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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精选(九篇)

增值税会计

第1篇:增值税会计范文

此次增值税改革的核心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等相关涉税会计处理发生根本性变化。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将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全额抵扣,这样一来,固定资产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就像购进原材料、存货等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样,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直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情况下,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进行进项抵扣,既要支付固定资产价款,也要支付由销售方收取并缴纳的固定资产税金。如果在采购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了运输费用,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也按照同一口径不可以抵扣。因此,在会计处理时,按照固定资产购入价税合计金额及支付运输费用金额,一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则可以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抵扣范围包括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以及相关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若购入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退货的,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以企业购入作为固定资产用机械设备为例,企业购入价值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率为17%,税额为170万元,价税合计为1,170万元,发生固定资产运输费用10万元,抵扣税率为7%。增值税转型前,固定资产的入账原值为固定资产价税合计1,170万元及运费10万元,共计1,180万元。而增值税转型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0.3万元,固定资产的入账原值为固定资产不含税价1,000万元,加上抵扣后运输费用9.7万元,共计1,009.7万元。转型后由于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金,使得固定资产入账原值降低170.3万元;由于固定资产入账原值降低,使得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减少,按照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计算,每年降低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17.03万元;由于企业减少增值税支出,使固定资产投资的当年现金流出减少。

综上所述,从增值税转型前后会计处理差异的比较来看,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增加企业盈利。增值税转型将减少企业税收支出,直接增加盈利水平。增值税转型在宏观经济繁荣时,企业受益幅度较低;而在经济下滑时,如果企业机器设备投资额较大,则增益较明显。增值税转型作为强大的政策推动力,能够直接减少企业的增值税支出,直接增加盈利水平。同时,由于增值税转型会降低新增固定资产每期提取的折旧额以及企业管理费用,虽然造成企业所得税有所增加,但企业净收益和税后收益率明显提高。因此,增值税转型不仅直接减轻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而且对企业经营收益影响也是重大、直接和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收益能产生如此明显影响是非常难得的。

(二)增值税转型降低资产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实行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也不一样。在生产型增值税中,由于购进增值税不能抵扣而只能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导致资产价值增加;又由于增值税不能抵扣,从而导致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明显增加。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固定资产投资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值税额明显降低。同时,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因不再包含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相对明显减少,从而导致企业计提折旧额减少,推动企业盈利水平提升。因此,增值税转型不仅有利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还能够帮助企业保持一种稳健的财务结构。

(三)增值税转型重新界定了应交税费科目具体核算对象。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仅限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虽然在会计制度中允许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但纳税人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仍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排除在此次转型改革范围之外。

二、增值税转型会计问题分析

转型后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基本上遵循“税会”统一模式,主要原因是有利于国家税收征缴便利。但是,增值税的“税会”统一模式在涉税会计主体运行过程问题较突出。

(一)增值税进项税确认方式采用的是发票抵扣法,实质上是一种修正的收付实现制。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的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内容相悖;而增值销项税的确认却按照权责发生制,增值税进项和销项在确认上的分歧,造成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可能包含有提前确认的“递延增值税资产”。

(二)固定资产、存货等成本信息缺乏可比性。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要求,把涉税经济主体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本核算中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属于增值税价外核算;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成本包含有增值税进项税,等同于增值税价内核算。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划分容易造成不同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不公,有违税法中性原则。

(三)未能充分披露增值税费用信息。应交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只通过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费科目部分反映。企业购销应税项目差价包含的权责发生制意义下的增值税费用(购销差价×17%)脱离于当期损益核算之外,既不列示反映在利润表中,又不能通过报表附注清晰披露,违背了财务报告的充分披露原则。

三、完善增值税转型会计处理的建议

完善增值税转型会计处理目标应是确认、计量当期应交增值税、递延增值税资产和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等,在需要情况下编制递延增值税资产摊销表,通过表内列示与表外披露,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应交增值税、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递延增值税资产和增值税费用等会计信息。

(一)确认的范围与时间。确认范围涉及到税法与会计制度在销售收入口径上不一致的规定,如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时间与增值税会计核算原则有关。目前确认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时遵循权责发生制,而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遵循一种修正的收付实现制,这就让会计信息使用者无法从销售收入与当期缴纳增值税的比例关系上判断企业是否合理地计算并缴纳税金,会计资料可比性的削弱降低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实际中,存在少数不法企业利用增值税销项税和进项税不同业务处理原则的违规避税行为。为此,增值税会计准则应该明确增值税在会计确认原则上规定只能采用权责发生制,使增值税销项税与进项税在确认时间口径上保持一致性。

(二)初始确认和后续确认。初始确认下,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不同情况分为当期抵扣的“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与留待未来抵扣的“递延增值税资产”。后续确认的变化在于每一期企业都要重新复核当期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留待未来抵扣的递延增值税资产。待抵扣的递延增值税资产确认与未来一定期间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相配比。

(三)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共同形成的应交增值税,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税额计量。在递延增值税资产的计量方面,未来对应的增值销项税发生可能性小于50%,应不予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与列示。

第2篇:增值税会计范文

1.营改增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营改增对于会计核算的影响体现在对财务指标的分析上,对于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对于财务报表的合理制定以及会计核算的有效科学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当前的会计准则,利润表中涉及“主营业务收入”所核算的金额即企业营业税的含税收金额,而在实施营改增之后,“主营业务收入”核算就不包含增值税的“税收收入金额”在会计实务中,企业的税负变化不大,在分析财务报表时,净收益相关数据也相对稳定,那么从企业营业税率公示来计算,营业收入会受到营改增税改的影响,而导致熟知比修改之前的下降,从而企业利润率的升高。还有会计财务报表的数据偏差,对于年度会计核算也有一定的影响。

2.营改增对会计核算中企业所得税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是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其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个方面:首先,企业所得税前可抵扣的流转税将会减少,按照改革之后的规定,增值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就会增加,这对于会计核算的调整有加大的影响。其次,对购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有一定影响,从而对整个税收具有一定影响。例如,交通运输业购置固定资产时,之前采用的3%营业税,在改革之后,这部分不需再缴纳,使其购置成本发生一定的变化,这无疑对会计核算有影响。除此之外,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影响还表现在增值税发票的影响,其增值税发票对于会计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影响较大,对于具体改革的细节解读和认识,增加了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营改增政策的认知水平。

二、实行营改增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1.评估营改增对企业经营业务的影响营改增的改革试点工作开展顺利,企业要提高对其敏感性,抓住改革机遇,制定企业会计评估机制,提高对国家大政方针的适应能力,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以会计核算部门为牵头,组织企业其他财务人员,制定相关过度阶段的工作计划表,时刻关注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最新动向,增强企业对营改增的实务操作以及应变能力。强化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的将政策的相关内容传递到企业各个环节,减少营改增推行的阻碍,对于会计核算涉及的税务会计处理等内容做出及时的调整,保持和当地税务部门的沟通,及时做好税务认定和登记申报工作。

2.强化会计人员政策认识理解提高税务意识此次税务改革的内容变革性较大,相关内容的调整和改变较多,无论在财务会计人员的相关账务上,还是在采购以及销售人员都要增强对营改增的认识和理解,加深税务政策的敏感性和税务意识,所以企业要加强相关人员的知识培训,一方面,提高对政策内容的认识和理解,另一方面,提高税务工作的工作水平,在实际工作中,对于相关发票,特别是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保管需要提出严格的要求,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以及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减少或者抵消营改增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3篇:增值税会计范文

【关键词】 营业税改增值税; 试点阶段; 应纳税额; 会计处理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同时制定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由于改革还在试点和过渡阶段,因此会涉及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互相提供应税服务的问题,同时原有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还继续实施。对于试点阶段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各种情况下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这些试点企业在税改的同时需要解决的会计问题。因此,本文在分析政策、结合上海市财政局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基础上,对试点企业可能面临的各种情况进行了归纳总结,并结合案例探讨各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改范围和纳税人

(一)税改范围

这次税改的试点应税服务范围是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前者主要包括陆路、水路、航空和管道运输服务;后者主要包括研发、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等服务。其中,值得说明的是原营业税应税服务交通运输业中与交通运营有关的业务以及机场、地面服务等调整到了现代服务业的“物流辅助服务”范围中;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了原营业税应税服务的转让无形资产,但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租赁业务不包含在税改范围中,仍属于营业税应税服务。

(二)试点纳税人

这次税改体现了与现行增值税管理模式的统一,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与现行增值税制度一样以应税服务的年应纳税销售额为标准划分纳税人,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目前为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否则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其中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会计核算和税务方面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税改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一般纳税人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有形动产租赁17%,交通运输业服务11%,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税应税服务税率为零。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采用现行增值税制度的一般计税方法。但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仍然与现行增值税制度相一致。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至下期继续抵扣。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笔者归纳了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见表1。

(二)小规模纳税人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应纳税额是指按照应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税额。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笔者归纳了各种情况下应纳税额的计算,见表2。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目前已出台的涉及税改后会计处理规定的规章制度只有上海市财政局2012年的《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通知(试行)》(沪财会[2012]8号),其中规定了符合差额征税情况的会计处理。在此,笔者结合财税[2011]111号文件及其三个附件的规定和精神,归纳整理了原营业税全额征税的纳税人、差额征税的纳税人、与非试点地区同行发生业务往来及零税率的免抵退税等几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原营业税全额征税的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1.原营业税全额征税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的精神,税改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原则与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相统一。分别确认收入、销项税额和结转成本、进项税额。

案例1:某公司为营业税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本月开出增值税发票的销售额(不含税)200 000元,销项税额12 000元;本月收到增值税发票80 000元,进项税额4 800元。其本月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1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 000

收到增值税发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8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84 800

2.原营业税全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税改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其会计处理也与现行增值税制度中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相一致,分别确认收入、按照征收率计算的税额确认增值税,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案例2:某试点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月不含税收入100 000元,接受服务收到服务提供方的发票40 000元,则其会计处理为:

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03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 000

收到劳务提供方给予的发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 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40 000

(二)试点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

1.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

根据沪财会[2012]8号中的规定:税改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首先按照提供服务确认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然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

案例3:上海某货物运输企业(税率11%)A公司2012年1月为生产企业甲公司提供运输劳务,甲公司共需支付A公司2 220万元。A公司将承揽甲公司的部分运输业务分给外地货物运输企业B公司,A公司共需支付B公司1 110万元运输费用。根据沪财会[2012]8号文件的规定,上述A公司差额纳税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 2 2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0

计算差额纳税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

贷:应付账款——B公司 1 110

2.小规模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要将含税价格根据征收率还原为不含税价格,并计算出税额。具体会计处理与一般纳税人类似,只是不核算销项税额。

案例4:上海市某货运服务企业在此次“营改增”改革中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2月,其承接了一项货物运输业务,合同含税金额为20.6万元,其中需要支付给其他单位7.21万元。企业当月完成了该项业务,款项已收到并支付给单位7.21万元。

解析:合同的不含税价=20.6÷(1+3%)=20(万元),应交增值税=10×3%=3(万元)。进行账务处理如下:

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0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 000

计算差额纳税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 100

贷:银行存款 72 100

(三)收到非试点地区同行的营业税发票

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的相关规定,试点一般纳税人收到外地的同行营业税发票是可以抵扣销售额的,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

案例5:上海某运输公司提供公路运输服务,为一般纳税人,当月委托无锡的A公司承担部分运输业务,若该公司本月收到A公司开来的营业税发票30 000元,以此计算出可以抵扣营业额=30 000/1.11=27 027.03(元)。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27 027.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972.97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30 000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过渡情况

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的相关规定,试点地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对方可以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6:上海某公司提供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本月收入100万元,按适用税率6%,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当月委托上海A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一项业务,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输业专用发票30万元。

解析:运输专用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0×7%=2.1(万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0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接受A公司提供的劳务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7.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30

(五)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免抵退税

2012年4月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财税[2011]131号)规定: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比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概念及其公式。因此其会计处理也可参照出口退税业务。

案例7:上海某远洋运输企业2012年1月发生以下经营业务:为美国A公司提供货物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30 000美元、装卸费1 000美元、货物保鲜费2 000美元,美元记账汇率为6.32;该运输企业将国内运输业务委托给本地的B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支付款项111 000元。则本月免抵退税的相关计算和会计处理为:

(1)收到本地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 000

贷:银行存款 111 000

(2)取得运输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208 560(33 000×6.32)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8 560

(3)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33 000×6.32×11%=22 941.6(元)

本月应纳税额=0-111 000/(1+11%)×11%=-11 000(元),负数说明当期留抵税额为11 000元。

因为11 000

当期免抵税额=22 941.6-11 000=11 941.6(元)

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 11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1 000

(4)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 000

贷:应收补贴款——增值税 11 000

四、结语

在了解相关政策及探讨了上述情况的会计处理后,可以看出,税改试点阶段试点地区增值税的制度以及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都体现了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1.与现行增值税制度和会计处理方法的统一性。在税制方面,如纳税人的界定、税率、计税方法等都与现行增值税制度相一致;在会计处理方面,如原全额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提供或接受应税服务时的会计处理,零税率的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等都与现行应税服务的会计处理相一致。2.体现了试点阶段的过渡性和特殊性。首先针对不同行业设置了三档税率,体现了税改要进行结构性减税的目的;而且由于处在过渡阶段,原有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还继续适用,所以仍然实行差额征税、零税率优惠等特殊政策,还有试点与非试点地区互相提供服务的情形,所以就涉及一些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但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税改的进一步深化,将逐步过渡到与现行增值税一致的税收政策,同时,税收制度的改革必然引起相应会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税改后企业应税服务的会计核算制度也将逐步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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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增值税会计范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财政部制定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现就有关税务会计处理归纳探讨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固定资产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因某些原因而不能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该专栏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二、账务处理

(一)进项税额

1、企业国内采购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1)、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0000元,增值税85000元,银行存款支付。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500000

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85000

贷:银行存款585000

2、为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可以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计入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例(2)、若上例为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5000元,取得发票。则运输费用可抵扣增值税5000*7%=350元,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4650

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350

贷:银行存款5000

3、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已扣除增值税,下同),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如果捐出方代为支付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则按照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等科目,如果接受捐赠企业自行支付固定资产增值税,则应按支付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例(3)、甲企业接受丙企业捐赠转入的机器设备一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0000元,增值税85000元,如果丙企业代为支付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500000

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85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585000

如果接受捐赠甲企业自行支付固定资产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500000

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85000

贷:银行存款85000

待转资产价值500000

4、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例(4)、甲企业接受A公司投资转入的汽车一辆,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100000

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7000

贷:实收资本117000

5、企业购进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工程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工程物资”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5)、甲企业购进材料一批用于在建工程,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借:工程物资200000

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34000

贷:应付票据234000

6、企业购入作为存货核算的原材料等,如用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则应按该部分存货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对于与该部分原材料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6)、企业将购入作为存货核算的原材料成本30000元,用于自建办公大楼。

借:在建工程30000

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5100

第5篇:增值税会计范文

【关键词】完善税制 会计核算 法规

自我国实施增值税税制改革以来,在完善税制、公平税负,促进企业竞争、发展经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几年来的实践看,我国现行增值税制与国际上规范的增值税相比还存在许多问题。增值税税收法规与财务会计准则之间存在差异,财务会计不可避免地受到税法的影响。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概述

(一)增值税的性质

增值税是以商品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是纳税人取得的商品销售收入超过购入商品支付金额的差额,通俗地讲就是进销差价。我国增值税采取价外税形式,税负具有转嫁性,由最终消费者来负担。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

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还包括劳务活动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对加工和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服务暂不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计税方法

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实行购进扣税法,即以每一生产经营环节上发生的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然后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额(即销项税额),同时通过税制抵扣方式将外购项目在以前流通环节已纳的税款(即进项税额)予以扣除,从而计算出应纳税额,并通过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销售方纳税义务及购货方进项税抵扣的证明。

(四)增值税类型

以扣除项目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为标志,可将增值税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人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

(五)增值税税率

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设置了一档基本税17%和一档低税率13%。此外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同时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按6%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二、现行增值税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征收范围过窄

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社会再生产诸环节来看,主要集中在工业企业生产和商业流通两个环节,没有延伸到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和其他第三产业;从课征的对象来看,主要涉及不动产和劳务,没有涉及到不动产。由于征收范围较窄,在实践中产生以下弊端:

导致增值税进项抵扣链条不完整,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制度不能得到正常发挥。

导致企业税负不平衡,影响了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以及生产企业对技术投人和研究的积极性,不利于知识经济的发展。

(二)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

生产型增值税导致了重复课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因此,产品成本中包含了这部分增值税,等于固定资产在购进时征一次税,在以后各环节征收产品或商品的增值税时又重复征收一次增值税,引起了成本的增加,从而挫伤了企业更新设备、改进技术和进行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

生产型增值税使增值税中性原则没有得到彻底贯彻。由于行业间的资本有机构成不同,设备的先进及其所含的价值不同,因此体现在产品成本中含税程度也不一样,含税程度越高,竞争力越差。

(三)容易导致人为调节应纳税额的现象

由于增值税税制实行的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抵扣的制度,纳税人应纳税额决定于其销项税与进项税之差,使得纳税人有机会利用各种手段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可能。

三、增值税税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的差异

(一)计税销售额与会计销售收人不一致

税法规定,采取折扣方式进行销售的行为,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可按折余额计算增值税,否则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去折扣额。而企业会计准则认为,商业折扣是为促进销售而给予购买方的价格折扣,所以只按扣除折扣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人。

(二)税法规定计税时间与权责发生制的冲突

增值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货物已经验收人库后,才能申报抵扣项税,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验收入库的,其外购商品所含进项税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予以抵扣,这显然有别于企业会计准则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四、完善现行增值税制,改进增值税会计核算

针对现行增值税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影响,需要尽快完善和改进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及其会计核算方法。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扩大征收范围,完善“链条式”管理

把征收范围扩大到与生产领域直接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等,这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第一步。

(二)尽快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转型的必然选择。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短期看来,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暂缓一时的财政困难,但从长远来看,生产型增值税对技术进步和产品竞争力的抑制可能使财源大幅度减少,最终导致经济萎缩。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财政承受能力,这种转型可以分两步走:当前,可以将消费型增值税当成产业政策来利用,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高技术、交通、电力、能源等基础产业中采用定向的消费型增值税,以促进产业结构、地区结构的优化,而对其他产业目前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使二者在一段时间内同时并存,待时机成熟以后,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征收增值税的产业中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三)实行实耗扣税法,走出“以票管税”的怪圈

实行实耗扣税法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企业购进货物的原始记帐凭证,只是待抵扣税金,要进行实际抵扣必须以实现相应的销售收人为前提条件。这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失去“第二现金”的地位,税务局也就彻底走出“以票管税”的怪圈。

第6篇:增值税会计范文

    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销售的固定资产原价中含有增值税,则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针对这两种不同情况,举例说明如下:

    [例1] 企业于2009年7月10日转让5月购入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 000 000元,已提折旧50 000元,该固定资产公允价值(计税价格)900 000元,实际收款1 053 000元。

    分析:首先,判断是否满足“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条件。在通知中指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本例题中所销售的固定资产已提折旧50 000元,满足该条件。第二,判断“固定资产原价中是否含税”。由于该固定资产购于2009年5月,此时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已实行全面和全行业抵扣,因此该固定资产原价中不含固定资产增值税。满足这两个条件,按照通知规定,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这笔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借:固定资产清理 950 000

    累计折旧 50 000

    贷:固定资产 1 000 000

    ②借:银行存款1 053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 000 

    ③借:营业外支出5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 000

    [例2] 企业于2009年1月10日转让2008年5月购入的生产用固定资产,销售所得价款900 000元。该固定资产原值1 170 000元,已提折旧50 000元,购进时所含增值税170 000元已全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分析:本固定资产已经计提折旧,满足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这一条件。但由于该固定资产购于2008年,题意中明确表明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170 000元已全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因此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业务处理如下:

    ①借:固定资产清理1 120 000

    累计折旧 50 000

    贷:固定资产 1 170 000

    ②借:银行存款9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0 000

    ③借:固定资产清理18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 000

    ④借:营业外支出238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38 000

    如果不考虑其他相关业务,例1中,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53 000-170 000=-17 000(元),即尚未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额为17 000元。例2中,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8 000-0=18 000(元),即企业应交纳增值税额为18 000元。也就是说业务2比业务1现金多流出35 000元。例1中,处置固定资产损失为50 000元,而例2中为238 000元,差额是188 000元。该项差额是由两方面构成的:一方面是计入成本的增值税额170 000元;另一方面是由企业承担的按照售价的2%计缴的增值税。因此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下实施新条例,对于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核算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列出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8种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如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等。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能够确定销售额的,按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通知中规定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若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原价中包括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视同销售时按照公允价直接计收销项税额,并计算出应抵扣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果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原价中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视同销售时按照公允价直接计收销项税额,扣减当期的进项税额计算出应纳税额。

    [例3] 企业于2009年7月10日以5月份购入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原值1 000 000元,已提折旧50 000元,该固定资产公允价值(计税价格)900 000元,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170 000元已全部计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①借:固定资产清理 950 000

    累计折旧50 000

    贷:固定资产1 000 000

    ②借:长期股权投资1 053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 000

    ③借:营业外支出5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0 000

    [例4] 企业于2009年1月10日以2008年5月购入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原值1 170 000元,已提折旧50 000元,该固定资产公允价值(计税价格)900 000元,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170 000元已全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①借:固定资产清理1 120 000

    累计折旧 50 000

    贷:固定资产 1 170 000

    ②在这里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的净值112万元,是包含增加固定资产时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且累计折旧也是按照含税价计提的,因而计算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首先应把净值112万元换算成不含税价,即9577(=112÷117)万元,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9577×17%=1628(万元)。也就是对累计折旧部分不实施追溯调整,只是计算当前不含税净值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2 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62 800

    ③借:长期股权投资1 053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 000

    ④借:营业外支出57 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7 200

    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

    在增值税实施条例的第十条列示了5个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如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等。在通知中指出,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同时指出,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例5] 2009年1月5日某企业购进1台不需安装的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 000元,增值税额为3 400元。2009年12月31日盘点时该设备盘亏。该设备预计使用4年,预计净残值500元,使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该项设备盘亏属于购进货物发生的非正常损失,而且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已抵扣,发生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会计处理如下:

    计算已提的固定资产折旧=(20 000-500)÷4÷12×11=4 46875(元);

    ①固定资产净值=20 000-4 46875=15 53125(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15 53125×17%=2 640(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18 17125

    累计折旧4 46875

    贷:固定资产20 000

第7篇:增值税会计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 会计制度 信息报告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制度具体规定方面的问题

    1.增值税会计模式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的模式,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依照税法的规定,而放弃了自身的要求与原则,致使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2.增值税会计确认方面的问题

    (1)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配比问题。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配比,用会计的语言可表述为,将购货成本中的增值税与销售收入中的增值税相配比,即可得出应交税款的数额(或者应退税款的数额)。增值税直接进行税额的配比,为纳税提供便利,符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会计的要求。企业增值税会计的关键在于对当期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进行确认,亦即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确认的过程中完成配比。但是,这种配比并不是会计意义上的配比。会计上的配比原则是指在会计分期假设下,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收入与费用(成本)的配比。税法上的配比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配比。虽说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相关,但与进项税额相关的是购货成本,而非销售成本。若为会计配比,配比后的余额应该是按销售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减去与销售成本相关的进项税额。

    (2)出口退税清算差异的费用确认问题。所谓的出口退税清算差异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与税务部门实际返还的出口退税数额之间存在的差异。据估计,中国很大一部分的出口企业未能收回的应收退税额大约在3% ~ 5%之间。对此若不计提一定的准备金是违反谨慎性原则的。

    3.增值税会计对存货成本计量原则的影响问题

    违背了会计核算可比性原则的要求。从一般纳税人看,如果购进货物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就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是取得普通发票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则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一企业的存货,有的按价税分离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进行会计核算,显然缺乏可比性。另外,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关系看,一般纳税人在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货成本按价税分离核算,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价税合一核算存货成本,从而又导致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

    4.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方面的问题

    (1)有关账户设置问题。在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制度中,没有增值税的费用账户,所有相关费用计入购入货物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费”等科目中,使得会计报表不能充分揭示增值税会计信息。

    (2)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缺乏可理解性。首先,在资产负债表中,待抵扣进项税额本是企业资金的占用,在未抵扣前应作为一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但按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为应交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了企业的负债,从而违背了报表揭示明晰性原则的要求,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其次,在利润表中,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或间接计入产品销售成本,使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等项目缺乏可比性,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正常获利能力。再次,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未反映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尤其是未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或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况。并且,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未反映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结构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也不便于有关方面了解企业的财务活动。

    (3)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违背重要性原则。增值税抵扣、减免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要影响,属于重要信息,应当单独披露。而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将其计入销售成本合并反映。

    二、增值税会计改革构想:建立财税分流、价税合一的新模式

    1.会计科目设置

    可以借鉴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将增值税作为一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会计上只设“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递延进项税额”三个科目。“增值税”科目核算本期发生的增值税费用,其借方登记本期销项税额,贷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即为本期的增值税费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递延进项税额”科目借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贷方登记按税法确认的本期进项税额,贷方余额表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2.会计核算方法

    第一步,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按价税合计数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也一律按价税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

    第二步,期末时对增值税费用进行核算。一、根据本期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二、根据本期销售收入中的销项税额,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三、根据本期销售成本中的进项税额,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增值税”科目。

    第三步,在确认进、销项税额差异的基础上进行差异调整,计算出本期应交增值税。一、调整进项税额差异时,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二、调整销项税额差异时(主要是视同销售、价外费用等),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本期增值税费用,反映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递延进项税额”科目期末余额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即为本期的应交增值税,体现了税法的要求。

第8篇:增值税会计范文

增值税是现代商品课税的主要形式,是对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对增值税的计算我国目前采用“扣税法”,而且执行的是“发票扣税法”,即将销货方出具的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上的销项税额作为购货方的进项税额进行增值税抵扣。在这种征税方法下,增值税是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计量,即所谓的“价外税”,它既不构成销货方的商品收入,也不构成购货方的存货成本,因为每个纳税人虽然都必须就其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但实际上它只是代政府征收税款,代消费者缴纳税款,纳税人生产经营每一阶段所征的税款都包含在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格中,纳税人已付的税款在每次销售时都将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消费者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或者说实际负担者。由此看来,似乎增值税本身并不构成各中间环节纳税人成本的组成部分,在其报表中也不表现为支出项目,这就是所谓的“关系说”。

基于“关系说”的理论指导,我国目前采用的增值税会计模式是“价税分离”模式。增值税通过“应交税金”总账账户核算,在总账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等三个二级科目,在“应交税金”二级科目下设置了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5个借方专栏和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转出多交增值税4个贷方专栏。期末仅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项目反映。

二、增值税是企业成本费用的组成部分

增值税不仅仅是一种“关系”,它还构成各中间纳税人的成本。首先,按照劳动价值论,税收是产品价值(C+V+M)的构成部分,是以M的形式出现的。因为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社会公共需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是维持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而社会公共需要的产生又内在于剩余产品的出现。税收又恰恰是社会公共需要的结果,是内在于社会生产的客观产物,所以虽然它从一般的经济分配形式中独立出来,但这并不违背税收的价值实体是剩余产品这一主题。同时,由于价值决定价格,所以价格中必然包括税收的价值,而不论税种形式,增值税当然不应例外。其次,按照马歇尔的均衡价格论来看,增值税的税负转嫁和价格一起,构成了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于1890年提出的均衡价格论认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价值是由商品的供求状况决定的,是由商品的均衡价格衡量的。所谓均衡价格是指一种商品的需求价格和供给价格相一致时的价格,即这种商品的市场需求曲线与市场供给曲线相交时的价格。由此可知,商品价格高低受制于所销商品的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而这两者的比较差异又决定了税负的转嫁程度。因此,增值税的税负转嫁和价格一起,构成了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虽然劳动价值论和均衡价格论是完全不同的价格理论,但它们都得出增值税的经济属性是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结论。因此,商品课税中所谓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仅仅是一种计税的方法,在价格与价值的关系上是不存在“价外税”的。我国现行的将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来计征,是税收征管的需要,并不能改变其经济属性。同时,增值税的经济属性决定了其会计内涵,它必然是企业的成本费用。

这一点还可以从社会公共需要与社会再生产的关系来分析。企业生产只核算其自身的生产投人,是不全面的,没有真实反映出企业生产的全部要素投入。况且社会公共需要的很大一部分是属于维持费用,将其计入成本,作合理的扣除,才能体现出新创造出的剩余产品价值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从而比较明确地说明了亏损企业也要纳税的根源。

三、建立“价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

增值税的税收本质不应是一种“关系”,它和营业税、消费税等流转税金一样,购销双方都是税金的承担者,应当予以费用化。同时,基于“关系说”的“价税分离”模式在实际操作中暴露出的很多弊端,笔者认为有必要重塑增值税会计模式――改“价税分离”模式为“价税合一”模式,依据会计的原则进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实现会计目的,而不是会计屈从于税法。笔者对“价税合一”增值税会计模式的主要内容设想如下:

(一)会计处理程序

价税合一 模式的基本会计处理程序可以分以下五步:第一步,确认会计销售收入,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确认的原则、标准、方法,确认应计的销售收入。第二步,依据增值税法规关于应税收入的规定,与已确认的会计销售收入进行对比,计算出两者的差异。第三步,在会计销售收入的基础上,通过加减差异项目,计算出应税的销售收入。第四步,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中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即根据应税销售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当期销项税额,继而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确定本期的应纳增值税税额。第五步,期末通过转账,在“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反映增值税缴纳情况。

(二)科目设置具体包括以下四个科目:

一是“增值税”。根据增值税的税收本质和它在我国税收中的重要地位,有必要单独设置“增值税”会计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发生的增值税费用。它属于损益类科目中的费用类科目,借方登记增值税费用的增加(按本期会计销售收入确认的销项税额),贷方登记增值税费用的减少(按本期销售成本确认的进项税额),余额即为本期增值税费用,反映增值税的会计内涵。期末将其结转入“本年利润”账户计算会计利润,结转后本账户无余额。

二是“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该科目用来体现增值税法规的意志,核算企业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应确认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借方登记本期按税法规定确认的进项税额,贷方登记按本期应税销售收入确认的销项税额,期末借方余额为留抵税额,不必结转;贷方余额为本期应交增值税税额,将其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是“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为了区分增值税当月留抵和当月缴纳的情况,设置该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增值税的缴纳情况。借方登记预交税金、已交税金,贷方登记转入的本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即本期应交增值税税额,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增值税税额,贷方余额为欠缴增值税税额。

四是“递延增值税”。考虑到因增值税法规的规定与会计准则规定的不同而导致的增值税暂时性差异,设置该科目用来核算各个会计期间的增值税暂时性差异的形成和转回额,期末可能出现借方余额,也有可能为贷方余额,分别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目或负债项目中。

(三)账务处理

包括以下几项:(1)预缴或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不论取得何种发票,均按会计准则的要求,根据价税合计数,借记“物资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3)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

时,也一律遵循会计准则的要求,按照价税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4)发生“价外费用、视同销售”等永久性差异时(在“价税合一”模式下一般不会产生进项税的永久性差异),按会计准则规定做其他相关账务处理的同时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5)期末汇总本期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核算本期增值税费用和增值税暂时性差异。按会计收入确认的销项税额借记“增值税”科目,按税法确认的销项税额(不包括永久性差异)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差额记入“递延增值税”科目;同时,按税法确认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按销售成本确认的进项税额贷记“增值税”科目,差额记入“递延增值税”科目。(6)期末计算“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若为借方余额,即本期留抵税额,保留在本账户;若为贷方余额,即本期应纳税额,则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四)信息披露

第9篇:增值税会计范文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减征、免征、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会计和税法对该优惠是否计入收入不尽一致,准则前后规定又含糊其辞,造成账务处理的疑惑,试图以案例结合规定的形式,对其会计处理作出合理的解释。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处理;减免;退还

中图分类号:

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3011102

0 引言

增值税针对货物的增值税额征税,其征税对象是货物,增值税法律制度对增值税减征、免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作了详细规定。企业所得税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所得额征税,免征或返还的增值税实际上也是企业所得的组成部分,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综合考虑税收和准则规定。

1 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包括对增值税进行征收和对增值税予以退还两个环节,其中对增值税征收的会计处理与纳税人一般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一样,但是对退还的增值税需要进行专门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此种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项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优惠政策退返的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应确认营业外收入,在税务处理上应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举例说明如下:

例1:某软件开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现款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17000元,涉及产品成本50000元;本月一次性购进生产材料2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400元;取得的国有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发票上列示运输费用300元。假设上月无留抵税额,本月无其他与增值税有关的经济事项。

案例分析(以下未说明的资金单位均为元):

当前对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该企业实际增值税率=(17000-3400-200×7%)÷100000=13.586%,则需要返还100000×10.586%=10586元。

故在购进材料时

借:原材料2018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14

贷:银行存款23600

销售软件产品后

借:银行存款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00

贷:库存商品50000

在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0586

贷:银行存款10586

借:银行存款10586

贷:营业外收入10586

若是增值税先征后退和先征后返,由于征收和退返有时差的存在,则应该在上述第二步会计处理中

借:其他应收款10586

贷:营业外收入10586

在实际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10586

贷:其他应收款10586

2 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二)项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这意味着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一方面不应该确认增值税销项税,另一方面还要转出原已抵扣进项税,即增值税减免只免除当前环节增值税而非所有的销项税额。

案例2:A制药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现款销售免征增值税的避孕用品100000元,均开具普通发票。经核算分配,生产该批避孕用品耗用原材料涉及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6800元。

依照财税[2008]151号要求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确认为应计入所得税应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根据《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之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据此,有人认为会计处理上应体现增值税作为补贴征收所得税的过程,则会计处理应为:

(1)将所收款项进行价税分离,确认当期收入和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85470.09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29.91

(2)冲减当期销项税,并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以体现免征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4529.91

贷:营业外收入14529.91

(3)转出原已抵扣进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6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800

此种处理意味着企业所收款项为含税收入,政府对企业免税而并非对消费者免税,会计处理中先行进行价税分离,确认应收取而未计的销项税额为14529.91,再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800元,实际免交增值税14529.91-6800=7729.91。因此,确认营业外收入14529.01,抵减成本6800后,实际损益7729.91已经体现在会计利润中,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不再调整。

但是,笔者认为,如此处理颇有不妥。既然此产品已经免去增值税,也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收到款项100000元本身应该就是不含增值税收入,不应该确认销项税额。实际减免的增值税是100000×17%-6800=10200元。

此外,上述处理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指明,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体现了政策导向,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因此,新会计准则并未要求将直接减免的税款计入营业外收入。

笔者认为,会计处理上分两个步骤更为合适:

第一,销售时确认收入而不确认销项税额;

第二,如果已经抵扣相关的进项税额,则增值税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则案例2会计处理应为:

(1)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2)借:主营业务成本6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800

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基于税法要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0200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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