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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制度精选(九篇)

增值税制度

第1篇:增值税制度范文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本条所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是指: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安徽省的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河南省的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湖北省的武汉、黄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长沙、株州、湘潭、衡阳。上述城市以行政区划为界。

本条所称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纳税人。适用的具体行业范围见附件。

三、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抵扣:

(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

(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四、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本办法的扣除范围。

五、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进项税额一般不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凡有20**年7月1日之前欠缴增值税的,无论其有无新增增值税额,应首先抵减欠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应当以其上年同期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现的应缴增值税作为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

本条所称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上年应缴增值税部分。

六、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并按照下列顺序办理退税:

(一)抵减20**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增值税(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先欠先抵)。

(二)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上年同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上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三)在“应退税额”内抵减20**年7月1日以后新欠缴的增值税,抵减后有余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税。

上述公式中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不含税务、财政、审计等执法机关查补的税款。

七、现有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应分别计算确定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

1、纳税人与其他企业合并的,以纳税人和其他企业合并前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之和为基数;

2、纳税人分立为两个以上新企业的,如果新企业在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范围内,以新企业分立后的资产余额占分立前纳税人资产余额的比重与分立前纳税人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税额的乘积为基数;

3、纳税人改变企业名称的,以纳税人发生变更前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为基数。

八、设有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实行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总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一)总机构设在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范围内;

(二)由总机构直接采购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总机构核算的。

如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较大,总机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过多时,可采取调整预征率的办法,但预征率的调整应以保证分支机构上年实现的预征收入为原则。总机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清缴增值税税额。

九、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照第五条规定抵扣:

(一)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

(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三)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四)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

(五)将固定资产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行业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折旧办法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十、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

(二)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三)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四)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五)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以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十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年7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年7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2、如该项固定资产未抵扣或未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直接记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十二、纳税人可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权,选择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放弃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声明,并自提出声明的所属月份起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再计入进项税额抵扣。

对纳税人已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又改变放弃做法,提出享受抵扣权请求的,须自放弃抵扣权执行月份起满12个月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方可恢复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

十三、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十四、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采取退税方式,应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与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抵扣。

十五、纳税人有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号)执行。

第2篇:增值税制度范文

    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增值税制度1954年产生于法国。当时在法国全国成功地推行之后,对世界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逐步发展和进一步完善的先进的增值税,在随后的几十年里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风靡一时。70年代后期,增值税在亚洲国家得到了推行,并在发展中形成了一套制度。截止2001年底, 全世界已有135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由此看出,增值税作为一个国际性的实用税种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我国的增值税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进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对国营企业的利润实行统收统支,根本谈不上增值税的征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原有的单一的工商税制已不适应新形势,影响了税收作用的发挥。因此,1979年开始对税制进行了改革和调整,适当恢复了一些税种,增加了一些新税种,于1979年引进了增值税。经过试点和广泛征求意见,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正式建立增值税制度。此时的增值税还不是西方国家盛行的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只是有中国特色的适应当时经济发展需要的‘表面化的增值税’。它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的分配格局,基本上适应了十年来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但是,它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其中存在一个较严重的问题是: 增值额的确定依赖于财务会计制度,造成税基确定上的刚性不足,致使税 基严重受到侵蚀,破坏了增值税法的严肃性和独立性。因此,为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努力增加税收刚性,充分发挥增值税在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组织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1987年本着统一和简化的原则,逐步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由财政部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1993年底我国进行了规模宏大的税制改革,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旨在建立新的规范化的流转税制格局。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134号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规范专用发票的管理,1993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自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994年建立的增值税基本上是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的规范化的增值税。遵循了普遍征收的原则,中性的原则,简化的原则。征税地点由原来的在极少数地区试点,进展到了全国。征税范围由原来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二行业‘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大件’扩展到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四环节及劳务活动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税率设置也趋向合理,只设17%和13%两档税率,除个别情况外,均适用基本税率,为今后增值税制改革向单一税率过渡奠定了基础,先进合理的中性税收的特点保证了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新税法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建立独立的计税规范标准,改变税法从属于企业财务制度的习惯作法,统一规范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 税法还明确规定,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计算,以税法规定的全部流转额的标准和范围为准,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计算计税销售额与税收法规有抵触的,应以税法为准。这样,就可把应纳税额的确定办法独立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之外,使我国的企业增值税与国际惯例接轨,使之逐步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真正意义的增值税。以适应加入WTO后我国增值税制与WTO成员国税则协调一致。但是,由于具体条件的限制,建立一套完善规范的、与财务会计制度完全分离的增值税制,不论在设计上还是在具体操作上,都还有一定的实际困难,计税依据的确定还不能完全脱离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二、我国增值税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会计需要在它所依据的两个尺度——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及增值税法相对完善的前提下建立和发展。“两则”和新税法已提供了这样的条件,然而,无论是“两则”还是新税法都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增值税的政策改革,既要考虑我国国情,又要贯彻落实国际惯例。同时还要考虑可操作性。财务报告真实而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变动及现金收支等情况,是为相关的投资者、债权人等进行决策提供的可靠依据。而应交增值税报表又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势在必行。 

    下面从两个基本点来谈一下增值税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1979--1994年税制大调整以前增值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是征税范围窄,当时仅限于生产环节的部分产品。1979--1983年增值 

    税征税范围仅限于机器机械两大行业和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大产品。1984年只限于在生产环节的12项工业产品征税。1986--1988年征税范围扩大到对31大类产品实行增值税。由于改革力度不够,时机不成熟,直到1994年税制大调整前,有相当数量的产品如酒类、化工类、烟草仍未实行增值税。1987年增值税的改革本着统一和简化的原则,逐步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财政部于1987年颁发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在实际中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 

    第二是增值税征收模式方面的问题。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税改革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设计上比较落后,仍沿用产品税的模式,采用在生产环节与产品税并立且不交叉征收的税制结构,导致税率档次多,调节功能层次不清,使增值税丧失了应该很好的发挥作用的中性税种的特征。 

    第三是增值税的类型方面的问题。根据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增值税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为标志,将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不利于鼓励投资,可以保证财政收入。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采用的一种形式。 

    收入型增值税是一种理论上可行的增殖税,由于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是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转入产品价值的,转入部分没有合法的外购凭证,而增值税是采用的是税款凭票抵扣法,导致不能扣税,限制了这种方法的广泛使用。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会减少财政收入,最适合凭发票扣税,利于纳税人操作,方便税务机关管理,是当前国际上最先进、最流行、最能体现增值税制度优越性的一种类型,也是西方发达国家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推崇的方法,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也是我国入世后增值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有利于电子扣税办法的执行。 

    第四,扣除项目不全面。原增值税采取列举税目扣税的办法,虽扣除了主要流动资产项目,但任没有包括外购固定资产等项目。 

    2、1994年至2001年增值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征税范围仍然偏窄。国际上规范化的增值税范围为: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从当前国际增值税发展趋势看,增值税制度越规范,征税范围越宽,覆盖率越大,就越能保证增值税机制的良好运转,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能逐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有利于提高增值税管理的效率。而我国现行税制范围窄,与发达国家相比之下,相差甚远,直接导致增殖税销售货物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抵扣链条的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的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 

    第二,税率设计仍然偏高。根据有关方面资料,目前国际上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的税率大体在8%--20%之间,将我国目前生产型增值税17%的税率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在24%,说明我国税率仍很高。并且税率也不统一。 

    第三,税款抵扣方面问题严重。一是扣税不彻底。导致扣税操作不规范,抵扣环节中断,造成重复征税,固定资产资产税款不能抵扣,增大了出口产品成本,削弱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限制了对外贸易企业的发展。影响了海关征税,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二是,农产品扣税率较低。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税率计算。制约了农业企业和加工业的发展。第三,抵扣时间不合理。税法规定,工业性企业购进货物入库后,商业企业购进货物付款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抵扣。理论上不合理,实践中不可行,征税机关难以操作。第四,抵扣凭证不规范。现行制度规定,法定扣税凭证为单证齐全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但实际上有例外,废旧物资收购凭证(10%)、运费发票(7%)等符合条件的可抵扣。直接导致了虚开、虚扣、偷税问题严重,既不利于守法纳税企业,又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管的难度。

    第四,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太乱。既有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性减免,又有针对出口企业的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环节太多,手续繁杂,漏洞太大。 

    第五,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依据不合理。现标准是:工业100万元,商业180万元。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同,使许多纳税人无法达到上述标准,难以实现凭票扣税的规范化办法。据报道,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沂源县、高青县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工商业户不足增值时户的15%。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限制了它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往来,不利于增值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第六,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不能抵扣,进口货物的税额不能抵扣,规定不合理。 

    第七,不完善的价外税很难推动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从发展趋势看,我国税法的改革正朝着规范化的方向进行,实行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是客观必然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对增值税的改革,已基本走上了国际化的道路。 

    三、完善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措施 

    第一,进一步通过研讨会、报刊杂志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增值税会计学术活动,进一步研讨与国际惯例基本协调且具有中国特色的增值税改革发展思路。鼓励纳税人、会计部门、税务部门、海关、大专院校等共同探讨增值税改革的发展方向,使其符合国情、易于操作。 

第3篇:增值税制度范文

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增值税制度1954年产生于法国。当时在法国全国成功地推行之后,对世界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逐步发展和进一步完善的先进的增值税,在随后的几十年里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风靡一时。70年代后期,增值税在亚洲国家得到了推行,并在发展中形成了一套制度。截止2001年底, 全世界已有135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由此看出,增值税作为一个国际性的实用税种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我国的增值税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进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对国营企业的利润实行统收统支,根本谈不上增值税的征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原有的单一的工商税制已不适应新形势,影响了税收作用的发挥。因此,1979年开始对税制进行了改革和调整,适当恢复了一些税种,增加了一些新税种,于1979年引进了增值税。经过试点和广泛征求意见,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正式建立增值税制度。此时的增值税还不是西方国家盛行的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只是有中国特色的适应当时经济发展需要的‘表面化的增值税’。它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的分配格局,基本上适应了十年来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但是,它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其中存在一个较严重的问题是: 增值额的确定依赖于财务会计制度,造成税基确定上的刚性不足,致使税 基严重受到侵蚀,破坏了增值税法的严肃性和独立性。因此,为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努力增加税收刚性,充分发挥增值税在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组织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1987年本着统一和简化的原则,逐步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由财政部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1993年底我国进行了规模宏大的税制改革,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旨在建立新的规范化的流转税制格局。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134号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规范专用发票的管理,1993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自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994年建立的增值税基本上是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的规范化的增值税。遵循了普遍征收的原则,中性的原则,简化的原则。征税地点由原来的在极少数地区试点,进展到了全国。征税范围由原来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二行业‘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大件’扩展到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四环节及劳务活动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税率设置也趋向合理,只设17%和13%两档税率,除个别情况外,均适用基本税率,为今后增值税制改革向单一税率过渡奠定了基础,先进合理的中性税收的特点保证了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新税法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建立独立的计税规范标准,改变税法从属于企业财务制度的习惯作法,统一规范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 税法还明确规定,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计算,以税法规定的全部流转额的标准和范围为准,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计算计税销售额与税收法规有抵触的,应以税法为准。这样,就可把应纳税额的确定办法独立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之外,使我国的企业增值税与国际惯例接轨,使之逐步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真正意义的增值税。以适应加入WTO后我国增值税制与WTO成员国税则协调一致。但是,由于具体条件的限制,建立一套完善规范的、与财务会计制度完全分离的增值税制,不论在设计上还是在具体操作上,都还有一定的实际困难,计税依据的确定还不能完全脱离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二、我国增值税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会计需要在它所依据的两个尺度——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及增值税法相对完善的前提下建立和发展。“两则”和新税法已提供了这样的条件,然而,无论是“两则”还是新税法都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增值税的政策改革,既要考虑我国国情,又要贯彻落实国际惯例。同时还要考虑可操作性。财务报告真实而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变动及现金收支等情况,是为相关的投资者、债权人等进行决策提供的可靠依据。而应交增值税报表又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势在必行。

下面从两个基本点来谈一下增值税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1979--1994年税制大调整以前增值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是征税范围窄,当时仅限于生产环节的部分产品。1979--1983年增值

税征税范围仅限于机器机械两大行业和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大产品。1984年只限于在生产环节的12项工业产品征税。1986--1988年征税范围扩大到对31大类产品实行增值税。由于改革力度不够,时机不成熟,直到1994年税制大调整前,有相当数量的产品如酒类、化工类、烟草仍未实行增值税。1987年增值税的改革本着统一和简化的原则,逐步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财政部于1987年颁发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在实际中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

第二是增值税征收模式方面的问题。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税改革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设计上比较落后,仍沿用产品税的模式,采用在生产环节与产品税并立且不交叉征收的税制结构,导致税率档次多,调节功能层次不清,使增值税丧失了应该很好的发挥作用的中性税种的特征。

第三是增值税的类型方面的问题。根据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增值税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为标志,将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不利于鼓励投资,可以保证财政收入。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采用的一种形式。

收入型增值税是一种理论上可行的增殖税,由于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是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转入产品价值的,转入部分没有合法的外购凭证,而增值税是采用的是税款凭票抵扣法,导致不能扣税,限制了这种方法的广泛使用。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会减少财政收入,最适合凭发票扣税,利于纳税人操作,方便税务机关管理,是当前国际上最先进、最流行、最能体现增值税制度优越性的一种类型,也是西方发达国家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推崇的方法,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也是我国入世后增值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有利于电子扣税办法的执行。

第四,扣除项目不全面。原增值税采取列举税目扣税的办法,虽扣除了主要流动资产项目,但任没有包括外购固定资产等项目。

2、1994年至2001年增值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征税范围仍然偏窄。国际上规范化的增值税范围为: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从当前国际增值税发展趋势看,增值税制度越规范,征税范围越宽,覆盖率越大,就越能保证增值税机制的良好运转,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能逐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有利于提高增值税管理的效率。而我国现行税制范围窄,与发达国家相比之下,相差甚远,直接导致增殖税销售货物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抵扣链条的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的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

第二,税率设计仍然偏高。根据有关方面资料,目前国际上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的税率大体在8%--20%之间,将我国目前生产型增值税17%的税率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在24%,说明我国税率仍很高。并且税率也不统一。

第三,税款抵扣方面问题严重。一是扣税不彻底。导致扣税操作不规范,抵扣环节中断,造成重复征税,固定资产资产税款不能抵扣,增大了出口产品成本,削弱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限制了对外贸易企业的发展。影响了海关征税,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二是,农产品扣税率较低。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税率计算。制约了农业企业和加工业的发展。第三,抵扣时间不合理。税法规定,工业性企业购进货物入库后,商业企业购进货物付款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抵扣。理论上不合理,实践中不可行,征税机关难以操作。第四,抵扣凭证不规范。现行制度规定,法定扣税凭证为单证齐全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但实际上有例外,废旧物资收购凭证(10%)、运费发票(7%)等符合条件的可抵扣。直接导致了虚开、虚扣、偷税问题严重,既不利于守法纳税企业,又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管的难度。

第四,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太乱。既有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性减免,又有针对出口企业的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环节太多,手续繁杂,漏洞太大。

第五,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依据不合理。现标准是:工业100万元,商业180万元。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同,使许多纳税人无法达到上述标准,难以实现凭票扣税的规范化办法。据报道,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沂源县、高青县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工商业户不足增值时户的15%。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限制了它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往来,不利于增值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第六,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不能抵扣,进口货物的税额不能抵扣,规定不合理。

第七,不完善的价外税很难推动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从发展趋势看,我国税法的改革正朝着规范化的方向进行,实行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是客观必然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对增值税的改革,已基本走上了国际化的道路。

三、完善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措施

第一,进一步通过研讨会、报刊杂志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增值税会计学术活动,进一步研讨与国际惯例基本协调且具有中国特色的增值税改革发展思路。鼓励纳税人、会计部门、税务部门、海关、大专院校等共同探讨增值税改革的发展方向,使其符合国情、易于操作。

第二,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第三,参照国际惯例,适当降低税率,实行单一税率,优化税率税目结构。

第四,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提高农产品抵扣幅度,规范扣税时间和扣税凭证。

第五,改革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公平竞争。

第六,科学合理的规定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力求切实可行。

第七,制订措施,施行完全可行的价外税制度。

第八,实行彻底的与国际统一的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

第九,重视增值税的合理纳税策划,实行先进的审计企业偷逃增值税的方法,强化增值税征管;严格税务执法工作,制定缜密合理的税控政策,加强反偷、逃、骗税工作。在实践中审计企业偷逃增值税的可行方法有:

1、账簿封锁法,是指将被审单位的全部账簿实行预先封锁,再根据需要逐一取出审查的方法。该方法是针对企业惯以设置真假两套账偷税而研究设计和使用的。对设置真伪两套账的单位,如果我们还沿用传统的“要账”方式,想查什么账向会计索要什么账,那么只能就他编造的专门应付你的那一套

“外部账”情况审查,最终也查不出什么结果,这恰好上了企业的当。现在,我们采取比较讲究审查策略的“账簿封锁法”在实施审查前先把装存已用、在用和未用会计资料的档案柜、办公桌抽屉等全部加贴“封条”待查;然后再分步逐本逐册地取出详审细查。这样,就能让被查人隐瞒无隙,辩解无益,所有隐瞒收入的涉税问题便可查个水落石出。

2、成本分析和推算技术,是指审查人员有理由认为企业的材料消耗或销售收入不实时,可以根据会计相关成本资料,沿正反两个方面逐步分析各指标构成要素和推算其涉税业务的应发生额,再与企业实际发生额相对照,以求得发现疑点,取得证据的专业技术方法。如审查期企业材料消耗明显高于历史水平,由此而导致材料财入的批次、频率和额度相应增加,进项税额偏高。这时,就可以在了解企业的工艺配方、材料市场价格等因素不变的前提下,审查企业生产成本计算表中的材料消耗的结构和数额,并逐笔审阅材料明细账的贷方发生数额,必要时还应该对材料库存予以盘点,以查明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材料放出方向及其数额,最后证实企业有改变用途、变卖材料、以物易物等发出而挤入成本又未转出进项税额,或有通过虚列生产消耗达到增加购进多扣进项税额目的的偷税事实。

3、 发票对号法,是指在利用“顺差法”审阅企业原始凭证时,对本企业已经开出并入账的“记账联”号码与“存根”号码相核对的技术手段。该方法应用简便,对审查企业隐藏发票偷税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检查时,应首先将直接牵联增值税的《工商业统一发货票》和《增值税专用发货票》,无论数

额多寡,一律将票号顺次记录下来,经过整理后,看先后是否连号。如果有断号,经核查“存根”又没有“误填作废”,则表明企业有“压票”或隐匿发票的偷税事实。

4、跟踪追查法,即在审查甲方的涉税购销业务结束后,按照甲方业务中存在的乙方向其书立的或其书立给乙方的凭据为线索,直接跟踪到乙方追查,以考证双方同笔业务一致性和取得延伸审查效果的方法。比如我们审查某农药厂时,发现该厂1999年先后9次从本地一化工厂购进材料共191.87万元,9张增值税发票共注明税额326179元;到第二个月我们审查该化工厂销售业务时,便拿出审查农药厂时掌握的材料,结果发现有一笔发票开出发票数额28.36万元(含税)的票据没有进账反映销售,另有一张增值税发票比开给农药厂的金额285744.12万元少了235294.12元,减少税额正好4万元。从而证实了该化工厂有不上账和开“大头小尾”发票偷增值税的事实。

5、 网络检索法

伴随信息高速公路的诞生,我国经济管理已进入计算机网络时代。税务审计机构应该跟上社会发展步伐,增加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投资,做到与全国各地的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联网。实施税务审计时,就可以在网面上迅速地检索出被审单位接受或开给异地特别是偏远地区单位的发票的真伪性和填写内容

的准确性、数额真实性等,从而增强对开假发票、大头小尾发票、空头发票等的辩别和鉴定能力,提高审查的效率。

6、 重点抽查询问法

第4篇:增值税制度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管制度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采用的是国际上通用的发票扣税法。由于专用发票既是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的凭证,又是纳税人据以扣税的依据,而且增值税实施面广、纳税人多、情况复杂、核算水平差距很大,为了保证对专用发票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管理,在我国的税收征管中依据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两个标准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适应了纳税人经营规模相差悬殊、财务核算水平不一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也简化了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纳税人税款的计算缴纳。这从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角度来说无疑是有着积极意义的。但是,从税负均衡,促进各类纳税人公平竞争以及从整体上规范增值税管理的角度看,在现实的税收征管中,现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制度也带来了不利于小企业生产经营,不利于增值税制规范,不利于税收征管等难以克服的问题,需要在下一步增值税制改革中加以调整和完善。

一、当前小规模纳税人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小规模纳税人界定标准不恰当,小规模纳税人的队伍过于“庞大”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二是若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即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从1998年7月1日起达不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则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都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现在实际上是以销售额一个标准来界定划分增值税两类纳税人。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绝大部分增值税纳税人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造成小规模纳税人的队伍过于庞大。统计调查结果表明,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的户数占增值税纳税人总户数的比例过大,如浙江省为83.6%,广东省为92%,四川省为94.3%。全国约为80%-90%。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偏低

我国现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按照这一起征点规定,一个从事商业零售的小商贩,一般毛利率为15%左右。如果月销售额为600-2000元,净利只有90-300元,再考虑到从业者家庭赡养人口等因素,其税后收入水平还不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根据广东省的调查统计,2001年广东省小规模纳税人中个体工商户有767 416户,占小规模纳税人户数比例的79%,共缴纳增值税303 652万元,每户年均缴纳增值税3957元,估算营业额为23276元,月营业额为1 940元(日营业额为65元),按15%毛利率计算,月毛利额只有291元,这么低的收入支付费用、维持生计都很困难。

(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偏高

按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工业企业为6%,商业企业为4%。表面上看,比增值税的法定税率17%、13%低得多。实际上按这一征收率征税,税负偏重。这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税负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据调查统计,“九五”期间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平均税负为3.16%。其中,工业为3.97%,商业为1.05%。2000年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平均税负为3.45%。其中,制造业为3.87%,采掘业为5.44%,批发为1.13%,零售为2.12%。

(四)对小规模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规定不恰当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也只能按此抵扣,相对于从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取得的税率为17%的抵扣发票来说,购买小规模纳税人商品的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明显加重。这对小规模纳税人,尤其是那些达不到标准而又必须参与增值税链条的企业(主要是一些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的一个直接影响是,由于缺乏与一般纳税人进行交易中起链条作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交易发生困难,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占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也严重影响到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时,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固定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使得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其经营情况无关,因此相对一般纳税人而言是不合理的。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进入成本,变成含税成本,成本高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时,又要在含进项税额成本的基础上再加上依征收率计收的增值税,变成了含两道税,价格中变成税上加税,价格也高手一般纳税人。

二、改进小规模纳税人征管制度的建议

从当前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制度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合理界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一般纳税人的“门槛”要降低

改变一般纳税人认定上一刀切的做法。仅以是否达到年销售额100万元或180万元作为衡量标准不够科学,且不论180万元与179万元有多大的区别,应当看到,经济活动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简单地用一个静态标准来衡量动态的经济活动,实施起来肯定会有很多矛盾。为了解决小规模企业的经营困难问题,同时尽量使增值税链条不断开,在一般纳税人认定上,可以对小企业加以划分,将小规模纳税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处于链条末端的企业,主要是一些直接面对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或虽处于链条开始但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另一种是处于链条中间的企业,主要是小规模的生产批发企业。应尽量将处于链条中间的企业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也就是对从事生产加工和经营生产资料的纳税人,由于其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为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凡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便于控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可以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商业企业可以适当降低年销售额标准,并对未达到销售额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当然,不能片面地为了扩大一般纳税人的比例而变小规模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在允许更多的小规模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的过程中也要考虑到现实的征管水平和征管技术,应以有较好的管理办法、能够实施有效的管理为前提。

(二)合理界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水平

根据调查,我国目前工业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为3.79%。其中最高的电力企业为5.4%,最低的服装业为3.41%我国目前工业企业的进销差率一般为20%左右,按税率17%征税,税收负担应该是3.4%左右。商业批发企业多数划为一般纳税人征税后,商业零售企业的进销差率一般为15%-20%,按法定税率17%征税,税收负担应该是2.5%-3.4%。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以国际上通行的20%左右增值率为基准,考虑我国目前企业销售利润率的实际水平,理论上计算出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合理征收率为2%-4%,再考虑其它因素,改革后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不应超过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应在2%左右。这既与税制改革前商业零售业的税负水平大体一致,也与现行营业税征税项目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讯、文化体育等的税负水平大体一致。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就账算账,会减少税收收入,但是通过加强税收管理、核实计税依据,特别是低税负有利于经济增长,税收不仅不会减少,而且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而持续增长。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有利于缩小增值税两类纳税人之间税负差距,有利于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的差距,并有助于减少某些小规模纳税人偷逃税的动因,有利于税收征管,并会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正常健康发展。

(三)适当提高起征点

适当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使那些经营规模很小、营业额很少、增值率很低的经营者不再缴纳增值税。具体标准可以在考虑家庭赡养人口等因素的情况下比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来确定。经营者的毛收入按家庭赡养人口平均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不应课税。这样调整起征点,一方面体现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照顾和关怀,有利于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也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另一方面,从税收行政效率的角度看,在税制设计时对税源“抓大放小”是一种科学务实的态度。

(四)放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

第5篇:增值税制度范文

【关键词】营业税改增值税 税收制度 改革 探析

营业税和增值税同属于流转税,是我国的重点税种。两税并存的现象一直存在,新一轮的税改制度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此项改革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意义,同时作为地方政府的重要税种的营业税被增值税所取代,这也将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产生很大影响。

一、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收税问题

从1994年的税收改革中,新的税收制度规定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并存。增值税负责对货物、加工、修理、劳务等税务的征收;营业税负责对非加工、修理、劳务、转让资产、销售等税务的征收。此规定建立在当时的经济条件和发展水平的基础之上,对未来的税收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渐脱离了计划经济的发展目标,实现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同时也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税并存,对不同的业务范围征收不同的税种,企业的不断转型发展,容易出现对企业双向征税,因此显然这种税收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的经济发展需求。比如,企业利用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并存现象中存在的灰色空间,在两税之间偷税、漏税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国家的税收情况带来影响,不仅使得国家的税收流失,同时也使得营业税本身也存在弊端。所以,营业税改增值税已经成为了我国的税收制度改革的重点工作。

(一)营业税重复征收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属于服务业的第三产业,征收的对象为非货物交易,这种行业多数处在流通的状态。营业税针对每一个流通环节进行企业全营业额的全额征收,这样便产生营业税对企业进行多次征税,而且并没有抵扣,导致了企业的税收过重,影响第三产业的发展。

(二)营业税的征收影响了增值税的链条

营业税和增值税虽然规划了征收范围,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相关性,但是营业税的征收对象和增值税的征收对象却存在密切相关的联系。例如,营业税对交通运输业的税务征收属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但交通运输业的货物生产和销售同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营业税和增值税在被征收对象的经济运营中存在交叉性,营业税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规定,使税收工作难度增加,容易引发征税争议。

(三)两税并存流失国家税收

我国被征收对象一些经济的交易可以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角度理解,特别是税收制度的相关规定比较混乱,企业容易利用两税并存的现象选择性的交税或不交,产生了偷税漏税的现象,扰乱了我国的税收制度也无视我国的税收法律规定。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必要性

(一)优化我国经济结构

营业税和增值税虽然同属于流转税种类,但形式上非常独立。营业税主收第三产业范围,第三产业企业对营业税的交付较重,影响第三产业的发展,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优化了我国的经济结构,有效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

(二)保证增值税的链条完整性

营业税改增值税能够有效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增值税在独立的情况下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目前的税制规定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中,一部分的企业在经济运营中对不同的交税方式具有一定程度的联系,增值税是一条完整的链条,但由于营业税的存在,破坏了增值税的链条。营业税改增值税成功后,将增值税的链条予以完整保护,发挥增值税在经济调控和政府财政之间应有的作用。

(三)化解征税矛盾

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化解双税征收之间所产生的矛盾,同时也防止了税收的流失。营业税和增值税两者属于不同的税务机构进行管理,隶属于中央和地方财政,如果两税之间产生矛盾,将会增加征收的困难性,直接影响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问题。经济水平的提高和企业的细化发展规律,模糊了征收范围,使征收机构工作不能完全落实,也导致一些企业利用模糊概念偷税漏税。营业税改增值税任务完成,这些现象将不会存在。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对不同企业有不同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税收管理具有极大的辅助作用,避免了重复征收的情况,减少赋税,使第三产业增强竞争能力,合理发展。但是减轻赋税对企业整体来说,影响不到企业具体规划,由于企业的行业不同,经营模式和发展规模的不同,同样的税率条件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不同企业的税收增减不同,赋税的影响对不同企业也有不同增减。增值税以企业的增值部分作为基础,对税率可以合理抵扣。如果是交通运输行业,这种改革会为该行业减轻一定的税负,但其他行业,比如咨询服务类企业,没有增值税额,本身就不存在抵扣,反而增加了税负。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2012年在上海的交通运输行业和部分服务行业实施期间发现,一部分企业的税负并未减少,而且相比之前还会增加。针对这种情况,上海为此设立了专项基金,对部分增加税负企业予以财政扶持,为其过渡税负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如果将此项改革推广至全国,应该考虑各地方政府是否有能力为其设立专项基金问题。另外,如果像上海一样建立起专项基金,也违反了税收规定,达不到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原则。因此,原定的减轻企业税负目标,也由于中小型企业或微小型企业根本不具备用增值税发票来做抵扣,也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使得中小型企业或微小型企业的税负得不到合理调整。

(二)对改革后的物价期望过高

社会对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物价期望过高,认为是税率影响了物价,因此在税改后对物价进行调整,商品或服务降价会为消费者带来利益。但这种观点并不成立,税改后的落实工作对物价的影响并不大,比如交通运输行业从税改中得到利益、税负减轻,但油价等成本的增高同税负进行相互抵消,使得维持原有物价已经非常艰难。而其他类型的企业,比如咨询服务类行业并没有得到税改政策的好处,对行业降价行为无法产生影响,更有人认为,营业税是由企业担负,增值税是由消费者担负,因此企业可能会将自身的税负问题转嫁给消费者,将导致行业价格上涨。

(三)国税地税产生矛盾

我国的增值税直接由国税局征收,税款的75%归中央财政,剩余25%归地方财政。而营业税归由地税局征收,大部分的税收归当地政府所有,属于地税的重要税种。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地税和国税如何调整将成为重点问题。对于中央和地方的不同收税方式,营业税改增值税必然会提及到如何分成问题。上述提到的上海试点,是因为上海的国税与地税并未进行分离。目前能合理调整的试点期间,保证现行财政的稳定,原有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仍属试点地区,税收分别管理。调整后的税收行业营业税的优惠可以继续并依据增值税的特点进行调整。所以,在上海试点后推向全国的税改政策当中,国税和地税的调整是重点问题。

(四)“洼地效应”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在部分地区的部分行业内进行,该地区的优惠政策会为周边地区产生影响,形成“洼地效应”,使资金流向试点地区。

例如,改革开放期间,我国实行外汇双轨制,海南的外汇资金全部留成,结果导致了海南瞬间出现无数家外贸企业,但是海南在商品出口上并不占优势。上海也曾出现过此等问题,这次的上海试行点将会产生税收洼地效应,市场的资源流向上海。各区域间的衔接、纳税人的纳税衔接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等问题如果没有处理好,虽然试点工作已经到位,但试点地区会导致税负不公平,所以应该将营业税改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四、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政府财政收入影响的建议

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解决企业纳税的问题,也解决了征收部门的收税优势。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可以使税率上升,能够使满足条件的企业拿到抵扣,对企业的商品价格具有优势,但税改对政府来说会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本文通过以下几方面进行研究。

(一)企业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过程,并没有对税收的分配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所以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税收应该仍归地方征收部门所有。因此地方的税收由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涉及面广泛,进而导致税率不同,对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有所不同。

(二)周期影响

短期影响。企业在税改后的税负相对减弱,同时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在减弱。试点地区的税改期间应该尽量保持财政体制的稳定,原试点地区的营业税,在税改后仍然属于试点地区。所以,企业缴税减少标志着对政府的财政收入也随之减少,政府要为部分企业的交税情况承担一定的比例,所以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短期内能够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

长期影响。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税收,目前我国实行税改政策后,增值税的税收仍然属于地方政府,这种规定是为了满足企业的税负情况,也是为了能够对税改政策顺利推行的一种手段,缓解了地方政府的收入问题。长远来看,实施税收改革后,税收收入会根据比例与中央共享或重新分配。此举动可以调整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减少情况。二是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税改后可以有效促进咨询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发展,能够为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也为社会经济发展扩大税源,增加政府的税收收入,因此从长期角度来说,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收到了税收和经济发展两种因素的直接影响。

综上所述,归属于地方政府重要财政税收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地方政务的财务产生极大影响。但同时,此项改革中能够将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并保证了增值税的链条完整性,有效地解决了双税同收所产生的灰色空间,避免了企业偷税漏税或重复交税的问题。不过,就目前上海部分企业的试点报告来看,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在此项税改中能得到利益,同时也为地税和国税带来了如何分配的问题,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还需要进一步分析调整,做到稳定市场经济的同时,也解决国家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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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增值税制度范文

(一)增值额的确定

金融服务的价格(利息)不但包括金融服务增加值,还包括对通货膨胀和违约风险补偿,其价格相比其他服务业产品价格具有鲜明的个性。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法与简易计税法,在一般计税法下,金融业的增值额无法简单通过销售额与其相关的可抵扣进行税额的成本额计算得出。以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为例,假设收取贷款人的利率为7%,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价格7%就是银行贷款业务的服务价格,这种价格的实现,取决于贷款人到期能否还本付息以及通货膨胀率的大小;此外,与该贷款相关的可抵扣进行税额的成本额更是难以确定。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服务的大部分业务其收入都属于隐性收入,比如金融产品买卖经纪服务,其收取的费用往往包含在低买高卖的差价中,对此增值额如何确定?再比如保险业务,其增值额如何确定?这些均是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难点问题。

(二)税率的确定

现行金融业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所有金融保险业都以5%的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考虑到农村等不发达地区的实际状况,对部分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实行3%的低税率。如何设定金融业的增值税税率,才会使金融行业的未来发展与宏观规划有所受益?尽管有学者提出了一些关于税率设定问题的看法和建议,但在具体实施时,既能满足国家在财政收入上的要求,又能保证税负公平下适当降低金融业的税收负担增值税税率标准,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三)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划分

目前,我国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具体征税业务分为贷款、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其他金融业务以及保险。免税业务主要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等。现实中的金融业务错综复杂,金融创新也极为迅速,金融业征收增值税要明确划分每一个具体业务是否征免税非常困难,同时也给征税带来难题。

此外,我国增值税实施进项税额凭票抵税,其管理非常严厉与繁杂。如何派发和安全保管数量庞大的发票,将挑战金融业的风险控制水平。

二、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国际经验

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并没有成熟的经验,也无固定的模式,不同的国家针对自身的国情采取了不同的征税方式,其主要的模式有:基本免税法、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法、零税率法、加法计征法、毛利率征税方案等。其主要模式的征税手段详见表1。

对其金融服务和非人寿保险采用工资和利润总额来计税,金融服务和非人寿保险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均不允许抵扣相关的进项税额。

(一)基本免税法:欧盟-大部分OECD国家模式

基本免税法是由欧盟在1977年的增值税第六号指令中提出,后被欧盟等国家广泛采纳的一种方法。基本免税法是指将金融机构的业务分为核心金融服务(也称隐性金融服务)、出口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具体做法为:(1)对贷款、银行账户及货币、股票、债券交易等核心金融服务免税;(2)对出口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3)对金融咨询、保险箱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按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基本免税法解决了隐性金融服务难以确定增值额这一难题,但是,与免税金融服务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获得抵免,一方面,中断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导致了重复征税,该法下金融服务的外包因将会增加税负而受到抑制,金融机构倾向于自产产品与劳务;另一方面,免税金融服务会对不同的消费者产生不同影响,免税金融服务的个人消费者税负偏轻而企业消费者税负偏重;此外,对兼营应税和免税金融服务的机构而言,在增值税计算过程中,要按照相关方法确定进项税额在应税和免税服务之间的分摊比例,金融机构可能会将部分显性金融服务转变成隐性金融服务从而达到避税目的,从而降低政府的税收收入。

(三)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法:澳大利亚-新加坡模式

在借鉴欧盟基本免税法的基础上,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创建了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免税法。其实质是对基本免税法进行修正。金融机构可以就免税的核心金融服务的进项税额以固定比例进行抵扣。澳大利亚的抵扣比例为25%,新加坡则按金融机构类别实行不同的抵扣比例(42%至96%的范围)。这种方法考虑了政策合理性、操作性和征管的简便性,它主要是解决了基本免税法的两个难题:一是减少了重复征税,有利于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发展,二是解决了进项税额在应税服务和免税服务之间的分摊问题。但是这种方法因为只有部分进项税额可以抵免,并不能彻底地解决重复征税。

(三)零税率法:加拿大―新西兰模式

零税率法对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出口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政策。而对隐性收费的核心金融业务并非实施免税,而同样实施零税率,与该类服务相关的进项税额能获得全额抵扣。该方案积极的意义在于鼓励金融产业的发展,而消极结果表现为给政府带来较大的财政压力与管控成本。只有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以及新西兰采用改种方法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针对该政策所产生的消极结果,魁北克省要求金融企业就职工工资、企业实收资本征收补偿税;新西兰则对实施零税率的金融服务设定了严格的限制,不符合条件及要求的金融服务不能实施零税率政策。

(四)其他修正或替代模式

除了以上三种主要模式外,不同的国家针对自身的国情均采取了不同的模式,但其基点均为基本免税法这一模式,要么在其基础上进行修正,要么在其基础上对特殊项目采取特别方式进行替代。比如:以色列为了规避金融业的增值额很难确定的困境,对其金融服务和非人寿保险采用了加总工资和利润总额的方式直接作为增值税税基,作为该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都不允许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南非则在基本免税法的基础上,缩小了免税的范围;法国、德国等国家在基本免税模式下,纳税人可以就个别金融服务进行选择是否课税。阿根廷则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对金融业的贷款业务实施毛利息征税方案。

三、我国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主要制度安排

(一)明确税基:合理划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

在税基确定方面,应借鉴国际上对金融业增值税税基及相关制度的设计经验。首先,应将金融服务全面纳入增值税课征范围,再分项目确定是否给予免征或零税率的特殊政策。金融服务增值额难以确定的核心业务以及国家出于宏观调控而鼓励发展的金融服务项目可以确定为免税项目,此外考虑到我国金融业的核心业务,其营业收入占其总营业收入的70%以上,若全部予以免税,恐有不妥,因此,我们可以有选择性地借鉴国际经验,先将一些已经获得国际公认的核心金融服务项目纳入到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内,待其他相关条件成熟后,再根据我国的总体经济发展战略予以调整。

(二)合理确定税率

金融业业务复杂多样,现行营业税制下证券行业税负低于银行、保险行业,若推行“营改增”,对证券行业的冲击力较大,因而学术界有人建议为保证整个金融行业的均衡发展,应降低增值税扩围后的适用税率。还有人提出应采取分离课税原则,对金融业各类业务做出明确划分和定性,再根据不同类别业务确定不同的适用税率。当然,在增值税税率设计时,应考虑到金融企业的制度遵循成本以及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金融业增值税应选择6%的低税率。在此基础上,对不同金融项目规定征税、不征税、免税、零税率的差别待遇。

(三)明确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法

金融服务部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应与其他行业保持一致,应包括外购于提供应税产品或服务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机器设备等中间投入品而发生的进项税额。短期内,归属于应税项目(包括零税率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归属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不能明确归属的进项税额可根据金融服务部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营业收入总额按比例进行分摊。从长期看,由于金融服务业务种类繁杂,将进项税额严格准确地归属于应税和免税项目的工作将非常繁重,为了节省征管成本和遵从成本,可允许金融服务部门仅就进项税额在出口项目和非出口项目之间的归属进行核算,而对非出口项目的进项税则按照统一的比例进行抵扣。

(四)完善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金融企业营改增后应严格执行我国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完善各业务系统,实现增值税开票系统与金融业务系统有效衔接,解决在衔接过程中出现的硬件、软件等问题,同时制订相应的增值税开票流程,规范工作人员业务行为,防范风险。税务机关也应将金融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设计与改进工作全部纳入到我国税务征收制度的建设工程中,使其更具可行性与普遍性。

第7篇:增值税制度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黄金”是指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金锭、金条及金块等黄金原料:

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非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不同时符合以上标准的黄金原料,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期货交易所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黄金结算专用发票》(一式三联,分为结算联、发票联和存根联)。

(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期货交易所进行黄金期货交易并发生实物交割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卖方会员或客户按交割结算价向**期货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对其免征增值税。**期货交易所按交割结算价向卖方提供《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发票联、存根联由交易所留存。

2.买方会员或客户未提取黄金出库的,由**期货交易所按交割结算价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并提供发票联,存根联、结算联由**期货交易所留存。

3.买方会员或客户提取黄金出库的,应向**期货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期货交易交割结算单、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溢短结算单,由税务机关按实际交割价和提货数量,代**期货交易所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记账联由**期货交易所留存,抵扣联传递给提货方会员或客户。

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期货交易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会员和客户按以下规定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中国人民银行除外)应对在**期货交易所或黄金交易所办理黄金实物交割提取出库时取得的进项税额实行单独核算,按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包括相对应的买入量)单独记账。

对会员或客户从**期货交易所或黄金交易所购入黄金(指提货出库后)再通过**期货交易所卖出的,应计算通过**期货交易所卖出黄金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同时计入成本;对当期账面进项税额小于通过下列公式计算出的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差额部分应当立即补征入库。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单位进项税额×当期黄金卖出量。

单位进项税额=购入黄金的累计进项税额÷累计黄金购入额

(二)对**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中国人民银行除外)通过**期货交易所销售企业原有库存黄金,应按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相应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成本。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销售库存黄金实际成交价格÷(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三)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应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黄金材料成本科目中转入“应缴税金——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进项税额。

第五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和金额、税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期货交易所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提货出库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应由实际交割货款和提货数量确定,但不包括手续费、仓储费等其他费用。其中,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组成,交割货款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

实际交割价=实际交割货款÷提货数量

实际交割货款=交割货款+溢短结算货款

交割货款=标准仓单张数×每张仓单标准数量×交割结算价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其中,单价小数点后至少保留6位。

第六条会员和客户应将**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会计记账凭证进行财务核算;买方会员和客户(提货方)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仅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七条卖方会员或客户应凭**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向卖方会员或客户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分别核算自营黄金期货交易、客户黄金期货交易与黄金实物交割业务的销售额以及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第九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提取黄金出库”,是指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从指定的金库中提取在期货交易所已交割的黄金的行为。

第8篇:增值税制度范文

增值税制度1954年产生于法国。当时在法国全国成功地推行之后,对世界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逐步发展和进一步完善的先进的增值税,在随后的几十年里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风靡一时。70年代后期,增值税在亚洲国家得到了推行,并在发展中形成了一套制度。我国的增值税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进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经过试点和广泛征求意见,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正式了建立增值税制度。

当时的增值税还不是国际上盛行的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只是有中国特色的‘表面化的增值税’。它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的分配格局,基本上适应了十年来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需要。但是,它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其中存在一个较严重的问题是:增值额的确定依赖于财务会计制度,造成税基确定上的刚性不足,致使税基严重受到侵蚀,破坏了增值税法的严肃性和独立性。因此,为充分发挥增值税在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组织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1987年财政部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逐步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1993年底我国进行了规模宏大的税制改革,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建立起了新的规范化的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格局。

1994年建立的增值税基本上是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的规范化的增值税。遵循了普遍征收的原则、中性的原则、简化的原则。征税地点由原来的在极少数地区试点,扩展到了全国。征税范围由原来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二行业‘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大件’扩展到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四环节及劳务活动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税率设置也趋向合理,只设17%和13%两档税率,除个别情况外,均适用基本税率,为今后增值税制改革向单一税率过渡奠定了基础,先进合理的中性税收的特点保证了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新税法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建立独立的计税规范标准,改变税法从属于企业财务制度的习惯作法,统一规范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使我国的增值税与国际惯例接轨,使之逐步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真正意义的增值税。以适应加入WTO后我国增值税制与WTO成员国税则协调一致。但是,由于具体条件的限制,建立一套完善规范的、与财务会计制度完全分离的增值税制,不论在设计上还是在具体操作上,都还有一定的实际困难。

二、增值税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的政策改革,既要考虑我国国情,又要贯彻落实国际惯例。同时还要考虑可操作性。因此,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势在必行。

下面谈一下增值税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征税范围偏窄。国际上规范化的增值税范围为: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从当前国际增值税发展趋势看,增值税制度越规范,征税范围越宽,覆盖率越大,就越能保证增值税机制的良好运转,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能逐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有利于提高增值税管理的效率。而我国现行税制范围窄,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差甚远,直接导致增殖税销售货物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抵扣链条的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的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

第二,税率设计偏高。根据有关方面资料,目前国际上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的税率大体在8%--20%之间,将我国目前生产型增值税17%的税率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在23%,说明我国税率仍很高。并且税率也不统一。

第三,税款抵扣方面问题严重。一是扣税不彻底。导致扣税操作不规范,抵扣环节中断,造成重复征税,固定资产资产税款不能抵扣,增大了出口产品成本,削弱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限制了对外贸易企业的发展。影响了海关征税,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二是,农产品扣税率较低。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税率计算。制约了农业企业和加工业的发展。三,抵扣时间不合理。税法规定,工业性企业购进货物入库后,商业企业购进货物付款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抵扣。理论上不合理,实践中不可行,征税机关难以操作。第四,抵扣凭证不规范。现行制度规定,法定扣税凭证为单证齐全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但实际上有例外,废旧物资收购凭证(10%)、运费发票(7%)等符合条件的可抵扣。直接导致了虚开、虚扣、偷税问题严重,既不利于守法纳税企业,又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管的难度。

第四,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太乱。既有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性减免,又有针对出口企业的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环节太多,手续繁杂,漏洞太大。

第五,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依据不合理。现标准是:工业100万元,商业180万元。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同,使许多纳税人无法达到上述标准,难以实现凭票扣税的规范化办法。据报道,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沂源县、高青县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工商业户不足增值时户的15%。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限制了它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往来,不利于增值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第六,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不能抵扣,进口货物的税额不能抵扣,规定不合理。

第七,不完善的价外税很难推动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三、增值税转型面临的困难

1、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存量问题难以解决。《中国统计年鉴》资料显示,仅2001年全国工业固定资产净值就达52027亿元,如按增值税基本税率推算所含税额就将达7559亿元,加上1996年至2000年期间固定资产净增加值,所含税额还要大。如此巨大的存量资产所含税额,对国家的财政收入有严重的影响。如果对于这部分税额采取不予抵扣的方式,又会出现存量固定资产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抵扣上的衔接问题,以及新办企业与老企业之间存在着不公平竞争的问题,不利于企业兼并等资产重组的进行,因为被兼并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经营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宁愿购买新的固定资产,而不愿实施兼并。否则,企业可把原有的固定资产卖给关联企业,使原有固定资产不能抵扣的税款得以抵扣,使存量固定资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政策名存实亡。

2、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压力加大,税收收入流失的风险和压力加大。增值税推行的6年时间里,反映最为突出的是纳税人利用增值税扣税机制,通过伪造、虚开、违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逃税款的问题。实施增值税以来,对专用发票管理力度不断加强,但凭现有的管理手段还不能杜绝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行为的发生。如果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可以抵扣,由于其对应的税额较多,在现有的征管条件下,专用发票征管压力进一步加大,税收收入的风险和压力将更大。

3、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面临两难风险的严峻考验。实行增值税的转型主要面临着两大风险。一是国家的财政收入的保障;二是企业承受能力的限度。1994年税改时曾测算,选择生产型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如果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基本税率则高达23%。将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势必要求基本税率相应调整到23%,甚至更多,国家财政收入方面的风险才基本上可以化解,而过高的税率则又加大了增值税运行的风险;另一方面,各行各业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则将由于资本有机构成的高低不同而发生此减彼增。基础工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本有机构成高,税负下降,传统技术的加工工业资本有机构成低,税负上升。后者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中面临困难比较多,承受增加税负的能力弱,有可能会造成困难企业户数增加,欠税增多,增值税运行的磨擦系数加大,可能引起扭曲变形。

4、消费型增值税对无形资产的抵扣问题如何处理。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于无形资产所对应的税款能否抵扣?如果不予抵扣,那么实行的消费型增值税的意义将大打折扣,不仅重复课税的因素并未完全消除,而且一定程度上仍然阻碍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如果准予抵扣,那么将如何抵扣?是否应维持其现行征收营业税的税负水平?而且改征增值税还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其牵涉范围更大、问题更棘手。同时,无形资产的计价也十分复杂,如果按现行的会计制度,外购无形资产以购买价进成本,自制无形资产以自制成本进入生产成本的原则抵扣,外购无形资产所对应的抵扣税额要比自制无形资产所对应的税额大,这就削弱了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

5、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能刺激外延扩大再生产。长期以来,我国实现扩大再生产的方式基本上是以外延型扩大再生产为主。当前,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正在艰难地启动。消费型增值税将对外延扩大再生产有着较强的刺激作用,而不利于内涵扩大再生产。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可能对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带来负作用,同时,外延扩大再生产还将加大未来通货膨胀的风险。

从发展趋势看,我国税法的改革正朝着规范化的方向进行,实行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是客观必然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对增值税的改革,已基本走上了国际化的道路。

四、对增值税改革的建议

1、稳步渐进地实施增值税的转型。当前,政府政策取向是扩大的内需,刺激投资,稳定汇率以振兴经济。增值税改革对财政和经济的震动会很大,且将面临上述诸多困难,宜稳步渐进。按照这一思路,目前考虑将消费型增值税在小范围内先试行。一是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选择若干对资本品重复征税比较严重的行业或企业、国家需要鼓励发展的行业、关系到国家前途的高新技术等,以及进项税额少、设备消耗大的采掘业等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二是从有利于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在西部地区重点选择试行。对于增值税转型所形成的财政收入缺口,笔者不赞成采用提高税率由传统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负担的办法。一方面,增值税税率过高、收入比重太大,其风险剧增,不利于平稳运行;另一方面,传统产业和商业企业的税负加重,会导致这部分税源的逐渐枯竭。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中小城市的经济支柱主要是这部分企业,这将会对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造成不利影响。对财政收入缺口的弥补,综合运用各种方法消化,尤其寻找“替代”,由其他税种弥补为好。

2、对固定资产存量采用收入型增值税,对所增固定资产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时机成熟,再全面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存量问题的处理,实质是财政收入问题。我认为,对存量的资产部分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即可减轻财政收入的压力,又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予抵扣的弊端,是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可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

3、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无形资产的抵扣问题。消费型增值税应将转让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以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和促进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对转让无形资产的课征,可按课征收率计算其应纳税额,而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基本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形资产的开发所耗用的外购材料很少,如果按基本税率征收,税负太重,不利于无形资产的开发;如果按实际征收额抵扣,可能会削弱企业购买无形资产的积极性,不利于无形资产转化为生产力。无形资产不是普通的商品,它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条件,如专利,要求国家专利局办理的专利证书。因此,纳税人想利用无形资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实现偷逃税的可能性很小。这样虽然形成征扣倒挂,减少了财政收入,但对于鼓励和扶植技术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是值得的。对于自我研制、自己使用的无形资产则不予征税,这既能鼓励企业创新,又可以简化税收征管。

4、深化改革,完善税制,适当降低财政对增值税的依赖度。目前,我国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高达45%左右,局部地区甚至高达60%以上,各级财政特别是落后地区财政对增值税的依赖程度很大。从税制角度上讲,增值税“一税独大”,严重制约其他税种作用的施展,税收杠杆整体功能弱化。从财政角度上讲,财政过度依赖增值税,不仅可能把增值税逼到山穷水尽的境地,而且自身风险凸现。从经济的总体运行上讲,由于增值税始终要成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增值税收入太大,不可避免地会给物价稳定造成威胁。正因为如此,世界上普遍推行增值税的国家几乎都把增值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控制在25%之内,很少有超过25%的。增值税太大,对其改革成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特别是关系到财政收入的保障问题,往往不得不瞻前顾后而不能改革彻底。在本次增值税改革中,尽可能从降低增值税比重上考虑,以降低增值税、财政及经济运行风险,同时,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发挥作用腾出空间,为遗产税、社会保障税,证券交易税等的出台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9篇:增值税制度范文

[关键词] 企业;营改增;直接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B

引言

随着当前我国施行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税收政策,对于曾经的企业或个人的营业收入来决定应缴税额就此成为了历史,而对于当前大多数企业和个人来说,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做法到底是增加了税收还是降低了税收,在短时间内我们很难有一个较为准确的评定,在国家来看优化税收制度,施行营改增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推动当前大多数产业迅速的发展,但真正来说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做法对于我们日常生活的影响究竟有多少?下面我们对营改增的改革方式进行相关的概述来让大家对营改增有一个简单的了解。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对比分析

在了解相关营改增税收制度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对营业税和增值税有一个系统的了解,能够了解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企业或个人在营业收入上的影响。营业税,作为流转税制中的一部分,在一定程上其纳税范围包含有商品生产和在商品的流通环节所产生的营业额,出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和服务等发生的营业额等都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来缴纳一定得营业税,在一些特殊情况之下,缴税的数额在一定程度上还需要根据流通的数量服务次数作为纳税的依据。可以看出营业税在征收范围上是非常广泛的,而且营业税的计算数额也较为简单,就是将企业或个人所产生的营业收入为基础,乘以相关营业税的税率就可以计算出企业或个人需要交纳的营业税。营业税在属性上属于地方税收的收入来源,因此营业税所产生的税收全部交纳给地方政府所有,在一定程度上营业税的管理程度较松,并没有非常严格的约束来制约营业税的交纳,因此也有大多数企业或个人通过这些法律上的漏洞进行逃税漏税等不合理行为。

而增值税则主要是指在商品的流通过程中,对商品的增值部分进行相关的收税管理,增值税主要是以商品增值的部分为基础来进行税额的征收。增值税在征收范围上分为两大种类,第一种是商品货物的增值税征收,主要是法律所规定的货物、修理配件等货品需要缴纳一定数量的增值税,其次是相关劳务活动所产生的劳务收入等所需要缴纳相关增值税。增值税可以说是我国目前税收的主要来源,在所有国家的税收收入中,增值税占有所有税种百分之六十的收入,可以看出,增值税对于我国税收收入占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大大提高了我国政府的收入。增值税不同于营业税的地方还有一个是增值税是隶属于中央部分的,即其所得到的税收收入应当交付给国家税务局来管理,增值税所征收的税收收入大部分都是收归与中央政府所有,极少一部分则归地方政府所有,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增值税相比于营业税更加具有约束力,也能更快的实现征收政策。

我国当前施行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时征收的政策虽然适用于加入WTO之前的时代,但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市场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时进行会对经济的运行产生不利的影响,影响产业结构优化。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我们可以看出并不包括第三产业服务业,在一定意义上这样的征收范围大大影响了我国现代产业的结构模型。而营业税的税收收入则主要是根据企业或个人的营业收入来进行相关税收的征收,其覆盖范围要更为广泛,因此大多数企业个人为了避免这种重复缴纳税金的方式,会转变企业的生产投资方式。

二、营改增的影响机制

(一)对纳税人的影响

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对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额来说是普遍下降的,在我国实行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模式后,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可以直接从六个现代服务业中直接取得专用发票来抵扣相关的进项税额,而在传统的以营业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则无法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在交通运输行业中所取得发票只能按照百分之七的方式实现进项税额抵扣,而在实行了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后,则可以按照百分之十一的税率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了一般纳税人的税收额。

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在一定意义上能够实现小规模纳税人的税额下降,在传统的营业税税收制度下,交通运输业一般都要按照所收取费用的百分之三缴纳相应的营业税,而在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后,经过相应的换算后按照所收取全部价款的2.91%来缴纳增值税,在一定意义上每个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额都有所下降。

施行营改增税收制度后,在现代服务业中研发和技术、物流辅助、等五个行业虽然适应于百分之六的增值税税率,但是在进行原材料固定资产的购置等都按照17%、13%等比例来进行相应的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增值税实际税负比原来的营业税的百分之五要低很多,采用相应的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后,融资租赁企业在原来的税收额度的百分之五降低到了百分之三,降幅达到了百分之四十一之多,在很大程度上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大大降低了现代服务业的税收额度,对当前一般纳税人而言起到了较为积极的作用。

(二)对税务机关的影响

在传统的营业税为主的税收制度下,税务机关的税收政策过于松弛,而这种松弛的税收制度在一定意义上使很多企业和个人产生了逃税漏税等想法,因此,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而采取营改增的财政税收政策则可以很好的解决税务机关税收政策过松的这一弊端,在一定意义上大部分企业都会按时缴纳相关的增值税,从而确保政府及国家的财政收入。

(三)对消费者的影响

在我国之前的税收制度之下,主要是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的税收制度,这样的税收制度对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说依然存在很大的弊端,第一,商品的价格等主要由商品成本、利润等附加间接税构成,很大程度上税收的收入都由消费者来间接的承担,对于赋税的转嫁来说,将大量的增值税等都转嫁给购买者,从而导致消费者的消费不均衡发展。而实行了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后,则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同时也能缩小国家的贫富差距,实现国家经济发展的均衡,保证消费者公平利益。

三、营改增的作用机制――以服务业为例

在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中,可以看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广泛的,不仅仅包括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等产业类型,而且也包含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虽然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较为广泛,但是增值税对经济的扭曲程度却非常的小,对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而言是非常有利的,下面我们就具体的来看一下营改增对于当前服务业产业的具体优势之处。

(一)协调货物和劳务负担

在传统的以营业税为主的第三产业服务业发展模式下,服务业很难在很好的程度上协调好货物和劳务税收负担,从而造成第三产业的市场经济体制的缺失。而借助于目前我国出台的营改增制度,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满足我国当前第三产业联动发展的发展模式,对于消除第三产业中体制性和机动性的障碍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借助于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可以加快第三产业的产业发展变更,大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对于服务业的协调货物和劳务的税收关系等具有积极的效果。

(二)降低设备的研发成本

在传统的以营业税为主的服务行业中,很难吸引一些新兴的服务业进入,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营业税的征收制度过于严格,大大限制了服务业的发展和新兴服务业的进入,而对于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则可以很好的扩大税收的增值范围,对于新型服务行业的发展和进入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效果,目前我国对于增值税的法定规定是新兴企业的创新行径等所需要的不动产包含的增值税可以予以免除,而这样的法定规范则主要是为了保障新兴服务产业能够以创新为第一生产力,同时这样的税收制度也大大减少了企业的创新研发成本,对于企业的研发支出提供了很大的便捷,也能大大推动我国服务产业自主创业的发展。

(三)提高市场的竞争能力

在我国加入WTO之前,传统的营业税的税收制度对于我国所处于的经济体系还是较为适合的,能够在一定意义上提高政府的税收收入,从而确保政府对于大型基础性设施有一个资金上的保障。而自从我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后,在传统的营业税的税收制度下,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出口贸易很难有一个较好的发展,在市场竞争中营业税的税收制度也不如增值税来的更加有效,增值税在出口的过程中可以实现出口退税,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大大降低了我国外贸出口业务的成本,也提高了我国市场竞争力。我国现代的服务产业亟需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来施行出口退税的方式,因此可以说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对于我国提升国际竞争力、第三产业的蓬勃发展等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四)实现企业结构性减税

结构性减税的定义是指在当前整个经济框架下,从商品最初的生产过程到商品流入市场的流通过程再到最后消费者的消费环节都能实现一个公平公正的减税优惠政策,而在传统的营业税收制度下,很难实现这样一个公平的减税优惠政策,往往绝大多数的营业税都是由纳税人或者消费者来承担。而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则可以很好的满足结构性减税的公平政策,营改增的税收制度也可以对国民收入实现合理有效的分配,对于当前大多数企业和个人纳税人来说,能够在最大限度上保证他们的利益收入。

四、营改增政策的应对策略

(一)调整税基的思想

税基作为税收的基础,是应纳税额最基础的依据,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最终应纳税额取决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额,这样的计算方式主要是针对于大型企业而言。而因此合理的调控税基的税收方式主要是降低税基的数额。即当税率是固定值时,应纳税额和税基是同比例增长的关系,因此我们可以合理的降低税基从而降低应纳税额的数额。首先我们可以对税基完成的时间进行合理的调控,来合理推迟税基的实现,从而达到均衡实现税基和提前实现税基的效果。其次,对于大中型企业而言,我们可以将一部分的税基分解成几个部分的小税基,将大税基转发成小税基的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应纳税额。总之,企业应当重视税基在应纳税额中的重要作用。

(二)递延纳税的运用

递延纳税的核心思路就是合理的运用好货币的时间价值来实现应纳税额的降低,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延长缴纳税额的方式,在对资金进行合理可控范围内,充分的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获取更多的利润从而减少增值税的缴纳额,法律所规定的税务的缴纳时间都给出了极为准确的规定,因此应当合理有效的进行缴纳税额的推迟,不应当做出违反法律许可的范围。

(三)技术研发的方案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国家实行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对于企业和个人所进行相关科研创新类不动产所收缴的增值税实行大幅度的减免政策,因此,首先我们可以根据客户的相关要求,提前规定好技术研发的内容,这就属于服务业,只需要缴纳按照约定的百分之六的增值税即可,这种定向开发服务转换为售卖软件产品可以很好的帮助企业或个人进行相关增值税的规避政策,但是进行相关活动的过程中还是需要活动的进行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部门拆分的理念

部门拆分的理念顾名思义,就是公司企业或个人将公司中的各个部门或具有相关联系的大型业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调整,单独设立成一个公司,从而使这个业务部门在原先属于大型公司中所无法享受到的优惠政策,在实行独立设定后能够享受到较好的优惠待遇条件。针对于公司或企业中的软件业务研发部门而言,在此公司下的研发部门往往不能享受到国家的规定的优惠增值税待遇政策,因此可以将业务部门独立的设置出来形成一个公司企业,而这个地理的企业就可以在一定意义上享有国家所规定的优惠税收政策,从而保证大型公司能够获取到更多的利益,减少更多的增值税的缴纳额。

结语

综合上文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相比于传统的营业税的税收制度,采取合理有效的增值税的税收制度可以很好的满足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我国目前的第三产业服务业来说也具有非常积极的发展效果,增值税的税收制度鼓励了服务型产业创新科研活动的发展。但是与此同时企业或个人也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进行相应的应对措施来满足企业利益最大化。

[参 考 文 献]

[1]潘文轩.企业“营改增”税负不减反增现象分析[J].商业研究,2013(1):14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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