更新问题。

(三)促进我国出口贸易发展

出口贸易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加入 WTO后,我国更是广泛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出口产品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我国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进项税项进入商品成本中,即使在出口环节实行零税率也不能做到彻底退税,提高了出口产品成本。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保证了出口产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降低了出口产品的成本,提高了国际市场竞争力,增加出口企业利润,对出口贸易可以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四、结束语

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具有很多积极影响.增值税转型提高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报酬率,降低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风险,加强了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能力,有利于调动企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加强技术更新改造的积极性,从而提高企业生产效率以及产品质量,为企业创造更大收益,为社会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与生机.但是,增值税转型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带来的间接影响还有很多,企业应强化科学投资理念,结合实际情况,讲究投资效果,在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时,一要合理确定投资时间,最大限度享受政策优惠;二要注意选择投资方向,避免重复、盲目投资;三要注重投资效率,尽快实现投资回报;四要加强政策研究,避免因政策变化造成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 王红. 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探究[J].经营管理者,2014(11).

[2] 续冬梅. 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的影响[J]. 财会研究,2014(10).

第4篇:增值的固定资产范文

[关键词] 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我国自1983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选择了很少被其他国家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具有重复征税、抑制企业资产更新等弊病,2004年7月1日和2007年7月1日,国家先后在东北三省八大行业和中部六省八大行业推行了增值税转型试点,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决定在全国所有地区和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至此,我国增值税统一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相关的会计业务处理也有了相应的变化。本文举例说明消费型增值税下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的涉税业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增加的业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如果可以提供有效的扣税凭证,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和自制的固定资产(包括改扩建、安装)的进项税额可以自销项税额中抵扣。有效的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指的是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一)购进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1] a企业于2009年1月3日,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0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支付运输费2万元,运费取得了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固定资产无需安装,以上货款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5 018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1 400

贷:银行存款5 870 000

(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2] b企业于2009年2月4日接受甲企业捐赠卡车一辆,当天办妥手续。甲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2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借:固定资产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0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234 000

(三)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3] c企业于2009年3月5日接受乙企业投资转入设备一批,经双方确认价值为8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增值税额为136万元。机器已交付使用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8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360 000

贷:实收资本——c企业 9 360 000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4] d企业2009年4月6日用一批材料换入新设备一台。该批材料售价6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增值税额1.02万元,换入的新设备公允价值7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增值税额1.19万元。d企业支付补价1.34万元。假定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借:固定资产7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 9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 200

银行存款 11 700

(五)债务重组取得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5] e企业2009年1月1日赊销一批商品给丙企业,价税合计10万元,当即收到一张面值为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2009年5月7日丙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经双方协议拟进行债务重组。丙企业以设备抵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设备公允价值8万元,增值税额1.36万元。

借:固定资产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600

营业外支出 6 400

贷:应收票据 100 000

(六)自制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6] 2009年6月8日,f企业购入自制设备用物资一批已验收入库。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万元,增值税额0.85万元,货款已支付。7月9日,f企业开始自制设备,领用上述购入的物资。8月1日,领用本企业生产用原材料一批,价款2万元,增值税额0.34万元,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成品一批,产成品按售价计算为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8月16日,f企业将自制完工的设备交付生产使用。

1. 6月8日,购入自制设备用物资

借:工程物资——专用材料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 500

贷:银行存款 58 500

2. 7月9日,领用自制设备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自制设备工程 50 000

贷:工程物资——专用材料 50 000

3. 8月1日,领用原材料和产成品

借:在建工程——自制设备工程 20 000

贷:原材料 20 000

借:在建工程——自制设备工程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000

贷:库存商品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

4. 8月16日,自制设备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170 000

贷:在建工程——自制设备工程 170 000

二、固定资产减少的业务处理

固定资产减少时涉及增值税的业务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涉及进项税额转出,一类涉及销项税额。

(一)涉及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处理

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即发生了(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等三种情形时,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这里的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例7] 2009年7月10日,g企业将4月5日购进的生产设备一台转为基建处作房屋和办公楼基本建设使用,购入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6万元,增值税额1.02万元,残值率为4%,预计使用6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已提折旧

=6-6×96%×3÷(6×12)= 5.76(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5.76×17%=0.979 2(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57 600

累计折旧2 400

贷:固定资产60 000

借:在建工程67 392

贷:固定资产清理57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 792

如果企业将所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或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等,应跟据固定资产净值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待处理财产损溢” 及其他有关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等科目。

(二)涉及销项税额的业务处理

涉及销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业务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二是增值税条例所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

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8] a企业于2009年8月11日转让1月3日购入的生产用设备一台(见例1),原值5 018 600元,进项税额851 400元,已提折旧50 000元,该固定资产售价6 000 000元,增值税额1 020 000元。已经收到全部款项。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4 968 600

累计折旧50 000

贷:固定资产 5 018 600

出售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7 02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6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020 000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 031 400

贷:营业外收入1 031 400

2. 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并且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例9] h企业于2009年9月12日购入电脑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30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2009年12月25日,企业将该批电脑通过当地红十字会捐赠给希望小学,批该电脑已提折旧2万元,捐出时支付清理费2 000元。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 980 000

累计折旧 20 000

贷:固定资产 3 000 000

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2 000

贷:银行存款 2 000

计算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6 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6 600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3 488 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 488 600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或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及其他有关科目,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并结转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主要参考文献

[1]王红,李继志. 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处理[j]. 中国农业会计,2009(8):55-56.

[2]张译文.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问题探讨[j].新会计,2009(8).

[3]余蓉蓉,孟澌. 固定资产增值税转型会计处理及财务影响浅析[j]. 财会通讯:综合版,2009(6):111-112.

[4]郭瑞娜.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j]. 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12):137-138.

第5篇:增值的固定资产范文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 购置固定资产 账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6-161-02

一、对消费型增值税主要内容的解析

1.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均可按有关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购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的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转出。其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3.企业出售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5.小规模纳税人仍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二、购置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1.外购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企业从外部购入生产性固定资产时,应按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上的增值税和运费单据的7%部分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计入“固定资产”,按照实付或应付金额记货币资金减少或负债的增加。借记“固定资产”(实际成本)、“应交税费――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

例1.2009年5月5日,乙公司用银行存款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买价为6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2000元,支付运输费10000元,支付安装费30000元,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乙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购入进行安装时:

借:在建工程 609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700

贷:银行存款 712000

(2)支付安装费时:

借:在建工程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3)设备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639300

贷:在建工程 639300

2.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企业接受捐赠生产经营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确定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已扣除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贷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若接受捐赠后,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应按财务制度计提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净值乘以其适用税率作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转入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例2.2009年6月10日乙公司接受捐赠新固定资产一台,发票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支付运输费2000元。增值税由乙公司支付,各项合法凭证均已取得,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乙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18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140

贷:营业外收入 117000

银行存款 2000

3.接受投资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含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投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进项税额之和,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例3.乙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000元。2009年7月5日,接受A公司一台设备投资。该设备原价为1000000元,已提折旧400000元。该投资占乙公司注册资本的10%。A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600000元,税款102000元。

乙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

贷:实收资本 702000

4.自制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自行建造生产用的机器设备时,购入自建用的原料等物资,按抵扣凭证上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金额计入“工程物资”。如果企业在自制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发生领用生产所需原材料或消耗自己所生产的产(商)品等行为时,其增值税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领用生产产品用的原材料。在消费型增值税征税模式下,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不须转出增值税,账务处理和一般生产或销售领用原材料一样,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账务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

(2)领用企业自己所生产的产(商)品。由于在消费型增值税征税模式下,企业的固定资产已经被纳入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企业在自制固定资产的过程中消耗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商品和货物时,则应将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其账务处理应为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4.2009年8月1日,乙公司开始改造和完善一台机器设备。改造过程中领用本企业原材料一批,买价为2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0元。另外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本企业所生产的商品20件,实际成本为40000元,计税价格为50000元,适用税率为17%。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原材料 20000

库存商品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取得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业务,实质是将换出的商品和抵债资产看作是销售,用销售的价款抵付换入资产(看作购进)价款或前期债务,对于这两部分固定资产增加的增值税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即在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中,对涉及的固定资产增加项目,首先应区分生产性和福利消费性项目,在此基础上,对于生产性固定资产取得抵扣凭证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列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抵扣凭证或消费性固定资产不需考虑单列增值税,而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处理。

例5.2009年9月1日,B公司用2009年2月1日购入的生产经营设备与乙公司所生产的一批钢材进行交换。B公司换入的钢材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乙公司换入的设备继续用于生产钢材。B公司设备原值700000元,已提折旧50000元,公允价值600000元,乙公司钢材成本500000元,公允价550000元,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7%,乙公司以银行存款另付补价10000元和其他运杂费用3000元。根据以上分析,乙公司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换出资产公允价550000元+增值税93500元(550000×17%)+支付补价10000元+承担的杂项费用3000元-可抵扣增值税102000元(600000×17%)=554500(元)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借:固定资产 554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3500

银行存款 13000

(2)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

贷:库存商品 500000

若B公司换出的是2008年12月31日前购入的设备,则交换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此乙公司不能取得抵扣凭证,增值税不得列入进项税额,而应全额记入固定资产成本。

例6.2009年1月1日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C公司,应收款项共为1000000元(包括应收取的增值税)。2009年11月1日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双方协商进行债务重组,C公司以生产的一台设备归还债务,该设备成本560000元,公允价800000元,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C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0

营业外支出 64000

贷:应收账款――A公司 1000000

三、结束语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消除了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使企业的增值税额明显降低。税负得到降低,短期可为企业减负、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长期可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企业财务人员应及时理解其精神实质,依法抵扣和纳税,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2008.12.18

2.王玉娟.固定资产增值税相关处理解析.财会月刊,2009(6)

3.陈郁珍.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涉税业务之会计处理.财会月刊,2009(8)

4.张译文.增值税转型下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财会月刊,2009(6)

第6篇:增值的固定资产范文

一、存在问题不容忽视

1.增值税抵扣占工业投资比重低。2014—2016年,我市工业投资分别为1148.7亿元、1372.4亿元、1475.1亿元,工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分别为10.4亿元、9.44亿元、10.86亿元,工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占工业投资比重分别为0.9%、0.69%、0.74%。按照增值税17%税率,工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折算成设备投资额理论上为61.2亿元、55.5亿元和63.9亿元,占当年工业投资比重分别为5.3%、4%、4.3%。这组数据反映出我市工业投资中,“真金白银”的设备投资明显不足。

2.新兴产业投资的增值税抵扣占比不高。虽然在2014—2016年工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前20位的企业中,新兴产业企业占到18家,但增值税抵扣总额仅为7.02亿元,占全市三年增值税抵扣总额30.7亿元的22.87%。根据市国税局提供的数据分析,在30个主要工业行业中,新兴产业相对比较集中的5个行业2014—2016年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分别为:汽车制造业5.73亿元,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53亿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2.02亿元,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0.75亿元,医药制造业0.14亿元,占三年增值税抵扣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8.66%、8.24%、6.58%、2.44%、0.46%。从中可以看出,我市新兴产业发展不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突破还不大。

3.与苏南其他城市差距明显。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器设备之外的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也可以取得抵扣。按此口径,从总量上分析,2016年我市工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为12.1亿元,分别只有苏州87.3亿元的13.9%、无锡46.5亿元的26%、常州33.9亿元的35.7%、南京29.7亿元的40.7%。从占工业投资比重上分析,我市2016年为0.83%,明显低于苏州4.4%、无锡2.27%、常州1.77%、南京1.69%,今年第一季度我市占比虽然提高到0.98%,但仍未明显改观。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市在这个指标上与苏南其他城市相比差距很大。

4.与工业投资匹配度不高。从总量上看,2014—2016年,工业投资年均增长163亿元,工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则在10亿元上下小幅波动。从增速上看,2015年,工业投资增长19.47%,工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则下降9.23%。2016年,工业投资仅增长7.5%、增幅比上年下滑11.97个百分点,而工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增长15%、增幅比上年提高24.23个百分点。数据的匹配度值得关注。

二、深层原因值得警醒

一是工业投资下滑。2010年至2016年,全市工业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由2010年的61%下降至2016年的53%。今年一季度,全市工业投资增长1.5%,增幅同比下降11.5个百分点,其中新开工项目完成投资下降26.3%,已经连续9个月负增长。工业投资下滑的大形势,对工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这一指标存在关联性影响。

二是项目质量不高。北汽集团、句容华电等大项目对工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拉动效应明显,如北汽集团今年一季度完成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近7000万元。但此类大项目十分缺乏,今年一季度新批148个工业项目中,10亿元以上项目仅2个。虽然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抵扣占工业投资比重较其他行业更高,但我市新兴产业投资增长乏力,占产业投资比重从2013年68.7%下降到2016年37.7%,对工业投资质量的影响显而易见。

三是技改瓶颈明显。调研中反映,两类企业技改意愿较强,一是发展势头强劲,希望通过技术改造做大做强的高新技术企业;二是发展遇到困难,迫切需要通过转型升级来维持生存的企业。这部分企业面临设备投资成本大、关键设备维护保养费用贵、技术人才缺乏等瓶颈问题。尽管市财政每年拿出3000万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还有针对工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结构性减税政策,但扶持力度均不大,分摊到全市有技改需求的企业更是“杯水车薪”,政策激励性不强。

四是投资结构影响。企业在两化融合、成果转化、品牌提升等方面的投资产生工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极少,如2014—2016年全市科技研发投入前20位的企业中,大全集团三年R&D经费内部支出总计6.4亿元,这部分工业投资不在抵扣中反映;近年来企业搬迁改造较多,建筑、安装工程及征地费用投入占工业投资比重较大,2014—2016年分别为597亿元、726亿元、803亿元,占比达52%、53%、54%,这部分投资在全面实施“营改增”前实际发生工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也极少。

五是数据统计失真。从2016年工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折算出当年设备投资63.9亿元,即使考虑时间差因素,仍然与设备投资的统计数据597亿元相去甚远;折算后的设备投资占当年工业投资比重4.3%,这个数字与统计数据40.5%落差也很大。究其原因,一些地区“包装”工业投资体量;一些企业为了多征工业用地,同时又要满足投资强度要求,往往也会多报项目投资额。这些因素导致工业投资统计数据失真。

六是抵扣存在时差。一些设备投资由于发票滞后,存在进项税不能及时抵扣的情况,如北汽集团设备总投资近20亿元,目前已开票可抵扣的不足10亿元;丹阳大赛璐公司于2014年投资2亿元新增4条生产线,至2015年竣工投产,2016年无重点技改项目,但反映在抵扣上,2014—2016年分别为514万元、1121万元、2392万元。由此可见,工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滞后于工业设备投资,不能同步体现。

三、多措并举优化投资

1.着力做强工业经济。进一步强化产业强市的鲜明导向,突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资源配置更多向制造业倾斜,按照“高新、高端、高效”的要求,全面优化产业布局,集中力量做强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主导产业,推进传统产业制造装备升级和互联网化提升,以工业投资提质增效引领产业转型。大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和细分行业的单打冠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集群。梳理排定特色产业延链、补链、强链的关键环节,提升“三集”园区承载能力,引进一批龙头型、基地型项目,有效破解项目源缺乏、新增工业投资不足的问题。扎实做好稳预期、降成本、优服务三篇文章,激发企业投资热情。

2.着力加大技改力度。常州从2014年起连续三年,市、辖市(区)财政每年安排6亿专项资金,按不同比例和金额,分类支持设备购置补助项目、“机器换人”示范项目、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项目,支持力度较大,值得我市借鉴。同时突出加强金融支持,对企业主导的专用研发设备购置进行后补助,对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进行用户补贴,探索通过融资租赁分期付款购置新设备,鼓励企业加大仪器设备投入。设立多元化产业引导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面向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的普惠金融产品。

第7篇:增值的固定资产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 投资 纺织行业

一、引言

增值税转型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一项宏观调控政策,目的在于降低税负、鼓励投资、促进产业升级。我国增值税转型于2004年首先在东北老工业基地试行,后在中部6省26市推广实行,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施行。近几年有不少学者对增值税转型的效应及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进行了广泛探讨和分析,取得了许多积极的研究成果。黄明峰,吴斌(2009)通过对实施增值税转型的中部6省26市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发现,消费型增值税减轻了企业税负,为固定资产更新创造了条件,整体上带动了投资规模的扩大,但不同行业受到的影响不同,固定资产比例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受到的影响较小,从长期来看其规模会因此而相对萎缩。李成、杨斌(2007)从资本使用者成本角度,通过计量分析发现,增值税转型导致资本使用者成本降低了14.5个百分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因此大约上升12个百分点。王洪海(2007)的研究认为,消费型增值税较生产型增值税更有利于促进投资,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企业在转型前后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存在显著差异。纺织行业曾是陕西省第一大行业、第一利税大户和创汇大户,具有良好的纺织工业发展基础。但是19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陕西纺织行业的发展停滞下来,棉纺织行业勉强维持生存,与终端市场靠近的印染、针织、毛纺织等行业被淘汰出局。陕西风轮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树生认为,影响陕西省纺织工业发展的最主要原因是投资严重不足。1990年代后,陕西省纺织工业固定资产年均增长速度一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资金的严重缺乏制约了企业的技术改造、规模扩大和产品的升级改造。那么增值税转型是否对陕西省国有纺织企业扩大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产生有利影响,成为值得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建立固定资产投资与增值税转型之间的关系模型,运用面板数据分析方法,分析增值税转型对陕西省国有纺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产生的影响,一方面为陕西省纺织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发展思路,另一方面为我国消费型增值税实施效应的研究作出一些补充。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增值税转型将消除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减轻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企业投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1:增值税转型将与陕西国有纺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存在正向相关关系

2008年底,陕西省国资委对原唐华集团下属5家国有纺织企业进行政策性破产重组,为陕西纺织行业发展带来新的契机,对其他国有纺织企业来说,这也是难得的发展机遇,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2:国有纺织企业投资受政府行为影响较大,破产可能性越大、财政投入资金越充足,其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越快

第8篇:增值的固定资产范文

关键词:

一、政策改革

财税[2008]170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明确固定资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 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 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 具、工具。可见,增值税的固定资产范围比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范围要小,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也就明确了固定资产的范围。

三、特殊情形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实施细则里第二条明确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也就是说这里的货物包括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两部分。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 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属于正常损失则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四、固定资产的特殊处理

当货物或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个人消费、集体福利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免销项税额,计入成本。非固定资产货物与固定资产货物的一个重要的区别就在于:非固定资产货物是被一次性消耗,也就是价值被一次性转移,而固定资产的价值是随折旧的计提逐步转移到所生产产品中去,只有折旧计提完全,固定资产的价值才被完全转移。所以在处理固定资产货物和非固定资产货物进项税不得抵扣问题时应有所不同。

如果是产成品、原材料,用于上述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情形,则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果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根据初始动机的不同又要区分两种状况:第一种,购进固定资产是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第二种情况是固定资产在消耗过程中临时性地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比如说平时的搬运车用于建造厂房。在这些情况下,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又该怎么处理呢?

有专家给出建议:

(一)在对货物的解释中,将货物明确划分为固定资产和其他货物两类,货物在未作特别说明时包含上述两类,以便在法条中分别作相关政策表述。

(二)由于固定资产和其他货物在消耗性质上有所不同,二者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应作区别对待。

笔者认同货物的有关处理。但是为保证国家充足的税收来源,建议如果固定资产在买入当月直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情形或者购入固定资产的动机就是用于此类情形,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直接计入成本。这也和《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中的“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精神相一致。

如果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兼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情形,则在购进固定资产的当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被兼用于上述情形时,则根据当月计提折旧额、当月兼用天数占总天数的比例、相应增值税率做进项税额转出。而对这一情形的税务处理则要求企业每次纳税时提供股东资产使用情况表,从而帮助税局明确征税范围。

第9篇:增值的固定资产范文

一、增值税转型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

[例1]甲公司以自己的存货与乙公司的固定资产A设备进行交换。乙公司换入的存货作为固定资产。甲公司换出存货的账面价值是19万元,公允价值为16万元。乙公司换出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25万元,公允价值为20万元。

在征收生产型增值税时,首先应考虑该非货币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经计算(4.68/20=23.4%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A设备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00

银行存款46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90000

贷:库存商品 190000

乙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250000

贷:固定资产――A设备 250000

借:固定资产 160000

银行存款 46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34000

借:营业外支出 1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6000

二、增值税转型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

[例2]甲公司以自己的存货交换乙公司的固定资产A设备。乙公司换入的存货作为固定资产。甲公司换出存货的账面价值是19万元,公允价值为16万元。乙公司换出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25万元,公允价值为20万元。

在增值税转型后,即增值税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后,则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发生变化。且这种情况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在会计实务中,双方都要做购销处理,根据各自发出的货物核定销售额,计算应缴纳的销项税额。收货单位可以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抵扣。并且企业的购入设备和购入原材料一样,按正常方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在做会计分录时,会计科目分别设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且还应考虑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由于是按市值等价交换,甲公司应支付4.68万元的补价。则:

甲换人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16+4.68+(2.72-3.4)=20(万元)

乙换入的存货的入账价值=20-4.68+(3.4-2.72)=16(万元)

其中:固定资产的增值税=20×17%=3.4(万元)

存货的增值税=16×17%=2.72(万元)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A设备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00

银行存款46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90000

贷:库存商品 190000

乙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250000

贷:固定资产 250000

借:固定资产 160000

银行存款 46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借:营业外支出 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三、增值税转型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改变用途的账务处理

[例3]甲汽车公司以自己的存货汽车与乙公司的固定资产A设备交换。甲公司换入的A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乙公司换入的汽车也作为固定资产。甲公司换出的汽车账面价值是19万元,公允价值为16万元。乙公司换出的A设备账面价值为25万元,公允价值为20万元。

由于增值税转型,则固定资产进项税也可以抵扣,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记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而对于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应当转出,会计科目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此处假设汽车的消费税暂不考虑。则:

甲换人的A设备的入账价值=16+4.68+(2.72-3.4)=20(万元)

乙换人的汽车的入账价值=20-4.68+3.4=18.72(万元)

其中:A设备的增值税=20×17%=3.4(万元)

汽车的增值税=16×17%=2.72(万元)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A设备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00

银行存款46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90000

贷:库存商品

190000

乙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250000

贷:固定资产――A设备 250000

借:固定资产――汽车 187200

银行存款 46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72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7200

借:营业外支出 77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7200

四、增值税转型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转型,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人账价值上有所不同。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两种不同情况下所作的会计分录可以得知,在生产型增值税的情况下,当非货币资产交换物中含有固定资产时,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会发生变化,和其实质的公允价值不同,这是因为其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扣除,则一方会多交增值税,此时的增值税就会计入到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中。故人账价值和其公允价值不同。而在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在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交换物中含有固定资产时,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和其实质的公允价值相同。这是因为此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则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其和存货有相同的性质,视同销售。而根据换人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其会计处理需将本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转出,并且由于转出,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人账价值将会有所不同,进项税额需转出的一方的入账价值将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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